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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便没有婚姻登记档案。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共同参与,但从根本上说,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进而享受与义务相等的权利。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而不是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不是个人所有的档案,而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民政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登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职责。但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就全国来说,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就是要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由谁主管,由谁指导,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什么工作职责。体制和职责明确了,才能通过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方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在来源、内容、形式等方面与文书档案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文书档案的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并遵循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使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按图索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这样,既便于今后的检查指导,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三)严格遵循上位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使档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从属于法律、法规。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即上位法来制定,其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或者规定的原则,不得出现不一致或抵触的情况。同时也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吸收工作中成功的经验,转化为具体的规定,使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有明确的目的
树立科学的管理思想,确定管理的目的,才能实现正确的目标。
(一)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数量比较大,而且形成于不同级别、众多的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婚姻登记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就无章可循,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作为《婚姻登记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于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共18条,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了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整理方法以及保管期限:规范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利用和鉴定销毁工作。此外还针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设计了6个格式文件,作为办法的附件,以统一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模式。《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使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婚姻关系是否依法缔结或解除,一是以婚姻证件为凭,二是以婚姻登记档案为证。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真凭实证,又保存在婚姻登记部门或档案部门,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从工作实践来看,婚姻登记档案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为突出,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证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齐全完整;二是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三是保证婚姻当事人的查询利用,并保证其婚姻登记信息不被非法利用。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科学依据
婚姻登记是结婚和离婚这种民事行为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时展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法》是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原则、要求、方法等规定都不能违背它。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是规范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法规,其有关规定是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保证,必然要体现在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三)2003年9月24日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既是对《婚姻登记条例》的细化,也是对婚姻登记程序和内容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制式文件,更是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来源。因此,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专用名词和程序规定,也参考或借用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的内容。
四、坚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这就是说,国家档案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的档案法规和业务标准,提出统一的方针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指导。省、地(市)、县档案局可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档案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监督和指导本地区档案工作。
(二)各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管着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个部门的工作,与其下属各单位和组织形成一个系统,每一个系统的档案工作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个专业的档案也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对各个系统、专业档案工作进行宏观上的监督与指导,同时也要通过各专业主管部门来制定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通过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加强对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991年5月30日国家档案局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某些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特殊的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或某些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规章,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文件”,“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应注意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调一致”。这说明,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专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领导与管理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档案工作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背景
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历史悠久,但婚姻登记档案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特别是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出台后才逐步建立井完善起来的。目前,我国每年办理婚姻登记1000多万对,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数量大、而且其来源、内容、形式都比较单一,在归档范围、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与文书档案有不同之处,应属于民政专业档案的范畴。根据
多年来,一直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各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水平极不平衡,一些地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比较混乱。这严重影响了查证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依法解除;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工作的进行。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出台本办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1989年,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调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情况.起草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台。2003年10月,再次启动起草工作。民政部档案馆、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民政部法制办公室、国家档案局有关司局经过两年多共同起草、会商,形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2月分别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经双方会签后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
2、意义
一是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这也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所在,(办法》共18条,既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又规范了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归档要求和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移交、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的原则与方法。它的颁布实施必将规范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是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凭借婚姻登记档案可以检查登记机关和登记员是否依法行政;登记机关也可以凭借档案确定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在或者依法解除,为百姓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更好地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
三是保证利用者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利用者的范围、利用档案的范围和需要履行的手续、应遵守的规定。这为利用者查阅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其利用档案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四是促进我国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在登记机关保存一定时期后,要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这说明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是登记机关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完整、管理规范的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为国家积累丰富的史料,为社会学家研究婚姻家庭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办法》起草的特点及对有关内容的理解
1、《办法》起草上的特点
一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是正确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在四类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材料中,都有一条“其他有关材料”,主要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还可能产生一些新的归档材料,为以后新增加的材料留个接口。例如,目前婚检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后有关法律可能对婚检做出明确规定,届时结婚登记材料就应增加婚检材料。
三是整理方法的规定尽量做到简化整理、便于操作。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传统的“文书立卷”与“以件为单位整理”两种方法的优点,简化整理程序,加盖“归档章”,不装卷,不写卷内目录。
2、若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应正确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应当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专业特性:数量大,其来源、内容、形式都较单一,在归档范围、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与文书档案有不同之处。还应当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基本属性,就是其凭证作用。
二是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国家民政部对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婚姻登记档案由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三是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内容确定。有原件的归原件,归原件不便的则归复印件。关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已有明确规定,《办法》就简而言之。
四是档案的移交。婚姻登记档案主要形成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办法》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这既符合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符合档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则。
五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将分类原则定为:按年度;婚姻登记性质两个层次划分。其中按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撤销婚姻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将其归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从方便档案
整理和利用两方面考虑,(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按年度归入撤销婚姻类。因为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是对原结婚事实的否定,所以特别强调要在当事人原结婚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备注有关情况。
六是立卷原则与整理方法。根据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特点和各地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确定了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材料,分别将一对婚姻当事人的材料组成一卷。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文书档案“立卷”与“以件为单元整理”的优点,形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独特的整理方法:一对当事人材料立一卷,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卷皮和卷内目录,而是在每卷第一页加盖归档章。既简化了整理工作,又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七是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100年,主要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寿命不超过100岁,少数人100岁以上,最多是125岁,《婚姻法》规定男方22岁女方20岁才可以结婚,其婚姻登记档案保存100年,足以满足子孙三代人的利用需要。为慎重起见,《办法》还规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按程序进行价值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将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会永久保存。
八是档案利用的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办法》对利用做了较严格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一般仅供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当事人使用;公安司法机关、律师等为了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须经档案保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井严格履行查阅手续;婚姻登记档案一律不外借;利用者不得损毁婚姻登记档案,不得随意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因为利用档案的需求比较复杂,档案保管部门还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利用制度。
三、《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民政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的关系。民政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级档案部门,这两项业务都是以块块管理为主。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档案移交时双方要商定好具体移交时间。
二是婚姻登记业务部门与综合档案室的关系。业务部门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构,而综合档案室是机关内各类档案的综合管理机构,按道理,婚姻登记档案形成后,应定期移交机关综合档案室实行综合管理,但由于婚姻登记档案属于民政专业档案,业务性较强,利用较频繁,再加上一些综合档案室暂时不具备保管条件,这样,也可以采取综合管理的另一种形式――分室保管,但档案目录应交综合档案室存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室指导。
三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有的地方因利益问题,民政部门不愿将婚姻登记档案移交到当地同级国家档案馆,有的地方国家档案馆因库房紧张拒收婚姻登记档案或向民政部门收取档案保管费或收取高额查档费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没有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婚姻登记档案虽然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的一种专业档案,但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在民政部门保存一定时期后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是专门为保存国家长久档案设置的文化事业单位,保管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是婚姻登记档案的最终归宿。民政部门、档案部门都不应站在部门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应以大局为重,保管、利用好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含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婿征)登记、离婚(含撤销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修改理由:1.补发结婚证的主要依据是原始婚姻臀记档案的复印件,在办理结娇臀记与补发婚姻登记证时提供的证明当事人的材料是相同的,只是办理结婚(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时,登记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履行签字手续,而补发婚姻登记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结婚登记与补发结婚证的性质相同,目的也是一致的,即最终领取结婚证(明),所以笔者认为把补发结婚证含住结婚登记里面是合理的。2.尽管离婚登记与撇销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归档材料不尽相同,但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最终解除婚娴关系;把属丁一类性质(解除婚娴关系)的档案集中统一整理立卷,便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小沦在法律上以什么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也不管再婚在法律上视为二婚,或撤销婚姻后再婚在法律上视为初婚,从档案的角度出发,档案工作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科学管理档案,为利用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档案利用服务。所以条款中笔者将撤销婚姻登记含在离婚登记里面。
以上对婚姻登记档案的重新定义之合理性在于,把意义、性质相同的档案材料归为一类,便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及排列,便于提供利用,便于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含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婚证)、离婚登记类(含撇销婚姻)两类。原《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下面的两个条款不变。
修改理由:婚姻登记档案定义的改变导敛了其分类的变化。这样分类的优势在于:1.便于意义与性质相同的一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2.这种分类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两类,这样在按照年度一类别排列档案时只有两个流水号,避免了全宗内排列类多、重复档号多,容易造成混乩的现象,而且这样排列也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条(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婚娴登记机关
年度婚姻登记忡质归档。
修改理由:婚姻登记饥关有民政部门下属的婚姻登记所,还有隶属丁乡镇管理的婚姻登记处。区分开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再按照年度一婚娴登记肚质分类,便于档案的提供利用和现代化管理。
第十条(六)
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建议修改: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类别号、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类别:结婚或离婚。
修改理由:不同性质的婚姻档案应在归档章中按照类别注明,避免档号编制上出现重复问题,而且保持编制目录和档案编号的一致性,既方便查找档案又便于档案有序排列。
第十条(八)
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建议修改: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在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中设备注项,结婚登记档案目录的备注项应注明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婚证。离婚登记档案目录的备注项应注明撤销婚姻。
修改理由:目的是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服务,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的数字化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补发婚姻登记证是依据《办法》第八条(三)款中“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的补发婚姻证明的,保管期限为100年;补发婚姻登记证依据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办理的婚姻证明作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5年。
修改理由:补发婚姻登记证是因结婚(或离婚)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重新办理证件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原始的婚姻登记档案,在办理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原始婚姻登记档案的复印件。由于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最基本属性,也是档案价值的体现,档案只有具备原始性才会更有保仔价值,而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成份是原始婚姻瞪记档案的复印件,所以在档案保管时它的保存价值不会有原始的婚姻档案保存价值大,因此在确定保管期限时把这部分档案作短期保管。另外,目前由于贷款、购房、出国、财产继承、独生子女费等原因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数量日益增多,如果其与原始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都是100年,这无疑会增加档案馆的负担,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将补发婚姻登记档案作3―5年短期保管,只作为一个临时的参考依据。而依据“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的补发婚姻登记,由于需要重新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因此这部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100年。
第十五条(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婚姻舣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区别的。对前者可以有以下两种理解:1.是维护提供利用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是维护婚娴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了歧义。而后者是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加强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工作的同时,维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而言,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位的,如果条款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存在不明确性,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时很容易在理解上有偏差,导致工作上的失误。举例说明如下:某男女同居达十年之久,生有一子,后男方离开女方。2003年4月,女方到婚姻档案保管部门要求查阅男方的婚姻登记档案。目的是,如果男方未婚,就以事实婚姻为由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男方已婚,就到法院控告男方。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由于没有明确指出维护什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站在利用者的权益考虑,为维护利用挡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查档要求应该得到支持。这种提供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结果是侵犯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该条款作出修改很有必要。
第十五条(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闭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建议修改: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确认其出具的利用档案合法性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领导市核,可以利用。
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特点分析
(一)婚姻登记档案构建对象均为“一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要是在婚姻登记部门的各项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中,比如补办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结婚登记中所构建、形成的,其档案构建所涉及到的主要对象为具有或是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人,不论是补办、离婚、撤销还是结婚,档案构建对象均为“一对”,而绝不可能为一个单独的个体对象,也不可能如同人事档案或其他档案一般,为每一个人单独建档。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具有专指性。婚姻登记档案是一种专门性的档案,它是婚姻活动主体在补办、离婚、撤销或是结婚过程中所形成的,而档案中所涵括的内容,通常都是针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收集、整理的各类信息、资料。这些资料的来源有可能是当事人自身所出示的材料,也有可能是法院副本材料或是婚姻登记部门在处理当事人事宜的过程当中所累积、形成的材料。但不论如何,这些材料内容针对的都是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除此之外的内容都不会牵涉到,所以具有非常强的专指性。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具有动态性。婚姻登记档案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是相关联的,如果其婚姻出现了变动,那么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也就会做出相应的变动,婚姻登记档案内容的形成具有动态性。
(四)婚姻登记档案具有保密性与保管期限一致的特性。在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中,包括了许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内容,而这些信息内容都是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必须要对外进行保密。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对档案进行利用,则需要完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防止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确保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其次,与其他的档案管理有所不同,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分段的“时长”或是“年限”这样的概念,所有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都是统一的。
二、对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增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应当增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使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能够得到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为实质性的管理工作开展打下基础,这是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二)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力度。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于2006年1月23日颁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出现,说明了我国对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同时也使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能够有权威的规章、制度可依,越来越规范。所以要在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力度,同时强化广大市民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意识,这是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
(三)实现档案规范化。婚姻登记档案随时归档立卷,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还要对婚姻登记处成立前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实行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套制”保管,档案管理要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并且要逐年集中保管婚姻登记档案。针对目前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本人认为,为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方便社会利用,应将散存在各处的婚姻登记档案逐年纳入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为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保护及利用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创新管理队伍建设。创新队伍建设首先必须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要认识到管理人才开发的重要性,提升对人才的引用和开发的力度,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发挥出自己最大的潜能,能够第一时间进行理论知识的更新,积极学习先进知识理念,在提升自己综合能力的同时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其次是要建立起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最大程度上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一支具备较高综合能力的管理人才队伍。第三是要有一个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系统之后,应该严格地将其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落实到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当出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找出责任人,减少和避免管理人员推卸责任。最后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软素质建设,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做到佩证上岗,实行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具体做到办事细一点,微笑多一点,效率快一点,态度好一点,力求给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摘 要】现阶段,婚姻问题作为涉及到民生的重要大事,在事业单位各项基本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婚姻档案登记管理工作中,民政局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婚姻档案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关键词 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较于一般性的的档案管理而言,其主要特点在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这主要是指婚姻登记服务对象涉及社会大到各个阶层,小至每个群体,对于整个社会关系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主要针对现阶段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状进行详细的阐述,并针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的服务水平。
一、婚姻档案管理的基本内涵
所谓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就是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凭证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专门化管理,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促进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可以更好地提高婚姻档案利用率,更好地满足档案利用者的需要,提高服务水平。一般意义而言,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等而具结的材料,如《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需当事人提交的基础性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三是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程序下形成的反映婚姻情况的纸质材料,如《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日趋明显,档案利用者对档案利用的要求也越来越广泛,小到迁户口、批生育证,大到买房子办贷款都要用到婚姻档案。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不但管理规范到位,而且要利用好档案,多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服务,做到物尽其责,提高档案服务水平。
二、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首先应该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婚姻登记档案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保管期限由原来的60年改为现在的100 年,在现代管理理念下,随着婚姻登记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婚姻登记档案应适应不断变化的需要,这就要求档案管理部门树立科学的管理观念,并制定科学的指导思想。首先,由于婚姻登记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婚姻登记档案也必然具有数量大、内容反复、程序严格等特点,对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立卷、归档、移交、查询等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档案在管理过程中不会发生遗漏、遗失等情况,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和真实。
(二)婚姻登记档案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婚姻登记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事务性工作,是一种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婚姻登记档案区别于一般的企事业档案的突出特点在于婚姻登记档案具有法定性,这就意味着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涉及到了政府和国家行为。因此,婚姻登记档案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确保依法行政,程序合法。此外,由于婚姻登记涉及到了登记者的详细信息,一旦信息出现泄漏,很有可能会对登记者的信息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时,对服务对象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确保只针对婚姻当事人及公、检、法机关,不得随意向不相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婚姻信息。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由于网络信息化的飞速发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面对着婚姻登记执法的严肃性,实现婚姻档案信息化也成为民政部门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口所在地等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通过全国联网系统进行计算机核查,并与当事人的个人声明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可以减少甚至杜绝当事人重婚或骗婚现象的发生,全国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能做到共享,可以防止若干悲剧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安全建设,采用最先进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
2006年1月23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和实施后,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在此之后,笔者也有幸进入到民政部门从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但工作中,笔者发现,县级基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仍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此问题,笔者就我县开通镇、瞻榆镇、团结乡、向海乡等四个乡镇及几个社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状
1.1 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根据笔者对1985-2013年27年间的2000份婚姻档案进行调研分析
从调研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县婚姻登记档案缺失、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缺失。仅以团结乡为例,1985-1989年期间的婚姻登记档案缺失现象就很严重,早年的档案虫蛀、鼠咬、水浸等问题也较为严重。5年间造成缺失婚姻档案占该乡总婚姻档案的7%。由于以前机制体制的问题,由于婚姻登记是在各乡镇办理,档案也由该乡镇保存,后来撤销了各乡镇民政办的婚姻登记业务,以及人员变动等因素造成了在移交给县民政局的所有档案中,最早的是1985年档案,大部分合并乡镇只移交区划调整以后年份的婚姻档案,且各乡镇移交的档案材料极不完整,有的整年缺失,个别档案缺失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立档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不齐全,婚姻登记档案的核心材料所用的纸、笔、墨不规范,部分证件复印件模糊不清等,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究其原因,客观上是因为以往婚姻登记档案分散在各乡镇民政办(所),跨越时间长达几十年。许多档案无专人负责,无固定地点保管,导致婚姻档案在移交中遗失和毁损。主观原因是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多是兼职,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没经过系统的档案业务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档案工作认识不深,工作懒散马虎,忽视了婚姻登记档案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导致立卷归档移交不及时、不完整,甚至不归档、不移交,人为造成损毁遗失。
1.2 档案硬件建设受限制
一是硬件投入无保障。婚姻登记部门无专门的档案室,甚至有的无档案柜,更不用说添置档案室所需的通风防火防潮防损等设施设备,通榆县婚姻登记处2004年成立以来,各乡镇(除瞻榆镇管辖的七个乡镇外),乡一级的婚姻登记业务取消,婚姻登记档案陆续上交,由县一级的婚姻登记机关保管。但是由于当时办公环境简陋,设备条件有限,婚姻登记档案一直,存放在民政局的物资储备库中,每逢当事人查阅档案,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带领当事人雇车去储备库查找。非常不便,这种情况到2006年才开始有所改变,在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知道2010年所有的婚姻登记档案才全部整理完成,并按照乡镇、年份、月份全部归类上架,至此,四十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才得到解决。二是档案管理建设不科学。档案集中管理后,现代化档案办公设备及安全设施配备仍不齐全,自上而下无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软件、2004年之前的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全靠手工。由于当事人反映时间不具体,定位不准确,致使工作人员每查一次档案,耗时短则20多分钟,长则2个多小时,极大加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1.3 档案利用管理不规范
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没有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安排,没有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泄露当事人隐私等现象。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婚姻登记档案之所以利用管理不规范,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档案管理工作干得好与坏,没有评定标准和奖惩措施。即使建立了管理制度,大多数情况下将相关制度束之高阁,没有按制度办事,行同摆设。
2 加强基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档案管理现状,我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健全机制,查漏补缺,推动通榆县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2.1 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在人、才、物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加强婚姻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配齐专职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二是加大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婚姻档案管理的硬件条件;三是稳定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2 严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同时明确档案工作职责,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掌握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强化工作人员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而且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不定期专题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严格具体操作,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立卷归档,婚姻档案分为四类,即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按人立卷,按时间顺序分设流水号,进行分类装订归档,认真填写归档内容、档案盒封面、背脊内容等,确保档案标准规范完整。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特点
(一)婚姻登记档案构建对象具有特定性。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要体现在婚姻登记部门的各项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中,比如结婚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离婚登记中所构建、形成的,其档案构建所涉及到的主要对象为具有或是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人,不论是结婚,补办,或是离婚,档案构建对象均为“一对”,绝不可能为一个单独的个体对象,也不可能如同人事档案或其他档案一般,为每一个人单独建档。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具有专指性。婚姻登记档案是一种专门性的档案,它是婚姻活动主体在结婚、补办或是离婚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中所包含的内容,通常都是针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收集、整理的各类信息、资料。这些资料的来源有可能是当事人自身所出示的材料,也有可能是法院副本材料,或是婚姻登记部门在处理当事人事宜的过程当中所累积、形成的材料。所有这些材料,都是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除此之外的内容都不会牵涉到,所以具有非常强的专指性。
(三)婚姻登记档案具有保密性。在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中,包括了许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内容,而这些信息内容都是当事人的隐私,具有保密性。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对档案进行利用,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防止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确保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另外,与其他档案管理有所不同,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分段的“时长”或者“年限”概念,所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年限都是统一的。
二、目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档案意识不强。婚姻登记档案不同于其他文书档案,也不能纳入年度或阶段性发展规划,具体相对独立性。从近年来很多当事人档案丢失或无从查证等事件上来看,大部分领导对此重视不够,对婚姻档案与每个人的密切关系的认识更是不到位,已严重影响婚姻档案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机制不完善,基础设施不健全。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区基层单位的档案室没有专人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设施落后。有的单位没有独立的档案室,有的档案室和其他办公室混杂在一起,杂乱无章。有的即使设立单独档案室,但没有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等硬件措施;有的查阅制度不完善,具有一定随意性。
(三)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有限。在基层单位,大多管理档案工作的人员都是兼职,没有时间系统学习档案管理知识,档案管理业务不熟,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以往出现的结婚证与身份证名字不同等问题,给当事人生活带去很多“麻烦”,这也是必须加强婚姻档案管理的原因之一。
三、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阵地、强基础,有力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婚姻档案是重要的民生档案,婚姻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开展婚姻信息服务工作的总依据和总中枢。各地婚登处始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加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使得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设定专门的档案室,将婚姻登记档案分类存放,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管理和查阅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重管理、抓培训,不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要不断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档案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帮助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教育和引导档案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档案意识,牢固树立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与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起良性互动局面,形成上下配合、信息畅通、齐抓共管局面。同时,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推动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注重从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入手,提高婚姻登记从业者整体素质
婚姻登记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从业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服务水平。为此,我们注重加强政策学习研讨,组织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文件汇编》、《婚姻法律知识问答》等政策法规,并学以致用,提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注重加强从业人员宗旨服务意识教育,引导登记人员树立全心全心意为人民服务、奋发向上、争创一流的思想认识;注重加强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增强登记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执法、规范操作,使婚姻登记工作即合格又规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目前,婚姻登记服务“窗口”人员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学习和参加各级举办的婚姻登记培训班,100%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书。
二、从提高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入手,充分树立“对外窗口”服务形象
婚姻登记工作是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桥梁,展示民政形象的文明窗口。为了树立优质服务的“窗口”形象,我们充分考虑了婚姻登记的特点,科学布置婚姻登记“窗口”内部环境和婚姻登记服务场所环境,做到整体宽敞、明亮、庄重、整洁。其中,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设置,布局合理;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排队等候区配备有桌椅、便笺、饮用水,体现出人性化关怀。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确保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三、从优化服务严格把关入手,提高婚姻登记的合格率和现场办结率
婚姻大事无儿戏,工作中,我们既突出便民利民原则,又突出严肃严谨原则,开展好婚姻登记各项服务工作。首先,我们把婚姻咨询当作联系当事人的纽带,通过政策上墙、印发明白纸、面对面解答当事人的询问等措施,让婚姻登记双方能详细了解婚姻登记的整个程序,从材料审核到填表、签字、颁证,一气呵成,全过程只需十分钟左右,当事人基本上做到了随到随办。其次,坚持照章办事原则。对群众不理解的事情尽量耐心解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理要求,坚决予以遏制,同时要求登记员廉洁自律,恪尽职守,杜绝了“权力登记”、“人情登记”。近年来,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了100%,违法违规登记和群众投诉举报实现了“双零”。
四、从加强档案管理入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确保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填写的各种表册以及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都要做详实的审核和保管,做到归档材料齐备准确,装订规范,分类合理。档案保管过程中,做到专人管理,使归档材料实现了标准化,档案管理实现了信息化。2013年,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我们把历年乡镇移交的婚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按照上级关于争创星级婚姻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集中人力,将1990年以来的纸制档案逐一输入电脑,制成电子文件进行保管,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从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到档案管理,全部实现了微机化操作。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了婚姻档案使用制度,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供了方便,并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准确的信息资料。
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安排婚姻登记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截止年月,全县已办理结婚登记13300多对,离婚登记1100多对,补发结婚证900多对。
二、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
为更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我和科室同志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督促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工作持续良性发展。
三、加强公开,坚持依法行政。
根据规范化婚姻登记单位建设的要求,我和科室同志共同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要求婚登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四、加大宣传,提高婚检率。
充分利用印制的婚前检查手册和婚前检查宣传片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对前来办理结婚证的青年男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婚前检查的认识。因宣传到位,措施得力,我县今年的婚检率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全县共参加婚检6000多对。
五、规范档案,确保资料安全。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在我的建议下,局对婚姻档案室重新进行了布置,增添和购买了档案柜30个、档案盒3500个、档案装订机2个、档案装订专用缝纫机1台,及时对档案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共整理档案5万多卷,并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实现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方便婚姻当事人及时查阅。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安排婚姻登记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截止2010年11月,全县已办理结婚登记13300多对,离婚登记1100多对,补发结婚证900多对。
二、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为更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我和科室同志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督促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工作持续良性发展。
三、加强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根据规范化婚姻登记单位建设的要求,我和科室同志共同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要求婚登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四、加大宣传,提高婚检率。充分利用印制的婚前检查手册和婚前检查宣传片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对前来办理结婚证的青年男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婚前检查的认识。因宣传到位,措施得力,我县今年的婚检率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全县共参加婚检6000多对。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安排婚姻登记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截止20__年11月,全县已办理结婚登记13300多对,离婚登记1100多对,补发结婚证900多对。
二、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为更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我和科室同志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督促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工作持续良性发展。
三、加强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根据规范化婚姻登记单位建设的要求,我和科室同志共同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要求婚登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四、加大宣传,提高婚检率。充分利用印制的婚前检查手册和婚前检查宣传片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对前来办理结婚证的青年男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婚前检查的认识。因宣传到位,措施得力,我县今年的婚检率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全县共参加婚检6000多对。
摘要:婚姻档案是现今区级档案馆利用率最高的档案种类,对其进行扫描电子化,再配以计算机管理,可以使档案得到更好的保护,也能更方便有效的对婚姻档案进行管理和利用,还能展示档案馆先进的管理手段。
关键词:婚姻档案扫描电子化利用
作者简介:罗倩倩,女,1987年9月生,四川成都人,汉族,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考古学及博物馆学专业,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27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24-02
利用电脑管理、检索档案,完成档案电子化与计算机管理的结合,是纸质档案向电子档案转换迈出的重要的一步,婚姻档案是现今区级档案馆利用率最高的档案种类,所以首先对其进行扫描电子化,能为其他档案向电子化转换提供直接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婚姻档案
婚姻档案对于研究计划生育、社会结构、民风民俗,对研究《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等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婚姻登记档案根据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四种婚姻档案的归档范围分别为:
1.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的材料: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同)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材料:
(1)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2)《撤销婚姻申请书》;
(3)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材料: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材料:
(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者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综上,通俗的说,婚姻登记档案包括初婚、再婚、离婚、复婚的各种资料:结婚申请书、离婚情况证明、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单位自印的证明信、离婚证和离婚证存根、结婚证、体检表、照片等等。
二、青白江区婚姻档案的现状
青白江区的婚姻登记档案分散存放于区档案馆、区民政局和区法院三处。区民政局暂时保存新近两三年的婚姻登记档案;区档案馆藏从1960年建区到2003年从各乡镇接收进馆的以及2004年起从民政局接收进馆的婚姻登记档案,占全区婚姻档案的大部分;区法院档案室藏所有法院诉讼和判决离婚的档案。
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的婚姻登记全部实行集中办理,即统一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所以自2004年起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都先集中于民政局暂时存放,一些已移交到区档案馆,新近形成的还没来得及移交。分藏三处的婚姻档案给老百姓查阅带来了极大不便,尤其是一些判决离婚的人或者刚结婚不久的夫妇也来馆查询,当工作人员为他们解释清楚后,他们需再次到各自档案归属地进行查询。
鉴于婚姻档案利用率较高,青白江区档案馆从事业经费中开支,于2008年年底将所有婚姻档案送到成都市档案馆进行全文彩色扫描。时间跨度从1960年到2005年5月,涉及约6万对30万页。目前已投入利用的30多万页馆藏全彩数字档案是青白江区档案的主要利用载体。在成都市档案馆进行的扫描的价钱,按扫描的质量区分,出错率为万分之一的话每页是3毛,出错率为百分之一的话每页只需1毛,青白江区档案馆选择了出错率低的每页3毛,每一对大约有5页,这样算起来,平均每一对的扫描成本大约是1块5毛,全区婚姻档案扫描花了将近10万块钱。档案具有它的原始性,一旦遭到破坏就再也不能生成,因此,这个价钱从长远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来看,用在一个区里,还是算合适的。
区法院及区民政局室藏的婚姻档案都还没有进行扫描,仍然是传统的纸质管理,谈不上和档案馆的互通有无了,这里就不说了。
三、对婚姻档案扫描的评价
1.利用效果
婚姻档案本来就是青白江区档案馆近年来查阅利用最频繁的档案,主要用于离婚、农转非、购房、工龄、经济纠纷等。据青白江区档案馆2008年的查阅接待登记数据库统计,婚姻档案的总利用人次约1600,占所有档案总利用量的约三分之二,排名第一。婚姻档案扫描后,工作人员从计算机中查询到需要的档案,直接打印出来,最后盖上一个档案馆的章和一个承认打印件有效的章,打出来的这几张纸就可以作为证明甚至证据了,有缺憾的是,打印收费较贵,1块钱1页,若是以前只查纸质档案开具证明的话不收费。当然,当人们办理事务需要这份证明的时候,几块钱的价钱也还能接受,所以我认为这并不影响对婚姻档案的利用率。
2.对扫描的评价
扫描以后,优点很多:便于查询,便于利用,便于数据统计,利于保护档案原件,许多许多。
当然,扫描之后也还是会有一些问题:
(1)时常翻动档案其实也是一种对档案的检查,长期不翻动的话,若是档案长虫长霉了也不容易发现。
(2)扫描后的电子档案毕竟不是档案原件,盖上档案馆的章后虽然也被承认是有效的证明,但是扫描也会出错,虽然出错率不高,但也有万分之一的概率,若是某位不幸运的利用者恰巧碰到了一份出错的档案,那么也为他办事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另外,间接增加了利用者的利用费用,像前面说的,以前只需查询纸质档案,然后开具一个证明,这个证明是免费的,而现在将扫描后的档案打印出来,然后盖上证明章,这个打印的费用就由档案利用者来承担了。
(3)另外就是后续问题,现在只有档案馆扫描了,民政局和法院的档案还没有进行扫描,大家现在“各自为政”,若是民政局和法院今后扫描了,而扫描的格式跟档案馆的格式不一致,这样不利于它们之间的互通有无,大家仍然“各自为政”,达不到或者说得增加成本才能达到理想的集中保管利用状态。
四、实现婚姻档案的扫描电子化与计算机管理的结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主要由登记双方男女姓名、结婚登记时间、档号三个主要方面构成,青白江区档案馆现今使用的由成都市开发研制的紫晶文档一体化管理软件提供了这三个检索入口。利用者只要提供男女任意一方姓名即可准确、快速查到所要查询的档案。这样做有许多的好处,首先,婚姻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可以提高婚姻档案的查全率和效率,手工翻查档案,稍不留神就可能翻过,回头再去翻,又得耗费许多时间。其次,有利于婚姻档案的保护,手工检索时,平均查找一份婚姻登记档案要少则几卷、多则几十卷地翻查,这样对档案既不卫生,又影响档案寿命。利用计算机后,计算机可以直接显示该档案所在全宗和档号,避免无谓的人工翻阅,使档案得到保护。另外,计算机管理婚姻档案,可以展示档案馆先进的管理手段,在群众心目中留下良好的印象。
对婚姻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与计算机管理的结合,可以把扫描和计算机管理建立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数据管理。首先建立数据库,此数据库主要有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姓名、登记时间、档号构成;其次,录入数据,上传已扫描的电子婚姻档案;再次,修改错误的数据和上传的电子婚姻档案;最后,退出系统回到起始状态。
二,数据检索。就是将已输入到数据库内的众多数据,根据需要调出某一条数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计算机检索。当进入数据检索系统时,计算机上直接显示出:请输入男女双方姓名,将男女姓名输入后回车,计算机将自动检索,在屏幕上直接显示出要查找的婚姻档案的全宗号、档号和婚姻档案的电子版。其实现在的档案室管理软件基本都已经实现这些检索和管理功能,只需要再添加一个电子版打印的功能就可以了。
三,打印。将查到的婚姻登记档案通过打印机输出。
婚姻档案电子化与计算机管理相结合的系统无疑是完美的。想象一下,一位利用者来到档案馆,出示自己的证件,提供自己的姓名或者结婚日期,工作人员从数据库中查询他(她)的婚姻档案,打开扫描后的文件,查看无误,打印出来,盖上证明章,利用者拿着这几张纸即可用来办理他(她)要办理的事情。
要完美的实现这个系统功能的话,扫描就是前提的前提,所以,综上所述,我们的结论是,婚姻档案非常有必要扫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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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金冠. 整合婚姻数字档案 提高利用服务水平.浙江档案.2008,(4).
[4]高凤英. 婚姻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思考.兰台内外,2005,(2).
一、满足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是档案部门应尽职责。“十一五”以来,提供各类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参考和凭证价值的档案材料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欢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为核心,加大了收集力度。各级档案部门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合作,也加强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方面档案工作。民生档案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民生档案包括各类与民生有关的专门档案,各级档案部门大力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新,许多地方档案部门把人民群众利用最多的政策文件、档案服务送到百姓家门口;各级档案部门围绕民生指导建档,加大档案资源整合力度,从源头上加强民生档案管理,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十一五”期间,各级档案部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紧贴百姓需求,出台各种措施,促进档案服务民生;各地区相继加强民生档案工作,大力建立和开发民生档案为民生服务。“十一五”期间,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突破口,提出要转变重事轻人、重物轻人、重典型人物轻普通人物的传统观念和认识,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是构成推动档案工作为科学发展服务和实现档案工作自身科学发展“三个体系”建设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目录》的出台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
二、以人为本,树立“大档案”观念,规划专业档案管理。2010年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提出:实施“以人为本”战略,重点在档案资源建设上有普遍改进,全面完善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各级档案部门开始在档案资源建设过程中大力实施“以人为本”战略,凡是涉及人民群众的档案,凡是人民群众需要利用的档案,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用的档案,都逐步纳入档案资源建设体系,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形成的档案应建尽建,全面覆盖。
在全国档案系统内树立“大档案”的观念,即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既包括国家档案馆已经和准备接收的档案,也包括各级国家档案馆尚未和不准备接收的档案,既包括党政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也包括民营企业、各种经济与组织以及家庭的档案;既包括“红头文件”之类的档案,也包括大量的各类专门业务档案;既包括反映党和国家重点工作及各单位基本职能的档案,也反映个^各方面权益的档案;既包括纸质档案,也包括录音、录像、电子等磁介质档案,从而全面收集、全面管理。2011年开始,国家档案局调研起草“专门业务档案框架体系”,规范业务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各级国家档案馆也同时扩大接收范围,调整接收时限,以民生档案资源为重点,进一步丰富档案内容,完善馆藏结构。《基本目录》的出台就是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一个部分。
三、“求基不求全、求熟不求新、求实不求理、求高不求低、求稳不求急“是《基本目录》的编制原则。所谓“求基不求全”是指现在档案的种类越来越多,《基本目录》只列入“最基本的”国家级专业档案目录,就是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第一批50种里面就包括早期的专门档案,如上世纪50年代就出台了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规定,最早的是1956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首次出台的《预算会计帐簿、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暂行办法》。改革开放后,80年代出台了一大批专门档案管理办法,如地名档案、艺术档案、审计档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商标档案、公证档案等。新世纪之后,又有普查档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等一大批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出台。“求熟不求新”就是强调已经成熟的专业档案列入《基本目录》,如婚姻登记档案、城建档案、气象档案等;这里还包括经过多次修订的许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如会计档案、艺术档案、诉讼档案等。列入《基本目录》的,有些是一直就存在,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的,如病历档案、地质档案。“求实不求理”就是强调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存在,可能在逻辑关系上不一定完善。如公安业务档案与户籍档案,按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户籍档案应属于公安业务档案的一种,没有必要单列,但户籍档案在基层公安派出所一直是独立存在的,不仅数量大,而且保存时间长,与其他公安业务档案存在明显的不同特点,“户籍档案”一词也已应用多年,深入人心,因此在《基本目录》中将户籍档案单列。城建档案与房屋产权登记档案也是类似情况,许多地方既有城建档案馆,同时也存在房地产档案馆。“求高不求低”是指在《基本目录》中有些内容强调由较高类目的档案综合出台,不单一出台,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就包含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个险种内容,不再单一出台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办法。现已出台的一些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经过一定时间运行,在一定时期后经过修订可以合并,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等可以合并为民政业务档案。“求稳不求急”是指《基本目录》的编制力求稳妥。根据《基本目录》编制前的调查,我们了解到现实中存在大量不同种类的专业档案,粗略统计就有300余种,这其中许多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甄别、论证工作,不能急于求成,我们将分批推出,这次《基本目录》的50种,都是最成熟、争议最少的专业档案。
第一批专业档案大部分是比较成熟,或是原来已有,或是刚刚修订过的,如2006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就创新地提出保管期限为100年;2010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国家档案局新修订的《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为适应电影体制的多元化,提出向电影资料馆移交档案,给予一定的补偿。有些是需要或计划要修订的,如会计档案;有些以前已有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现在要专业主管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有些是在基层已经存在,群众生活也急需规范管理的。
四、《基本目录》的出台,将引领、规范专业档案的管理,加强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合作,加大对重点专业档案项目的监管力度。《基本目录》对当前档案工作也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目录会同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相应种类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在国家出台相应制度前,各省级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相应种类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
理办法。要求对于已有管理办法的专业档案,超过5年的,专业主管部门要启动审查程序,需要修订的,分批进行修订。
各级档案部门应积极联系、协商、推动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相应种类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各级档案部门尤其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出台相应制度前,要积极探索、总结本地区已经出现的专业档案种类,会同专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相应种类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实际上,以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也是地方先出办法,国家总结地方经验,再出台国家办法。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就是总结了天津、山东、浙江、上海、广东等地的经验,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在这方面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许多专业档案只产生在地亢最终也主要是移交给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中央、国家机关并不一定形成这方面的档案,档案的产生和利用主要在基层。
五、《基本目录》单列出的“文化类”专业档案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举措,也是多年来档案部门积极主动加强档案文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真实写照。艺术档案有的已有上百年历史,改革开放后,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就较早由文化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1983年11月,文化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在2001年又重新修订,包含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的档案,为艺术的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基本目录》“文化类”中新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这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亟待重点保护的文化类专业档案。在当前全国上下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形势下,档案部门既义不容辞也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起“文化类”专业档案的监督、指导及管理等重任,为文化建设作出档案部门应有的贡献。
一、个人婚姻查询网上查询
个人婚姻状况是每个公民的隐私,民政局公安局都会对他人保密,不会把别人的意思随便告诉你的,一般来说婚姻状况也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查自己的,别人是没有权利的。在中国只有法院与公安部门开设案件介绍信才可以查询。如果说他与外国人在外国登记结婚的话,在我国是查不到的。
二、个人婚姻查询
1、现阶段婚姻信息没有全国联网,所以结婚证信息在网上是查不到的,但在之后几年会慢慢实现全国联网。
2、结婚证婚姻信息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本人查询也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
3、查询信息是有有许多条件限制的,公民个人是无法查询的。
4、婚姻登记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阅的,特别是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需要出具相关单位的介绍信,才可以查询。
但是下面这两种方法可以一试:
1.直接询问要查询人本人即可
是最方便也是最直接的一种,那就是直接问对方就好了。但是真假性就存在疑问了,可信度可能各占一半一半吧。
2.问朋友
一般来说,如果你和这个人认识一段时间了,或者说你认识TA的朋友,那么可以问问TA的朋友,看看是否能从他朋友的口中得出你想要的信息。
三、个人婚姻信息查询系统
1、首先我们要知道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只能凭有效证件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别人的婚姻登记我们是不可以查询的,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是属于公民的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民政局上班的工作人员也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保密。
2、需要对婚姻登记进行查询的当事人可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档案室进行查询。如果说需查询的当事人有事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办理委托,委托相关人员进行查询的需要出具公证机关的相关证明。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管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婚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卫生、计划生育、档案、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配合搞好婚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省、部队在沈单位)及公民。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处具体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处职责: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介绍、婚姻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办理婚姻登记;
(三)管理婚姻档案、婚姻数据库及计算机中心;
(四)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五)对有关单位及组织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人员进行培训;
(六)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七)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未实行集中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前款(二)、(四)?(七)项职能。
实行集中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尽前款(六)、(七)项职责。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思想、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经上一级民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方可上岗,并同时报市备案。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若变动,应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及出具有关证明时,按物价等部门的统一规定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用作婚姻管理业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婚姻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及婚姻管理过程中的规定用纸,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民政部规定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印制。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公民申请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接受婚前教育。
我市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出国人员(包括留学生,下同)结婚,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时,双方应持下列证件及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丧偶的要持其配偶何时何因死亡的证明。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有关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可以结婚”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前健康检查地域的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及管理(一)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自行管理本机构人员人事档案、有关资料健全的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本机构或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没有工作单位的村(居)民不在本辖区结婚登记的,其婚姻状况证明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加盖“婚姻状况证明专用章”。
(二)《婚姻状况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套印“婚姻状况证明管理专用章”,由单位的行政办公室、劳动人事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及政府的婚姻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
《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及与何人结婚。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六)一方未到场的;
(七)证件不齐全的;
(八)双方均非本辖区的。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条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接受教育。
我市居民同华侨、港澳居民、出国人员自愿离婚的,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时,双方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结婚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五)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双方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和房屋使用等项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查明当事人双方离婚确属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房屋使用等确实已有妥善安排的,应当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件。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有关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一方未到场的;
(六)证件不齐全的;
(七)双方均非本辖区的。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房屋等引起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办理(审理)婚姻案件必要时收回当事人的婚姻证件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扣留(留存)当事人的婚姻证件。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条件。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婚姻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妥为保管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亲友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县级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记载或查实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前款两种证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婚姻介绍和服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介绍、婚姻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设婚姻介绍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营;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市婚姻管理部门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需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开办涉外(境外)婚姻介绍业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未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依法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分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证件,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或不依法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没收其虚假证明,或责令其依法出具证明,并对其批评教育,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取缔,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二千元罚款。
对以婚姻介绍名义从事非法盈利活动或贩卖人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必须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物)收据,并将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或出具证明而不予登记或出具证明的;或者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予以登记的,其主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证书。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