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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有关部门己着手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对会计信息失真的企业,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补缴应缴的税款,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取消应负主要责任的会计人员的会计资格等;并对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及有直接责任的总经理、厂长、财务科长进行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对涉及违法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这些做法对已经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和违犯法律的企业、会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各种处罚和处分是十分必要和恰当的。但是,如果仅仅以事后理的方式来制止新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发生,力度是不够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企业文化,不是由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管理机构所能造就和形成的,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粉饰经营目标和经营成果,实质上是企业文化的腐败,对已产生企业文化腐败的那些经济组织,限期整改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调整只是动其肌肤而难伤其筋骨,而其腐败文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仅对个人加以惩罚,由惩罚个别有罪之人替代经济组织的违法之过是不足以消除影响的,应该同时对企业加以经济制裁,令其对因会计信息的失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进行补偿。另外,一个企业能产生大量的会计假信息是会计主体不到位的表现。企业主体有意干预会计主体,在我国的一些企业组织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假信息出得越多的企业,这种缺位和越位情况越严重。处罚己经造成危害的缺位者和越位者,对正确的会计主体定位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只要缺位实质还存在,新的主角还会重新登场,旧戏重演。因此,不能把制造会计假信息的问题只看作是账务调整的问题,在具有严格会计主体概念的企业中,账务调整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把企业的会计业务置于有组织的厂际会计集体监督之下,是一种既能剥离企业主体侵犯会计主体,又能保证会计主体与企业经营密切沟通的社会监督方式。
二、关于会计主体的到位
笔者认为,防范和化解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主要集中在两项管理策略上,一是要积极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和社会环境,保障会计主体的到位;二是要加强会计行为人的素质培养,提高职能水平,提高会计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企业主体越位。
会计主体的不到位,归根结底是因为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是企业主体越位的行为结果。从抽象的关系来讲,会计主体与企业主体的功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完成企业的再生产运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主体最关心的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力,创造利润的能力,财务成果是企业活力的基本内容之一,而财务成果的表达,则必须通过会计活动来完成。所以,在对会计基本概念的认识上,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这使得会计主体的行为在极大的程度上能与企业主体的意志一致。但是二者在经济管理关系上的区别,往往会在管理工作中产生矛盾,特别是管理规则不同造成的矛盾,造成会计主体难以到位。会计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经济规律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具体体现在会计确认和计量这两个方面;企业主体在财务管理上则遵循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所确定的各项规则。会计主体所遵循的管理规则具有强制性、法令性和指定性,企业主体遵循的管理规则则具有制度化、灵活性和协商性。以会计核算规则为例,相同的会计核算规则,两个主体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的:会计核算原理及规则对于会计主体来说是条例和命令,会计主体所关心的是会计客体如何科学、及时、准确地反映到账面上来;企业主体所关心的是企业的债权及债务关系如何摆平衡,企业经济地位如何保障,企业与国家、个人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会计主体讲究的是核算方法的科学化,建立的是一整套以账户结构、记账方法和汇总方法为内容的独立的会计核算程序;企业主体讲究的是企业管理方法的现代化,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的管理目标。
要使会计主体在企业管理的活动中确保定位,首要的任务是实施管理体制的更新和改造,企业主管会计的地位不应受到企业主体的制约,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财务总监制度及注册会计师制度等,都是可行的方法。《会计法》强调了企业主管人员同会计人员在执业方面的关系是遵法、护法与业务执法、守法的关系,为确保会计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是对充当会计主体的从业人员必须建立合理的主体定位标准。包括心理定位标准、素质定位标准、环境定位标准和职业定位标准。心理定位是指会计主体在位的思想稳定性和优越感,即会计主体定位的心态平衡感,高效率、高质量的会计主体执业活动意味着知识,文化,技能的高速交流与融合,是会计主体
稳定在位且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才能和作用的基本条件。从业于会计主体的个体不能只是会算账的机器,而是会把握企业经济信息流通的“会计人”。素质是一个人的文化程度、工作技能、道德水准的综合反映,每个人接受的基础教育和再教育不同,必然表现出个人的素质差异。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对会计主体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定位要赋予明确的概念和内涵条件,素质高低之分,反映到会计主体身上,就是对不同的会计知识结构和不同层次的素质要求,实施会计主体合格或资格的定期考核,是确保素质定位的手段。当会计主体的从业人员的职位相对固定时,他们总是会置身于某一个具体的环境中,这就必然存在一个会计主体的环境约束问题,环境与会计主体从业者的自我定位有着直接的依附关系,会计主体必须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会计环境及其与企业环境的差异,会计上的高手同企业管理上的高手都是由各自的从业环境所造就出来的,如果把两个主体的环境位置互换其位,恐怕谁也难以胜任其责,因此,强调会计主体的环境定位是保证会计主体到位的充分条件。职业定位是指对会计主体从业人员的职业性质的识别和定位,有人对职业定位的种类作过专门的研究,认为职业定位包括技术型定位、管理型定位、创造型定位、自由独立型定位和安全型定位这五种基本类型,这些分类在性质上并不是对职业的好坏之分,而是对职业标准的划分,会计职业应是一种技术型为首,管理型和安全型为辅的职业。作为技术型主体,从业者在会计技能和技术上具有强烈的从业意愿,把希望寄托在继续研究自己的会计专业上;作为管理型主体,具有很好的会计分析能力,会计监控能力和情感控制能力等管理素质,对所从事的会计职业具有长期稳定和安全的心态。总之,保证会计主体的定位,必须首先确认会计主体定位的基本标准,这是选拔会计主体从业人员的标准。三、关于创建会计行为合理化的标准制度
什么是会计信息的基本属性?这是研究会计行为涉及的基本问题。如果信息发自客观事物对自身的一种自然表达,这种表达对客观事物来说就是一种真实的表现,如天气状况信息的自然表达,物质运动状况信息的自然表达,均是客观事物的真实表现。会计信息则不完全是会计客体的真实表达,以企业的收益和资产为例,它们是企业经济活动赖以生存的客体,也是会计
行为所要反映的会计客体,但是,收益的确定和资产的计量则需要通过会计人的脑力劳动来表达,这就在会计客体和会计信息之间设置了一道人的行为过程。人的行为在会计信息能否完成对会计客体的真实表达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能力差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在不同的环境中,对会计客体状况的信息表达是有差异的。所以,便产生了会计信息对会计
客体进行价值表达和服务的真实性的争论,这种争论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认识会计工作性质的机会。作为会计主体,至少应该以真实的行为去完成对会计客体的表达和服务。事实上,虽然在企业中存在的各种物流都是真真切切的实体,但它的价值面却必须通过人的脑力劳动才能具体表现出来。会计客体的价值面应该是真实存在的,对价值面的描述在目前又只能通过会计信息来表达,并通过会计信息的途径向会计的服务客体进行传达,这使得人们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面貌的认识完全受到人的行为的控制,在未能揭话出会计信息失真之前,人们只能将己获得的会计信息作为经济面貌的价值来认识,而一但会计信息的失真被暴露出来,人们就将失去对企业经济活动价值面取得认识的机会,从而造成决策损失。
社会调研报告
关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镇调研组)
按照市委安排部署,3月下旬4月下旬,我们#镇调研组的11个调研小组,分头深入到#镇51个行政村,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问题”继续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过程中,各调研组都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准备,在前段调研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深入农户征求意见,与群众深入座谈等方式,进一步摸清了每个村的现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建设新农村工作中具备的优势,并积极帮助各村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镇基本情况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特点
#镇位于章丘市北部,总面积77.49平方公里,辖51个行政村,6.5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3.5万人(男劳动力1.8万人,女劳动力1.7人)。在农村总劳动力中,从事第一产业1.6万人;第二三产业的1.1万人;外出务工的0.5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0.3万人。近年来,镇党委政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镇实际,大力实施“农业立镇,工业强镇,商贸活镇,城建兴镇”四大战略,促进了全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2005年,全镇共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9亿元,工商税收1004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达到2618万元,出口创汇3400万美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238元。
经认真调研发现,#镇在新农村建设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全镇干部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工作的“一号工程”,必须积极动员、广泛发动。从调研的情况看:市委市政府做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部署后,全市上下特别是广大镇村干部群众都非常支持和拥护,都认为这是市委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普遍充满信心,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空前高涨,新农村建设在镇村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农村经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互补能力明显增强。近年来,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镇党委政府多方筹资,组织实施了黄淮海平原开发、二期世行项目、南部荒山治理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开发了节水粮田4万亩,治理涝洼地5000亩,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初步形成了柴家韭菜、张官蕃茄、溪柳茴香等七大蔬菜生产基地。同时,镇村还投资建设了柴家绿祥无公害韭菜、刁东惠祥出口菜等五大示范园区和圣泉、山东春雨、章丘澳利、桦林木业、张官蔬菜、柴家韭菜等批发市场,极大的改善了全镇经济发展环境,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增加了农民群众的经济收入,农村经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互补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3、工业经济的发展壮大,提高了镇村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能力。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工业兴镇”战略,充分发挥工业基础好、发展后劲足的优势,先后扶持发展起了化工、机械制造、家具、篷布、建材等六大主导产业,组建了圣泉、银鹰、泺华三大企业集团。实施了圣泉热电联产、万吨糠醛扩产、汇丰覆膜砂铸造等7大扩产和科技创新项目,提高了企业市场竞争力,壮大了全镇的工业经济规模,提高了镇村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投入能力,使新农村建设资金得到了有效保障。
4、镇村基础设施的改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近年来,镇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为重点,大力实施镇村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先后投资5000余万元,完成了城区6横5纵11条道路的硬化、拓宽工作,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投资230万元,完成了13条村级道路的铺油工程,改变了群众的行路难。投资2000多万元,实施了街心公园等5处园区和清平园商场、蔬菜批发市场交易楼、沙发家具批发市场、顶帐物资交易市场,在镇驻地形成了“五场、三街”的市场格局,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深入调研和汇总各组情况,我们感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镇51个村虽然具备很多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村致富信息渠道缺乏,农民存在增收无门的问题。近年来,为增强群众获得致富信息的能力,市委投入了大量资金,为各村建设了党员远程教育网络,通过这种形式,为群众提供致富信息,拓宽群众增收渠道。但经调研后认为:当前,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系统还没有充分利用,为农村群众提供致富信息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现在大多数群众还是通过电视、电台等渠道获取信息,既造成了资源浪费,又制约了新科技的推广和新技术的应用,影响了村级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能力。
2、农民工培训和劳动力转化问题还比较突出。经调查,现在#镇3.5万名劳动力中,尚有3000多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就业,既造成了劳动力资源浪费,也阻碍了经济发展。如章丘市化工工业园位于刁镇旧北村,虽然有10多家企业在旧北村落户,企业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但目前该村依然有50多名年龄较大、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找不到就业门路。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这些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能素质相对较差。二是镇村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输出的职能还相对薄弱,直接造成了企业需求与当地高素质人才供应之间的脱节。一方面,企业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另一方面,当地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企业却无人可用。既不利于农民增收,也影响了当地乃至全市的投资环境,成为阻碍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难题。
3、村级债务负担沉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由于大多数村过去兴办村级企业,遗留了大量集体债务。据调查,目前,在#镇的51个村中,有集体债务的村占到总数的80%以上,各村集体债务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全镇村级总债务达到了1970多万元,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但村级经济收入却相对较少,05年,全镇集体经济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占到全镇所有村的70%以上,债务消化能力极差,影响了村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镇旧东村,2005年村集体总收入不足6万元,但村集体累计负债却达到了78万元,仅利息一项,每年村集体就需要支付9万多元,集体经济入不敷出,村级运转难以保证,并且很多债务是欠本村群众的,一旦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的威信,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差,制约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经调研发现,由于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目前部分村基础设施条件还相对较差,少数村还存在行路难、吃水难等问题。很多村还存在供电线路老化、线损严重、变压器负荷过小等问题,群众用电安全存在隐患。这些问题,既制约了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很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5、农民业余文化活动生活内容还不够丰富。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大多数村庄的文化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很多村的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文化活动室只有一块牌子或一间办公室,农民活动没有场所,农村群众文体活动无人组织,文化生活枯燥乏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群众要求改善的呼声较高。
6、新农村建设缺乏总体规划。推进村镇规划建设,可以改变农村脏乱差面貌,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同时能开辟大量新耕地,大大降低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本,实现农村生活社区化。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各村在村庄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全镇51个村中,除1个示范村、7个建设村的村庄规划情况较好外,其余43个村都还缺乏一个切合实际、又适度超前的近远期村庄规划,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质量。
7、镇村干部服务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提高镇村干部服务群众的水平,近年来,#镇狠抓了镇为民服务中心和各村为民服务室建设,在全镇健全完善了镇村为民服务网络,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群众对为民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镇村干部特别是少数村干部,由于受自身文化和科技素质所限,服务质量和水平还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要求,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8、部分群众对新农村建设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通过座谈发现,部分群众对新农村有关政策了解还不够深入,导致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特别是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部分村民认为新农村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想当然的认为新农村建设的投资应以市镇财政投入为主,村集体和群众不应负担新农村建设资金。认识上的偏差,使部分村干部和群众产生了“等、靠、要”思想,给新农村建设资金造成了很大被动,应继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有关的政策宣传力度,澄清部分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上的模糊认识。
三、几点建议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和深刻变革,是一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决策部署,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我们的调研情况,提几点建议:
1、建议继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扶持力度。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今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扶持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并确定了10个示范村、100个建设村进行重点扶持,切实减轻了镇村的资金投入压力,极大的调动了基层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但很多未被列入第一批扶持范围的村,虽然干部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很高,也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但如果没有市镇两级的资金扶持,新农村建设的难度仍然很大。为此,建议市委继续加大扶持力度,扩扶持范围,或尽快明确第二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建设村),将全市新农村建设逐步推向深入。
2、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基层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是行路难、用电难、吃水难等现实问题。为此,镇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以群众的呼声作为行动的第一信号,不断强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多为群众办一些道路硬化、生产路维修、吃水管路改造、变压器增容等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好事实事,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发展环境,调动农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3、发展壮大镇村经济,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群众收入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刁镇应继续以“农业立镇,工业强镇,商贸活镇,城建兴镇”四大战略为依托,发挥经济基础好、交通便利的优势,积极探索镇村发展的新路子,不断发展壮大镇村经济,增强镇村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投入能力,切实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4、做好农民教育培训,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大力实施农民素质提高工程,与三职专等学校密切联系,组织大规模农民技术培训活动,发挥政府门路广、信息灵的优势,积极与外地用工企业和当地引办企业联系,组织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进行劳务输出,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5、拓宽投资渠道,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通过深入座谈,我们认识到: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必须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一是继续加大市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新农村建设的扶持范围;二是发展壮大镇村经济,增强镇村两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能力;三是积极发动农村群众特别是个体工商大户进行捐款,解决一部分建设资金;四是本着“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采取“群众建设、镇村补贴”等措施,鼓励群众自筹资金,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使农民群众成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2005年5月13日至5月20日,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带领的信用体系建设调研小组一行5人,对江苏、上海和安徽等省市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南京、常州、张家港、苏州、上海、合肥、六安等地,召开了10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机构、信用评估公司等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考察了三地部分省市的招标办和交易中心。通过调研,我们了解了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具体做法及进展情况,对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和措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地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江苏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并从2002年起,开始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信用手册制度,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和在省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信用管理手册》由建筑业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由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负责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承接工程履约情况以及工程承包期间的市场行为。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各类情况通报、处罚及考评结果等信息,通过各地的有形市场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管理部门利用信用体系,为企业对外开拓建筑市场提供信用评价证明材料,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年检、升降级等挂钩,在投标资格预审中,管理部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信用管理手册》实施以来,江苏省每年发放达一万余本。外地进入江苏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也基本领取了《信用管理手册》。2004年有10家企业因有不良行为记录而受到查处,并在网上公布,个别企业受到了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南京、苏州等市还出台了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企业诚信等进行一次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随时记载相应信息,按照百分制综合考评划分不同等级后予以公示。
2、上海
从2002年开始,上海市建委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以建设工程管理为主线,围绕参与各方主体行为的记录、使用、惩戒等三个环节,建立起了信用管理体系。
2004年,上海市开始对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实行《诚信手册》管理。该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和区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企业在领取《诚信手册》时,其基本信息由管理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相关市或区县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企业违法建筑市场发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定额、建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做出处罚的单位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诚信手册》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资质升级或者增项的依据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情况,实施“三色通道”制度。2004年,上海市建委对建材供应单位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年检时,也开始实施“三色通道”制度。同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的情况,上海市建立了标前提示制度。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管理部门将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3、安徽
2003年,安徽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提出建设“信用安徽”。安徽省建设厅为此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分两个阶段实施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即2003年-2004年,重点抓教育宣传、抓标准制定、抓机制假设、抓试点示范,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和措施,2005年-2007年,全面开展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和诚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结合信用经济(包括信用担保)、法制经济、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使信用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合肥市依托市建管局信息中心成立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主题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筑市场责任主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及《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实施办法》等,对纳入该市属地管理的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全面实行信用档案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以建管局为主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体系。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有:一是以转变职能为突破口,市场信用建设的基础得到巩固;二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以建立信用体系为抓手,促进了法治与德治同步发展;四是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为手段,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规范。
二、三地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建设部在2002年制定《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三地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或者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者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使得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地区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出现了分割局面。因此,十分有必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谁是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三地都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做了规定,但三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且不仅仅是省与省的规定不一样,即使是省内,各城市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也不统一。同时,三地对收集上来的不良行为的评价方法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百分制对企业进行打分评级,有的地方对企业按照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这就为信用信息的使用带来问题。因为行为标准的不统一,评价结果的不一样,某个地方记录的不良行为,做出的评价,在其他地方可能就会不认可。
3、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各地方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大部分都是采取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方式,对失信企业导予以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这些惩戒措施对于失信的建设单位,所起到的惩戒作用仍然很有限。对于守信企业,如何给予奖励,各地方做的也还不够。还没有完全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基本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概括地讲就是:一个总的指导思想,“两条腿”同时行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
1、一个总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要面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提高诚实守信的水平;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诚信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诚信评价体系。
2、“两条腿”同时行进。
就是要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信用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
前者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以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为记录依据,进行信用评价。具体指标,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具体操作思路是:(1)先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要求简明、科学,且便于理解和操作。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等。根据责任的轻重设定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用分级办法。(2)开展采集和评价。建设部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信用评价网络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即自行上网申报;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记录和披露信用情况。
后者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会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具体操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会同有关协会统一指定中介机构,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其评价内容、标准、方法报政府部门备案。(2)由中介机构会同有关协会,根据社会需要,研究设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按照市场需要提供和信用信息。
3、三方协调配合。
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等三方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参与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三个主体的主要任务是: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采集和整理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对征信机构、被征信人等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采集信息、使用信息、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与工商、金融、商务等其他部门的信用体系相结合,建立起更加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2)行业协会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研究制定信用标准、采集信用信息及参与信用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管;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专题研究,会同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定期修改完善;开展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和监管,保证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工作的质量。
(3)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加强对建设行业的专题研究,熟悉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思路和模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管,在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的范围内从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业务;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建设行业信用体系与其他领域的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便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
4、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确保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是信用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在现有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平台。借鉴其经验,可逐步实现京津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区域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与建设部数据中心相连接,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设立信用信息征集、的窗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季度统计报表制度,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和搜集有关政府机关(法院、工商、税务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等仲裁机构)对建设领域企业的处罚意见,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也为信用等级的评定提供信息保障。要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大厅或新闻媒体企业信用信息,创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2)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重点评价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设领域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信用标准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信用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信用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审批权限安排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作好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和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
(3)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必须要有法律保证,一方面国家正在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征信管理条例》等;另一方面,建设系统应出台配套的有关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相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包括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对信用状况的评价,以及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等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为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加快建设系统信用制度建设,也是对各地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规范和支持。
(4)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在立法方面,建筑行业的“两法两条例”中虽然对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有法律条款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行业的制约,社会信用严重失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办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使其懂法、守法;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其主管机构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其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查处结果限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要联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公布、暴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招投标等方面相应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嘉奖,以促使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批示高度概括地点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几个关键环节,建筑行业也正是需要抓紧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一。从三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均认识到了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希望通过我们未来三年的努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信用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