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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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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制度

第1篇

1、各销售部门的收入存入银行后必须无条件即时交店财务科做帐,不得截留。

2、单位的其它业务也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如数计帐,不得计帐外帐。

3、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店的实际,财务收支审批由主管和协管的经理负责。划清权限,分清责任。

4、为明确审批职权范围,经店经理会议研究决定财务收支审批权限为:壹仟元以下的收支由协管财务的副经理负责审批,壹仟元以上——壹万元内由主管经理审批。壹万元——伍万元内由领导班子集体商定,主管经理审批。伍万元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财务收支审批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权限进行审批,采取一支笔审批的办法,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按程序办事,审批的单据必须是符合手续的,经办人、验收人、填制齐全的正式发票。

6、审批人员不得直接与开具发票方审批收支,必须由我店,经办人员来办理审批手续。

第2篇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第3篇

二、财务收支审批人员。我局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一枝笔”审批政策,由局长负责财务收支的审批,如果局长因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审批职能时,必须明确授权其他局级领导代行审批职能,授权范围为:原则上不予审批报销业务,借款额度控制在3,000元之内,重大支出项目必须与局长沟通后方可发生。以明确责任。

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我局各种财务收支项目,凡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必须经局长审批方可办理;凡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收支项目,由财务科长审批即可办理,并实行月报制度。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收支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局长办公室应将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中涉及资金活动的决策内容抄送局财务部门以便执行。

四、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1、借款的审批程序:借款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分管领导财务科长局长。

2、报销的审批程序:经办人验收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分管领导财务科长局长。

五、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凡是参与财务收支审批及相关业务审批的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党和国家有关的财经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为党和国家的堤防事业和全体员工的利益负责,为自己履行的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经上述有关人员审批的业务,若出现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事业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财经、会计法规。

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及时编制分局事业部分的记账凭证。

3、负责登记事业部分的总账、事业收入及支出明细账、往来和净资产类明细账。

4、负责财政集中支付的支付凭证打印及对账等相关工作。

5、负责财务科微机及附属设备的维护工作,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6、协助科长起草相关的文字材料。

第4篇

关键词:收支分类;预算管理;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100-02

收支分类指的是在财务分类上将类别、项目明晰化,在收支分类改革下,具体科目设置以及分类体系均有所变化,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的监管力度将极大增强,我国财政信息管理力度也会不断加大。收支分类的改良是我国财政部门在长期运行下的重要决策,通过对预算监督的强化及对预算支出的更优管理,将政府部门各项收入清晰、完整地反映出来,同时将政府部门的职能规划、活动直观、详细的反映。收支分类规范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必将明显改善我国政府职能的落实,促使预算管理合理化,对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不断发展添砖加瓦。

一、收支分类的内容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包含普通收入,如社保收入、基金收入、预算(包含预算外)收入等,均属于政府收入范畴。将收支明确分类可明确政府在经济收入上的各项来源,合理调整新增收入,有利于财政部门的分析统计。

(二)支出功能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包含预算下政府部门的总体支出,将预算外资金也包含其中。支出功能分类是按照支出项目所属功能进行分类的,将传统按照支出部门分类的方式替代,令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得以直观并且集中的反映。

(三)支出经济分类

这一分类指的是将政府部门在各项经济支出上的具体用途及性质加以分类,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资金的花费,属于直接对资金进行管理的一项分类方式。

二、收支分类制度优化的作用

(一)预算管理更为准确

在归类方面,改良后的收支分类体系将分类设定为分级、统一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各部门职能状态合理的展现,让信息达到公开状态,对于我国理财民主化、透明化的发展具有较大推动效果。在收支分类要求下,账目反映能够通过支出经济及支出功能两方面完成,这种双重反映下政府部门对财务收支明细将更为清晰,为政府预算提供依据。同时,在某些特殊类别的管理方面,其管理者发生了变化,例如政府收支分类中加入了社保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在财政资金的总体规划架构上更为明确。这样一来,国家对财政统计管理力度更强,也能够为财政结构调整与收支总量控制提供可靠信息。

(二)明确政府预算范畴

政府在收支分类上的变革能够让财政管理在架构上更为明确,将政府收入的来源全方位反映,并将来源类型标明。在收支分类改革下,新标准更适合我国现有国情,将政府收入合理分类,如分为贷款转贷、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社会保险收入、基金收入、债务收入等,在分类上相对于传统模式更为细致,在预算收入范围上有了更明确界定。换言之,在收治分类调整下,政府预算收入更明确的将范围界定,将所有发生的预算收支包含进政府预算领域,明确界定政府预算轮廓。收支分类的这一举措让预算控制更为具体,更适合于我国当前发展状态需求。

(三)有效避免财务信息失真

对于政府而言,在预算编制上通常金额较大,若没有有效、合理的分类收支明细可能出现财务信息失真现象。我国现有预算编制在细化程度上并不高,改良后的收支分类规范设定了12个大类科目,将资金明细项目提升至90多个,进一步加强了对预算的细化管理。相对于传统状态而言,细化后的规范能够更明确、全面的将预算反映,对财务的控制力度显著加强。

三、收支分类规范下管理优化策略

(一)重视人员管理

首先,强化管理收支分类人员从业资格,这样可从根源上保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一名专业且合格的收支分类管理人员其专业知识与实践基础必须扎实与严格。同时,收支分类行业也应该确保每位通过审计考核的人员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为提升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他们亦需接受相关考核,只有拥有资格证书才能有参与财务管理工作的权利。其次,需对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予以建立健全,这样可保证收支分类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收支分类人员的优质不仅体现在其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管理方面的知识。因此在收支分类技术职称考试中均应将上述内容涵盖在内,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获取证书,才能确保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高质量。然后,强化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收支分类管理人员必须对职业道德规范予以建立健全,确立道德标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使道德修养获得提升,并通过不同渠道、方式以及途径开展职业道德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结果的公正与客观性。最后增加后续教育。可邀请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对各种新技术与新知识予以掌握。而后为部门人员提供考察或者培训机会,开展后续教育,可每年进行多次。要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同时知识宽度要大,以开阔人员眼界,对经验予以交流。此外,人员还需采用自学形式对自身业务素质予以提升,只有大量对知识予以积累才能从根本上增强自身理论知识水平与专业操作技能。

(二)加强收支分类监督与指导

在收支分类工作中,统筹管理者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收支分类质量需将领导者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于统筹管理者的要求为不仅要具备综合业务能力,还要具备专业经验,因此水平与能力对于收支分类质量有着直接影响。统筹管理者不仅要做好各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工作,还应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此外,政府或企业还需对书面化质量控制单予以建立,以明确划分各个人员的目标、职责以及相应惩处措施等,进而对收支分类工作人员的质控意识予以培养,使其在工作中更加主动与积极。

除内部管理外,收支分类管理还需实施外部监督方式,通过第三方核查收支分类是否明确,同时对存在变动的项目予以管理评价,找出收支分类调整后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外部评价通常由收支分类机构外部的检查小组开展,主要检查内容为内部审计质量保证项目,人员来源通常为管理咨询单位、组织内部其他人员或者机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外部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收支分类机构的操作质量予以评价,继而为财政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保障,避免由于对收支分类信息的不了解造成财务管理上的疏漏。

(三)强化内部审计职业组织的管理力度与职责要求

以企事业单位为例,只有促使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权与管理权合为一体,才可基于宏观层面促使内部审计控制主体得以形成。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若企业规模较大,其董事会均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对企业内部监督予以决策管理,不会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只起监督作用。内部审计部门在报告工作时其上级管理部门为董事会或者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很高,可随时审计各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甚至董事长和股东。若审计部门提出了建议或者意见,被审计者需在规定期限内将其落实到位。在西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之所以成效显著,离不开内部审计组织的权威性、地位高以及独立性。

(四)权责发生制

在现如今预算控制中,最好能够采用权责发生制及收付实现制两者综合管理部分项目。在支出资金方面,可实现一方面在权责发生制下按照债券或是政府产权增加,另一方面通过收付实现制规划为预算支出。若存在长期投资下的项目收入,可规划为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债券或产权减少及收付实现制下的预算增加。对于外债的收回或借入,也可按照权责发生制下的债务支出或债务收入,及收付实现制下的债务支出或债务收入。这样一来,在双基础制管理下债务的变动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的实施能够更好地将政府部门资金支出类别加以统计,有利于支出功能分类的改善。

(五)预算公开化管理

在公共财政建设体系中,预算的公开化、阳光化属于重要环节,要求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将自身在财务上的规划与实际情况向社会大众公开,以达到共同监管的效果。收支分类管理上的变动让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上更为清晰,各项目明细可清楚罗列,在公开化管理下能够有效避免群众意志被官员意志替代,可显著降低资金浪费及暗箱操作几率。在收支分类更为明确的管理下,预算的执行不再像传统管理中那样具有一定随意性,各部门的职能活动中方向、结构及总量均有所反映,尤其在财政支出领域,在具体用途及项目上能够更条理化地面向大众,保障预算内容及预算决策的真实性与透明性。

四、结语

本文着重研究了收支分类的作用及收支分类规范下财务管理的优化策略,认识到收支分类管理是目前我国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财政预算、支出的有效管理办法,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财政管理举措。收支分类的改革属于国家发展进程下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高效、民主政府预算管理的重要推动举措。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收支分类的完善并非单纯制度上的改革可决定,还需各管理者在观念上及自身责任意识上不断提升,同时加强社会多方面的支持、理解与协作,让收支分类体系的作用切实发挥,提升我国财务管理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周伟峰.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预算会计工作的影响――基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3):

106-107.

[2] 赵蕾.从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评价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改革[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44):126-127.

第5篇

关键词:新农保;PADIS-INT;ELES模型;养老金可持续性;保障水平预测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4-0001-10

引 言

1992年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俗称“老农保”。老农保主要通过农民自身缴费和集体补贴的方式筹资。由于农村集体经济衰败,再加上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没有给予支持,老农保实际上是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对养老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要求很高,然而老农保基金不能够用于直接投资,只能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由于保障效果不佳,1999年国务院下令停办老农保。

为了缩小城乡差距,保障社会公平,应对老龄化高峰,在吸取老农保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9年9月4日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中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进行了部署,并做出更为全面的解释,标志着“新农保”试点正式进入操作层面。

新农保设立以来,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截至2012年12月实现了新农保的全覆盖,提前8年达到了十七大提出的愿景目标,同时也推动了“城居保”制度的建立。2014年2月,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亿人,其中享受待遇的60岁以上居民达到1.43亿人。虽然新农保政策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能否满足“保基本”和“可持续”的要求?基于城市化和老龄化的背景,本文运用PADIS-INT软件,从2015年起对未来70年人口进行预测,结合统计数据,利用ELES方法估计了满足老人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年支出,并构建了新农保精算模型,对2015-2085年的新农保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仿真。通过调整参数,对新农保可持续性和保障性进行了探索,并据此提出了提升新农保制度稳定性和保障功能的可行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回顾

(一)新农保保障水平的研究

新农保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怎样的保障水平?大多数学者运用替代率来衡量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后拿到养老金与在职时工资之比,研究中多用某一年度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同一年度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之比,也就是交叉替代率。

张海川[1]通过国际比较认为,替代率在45%左右较为合适。杨翠迎[2]提出了替代率的合意区间,替代率的下限为当地农村低保水平和平均收入水平之比,综合各地情况,她认为替代率最低标准为20%。李俊[3]、张海川[1]、丁煜[4]都发现新农保能够提供的替代率偏低。薛惠元[5]指出在现行制度无法 满足大部分“中人”和“新人”的要求。总体说来,新农保提供的替代率无法满足农村老人的基本需求。

现有文献中主要有两种测算维持基本生活替代率的方法:(1)采取国际公认的最低替代率,如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的警戒线50%。 (2)从需求的角度,运用ELES模型,测算未来每年能够满足需求的资金,通过趋势外推等方法求得未来纯收入,二者之比为需求替代率。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可持续性的研究

新农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取决于政府补贴力度、人口老龄化、覆盖率和投资收益率等因素。邓大松[6]运用精算模型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敏感性进行了分析,发现影响统筹账户缺口和个人账户平均工资替代率的分别是退休年龄、基金投资收益率、个人缴费率和退休年龄,企业缴费率和统筹账户目标替代率。周慧文[7]提出了运用精算技术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路,并提出建立基于人口数据的精算模型。封等[8]和吴永兴[9]分别对陕西省和云南省的新农保运行情况进行了测算,他们的研究都发现提高参保率,个人缴费率会增加后期支付压力,而提升养老金计发系数可以缩小基金缺口。张思锋等[10]]运用队列要素预测法测算了考虑人口迁移情况下的陕西省城镇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发现由于年轻人口的迁入,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明显减小。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可能因年轻人口迁往城市而扩大。

钱振伟[11]在预测我国农村人口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养老金精算模型,发现在未来30年内,养老金将会收不抵支。研究发现简单依靠改变变量指标没有办法达到兼顾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的目的,建议提高新农保基金运营能力,形成“小政府,大社保”的运营模式才能保证新农保可持续发展。

在国家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方面,李俊[3]、邓大松[6]发现政府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补贴支出,仅有部分中西部地区贫困县筹资有困难。易锐[12]对湖北省进行研究,发现县级补贴较低,建议建立“省级+县级”的补贴模式。可见国家财政有能力支持新农保的发展,但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地区差异,合理分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薛惠元[5]发现在个人财力的可持续上,短期有大约5.6%的村民不能缴费,而运用ARMA模型分析,只要未来农民收入能够持续增长,完全有能力承担保费。

(三)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研究

Ronald Lee[13]对美国社会保障部常用的AB75(accuracy balance for 75 years)方法提出质疑,创造了无限期精算平衡预测方法和Flat Fund Ratio的方法。Flat Fund Ratio指基金积累值额度与基金支出额度的比值保持稳定,那么基金就可以被看作是稳定的。Jessica[14]通过国际对比和定性分析,认为政府提供的普惠型养老金比基于收入水平的养老金更能解决老年贫困问题。Miroslav Verbi[15]运用动态世代交叠一般均衡模型(dynamic overlapping-generation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结合人口、家庭结构、家庭消费情况等数据对斯洛文尼亚社会保障系统进行了研究,发现延长退休年龄和减小养老保险承诺利率会对当代人的福利造成损害,但是对后辈更加有利,并且能够延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Kotlikoff[16]运用交叠市代动态模型研究了在当前制度和私有积累制度下的福利效应,发现从长期看来,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在私有的社会保险中获得更大福利。

国外研究社会保障系统最重要的方式是动态世代交叠一般均衡模型。这种模型既有微观理论基础,又与宏观经济理论相联系,与国内常用方法相比,该方法的模型考虑因素更周全,不仅能够测算出各时间的养老保险基金余额,还可以测算出同时期的GDP和就业情况等。还能够将养老保险与经济环境、人口等联系起来,避免孤立地看待问题。然而这种模型非常复杂,模型的求解更要进行编程,国内运用该模型做研究的较少,仅柏杰、席酉民[17,18]、王燕等[19]、李时宇[20]运用该模型对我国社保转轨的效应做了研究。

国内文献中尚无将可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结合,从全国水平出发以及考虑城乡人口迁移的情况和70年内长期平衡的研究。因此,本文将综合社会保险精算方法、趋势外推法、ELES模型和全国新农保数据,在城市化和老龄化的背景下,对未来70年的全国和各地区新农保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测算,并对制度参数和投资收益率等进行分析,探索实现“全覆盖、保基本、有差异”的新农保制度的路径。

二、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政策仿真,即通过数理模型模仿政策运行法。主要包含三个部分:(1)人口预测;(2)满足基本需要的支出预测;(3)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预测。

人口预测采取PADIS-INT软件预测法,而满足基本需要的支出借鉴了孙博、雍岚[21]测算陕西省养老保险替代率警戒线的方法和ELES(扩展线性支出)模型。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模型在吸收封、董璇[22]、李俊[3]、吴永兴[9]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加入了农村居民迁入城市的因素,使得研究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实际。本研究采取美国AB75的衡量基金的可持续性。

(一)人口预测

PADIS-INT是由国家计生委支持,联合国人口司主导,神州数码公司研发的一套已经在国际上运用的人口预测软件。在进行人口预测前需要输入一些参数值,如基础人口、生育率、出生性别比、迁移模式等。

(二)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预测

ELES(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模型是Lluch[23]在LES(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上进行的改进,其表达式为:

基本生活费用是衡量保障效果的重要参数。估计步骤为:

1.运用ELES模型估计过去的乡村基本生活费用。

2.根据十报告“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运用logistic增长曲线对2015-2020年生活费用进行估计。

3.分别运用线性模型和指数增长模型及根据通货膨胀率估计的模型对2021-2085年基本生活费用进行调整。4.由于基本生活费用占收入的比重不会超过30%(根据历史数据得出),在第三步的估计中选择较为合理基本生活费用。

根据李建民的研究[24],老人的消费模式与年轻人的消费模式不同,如果将总体的人均基本支出作为老人的人均基本支出就难免会高估, 因此我们添加一个参数O。

(三)2015-2085年新农保收支预测精算模型

1.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1:目标期间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保持不变。

假设2:选择各缴费档次的人数保持不变。

假设3:所有农村居民具有相同的参保概率。

假设4:同性别农民预期寿命相同。

假设5:参保居民选取档次不变,并且缴费不间断,直至领取年龄。

假设6:政府对参保的补贴随经济增长而变化,两者正相关。

假设7:无退保现象(死亡退保除外)。

假设8:居民在年初缴费,年初领取养老金,死亡都发生在年初。

2.建立模型。模型包括基金收入模型和基金支出模型两个部分。基金收入包括政府财政负责的基础养老金和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以及村民缴费。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如下模型(见图1):

新农保支出模型分为基金收入模型和基金支出模型。基金收入与参保人口、参保率、缴费率和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补贴相关。而基金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支出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两个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给60岁以上老人发放的养老金,领取年龄间死亡人口的返还性支出,以及20~59岁间将保险转入城市的居民的养老金转移的支出。

根据以上模型,即可测算出每年新农保基金的收支。通过对每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与满足老人基本需要的养老金的总数比较,了解新农保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通过观察短期和长期账户出现亏空的时间,研究不同政策方法下的新农保的可持续性。通过对比新农保支出额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得出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

(四) 参数估计

根据现行政策和估算结果(见表1)可知,基准情况下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参保年龄为20岁,每年基础养老金达660元,通货膨胀率为3.5%,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0岁,当前基金收益率假设为3.5%,个人账户记账利息为3.5%。当前情况下,个人年均缴费为5%,政府补贴率为0.875%。据此,我们可以估计现行政策下的新农保制度运行情况。

三、研究结论

(一)2015-2085年农村人口情况

根据PADIS-INT软件预测的结果,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农村人口在2015-2085年之间持续减少。2014年农村总人口为6.19亿,而到了2085年,人口降低至1.536亿。与此同时,农村60岁以上人口不断上升,并在2035年达到顶峰1.88亿,随后逐渐减少,2085年农村60岁以上人口为8 063.5万。与此同时,8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到2053年达到最高值5 920.9万,随后不断下降,直至2085年,80岁以上老人为2 872.7万。

大量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城和快速的老龄化进程,导致农村的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2015年60岁以上人口为18.81%,2035年后稳定在50%左右。高龄老人占比也不断上升,在2015年80岁以上人口为2.41%,2050年80岁以上人口达17.88%,随后保持在20%左右。老年负担系数不断上升,在2015年农村老年负担系数仅为0.15,而2085年则为1.02。2015-2035年间,我国人口将在快速老龄化过程,因此建立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2015-2050年基本生活支出

利用ELES 模型对2003-2015年农村收入5等分的家庭户的各项支出进行回归,从而求得每样上平的边际消费倾向bi和ai。可以得出2003-2015年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然后利用Logistic曲线拟合等方法,估计出2015-2085的基本生活支出。

(三)2015-2085年新农保收支

首先对基金收支进行分析。2015年个人账户基金收入为1 904.8亿元,基金支出为9 498万元。然而,由于老龄化及后期支付额越来越高,基金支出急剧上升。2033年基金支出达3 108亿元,首次超过基金收入(见图2左)。与此同时,当前基金的保障水平一直较低,个人账户支出与基础养老金账户之和长期小于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直到2055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水平才能够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需要(见图2右)。

由于参保年龄不同,同一年份不同年龄的老人的待遇会有差别。因为养老金随着领取年龄递减,越年轻时参保越有利。也就是说,即使在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番的情况下,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仍然不能够满足农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在2050年,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年支出是7 031元,可以看到60~70岁的养老金都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见表2)。然而70岁以上的老人的养老金就不足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2010年新农保制度启动时,一些距离退休年龄较近的老人没有补缴。不补缴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对新农保制度不信任;(2)经济能力有限。高龄老人领取的养老金总是比较低年龄老人低,而高龄老人在保健、医疗上的支出比低龄老人更多。因此,建议给7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高龄补贴,弥补其养老金的不足。

在基准情况下,养老金在2033年出现短期基金缺口,随后缺口不断扩大(见图3)。短期差额占GDP比例首先不断上升,在2069年左右达到2%,此后保持不变。长期个人账户基金在2010年的余额为1 401.9亿元,而在2033年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达到顶峰8 353.9亿元。随后,随着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的增加,个人账户出现赤字,直到2085年各账户赤字为12 823亿元。长期账户余额与财政支出之比逐渐上升,到2085年已达到34%,意味着要用2085年34%的财政支出才能弥补新农保的亏空。

目前基金的可持续性虽然能够满足在2020-2049年不出现亏损,但是不能通过美国社会保障署采用的AB75 方法的检验。此外,基金的保障功能也值得商议。在2055年后,新农保基金才勉强能满足老人的需求。政策仿真的结果表明,在当前情况下,新农保的制度稳定性和保障性都不够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制度进行调整。

(四)各参数对新农保制度的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的影响

调整的基本方法有两种:(1)对养老金计发系数、养老金领取年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进行调整。(2)通过改变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收益率等外部手段进行调整。不同的调整方法会给基金的可持续性和保障水平带来不同的影响,可以调整部分参数,了解其对基金的影响。方案二和方案三分别通过提高缴费水平和补贴率、领取年龄和计发系数、投资收益率等方式对基金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和分析(见表3)。

据此可总结出在养老金管理中常用的几种手段及其给人民福利和基金稳定性带来的影响(见表4)。

(五)政策模拟

本文中实现的政策目标有两个:(1)在2020年后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能够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2)个人账户长期余额在2 085元为正。方案二和方案三表明,依靠调整单一参数难以满足提升保障水平和保持稳定性的功能,因此,根据上一节中调整各参数的效果,可以设计出综合使用各种手段的政策方案,以达到可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目标。

在方案四下,2015年起,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就能够满足乡村居民的基本需要,但在2030年后提供的养老金比基准情况下高。而且在2063年以前,新农保的个人账户的基金不会亏空。

在增加缴费率的方式下,后期养老金水平增加较快,2050年方案五下提供的养老金为14 829亿元,比基准情况下的10 469亿元增加了4 360亿元。但是在2015-2038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低于满足基本需求的养老金。在2015-2020年方案五提供的养老金与基准情况相差不大,但是基金在2051年就出现了亏空。

按照方案六,2015年起,新农保支出就可以基本满足个人需求,并且在2050年后新农保提高的保障水平大幅上升。而从长期看来,70年内新农保个人账户的积累值不会变为负值,可持续性较好。从保障水平来说,方案六是所有方案中最好的(见图4、图5)。方案六包含的政策有:(1)大幅度提升基础养老金;(2)提高个人账户利息至4%;(3)提高养老金系数至209;(4)长期保持6%的投资收益率,可使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在70年内保持平衡(见表5)。

四、政策建议

当前的新农保的保障功能较差,2015年满足基本生活的替代率为30%,而新农保仅能够提供12%的保障水平。研究显示到2047年,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和政府出资的基础养老金才能够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提高新农保待遇水平势在必行。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

本研究显示,在2015-2035年间,将基础养老金提升至150元/月,并且按照通货膨胀率增长,才能使基础养老金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需要。提升基础养老金是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的重要方法,而且该方法不会影响新农保资金的长期稳定性。而这种方案也是政府可以承担的,即使将基础账户养老金提升至1 800元,每年的支出也仅仅占财政支出的2%左右。但是由于养老福利具有刚性,不能肆意提高基础养老金,可行的办法是在新农保实施初期,也就是支出水平较低的时候,提供较高的基础养老金,并且可以为高龄老人提供老年津贴。当新农保整体水平较高时,则不再提升基础养老金。

(二)改善补贴方式和缴费方式

目前政府的补贴方式不利于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因此建议按照缴费的比例为农民提供补贴,以免抑制农民参加更高档次保险的积极性。 当前新农保缴费方式是按档缴费,虽然方便,但是缺乏灵活性,每档之间未来的待遇水平相差很大。如果能够按照收入的百分比缴费,对农民来说可能更加方便灵活。

(三)提高养老金系数

本研究发现,只有在提升养老金计发系数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新农保基金在70年内不出现亏空。目前的养老金系数为139,这个系数是建立在60岁的人平均余命为139个月基础上的, 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提高退休年龄和养老金计发系数势在必行,然而这两项政策必然会降低保障水平,可以配套地使用一些提高养老金保障水平的方法,如提高缴费率、投资收益率、允许补缴等。从政策实施的角度来说,提高养老金计发系数和退休年龄等应该较早颁布,如果到2050年后才开始颁布,可能会引发民众的不满。

(四) 发放高龄津贴并鼓励老人补缴养老金

研究发现同一年份,年龄越高的人领取的养老金越低,这可能与2015年接近退休年龄的人没有补缴有关。这一现象可能是由于老人不知道补缴政策,或者是没有经济能力导致的。因此,可以采取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老人补缴养老金。为高龄老人提供高龄津贴,以弥补他们养老金的不足。

(五)提高统筹层次

研究显示,只有在提高新农保投资管理水平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目前新农保的管理层次仍然在县级,造成新农保基金管理复杂,不利于基金的统筹管理。建议成立省级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私营投资机构对每年的新农保余额进行投资,然后按照约定利率向县里返还报酬。

(六)创新投资管理思路

提高投资收益率有利于维持基金的稳定。研究显示,只要能够维持6%的收益率,新农保基金就能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保证新农保基金长期稳定。目前新农保只能用于存银行,收益率仅仅保持在3%左右。

该投资方式远远不能够满足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需求。比较可靠的投资方法有:(1)产业投资,如页岩气投资;(2)养老证质押贷款;(3)投资国债、股市等。

页岩气是一种储存于泥页岩及其夹层中的特殊天然气,储量丰富,开采较少,是未来能源开采的亮点。美国已经成功地实现了页岩气的商业化,中国也在筹备开发页岩气。如果能够将部分新农保资金投入页岩气开采,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增值,另一方面可以缓解我国的能源缺口,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双赢。

养老证质押贷款是新疆呼图壁市的一种尝试。即农民用自己的养老证向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以现银行贷款率贷款用于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7年间1 260万元保险金增加至2 100万元,农保基金收益759.41万元,年平均利息收入突破100万元,年均收益率为7.5%。这种模式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另一方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他较为常见的投资方式是将新农保资金投入国债,这种方式收益稳定而且可预见,也是适合新农保投资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股市风险较大,短期内不适合采用。

五、发展愿景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优化。这一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朝着“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人口全覆盖”目标又迈进了一步。

2014年7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制定了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基本实现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以往存在的农村与城镇政策不尽一致、管理资源分散等问题被有效解决。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试点之初的每人每月55元到2014年7月提高到70元。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在最低标准之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国城乡居保养老金平均水平已超过100元。

在经济新常态、新型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度整合消除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分割的局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推进城乡制度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城乡居保制度整合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从消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全局思路出发,结合城镇化相关制度的改革,突破土地、户籍等制度的限制,使得城乡居保制度成为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和公共服务权利的有效举措。

两项制度整合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成熟定型,下一步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首先,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一体化的制度衔接;其次做到制度覆盖对象、缴费档次、统筹层次三个统一,并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城乡统一,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最后,需要在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完善落实参保缴费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城乡居民早缴、多缴。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发挥制度的托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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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考虑预计清理费用没有理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规定,可提折旧资产的可提折旧额是它的历史成本或在财务报表中替代历史成本的其他金额,估计的残值除外。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内会计准则,还是国际的有关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都不考虑预计清理费用。

2.预计清理费用不是历史成本,不能准确估计与摊提。①固定资产预计清理费用不是历史成本,而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额是对其历史成本的摊销而不是预提。②实际工作中,除了不动产,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存在清理费用。因为科学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到期处置方式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难估计固定资产使用期届满时预计清理费用的数额。

3.预计清理费用在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摊销而又在发生时据实列支,存在重复核算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如果一开始就将固定资产清理费用预计摊销,而后又在固定资产减少时,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会出现重复核算问题。

第7篇

关键词:国际收支调节;现行货币制度;“双顺差”结构

一、国际收支平衡概念及其调节机制。

1、国际收支概念及导致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原因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由于贸易、非贸易及资本往来而引起的国际间货币收付。各国在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都在寻求用各种手段调节国际收支以达到收支均衡,即进口和出口相对持平。但是,各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努力却往往由于多种原因而付之阙如,较为典型的引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有:结构性原因、货币性原因和收入性原因等。总之,引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样的,相应的调解国际收支的方式也必须多样。

2、进行有效国际收支调节的先决条件

那么,在一国的国际收支调节中怎样兼顾本国利益和世界整体利益?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国际货币制度问题。一个完善的国际货币制度所应达到的目标是,第一,能够促进世界生产要素的有效分配,使所有国家的收入都有增长。第二,能够使世界经济得到稳定。第三,应该是一个有弹性的机体,能够承受住可能发生的外来冲击,减少冲击给各国带来的影响,并且,也要从根本上阻止各国输出其内部的不稳定性因素。第四,必须保证各国的相对独立性,以不妨碍它国和整个体系的方式达到自立的政策目标。达到了以上目标,一定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各国货币关系都是有序的。

国际储备货币是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要素。它确定一定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国际储备和提供国际流动性,并且为国际收支逆差融资提供物质基础。国际汇率制度是国际货币制度的核心。汇率制度的选择对国际收支调节的主要影响是:汇率是否否变动及变动的幅度对国际经济的稳定性和货币体系本身的弹性有影响;对国际收支失衡的表现形式和调节方式有影响。

二、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国际收支调节

严格意义上来说,当前的国际社会并没有在“布雷顿”体系之后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货币制度。金本位制的自动调节或稳定机制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以“牙买加协议”为标识的多元汇兑本位制国际货币制度。欧元的诞生挑战美元的霸主地位,日元凭借战后经济的发展也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近年来,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币也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一极。但是应该说,没有统一的国际货币、各大货币之间汇率变动频繁、国际收支调节严重不对称,国际货币制度的不合理严重影响国际社会收支平衡仍是国家货币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1、美元一强独大,为国际收支失衡埋下隐患。

虽然依“牙买加协议”,黄金非货币化,即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但是由于特别提款权作用有限,欧元危机,美元仍是最主要的国际储备。由于美国拥有世界最强经济实力,各国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及国际贸易计价结算都需要美元,因此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美元作为主要储备货币的地位不会丧失。但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国际储备货币的发行不受黄金约束,却受困于美国国内经济的需求。近年来,美元大量超额供给,因而制造了美国及世界此起彼伏的以经济过剩和资产价格暴涨为特征的信用泡沫。美联储在决定美元供给时,并不考虑储备货币与世界经济的平衡关系,其货币政策的实施结果经常会对其他国家,尤其是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监管有缺失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稳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近20年内世界金融危机连续不断,国际收支失衡,美元的发行就难脱干系。

2,汇率安排多样化后,浮动汇率制对国际收支的消极影响巨大。

按“牙买加协议”,各国可以选择固定汇率制或浮动汇率制。目前,整个汇率体系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区域集团内实行稳定的汇率制,如欧盟及实行“盯住汇率制”国家的汇率制度;二是主要货币之间汇率巨幅波动。一般认为,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一国政府推行本国政策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可以不受外部约束。汇率的波动还能防止通货膨胀的国际传递,使一些国家较为顺利地克服国内的通货膨胀。但经验表明,完全自由的汇率浮动也带来不少问题:一是汇率波动幅度过大增加了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的不确定性,使之风险陡然增大;二是各国经常项目收支对汇率变动的反应迟缓,因而它对国际收支的调节作用不大;三是汇率过度波动,使国际基金组织对国际储备的控制削弱,主要硬通货国家的膨胀政策可以肆意继续下去,而无国际收支问题之虑。

3、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多样、自由化,未能根本性地解决国际收支失衡问题。

在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国际收支调节可通过汇率机制、利率机制、IMF的干预及贷款、国际金融市场及商业银行的活动综合进行。但IMF资金的不足、权威虚,使长期以来全球范围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不能根除。

三、我国未来国际收支调节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不断加剧的“双顺差”国际收支结构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经济发展史来看,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其国际收支结构大致要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不成熟债务国阶段;第二阶段为成熟债务国阶段;第三阶段为不成熟债权国阶段;第四阶段为成熟债权国阶段。由于我国经济处于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期间,因此,我国未来的国际收支平衡目标调节路径将向经常项目顺差以及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过渡。

我国贸易和经常项目顺差长期化、常态化是不可改变的趋势。目前,我国经济主要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日益提高;二是我国高投资、低消费率的经济结构将延续,由此决定贸易项目顺差长期化、常态化。我们应该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注重从扩大国内消费这一源头出发,保持合理的经常项目和贸易顺差。从国际经验看,加大资本项目调节力度是必然选择。我国可以扩大对外投资的渠道,大量使用外汇资产,减缓外汇储备大量积累和流动性过剩,减少国际收支顺差较大的压力;同时,合理引导人民币升值预期,抑制短期热钱流入;加强对短期外债管理,减缓短期间接资本流入,通过这些措施,逐步减少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直至使其转变为一定幅度的逆差。未来国际收支调节逐步转变到经常项目顺差以及资本项目逆差,是一条可行的路径,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特殊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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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从源头上给舞弊,腐败行为予可乘之机。同时造成了单位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利润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为适应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制度建设的首要课题。2000年国家先后了《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意在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升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效果,杜绝经济违法行为于未燃。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第9篇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 收支管理 财务 制度

一、引言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全体居民的健康,是我国社会公共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另一方面也是提高人民健康,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全国农村人口将近8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4%。所以,农村医疗卫生是我国医疗卫生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状况将对全面反映我国医疗服务水平和居民健康状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是实现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所在,更是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途径。

我国卫生部曾经提出在我国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的职责,更是使我国乡镇卫生院回归公益性的有效措施,还是我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财务管理模式面临的问题

对我国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模式是一种新的尝试和挑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在不断的改革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如: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人员考核、资金监管、人员激励、政策导向等。这些方方面面的内容都和医疗卫生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是一种体制的改革,一种机制的变革,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管理中的每个环节。

(一)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的阻碍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传统的乡镇卫生院是以院长任命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职工属于在编人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我国的乡镇卫生院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实行了改革,逐渐发展成为任命制、聘用制、非聘用制三种形式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卫生院的职工也相应地出现了在编人员、在岗人员、临时工三种形式。但是有调查显示,很多乡镇卫生院仍把院长聘用制看作是一种流于形式的走过场现象。在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后,人事管理制度不仅仅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收支两条线”财务的管理需要,还要不断的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进行,对传统人事制度的改革也在实施中,但是乡镇卫生院的院长仍是上级政府部门任命的,虽然也有公开招聘任命的,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主义。对卫生院职工和院长的绩效考核没有一套完整、合理的考核制度,考核的指标也不全面。这就导致卫生院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无法同职责挂钩,激励和奖励制度的缺乏导致卫生院的人事管理浮于形式,服务效率低下,服务质量逐年下降。所以,要积极鼓励卫生院从业人员,提高卫生院的运营效率是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二)政府投入资金的有限

虽然随着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每年政府都在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但是,比例仍比较低,这就意味着乡镇卫生院的资金仍需要通过市场的补偿来维持正常的运转。因此,政府应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财政投入力度,将各项补偿的政策切实落实到位,实现我国的卫生事业与GDP、财政支出的同步增长。同时,还应建立起以政府的购买服务为主的补偿机制,引导卫生院实现自身公益目标,最大程度的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农民健康所取到的促进作用。

(三)乡镇卫生院机构的低运转率,卫生资源处于闲置或配置不足

目前我国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效率偏低,整体上处于低效率的机构运转中。卫生院面临着提高机构运转率、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充分利用的新难题,这将是改革的目标之一。卫生院可以充分做好职工的考核制度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措施来全面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此来提高机构的低运转率状况。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卫生院主要是实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两个过程,造成卫生院人员“吃大锅饭”的局面,从而导致卫生院的服务效率低下、服务质量极差,使广大农民看病要找熟人排大队才能解决看病问题。因此,在体现出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的同时,又可以有效的提高机构的运营效率,为广大农民提供适宜、安全、有效地基本依医疗服务。

(四)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不能适应“收支两条线”的需要

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允许通过医疗收入来弥补医疗服务费用,但是在我国乡镇卫生院存在着严重的“以药养老”的现象,卫生院的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是医疗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的重要来源。另外,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一般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能力较差。但是卫生院属于事业单位,并没有多余的编制来引进医疗业务骨干,卫生院本身没有人事任免权,只能通过聘用的形式来招揽人才,面对待遇较低的卫生院很多医疗人才根本不愿到卫生院来工作。最终使卫生院出现人才匮乏、医疗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机构建设臃肿的现象。

(五)很多无法预测的因素导致卫生院年度经费预算难

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一般包括:收支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但是对于乡镇卫生院而言其预算一般只编制收支预算。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卫生院的收入全部上缴,而支出则由政府全额拨款。所以,政府必须做好预算,这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必要条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针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一般采取定额与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定额补助。另外,目前我国乡镇卫生院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财政补助不足,卫生院的部分经费可以通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来进行补偿,所以确定政府对卫生院的拨款是政府对卫生院投入的主要依据,更是收支两条线的难点工作。

(六)难以确定卫生院的收支核算标准

由于乡镇卫生院的收入较为繁杂,如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相关辅助检查费用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的项目主要有业务支出、人员工资支出、设备经费支出、基础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还有一些不可提前预测的支出。由于在卫生院存在如此繁多的收支种类,所以在具体的核算中就很难做到合理、科学的预测。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作用

(一)规范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通过实践说明在乡镇卫生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设立了会计核算中心,实施集中支付,同时规范了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通过有效的审核卫生院的各项支出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督,降低了卫生院的各项不合理开支,减少了资金的浪费,达到收支管理平衡的目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并能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向各部门提供财务信息。

(二)改变了卫生院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的隐患

通过财政拨款提高了政府对卫生院职工工资的拨款比率,使职工工资得到保障,工作人员积极性增加。同时通过对职工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法,制定了岗位工作目标,极大的带动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三)规范了药品采购和药品价格

通过对药品采购制度的规范,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逐渐将药品价格降低到底线,把更多的实惠让给人民群众,切实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同时,通过对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探索和研究,改变了过去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业务收入挂钩的工资分配方法,提高了卫生院的整体管理水平,使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大幅度提升,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医药费用的增长,真正做到了降低医疗费用、让利于民。

总之,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我国农村医疗事业的一种大胆尝试,涉及到诸如人事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等多方面的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仅改革了卫生院收入和分配挂钩的内部运行机制,更是彻底切断了职工工资和业务收入之间的关系,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了优质服务的医疗保障,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金春莲,王景福,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支结余两条线管理的背景与关键点[J]。中国卫生资源,2005.1(25)32-35

[2]刘正喜,赵瑾瑶,乡镇卫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思路[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7)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收入管理,规范土地收储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土地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收入管理的意见》(赣府发[**]13号)、《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赣财综[**]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业务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清算后,纳入政府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土地收储业务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按照“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仍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按要求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土地储备机构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财务负责。

第二章土地储备收入管理

第六条土地储备收入是指储备机构通过收储、经营、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土地储备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地上建筑残值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收储土地出让后所获得的收入。土地收入的确认以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依据,合同地价款是指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总价款,扣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出让前或出让过程中应由受让方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地价款。

第八条土地出租收入是指收储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其场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得的收入。

第九条地上建筑残值收入是指收储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变卖收入。

第十第土地收入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县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设立过渡户收纳土地收入,在收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收取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一并由缴款人直接缴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获得土地收入时,由土地储备机构开出《土地收入缴款通知单》通知缴款人和县财政部门。

缴款通知单应载明缴款人、缴款项目、缴款金额、缴款帐号、缴款期限等到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土地收入进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后,由县财政部门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专用票据和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定期与县财政部门核对收入帐务,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清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第三章土地储备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发生的应进入土地收储成本的全部支出。土地储备支出包括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补偿性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征用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补偿支出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丧失土地经济补偿。

安置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用于劳动力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农作物的经济补偿和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的经济补偿。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法收购城镇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开发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征用土地后,用于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公共设施配套支出。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直接用于收储土地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要求分摊的,应按受益原则支付。

公共设施配套支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为增加收储土地价值,用于建设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配套的支出。

第十七条税费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征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及规费。

税收主要是指依法应缴纳的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转移土地的契税。

规费主要是指依法依规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费、土地清算费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等。

土地清算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5‰提取付给县财政部门。土地清算费的主要用途是财政部门聘请会计事务所审查宗地预、决算和土地管理票据印刷以及业务培训等所需费用开支。土地清算费年终结余较大的,县财政部门应通知土地储备机构适当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八条利息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收储土地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应付已付利息支出。

第十九条其它支出是指除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和利息支出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采用权责发生制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补偿支出、开发支出和税费支出按宗地核算,分别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按受益宗地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章宗地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储土地的财务收支实行宗地预决算审批制度。预决算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是指政府确定收储某宗土地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规定编制的支出预算和按市场时价确定的收入预算。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宗地预算报告、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预算表(附表一)、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资金收支计划表(附表二),并附收购征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收购征用土地的可行性报告、意向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宗地财务收支决算是指收储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实际支出编制的支出决算和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合同地价款编制的收入决算。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应包括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表(附表三)、收储协议、拍卖(招标、挂牌)成交单、土地出让合同,并附有关资金收支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前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有关政策、标准和实际需要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在办理土地储备支出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当实际支出数与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发生较大变动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宗地预算调整意见。调整预算要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或复审的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批复意见。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储备机构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收到决算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

第五章资金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和一个“基本帐户”;县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业务与管理费用实行“一个单位,两套账本,两个帐户,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

“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的成本支出,该帐户除财政拨入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土地收储成本和土地储备机构借入贷款外,不办理其它资金入帐。

“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县财政按宗地土地收益分配规定比例清算核拨的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由县财政部门用于办理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的收益清算和保证金等暂存款的清算。

第六章土地收益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土地收益是指收储土地出让的合同地价款扣除收储土地的成本费用后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土地收益在宗地决算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宗地根据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时,填制出让土地收益分配表(附表四)。土地收益的分配顺序是:

(一)按土地收益总额的20%的比例核拨土地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筹备发展基金。

(二)按土地收益总额的10%的比例核拨土地筹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三)其余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上缴国库。

县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收入上划国库填制“一般缴款书”时,应按规定分别缴入不同级次的国库。

第三十五条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不得挪作它用。

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累计提取数额达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时,县财政不再计提。

第七章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是指为了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县财政从土地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核拨。

为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在储备机构未出让或未清算前,可从“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中的土地出让价款中预拨,储备土地出让或清算后结算。

第三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也可纳入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使用,不设立“基本账户”,但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支出,更不得挪用“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的资金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三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管理费用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管理费用预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编制上年度管理费用决算。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四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预决算应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财政部门批准。

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由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当年结余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使用会计科目。考虑到土地储备机构业务的特殊性,土地储备机构在核算土地收益业务时,在会计科目的资产类下设103“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和104“土地储备”会计科目。

“财政清算专户资金”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实际上缴“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的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确认财政清算专户收到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收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冲减专户资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尚未清算的土地收入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

“土地储备”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资产。土地储备机构发生土地成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宗地决算将“土地储备”结转“事业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已经支付但尚未出让的土地资产。

第四十三条土地收储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土地收储实行宗地预决算制度的特殊要求,分期、分宗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季度终了10日内和年度终了3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土地收储财务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土地收储财务报告是反映土地收储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表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资产负债表(附表五)、土地收储和出让基本情况表(附表六)、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表(附表七)、土地出让成本支出明细表(附表八)、尚未出让土地收储成本支出表(附表九)。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支出情况,宗地收储、出让情况,土地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八条管理费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附表十)、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管理费用收支执行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及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接收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11篇

[关键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制度 建设

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组织类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从事的财务活动与国家财政资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但由于所处特定管理范畴、特定业务范围、特殊管理行业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此类单位具有一定程度的经营、服务、管理性收入,因此其可以通过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节约成本支出等方式改善自身的运营状况,扩展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但这一切都需在有效的监督或控制体系下进行,这不仅是出于国家维护其职能的需要,而且也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牵制制度失效

长期以来,由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内控意识淡薄、人员编制有限、会计电算化水平不高等原因,经常出现不相容岗位兼职、会计人员同时拥有多种权限的现象。例如,某一会计人员可同时担任出纳、记账或审核等岗位,业务处理流程极不规范,在会计电算化操作中也是如此。这种内部牵制制度的失效性严重制约了内部控制防范的发挥,因此极易出现管理漏洞,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财务管理失控,极大的增加了财务舞弊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2、与日常运营相脱节

由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身经营行为的独特性,使之具有了既不同于普通行政单位,又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独特性。鉴于此,许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财务工作的内容或方式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改进,但却并没有因此而改进内部控制制度,例如对涉及现金收支的所得经营服务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等并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模式,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预算外资金在单位外部长期流动,形成了账外账,极大的纵容了“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3、预算控制缺乏力度

作为内部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预算控制目前还并没有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内控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的缺乏使预算控制常常成为形式主义的缩影。例如,许多单位在预算的编制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将部门预算在本单位内部按组织体系进行科学的统筹分析,也没有对本单位各部门的经费审批权限实行责任预算约束。同时,由于部门预算编制的粗糙性和狭窄性,也无法对本单位内全部的财务收支事项进行完全涵盖。

4、监督评价体系缺乏

由于多年来所形成的积习,事业单位自身的内审体系一直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形同虚设,其既不能形成对预算编制或执行的跟踪评价,也不能对本单位其他的财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对外部监督机制的引进也仅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其中,大部分事业单位是迫于上级的压力才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也普遍缺乏对委托审计单位通力的配合,从而无法与内审体系一起对本单位所有的财务行为进行全面、客观、有效的监控。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内部控制的相关改进策略

1、创造优良内部控制环境

从整体来看,任何单位的内控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控制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本单位内部控制的遵循和执行。由此看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通过设立合理的组织机构,科学的确认管理职能,以及明确责任分配方法等方式,来为每个组织划分职责权限,以达到因人而异、因岗而异、因事而异,责任与权利对等的有效目的。另外,还要注意综合运用目标控制、计划控制、定额控制、预算控制等管控方式或方法,重视控制措施的侧重点。

2、强调与日常运营的关系

为了有效的开展内控活动,体现内控活动的目的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以经营服务活动为重心,针对经营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控制等改善内部控制措施。例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效仿企业财务管理的方式,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经营收入、经营支出、事业收入、事业支出等进行有效、合理的分离,以达到对经营活动或事业活动分别采用不同内部控制方式的目的。由此可见,这种内部控制双模式的体系方式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独具的。

3、充分发挥预算控制职能

为了体现或提升预算管理对内部控制的支持力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按适量、分类、规范、科学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在预算的编制环节和执行环节中突出过程控制,以及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以及反馈调整。另外,在部门预算的执行中应特别注意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建立合理、规范的预算调节机制,防止随意调加预算、超预算以及扩大预算范围等行为的发生,以维护预算编制执行过程的严肃性。

4、完善内外审计监督机制

为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先应按规定设立内审或类似职能机构,将内部审计融入本单位的组织管理流程,并使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对于内审范围,也应通过内审工作领域的拓展,将本单位所有的经营、财务行为纳入该范围中,以提升内审工作的有效性。其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还要通过积极引入外部审计力量,来提高内控工作的效率,外部审计不仅可充分避免内部审计因缺乏独立性所带来的低效率,还可实现对本单位审计信息的及时向上反馈。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当前新形势下,由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存在的独特性,其在内部控制中同时具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特点,因此必须对其兼容并取、统筹兼顾,并与自身的控制环境和实际状况相结合,方能建立一套真正适合于本单位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

参考文献:

[1]闫丽莉.探析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经济,2010;5

[2]肖成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

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许可证、票据以及收支管理进行年度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制度,组织实施对市属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及区县单位的抽查工作。协调各执法部门的相关检查,避免对同一部门、单位重复稽查。其他部门涉及收费的执法检查,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制度,组织实施对本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

第四条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稽查。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以予安排,不得向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年度稽查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

(二)是否未经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市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已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五)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所属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是否执行国家、市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已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

(三)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票据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领取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是否按照规定领取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三)是否按照规定购领、使用市财政部门统-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支出;

(二)是否按照规定设立部门或单位银行帐户;

(三)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管理体制;

(四)是否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五)是否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

(六)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年度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自行检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应当对稽查工作做出统一部署。

第十二条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或提交下列资料:

(一)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或单位开设银行帐户的文件复印件。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财务会计资料;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报告;

(八)同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稽查任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稽查情况,向被稽查的部门和单位分别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被稽查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以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同级国库;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变更征收对象的;

(三)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称继续收取的;

(四)擅自延收期限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国家已明令降低征收标准,仍继续按原征收标准执行的。

第十六条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

(一)不按规定领取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的;

(二)不按规定购领、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的。

第十七条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一)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和资料或拒绝接受稽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收费文件的。

第十八条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未按照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三)在编制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时,未按规定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内容;

(四)未按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行为的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移交有关部门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对财政部门下达的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13篇

[关键词] 企业内部控制销售与收款

一、内部控制概述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运用现代企业的系统理论、控制理论和信息理论,按照企业控制与管理规律要求建立起来的经营管理体系,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防止弊端,保障财产安全,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一词,最早出现在193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前身)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文告中,指为保护现金和其他资产,检查簿记事务的准确性,而在公司内部的手段和方法。

在市场经济中, 内部控制的固有功能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制约的内在机制,处于企业中枢神经系统的位置。正确的认识内部控制的作用,对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销售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搞好销售环节的内部控制对整个内部控制系统来说至关重要。销售业务发生的同时会伴随着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币资金业务的发生,销售内部控制必然包括销售及应收款与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销售内部控制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共同组成有机的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与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紧密相连,共同发挥着相应的控制职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财政部于2002年12月23日颁布并实施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这一规范对加强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目前企业的状况而言,内部控制尚未建立完善的控制制度,销售内控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更是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销售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合同是双方对未来合作事项的安排,一方付出某种代价换取对方的特定行为,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同签订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对未来的安排能如期实行,实现预期的利益。销售业务中签订合同环节,由于合同不规范,未充分考虑异常情况等,常常会导致以后的经济纠纷。发生纠纷甚至诉讼,无疑会使一方或双方的合同目的搁浅甚至落空。因合同本身的问题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一再发生于经济生活中。

2.销售环节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的份额以15%为宜。但在一些企业中超过这一比例,使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导致企业出现偿债风险和资金短缺风险。

(2)按照惯例正常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期一般控制在三个月以内,而有些企业的应收账款账龄一般在六个月至一年以上,还有二年以上甚至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龄普遍过长。

(3)有些企业有金额庞大的应收账款常年挂账,欠款企业已经倒闭仍然不做处理。这些账款仍视为债权,但实际已无法收回,造成虚盈实亏的假象。应收账款中债权不实的问题严重。

这些应收账款的存在,使企业用有限的流动资金用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大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又在一定程度上虚增了收入,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现金收支业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一是更改凭证金额,虚构内容。二是无证无账或票据不一致。三是撕毁票据、盗用凭证。四是少列、多列总额。

(2)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管理存在的漏洞:一是私自提现、支票套物。二是涂改银行对账单。三是私自背书转让,出借支票。四是多头开户,套取利息,截留公款。

货币资金是企业所有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目标。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货币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和货币资金回收的安全可靠,防止贪污舞弊行为,保证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三、加强销售内部控制的措施

1.为保证企业销售业务顺利进行, 管理者对销售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十分必要

有效的销售内部控制目标是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济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的保障。其中:一是销售确认环节的控制目标,包括:保证货物的安全完整;保证销售业务的有效进行;保证货款回收及时准确;保证销售业务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二是销售环节控制点及控制措施,其中,货币流程中的结算,信息流程中的记账,实物流程中的核发,分别决定着钱、账、物的控制成效,它们是产品销售控制系统中的关键控制点。

2.销售与收款业务紧密相连,加强企业销售内部控制的同时,必须要加强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

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目标包括:应收账款的真实正确;应收账款的及时收回;控制坏账损失的发生。针对以上目标首先要从源头控制,压缩应收账款发生的额度与频率;其次完善应收账款合同控制、资信调查控制、核准控制、及时清欠货款控制、核对账目控制、应收账款账龄的分析工作等内部控制制度。

3.健全的货币资金内控系统,既保证了货币资金合法、真实、安全和完整,又使其真正成为防范会计工作的“人工屏障”

(1)货币资金完整性控制。货币资金完整性控制的范围包括各种收入及欠款回收。

(2)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由于应收、应付票据的变现能力较强,故也将其纳入货币资金控制范围内。

(3)货币资金合法性控制,货币资金合法性控制针对的是货币资金收入与支付的合法性控制。

(4)货币资金效益性控制,货币资金效益性控制是服从企业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通过运用各种筹资、投资手段合理、高效地持有和使用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

四、结论

第14篇

摘 要:近几年来,财政实行部门预算,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行政府采购,进而实现宏观调控,适应并稳定市场经济发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实现资金优化配置。在财政管理体制的这三项改革中,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三者的核心,目前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正普遍加以实行。

中图分类号:F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09-02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收缴与支付的管理制度,由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因此也被称为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制度。

一、以往的国库支付制度存在着某些弊端

我国以往传统体制下的财政国库支付制度,其基本特征是预算单位多重设户、财政资金分散支付,显然这种运行方式早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

日益明显的弊端,主要有三方面:

(一)缺乏对预算单位在财政资金使用上的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

许多预算单位分散和重复设置账户,致使财政资金流经环节过多,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单位不仅自行管理银行账户及使用,而且还拥有着实际支配资金的决定权,导致支出行为随意性比较大,进而发生了资金在使用中被各种挤占、截流、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特别是专项资金,基本做不到专款专用。财政有关部门只能依赖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和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其支出过程中的违返犯纪行为,从而做不到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

(二)容易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变相加大政府运行成本

由于各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而预算资金的按期拨付及其逐渐支付的过程,必然会使大量财政资金滞留在单位银行账户上,形成分散在各单位的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并在银行低息存储。然而财政部门要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往往正处于缺少资金的状况,却反过来还向银行高息借贷,这样就变相地加大了政府的运行成本。

(三)难以为预算的编制、分析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因为财政资金大量分散于各预算单位部门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馈迟缓,支出信息只能事后经过层层汇总后得来,财政部门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难以对财政和宏观经济形势做出及时、准确判断,从而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带来的显著成效

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各预算单位的多头开户改为国库单一账户;由原来的预算单位自行支付改为财政集中直接支付与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财政资金由预算单位的分散存放改为财政部门的统一存放;将以往的事后监督改为实时监督,将事后反馈改为实时反馈。经过近几年来的实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有四方面:

(一)有利于财力资金统一调度,降低政府资金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有效地解决了过去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和多账户存放的问题。各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预算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账户直接拨付,减少了中间环节,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资金划拨与支付的成本,提高了预算资金使用效率。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和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专户,有利于财政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政府能够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强化财政预算的执行,规范预算单位的财政收支行为,有效预防预算单位挤占、挪用和截流财政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将预算执行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把对支出预算总额的控制细化为对每笔支出的控制,使各项财政资金支出能够严格按照预算来执行,从而规范了预算单位的财政收支行为,减了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强化了预算的严肃性。同时,由于实际的财政资金到不了单位的自行账户,使单位要挤占、挪用和截流财政资金无可乘之机。

(三)有利于健全财政监督和管理机制,将事后监督变为全程实时监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支出单位、财政国库支付部门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机体,财政部门依托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银行每天反馈的支付信息,实现对预算单位的每笔财政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全过程监管。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对财政支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还有效地防止利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预算资金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建立起统一、高效、规范的预算资金申请与拨付关系,进一步监督约束了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方面,树立起依法执行预算的观念。国库集中支付额度必须严格按照经人大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对于预算支出中需要调整的项目和内容都必须按程序报经原批准部门进行调整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若干变化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预算单位执行着财政直接支付和单位授权支付两种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是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相关部门经过审批,通过银行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商品和服务供应方,包括统发工资支出,额度较大的工程、物品、服务等集中采购支出。授权支付是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自行拨付给商品和服务供应方,包括未实行统发工资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和零星支出等。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时与原来的账务处理也有很大的不同。以事业单位为例。

(一)在直接支付方式下进行账务处理

1.预算单位收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转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及银行盖章转来的工资发放明细表256000元。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256000元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56000元

2.预算单位财政预算内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汽车一辆,并收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转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及相关原始票据200000元。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200000元

袋: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00000元

借:固定资产 200000元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 200000元

(二)在授权支付方式下进行账务处理:

1.预算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转来的《预算单位授权入账通知书》金额1000000元。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00000元

贷: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授权支付 1000000元

2.预算单位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采取转帐方式购买零星的办公用品支出1000元。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1000元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00元

3.预算单位在国库支付中心提取现金2000元,用于单位差旅费用报销。

借:现金 2000元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000元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2000元

贷:现金 2000元

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对财政性资金运行方式的根本变革,是加强财政收支管理,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重大举措。但是改革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预算单位和财务人员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观念未转变,认识不到位;预算单位财务开支标准不统一;财政直接支付比例不高;财务人员对相关的业务处理不熟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等。对此我们提出的建议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消灭抵触情绪;加强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完善和统一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减少单位授权支付比例,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例;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广大财务人员对国库集中支付政策熟悉,了解有关的操作程序,能够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逐步完善和提高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蒋晓凤.关于我国预算会计体系改革的探讨[J].现代商业,2009(17).

[2]王永利.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思考[J].商业经济,2008(5).

第15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规范执收、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项目,超范围、超标准征收。

第六条各级政府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征管机构,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九条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税收入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资金、附加,不含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

(三)罚没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的罚没款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家批准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应当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其他收入是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征收和收缴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送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未明确而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未确定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下放或违法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不得转委托。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在选定的代收银行开设市本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对不宜由银行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执收单位可以开立收入汇缴过渡户,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单位支出。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各级财政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六条代收银行要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办理开设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传递等业务。各代收银行按照“就近缴费、专柜办理”的原则,开展业务,并按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的要求提供报表、清单及对账、查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一般实行收缴分离方式,暂时难以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方式。

收缴分离是指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各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集中汇缴是指由执收单位将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汇总后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罚没款实行罚缴分离的办法。被处罚人应当持处罚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罚没款,由执收单位收取后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汇总后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税金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的税金列报相应支出。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缴款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或执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要严格依法执收,未经批准不得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

因情况特殊确需缓征、减征、免征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已上缴的误征、多征和批准减免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退还。

第二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得直接计提或坐支。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并纳入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财政支出。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种政府性基金和部分具有特定用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款专用,与单位支出脱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中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收缴、清算的有关制度,规范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将有关资金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及时上缴国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其他财政特设专户。

第二十六条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解、下拨,不得在上下级执收单位之间直接划拨。

第二十七条规范和完善政府调剂资金征集办法,市政府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中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项目实行适当统筹调剂,按一定范围和比例征集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征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规定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税收征管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除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财政、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执收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

(二)擅自下放、违法委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权的;

(三)未按照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规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四)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擅自在上下级执收单位间直接上解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八)违法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

(九)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第三十七条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代收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不按照财政部门其他管理要求办理的,一经查实,由代收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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