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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背景
催生新《办法》出台
我国传媒业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出版制度,即实行许可制而非登记制,同时实行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制度,规定了媒体的国有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闻机构体制、机制和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媒体从业人员的特殊使命,这是颁发新闻记者证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2005年1月颁布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至今,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为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因此,新闻出版总署适应社会发展、媒体形势、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2009年10月先后出台了新修订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2005年至今,中国社会迎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机遇,目前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全球第三,人均GDP已超过3000美元。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要求加强精神文化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涉及国家社会事务与百姓民生的信息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党和国家在充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上也一直不遗余力,国务院及时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和上传下达的信息桥梁,其促进社会进步、通达社情民意的作用更为凸显。因此,不断加强媒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权益保护并规范其职务行为就显得越发重要。
当前媒体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中国传媒业进入后奥运时代后更为成熟和稳健,但发展之路并不平坦。除影响深远的国际金融危机令其营收蒙受损失之外,中国传媒业尤其是传统媒体还需面对新媒体迅速崛起和国外媒体竞争的双重压力。
近几年来,伴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舆论格局发生明显变化,传统媒体一方面受到新媒体的强烈冲击,另一方面又与其互相融合(其中也包括从业人员之间的融合)。当然就中国传媒业整体而言,传统媒体的力量不仅没有因为新媒体的崛起而削弱,反而被大大加强。而新兴媒体又多为企业体制,同时,日渐激烈的国际竞争促使我国传统媒体也纷纷走向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媒体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考验,再加之制度建设、队伍管理未及时跟上,使得媒体从业人员出现了鱼龙混杂且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已无法适应公众越来越高的职业要求。因此,为了促进传媒业队伍的健康发展,政府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对记者队伍和新闻机构的管理。
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2008年下半年,国务院公布新闻出版总署新的三定方案,重申了新闻出版总署承担全国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突出强调了承担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增加了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的职能。根据总署新的职能要求,结合四年多来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的经验,针对新闻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保护权益,便捷记者职务行为
新闻记者,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最小的“细胞”;对于社会公众,却是提供新闻信息、有效实现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进步的时代“守望者”。对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天赋人权,是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因而新《办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保护记者权益。
明确新闻记者定义及其权益保护内容。新《办法》在总则第四条中开宗明义给“新闻记者”以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这里对新闻记者的工作性质、职能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了新闻记者是专职从事采访、编辑、报道工作的,换言之,新闻记者因为在新闻机构工作从而拥有了新闻采访、编辑、报道的职务权利。为充分发挥新闻记者职能,这里有必要厘清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的关系,以利进一步保护记者权益。
一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民主进步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规,其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对于不的社会事务具有知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要自己去直接从事采集信息的工作。政府通过授权新闻机构专门从事采集、传播信息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新闻记者就是利用新闻机构提供的职务工作,规范地履行职务行为、获取信息之后使其广为传播,让更多公民了解信息、知道实情,从而在最为广泛的范围里实现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可见,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是经政府授权的新闻机构赋予新闻记者的一种职务权利。给新闻记者颁发记者证,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让新闻工作者能够更便捷地履行其职务行为,更快速地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为广泛的公民范围里实现。
二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但普通公众的言论散而多,缺乏公信力和影响力。新闻机构赋予记者即时收集信息、广泛传播信息的职务权利,记者的职务工作要求其认真进行信息的收集、选择、加工编辑之后在媒体发表并广为传播,其言论更具公信力、权威性、影响力与广泛传播性。可见,记者的报道权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同时更是新闻机构赋予的一种职务权。当然,新闻记者也是公民,也享有公民的各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报道并不仅仅是行使一个普通公民的言论权利,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职务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按照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要求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这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所以必须承认新闻记者的公务性质,而不能把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论。厘清模糊概念,将从认知角度使普通公众更加理解与支持新闻记者的工作,这也是为什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的根本原因。
新闻记者行使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代表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总则第五条增加了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一规定确保了记者依法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职能部门不仅不能阻扰要提供便利。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记者又是为满足人民知情权而从事采访活动的,所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并提供相应便利。这一规定应该说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一个明显进步。
进一步强调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要求。修订前,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闻机构对记者证发证人员及范围的审核上,新《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新闻机构对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要求。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申领记者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否则记者可以持证据提请申诉。这是为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利益而对新闻机构提出的要求,是专门针对一些新闻机构出现“新闻民工”现象而设置的条款;同时对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必须“及时”申领,对从业人员长期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新闻机构未及时为其申领记者证或不予为其申领记者证的,新《办法》专门作了处罚规定,这都将极大地促进新闻机构用工制度的规范,最真切和实在地维护广大新闻记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适当调整新闻记者证申领的条件和程序。结合近几年的新闻工作实践,新《办法》第二章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旧版《办法》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需要在新闻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新版修改为“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这一调整更加符合媒体人事体制和用工制度的变化。原先《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有一年试用期,因此旧《办法》的规定就意味着新闻记者要经过一年试用期之后再正式工作一年才能申领新闻记者证。调整后的规定更贴近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意味着记者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被正式聘用后,如之前又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一年以上的经历或曾经是新闻记者的就可以直接申领新记者证。这一调整是适应当前媒体从业人员流动快这一新特点而做出的修改,对于维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无疑又是一个进步。
加强监管
维护记者职业道德规范
维护记者权益是推进新闻出版业良好、快速发展的重要一环,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缺失,使得假记者、假新闻、有偿新闻等问题频发,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针对此,新《办法》也对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监管提出具体细则,涉及到记者自身、新闻机构、各级主管部门等。
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的要求。旧版《办法》将管理重点放在对记者证件的管理上,对记者职业规范要求的规定比较宏观。面对日益凸显的部分记者职业道德缺失、在新闻出版活动中严重违法乱纪等问题,新《办法》在对记者职业规范的要求上作出了一定调整。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第十九条还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这两条规定对于规范新闻采访活动具有深远意义。近几年来,部分记者因为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借新闻采访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公众对记者形象的认识一落千丈,民间甚至出现“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新《办法》首次对新闻采编活动进行了规范,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这为今后进一步推进新闻法规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进一步强调新闻机构对从业人员的选择与监管。新闻机构是选择新闻从业人员的第一环节,为其提供工作平台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所在媒体新闻记者的监督管理。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及“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国家宏观调控及政府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但由于市场具有明显的逐利倾向,使得个别新闻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聘用不合格的采编人员,新《办法》对此作出专门规范,在源头上为堵截不合格从业者进入新闻队伍提供了保证,同时赋予了新闻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记者及时处理的权力。
为深入打击假记者、假新闻机构提供强有力行政保障措施。针对社会屡屡出现的假记者、假新闻机构败坏新闻单位形象而有关行政部门又无法作为的情况,进一步遏制假记者、假新闻机构的存在对新闻事业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不良影响,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同时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对假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这为进一步深入打击假记者、假新闻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保障。
强化监管,完善申领、公示与年检规范的要求。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二十九条规定:“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以上两条进一步对记者证持有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维护记者形象、为社会各界辨别真假记者提供了有效途径。
新《办法》还完善和细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年检要求,不仅明确了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检工作,而且明确规定了年检的统一时间、主要内容、审核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这一规定将极大地促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办法》将修订前的《监管与责任》一章拆分为《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丰富和充实了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细化了相关机构及人员违法问题的法律责任。在监督管理方面,增加了中止记者证的行政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不仅对规章中有关禁止性规定都有逐条相对应的责任追究,而且按照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以及社会人员在新闻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了分类处理的规定,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明确责任,更有利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除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经营性活动;
(二)非职务行为;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五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未按新闻出版总署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七条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其中对新闻记者证的申领与核发、使用与更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新闻记者证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问:怎样识别真假新闻记者证?
答: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问:领取新闻记者证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问:新闻机构中的党务、行政、后勤等人员可以申领新闻记者证吗?
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问:使用新闻记者证应注意什么?
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明确,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问:新闻记者离开新闻采编岗位能将记者证带走吗?
答: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问: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在中国取得新闻记者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隶属于新闻机构。而设立新闻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其次,必须是在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换句话说,中国不承认自由新闻记者,新闻记者必须有自己的单位。由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所称的新闻机构只限于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所以,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也不能取得新闻记者资格。
显然,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净化新闻市场,也有利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对新闻记者的管理。但是,这样的制度存在明显漏洞,那些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新闻记者,经常以网络媒体的名义从事采访报道活动,按照外国记者管理的规定,只要他们来自于新闻机构,或者持有新闻机构提供的证明,就可以在中国境内采访报道。这对于中国的网络媒体并不公平。
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是一种缘自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行为。因此,对新闻记者不能采取身份式管理,而应该采取契约式管理。是否为新闻记者,不应看其是否隶属于新闻媒体,而应该考察其行为是否属于采访报道活动。如果属于采访报道活动,那么,即使没有参加资格考试获得新闻记者证,其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
从行业发展历史来看,新闻记者管理大体上经过了自由设立、特许设立、准则设立三个阶段。在准则设立阶段,国家颁布法律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而是鼓励新闻行业自由竞争,任何公民只要从事采访报道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该被视为新闻记者。实行准则设立制度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强化新闻行业自律以及对记者行为的监管。如果记者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国家的法律,那么,自律组织或者国家监管机构可以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另外,记者采访公民或者市场主体的时候,必须与公民或者市场主体签订采访合同。这种合同既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合同。现在一些新闻记者之所以死缠烂打,强迫新闻事件当事人发表意见,原因就在于中国实行非常严格的新闻记者准入制度,少数新闻记者以为自己拥有特权,所以,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不尊重新闻事件当事人,结果导致许多以采访报道的名义损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出现。
允许每个公民成为新闻记者,并非允许公民自由地窥探他人的隐私,而是要制定严格的侵权行为法,限制公民或者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假如公民打着新闻采访的旗号,在采访的过程中刺探他人隐私,或者在新闻作品中涉嫌诽谤,贬低他人人格尊严,那么,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新闻记者或者自称新闻记者的公民赔礼道歉,并且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我国新闻从业人员达到80多万,而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所发记者证的人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一些报社、杂志社、电台及电视台为了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在办理广告业务的过程中,为一些并不具有记者身份的人办理了记者证、记者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对于各媒体自行签发的这部分新闻记者证件,不同主体的认知是不同的。媒体单位对此是认可的,并有公章为证;社会公众对此是接受的,因为这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新闻出版总署是不予承认的,因为这些人没有通过记者资格考试,没有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对于这些没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记者”,他们以“记者”的身份“拉广告”,从法律上讲他们的身份是虚假的,但是从事实上讲却是真实的,这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与事实效力的冲突。如果我们简单地将使用虚假“记者”身份认定为构成诈骗罪,那么社会上数以千计自称记者“拉广告”的人无疑都成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这就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必须严格加以把握和甄别。
二
轰动一时的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兰成长被打死一案,2007年4月29日在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律师将辩论焦点不约而同指向了兰成长是否是记者,当日行为是否属于采访行为。
被告辩护律师指出,兰成长当日的介绍信系空白抬头,不能说明是单位指派其去矿主侯振润矿上采访。兰成长与同去的常汉文均无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报社站长常旭飞也承认这两人当日去矿上为个人行为。律师认为,当日兰成长等人的敲诈行为,诱发了矿主侯振润的恶,所以兰成长本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失,而矿主侯振润则只承认自己是教训假记者。
对此,控方律师予以否认,并指出,常汉文在电话中已明确对矿主侯振润表示,他们是中国贸易报记者站的人,负责部分经营与新闻线索采集工作,此次来是了解情况的。同时,兰与常二人均在大同市新闻出版局备有档案,职务均填为记者,有报社工作证证明,所以不是假记者,此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007年6月2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振润被判无期徒刑。法庭同时判令侯等6人赔偿兰成长亲属共计38万元人民币。
从此案可以看出,是否持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并不能成为判断新闻采访活动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即使兰成长、常汉文没有新闻记者证,也不能判定他们的采访活动就是违法的。就敲诈行为而言,无论真假记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以有无记者证来区分是否是敲诈,是违反法治精神的行为。
三
获得新闻记者证才能从事记者采访工作,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设置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设置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但现在我国没有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记者不在设置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因此,上述案例中侯振润只以是否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的记者证来判断兰成长是不是真记者是错误的,判断的唯一依据应该是其是否被报社聘任为记者以及他们的采访活动是否依法合法。
我国记者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自2003年开始施行,是将既有的数十万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后发证的,按照当时的规定,这些人有5年的过渡期;到了2005年3月颁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时,新办法突破了原来只给在编人员发放记者证的限制,规定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在编新闻采编人员也可申领记者证,但要求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1年以上。根据这两个规定,目前各新闻单位应该有、而且永远都应该有合法的但没有记者证的记者――否则,怎么能够在领证之前从事1年的采编工作呢?
近年来,在新闻媒体和新闻采访活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个别政府部门未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些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为规避舆论监督,拒绝记者的采访,甚至出现打骂记者等严重问题,侵犯了新闻机构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少数记者故意编造虚假新闻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社会人员假冒记者名义敲诈勒索,严重损坏了新闻队伍的职业形象。
从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讲,上述案例中,中国贸易报的聘用记者兰成长借采访之名敲诈黑矿主而引来了杀身之祸,固然令人同情,但其行为却让新闻界蒙羞。在这种情况下,是将报道的矛头对准黑矿以及黑矿背后的社会生态利益链,还是对准新闻行业自身的污点,都是我们每一个记者及媒体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
蟋蟀嘟嘟叫,蜘蛛问你声咋变了?蟋蟀:感冒了,拨号音不对,所以上不去。这时蜘蛛突然摔下来,蟋蟀:啊?宽带也掉线?
这些年错怪她了
小丰与小玉夫妻俩今天大吵一顿,小玉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说:“早知道就听我妈妈的,不要嫁给你!”
小丰愣了一下,缓缓地问:“你是说……你妈曾阻止你嫁给我?”
小玉点了点头。
小丰用力捶了一下桌子说:“啊!这些年来我真的错怪她老人家了!”
度 假
“您打算到哪里去度假?”
“如果小张还我钱,我们打算全家到夏威夷去。”
“那要是他不还呢?”
“那么我们全家就到小张家里去!”
愿 望
信徒:“万能的上帝啊,一万年对您来说是多长呢?”
上帝:“我眨一下眼的功夫。”
信徒 :“那么10亿元钱呢?”
上帝:“不过是我的一根头发而已。”
信徒 :“哦,慈悲的上帝啊,那请您给我一根头发吧。”
上帝:“没问题,等我眨一下眼之后给你。”
委 婉
“爸爸,你可以省钱了!”
“省什么钱,孩子?”
“今年你淡用再花钱给我买课本了。”
“为什么?”
“我已经留级了。”
办 事
有一个人出门办事,到了目的地发现没有停车位,只好把车停在马路上。他在雨刷下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我来此办事。”
回来的时候,雨刷下多了一张违停罚单,而且纸条下多了一行附注:“我也是。”
意料之外
某日,有位富豪与他的朋友欲乘坐自己的私人飞机出外兜风。
出发前,富豪说:“这架飞机是双引擎飞机,刚刚我检查了一下,有一个引擎有点问题,可能飞到一半会停住,不过没关系,剩下一个引擎的动力也可以让我们安全归来。”朋友点头表示了解。
出发后没多久,果然一个引擎停掉了。富豪脸色变白,朋友安慰他说:“没关系,这不是在你的预料之中吗?我们还可以安全归航的。”
富豪却说:“话虽如此,可是坏掉的并不是我说的那一个。”
害 怕
大哥弄了一支甚重的双管猎枪在家里,每逢大嫂发脾气,大哥总是二话不说,就到旁边擦枪去了。大嫂总是吓得面无人色,一场内战还没开始,便结束了。
我忍不住问大嫂:“大哥敢杀了你?”
大嫂:“哪里,我是怕他自杀。”
外 伤
MM:老师,我有心脏病,申请不参加军训。
辅导员:你有校医院的证明吗?
MM:……这还要证明?
辅导员:当然!除了肉眼能判断的外伤,其他的都要证明。
MM:那好吧,我头发分叉。
公 示
记者站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保障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报刊记者站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刊记者站,是指境内报刊出版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刊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报刊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刊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
报刊记者站名称由报刊名称和记者站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 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
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报刊记者站的设立
第七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期刊设立记者站仅限于新闻性期刊,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所辖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设立记者站。
各地、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报刊出版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家记者站。
第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
(二)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
(三)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记者站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报刊出版单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刊出版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因特殊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经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二条 报业集团、期刊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子刊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该集团或者报刊出版单位名义设站,其属下报刊不再单独设站。
第十三条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报刊出版单位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有关材料包括:
(一)记者站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
(三)报刊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经费来源证明;
(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于15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第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负责记者站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不得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第三章 报刊记者站的人员及活动
第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须在记者站登记后三个月内派遣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并在其到岗前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报刊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刊记者站名称。
第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超过5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设立的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
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报刊记者站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报刊出版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地址、电话等项目发生变更,报刊记者站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报刊记者站设立、变更及其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活动。对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和报刊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报刊记者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须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第三十条 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每年一次,年度核验工作每年2月开始,4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在4月30日前,将本地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三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刊记者站须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主要为:记者站工作情况、记者站登记项目变更情况、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有无违法情况、记者站记者持有记者证情况等。
年度核验材料包括:
(一)报刊出版单位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
(二)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及其样报样刊;
(三)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核验中发现报刊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核验不予通过。
报刊记者站未通过年度核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新闻采编活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被确定退出的报刊记者站,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报刊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六条 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
(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第三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第三十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境内报刊出版单位的分社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记者站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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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继杭州临安、宁波镇海等地先后传出晚稻每667平方米(1亩)产量超千公斤的消息后,浙江宁波鄞州区洞桥水稻高产示范区传来喜讯:“甬优12”籼粳杂交单季晚稻攻关田每667平方米生产1014.3公斤,百亩方667平方米生产963.65公斤,创下了晚稻高产新纪录。来自农业部水稻专家组和浙江省农业系统的相关专家领导、种粮大户共同见证了从收割、验产到新纪录诞生的全过程。
据了解,“水稻超高产栽培肥水定位促控技术”从生理、形态两个方面对秧苗期、有效分蘖期、壮秆期、幼穗分化期、灌浆结实期进行目标定位,综合应用肥、水管理技术,实现定位的目标,从而获得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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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兰天)
公 示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百事通》杂志社对已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进行了严格审核。现将我单位通过2012年核验的记者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举报电话:江西省新闻出版局0791-86895037。
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
温 青 徐 健 谢思和 周小红
刘本福 熊博丹 李 明
农村百事通杂志社
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国产块菌(松露)种植首获成功
日前,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高等真菌系统与资源研究组(联系电话:0871-5223056),在刘培贵研究员的带领下,在国内率先采用自创的菌根合成技术成功地培育了块菌与华山松、云南松、板栗菌根树苗,并获得了国家发明授权专利。
一个活生生的人被黑心矿主打死,这一暴行没有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倒是死者是不是真记者引起了那么高的重视,真让人哭笑不得。不管大同的官方是有意还是无意,客观上他们的做法都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将众人关注的目光引离了矿主打死人的暴行,淡化了杀人行为的恶劣性质和在社会上引起的公愤。
大同有关方面之所以认为死者不是记者,是因为死者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该市新闻中心主任说:“如果没有记者证的假记者可以采访,那有记者证的真记者的合法权益岂非要受到侵害?”但是有观点认为,这种把是否属于正式人员、是否具有记者证作为区别记者与否的标准是不准确的。记者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自2003年开始实行,有数十万新闻采编人员要进行培训考试后发证,按正常的进程,这些人有五年的过渡期;而且,现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在编新闻采编人员也可申领记者证,条件是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达一年以上。根据这两个规定,无记者证的记者现在还不少,而以后一直都会存在。难道这些没记者证的记者都要以假记者论处吗?
事实上,无论死者是真记者还是假记者,这件事件中,最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还是黑心矿主的凶狠残暴、无法无天。
从接连不断、屡禁不止的矿难中,我们知道,很多非法煤矿,包括一部分合法煤矿,都是在拿矿工的命来换自己可观的收入。那些黑心矿主们,一方面昧着良心榨着矿工的血汗,污染当地的环境;一方面拿着大把大把的钞票组团到大城市购房,显示自己的“荣华”。他们人性中的“恶”,社会上早已看清。这一次,他们的自私、残忍和嚣张再一次得到印证。他们心里只有自己的利益,为了获利,他人的生命可以不当一回事,而谁要阻碍他们实现利益,不管你是记者还是什么人,他们都会举起自己惯用的杀人屠刀。
有记者证的人不能打,没记者证的人就可以打吗?如果矿主在干非法的勾当,一个普通公民难道没有权利去检举揭发吗?他们不能帮助新闻媒体曝光非法行为吗?何况兰成长还是报社聘的工作人员呢。这样目无法纪、草菅人命的“恶”,是社会最应提防的,最应严厉打击的。
事发后,很多矿主表示他们经常受到假记者的敲诈。一位矿主表示,近来国家对安全设施不达标的私人煤矿打击很严,老是有记者来采访,他们一般出价八千元到一万元私了,不过很多记者都是冒牌货,根本拿不出记者证。矿主这样说,无非是为打人行为辩解。但是,他们的说词,不正好证明当地非法采煤现象非常普遍吗?如果不是非法采煤,怎么会接受敲诈呢?如果不是非法采煤大量存在,敲诈事件又怎么如此频繁呢?这难道不应引起当地的高度重视吗?
以刑事手段处理未经查实的言论
2010年7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不幸成为“记者被通缉”这一新闻事件的主角。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所谓“确有必要”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拘留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即现行犯,或是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拘留的条件必须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形。据此,我们推断,警方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应该依据于下述理由:其一,仇子明是现行犯或者是有证据证明的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其采写的四篇反映凯恩股份违规交易的报道)的人;其二,仇子明具有正在实行“犯罪”(采写并发表了凯恩公司关联交易、改制问题的连续报道,或许还有后续报道)和“被害人”凯恩公司到公安机关指认仇子明“犯罪”(报道失实,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情形。
我们发现,对于仇子明这个“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证明其可能有罪的重要证据只是他采写的几篇报道和被批评者、被监督对象的单方指认。对于一个仅仅是可能失实的新闻报道,直接对报道的记者施以刑事强制手段,不禁让人不寒而栗。
尴尬处境:记者被打不新鲜
与记者因其新闻报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在采访领域,尤其是负责调查性新闻的记者,更容易遭遇来自采访对象的阻挠、殴打、拘禁、砸毁采访器材等意外情况。
由于攻击报复行为多出于“威胁”“教训”之意,通常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为人相应惩罚,受到侵害的记者或新闻单位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可是,有多少打人者在逃之夭夭后能被迅速抓获?从表中的几个例子可以看出,事件最后大多不了了之,也很难搜寻到相关的后续报道。当记者维护公共权益的正常采访报道遭遇危险,特别是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时,如何拯救“记者劫”?
舆论监督中,记者如何保护好自身权益
首先,面对暴力,记者应当依法维权。新闻记者究竟可以依照哪些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我们所熟悉的宪法权利(一般认为,舆论监督是一项宪法权利,它的依据来自于《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对公民就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外,一旦侵害比较严重,还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此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自2007年至2009年相继了关于加强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权利的《通知》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其中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做了相关处理意见规定,增加了关于保障新闻媒体及其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和评论权,{1}从法规制度上加强对记者权益的保护。
其次,审慎对待单一信息源,多方求证,避免报道失实,遵从职业规范,可以减少伤害,规避记者职业生涯中最基本的风险。特别是在批评性、调查性报道当中,这种“怀疑精神”更为可贵,“贵”就贵在此类报道的要义在于客观真实,唯有如此才能让新闻报道经得住推敲和检验,也有利于保护记者本人。信息源固然很重要,但是仅有单一的信源也是一件极具风险的事情。信源“单一”的最大问题是不准确,甚至有可能是虚假的,掺杂着复杂的利益纠纷。仍以“仇子明事件”为例,据媒体后来的报道显示,杭州紫晶置业与凯恩集团之间有着数年的恩怨纷争,而仇子明在采访中的报料人正是紫晶置业的财务总监。这样一个“宿敌”提供的线索是否真实可信,就要求记者以客观而中立的精神、踏实且过硬的采访予以甄别判断。事实上,如果仇子明不直接采用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情报,或者说即使采用但通过第三方尤其是公权机构予以确证,王白浪就很难找到机会控告仇子明。{2}
最后,记者应学会自我保护,增强证据意识。自我保护的首要做法是要自正其身,坚决抵制各种各样的诱惑,避免自己被拖入与职业身份不符的利益纷争当中。另外,要注意收集和保存采访证据,这不仅是搞好舆论监督的关键,也同样是记者自我保护的需要。一旦因批评性报道被诉,记者要有充分而有效的证据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除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外,其余证据均可由记者自行收集。记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收集方法,如收集充分的书面材料,尽可能是原件,并注明来源;利用电子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等材料收集等,即便一方当事人不接受采访,记者也应当保留注明其“拒绝采访”内容的证据。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为两年,如果被报道方曾提出过更正要求或赔偿要求的,诉讼时效是重新起算的。由此可见,证据保存的时间应当至少在两年以上。对于记者而言,证据的收集、利用和保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新闻报道日后引发了侵权纠纷,或被当事人一方揪住不放“秋后算账”,充分有效的证据会帮助记者及新闻媒体排除危险。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 栏目责编:胡江银
注释: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通过改革让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这为PPP 模式的运用和发展确定了政策基调。PPP 兴起于上世纪末,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过程中,让私人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职能的管理模式。PPP 中融入了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和“物有所值”评价方法。其鲜明特点是合作各方是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伙伴关系。从国内外诸多的成功案例中可以看出,PPP 的成功运用对于减轻财政负担、拓宽融资渠道、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 PPP模式;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作者简介】郭文卿,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会计师,研究方向: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
2014年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批推出80个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PPP被视为其中重要的合作方式。
一、PPP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意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过程中,让私人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职能的管理模式。
有关资料显示,PPP一词最早由时任英国财政大臣肯尼斯·克拉克于1992年提出,并于1993年11月出版了《新突破》,其副标题是“面向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1997年英国又出台了相关法律,为私人部门参与政府融资削除了政策和法律障碍,同时设立了一个PPP工作组,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关于PPP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说法,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几种PPP模式的定义详见表1。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主要包含BOT、BOO、PFI 等模式。狭义的PPP 与BOT 原理相似,都由“使用者付费”,但其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 评价方法。本文所指的是狭义的PPP。
在发达国家,PPP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可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用于非盈利设施的建设。适用的项目具有收益比较稳定、投资规模比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特点,如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等。据有关资料显示,英国75%的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的工程达到或超过了价格与质量要求。80%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工期完成,相同比例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巴西于2004年12月通过“公私合营(PPP) 模式”法案,该法对国家管理部门执行PPP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标和签订工程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智利于1994 年引进PPP模式,提高了基础设施现代化程度,并获得充足资金投资到社会发展计划。上述三国的PPP项目情况详见表2。
二、PPP模式的目标及运作思路
在PPP模式中,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都有各自不同层次的追求目标:一是低层次目标,指特定项目的短期目标;二是高层次目标,指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长期合作目标。详见表3。
PPP模式的运作思路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SPV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由特殊目的公司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调研,负责筹资、建设、经营等。政府通常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此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金融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议,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采用这种模式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的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具体运作思路如图1。
三、PPP模式的特点
一是目标一致、深度合作。实践表明,所有成功的PPP项目,都是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之上的,没有持久关联的伙伴关系就没有PPP。这种伙伴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在某个具体项目上,合作双方努力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在资源一定时,要用已有资源实现产品和目标的最大化。私人部门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追求,公共部门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供给。
二是利益共享、激励相容。在PPP中,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将从合作项目的运营中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这也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就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伙伴关系。同时,政府公共部门在其中并非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确保私人部门合理收益的同时,控制可能出现的高额利润,实现项目收益盈利但不暴利。
三是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在PPP中,鉴于目标一致和利益共享的特点,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将整合组成战略联盟,选用最优应对、最佳分担原则来分担风险,即政府和社会资本谁对哪种风险更有优势控制力,谁就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政府要创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有效降低政策风险;私人部门要发挥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有效降低技术风险,从而实现整体风险最小化,由此可带来“1+1>2”的机制效应,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当然,我们还要看到,PPP模式的运用还具有合同关系复杂、前期成本比较高、准备工作时间比较长的特点。相关专家建议,适用PPP的项目投资额一般不应少于2亿人民币。
四、我国推行PPP 模式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投融资模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传统投融资模式存在“一高、一低、一难”的问题,即融资平台债务高,公共供给效率低;私人进入难。从PPP功能和发展看,运用PPP可以有效缓解这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在当前基础设施刚性需求旺盛、财政支出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通过PPP模式既可拓宽融资渠道,还可将一部分政府性债务剥离出去,减轻政府债务压力,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资产负债管理”,可有效降低政府资产负债率。同时,在PPP中,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和融资等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降低了项目运作成本。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可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这些对于减轻财政负担、缓解财政压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是有助于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近年来,由于政策激励不足和投资风险较高等原因,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民营资本存在“不想进入也不敢进入”的问题。PPP通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管理设计可以较好地予以解决,从而有效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另外,适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收益较为稳定,与股票、债券等相关性低,是产业基金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选择,有助于吸引此类资金进入。
三是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行PPP模式有助于公共部门强化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市场意识,落实“权责对等”原则,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从而把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开。有助于政府从繁重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和经营者转变为项目的战略规划者、市场监管者、关系协调者和公共利益维护者。同时,在PPP中,政府公共部门还可以向私人部门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引进新的管理技术,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五、我国PPP 模式发展情况
据世界银行统计,1990 年以来,我国共有1000多个基础设施方面的公私合作项目(总价值超过1600亿美元),其中以BOT等传统模式为主。其中少数项目也探索实践了PPP模式,比如国家体育场“鸟巢”项目、北京地铁4号线等,但这些项目在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政府监督等环节,与真正意义上的PPP模式还有差距。
当前,在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和政府负债较重的大背景下,面对交通、医疗、教育、卫生、环保等民生项目建设的刚性需求,PPP正在以其独特的管理模式,摆上了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据悉,目前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金融相关机构,都在为此项改革任务进行研究和探索。在去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专门召开了一个专题研讨会,从体制机制创新的角度,对PPP模式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财政部长楼继伟指出“要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抓出几个真的PPP项目出来”。目前财政部正在从制度、机构、项目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着手推广PPP模式。
2013年11月,财政部已选定哈尔滨市与洛阳市为亚洲开发银行PPP项目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亚洲开发银行将通过技术援助和优惠贷款支持试点城市。今年4月初的消息显示,哈尔滨市预计将于今年年底正式与通过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签订PPP协议;今年2月的公开信息显示,洛阳市的市政路桥和污水处理打包项目已初步选定为贷款支持项目。目前,财政部正在酝酿成立PPP中心。江苏省已被财政部确定为建设省级PPP试点中心的省份之一,湖南、浙江等省份也在争取PPP模式在当地率先试点。
对于未来PPP模式的发展,财政部表示将着手研究三方面的具体操作问题:一是研究明确“建设什么”的问题,尽快梳理建立PPP项目库;二是研究明确“如何管理”的问题,建立健全循序渐进的PPP模式法律体系;三是研究明确“怎样支持”的问题,营造良好的PPP模式运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极井.项目融资[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1.
[2]欧亚PPP 联络网(EU-Asia PPP Network)编著,王守清主译.欧亚基础设施建设公私合作(PPP)案例分析[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8.
[3]徐丽梅.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债务融资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9.
(责任编辑:刘明)
公示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广出发〔2014〕1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新闻记者证申领核发工作检查的紧急通知》的“组织新闻机构开展自查工作”要求精神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广出发〔2014〕59 号《关于2014 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要求,经济论坛杂志社已对全部申领记者证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核和自查。经核查和自查确认,我单位申请换发记者证人员的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换发记者证的要求,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没有违规情况。
现将我单位此次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0月10~31日。举报电话:0311-83080279。
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如下:焦原、夏明芳、路辉、刘明、杨艳军、耿惠斌。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12B-0091-02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历史教师要重视课堂导入,真正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精心设计导入环节,在课堂的开始阶段就集中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以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谈谈初中历史课堂的导课技巧。
一、直接式导课
在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的重点,紧扣课文主题,进行开门见山的直接式导课。直接式导课具有针对性强、主题突出的特点。在初中历史课堂中,利用故事和时事进行直接式导课,能够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
1利用故事,直接导入
历史学科具有很强的故事性,很多历史事件早已化为一个个生动的历史故事被人们所津津乐道。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教师可以借助故事进行导课,让学生直奔学习主题。例如,在教学《》时,教师可以先给学生讲述“戊戌六君子”的故事:慈禧太后为首的封建顽固派大肆捕杀维新党人,维新志士谭嗣同、康广仁、林旭、杨深秀、杨锐、刘光第于1898年9月28日在北京惨遭杀害。学生听了“戊戌六君子”的故事以后,会产生疑问:慈禧太后为什么要杀害“戊戌六君子”呢?这个事件是不是与有关呢?这样导课,直奔主题,立即引发了学生对的兴趣,使学生产生了学习的欲望。
2借助时事,直接导入
历史课程标准强调,在历史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联系生活实际来学习。教师可以借助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时事,进行直接式导课。用时事进行导入,能引发学生对当今世界的思考,让学生感受到学习历史可以洞悉事件的发展规律,深化学生的思想。例如,教学《》一课时,教师可以给学生读一读当前泛滥的新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对有一定的了解后再去学习这一课。这样导入,学生会对所学知识有更深刻的认识。
二、情境式导课
现在,多媒体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中,给历史课堂带来了勃勃生机。在初中历史教学中,借助多媒体来创设教学情境,进行情境式导课,能够让学生迅速融入历史情境中,使学生对所学的历史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
1利用视频,创设导入情境
当前,很多历史事件已经被拍摄成电视剧或者电影。教师通过互联网能够搜集各种与所要教授的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视频,创设导入情境,为学生“重现历史”。例如,在教学《》一课时,笔者为学生播放了影片《南京!南京!》的剪辑。视频直观地“重现”了这一惨烈的史实,使学生的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撼。接着,笔者让学生说一说自己观看影片后的感受,并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是什么决定了国家及民族的命运。学生心中的爱国热情被激发了,大家纷纷表示要团结一致,抵御外来侵略者,保卫家园。这样导入,不仅使得学生对历史事件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而且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荣辱观。
2利用音乐,创设导入情境
在历史课堂上,教师可以利用优秀的音乐作品创设导入情境,引发学生的共鸣,调节学生的学习情绪。例如,在教学《三国鼎立局面的形成》一课时,笔者播放了歌曲《滚滚长江东逝水》。这首歌是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的片头曲,豪迈的歌声迅速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他们很快就进入了学习的状态。这样导课,能够迅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与将要学习的内容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进而产生与课文内容进行深入对话的心理冲动,使课堂教学更为高效。
3利用图片,创设导入情境
利用图片导入,相对于利用视频和音乐导入,耗时更少,也更方便和直接,但对学生的感官刺激没有前两者大。在历史教材中有很多图片可以直接用于教学,教师也可以收集一些对教学有帮助的图片。教师可以利用投影仪将图片放大,通过展示图片的方法来创设导入情境。例如,可以利用谢攒泰绘制的《时局图》来导入《的建立和革命形势的发展》一课。《时局图》形象地表现了列强对我国领土的瓜分状况,及当时我国仁人志士的“救国”愿望。需要指出的是,图片导入的缺点是对感官的刺激作用相对较小,在利用图片导课时,教师可以融合其他导入方式,以取得更好的导入效果。
三、互动式导课
历史课程标准指出,在历史课的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在具体的活动中通过自主学习掌握相关的历史知识。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活动进行互动式导课,突出学生在历史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1角色扮演导入法
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通过角色扮演创设历史情境,使学生在历史情境中体会历史人物的心境,深刻记忆所学的历史事实。尽管角色扮演距离当时的历史甚远,细节上无法做到精确地重现历史,但是,只要教师选材正确、引导得当,依然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例如,在教学《北宋的建立和中央集权的加强》时,笔者让学生试着把自己想象成宋太祖或者是宋太宗,然后思考:作为北宋的统治者,在结束五代十国的分裂割据后,怎样防止自己的土地再次被分割?怎样加强中央集权?学生们很快就进入了角色,大家纷纷出谋划策,互相探讨、互相补充,学习热情高涨。接着,笔者引导学生对各自的意见进行归纳,最后得出结论:要将军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财政权等权利集中,才能维持国家的统一。而这个结论恰恰就是本课学习的重难点。这样导入,不但会使学生对所学历史知识印象深刻,而且能帮助学生轻松地掌握本课学习的重难点,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同伴讨论导入法
在初中历史课堂上,教师可以提出问题,让学生针对问题进行相互讨论和研究,以此导入课堂。问题可以由教师提出,也可以由学生提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导入方式需要教师和学生做大量的课前准备,要精心挑选问题,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进行,这样既能节约时间,又能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及团队精神。例如,笔者教学《拉丁美洲的独立运动》时,先把学生分成两组,然后提出问题:“拉丁美洲的独立运动与北美独立运动有哪些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笔者要求其中一组寻找“相同之处”,另一组则寻找“不同之处”。学生们分工合作,积极寻找答案。这样导入,既丰富了学生的历史知识,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又活跃了课堂气氛,为下一阶段的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总之,导课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历史教师要重视课堂导入,要根据教学的需要、学生的特点等,灵活地选择适合的导入方法,以取得更好的导入效果,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
(责编 雷 靖)
公 示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2009》299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关于期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有关通知》《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广西教育杂志社已对申领记者证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现将我单位拟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举报电话为0771-5815336。
拟领取新闻记者证名单:梁 雪 俞 虹 黄珍平 黎雪娟 韦春艳 雷 靖 蓝能波 郝 勋 苏 捷 马超勤
关键词:网络电视新闻报道 传统电视新闻报道 冲击 取代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消息。央视网正在筹备国家网络电视台,拥有独立的新闻采编权,其研发基地将着力解决国家网络电视台的巨大流量负荷等技术问题。国家网络电视台的筹建,引发了新一轮关于网络电视新闻报道与传统电视新闻报道较量的讨论。网络电视新闻报道是否会冲击传统电视新闻报道?这就涉及了什么是网络电视新闻报道,什么是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我们先来看看电视新闻和网络新闻的定义。
“电视新闻是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图像、声音、文字为符号,对新近发生的事实所作的报道。电视新闻是电视各种新闻报道形式的总称。”。“电视新闻,是借助电视传播的视听符号,对变动的事实的及时报道。”“网络新闻是指传受基于Internet的新闻信息,具体来说。它是任何传送者通过Internet或再,而任何接受者通过Internet视听、下载、交互或传播的新闻信息。”“网络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新闻,其途径可以是万维网网站、新闻组、邮件列表、公告版、网络寻呼等手段的单一使用或复合使用,其者(指首发)、转发者可以是任何机构也可以是任何人。”
上述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电视新闻和网络新闻的内涵,有一定的道理和价值。由这些定义我们可以推论。在界定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和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时。可以这样认为,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和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电视新闻报道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新近变动和正在变动的事实报道和评论,其传播手段是互联网;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是指通过电视传播的新近变动和正在变动的事实报道和评论。其传播手段是电视。广义的定义着重于从媒介的角度出发。因此,电视台所制作的新闻报道在网络上的传播也属网络新闻报道,被搬到电视荧屏上的网络新闻也属于电视新闻报道。但从狭义来看,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应特指由网络媒体原创的新闻报道。电视新闻报道应特指由电视台采编播报的新闻报道。本文探讨的问题是基于狭义的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和传统电视新闻报道。
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异军突起
网络电视新闻报道作为新兴的电视新闻报道方式,其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它既吸收了传统电视新闻报道的优势,又克服了它的很多缺点。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的优势:
实现点播式的个性化服务。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是一种“你播我看”的服务模式,提供什么内容,何时提供,都由电视台控制。在时间流当中,传统电视新闻节目按顺序播出。观众只能按时间顺序被动接收其音频、视频信息,缺乏主动的选择性。受众观看电视节目时只能在同一时间选择一个频道,其自只表现在看或者不看,以及对频道的选择上,收看时间上也受到很大的限制,除非使用专门设备将节目录制下来,否则很难反复观看和保留电视节目。
收看网络电视新闻则可以进行点播,电视节目更加个性化,满足了受众自由选择节目的需要。网络电视新闻也突破了传统电视新闻的时间限制。网络新闻媒体只要将新闻报道的视频到网络服务器上就完成了工作,受众在此后随时可以上网下载、观看新闻报道,信息的发送与接收过程不需要同时进行。对于现代人来说,工作繁忙。空闲时间有限,很难固定一个时间在电视机前收看新闻节目。而且对于特定的个人来说,对某些新闻节目可能更感兴趣,想了解更多,对有些新闻节目并不关心,网络电视新闻节目使点播式的个性化服务成为可能。
实现实时互动。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是面向广大观众的单向传播,节目的播出效果难以及时反馈。尽管陆续有了包括信件、电话和短信等通信手段在内的观众反馈方式和专业机构的收视调查,有了音像制品的制售与流通,但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交流还是缺乏及时和有效的双向互动,更难以实现观众对媒体的接近权和使用权,当代社会中公众所应享有的话语权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实现。
而网络电视新闻报道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由于网络特有的技术特点,只要身边有联网电脑。关注新闻时事的人就可以在收看新闻报道的同时通过互联网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它不受时空限制,更不受电视等传统媒体对公众发表言论的选择权限制。网络电视新闻可以实现媒体与受众、受众与受众之间的实时互动,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受众参与的积极性。这些是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望尘莫及的。
承栽海量信息。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每天最多只有24小时的播出容量。而网络的存储空间无限大。承载信息的扩充性是无限的。这使得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可以作大量深入报道,以及相关的花絮、链接,只要感兴趣受众就可以大量获取,受众可以得到更加丰富的节目资源。如今的受众往往不满足于单一的事件新闻报道,而是随着接受水平的提高和参与意识的增强。希望得到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信息,网络电视新闻报道跨时空、超文本、大容量的特征使这种需求成为可能。可以随着新闻事件的纵深发展,不断专题报道充实最新最快的信息,在海量信息的支撑下逐步向深层次发展,信息的深度和广度都大大增强。
便于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网络电视新闻报道的受众在观看新闻节目时,需要点击或下载。这就使得收视效果能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哪个网络媒体拥有最广泛的受众,哪个网络电视新闻栏目最受观众喜爱,一目了然。便于广告商投放广告。同时。网络媒体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技术获取观众的相关信息,包括喜欢观看什么新闻、对什么内容感兴趣等,从而得知其有可能对哪些广告感兴趣。这就创造了巨大的广告商机,使广告商能有的放矢地投放广告。得到更高效的回报。
网络电视新闻报道拳脚受缚
传统电视新闻报道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和发展,所形成的优势是如今的网络电视新闻报道不能望其项背的,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尚处于“婴儿期”,来自技术、政策、内容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使其拳脚未能得以施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带宽、流量成为“短板”。如今的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技术已十分成熟。在各种数字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后。高清晰度电视又
已经开发成功。电视媒体的优势更加扩大,同时数据量也成倍增长。而网络电视新闻如今技术尚未成熟,带宽、流量成为网络电视新闻发展的“短板”。网络电视新闻报道下载速度太慢、播放质量不高,当网络流量较大时,需要较长的缓冲时间,甚至在新闻节目播出当中会遇到“卡住”的现象。稳定性、连续性差。据国外媒体报道。调研机构ABI Research认为,目前日益增长的Web TV业务已经导致带宽出现瓶颈。据估计,中国目前的网络带宽容量仅仅能承受5%的宽带用户使用网络电视服务,以2600万宽带用户的数量来计算,即只能支撑130万IPTV用户。目前占主流的ADSL宽带网络能否高效承载网络电视新闻,将面临很大的挑战,网络电视新闻报道所占用的带宽远远高于其他文字或图片网络报道,要获得用户接收的电视新闻报道质量。网络带宽至少需要2M bps,目前的ADSL网络却很少能达到这个目标。此外,在某些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电视新闻的流量可能会在瞬间大增,按照传统的传输方式,不可能支撑这么大的流量。网络直播容易导致死机现象。因此,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只有解决带宽、流量负荷等技术问题,才能不逊于传统电视新闻报道。
法制尚不健全、管制尺度未放开。目前,规范网络电视新闻传播的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尚在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过程当中,这就给网络电视新闻传播带来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也正是由于网络电视新闻传播法规的不健全,对网络电视新闻报道的新闻管制就不能一下子放开。在政策层面,目前广播电视部、信息产业部在网络电视新闻报道方面的监管重合。没有政策明确现在这块业务到底应该归属哪个部门管辖,这就容易导致管制重复或管制空白地带。令媒体无所适从或令一些侵权、不实报道有空可钻。
内容可信度未获认可。现在的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在内容上仍未发展起来。在新闻报道内容的可信度方面,与传统电视新闻报道还有一定差距。电视新闻节目的影像采集与编辑同样是属于高科技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还需要大量具有丰富经验的节目策划制作人员进行节目制作。传统电视新闻报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观众心目中有了一定的地位。一些栏目、主持人成为权威信息的代表。形成了观众信任的品牌。这是网络电视新闻所不能比拟的。网络电视新闻报道获取信息容易。甚至可能是非专业的网民用手机拍摄新闻事件。这就使受众对网络电视新闻报道产生了不信任。网络开辟了一个自由发表意见的空间。但这一事实也会削弱它作为有信度的信源价值。目前,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在完整性、客观性、诚实性、准确性方面还无法与传统电视新闻报道相比。
采访权受限。目前,大部分网络电视新闻媒体还不具备采访权,没办法发出自己的声音,这客观上影响了网络电视新闻报道的发展。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站也寥寥无几,网络电视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未得到真正行使。2009年全国换发新版记者证时,对网络媒体工作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尚有限制,依托有新闻采访资质的传统媒体的网站新闻从业人员,要以传统的新闻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申领记者证。商业网站则没有新闻采访资质,不能申领新闻记者证。
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对传统电视新闻报道的冲击
基于以上分析,网络电视新闻报道目前仍停留在利用传统电视视频资源的阶段,带宽不足、节目内容太少和播放质量不高等技术问题正是它的“短板”。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虽然还未触动网络电视新闻报道的神经,但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采访权的缺失使其难施拳脚,可信度也屡遭质疑。由于这些原因,网络电视新闻报道在短期内取代传统电视新闻报道是不可能的。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它将与传统电视新闻报道并存。并相互影响。
2009年,大理市国道214线上关至五里桥公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公路建设部门和施工方擅自施工,在南北城墙分别开挖了6米、8米的施工便道,穿过大理州级文物保护单位龙首关遗址,造成龙首关南北两道城墙夯土墙体损坏约30米。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最终,大理市相关领导因为龙首关遗址遭破坏一事而受到不同程度问责。大理市市长马忠华近日向媒体承诺,市政府今后将恪守发展的几条“底线”:绝不在苍山洱海范围产生新的污染;绝不破坏苍洱自然景观;绝不破坏文化遗产。(来源:人民网)
点评:期待职能部门在类似“底线”问题上体现出应有的刚劲与果决。
昆明将集中处理餐厨垃圾
擅自收购最高可罚3万
近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昆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听证稿)。《办法》将于5月31日举行听证。《办法》中所指的餐厨垃圾,是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办法》明确提出,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实施统一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来生产和加工食品;禁止未经执法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执法部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禁止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执法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以特许经营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处以500元到30000元不等的罚款。(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有效防止地沟油,这的确是一个“要命”的问题。
昆明为建地铁拟定单双号限行
请政府带头封车
为保证地铁施工顺利进行,昆明市政府要求市交警支队于5月10日召开单双号限行听证会,并提出了三种限行方案。众多的私家车主认为:单双号限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为此,相关法律专家、社会学家、交警及市民进行热烈讨论。其实,北京市在奥运期间的交通保障措施大可借鉴。为了更好地完成保障工作,在京中央机关带头提前做到封存50%的机动车后,北京市封存公车的比例达到70%。管理首先是对自己的管理,通过“身教”增加说服力。政府自身行为“无可挑剔”,民众自然“上行下效”。(来源:生活新报)
点评:“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自古以来就是敦劝行为的名箴。
丽江宁蒗县翠玉乡发生山火
12名扑火人员牺牲
5月22日中午13时左右,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翠玉乡库脚村发生森林火灾。由于时值盛夏,久旱无雨,高温干燥,风力巨大,火场地势险峻等不利因素,扑救工作十分艰难。当扑火队员开挖防火线时,由于风向突变,火势迅速加大并突破防火线,现场指挥部当即下令扑火队员迅速撤离火场。在撤出火场后清点人员时,发现有12名扑火人员失踪,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搜寻救援。至23日13时40分,12名失踪人员遗体已全部找到。经查实,12名扑火人员均为翠玉乡库脚村委会义务扑火队员。(来源:云南日报)
点评:12个鲜活的生命已然逝去,各方应充分做好善后工作。
云南73名干部因抗旱不力被问责
近日,记者从云南省省委组织部和省问责办获悉,全省各级组织部门在抗旱救灾中对实绩突出的干部进行了提拔表扬,而对个别漠视群众疾苦、麻木不仁的干部进行了问责和查处。在此之前,云南省对抗旱救灾中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力的共问责73人,其中免职3人,停职检查4人,通报批评26人,调整工作岗位8人,诫勉谈话5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7人,辞退20人。(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评:希望我们的官员放下权力的骄矜与傲慢,找到自己正确的位置。
云南省食用菌类入列“亚洲之最”
近期美国《时代周刊》评选出今年16项“亚洲之最”,分为“对头脑、对身体和对心灵最佳”3大范畴。中国拥有5项“亚洲之最”。云南食用菌类顺利入围。在云南,很多菌类是以它们的味道来命名的:如鸡腿菇、牛肝菌。通常,人们习惯将各色菌子做成火锅,再加上当地的火腿调味。每一种菌子独特的味道相互交融在一起,使得汤味非常之浓郁。清炒菌子也非常受欢迎――里面放上青辣椒和云南特有的野菜。采摘菌类最好的时间是在5月至9月的雨后。在少数民族居住的深山里,当地人可以采摘到一些非常稀有的菌类,他们采摘的菌子多出口到欧洲和日本,其他的则用于供应本地市场。(来源:都市时报)
点评:云南野生菌获“最”,本质上体现了人们对于生态环保的一种认可和追求。
云南两报社记者因犯被判刑
并吊销记者证
5月18日,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就省内两报社记者因犯并领刑的情况作出通报。两位张姓记者分别隶属云南省两家不同的报社,于2009年5月15日到陆良县召夸镇某焦化有限公司调查采访该公司征用土地事宜,涉嫌敲诈,并获取非法利益4万元。经法院审理,确定两位张姓记者的行为构成,分别对两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对二被告人受贿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追缴。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于2010年1月26日已通知两位张姓记者隶属的报社吊销了他们的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云南省新闻记者不良信息记录》,禁止其从事记者工作。(来源:云南网)
点评:成为权钱豢养的京巴狗,是新闻从业者最大的悲哀。
商界“华佗”严介和预言昆明房价会继续走平
5月22日,华佗CEO论箭组委会首席专家、“商界第一狂人”严介和来到昆明,向云南企业家传授他的“新论语”。严介和认为,一线城市的房价下降将持续到2015年,但是考虑到政府及经济承受能力,其下滑比例不会超过40%;二线城市包括昆明的房价,则会继续持平;三线城市则可能上涨。他认为,国内房地产要到2012年才能恢复正常。而对于未来房地产企业应该何去何从,他建议,由于昆明的房价不会涨得太高,因此,昆明的房地产企业期望值不要放得太高,企业要学会转移阵地,到房价目前相对较低的地方去赚钱。(来源:春城晚报)
点评:平心而论,专家善意的预测只能作为你我茶余饭后的谈资,仅此而已。
昆明市发改委划出20种价格欺诈行为
【摘要】近年来,公众人物以名誉侵权起诉媒体的案件在快速增长,索赔额也是逐年递增。但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媒体法,法律实务中也没有形成对媒体报道、责任认定特殊性的认识。作为向公众呈现事实、以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媒体,在面对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目前认定媒体侵权责任与保障新闻自由之间存在困境,结合国内外实践,有哪些治理对策,这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
关键词 新闻自由 公众人物 名誉权 侵权责任
一、保障新闻自由之必要性
众所周知,媒体作为一种社会监督、信息挖掘和呈现的中介,常常将公众人物的方方面面曝光在公众面前,而其中的报道更是成为公众人物不满的缘由。近年来,公众人物动辄用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媒体。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媒体的特殊性确认,缺乏对媒体举证、抗辩事由的认同,使我国媒体在面对名誉侵权诉讼时很难胜诉,即便胜诉也会付出漫长的时间和精力、资金的代价,可以说“媒体监督止于诉讼”。
同一类型的媒体与公民组织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我国媒体胜诉率远低于美国;赔偿金额方面也更偏重于原告(媒体为被告),而赔偿金额对一般报社等媒体机构明显是一种负担。
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媒体勇于表露观点,敢于质疑监督的勇气必然会降低,也必然会降低对社会黑暗面的揭发。所以,新闻立法必须保障媒体的报道自由,保障公民的人权。
二、公众人物及其名誉权
综合法学相关研究,可以将公众人物的标准列举如下:1、知名度,不论是好名声还是坏名声,公众人物都具备较高的知名度;2、公共性,作为公共人物的一举一动具有高度的传播效度,对社会的价值观形成作用巨大;3、独立性,公众人物的亲朋不能自动包含在公众人物内,这是宪法对人权的保护;4、新闻性,公众人物与公众生活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社会群体对公众人物也有强烈的兴趣,因此,作为公众人物有义务预见到自己会成为媒体的报道中心。
此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第一个最关键特点,与公众利益的相关性,有学者认为,要正确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关键在于判断其言行举止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其个人信息是否能引起公众的兴趣。①
第二个关键特点是法律保护的有限性。“个人隐私一般应受保护,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活动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了,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②公共人物尤其是承担公共义务的官员和明星,占据更多的社会资源,接受公众的信任,其作为间接影响社会利益,影响公众的价值判断,因此公众人物应该有更多的义务来承担社会监督所带来的压力。
因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在面对媒体报道时,应该合理宽容,在享受媒体表彰性报道和公众的信任的同时,也应该学会接纳媒体的调查性报道、合理的批评和公众的监督、质疑。
三、平衡报道自由和保障人身权利的法律对策
1、建立健全“媒体法律体系”——平衡公民权利和新闻报道自由
综上,可以看出,一方面公众人物受到的名誉侵权确实由于个别媒体的别有用心,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其名誉权受损;另一方面,媒体即便有理,在面对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时,仍在举证、法庭、抗辩等方面处于劣势,很难因为媒体与新闻自由的特殊性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这两种情形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新闻法,只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作为新闻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权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相当简略,不明确也不具体。可以说中国的新闻法律还不健全,还没有对新闻机构做出比较明确的制约、指导。在维护媒体这一社会监督主体的特殊性上法律还很滞后,并没有使我国报道自由水平实现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前进。
总之,中国媒体和公众急需相关部门搭建一个新闻法体系,一方面,指导媒体的规范报道,避免媒体不实报道,保障公民、组织的名誉权、人格权;另一方面,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保障合理真实报道的媒体不受官司的牵绊。
2、平衡媒体与公众人物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双方在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地位不平等,媒体明显处于劣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害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但是按照新闻侵权的结果发生地往往解释为原告所在地甚至是报刊发行和广播电视信号所覆盖的任何地方。因为有些报刊杂志是面向全国发行的,除了中央的广播电视外,不少地方电视台通过卫星传送也已覆盖全国多数地区。这样的解释,在实践中就造成了原告可以任意选择法院而新闻媒体只能服从的局面。多数案件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只能被动接受。这对于新闻媒体是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在媒体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案件中,国际认可的媒体侵权的认定标准有4 条——媒体有实际恶意、媒体诽谤侮辱行为、公众人物受到损失、媒体行为与公众人物受到损失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嘉诚诉《财经》”一案中索赔3000万,其就应当承担证明因果关系和实际恶意的责任,但在我国并没有让原告实际承担该举证责任,判决书上常常写着抽象、概括性的损害。对此,面对强势的原告,媒体很容易败诉。
而在美国,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逐步建立起一套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律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当公众人物起诉新闻媒体诽谤时,要适用与普通公民截然不同的审判标准,公众人物不但要证明媒体的报道失实,还要证明媒体怀有实际恶意,并承担举证责任。这个制度极大地保护了新闻界,使新闻界从诽谤诉讼的诉累中解脱出来。
3、法律要体现媒体的特殊性——法律真实不等于事实真实
新闻媒体在面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诉讼时,常常需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报道的真实性从何而来”。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原告也常常会要求媒体报道要有详细的事实根据和来源。
但众所周知,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利用充分的资源常常可以调取到丰富的证据,媒体即使报道某一刑事案件也只能根据刑事判决书进行梳理和编写,很难进行独立的调查,媒体一旦被状告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在民事庭中若不能被认定为证据和事实来源,媒体几乎没有可供利用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2010 年李嘉诚诉《第一财经》的报道《新贵之盟》侵权就是一个例证,即便《财经》一方是依托邓湛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写成的报道但仍免不了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窘境。
因此,真实或有理可据证明被指控为诽谤的言论内容是真实的,这是对诽谤指控最有力的抗辩事由,若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介胜诉的可能性就很大,证实的程度只需要证明实质的真实就可以,允许有细微的出入。
4、保障和尊重新闻特许权
新闻报道由于时效性要求、公众知晓的全面性、文段编辑的可读性等特点,即便进行详实的调查和合理的编写,也会有所疏漏,也会由于某些措辞引起公众人物的误解和反感。在这种情况中,即使没有实际恶意,也难逃被起诉的困境。
作为社会不良风气的监督者,要鼓励媒体进行公开的报道,充分实现媒体监督的职能,就要在立法、司法审判上尊重新闻报道的特许权,充分认识媒体在涉及公众名誉权时的抗辩理由和责任不同于普通被告,社会和法律在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媒体,认识媒体的特殊性,以适当的宽容平衡媒体报道时承担的风险,实现媒体和公众人物报道中的良性互动。
5、加强新闻媒体内部的自律,建立健全媒体人职业修养和行业自律
一方面,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新闻工作者应恪守职业道德,不收受贿赂,不写假新闻,认真核实新闻素材的真实性,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同时,要认真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保护自身的同时,保护被报道者的人身权利,减少新闻侵权情况的发生。
另一方面,加强新闻行业自律,新闻行业在进行报道时一定要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例如,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2000 年5 月出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其从新闻作品的采编过程的注意事项和内部责任认定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除了新闻媒体内部的自我约束外,也要加强新闻行业协会在促进媒体行业规范化中的作用,在以权威和公正性保护每一位合法劳动的新闻工作者的同时,毫不留情地震慑行业内索贿、虚假报道的新闻从业人员。
综上,居高不下的媒体败诉率,必造成媒体在面对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时“沉默是金”,这愉悦了少数人,却最终损害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进程。因此,我国应该加紧新闻立法,尤其明确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报道时的侵权责任划定,平衡新闻报道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之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民主、和谐。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