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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生 思想教育 人文关怀 心理问题
在国家对高校进行扩招后,高校学生规模的扩大以及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和收费标准的提高,使原本就矛盾突出的高校贫困生群体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如何更好地对高校贫困生的思想问题、生活问题得到更好、更完善的解决,便成为高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高校贫困生的问题,不仅有利于学校学生工作的更好开展,更加有利于贫困生群体的教育,进而实现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引导贫困生健康成长,同时完善高校贫困生资助的政策体系和制度完善。
一、高校贫困生的界定
所谓高校贫困生,是指在普通高等院校中,因家庭经济原因,导致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其他开支无力支付的学生,但是问题在于,目前学术界或者高校存在对贫困生群体的界定较为困难,或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可操作性问题,因此如何正确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便尤为重要。
全国大部分高校将贫困生类型主要分为一般贫困生和特殊贫困生,特困生主要定位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超过100至150元,最高不超过250元。从实践来看,高校主要从三方面对贫困生进行考量:(1)在校学生每月学习生活消费支出;(2)该生家庭年收入;(3)该生缴纳学费状况。这三方面充分反映了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
二、高校贫困生思想问题产生的原因
1.金钱与物质的缺乏
随着高等学校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并轨扩招”,高校学生面临着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在这些大学生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农村,还有一些来自于父母双双下岗的城市学生,失去经济来源,还有的学生家庭突然遭遇变故,这些大学生的家庭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支付教育费用很困难,使得高校贫困生数量急剧增加。高校贫困生根据其困难程度又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统称为贫困生。贫困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经济压力大,心理压力难以承受,已经成为心理问题多发人群,因而关注他们的身心发展、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已经成为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于贫困生的种种心理问题,首先解决基本贫困学生的经济问题,免去他们学业上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以积极的态度面对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是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首要保障。
2.校园文化生活的排斥
因为家庭情况的不同,在日常学习生活当中,贫困生在某些方面,如集体活动、春游,或者宿舍联谊等,由于经济原因,导致自卑心理,心理焦虑等情况的产生,同时,校园的非主流文化也会对贫困生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盲目追求高消费现象,网上的“苹果三件套”现象,恋爱风,还有家庭相对优越的大学生对贫困生的歧视,都会加重贫困生群体对社会的敌对心理。
3.自我心理上的障碍
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一些贫困生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消极抑郁自我封闭。他们不愿去面对现实,总是把个人与社会所隔离。这会导致产生习惯性的孤独、自我压抑等消极情绪的产生。二是矛盾的自卑与自尊,经济的自卑与精神的自尊,会使他们产生矛盾的心理特征,尤其是在现实的多元冲突下,增加了他们畸形性格的可能性。三是容易产生妒忌心理。种种原因导致贫困生将自我的贫困强加于社会的不公平,心理失衡使得自我心理活动受到负面的影响,不能正视现实,产生愤怒、焦躁、抑郁、悲伤等负面情绪,更甚者导致违法犯罪行为。
三、大学贫困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人性化举措
1.制定和实施因人制宜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更加合理有效
每个贫困生的具体情况都不完全相同,因此高校要结合本校的现状,尽可能地发挥创造性,既要在经济上对贫困生进行补助,同时要加强精神上的教育,尽可能地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综合考虑各种现实情况,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救助。当前一些高校对贫困生的经济援助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普遍形成了“奖、贷、助、补、减”的多元化资助体系,但是思想道德教育却普遍匮乏。要切断贫困的源头,把握每个贫困生的思想动态,以人性化的资助有效帮助贫困生群体,引导他们促进自我完善。注重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塑造完善的品格,并且时刻关注他们的需求,使他们更加自立自强,充分考虑贫困大学生的差异性与特殊性,真正从个体出发,鼓励他们充分地利用资源,完成自我的教育和学业。
2.改进高校工作方式,凸显贫困生工作人性化特征
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改进高校贫困生工作的方式,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内容、方法的人性化要求。确立以社会化人格养成为目标的思想政治教育,旨在尊重高校贫困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关注大学生的需求。内容的人性化,主要是把思想教育要与学生的成才发展相互结合,突出反映学生最关心的问题,实现教育的人性化。最后,教育方法的人性化,是要在学生与教师、辅导员之间形成一种平等、相互尊重的对话关系,使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够得到学生的支持与拥护,进而实现对学生完整人格的塑造和培养,推动贫困生助学工作的高效率完成。
3.转变资助理念,加强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面对社会的种种现实和诱惑,容易产生一些不正确的心理和做出不正确的行为,尤其是贫困生,可能更加地急功近利,关注金钱或者其他一方面。作为高校的工作者,我们应该转变理念,加强贫困生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在着力注重人性化的同时,要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和心理体验,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4.利用校园纽带,多渠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要积极利用学校的资源,校报、展示橱窗、校园广播和学校网站等平台大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并且经常性的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心理知识竞赛等形式在贫困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据调查统计,大多数的高校已经在学校范围内建设了一整套的心理咨询制度,有专业的心理咨询课程。有专业的心理老师对贫困生进行帮助和服务。同时,健全心理预警和倾诉机制,及时发现,及时疏导,避免一些危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郑迪.论高校思想教育人文关怀的构建[J].湖南社会科学,2008,(4):217-219.
[2]罗会德.人文关怀:当代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视角[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08,(2):23-25.
【关键词】思想品德教学
新课改标准对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提出新的课程标准,强调初中思想品德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要求教师能够尊重学生的学习发展规律。运用灵活的教学方式,组织学生进行具有青少年文化特点的学习活动。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能够正确认识人文精神,利用社会责任感,熏陶学生形成良好的品质。通过运用正确的核心价值引导学生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全面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爱国主义感。由此看来,在中学思想品德教学活动中运用人文精神构建教学思路,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成为初中思想品德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教师需要打破传统的思想品德教学模式,重视人文教学,把人文教育落实到教学活动中,正确与全面发挥思想品德课程的价值,培养学生较高的人文素质。
一、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人文教育的中心是以人为本。将人文精神运用到中学思想品德教学中首要基础便是尊重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不要用教学大纲或考试成绩约束学生发展。教师应该明确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教学内容与教学计划要学生的学习状态相贴切。教学内容要适合学生的思想状况,能够与社会实际内容相结合。针对社会存在:"有人倒地,没人敢扶"的情况,初中思想品德教学应该着重教育学生社会责任感,并富有同情心。依据依法治国理念,深入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形成守法意识。
二、提高教师自身教学素养
曾有教育学家说:教师的人格对于年轻的心灵来说,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教师人格对学生有着深远影响。这是任何教学方式都无法代替的。积极的人格影响益于发展学生阳光的一面。所以说,教师除了需要具有精深的教学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基本的人文素质精神。愿意在教学活动中,注重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与自身修养。用自己的学习习惯、刻苦钻研的精神去影响学生。让学生感受到思想品德教学的魅力与价值。能够深刻领会到新课改活动的实质,转变以往的教学观念,能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认识到师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平等、民主的教学活动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为他们提供多种思维方式与角度。进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教师不断开拓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其他课程相关知识领域,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思想品德教师。
三、正确运用人文精神教学方式
中学思想品德教学强调的是人文教育。教师需要基于人文精神,重新审视思想品德教学内容,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笔者站在人文精神角度重新审视初中思想品德教学内容:初一思想品德教学内容的中心是培养学生心理品质,引导学生在学习找到真正的自我,实现自我目标,在学习活动中不断完善自我;初二教学内容则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与意识,强调民主意识的重要性。任何人都拥有维护社会平等秩序的权利。初三思想品德教学活动则注重学生思想境界的进一步提高,营造爱国氛围,进一步强化人文精神的培养,让学生明白自身的重担。基于人文精神进行教学内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全新的思想品德教学活动,并以此坚定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品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四、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新课改带来了全新的教学理念。教师在进行中学思想品德教学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并且在教学活动中深渗入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即注重学生知识积累,又注重培养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才能彰显人文教育的重要性。将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融入到教学活动中,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会如何做人。正确运用人文精神,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思想活动是行动的基础。改变思想才能产生深远影响。
五、正确运用教学情绪
课堂是教学活动进行的主要场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所运用的教学情绪,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很大程度的影响。教师保持高涨的教学情绪,则会对学生产生积极影响,学生的学习情绪也一定是积极向上。如果教学活动过于枯燥,教师只是照本宣科,则学生也容易产生消极的学习情绪,抵触思想品德课程。所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饱含情感,进行思想品德教学活动。如此才能体现人文精神在教学活动中的运用,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六、其他教学方式的运用
思想品德课程是一门比较偏理论的课程,单纯的理论知识不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课堂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生活联系到一起,引起学生产生思想共鸣,才利于思想品德知识深入到学生记忆中。教师也可以运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良好的学习氛围中进行进一步的学习。
七、总结
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学思想品德教师,要充分认识到人文精神在教学活动中的重要性。在实际教学活动中,要树立正确的人文精神教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全面推行我国人文精神教学活动,深入贯彻新课改理念,全面提高思想品德教学水平,落实教学目标,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马晓刚,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颖,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干部。
被告:北京电影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国典,该院院长。
委托人:韩冰,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侯克明,北京电影学院干部。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因与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称:1992年3月,作家汪曾祺将其小说《受戒》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转让给原告。双方又于1994年12月续签了有效期至1998年3月的转让合同。根据合同,原告是小说《受戒》改编权及拍摄权的唯一合法享有者。为拍摄该作品,原告已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1995年1月14日,原告在总第729期《戏剧电影报》上读到了“《受戒》入围法国短片电影节”的报道。据此,原告得知北京电影学院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小学《受戒》改编、摄制成电影,并组团携该影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使该片入围法国克雷芒电影节。北京电影学院公然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改编专用使用权,并将其侵权行为由校内扩展到校外,由国内扩展到国外,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及财产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北京电影学院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影片拷贝;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考虑到北京电影学院的经济现状,要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电影学院辩称:被告八九级学生改编拍摄的《受戒》一片是学生毕业作业。拍摄该片之前,被告曾向原告征求意见,原告未明确表示反对。被告拍摄该片的行为,属于汪曾祺先生已发表作品《受戒》的合理使用,直接目的是制作学生毕业作业,没有侵犯原告的作品专有使用权。被告携带《受戒》等学生电影作品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该电影节的主题是“向北京电影学院致敬”。《受戒》是全长仅为三十分钟的短片,除被告在小剧场放映一次用作观摩教学外,在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也只放映了一次。朗格鲁瓦电影节并非法国克雷芒电影节的预选电影节。总之,被告拍摄《受戒》一片主观上无恶意,事实上更未参加克雷芒电影节。原告称被告“将其侵权结果由校内扩展到校外,由国内扩展到国外”是毫无根据的夸大其辞,并称“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及财产损失”更是危言耸听。原告在既缺乏事实基础又未正确理解法律的前提下,对被告提起诉讼,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声誉,已在社会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乙方)于1992年5月5日与汪曾祺(甲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一、甲方允许乙方对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受戒》、《大淖纪事》、《徒》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二、甲方保证三年内不将以上三篇作品的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他人。期限为199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合同还规定:“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改编转让费人民币5000元。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如未对以上三篇作品进行改编拍摄,即丧失其改编权与拍摄权。如欲重新拥有以上权利,则需与甲方重新商定。”1994年12月30日,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汪曾祺就作品《受戒》、《大淖纪事》、《徒》的影视改编拍摄问题续订合同。在原合同中增加了下列条款:“甲方保证三年内不将以上三篇作品的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他人。期限为1995年3月15日至1998年3月15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改编权转让费人民币5000元,该影片摄制完成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5000元,共计1万元”。1992年10月,北京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改编课程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北京电影学院对在校学生上交的改编作业进行审核后,选定将吴琼改编的剧本《受戒》用于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吴琼与北京电影学院教师赵风玺通过电话与汪曾祺取得联系。汪曾祺表示小说《受戒》的改编、拍摄权已转让给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赵风玺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协商,该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北京电影学院拍摄《受戒》一片。1993年4月,北京电影学院投资人民币5万元,并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1993年5月拍摄完成。影片全长为30分钟,用16毫米胶片拍摄,片头字目为:“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片尾字目为“北京电影学院出品”。影片摄制完成后,曾在北京电影学院小剧场内放映一次,用于教学观摩,观看者系该院教师和学生。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组团携《受戒》等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在该电影节上放映过《受戒》影片,观众系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也有当地公民。放映该片时,电影节组委会对外公开出售少量门票。北京电影学院未参加法国克雷芒电影节。北京电影学院共制作《受戒》电影拷贝两个,其中一个拷贝封存于本院,另一个拷贝尚在由朗格鲁瓦电影节组委会寄往北京电影学院途中。北京电影学院有制作的《受戒》一片录像带一盒,也已封存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汪曾祺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签订的小说《受戒》改编拍摄权转让合同;吴琼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受戒》;该片导演的分镜头剧本;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法国朗格鲁瓦电影节组委会来北京电影学院选片参展情况和片目的汇报》的批件;电影《受戒》拷贝一个、录像带一盒等证据在案证实。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的以摄制电视剧、电影方式改编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该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以同样的方式改编、使用该作品,否则即构成对该专有使用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上述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北京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挑选在校学生吴琼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根据汪曾祺的同名小学《受戒》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成果。虽然该电影剧本的改编与电影的摄制未取得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人——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的许可,但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国内使用方式仅限于在北京电影学院内进行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作品未进入社会公知的领域发行放映。因此,在此阶段,北京电影学院摄制该部电影的行为,应属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的侵犯。但是,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这已超出在本校内课堂教学使用的范畴,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了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专有使用权的侵犯。北京电影学院对其侵权行为应向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赔礼道歉。北京电影学院的侵权行为虽然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以后将以同样方式使用同名作品可能造成潜在的市场影响,但侵权情节轻微,应酌情予以赔偿。
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8日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向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二、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制作的电影《受戒》拷贝及录像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其学院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知领域。@@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电影学院赔偿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上诉称:著作权法规定的为教学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仅限于课堂教学,使用方式仅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拍摄电影的行为,确认为合理使用,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不仅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严重后果。请求第二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5万元。
被上诉人北京电影学院辩称:上诉人没有拍摄电影的法定资格,不应享有小说《受戒》的电影拍摄权。被上诉人以教学为目的拍摄电影《受戒》及在校内放映属于合理使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纯系学术活动,被上诉人将电影《受戒》送至该电影节参展不属出版发行,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侵权根据不足,判令《受戒》只能在学院内使用于法无据,认定电影节组委会出售少量门票也与事实不符。要求撤销原审法院有关被上诉人侵权部分的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著作权人订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依合同取得了以拍摄影视的方式改编该小说的专有使用权。因为法律未对拥有此项权利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所以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享有小说《受戒》拍摄电视专有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排除他人以拍摄影视的同样方式使用小说《受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目的在于许可学校为课堂教学在一定范围内无偿使用他人作品,以保障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被上诉人系培养电影人才的艺术院校,其教学方式具有相对的特殊性,练习拍摄电影应属于该校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被上诉人组织应届毕业生改编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其目的是为学生完成毕业作业及锻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校内放映该片也是为了教学观摩及评定,均为课堂教学必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被上诉人在上述范围内的行为系对小说《受戒》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上诉人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被上诉人携《受戒》一片参加朗格鲁瓦国际电影节,且电影节上放映《受戒》时的观众除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教师外,也有当地公民,电影节组委会还对外公开销售了少量门票。对此,有法庭对参加电影节的北京电影学院副院长王传国、《受戒》一片导演邱怀阳的询问笔录证实。被上诉人携影片《受戒》参加电影节,使之进入公知领域,超出了为本校课堂教学而使用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侵犯了上诉人所享有的对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给上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构成侵权。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为课堂教学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属合理使用,认定被上诉人持此片参加国际电影节构成侵权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10月10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