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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行长履职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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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行长履职报告

第1篇

1 临床资料

女患,23岁,以“鼻塞,咽痛2天”入院。入院查体:T36.2℃ HP110/70hg P80次/分 R18次/分 神情语明,双肺未闻及罗音,心律80次/分。入院后给予抗感染,抗病毒对症治疗,第二日输液中觉心悸而后猝死,经尸检确诊为致心律失常型右室心肌病。

2 讨论

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cardiomyopathy,ARVC)旧称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发育不良(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dysplasia,ARVD),现以ARVD/C表示,其特征为右心室心肌被进行性纤维脂肪组织所替代,临床常表现为右心室扩大、心律失常和猝死。

2.1 病因发病机制个体发育异常学说 该学说认为RV心肌缺损系RV先天性发育不良所致,形态学上呈类似Uhl畸形的羊皮纸样外观。据此,本病应是一种先天性大体心脏结构异常。支持这种观点的人,将ARVC称之为RV发育不良

退变或变性学说 该学说认为RV心肌缺损是由于某些代谢或超微结构缺陷引起的进行性心肌细胞变性坏死的结果。心肌萎缩消失与Duchenne肌营养不良和Becker慢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骨骼肌萎缩病变类似。遗传学研究已证实本病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其基因缺陷位于14q23-q24,可能牵涉到所含的β-膜收缩蛋白(β-spectrin)和α-辅肌动蛋白(α-actinin)基因突变。

炎症学说 认为心肌被脂肪组织代替是慢性心肌炎引起的后天性损伤(炎症、坏死)和修复过程演进的结果。一些研究发现,病灶处有淋巴细胞、浆细胞浸润和纤维化改变,其发病机制可能牵涉到感染和免疫反应。最近的研究还发现,ARVC的心肌细胞坏死可能是一种由遗传决定的程序性细胞凋亡,可导致心肌细胞进行性丧失而被纤维脂肪组织代替

第2篇

按照县政府工作分工,我于xxxx年xx月起分管教育工作。一年多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xx县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xx县教育发展“xx”规划》《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xx县关于创建xx省教育强县的决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县”的发展战略,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推动教育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促进了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xx经济社会发展要在山区县中实现率先崛起,就必须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上实现大发展、快发展。本人分管教育工作以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基础工程来抓。一年来,我经常深入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调查研究,了解教育情况,对学校的用地、规划建设、危房改造、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创建教育强镇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尽快帮助解决,属重大问题的及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作为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职领导,我在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二、

突出重点抓落实,促进基础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落实政府办学主体责任,保障教育稳步发展。一年来,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投入政策,不断探索完善“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并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得到了有力保障,办学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学校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一是“两免一补”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二是教育经费投入实现“三个增长”。xxxx年、xxxx年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分别为xxxx元、xxxx元,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分别为xxx元、xxx元。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坚持实行中小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发生贪污、截留、克扣、挪用、挤占、抵顶各种教育资金现象,保证了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夯实了教育发展的基础。

(二)启动教育创强工程,提升办学实力。xxxx年,我县作出力争在xxxx年进入xx省教育强县行列的决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我组织教育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教育创强方案,全面实施创建教育强县工程。仙塘镇率先行动,通过加大投入、布局调整、整合资源、优化队伍,提升了辖区内学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分通过xx省教育强镇督导评估验收,成为我市第一个“xx省教育强镇”,为全县其他乡镇教育创强提供了成功范例,目前,其他乡镇已纷纷启动教育强镇创建工程,全县形成了浓郁的教育创强氛围。

(三)落实各项保障,提前一年实现“普高”目标。xxxx年,是我县的“普高”年,我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定,精心部署全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东江中学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工期在xxxx年x月份竣工,新增学位xxxx个。同时,县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继续完善xx中学、扩建高级中学和灵通职校,增加优质学位,有效解决了提前一年“普高”新增学位问题。二是增加教师编制。xxxx年,我县再次增加xx名教师编制解决高中教师不足问题。三是加大高中资源整合力度。撤销灯塔中学、船塘中学高中部,基本实现了高中进城目标,县城普通高中办学规模达x万余人。四是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招生责任,签订

“普高”责任书,多次主持召开全县“普高”工作会议,xxxx年我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xx.xx%,提前一年实现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

(四)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县以建设规范化学校为抓手,把义务教育规范化建设与校安工程建设、教育资源整合和教育强镇创建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初小就近入学、高小相对集中,初中进镇、高中进城”的思路规划并积极实施和推进布局调整工作,提前安排生活设施和校安工程建设项目,解决好学生上学、住宿、交通问题,xxxx年撤并义务教育学校xx所,在县城新建县特殊学校,并将原特殊学校搬迁至县城,高中基本实现了高中进城目标,全县教育资源不断优化,教育综合实力逐年提升,为规范化学校建设和教育强县(镇)创建奠定良好基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乡镇党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全县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分部实施、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xxxx年选择整体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学校,完善办学条件,开展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创建,xxxx年,完成了x所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任务,使全县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总数达到xx所。

(五)推进学前教育试点县工作,实现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我县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全面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我亲自担任学前教育发展模式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加快实施和推进学前三年教育试点县工作,通过新建和改造一批幼儿园,逐步建立了以县城为依托,以乡镇中心园为骨干,以乡村幼儿园为补充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xxxx年我县学前教育在园人数xxxxx人,学前x年教育毛入园率达xx%。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素质。按照“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德师风建设,建立完善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校长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严把教师入口质量关,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启动了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程,大规模组织全县中小学教师分批次、分学科、分阶段开展全员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达xxxx人次。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七)规范教育管理,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一年来,我高度重视抓好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多次到学校、到教育局开展教育调研,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抓实教育综合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组织教育部门和学校狠抓高考和中考备考工作。通过全县教职工的共同努力,xxxx年我县中考、高考成绩稳步提升。高考入围人数xxxx人,入围率xx.xx%,本科上线再创新高,达xxx人。语文、文科数学高考单科最高分荣居全市第一名。

第3篇

我科收治3例QT间期延长病人,均出现恶性心律失常,现报告如下。

1病例资料

病例1:女性,74岁,以“腹泻3天,发作性抽搐半天”为主诉入院,3天前因腹泻在当地医院治疗(未用延长QT间期药物),半天前出现阵发性抽搐,伴意识丧失、大小便失禁,数秒钟可缓解,反复发作,故转我院。既往有“冠心病”史5年,有发作性胸痛病史,无晕厥史,无既往心电图资料,直系亲属无类似病人,无猝死病人。入院时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律,胸前导联T波深倒置,QT间期显著延长(附后图1)。急查血电解质钾、钠、氯、钙在正常值范围,心肌酶正常。入院后行吸氧,心电监护,对症治疗。入院后约半小时再次出现抽搐,意识丧失,心电监护显示室性心动过速,给以利多卡因静注缓解,后静滴门冬氨酸钾镁针,营养心肌,口服美托洛尔片等治疗,此后仍反复发作阿斯综合征,心电监护有时显示为尖端扭转型室速,后转上级医院,在上级医院未发作恶性心律失常,药物治疗3天出院。

病例2:女性,77岁,以“反复胸闷、心悸半月,抽搐2小时”为主诉入院,半月前因腹泻后出现胸闷、心悸,在当地按冠心病治疗(未应用延长QT间期药物),疗效差,于2小时前突然意识丧失,四肢抽搐,面色青紫,呼吸困难,约15分钟缓解,急来诊。既往“冠心病心肌缺血”史10余年,无晕厥史,入院时心电图显示:心房纤颤,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QT间期大于600ms(附后图2)。急查血电解质、心肌酶正常。给以营养心肌,中成药活血化瘀等治疗。5小时后再次出现意识丧失,抽搐,心电图示:心室纤颤,行心肺复苏,复苏药物应用,心电图转为窦性心律。于第二天反复发作心室颤动、心室扑动(附后图3),转上级医院。

病例3:女性72岁,因头晕跌倒致额部裂伤,在外科住院治疗,既往身体健康。入院时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缓,心率每分钟45次左右,QT间期显著延长,T波直立、增宽(因时间较久,无当时心电图资料)。病人诉时有头晕,未引起重视,于入院第二天正输液时突然意识丧失,四肢抽搐,心音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行心肺复苏,查心电图示:尖端扭转型室速,后转为心室纤颤,持续心肺复苏,复苏药物应用,一小时左右,心电图显示为心房纤颤,随后病人出现自主呼吸,四肢活动,血压平稳,转上级医院。随访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转院数小时后再次出现尖端扭转型室速,经治疗痊愈出院。

2讨论

3例病人心电图均有QT间期显著延长,均有恶性心律失常发作,可诊断为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可以是先天性,也可以是获得性的,先天性长QT间期在儿童或青春期最常见,表现为晕厥前兆或症状明显的晕厥反复发作。上述3例病人既往均无晕厥发作,考虑为获得性长QT综合征。获得性长QT综合征的常见诱因为:

2.1心源性心律失常(完全性传导阻滞、严重心动过缓性心律失常)、冠心病、心肌炎、低体温。

2.2代谢性酗酒、可卡因或有机磷化合物中毒、心肌缺血、神经性厌食症、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等。

2.3神经源性脑血管意外、脑炎、创伤性脑损伤、自主神经系统疾病、人类免疫缺陷疾病等。

2.4药源性奎尼丁、胺碘酮、红霉素、阿司咪唑、酮康唑、左氧氟沙星等。基层医务人员对长QT综合征不熟悉,不易引起重视,治疗不规范,尤其是非心血管专业人员,处理不得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3体会

3.1心电图显示长QT间期病人应查找原因,完善相关检查,去除诱因,避免恶性心律失常发生。

3.2基层医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要掌握恶性心律失常的治疗原则。

第4篇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我行之能够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工总行和上级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印章是指支行的行名章。行领导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印章管理。

第三条 支行行政印章是支行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支行的权力、凭信和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严防风险。

第二章 责任

第四条 支行班子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权限负责审批行政印章用印事项,支行行长对行政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规使用负领导责任。支行办公室是支行行政印章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行政印章进行管理,对支行行政印章的安全保管和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支行行政印章必须设专人管理,行政印章专管员是支行行政印章安全保管和合规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除行政印章专管员外,任何人不得保管、持有和使用行政印章。

第五条 支行行政印章专管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行政印章使用程序的规范性、完备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并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刻制

第六条 支行行政印章由上级行办公室统一制发。支行行领导的公用名章,须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支行办公室同意刻制。

第七条 支行除保留支行行政印章、办公室印章及党团组织印章外,内设部门行政印章一律取消,分理处、储蓄所不得保留行政印章。

第四章 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支行行政印章主要用于处理行内部门之间的公务以及涉及需要全行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公务事项。即主要用于发文、各类报表、对外联系、公务、合同、协议等。一般性的对外联系、证明事项则使用支行办公室行政印章。

第九条 只有在以支行名义处理公务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支行行政印章。严禁以支行印章代替业务专用印章。

第十条 对外办理公务需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时,必须经过支行行长签批。行内公文用章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公文处理办法》和《电子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支行行政印章的有权审批人为行长及各分管副行长。用印单位或个人按用印事项涉及内容专属原则,交有关负责人签批后进行用印。

第十二条 支行行政印章的签批使用程序

(一)需要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时,用印部门或个人必须认真、详实地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簿”,说明用印的主要事由、用章次数,连同要用印的全部材料交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领导离岗期间,可书面授权其他领导或用印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行审批权。审批人要对用印内容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二)支行行政印章专管员负责按照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用印。每次用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印章专管员和用印经办人),一人用印、一人监印。用印前,印章专管员要认真检查用印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权审批人意见、实际用印内容是否与批准用印内容一致,用印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完毕,印章专管员和用印人要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印章专管员对必要的用印留存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按档案管理规定分别立卷、归档、保存。『 1

第十三条 行政印章原则上必须在保管印章的办公室内使用,确需在外使用的,印章专管员必须在场,确保不失控。

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或凭证上预先加盖行政印章。

第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套印行政印章,因由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是印章专管员)到现场监管使用。印章使用完毕,立即归行保管。

第十六条 本行行政印章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或“密码钥匙分管”,钥匙(密码)要分管分用。人离章收、入柜上锁,双人开锁。岗位调整时必须及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

第十七条 行领导的公用名章,经本人授权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印章使用登记簿按年装订,交由本行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支行要将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稽核检查和业务检查范围,稽核、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用印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有权审批人及印章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印章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切实防范风险,杜绝案件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第5篇

一、认识:人力资源统筹使用是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履职的现实选择

1.素质参差,精力分散,导致履职时“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为例,目前内审部门设置是中心支行设有内审科,人员8人,辖内11个县级支行均只设内审岗位并“附属”挂靠在办公室,绝大多数内审员非专职内审。中支内审部门内审人员常年奔波在审计一线,一个项目接一个项目,内审人员与时俱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多,现有内审人员知识更新和素质提升缓慢,专业技能难以跟上业务部门的发展速度。而县级内审岗位人员其综合素质差异更明显,由于县级行多年没有“补员”,各支行优秀人才有限,各部门及重要岗位都要照应到,有的县支行对内审岗位人员的配置其素质客观上难以达到中心支行内审科的要求,何况不少内审员在完成内审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还需要花相当的时间兼顾其他工作,精力分散,而县支行内审岗位人员培训学习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基于内审任务的完成,上级行经常采取抽调下级行内审人员“以查代训”的方式,这种做法虽然锻炼了队伍,但相对系统性学习规范培训而言,其综合效果有限,比如不少审计人员对查出的问题不会归纳总结,针对各项新的业务系统不断推出或更新换代难以做到检查技能同步跟进,对此如若仅试图通过检查途径来达到全面提升内审工作水平只能达到“临阵磨刀”的浅显效果。

2.级别不够,多重领导,导致履职时“心存顾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基层行内审部门而言既要对本行行长负责,同时内审立项除自定外基本上是上级行内审部门统一安排的,无疑又应对其上级行内审部门负责。然而实际运作中其“双负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中支内审部门只是全行的职能科室之一,县级央行内审人员挂靠办公室,在业务上虽然大多受上级内审部门的部署,但在管理上可以说受“多重”领导和管理,有直管和协管领导,还有人事和组织部门,同时还说不定哪天会交流到其它部门,因而心存顾虑,既要考虑到领导的“指示”,又要考虑到自已的“后路”,同时还要考虑上级内审部门的考核情形,由于级别不够在“挤压”中对于问题不得不慎重地以单位形象或利益或个人前程为重,不愿意或不敢过多的暴露问题,容易导致现实检查时“蜻蜓点水”,检查后建议整改的应付情形。

3.认识模糊,机制欠缺,导致履职时尴尬消极。基层央行有些干部尤其是中层干部在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于各对口部门对差错和问题考核较细,追究较严,因而不习惯内审的再监督,认为自己查自己没有必要,对内审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在县支行,不少人对内审查出的问题难以接受,对好的评价满面春风,而对检查出的问题却满脸乌云,认为于已不利进而呈消极配合心态甚至有的非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出面协调。同时由于内审岗位及人员长期以来普遍缺乏“刚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上现实中评先、评优、晋级等一些与个人相关的考评考核又比较看重民主测评结果,更加重了内审人员在检查中不愿得罪人的心理负担,以上因素久而久之导致内审检查人员养成了在检查时情绪上的尴尬和工作上得过且过的消极。

综上问题,明显表露内审队伍建设相对有效履职的“滞后”性,解决这一问题急待我们进一步强化对内审队伍建设迫切性的认识,在当前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没有大的调整现状下,积极探索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之良策不失为提高央行内审部门履职能力的现实选择。

二、探讨:现阶段人民银行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模式的设想

正视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问题,我们对其运用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可行性思考,对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的内涵可通俗的理解为:一是指对内审人力资源的充分掌握和合理利用;二是指对内审人力资源的计划培养和统筹发展。目前人民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人力资源的使用较普遍采用的是逐级有选择性地抽调辖内内审人员,共同参与上级行组织的内审项目检查。实质上采取的是内审人力资源的“纵向抽调,横向交叉”,这种人力资源统筹方式在实际运行中虽产生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基层内审人员的“属地”管理和考核机制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内审人员行动上或心理上的问题依然,其阻滞内审效果的发挥亦必然。为此我们着眼于解决问题,提出以下垂直管理理念,即“内审业务工作及人员管理相对独立,归属上级,项目由上级指定,人员由上级考核”。以此管理理念为指导特提出以下三种模式设想予以商榷:

模式一:实行逐级派驻制。即内审人员由总行派驻分行、分行派驻中心支行、中心支行派驻县支行,形成内审队伍相对独立,业务检查相对集中,逐级负责的内审运作体系。

模式二: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跨行政区设置内审派出机构。鉴于目前人民银行跨行政区设立分行的现状,可在各大分行以下对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内审派出机构,在几家地市级中心支行中设置一家由分行派驻的内审机构。派出机构人权、财权、事权隶属大分行,其职责是对所辖地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实行审计检查监督,审计结论对派出行负责。

模式三:总、分行现行体制不变,以中心支行为单位,实行内审委派制。将县级支行内审人员上收中支统一管理(包括劳资、人事、组织等关系),内审员平时在县支行开展工作,接受中支内审部门领导,实行内审责任追究制,开展内审监督检查时,集中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以上三种模式任选其一运作,我们认为由于均体现了垂直管理,进而有利于解决“阻滞”,增强履职的有效性。其理由分析如下:其一,垂直管理后,上级内审部门可实施“人才库”管理,针对项目灵活随机地进行人员配置,及时聚集合力,有效避开了以往内审员所在行对其所兼的岗位工作要求和差旅费用考虑及外出检查时的“干预”现象。同时也方便集中培训,有利于解决素质提升以及职能部门业务更新与内审员技能不同步的问题。其二,垂直管理后,直接作为上级内审部门“以上查下”,与现实中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相宜,既避免了同级内审中的“以下查上”的无奈,也避免了当前从下级行抽调内审人员在实施交叉检查过程中存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而互留后路的心理。其三,垂直管理后,针对岗位性质有效实施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内审人员履职积极性,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同时内审人员个人业绩与考评考核由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实施,解除了下级行内审人员怕工作不合本行领导之意而有所担心或不合本行同事之意影响民主测评分值的顾虑,使其放手大胆履职。

三、建议:构建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长效发展的良好环境

1.领导重视、观念更新。领导对内审工作的态度,决定内审工作的效果,内审工作的效果影响职能部门风险防范的意识。内审工作及人员使用需要领导高度重视,同时领导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具备自觉接受内审监督的观念,消除一些“要监督我”的误解和偏见,进而形成“我要监督”的良好内审监督环境。

2.强化培训、素质达标。由于内审职业的特殊性,内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新形势下,央行职能部门业务更新较快,信息化普遍提高,对内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内审人员的专业性、系统性知识要求越来越高,内审人员的培训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3.科学考核,机制健全。针对现状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如在支行内部建立风险控制评价机制。通过考核指标,对各业务部门驾御职能范围内风险的能力作出综合的科学评价;建立由上至下的内审审计质量管理机制。通过考核指标的制定和测评,由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审计部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建立内审人员奖惩约束机制。对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迁挂钩。

第6篇

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及作用

(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与优势

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是过去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与这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与全面审计相比,两者的审计对象不同。全面审计的对象为下属单位,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对象为领导者个人,发现问题后还要认定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审计目标更集中,审计责任更明确,审计过程更严肃,因此,无论是现场审计,还是事后落实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审计对象的重视,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与离任审计相比,虽然两者都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但审计目的不同。离任审计是事后审计,即在领导干部将要离开原岗位时开展的审计,其审计目的是对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人事部门进行干部的考核、调动、任免提供依据。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事中审计,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从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职责。虽然离任审计也涉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领导来组织实施,而新领导往往情况不十分清楚,因为不是自己的问题,落实整改的责任相对较轻,积极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显然不及领导干部履职审计。

(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

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审计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把履职审计作为人民银行改进内部审计,进一步实现自我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大力促进整个人民银行系统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办事,促进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具体说,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反腐监督体系,主要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但每种监督都存在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而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弥补了传统干部监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监督手段,从而有利于及时防止领导干部,是源头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风险。风险是随着事务、具体业务的开展而表现为多种多样,但主要有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依法履职与监督是并向开展的,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使央行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甚至犯各种错误,直至违法乱纪。对领导干部的履职审计,由于从事后的检查向事中执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能及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公正地处理日常事务,并正确有效地执行金融政策,协调辖区金融工作,促进当地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目的。

3、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作出经常性的评价。每次履职审计,都应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的决策情况,组织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履行业务管理职责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由于评价是在审计检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质等,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规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认识各种现代管理方法,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发现和纠正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缺陷及难点

(一)审计的范围和重点不明确,责任难以确定

所谓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理解应包括该领导在执行金融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内部行政和业务管理、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却往往发现难以操作。

一是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内容不明确。现在出台的履职审计办法,缺少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难以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职全貌。同时,由于缺少具体内容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对一些审计事项如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组织人事等等,不知具体从哪里入手,漫无头绪。

二是审计重点不突出。既然是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就需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个人工作职责,作为审计的重点。但目前的状况是,在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其他工作人员都有明确详细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书,恰恰行长没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根据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的原则,通常由上级对下级制定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而行长直接对上级行负责,其岗位责任本应由上级行签订,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岗位责任制,通常是对辖属行整体提出要求,而不会对其行长制定详细明确的职责。这样一来,在履职审计中,具体确认行长应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哪些事项应属于审计的范围,就有一定的困难。在实际进行履职审计中,往往出现审计内容和原有的全面审计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对日常性、事务性、操作性业务的检查中去,审计重点不突出。

三是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对于在履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何确定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容易。在“履职审计办法”中,把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作了简单的解释即领导干部直接参与的为直接责任,分管部门的问题为主管责任,其他问题为领导责任。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并不十分科学。举个例子,如果有两家支行的行长,一位分管的部门很少甚至没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较多,在履职审计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是否就是前者负领导责任而后者负主管责任?从另一方面看,同为支行行长,相同的职位是否应担负同样的职责,承担相同的责任?这两者是否产生了矛盾?此外,实际检查中遇到问题的多样性,与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认定的敏感性,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二是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例如,对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错,领导干部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大量差错,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审计方法有待完善

根据《履职审计办法》,履职审计的方法有四项:进点公告、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座谈、质询、走访等,其中进点公告是履职审计特有的审计方法。目前在开展履职审计中,除增加进点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审计项目的方法。但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殊性,一些审计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无法全面、真实、广泛地采集领导干部的个人相关信息。目前采用的问卷调查、座谈等方法,由于不够深入,结果往往流于形式,发言的不是泛泛而谈,讲些空话,就是只褒不贬,刻意回避谈问题、谈不足,从而无法获取真实的信息。其二,缺乏对现有结果过程的审计监督。就目前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情况看,仍注重对工作结果的审计监督而缺乏对结果过程的监督。这样的审计结果并不能代表被审计对象的整个管理过程或操作过程,无法体现绩效效率。

(三)评价内容不全及审计结论透明度不够

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对领导者个人的审计,对人的审计,理应通过审计作出全面的评价。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现行的履职审计,由于受审计内容的局限,所谓的评价也只是局限于对所管理的事务和业务工作的评价,缺乏对其领导风格、用人及党风廉政等方面的评价,且现有的评价由于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出现了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起点低、内容不全、评价对象难以区分清个人还是单位等问题。按照现行履职审计办法规定,审计结论仅报派出审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本人及被审计单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剥夺了个人的知情权,也会使被审领导心存疑虑,同时也不利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对干部的同级监督。

(四)在审计过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这种阻力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一项新举措,一些领导干部可能对开展这一项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二是领导干部的下属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对审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职工可能会因为对这一审计项目的不了解而产生思想顾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实反映情况。

三、对完善履职审计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履职审计的范围、内容和责任划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职审计办法》,再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列明所要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条目,使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履职审计中增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方面的内容,以保证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完整性。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党性原则、选人用人是准确履职的重要基础。从纪检监察角度入手,能够进一步了解对该领导干部履职监督的有关线索,如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当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而审计手段无法深入,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监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协助,有助于审计监督目标的更好实现,并能进一步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管理。

2、《实施细则》应列出具体的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各方面内容加以详细描述。要防止出现“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审计范围很全面,具体的审计内容却很少。

3、总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分工要有一个指导意见,明确行长、副行长的岗位职责,便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能在行长承担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便正确把握好审计重点,同时也可以减少基层行长与副行长分工随意情况的发生,便于审计人员确定行长应承担的责任。

4、进一步明确三项责任划分的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解决“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

5、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总体评价的评价标准。

(二)探索审计手段,完善审计方法

一是深化调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针对履职审计对象为在任领导,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谈话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的实际,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内外结合”的方法,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深度。二是重视结果过程的审计。通过结果去监督过程是寻求提高绩效的途径,能充分体现绩效效率,并能鼓励和帮助被审计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费较少精力的基础上取得更多成绩。在方法上可根据年度、月度工作目标,上级行布置的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应处理的事务等,在时间上,所耗人、财、物上作出相应评价;也可根据制度对日常事务性、规定性的业务完成情况所耗时间,与所取得的最佳效果进行评价等等。

(三)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

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对审计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如实反映问题给予积极支持,有利于被审领导接受监督、认真整改,使干部群众更加坚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信心;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看,审计结论透明,有利于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整改,规范管理;审计结论透明对审计部门自身建设、审计能力和水平、审计质量要求也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为达到审计结论的公正、透明,建议首先在本单位内公布审计结果,向群众征求审计结果及评价的全面性与正确性,以提高审计结论与处理决定的可信度。其次通过谈话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反馈审计最终结果,既可消除被审领导的思想顾虑,又增强了履职审计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将审计结论抄送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利于实施同级干部监督。

(四)加强监督力度,优化审计环境

大力加强宣传,使辖属机构和单位充分认识到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不是针对个人,而是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央行内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能力的需要,是一项制度化的工作。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一是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的关系,既要调动、保护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又要争取审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绩与确认问题的关系,确认问题尤其要客观、公正;三是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关系,在具体处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处理、小事提醒。

第7篇

一、县区支行的职能定位

在现行体制下,上级行对县区支行的职能定位是:县支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外履职,全面推进支行自身建设,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监测分析辖区经济金融形势,维护县域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风上有新转变,在履职能力上有新提升,在精神面貌上有新变化,各项工作要处于领先和标杆位置。实现建设一流班子队伍、一流履职水平、一流工作业绩,争当排头兵的工作目标。

县区支行职能定位后,上级行要求主要做的工作是:

一是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增强支行履职能力。以“五通过”实现班子建设“五进步”、深化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创建文明单位、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二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提升风险防范。加强思想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三是强化央行职责履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加强货币政策贯彻执行、扎实推进“一创两建”、认真做好“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工作、强化各项基础业务工作,提升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在县区支行建设中,县区支行认真按照职能定位和以上要求认真履职,但在资源投入的经济性、管理的效率性、工作的效果性方面,还需要提高和进一步完善。当前影响县区支行建设更好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是:多年未进人或进人太少,人力资源有效补充和有效利用不够;费用指标按人头下达,未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支行业务量大小等因素;在管理和工作上偏重于不出案件,不出安全事故,满足于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工作任务。业务创新,提升管理效率、工作效果不够;薪金收入更多体现在职务上、分支机构层级上,绩效上体现不够等。

二、县区支行履职与绩效审计的关系

绩效审计是指审计人员采用现代技术方法,对一个组织的活动或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客观、系统地检查、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有关方面决策提供信息的活动。

县区支行履职的绩效性提升,能有力促进县区支行建设。对外,能树立央行权威性,对县域经济发展、辖区金融机构指导及引导起到较好影响作用;对内,在内部管理、内控工作方面,能提高支行整体战斗力、凝聚力,确立团队精神。目前,县区支行履职情况考核和评价,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县区支行履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主要是通过上级行一年一度的综合考核及内审部门的履职审计、离任审计来完成。一年一度的综合考核评价出来的结果,在学习先进的示范性、激励中等的指导性、鞭策后进的促进性上指向性、督促落实不够。

在上级行对县区支行履职活动一年一度的综合考核中,定性的考核及评价多,量化的考核及评价少,主要重点放在是否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工作安排布置完成情况;是否按照议事规则及程序组织和参与决策;是否履行内部控制管理职责;是否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等方面。而对县区支行履职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客观、系统的考核及评价不够。

人民银行县区支行作为人民银行最基层的派出机构,在履职活动中,自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工作安排布置,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不违法违纪违规,防范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重点防控要害岗位和人员等来履行职责。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尚未常态化、系统化纳入县区支行履职活动考核评价。

应该说,近年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绩。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在促进县区支行建设中,不论是上级行的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县区支行履职的思维定式,都还未有步入绩效性考核及评价常态化轨道,如在考核及评价中,分析县区支行人力、资金、物资和信息使用的经济性;县区支行管理层及员工履职情况、工作运行效率、奖惩机制杠杆运行效率评价;县区支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履职的效率和效果评价;县区支行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及在所属辖区形成的影响评价。对县区支行履职情况绩效审计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对常规的履职审计、离任审计应做一些改进、完善,在审计内容中增加绩效审计内容。

常规的履职审计、离任审计特点是:

(一)审计目的突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内审绩效审计不够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明确的审计目的“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明确的审计目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审计目的突出的是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认定和处理。实际工作实践中,内审工作的重点就是查找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对县区支行审计的重点是合法、合规、“查错纠弊”,内审绩效审计不够。

(二)审计内容突出传达、执行、制度制定、问题纠正及处理,绩效性落实不够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明确的审计内容:一是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的情况。二是组织和参与决策的情况。三是内部控制管理情况。四是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绩效性落实不够,如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的情况。简单执行和深入执行,执行的程度所体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量化的评价“好中差”指标没有;如组织和参与决策的情况,重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不能简单审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从绩效审计角度,要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是否体现了全局、客观、科学,法律法规及政策把握是否准确适度,同一个重大事项换一个决策方案,是否能起到更好效果?再如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为什么有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等未建立或未健全完善?为什么有的问题纠正了又犯,甚至是屡查屡犯?是操作层面、管理层面的问题,还是制度有缺陷?从绩效审计角度如何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解决建议?

(三)审计报告绩效审计内容不多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明确的审计报告内容主要是: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发现问题及评价、责任认定、意见和建议。从绩效审计角度看,总体评价的绩效审计内容不多。如履职评价、效果评价、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只是简单要求整改完善,而没有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操作层面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建议。如问题存在于制度方面,制度设计是否有缺陷?如何建议完善制度。如问题存在于管理层,管理层监督检查为何不到位?如何从管理层解决问题。

(四)审计成果利用不够

履职审计、离任审计项目的实施,产生了一系列审计成果。这些审计成果在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方面,使常规审计目标得到较好实现。但不容回避的是,发现的同类问题,这次整改了,下一次又再次发生,这个支行发生,另一个支行同样发生。审计工作年年开展,同样问题时常出现。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一系列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内审基础信息的归纳、整理不够。如履职审计、离任审计发现问题主要产生在综合组织管理,还是基础业务运行管理,还是对外履行职责及内部管理方面?没有从县区支行建设绩效性和内审绩效性上进行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制度方面?管理方面?操作方面?是共性还是个别性?如何提出建议、措施,达到对发现问题的标本兼治?绩效审计的专题分析、专题意见建议、综合研究在什么平台和渠道?以此达到整改问题、解决问题、警示风险的作用。如果内审工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找豆子”,不在对县支行履职绩效审计上积极推进、突破,不能从全局高度上对绩效性审计进行分析,站在全局、政策、管理、操作层面提出改进提高县支行履职的措施、办法,很难促进县支行建设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风上有新转变,在履职能力上有新提升,在精神面貌上有新变化,各项工作处于领先和标杆位置的目标。

三、绩效审计与加强县支行建设有机结合

目前,上级行对县支行建设提出的总体思路是:加强县支行班子队伍、思想政治和内控制度建设,强化指导,明确方向,突出特色,找准履职切入点和突破口,充分发挥好金融支持作用,实现“以为争位,以位促为”,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全力支持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应该说,上级行对县支行建设提出的指导意见,思路明确,指导性强,但没有相应的绩效性量化考核评价办法配套,绩效性量化考核评价不够,缺乏客观、说服力强、统一、激励力度大的衡量评价指标,给实际操作执行、监督、评价带来一定难度。如突出特色,找准履职切入点和突破口,“以为争位,以位促为”,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找特色不困难,如农业县区以支持“三农”为特色;资源枯竭县区以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为特色;中小企业较发达县区以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业务创新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为特色,这些都是定性的指导意见。问题是特色找出来,以何种形式让特色产生效率性?指导意见,银企座谈会推介会?宏观调控手段及措施?调查研究能在多大范围产生效果?这些都缺乏客观系统的评价体系,主观评价仍然是主导。由此就会产生,转发个文件开2个会是支持“三农”发展;为“三农”落实惠农政策、调整信贷结构、促进商业银行推进创新信贷产品、金融服务也是支持“三农”发展。显而易见,两者在县区支行履职的深度和程度上,在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履职效率和效果及形成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目前,对县区支行履职的效率和效果及形成的影响,缺乏量化的绩效性考核评价。履职情况一般和履职情况深入、较好,在考核评价和激励奖惩方面区别不太明显。

目前,对县区支行履职情况考核和评价,内审部门的审计最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如果能将绩效性审计融入到对县区支行履职情况考核和评价中,在审计县区支行履职合法、合规基础上,促进县区支行履职更注重履职的效率和效果,这样,县区支行履职突出特色,找准履职切入点和突破口,建设一流班子队伍、一流履职水平、一流工作业绩会得到更好落实。

四、意见和建议

第一,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制度,增加绩效性审计、制定绩效审计程序、完善评价标准、审计成果利用等内容。从制度上保障审计质量,提升审计分析解决问题的分量。

第二,在县区支行建设中增加绩效性考核评价内容,提升县区支行履职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认可性。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考核办法。

第三,进一步推进绩效内审工作,将绩效内审意见、建议等审计成果,作为考核评价县区支行履职效率、评先评优、支行班子成员任职等参考依据。

第8篇

摘 要 近年来,为加快进位争先步伐,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党委凝聚全行智慧,确立了“以文化聚人心、以文化促履职”的发展战略,在传承地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基层央行中心工作,从优化培育“扬鞭奋进、勇于争先”的“奋进马精神”入手,坚持“三创新”、力争“三突破”,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直面问题、破解难题”的过程中探求科学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奋进文化”驱动模式,为全面履行基层央行职责和实现整体工作创优升位提供有力文化支撑。

关键词 基层央化 文化建设 创新实践

一、坚持文化理念创新,努力在提升导向力、合动力、发展力上实现突破

(一)需求对接:从员工中来,到员工中去。在近几年连续推进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后,中支党委凝聚全行智慧,提出“以文化聚人心、以文化促履职”的发展战略,在传承地域文化基础上,通过设计《精神文化需求调研问卷》、梳理行情行史发展源流、形成《文化评价报告》、制定《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等系列举措,从总结提炼“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的中支“奋进马”精神入手,把建设“奋进文化”作为凝心聚力、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支撑点,为未来发展绘就了美好的共同愿景,积极寻求干部职工精神追求与文化战略的互动共进,激励共赢。

(二)内核植入:凝聚“奋进文化”之魂。制定《人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对“奋进文化”建设体系进行全面规划、具体设计和定位:首先汲取地域文化内核,提出“扬鞭奋进、勇于争先”的中支“奋进马精神”,同时总结提炼了“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的中支核心价值观,以及“我奋斗、我收获、我快乐”的工作理念、“四个统筹”管理理念、“四型中支”发展方略等核心理念,构建了由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形象文化和廉政文化五大分支文化体系,与五大核心文化理念一道,构成了马鞍山市中支逻辑缜密、理念先进的“奋进文化”体系。

(三)认知渗透:提高文化认同,力促深入人心。以开展“奋进马论坛之进位争先大讨论”主题活动为契机,向全行员工系统灌输奋进文化理念。大力营造文化氛围,在中支会议室、行政服务大厅将核心价值观、中支精神、工作理念、行为理念、发展方略装饰成文化墙,在办公大楼悬挂文化格言,让员工在潜移默化中认同文化。拍摄形象广告宣传片,综合展示中心支行行为理念、核心价值观和服务、产品、员工风采。设立骐骏文化工作室,制作《砥砺奋进文化兴行》文化电子手册,展示中支员工爱岗敬业的精神风貌,提升文化品牌影响力。

二、坚持文化机制创新,努力在增强自动力、感染力、影响力上取得突破

(一)法度有方:增强恪尽职守责任感。为了以制度的规范促工作效能的提升,我们以“制度执行力建设”活动为契机,对中支各项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强化责任追究,完善了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机制,着力体现“动态管理、人尽其才”理念;制定多层面、分部门、差异性的《绩效分配考核办法》,按照贡献度大小获取相应薪酬,拉开收入档次,使员工感受竞争压力,同时也有效调动了全员积极性。加强督查督办,建立了每月工作点评制度,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效率意识和落实意R,提升执行力。

(二)多维推进:激励拼搏奉献荣誉感。在骨干文化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部门围绕核心职责总结提炼工作理念和楼道文化,确保中支精神文化与部门工作、员工岗位工作紧密结合、落地生根;不仅把各科室的文化格言装裱上墙,让员工时时刻刻记住自己对中心支行的期望与承诺;还把科室成员“全家福”装裱上墙,让成员时刻记住对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开展经济金融新业务、新知识、新技能竞赛活动,激励参赛者努力去展示自己团队光彩的一面,在和谐中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增强了各科室的和谐,不断增强全行员工的归宿感和荣誉感。

(三)内外兼修:提升奋发争先方向感。对“内”号召全行员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努力营造严格、谨慎、规范的服务作风,积极树立诚实守信、服务优良、行为规范、追求卓越的中支形象。对“外”对中支环境建设、服务设施及标识进行规范,统一了行标、颜色、格调、窗口服装等,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中心支行形象,增强公众认同感。把中支对外窗口―营业大厅打造为集合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信息和行政投诉等功能为一体的“五合一”行政服务大厅,并在大厅安装了LED显示屏、橱窗灯箱等,利用声、光、电技术全方位、多角度、系列化地进行品牌形象宣传。

三、坚持文化载体创新,努力在品牌化、特色化、实效化上取得突破

(一)激活动能:以主题教育强本固基。依据地缘优势、人文特色、行业特点和中支实际,针对干部职工的共同关注点、兴奋点、疑惑点,确定“讲学、先学、夜学、帮学、促学”等不同宣传教育方式,先后举办了“赢在中层”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光辉的前景 难忘的历程”系列形势政策报告会、“价值增值型行员”青年辩论赛、“追寻先烈足迹,重温党的历史”等主题教育,开展了签名践诺、重温誓词、交流会、宣讲会、座谈会等活动,使干部职工在活动中受教育,让教育在发展中显实效。

第9篇

关键词:区域央行;价值创造;内部审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6-0075-03

中央银行内部审计机制是由内审主体、授权人、内审客体诸要素相互作用有机结合,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系统。[1]构建辖区央行价值创造型的内审机制,关键是建立起有效链接内审主体、授权人、内审客体这三者的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合理的运行机制,并能够达到“二次增值”:一是被审计部门增值,将审计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带动其他管理同步发展,提高各项业务的工作效率,实现全面提升被审计部门的管理价值,最终提升辖区央行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各项职能的能力;二是审计自身增值,在实现全面提升被审计部门价值过程中,审计人员自身价值得以实现。内部审计成为一种创造价值的知识产业,其影响力也得以提升,不断吸引内审人员以更强的使命感投身内部审计事业。[2]

本文根据辖区央行存在制约内审部门有效发挥价值创造作用的内部审计机制问题,对如何构建区域央行内部审计价值创造机制进行探讨,以期让内部审计更好地服务于央行中心工作的大局,逐步从事后审计向事前和事中审计发展,发挥内部审计的价值创造作用。

一、辖区央行构建价值创造型内部审计机制的内涵

2001年,IIA(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在其制定并修改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及《职责说明》中认定:“内部审计是一项客观独立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为实现价值增加并提高组织的经营效率,采取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以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改进其有效程度,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3]可见,现代内部审计职能是保证和咨询,强调了内审工作要主动为管理层提供解决管理难题的咨询信息,内审工作责任不再仅仅是以前的监督和复核。而是增加了“增加价值”概念,这就使内审工作带来一个方向性的转变,即内部审计工作要由过去的监督向构建价值创造型内部审计机制转变。通过对IIA新定义分析,笔者认为区域央行构建的价值创造型内部审计机制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明确服务内向性

目前,央行先横后直的内审管理模式,导致内审部门陷入“服务于二主”(Serving two masters)的困境,既服务于行长,又服务于上级内审部门。对此,部分内审人员纷纷谋求在组织体系上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超然独立地位。其实,内审人员的独立性不仅仅受限于管理层面,在实务中,反而更应该强调客观性。首先,IIA新定义强调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并列的,表明IIA在淡化独立性的同时,提升了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倾向于使用客观性一词来表达内部审计的可信度。其次,内审工作具有服务上的内向性决定了它为谁服务,为谁负责。即内审部门做的任何一件工作,首先就要考虑审计结论是否对本行的中心工作有利。

(二)注重咨询

目前,央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定位主要还体现在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可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代表上级行内审部门对本级行各职能部门是否履行其应负的责任进行监督,如授权审计;第二个层次是代表本行行长对各职能部门、下级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如同级监督、履职及离任审计等。IIA新定义明确内部审计随着内审能力的提高可以对内、对外提供咨询。事实上,国外内部审计的角色正向风险警察逐渐转变,扩大内部咨询活动,增加公司及内部审计部门的价值。另外,央行内部审计对本单位的工作流程、风险点有全面的了解,其工作具有综合性强和接触面广的特点。因此,央行内部审计有能力和必要为组织提供咨询和建议,丰富内部审计的内容,为组织创造价值。

(三)注重整体价值

在IIA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独立性的要求居于首位。一般认为,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但把“独立”凌驾于其他概念之上,会使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供服务时相对于外部服务提供者处于竞争的劣势。比尔・贝克特(Bill Birkett)指出:价值问题将会取代独立性来支配内部审计工作。[4]因此,如果对独立性的强调损害了内部审计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应当优先考虑价值,从整体价值链来考虑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从全局、长期着眼、促成各部门各个方面的有效合作。这就提供一个判断内部审计是否成功最重要的标准,即内审人员对改进经营和控制的分析与建议是否增加组织价值。

二、目前区域央行在构建价值创造型审计机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存在的制度性问题

1.报告制度存在缺陷,影响管理层决策的有效性。央行审计项目的报告(包括上级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均需经本级行领导审阅后,再向上级行报告。然而,向上报告的审计项目结果部分存在按领导的意见有选择地报告。这种内审报告制度,导致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权和报告权不相统一。当然,筛选的问题一般是本级行的特有问题,但如果内审人员对“筛选”掉的深层次问题没有继续分析及监督整改,则该问题的风险隐患长期存在,发生之时不仅有损内审的有效性,甚至对整个辖区的形象造成极大影响。

2.内审定位缺失,影响内审价值创造的前瞻性。2005年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拓展了内审监督的范围,增加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强调加强履职审计,期望以此提高内审的地位。然而,内审部门目前由于受人员素质、项目管理等因素制约,仍定位于查错纠弊、堵塞漏洞,导致内审工作没有体现出应有的预防价值,不能发挥内审价值创造的前瞻性作用;加之履查履犯现象的存在,内审没能发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作用。同时,内审的职责和作用被随意扩大,在众多管理决策中均需要内审部门参与,这背离了内审的根本宗旨。

(二)存在着期望差距问题

一是在舞弊审计方面,管理层要求内审人员承担更多的检查、发现和报告舞弊的责任,而由于舞弊的特殊性所决定,内审人员在常规审计中难以做到这一点。二是在保证范围方面,被审计对象要求内审人员能发现所有问题,并能够解决,而内审人员只能做到“没有重大错弊”,不能保证“没有任何错弊”。

(三)存在的规范化问题

1.审计管理随意性强。一是计划管理不强。计划制定欠考虑整体情况,一般于年初制定计划工作,没有考虑隐含高风险的业务领域,缺乏中长期规划及内审部门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没有得到缓解。二是现场管理欠规范。规范的现场审计要经过进点会谈、现场检查、事实确认、意见反馈等过程,而有时因时间短、任务紧,人为地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强,造成审计质量难以保证,最终不能提供具有附加价值的建议。

2.内审整体组织乏力。对内审工作的组织方面存在管理力度不够,重查下级,轻指导下级工作。一是机关内审部门主动性不够,不能有效统筹辖区内审工作。机关内审部门往往觉得辖区县市支行大多只单设内审岗,力量薄弱,无法自主组织内审项目,因此对辖区县市支行内审工作关注不够。二是安排项目过少,往往只有上级行内审部门或领导层需要调查了解某情况时,才对辖区内审指定工作任务,但未制定对辖区开展审计任务的指导方案。三是辖区县市支行的内审工作一般是各自为战,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虽然有时重点突出,但往往也是基于应付考核所需。

(四)存在的成果转化问题

大多数内审人员来自财务工作岗位,而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娴熟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而且要求具备战略思考能力、相当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计算机和网络技能。此外,内审人员普遍缺乏“价值”意识,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习惯总结发现了多少问题,提出多少建议,而对建议采用率多少,节省了多少资金,整改多少问题没有重视并统计,而这恰恰是为组织增加价值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促进区域央行价值创造型内部审计机制建立的政策建议

(一)识别推动内部审计创造价值的内在因素

内部审计的价值推动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享有利益者的要求。内部审计的存在源于相关利益者的需求,它的价值在于保证享有利益者享受他应有的利益。因此,辖区央行内审部门应针对上级行内审部门、各级管理层等不同的“享有利益者”,确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期望,相应转变工作重点,研究并提出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各项业务的审计需求,并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二是风险管理。即辖区央行内部审计关注的重点要从单纯的财务管理向整体风险管理转变。利用自身优势,对本行的风险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估,明确主要业务的风险点,针对每一风险环节、风险点,明确其内控要点,并设计风险评估指标,制定统一规范的内控评价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

(二)整合内审资源,创造和谐的内部审计环境

在价值鉴定的基础上,价值创造型的内部审计向利益相关者提供防范性的审计产品,向其提供解决方案,内部审计不再将自己视为“局外人”,而是成为组织增加价值、提供效率的一员,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提供保障和咨询。一是明确为行长服务,提高行长的支持度,保持与行长畅通的沟通渠道,以取得工作的主动权和积极性。明确对行长负责,不仅可以很好地保障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从制度上确保了内部良好监督管理和层级间有效沟通。二是明确内审工作是为组织增加价值,站在这样的高度,要求内审人员在遵循质量的基础上,通过与各部门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信任关系,开展专项调研、问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潜在作用,增加附加值。三是整合内审资源,保证内审人员具备传统和非传统审计背景。内审团队应由各种资历的专业人才组成。如法律、行政管理、金融等专业人才能给内审组织带来了特殊的才能和视角。四是实施轮换制度,内审人员按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到组织的其他部门,利用他们业务风险和控制的知识增加所在部门的价值。

(三)抓好审计项目工作,为相关利益者创造价值

央行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应是以风险为导向,以创造价值为目的而开展的内部审计活动。一是运用风险导向审计,识别和监测出单位最大的风险领域,建立风险事件分类矩阵,筛选尚未有效管理的风险事件,以集中整合使用审计资源。二是运用内部控制评估,评价操作过程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三是运用绩效审计,对辖区央行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价,提高各项业务的工作效益和效率。四是运用后续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缺陷及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纠正,进而确保管理层及时有效的予以执行。

(四)实施辖区内审工作分类管理和指导,强调风险点控制

结合辖区内审资源实际,按内设机构、业务职能和人员规模等标准将辖区县市支行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一是督促辖区县市支行按照央行内控建设指引,全行总动员,全面排查风险点,制定《风险点控制措施一览表》。二是对三类支行的《风险点控制措施一览表》进行差异性分析,明确业务差异,建立分类考核标准。三是指导辖区县市支行建立内控评估具体实施制度,按季度抽调非被检查股室人员对计划检查股室防范业务风险点的工作进行检查,强调风险点的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四是制定评估标准对支行检查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行行长、检查组及相关经办人等的重要考核依据。

(五)建立内部审计自身的价值评估机制

建立价值评估机制,检讨内部审计的策略和程序的有效性及是否与价值推动力保持一致,并根据检讨的结果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完善内审价值创造的相关流程,同时寻找新的价值创造机会,从而有效发挥内审价值创造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发森,符夫之.系统性内审监督模式的探讨[J].海南金融,2003,(9).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增值型内部审计[J].企业管理,2005,(10).

第10篇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

在履职实践中,我中心支行认识到,建立“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相对容易,难在长期坚持和不断改革创新。如果不建立长效化的工作机制,行政服务大厅功能的发挥将很难持久。为此,我们在已有“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的基础上,突破各种束缚,大胆改革创新,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管理,力推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真正实现了亲民便民利民。一是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绝大多数为民服务项目均向大厅集中,实现了本外币全覆盖。将行政服务大厅分设为人民银行服务区和外汇服务区,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均在大厅办理,支付清算、贷款卡年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等办事频度较高、与老百姓联系密切的服务项目均向服务大厅集中,实现走进一个大厅、办好所有事情,极大地方便了客户。二是行政审批权限向大厅集中,内部管理机制日趋科学规范。利用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予服务大厅从受理许可申请到作出许可决定完整的行政权力,对许可和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一次办结”的工作流程。同时,对服务大厅、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责做了适当分工,使前台充分享有柜面所有事权和人权,后台能有效开展培训辅导和检查监督。三是服务和管理制度向大厅集中,窗口示范作用明显。将服务大厅作为我中心支行实施行风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先行区和示范区,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基本制度,构建以纪律追究、奖惩追究和“一票否决”为主要形式的责任追究体系,对工作推诿、态度冷漠造成不良影响的纳入季度考核,对服务不达标准、被投诉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外服务连续多年实现了零投诉、无差错。市作风办组织的明察暗访和评议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人民银行行政服务大厅的满意度高达100%。四是公开载体向大厅集中,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充分利用大屏幕、触摸屏、公示牌、办事指南等载体对应公开的事项主动公开,通过设立意见簿、24小时录音电话、电子邮箱等,多渠道反馈意见,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同时,在服务大厅设立金融知识展厅,定期将公众应当知晓的金融基础知识、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能及中心支行的履职成果以图表形式向公众宣传展示,普及金融知识,传播央行文化,社会反响较好。“一站式”服务的做法和成效得到了上级行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评价。

(二)丰富对外公开载体

一是电子公开。充分利用望海楼论坛、市长信箱、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广场宣传、日报金融专版、金融信息网、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开设行长信箱、咨询服务、网上调查等新渠道,针对货物贸易改革,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2项行政许可项目。二是媒体公开。建立了季度新闻通气会制度,完善了定期沟通和政策传导机制。全年共刊发《日报》金融专版18期,举办新闻通气会4场,解读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宣传反洗钱、征信、支付结算、中小企业服务、外汇管理、利率知识、反假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政策。三是宣传公开。在公开各项行政权力和制度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人民银行政策和业务的公开和宣传,开展了外汇管理“诚信兴商宣传月”、“3.15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IC卡推广会”、“银行卡助农取款”、“支付系统宣传月”等多场大型宣传活动,印发20万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手册向全市市民发放,多渠道加深社会各界对央行工作的了解。四是互动公开。高度重视市长信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望海楼论坛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受理和答复工作,设立行长接待日,主动走进行风热线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解答百姓咨询。尽管未发生依申请公开事项,但我中心支行未雨绸缪,认真组织学分行依申请公开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严防法律风险,同时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案例库。2013年,我中心支行共办理建议提案22件,市长信箱交办件2起,答复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望海楼论坛各1件,满意率均为100%,有效提高了办事效能,积极搭建便民互动平台,树立了基层央行的良好形象。

(三)推行行政执法阳光化

一是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让公众对金融法律法规知情。通过定期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使社会公众了解人民银行有什么职能,什么行为要接受处罚、处罚多少,什么情况可以从轻,什么情况必须从重等。二是建立合规经营提示制,让金融机构对违法行为知晓。在新设机构加入人民银行管理服务体系、日常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大力宣传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示金融机构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让当事人对处罚尺度了解。制定并实施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条件,向社会公布。同时,及时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帮助其整改到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四)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一是打造标准化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标准化手册》,下发至各职能部门,成为日常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抓手和档案载体。通过标准化流程的规范,实现了政务公开工作不走过场,不应付了事,不搞假公开,注重质量和实效。二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在查办违法行为上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在工作流程上实行权力分解,上一流程监督下一流程,下一流程对上一流程负责,相关监督部门全程参与,形成了完整的权力制约链条,有效堵塞了执法漏洞。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项目和内容,将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制定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及过错追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约束和惩罚机制。四是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列入办公室日常监督检查和季度考核工作中,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问题。面向社会建立行风监督员队伍,制定了《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参与和监督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构建完整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

2013年,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政务公开工作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尺度较难把握,在实际操作中,无具体的参考标准。建议上级行能够适时出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二是县域政务公开工作有待加强,8月份,我中心支行监察部门对辖内各市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各市支行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制度流于形式、对外公开载体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当然,这与县域人员数量少,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有关,政务公开的工作标准很难与中心支行保持一致;三是依申请公开培训力度需进一步加强。调查发现,临柜人员对依申请公开制度掌握不够,办理流程不熟悉;四是公开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3年,我中心支行将在分行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探索政务公开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载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政务公开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力度,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梳理和修订政务公开现有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并及时对《政务公开标准化手册》进行更新。

二是加大对县域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指导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管理模式,细化工作内容,要求其具体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标准,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推动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备制度体系,实现上下联动、标准一致。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各市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第11篇

一、综合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备

普洱中支党委高度重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在每年初的工作会议上都把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其他行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研究确定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以及检查工作中的法律咨询服务、文字综合等工作。每年4、5月间,办公室协同人事部门从全辖抽调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并组织培训,使检查组成员切实明确综合执法检查的内容、程序和重点,掌握取证方法以及对违规问题的判定等要领,为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业务基础。检查前召开动员大会,对综合执法检查的具体事项进行说明,强调检查要求和检查纪律,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场检查组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认真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进场会谈,严格执行交验执法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出具《人民银行外出人员廉政卡》、公布检查纪律和廉政举报电话等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检查组精心编制《调阅资料清单》,认真撰写《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执法检查工作底稿》、《执法检查取证记录》等文档资料,在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并举行离场会谈,随后与被检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事实认定》签字确认,从而结束现场检查。三年来,检查组严明的纪律、扎实的工作、娴熟的技能、严谨的作风赢得了被检查单位的充分尊重和高度评价,切实维护了人民银行的形象。

(三)密切联系,加强沟通

一是密切与上级行的联系。注重从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层面积极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反馈信息,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以专报或口头方式反馈请示,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了现场检查组的工作情况。二是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检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不回避,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意见,真诚讨论有关疑难事项,推动问题得到有效妥善解决,通过真诚有效沟通,达到促进被检查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目的。

总体来看,被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严格加强内部管理,针对不同业务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成立各个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岗位责任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努力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执行,切实提升依法合规稳健经营能力,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

二、综合执法检查中的问题

(一)被检查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三年的综合执法检查中,共计发现违规问题100余个,被检查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金融法律法规重视不够,金融机构偏重业务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对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偏少,从高级管理人员到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制度规定认识不到位,掌握不够全面,了解不够深入的问题。二是制度执行不严,在检查的八个业务板块中,被查机构普遍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甚至内部制度、流程与金融法规相冲突的等情况。三是随着金融信息化的飞速发展,部分金融机构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过分依赖计算机系统,对有关数据、资料缺乏人工甄别、筛选,其中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保送上尤为突出。四是在支付结算、征信、金融统计等业务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有的业务类型的各个方面均有问题发生,甚至有的问题是屡查屡犯、已罚再犯。

(二)综合执法检查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适用困难。通过三次综合执法检查的实践和检验,许多金融法律法规如《金银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因制定时间较早,现在已不适应履职需要,从而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困境。还有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因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权威性不足,在作为执法依据适用时极易引起法律风险,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人民银行被赋予了许多新的职责,这些职责有的已经在运作,有的仍然在设计之中,但问题是始终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因而出现了许多新的职责无“法”可依的情况,其中,在指导金融信息化等方面尤为突出。

二是传统检查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行政执法的需要。通过三次综合执法检查可以看出,基层央行在检查手段、方法和内容上没有跟上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科技化、金融产品网络化、数据保存集中化、日常管理扁平化的发展趋势,在调取证据方面仍停留在纸质层面,没有充分跟上电子化的进程,制约了检查效率的提高。同时对金融业务创新的跟踪与了解不够,对很多新业务、新品种的特点、操作流程、风险等认识不足,对应的检查手段尚有欠缺。如国库业务中,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核算系统升级换代的速度和数据集中管理的模式已向《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传统固定的核算模式提出挑战,现场检查中国库调阅数据资料难、核算合规性判定难等问题始料未及。如货币信贷业务,检查内容涉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业务,其准入条件严格,在省内发达地区有此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屈指可数,越到基层、越到边疆欠发达地区越是一片空白,基本上是无业务可查。再如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业务,随着商业银行网银业务的飞速发展,很多业务品种已从柜台转向网银。现在记账式国债在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中即可购买,开户和交易都很便捷,鼠标一点就可完成,无需在柜台手工开户购买,因此商业银行对拓展此项业务积极性并不高,对客户宣传重点集中在网银方面,诸多因素导致该业务在被查机构中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债券买卖价格、收益率和交易风险必须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挂牌提示,从实际检查情况来看,现在很多商业银行的营业大厅都使用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为客户滚动信息,记账式国债信息也在其中,传统意义上的挂牌已不适应电子科技发展的趋势。

三是县支行的对外履职能力亟待提高。从综合执法现场检查情况来看,县域金融机构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农村信用社除未开展的外汇业务外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种问题,尤其是在账户管理方面,几乎所有类型的违规行为都有,并且涉及违规的业务笔数较多。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需引起县级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但就目前县支行的现状而言,不仅存在履职“小而全”的问题,而且面临着人员不足、执法人员兼职多、法制干部缺乏诸多困难,履职能力和综合执法水平亟待提升。

三、进一步做好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思考

(一)修订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和内控体系

一是结合人民银行的职能定位,对影响基层行履行职责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部分法律法规,要尽快予以修订,尤其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已经不合时宜的法规、规章进行修改,使之适应现实履职需要。二是根据人民银行新的“三定”方案,适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并及时推动与履职要求相适应的新法律法规出台。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和操作规范,确保基层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执法检查的公信度。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基层央行要以上级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指南,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检查内控体系,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层面的控制职责,防范因内部控制不到位而导致的操作违规、行为不当等法律风险。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对综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潜心研究,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应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要建立单位内部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检查的衔接,发挥监管合力。三要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综合执法统筹规划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四是建立依法行政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管理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与责任,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错实行责任追究,杜绝违法和不合规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改进执法检查手段

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非现场监管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这三次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向被检查机构调取的不少档案资料是由各类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文件。电子文档取代各类纸质文档是今后的发展方向,通过调取金融机构的电子档案进行非现场监管也将是今后监管的主要方式。作为管理者,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金融管理系统,尤其在数据甄别、对比、校验方面,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的强大功能,开发相关软件,大力提升综合执法检查的效率和水平。

第12篇

论文摘要: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意义重大。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二是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四是提高档案管理科技水平,实现资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现实要求。

一、抓住关键,正视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对银行业发展的作用

以人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励金融创新,确保各种行为的诚实守信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总的趋势一作为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和决策者,其高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银行机构风险防范和经营发展的效果,关系到银行机构的生存

(一)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贯彻现代银行监管理念的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银行机构的监管,无论是合规性监管,还是风险性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对人的监管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对全部人员的监管,即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的监管,一种是直接对高管人员监管,并通过高素质的高管人员对其内部人员实现管理,以达到规避风险、获得良好效益之目的。显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合理选择。银监会成立以后,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构架后,通过一级法人加强对下属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行为的管理,防范人为风险,以管好法人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现代法人治理规则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风险所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这种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构,在内容上和实质精神上还没有达到要求,而且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仍未得到有效渗透与贯彻,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应当是产权方的代表,是最大股东派出的董事,银行行长应当是由董事会选举、决定或聘任的。在现行银行体制下,总行级高管人员的产生,是由组织部门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级高管人员是由其上级考核任免、地方组织部门备案的,均有行政级别。行政任免高管人员往往又要受到各种关系的制约和左右,用人往往成为平衡关系、巩固权力的杠杆和珐码。这种高管人员的产生环境和方法与现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规则及国际惯例有着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引起关注的是城乡信用社高管人员的监管问题,由于城乡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系独立法人,在经营与管理上较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级管理人员对机构经营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更是远远大于银行分支机构。城乡信用社虽说都建立了“三会一层”,但其职责划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员也是组织考核与任免。这种体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也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高管人员的市场准人和日常行为监管,使之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显得尤为迫切。

(三)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弥补当前银行管理体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长享有在辖区支配人、财、物等资源的权力。虽然总行一级有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上不断加强集中控制,但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战线长、机构多、队伍庞大、各地情况不一,在分支行行长的权力控制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分支行在执行上级规定、按章办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钻,内部控制在执行时就容易变成内部人控制,影响了总行风险控制的效力。这种缺乏有效约束的权力为其违规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与分支机构权力过大有关。与此同时,如果主要负责人带头违反法律制度,基层员工就会上行下效,从而导致内控机制全线崩溃,“破窗效应”无限放大。特别是目前银行机构内部人员监督与举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和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高管人员经营决策等履职行为的监管,从关键环节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带来的管理漏洞。

(四)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国内外由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因素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屡见不鲜。2004年银监会系统共依法取消244名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建议各类银行机构处分违规人员4294人。而2005年以来,又接连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骗贷案”等一系列银行大案。分析案件频发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员不能依法按章履职、内部控制不力而导致内部人作案。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什么样的业务,什么样的经营策略和规章制度,最终是靠人来做的,受到考验的首先是人。具体到每一个银行员工,都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的思想变化。一旦银行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被金钱所控制,个人利益的驱动就会使他们敢于违规操作、火中取栗,最终把手伸向国家的口袋。因此,从内部管理层面上讲,银行业务的稳健操作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只有经营管理水平高、执行政策能力强的高管人员才能不断严密内控制度,把制度落实到位,并以制度规范全员行为,这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由于政策法规素质、经营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异,不同的高管人员在同一个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效也会不同。一个没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员群体,必然导致有制度难落实、内控不力等问题,为内部违规操作、内部人作案提供风险隐患。因此,加强对高管人员品德素质的考核和履职能力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权威和监管有效性的需要。

当前,国有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但中国几千年的官本位体制造成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在银行机构传习,高管人员往往只对任免他的组织部门或上级机构负责,以行政级别博弈监管部门,以在地方政府的影响博弈监管权威。一个典型的现象则是,基层行社高管人员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后,其上级单位将其调人不受资格管理限制的部门任负责人,行政级别不变,待遇不变,变的只是任职的位置,这样做的结果就可能把风险带到一个新的部门。又如在包头亿元骗贷案中,农行包头分行的高管人员不是将精力放在整改上,而是去监管部门“斡旋”,要求挽回“形象”。其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相关领导责任意识不强,其实质是同银监部门博弈,向监管权威挑战,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手段不多,监管措施能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能不能形成威慑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抓住对高管人员监管这支利剑。

二、把握现状,重视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没有随改革进展及时跟进。

银监部门分设后,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但在高管人员监管上还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办法。目前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沿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银监会仅以文件形式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作出适用性修改,但由于执法主体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权威性上受到质疑。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处罚方面,沿用人民银行原来颁布的文件规定,不能“名正言顺”,具体操作中仍有难度。

(二)现行法规体系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规定不够完善。

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应该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动态过程,包括其对市场准人、任职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的监管。目前的法规体系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等方面的监管,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弹性大,难操作,形成了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间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同时,由于目前监管者与被监管高管人员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动态的行为监管,难以控制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导致部分高管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在任期内存在短期行为,或不尽职、疏于管理而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等。监管部门一般在发现违规问题时,才约见其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后续监管缺少连续性。一旦发生道德风险,监管部门只能“救火”,损失也难以挽回。由于直接触及高管人员任职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大,对履职情况没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使得银行监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预防高管人员职务犯罪、道德风险也是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往往依据银行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判定,即使进行现场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准确地评价,其结果难以保证经资格审查合格的高管人员在品行、能力等素质上的合格。同时,对银行机构提供的组织材料的真实性,目前缺乏有效的问责,也为高管人员市场准人的审核留下了缺口。

(四)档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资源共享困难。

高管人员的档案是一种相当重要的资源,它载明了高管人员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监管部门关注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前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由于档案不随人走,也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因此难以全面连续地记录高管人员的各项信息,这不仅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而且也使监管的有效性、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督,是规避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防范操作风险、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必须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

依照现代银行监管理念要求,大力实施人本监管策略,把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纳人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有效地约束法人的行为。针对目前管理现状,建议尽快出台有关银行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加大对高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对出现风险和案件的银行机构,既要有人及时问责,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责任人,迫使高管人员不仅仅是对任命他的组织负责,而且要对其任职的单位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

(二)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

为加强对高管人员连续、系统、规范、完整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议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制度,在监管环节上抓住市场准人关,在其履职时“查好岗”,对其行为“问好责”一是实行市场准人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出具拟任人申报材料的银行机构,准确评价拟任人的品德、学识、能力以及任职硬条件,对材料失真的申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实施任职资格审查的监管机构,要在严格审查任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实行任职资格现场考试制度、实地考核制度和准人前公示制度,将品德差、能力弱的拟任人拒之门外,对符合资格的高管人员颁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源头上选准“当家人”。二是实行对履职行为的四项监管制度。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从建立科学的经营指标考核体系人手,对高管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系统的量化,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并结合非现场监管情况,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经营行为。

(2)定期或不定期约见谈话制度,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管人员咨询、诫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掌握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思路和思想动态,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

(3)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把高管人员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密切关注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赌博、不正常交友等问题和现象,促进其自我约束,力求消除各种案发隐患。

(4)离任审查监管制度,在高管人员离任前,对其上级部门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问题仍未查清的机构,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原高管人员不允许离任的监管意见,并督促进一步查纠落实。对发现高管人员履职或个人行为有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这样,通过多环节的日常监督,把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序时记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管理档案,约束和激励其自觉主动地守法合规经营,规避风险,以促进银行机构稳健运行。三是严格问责制度,增强监管效果。对银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对机构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加大对责任人特别是高管人员问责力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监管原则,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对银行业发展造成破坏的高管人员要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对高管人员行为监管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

防范高管人员道德风险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快体制转换,彻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级别,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要求,明晰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上下级之间的授权范围,让各级高管人员明白自己任职的责、权、利范围。二是监督各级高管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使其各项行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监控之下,从而解决权力过度、弄虚作假和内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激励分配机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违法违规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从内部机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四是坚持日常监管中的提醒,促进高管人员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进而促进其主动加强机构内部控制与管理,认真执行内控制度,查处纠正违规问题,约束下属,规避风险,全力实现工作目标。

第13篇

本轮金融危机以后,人民银行在加强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改进金融服务方面的职责十分艰巨,如何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在同级监督中的作用,为各级人民银行有效履职做好助手,是内部审计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的职能定位入手,探讨有效发挥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同级监督职能的方式和难点,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央行内部审计;同级监督;职能发挥

一、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的职能定位

(一)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的内涵

同级审计监督的概念来源于政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同级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的审计监督,区别于“上审下”的概念。在内部审计领域,由于不同组织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定位不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均没有对“同级监督”进行明确定义。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同级监督”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同级职能部门在执规守纪、防范风险、有效履职方面开展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二)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的职能定位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在独立性方面弱于其他审计形式,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效。但同级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组织中的一员,直接向组织最高决策层负责,在工作目标上与组织发展目标高度一致,更能从全局的角度协助决策层控制风险、改善治理,可以说是组织提高自身“免疫力”、增强履职能力的“白细胞”。根据IIA关于内部审计“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的目标要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同级监督不仅定位于查摆问题、揭示漏洞,而且要发挥“卫士”作用,善于预防问题;发挥“医士”作用,善于诊断问题;发挥“谋士”作用,善于建言献策,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撑。一是“卫士”职能。内部审计部门能持续对同级各部门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这使得审计的预防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通过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等方式,厘清组织运行过程中各项业务的风险分布,对各种潜在危机开展持续监测并做好风险提示,使组织的业务履职与财务活动处于安全、有效的运行状态。二是“医士”职能。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向所在行领导班子负责,根据授权对各部门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行领导班子报告审计发现和改进建议。与其他审计不同,根据IIA的实务公告,内部审计提出的改进建议并非最终整改要求,单位管理层在权衡利弊后,有权决定不采纳建议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同级内部审计部门更加善于诊断问题,准确评估问题的性质和风险后果,避免向管理层传递错误的信息。三是“谋士”职能。国务院201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其中要求审计要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不断完善。可见从国家层面来看,审计工作已经实现从“审数据”向“审政策”的转变。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也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审计角度提出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尤其是不同部门政策之间的摩擦,为决策层修改和完善政策做好“参谋”工作。

(三)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的优势

与“上审下”形式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比较,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在领导层认同、信息获取、持续监督、成果转化、发挥咨询功能等方面具有优势,能更有效地强化组织治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有效履职。一是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直接服务于领导层需求,能更有效地加强组织治理。与被动接受外部检查不同,同级监督项目由各级行领导班子发起或批准,审计项目与加强组织治理的实际需求更为贴近,能更有效地推动组织治理。二是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双方易于达成共识,信息获取更为全面。在良好的审计沟通前提下,同级监督部门和被审计对象有共同的审计目标,被审计对象更愿意将其面临的困境、风险暴露给同级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部审计寻求行领导的重视。三是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对问题根源更为了解,审计成果更易于转化。身处组织内部,同级内部审计人员熟悉被审计对象、了解风险分布、深知问题根源,提出的审计建议切实可行,整改效果更为明显。四是内部审计同级监督根植于组织内部,能持续推动组织内部控制建设。同级监督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身处组织内部能及时揭示组织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持续推动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使组织机构运行高效有序。五是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立足于服务,能有效发挥咨询功能。在同级监督过程中,为减少审计摩擦,内部审计部门更愿意将审计关口前移,通过提供咨询服务提升内部审计效能,咨询服务已逐渐成为同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发挥内部审计同级监督职能的要素

(一)良好的审计环境是发挥同级监督职能的基础

维护内部审计同级监督部门在组织中一定程度的超脱地位,是营造良好审计环境、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关键。IIA认为,理想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应是首席审计执行官在职能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首席执行官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也明确,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部审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参照IIA相关实务公告的要求,营造人民银行良好的同级监督环境,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职能上和行政上分别向行长和分管副行长报告,由行长对每年内部审计工作重点进行审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汇报,分管副行长负责内部审计行政管理。

(二)专业胜任能力是发挥内部审计同级监督职能的保障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公告1210——专业能力》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包括相应的专业能力、良好的判断力、多学科基础知识、交流沟通能力、表达能力等。专业胜任能力是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在组织立足的根本,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特别是随着内部审计转型工作的深化,内部审计职能已从以往的单纯查错纠弊转向服务于组织价值增值,这对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抓住监督重点是发挥同级监督职能的核心

根据IIA对内部审计的诠释,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是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估并协助改善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的工作重点:首先,应关注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这是内部审计的天然职能;其次,应关注组织中心工作的开展情况,为组织实现目标提供增值服务;最后,同级监督部门服务于组织领导层,要充分发挥“助手”作用,将领导层的关注纳入审计重点。

(四)良好的信息沟通是发挥同级监督职能的桥梁

良好的沟通能力是IIA对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尤其重要,主要包括与领导层的沟通、与被审计对象的沟通以及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领导层沟通,主要是就审计计划、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审计结论等方面取得支持;与被审计对象的沟通,主要是就审计任务和审计发现交换看法,取得被审计对象的理解和认可;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沟通,主要是为了提高审计效率、规范审计方法、完善工作流程。

(五)立足咨询服务是发挥同级监督职能的有效抓手

内部审计的两大职能中,确认职能属于硬性监督,主要指各类审计检查;咨询职能属于软性监督,是内部审计人员向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助于改进组织治理和风险控制的服务,主要包括顾问、建议、培训等形式。对于同级内部审计来说,一些难以通过审计监督来完善和规范的领域,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制度建设、风险案例提示、内部审计授课等形式。

三、当前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一)审计环境尚需培育,有效监督动力不足

一是个别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存在认识偏差。存在“重业务发展、轻内部管理”的思想,认为同级监督是在“挑毛病”,工作做得再好,内部审计也会“鸡蛋里挑骨头”。基于这种认识,少数部门在主观上思想懈怠、客观上配合不力,影响了同级监督项目的有效开展。二是内部审计人员存在畏难心理。一方面,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对象都是同事,甚至是自己的领导,工作上易受人情因素影响;另一方面,现行考核体系中,评定职称、职务晋升和评先选优都需要民主评议环节,内部审计人员担心因审计得罪人而失去群众基础,在审计过程中顾虑重重,存在畏难情绪。这导致一些内部审计人员责任意识缺失,常会抓几个“无关痛痒”的问题应付了事,不仅会降低内部审计部门存在的价值,也会增加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

(二)监督方式有待丰富,审计资源效率不高

一是内部审计同级监督方式较为单一,动态、持续性监督较为薄弱。内部审计同级监督的优势之一就是可以对各部门开展持续性监督,但目前同级监督仍基本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非现场监督手段不足,动态、连续的日常监督薄弱,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各部门“活情况”。同时,由于业务系统数据信息与内部审计部门共享的机制尚未建立,内部审计部门亦缺乏实施动态监督的条件,监督工作始终处于滞后的被动局面。二是同级监督重复性较高,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人民银行同级监督部门主要有内部审计、纪检、法律、外汇综合等部门,各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要求开展审计或专项检查。比如,内部审计部门的同级审计、纪检部门的执法监察、法律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外汇综合部门的外管内部控制检查。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具体检查内容和方式基本相同,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检查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内部审计人员疲于应付日常性事务,对审计工作影响较大。与到外单位审计不同,同级内部审计在本行内部进行,在开展审计的同时,往往有大量事务性工作需要参与,占用了内部审计人员较多时间,导致审计效率不高,部分同级审计项目持续周期达2~3个月。一方面,对被审计部门的正常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也给人以内部审计工作拖沓的负面印象。根据人民银行总行2014年开展的调查,目前系统内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共承担了40多项审计以外的工作,以参会、随行检查居多,有些工作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且有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后期监督。

(三)成果运用不够充分,审计整改成效不彰

一是对审计查出问题没有深入分析,缺乏系统性解决的措施和机制。实际操作中,同级监督一定程度上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的情况,既缺乏对审计查出问题影响程度的界定,又没有对各类问题存在根源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难以从根本上堵住漏洞、化解风险、改进治理。二是缺少对问题整改情况的有效监督,屡查屡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对于屡查屡犯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该项约束措施依赖于对“情节严重”的界定,远远超出了同级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力范围,缺乏可操作性。从实际处理来看,现场审计结束后,往往仅要求同级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对被审计对象的触动不大,怠于整改的成本很低,加之内部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的动力不足,屡查屡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审计理念更新不够

一是人员队伍构成不合理,缺少专业性人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人员普遍存在下列问题:人员结构两个极端,或者年纪轻、高学历、经验少,或者年纪大、低学历、疏业务;专业背景偏重于财务、会计,缺乏审计、技术、管理方面人才。人员配备还停留在对财务查账的层面,真正懂审计、有经验、精业务、善沟通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多。二是内部审计理念更新不够,工作跟不上央行履职步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对同级监督的理解还局限于查错纠弊,对于如何发挥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理解不深,缺乏对央行履职重点和业务发展方向的清晰认识,与央行组织治理的需求严重脱节,不能给出提高履职效能的合理化建议,达不到领导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和期望。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同级监督氛围

一是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内部审计同级监督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班子的重视程度。领导班子要将内部审计监督纳入单位整体规划和部署中,对同级监督工作予以必要的支持,重视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责任人落实整改,带动和影响各部门关注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二是加强对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工作的宣传。重点加强内部审计同级监督工作定位、发展趋势、职能作用、监督方法等方面的宣传,使大家认识到同级监督既是约束、也是爱护,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完善针对内部监督人员的考核体系。在各类评选的民主评议环节,不能简单实行“以票取人”,要在投票范围选择、选票内容设计、投票结果甄别等环节充分考虑内部监督的特殊性,建立以党委评定为主、民主评议为参考的考核机制,打消同级监督人员的思想顾虑。

(二)提高同级监督效率,探索动态非现场监督方式

一是探索同级非现场监督手段。依托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开发针对央行主要业务系统的内部审计非现场监督软件,建立风险测评指标体系,通过非现场手段对相关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和核查。同时,建立业务数据共享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调取业务系统数据的机制、权责、方式等。二是整合同级监督资源。构建大监督的同级监督体系,加强统筹规划,对于涉及同一个业务部门的各类同级监督事项,以“联合检查小组”的形式开展综合检查;建立监督成果共享机制,减少重复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清理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能。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同级监督和咨询职能的原则和范围,对于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或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事务性工作,应予以杜绝。

(三)注重审计整改落实,推进同级监督成果转化

一是善于从问题根源堵住风险漏洞。通过召开审计结论分析会等方式,深挖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建设性意见,从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体制机制等方面促进整改,起到发现一个问题、规范一项流程、完善一项制度的作用。同时,对于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高各部门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的意识。二是加大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加大后续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同级监督发现问题台账,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定期反馈;另一方面,制定整改问责相关办法,着重加强屡查屡犯情况的问责,明确问责的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启动程序、问责方式等。

(四)提升审计队伍素质,探索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路径

第14篇

现金管理是基层人民银行一项重要的职责,其工作重心从传统的现金投放、抑制膨胀转移到加强和规范现金流通秩序上,在控制通货膨胀、反腐败和反洗钱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前现金管理归口货币金银管理部门,但对近年来现金管理现状分析,受多种因素制约,现金管理已成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能的“软肋”,归口问题日益突出,亟待予以解决,建议将其归口反洗钱部门归口管理。

当前管理体制的软肋

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现金管理已经从传统的投放转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延伸,因此,作为计划经济下的传统的大额取现管理模式不适应现金监管的要求,急需根据新形势要求进行改变。

不符合部门履职需要。基层货币金银部门主要担负发行基金调拨、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和残损币复点销毁任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监测货币投向是其职能转换后的重要职能。特别是随着县市支行发行库撤并后,大量业务集中在中心支行,受人员、业务的影响,货币金银部门在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开展现金管理执法检查时也疲于应付。

容易造成反洗钱管理上的漏洞。当前,货币金银部门大额现金管理主要是对5万元以上现金支付进行备案汇总上报,而反洗钱则是对20万元以上的单笔收付业务视同为大额支付交易范围。由于两者的规定限额差距较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化整为零、多头开户等手段将资金进行频繁划转,以实施洗钱活动,而不被反洗钱部门列为可疑支付交易,从而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增加金融机构负担。目前当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业务进行检查时,由于涉及货币金银和会计财务两个部门的货币管理系统、大额现金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等,而且检查后续工作,如总结报告、拟采取的整改或处理措施等必须按归口汇总整理上报。因此,无论是单项检查还是全面检查,都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对同类违规问题的重复处罚。同时,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现金管理要求报送的材料重复部分较多,如《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应向人民报告;大额现金管理规定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应向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同时要向人民银行两个部门报送的资料相当一部分重复,加大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

容易降低现金管理效率。由于账户管理工作归属会计部门管理,反洗钱业务自成一个专业,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均穿插有现金管理的内容,如在账户管理中规定账户在支取现金业务中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反洗钱管理要求对客户发生的20万元单笔现金业务实行报送制。这三块业务由于归属不同的部门,造成部分业务重叠,而开展工作又自成体系,相互脱节。

现金管理调归反洗钱部门的合理性

人员保障方面。随着县支行业务系统的集中上收和发行库的优化整合,部分县支行进行了机构整合和优化,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大都合并为一个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一线从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检查技巧,能够适应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的综合性检查,这为现金管理划归反洗钱部门提供了人员保障。

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现金管理职责的主要规章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并未明确现金管理的职责,且在规定的九项检查监督权中,也没直接提及现金管理,而在职责和检查监督权中均提到反洗钱。同时,现金管理检查的一个目的就是防范以现金形式进行的经济犯罪,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现金管理并入反洗钱后,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制度建设方面。目前涉及银行业反洗钱的规定主要有“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中需要报告的现金交易又是现金管理规定中对大额现金支取和报备中的有关规定,造成部分业务重叠。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可从不同层面对金融机构的现金交易进行监测,使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了一致性和关联性。

非现场监控方面。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将使基层央行这两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洗钱行为隐蔽,基层央行很难有效监测,通过日常现金管理工作会从细微之处给予较好补充,通过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额现金审批和报备及现场检查等职责的履行,使金融机构中大额现金交易均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为反洗钱工作发挥着“关口前移”的作用;另外,从反洗钱工作中的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制度中,可分析归纳出不合规的现金支出行为,为现金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沟通、有益参考的作用。据统计,2004~2006年三年内,吉安市辖内各金融机构共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661笔,金额62144万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报告601笔,金额53144万元,占比分别为90.9%和85.5%;农信社报告50笔,金额9010万元,占比分别为7.6%和14.5%。据统计,在661笔上报的可疑交易中通过现金及个人结算账户非正常现金发现而上报的可疑交易达272笔,占比41%。

监管履职方面。如果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尽管目前不同业务系统被视为可疑的现金支付额度不一,但对有意化整为零、存取现金数额和频率较高者仍能通过系统筛选发现,从而使妄图利用复杂、隐蔽的现金收支方式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隐藏,从而堵塞了监管上的漏洞。同时,现金管理整合到反洗钱部门后,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部门的职责,相应也增强了其检查手段和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有利于反洗钱部门及时全面的监测开户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监测大额现金的流向,可以进一步提高反洗钱部门的工作成效。

对策与建议

合理划分现金管理职能,形成反洗钱合力。建议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并调整充实反洗钱部门的人员力量。同时,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市)中心支行将反洗钱职责从会计财务部门分离出来,专门设立反洗钱部门,强化反洗钱职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额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解决处罚依据零散、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对公款私存进行处罚的规定,达到与《商业银行法》的统一。

建立现金管理非现场监测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融合、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现金管理网络,融支取、监控、统计、查询和分析为一体,变手工操作为计算机操作,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测,变静态控制为静态、动态相结合,变模糊管理为精细量化管理。

第15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经验;基层央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1-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24

一、引言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早在20世纪中后期,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法》等,都是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2006年ATM跨行查询收费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以及银行收取点钞费纠纷等事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部门,负有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相关金融业务活动、维护国家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方面。同时,人民银行在信贷、征信、银行卡、账户及人民币流通、票据等金融领域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领域又是现阶段产生金融消费争议较多的地方之一,人民银行在这些领域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在履行其法定管理职责。

二、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缺乏专门立法,现有法律的适用存在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法律,其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起着一般性规范和指导作用。但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大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概念、标准、原则、范围、基本制度等方面均不一致,甚至连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含义,导致难以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和标准,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二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没有真正纳入监管立法。我国仅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并未明确写入法律之中。三是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适用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范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但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1]。

2.金融维权信息不对称,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专业人才的支持下研发出了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普通消费者很难用以前在实物消费市场中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加之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安排或制度设计对告知义务履行不力,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消费和维权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消费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3.金融维权效果不隹,金融消费侵权事件发生率不断增高

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充足的侵权证据,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无法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进行查证处理,使得消费者仍需自担损失。另一方面部分被处理的金融消费案件虽然危害大、涉及面广,但对受害人缺乏相应的赔偿补就措施。

4.金融消费者自身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金融常识

金融产品是关于金钱的一类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风险性。金融产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过收益率来衡量的,而有收益就有风险。金融产品总是伴随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金融消费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金融常识,则极易遭受损失。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服务的复杂性增加,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识到,缺乏维权能力。

三、基层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必然选择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化解金融矛盾与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对于基层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市场服务的两大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辖区内担负着为金融机构提供统计、征信、结算、反假币、外汇等业务服务,因此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诸多优势。

2.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基层央行强化职能作用的需要

银行监管分设后,基层央行出现了“重宏观、轻微观,重服务、轻管理”的倾向,这很不利于央行有效履职。与此同时,近年来上级行对基层央行的履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基层央行面临的履职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同时,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是基层央行实现从“有位、有为”向“有为、有位”的转型发展需要。

3.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民生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金融消费市场中供给与消费双方维权能力不平衡,而且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中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成为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政策建议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借鉴美国的《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经验,建立和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适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层央行要根据上述法规,尽快制订符合辖区的“实施细则”,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同时,在这几个大法的框架下,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机构,如总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分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中心支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以便更好地畅通金融维权渠道。

2.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制度体系

坚持制度先行,建章立制夯实基础。要尽早制定诸如“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约见谈话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制度”等等,并共同签订“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在这些框架下,成立会员制的“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或“金融仲机制”,同时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报告与共享制度”。

3.建立金融维权组织体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1)分级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一是成立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民银行行长为副组长,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领导为成员的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成立人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三是金融机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多层次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力和推动力。

(2)深入调研,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为提高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查辖区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情况,组织金融机构座谈、走访企业民众,包括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等,理清现阶段金融消费纠纷的常发、多发领域和金融侵权的手法、方式、表现形态,了解金融市场消费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明确解决纠纷的重点和难点。

4.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配合的系统工程,单靠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难以达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预期效果。基层央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要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监管部门的配合,从而广泛地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5.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提升金融维权效果

一是基层央行要整合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后台支持等资源,理顺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和职责,结合消费者协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做好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工作,帮助公众获得必要的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知识,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联合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协会内增设立金融专业委员会,提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业水平和处理效率。三是联合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利用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规范和约束金融同业的行为,主动解决金融同业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并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

6.建立有效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机制

实践证明,只有金融消费者掌握充分的金融知识,金融消费者有维护自身利益时才能处于主动地位,这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被公众接受[3]。因此,基层央行要主动动员起包括消费者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在内的社会力量,编制消费者教育资料、建立包括电子媒介在内的消费者教育载体,定期消费者资讯、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咨询,出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较金融产品特性的刊物,开展长效的金融知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实现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毫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安徽金融,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