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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师职业与社会发展的特殊关联性,决定了教师教育与政府职能的关联性;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教育应该面向市场,但却不能市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教师教育中具有加强师德教育、宏观调控规模、改善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地位等职责。
教师不仅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特殊性表现在教师既是先进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受益者,又是其传播者,它所影响和所左右的不仅仅是个体的进步与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左右着群体的进步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教师教育在向市场化趋势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引发出教师教育能否市场化和政府在教师教育中的职责这两个问题。
一、教师教育市场化趋势引发出的问题
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师教育则是培养从事教育事业的人的社会活动,其中包括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两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教师教育也随之在向市场化趋势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教师教育暴露出如下四个问题:
首先,简单地把师范教育同其他教育相等同,并逐步取消了对其倾斜的政策。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招生计划和录取分数线上将师范生同其他专业伺等对待,让其同样接受市场调节。过去是师范生招生计划单列,且师范专业的录取分数线高于同层次的非师范专业录取分数线加一川旧分,现在则是上师范的不一定要喜欢教师职业,而是由高考分数决定的。二是在收费上逐步缩小师范生同其他专业的差距,向全额收费过渡。到以刃3年,全国师范专业全部实行同其他专业一样的全额收费制度,即在收费上同其他专业相比无任何优惠政策。三是在分配方面,取消了师范毕业生包分配的政策,将师范毕业生全部推向市场。过去,“上师范包分配”使师范院校有充足的生源保证,取消了包分配的政策,不仅使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无竞争优势,师范生的生源也出现了滑坡的趋势。
其次,进人教师队伍的条件有逐步放宽的趋势。现在,非师范专业、非全日制高等学校(电大、卫电、函授)的毕业生只要通过教师资格证规定的四科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行政法规),就可以进入教师队伍。表现上看,允许非师范专业学生进人教师队伍,可使教师队伍的来源扩大,符合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要求。但仔细思考,这不免有“以考代培,以偏盖全”之嫌。师范生的培养从时间上来说需要3-4年,其从教技能和师德培养是要经过专业知识和师范院校的环境熏陶才能完成的,不是经过20几天的培训就能实现的,允许非师范专业和非全日制高校学生进人教师队伍,不仅使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更加尖锐(也有师范院校盲目扩招的原因),也会使中小学教师教育理论和教育技能欠缺的现象更加突出。问卷调查显示,目前,教师对心理学、教育学知识的掌握很不理想,无论是教师自评,还是校长评价,认为掌握较多的未超过50%,而选择一般化和较少的却超过了50%,其中校长评价中选择一般化和较少的达67.8%。
再次,受市场经济影响,一些人把教师职业当做一种谋生手段,一些学校忽视专业思想教育和师德教育,使教师的敬业精神也出现滑坡现象。为了获得更高的工资,骨干教师更换学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相关调查中,仅有10.2%的校长认为现在最敬业的是青年教师,而有55.9%的校长认为最敬业的是中年教师。
最后,在教师教育供求方面也出现了比例失调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区域性的数量不平衡,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教师数量不足,多以不合格者充任,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教师则严重超编。二是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业务水平并未显著提高。三是科类比例失调,音、体、美教师少,严重影响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教育不能完全市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应把教育工作视为专门的职业,这种职业要求教师经过严格的、持续的学习以获得并保持专门的知识和特别的技术,它是一种公共性的业务。俄罗斯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教师是克服人类无知和恶习的大机构中的一个活跃而积极的成员,是过去历史上所有高尚而伟大的人物和新一代之间的中介人,是那些争取真理和幸福的人的神圣遗训的保存人,是过去和未来之间的一个活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从这里我们看出,教师不仅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教师的劳动具有强烈的示范性。教师主要是用自己的思想、学识和言行,通过示范的方式影响教育对象的。教师自己是施教者,同时又是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映体。“亲其师而信其道”,教师的人格力量影响教学效果,教师的人格因素会发生迁移现象。二是教师的劳动具有独特的创造性。教师劳动的对象是学生,学生的状况是千差万别的,这就需要教师因材施教,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教育情景的复杂性决定了教师的劳动具有创造性。三是教师劳动空间的广延性和时间的连续性。学生活动的时空和所受影响不限于学校,教师的劳动自然也无时空界限可言。四是教师劳动结果产生影响的广泛扩散性。教师所影响和所左右的不仅仅是个体的进步与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左右着群体的进步和发展。教育能把可能的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即教师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参与者。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同政府职能的关联性。政府职能(职责)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四个方面,发展教育事业就属于政府的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范畴。一方面,教师通过传授知识、塑造人格,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现政府职能服务;另一方面,政府要为教师的教育规定方向和内容,并提供经济保障和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也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师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从2仪y7年秋季起,6所部属师范大学全部实行免费人学。
从以上可以看出,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教育与政府职能的关联性。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对教师教育予以特殊保护,“吸引优秀青年进人师范学校学习”,“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和“6所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入学”等,都体现了对教师教育的倾斜政策,说明教师教育不能完全市场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教师教育中的职责
“在世界师范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大都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往往通过加强教育立法和采取有力措施来规范推动师范教育的发展”lsl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地位。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教师教育中的职责是加强师德教育、宏观调控规模、改善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地位等四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通过《教师行为规范》的制定,引导教师树立高尚的师德。传道之人,必须闻道在先;塑造他人灵魂的人,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灵魂。为此,政府应通过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培训、奖励师德典型等途径引导教师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教育教师逐步养成忠诚教育事业、热爱学生、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道德意识。教师不能因外界的诱惑而动摇自己作为一个教师的信念,既不因一时的失意而怠慢教育工作,也不能象候鸟一样,那儿暖和朝哪儿飞(专朝待遇好的地方去)。不能把教师职业当做一般的谋生的手段来对待。良好的师德是当好教师的前提条件。
其次,政府应宏观调控教师教育的发展规模,使教师教育良性发展。教师教育包括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两个方面,前者是为职业准备而进行的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知识和教育技能方面的传授和培养,后者则是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提高培训。在教师的职前培养方面,由于教师是一种特殊职业,所以政府应在教师培养的数量、质量、结构三个方面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在数量上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教师数量的需求做出恰当的预测,制订出合理的师范生的招生计划,并以保证奖学金、减免学费和定向分配等倾斜配套政策的有效实施,做到对师范生供求的基本平衡,使师范生基本能在教育部门就业。在教师培养的质量方面,一方面要适时调整师范生的知识结构和技能结构,另一方面要严把非师范和非全日制学生进人教师队伍的质量关。在结构方面,要使各专业师资的培养大体均衡,以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师培训主要有在岗培训和短期脱产培训两种形式,教师培训的关键是在时间上和经费上要予以保证。学历提高培训应实行带薪离职脱产学习的形式,做到严进严出。
关键词:学校;监护制度;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
Abstract:Duringtheperiodofschool,whenstudentsarehurtbyhumanbodyormakingtheresultofbodyhurtstotheothershuman,itisoneofthefocusproblemstoperplextheeducationalcirclesandthelegalcirclesinrecentyearswhetherschoolshouldornotundertakestheduty.Inpractice,thecourthandlesthiskindofdisputetotheschooldutytoo.Thewriterthinksthattheschoolshouldn''''tundertaketheguardianshipdutyortoprotecttheduty,butpromisetheloadthedutytoeducateandmanagetothiskindhurt.Thethesiscommencesfromtheoriginalintentiontoestablishtheguardianshipsystem,tallyinguptheissueoftheproblemoftheguardianshippowerofstudentsduringtheperiodofschool,namelythreekindsofdifferentstandpoints:theschoolpromisesaloadofthenonagestudents''''guardianshipdutyintheschool;theschoolpromisesaloadofthenonagestudents''''partofguardianshipsdutyintheschool;theschoolpromisesaloadofthenonagestudents''''educationprotectionandmanagementduty.Thethesisproceedstoanalysisforabovethreekindsofstandpointsfatherly,announcingthespeciallawpositionofthepublicschoolinguardiansystem,puttingforwardthatitisimpropertoestablishschoolastheguardianofthenonagestudents.Finallythethesisaffirmstoexpatiatecompletelytoeducationperson''''spositionoftheschoolanddutyanddutiesofaloadofdutiesthattheschoolshouldpromise.Theauthorexpectstomakesomehelptoresolvetheproblem.
Keywords:school;guardiansystem;thenonagestudents;guardianduty
引言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的法律责任,一直是教育界和法律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而一旦追究责任,则学校、致害人和受害人各执其词;二是,我国法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由此导致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只能很原则,最终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因此,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这一内容,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学生在校期间监护权的问题的争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学校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成了争论的焦点。这引起了法学界学者对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父母、配偶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那么某个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上述单位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1]幼儿园、学校是一种特定场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这些场所,实际上是一种一定时间内监护责任的转移。”[2]
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1)未成年人应始终得到监护,学生在校时,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义务。(2)父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读,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4)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应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5)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二)第二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管理责任和部分监护责任,管理责任在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3]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脱离了原来监护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视线,虽然监护人在法律上尚存有监护责任,但实际上很难直接行使该责任。作为监护人,此时的监护权是间接行使,作为未成年学生学习、活动所在的学校担当一部分责任是适宜的,而且在这期间除了学校不可能由第三方来承担。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出发,由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规范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的具体行为。
(三)第三种观点:学校应承担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责任
此种观点则认为学校承担的是一种保护责任,原因是未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4]此种观点认为学校的首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依《教育法》[5]和《未成年人保护法》[6]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保护责任,对在校发生的伤害事件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民法学理论,以利于维护最大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对该三种观点进行剖析,以求澄清它们的缺陷与不足,并就其正确性予以适当的探讨。
二、学校在监护人制度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分析
解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作者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一)从被监护人制度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包括被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制度和监护责任制度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被监护人包括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具体应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即一至四年级的小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为四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专生及个别读书早的大学生。因此,我国在校未成年学生几乎包括大学以前所有在校读书的学生,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九五”教育事业发展概况的相关统计,其人数达到21870万人。难以想象,如果由学校来承担这2亿多人的监护责任,并对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以现有的办学经费、师资力量以及其他相关条件为基础,学校应如何尽到监护责任?如果学校承担了监护责任或部分监护责任,即意味着学校监护的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这就造成在学生伤害学生的案例中,学校同时担任当事人双方的监护人的尴尬局面。学校不但因是受害人的监护人而承担“监护不利”造成的损失,还作为致害人的监护人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此重负,难堪承担。
监护责任是一项十分繁重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一般不主张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人的监护人。《德国民法典》[7]第178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享有照顾权的人可以拒绝承担监护。《法国民法典》[8]第428条规定:“……因年龄、疾病、距离遥远,职业或家庭事务极为繁忙,不能负担监护任务的人,或者已负担的监护任务过于沉重,不能负担新的监护任务的人,得免于负担监护任务。”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施行的《澳门民法典》[9]第1790条亦规定,“必须照顾两名以上直系血亲卑亲属的人”可以推辞监护职务。可见,监护人应当有条件有能力才可担负监护责任。而在我国,一所学校里往往有成百上千的学生,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根本不现实的,况且就作者查阅过的国外民法典看,亦没有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立法先例。
(二)从监护人制度方面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监护人制度主要包括监护人的产生的和监护人的资格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有学者认为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依据在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正文简称《若干意见的解释》)的第22条确立的委托监护制度,并认为一旦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即把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学校成为监护人。这种认识是不妥的,其没有考虑到委托监护行为的性质。委托是典型的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学校没有意思表示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当然不是监护人。也有学者会认为学校在接受学生入学时,就默认了监护责任,怎么能说学校没有表示承担监护责任呢?这种认识是站不住的。以默认形式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者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显然没有默认承担监护责任。况且根据监护是义务而非权利的观点,更应当经学校充分表示意思的机会,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学校已自愿承担了监护责任。按第22条的规定,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因此,那种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的委托监护责任的观点也是缺乏依据的。
有些学者认为,根据国外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应当时时获得监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时即脱离了父母的亲权或监护,学校应当成为他们的监护人,并认为学校监护体现了现代监护的社会保障性质,是国家和社会关怀未成年人的一种形式。[10]无可非议,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是应常在的,但是否一定要上升到监护的高度?事实上,即使是父母,也不可能随时随地照顾未成年人,总会存在监护真空。虽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人,不处于亲权的下的,或父母即非在涉及人身、亦非在涉及财产的事务上有权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获得监护人。”(《德国民法典》第1773条第一款)但并有能以此为依据认为未成年人就应时刻获得监护,或认为被监护人可以有多个监护人。大陆法系国家这种规定虽是监护产生的依据,但有两点必须澄清:
首先,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父母的亲权和监护人的监护分别立法,以上规定正好说明亲权与监护不可能同时存在,监护的产生必须以亲权的不能行使为条件。换句话说,以上规定正好说明父母的监护与学校的监护不能同时存在。其次,大陆法系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均规定监护人仅得为一人。《德国民法典》第1775条规定“监护法院可以选任一对夫妻共同作监护人。除此的外,以不存在需要选任数个监护人的特别理由为限,监护法院只应为被监护人以及在有兄弟姐妹需受监护时,为全体被监护人选任一个监护人。”《日本民法典》[11]第843条规定:“监护人应为一人。”与我国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在其1995年颁行的《越南民法典》[12]第六十七条第四款中亦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名监护人”。可见,在未成年学生暂时脱离父母到校读书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设立一个新的监护人,造成多个监护人同时承担监护责任的局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这种做法。
由此可见学校并没有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的必要,因为一方面未成年学生在入学前已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承担了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学校是专司教育的单位,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保护责任,而不是专门履行监护责任的单位,具有社会保障的职能。
(三)从监护责任制度方面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在民法学理论上,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这两类,由于人身权实行法定主义,依现行法律,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五种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婚姻方面的人身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名称权、婚姻方面的人身权以外,未成年人几乎可享有同成年人一样的所有人身权,这成为对未成年人人身权进行保护的基础和前提。由于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人身权进行充分的保护,法律遂要求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护,但监护人承担人身方面的监护责任并非不需要任何资格和条件,根据《若干意见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至少应具备的条件是:其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性格、个性以及周围环境等因素较为熟悉;其二,监护人有经济条件承担监护责任。在很多案例中,在受到伤害、特别是精神上的伤害后,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并不倾向于向父母以外的人倾诉出来,或者并不倾向于向任何人倾诉出来,而精神上的损害往往又具有隐秘性,难为人们察觉,此时,往往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洞察出有些不对劲,进行询问,甚至盘问后,才能弄清到底发生了何事,进而决定是否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或采取其他措施,很难想像,如果由对受害未成年学生日常生活等情况不熟悉的学校或老师来承担监护责任,其如何才能知悉遭受侵害的事实,即使知道了,其又有何财力、物力去受害学生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受害人也是未成年学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岂不是同时为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人,这有违的一般原则。所以,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缺乏现实依据。
教材分析:
《论语》十则选自于我国儒家经典著作《论语》,是一本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论的语录体古籍。是我国古代文献中的一部巨著,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对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政治、思想、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即使在今天,对人们的人生抉择和价值取向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课文中所选的《论语》十则,着重叙述了求知态度、学习方法、修身做人三方面内容。其丰富的语言精华和深刻的思想精髓,对于心理发展正处于萌芽状态的初中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
教学目标:
1、了解孔子及《论语》的相关知识。
2、熟读成诵,积累文言字词及名言警句。
3、学习和借鉴孔子有关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修身做人的观点。
教学重点:
1、通过学习重点文言词语,理解各则语录,培养学生阅读理解文言文的能力。
2、结合本文的学习认识并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态度;激发热爱民族经典文化的热情。
教学难点:理解课文所蕴含的深刻哲理,并培养学生把所学知识、道理付之于实践的意识。
教学用具:多媒体
教学方法:诵读法;合作探究学习法;引导教学法。
第一课时
学习目标:
1、了解孔子、《论语》和儒家思想。
2、读准字音,读准节奏,读出韵味。
3、探究学习课文前两则。
4、背诵、默写前两则。
教学过程
一、导入
首先我问大家一个问题,谁知道“半部《论语》治天下”的由来?学生回答相传,宋代名相赵普在政期间,社会一片大好,人民安居乐业,赵普死后,人们在他的书籍里发现只有半部《论语》,所以就有这一说法。可见《论语》的作用。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近孔子,走进《论语》十则,去聆听先哲的教诲吧!
二、明确学习目标,并逐步完成学习目标
学习目标1、了解孔子、《论语》和儒家思想。
自学指导(一)
学生借助手中的资料或者课下注释收集孔子及相关知识。
孔子(前551~前479),春秋时期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人(今山东曲阜东南)人。被誉为“万世师表”、“千古圣人”,世界十大思想家之首。
《论语》是记录孔子和他的弟子言行的一部书。共二十篇。是儒家的重要经典著作之一。
类型
1、语录体(第1―9则)
2、对话体(第10则)
3、叙事体
四书五经:四书指《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种儒家经典。何谓五经?谓《诗》、《尚书》、《礼》、《易》、《春秋》也。
学习目标2、读准字音,读准节奏,读出韵味。
教师指导:学习文言文,诵读是最基本的方法。读准字音、读准节奏、读出韵味、读出智慧。在读中积累语汇、在读中质疑思辨、在读中陶冶性情。
自学指导(二)
学生先自由朗读课文,在读的过程中用笔圈划出生字词。利用课下注释或者工具书,查准字音。
论语lún 愠yùn 说yuè 三省xǐng 罔wǎng
殆dài 弘hóng 凋diāo 是知也zhì 诲huì
在读准字音的情况下,小组内尝试再读课文,初步把握节奏。
听朗读录音,注意听准节奏,听出韵味。请同学们轻声跟读。
划分节奏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
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
学习目标3、探究学习课文前两则。
自学指导(三)
小组讨论前两则,划出并解释你们认为需要引起重视的字词,并试着翻译整个句子。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明确:孔子说:”学习了,然后按一定的时间去复习它,不也高兴吗?有志同道合的人从远方来,不也快乐吗?别人不了解我,我却不怨恨,不也是很有修养的人吗?”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明确:曾子说:“我每天多次地反省自己:替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呢?跟朋友往来是不是诚实呢?老师传授的学业是不是复习过呢?”
学习目标4、背诵、默写前两则。
自学指导(四)
在理解意思的基础上,背诵、默写前两则。
齐背,点名背。
默写,小组内互改,组长点评。
迁移应用练
用原文中的句子作答
1.我快步上前,伸出双臂,拥抱来自青岛的朋友,二千多年前的孔夫子不是说过吗: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2.一个人总有被误解的时候,正确的态度应是:
人不知而不愠
3.提醒人们应该对朋友守信用的句子是: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4.关于培养宽厚胸怀的句子是:
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要点归纳
1.了解孔子、儒家思想、《论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