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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江苏省共摸底排查出农村留守儿童24.22万,以6-13岁年龄段儿童居多。虽然九成以上由祖父母或亲戚朋友代为监护,但目前仍有近4000名农村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江苏省各市县妇联为提高儿童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积极努力地探索着解决之道。扬州江都区现有孤残、单亲、留守流动等困境儿童5946人,其中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的约1200人。村和社区建成一批“儿童快乐家园”,设有心理咨询室、爱心书屋、活动室、兴趣辅导班;在部分学校建立“青苹果之家”,针对一些问题严重的困境儿童开展个性咨询和心理调适等。近年来,该区一直将“关爱困境儿童”列为重点实事项目,建立关爱机制、落实关爱措施、发挥志愿服务作用,不断探索困境儿童家庭调查、监测、评估、干预的有效途径。
完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和保障制度
残疾儿童不仅在生理方面存在着障碍,在福利方面同样存在着一个“坎”。《规划》提出,全面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和救助制度,制定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建立健全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和残疾儿童数据库,逐步建立基于社区的残障儿童早期筛查与康复干预服务体系,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缺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基本实现康复服务训练全覆盖。
加强对流浪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
目前,社会上的流浪儿童,以及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数不少,然而目前全国尚没有一个法定专门机构负责接管这个特殊群体。《规划》提出,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加强对受助流浪儿童的教育引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医疗服务,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采取多元投入,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非法毁林行为;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9017402
1 大姚县基本情况
1.1 自然概况
大姚县位于云南省楚雄州西北部,地处金沙江中游,位于东经100°53′18″~101°40′30″,北纬25°32′43″~26°23′36″之间。国土总面积604.164万亩,山区占81.7%,辖8镇4乡,总人口28万人,居住着汉、彝等22个民族。
1.2 森林资源状况
全县土地总面积604.164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462.3万亩,占土地面积76.52%。大姚县有林地面积462.3万亩,森林覆盖率64.55%,活立木总蓄积量1483.27万m3。
2 大姚县森林资源管理现状
2.1 管理现状
2.1.1 管护面积
大姚县森林管护面积462.3万亩,其中:重点管护面积为227.88万亩,一般管护面积234.42万亩。
2.1.2 林业执法队伍
大姚县主要林业执法队伍有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大姚县林业局林政股、林政执法大队;3个国有林场;12个乡镇林业站;1个木材检查站。
2.1.3 森林管护单位及其责任区
森林管护单位有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大姚营林处、楚雄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心大姚管护所、大姚县天然林保护中心、12个乡镇天保工作站、3个管理所,管护区域为全县12个乡镇、3个国有林场的462.3万亩森林资源,管护人员1147人。
2.2 主要工作措施
加强护林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强人防、推技防,提高森林管护综合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层层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林政队伍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和自然保护区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建立护林员督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3 非法侵占林地及毁林行为蔓延的主要原因
受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林业刑事案件重徒刑轻罚金,且重刑又未到位。对护林员考核管理不严。监督治林的措施还需完善,监督治林的长效机制还未建立健全。责令补种树木工作的监管或代为补种行为部分缺失。林烟矛盾突出。
4 有效扼制非法侵占林地及毁林行为蔓延的对策
4.1 重拳出击,宣传与打击并重
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和在考察云南时对生态保护的指示精神。依法对毁林开垦或擅自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种植核桃等经济林;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进行采石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特别是党的“十”以后还不收手的,更要重拳出击。
4.2 严刑保林
4.2.1 慎适用、尽量少用毁林案件缓刑罚
对林业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缓刑量刑时,对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仅看犯罪分子本身,还应该看到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长远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同时,部分犯罪分子也未按林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补种毁坏株数相应倍数的树木,从一定程度上讲犯罪分子根本无真正的悔罪态度或表现。鉴于此,在今后的林业司法中,建议尽量少用缓刑罚,多用实体刑,让违法者付出昂贵的政治的、名誉的代价。
4.2.2 徒刑和罚金并重,罚金必须高于罚款
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或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较大、巨大,已经严重违法。适用罚金这种刑罚的犯罪,一般都是贪财、图利。笔者认为:毁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而栽经济林等就是“图私利”,对这些犯罪分子,一定要从金钱上加以剥夺,使他们在经济遭受损失,决不可重徒刑、轻罚金,唯有这样,处罚才能达到打击违法、预防和减少犯罪应有的作用,从而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4.3 追责守林
加大对护林员的检查、督查、考核,督促护林员认真履职,坚决扼制非法侵占林地及毁林行为的发生、蔓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4.4 监督治林
4.4.1 专项考核,统一奖惩
将森林资源保护的考核列为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一并纳入县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进行奖惩。
4.4.2 加大履责考评、审计结果的运用
严格执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将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列为党、政同责,并将其列为主要领导任期、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履责效果、审计结果要作为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
4.4.3 建立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形成森林资源保护新常态
一是建立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县林业局从现有人员中抽调人员充实林政股,并加挂“大姚县林业执法监督室”,专履林业案件执法监督、指导之责。二是形成森林资源保护新常态。
4.5 依法复林
为使责令补种树木这一项工作的监管或代为补种行为落到实处,并真正取得实效,从根本上扼制森林面积或林地面积的减少,作如下建议。
4.5.1 建立“补种毁坏树木保证金”制度
鉴于补种毁坏树木这一行为不可能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判决后及时完成,而有一个必要的适时植苗、验收等过程。所以,建议在执行处罚决定或判决时,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补种成本向违法者收取“补种毁坏树木保证金”,补种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无息如数退还或用于作抵应由违法者支付的补种毁坏树木所需的费用。
4.5.2 将责令补种毁坏树木纳入年度造林生产计划及检查验收
将责令补种毁坏树木(恢复造林)工作按属地纳入各乡镇、林场年度造林生产计划,并纳入年度造林检查验收,真正将补种毁坏树木的行为纳入各级政府、林业部门的有效监管范围。
4.5.3 建立责令补种树木监督长效机制
建议在大姚县林政综合执法大队中成立“大姚县毁林迹地更新执法中队”,明确职责、人员、权力,专管监督责令补种树木之职。
4.5.4 补种树种强制
Щ捣阑ち帧⑻刂钟猛玖值谋匦氩怪窒嘤α种值氖髦郑比如造桤木、云南松、柏木等,不能让违法者自由种植经济林等,使其擅自进行林地改造变相合法化,从而减少了公益林的面积。
4.5.5 补种密度强制
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炭林而进行补种的,建议造林密度要最大,可按现行退耕还林或天保工程公益林造林的最大密度进行补造(比如:退耕还林造云南松450株/亩、桤木250株/亩、柏木400株/亩;天保工程公益林造云南松220株/亩、桤木220株/亩、冲天柏240株/亩)。从根本上避免违法者今后林中擅自造经济林或种植不符合规定的树种,发生二次或多次蚕食性毁林开垦。
4.5.6 强行采取“移除”行动
对于一切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随意造林的地块,首先必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强制性地清除、移除违法者擅自种植的作物,为依法依规补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恢复造林行为奠定基础。同时,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4.5.7 切实履行组织代为补种的职责
将代为补种职责明确给县营林工作站,或在成立“大姚县毁林迹地更新队”,具体负责代为补种毁坏树木的工作,将代为补种毁坏树木真正落到实处。
4.5.8 建立补种毁坏树木失信记录制
建议由违法者作出按有关规定补种毁坏株数相应倍数的树木的书面承诺。各级林业、基层政权组织建立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树木的失信记录,对于失信者,给予国家惠农政策限制在一定年限内,不给予林业优惠政策、补助。
4.6 减烟保林
对于生态比较脆弱的乡镇,必须下大力气调整产业结构,适时减少或退出烟叶种植,从而减少因种烟烘烤而蚕食林地采伐林木。
4.7 控苗护林
对于部分毁林造林行为屡禁不止,对核桃等经济价值较高的经济林苗木实行专育、专管、专营、专供也不失为一种保护森林、杜绝毁林造林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今年第一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站严格落实办党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稳健发展,全站安全生产领域平稳可控。现将我站2020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一)制定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所列清单内容,结合质监站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质监站安全生产方案》,将在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逐项进行分解,将建设单位责任进行明确。截止目前,累计质监在建工程项目7项,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状况良好。
(二)完善制度,健全安全机制
我站按照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先进地市的工作经验,及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流程、标准严格进行了规范,对质量监督报监程序、交底会内容、质量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详细修订。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完善了《质监站工作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长工作职责》、《质监员工作职责》、《资料管理员工作职责》,《公章使用制度》等内容,还印发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服务指南》,将工程质量监督及专项竣工验收的详细流程和标准以手册的形式进行明确,未来将更好地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为落实在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2020年度《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文本进行了修改。
(三)统一标准,规范质监
按照“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对全市质监竣工流程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实施,并对县(市、区)开展常态化业务指导。加强督导县区全面开展质量监督和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对没有能力开展工作的县区人防办,协调县区住建局探索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代为对人防工程监管的模式。
(四)采取措施,助推复工复产
制定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采取了八项有力措施全面助推人防工程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了从业企业复工复产平稳运行。自复工以来我站对景西路回迁、幸福里、南洋广场、等在建项目分别进行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尚嘉美庭项目专项竣工验收。
二、存在问题
今年第一季度,我站安全生产领域继续保持向上向好,总体平稳可控,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过程中有不严格落实和不重视的现象。
二是参建单位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方主体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不能有效履行控制施工过程质量的责任与义务。
三、第二季度安全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全站自我疫情防控管理。落实日常消毒,做好体温检测上报,严格外来办事人员管理,加大对质量监督过程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加强落实《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按照制定的措施助推人防工程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人防从业企业平稳运行。
二是要强化责任切实把开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活动摆在重要位置,按各自分工,认真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等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划分,对于建设法治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公司法》及企业管理实践,本人总结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金额在上年末净资产额30%以内的资产处置和坏帐处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激励制度、办法;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人选、监事人选和决定任免下属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可以看出,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权力,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决策和事项作出前期工作并决定相关事项。通常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一并召开,就形成最重要权力机构形同虚设的局面,而董事长作为自然人的机构,可以日日履行职权,而且即使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也名义上具有代表公司一切权力的能力。那么如何适当授权,使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各层级有权履职又不越权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经过在国有公司多年的管理实践经验,本人认为,设立书面梯级授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需要探讨权力的来源问题,毋庸置疑,公司的权力来源于投资人,但是国有公司由于所有者缺位,由管理者代为履行投资人的角色,由于管理者与投资人本质上的区别,管理者即使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权力也并非有切肤之痛,因此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董事会也如此。这也是董事长常常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职责而被认为理所当然的根本原因。
由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责明确,因此无需授权,而董事长究竟有何权力,则需要书面授权说明。本人认为,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形式上的代表,实质的权力仍由董事会履行,董事会应当将董事长具体行使的形式权力以书面授权书予以明确。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层的代表,那么总经理的管理权来自何处,本人认为,从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代表意义,总经理的管理权来自董事会,而非董事长,因此,应当由董事会为总经理出具书面授权书,明确总经理的权利。
国有公司的经营班子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总级)等人,除了总经理的权利来自董事会,那么副总级别的管理权是否需书面授权书明确?一般公司管理中并没有此类书面授权书,这里权利往往通过领导职责分工的文件来明确,那么此类文件是否能够代表具有法律意义的授权书?对一般类型的公司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但是对于保险、银行类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求有书面授权书。本人认为,设立书面授权书机制对于完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弊端;措施
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下逐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和政府会计也不断深化,政府也修订出台了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监狱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罪犯,它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因此,完善的监狱体制对监狱发展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一、加强和完善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1.适应和体现公共财政改革需要
为了跟上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我国在很多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改革,具体来说,包括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等方面,在相关的管理方面也作出了很深入的改革。
2.适应监狱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狱财务管理的需要
2010年末,监狱按国家司法的部署完成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在监狱党委统一领导下,创建了两套管理体系,分别体现在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两个方面。
3.促进监狱依法执行刑罚,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需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明确提出监狱要将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放在第一位,最大程度上减少罪犯二次违法的情况。监狱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企业的不一样,除了正常的事项,还有关于罪犯人权保障、生活服务以及与罪犯息息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事项。健全完善的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二、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弊端
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它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监狱企业财务活动缺乏具体制度指引
监狱体制改革之后,监狱企业也有了新的目标,主要是为了改造监狱罪犯服务的,在此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监狱企业也是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但监狱企业虽是国有企业,却有其特殊性,在生产管理以及组织形式上与普通企业有很多不一样,其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其职能考核等方面没有具体的制度作指引。
2.监狱经费预算管理机制不健全,财政动态保障不到位,绩效管理缺失
监狱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将监狱也纳入统一的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当中,履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但因为原来监狱经费一直都是由省级地方财政负责的,而每个省份的财政发展又不一样,就会出现不一样的保障标准,有些标准与实际不符,还有的根本就不到位,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缺失。
3.会计核算基础不适应监狱发展需要,会计报告和特殊经济事项处理亟待规范
1997年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后,国家财政预算和监狱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核算基础和会计报告已经不符合新形势的要求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的制度并不能完全的反应出监狱相关的财务情况,只是规定以收付实现制来核算;二是对一些特别财务没有具体规定,比如代管罪犯个人财务、生活服务等都没有涉及。
三、加强和完善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的对策措施
要加快监狱体制改革,逐步完善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进而加快监狱事业的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措施:
1.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财政保障机制
一是不再沿用原来的预算管理办法,而是采用“依法全额保障,定额、定向拨款,超支不补,结转结余按规定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二是对项目经费、非正常项目经费各自建立管理机制,同时建立相关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三是对财政保障进行定期调研及调整,这样可以跟上监狱体制改革的步伐,将新变化考虑在内。
2.规范监狱特殊事项的核算和管理
监狱的特殊性之一就是体现在它存在带罪犯管理其财务这一事项,这个资产是罪犯个人负责的,但是由监狱代为保管,代管也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应该做到专户存储,单独管理,相应的资产收益也应由罪犯个人所有,在年度报表中应该将代管资产金额列入其中。
3.改革会计核算基础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在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不再只是以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最完整最真实的将监狱资产负债情况反应出来,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并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第二,按照国家出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门预算要求,将相关报表完全披露,这些报表需要与国家规定的口径统一。
四、结论
总而言之,为了健全监狱经费财政保障体系,保证监狱各种体制改革的运行,比如将监狱与监狱企业分开、收支分开体制改革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改革对监狱财务会计核算有很深的影响。因此,现行的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已不能满足监狱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在之后的制度改革进程中需要将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逐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里程.监狱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时代经贸,2008(03)
[2]李刚.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中国城市经济,2011(29)
[3]薛小平,土智新.新时期我国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0 (4)
1、征集议案
2、确定会议议程
(1)标题(2)会议时间(3)会议地点(4)主持人(5)审议内容
3、准备会议文件
(1)总经理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汇报/下年度经营计划)
(2)本年度财务决算
(3)下年度财务预算
(4)准备的议题或报告
二、会前第二项:会议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会前提示
三、会前第三项: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资料装袋发放
3、清点参会人数(签到表)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会议签字事项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主持人
2、审议事项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5、决议及签字
(1)企业名称
(2)开会时间
(3)开会地点
(4)参加人员:
(5)决议事项或内容:现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决定…。即时生效。上述决议经下列董事签名作实。
(6)签名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6、纪要及签字
7、发放征集议案表格
五会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报备及披露
4、归档
会议流程注意要点:
1、关于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关于董事会议流程。
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3、关于董事会会议议案。
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有2名独董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可提交议案;由董秘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事项;提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4、关于董事会会议议程。
四种情形下董事长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董事会例会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所有董事。应及时在会前提供足够的和准确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5、关于董事会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正常会议应在召开日前6日通知到人,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3工作日通知到人。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议题和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关于董事会参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对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7、关于董事会委托授权签字。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及表决。
(1)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2)可采取通讯表决的四个条件:(A)章程式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并对通讯表决的范围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B)通讯表决事项应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C)通讯表决应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做出一个表决,(D)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特别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些事项应由章程或董事会议规则规定。至少应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管层成员等。
(4)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特别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通讯表决采取书面方式。
涉及修改章程、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秘负责记录。董秘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秘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秘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作为追责和免责的依据)。
董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关于董事会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独立董事对商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董应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应当尤其关注五类事项(略)。
11、关于董事会决议及签字。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作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需上报或需公告的作成决议,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
涉及修改章程、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2、关于董事会报备及披露。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至少包括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人行(监管部门)备案。
董秘负责在会后向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关键词:象刑;象征性;刑罚图象
中图分类号:DF04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9
关于“象刑”含义的争论由来以久,自战国慎到、荀子至汉代班固、孔安国,宋朝朱熹、程大昌,今人张晋藩、韩国磐等,常有争端,至今尚无信服之定论。“象刑”之争牵涉到法律起源、刑罚内容等方面,历来为中国法律史学习和研究者所重视。笔者不揣简陋,提出拙见,求教于方家。
一、“象刑”含义的争论
何谓“象刑”?盖源自《尚书・尧典》“象以典刑”。清末沈家本就认为象刑是“象以典刑”的简称。“象刑”一词最早在战国时的作品中出现,《慎子》中虽有“画衣冠,异章服,谓之戮”一说,却无“象刑”一词,《尚书・益稷》、《尚书大传》中才出现“方施象刑惟明”、“唐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蠓,以居州里,而民耻之反于礼”的说法,《荀子・正论》中也有“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的语句。“象刑”一词自此开始,出现争端。此后论者各执一辞,生出多种解释,但主要还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象刑”就是画犯人衣冠,异其章服,使人知其为犯人,以为惩罚和警戒。“象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而存在,这一观点盛行于汉代,主要依据是慎到对“象刑”的论述:
“有虞氏之诛,以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以艾革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此有虞之诛也,斩人肢体人肌肤谓之刑,画衣冠,异章服,谓之戮,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当世用刑而民不从。”
此后无论是汉代文帝、武帝等封建君主,还是扬雄、郑玄等学者都主张“象刑”就是“画衣冠,异章服”的象征性刑罚。直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提倡此说,认为“象刑”就是“对违反氏族共同生活规则的人采取异章服的做法,以示与其他氏族成员的区别,以增加其愧悔之心。”
第二种观点认为“象刑”就是通过绘画描摹出用刑的情形,将其公布于众,使人知道刑罚的存在。“象刑”作为刑罚的图象公布而存在,这一观点从荀子质疑慎子的观点以来,也屡有学者倡导,尤以程大昌为代表:
“象刑之云者,是必模写用刑物象,以明示于民,示民知所愧畏其状。”
除了上述两种观点外,还有其他的解释:汉代孔安国认为:象,法也,法以用刑也,以象为法。象以典刑就是依照“法律”执行常刑,周密先生也赞同这一观点;蔡沈《书经》注“象以典刑”曰:“象如垂天之象以示人,而典常者也,示人以常刑”,“象刑”即为公布法律;还有学者则认为“象刑”即为墨刑。
分析上述几种观点,可见“象刑”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象”是图象还是象征。“象”作为图象的意思要早于象征,象征是图象的引申意,但不能以此简单排除象征性刑罚的观点;至于刑是刑罚还是法律制度,是由于不同的人对刑的不同理解造成的。五刑可以看作是刑罚手段,也可以看作是作为刑罚体系的法律制度,只是衡量的标准不同罢了,因此刑是刑罚还是刑法在这里并不关键。墨刑的观点固然独树一帜,但由于古汉语的复杂性,虽然单从字义来解析可以自圆其说,说服力却不很强。所以“象刑”的争论最集中的就是前面说的第一、二两种观点:象征性的刑罚抑或公布的刑罚的图象。
二、“象刑”年代的确定
“象刑”即“象以典刑”为各家公认。最早出瑚在《尚书・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据此,持象征性刑罚论的学者认为:五帝时期存在象征胜刑罚。
“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
“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
“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
“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
但就在这些学者论述五帝时期存在“象刑”的同时,大量文字记载表明五帝时期肉刑已经非常盛行,关于肉刑的记载最早可以上溯到黄帝时代。
“自黄帝逐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际,至治之极,犹流共工,放欢兜,穿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陶唐以前,未闻其制。舜圣德聪明,逮法日: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上述史料记载都将黄帝的“用甲兵”等作为刑罚起源,与中国古代“法起源于兵”的观点相符。从这个意义上说,残酷的肉刑制度在黄帝时代就已经产生了。
尧舜时期关于肉刑的记载更是广泛见于古籍:
“(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帝日: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民克允。”
从史书的记载中我们可以推断出,肉刑作为一种刑罚在帝舜以前就已经存在了。据考古资料记载,尧舜时代已经存在使用肉刑的情况,杜佑认为“帝舜以前,行五刑明矣”是有其依据的。李泽厚先生也认为黄帝、尧舜时代是“以残酷的大规模的战争、掠夺和杀戮为基本特征的”。
那么如何来解释五帝时期肉刑与象征性刑罚共存的局面呢?“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汤武顺行之,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这些说法否认五帝时代存在肉刑,认为肉刑产生于“象刑”之后,显然与历史记载相矛盾。肉刑的产生最早可以上溯到黄帝时代,“象刑”的记载是在尧舜时期,从中可以看出,“象刑”出现的年代至少与肉刑同时,甚至可能晚于肉刑。
三、象征性刑罚论难以成立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象刑”存在的年代并不早于肉刑。持象征性刑罚论者坚持“象刑”是先于肉刑存在的文明刑罚方式的观点,早已遭到荀子等人的质疑:象征性刑罚论是儒家美化、渲染尧舜德政的溢美之辞,不可能存在于尧舜时代,“象刑”的内容实质便是“五刑”。其主要理由是:第一,肉刑在唐虞时代已经存在,象征性刑罚作为独立的刑罚存在于唐虞时代已经不可能。第二,尧舜时有诛四凶,即“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的历史记载存在。第三,就“象刑”的内容而言,有刻意模仿五刑的痕迹。
针对上述否定性观点,坚持象征性刑罚论的学者除了大力宣扬尧舜德政外,也作了大量辩驳。沈家本便提出“窃谓古义相传,究不可废,荀子盖习见七国民伪浇漓,谓非重刑不可,而为思上古敦庞之世,固不可同年而语也”。以上古敦庞之世来论证“象刑”的存在,沈家本没有独创之处,但在“象刑”与肉刑的关系上,他不拘泥于前人,不坚持“象刑”先于肉刑存在,而“窃意舜时五刑、象刑盖并行,
其命皋陶也,曰‘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是五刑所以待蛮夷者也……若象刑,所以待平民者也”。张晋藩先生则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考古资料与古代文献记载相互印证的方法得出,“象刑”就是氏族社会的习惯。更有人明确提出“五刑源于蚩尤,作于三苗,但华夏族不实行五刑,而用象刑代之”。
象征性刑罚论者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尧舜之后,“象刑”虽然消亡,但仍然存有一定的遗迹。“弗使冠饰及后来罪囚赭衣,皆古象刑之遗制”;“昔者战国之时,大梁之法,得罪小者,别以丹巾,漆其领,有画衣冠之心”;甚至于后世的“明刑”、“明梏”、“不齿之服”、“髡、耐、完”都为“象刑”的遗迹。第二,史料中确实记载有异章服的惩罚措施。“重兵死,恶疾终,累代战没以为甲门。临阵败北者,悬狐尾于其首,表其似狐之怯,稠人广众必以循焉,其俗耻之,以为次死,拜必两手据地,作狗吠之声,以身再揖而止”,“重兵死,累进战殁为甲门,败懦者垂孤尾,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第三,“象刑”作为耻辱刑,有其社会心理学基础。“画衣冠,异章服”的目的在于让罪犯蒙受精神上的羞辱。“虞舜染其衣冠异其服色,是罪终身不释,耻毕世不灭,岂特己以为耻也,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耻也,皆以为戒也。”“象刑者,风俗寝薄,等级稍平,刑将施于本族,而犹未忍速施,乃立是法以耻之者也。”第四,韩国磐先生认为西周《朕也》铭文中的判例可以作为“象刑”存在的明证。铭文中具体的判决“我宜鞭女千,墨女。今我赦女,宜鞭女千,黜墨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缓。”韩先生认为一、二两次判罚蠛墨与黜墨的差别就是少了(蒙黑头巾),“蒙黑巾要经过赦免才能除去,足见蒙黑巾就是一种刑罚。”,据此,他认为“《舜典》五刑包含着画象之刑,该不尽属子虚乌有。只是到有夏氏制定肉刑的五刑后,画象之刑日益让位于肉刑了”。
综合上面分析,象征性刑罚论是否成立,似乎各有其理,但仔细分析后,笔者认为象征性刑罚论难以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象征性刑罚论者的观点之间存在矛盾。在“象刑”的时间断限、内容方面,他们都认同“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治之至也!”,但在“象刑”与肉刑的关系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扬雄认为“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清人孙星衍同样认为“五刑始于苗,制于夏,唐虞所无”。他们明显将“象刑”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放在肉刑前面,而沈家本则认为“舜时五刑、象刑并行”,张晋藩先生同样将“象刑”当作一种与肉刑共存的氏族内部习惯。“象刑”和肉刑并行的观点,实际有违常理。“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
其次,“象刑”之说产生于战国,其内容有明显附会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的痕迹。五刑相关内容最早出现于《尚书・吕刑》: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杀戮无辜,爰始为劓、、、黥。”
“墨罚之属千,刑之属五百,宫刑之属三百,劓刑之属千,大辟之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而有关“象刑”的内容最早见于《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革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从时间来看,五种象征性处罚的记载晚于五刑;从记载的内容来看,后者明显有附会模仿的迹象。班固就曾提出“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履赭衣者哉?”。
再次,从刑罚发展的趋势来看,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由“神明裁判”、同态复仇走向渐进规范文明。《汉谟拉比法典》第196、197、200条分别规定:伤人眼者还其眼;折人骨者还折其骨;落人齿者还落其齿。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在当时条件下,采取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从将战俘杀掉到驯养其为奴隶,这是历史的进步。奴隶社会尚“肉刑三千”,在更为野蛮的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唐虞时代,可能有如此文明的象刑存在吗?“象刑”只不过是人们尊古卑今的想象而已。“故进化论未肇以前,人类之理想乃在古代。以为数千年来,江河日下,世道人心,日以陵夷,遂尊太古为‘黄金时代’,为‘始盛之世’,卑现代为‘浇季之世’,为‘叔世’……至于儒教,则犹尚古,以尧舜之世为黄金时代,为治世之极……故曰‘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当世用刑而民不从’。此说固生好古之心,而为后世学者所假定,此可不待论而知者也。”
最后,“象刑”遗迹之说及西周铭文的解说也有牵强附会之处。“弗使冠饰及后来罪囚赭衣,皆古象刑之遗制。”“重兵死,累进战殁为甲门,败懦者垂孤尾,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罪小者别以丹巾,漆其领,有画衣冠之心。”这些说法将罪犯与常人区别的标志视为象征性处罚。其实,就现在而言,罪犯的衣服同样区别于常人,我们能说罪犯穿上他们的衣服就是一种刑罚吗?罪犯穿囚服的目的与军人的制服一样,在于区别于常人,并不含有象征性刑罚的意思。如果确实有某种心理因素的话,相对于正式刑罚而言,那也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将这种现象理解为“象刑”的遗迹未免牵强。
至于韩国磐先生引用的铭文实例,其解释也颇为牵强。铭文所载内容是西周时期的,而“象刑”之争当在唐虞时期,这一点韩先生也认识到了,所以先生认为,西周刑罚保留了“象刑”的遗迹。但韩先生对铭文中三次刑罚的解释却不尽如人意。三次刑罚,即从“我宜鞭女千,墨女”到“今我赦女,宜鞭女千,黜墨女”到“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根据韩先生的解释:墨即实施墨刑并用黑巾蒙头;黜,罢官;墨,实施墨刑不用黑巾蒙头。从第一次刑罚到第二次刑罚,韩先生认为只少了蒙黑巾,其实,按他的理解,除了少蒙黑巾一项外,还多了罢官一项。据此则一二两次刑罚孰轻孰重就难以定论,韩先生的解释也就有可疑之处。笔者认为:黜,当作免除解,黜墨即免除墨刑,这样第二次刑罚就明显比第一次少了墨刑,符合“赦女”之意。第三次大赦将“五百鞭”折作赎刑,符合判决逻辑,同样也符合“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的思想。其实,在主张“象刑”为象征性刑罚的学者中,也承认“象刑”还有图象的刑罚公布之意。因此,唐兰先生提出“战国以后人上了儒家唯心主义的胡说的当,把唐虞时代的象刑(把刑法画成图象来公布)解释成为只是象征性的刑罚,因而说墨礴拍来代替数刑,那是错误的”。
四、“象刑”应为公布刑罚图象的方式
上面论述了象征性刑罚论不能成立,那么刑罚图象公布论成立的可能性又如何呢?将“象刑”作此理解的主要有宋代朱熹、程大昌,犹以程大昌为最,其在《考古编》中“象刑辩”中提出:
“夫既谓象,有形可绘有状可示也。……象刑
云者,是必模写用刑物象以明示民,使知愧畏,而何他求泛说哉?……周之阙名象魏,象魏者巍巍然也。象者实有六典事物之象画著其上也。司寇之职,正月则垂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皆其为制正本有虞也。……周言刑象,命其形也;虞言象刑,著其成也,其实一已。六官皆有职,六职皆有具,治教政礼刑工,随其事物,各图写之,其绘事属刑者,则刑官取而垂之魏阙,是为刑象。由刑象以推唐虞,则象刑云者,以有象而名,可类推也。”
程大昌认为“象刑”是刑罚的图象公布,是描摹用刑之状,笔者对此持同意意见,并详细阐述理由如下:
首先,从文字的发展阶段来说,“象刑”存在于绘画法时期。作为刑罚公布的手段,从口耳相传到成文法的公布,以图象方式使民众知道刑罚的存在是一个必经的阶段。“象刑”存在的时期就是中国文字发展的初期,以图画来保留、传播知识信息的阶段。所谓“图所用刑之象,使智愚皆知”。“象以典刑”实为图象以典刑,即将五刑用图象描摹下来加以公布。在文字发明之前,要将刑罚公之于众,通过图画的方式是最清楚明白,且能持久的,对此应该不难理解。穗积陈重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过记忆法、绘画法、文字法几个阶段,中国之“象刑”当属绘画法阶段。所谓“绘画法在成形法之发生秩序中,实居第一位,而为规范法之原始的形态”。对于“刑罚公布”一说,有人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质疑,其实刑罚、法律的公布是必然的,只不过是对象的多少、范围的广狭不同而已。“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并非全由统治者决定,实与当时文明的不发达,文字不能普及有密切的关系。在没有发明文字的时期,通过图象描摹五刑的处罚方式,公布于众,是刑罚普及的有效手段,也是威慑普通百姓的有力武器。我国早在六七千年前就已经产生了绘画,掌握了用彩色描绘人和动物的技术。五帝时期较之半坡时期更晚,那时通过图画来公布刑罚在技术上应该不是什么难事。
其次,根据《周礼》及相关文献的记载,也能证明古代中国确实存在公布图象法的阶段: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悬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悬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左传》也有“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的说法,象魏在这里就是法的意思,孙诒让注“秋官?大司寇疏”时就认为“刑象之法,即上三典、五刑及‘司刑’五刑二千五百条之属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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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源自真诚,感动来自点滴。为了赢得用户满意,树立农发行的良好形象,支行提出在全行推行“整体营销”战略,即在支行内部,所有部门都要从“让客户满意”和促进业务发展的目的出发,积极配合客户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在处理客户需求时,各部门也要从“让用户满意”出发,互相协调,统一行动,千方百计达到客户满意的效果。一是客户部门挑选精兵强将,成立“项目金融服务团队”。由行长亲自挂帅,客户部门成立客户经理小组,同时设立A、B、C角,配备充足人力资源,做到随时响应和应急补位,以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并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各岗位职责。针对花山项目,江夏支行还坚持创建金牌客户营销维护团队,打造高标准“示范项目”。由于花山项目涉及上下级行相关部门之多、内外影响之大,支行坚持把该项目定位于全省“示范项目”的高度进行精细谋划,实行工作方案早制定、发现问题早排除、管理机制早完善,掌握了应对复杂局面的主动权。二是至诚服务,提高营销深度。支行坚持集中精力对优质客户持续开展深度营销,每个项目都成立客户服务小组,落实专人、专车,为客户提供从申贷到用贷的全程一条龙的随时上门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收获了不少“回头客”。如以往在对江夏区城司路网建设项目营销中,成立了以分管行长为首的服务小组,帮助起草合作协议、贷款委托书、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等文本,为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办贷中的实际难题,仅用20多天就将1.7亿元贷款发放到位,随后很快赢得了该公司另外一个2亿元的项目。三是实行部门间协同作战。建立了各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由办公室与会计部门紧紧围绕着业务发展这个中心,做好后勤保障和资金结算服务,切实做到“要人有人、要车有车、结算畅通无阻、营销费用向客户营销和一线倾斜”。“整体营销”策略的实施改变了以往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相互扯皮、相互埋怨、效率低下的状况,使全行在服务客户中站在了主动积极的位置上。各部门的团结协作和相互配合,不仅使支行形象得到了很大提高,同时也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严守贷款新规要求,
开创“花山支付模式”
合规创造价值,执行人人有责。花山项目贷款的投放恰逢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出台。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做到“实贷实付”。面对银监部门贷款新规的要求,支行一方面对全员做好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细致培训,另一方面耐心向企业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但是,面对新农村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支付流程和支取凭证审核操作上没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在实践中结合贷款新规和农发行相关制定规定,边干边总结,摸索出了一套“花山支付模式”。一是合理分工,严控信贷资金支付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规。资金支付监管是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关口,为了切实做好专款专用,在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时严格逐级逐笔审核。每笔资金支付需由2名客户经理审核签字后提交客户主管审核签字,最后由有权签批人审核签字通过后会计结算部门方可支付该笔资金。二是资金支取凭证审核。如花山项目资金支取依据:其一,凭花山公司内部的“合同付款支付审批表”。该审批表需列明相关合同号、工程进度、付款进度,以及本次付款金额,并经花山公司内部各个相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同意付款;其二,相关工程合同及发票;其三,严格按照农发行江夏区支行、花山公司和农商行化工新城支行三方监管协议支付农民拆迁补偿款,涉及到农民拆迁补偿款的需提供“个人拆迁资金开户通知书”,经花山公司和农发行江夏区支行双方盖章确认后农商行方可将资金划拨到各个农户存折中;其四,项目征地款主要是由花山镇各征地村与花山镇财政所签订委托收款协议,由花山镇财政所代为收款管理,征地款支付主要根据相关征地补偿协议及土地收储情况和资金需求申请等拨付资金,并由花山财政开具相关财务收据。项目实施以来,支行按照项目实施的特点和贷款新规的要求,教育全行员工努力克服怕麻烦的思想情绪,严格坚持根据项目进度和信贷投放计划分期分批签订合同,先后投放花山项目贷款15.66亿元,涉及借款合同6份,借款借据13份,资金支付审核488笔。按照贷款用途划分,分别支付拆迁征地及农民拆迁补偿款12.12亿元,工程款及其他3.54亿元;按贷款支付方式划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11.73亿元,自主方式支付3.93亿元,自主支付部分严格用于支付500万元以下工程款及拆迁款等零星支出,目前贷款累放额度中受托支付比例为77%,防范了贷款使用风险。从2010年9月28日第一笔贷款的投放至今,先后接受了总行监事会、总行客户三部、湖北省银监局等大大小小十几次的内外部门检查辅导,贷款投放及贷后管理工作均得到充分的肯定。
精细信贷基础管理,
关键词:BOT;供地;进度控制
本文为“丽攀高速公路路地共建模式与效益评价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5月6日
一、前言
近年来,BOT模式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攀枝花市政府面临铺设交通网络的政治、经济需求,基于BOT模式建立了新的丽攀路地共建合作方式(以下简称“丽攀”模式)。攀枝花市地理环境条件直接限制了该市丰富矿产的资源和良好的地理优势的开发,更不利于产业升级、城市转型和外贸型经济的发展。只有加快破解对外交通的瓶颈,打通西南通道才更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目标。在此背景下,攀枝花政府有强烈的修路愿望和招商引资的决心,转变政府工作模式,以服务型政府作为工作理念,创新地采用了具有攀枝花特色的“丽攀”模式。
根据《丽攀高速公路投资协议》,攀枝花市政府负责丽攀高速公路攀枝花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环境及各种矛盾的协调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费用,由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组建的丽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攀公司)全面负责丽攀路攀枝花段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移交。这种地方政府出资但不享有股份的模式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很大的优势,从根本上激发了政府征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业主公司应借助政府力量解决征拆和环境保障工作的疑难问题,化解各方矛盾,有效保障供地进度,从而加快施工进度。
二、业主方如何做好供地进度控制
丽攀公司采用目标进度管理进行供地进度控制工作。目标进度管理是运用在大型工程项目上,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进度目标,编制经济合理的进度计划,并据以检查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若发现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进度不一致,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原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正的过程,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优工期。
施工进度是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的生命。为保证丽攀项目总体目标和年度进度目标按期完成,保障施工正常进行,公司要协调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供地进度及时合理。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供地进度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程实际供地进度情况。根据施工项目具体情况和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情况,合理编制符合工期要求的最优计划,按照进度计划落实与执行。在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跟踪检查实际进度,并与计划进度对比分析。根据检查对比结果,分析实际进度与对比进度偏差对工期的影响,进而采取切合实际的调整措施,使计划进度符合新的实际情况,在新的起点上进行下一轮控制循环,如此下去,直至完成任务。对进度滞后的标段,应及时提前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政府大力配合工程建设工作,加快急需施工标段的征地拆迁和村民安置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供给。
(二)将年度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相关参建单位和部门,建立激励奖惩机制。丽攀高速公路共13个标段,工程分两期建设:C3至C13标段为一期工程,11个标段于2010年6月预开工,预计2013年10月通车;C1、C2标段为二期工程,分别于2012年9月和2011年10月开工,预计2013年底通车。应将年度计划和各个标段建设计划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部门,明确责任人,并建立激励机制确保项目各个阶段进度目标得以实现。严格执行动态目标考核奖惩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罚。
(三)协助当地政府办理拆迁户安置工作,同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丽攀”模式下,政府转变职能,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由被动转向主动的角色,这本身有利于促进征拆工作的进行,大大提高了征地拆迁的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供地进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丽攀公司可以袖手旁观,相反,丽攀公司应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协助其办理拆迁户安置工作。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政府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和保险机制,保证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落实到被征地农村组和农户。这样将更有利于加快征地拆迁工作,防止农民因征拆矛盾阻工而影响供地进度。
(四)加快征迁安置工作进度。由于时间紧、任务繁重,各个标段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政府迅速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及时为丽攀高速公路建设提供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保证各标段全线开工建设。要加快征迁安置工作进度,抓紧处理征迁遗留问题和特殊拆迁物的拆迁工作。
(五)对“三杆”和特殊拆迁物迁移要抓紧处理。征拆过程中,包括电线杆、电力塔、通信杆线及管道在内的杆、管线的拆迁进度严重影响供地的进度。丽攀公司要与当地政府、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规定标准,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拆,兼顾各方利益。对于“三杆”和特殊拆迁物迁移要抓紧处理,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提前做好规划设计,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积极迅速搞好杆线迁移。对特殊拆迁物迁移,各标段工程管理处要主动与业主单位协商、现场确定,综合部、安全部和工程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协调职能,保证按时限完成任务。
(六)优化建设环境,破解阻工难题。在丽攀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丽攀公司始终要把优化建设环境,更好地做好环境保障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以破解阻工难题为工作的突破口,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愿阻工、不需阻工、不能阻工、不敢阻工”的机制,将阻工闹事对工程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取得了工程进度全线领先的阶段性成果。具体而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充分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营造“不愿阻工”的群众共识。通过县、乡镇、村层层召开领导班子会、党员干部会、群众大会、征地拆迁专题会及路地联席等会议、媒体宣传、丽攀公司下乡宣传、农户村民走访等形式向当地人民宣传丽攀高速公路可以大大缓解当地交通压力、改变落后交通格局,也可以加快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群众脱贫致富。让群众认识到丽攀高速的重要意义,促使当地各界将致富思变的愿望转化为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的热情。通过广泛的思想发动和过细的思想工作,使沿线群众形成“不愿阻工”的共识,保障工程便道修建以及机械设备进场和施工队进场施工。
第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夯实“不需阻工”的民意基础。只有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考虑,以民为本,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征地拆迁的切实利益,阻工闹事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征地拆迁款能否迅速到位,事关群众核心利益,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应与政府主动衔接、积极沟通,保障当地群众得到及时足额征地拆迁补偿款,感受到高速公路建设的实惠和政府及时兑现的诚意。根据具体情况,对高速公路经行的经济相对落后的镇、村及其困难群体,可以进行项目扶持及发动社会捐款救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困难群众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
第三,提高服务协调职能,构建“不能阻工”的防范机制。要强化各标段驻地部门履职尽责的意识,力求工作得力到位。防止推诿拖拉、工作疏漏造成环境矛盾。要强化主动化解阻工矛盾的意识,有效防止矛盾的扩大化。同时,加强与施工方沟通协调,达成施工单位不随意向老百姓表态、相关矛盾由指挥部或丽攀公司综合部代为处理的共识,一旦施工方与当地群众发生冲突,要与政府一同主动介入,妥善处理,从而防止了村民和施工单位因沟通不畅而引发矛盾纠纷。
第四,借助政府的力量,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使群众形成“不敢阻工”的心态。由于攀枝花市政府出资4亿元用于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主动性将大大提高,主人翁意识也有相当程度的增强。借助政府的行政权力,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对恶意闹事阻工的事件,坚持动作快、处置严和追究深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阻工事件,缓解路地矛盾,保证不延误供地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
三、结语
丽攀高速公路建设创新地采用“丽攀”模式,该模式具有一般BOT模式本身所具有的吸引外部投资、规避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现实意义。同时,政府出资参与建设项目,全权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以服务型政府作为工作理念,以主人翁的态度进行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工作,这为保障供地进度和工程顺利施工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是,供地控制工作不能仅靠政府一方唱独角戏,业主公司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司应充分利用新型的BOT模式,建立供地进度报告制度,分解进度目标、设置奖惩机制,协调配合政府征地拆迁及居民安置工作,要借助政府的力量破解阻工难题、优化建设环境,从而做好供地控制工作,从根本上保障工程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尽快实现高速公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卢毅,刘建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管理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一、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一)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规定,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五十二条对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了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等专门委员会。(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3)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交由董事会审查决定。该准则将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界定为:“(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其他国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1990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此外,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外部董事担任。”[1]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在整体上向董事会就公司治理事务提出建议;(2)完善董事会规模及构成政策;(3)审核董事会的可能人选。(4)进行董事会评估;(5)推荐提名名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1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从此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
《英国内部监控联合准则董事会指导原则》指出的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有:(1)准备监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职位的选拔标准和提名程序;(2)定期评估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3)定期评估监事会成员恶化执行董事;(4)准备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议书。
由此可见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改进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选举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适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选,对上市公司现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进行进行监督。
二、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企业中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营者(内部人)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公司经营中为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侵蚀所有者的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2]
“内部人控制现象”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害,在我国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公司中,公司资产会遭到“内部人”非法侵吞和转移,严重的甚至会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此外“内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状况被隐瞒而无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丧失了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知情权,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
案例1:猴王股份破产案。猴王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额资金案。猴王集团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37.8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猴王股成立以来,猴王集团通过与猴王股份进行内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转移猴王股份资金至猴王集团名下。最终导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产。该事件又导致猴王集团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亿债权付诸东流。
案例2:宇通客车实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车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车管理层利用内部人控制优势,通过虚减资产、负债的方式将1999年的企业利润稳藏,使得当年分红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团的所有者郑州市国资局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签订了转股及委托协议,报批期间郑州市国资局将宇通集团股权(含持有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委托上海宇通代为管理。上海宇集团获在得了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的代管权之后,宇通集团管理层将隐藏的1999年的利润大量显现,采用高分红、派现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国家股获得了大量收益,两次分红后上海宇通集团因代宇通集团管理其所持2350万股国家股,而获得了2820万的分红,再以此资金购买宇通客车从而达到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应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内部人”会借由控制人事权从而控制公司监督机构,使得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丧失监督能力。最终造成上市公司资本被非法转移。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在提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名和选举过程受到“内部人”的控制,使其难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资源而处于弱势地位,仅凭借独立董事个人难以对“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预防或对抗,所以在我国公司治理中设立提名委员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提名委员会难以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
⒈众多上市公司未设立提名委员会
我国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提名委员的设立进行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种任意性的规定致使我国至今仍有较多的上市公司未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设立不全。2007年,对100强上市公司中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最多,计46家,占60.81%;其次是设置薪酬委员会的公司,计45家,占60.81%;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对标 准普尔超级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进行详细调查后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占84.8%,拥有报酬委员会的占92.40%,拥有提名委员会的占79.4%[4]。由此可见我国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远低于美国,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力,所以设置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数,这也说明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还有待完善。
2.董事会专门委员运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条文中明确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规的制定权交由国务院行使,但国务院至今没有颁布任何效力层级较高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更是如此。因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章程运行,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执行能力都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20于年,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依然十分有限,现有的能够起到参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适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两个文件只是建议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并且在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大多数,并粗略的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难以起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范作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在运行中主要依赖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导致的结果就是专门委员会的人事和权利都会受到董事会的控制,例如中材国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5]将提名委员会的选举权和章程解释权都交由董事会,章程缺乏相应的规范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难以保障,依赖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的权利也会受到制约。
3.提名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缺失
(1)独立董事提名权和投票权受大股东掌控。提名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规定将独立董事提名权授予了一个广泛的主体,表面上上市公司众多小股东都拥有提名权,但事实上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制,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往往由大股东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举的股东大会中提出过超过选举名额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这种等额选举的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选举流于形式。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对2001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统计显示,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中,董事会提名达到87.36%,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的占据15.0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的占1.7%,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占0.57%,公开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径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电器董事换届选举中,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持股18.22%)推荐4位人士作为董事候选人,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公司(持股9.38%却只推荐1位候选人。[7]由此可见,独立董事提名权绝大多数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聘用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难以保障相对人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性,在此情况下,要求独立董事行使监督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职能更加难以实现。此外,大股东通过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加深了对董事会的控制力量。使得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风险大大加深。(2)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当中,但二者都没有对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进行规定,具体到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只有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进行规定,要求“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它委员会在规定上并无涉及相关问题。但这并非表明其它专门委员会不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他们对公司经营实际并不了解,且部分专家学者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过问公司事务,造成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判断、独立发表意见的现状。
三、对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一)建议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员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正如监事会的建立不一定会对上市公司起监督作用一样。提名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产生的摇篮,其是否履职直接决定了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从而为独立董事在各委员会中正常行使职能奠定了基础。
早在2002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公司会计责任与上市标准委员会报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两年内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完全有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审计师方面拥有全权,并在批准任何由审计师提供的有实际影响力的审计报告方面享有决定权。
2007年我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中也提出过相关建议,其中第十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且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二)建议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
我国现有独立董事提名权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四点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检察权的必要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并无参与公司决策和事务执行的权利。《公司法》这样规定监事会职责的目的就是要将业务决策、执行与监督功能相分离。若将独立董 事提名权赋予监事会必然使监事会角色重合,使监督者丧失其公正立场,甚至产生由一个监督机构产生另一个监督机构的现象,所以监事会享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与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相悖。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常设委员会之一,提名委员会虽然设在董事会之下,但因我国法律规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能够摆脱内部人控制的最佳机构,只要提名委员会中的原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那么提名委员会便能够保证所推举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从而形成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赋予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因此,制定独立董事选择标准、搜寻合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对其审查职责应属于提名委员会,所以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意识到了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大影响,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关于<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这种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让董事与董事会分立提供了可能性,为独立董事能够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与大股东和董事会分庭抗礼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英国2003年《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任命委员会,任命委员会领导董事会指定和推荐的过程。任命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11]
综上,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预防“内部人控制现象”出发,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独立董事提名的独立性,提高中小股东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积极性。
(三)应当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并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的情形非常普遍,与日本十分相似,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赋予专门委员会独立的决定权。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规定,提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委员会有权决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关于董事选任及解任议案的内容。应当允许专门委员会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可以单独决定这些事项,而不仅仅是向董事会推荐或者建议,这些事项无需经过董事会的批准。[12]《指导意见》规定了部分提名委员的职责,其中主要内容为建议权,而非决策权,且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并缺乏可执行性,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仅作为一个咨询机构是没有作用的,所以应当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定全,如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拥有决定权等,这样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保障提名委员会提名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在预防内部人控制中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关规定,我国众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员会,使得提名委员会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员会的设立,并通过赋予独立董事提名权、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等方式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能够有效预防“内部人控制”。
参考文献:
[1]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p109-13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防范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产品类型也非常丰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2005年被认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后因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而暂停业务,2011年重新启动,并在2014年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受到越来越多融资者的青睐。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管理现状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独立的未来现金流入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如信贷资产证券化,物业费、水电费、公园门票收入证券化,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华尔街有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应将它证券化”。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质就是依托未来现金流发行的证券。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采取两条路线:根据监管方的不同,形成以证监会为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即证监会模式)和以央行、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即银监会模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单位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单位是证监会。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企业所有的收益权、债权资产等。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后,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市场是交易所市场。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发起机构是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发起机构是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关键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项结构性融资活动,不同于普通的信贷行为,业务流程环节相对复杂。在我国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和实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之后,资产证券化产品品种日益丰富,但关键流程实质差别不大。
(一)选定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是指企业用做资产证券化发行载体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或财产权利组成的资产池。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基础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二是企业对基础资产拥有真实、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三是基础资产可合法转让。四是基础资产具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五是基础资产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有关合同应当真实、合法,未来收益金额基本确定。目前,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实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里面的资产不实施证券化,如矿产资源开采权收益等就在负面清单范围内。这个清单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审计应关注清单内容。
(二)设立SPV隔离风险,同时真实销售基础资产给SPV
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计划管理机构,SPV必须具有法律上以及财务上的独立性。同时作为不破产实体,在资产支持证券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SPV不能进行清算、解体、兼并及资产的销售或重组。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不存在收益风险关系,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SPV不被列为清算资产,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与股东均不能对证券化资产提出或行使追索权。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因此原始权益人需把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将与该资产相关的全部风险与收益转让给SPV,实现资产出表融资。
(三)增信措施
增信措施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资产信用等级的方式,主要分为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措施主要有优先次级的分层结构、超额覆盖、储备账户、回购条款、差额支付承诺等;外部增信措施包括第三方担保、流动性支持、保险、信用证等。审计视角下应更关注这些增信措施的可靠性以及担保机构自身的信用情况等。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可以提高金融机构或是企业的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率,所以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越来越大。但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在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同时还需防范业务对投资者或监管者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性带来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在于未来现金流,而未来现金流是由基础资产带来的,所以基础资产的特征和风险对于证券的信用风险影响巨大。1.应收账款类的债权基础资产对信用风险的影响。首先,应收账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不确定性较大。循环期内,SPV回收的应收账款现金流在支付完投资者利息后,不会支付证券的本金,而是再购买新的应收账款;而如果在循环期触发信用事件(如应收账款坏账增加、原始权益人破产、发起人资产重组等),就有可能提前结束循环期,进入摊还期,而此时的资金有可能已经用于购买新的应收账款而不在托管账户中。因此,采购循环结构中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业务信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如购房尾款类应收账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购房尾款作为基础资产,大多涉及循环结构。同时由于监管政策、银行审批流程、贷款截留等原因,这类基础资产的不确定性更大。其次,应收账款的回收不能与发起人完全隔离,发起人的信用等级对证券的本息偿付会产生影响。主要是因为投资者基于应收账款的收益仍依赖于发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如企业经营产生的贸易类应收账款,这类应收账款的回收和企业的持续经营、风险控制息息相关。2.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品种比较丰富,比较常见的有公园、景区等门票收费权、城市基础设施(电力、热气等)经营收益权、特定项目或资产如PPP项目、房地产等收益权。这些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卖出后,收益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如果这部分收益占总收益的比例较大,那么如何保证原始权益人对于持续经营的关注,在原始权益人已经将收益权和风险转让、持续经营动力下降的情况下,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如果经营业绩下降,将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所以收益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对于证券信用风险的影响值得关注。
(二)交易结构风险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普遍采用的是由原始权益人“代持所有权”的交易模式,即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出售,后续基于资产的债权或是收益权带来的现金流入仍由原始权益人先代为收取,经其过手后,把现金流入转入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托管账户。因为对于基础资产的对手方,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常情况下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并不知道原始权益人把这部分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出售;此外原始权益人在后续维护、资金收取方面可能比外部机构更为专业,所以通常采用“代持所有权”的模式。在“代持所有权”的模式下,审计人员要准确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一般来说,发起机构将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通常95%及以上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即可确认该项资产终止,将该项资产从资产负债表移出,同时将账面价值与所收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另外,发起机构与该项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或者SPV按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项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且没有额外条件对销售加以限制时,应视同发起机构放弃对该项资产控制,确认出售该项资产,并将账面价值与所收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只有“真实销售”实现了,才能把相关资产出表,否则就是违规确认资产销售出表,不符合会计计量原则。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参与主体较多,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管理人、承销机构、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审计人员还需关注这些机构在市场上的声誉情况及其历史上有无违约或违规情况披露等。这些机构如果履职到位,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监管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其自身具有很强的杠杆功能,能够创造极大的流动性。在金融监管滞后的情况下,这些工具的杠杆功能容易被金融机构不当利用,造成各种风险暴露。如当银行能很容易地将资产证券化时,为获取利益不断扩充信贷规模,可以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再次扩充信贷规模,从中赚取价差和费用,如此循环,将导致信贷扩张。而信贷的扩张将创造市场需求,如果是房地产市场,住房抵押贷款的扩充所创造的住房需求并不是有效需求,而是被夸大的需求,一方面造成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和房产价格持续上升的局面,另一方面使居民实际当期收入对住房购买决策的约束减弱。但如果政策导向引导得好、监管到位,将释放的流动性投向实体经济或其他消费领域,则会刺激市场的积极性。此外,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降低不良率,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但是如果商业银行大规模通过这种方式降低不良率,那么对于外部监管或投资人来说就无法掌握真实的不良资产数据,造成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对于不良数据应制订能真实反映业务数据的报送口径,严格监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对央企的考评指标中包含应收账款回收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周转率等,这就导致许多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来完成考核指标,但这是建立在一定代价之上的。如2016年年末中国建筑的报表显示,当期期末实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1070亿元,其中420亿元是通过金融资产转移进行确认的,同时该业务是真实的出表业务,但在出售应收账款的时候,财务报表显示存在折价损失16.87亿元。如同金融机构一样,企业过度利用资产证券化,也是监管者需关注的问题,应防范由于监管不当或监管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四)新准则下会计核算风险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9FinancialInstruments)核算的会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我国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准则下,金融工具由“四分类”变为“三分类”。按业务模式与现金流特征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规则如图1所示。新准则对投资资产证券化业务机构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与以往不一样的要求,因此会计人员要仔细研究准则,结合自己投资证券所签定的合同特征和现金流特征来判定所持证券应该放入哪个科目核算、投资收益如何核算等。比如,企业持有的是风险自留部分的次级债券,合同条款一般不约定偿还固定收益义务,没有稳定的可预测现金流入,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放入“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损益”科目。对于优先级债券,则要仔细分析其合同签订情况和现金流特征再做出判断。投资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按新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对于其资产和利润都会带来巨大影响。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对策
[关键词]私人银行 高端客户 财富管理
作为银行传统存款业务的补充,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业务在欧洲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2005年2月,第一家外资私人银行驻华代表处 ―― 瑞士友邦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获银监会批准设立,2005年11月,欧洲传统家族式私人银行――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亦在上海设立了代表处。与此同时,美国花旗银行、荷兰银行、法国巴黎银行等跨国银行相继在其上海分行内部设置了财富管理部门。
一、私人银行的主要特征
(一)私人银行的个性
1、特定的客户对象
一般委托管理资产(Asset under Management)高于50万美元才能成为私人银行的客户,委托管理资产介于100万-5000万美元的高净值(High Net Worth)客户则是市场的主体,占私人银行业委托管理资产总量的62%,且多以资产的长期保值为主要目标。以瑞士为例,当地金融机构委托管理资产约43,310亿瑞士法郎,其中私人客户资产占33.9%、机构客户资产占56.2%,机构客户大多为社会团体、大学、研究机构和家族制企业。
2、品牌的认知度
私人银行业务开展的关键是要让客户在体验中,不断深化对品牌的感受,这是财富管理业务长期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家私人银行在全球成熟市场分布已基本形成定局,呈现完全竞争的态势,即使规模最大的瑞士银行(UBS)也只占总市场份额2%,最大10家私人银行管理资产总额占市场总额度的8%,各家私人银行客户基础均较为稳定。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基于长期的合作,有些庞大的资产委托甚至已历经几代,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品牌认知是私人银行最大的核心竞争力。
3、个性化需求
私人银行所提供服务的深入度及延伸度远非一般商业银行所能比拟。其业务流程开展大体可分四个阶段:首先了解客户需求,着重对客户身份、风险偏好等的识别(KYC);其次为客户制定财富管理计划,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组合;执行计划,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与客户沟通,调整投资计划;最后在信息系统平台上实施客户行为追踪,完善客户信息。每一步骤均强调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私人银行风险管理
1、对客户背景及财富管理意愿的识别(KYC)
私人银行业务操作流程中的风险管理重点在于开户前的尽职调查,这个认定过程包含对客户信用状况、声誉、财富管理意愿、风险认知、政治倾向等的识别。每一个客户必须经理财顾问团队组长的审核,由组长负责对地区客户资源进行统筹分配。
银行向新的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前,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授权书、资产来源证明、历史完税记录等,即使现有的客户要求增加委托资产,同样要出具用以证明资产合法性的材料。这方面的严格管理,一方面是出于监管当局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保证了银行不经手非法资产,降低了银行的声誉风险。在客户识别过程中,私人银行尤其强调避免与敏感群体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与政治有关的敏感群体(Politically Exposed Parties-PEP);来自不稳定国家或地区的群体(Sensitive Country Affected Partes-SCAP),如阿富汗;与政治有关的行业(Sensitive Industry Affected Parties-SIAP),如武器制造工业。
2、对理财顾问的管理
理财顾问是私人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核心,一些私人银行的管理者直接充当银行贵宾客户的理财顾问。理财顾问要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实时金融交易,工作性质本身包含较多主观决策因素,在与客户单向联系过程中,理财顾问的违规操作往往会给银行带来很高的风险,因而私人银行往往对理财顾问实施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为保证理财顾问的资质,私人银行一般要求理财顾问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市场营销经验、投资市场知识、财富管理经验。任职后还需进行以合规为重点的培训,以瑞士银行为例,进入银行任职前必须通过网上在线合规知识培训及测试,每年还要求从业者必须参加包括反洗钱在内的合规培训。
理财顾问至少配有一名助理,负责按理财顾问已制定的计划实施投资行为,理财顾问则专著与客户沟通并对财富管理计划提出建议和改进。在银行授权范围内理财顾问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但必须保证所有投资交易均符合客户意愿。理财顾问或其助手调动客户帐户内的资产必须通过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操作,所有交易信息均形成记录并反馈客户,除此以外还要定期向团队组长汇报客户评估,当客户理财计划变动时,变更部分必须经投资部专家审核。
3、对投诉处理机制的重视
私人银行非常重视客户的投诉机制,规定理财顾问在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时必须告知客户银行投诉部门电话,有些银行直接将投诉方式写入每一份合同中。在私人银行看来,投诉处理只是督促银行提升服务质量的手段,银行注重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履职”,从而做到“流程银行”所要求的标准。
(三)私人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差异
1、资产规模相对较小
商业银行通过大规模的网点建设,大力拓展授信业务,追求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利润率。而私人银行则不同,管理层会根据市场情况设定合理的委托管理资产“门槛”。私人银行主要收益取决于了两方面:一是高端客户市场容量,二是聘用理财顾问的成本,包括工资、奖金和佣金,根据市场经验,私人银行成本中50%为支付给理财顾问的薪金,因而成本曲线刚性较大,难以产生规模效应。从下图可以看出,A曲线表示银行在市场起步阶段竞争较少的情况下所取得的高盈利,也体现了富裕人群增多后对高端个性化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要求。享受到A曲线的高收益后,银行在扩张自身规模的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加之客户资源的有限性,收入曲线的增长将趋缓。
2、操作风险为主要风险
私人银行主要为客户提供各种合适的投资建议,作为执行机构为客户买卖证券,代表客户持有证券或投资,客户是所持有证券的受益人,与此相关的市场风险由客户承担。与大多数商业银行开展自营业务不同,私人银行业倡导开放架构(Open Architecture)的发展模式,即不断从外部引入有竞争力的产品,而不将销售重点放在本银行或集团分支机构所发行的产品。获得的产品种类越多,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多样性的投资组合,更易于从总体上分散客户的风险。因此,私人银行比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要小。在信用风险方面,私人银行一般不提供贷款业务,即使接受客户抵押也必须是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有价证券等,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远大于私人银行。
与商业银行需要严格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方方面面相比,私人银行更加注重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典型的私人银行操作风险包括理财顾问向客户推荐了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或需求的产品;理财顾问没有根据公司的要求揭示产品的全部风险和对客户可能造成的影响;客户服务人员在接到客户交易指令时有理解的错误或输入指令时产生失误;客户投诉理财顾问代为操作的交易与其本意不符;私人银行员工的偷窃,欺诈行为;客户有洗钱或其它违反监管约束的行为而银行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协助了他的行为;私人银行没有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以及关键任务风险和业务中断风险。
二、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现状
私人银行业委托管理资产总量中的80%在受益人所在国进行管理,即业界所称的境内营运模式(On-shore Banking),与之相对应的离岸委托管理资产模式(Off-shore Banking)业务则大都集中在瑞士和卢森堡,全球私人银行跨境财富管理总量的27%由瑞士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目前,全球私人银行业发展呈现两大趋势,一是规模较大的私人银行加紧在欧美成熟市场开展兼并。以瑞士银行为例,其先后并购斯科特金融咨询公司(Scott Goodman Harris)、莱克经济公司(Laing & Cruickshank)、莱斯(法国)基金管理公司、美林(德国)资产管理公司。兼并着眼于几家机构本土高质量的客户基础,以加速实现境内营运的高效发展模式。二是加大在新兴市场的投入,其中亚洲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亚洲现汇集了约200万拥有流动资金超过100万美元的富裕人群,香港则成为了全球第六大财富管理中心。根据瑞士友邦银行提供的数据,2005年银行委托管理资产增长中2/3来源于亚洲市场的贡献。
三、私人银行在华发展前景
(一)境内私人银行雏形已经出现
目前,中国市场中还没有出现专业化的私人银行,银行机构可能提供的高端服务仅限于推荐一些信托、基金组合、设立离岸帐户、出国留学等,中国高端财富管理市场的发达程度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但境内私人银行的雏形已经开始出现。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在这方面外资银行启动较早,已经在上海设立有两家私人银行代表处,另有若干私人银行业务部门在花旗等上海分行内部成立。在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尤其是本币业务限制政策较多的情况下,外资私人银行开拓市场的道路将历经曲折。此阶段内,外资私人银行将更注重与国内各大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预期,今后中外方的合作更可能体现在资本方面,对外资私人银行而言,这也是最稳妥的市场开拓方式,不用再对各项市场政策进行博弈。
从各中资商业银行情况看,也开始尝试向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已经设立了相对独立的财富管理部门,例如工商银行的理财金帐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帐户、建设银行的贵宾卡帐户等。与国际标准相比,中资银行设置的贵宾理财业务“门槛”较低,从某种意义来说,目前中资银行的贵宾财富管理只是大众客户理财业务的延伸。因客户面广,贵宾理财的开展仍主要依托分支网络进行,客户所能享受的服务主要是办理业务的“绿色通道”和个人信贷的有限审批权,高端私人服务也仅限于推荐一些信托、基金组合、设立离岸帐户、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等,仍是传统上客户对已有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的被动接受。这些团队所提供的服务还没有达到私人银行所界定的范围,发达程度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私人银行业务在境内全面展开条件尚未成熟
1、成熟的客户群尚未形成
2005年中国人均GDP为3,603美元,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催生出一大批富裕人群,据美林集团和凯捷咨询公司联合《2009年最新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03年中国持有100万美元以上净资产(不包括主要房产)者已达47.7万人,较2008年增加31%,位居全球第四。对于私人银行业而言,潜在客户群体已初具规模,而所欠缺的是高净值客户的市场认知。
私人银行界习惯按资产来源将客户分为两类:旧有资产(Old Money)及新兴资产(New Money),欧洲旧有资产客户占行业比重较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世袭资产,这些旧有资产客户更看重银行的品牌。与之相比,中国近20多年来的快速经济发展催生出一大批潜在的新兴资产客户,这些人的财富来源于制造业、信息技术、消费品等的投资,更有很大一部分财富来于90年代股市及近年的楼市投机交易,这些人群更倾向于做投机决策(Highly speculative),但风险承受度却不高(Low risk intolerance),这种市场认知与私人银行所讲求的“资产持续保值”的原则背道而驰,也体现了国内投资者不成熟的一面。
2、符合要求的理财顾问缺乏
与商业银行依赖分支机构网点设立来扩展业务的方式不同,私人银行针对高端客户群所开展的业务完全基于客户对委托经理及银行的信任,理财顾问团队是私人银行的宝贵资源,除要求具有银行、管理、外语方面的综合能力外,情感能力(Ability of Emotion)也是合格理财顾问所必须的。目前,中国金融从业人员中符合私人银行理财顾问标准的人才甚少,理财顾问所能提供的服务受自身能力的限制还远不能达到客户的要求。但时值市场启动阶段,客户加深对银行的信任即是认知理财顾问的过程,银行尝试探索高端理财业务的同时也是培育高级理财顾问的过程。
3、基础环境尚待完善
稳定的政治环境、持续的经济增长、良好的诚信环境、优惠的税收政策等是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必须具备的宏观市场环境,其中发达的金融市场对私人银行业的发展尤其重要。金融市场发达程度越高,银行则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多样化理财产品,尤其在本币产品方面。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框架内需要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国际经验表明,私人银行业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市场客户资源环境的成熟只是第一步,其后所要做的工作还包括:通过引入国际知名机构以加深市场认知;机构设置限制的放开,形成适合外资机构开展离岸私人银行业务的环境;完善金融市场,形成离岸与境内服务模式并存的私人银行市场。
参考文献:
关键词:村镇银行 信贷风险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65-03
村镇银行出现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机构单一,存在金融支持面狭窄,功能服务不全,农村信贷需求无法满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村镇银行设立开辟了通道。自此,村镇银行作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一支新生力量,开始逐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其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作用。
一、村镇银行发展概况
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071家,其中开业987家、筹建84家。从覆盖范围看,全国已有31个省份,1083个县(市)设立了村镇银行,占县(市)总数的57.6%;从地域分布看,组建的1071家村镇银行中,中西部地区665家,东部地区406家,占比分别为62.09%和37.91%;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的987家村镇银行中,有739家实现盈利,累计发放农户贷款1455亿元,累计发放小企业贷款1825亿元,占发放贷款总额的90.31%。
从2007年3月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成立,到2013年末的1071家,短短数年间我国的村镇银行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增量改革”的重要成果。然而,向好的发展局面并不能掩盖村镇银行所面临着的严峻风险形势。据统计,2013年末,村镇银行吸收存款4631亿元,发放贷款3632亿元,村镇银行整体的存贷款比率为78.43%,已经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存贷款比率近4个百分点。说明有数量众多的村镇银行在自身规模小、底子薄的情况下,过度追求高盈利,盲目扩大信贷规模,信贷风险形势相当严峻。
二、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及成因
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是指村镇银行在从事传统信贷业务或其他表外业务的过程中,由于贷款对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多变性以及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实际收益小于期望收益而承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信贷风险会造成村镇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在危及资产存量安全的同时,使信贷资产质量整体恶化,甚至可能引发村镇银行倒闭。根据风险来源的不同,大体可以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划分为内源性风险和外源性风险两类。
(一)内源性风险
1.管理风险。当前,许多村镇银行管理者的风险防控意识较为淡薄,对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往往不够重视。由于没有引入精确管理、定量分析的风险防控技术,使得部分村镇银行对信贷风险的管理还处于经验判断阶段,这就很可能出现因管理者判断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信贷资产损失的情形。另外,由于村镇银行规模有限,虽为股份制银行,但多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由行长或大股东一人左右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将金融机构变成个人的小金库,致使村镇银行出现大量内部关联人贷款或关联方贷款,在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使村镇银行出现严重信贷风险。
2.操作风险。村镇银行本质上是小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地域性决定了村镇银行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展。因经营市场受限、业务范围小、网点布局单一,部分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非常有限,利润主要来源为存贷款利差。为维持自身生存,这部分村镇银行必须在不断吸收外来存款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放贷款。在合乎贷款条件的客户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受绩效压力驱动,村镇银行部分信贷人员就可能会为一些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客户擅自放宽贷款条件或帮助其达到贷款条件。这将严重削弱村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为信贷风险蔓延埋下隐患。另外,村镇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还有待完善。部分村镇银行重制度建设、轻贯彻执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还有部分村镇银行为节约资金成本、提高放贷效率,“重发放、轻管理”,对贷后管理重视不够,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对资金流向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了解有限,增加了信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道德风险。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领域的新成员,多数员工在入行前没有金融机构从业资质或经验,对信贷工作和与之相关的制度缺乏了解。因部分村镇银行培训经费不足、培训经验欠缺,新招录人员的岗前培训效果往往并不理想。这些人员对信贷岗位的胜任度不高,从事该岗位工作,只会使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长期处于一个较低水平。而部分有经验的信贷人员,因村镇银行工作环境相对较差、机构小、发展空间有限,很难扎根留住。基于以上情况,村镇银行很可能由于信贷人员专业素质低,风险防控意识差,对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把握不准确,而产生信贷风险。此外,个别道德素质低下的信贷人员,可能利用我国农村的“熟人文化”,以贷谋私、假冒贷款,甚至串通客户恶意骗取贷款,给村镇银行带来风险损失。
(二)外源性风险
1.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农户和当地小企业的信用意识普遍较差,村镇银行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极易产生信用风险。一是农村与大中城市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有较大差距。村镇银行在进行风险控制分析客户信息时,没有相对便捷完备的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容易导致风险控制出现漏洞,无法及时对不良贷款做出判断和处理。二是村镇银行主要服务于“三农”,农业生产周期性长、前期投入大、见效缓慢,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用风险;另外,农村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也较差,容易在市场风险侵袭下停业或倒闭,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也会导致出现信用风险。三是农村某些个人诚信意识淡薄,对申请贷款没有清晰的认识,将贷款视同为“政府补助”,主观还款意愿不强,经常逾期拖欠甚至恶意逃债,也会给村镇银行带来一定的信用风险。
2.政策风险。村镇银行的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上的不连续性,可能恶化村镇银行生存环境,导致村镇银行不能持续健康经营,从而形成信贷风险。一般情况下,这类政策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小,但随着我国银行破产条例的加快酝酿和制定,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幅增加。在微观层面,村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机构较易受当地政府影响。当地政府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往往是村镇银行信贷业务重点介入的融资项目,在不对等的依附关系下,当地政府若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进行行政干预,将可能造成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发生损失。
3.法律风险。近年来,国家加强了银行业立法,对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总体而言,村镇银行所处的法律环境仍需改进,与其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配套。受到法律环境的种种限制,村镇银行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另外,因村镇银行规模较小,大多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在利用法律武器防控信贷风险方面存在短板。
三、加强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高效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
由于农业属弱质产业,加之我国农村信用资本欠发达,村镇银行发生重度信贷风险的机率较大。根据JP摩根等大型商业银行的研究数据:在信贷风险暴露前18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1%至2%;提前9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3%至6%;提前3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10%至20%;没有采取任何预警措施的,风险损失率达50%以上。因此,构建高效的信贷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可以帮助村镇银行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使信贷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走向集约,从依靠主观判断走向量化分析,从事后处理走向事前预警,提高贷前分析效率,改善贷中决策质量,优化贷后管理技术,最终减低或规避信贷风险。
由于人力、财力资源有限,村镇银行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如与专业机构或大型商业银行合作,由其代为提供信贷风险预警服务,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也可以集中自身力量,在综合分析客户守信状况和守信程度、客户财务风险状况和风险程度、客户经营风险状况和程度的基础上,通过归集信贷项目指标、动态环境指标以及贷款风险度、单个贷款比、不良贷款比、贷款集中度等内部控制指标,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且具有递阶层次结构的信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再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和本征向量法(TE)来确定指标体系权重、搭建数理框架模型,利用SAS、MATLAB等软件平台进行数据挖掘,进而构建完成整个信贷风险预警体系。此外,村镇银行还应强化对宏观经济、行业、区域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以提升预警体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部分村镇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风险管控能力较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所引起的,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是健全董事会运作架构。2013年7月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村镇银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建立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管理层有效应对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董事会应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贷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各委员会间相互独立、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二是董事会与管理层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经营,有否决权。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报告重大风险事项。行长不得兼任审贷委员会主任,并且银行前台与中后台相互监督制衡。三是不断优化内部决策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流程,从根本上降低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信贷风险发生的可能。
2.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周密严谨的内控制度是村镇银行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必须先行健全内控制度体系。一是修订完善已有制度。根据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对操作效果欠佳、不符合当下实际的制度条文予以修订或废止,以构建符合内外部监管需要、操作性强的信贷风险内控制度体系。二是建立灵活的制度更新机制。建立信贷风险内控制度的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组织开展内控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以更好地应对信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三是不断优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控制要求和不同岗位职责,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指引和内控管理指引。在指引中细化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将内控制度条文转化为信贷人员的具体行动守则,进一步增强内控制度的明晰性和操作性。
3.加强信贷文化建设。信贷文化是银行在长期的信贷管理工作过程中积淀形成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的总称,相比制度规定,其影响力更加深远持久。健康的信贷文化既能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助力与支撑,又可以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村镇银行基于自身的高风险特性,应主动加强信贷文化建设。一是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自觉抵制各种违反信贷工作制度、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或事件发生。二是高度重视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培训。应以打造高素质信贷人员队伍为目标,不断加大投入,通过“请进来、送出去”、“传、帮、带”等丰富多样的培训形式,使信贷人员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不断提升业务理论和工作技能,成长为信贷工作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行家里手”。三是加强内、外部监督。构建内外联动无死角的监督机制,推行贷款监督、岗位监督,对违规贷款责任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监督工作威慑力,消除个别信贷人员的侥幸心理,防止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发生。
(三)完善信贷业务管理体系
1.探索新的信贷抵押担保模式。基于我国农村相当一部分农户和小企业难以实现“完全抵押”的现实,村镇银行有必要探索尝试一些新的抵押担保模式。一是借鉴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小组”模式。按照生产相关性,将农户分成若干小组,以村民联保的方式进行贷款。这种模式将个人与集体的利益、信用关系紧密联接,既可以帮助贫困地区农户改善经济状况,又有助于农户增强还款自觉性,减少信贷风险。二是采用企业联合农户的信贷模式。将处于同一生产链条上游的企业和下游的农户联合起来,互相为对方担保贷款。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支持当地某一产业快速发展,增强还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探索新的抵押方式。银监会和林业局已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在传统方式外,又多了一种新的抵押方式。此外,村镇银行还应积极行动,探索尝试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内的其他新方式,在更好满足农户和小企业贷款需求的同时,尽可能降低规避信贷风险。
2.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一方面,村镇银行应成立多方参与、公正高效的资信评定小组。该小组应由村镇银行信贷人员以及农户、小企业代表等多方人士组成,有科学、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和量化的指标体系,能够客观高效地对申请贷款对象偿债能力进行评价。信贷人员应充分搜集农户家庭人员、承包土地面积、产出、年收入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小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入、利润、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由此形成真实可靠的调查意见,以便为资信评定小组评定贷款者信用等级提供参考依据和数据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快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大力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将农村信贷全面纳入国家信贷登记系统,形成城乡统一、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以便村镇银行更好地开展信贷工作。
3.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村镇银行应针对自身信贷客户数量多、分布广、交通通信不便等特点,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备、实用便捷的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度,通过“谁经手、谁负责”的方式,将贷后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信贷人员身上,促使其高度重视贷后管理环节,主动加强有关工作,从而减少村镇银行发生信贷风险损失的可能。另外,村镇银行还应健全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信贷人员贷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直接与信贷人员的考核以及工资奖金发放情况挂钩,确保信贷人员认真履职,在贷后管理工作方面不走过场。
(四)增强独立经营能力
村镇银行底子薄、实力弱,要抵御政策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增强自身的独立经营能力。首先,必须提高自身吸储能力。充分发挥服务“三农”职能,打造本土品牌形象,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尽可能增布经营网点,扩大服务半径,提升结算便捷程度,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引导农户储蓄闲置资金。此外,还可凭借自身熟悉当地风俗、物产、民情的优势,充分吸纳农企、农产资金,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其次,要增强经营独立性。应注意调控对公存贷款规模,以免同政府形成依附关系,丧失经营独立性。对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的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信贷审批制度,坚持独立审贷、实地考察、自主决策、择优选择,降低政府因素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再次,要持续关注农村产业发展状况。充分了解当地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分析掌握其发展前景,根据客户所属行业的不同,提供差异化信贷服务,以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经营能力。同时,掌握不同行业的发展前景,可以有效降低某些客户因所属行业与国家发展政策不符,而造成信贷风险损失的可能。
(五)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村镇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也以追求营利为目标,但不同之处在于村镇银行以服务我国“三农”事业为根本宗旨,并在经营规模、客户群体、产权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为防范降低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国家应在综合考虑农村地区信贷风险情况和村镇银行自身特殊性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村镇银行在服务“三农”事业中的信贷市场定位、营业范围、经营领域,以及村镇银行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以期在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信贷业发展的同时,为确保村镇银行的经营独立性得到有效维护、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得到真正落实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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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成效及主要措施
(一)落实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
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求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于5月1日正式对外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经局务会议研究,确定我局干部陈文彬、刘加建作为我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其中陈文彬为A岗,刘加建为B岗,日常工作以陈文彬为主。蔡金凤为我局行政审批的业务科长,占飞豹为我局行政审批的分管领导。市行政服务中心安排我局与市林业局、市农机总站合用一个窗口,因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常驻窗口,经协调,我局进驻人员每周星期三固定到窗口上班,市农机总站进驻人员每周星期四固定到窗口上班。除星期三外,平时有人到我局窗口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则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或市农机总站工作人员负责通知我局工作人员到窗口处理。为使我局进驻人员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工作,局及时给进驻人员添置了电脑等办公设备,带领进驻人员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科室充分沟通、交流,使进驻人员尽快熟悉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求。目前,我局进驻人员已全面掌握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规程,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的行政审批工作。
4月27日,局召开了本局审批工作改革会议。参加会议的对象主要是本局承担审批职责的科站,即种子站、畜牧站、动物防疫监督所、植保植检站、经管站、动物疫病控制中心、饲料办、职改办、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效能办、局分管领导也参加了会议。局法规科在会上传达了全市行政审批改革会议精神、我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准备工作以及对我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后的审批要求。会上分发了市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小册子,重点对《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作了详细讲解,并对如何办好行政许可事项作了具体要求。为了做好行政许可案卷归档工作,局法规科特地从市环保局借来10卷《行政许可卷宗》在会上分发,学习、借鉴市环保局好的做法,使与会人员加深了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案卷归档的印象,增强了实际操作的能力。
(二)修改完善并重新上报我局审批类、服务类项目
经2010年底梳理,我局有审批类项目10项、服务类项目13项,按要求全部上报了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改办,并提出在局内部设置行政审批窗口,也确定了办公室和办公人员。因动物防疫法修改后颁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对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了新规定,加上我局2009年正式决定派工作人员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与2010年底上报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改办审批类、服务类项目中的填报内容不相同。因此,局法规科按照《莆田市网上审批系统调研表-项目信息(表1)》、《莆田市网上审批系统调研表-项目信息(表2)》、《莆田市网上审批系统调研表-收费信息(表3)》、23项审批类、服务类项目的《审批流程表》和《莆田市2010年度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情况明细表》等表格的填报要求,对23项审批类、服务类项目重新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整理清楚后及时上报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改办。
(三)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经验介绍
省农业厅法规处为了开好全省农业法制会议,要求各地认真做好2010年的农业法制工作总结,同时要求我局法规科把本局2010年的特色工作——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经验单独总结,并安排在全省会议上交流。局法规科为了及时完成这两份材料,提前上报厅法规处,立即投入精力,收集有关方面的资料,分别撰写了这两份材料。特别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经验介绍,撰写难度很大,除我局外,全省农业系统(包括省农业厅在内)都还没有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因此,厅法规处把我局已完成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特色工作而安排在全省会议上交流。经过认真调研,局法规科终于定稿,提前完成了厅法规处下达的任务。题目是《认真研究努力探索推进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内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顺利完成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二是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的做法;三是关于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做法。局法规科把两份材料及时上报了厅法规处。
(四)制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今年将要开展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了部分工作人员进行研究制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局法规科为主承担了此项工作,初步起草了《莆田市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1、制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标准,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
(2)制定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标准,重点对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时限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
(3)制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重点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
2、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1)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收费“两证一票”制度;行政收费必须按照价格审批机关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者巧立名目收费,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交纳,并有权投诉或举报;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收费制约机制,行政征收部门内部实行申报、审核、收费、稽查岗位分离制度。不得弹性收费,议价收费,所有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就低收取;行政征收部门不得随意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拉赞助,不得借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车辆和物质;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行政征收部门严禁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办证、办照、年检之机,强行服务或搭车收费。
(2)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实行行政确认公示制度;制定行政确认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确认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审查(审核、审批)权限,完善各环节登记和签字手续,落实岗位责任。对违反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和随意授权或委托确认权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内部审批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制约机制;制定行政强制工作规程,明确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内部和外部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实行行政强制不得实施的条件要求和救济制度。由于行政强制对当事人最具威胁性,因此行政强制不得实施的条件要求在行政强制实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行政强制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设计了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表格内容
(1)《莆田市××局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表中内容包含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依据;行政征收标准;自由裁量情形;档次;行政征收具体标准;行政征收程序;对征收对象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公示网站。
(2)《莆田市××局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表中内容包含行政确认事项;设定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行政确认条件;申请材料;行政确认;办理程序;行政确认;审批时限;行政确认证件或其它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人办理行政确认过程中的救济权利;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公示网站。
(3)《莆田市××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表中内容包含强制种类;强制事项;强制依据;具体规定;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办理时限;实施机构、地址、电话;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公示网站。
(五)参加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评估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5月上旬组织开展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评估工作,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2009年1—4月份开展的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我局法规科参与了评估组的工作。根据《莆田市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评估标准(总分100分)》,评估内容共11种:1、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0]67号)文件精神,有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5分);2、有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5分);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中设置的内容符合莆政综[2010]67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5分);4、《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中设置的内容符合莆政综[2010]67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5分);5、有印制完整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做到执法人员人手一册(5分);6、有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的文件(5分);7、有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5分);8、有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学习《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的记录(5分);9、有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归档符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分);10、有按照《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案卷归档符合《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20分);11、有按规定每月把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案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评估(20分)。评估组根据评估结果写出评估报告,对参与评估的单位全部作出评价,同时评出了最好的和最差的几家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将在全市通报评估结果,并实名列出最好的和最差的几家单位,对最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最差的单位予以批评。
(六)参与修改《莆田市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
市效能办今年即将在全市范围内布置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并起草了《莆田市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我局法规科接受任务,对《莆田市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七)抓好政务公开,确保阳光运作。
今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按照“重在责任、重在落实、重在规范、重在实效”的原则,切实把政务公开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局主要领导、各科站长负责人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防止政务公开中搞形式、走过场。对工作不力、搞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的,将严厉批评教育,公开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全面规范政务公开程序,严格按照“公开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政务公开五项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按照“提出—审议—公开—评议—反馈”程序严格执行。三是积极强化政务公开各项措施,全力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政务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四是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内容,严格按照“贴近实际,贴近发展,贴近群众”的原则,把政务公开与围绕农业发展、服务项目紧密结合,与维护群众利益紧密结合,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与内部管理紧密结合,重点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环节,今年我局重点以人事、财务、农业、执法、餐桌污染检查等重大事项及干群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进行公开。五是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考核制度。今年政务公开将纳入本年度各县(区)农业局、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绩效考评范畴,每半年组织局属干部职工和行评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真实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据统计,今年来我局政务公开6期,其中在市政府政务公开栏中公开(对外公开)2期,在本局政务公开栏公开(对内公开)4期,在莆田农业信息网公开22项。内容涵盖本局应公开的财务、人事、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办事指南等12项重大及群众、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局领导重视,科室密切配合,基础工作扎实有效,政务公开工作从质量和数量上都取得了显著提高。
(八)拓宽服务渠道,促进社会和谐
重点抓好新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工作,进一步转变了农业部门服务农民的手段和方式,为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年来,全市“969155”服务热线接受农民群众来电来访3106人次,下乡调查处理问题736次,科技下乡服务2818人次,技术培训3760人次,查处无证销售假劣兽药1起,查处无证经营伪劣种子0起,查处农资经营管理案件2起,处理农民负担来电、来访、来信30起,挽回经济损失480.2万元,为农民增创经济效益518.5万元。969155还与莆田移动合作,由我局定期提供农业快讯、农业宣传内容等短信息内容,然后由移动公司免费代为下发手机短信息给农民,把农村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通过可靠的移动网络资源,传递给偏居一隅的千家万户农民,农民能够充分得到农业技术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通过提高服务科技含量,创新服务手段,使热线更加有效地为农民群众服务。
(九)加大制度建设,构筑长效机制
一是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印发《莆田市农业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材料,据统计,目前局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共20多项,制度设置注重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范围更广阔,内容更丰富、操作更科学、程序更合理的设置方向,严格实施落实。同时,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我局还在服务窗口、公开栏、网络上长期公布局机关效能建设投诉的受理电话号码,并设置相应效能意见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是抓好效能建设督查工作。机关效能建设另一个重要工作是检查督查。我局始终把检查督查放在机关效能建设中一个重要位置上来。除了结合党风廉政、依法行政、评议行风、年度考核等检查外,还重点抓好上班制度、工作进度、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督查力度。主要领导或效能办有关人员不定时地检查督查工作人员在岗的情况,每季节一般2—3次,同时,每月固定组织一次科站长以上干部“碰头会”,既检查、督促和布置各项工作,又协调解决许多面上的问题。三是抓好效能建设三个结合。为了切实落实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我局还注重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积极构筑效能建设长效机制。围绕党风党纪、廉洁自律、法纪政策、警示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树立人民“公仆”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把效能建设贯穿每个工作人员的实际思想行动中;二是与民主评议行风和创文明行业活动相结合,坚持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行业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是否到位为标准,加强了群众监督,以监督促进机关效能建设;三是与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及事业单位聘约管理工作相结合,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完成的任务纳入绩效考评、年度考核之中。
二、存在问题
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绩效考评中关于岗位工作职责的细则问题难于定位,尤其是技术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定位更加困难,从而存在着岗位职责的临时性;二是绩效考评中的评分标准难于量化确定,存在着评分标准和考评工作的随意性;三是缺乏了专职工作人员。机关效能建设整体性、系统性强,内容多,责任重,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没有组织力量进行更科学和客观的研究,效能建设做细、做深难度较大。: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继续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市效能办的统一部署,在推进市级部门并联审批的同时,实现市、县区网上联审,构建“双并联”审批模式,制定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配套制度,统一对外服务窗口设置,规范服务运作。
2、深入规范行政权力运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组织我局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市效能办的工作部署,按照清权、确权、亮权、督权的目标要求,积极组织我局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编制职权目录和流程图,深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
3、持续深化绩效管理。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将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政策措施、为民办实事等内容纳入指标体系;强化科室站的职能作用,加大对科室站绩效指标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力度;加大结果应用力度,对绩效先进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实施更加有力的引导政策,加快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好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企业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地采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
(五)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专门用于安全投入的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排安全费用,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到位。
(六)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必须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七)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八)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按属地原则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并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县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以及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一)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扩大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库容达三等别级以上的大型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气企业应设立煤气救护站,配备专业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严格按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为作业人员配备携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通讯联络工具,于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要安装防撞(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全部完成。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增强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市级同步于2010年前建立健全市、县二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业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前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场、各工业园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全县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二)建设高标准的危化园区。规划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为化工园区。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进入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或县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重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化工产业基地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加强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处置事故。年成立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确保化工园区安全稳定。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扩大县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实各行业专家库。依托省市科研院所,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专业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报有权机关给予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一)落实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培育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发展。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大力扶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从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化品企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治理、搬迁和支持企业研究运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各乡镇场、工业园区也要设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
(四)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五)鼓励培养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依托省、市、县高等院校、技术学校资源,定向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保障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一)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亡人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决定在每年度全县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综合绩效考核中,凡辖区内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从总分1000分中倒扣30分,死亡2人的倒扣50分,对安全生产单项责任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分别给予5分、3分、2分的奖励分,加入综合考评。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报县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县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县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县政府安办备案。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县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跨越发展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乡镇政府安委会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对县、乡镇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增加执法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进一步健全乡镇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要在年6月底前成立,并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社区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到位,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工业区(园)要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专业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工业区(园)的企业,其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44.1千瓦以上的渔船推行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两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