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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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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意见

第1篇

(一)民俗文化遗失严重目前,由池州学院皖南文化研究中心为主力的民俗文化研究和发展队伍,虽然在民俗文化发现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观察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却不难发现,大多数民俗文化的研究和发现都是以池州地区为中心的,并且,例如青阳腔等已经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文化,是目前皖南民俗文化发展的重点。实际上,皖南地区包括安徽承黄山、宣城、池州、安庆、芜湖、铜陵多个城市和地区,不同地区的民俗文化也各不相同,例如皮影戏、皖南花鼓戏、芜湖铁画、徽墨、宣笔等,这些珍贵的民俗文化都有待发展和继承,但是,目前的皖南民俗文化研究对这些内容涉及甚少,也就是说,皖南地区丰富的民俗文化并没有被完全发现,这使得一些只流传于民间的、小范围的、但历史比较悠久的民俗文化,很可能因为不被发现而完全遗失。

(二)民俗文化人才不足民俗文化人才不足,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民俗文化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对于皖南地区来说也是同样的,尽管国家对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予以足够重视,以池州学院为主的高校也积极参与民俗文化发展活动,但是,真正了解民俗文化的是生活在皖南地区各个角落的普通民众,有可能是一个坐在巷口的年迈老妪,也有可能是公园里舞剑的老人;真正继承了民俗文化的也不是高校的教师和研究所的专家,而是民俗手工匠人、民俗表演艺术家等。没有这些人的参与,皖南民俗文化发展始终只能处在“研究”的层面,要使文化普及到社会精神文明发展中是比较困难的。而目前的民俗文化发展队伍中,恰恰缺乏与民族文化接触最近的人,或者是真正承载着民俗文化的人。

(三)民俗文化的经济价值实现困难发展民俗文化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通过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而社会发展又包括了精神发展和物质发展两方面。目前,皖南民俗文化的发展状态足以证明其在社会精神发展中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民俗文化的经济价值实现却不如文化价值来的那样高效。目前,能够实现经济价值的民俗文化仅限于那些具有“国家文化遗产”等头衔的景区和景点,然而,介由旅游业实现的民俗文化的经济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很容易造成民俗文化的破坏,九华山周围无数现代化的酒店、停车场和商场、购物街已经足以证明旅游经济对民俗文化氛围的破坏。此类“民俗文化消费”并不是实现民俗文化经济价值的最好方式,另外,还有许多非物质形式的民俗文化,因为缺乏商品特征,根本无法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四)民俗文化传承动力不足皖南地区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文化圣地,因此有了璀璨的诗歌、美丽的建筑、形式多样的民俗体育项目和风景优美的古镇古街,这些珍贵的民俗文化,是皖南地区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一点一滴积累出来的,是真正的人文精神之根,民众生活之源。但是,在社会发展飞速的今天,大多数年轻人都在追求更符合自己需要的文化,即使是在皖南地区的农村,听摇滚乐、流行音乐的年轻人也比听传统民歌的年轻人多上好几倍;青阳腔在其鼎盛时期,皖南人人哼颂,但如今人们哼的都是商品音乐。这说明,皖南地区人民在文化传承方面的动力不足。

二、解决皖南民俗文化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深入调查和发现民俗文化皖南地区民俗文化遗失严重,主要是因为参与民俗文化发展的研究者对文化本身的调查和发现还不够深刻,仅从那些已经脍炙人口的民俗文化入手,深刻挖掘其文化价值,却忽视了民俗文化的根本——来源于生活,因此使民俗文化发展视角狭窄。为了使皖南地区的民俗文化得以全面发展,建议研究者们走出池州,深入社会,换一个新的角度去发现和探索民俗文化。例如,走进比较偏远的乡村,通过对乡村生活的观察和了解、感悟,找出其中符合民俗文化研究目的的内容,或者全面考察地方区、县的档案、县志等,从中找出发现民俗文化的线索。

(二)继续建设和发展民俗文化研究队伍造成民俗文化发展人才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皖南地区的此类研究还未形成一个科学的、对民俗文化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模式,这使得许多民俗文化人才被埋没,但是,以池州学院的专业建设为基础的皖南民俗文化研究中心,在皖南民俗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说明,利用高校资源进行地区知识文化研究是一条可行的路线。在短时间内寻找民俗文化的继承者十分困难,利用高校资源进行民俗文化发展却能够弥补这一缺陷。建议皖南地区其他城市,也建立起与池州学院类似的民俗文化研究机构,在民俗文化研究的基础上,吸引文化继承人们参与这项重要的文化传承事业,不断使民俗文化研究队伍发展壮大。

(三)促进民俗文化的产业化发展民俗文化的社会经济价值实现困难,主要在于能够实现经济价值的民俗文化产业结构太过单一。目前,旅游业是皖南地区发展最快的产业,因此民俗文化的经济价值实现多集中在旅游方面,在戏曲欣赏、民俗工艺制品交易和民俗建筑方面,能够实现经济价值的机会十分微小。建议皖南地区各城市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为民俗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傍边,鼓励艺术类企业和小商品制造业、体育文化产业都加入到民俗文化的发展中,通过在各类民俗商品的开发,促进民俗产业的全面发展。

(四)号召社会各界对民俗文化发展和传承进行资源投入人们不肯在民俗文化发展中投入经历和资源,是皖南地区民众对文化遗产传承的动力不足的最主要原因。只要皖南地区社会各界都能够重视并参与民俗文化发展,为民俗文化传承投入多种资源,形成传承动机,这个问题就不难解决。建议皖南地区政府在进行民众精神文明建设时,将建设资金和资源多投放在民俗文化上,为文化的传承者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另外,还建议政府通过民俗文化发展倡议等活动的举办,鼓励和号召其他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参与民俗文化的发展,例如,建议企业为民俗文化展览馆进行投资、鼓励媒体对制作与民俗文化有关的专题节目等。

三、在发展皖南民俗文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重视民族文化中的艺术价值发现民俗文化之所以能够在皖南地区当代社会精神文明发展之中发挥作用,是因为民俗文化不仅代表了这个地区的人民的精神面貌的“根”,而且具有古典文化的艺术之美。因此,在发展民俗文化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艺术价值的发现。这就意味着,民俗文化社科项目研究应以艺术审美为角度进行发展,而在进行民俗文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融合时,又不能使民俗文化跌落尘埃,成为商人牟利的工具,从而失去其本身的价值。如何做到这些,还需要民俗文化研究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二)对民俗文化发展进行必要的宣传发展民俗文化的土壤是在某一区域生活的民众对民俗文化的实践,只有通过实践,民俗文化才能真正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得以发展,而不是作为历史遗迹,被摆在博物馆或者景观遗址当中。因此,在发展皖南民俗文化的过程中,对文化的发展与传承进行必要的宣传,鼓励民众去实践一些民俗文化也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各级学校、社区等社会组织,都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思考如何实践民俗文化,如何促进民俗文化与当代社会生活高效地融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民俗文化发展才能获得永久不竭的动力。综上所述,皖南民俗文化在社会科研项目研究中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从民俗文化发展的全局角度来看,单纯的社科项目并不能使民俗文化形成全面繁荣的景象。因此,进一步发展皖南民俗文化,应以文化的发扬与传承为主。

第2篇

关键词:民间民俗文化;群众文化;文化艺术

只有属于民族的文化才是属于世界的文化,将文化推向世界才能保证优秀的民族文化被传承下去,但是在我国的经济建设环节之中,一些原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民俗文化逐渐被新兴文化淘汰,在文化竞争市场,传统的民俗文化并不占优势,无论是年轻人还年龄较大的老年人都对具有现代技术外衣的现代文化更感兴趣,而很多民俗文化受到了影响,甚至难以传承下去,而我国的群众文化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民俗文化是不应被抛弃的,因此本文对我国的民俗文化的价值以及传承方式进行分析。

1传承民俗文化的必要性

中国的民间文化成长于广袤的华夏大地上,群众基础深厚,中国风格鲜明,受到世界各地人民的拥护与喜爱。伴随新世纪的来临,我们不仅要肩负起保护民族文化的重任,还要将其继续发展下去,传承给我们的子孙后代,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持多样化的基础上,整合与创新符合生产力与文化发展要求的民俗文化。群众文化是从群众中走出来的,就一定要以服务群众为目标,大力发展群众文化才能将民间民俗文化更好的发扬下去,最终实现传统文化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目标。在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将民俗文化传承下去不仅仅是对历史的积淀,更加是中华民族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要想将群众文化发展下去就要继续保持传统民俗文化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二者相互融合令群众文化具有更加鲜明的特色,还能为我国的社会文化发展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发展群众文化的同时,一定不能忘记群众在这之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其对文化的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是文化发展的创造者,是文化财富的继承者,所以在发展群众文化时,应该以群众为核心,时刻铭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理念,在传承民俗文化的基础上将更加鲜明的文化特色与时代性充分体现出来。文化活动作为群众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表现在社会文化方面,而且表现在继续建设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中。传统的民俗文化中,群众文化具有鲜明的传统性,在发展过程中就要传承这种民俗文化,并将其应用在文化活动中,从而使群众文化不仅仅带有传统的民族文化特点,更加具有现代化的时代特点。民族的民间民俗文化在群众文化中得以孕育、传承以及发展。同时,传统的文化形式与内容的传递离不开群众文化的支持。很多传统的群众文化,如赛龙舟、泼水节,都是经过一种固定的形态方式继承并发展下来的,经历了千年的演变仍未改变原貌。现如今,新兴的民俗文化正在蓬勃发展,走遍了神州大地,跨过了五湖四海,例如户县、金山农民画,当地农民就是根据传统的雕刻艺术、剪纸与刺绣等相融合再加上崭新的表现手法创造出的艺术形式,目前已经在十几个国家与地区展开巡回展示,受到了各地人民的喜爱。在继承传统的基础的同时,群众文化还会不断创造或衍生出新的活动方式。党和国家对群众文化的重视,整理、搜集、发掘和抢救了一大批优秀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遗产,并使它们焕发出新的活力,不断创新和发展。群众文化具有共同性、稳定性、过程性、个别性、地域性和综合性等特点,也具有激励力、稳定力、约束力和凝聚力等六个方面的作用。群众文化的基础是物质文化,并以制度文化这个中间媒介向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渗透,把精神、物质和行为等层面的东西有机结合起来。

2通过传承民俗文化来发展群众文化的方法

如果想要将民俗文化当做群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传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实现,首先可以借助新旧媒体对民俗文化进行传播,提升群众对于民俗文化的了解程度,一般民间的民俗文化传输途径比较落后,很多民俗文化的表现需要观众到现场去观看,但是现代人的生活节奏比较快,很难有时间到现场去看风俗表演,因此可以通过改变民俗文化的传播方式来实现对民俗文化的宣传,可以通过电视播放的方式进行传播,还可以借助微博以及微信等新媒体来推广民俗文化,我国为了应对民俗文化的生存危机已经做出了很多行动,如通过综艺节目以及春节晚会来宣传民俗文化。事实上,民俗文化并不都是被现代人厌烦的小众文化,比如民俗中的“吃”文化,在过春节时,家家都要吃饺子,而我国的饺子已经被成功地推广到国际中,其他国家以我国的饺子为基本形式,进行了改进,使饺子这种具有文化价值的食物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另外,与之相类似的端午节的粽子,中秋节的月饼,在现代社会呈现的方式也越来越丰富多彩,商家不断对其呈现方式进行翻新,我国的不同地区的呈现方式也存在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也使传统民俗食物成为网友在新媒体上的热议话题。这种传承民俗文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创新来实现的,创新同时也是民俗文化发展的根本动力,如果民俗文化一直保持原有的形式,不作出改变,是很难在新时期以及新的社会中获得发展的权利,只有保证民俗文化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发展。为了使民俗文化在群众文化中发挥更大的价值,相关人员还要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民俗文化,因为民俗文化既有积极的方面,同时也存在消极的一面,在传承时,需要对其进行消极的部分进行剔除,使其成为真正的新型群众文化。

3结论

我国的民俗文化内容十分丰富,但是传承的难度比较大,这主要是由于民俗文化的物质价值比较低,现代社会中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处于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具有更强的功利心,对于物质价值相对比较低的民俗文化的接受程度较差,不仅导致民俗文化的追随者逐渐变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民俗文化甚至由于后继无人而难以传承下去,我国的文化部门应当对民俗文化加大重视,通过政府的力量来使民俗文化从小众逐渐走向大众,使其逐渐成为群众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

参考文献

[1]杨玮.浅谈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民间民俗文化的发展———以甘肃岷县的传统音乐“洮岷花儿”为例[J].价值工程,2010(35).

[2]孙耀祖.我国民间民俗文化传承发展之我见———以甘肃省通渭县民间民俗文化为例[J].青年文学家,2011(17).

[3]杨开颜,江丽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民俗民间艺术[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5).

第3篇

一、传承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是发展群众文化的必由之路

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文化的支撑。过去的群众文化中残留着旧时代旧思想的烙印,由本民族的祖先创造出来的群众文化具有鲜明的色彩,衍生出形式各异的民俗服饰、渊源流长的古典诗词、中华传统美德以及民间说唱等民俗文化活动。

中国的民间文化成长于广袤的华夏大地上,群众基础深厚,中国风格鲜明,受到世界各地人民的拥护与喜爱。伴随新世纪的来临,我们不仅要肩负起保护民族文化的重任,还要将其继续发展下去,传承给我们的子孙后代,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持多样化的基础上,整合与创新符合生产力与文化发展要求的民俗文化。群众文化是从群众中走出来的,就一定要以服务群众为目标,大力发展群众文化才能将民间民俗文化更好的发扬下去,最终实现传统文化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目标。

在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将民俗文化传承下去不仅仅是对历史的积淀,更加是中华民族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要想将群众文化发展下去就要继续保持传统民俗文化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二者相互融合令群众文化具有更加鲜明的特色,还能为我国的社会文化发展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发展群众文化的同时,一定不能忘记群众在这之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其对文化的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是文化发展的创造者,是文化财富的继承者,所以在发展群众文化时,应该以群众为核心,时刻铭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理念,在传承民俗文化的基础上将更加鲜明的文化特色与时代性充分体现出来。

二、传承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是群众文化发展的重要功能之一

文化活动作为群众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表现在社会文化方面,而且表现在继续建设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中。传统的民俗文化中,群众文化具有鲜明的传统性,在发展过程中就要传承这种民俗文化,并将其应用在文化活动中,从而使群众文化不仅仅带有传统的民族文化特点,更加具有现代化的时代特点。这在传统的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意义重大,并且实现了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民族的民间民俗文化在群众文化中得以孕育、传承以及发展。同时,传统的文化形式与内容的传递离不开群众文化的支持。很多传统的群众文化,如赛龙舟、泼水节,都是经过一种固定的形态方式继承并发展下来的,经历了千年的演变仍未改变原貌。现如今,新兴的民俗文化正在蓬勃发展,走遍了神州大地,跨过了五湖四海,例如户县、金山农民画,当地农民就是根据传统的雕刻艺术、剪纸与刺绣等相融合再加上崭新的表现手法创造出的艺术形式,目前已经在十几个国家与地区展开巡回展示,受到了各地人民的喜爱。

在继承传统的基础的同时,群众文化还会不断创造或衍生出新的活动方式。党和国家对群众文化的重视,整理、搜集、发掘和抢救了一大批优秀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遗产,并使它们焕发出新的活力,不断创新和发展。

我国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自成系统,独具特色,体现了鲜明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群众文化具有共同性、稳定性、过程性、个别性、地域性和综合性等特点,也具有激励力、稳定力、约束力和凝聚力等六个方面的作用。群众文化的基础是物质文化,并以制度文化这个中间媒介向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渗透,把精神、物质和行为等层面的东西有机结合起来。

三、在传承中创新是群众文化发展的源动力

(一)发展群众文化中的继承

群众文化和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有着历史的继承关系,尽管群众文化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它同时也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使得它不会因为原有经济基础的改变而全部消亡。所以,我们不应该隔断历史而应该尊重自己的历史。

群众文化不仅继承文化艺术遗产的形式,还继承文化艺术遗产的内容。相对来说,由于形式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对形式继承的价值更大。群众文化以歌颂爱情、热爱祖国、赞美劳动等主要内容,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充实。古诗、戏剧等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是历史上劳动人民艺术智慧的结晶,至今的体裁几乎没变。武术、山歌等群众文化形式的面貌也没多大改变。舞狮、挂彩灯等习俗依然被人民群众喜欢着。元宵节、端午节、重阳节等活动方式至今为各民族人民喜闻乐见,并不断发展,世代相传。一种新的群众艺术形式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而并非空穴来风,比如戏曲就是在舞蹈、歌咏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我们对传统和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遗产既不能完全否定更不能生吞活剥地全盘接受,而是应该批判地继承,去伪存真,推陈出新,古为今用。对于舶来的文化艺术,要做到洋为中用,克服民族虚无主义的同时也要反对排外,并将它们充分运用到我国群众文化的创作中。

(二)群众文化发展中的创新

群众文化经过不断继承、创新、扬弃、积累后发展起来的,它是对一定社会活动的反映。群众文化的更新和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创新,二是形式的创新。群众文化的形式是活跃的、容易发生变化的,而其内容是保守的、稳定的。舞狮、舞龙灯、划龙船等传统群众文化活动的形式与古时候没什么大的变化,但其内容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一方面,我们要更新传统群众文化活动的形式,以便能更好地反映新的思想内容;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也需要表现形式的创新。创新和继承是辩证统一的,继承是创新的基础,是新的群众文化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第4篇

放眼全球的法律实践,不难看出司法改革乃是各国法制变革运动中的核心内容,司法改革成为21世纪各国法制建设的普遍性话语,也是表现于上层建筑层面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之所以在世纪之交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普适性课题,其缘由是错综复杂的,各国所表现出来的改革势头和方向以及由此所出现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尽一致的。但在此过程中,有一点是各国所相同的或者是不谋而合的,这就是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摒弃了本国中心主义的思想,甚至不惜与传统的法律思维发生根本性的分道扬镳,而谦和地审视表现于异域中的法制建设经验,以法律移植或法制借鉴为思维的中介,力图全面地了解他国法制特质和优势,并由此缕析其可汲取之处,为本国的立法和司法所用,从而较大幅度地改善本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实践,提升本国法治的现代化水准,强化其适用价值和前瞻意义。在此过程中,一个很难避开的法制改革内容,便是对本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各国司法改革战役中的主战场之一,其司法改革的效果如何,主要在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诉讼法制中映现出来,民事诉讼法成为各国司法改革是否获得预期效果的晴雨表。

撇开清末变法时期产生而未及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国时期的短暂的民事诉讼法不论,我国法典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问世的,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审判所依循的程序乃是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则汇编,且“”中司法机关不复存在。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深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其只能存活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成熟和定型,该部以“试行法”名义出现的民事诉讼法便不得不改弦更张,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提升和充实为主旨而进行了修订。1991年修订后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于是出台,尽管该法在弱化法官职权、提升当事人诉权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并增加了若干适应纠纷解决所需求的程序制度,但总体上说,该法的修订是有局限性的,未能触动固有的立法构架,强势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未能从根本上改观。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也不依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为转移,民事司法的实践逻辑自然为自身的合理运行开辟道路,从1992年开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频频推出新举措、新程序和新制度,掀起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层层浪潮。立法依然故我,民事诉讼法的文本没有改变,但是作为民事诉讼法作用对象的实践性程序,却与文本上所设定的程序产生了距离,这种距离越来越大,以致人们惊呼,民事诉讼法被抽空了。民事诉讼法确实成了具文,它所依然有生命力的部分,乃是不具伦理色彩的技术性规范,如期日的计算、送达的方式等等。

然而,在现代法治的理念普照下,“无法司法”的状态究非长远之计,“二元司法”在实践中遭遇到的冲突也并非鲜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由此受到极大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已经到了非尽快进行不可的地步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乃是,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绝非一件轻而易举之事,而是一项极其艰难的系统的法制建设工程。其缘故在于,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面临着诸多新型的挑战,如全球化的挑战、社会化的挑战、民主化的挑战、科技化的挑战等等;需要解决好诸多矛盾关系,如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关系问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维护我国政治体制的关系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自身完善和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关系问题、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水平与统一司法之间的关系、地方保护利益的排除与司法的地方化需求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都是需从全局平衡、妥善处理的难题。这些问题不处理妥当,欲修改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是难乎其难的。在这其中,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最为关键。

民事诉讼法的理念是民事诉讼法内容的最高抽象,民事诉讼法修改若小而言之,则固有的理念未必发生变化;然而若大而言之,局部的修改累积到一定程度,则必致理念的整体变迁。我们可以说,较之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而言,1991年修改而成的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则基本一致,虽稍有变动(如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缩法官的职权领域),但根本的理念并未发生变化,尤其是作为塑构民事诉讼新体制的理念体系,并未发生变动。正是在此意义上,方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依然是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延伸或沿袭,而没有根本性的突破。我们这次讨论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的或者说是首要的变化,乃是集中在赖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于民事诉讼法全部领域的精神层面的变化,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理念的变化。民事诉讼法的崭新理念的体系化出现,确证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蕴含了民事诉讼修改所可能展开过来的全部新型内涵,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出现的全部新型内容,均可以在逻辑上回溯至民事诉讼法的新理念预设。

笔者认为,指导我国民事诉讼修改的理念范畴主要有这样几个:第一,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第二,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第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第四,程序的协同主义理念。

一、程序本位主义理念

程序本位主义是一个新型概念,它是在法律本位论的讨论中,并受它的启发,同时受西方程序正义论的影响,而逐步形成并广为使用的。顾名思义,程序本位主义是一种偏重、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程序哲学观,认为诉讼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实体法的独立价值,如人格、尊严、公正、效益等等,而将真实、正确适用法律等价值视为外在价值、工具价值或附随的价值。程序本位主义的含义集中表现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中。在此项关系范畴中,程序本位主义认为,是程序正义决定着实体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决定着程序正义。其原因乃在于,实体正义不具有可以明确把握的特质,具有概括性、模糊性和任意性,很难寻找到一个绝对正确的化解冲突的答案,因此所谓的实体正义乃是不可靠的正义观,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正义观,为此而进行的司法,必然陷于权力之争的泥潭之中,同时必然导致程序的虚无主义现象,其结果,最终必然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与之有别,程序正义却是可以把握的、刚性的、可理解的,因之也可以通过人们的理性运用而加以妥当的设计和规制,因此程序正义是眼前的正义、是可靠的正义、是可以依赖的正义,是优先于实体正义,并说明、解释和决定实体正义的正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过于偏重实体正义的追求,而轻忽程序正义的构筑,由此导致了实体本位主义的泛滥,并同时导致了程序虚无主义的横行。其结果,监督主体多头出现,司法的独立性难以扞卫,司法体制向横向发展,而缺乏向纵深发展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庸俗化、司法监督主体的宽泛化便成为一个必然的现象。于是产生了极其矛盾的悖论:市场经济越发展,司法的权威性越低。这个悖论深刻地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必须要以程序本位主义为切入口,强化纠纷解决过程的自身正义性,并以此为契机和内在指针,指导和进行我们的司法改革。可以说,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既是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哲学指针,也是指导我国宏观司法改革的哲学指南,我国宏观的司法改革,一定要依循程序本位主义的内在诉求和发展规律,以司法的过程正义性和正当性为核心和中轴,演绎出具体的改革内容和举措。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高高树起程序本位主义的旗帜,具有极为重要的立法指导价值,该指导价值表现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内涵构成之中:

其一,程序本位主义首先要求承认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所谓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是指诉讼程序赖以体现的内在价值和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实体法的内容或精神为转移。无论实体法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构架如何,这些独立的价值都是要体现出来的。比如说,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要受到肯认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自由权要受到认可,当事人的诉讼话语权要受到保障,当事人的在场见证权要得到体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权以及程序救济权要受到重视,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不因诉讼的实施而受到负面的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充分保障,等等,这些价值都要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体现。可见,程序本位主义是诉讼文明的体现,是人类诉讼文化的进步的表征。

其二,程序本位主义要求所设定的程序制度必须是科学的、正当的、合理的,因而是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既然要决定和规制实体正义,则必然要有优越于实体正义的内在品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要充分考虑程序自身的正义性诉求。

其三,程序本位主义要求纠纷的解决者和程序的参与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规定性,包括审判行为在内的任何诉讼活动,均要体现出严格的法定性。正义的程序必须得到正当的实现,惟其如此,事先所设定的正义的程序方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否则程序的正义性仅仅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文本抽象,而不具有实定的意义。由此所派生,程序本位主义内在地呼唤程序主持者和参与者的独立性。

其四,程序本位主义要求极度重视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公正的程序在严格执法的保障下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个结果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程序的正义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所规定了的;任何人要怀疑这个结果的正当性或正义性,就必须回溯性地质疑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执法的严格性。否则,由公正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就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就必然要得到完全的实现。程序本位主义的这层含义,对反思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是非常具有启发价值的。

二、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有别于通常所谓程序自治的概念。所谓程序自治说的是一种法律秩序的型构和生成方式与途径,是指通过包括诉讼程序在内的法律程序来构筑正当的法律秩序。可见,程序自治是一个范围较为宽泛的概念,与程序本位主义的概念处在同一个层面,它映现的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模式。我们这里所言的程序主体自治性理念或原则,则是一个含意更加特定的范畴,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实定化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程序主体的自治功能。程序主体在程序过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自治地位,鲜明的主人翁角色,同时也要体现出充分的责任意识。

总体上说,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要求程序法的塑造者牢牢恪守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主体、正当主体和权利主体。在所构建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占据程序的中心位置,其他一切主体,包括法官、诉讼人、诉讼监督者等等在内,都必须围绕着当事人的主体角色和主体职能而配置、而活动。这要求摒弃传统的职权主义的程序构筑思维,而彰显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构建理念。我们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程序基本原理和程序基本体系的最高概括,在程序的各个领域和角落,充分地体现出当事人主义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规律。凡是与当事人主义合拍的程序制度,我们都要保留和坚持;凡是与当事人主义相冲突或不相和谐的程序制度,我们都要持怀疑态度,并在实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当事人主义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发展和完善的一根红线,或者说是指南针、方向盘、导航系统。

当事人主义的要旨就在于承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自治地位,具体而言其含义主要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视角上,应当以当事人为出发点进行程序规则的构建。我国长期以来视民事诉讼法为法院处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将“民事诉讼法”简约为“审判法”。这是过度职权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国家本位立法的体现,这种立法视角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证和树立是非常不利的,是一种落后的立法视角,应予摒弃。相反,民事诉讼立法应当以当事人作为诉讼舞台上的主角加以规制,应当充分体现出以当事人为本位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倾向性。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规则的设定,应当是派生的,它是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服务的。

其二,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为本位。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法哲学上一度发生过的关于权利义务何者为本位的争论,在稍晚的时点上于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也发生了,只是相比较而言,并不那么剧烈而已。稍经争论,人们便认同,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诉讼义务仅仅是配合和保障诉讼权利的恰当行使加以设定的,因此它不是本原的,而是派生的;与诉讼权利的普遍性有别,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义务的设置在数量上仅占少数,尤其是对违法诉讼义务所施加的诉讼责任或诉讼制裁也始终被控制在一定的必要的限度内。在立法方式上,诉讼权利是本原的,因而可以从基本原则上加以推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渊源,创设和推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与之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的义务或责任由于是派生的,而非本位的,因而必须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性;立法没有明定的,通常应被解释为此种诉讼义务或诉讼责任的不存在。

其三,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参与权、控制权、主导权、选择权和变更权。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私人纷争的化解过程,其中“私”的色彩极为浓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充分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中所出现的各种信息,选择相应的诉讼行为,并使之确定地产生预期中的诉讼效果。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控能力的强化以及对诉讼效果的预测能力的提升,应当成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指针。这就要我们始终明确,民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自己的诉讼程序,或者原则上、主要地是属于自己的诉讼程序,他们可以对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以理性人的利益衡量,考虑诉讼中和诉讼外的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具有深度的参与和调控。为此,民事诉讼立法在技术上要大量增加弹性条款,使当事人可以在条款的框架范围内塑构、设定对己最为有利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方式,从而产生诉讼活动正面效果的最大化。

其四,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性理念还包含有一层重要的含义,这就是当事人自我负责的原则。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当事人享有了充分的诉讼权利,由此使得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自由空间和可选择余地都获得了最大化的和最优化的安排,当事人真正成为了诉讼中的主人或主角,那么,作为其对应的逻辑结果,当事人对其行为的诉讼后果应当无条件地全部承担和消受,即便这种效果对其可能并非理想,甚或事倍功半,其诉讼付出远远大于其诉讼收入。这是非常重要的“自己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这里所推论出的当事人程序自治理念中的必然含义。这一点其实也是我们通常所谓正当的诉讼程序具有释放当事人抱怨、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机能表征。

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

诉讼契约化理念是一个新兴的理念。这个理念在传统民事诉讼法中几乎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比如说在我国最早一部民事诉讼法(82年《民诉法》)中,就找不到任何一个可以用诉讼契约理论来解释和说明的条款,诉讼法的公法特性得到了无以复加的强调,诉讼中的强制性条款远远超过任意性条款,即便是任意性条款,也无例外均是指向作为审判者的法院或法官而被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如此,刑事诉讼法更加如此。刑事诉讼法将程序法的公法性质推到了极致,刑事诉讼程序被认为是明确无误的工具。然而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开始在理论上出现,并在修改后的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率先获得体现和确证,此即关于管辖权的协议或者说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出现,无疑表征着诉讼契约理论开始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运用,诉讼契约理论开始了实定化的步伐。理论研究表明,诉讼契约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以至于以其理念的前瞻性而成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导向原则之一,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以大量的条款和篇幅体现和负载诉讼契约论的制度性成果。

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能够契约化,乃是因为:

其一,这是诉讼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实际结果之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业已成为现代社会法制发展的两个交错性命题,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必须经常注意的重要时代特征。其中公法私法化命题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治的完善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处在公法领域,国家权力在其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对象乃是私权性质的纠纷,这种解决对象的私权特性不能不在实质的层面上影响乃至左右其纠纷解决程序的公法化程度。与刑事诉讼乃至行政诉讼程序相比较,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无疑是最为明显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私法特性乃是其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之处;更何况,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哲学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都受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私法化的过程,或者被打上了私法化的烙印。因此,在公法私法化的法治进程中,民事诉讼的契约化理论有了存活的空间,并由此获得了进一步现代化的不竭的动力。可以说,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用私法的原理来改造民事诉讼程序,乃是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法论,也是收获理论成果的一条捷径。

其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契约化也是程序正当性原理所必须借助的哲学范畴。程序正当性原理成为民事诉讼法制完善的重要指针,如何使实定的程序正当化起来,乃是程序法治建设者必须要考虑的技术性问题。程序正义论主要解决这个问题。程序正义论解决如何方能使所设定的诉讼程序变成或被评价为正当化的诉讼程序,其要诀乃是:将解决个案的具体程序的设定权下放,使之交由当事人来视具体诉讼情景而加以妥适的安排和设置。在诉讼程序条款中留有空白,大量增设模糊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通过授权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的设定,授权和鼓励当事人(往往通过其诉讼人)通过契约化的形式构设具体的最能够适应眼前案件解决需求的诉讼程序。诉讼契约制度就是这种契约型条款的概括性称谓。可以合理地推论,诉讼立法中这种技术运用得越是广泛、其数量越多,则诉讼契约化理论的实定化程度就越高,该部法律的契约化色彩就越浓,同时也表征该部作为公法的程序法便越具有私法的特征,也即公法私法化的步骤就越大。

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公法私法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程序正当化意义。这集中表现在:通过诉讼契约条款的设定,使当事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的构筑具体程序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赋予极大地提升和强化了当事人诉讼程序主人翁的地位和角色,原本被动使用诉讼程序规则的角色在诉讼契约条款的授权和保障下,变成了诉讼程序的双重角色:当事人既是诉讼程序规则的设定者,又是诉讼程序规则的使用者;尤其是这种设定在不违反强制性条款的前提下还对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或法官具有拘束力。这就使当事人与诉讼程序规则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了,甚至变成了“零距离”。这种与诉讼程序规则之间的近距离或零距离所造成的一个自然结果便是当事人被其所适用的诉讼规则内在化了。当事人不仅创设了重要的诉讼规则,同时还直接使用这些规则来追逐对己有利的诉讼效果。这既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动力,又强化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认同感,这种动力机制和认同感的同时增强,便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得到了同步的提升。可见,诉讼契约化既是公法私法化的一个要求和体现,同时也是诉讼程序获得正当性的重要举措和中介。

四、程序的协同化理念

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是在后现代哲学背景下提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模式,其含义基本的就在于参与程序的各方主体都应该被调动出最大化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在诚信和善意的基础上竭诚合作,取得共赢的程序效果。这个概念首先在经济领域企业管理中被运用,后来发展到包括程序法治建设在内的其他社会领域,到如今,程序的协同主义或协同原则或协同理念,业已毫无疑义地成为诉讼法治建构的重要因素或指针。在诉讼法中,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有特定的内涵所指,这就是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两个对极之间,求得一个适中的或中庸的兼有二者优势的综合型诉讼体制,这种诉讼体制被称为“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利用协同性理念来构建诉讼模式,其结果自然会出现一个既有别于大陆法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又相异于英美法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第三种诉讼模式,即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理论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在理论研究的范式中被归类于超职权主义的范畴,其含义是指较之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的传统职权主义而言,我国的职权主义色彩要浓之又浓,强之又强,甚至已超出应有的法治限度了;正因如此,方有学者称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强势职权主义的模式或超职权主义的模式。然而这仅仅是对现实的刻画和描述;我们讨论的问题还不能停留于此,而要进一步设问:我国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模式论的概括和标签中,究竟应定位于何者?是恪守传统还是皈依大陆法模式,抑或依归于英美模式,还是最终要跟上世界最先进的发展潮流,跨越卡夫丁大峡谷,而径直构建一个协同性的诉讼体制?这个问题摆在面前,无法跳跃。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我国学理界的另一个类似的话语体系: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究竟是大改、小改还是中改?小改的观点基本上是恪守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框架,在超职权主义的道路上修修补补;这种修修补补,其结果充其量只是软化一些职权主义的要素,而究竟未能从根本上使新制度与旧制度脱钩,也就是难以型构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纵深发展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民事诉讼体制。中改的观点大体上同于小改,意思是说,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不必要变更,所需要变更的部分乃是增加一些新的程序制度,加大民事诉讼法的篇幅。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要达成的一个目标,也是一个基本的目标,乃是诉讼体制或诉讼模式的转变。笔者提出的一个总体思路乃是:我们要摒弃超职权主义,越过职权主义,迈向当事人主义,兼顾协同主义。最没有争议的可能是摒弃超职权主义和迈向当事人主义,需要解释的是协同主义的兼顾,会引发争论的恐怕要数“越过职权主义”的提法。

超职权主义必须要被抛弃,其原因简单地在于这种高度职权化的诉讼模式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或法官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大规模的职权干预乃至权力干涉,不仅会遭遇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种有关主体的抵制,甚至对法院或法官本身而论也失却了往日实施干预的必要性和热情。超职权主义看来已经到了必须被抛入历史垃圾堆的时候了;这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基本的历史使命乃是与这种长期盘踞于我国民事司法舞台的超职权主义彻底脱钩。

摒弃超职权主义的当然底蕴和天然凭籍,便是迈向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理应当成为我国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的指导思想。通常可以断言,利用当事人主义的要素和精神来改造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从宏观到微观,基本上不会发生方向性的错误或偏差。当然,在此过程中要防止对西方民事诉讼法制尤其是英美式的法制的全盘照抄,在这里提一下法理学中讨论的“法治建设与本土资源”,还是有必要的。对国情的尊重是我们学习借鉴西方法制的底线,也是一根红线。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赞同另一种观点:这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向大陆法系国家学习,采用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为大陆法国家的职权主义原本也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制下逐步演化而来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原点或出发点,此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以及诉讼效率的目标追求,其中不断增加职权主义的因素,以至演变至今,形成了与同出一源的英美体制大异其趣的独特诉讼体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大陆法国家,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职权主义模式还处在不断的强化之中。我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显然不能受此影响而以一种逆向的思维,实施所谓的变革: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被掩盖在职权主义的阴影之中了,作为以当事人主义为导向而实施程序变革的我国来说,在葱茏的职权主义因素之堆中寻求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无疑是困难重重,乃至误解重重的。英美的当事人主义是非常纯粹的,其后来虽然增加了若干职权主义的因素,但依然是少数,并且是可以辨认的,因此我们以英美的当事人主义为鹄的,用以作为我们实施程序改革的重要借鉴,是一个事半功倍的较佳选择。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目前处在现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之中,而究非可以孤立封闭式地进行,相反,其改革步骤必然经常地观照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倾向,这个主流倾向就是强调诉讼中的多方主体的合作主义或协同主义,注意多种诉讼模式或诉讼体制的相融相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兼顾协同主义”。综合起来说,便是: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顾协同主义的某些因素或精神。

具体而论,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主要体现应在以下方面:其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诚信原则和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及合作义务。现代社会的民事诉讼活动乃是奠立在真实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型的特殊社会活动,惟其如此,民事诉讼的过程方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和诉讼效率的价值,并同时兼顾社会利益的合理需求。协同主义的此一要求乃是对古典当事人主义的辩证扬弃:当事人之间既要竞争,也要合作,合作的基础便是诚信和真实。

其二,民事诉讼立法要大量增加诉讼制裁的条款,以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能够在诚信与真实的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诉讼是当事人追逐有利结果的角力场,虽然规定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也不能确保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能够始终恪守此项原则,相反,其行为背离此项原则要求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为此就需要立法加大诉讼制裁的力度,惩罚和制裁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的行为,并由此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重视和解、调解以及其诉讼代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协同主义为诉讼当事人由诉讼对抗主义转向诉讼合作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确保诉讼合作性的诉讼文化氛围和诉讼条件。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对抗,但对抗主要是面向事实的,而更多的则是合作,合作是对相互间法律关系的重新安排。无论在当事人主义抑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和解、调解等裁判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程序结构的巨大制约,而难以发挥大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在以当事人平等对话和理性沟通为基础的诉讼环境中,和解与调解等裁判外的解纷机制,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运用。与此同时,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传统壁垒或制度鸿沟也由此得到极大弥合,使二者间得到了高度契合、兼容乃至交错。

其四,转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弱化法官的职权干预作用,同时强化法官的职权指导作用。简单地主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弱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并不妥当,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性的诉讼发展趋势和规律;法官的职能普遍受到强调,但所强调的这种法官职能并非我国传统的以私权干预为己任的职能,而是以诉讼管理为常规目标的崭新职能,比如法官的协助证据调查权、阐明权等等制度,均与此种司法职能的调整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以理念的整体变迁为先导;正是理念的预设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和支柱性内容。前面的论述多少已涉及了具体内容的构建,这些具体内容的构建又是落实上述诸理念的必要环节或步骤。就关系而论,这些理念是关联在一起的,它们之间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具有相互的依赖性。程序本位主义理念最为重要,也是一个定性的理念;没有程序本位主义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哲学肯定,便谈不上程序主体自治理念;没有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便失去了谈论程序契约化的前提条件;程序本位主义得不到落实,空谈程序的协同主义便毫无价值,而程序协同主义是对程序本位主义的必要的反向制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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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J).现代法学,2003,(5).

4.张卫平.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J).中国法学,2004,(3).

第5篇

伴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情形屡次发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势在必行。然而我国立法对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的规定一直不甚完善,还处在不断探索的阶段。文章旨在通过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上,探讨适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方式及制度建构。

[关键词]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方式

公益诉讼理论的提出在国际上已有几百年历史,而我国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才将其正式纳入到法律条文里。虽然后续修订《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也对公益诉讼进行了一些细化,但很少涉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检察机关在践行当前法律法规基础上,应重新审视其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

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包括督促、支持、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检察机关督促督促是在检察机关多元化监督背景下的一种创新性的法律监督方法。检察机关督促提起公益诉讼是指在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怠于履行其职责时,由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进行。法律规定的适格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由于各种社会原因或自身原因而未能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出现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此时,人民检察院就可以通过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达到督促其履行职责,解决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从而更有效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訛譹然而,由于督促制度刚性的法律依据缺失,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力,导致此制度往往不能收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为保证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与环保、国土资源等可能涉及被督促的部门就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会签相关文件,确立督促案件对接机制,保证检察建议发挥作用。

(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充当此角色不仅由于检察机关固有的性质与地位决定,更因为检察机关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附带民事具有一定的便利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此种方式的弊端是民事诉讼需附加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上,即只有加害人已经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检察机关在对其提起公诉后才能依法要求其赔偿国家、集体的民事损失,所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益诉讼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不能维护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公益的损害。

(三)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都有法律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现行法律背景下,检察机关多以支持的方式参与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第一,与督促方式相似,检察机关支持制度没有如何具体实施的相应法律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使用过于混乱,缺乏规范性。第二,支持制度以原告主张维护合法权益为基础,故如果没有适合的原告或者适格的原告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就不能用此种方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益。而且,检察机关作为支持原告方参与到诉讼中,其对诉讼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缺乏力度。

(四)检察机关直接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此种权利不应因任何行为而阻断。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取证、监督等其他普通民事诉讼的原告所不享有的权利,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应然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不但能有效地监督和遏制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还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和实现诉权。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之选取与完善

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日益发展之时,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已成为大势所趋。而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之确立更是立法绕不开的议题。虽然依照我国通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上述四种方式,但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单一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并不符合我国当前司法需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采取间接方式与直接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无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以督促和支持的方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因如下:首先,检察机关间接参与诉讼,不会打破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平衡状态,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其次,检察机关间接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不会破坏私法自治,能够防止检察权力的滥用。再次,检察机关间接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因不能或怠于,并且经检察机关督促履职后仍不能提讼的,检察机关应当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设立诉讼前置程序。即在提讼之前应当通知侵权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怠于行使权利的主体,检察机关应当先行督促。而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不能的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应当鼓励其亲自参与到诉讼中,并且在诉讼中对其进行支持。只有涉及重大社会公益,经沟通协助、督促后,原告仍不能亲自提讼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设立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更能节约诉讼成本,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权力。

三、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程序设想

1.诉前民事调查诉前民事调查是一种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所进行的程序,即旨在收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必需的事实依据的事先程序。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核实的权利。因而无论检察机关采取间接方式或直接参与方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均可启动民事调查程序,但该程序的启动和进行并不是强制性的。该程序的启动也不限于控告举报,也可以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线索等。调查之后可能有以下三种不同结果:一是缺乏充分证据而终结调查;二是证据确实充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是促成公共利益侵害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

2.提讼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以督促和支持的方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当上述方式不能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进行诉前或诉讼中的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调查程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过程中,可以与被调查者或被告达成和解使其同意履行民事调查程序或者最初的诉状中要求其履行的民事义务而使问题得到解决。这一机制能够避免漫长的和不必要的诉讼。通过和解方式是解决案件的最有效的方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最后的手段。

4.参与或承继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将一部分机关和社会组织确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在这些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充当的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监督者参加诉讼,监督诉讼过程,防止有权提讼的主体没有充分的理由而放弃诉讼,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检察院或者其他适格主体继受原告地位而承担诉讼,促使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正确实施并更好地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具体的立法建议

1.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通过修订,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条文单独设立公益诉讼章节,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即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受到侵害而无人时,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案件范围等进行设计,以便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2.完善《检察院组织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确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部门、人员资质以及方式。

第6篇

由于日本和服刺绣来源于我国的苏绣,所以在表现内容上有不少相同点。日本和服刺绣中的吉祥纹样是以中国传统思想所产生的带有吉祥含义的各种题材的纹样的总称。如松、竹、梅等的植物纹样,鹤、龟、凤凰等动物纹样,以及各种宝物,吉祥纹样是古典纹样的代表。但除此以外的表现内容就大不相同了。苏绣是刺绣艺人结合绘画作品进行再制作,所绣佳作栩栩如生,笔墨韵味琳漓尽致,有“以针作画”、“巧夺天工”之称。其中的“画绣”[1],属于高档欣赏品,称之为“闺阁绣”。史载吴县的钱慧、曹墨琴,吴江的杨卯君、沈关关,无锡的丁佩、薛文华等人的刺绣佳作,皆名垂一时。民间刺绣更是丰富多彩,广泛用于服饰、戏衣、被面、枕袋帐幔、靠垫、鞋面、香包、扇袋等方面(图2)[1]。这些苏绣生活用品不仅针法多样、绣工精细、配色秀雅,而且图案花纹含有喜庆、长寿、吉祥之意[2]。日本和服刺绣把自然的、写生的与外来纹样题材图案化,使原来具象的内容经过变形使其装饰化、几何化,这种纹样称为有职纹样。如团花纹样、对波纹样、龟背纹样等[3]。纹样有全部一体的循环纹样,也有不循环的纹样,经排列组合后形成模样。日本纹样的原型大多来自自然界的花鸟风月或生活中的各种道具,包括以下四大类:几何纹样:麻叶、网眼、龟甲[4]动物纹样:龙、风、鱼、鸟、蝶器物纹样:扇子、团扇、茶道具植物纹样:梅、樱、藤、菊。

二、艺术特点不同

苏绣作品的主要艺术特点为:山水能分远近之趣;楼阁具现深邃之体;人物能有瞻眺生动之情;花鸟能报绰约亲昵之态。苏绣的仿画绣、写真绣其逼真的艺术效果是名满天下的。在刺绣的技艺上,苏绣大多以套针为主,绣线套接不露针迹。常用三、四种不同的同类色线或邻近色相配,套绣出晕染自如的色彩效果。同时,在表现物象时善留“水路”,即在物象的深浅变化中,空留一线,使之层次分明,花样轮廓齐整。日本和服刺绣表现出来的高雅而优美的图案,源自于日本民族对于山水的欣赏及对于风土的眷恋,乃至于对人本精神与情境的细腻感受。日本和服的刺绣图案还强烈地表现在与季节的关系上,如春天是草木发芽、百花盛开的季节,嫩绿的草色和浅葱色成为主色调,樱花和菜花则是主要的纹样;初夏,在新绿中映出的是棣棠色和藤色等,为了盛夏的凉意,人们总是喜欢蓝色或绀色等深色的单衣,在朝霞和百合之外,波和水流模样也是人们喜爱的题材;秋天是枫叶红了的时候,衣上飘落的红叶和周围的环境极为吻合,色彩是金茶色、暗茶色,还有古代紫等都是与此相配合的色彩,红叶和秋草或是则是最为合适的纹样;冬天,暖暖的小豆色或是绯色是极为合适的色彩,由于这是一个缺乏色彩的季节,因此,华丽的更纱和唐草纹样可以为此增色,尤其是到了新年,以莲红色为主调的吉祥纹样成为主旋律。

三、所属阶层的不同苏绣艺术来源于民间文化,同时又反映了民间文化。

在古代,苏绣产品主要被用于民间婚嫁仪式和庆典。而且基本上,苏绣的产品形式具有明显的功能性,从绣花鞋、绣荷包、绣花枕、绣花被、绣花盖头、绣球、绣嫁衣、绣帕等等,都是日常生活所需,而且表现内容也大都与日常生活有关。在苏南农村,刺绣被称为“作生活”,这表明,刺绣是农民生计的重要来源。日本和服刺绣最初是为高贵、豪华、典雅的贵族服饰服务的,在古代属于上层社会的奢侈物,代表的是皇族与贵族阶级。如现藏于东京国立博物馆的锦刺绣能装束都名所,纹样是红地小花卉纹的织地上再加上各种方形的风景。每一处风景都有完整的布局,楼台亭阁、小桥流水、山川风月、西窗雪养等,极为华丽,其原画者为樱井光云,制于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日本推古天皇时,佛绣特别流行,至镰仓时代一度滞足不前,直到足利后期和桃山时代,刺绣再度复兴。元禄时代是日本刺绣史上的鼎盛时期,这个时期的刺绣华美而且精巧。[4]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刺绣开始在民间普及,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从根本来看,其所属阶级是与苏绣完全不同的。

四、发展理念不同

日本近年来随着对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视,刺绣日渐流行。虽然日本和服刺绣仍然是和服工艺中的一个重要门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刺绣在材料、工具、技艺方面不断丰富,新的绣种层出不穷,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从刺绣方式上,可以将其分为手工刺绣、缝纫机绣和电子控制机绣三类。手工刺绣针法灵活多变,装饰效果好,适宜在各种服饰及织物上绣制。正是由于当今日本和服刺绣能够很好的融入大众之中并与时代接轨,所以它能够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成为了流行与时尚的符号。苏绣近年来也有很大的发展,双面绣、三异绣的出现丰富了苏绣的表现技法与艺术效果,还有装饰味浓郁的“彩锦绣”;以头发作为用线的“发绣”;手掌大的观音像内绣有七百八十字的“精微绣”;点状组成画面的“打籽绣”等等。苏绣的制作工序、制作周期和复杂程度也随之上升,苏绣正逐渐由生活用品向艺术品过渡。当苏绣渐渐成为高档艺术品摆上高架之上时,离孕育它的民间和百姓生活也就越来越远。通过上面对两者不同之处的比较,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我国当今民间艺术面临的危机,一方面是现代化冲击的因素,一方面也是其生活功能减弱的原因。民间艺术必须放到民间才能吸取养分。对于苏绣来说,最好的保护应该是充分强化和利用它在当代社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功能。民间文化的源泉和生命活力本来就来自于人民生活,同时在使用中对社会、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和人本身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越是生活功能强的民间文化,越是具有生命力。日本的和服刺绣、榻榻米、和服、茶道、和食、神社,始终伴随着日本人的生活,因而日本在现代化过程中,民族意识、民族文化也总是表现得很鲜明。

第7篇

关键词:湘西州 民俗旅游 开发

一、民俗旅游的概念

所谓民俗旅游就人们是以观赏、领略、了解、参与风土人情为主要目地的旅行与暂时逗留中所进行的物质与精神活动的总和。从性质上属于文化旅游的一部分。开发民俗文化旅游对促进旅游地发展的有很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作用、社会文化作用和创造旅游品牌作用三个方面。

二、湘西州民俗旅游目前开况

1、投入不足,开发层次不深。

目前湘西州民俗旅游多由景区企业、经营者自发开发,其项目的设置,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能否如期得到回报,心中无底,因而,无法正确投资或不敢过多投资,导致开发层次不深。不能充分体现湘西民俗文化的特点。

2、民俗文化单调。

目前湘西多数民俗旅游区尚停留在观光阶段,由导游解说向客人介绍当地民风民俗,缺乏参与性和情趣。

3、民俗风情胡编乱造。

目前很多景区向游客展示的民俗完全是经营者自己胡编乱造出来的,完全不符合实际民俗特点。比如有的景点出租的民族服装是经营者据自己的喜好编造出来的、粗制滥造的奇装异服。

4、旅游从业者民俗教育不够。

湘西州旅游业发展很快,近年来游客量、旅游收入量年平均增长都在 50%以上。旅游从业者增加很快,但从业者的民俗教育却没有得到重视。很多导游本身对湘西民俗都似懂非懂,又如何能向游客展示绚丽多彩的民俗文化?

三、湘西州主要民俗旅游资源

1、民间歌舞。

民间歌舞是民俗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湘西的少数民族能歌善舞,民间有丰富的民族歌舞供开发利用。民族歌舞强烈的节奏感、欢快的氛围,很适合于游人的审美要求。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苗族的接龙舞和土家族的茅古斯、摆手舞等。

2、居住民俗。

湘西的居住民俗代表是吊脚楼,苗族、土家族均习惯居住。就其结构而言,各地区的吊脚楼大同小异,它们最基本的特点是正屋建在实地上,厢房除一边靠在实地和正房相连,其余三边皆悬空,靠柱子支撑,正屋和厢房( 即吊脚部分) 的上面住人,厢房的下部有柱无壁,用来喂养牲畜、堆放杂务。总的看来,吊脚楼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类型有以下几种: 单吊式,这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有人称之为“一头吊”或“钥匙头”。它的特点是,只正屋一边的厢房伸出悬空,下面用木柱相撑。双吊式,又称为“双头吊”或“撮箕口”,它是单吊式的发展,即在正房的两头皆有吊出的厢房。四合水式,这种形式的吊脚楼又是在双吊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特点是,将正屋两头厢房吊脚楼部分的上部连成一体,形成一个四合院。两厢房的楼下即为大门,这种四合院进大门后还必须上几步石阶,才能进到正屋。二屋吊式,这种形式是在单吊和双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在一般吊脚楼上再加一层。单吊双吊均适用。

3、饮食民俗。

湘西苗族、土家族饮食,立足于武陵山区的物产、气候,多取材本地丰富的资源,借助特有气候条件,形成酸、辣、鲜、腊的特色,自成一家。既不同与湘菜的香酥、酸辣、软嫩,又有别与川菜的清、鲜、醇、浓。主要采用腊味、山珍野味、辣椒、各种酸菜为原料。能让游客“酸的摇头”、“辣的出汗”、也能让游客感到“鲜的清脆”“、腊出味道”。以菜肴而论,湘西特色菜主要包括腊味、酸干菜和野味野菜。

四、开发模式与原则

1、开发模式。

湘西地区民俗文化资源丰富,但是由于地方经济落后,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系统的开发和利用。考虑到湘西州实际情况,建议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应该走“政府文化部门牵头、旅游企业为主体、教育部门跟进,按市场需求统一规划、保护、开发”的路子。

政府文化部门牵头,是因为湘西民俗文化资源丰富,从保护第一的原则出发,任何开发都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湘西文化部门多年来进行民俗文化保护工作,有丰富的经验和丰硕的成果,领导作用是任何旅游企业和个人无法代替的。

旅游企业为主体,是因为民俗资源开发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发展旅游业。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旅游部门必须参与进来。而且,湘西旅游企业多年的发展表明,其高度的工作效率在民俗开发中是必不可少的。

2、开发原则。

(1) 保护性原则。

民俗旅游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财富,在开发时,必须以保护为前提。湘西州以前也做过很多工作,比如建立了多个民俗博物馆,把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特点的民俗风情通过文字的或可视的形式记录或再现出来。这不仅保存了濒临灭迹的古代民俗,而且使游客能在民俗旅游中,了解当时的历史和风情。

(2) 因地制宜原则。

开发民俗旅游不能跟风模仿,移花接木或造假欺世,试问把云南、贵州的民俗旅游活动搬到湘西来,能有长久的生命力吗?应下大力气就地取材,挖掘本地区的民俗资源,并展现当地的真实生活。从本地资源着眼加以利用开发,这样才会因其贴切、真实而保有长久的生命。

(3) 参与性原则。

要发挥民俗旅游的优势,就必须让旅游者能亲身体验民风民俗,参与民间活动,从而感受浓郁的人情味、乡土味、文化味。以次使广大游客感到回味无穷。而目前湘西旅游在这方面做的不够,很多活动游客只能看不能参与,兴趣索然,影响了旅游的效果。

(4) 乡土性、古朴性的原则。

民俗风情具有区域性、传统性和古朴性的特点。这要求旅游管理部门在民俗旅游开发时坚持乡土性、古朴性的原则。开发时从研究地方民族文化入手,民俗旅游才能体现自己的特点,才能有别于周边地区的旅游特点,从而确保湘西州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论湘西旅游餐饮资源的开发,陈斯翔,吉首大学学报 1998 年 1 期。

[2]湘西民俗旅游经济的系统开发和利用,俞湘存,海南商学院学报 2003 年 1 期。

[3]西自治州民俗旅游开发思路探讨,郭雪、唐善茂,科技广场 2006 年 10 期。

第8篇

一、__道堂现状

__道堂,__道堂位于__市区__乡境内,是伊斯兰教苏菲教门导师与门徒弟子修功办道的场所,也是也门乃格什板顶耶道堂在中国的延续,该道堂在伊斯兰世界是最为广泛发展的正统派苏菲教团之一,其影响扩及阿拉伯世界各国。哲赫忍耶__道堂是中国伊斯兰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伊斯兰哲学思想上也占重要地位,是最具代表的一个苏菲教团,为弘扬中外伊斯兰文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__道堂建于1918年,中遭破坏,1988年重建,在经过20__年、20__年的修建,已经形成一座风格独特、民俗气息浓厚的传统宫殿式建筑,占地30余亩,四周围墙用水泥砖混筑成,围墙四角设有四个高房,内又修道厅、待客堂、内宅等约百余座房屋。现已形成独特的人文资源。哲赫忍耶教派、__门宦、“尔麦里”活动、传统节日、历史文化、宗教文化、文化艺术(如语言、音乐、舞蹈、书法等)、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回族民间演艺(民间器乐、回族体育、刺绣艺术、剪纸艺术、面花艺术、雕刻艺术、编织与制镜艺术等)。作为苏菲教团的代表者,哲赫忍耶__道堂每年几次大的“尔麦里”活动和传统节日都有来自新疆、江苏、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的数万名穆斯林群众和慕名而来的各地游客参加。场面宏大,影响力大。__道堂的历史文化底蕴为__“回族之乡”增加了很大的魅力。同时还吸引了不少来自东南亚如日本、马来西亚和一些阿拉伯国家学者的重视和研究。

二、发展回乡风情旅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但是,目前__回乡园发展旅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作为一个旅游项目区,__道堂没有基本的游客接待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也没有标志景区形象的大门,各类标识导向牌也没有,极大地制约了旅游接待活动正常开展。同时,从旅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来看,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项目单调,仅停留在观光阶段,连文化传播的功能也不完善。

二是配套服务不完善。作为展示回族文化的一个核心项目,__道堂在带动回族饮食、文化、回族服饰、回族歌舞等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与之配套的清真饮食、回族购物、回族文化展示等各个服务也比较滞后,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

三是旅游软件建设滞后。缺乏熟悉管理、经营、营销等方面的人才,特别是导游人员服务水平不高。加之区内的中华回乡园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一定程度上说,对其发展有同质化削弱吸引力的影响。

三、__道堂发展回乡风情旅游的优势

一是作为回族文化的一部分,__道堂对促进民族文化交流有其自身的优势。__市区回乡风情浓郁,回族文化特色鲜明,是旅游业发展的最大特色所在。发展回乡风情旅游不但可以增加经济效益,而且能够使旅游者感受到其中独特的文化,增进交流,促进和谐,使之成为外界了解__的一个窗口,这对弘扬回族文化,加快__旅游业发展,提高__整体知名度都很有必要。在__目前尚缺乏一个集中展示回族生活场景、弘扬回族优秀文化的代表场所,__道堂无疑成为促进民间文化交流的一个有很大开发潜力的品牌。

二是__大文化环境为__道堂发展回乡风情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__市区是一个极具伊斯兰风情的旅游胜地。回族人口比例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清真寺等回族建筑、清真美食、回族传统三大节日和回族民间文化体育活动等绘制成了一幅浓郁的回乡风情画卷。回族的“花儿”高亢婉转,口弦弹奏方便、随心所欲;回族舞蹈《踏脚舞》、《汤瓶舞》、《盖碗舞》等具有着鲜明的民族特点;回族是强健、勇武、不畏的民族,有习武的习惯,以何家棍、张家枪为代表的武术更是中华一绝,曾在全国大赛中多次获奖,“何棍张枪,盖世无双”,便是它的真实写照;回族居室装饰、起居习俗、服饰、婚庆习俗、丧葬习俗等等都有着浓厚的文化内涵。所有这些在__都能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有些还能不加任何修饰的、原汁原味的展现在游客面前。

回族建筑特色鲜明,已被国家命名为“中国回族建筑文化之乡”。市内有风格独特的宗教活动场所1200多处,__道堂、四旗梁子拱北、鸿乐府、马月坡寨子等堪称回族建筑艺术的典范。

回族饮食文化丰富多彩,是中国清真美食之乡,清真餐饮业在全市饮食中占据着90%以上的市场份额。__餐饮店遍及全国,地方小吃自成体系、独为一派,令食客们流连忘返。清真菜肴、清真名小吃等7大类280多个花色品种,有12道清真菜肴获“中华名小吃”称号,20多道菜肴被评为 “宁夏名小吃”,有60多道菜肴获“__名小吃”称号,有3家餐馆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独具特色的手抓羊肉、白水鸡、炒糊饽(炒饼),是__有名的三大传统风味小吃。馓子、油香、八宝盖碗茶地道且饮誉中外。焖肚饭、粉汤饺子、烩小吃、羊杂碎等为广大游客所称道和青睐。

__20__年还被国家确定的“中国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产业基地”、“中国(__)清真食品基地”。以“涝河桥清真牛羊肉”、“沙漠王子休闲食品”、“夏进乳品”、“哈里德食品”、“中桦雪面粉”、“万绨旎服饰”和“伊梦特服饰”等__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优秀品牌为代表,大部分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为游客所喜爱。

三是__城市发展的目标为建设有浓郁回乡风情的滨河生态水韵城市为__道堂发展回乡风情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随着城市西移东扩战略的实施和自治区沿黄带城市建设及“黄河金岸”的打造,都为__道堂发展回乡风情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

四是__道堂地理位置优势确保了良好的可进入性。黄河灌溉之便利,紧邻建设中的“两馆一中心”和我国古代三大水利工程之一的秦渠,土地肥沃,稻香鱼肥,瓜果飘香,农业发达,呈现出一派迷人的塞上江南田园美景。距离市区仅5公里,京藏高速横穿其境,形成了方便快捷的交通网络。

所有这些资源都为发展回族风情旅游奠定了积极条件,看

回族建筑、品清真小吃、揽回乡风情是来宁游客的一道文化大餐。__道堂作为回族群众的一个文化活动较为集中和较具代表性的场所,完全有条件成为集中宣传推介展示回族文化的平台和窗口。 四、发展对策

(一)科学规划,确定基本框架的发展蓝图。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____回乡风情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首先,从名称上对__道堂的发展进行了科学定位,把一个过分强调宗教色彩的场所转化成一个可供各地游客参与其中,感受伊斯兰文化的旅游场所。其次,从规划编制入手,在定位明确的情况下,科学分区,按照不同功能进行划分,从游客旅游观光的游线设计入手,因地制宜,科学划分不同区域。再次,注意从功能互补的角度进行设计,最大化地使之成为展示__旅游乃至宁夏旅游的一个新景区。

(二)突出特色,彰显回乡风情旅游的最大魅力。在规划落地后,就是项目的实施。因此,我们在具体项目的实施中,按照规划思路,集中突出__回乡园的民族文化特色,同时,使之同区内已经成形的中华回乡园有所区别,更加注重民族宗教方面的旅游功能开发。在主体道堂、清真寺等基本保留不动的前提下,规划建设。生态停车场、乌麦提馆、阿斯麦广场(中心广场)、多斯提坊(餐饮住宿中心)、回族风情商业街(清真美食区、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区、回族艺术区)等项目,力求使之发挥出应有的带动作用,成为__乃至宁夏回乡风情旅游的一颗闪亮明珠。

(三)加大力度,确保项目能够得以落实。当前的重要任务是要积极上争资金,尽快启动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下一步招商引资打下良好的基础。项目园区规划面积251亩,总投资16457万元,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资金补助6480万元,地方政府筹集2769万元,自筹和招商引资6968万元。资金缺口非常大,特别是要先期建设的建设入口大门、游客接待中心、生态停车场、文化展示馆等项目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用于上下水、路灯、道路、民居改造和水冲式厕所建设补助也要靠财政资金补助。同时,配套规划的__人家、农耕圃(农耕体验区、生态棚区)、滨水垂钓带、亲水活动区(网鱼、摸鱼、戏水、光脚汲水等)、都塞上会馆、炫舞绿茵(篮球场、绿茵运动场)和计划通过招商引资完成的回族风情文化一条街也需要基础设施的完善来带动。近期,我们已经完成了__回乡园项目建议书、选址意见、环评、土地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正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同时,还加紧项目设计工作,主动利用各类机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工作。

(四)坚持几个原则。

一是文化促进原则——文化为魂。文化是项目流芳百世的源泉,是旅游的灵魂和生命力。文化与旅游的结合已成为目前旅游发展最大特征之一,满足了游客既猎奇、求新,又体验异地风情、增进知识的需求。本项目区生态观光旅游为基础,融合其悠久的历史文化、浓郁的民俗风情和虔诚的,集黄河文化、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于一体的主题,赋予了景区鲜活的生命,体现了其浓郁的回乡风情,深厚的文化底蕴。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应不断挖掘其文化内涵,融宗教、民俗等文化于生态休闲之中,推出一系列高品位的回乡文化、民俗体验产品。

二是适度超前原则——超前为战略。在挖掘项目民俗风情、文化底蕴的前提下,其项目建设既要与其主题内涵相一致,又必须适度超前,按照社会发展趋势与旅游需求的变化方向进行功能规划和项目策划,把握游客消费心理,紧跟休闲时尚,适度超前,把握主题的前提下,大胆创造新的休闲体验项目。将现阶段的规划建立在高标准、高品味的起点上,放宽视野,设施设备、项目设置带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游客需求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三是保护和开发原则——保护为基、开发为计。__道堂的资源主体是文化底蕴深厚的__道堂主体建筑和虔诚的穆民社区居民。因此,规划应坚持以保护为基础,开发为手段,在不破坏原有道堂、清真寺、拱北的前提下,适度开发,以资源的保护促进体验休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旅游业的适度发展促进资源的保护,形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良性循环。同时,应把规划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中,从功能分区、项目设置到开发时序的安排,都须经过仔细勘探和反复论证,力求达到最大程度的可操作性和尊重穆民生活的原则。

四是尊重宗教文化原则——尊重为旅游之德。在伊斯兰教世界里,清真寺是穆斯林聚礼、礼拜的惟一场所,道堂是穆斯林接受伊斯兰宗教高境界的理学的口头传授的惟一场所,拱北是穆斯林参悟穆斯林生死玑理的惟一场所。回族就是借助清真寺、拱北与道堂来看守住自己的一切——信仰、情感、财富、历史,借助道堂、拱北、清真寺来不断加深自己对民族历史的心灵记忆与性灵参悟。而__道堂其特色资源,是道堂、清真寺和拱北,该道堂在伊斯兰世界是最为广泛发展的正统派苏菲教团之一,其影响扩及阿拉伯世界各国,在规划开发过程中,功能的划分、项目的设置,应秉持尊重宗教文化原则。处理好宗教的严肃性与休闲的娱乐性、当地穆民与游客的关系。神圣而不可侵犯,在外来非信教游客进入社区前,其言辞、行为、态度、礼仪等应有规范和教导,不应再有不当之处,避免当地穆民群众发生冲突。

第9篇

2002年4月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录峒乡派出所来了一名叫武关的男子,他跟警方报案说有一名叫王氏提的女子被人非法关押长达两天之久,接到报警之后,公安人员驱车前往现场,他们来到关押女子的地方,小瑞村村民王登项的家里。

民警了解到,王登项关押的是他的妻子王氏提。在民警的耐心劝说下,王登项才将妻子放了出来。谁知王氏提一出屋,就向民警哭诉王登项她。丈夫怎么会自己的妻子呢?民警觉得非常惊讶。王登项也说王氏提已经做了他的新娘,不存在一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王登项和王氏提是不是夫妻,如果是夫妻,怎么会有问题呢?

当地的村民向民警证实,他们喝过王登项和王氏提的结婚喜酒,王氏提的确是王登项的妻子,按照农村风俗,只要举行婚礼就算结婚了。王登项究竟为什么要将自己的妻子锁在房间里,他们两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这事说来话长。

王登项和王氏提从小就是邻居,两户人家相隔50多米,他们生活的地方叫小瑞村大岜玄屯,是广西比较偏远落后的山村,女人大都不愿嫁到这里,男人们也不容易娶到媳妇。1987年,王登项12岁,王氏提11岁,双方的父母替还未成年的王登项和王氏提定下了娃娃亲。从此以后两家人便以亲家相称。按照当地的生活习惯,逢年过节,男方王登项的父母都要买些烟酒和礼物送到女方王氏提家中。在两家人亲密来往的10多年时间里,王登项和王氏提渐渐长大成人。

1999年,王登项24岁,王氏提23岁,男方王登项家给女方王氏提家送去了3千多元的彩礼钱,父母为王登项和王氏提定好了结婚的日子。但是王氏提说从小到大自己从没喜欢过王登项,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她也只好嫁给了王登项。1999年的金秋10月,王登项和王氏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当时王登项正在村里的小学当代课老师。学校老师、双方的亲朋好友都来喝王登项和王氏提的结婚喜酒,婚礼非常热闹。

在王登项和王氏提的结婚新房里,墙角的一台缝纫机是王氏提家置办的嫁妆,算是王登项家里比较高档的商品了。尽管王登项和王氏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是他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地的村民告诉记者,村里80%的夫妻都没有结婚证。村民们说这里山高路远,到镇上去办证天不亮就得起床,走两个多小时的山路再坐车,办证的费用加上来去的路费是全家人两个月买盐的费用。

此外,当地还有一个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之后,女方可以不到男方家里居住生活,有了孩子才会住在一起,所以王氏提平时都住在自己的家里。

王登项和王氏提举行婚礼4个月后,也就是2000年2月,王氏提只身前往广东打工,一个月后王登项也来到广东打工。王登项去看望王氏提的时候,王氏提还没有找到工作,她与同在广东打工的广西小姐妹们住在一起。王登项和王氏提见了两次面后就没怎么联系了,也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双方的感情日益疏远。

后来王氏提找到了工作,她在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位名叫武关的男子,武关和王氏提还是同乡,随着交往的增多,王氏提渐渐喜欢上了武关。王氏提说,在她生病的时候,武关带着她去医院照顾她的生活,她觉得武关是她真正喜欢的人。王氏提并没有把自己跟王登项举行了婚礼的情况告诉给武关,她和武关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

在相处的过程中,王氏提和武关都感觉良好。2001年,两人一起回到了家乡广西靖西县录峒乡,王氏提住到了武关家里,过起了男耕女织的夫妻生活。武关的邻居都以为他结婚了。因为都是同一个乡里的村民,王氏提住到了武关家里的消息很快传到了王登项的家里。远在广东打工的王登项得知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了非常生气,他赶回了老家。

因为王氏提当初是从她父母家离开去广东的,王登项又气又恨的王登项三番五次地去找王氏提父母要人,王氏提的父母也感到很无奈。他们只好催女儿王氏提回王登项的家。看来躲是躲不过去的,王氏提只好将这件事情告诉给了武关,武关建议她到乡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认为,由于王氏提还没有办理结婚证,双方只能按照婚约关系进行调解。

在乡司法所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调解,王氏提坚持要解除婚约,王登项则希望与王氏提补办结婚手续,最终的结果是双方不欢而散。随后,王氏提又从家里起程赶往外地。当她走到离家一公里路段的时候,王登项和他的家人一共5人追了上来,要把王氏提带回到王登项的家里。王登项和他的家人连拉带拽,强行将不愿意去王登项家的王氏提带回了家,关在王登项的卧室。

从这天开始到解救出来,一共是两天两夜,卧室外由王登项的母亲上好了锁,只在吃饭时放王氏提出来一会儿以免她逃跑。王登项说,娶了王氏提是想与她生活在一起生儿育女。在关押的第一个晚上,王登项的家人都早早睡觉了,希望王登项能与王氏提圆房。王氏提说,在王登项家的两天两夜,她被王登项了五次。而王氏提的父母明知女儿关在王登项的家里也不理会,他们认为女儿已经出嫁了,理所当然由王登项家去管。

第3天早上,王氏提的男朋友武关听说王氏提在王登项家里两天两夜没出门,他立即到乡派出所报了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王氏提解救出来。靖西县公安局的的刑侦技术人员也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根据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的打斗痕迹等证据认为王登项的行为涉嫌。

靖西县检察院向靖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对王登项涉嫌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的有罪判决。

经历了这场感情的挫折和一场官司,王登项的观念改变了很多,感情是自由的,不能是勉强的。现在王氏提已经和武关结了婚,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王登项则在城里打工,开始了新的生活。2004年的5月,王登项的家人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王氏提家返还5000多元的彩礼钱。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氏提家返还王登项家2900元的彩礼钱。经历了两场官司,原本亲热的两家人现在已经不再来往。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华女子学院的李明舜教授。刚才我们看到的这个婚姻显得非常奇怪,首先当地人认为拿不拿结婚证并不是婚姻成立的一个条件,只要是举办了仪式并且双方家长都同意,这个婚事就成了。现在我们知道结婚的要件必须是拿到结婚证,这是法律承认一个婚姻最基本的条件。但是为什么像这样的一种以仪式为结婚要件的这种形式还会在中国的很多地方存在呢?

李明舜:我们国家在以前传统上,结婚的方式更多的就是采取这种仪式,而没有结婚登记。后来我们建立了结婚登记制度,否则的话法律不承认婚姻的效力。国家要对婚姻进行管理,因为结婚它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涉及到人的权利、义务,另外,它要防止一些违法婚姻的出现。如果只采取单纯的仪式,这样的婚姻可能在以后出现问题。

主持人:现在法律认定他(王登项)在那两天当中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当中的罪,但是后来法院判的并不重,是不是也考虑到他们之间的这种比较特殊的关系?

李明舜:是否罪最核心的就是看他这种行为是不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强行和这个妇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是有特殊关系的,妇女的意志也是不能违背了,她的人身权利也是不受侵犯的。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我们谈到的婚内这个话题,现在法律上也在探讨,已经正式结婚,国家法律承认的夫妻之间,如果你违背妇女意志发生这种性关系的话,也有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问题。

李明舜:罪的性质是明确的,量多少刑关键要看他的情节是什么样的,造成的后果怎么样,从这个案子来看他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很严重,法院给了他一个最低刑。实际上法律判决的过程当中,一方面要讲究法律效果,另外一方面可能也要讲究社会效果。在当地这样一个风俗环境下,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来教育周围的人,可能是这个案子背后最大的意义。

主持人: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王氏提终于过上了她向往的幸福生活,她和武关结婚了,并且还生了一个孩子。但是王登项这边又提出了一个法律上的请求,他说既然咱俩已经没什么关系了,能不能把当初我们家给你们的彩礼退还给我,这个在法律上他能有依据吗?

第10篇

关键字:法律移植;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1 基本概念的阐释

1.1 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

“诉讼模式”这一概念在国外是没有的。可以说,使用“模式”一词概括某一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构成要素,是我国诉讼法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体制上的“创新”。一般来讲,民事诉讼模式是以模式分析的方法,来研究不同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总体差异。对其概念究竟为何,以张卫平先生为代表,提出了“体制特征概括说”。他认为,此处使用“诉讼模式”这一概念,意在概括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阐明各个具体诉讼制度之间的异同,同时对影响同类模式的诉讼体制形成的外部因素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模式,就是对某一民事诉讼制度之宏观样态进行概括,从而以模式分析的方法揭示各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总体差异。它以构成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为内容。

1.2 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通常认为由两种类型的基本模式,即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这是基于当前世界上的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制度上的区别而进行的划分。“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因受法律传统、陪审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即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Adversarial system),而在大陆法系采取了职权主义(Inquisitorial system)。”

当事人主义,是强调当事人主导与控制的诉讼模式。它具体表现为诉讼的启动、维持和展开均依赖于当事人,法官在诉讼中属于消极中立的地位,仅负责案件的裁判。在这一模式下,当事人所负义务,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证据价值之陈述、向对方发动攻势等。与此相反,法官则不能主动依据其职权收集证据、自行确定审理对象、归纳案件争议点等。在采取古典辩论主义的国家,法官甚至只能按照当事人陈述进行判决,即使这样的陈述是不清晰、不完整的。“按照美国学者儒本的概括,当事人具有三个特征:即裁判者的中立性、形式的程序规则、当事人负责提出自己的案件及挑战对方的案件。”这时,诉讼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完全由当事人进行的攻防竞技赛。

职权主义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况,它主张法官才是对整个诉讼掌握主导权的角色。“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3)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如今虽采用纯粹职权主义的国家已经基本消失,但在改良后的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仍被赋予了比当事人主义更多的权力。比如,法官仍可依职权对案件事实展开调查,进而对证据进行评价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用;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有权就案件事实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等等。

2 民事诉讼模式移植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传统诉讼法律阶段,前后诞生于罗马法庭的弹劾主义和纠问主义,即为如今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雏形。它们经过英、法、德等国家的移植和改良,转而被美洲、亚洲等地区与国家吸收借鉴,从而形成如今的现代诉讼法律模式。可以说,法律移植成为促进传统诉讼模式向现代诉讼模式转化、至今仍推动其不断发展的中坚力量。

然而,并非所有移植国都能取得和被移植国一样的社会效果。成功的法律移植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这些条件直接影响移植的成败。因此,在移植过程中,移植国需要对其进行审慎考虑:政治体制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被引入的诉讼模式的失效、偏离甚至扭曲,继而产生反效果;经济的疲软,又或许会使其成为移植国不堪重负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而文化传统的鸿沟,则更有可能在移植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社会排斥反应,最终导致移植失败。

因此,欲成功进行法律移植,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这些条件反映出移植国对其所移植制度的接纳能力,为移植成功的可能性评估提供必要的参考。而为修正这些条件上的差异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对原有诉讼模式进行一定的改造与取舍即成为必要。

3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在我国的审判改革之初,就有学者发出吸收“当事人主义”、去除我国法院“超职权主义”的呼声。有的学者则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理论,强调当事人和法官应本着对案件真实的发现这一共同目标的追求,协作推进诉讼进程。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7年则在其某一主题发言中,提出了“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命题。这些理论,都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移植与“中国化”提供了参考。

然而在这之中,笔者较倾向于张卫平教授的观点。张卫平教授认为,协同主义是对协动主义的误读,而协动主义实际上是对古典辩论主义的修正,修正并不是变革,其实质还是属于当事人主义。时至今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尽管仍留有前苏联的职权主义类型的影子,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却显示出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作用的趋势。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仍要以当事人主义的构建与职权主义的解构为方向。

而从法律移植的角度来看,我国已初步具备移植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条件。首先,改革开放使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在随后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济实力增强。其次,价值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它主要体现在使传统的“和合性文化”混入了对抗性因素,公平竞争、手段正当、效益原则等逐渐成为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最后,这一场改革由政府推动,反过来也对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政府的执政观念转变,为契合吸引投资这一经济目标,政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笔者认为,移植的过程虽然是渐进式的,但其过程的缓慢并不意味着移植必然难产甚至失败。

4 结论

当事人主义的移植,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主义的“本土化”过程。正如学者所言,“任何具有积极意义的进步首先产生于对自我问题的深刻认识与自我路径的理性设计”。我国是一个当事人程序权利和程序意识严重匮乏的国家,审判改革的重心,依然应为褪去从前的绝对职权主义模式,朝着构建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张卫平.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J]. 现代法学, 1996(06).

[2]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具体参见该书第九章审判方式的改革, 第二节.

[3]同上。

[4]樊崇义主编. 诉讼原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4: p592.

第11篇

第十六章选举诉讼

第389条〔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390条〔上诉与再审〕

选民资格案件的上诉与再审必须在选举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91条〔其他选举案件〕

公民因其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392条〔适用普通程序〕

选举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但不适用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第十七章票据诉讼

第393条〔适用范围〕

基于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394条〔禁止提起反诉〕

票据诉讼,禁止提起反诉。

第395条〔转入普通程序〕

在言词辩论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转入普通程序。

第396条〔证据使用的限制〕

票据诉讼使用的证据仅限于书证以及当事人陈述。

对票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397条〔不经口头辩论驳回诉讼〕

法院可不经口头辩论以判决驳回诉讼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败诉判决后,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对前款请求以基础原因事实提起诉讼的,其时效自提起票据诉讼时起中断。

第398条〔审理期限〕

票据诉讼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第399条〔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票据诉讼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票据纠纷,当事人非因票据原因事实败诉的,有权就票据原因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400条〔适用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四)支付令不需要在国外送达、执行或公告送达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401条〔管辖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402条〔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第403条〔裁定驳回〕

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经审查申请不符合前两条规定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第404条〔计算机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可使用计算机程序处理,具体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

第405条〔支付令〕

法院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406条〔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在异议的范围内失去效力。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407条〔支付令生效〕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生效的支付令具有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408条〔因送达不能失效〕

支付令发出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第409条〔时效与费用〕

支付令失去效力,诉讼时效自申请支付令之日起计算。

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失去效力的,督促程序的费用列入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债务人的异议明显无理由的,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提起诉讼所支出费用的一倍。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410条〔适用范围与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节规定。

第411条〔申请〕

前条规定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或者能根据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申请人应当提出票据的复印件或者足以辨认票据的证据,并释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有申请权的原因、事实。

第412条〔公示催告〕

法院准予公示催告的,应当做出裁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413条〔公告方法及内容〕

公告应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法院应当根据票据的性质决定登载公告的媒体。

公告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逾期不申报即失权的后果;

(五)法院。

第414条〔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对该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提起再审。

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对该裁定不得提起表示不服。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准用前二款规定。

第415条〔撤回申请〕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416条〔解除停止支付〕

因为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法院应依职权解除停止支付。

第417条〔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418条〔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但利害关系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做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

(二)该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三)未遵守公示催告期间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的方法公告的;

(五)申报权利被无理驳回的;

(六)具有再审程序所规定再审事由的。

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

第419条〔审判组织〕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章人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婚姻案件

第420条〔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以及确认婚姻成立不成立的诉讼,夫妻有共同住所的,由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没有共同住所地,则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的,依据本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第421条〔夫妻一方死亡时的当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以检察院为被告;第三人提起的,以生存的另一方为被告。

第422条〔无民事权利能力、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权利能力人、限制权利能力人可以不经过其法定人同意,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的离婚的诉讼。法院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选任人。

第423条〔诉的变更、追加与反诉〕

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离婚可以合并提起或提起反诉。

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以进行诉的追加与变更。

前款规定的诉的变更、追加与反诉,另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424条〔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对夫妻一方所提出的撤销婚姻或离婚的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请求,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做出裁判。

对于前款请求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将诉讼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425条〔夫妻双方的出庭义务〕

没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双方应当出庭。

夫妻不出庭适用证人不出庭的规定。

第426条〔辩论原则不适用〕

婚姻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

法院对于维持婚姻、婚姻是否成立或者无效,可以考虑采纳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对于子女抚养的裁判,法院也应考虑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

前两款规定的事实,应当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

第427条〔认诺、自认、放弃不适用〕

认诺、自认、放弃不适用于婚姻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

第428条〔婚姻案件新事实、新证据的提出〕

除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外,婚姻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新事实、新证据。

第429条〔临时裁定〕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照申请或者依职权临时裁定:

(一)对于双方共同的子女如何行使亲权的;

(二)父母与子女的往来;

(三)把子女交给父母中的一方;

(四)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五)配偶双方的分居;

(六)对配偶一方的扶养;

(七)夫妻住房及家庭用具的使用;

(八)其他涉及婚姻关系的事项。

前款申请与裁定适用保全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430条〔再次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以同一理由起诉。但被告提起诉讼的除外。

其他婚姻案件禁止二重起诉。

第431条〔普通程序的适用〕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二节收养关系案件

第432条〔收养案件的管辖〕

宣告收养无效、撤销收养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与否以及终止收养关系的诉讼,由养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433条〔养子女无民事权利能力与限制民事权利能力〕

养子女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的,也有诉讼行为能力。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诉讼,如养子女无诉讼行为能力,而养父母为其法定人的,应由生父母代为诉讼行为;无生父母的,由法院在生父母一方的亲属指定一人为人。

第434条〔适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审理收养案件,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第三节亲子关系案件

第435条〔管辖〕

否认子女之诉、认领子女之诉、认领子女无效之诉、撤销认领之诉、确认生父之诉、宣告停止亲权以及撤销停止亲权宣告之诉由子女住所地或者其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436条〔继承权被侵害的人提起诉讼〕

否认亲子关系诉讼,可由继承权被侵害的人提起。

夫妻一方提起否认子女之诉后死亡的,继承权被侵害的人可以承继诉讼。

第437条〔检察院参与诉讼〕

诉讼中检察院可以提出事实主张与证据。

第438条〔婚姻案件程序的适用〕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参照适用婚姻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四节其他人事诉讼案件

第439条〔程序适用〕

其他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参照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章非讼案件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40条〔申请书状〕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就非讼案件做出裁判,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团体的,其名称及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有人的,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

(三)申请的目的及其原因、事实;

(四)证据;

(五)附属文件及其件数;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申请人或其人,应于书状或笔录内签名;其不能签名者,可以由他人代书姓名,由申请人或其人盖章或按指印。

第441条〔管辖〕

非讼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依照本章规定根据自然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住所地的确定适用本法第16条的规定。

第442条〔普通程序的准用〕

除本章另有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443条〔审判组织〕

非讼案件,除重大疑难的案件外,由独任法官审理。

第444条〔职权主义〕

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以及必要的证据。

第445条〔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诉讼并陈述意见。

第446条〔通知利害关系人〕

法院审理非讼案件,应当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诉讼并陈述意见。

第447条〔不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非讼案件不公开进行,但法院认为公开审理适当的除外。

第448条〔国家垫付费用〕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传唤以及其他必要的诉讼行为由国家财政拨付费用。

第449条〔以裁定结案〕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法院审理非讼案件,以裁定做出裁判。

第450条〔撤销与变更〕

法院做出裁判后,认为裁判不当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451条〔上诉〕

利害关系人因裁判而受到侵害的,可以上诉。

第二节指定财产管理案件

第452条〔适用范围〕

为失踪人、无人承认的继承遗产管理指定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需要指定财产管理人的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第453条〔管辖〕

关于失踪人的认定及其财产管理案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454条〔失踪人的认定〕

申请认定自然人失踪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认定失踪的目的,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做出被申请人是否失踪的裁定前应当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最后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询问情况并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对该裁定不得提出上诉。

第455条〔管理人的选任〕

法院做出失踪裁定的,如果失踪人未指定财产管理人的,应当依照申请为其指定财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配偶、父母、与失踪人同住的祖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家长。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财产管理人的,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选任其他人担任财产管理人或者就失踪人的财产予以必要的处分。

第456条〔财产管理人的改任〕

财产管理人有不胜任管理或者管理不当、违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者有危害管理财产之虞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改任。

第457条〔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

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财产管理人的选任或者改任陈述意见,法院选任或者改任财产管理人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458条〔善意管理〕

财产管理人应当以最大的善意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财产的取得、消灭或者变更依法应登记,财产管理人应向有关登记机关登记。

第459条〔管理权限消灭〕

财产管理人的权限因死亡、被宣告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或无民事权利能力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消灭。

财产管理人权限消灭的,法院应当依照申请另行选任财产管理人。

第460条〔财产管理状况〕

管理人应当作成管理财产记录,法院可以命令财产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状况。

利害关系人可以说明原因,申请查阅财产管理记录或者进行复制。

第461条〔担保〕

法院可以裁定财产管理人就财产的管理和返还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以裁定免除。

对前款裁定可以上诉。

第462条〔财产管理人的报酬〕

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管理人与失踪人的关系以及其他情形,裁定给予财产管理人相应的的报酬。

第463条〔失踪人出现〕

被认定失踪的人出现的,法院应当根据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失踪裁定及指定财产管理人的裁定,做出新的裁定。新的裁定应当裁定财产管理人向本人返还财产并提交管理财产的报告。

第464条〔无人继承遗产管理案件的管辖〕

无人承认的继承财产管理案件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465条〔准用失踪人指定财产管理人的程序〕

其他需要指定财产管理人的案件适用本节关于为失踪人指定财产管理人的程序。

第三节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466条〔管辖〕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467条〔鉴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468条〔被宣告人的与询问〕

法院审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被宣告人的近亲属为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人。

被宣告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对被宣告人进行询问。

第469条〔做出裁定〕

法院经审理宣告申请有事实根据的,以裁定宣告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470条〔指定监护人〕

法院做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裁定的,在该裁定确定后应当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第471条〔撤销宣告裁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被宣告人本人、监护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撤销宣告裁定。

法院认为有理由的,应当做出撤销的裁定;申请无理由的,裁定驳回。

第四节指定监护人案件

第472条〔指定监护人〕

第12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本条是关于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的处理的规定。依本条规定,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就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既可以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对现行民诉法关于上诉案件不同情形处理规定的修改理由

    现行民诉法就上诉案件不同情形的处理规定有不妥之处,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修改。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当是程序审。

    这是由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和二审法院的职责决定的,即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个案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审判活动,也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个案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面和根本途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就必然发生和形成人民法院与原告、与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应当遵循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权。审判权特定化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诉权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义务的角度讲,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在于正确履行诉讼程序和认真进行诉讼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认真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或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当和有效维护就成其为问题。程序审是实体审的保证,实体审是程序审的目的。所以,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应首先审查原审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和问题。即使一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明显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严格地讲,也必须纠正。否则就失去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履行程序的严肃性。因此,程序违法必得纠正。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有审级的区别以及不同审级适用的审判程序的不同,决定了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二审难能隔审迳行纠正,只有发回重审,通过一审程序纠正原审程序上存在的错误。

    (二)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发回重审,应只限于程序上存在问题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二审可以迳行纠正作出判决,不必也不应发回重审,这是由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性质决定的。审理民事案件,首要而又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查清案件事实。而所要查明的事实是案件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所能查明的案件事实是以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和举证程度为根据和条件的,而不绝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意见为根据。所以,一审是有条件也完全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的。如果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只能是由于原审判决在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运用或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归纳,抑或在书面语言的文字表述上存在问题造成的,要么扭曲了案件事实,要么扩大了案件事实或者缩小了案件事实,而它的纠正不以收集新的证据为条件。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来说“有据即认,无据则否”。准确地说,民事判决是不应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的。因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是绝对于案件庭审辩论终结卷内业已具有的特定证据来说的。应该说民事诉讼不存在因证据问题迟迟难以下判的情况,无非是给当事人限定提供证据的期限而已。民事判决无论是确认案件某一事实或是否认案件某一事实,这都是由案件业已具有的证据及其有效性决定的;无论是认定案件某一事实,还是否认案件某一事实,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说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这就说明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扩大了案件的法律事实,从而表现为证据不足的现象。这是由法官的主观因素造成的,不存在案件证据待查待取的客观因素。所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应当归结和表述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那么如果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恰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运用和采信存在问题造成的,要么扭曲了案件的法律事实,要么扩大或缩小了案件的法律事实,这都属认定事实错误。民事判决达到认定事实清楚,完全也只能取决于法官对已有证据的正确运用,通过内心确信规则,将案件的法律事实作出一个客观、正确和准确的书面表述。

    所以,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和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原审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应当迳行纠正和改判;如果二审中又收集到新的有效证据,即可综合全案证据,迳行作出判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审判程序的操作上,均无发回重审之必要。既然民诉法同时有“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也就说明业已具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可以迳行改判的可行性,完全没有必要再留此种情形下案件发回重审的口子。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和司法成本应该加以有效珍惜;大量案件的发回重审,“踢皮球”、“翻烧饼”,多年形不成一个最终结论,也深为当事人所无奈。民事诉讼应当追求案件审理程序上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对现行民诉法关于上诉案件处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同时需要说明的几个情形是:(1)原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于涉及到审级问题,二审法院自然不能迳行审理作出判决,故应发回重审。(2)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自然未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处理问题,如果二审直接改判离婚,迳行一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判决,有违审级之规定,故必须发回重审。(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如果二审迳行追加当事人作出裁判,就剥夺了被追加当事人的上诉的权利和机会,也有违两审终审制度。

    建议对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依法纠正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为增强审判的可操作性和贯彻法制的统一性,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应作出具体的列定,诸如: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是:

    (1)原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二审调解不成的;

    (2)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调解不成的;

第13篇

    一、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

    1.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中第(三)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本条赋予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对于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对于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这排除在原告立案时选择普通程序。这实现了受理的案件在适用程序选择上,做到繁简分流;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实现简单案件的快速审结,方便当事人权利实现;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应对现有情形下,每年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赋予当事人,就不符合“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针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件。这才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这中情况下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为快速解决不符合“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故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该类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民诉法中仅对立案阶段,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给予了规定,没有规定在案件审理阶段可以再次变更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故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发现案件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的情形,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此在立案阶段必须审查是否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防止简单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理解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从而有效的避免损害公平的前提下,追求案件的高效审结。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应把握实质要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质要要件: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若不能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则必须变更为普通程序,包括对于人民法院在在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法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和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把握应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具体情况: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人员较多的、以及法律规定其它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可以从来列举的情形看出这均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的实质条件。

    第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中,应在在案件送达阶段至开庭审理前转为普通程序较为科学、合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转为普通程序的阶段进行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在案件送达阶段至开庭审理前较为合适。理由:案件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被告是否下落不明,若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可能无法出庭应诉,这种情况下,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应转为普通程序。在被告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当事人提交证据后,通过证据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质条件。开庭审理前,一旦开庭后,独任审判员开始审理案件,不能在变更为合议庭审判,后参加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无法全程审理案件,不能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

    第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的内容和格式应当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裁定书的内、格式存在不一,包括对于裁定书的审判人员的署名存在问题较多,有的写新合议庭的成员、有的写原独任审判员;作出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裁定的格式应该比照现有的裁定格式,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裁定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裁定是解决程序适用问题,即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生效前简易程序,当然裁定的署名应为独任审判员一人,而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14篇

关键词:传统软雕塑 布艺 面塑 民间玩具

检 索:.cn

Abstract :The article mak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the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soft sculpture which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namely, fabric, figurines and folk toys. In the end of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ies of application and spheres and the sit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soft sculpture. Traditional folk soft sculpture is a great treasure of China. If we put more technology and cultural value, this treasure will certainly get better development.

Keywords :Traditional Soft Sculpture, Fabric, Figurines, Folk Toys

Internet :.cn

软雕塑自出生以来就被归为纤维艺术,可以说是纤维艺术的一个分支,相比硬邦邦的雕塑而言,软雕塑的优点脱颖而出,他以自己妩媚的身姿向大众传达了人情之味。软雕塑“软”的特质也为人们的创作方法提供了无限可能。可以说织布机的出现,促进了布的大批量生产,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方便。渐渐的也就产生了布艺,不知不觉中软雕塑形成了……

一、民间传统软雕塑的生存

民间传统软雕塑是一种融入非官方文化,以软质材料为主(布、麻、棉、纱、绳)为了某种目的而创作的艺术性、装饰性、娱乐性很强的非二维的纤维艺术品。软雕塑形式的出现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状况有一定的关系,经济基础薄弱的社会病态下闲置劳动力较多,尤其是广大妇女们,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无形中为传统软雕塑的产生提供了力量,她们会用最质朴、经济、醇厚的材料来表现生活中的乐趣。如我们经常提到的布老虎、虎头鞋、布玩具、香包、风筝、面塑等,这些即富有吉祥寓意又经济实用的软雕塑艺术品大多出自妇女们之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的出现,中国自给自足的社会状况逐渐被改变,这种传统的手工艺技术也逐渐淡化。现代人们似乎察觉到了民间文化的流失,保护民间艺术的呼吁声渐渐响亮起来了,传承和保护民间艺术已经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情了。

二、民间传统软雕塑的分类

民间传统软雕塑取材质朴,色彩亮丽,寓意吉祥,是我们不可估量的民间财富。按照不同的材料和用途我们大致把他分为三类。

(一)布艺

布艺是我国分布地区最广、种类最多、艺术性最强的一朵奇葩。几乎各个地区都有布艺,如山西民间艺术的代表――阳泉布老虎(图1),自古以来“虎”就有驱邪避难之说,图中布虎以红黄为主色,裂开的嘴巴加上四条短短的虎腿,还有一双虎虎生威的大眼睛无形中传达出了人们的信仰崇拜;陕西千阳民间布艺简洁大方,文化气息浓厚,寓意深刻;北京绢人布艺软雕塑工艺技术高超、创造力极强,绢人的制作,运用了雕塑、绘画、缝纫、染织、花丝、裱糊等多种技能,制作精美,神态各异,色彩绚丽,风格高雅;素有“穿百家衣,吃百家饭”之说的传统布贴艺术等等;这些无一不是我国传统布艺繁荣发展的真实写照。但是从材料上看,又会发现各个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材料质地就会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如光滑的布料就会给人一种高贵华丽之感,粗糙的布料给人一种手感丰满、身骨挺直之感,较软的布料给人一种亲近祥和之感,较细的布料会给人一种温柔细腻之感。

(二)面塑

面塑,从字面意义来说是用面做的雕塑,这与我们所讲的软雕塑不谋而合。旧社会的面塑俗称“捏面人”,是下层人们的一种谋生手段,把面调和成不同的颜色,用简单的工具和娴熟的技法做成栩栩如生的面人,挑担提篮,走街穿巷,深受人们的喜爱。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面逐渐被现代人所熟知的橡皮泥所代替。面塑的制作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把面调和成各种颜色之后在进行创作,这种制作方法产生的面塑多用于收藏、送人或观赏;而另一种多是先把面塑做好在进行些许的点缀上色,这种面塑多用于食用。(图2)

(三)民间玩具

民间玩具是指从古代沿袭下来的一种寓教于玩并手工制作的玩具,其材料大多采用天然的布,面,皮毛、绳、线、植物纤维等等。传统玩具为人类带来了很多乐趣,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游戏活动时,人们既得到了欢乐,又锻炼了身体,有时候还会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可谓一举多得。民间玩具种类繁多,如缝制玩具,主要是用破布或碎布头做成的一些布贴,还有用各种小布片做成的玩具纱包(河南一带的称呼),里面放的是米粒或谷粒,孩子们三五成团的就可以玩了;另外要说的就是糊裱玩具,如春秋季节的玩具风筝,这些风筝大多是人们自己动手进行制作,上至六旬老人下至六七岁的孩子都会根据自己的爱好做各种各样形式的风筝,偶尔还在上面画上自己喜欢的图案,很是可爱;另外河南一带的编织玩具,主要是用植物纤维来编织成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也受到了大家的喜爱;最有意思的是糖塑玩具,糖塑玩具经常出现于庙会或集市,艺人们用娴熟的技法造就了各种栩栩如生的作品。(图3)

三、民间传统软雕塑发展的可能性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为了要更好的融入现代艺术社会大家庭,民间传统软雕塑也要做些许的改变,否则在好的艺术文化也要石沉大海。而恰恰民间传统软雕塑具备了那种适合现代艺术社会发展的特性,这为他自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一)美观性

设计这种创造性的行为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而民间软雕塑大多采用布、绳、纸、面、植物纤维这些经济实用易回收的素材,这些素材本身就有肌理效果,是一种艺术性很强的装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代软雕塑形式也层出不穷,装饰性,美观性在现代软雕塑设计中依然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时色彩就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民间传统软雕塑用色大胆,虎枕、五毒鞋、裹肚这些生育用品大多采用红黄为主,局部是绿、蓝、黑,色彩亮丽又大方,显得更加喜庆。

(二)文化性

商品经济时代设计趋于多元化,在多元化的大背景下趋于统一,设计是经过由简到繁在到简无数次变化的一个过程。在社会经济落后的年代里,人们没有先进的技术没有好的设计指导也没有先进的化学素材,他们只能靠自己的智慧根据需要去创作生活中的必需,那时一切伟大的作品都是特别简单实用,没有过多的附加值。如我们经常见到的布老虎,通过几块布料就能把虎的威猛形象表达出来,既抽象又具体。其实设计的过程就是将人们的行为习惯进行简化的过程。民间软雕塑设计也可以给我们很多设计灵感,简单、大方、不失大雅、质朴、环保,这不正是我们现代设计所要追求的么?

民间作品的最大特点就是文化性,寓意性,每一件成功的作品都会有它最终的意义,没有意义的作品就像没有了灵魂。如一直流传至今的布艺软雕塑“虎头鞋”,是妇女们为刚出生不久的小孩子们缝制而成的,就有一种祝福寓意,希望男孩子们虎虎生威。陕西面塑――花馍,是当地春节、婚嫁少不了的面食工艺品,装饰主要以象征万物生灵的花鸟鱼虫、蔬菜、水果为主,表达对祖先的尊敬及对老一辈的祝福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过年的时候也会做枣花馒头,象征着幸福长寿。现代设计也是一样,任何一件没有文化底蕴的设计作品在现代设计界是站不住脚的。学术届提倡发扬传统文化,研究应用传统文化是有深刻道理的。

四、民间传统软雕塑在现代设计文化系统中的应用及发展

民间传统软雕塑汇聚了广大劳动妇女们的智慧和汗水,不管是从材料、色彩还是从文化、艺术方面来看,它都是一门财富,值得后代人慢慢挖掘。如今,随着“从洛桑到北京纤维艺术双年展”在北京落户以后,软雕塑迎来了自己的春天,换言之,民间传统艺术也得到了重视,为了创作有中国特色的软雕塑作品,传统文化的融入是必不可少的。为了更好的迎合现代设计的发展,部分民间传统软雕塑已经被应用到包装设计、商业空间装饰设计、产品设计等领域。

随着外来文化的冲击,现代包装设计逐渐趋于国际化,没有了自己的文化特色,个性化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布艺是一种能引起共鸣的艺术形式,传统上就有人用布做包装,如粮米的包装,在还没有出现聚乙烯袋子之前,人们习惯采用布袋子;还有一些老年人经常会用手帕来包裹钱,俗称布袋,另外一些年轻人用布做成抽拉袋系在自己的身上,方便拿取。布上面还会有简单的装饰,既美观又方便。布本身就是一种融肌理美和秩序美为一体的传统素材,应用灵活方便,范围广泛,在现代包装设计多元化的情况下,布艺也开始了转型计划,以新的面貌出现在了大家的面前。(图4)

民间传统软雕塑不仅在包装上有了应用,在现代商业空间装饰设计中也初露头角,不管是室内还是室外,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冷冰冰的砖瓦、钢铁,水泥, 这时软雕塑的出现必定会给这个冰冷的环境添加一份人情味,软雕塑“软”的特质给人一种新的视觉享受。商业空间多是人们聚集的公共场所,在这样一个集购物、娱乐、休息、文化为一体的公共空间里,提高舒适性和文化品味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也为传统软雕塑的创新应用找到了一个新的领域。2013年春节,廊坊万达商场就尝试过把软雕塑形象融入商业空间,塑造商场形象,并有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图5)

民间传统软雕塑在现代玩具设计中的融入必定会为中国的玩具市场开辟一片新天地。玩具是儿童的主要休闲娱乐方式,这也为民间艺术的传承找到了合适的机会。现代玩具大部分已被西化,如钢铁侠、蜘蛛侠、机器猫、小汽车等,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玩具的少之又少,除非在一些庙会上我们才能看到传统玩具的面目。相比其他的传统艺术品而言,软雕塑有很强的渗透性,能很好的与产品相结合。湖北美院的陈立君老师采用京剧脸谱和漫画人物变形的手法创造出了软雕塑玩具并得到了大家的喜爱。(图6)

第15篇

【关键词】民间工艺;传统;现代艺术;因地制宜;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3.9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 (2012)01-0181-02

艺术进入当代,一批有思想的艺术家们着迷于传统生活、生产中的材料、工艺,着力创造出一种崭新的艺术形式,形成了一种传统民间工艺形态向现代艺术形态的转换。在剪纸、陶艺、木雕、染织以及各类材料中,都有一些很好的作品出现。艺术家们立足民间,立足本土,把这类艺术现象推进到一个较高的层面。他们用现代艺术观念展现民间和地方的特有材料并运用其传统工艺,把材料的特征发挥得淋漓尽致,形成一种新的艺术语言。

1 从传统工艺向现代艺术形态的转换,原始材料和现代观念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两个因素

在此类当代艺术作品中,原始材料的材质特性,是激发艺术家们创作灵感的初始媒介。而对原始材料特有的材质物性的发挥运用,特有的物性转换为艺术家灵性的载体,则既体现出艺术家的智慧与能力,也体现出原始材料物性的自然魅力。

依据民间工艺以材料分类,通常分为剪纸、刺绣、布玩具、面塑、泥塑、木雕、木版画、皮影、陶瓷、染织、编织等。这种材料分类法与其艺术精神内涵没有必然联系,但与艺术的造型、风格有着太多的关联。因此,它对其艺术外在的形态有着其直接的规定性。如剪纸中刀具与纸张的关系;刺绣中针线与布面的关系;面塑的柔韧可塑性及木雕的刀工木质等等关系。

无论东方西方,艺术发展的每一次大的变革都或多或少地伴随着材料自身的变革,在某些情境下材料的变革甚至成为某种艺术潮流、风格演变的先声。而当代艺术家们对于民间传统材料的认识在于充分地使用材料本身,在于使每一种材料都能达到最恰当、最理想的表现。

中央美术学院号称"中国第一剪"的吕胜中教授自幼生活农村,其母即为民间剪纸能手,从小耳濡目染,使其直接从传统民间剪纸中获取灵感注入自己的剪纸作品。在他的剪纸作品中,将剪纸平面形象立体化后运用装置手段,结合某些材料如水、土、草、火、石头、材木等完成其整个创作。在他的《招魂》、《灵魂之碑》、《急救中心》等作品里,他把民间原生态中极为丰富的剪纸语汇加以提炼,通过大大小小不断的重复、重叠,进行了一场极具广度、深度的剪纸革命,使我们耳目一新。

现代棕编艺术家朱光萍先生则始终以棕为媒介进行艺术创作。在他的家乡里,那些满山遍野的棕树,以及邻里百年老字号棕铺中那些世代相传下来的棕编器物,从小就在朱光萍心中积淀为质材的艺术原动力。在他的作品制作中不仅继承了传统民间的基本编织手段,根据自己创作的需要,又做了新的尝试。从原有的工匠化,实用化型制中超越出来,大胆地运用新的工艺手段,如经纬线、斜线的交错、棕片的包裹以及原材料的直接组合等。充分呈现出棕材自身所蕴含着的表现力,使材质上的原始性,粗野感更贴近自己作品的思想,使棕编从长期的实用所赋予的形式中挣脱出来,获得完全属于精神范畴的、新的棕编形式。

现代土陶艺术家何跃先生的现代陶艺,运用传统的陶艺手段,通过不同的造型和强化组合、赋予土陶艺术以丰富的想象和新的审美趣味,将原有的司空见惯的实用土陶,转化为具有现代气息的艺术品飨以社会,使受众获得特别的视觉享受的同时唤起心灵的回归。

现代社会的当代艺术家中,还有很多以上类似的艺术家,他们的作品都具有以上艺术家艺术作品相同的魅力。作品是否具有现代意味,主要不在材料材质本身、不在制作技术本身,而在于如何找到材料、技术手段表现现代的审美观念,在于原始材料材质对于现代审美意识的完全宣泄。其魅力既来自材料材质自身,更来自艺术家全新的观念。

2 结合原始材料转换传统工艺为现代艺术可以促进农村儿童素质教育

既然艺术家们能通过现代的观念将原始材料特定材质再造发挥后将传统工艺转化为现代艺术,作为现代的农村儿童素质教育,原始材料传统工艺也完全可能、也完全应该进入农村甚至包括城市的儿童素质教育体系。

农村儿童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农村儿童,其家庭经济状况相对贫乏,无力支撑较为奢侈的有关学习材料。

原始材料如泥土、棕片、麦秆甚至树叶、茅草等原始材料在任何农村田野俯首可拾,不费一分一毛。

农村儿童对于这些身边的原始材料非常熟悉,其亲和力会使儿童们手工制作期间感觉良好。从而焕发其自然而然的原始感知。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农村儿童占有祖国未来的很大比重。对于他们的教育、对于他们的成长、必须落在实实在在的措施上面。在广大农村相对贫困的今天,如果我们在他们的素质教育方面结合他们的具体情况加以行之有效的补救,我们的未来就可以较为完整的美好。

在国家日益富强的今天,拨出一定的经费致力于农村素质教育,落实在多媒体电化教学方面,结合原始材料传统工艺以及其与现代艺术的转换实例启迪农村的孩子们,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原始材料,在游戏中感知艺术、感知艺术创造,在自然而然的状态中提高儿童的动手能力,同时,更促使儿童认知自己的创造能力。

利用原始材料材质的特点就地取材实施农村儿童的素质教育,在我市的一些学校有着实验、实践。但,一是不够普及,二是仅限于学校领导重视和教师的个人能力。结合多媒体电化教学,结合传统工艺、原始材料材质在现代艺术中转换的结果进行教学、教育,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艺术是属于人民的,现代艺术同样是属于人民的。让现代艺术为我们的社会服务,让现代艺术为我们的未来服务,是现代艺术的最大功效。当然,我们不能也不可能丢弃传统的文化包括传统工艺的传承,但对于我们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更多的是将就现有的文明包括现代艺术的种子,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种植于孩子们的心田,明天、才会获得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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