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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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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国务院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一、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

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拿企业诚信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诚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诚信机构、诚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诚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同时,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

三、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政府应实施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国电子商务推进工作

建议国家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作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常设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业电子商务试点为突破点,加强推广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为先导,加快实施企业内部信息化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的内部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和产业生态群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要重点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业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企业流程,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四)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

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而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坏账损失,给企业蒙上了一層阴影。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

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五)完善第三方支付

第2篇

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前交易成本。编制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产生。因此,应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使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分析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B′>0,B″<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C′>0,C″<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而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发改委、科技部门等)的行为目标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主体之一,它们在对其掌握的资金的分配的委托—关系中,作为一个委托方,它们存在着预算编制效率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着本部门预算最大化的动机。

(一)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交易成本分析

我国对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门代下属单位编制预算不同,现行部门预算要求基层单位根据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及事业经费编制预算上报部门,由部门汇总后再上报财政部门。将预算数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门后,财政部门也可以将工作重心转到对预算管理的宏观层面上来。但是在目前定员定额标准不完善、项目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它们控制的专业知识和信息都可以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常见的行为有:

1、隐瞒收入。部门预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点,要求将所有的收入项目都编入预算。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无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预算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往往截留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隐瞒应纳入预算的收入,虽经多方查处,仍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我国的预算外收入已经达到了与预算内收入相当的规模,而部门隐瞒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则是很说得清楚的。

2、虚增开支。在开支数目的核定中,预算单位往往利用信息优势,不是从预算资金的最优使用效率出发,而是尽量地将开支标准提高,从而导致资金使用的浪费,相当一部分资金被用于官员的在职享受,腐败现象也难以杜绝。

3、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管理混乱。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但现行的对这两类支出界线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这就造成预算单位在编报预算数字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将这两类支出随意调节,而有的甚至是将相同的支出两边都列,虚增预算支出。

财政部门要掌握预算单位的真实收支信息,无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寻成本。同时,在确定预算数额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就预算数进行反复的协商、讨价还价,这无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员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往往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削减,“基数加增长法”往往成为财政部门应付各预算单位的主要方法。同时,如果所有的部门都预期,即使他们不从财政资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资金,其它部门也会选择这样的策略,那么他们便会发现,对财政资金采取掠夺策略是最佳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囚徒困境”,掠夺性策略在预算领域就会盛行[2]。而如果财政部门预计到预算单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夺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会是对所有上报的部门的预算数都进行经验性地削减,这样便会出现即使没有虚报的部门的预算也会被削减,由此就导致了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也就难以保证了。

(二)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仅发生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部门预算改革中财政部门内部机构改革措施是要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其管理职能进行重新设计,由预算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预算的部门,改变原来按经费性质设置机构的做法,做到一个部门归口财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财政部门一个口子对外。这项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有利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发挥其业务特长,对各部门的预算工作加强领导与监督。

但是,各业务部门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专业性,掌握了分管部门预算资金信息的部分“专用资产”,因此,预算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实的情况便是,各分管业务部门往往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预算用款单位上报的预算数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是分别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的部门争资金、争项目,甚至一些人将部门的领导能否为其所分管的部门争到更多资金、项目视为其能力、权力的象征。这样,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5]。而各预算单位也就沿袭了传统的“跑部钱进”的做法。最终,各业务部门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往往会超出预算可用财力界限。由此,财政部门内部的协商、讨价还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与其它各参与主体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改变以前的切块分配预算资金给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资金的拨款模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而目前的情况是,除了财政部门之外,科技部门、发改委(原计委)等部门还具备预算资金分配的职能。2003年成立国资委、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个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关系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部门掌握了其分管项目资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财政部门与其存在信息不对称。而这些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类似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预算资金分配过程中同样存在交易成本。同时,这些部门除和其它部门一样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支出外,预算资金分配权也被这些部门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例如审计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门预算中,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部门年初大量预留资金,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很大,降低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财政部门在信息搜寻以及和这些部门的协调、沟通方面的难度无疑更大,预算资金多头管理增大了预算编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各参与主体之间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息搜寻、讨价还价、协调等交易成本和预算资金的不科学、合理地分配一样,都会造成无效率的社会支出。

三、降低编制过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构建的建议

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制度的构建来达到提高预算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

科学而严格的基础性制度约束,可以使各参与主体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使其行为目标趋于一致,降低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抓紧以下基础性制度的构建:1、修改《预算法》。对《预算法》的修改中,应增加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规定,完善预算编制范围,明确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员定额标准和收支分类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强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划分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列各项支出。3、和财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联动进行,保障财政支出制度运行的整体有效契合。

(二)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

1、加强预算编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财政部门要改变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信息收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认为,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预算体系,建立部门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库。主要收集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使用和占用情况,并且应对以上信息及时更新,以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的预算监管。财政部门在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情况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的话语权,摆脱在和各部门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的劣势,从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管工作,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协调好和其它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关系

从长远来看,发改委、科技部门等单位的预算资金分配权应该集中到财政部门,以改变预算资金多头管理的现状,保证部门预算的规范性与完整性,这也是我国经济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职能,这些职能的发挥对处于经济转轨期间的我国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方式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简单地将这些部门资金分配权力上收也许并不现实,现实的选择是规范好这些部门的工作程序,协调好财政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关系。作为一个过渡的选择,应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定期的、制度化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从预算编制的审核,到预算资金的拨付,再到对这些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效益的考核,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都要及时沟通和协调。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对这些单位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监督,而且也可以监督由这些单位分配的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3篇

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前交易成本。编制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产生。因此,应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使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分析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B′>0,B″<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C′>0,C″<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而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发改委、科技部门等)的行为目标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主体之一,它们在对其掌握的资金的分配的委托—关系中,作为一个委托方,它们存在着预算编制效率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着本部门预算最大化的动机。

(一)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交易成本分析

我国对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门代下属单位编制预算不同,现行部门预算要求基层单位根据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及事业经费编制预算上报部门,由部门汇总后再上报财政部门。将预算数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门后,财政部门也可以将工作重心转到对预算管理的宏观层面上来。但是在目前定员定额标准不完善、项目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它们控制的专业知识和信息都可以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常见的行为有:

1、隐瞒收入。部门预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点,要求将所有的收入项目都编入预算。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无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预算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往往截留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隐瞒应纳入预算的收入,虽经多方查处,仍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我国的预算外收入已经达到了与预算内收入相当的规模,而部门隐瞒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则是很说得清楚的。

2、虚增开支。在开支数目的核定中,预算单位往往利用信息优势,不是从预算资金的最优使用效率出发,而是尽量地将开支标准提高,从而导致资金使用的浪费,相当一部分资金被用于官员的在职享受,腐败现象也难以杜绝。

3、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管理混乱。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但现行的对这两类支出界线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这就造成预算单位在编报预算数字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将这两类支出随意调节,而有的甚至是将相同的支出两边都列,虚增预算支出。

财政部门要掌握预算单位的真实收支信息,无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寻成本。同时,在确定预算数额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就预算数进行反复的协商、讨价还价,这无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员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往往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削减,“基数加增长法”往往成为财政部门应付各预算单位的主要方法。同时,如果所有的部门都预期,即使他们不从财政资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资金,其它部门也会选择这样的策略,那么他们便会发现,对财政资金采取掠夺策略是最佳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囚徒困境”,掠夺性策略在预算领域就会盛行[2]。而如果财政部门预计到预算单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夺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会是对所有上报的部门的预算数都进行经验性地削减,这样便会出现即使没有虚报的部门的预算也会被削减,由此就导致了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也就难以保证了。

(二)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仅发生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部门预算改革中财政部门内部机构改革措施是要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其管理职能进行重新设计,由预算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预算的部门,改变原来按经费性质设置机构的做法,做到一个部门归口财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财政部门一个口子对外。这项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有利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发挥其业务特长,对各部门的预算工作加强领导与监督。

但是,各业务部门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专业性,掌握了分管部门预算资金信息的部分“专用资产”,因此,预算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实的情况便是,各分管业务部门往往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预算用款单位上报的预算数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是分别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的部门争资金、争项目,甚至一些人将部门的领导能否为其所分管的部门争到更多资金、项目视为其能力、权力的象征。这样,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5]。而各预算单位也就沿袭了传统的“跑部钱进”的做法。最终,各业务部门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往往会超出预算可用财力界限。由此,财政部门内部的协商、讨价还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与其它各参与主体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改变以前的切块分配预算资金给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资金的拨款模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而目前的情况是,除了财政部门之外,科技部门、发改委(原计委)等部门还具备预算资金分配的职能。2003年成立国资委、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个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关系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部门掌握了其分管项目资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财政部门与其存在信息不对称。而这些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类似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预算资金分配过程中同样存在交易成本。同时,这些部门除和其它部门一样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支出外,预算资金分配权也被这些部门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例如审计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门预算中,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部门年初大量预留资金,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很大,降低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财政部门在信息搜寻以及和这些部门的协调、沟通方面的难度无疑更大,预算资金多头管理增大了预算编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各参与主体之间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息搜寻、讨价还价、协调等交易成本和预算资金的不科学、合理地分配一样,都会造成无效率的社会支出。

三、降低编制过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构建的建议

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制度的构建来达到提高预算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

科学而严格的基础性制度约束,可以使各参与主体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使其行为目标趋于一致,降低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抓紧以下基础性制度的构建:1、修改《预算法》。对《预算法》的修改中,应增加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规定,完善预算编制范围,明确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员定额标准和收支分类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强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划分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列各项支出。3、和财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联动进行,保障财政支出制度运行的整体有效契合。

(二)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

1、加强预算编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财政部门要改变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信息收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认为,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预算体系,建立部门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库。主要收集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使用和占用情况,并且应对以上信息及时更新,以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的预算监管。财政部门在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情况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的话语权,摆脱在和各部门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的劣势,从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管工作,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协调好和其它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关系

从长远来看,发改委、科技部门等单位的预算资金分配权应该集中到财政部门,以改变预算资金多头管理的现状,保证部门预算的规范性与完整性,这也是我国经济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职能,这些职能的发挥对处于经济转轨期间的我国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方式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简单地将这些部门资金分配权力上收也许并不现实,现实的选择是规范好这些部门的工作程序,协调好财政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关系。作为一个过渡的选择,应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定期的、制度化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从预算编制的审核,到预算资金的拨付,再到对这些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效益的考核,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都要及时沟通和协调。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对这些单位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监督,而且也可以监督由这些单位分配的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4篇

一、交易成本理论概述

自1937年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这篇跨时代的论文以来,交易成本的概念首先被提出来,不过科斯未给出可操作的概念和清楚明了的界定方法。之后经济学家和学者们纷纷加入到对此概念的进一步探索之中,对交易成本的内涵进行了各种界定。在众多理论中,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最为重要,他认为,要准确把握“交易成本”,需要从内涵与外延两个层次上进行探索与界定。

1、交易成本的内涵

肯尼思•阿罗(1969)在他的论文中提到交易成本这一概念,阿罗认为在市场的形成过程中,交易成本会起一个反方向的阻碍作用,交易成本属于一种经济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费用。威廉姆森认同阿罗对交易成本的看法,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交易成本就是从交易合约出发,使用不同的组织和各种制度的成本费用。

2、交易成本的外延

交易成本在实际中具体包括哪些项目类别,就是交易成本的外延。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威廉姆森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事前”交易成本;“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就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编写拟定合同、交易双方谈判以及为保障合同可以被执行的成本。“事前”交易成本的产生,是因为未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交易双方都难以把握,需要提前制定好规则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后”的交易成本主要有四种:第一,在交易合约执行过程中,交易行为偏离最初双方的合作目标,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适应感所产生的成本;第二,交易双方为控制未来可能产生的不合作风险,所进行商讨带来的议价成本;第三,为预防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运行成本;第四,双方承诺会履约所产生的保证成本。

3、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

在日常的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交易成本为什么会产生,它是由哪些因素所影响的,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许多经济学家都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索,试图找到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威廉姆森对此也有研究。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主要与人、特定交易、市场环境三个维度的因素相关。威廉姆森认为市场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并且行为人还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特定交易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可以影响交易性质的因素。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主要就是指在现行市场中,某项交易可能存在多少交易对手。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1、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食品安全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对质量的担保以及购买者在使用时,不会产生不良反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的一个标准是消费者的健康是否被损害。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是目前社会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它紧紧关系着大众的身体健康,在国际社会上,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政府监管力度的代表。近几年,虽然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不断加强,但安全问题仍然频发,因此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打击违法企业已成为当务之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也和行业特点有关,食品的加工生产涉及多个过程,原料来源是否有保障、加工过程是否卫生、运输过程中的存储是否得当都会对安全产生影响。且中国食品企业大部分规模都较小,缺乏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只有很少部分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不只小企业会出现问题,三鹿、双汇等大企业也发生过重大安全问题,导致了市场购买者对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产生怀疑。

2、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交易成本。政府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人,但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其也是有限理性的,它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现实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其在进行食品监管时也会有一定的获益,但同时也是要付出成本的。显性方面的成本有各种政府在行使管理责任时的费用以及处理诉讼纠纷时的费用。隐性成本主要是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而雇佣更多工作人员和增加监督次数而产生的,因为政府缺少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会隐藏违法生产,政府要想有力监督,必须要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财力,因此,政府的交易成本会非常高。且目前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属于好几个机构部门的任务,在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复投入问题,发生问题时,机构之间会相互推诿。(2)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成本是食品生产中安全问题方面的一项重大交易费用,但生产商在寻找合适交易对手,商议食品成交价格和食品合约的拟定与执行中还存在着许多交易成本。食品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目的也是利润最大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它会采取各种办法来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利润。在这个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健康问题抛到一边,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各种化学物品。在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受管制的企业必然要引进新的设备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笔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会提高总的成本数额。如果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一些有安全隐患的添加剂,一旦被监督机构发现,则会被惩罚,所以企业会衡量违法生产的收益和被发现的罚金数额,如果收益大于罚金,则企业会违法进行生产。目前,中国政府监督部门对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的处罚力度较小,所以,很多企业都抱着侥幸心理违法生产,只为了追求短期的高利润,使用劣质食品原材料与化学添加物,无视消费者的健康。通常这些企业规模都不大,而小型企业并不太注重企业的声誉形象。但也有一部分大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违法生产,例如三鹿的奶粉问题,这些现象会发生,最终原因都是违法生产的成本低,而收益很大,趋利性使得企业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生产劣质产品。(3)监督组织的交易成本。目前,中国大部分食品加工企业规模都比较小,70%的企业都属于小作坊只有十几个员工,卫生情况较差,想对目前的这种状况进行全面整改,交易成本巨大。而食品检测组织和政府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责任主要有政府承担,第三方组织基本不会受到影响。相关的行业协会虽然也会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质量标准,但通常协会工作人员都与食品企业有种种联系。所以各种第三方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了自己利益考虑,会与企业合谋,这样就会产生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政策建议

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来看,虽然无法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但可以通过一些手段降低该类问题的发生频率。

1、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规范

制度的一个重大作用就是降低交易的成本,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侧面也反应出中国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政府可以从制度方面着手,来对食品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虽然中国自2009年就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条例,但是该条例还难以遏制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防止企业违法生产,政府应该加快步伐对相关制度领域进行建设,制定更严格和明确的食品标准体系。

2、提高相关机构的失职成本

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的技术水平还不够发达,监督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为了防止监督部门与一些企业进行合谋,要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整个监管部门都应该被追责,并且对其要从重罚,以降低其犯错的概率。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还要严格追究食品检测机构的责任,要求其对问题负责。

3、增大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的成本

对于一些存在失信行为,忽视社会责任而违法生产的企业,政府要对其进行惩罚,例如可以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企业,在必要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承担高额违法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失信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大于失信行为的成本下,该失信行为将不会停止;相反,收益小于成本时,失信行为将会大大减少。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应该增加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生产企业的失信成本,使得企业规范生产,远离失信行为。

4、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中国食品问题不断涌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所以,应激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政府部门进行全面监督。可以赋予公众一些例如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监督权力并且使其合理化。政府也应该允许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以及报道,使食品安全得到透明化管理。有了以上这些社会监督的存在,政府监督部门的交易成本上升,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减少。

作者:刘玲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孙经纬译.普特曼.企业的经济性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群群,黄涛译.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朱舟,黄瑞虹译.约翰•克劳奈维根.交易成本经济学及其超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4]王铁生,葛立成译.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5篇

一、研究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各个产业的投资额度逐渐扩大,导致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上的投入更加地捉襟见肘。而从高等教育的供给方来看,由于大学无法得到国家划拨的足额经费,科研难以取得进展,师资力量流失,导致生源外流。更有甚者,学校因为无法获得充足的经费,而对学生滥收费,又进一步加重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从需求方来看,由于高校收费越来越高,教育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而消费者收入并未同步增长,造成普通家庭的负担过重。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扩大与普及,其成本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成本的不断上升,也引起家长们的质疑。因此,研究和解决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与成本分担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与成本分担

教育应该是一种准公共物品。但高等教育与一般的准公共物品相比较而言,又是有所区别的,一方面,高等教育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可以使其职业和社会地位得以改善,教育的价值主要为受教育者本人或家庭所获得;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教育通过提高受教育者个人的素质而提高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可以为国家带来社会、文化和经济的繁荣。所以从整体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不仅可以给个人带来利益,而且还能为社会带来利益。鉴于个人获得教育服务对于国家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而不获得教育服务对于国家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它可以部分由市场提供,也可以部分由政府提供。因此,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担与补偿高等教育成本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伴随着高等教育成本问题的研究,我国在1982年开始高等教育补偿方式的变革,将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应用于现实,确定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应该是受教育者、政府、个人和社会。

(一)高等教育的供给方式

区分教育产品的提供和生产有助于我们理解如何提高教育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从国内外经验和历史经验看,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可以远远大于人们对其支付能力所能够承受的程度。在这方面政府有许多方式,如可以使用公共资金购买来自私人部门的教育服务。但各国的情况是多种多样,许多国家都实行混合教育体系,即同时存在着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它们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借鉴国外的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方式应该考虑以下两方面:

1、继续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发展教育是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

首先,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可以保证高等教育的供给水平。从经济学的观点上看,教育属于一种对个人和社会有益处的准公共产品,因此不能够像一般商品一样,完全由市场来提供,需要政府和市场双边来提供,并且以政府提供为主。因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提供市场所不能够提供的,或者是市场供给不足的公共产品。而教育是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事业。如果完全靠市场来提供,那么全社会的教育供给将低于对社会利益最大的供给水平。因此政府应该提供教育服务,教育应该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其次,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可以保证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如果教育完全市场化就意味着教育的投入主要依靠学费,学生通过付费的方式购买教育服务,对于贫困家庭的子女,将会减少甚至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因为现在高等学校的年平均成本在10000元以上,即使按成本收费,贫困阶层的子女也无法负担如此高的学费。中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公是一个客观事实,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不断加大政府的教育投入,才有可能避免引起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教育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国家的税收来源。

第三,政府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能有效地保障教育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从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来看,例如日本,表面上国立大学在日本高等教育中所占比重远较私立大学低,但日本著名的大学绝大多数是国立大学,许多重要科研设施也集中在国立大学。

2、推动私立学校的发展,扩大家长和学生的教育选择权

教育既然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那么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它也可以部分由市场提供。

首先,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来源于产业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创新的基础是人力资本的积累,而人力资本积累的规律又依赖于一个国家科研与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创新的私人产品属性日益突出,因而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工作。高等教育与此相类似,随着人力资本投资回报越来越显著,其私有产品的一面就非常明显了。因此,我们应该自觉地顺从这一变化,在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同时,着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加速高等教育的发展。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走过了持续高速增长的20年。但是,增长的方式是粗放型的。步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开始放慢,就业、养老、医疗、住房和教育五大制度改革,增强了人们由于谨慎预期而导致的储蓄倾向。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教育支出是在当前中国独生子女情况下人们储蓄的主要目的。因此,发展私立学校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高等教育严重供不应求的局面,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家庭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和消费,并通过人力资本存量的扩大带动经济增长。

第三,我国市场经济在很多方面都已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惟独教育方面还存在供不应求的现象。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资源的数量,尤其是优质的教育资源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因此升学竞争激烈。为此也应引入民办教育参与竞争,采取多种形式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步伐,使教育“市场”达到供求平衡。

第四,民办高教具有能直接带动经济结构的转型的社会功能。世界许多国家私立高等学校都为数甚多,日本、泰国、菲律宾与美国等国家都是如此。例如泰国,因政府财力有限,进行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积极鼓励民间投资高等教育,目前私立高校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国立大学,已占有高等教育的半壁河山。教育作为传播与创造知识的主要形式,对国家综合国力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在1999年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可以迈出更大步伐"。

(二)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

高等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是广受欢迎的,而公共收入显然短缺,对这些短缺的公共收入又存在着更为激烈的竞争,这些都意味着成本分担将是今后的一个目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受益日益多元化,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就必须由受益各方分担。为体现经济公平原则,就应该根据高等教育受益各方获取收益的大小来分担教育成本。只有实现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合理分担与补偿成本才能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

1、政府是高等教育成本主要分担者

经济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政府对它的投资能够获得巨大的社会收益。据统计,从1900年到1959年的60年间,美国对投资效果所作的比较是:物质资本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增加了3.5倍,而教育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增加了17.5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投资对经济增长都做出了重要贡献。所以,国家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

从国外教育投入来看,各国政府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1995年3月,泰国政府根据"私立教育投资援助计划",为私立高校设立了400亿泰铢(17亿多美元)的发展基金和奖学金贷款。在澳洲,尽管允许私人或企业投资教育,但是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仍然是联邦和各州政府。在美国,公立学校的经费一半以上来源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尤其是州政府。我国政府负担的教育经费是按照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来分配的,也是根据各级政府的教育责任来分配的。中央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分配给中央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及对落后地区进行专项补助拨款。省级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分配给省级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少量的中小学。省级以下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分配给他们举办的中小学。

2、受教育者个人分担

受教育者个人应该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者。高等教育具有明显的私人性质,个人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增进自身的人力资本能够提高其未来的预期收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国民收入日益向个人倾斜,为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提供了可行性。另外,据中国教育收益率调查统计数据情况看,1996年城市劳动力劳动报酬的收入水平与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程度呈正比例变化。基本上是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年平均劳动报酬收入越高,特别是高等教育给劳动者带来的收入优势更加明显。不仅如此,高等教育还能使受教育者得到某些非经济利益。例如:他们可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的子女在文化教育方面会直接或间接受益等等。这就说明了高等教育具有投资性质,能够为受教育者个人带来较高的未来收益。因此,从权益与义务对等这一公平的角度看,受教育者个人应该补偿高等教育的部分成本。根据国外经验及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个人负担的教育成本比重将逐渐增加,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阶段。

第6篇

首先,理论层面的研究,主要研究交易成本经济学与管理会计的理论相似处,寻找二者的理论契合点。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与主要观点为:李心合(2002)教授认为,正统财务学是依据“理性选择范式”来进行理论研究的,这种范式认为财务分析框架不包括制度框架,由此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缺陷。企业财务行为的制度性和社会性,为交易成本经济学与管理会计进行理论融合提供了基础;饶晓秋(2004)认为,二者的理论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包括:责任会计、成本管理、质量成本管理和作业成本等几个方面。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某些理论对于企业成本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在优化企业成本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减少企业成本支出,这将是一种全新的优化成本管理的方法,为成本管理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贺颖奇、陈佳俊(2006)认为,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中,管理会计应该作为一种控制范式进行研究,而且它也是组织控制的一部分,应该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作用。其次,计量层面的研究,由于企业交易种类繁多,要准确计量所有交易成本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很多企业都试图将管理会计理论运用于交易成本的计量中,以期能够找到一些对成本计量具有建设性作用的实施建议。Miller和Cooper等人将交易成本运用与“作业成本”核算之中,得到的结论是,企业交易容易产生间接费用,所以,控制间接费用的一个有效方法是减少交易的发生。黄鹏、陈钢(2000)认为,交易成本会计系统对企业的成本控制非常重要,因此,现代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交易成本会计系统,对交易成本进行进一步控制和管理。段秀芝、黄晓波(2009)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计量交易成本,第一种是改进企业日常的会计活动进行直接计量,另一种是利用企业的成本会计系统以及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间接计量。最后,应用层面的研究,具体做法是先找出管理会计某些操作方法与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的联系,然后将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这些理论运用到具体的管理会计问题的解决中,这些问题包括:企业重组、企业并购、转移定价和预算管理等。对于企业重组,魏亚平(2000)认为交易成本也存在于其中,并对其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而且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减少企业交易成本的建设性措施;对于企业并购,陈玉罡、李善民(2007)认为企业并购中的交易成本可以分为隐性的和显性的两种,并证明了企业并购就是为了节约这两种成本;对于转移定价,潘飞等人(2007)论述了交易的特征对内部定价的影响和转移定价系统应该实现的目标;对于预算管理,王炜瀚(2010)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建立有关的激励机制来减少交易成本的产生。

二、企业的交易本质:从不完全契约到层级结构

市场让很多交易者明白:交易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减少犯错。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常常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交易计划,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的本质也经历了从不完全契

(一)交易的本质与不完全契约

一个完整的交易涉及到多方利益,这些利益可能互不相关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在交易发生之前,需要以契约的形式将涉及的各方利益及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应对方法确定下来,所以,契约的本质就是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契约的签订过程也就是交易的实现过程。因此,对交易本质的研究离不开对契约的研究。交易契约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正式的交易契约和非正式的交易契约,其中:正式契约是指那些以具体的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契约,它们一般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受法律的保护;非正式契约则是指那些没有用具体的文本形式表现出来而是由组织中绝大部分人默认而得到的一种契约形式,这种默认包括风俗习惯、管理行规等非文本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完全契约不可能存在,这些原因具体包括:交易双方的疏忽、契约条款语义的模棱两可、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条款的成本较高等。所以,交易的本质是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存在而存在的。

(二)交易的本质与层级结构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层级结构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果层级结构设计得当将会提高组织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反之,则会降低组织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企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交易契约,这些交易契约大都是由委托人与人签订的,其表现形式可以用层级结构来概括:企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部门机构,其权利下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下放管理权给董事会,使其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另一方面是下放监督权给监事会,使其有权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又将管理权及一部分决策权下放给总经理,以此类推,总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部门经理与部门主管之间、部门主管与下属员工之间都存在这种权利下放的关系,这样在企业中就形成了一层管理一层的层级结构,这种层级结构不仅可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带来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组织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交流,从而提高组织的整体效率。这种至上而下式的层级结构能够对企业内部交易进行有效控制,具体可以用图1表示:

三、管理会计:企业交易治理的制度安排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各种签订合同的行为都是重要的经济制度,一旦签订合同,企业就成了一个由外部交易和内部交易综合而成的综合体,如果出现交易行为,必然会带来交易成本,可以从管理会计的视角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治理,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一)企业是交易的综合体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知道,一旦签订契约,就表明交易已经实现,现实生活中,交易总是无处不在的,它会以不同的形式展现,这些形式包括劳动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甚至连企业的出库单、验收单和考勤表等一系列简单的文本形式也属于交易契约的范畴。签订交易契约后,企业就成了外部交易与内部交易的综合体。企业的外部交易主要反映企业与外部交易对手之间的竞争。显然,外部交易涉及到交易对手,其发展形式并非完全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因此,为了协调双方利益,使外部交易能够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就有必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外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舆论等规范因素,然后再签订合理有效的交易契约。在理想的交易环境中,交易的最终结果并不是可以事先预见的,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双方的谈判能力、资源丰度、经营战略等因素对其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政府的行政权威都会对其产生一些微妙的影响。企业的内部交易时刻在企业中发生,而且这种发生是井然有序的,即沿着企业的层级结构来运行。内部交易存在三大特点:一是其交易主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如今,企业内部交易的主题是“市场”,而在19世纪中期以前,其主题则是“生产”;二是其实现方式多种多样,如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资源入库和设备更新等,以非实物形式存在的业绩评价和管理条例的落实等;三是其交易类型各不相同,主要包括网络型交易、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交易和同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三种形式。这两种交易对企业的运行都有着重要作用,外部交易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内部交易可以实现内部资源的有效流动,相互分工,各司其职,又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二)管理会计对企业交易的治理

企业是交易的综合体,企业的存在必然会有交易的发生,而交易的发生又必然会产生交易成本,因此,企业在关注事先既定目标的同时,也要考虑降低交易成本,管理会计便是企业交易治理的产物。首先,管理会计对企业外部交易的治理。随着企业交易范围、性质和主题的变化,管理会计也随之变化,从早期的传统管理会计发展到现在的战略管理会计。对于企业内部交易的治理,传统管理会计与战略管理会计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其中,传统管理会计主要关注契约中的交易双方,为交易双方签订契约提供相关信息,并跟踪契约的履行情况,价,从而降低签约成本;而战略管理不仅仅只关注契约中的交易双方,还将关注点投向了顾客和竞争者,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减少签约成本的目的,还可以从战略的高度审视企业经营的宏观环境,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管理会计对企业内部交易的治理。上文已经论述了企业构建合理的层级结构对企业运行的重要意义,它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来治理企业的内部交易,不仅可以解决一些由团队生产所带来的失灵问题,还可以有效减少成本的发生。管理会计能够将企业运营中的各种情况反馈给企业的管理层,使管理层时刻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为其提供适时的决策信息,加强对环境不确定性的敏感度,降低决策失败的风险;管理会计还能对层级结构中的委托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就是上一级能根据所掌握的管理会计信息来监督下一级的工作,使每一层级的工作都能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合理运行;管理会计还可以依据事先制定的管理模式,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和业绩评价机制,对人的合规行为进行正强化,对违规行为进行负强化,减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三)管理会计的制度化

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认为,管理会计是很多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现象,所谓制度,其实就是众多习惯、规则和惯例的有机结合体,但是制度对员工的影响比这些习惯、规则和制度的影响要更广、更深远,它要求所有成员在行为上和心理上都要认同并严格遵守。因此,制度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制度一经确立,就不容易改变。在组织的实际运行中,组织会要求其成员严格遵守这些制度,管理会计在此是就会发挥应用的控制性作用,通过其行政权威和层级制度,使组织成员严格遵守惯例和规则,并通过长时间的强化练习,使他们从心里认可这些惯例和规则,从而实现制度化:从表面上看,管理会计的制度化是通过管理会计实践,将其规定的流程、制度等付诸实践来完成的,这个过程强调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从实质上看,管理会计将抽象化为组织的惯例和规则,管理和规则的制度化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经历一个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过程,就是这一过程,使企业的文本上的规范变成了企业成员行动上的价值观,也就是使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具体的行为模式。

四、管理会计的归宿:交易成本最小化

契约签订的过程就是交易产生的过程,一旦交易产生,必然出现交易成本,管理会计是治理交易成本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一些人为因素的存在,管理会计也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

(一)生产领域

企业对成本控制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18世纪工业革命后,企业主敏感的认识到规模经济的优势,将手工作坊型的生产方式转变成了大规模的生产方式,并雇佣一些固定的长期工人,与这些长期工人签订长期雇佣合同,也就避免了频繁签订短期合同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到了20世纪50年代,很多企业都主张“生产第一性”目标,推动式生产系统应运而生,这一时期属于企业的卖方市场,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能够被很快的销售出去并获得可观的利润;后来,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又被机器制造所取代,企业开始集中力量进行批量生产,这就减少了交易发生的次数,节约了交易成本。企业对成本的控制经历了从标准成本到目标成本的转变,标准成本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它渗透到了企业管理层级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组织性,它的制定也是采用相对民主的协商式方法,既吸纳了企业不同主管部门的代表参与协商,也尽量吸收企业底层员工参与讨论,这一民主式讨论过程,既降低了决策失败而带来的损失,又避免了由于员工与领导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员工实施过程中交易成本的产生;第二,标准成本为企业内部交易提供了一个依据,每个企业成员在进行内部交易时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个依据进行,比如员工领取材料要填领料单,材料入库要填入库单等等,这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节约交易成本。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市场竞争的加剧,再加上标准成本本身存在的预测偏差和随机偏差等问题,它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了。此时,为了最小化交易成本,目标成本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它的关注点已经扩展到企业的外部市场而不是仅仅拘泥于内部市场,根据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价格来确定目标成本,再激励企业员工通过改进生产和提高效率等方法来达到目标成本,从而使企业在生产领域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二)业绩评价领域

员工获取工作机会,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行为,企业会通过劳动合同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易行为确定下来,为了避免劳动纠纷和交易成本的产生,劳动合同会对一些必要的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进行详细规定,其中,量化指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和工作时间等,非量化指标包括工作能力和晋升机会等。其实,每份劳动合同都相当于一份交易契约,由于契约不完全性、市场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签订交易契约就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控制。管理会计对业绩评价领域的控制所采取的方法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起初对企业业绩进行评价一般都是只进行全面的财务业绩衡量,比较著名的方法就是综合比率评价体系,它的具体操作方法就是通过线性关系把一些财务比率结合起来评价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但是由于其衡量指标相对单一,它所得出的结果缺乏足够的灵活性、科学性和说服力;后来又出现了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和经济附加值评价法等评价体系,前者综合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后者为解决问题提供了较为先进的方法。1993年平衡计分卡出7现,它是市场环境变化的产物,最大的优点是能够多维度、多视角的对企业业绩进行衡量,能够全方位的节约交易成本,是企业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重大实践,其衡量路径就是按照四个维度对企业的业绩进行客观评价,这四个维度分别是:财务维度、流程维度、学习与成长维度和客户与市场维度,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其中:财务维度强调企业整体职能范围的绩效;流程维度强调生产流程管理和供应商管理的优化;学习与成长维度强调员工不断学习的重要性;客户与市场维度强调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性。平衡计分卡与以前的评价体系的区别在于:首先,它强调人的重要性,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它所强调的学习与成长维度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它不仅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而且在企业中营造自觉学习的企业文化,使学习成为企业员工的一种内化行为,从而节约企业内部交易成本;其次,它强调顾客满意度的重要性,它要求企业及时根据顾客需求的变化来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提供顾客满意和喜欢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浪费;最后,它强调变革的重要性,企业的生产流程、销售流程等环节都不是一层不变的,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革和改善,节约交易成本。

(三)战略管理会计领域

第7篇

【关键词】 交易成本 谈判费用 关系成本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TC)最早起源于制度经济学, 科斯(Coase?R?H )认为交易成本(费用)就是市场上发生的每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1]。1937年科斯第一次开辟了交易费用分析的新思路[2]。科斯通过研究企业性质,认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各组织的交易存在着交易费用,它是“运行价格机制的成本”,包括2 项:(1)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2)谈判和履约的费用。科斯首先打破了交易零成本的观念[3],认为任何交易都会产生正成本;然后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对企业之间的交易展开了分析,指出从现实环境的观察中,经济学家同意价格机能是一种较佳的协调机制,但也承认企业家的协调功能。

后来,阿罗认为[4] “交易活动是构成经济制度的基本单位”,把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系统的运行费用”,“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运行的成本。”

达尔曼(D ahlm an?C?J)认为[5],交易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执行和控制成本。这些都属于传统的交易成本理论。

威廉姆森在正式提出交易成本的内容前,曾分析不同资产专用性下的治理成本,并总结了不同的治理结构[6]。后来在1996 年出版的《治理机制》中提出交易成本包括:(1)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成本;(2)使协议适应预期不到的突发事件成本;(3)实施协议的成本;(4)终止协议的成本;(5)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6)为避免冲突而进行的谈判并付诸法律而支付的费用。

1986年,马修斯[7]提供了这样一个定义: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

1999年,Aidanving和 steven Globeman把交易费用分为谈判费用和机会主义费用[8]。谈判费用包括:谈判本身产生的费用;修改合同的谈判费用;对外部的监控费用;产生冲突或解除合同所引起的制裁费用。机会主义费用是任何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使机会主义而产生的费用。

张五常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制度成本[9],张五常在其《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中以记件工资契约为例[10],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

有学者在交易成本的范畴研究中提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1]。狭义交易成本仅指双方或多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而广义交易成本则包括为了进行交易而发生的所有耗费,其中包括维护关系的成本。雷星晖等(2008)在解释广义交易成本中提到:作为供应链间接活动的交易成本属于狭义交易成本的范畴,而作为供应链质量保证活动的交易成本则是区别于纯交易过程发生的费用,这部分成本通常是为了获得、维持和发展供应链上企业关系而耗费的成本,是能够创造关系价值,并反过来影响狭义交易成本的成本,称之为关系成本。而Heide,Jan B(1994)也认为,交易成本与关系的建立、发展与维持的全过程是相关的[12]。

桂良军(2006)认为[13]关系成本包括改善沟通技术与方式的成本、技术支持成本、资金融通成本等侧重于影响发展双方关系的成本,关系成本包括了交易成本,或认为关系成本即为交易成本。

现阶段对于交易成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内涵,应建立在广义交易成本的解释之上,既包含了狭义交易成本(以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的经济学解释为基础),又包含了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之间为发展和维护关系而发生的所有耗费(以桂良军等归纳的关系成本为基础)。

参考文献:

[1] Coase?R?H ,Nobel Lecture: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Pro- duction,in The Nature of the Firm :Origins,Evolution,and De- velopment[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230

[2] 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J],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1期:1-9

[3] R.E.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44

[4] Arrow.K.J,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issues perti- nent to the choice of market versus nonmarket allocation[A], In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public expenditure[C], The PPB System,1969,1:59-73

[5] Dahlman?C?J,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J],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2:141-162.

[6] Williamson.O.E.Strategizing,economizing,and economic orga- nization[J],Strategic ManagementJournal,1991,12:75-94

[7] Matthews,R.C.0,The Eeonomies of Institutions and the Sour-

ces of Growth,Eeonmi[J],Journal,1986,96:903一910.

[8] Aidan Vining Steven Globerman,A Coneeptual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the out souring Decision[J], European nage- ment Journal,1999,6:645一650

[9] 夏林,基于交易成本的企业纵向关系治理机制选择分析[D], 硕士学位论文,郑州,郑州大学,2007年

[10] 尚琳琳,企业性质分析的双重标准:交易成本与效益[D], 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厦门大学,2001年

[11] 雷星晖,张柯,基于企业关系分析的供应链交易成本的研 究[J],经济经纬,2008年,第5期:123-125

第8篇

1.因特网促进交易成本降低使用Internet来进行电子商务,最大的好处就是能降低交易成本。

Internet上有充足的信息,而你只要坐在计算机前,便可以到世界各地的网站搜索信息,因此Internet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由于Internet可以让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省掉常规多层次的经销体系,因此交易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和契约成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成本很低,它可以很容易比较各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Internet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甚至它可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传统的常规商业环境中,相对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的商家拥有较多的信息,因此它可以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对他们索取较高的费用,获取超额的报酬,这就是所谓的生产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而在互联网上,消费者获取信息非常容易,经与其他供给者比较,他可以知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这时候商家就不再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也就无法任意提高价格,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决定力量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享有的是对他有利的价格,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消费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讨论的信息不对称都是针对一致化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网站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人化的产品或服务,则上面的讨论就需要修正了。如果公司利用Internet一对一个性化服务的能力,提供消费者完全顾客化的服务或信息组合,这时公司需要知道个别消费者的偏好,而消费者也无法将你所提供的服务或信息和别家网站作比较,因此消费者对网站或网站对消费者,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此可见,因特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换个角度看,凡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行为就具有附加价值,也就能在互联网的商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网上信息过于泛滥,而搜索引擎的存在正好可以降低搜索成本;网络上的商店太多了,素质参差不齐,这时网络商店就可以担任中介者的角色,提高质量的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为了降低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电子认证中心(CA)就有存在的必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同大多数技术革命一样,互联网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因为随着利润率的减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必然意味着生产者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互联网使世界经济更加透明、更加开放。买方和卖方更易于进行价格比较;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必再有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总之,随着成本不断降低,竞争日益激烈和价格机制渐趋完善,市场越来越接近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模式,即充足的信息、零交易成本、市场准入自由。这一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才有的理想经济模型在互联网时代并非那么遥不可及。借助于互联网,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以更好的实现,市场效率得以提高,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际上,"新"经济最重要的作用也许是使"旧"经济更加富有效率。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实距离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某些行业中,较低的边际成本(例如,在网上销售软件的附加成本接近于零)和网络效应(例如,操作系统使用的越广泛,愿意用它的人越多)会带来巨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它也就可以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水平。

虽然我们很难在实践中对上述观点进行检验,但也的确有一些研究成果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些商品,如书籍和光盘,从网上购买要比在传统商店里购买的价格(包括税和运送成本)平均低10%左右,虽然很多网上电子零售商根本无法取得利润这一事实无疑也使其欠缺说服力;来自网络公司的竞争也会促使传统零售商降低产品的价格;对银行等服务业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收益更加明显。据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投资银行的计算,银行人工转账的成本是1.27美元,机器转账的成本是27美分,而如果通过互联网转账,其成本则只有1美分。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3.信息技术促进生产率提高

从历史上看,年均增长速度达到0.25~0.5%已经是很不错的成就了。据估计,在19世纪末的几十年中,铁路运输的投入使用使美国的产出增加了10%。即使互联网本身无法实现这样的经济效率,那么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共同创造的生产率增长已毫不费力地接近了这一水平。如今,计算机、软件和电信业已占美国资本存量的12%,这与美国19世纪末铁路时代的高峰期时铁路业所占的份额相距不远。

同历史上的几次技术革命相比,信息技术占有一定的优势。

第9篇

论股票交易中的执行成本

投资领域中激烈的竞争,使得投资管理中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约有关投资方案实施的交易成本,就成为投资者增强其竞争能力的源泉。证券投资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可分为确定性成本和执行成本两大类。确定性成本由交易手续费和交易税构成,按手续费和交易税占交易金额的一定比率来,无论手续费的确定是否自由化,都可以在股票实际交易之前确定其大小。而执行成本则是由股票成交过程中市场因素的影响所产生的成本,由于市场的不确定,也决定了该成本的不确定。 在我国,股票买卖手续费的收取实施的是固定手续费制度,投资者每一笔交易所需的这一部分成本是非常明确的。由于执行成本的隐含性性质,许多投资者在观念上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忽视这一部分成本的存在。但是,随着我国投资者队伍的逐渐和成熟,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加盟股票市场,投资活动中投资组合形式的扩大,如何有效地控制执行成本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对执行成本的分析也必将引起投资者的足够重视。 根据成本最小化原则,一个具有独特优势的投资方案,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成本过高,也不一定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执行成本问题的提出及分析的形成

60年代以前,世界主要证券市场上,一直维持的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而60年代末期以后,由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及各种投资公司等大机构进入证券市场,不仅打破了原有投资者队伍的关系结构,而且也带来了投资交易策略等方面的深刻变化。机构投资者不同于个人投资者,他们一般都具有资金力量雄厚、买卖交易量大、要求投资收益相对稳定等特点,在投资策略上,注重组合投资形式,即把资金分散地投入多种证券,利用各证券间收益变动的不相关性,达到回避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一个优秀的组合投资方案,不仅要求选股精良,而且各证券间的投资比例是否合适也直接影响最终投资收益,所以,适时地调整总资产中的投资比例,就成为资金管理者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是,在组合投资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频繁地调整组合权数,又引起了新的问题。如在美国,许多养老基金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过高的交易周转率引起交易费用(包括手续费)增加,成为影响投资成果的重要因素。那么,如果合理地管理交易费用,就对基金的管理者们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于执行成本的定义,可以追溯到1971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机构投资者调查报告”中,有关股票大额交易的扩大对股票价格形成影响的分析。这个报告将投资者买卖成交的即时价格称作执行价格,并以“上升刻度”(执行价格大于收盘价)和“下降刻度”(即执行价格小于收盘价)相区别,来表示前日收盘价和执行价格之间的变化。从当时调查的结果看,具有下降刻度特征的卖出委托要比具有上升刻度特征的买入委托对股票价格形成的影响大。之后,80年代美国劳工部在实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险计划的投资成果的调查中,对年金资产运用中的交易成本也进行了分析。

当时,对执行成本的分析,基本方法有两种,其一是将投资者的成交价格与当日股价指标进行比较。这种方法以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或最低价,作为评价的水准基点,把投资者不同时点上股票买卖的实际价格与所选择的水准基点价格之间的差作为评价指标,以此来评价投资者的投资成果。其二是美国劳工部在进行的有关调查中,所采用的以交易量加权平均股价为水准基点的方法。所谓交易量加权平均股价( VWAP: Volume Weighted Average Price) 是以交易量为权数对每日执行价格进行平均,而计算出的当日平均执行价格,即: 交易量加权平均股价=Σ(执行价格×交易股数)/Σ(交易股数)=买卖总额/交易股数 由于交易量加权平均股价考虑了各价格的成交量,所以与由收盘价、开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平均的股价指标相比,是更加合理的价格水准基点。 但上述两种方法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困难所在,即交易成本评价的水准基点,对于投资者来说较难掌握。如果评价的水准基点选择不合理,就会诱导交易活动在策略上发生偏离,对交易者的买卖决策生产恶劣影响。这之中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有些股票的交易,虽然整个市场的交易量不大,但由于有几个特定的交易者,只要进行几笔特别大的买卖,就会对交易量加权平均股价产生影响。如果据此来确定买卖价格,很有可能导致价格的偏离,引起交易成本上升。 第二,水准基点的游戏可能性。如以开盘价作水准基点评价执行价格的方法,其问题点在于,如果交易者知道评价开盘价的基准,就可在价格略比开盘价低的时点上发出买进指令,而使执行成本为负。但是,在价格一路看涨的情况下,这种方案很难被执行,买入失败直接增加交易成本。相反,在预期价格下降的情况下,虽然也可依据开盘价确定其指令价格,但同样也会落入由开盘价进行评价的陷阱。而利用收盘价作为水准基点的评价方法,交易者虽可尽量地采取在接近收盘价的时点上执行买卖指令,但是与开盘价一样,具有“指标游戏可能性”的问题。 因此,为避免这种可能性,投资分析家们继续寻找和新的方法,促进了交易成本分析方法的发展。

投资者的投资执行方案与执行成本

90 年代以后,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又采用了一种新的组合投资综合执行成本的,这种方法将交易成本为零而又无时间损失的票面组合投资收益作为比较的标准,通过监测股票投资组合的实际收益与标准收益的差,来评价投资者的投资成果。也就是说,所选择的评价水准基点是票面组合(Paper Portfolio)投资收益率,且该投资组合的交易成本为零。 在以票面组合投资收益与现实的组合投资收益进行比较中,票面组合投资收益是在假定其所选择的股票与现实组合完全相同,并且同时可与现实组合中的股票进行替换的情况下,出来的收益,它与现实投资组合收益的差就可以看成是交易执行时的成本。票面组合投资收益与实际组合投资收益间之所以会存在有差额,是因为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手续费那么明确的成本以外,还会因交易时间的推迟,而产生价格变化、市场变动、买卖价差等。通过对此进行合适的定义,就可分析出投资方案与执行方案间的有机联系。 现实组合投资中,总成本是以开始选择股票的时点为基点计算的,因为从上看,这应该是在已获得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投资抉择的时点。但实际上投资活动中信息的获得并非易事,决策者往往都利用前日收盘价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这是因为收盘价具有与投资组合的清算价格或平衡价格一致性的特点,且可以与投资评价的水准基点指数进行比较。 任何投资活动的开展,都是按股票选择、指令下达与交易成交等几个阶段进行,那么,由此所产生的执行成本可以分解为由指令下达时间的选择为起因所构成的交易时间成本和由委托金额大小及委托指令流动性关系决定的市场效果成本。 执行方案的总成本=交易时间成本+市场效果成本表现的就是买卖某股票时执行成本与交易时间的相关性。

第10篇

关键词:人力资本;交易成本;迁移成本;区域经济差异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1―0081―06

一、引 言

第11篇

摘要:从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脉络,更能明显地辨识出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轨迹。本文以交易成本概念、科斯交易成本思想和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理论为线索,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学术脉络和内在联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威廉姆森于2009年成为交易成本理论学界又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得主,源自其使有关治理问题和企业边界问题的研究在过去30年中成为经济学研究热点和理论前沿的贡献。

关键词:交易成本,多国企业理论,威廉姆森,学术脉络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将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轻易地应用于其他能够以制度作为解释变量或被解释变量的研究主题,其应用与影响范围之广泛,无疑是其获得认可和殊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个20世纪70年代,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明显带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烙印,科斯与威廉姆森的概念、框架和思想的影响在多国企业理论内部的竞争中更体现出解释力和竞争力。

多国企业理论,俗称跨国公司理论,确立于上世纪60年代,时属国际经济学范畴,研究多国企业的存在并用以解释国际投资的方向和动因。此阶段的多国企业理论属于新古典方法的产业组织理论范式时期。

一、交易成本与新古典方法的内部化理论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交易成本概念已经明确地进入了多国企业理论的构建和发展。Buckley&Casson(1976,1998a,b)和Rugman(1981,2003)是多国企业内部化论的领军人物,他们在其各自的内部化观点中都承认科斯的影响。虽然,事实上,他们从科斯那里继承的只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内涵和分析模式,并非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方法。

(一)交易成本概念与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

Buckley&Casson(1976)在论述其“市场内部化经济学”时认为,由于“在一定条件(如规模收益非递增)下”,通过完全竞争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率,因此企业以寻求效率为动机进行市场内部化的必要条件是外部市场不完善。内部化规避了不完善的外部市场,避免了因市场不完善导致的低效率,进而产生了内部化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会抵消潜在的利益,因此,企业的最优规模被确定在进一步内部化的成本与利益相等的那一点。企业跨越国界进行内部化时创造了多国企业。这就是他们解释多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逻辑。

学术渊源上,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观点源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文中将企业解释为节约交易成本所产生的组织形式。他们也承认其“市场内部化的经济学”得益于科斯等人的经典分析,同样以“企业替代市场”的逻辑为基础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照此逻辑,他们的内部化理论是将跨国公司解释为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效率动机而产生的经济组织。

(二)交易成本概念与Rugman的内部化理论

Rugman(1981)将经济理论应用于国际投资问题,其内部化观点建立在极强的假设之上,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纯理论相反,自由贸易被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善所破坏,并由多国企业取而代之。在Rugman看来,针对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或外部市场的缺失,相应的解决方案是以管理指令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即所谓的内部化。他指出“科斯(1937)在其原创论文中显示国内公司可以规避常规市场并利用内部价格以克服外部市场上过度的交易成本,为避免这些成本,企业的管理团队可以使用管理命令确定内部(转移)价格。”

(三)内部化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概念

内部化学者Buckley&Casson(1976)和Rug-man(1981)虽都认为多国企业的存在即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企业替代市场,但他们所说的企业在内涵上只是作为外部市场替代物的内部市场。尽管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在他们的理论构建中都有使用,但科斯意义上的企业概念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科斯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ymer作为多国企业理论的开创者,其早年博士论文(1960)的观点早已进入教科书,并被冠以产业组织方法的标签。然而,Hymer(1968)的交易成本思想被世人发现至今仅20年,且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传播。Hymer是最早将科斯(1937)的交易成本观点应用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研究的。在沉寂了大约30年之后,该论文最初的法文版被Horaguchi&Toyne(1990)与Casson(1990)等人发现并刊行英文版译文。至此确立了Hymer作为直接投资理论交易成本方法先驱的地位。例如Horaguchi&Toyne(1990)指出,“通读Hym-er的博士论文和其有关科斯的著作”可以发现Hymer运用“科斯的企业与市场理论”并同时考虑“管理资源”的作用以解释多国企业。

(二)Hymer交易成本思想的学术渊源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到,科斯思想和分析模式在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中体现得非常完整。也不难看出,在学术渊源上,Hymer的内部化观点同科斯(1937)的思想联系密切。虽然Hymer在其博士论文中并未明确提及科斯(1937),但提出的观点“企业将市场内部化或取而代之”与之类似;而Hymer(1968)后来则明确引用了科斯(1937)的观点,并将其文章第一部分的标题命名为“企业是节约市场成本的工具”。可见,Hymer沿袭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市场与企业”二分法,也基本遵循了科斯(1937)从企业“是否有利可图”的角度选择交易模式的思路,明确指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问题。总之,同科斯(1937)-样,Hymer(1968)体现出原始粗糙的交易成本思想。这同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所体现的威廉姆森思想具有显著的差异。

三、威廉姆森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ennart是跨国公司理论内部化/交易成本方法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早期的时候使用“内部化”一词(1982),后期则改作“交易成本理论/方法”的提法(2000)。其观点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对给定的交易进行分析。Hennart认为,对于给定的交易,不同制度(市场或企业)以不同的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组织交易会经受不同的成本,内部化理论应当解释为何企业在组织交换上是更有效率的制度。Hennart指出,价格制度可以无成本地完成任何组织制度都必须完成的三个任务,即告知每个人以他人的需要、补偿其生产性质的行为和抑制议价。

为减少上述成本,尤其是减少机会主义导致的“欺诈”动机,需要以等级结构的指令替代有瑕疵的市场价格,切断产量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即市场不完善的解决方案是以等级结构作为组织方式,这是因为内部化转移了动机并提供了“正确的”信息。

当然,等级结构作为一种与价格不同的激励结构会引发“偷懒”,这就成为利用企业制度的成本。而可能的企业失灵与等级结构失灵同时存在意味着显著的交易成本本身并不是内部化的充分条件。由于使用单一的组织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受到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二者兼用是最为现实的组织方式。在Hennart看来,多国企业的边界最终由此决定。

(二)Hennart多国企业理论的学理特征

Hennart对多国企业的解释是强调基于“自然的”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具体地讲,是指信息成本、执行成本、议价成本等形式的交易成本。从学理上看,虽然Hennart同样注意到确立、执行与转移产权的成本,但根据其理论对产权的确定与执行成本的重视,可以判断Hennart的理论体系中所讲的主要的交易成本属于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概念,即确定与维持产权的成本。虽然Hennart在其理论中运用威廉姆森类型的交易成本概念,同属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观点,而且对交易成本的解释同威廉姆森(1975,1985)-样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概念,分析模式如出一辙,但是Hennart(2000)强调其理论并不完全依赖,只是时而取用“资产专用性”这一标志威廉姆森版本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特征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Hennart的理论虽是威廉姆森的思想传统,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四、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的影响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贡献

Hymer(1968)吸收并明确运用了科斯(1937)的思想,即所谓企业理论,也将企业视作协调生产活动的组织,企业家的“管理”与“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协调方式。Hymer指出“只有当市场不完善且企业规模大到足以意识到诸(市场)不完善时,才需以多国企业的管理结构替代市场联系。”简言之,Hymer以企业作为解决方案是基于企业的管理结构能够更好地协调生产活动这一认识。

总之,科斯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进入多国企业理论后,Hymer与Hennart轻松地回应了内部化论中瑕疵明显的观点,有力地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从协调和激励两个方面,清晰地解释了多国企业的存在。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挑战与理论的发展

交易成本理论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解决了多国企业经济理论发展中遗留的问题,使得该领域的理论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初便迅速达到鼎盛。然而,理论顶峰的到来也往往伴随着挑战的出现和衰落的开始。

第12篇

摘要:从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脉络,更能明显地辨识出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轨迹。本文以交易成本概念、科斯交易成本思想和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理论为线索,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学术脉络和内在联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威廉姆森于2009年成为交易成本理论学界又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得主,源自其使有关治理问题和企业边界问题的研究在过去30年中成为经济学研究热点和理论前沿的贡献。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将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轻易地应用于其他能够以制度作为解释变量或被解释变量的研究主题,其应用与影响范围之广泛,无疑是其获得认可和殊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个20世纪70年代,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明显带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烙印,科斯与威廉姆森的概念、框架和思想的影响在多国企业理论内部的竞争中更体现出解释力和竞争力。

多国企业理论,俗称跨国公司理论,确立于上世纪60年代,时属国际经济学范畴,研究多国企业的存在并用以解释国际投资的方向和动因。此阶段的多国企业理论属于新古典方法的产业组织理论范式时期。

一、交易成本与新古典方法的内部化理论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交易成本概念已经明确地进入了多国企业理论的构建和发展。Buckley&Casson(1976,1998a,b)和Rugman(1981,2003)是多国企业内部化论的领军人物,他们在其各自的内部化观点中都承认科斯的影响。虽然,事实上,他们从科斯那里继承的只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内涵和分析模式,并非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方法。

(一)交易成本概念与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

Buckley&Casson(1976)在论述其“市场内部化经济学”时认为,由于“在一定条件(如规模收益非递增)下”,通过完全竞争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率,因此企业以寻求效率为动机进行市场内部化的必要条件是外部市场不完善。内部化规避了不完善的外部市场,避免了因市场不完善导致的低效率,进而产生了内部化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会抵消潜在的利益,因此,企业的最优规模被确定在进一步内部化的成本与利益相等的那一点。企业跨越国界进行内部化时创造了多国企业。这就是他们解释多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逻辑。

学术渊源上,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观点源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文中将企业解释为节约交易成本所产生的组织形式。他们也承认其“市场内部化的经济学”得益于科斯等人的经典分析,同样以“企业替代市场”的逻辑为基础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照此逻辑,他们的内部化理论是将跨国公司解释为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效率动机而产生的经济组织。

(二)交易成本概念与Rugman的内部化理论

Rugman(1981)将经济理论应用于国际投资问题,其内部化观点建立在极强的假设之上,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纯理论相反,自由贸易被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善所破坏,并由多国企业取而代之。在Rugman看来,针对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或外部市场的缺失,相应的解决方案是以管理指令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即所谓的内部化。他指出“科斯(1937)在其原创论文中显示国内公司可以规避常规市场并利用内部价格以克服外部市场上过度的交易成本,为避免这些成本,企业的管理团队可以使用管理命令确定内部(转移)价格。”

(三)内部化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概念

内部化学者Buckley&Casson(1976)和Rug-man(1981)虽都认为多国企业的存在即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企业替代市场,但他们所说的企业在内涵上只是作为外部市场替代物的内部市场。尽管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在他们的理论构建中都有使用,但科斯意义上的企业概念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科斯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ymer作为多国企业理论的开创者,其早年博士论文(1960)的观点早已进入教科书,并被冠以产业组织方法的标签。然而,Hymer(1968)的交易成本思想被世人发现至今仅20年,且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传播。Hymer是最早将科斯(1937)的交易成本观点应用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研究的。在沉寂了大约30年之后,该论文最初的法文版被Horaguchi&Toyne(1990)与Casson(1990)等人发现并刊行英文版译文。至此确立了Hymer作为直接投资理论交易成本方法先驱的地位。例如Horaguchi&Toyne(1990)指出,“通读Hym-er的博士论文和其有关科斯的著作”可以发现Hymer运用“科斯的企业与市场理论”并同时考虑“管理资源”的作用以解释多国企业。

(二)Hymer交易成本思想的学术渊源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到,科斯思想和分析模式在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中体现得非常完整。也不难看出,在学术渊源上,Hymer的内部化观点同科斯(1937)的思想联系密切。虽然Hymer在其博士论文中并未明确提及科斯(1937),但提出的观点“企业将市场内部化或取而代之”与之类似;而Hymer(1968)后来则明确引用了科斯(1937)的观点,并将其文章第一部分的标题命名为“企业是节约市场成本的工具”。可见,Hymer沿袭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市场与企业”二分法,也基本遵循了科斯(1937)从企业“是否有利可图”的角度选择交易模式的思路,明确指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问题。总之,同科斯(1937)-样,Hymer(1968)体现出原始粗糙的交易成本思想。这同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所体现的威廉姆森思想具有显著的差异。

三、威廉姆森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ennart是跨国公司理论内部化/交易成本方法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早期的时候使用“内部化”一词(1982),后期则改作“交易成本理论/方法”的提法(2000)。其观点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对给定的交易进行分析。Hennart认为,对于给定的交易,不同制度(市场或企业)以不同的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组织交易会经受不同的成本,内部化理论应当解释为何企业在组织交换上是更有效率的制度。Hennart指出,价格制度可以无成本地完成任何组织制度都必须完成的三个任务,即告知每个人以他人的需要、补偿其生产性质的行为和抑制议价。

为减少上述成本,尤其是减少机会主义导致的“欺诈”动机,需要以等级结构的指令替代有瑕疵的市场价格,切断产量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即市场不完善的解决方案是以等级结构作为组织方式,这是因为内部化转移了动机并提供了“正确的”信息。

当然,等级结构作为一种与价格不同的激励结构会引发“偷懒”,这就成为利用企业制度的成本。而可能的企业失灵与等级结构失灵同时存在意味着显著的交易成本本身并不是内部化的充分条件。由于使用单一的组织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受到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二者兼用是最为现实的组织方式。在Hennart看来,多国企业的边界最终由此决定。

(二)Hennart多国企业理论的学理特征

Hennart对多国企业的解释是强调基于“自然的”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具体地讲,是指信息成本、执行成本、议价成本等形式的交易成本。从学理上看,虽然Hennart同样注意到确立、执行与转移产权的成本,但根据其理论对产权的确定与执行成本的重视,可以判断Hennart的理论体系中所讲的主要的交易成本属于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概念,即确定与维持产权的成本。

虽然Hennart在其理论中运用威廉姆森类型的交易成本概念,同属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观点,而且对交易成本的解释同威廉姆森(1975,1985)-样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概念,分析模式如出一辙,但是Hennart(2000)强调其理论并不完全依赖,只是时而取用“资产专用性”这一标志威廉姆森版本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特征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Hennart的理论虽是威廉姆森的思想传统,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四、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的影响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贡献

Hymer(1968)吸收并明确运用了科斯(1937)的思想,即所谓企业理论,也将企业视作协调生产活动的组织,企业家的“管理”与“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协调方式。Hymer指出“只有当市场不完善且企业规模大到足以意识到诸(市场)不完善时,才需以多国企业的管理结构替代市场联系。”简言之,Hymer以企业作为解决方案是基于企业的管理结构能够更好地协调生产活动这一认识。

总之,科斯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进入多国企业理论后,Hymer与Hennart轻松地回应了内部化论中瑕疵明显的观点,有力地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从协调和激励两个方面,清晰地解释了多国企业的存在。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挑战与理论的发展

交易成本理论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解决了多国企业经济理论发展中遗留的问题,使得该领域的理论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初便迅速达到鼎盛。然而,理论顶峰的到来也往往伴随着挑战的出现和衰落的开始。

第13篇

关键词:IT外包 关系期限 影响因素

1.研究回顾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IT外包运作过程中双方合作关系的风险管理,特别是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得出了有效的结论。

董坚峰,肖丽艳(2008)针对合同风险提出可以根据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程度决定外包实施中的风险监控级别。章宁,孙宝文(2009)基于委托理论,从服务接收方和服务提供方两个角度对BPO伙伴关系进行分析。

本文是以IT外包关系期为出发点,基于相关理论,确定影响IT外包关系期的风险因素,提出了研究假设。

2.理论与假设

2.1基于核心能力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ITO的目标在于提高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是组织通过长期的不断学习逐渐积累起来的、独特的、难以模仿的知识和技能,它是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源泉。通过非核心IT活动的外包,客户公司可以更加关注自己的核心业务,而且在IT外包的过程中,通过与供应商交流和学习,客户公司也有可能会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

H1:核心竞争力的保持能力越强,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2.2 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资源依赖理论表明,如果组织不能自给自足就会更加依赖外部资源。然而,如果外包的IT活动对客户的IT产品或服务有重要战略影响,则客户公司很可能希望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外包的IT活动视为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H2:IT活动的战略重要性越大,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2.3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交易成本理论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包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和保障契约成本等;事后交易成本包括适应性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建构及运营成本和约束成本等。这些成本是决定组织经济活动效率的关键因素,也会对IT外包关系期限产生重要影响。其中,不确定性因素可能会导致双方交易成本的急剧增长,也降低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H3:不确定性因素对IT外包关系期限有一定的负向影响,不确定因素越多,IT外包关系期限越短;反之,期限越长。

特定关系投资是指IT外包定的知识、技术和其他客户要求的专用资产。交易中资产的专用性越高,则资产的其他用途就越受到限制。

H4:特定关系投资对IT外包关系期限有一定的正向影响,特定关系投资资源越多,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当交易的规模很大而且非常重要的时候,双方更趋向于建立一种长期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会增加外包的稳定性,也会减少监控费用的支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H5:交易规模越大,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2.4 基于委托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委托理论是以非对称信息博弈论为基础,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供应商通常比客户更熟悉IT活动,这种有利于服务供应商的信息非对称性会增强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和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损害客户利益以及双方的合作关系。

H6: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对IT外包关系期限有着负向影响,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可能性越大,IT外包关系期限越短;反之,期限越长。

由于外包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和信息不对称,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执行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一致会导致提供的服务与要求不符,引起争执和纠纷,损害双方的合作关系。

H7:合同的完整性越好,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2.5 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ITO期限选择

社会交换理论将外包关系理解为双方特定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双方分别为对方开展活动并交换有价值的资源。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供应商和客户关系的结束或持续依赖于双方对关系和外包效果的满意程度。

H8:外包效果的满意度越好,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如果双方能够建立和保持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合作关系,那么双方获得的利益会随着时间延长而增长。另外,客户和服务供应商的关系越融洽,则双方越能够通过及时的沟通与协商来应对突发事件和不确定性因素,而且双方能够共同承担风险,使外包活动得以顺利完成。

H9:关系的融洽性越好,IT外包关系期限越长;反之,期限越短。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表明,本文总结出影响IT外包关系期限的重要变量包括不确定性因素、特定关系投资、交易规模、合同的完整性、IT外包活动的战略重要性、机会主义行为、核心竞争力的保持、关系的融洽性和外包效果十项。另外,将组织规模、外包经验和外包IT活动的类型作为控制变量进行研究。

3.研究结论及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本论文分析了影响IT外包关系期限的因素,确定了影响IT外包关系期限的九项指标。本文的研究局限于理论分析和提出假设,没有采取大量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模型的准确性。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采用实证分析检验本文的研究假设,也可以结合IT外包实际的合作时间采用生存分析的方法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以确定这些因素对IT外包关系期限的具体影响。

参考文献:

[1]董坚峰,肖丽艳.IT外包商选择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管理策略,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85

[2]章宁,孙宝文.业务流程外包伙伴关系的风险管理,经济管理,2009.3:133-138

第14篇

网络技术的出现,破坏了传统经济体系的运作,创造出了新的交易方式,使得虚拟世界也能进行交易。新的交易环境与交易方式,导致市场上有人认为经济学已不敷使用,不能处理电子商务的经济问题,本文认为并非如此。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在于是否网络交易方式优于其它交易方式。问题的经济意义在于交易方式的改变与选择。忽略了交易成本,就无法回答交易方式选择的问题。

交易成本的改变影响交易方式的改变

(一)网络交易改变传统的交易方式

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提高个人的效用,使得交易出现互利的结果,不过,以价格为依据在市场中达成交易,交易双方多存在使用价格机能的成本,换句话说,进行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市场的交易成本指的是“为了进行一项市场交易,人们必须寻找他愿意与之进行交易的对象;告知交易对象与之进行交易的意愿以及交易的条件;与之议价并敲定价格;签订契约;进行必要的检验以确定对方是否遵守契约上的规定等”。市场上的交易方式有邮购、实体商店或电话下单等。电子商务的兴起,消费者可选择上网交易,也就是说,网络的出现可能改变大众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交易双方不用面对面,交易是在虚拟世界中进行。

(二)交易方式的改变与交易成本的改变

虚拟世界中的交易行为,以虚拟商店、虚拟对象与虚拟商品代替真实商店、真实对象和真实商品,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条件的认定,以信用卡付款,商品的买卖非同时进行,交易主体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因而,虚拟世界的交易不同于真实世界。例如:契约前:交易对象与商品的信息?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虚拟商店是否诚实交易?虚拟商品是否真实?信用卡交易安全?网络信息传输安全?订契约:契约如何拟订?网络契约是对方发出?网络契约未遭窃取或修改?契约后:交货的方式?交易双方是否遵守契约规定?发生交易纠纷是否有法律保障?所以说,上网交易考虑的交易因素不同于其它交易方式,这就导致网络交易成本的变化,并影响消费者是否上网交易。简单地说,交易成本的改变影响交易方式的改变。

(三)交易方式的改变与技术进步

通讯技术未出现前,人与人的交易是面对面交易。电话普及后,人际之间,可通过电话互相传达信息,对于经常往来的商业伙伴,可经由电话下订单,但是这种方式受限于只能传输声音,不能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同样地,传真机只能传递文书,不能应用于所有交易活动。个人计算机面世后,它可以帮助人们处理大量信息,不过,因特网技术未问世前,计算机之间犹如海洋中的各个孤岛,彼此不能互通往来。网际网络技术出现后,将各个计算机串连,使得大众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这才兴起了至今仍在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发展,带动了上网机器设备(计算机、手机、信息家电)、网络频宽(电话、光纤网络、ADSL、cablemodem、卫星通讯)、网络应用软件(ERP、CRM、SCM)、与网络上信息搜寻技术(信息人、智能型人)的进步。可知,交易方式的改变伴随着技术变动,二者相互影响。

三种交易方式交易成本的比较

市场上的交易方式不只一种,常见的有邮购、实体商店或电话下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市场上又多出了网络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订契约前、订契约及订契约后的成本各不相同,交易双方必将选择契约成本最低的交易方式进行市场交易。下文以消费者的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在选取网络、邮购或实体商店三种交易方式时面临的不同成本,并从交易成本的观点,对三种交易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

(一)订契约前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店与商品的信息成本;虚拟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成本;信息传输不安全的信息成本;消费者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信息成本。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品的信息;邮购业者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家与商品的信息成本;experiencegoods商品性质的信息;credencegoods商品性质的信息;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降低搜寻商店与商品的信息成本。网络交易的不利点:较高辨识网络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成本;信息传输不安全的信息成本;网络商店是否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信息成本。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有容易辨别网络商店诚实交易的方式;保护消费者隐私;防范计算机骇客危害网络信息的传输;保障信息传输安全。

(二)订契约时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拟订契约成本;辨识契约是否真实、完整、与未被窃取或窜改的成本,以及契约是否为商家发出的辨识成本;议价成本。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以邮购的方式购买商品,可采用电话订购、传真订购或邮寄订购,付款的方式可选择货到付款、信用卡付款或邮政划拨。显然消费者与厂商进行邮购方式的契约行为,只要通过填写商品订单再传真或邮寄商品订单,或以电话告知商家订购那些商品与个人数据,之后选择三种付款方式的一种,经过厂商确认后,消费者便完成邮购契约的签订。也就是说,邮购签订契约的成本很低。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上街购物,除了以货比三家的方式降低价格信息的不足外,还可以与厂商议价降低价格信息的不对称。因为货比三家搜寻价格信息的成本较高,消费者选择与厂商议价降低价格信息的不足,达到买到价廉的商品。相较之下,虚拟世界,比价的成本很低,使得商家不易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进而降低消费者网络购物的议价成本。也就是说,与网络购物相比,真实市场交易的议价成本较高。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较低的议价成本;拟订契约成本低。网络交易的不利点:辨识契约是否真实、完整、未被窃取或窜改的成本;契约是否为商家发出的辨识成本。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保障网络契约的执行;保障信息传输安全。

(三)订契约后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商品延后消费的效用损失。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商品延后消费的效用损失。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与售后服务。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数字化产品通过网络送货;网络上方便消费者查询送货状况以及商品保养或故障排除的信息。网络交易的不利点:实体商品延后消费;不能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虚拟世界不能验货。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商家提供换货、退货或退款的保证;由实体商店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发达的物流业。

基于交易成本考虑的交易方式的选择

(一)分析的假设

由于网络世界的法律与技术仍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中,所以消费者上网交易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在变化,如果消费者的这些不确定不能降低,上网交易风险就太大。也就是说只有降低这些不确定性,消费者才可能上网交易。本文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如何选择交易方式。分析之前,要强调交易成本的主观性质。因为交易成本是主观的,所以,进行同样的市场交易,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交易成本,并且,不同人之间的交易成本是不能进行比较的(或者是说比较不同人之间交易成本的大小是无意义的)。再者,由于人们改变为网络交易方式的转换成本将愈来愈低,不会阻碍网络交易的进行。因此,我们认为,影响交易方式的选择主要在于不同交易方式契约成本的高低。

(二)邮购交易与网络交易的选择

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进行交易,如果消费者只有邮购交易或网络交易两种选择,对照二者订契约前的信息搜寻成本、订契约的成本与订契约后的成本,从上述可知,二者订契约的成本与订契约后的成本不相上下。然而,订契约前,网络交易搜寻合适商家与合适商品的信息成本较低,此时消费者将选择网络交易形式。换句话说,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当消费者只可选择邮购交易或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较低,消费者选择上网交易。

(三)实体商店交易与网络交易的选择

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如果消费者只有邮购与网络交易方式,消费者选择网络交易,便不需再分析消费者有实体商店、邮购与网络三种交易方式,仅要继续分析消费者是选择实体商店交易或网络交易。换句话说,接下来的分析是,消费者会选择实体商店交易,还是网络交易?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进行市场交易,如果消费者可选择实体商店交易或网络交易,下面就这两种交易方式订契约的前、中、后分别进行分析。

1.订契约前。因为我们假设网络交易环境是安全的,所以订契约前消费者如果上网交易面临的以下不确定不会阻碍网络交易。网商是否诚实交易?信用卡支付是否安全?商家是否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不确定信息传输是否安全?因此,订契约前,网络交易与实体商店交易相比,不利网络交易的因素主要是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这就不利于消费者上网消费经验(日常)性物品(experiencegoods),除非这些商品供应商的商誉很好,或者消费者曾经重复交易。然而,上网交易搜寻合适商家与合适商品的信息成本却是较低的,换句话说,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在订契约前阶段,除了上网消费日用消费品之外,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较低。

第15篇

【论文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具体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一系列的适用类型。这一转变,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愈加重视是分不开的,体现了立法思想从个人本位主义到社会,公共本位主义的转变,其更加适合现代社会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操作的效果以及经济学理论方面看,单纯完全地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是有相当的弊端

一、科斯对于福利经济学的质疑

科斯在他196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对于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庇古提出:在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时,需要政府(法院)的介入(判决),从而使制造污染的企业通过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并执行的方式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使污染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转变成为企业的内部问题,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通过征税等方式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减少甚至消除这种负外部性的影响。而科斯则认为,在污染致人损害一类的案件中,损害是双方的,因为如果加害企业对受害方进行赔偿或为减少污染而被迫减产,实际上不仅减少了企业的利益,也减少了企业生产社会财富的能力,这并不是一种资源最优化配置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不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的状态。问题首先便是如何使产量确定在“社会最优”的水平上。不是因污染而不生产,而是在生产为人们带来的好处和控制污染所带来的好处之间求得某种合理的平衡,使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其次,法律制度对这类纠纷的解决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能继续讨价还价,通过交易来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换言之,诉讼以后市场对于诉讼结果存在回馈机制。

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所以,“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据此,科斯提出,在产权明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即使没有国家的介入,通过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也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而政府的作用则是使产权明晰,将产权归属到个人。科斯的主要观点在于提出产权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甚至可以说,市场经济的核心不在于由于供给和需求关系形成的价格,而在于产权的归属。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法院裁判(国家介入)的作用就是在交易成本普遍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使双方的成本/收益大致处于一个较为均衡的水平上,保证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从科斯定理的角度反思现行的单一无过错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体系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规范中,无过错原则贯彻得较为彻底,无论是在《民法通则》还是各单行法律中,都贯彻了这一思想,对于各种侵权情况规定也较为详细。

在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是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要件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一种学说认为:“这种侵权行为仅仅符合侵害结果和因果联系这两种要件即可成立。”另外一种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损害事实、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文章认为,后一种学说无论是从学理还是实践的角度都是较为可行的,因为若不将行为违法性作为要件之一,在实际的审判中往往会出现缺乏明确的标准,使裁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甚至可能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出现很大的问题,举一个例子:某工厂为国家达标排放企业,居民甲为此地居住了十年的居民,因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其以工厂排污损害其健康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工厂赔偿。而其他在此地居住的居民均未出现身体健康问题。在本案中,若没有一个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又怎能认定这位居民的健康问题是由于工厂的排污造成的呢,又怎么去确定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呢,不能仅仅因为工厂实施了排污行为,且该地区有人生病,就牵强地认定工厂侵权,这其中还涉及诸多的技术性鉴定问题,如果缺乏一个衡量标准,将会为审判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近现代社会的重要细胞和组成部分。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的状况。企业兴,则国家强,人民富。企业具体从事经营活动要在企业章程中载明,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排污单位还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就排放的污染物及其排放方式等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可见,企业的排污行为一般已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严格监控,许多企业在环境损害中不是故意或过失对他人造成危害。

在当今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状况下,企业的排污行为有时无法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名誉因污染行为而受损、企业因污染而造成停工的损失的风险。同时,还要承担因污染而造成的赔偿。合法经营污染环境的企业有的确实无力赔偿而难以为继,破产,失业造成社会不安定。从长远看,这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福祉的提高。当然,在大多数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但如果一旦发生此类诉讼,只要符合了侵权行为的其他三个要件,就让企业去承担巨额的赔偿款,这显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而从科斯定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这样的情况也不利于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在目前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假设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居民和企业进行谈判,双方都可能不说实话,在居民有权索要赔偿的情况下,他们可能漫天要价;在企业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双方讨价还价。所有这些所引起的时间、精力、金钱的耗费,就都是在这个问题上的交易成本。而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法院(国家)所要做的,应该是从公平分担损失的角度出发,以明确合理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做出判决,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三、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入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

公平责任原则,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而在企业符合相关国家行政规章规定排污仍然造成环境污染侵权的情况下,我们很难说加害方具有多大的过错。但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国家所制定的环境污染保护的规章制度还很难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仅以此作为认定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势必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

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可以作为一项确定责任范围的普通原则而普遍适用。从主观方面来说,其主要适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即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从客观效果来说,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若仅以有损害后果以及其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其的行为是否合法,而笼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往往对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利,更体现不出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因此公平责任介入到其中,对不具有违法性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就可以有效弥补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护上的单方性和惩罚上的绝对性,使两者能够在该体系中实现互补与协调统一,真正构建出相对合理与完善的归责体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环境污染侵权的,就应当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于依照法律、法规合法排污的,其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环境污染侵权就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加害方也不能因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免责,而应当基于对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损害程等方面考虑,选择适用相对公平合理的公平责任。这样可以使责任得到合理区分,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较好保障,有利于在平衡中达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樊纲.人间扯皮与科斯定理 [J].读书, 1992,(4) .

[2] 科斯 (美) .企业、市场与法律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