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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闻媒介挑战对策
1加入WTO后,我国新闻媒介面临的挑战
加入WTO使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单元,预示着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将会发生深刻而全面的变革。作为开放的市场的一部分,我国的新闻媒介也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入世对我国新闻媒介的挑战和对我国新闻媒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1.1外国新闻媒介产品将会长驱直入
建国以后,我国一直维持一个封闭的媒介环境,以后,随着传播学信息概念的引入,在强化新闻媒介的政治功能的同时,国家又明确其产业属性,媒介开始走向市场,但是原有的传播环境并未打破,我国在国内媒介市场上仍然居于绝对垄断地位,媒介市场成为最后一块没有被分割的蛋糕。入世以后,国家虽然会采取种种保护措施,但媒介市场会逐渐向国外开放将是不争的事实。依据世贸组织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无歧视贸易原则,外国媒介将会逐步谋求享受与国内媒体相同的待遇。国外传媒将会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对我国的杂志、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资本渗透,继而在中国设立独立的新闻机构,向中国出售其媒介产品的原版和中文版,一些跨国商业电台、电视台的节目有可能在中国落地。实际上,有些国外媒体早已有所动作。《中国计算机报》由于外资的介入成为第一个被捅开的豁口,向人们展示了国外媒体经营的全新观念和强大的竞争力;美国《财富》杂志也通过在上海举办“财富论坛”为条件,取得了在国内创办《财富》中文版的许可;已经通过MTV成功打入中国的维亚康姆公司及影响广泛的《读者文摘》也在叩击中国市场大门。另外,中美达成的协议包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当日起,允许外国电信供应商占有电信服务公司49%的股权,两年后这一比例可增至50%;美国可以在中国投资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内容供应业务,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将会获得合法的地位。
1.2我国媒介环境将不可避免外国新闻媒介的意识形态的渗透
“在冷战结束后的世界里,跨国通信一直在不断地影响着并加快着政治与社会的变化”。集团解体、社会主义阵营出现重大挫折后,西方的政客以及新闻媒体曾经沾沾自喜地认为正是国际传播在这场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新闻正越来越成为一种有力的政治与外交武器”。入世以后,美国之音、BBC、自由亚洲电台等媒体必将打着各种旗号,加紧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随着外国新闻产品的不断涌入,国际信息交流的规模不断扩大,人们的信息源也将大大增加,这将给“把关人”的信息过滤带来困难。国外商业文化也会加紧渗透中国市场。目前,美国的大众文化出口已经排在航空技术之后,成为其第二大最具赢利性的出口,美国的电影、电视及流行音乐席卷全球,对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造成了颠覆性的影响。可以认为,世界已经开始享有一种共同的大众文化,而这种文化正是建立在西方大众文化的基础之上。西方大众文化的实质就是宣传西方日益膨胀的消费主义、鼓吹绝对的个性自由、凸现非理性的和价值相对主义的后现代文化,它在无意识中就消解了其他国家的民族认同,对此我们要保持警惕。
1.3中国将被纳入到全球新闻体系当中
随着信息技术的跃进式发展,人造通讯卫星、互联网及短波通讯将世界组成一个细密的覆盖全球的通信网络,任何一个走向现代化的国家都不能成为独立其外的孤岛。目前的国际新闻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西方新闻媒体,特别是美国和英国的媒体,以及少部分来自法国和德国的媒体的一种衍生产品”,“新闻流动仅仅是一种从北方国家到南方国家,或者说从富国到穷国的单向流动”,因此,在这样一种生态系统中,中国媒介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根据美联社统计的数字,全球每天有15亿人会接触到美联社的新闻,它在全球的用户有15000家,每天为全球6000家电台和电视台提供声像材料。路透社则向131个国家的29310家客户提供服务。反观同属国际上8个A级通讯社之一的新华社,用户只有4000多家,其中国外用户仅有100多家。再如,在1999年世界电视100强当中,美国占据了31个位置(前5名为其囊括),占世界电视产业的半壁江山(52%强),仅排在第一的时代华纳公司的电视收入就达184.62亿美元,而同时入选的中国中央电视台,产值只有6亿美元,位列第51位。差距是非常明显的。
虽然入世给中国传媒带来了种种困难和压力,但也带来了发展机遇,我们没有理由妄自菲薄。只要我们正视困难,沉着应对,加快发展,我们完全有可能迎头赶上,成为“国际信息新秩序”中的重要一员。[page_break]
2国内新闻媒介的对策措施
2.1更新和转变新闻观念
我们应该用全新的新闻传播观念来指导现实操作,这是当务之急。近几年,我国媒介的市场意识虽然得到提高,媒介竞争也空前激烈,但是宣传方式还不灵活,有效传播观念还比较薄弱,今后,应在强调坚持正确舆论方向的前提下,树立受众本位思想,改进新闻宣传的方法,提高宣传的艺术,增强新闻宣传的贴近性和服务性。同时,要借鉴跨国传媒集团在管理机制、经营方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媒介管理的法制化和公开化。
2.2加快集团化发展的步伐
当前世界媒体掀起了一股兼并浪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的合并。合并后的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年营业额将达到300亿美元,成为集因特网服务、出版、新闻和娱乐于一体的超级媒体王国。美国在线的老板史蒂文·凯斯甚至雄心勃勃地说:“我们将最终改变人们获取信息、与他人交流、购物以及娱乐的方式。”另外,《纽约时报》与美国广播公司(ABC)、《华盛顿邮报》与国家广播公司(NBC)、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C)和维亚康姆公司也先后宣布合作,这些媒介寡头纷纷互抛绣球,强强联合,正说明全球媒体竞争已经进入短兵相接、惨烈厮杀的阶段,而实力正是决定胜败的关键。顺应这一潮流,我国也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报业集团试点,经过几年的发展,集团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目前我国已经成立起15家报业集团,初步建立起我国报业发展的新框架。广播电视也正在积极推行集团化模式,部分地区如湖南、四川已有媒体成功上市,进军资本市场,这些举措都标志着我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已开始从个体化发展转向整体战略性产业结构调整。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传媒市场已经不再是附属于行政区划的各自独立、互不交叉的市场,因此媒体下一步应该树立国内统一大市场观念,在相应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跨地区经营,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优化配置媒介资源要素,尽快打造我国传媒业的“航母”。
2.3高度重视互联网建设
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说过:“谁拥有网络,谁就拥有未来,谁就拥有世界。”互联网作为信息社会的一个标志,它的飞速发展给人类传播活动带来了一场革命。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具有即时性、交互性、容量大、跨国界、超文本等特点,它综合了广播、电视、报纸三大媒体的优点,又有三大媒体所不具的优势,因此受到世界各国媒体的重视,成为新的信息传播的制高点,世界上一些著名的报刊和通讯社纷纷在互联网上安营扎寨。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也可谓惊人,1996年以来,国内互联网用户每年都以超过200%的速度剧增,现在已逾6000万,到2015年我国互联网用户将会跃居世界首位。截至2004年6月,我国内地全国报刊总数2053种的80%上网。2000年3月,包括《北京晚报》在内的北京9家新闻单位共同加盟“千龙网”,实行资源共享。5月28日,上海各大传统媒体又联手推出“东方网”,这两件事是媒体创新的一个重要信号,它意味着传统媒体正以战略联盟的形式,全面介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但是,我们在互联网上仍然与西方强势媒体有着不小的差距。这首先是因为互联网上通行的语言是英语,全球电脑储存的信息中,80%以上是用英语记录的,汉语作为一种信息符号在跨文化传播中还存在很大的障碍。据《计算机世界》刊载的统计数字,在互联网上的输入、输出信息流量当中,中国仅占0.1%和0.05%,而美国的两项指标均达到8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对等、平衡的传播。因此,中国应该加大用英语的信息量,向外界更多地传达中国的声音,帮助国外受众更好地了解中国、认识中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网络交流的价值。另外,据资料显示,我国信息产业的投入大约在1万亿元左右,约为美国的12.5%,我国信息资源利用与开发的比重仅占总投入的0.2%,而美国信息利用与开发的比重却占到总投入的60%。所以有人戏称,中国花大钱建造了高速公路,但跑的都是外国人的“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开发中文信息资源,通过降低价格、加强培训等措施,扩大用户范围,让尽可能多的人上网。只有这样,我们的基础设施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服务。
2.4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新闻队伍
一切战略的落脚点都是人才,在“入世”的挑战中,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就是人才。相对于外国同行,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的竞争意识普遍不强,尤其是在新闻观念、新闻的敏感性、敬业精神、知识储备等方面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因此应把提高新闻工作者素质作为一个应对挑战的关键问题来加以解决。新闻工作者应该在深入研究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地缘政治学、多边贸易规则、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知识,应该能对错综复杂的新闻事实进行深刻的分析,按照新闻规律来合理运用新闻资源,通过最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手段,使用现代新闻语言来向受众传输信息。从这一点上来说,新闻从业人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引言
自力式调节阀是一个新的自力式调节阀种类。相对于手动调节阀,它的优点是能够自动调节;相对于电动调节阀,它的优点是不需要外部动力。应用实践证明,在闭式水循环系统(如热水供暖系统、空调冷冻水系统)中,正确使用这种阀门,可以很方便地实现系统的流量分配;可以实现系统的动态平衡;可以大大简化系统的调试工作;可以稳定泵的工作状态等。因此,自力式调节阀在供热空调工程中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由于这种阀门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所以对其适用条件还研究不够,本文试作一些分析,算作参加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按照自力式调节阀的控制参量可以分为四类:①控制网路中某个部分的流量;②控制网路中某个部分的压差;③控制热交换装置的出水温度;④控制供暖或空调房间的温度。本文以前两种自力式调节阀为讨论对象。
2验自力式调节阀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2.1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作用是在阀的进出口压差变化的情况下,维持通过阀门的流量恒定,从而维持与之串联的被控对象(如一个环路、一个用户、一台设备等,下同)的流量恒定。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名称较多,如自力式流量平衡阀、定流量阀、自平衡阀、动态流量简称阀等。各种类型的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结构各有相异,但工作原理相似。这里以ZL47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为例,介绍其结构和工作原理。
图1ZL47自力式流量控制结构示意图阀
ZL47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从结构上说,是一个双阀组合,即由一个手动调节阀组和自动平衡阀组组成,如图1所示。手动调节阀组的作用于设定流量,自动平衡阀的作用是维持流量恒定。
对于手动调节阀组来说,流量,式中KV为手动调节阀阀口的流量系数,P2-P3为手动调节阀阀口两侧的压差。KV的大小取决于开度,开度固定,KV即为常数,那么只要不变,则流量G不变。而P2-P3的恒定是由自动平衡阀组控制的。比如进出口压差P1-P3增大,则通过感压膜和弹簧的作用使自动平衡阀组关小,使P1-P2增大,从而维持P2-P3的恒定;反之P1-P3减小,则自动平衡阀组开大,使P1-P2减小,维持P2-P3的恒定。
手动调节阀组的每一个开度对应一个流量,开度和流量的关系由试验台试验标定,并配有开度的显示和锁定装置。
2.2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作用是维持施加在被控对象上的压差恒定。这里介绍ZY47型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ZY47型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按照安装在供水管还是回水管上,分为供水式结构和回水式结构,二者不可互换使用。这种阀门由阀体、双节流阀座、阀瓣、感压膜、弹簧及压差调整装置组成。图2a为回水式结构示意图,图2b为其安装位置示意图。
(a)
(b)
图2ZY47型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回水式结构及安装示意图
当网路的供回水压差P1-P3增大,则感压膜带动阀瓣下移,使得P2-P3增大,从而维持P1-P2(施加于被控环路的压差)恒定;反之,P1-P3减小,则阀瓣上移,P2-P3减小,使P1-P2不变。
若P1-P3不变,而图2b所示的环路内部阻力发生变化,比如某一支路判断,则环路的总阻力增大,在这个瞬间P2减小,
P1-P2增大;但随之感压膜的受力平衡被打破,阀瓣下移,压差控制阀的阻力增大,而使P2又回升到原来的大小,即P1-P2不
变。可见,无论是网路压力出现波动,还是被控对象内部阻力发生变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均可维持施加于被控对象的压差恒定。
3系统的运行调节方式与自力式调节阀的选择
(1)当系统的运行调节采用热源主动进行的集中量调节(比如随室外温度的变化而改变流量)时,不能采用自力式调节阀。因为这种调节是通过改变水量实现的,因而调节时改变了系统的水力工况,所以若采用自力式调节阀,势必造成有的阀能正常工作,但被控对象流量过大(超过此时的热负荷所对应的流量),有的阀全开仍达不到流量要求,有的阀因两端压差达不到启动压差而不能正常工作,即再现流量分配的混乱。显然,由于自力式调节阀的存在而造成了系统集中调节的不能实现。
这里若采用手动调节阀(比如平衡阀),则系统总流量增减时,各支路、各用户的流量可以同比例增减,即系统的集中调节可以传达至每一个末端装置。
(2)当系统的运行调节为抽调节时,可以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代和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因为这种调节方式只改变供水温度,而与系统的水力工况无关,即在不改变系统的水力工况的情况下,把调节传达到每个用户和设备,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可以吸收网路的压力波动,维持被控负荷载的流量恒定。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可以吸收网路的压力波动,以及克服内扰(被控环路内部的阻力变化),以维持施加于被控环路上的压差恒定。
(3)当系统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质调节时,虽然每个阶段流量不变,但若采用自力式调节阀,每个流量阶段要对控制流量或控制压差进行设定,给运行管理带来很大不便,所以不宜采用。
4点被控对象的内部调节与自力式调节阀的选择
4.1有内部调节
如图3所示,在一个环路入口处装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则环路流量恒定,那么环路中的一个支路进行流量调节,其调节量必然全部转移到其他支路上去。比如支路2关闭,则支路1和支路3的流量增大,两支路的流量增量即原支路2的流量。显然,装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使各支路间出现较大的调节干扰;环路的水力稳定性很差。
图3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与电动二通阀的配合使用
而若如图2b所示,在环路入口处装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由于可以保持环路的压差(即P1-P2)恒定,将大大减弱各支路间的调节干扰。如果环路中干管的阻力相对于支路的阻力可以略不计,则可把干管视为静压箱,各支路的调节互不干扰,即一个支路的流量调节对另外支路的流量不产生影响。实际上,由于干管阻力的存在,例得各支路间的调节干扰不可避免,比如一个支路关小,其它支路的流量均将程度不同的有所增加。但在设计合理的情况下一步,这种干扰是微弱的。系统设计时对于被控环路的干管采用相对较大的管径,且在干管上不再装设其它阀门尽可能减小干管的阻力,可以使各支路间的调节干所降到最低程度,使环路具有较好的水力稳定性。
对于分户热计量的供暖系统,强调用热调节的自主性,而又必须从设计上考虑尽可能减轻各用户是的调节干扰,所以家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2无内部调节
在被控制对象无内部调节时,因为内部阻力不变,所以压差恒定必然流量恒定,因而装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和装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具有同样的效果,都可以起到吸收网路的压力波动,保持被控对象流量恒定的作用。这种情况下,二者可以互
换。
对于采用集中质调节的供暖系统,一个支路上连接多个用户,无疑在支路入口处可以装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但如果各用户的调节是不经常的、无规律的以及相对于支路的总流量来说调节所产生的影响是轻微的,则也可以把支路的流量视为恒定,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对于二者均可采用的场合,推荐采用为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因为流量控制阀可以直接设定和显示流量,且无需连接导压
管。
5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与电动二通调节阀的配合使用
电动二通调节阀的选型应遵循两个原则:①系统为设计工况时,阀门全开的流量稍大于设计流量(有的文献[1]认为应在开度90%时为设计流量);②阀权度足够大,文献(1)认为不能小于0.3,文献(2)认为不能小于0.5。对于第①个条件往往难以满足,因为同一种电动阀相邻两种口径的流通能力(即全开时的流量系数)大约相关60%,所以往往找不到流通能力恰好符合要求的口径,而只好选偏大的口径。那么对于口径偏大的电动阀,一是可能造成较多的时间阀在较小开度甚至接近于关闭的状态下工作,使阀的控制不稳定和不精确;二是全开状态不可避免(比如系统启动时,以及大的扰动出现时),而全开将使被控环路出现过流,同时使其他环路流量不足。
对于这种情况,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是与电动阀串联一个平衡阀,消耗一部分压差,从而使电动阀在接近全开时流量为设计流量。但这样处理又可能使阀权度过小,即不符合第②个要求。如图4a所示,负载(可以是一个环路,一个用户,一台设备等)入口压差为80Kpa,设计流量为8.5T/h,设计工况下负荷的阻力损失为40Kpa。则所选电动阀在设计工况下的压降应为40Kpa,流通能力应为
图4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与电动二通阀的配合使用
根据文献[1]中给出的ZAP型电动阀的参数表,ZAP-32B的流通能力为12,ZAP-40B的流通能力为20,所以只能选ZAP-40B,流量特性按线性考虑,则设计流量对应的开度只有68%。如图4b所示,串联一个平衡阀,使二通电动阀在全开时达到设计流量(为了分析和计算的方便,这里姑且以全开时达到设计流量考虑),则由可算得,此时电动阀门压降为ΔP=18Kpa,平衡阀的压降为80-40-18=28Kpa,电动阀的阀权度为显然阀权度太小。阀权度过小将导致阀工作时的压差变动范围较大,阀的工作特性严重偏离理论特性,使控制的精确度变差。此时可如图4c所示,与电动阀串联装设一个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此图是ZY47型压差控制阀供水式结构的连接方法)。压差控制阀既可以代替平衡阀的作用,使电动阀在接近全开时达到设计流量,又可以保证电动阀上的压恒定,即阀权度接近于1,阀的工作特性与理论特性基本吻合,使电动阀工作稳定,控制精确。本例中仍按电动阀全开达到设计流量考虑,电动阀的设定压差应为18Kpa。压差控制阀可以保证电动阀始终在这个压差下工作,剩余压差、网络的压力波动及负载的压和变化,均由压差控制阀吸收。
6平衡阀与自力式调节阀的配合使用
一般而言,装设了自力式调节阀的地方,不需再装设手动平衡阀,但在如下两种情况可以考虑二者串联装设,配合使用。(1)每一种自力式调节阀都有其可以正常工作的压差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就不能很好发挥应有的功能,甚至不能工作所以当作用于自力式调节阀的压差过大时,可串联一个平衡阀,吸收一部分压差,以保障自力式调节阀的正常工作。
(2)手动平衡阀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进行流量的测定(实际上是测压差结合阀的特性算流量),所以手动平衡阀可以说是一个"诊断"工具。因而对流量的精确程度要求较高的系统,为了监测被控对象的流量,监测自力式调节阀的工作是否正常,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可以与自力式调节阀串联一个平衡阀。并且,平衡阀的判断和泄水功能也是自力式调节阀所不具有的。
7结论
(1)对于质调节系统可根据恒定流量和恒定压差的需要,选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和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2)对于热源处主动进行集中量调节的系统,因运行调节时改变了系统的水力式工况,所以不能采用自力式调节阀。这时,若采用手动平衡阀,系统总流量变化时,各支路、各用户、各末端装置的流量同比例变化,即系统的集中调节可以传达至每一个末端装置。
(3)当被控对象有内部调节时,装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将使被控对象内部的各支路间出现较大的调节干扰。而装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既可吸收网路的压力波动、又可以使被控对象内部各支路音质调节干扰大大减弱。因而被控对象有内部调节时,可装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不可装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对于分户热计量的持调节供暖系统,在一个向多户供暖的支路入口处,宜装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被控对象无内部调节时,装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和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具有相同的效果,二者可以互换。当二者均可采用时,推荐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5)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可与电动阀配合使用,以维持电动阀上的压差恒定,从而使电动阀工作稳定,控制精确。
(6)有时平衡阀与自力式调节阀可串联装设,配合使用。
参考文献
本文作者:叶明娟刘娅萍工作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医院供应室
供应室护士时间管理倾向的特点时间管理倾向是个体在时间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对活动和时间关系的识别、监控以及评价所表现出来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时间管理倾向是一种具有多维度、多层次心理结构的人格特征。时间管理倾向对个体具有动力作用,在不同人群身上具有不同的表现,具有潜在的可测度[5]。本次调查供应室护士时间管理倾向得分为(3.35±0.58)分,略高于应菊素[6]所调查的结果(3.24±0.49)分,依应菊素的标准,供应室护士时间管理倾向为中等水平。其中“时间价值感”维度均分最高,说明护士对时间的功能和价值有较好的认知,认为时间是宝贵的,对运用时间进行一系列操作比较有信心;“时间监控观”维度均分最低,说明供应室护士对器械操作时间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它通过一系列的外显护理活动来体现,比如器械的清洗、打包的时间控制长短不一,手供一体化中器械交接的时间与预期的有一定差距等,这说明供应室护士利用时间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供应室护士专业自我概念的特点专业自我概念是美国职业心理学家Super职业发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Super认为专业自我概念是个体整体自我概念的一部分,专业自我概念是个体在职业选择及发展过程中对个体起着核心和驱动作用[7]。在本次调查中,供应室护士专业自我概念平均分为(2.95±0.44)分,与均分2.5分比较而言,供应室护士的专业态度是积极的。这与侯睿等[8]对妇产科护士进行调查得出的研究结果一致,积极的专业自我概念表明护士是积极的自我评价,自尊和自我接纳是良好的,这有利于调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提高护理工作质量和人才的有效利用至关重要。其中“灵活性”维度均分最高,专业最能体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只有对专业的正向认识和专业技能达到一定水平才能体现出灵活性。护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供应室护士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患者的健康结局,“满意度”维度均分最低,这与护理工作总被认为是不需要高学历、低技能和简单琐碎的重复性工作以及医护地位不平等有关[9]。
供应室护士时间管理倾向与专业自我概念的关系特点本研究调查显示,供应室护士时间管理倾向3个维度及总分与专业自我概念5个维度及总分均显著相关。陈燕[10]研究认为,会进行时间管理的人其职业发展将会越来越顺,本研究再次验证了这一观点。几乎每个护士都会对时间有着积极的态度和观念,她们会认为时间宝贵,在岗位上消磨时间是错误的概念。护理从业人员由于护理工作的性质特殊,每天在面临紧张的护理工作任务之余,还要面临新的护理技术和知识更新的压力。多数护士在团队环境中将工作时间安排的有条不紊[11],比如何时对器械进行交接、清洗和消毒等,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份内的护理工作任务,能得到同事和护士长的肯定和赞许,能增强护士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进而促进护士专业自我概念的发展。时间管理对于护士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护士的职业生涯中,认为时间宝贵、有紧迫感的护士,会对时间的价值有积极的认识和体会,她们善于设立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12],比如今年要申请什么级别的护理课题发表什么样的文章、在晋升中级或高级职称时有多少荣誉或成果等,在短期目标达到后,护士会获得自信和对自己能力的肯定,能促进专业自我概念的进一步发展。护理管理者应在对护士进行专业自我概念的指引中,帮助护士充分认识和利用时间,提高护士专业自我概念的正向发展。
关键词水泵设计电功率运行耗电量大流量变频调速强化管理节能运行
1序言
根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公布的统计数字,我国风机消耗压缩机类通用机械总装机容量为1.6亿kW,其中风机约为4900万kW,水泵约为1000万kW,年耗电3200亿kWh,占全国耗电总量约1/3,占工业用电量的40%,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节能潜力很大。
北京合理用能评估中心在《北京地区公用建筑空调调查报告》中指出,1999年,北京市空调制冷的装机容量约为200×104Rt夏季空调及制冷用电量约占全市总用电量的15%~20%。其中冷冻水泵用电量约占电制冷机用电量的8%~12%,冷却水泵用电量约为12%~15%。预计北京市公用建筑每年增加空调制冷能力约50×104Rt,增加制冷空调电功率约40×104kW,其中泵电功率约5×104~6×104kW。上述数据表明水泵装机容量及年耗电量很大,与一些相关标准比较,差距较大,因此,节能潜力很大。
根据"三北"地区29个大、中城市锅炉供暖期实际能耗调查:单方实耗标准煤矿,最高64.9kg/m2,最低19kg/m2;单方实耗电,最高5.6kWh/m2,最低2.4kWh/m2;单方实耗水最高0.34t/m2,最低0.07t/m2。表1是北京市供热电耗指标。说明供热系统电耗较大,节电潜力很大。
电耗指标[kWh/(m2·a)]表1
类别最低较低较高最高
分散锅炉房2.13~3.53.6~46
集中锅炉房3.74~4.54.6~57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供热系统中循环水泵的电功耗一般应控制在单位建筑面积0.35~0.45W/m2的范围内,实际上约为0.5~0.6W/m2,甚至高达0.6~0.9W/m2。
以上数据表明,供热空调泵系统存在设计电功率容量偏大,运行耗电量较高的问题,而泵的电耗在空调供热系统能耗中占的比重也较大,设计泵电功率容量大要求增大发电容量,增大峰谷差;运行耗电量大意味着发电煤耗的增大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大;容量增大使初投资加大,运行电耗增大使耗电费增多,两者都提高了空调供热运行成本,加大了热(冷)费用和用户的负担。为此,必须了解空调供热泵容量和能耗增大的原因,探讨泵节能的方法,并从设计、运行和设备上提出改进的措施。
2空调供热泵电耗在的原因分析
2.1设计泵功率大的原因
从泵轴功率可知,影响泵功率的主要因素是流量V(m3/min),扬程H(m)和泵效率η(%)。
(1)设计热(冷)负荷偏高,造成热(冷)水流量偏大。从可知,设计热(冷)负荷Q和供回水温差Δt是计算流量的主要依据。
"三北"地区各城市,在以往的供热设计中,设计热指标值均较高。如沈阳市计热指标选用的平均值为88W/m2[76kcal/(m2·h)],而实测值约为52~58W/m2[45~50kcal/(m2·h)];北京过去一般取70~81W/m2[60~70kcal/(m2·h)],而实测值约为46~58W/m2[40~50kcal/(m2·h)]等。热负荷基数偏大,热水流量增大水泵选用偏大,增大了泵初投
资,降低了泵运行效率,加大了运行成本,浪费了电能。
北京市宾馆类建筑设计单位面积冷负荷指标为90~130W/m2,而实测值约为50~80W/m2,制冷机配置容量过大,不仅增加了冷却水泵和冷冻水泵的流量(见表2)和电气导设备安装容量和造价,而且也会造成泵电气设备的闲置和系统的低效运
行。
消耗设计流量与实际需要流量表2
宾馆空调面积
(万m2)单位建筑面积设计冷冻水流量
[kg/(m2·h)]单位建筑面积实际冷冻水流量
[kg/(m2·h)]实际/设计
(%)
13.3221568
26.0241250
38.717953
43.5211152
(2)扬程选择过高,造成选用泵偏大
供热系统设计时,二次网循环系统实际扬程一般约为150~300kPa,但水泵选型时,扬程值一般为400~600kPa,水泵电功率与扬程成正比关系,扬程偏高导致水泵电气容量增大。
空调系统的冷却泵和冷冻泵扬程选择过大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如果办公大楼,制冷量为355Rt,设计冷却水量为300t/h,扬程55m,但实测冷却水泵扬程约为20~25m,节流阀门消耗了34m,即冷却水泵的70%的能量消耗在阀门上。
(3)一些国产水泵属低效产品,新设计制造的泵或国外引进的泵,效率较高,一般效率提高10%~20%,电动机一般提高1%~5%。效率的提高往往是指其额定工作点的75%附近。但实际工况常常偏离高效率点,的以实际运行效率还是较低。
2.2泵运行耗电量大的原因
从热(冷)水泵运行期耗电量可知,水泵轴功率和运行期延时小时数是影响泵运行耗电量大的主要原因,而泵的流量、扬程和运行效率又直接影响轴功率。
(1)大流量运行方式增大了泵的运行功率
为了解决热网水平失调带来的用户冷热不均的问题,许多供热系统采用了"大流量、小温差"的运行方式。如住宅间接供暖的二次循环水泵或直接供暖的一次水循环水泵流量,单位建筑供暖面积约为2~3kg/h,实际运行达到3~5kg/h,流量大,加大了泵的设计电功率容量;流量大,增加了泵的运行功率,降低了供、回水温差,温差从25℃降至5~10℃。住宅间接供暖的一次水循环水泵流量,单位建筑供暖面积约为1.3kg/h,实际为2~3kg/h。流量大使供、回水温差从设计值45℃降至于15~20℃,增加了泵的运行功率。
由于热(冷)水流量与水泵轴功率成三次方关系,流量的增加,将带来耗电量的增大。例如,一般建筑面积3.0万m2供热系统循环水泵的电功率约为15~30kW之间,若系统循环水量提高1.4倍,则消耗电功率提高2.74倍,达41~82kW。
(2)水泵运行在低效率区,增大了无效能耗
泵的工作点指的是运行时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它是由泵的性能曲线和水系统管网特性曲线两方面因素确定的点。
目前,泵运行时的流量和扬程比要求的大得多,消耗的功率也比预想的大得多。如图1所示,水泵工作点(Q2、H2)大于设计水量Q1、设计扬程H1,图中(Q1、H1)点是"理想状态",水泵处于低效运行区,增大了无效运行范围。
图1现有设备的运行状态
(3)定流量运行方式增大了水泵运行电耗
一般供热系统平均负荷率约为0.6~0.7。空调系统平均负荷率一般约为0.3~0.35,北京地区98%的时间负荷率均在70%以下。但水泵为恒速泵。为了适应负荷的变化,流量的调节依靠阀门来实现,采用这种方法,如果要求把流量调至额定流量一半,Q1=(1/2)QH,系统的能耗大致与额定状况下的能耗(QH)相同。
图2表示通过调节供水侧阀门开度的方法调节水量。从图中可知,通过水量的调节减少了泵所耗功率,但,由于增加了泵的运行压力,又产生了新的无用运行范围。
图2调节阀门改变流量
(4)并联运行方式增加了水泵运行电耗
"一机对一泵"的运行模式是供热空调水系统中一次泵普遍选用的运行模式。如图3所示,当相同特性的2台泵并联运行时,流量与扬程及耗电功率都增加了,变化的多少与管网的特性曲线有关,管网阻力越大时,流量、扬程增加的较少。
图3相同特性泵的并联运行
(5)空调供热水系统一般采用一级泵系统,节电效果不明显。
空调供热水系统的冷(热)源要求定流量运行,末端设备要求变流量运行。一级泵系统的特点是利用一根旁通管来保持冷(热)源侧定流量,而让用户处于变流量运行,当用户负荷变化需水量减小时,部分冷冻水旁通,但这并不影响通过水泵的总水量,水泵扬程也保持不变,所以其水泵耗电功率不变。
二级泵系统由两个环路组成,一次环路定流量运行,二次环路变流量运行,节电效益非常明显。
国内电动机拖动系统运行效率低,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面窗,远不如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国内的泵类系统中老产品、低效产品尚占50%以上,系统的平均运行效率约为40%~50%。
3空调供热泵的节能
使空调供热泵能耗偏大的原因有设计造成的、运行形成的和泵本身等。因此,应从设计、运行和提高泵的性能等方面进
行。
3.1严格按照水输送系数的要求确定水泵的型号
建设部1986年批准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中规定的控制指标为:设计选用的水泵水输送系统WTF应大于、等于设计计算条件下(供、回水设计温度为95/70℃)的理论水输送系数(WTF)th的0.6倍,即WTF≥0.6(WTF)th。
水输送系数的定义是:循环水泵单位电耗(1kWh)所能输送出的热媒供热量。
设计水输送系数:全日设计供热量:Nq:全日水泵输送热媒的设计耗电量。
设计条件下的理论水输送系数(WTF)th见表3。
0.6(WTF)th表3∑L(m)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
0.6(WTF)th274240229209200195189179
∑L(m)1800200022002400260028003000
0.6(WTF)th169161153146140134129
按上述标准,一个约9.0万m2供热系统的循环水泵的轴功率不得超过32kW。
3.2采用先进的泵的性能调节方法
(1)传统的泵性能调节方法
以往,采用改变叶轮外径或采用减速机改变转速等方法来改变泵的性能,表4为泵性能改变的情况。
泵性能的改变表4
叶轮外径转速水量扬程轴功率
性能DNQHP
叶轮外径加工D′NQ×(D′/D)2H×(D′/D)2P×(D′/D)4
调节转速DN′Q×(N′/N)2H×(N′/N)2P×(N′/N)3
从表4可知,理论上泵的性能调节是非常简单的,但,实际上尚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改变叶轮外径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1)必须拆下叶轮,停泵时间较长;
2)叶轮可能出现重量不平衡,产生异常振动;
3)加工量大时,泵的效率下降,甚至产生噪声;
(2)当需要增加负荷时,则不能恢复到原来的性能。
设置减速机时,必须修改基础。
(3)变频器的应用
多年来已经研制出多种交流电动机调速装置,如定子调压调速、变极调速、滑差调速、电磁耦合器调速、串级调整、整流子电机调速和液力耦合器调速等。但上述调速方式仍存在调速范围窄等缺点。随着电力电子技术、微电子技术及控制理论的发展,作为交流调速中心的变频调速技术得到了显著的发展。这种调速方式具有节能,调速范围大(从1:00~1:1000),易于实现正、反转切换,起动电流小和结构简单、运行安全可靠的优点。
我国变频调速装置的市场售价是800~1500元/kW,大致是被控制调速的电动机自身价格的8~12倍,投资回收期短,一般为1~2年。
变频调速系统中交流电动机和变频调速装置的发展,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当前国内外都在开展诸如变频调速专用异步电动机这类的高效运行电动机的研究,使电动机适应驱动装置的特点,因此电动机的功率密度可提高20%,功率因数可提高5个百分点,平均效率可提高3%。随着电力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的发展,变频器的功能、性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根据其性能及控制方式可分为:通用型、多功能型、高性能型,其控制方式也依次为v/f控制、电压型PWM控制、矢量控制等。
图4表示的是泵的运行时间较长、出力较大的循环泵的性能,泵出口口径100mm,4极单吸离心泵,轴功率15kW,运行时间24h×355日,配管阻力约为扬程的50%。采用变频调速运行方式后,计算节电量约为47%。实际运行时的节电量也能达到35%。见表5。
图4节能效果
节电量计算值表5
流量(L/min)
表示设计流量的百分比转速比轴功率
(kW)耗电量
(kWh/年)节约电量
(kWh/年)
现状流量现状阀门开度(全开)1850(1.23)1.013.51150000
设计流量运行点1500(1.00)0.817.26130053700
改变流量时-10%1350(0.9)0.735.24430070700
-20%1200(0.8)0.653.73150083500
-30%1050(0.7)0.572.52130093700
3.3强化管理,实施泵系统的经济运行和节能运行
(1)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泵类系统电能平衡的测试与计算法》(GB/T13468)。《工业用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与旋涡泵系统经济运行》(GB/T13469-92)。
(2)测试系统图(5)
(3)测试项目与内容:包括泵系统输入电能和有功功率;电动机输出能量、功率和运行效率;机械传动机械和调速装置的能量损耗和传动效率;泵输入能量和功率;泵输出的能量、有效功率和运行功率;机组运行效率、电能利用率;系统管网的能量损耗和效率;泵系统运行效率、电能利用率。
(4)系统经济运行和节能运行的技术要求:包括系统的机组设备必须达到选型优化、匹配合理;交流电动机的选型必须符合GB12497的要求;泵的选型要求;管网设置要求和系统运行要求等。
(5)系统经济运行的判别与评价(见表6)
图5测试系统图
系统经济运行判别与评价①表6
比较内容对现有机组设备
的判别指标对现有机组设备
的差别指标对管网的判别指标对系统运行
的判别指标
现有机组额定效率÷节能型产品机组额定效率×100现有机组实测电有利用率÷现有机组额定电能利用率×100管网电能利用率÷管网额定电能利用率×100实际单位电耗÷电耗定额×100
优良>90>85>80>100
合格≥80~90≥70~85≥70~80=100
不合格<80<70<70>100
①摘自《供热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汇编》
(6)系统经济运行的管理。包括掌握与运行有关的工况因素,了解系统中机组管网是否经常处于经济运行状态;在泵机组和管网的有关部位安装流量、压力流量仪表,监视系统运行情况;建立运行日志和设备技术档案;建立系统运行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用电考核制度、检测维修制度。
(7)系统经济运行、节能运行的技术措施
3.4选用高效、可靠、耐用、维修量少的水泵
有许多资料表明:水泵投资占公用建筑空调系统总投资的0.5%~1%,水泵电功率约为空调总电功率的15%~20%(约为5~6W/m2)而冷冻水泵的耗电量为空调系统总能耗的8%~12%,冷却水泵的耗电量约为12~15%。投资少、能耗大是水泵输送系统的特点,因此,即使稍微增加一些水泵投资,也应通过选用高效、可靠、耐用的泵,降低运行电耗,提高运行效率。
同样,也有许多资料表明:水泵投资约占锅炉房供热系统总投资的4%,但在运行成本中,电费约为10%~15%。高效泵虽然价格稍贵些,但为了可靠、安全供热,为了降低运行成本,从投入产出比上看,也是非常合理的。
4小结
本文介绍了供热空调系统运行中存在水泵耗能量较大,运行效率较低的问题:初步分析了能耗较大的原因;提出了要从设计、先进调速方法、管理、设备等各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由于水泵节能牵涉到设计、施工、运行和生产厂家等各个方面只有大家都重视,才能达到预计的节能目标。虽然,作者了解的情况不多,分析问题也不够,但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主要是引起大家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北京合理用能评估中心,北京地区公用建筑空调调查报告,2001
2中国建筑学会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全国暖通空调制冷200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3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建筑节能技术,1996
4石兆玉,供热系统运行调节与控制,1992
5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城市供热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汇编,1999
【关键词】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变革
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地方行政管理的模式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行政管理的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就显现出不适应的状况。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我们不仅要对经济全球化有清醒的认识,有正确的对策,必须对中国地方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变革。以认真的态度和充分的准备,积极应对,迎接挑战。
1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就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
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大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风险,并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民族工业造成了严重冲击。但是,经济全球化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任何一个国家既无法反对,也无法回避,唯一的办法是如何去适应它,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只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正确得当的政策,采取有力的措施,扬长避短,迎接挑战,才能变不利为有利,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求得本国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现代化。
2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的弊端
当前我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只能逐步解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统一的进程,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经过历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尚未完全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政府职能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过多。在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主要作用,加之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难以充分发挥。
二是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层级过多,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力。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运行方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三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在某些方面,既存在中央权威和统一性不够,中央宏观政策在有些地方实施受阻,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的问题,也存在向地方下放权力不够,发挥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不够的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还不够,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较低,难以保证必要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四是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法制建设不相适应。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导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法律保障。现有的个别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缺乏详细的责任条款。弹性过大的条文表述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也增加了实施中的矛盾。
3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必须变革
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要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以转变地方各级政府职能为重点,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模式。
3.1转变政府职能是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关键
政府职能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市场和社会的需求。经济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则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经济、监管市场,做到政市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3.2设置规模适度、权责明确、结构优化的行政机构
政府规模与人员应当与其担负的职能相匹配,尽可能做到规模适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不同层级的职能和权责,以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政府。
设置行政机构的关键在于理顺职能关系,合理配置权力。明确权限职责。优化内部结构,调整机构内部分工,相对集中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3.3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政府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保持自身顺畅、高效运作,就要理顺内部关系、完善运转机制。首先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与财权,确立规范的利益和激励机制。其次是行政层级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而我国是五级政府的体制,因此在政府运作效率上就产生很多问题。
3.4改革中国地方行政管理的模式
长期以来,有些行政机关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管理模式,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首先,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
其次,变刚性管理为柔性管理。现代行政更加强调政府的服务与合作关系,政府应当与相对人加强沟通与交流。
改革行政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管理,更好地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民主、透明、高效的行政程序,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3.5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在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中,要重视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但目前更需重视执法和司法环节,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不满意,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效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收养关系收养法成立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所谓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的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和收养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3、送养人的条件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其他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作为送养人,但他们须分别符合相应的条件,遵守法律对各自的特殊要求。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其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是,应当经过适当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2)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但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姊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收养法》第13条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其次,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通常是指儿童福利院或康复院等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儿或孤儿的社会组织。在我国,除了这类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送养上述弃儿或孤儿。公民拾得弃婴、弃儿后,不得擅自将其收养,而应交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并自愿收养这些弃儿、孤儿的,应由收养抚养他们的社会社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办理这类收养的法定手续。
4、收养须得各相关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配偶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同意。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生父母离婚以后,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同样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其成立的条件各不相同。
1、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出于高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爱心,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身心有某种缺陷的残疾儿童,承担抚养教育和监护他们的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鼓励这种利国利民的行为,收养法对这类收养的条件相应地予以放宽。除了保护被收养人基本生活条件的要求外,法律对这种收养几乎未加任何限制。修改后的《收养法》第8条取消了这种情况下对收养人年龄的放宽条款,主要是考虑到收养人的年龄已经由原来的35周岁调低到30周岁的缘故。根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
首先,这种收养人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使收养人已有子女,也无论收养人有几个子女,只要收养人还有抚养能力,仍可以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其次,这种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以上的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但收养几个子女,要受抚养能力的限制,要能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3、收养继子女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1)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3)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4)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我国《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特别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收养关系的伦理性,保护被收养女性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收养名义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丧偶等原因单身而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5、隔代收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毌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这种收养养孙的行为称为隔代收养。根据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仍可适用。也就是说,这种养孙子女(被收养人)与养祖父母(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适用祖孙关系的规定。不过,按照这一规定的本意,收养养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确实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份的。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合同的价值评判。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除因标的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行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均为有效。前位买卖合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合同法》52条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自不待言。在后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物数卖之举虽有悖于诚信守约的善良风俗,但只要出卖人与后位买受人未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不能以是否做到实际履行为标准否认后位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也广为学界和实务界认可。基于先后买卖契约而生之多重债权,依传统之债法观念,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2]就此意义而言,出卖人—房数卖的行为不能当然否认前后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释》第8条也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先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前位买卖合同及要求出卖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而不能当然否定后位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此可推断《解释》认可后位买卖合同效力的意旨。
在出卖人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至前买受人后,又将房屋出卖第三人的,出卖人的行为是一种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行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学界通说及《合同法》第51条均认为应采效力待定说,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置换一个角度考虑,出卖人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在后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依《合同法》第31条规定,后买受人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解释》第9条也规定:在出卖人已将房屋卖于他人并已履行的,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二、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及利益衡平
房屋买卖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合同目的,同一合同标的难以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是多重买卖合同的特色所在,亦是诸多买受人权利冲突的集中体现。准确界定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是保护各方权益的前提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已先行转移于前买受人时的物权变动
出卖人若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前位买受人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先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当无疑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公信方法,后买受人可从权属登记中发现出卖人非真权利人,从而放弃交易。若其仍愿意与出卖人继续交易,则应视为接受了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自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惩戒出卖人的恶意欺诈,依《解释》第9条三项规定,后买受人就出卖人的一物数卖行为可主张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出卖人径行将房屋移转于后位买受人时的物权变动及法律评价
1.物权行为理论之辩析
欲清楚解析物权变动的内涵,必先厘清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要发生物权变动,须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设立新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仅是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两者截然分开,各自独立,物权行为并不因原因行为无效而无效,即使原因行为无效,仍可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此即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3]浏览域外法典,关于物权变动大致有四种立法模式。其一,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以法国为例,不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概念,买卖合同成立时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其二,登记对抗主义,如日本立法模式,买卖合同一经成立,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三,登记要件主义,又为区分原则。典型代表为瑞士,即认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但又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单纯的合同行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应履行登记等公示行为,方有物权变动之效。其四,物权意思主义,以德国为例,我国台湾民法亦采此说。该学说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所创,主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有权依然发生转移。依该说,在商品房多重买卖中即便出卖人损害先买受人利益再次出卖房屋,但若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后买受人仍可当然取得物之所有权。
2.我国物权变动之立法选择
我国民法学界及实务界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亦是众说纷云。主流观点是不接受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和德国的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而应沿用我国惯以用之的公示要件主义瑞士模式,同时坚持区分原则,注意合同效力和所有权转移的分离和差异。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堪称严谨慎密的逻辑演练体系,固然具有维护绝对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对后位买卖人提供了最完备的权利保障,但因其过于技术性、抽象性,且恶意买卖人亦可一视同仁地获得物之所有权,实与诚实信用的善良风俗背道而驰,公众的道德观、价值观难以认同。物权无因性理论一定程度上是为法律生活形式之安定而牺牲了法律生活实质之社会正当性,无异于削足适履。[4]事实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可起到维护交易安全之职,盲目崇尚物权独立性、无因性原则实无必要。我国《物权法》草案,在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同时,也否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5]《解释》第8、9条的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出卖人再处分具有限制或拘束的思想。可以说,司法解释在此根本没有涉及物权交易行为的独立,更不用说无因性原则在法律设置和法律交易上的正当性。因此,该规定应是对物权交易抽象原则即无因原则的间接否定。[6]3.《解释》中的物权变动原则及对出卖人、先买受人、后买卖人之利益调整
关键字:行政法学;控权论;权力限制
一.关于控权论
(一)控权论的历史起源
控权论的基本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重要的手段,同时重视行政程序。其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要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相关。行政权力的扩张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福音,增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对社会和公众的危害。在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夸张,胡作非为的背景下,不少学者提出了通过行政法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H.韦德是传统的控权论主要代表人之一,他对于传统控权论的分析清晰且深刻,指出了控权论产生发展的历程。[1]“因此,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2]
(二)管理论及平衡论的介绍及弊端分析
1.管理论
管理论是从前苏联、东欧各国及我国早期的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的关于“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的定义和相关的理论体系中进行抽象、概括而命名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前苏联学者马诺辛等在其所著的《苏维埃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法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的说就是国家管理法”。并进一步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管理关系。[3]
这一理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现已逐渐退出了主流理论的行列。首先,管理论对于行政法价值的判断有失偏颇,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威,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打破了权力的制衡机制,与现代法治发展背道而驰;再次,管理论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其以管理为本位,把法律视为管理公民的工具,过分强调行政特权,缺乏严格的行政监控手段,必会放任行政权的肆意妄为;最后,管理论有悖正义,“正义否认为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有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4]
2.平衡论
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等在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中首次提出的。基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平衡,也表现为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平衡论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第一,平衡论没有揭示出行政法功能的本质特点,其平衡是对于利益关系的平衡,这是其他法或者宗教、道德也可以具备的功能,没有说明行政法的个性化的平衡功能所在;第二,平衡论缺乏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在行政领域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各自扩张而出现矛盾,外化为行政权和相对一方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在现实中往往是难以达到的。
二.控权论的现实价值
(一)控权论在行政立法上的运用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5]: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原则
3.法制统一原则
(二)控权论在行政司法上的运用
行政司法在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能,依法居中对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公平、公正裁断的准司法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旺行政调解等。
(三)控权论运用上的现实性难题
行政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常常会受到各种干扰、阻力甚至损害,而有些干扰和阻力是行政权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和克服的,比如,“以党代政”的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等等。有些组织和公民当中,有一些是握有相当大的权力的人,尽管在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上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事实上他们却可以倚仗权力来对抗权利,使行政权的运行受阻。这些干预和阻力使行政权不能有效的行使,行政职能无法实现,因此在控权的同时,仍应思考对于行政权的另一方面保障。
三.控权论运用的完善建议
(一)英美法系的相关经验
1.代议机关的审查和控制
在《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文中,斯图尔特教授对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的基本要素进行了描述:第一,行政机关决定对私人予以制裁的行为,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授权的方式是制定控制这些行政行为的规则。第二,行政程序设计的宗旨应当是促进行政机关中立、准确、合理地将立法机关的指令适用于特定情形。正因如此,有助于查清事实的听证程序得到普遍重视,正式的案卷记录得到强调。第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必须便于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便通过司法审查来检验和确保行政机关遵守立法机关的指令。[6]
2.激发公务员的能动性优点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就业问题,农民工,全球化
起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已爆发两周年,国内外各种有关研究和反思这场危机的著作和文章铺天盖地般不断涌现。从中国的角度考察,这场金融危机正在深刻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一方面,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初,我国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下降曾带来农民工大规模失业返乡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沿海地区某些出口行业的产业结构偏低和工资待遇偏低又使得很多企业出现了“民工荒”和“招工难”的问题。
国内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研究和讨论非常多,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各不相同,最后得出的研究结论也千差万别。当今的世界已经是一个全球化的共同体,从国际经济政治大背景演变的角度来研究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影响并找出应对之策,应成为今后我们重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农民工返乡和“民工荒”现象都是“开倒车”
20世纪的几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都是西方国家金融政策的失误和金融市场管制的失灵,而发达国家总是试图把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对中国而言,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直接后果就是欧美国家消费中国产品的能力锐减,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外贸出口。金融危机发生后,南方许多出口加工型企业大量减少员工雇佣数量。据农业部的统计测算,全国离开本乡镇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总量约为1.3亿人,2008年,其中约有15.3%的农民工失去了工作或者没有找到工作,人数达2000万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致使大批来自中西部省份的农民工不得不从沿海地区返乡。这种农民工返乡的“倒流”现象是极不正常的,将大大减缓我国正在迅速推进的工业化进程,大大减缓我国的城市化速度。而且我们知道,我国政府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大规模机械化农业,使留在农村的农民能够迅速富裕起来,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农民工返乡的新情况,导致我国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的数量重新扩大,使未来的农业规模经营变得很困难。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农业的发展,将给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带来巨大的阻力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有效的处理方式,这种“开倒车”的形势在短期内将得不到扭转,将给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出口形势出现复苏增长的较好局面,然而又出现了新的“民工荒”问题,东南沿海很多出口加工型企业的劳动力严重不足。以用工大省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2009年7月的供求报告显示,企业需求总人数为60.3万人,求职总人数为35.4 万人,用工缺口达25万人!用工需求无法满足使出口企业不得不放弃大量海外订单,企业生产设备大量闲置。“民工荒”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沿海地区原来的很多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附加价值很低,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非常慢,以致工人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吸引力越来越小。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低附加值产品需求的减少,加上未来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民工荒”问题可能会愈演愈烈,并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从宏观经济层面考察,我国现阶段在农村人口比例依然较高的背景下就过早出现了“民工荒”问题,实际上减缓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也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开倒车”,应引起国家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资本和劳动力要结合起来“走出去”
当前,随着我国企业资金实力的逐步增强,“走出去”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对外投资的总量和投资的产业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企业本身属于赢利性组织,其投资决策的目标主要还是在国际市场上追逐更高的利润率,因而有可能忽略国内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最终的情况可能是大规模的海外投资将打造更多的中国跨国企业财团,使更多的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企业行列人力资源管理论文,同时却又导致大量的工作机会流失到海外,而我国国内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居高不下。
资本和劳动力在经济学上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两大生产要素。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时出现了资本过剩和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一方面,国内的过剩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机会,大量涌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有可能造成股市泡沫和楼市泡沫,为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国内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依然较高,“民工荒”现象反映出的不是我国就业机会过多,而是能够提供给农村剩余劳动力预期工资水平的就业机会严重不足,并且使得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的国际投资战略,也应该紧密结合当前的国内就业问题,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必须以对外投资为依托,在国内就业市场的基础上去开辟一个更为广阔的国际就业市场,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就业市场,为农民工出国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将国内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引向国际就业市场。
三、在“全球化”视野下解决国内就业问题的若干政策建议
从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采取的若干应对措施来看,主要侧重于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如果从国内层面分析,这些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我国的出口行业也出现了企稳回升的势头,中国经济依然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但我们有必要打开视野,从全球化的角度来进一步研究探讨我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和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全球就业问题,让资本和劳动力结合起来“走出去”变得切实可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通过海外直接投资,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去”创造机会
当前,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和外汇储备资金主要都是通过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主权财富基金操作的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中司对美国黑石基金的投资,但投资的效果并没有我们设想的明显,投资的风险却又大大超过我们的想象;我国庞大的政府外汇储备主要投资美国国债,虽然能避免较高的投资风险,但这种投资的收益率又比较低。在西方国家资本市场遭受金融危机重创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轻工业、矿产资源开采、服务业等方面的直接投资,这种海外直接投资不仅能够开辟外汇储备对外投资的新渠道,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我国国内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引向国际就业市场。
在以上的海外直接投资中人力资源管理论文,必将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很大的国际压力。坚持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将有利于降低我国海外投资面临的种种国际政治阻力。例如,我国很多省份都有一整套完整的农垦系统,都是由政府部门具体管理,可以考虑将这些机构逐步改制为大型的农业公司或农业投资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来优化资本结构并同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然后重点考虑对海外地区进行农业投资,与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技术合作,承租大片的可耕种土地,再招聘国内的农民工去发展规模农业,进而带动我国农民工出国打工、种地、定居、创业。这种投资以市场化为导向,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很好地解决深层次的经济体制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国际政治阻力,顺利实现对外直接投资,帮助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海外就业。而且,这种对农业技术项目的投资,有利于吸引广大农民工在海外长期扎根工作,可避免以往海外工程建设项目劳务输出中普遍存在的用工短期化、不稳定、临时性等问题。
(二)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鼓励国内企业与劳动力结合起来“走出去”
从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发展路径来看,来自大型企业的国际投资是主体。目前我们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同时对于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而言,其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然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解决我国国内就业问题方面。因而,在指导思想上,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战略的目标定位之一应是为国内失去就业机会的农民工开辟一条全球性的就业道路,将资本与劳动力结合起来“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有强烈的海外投资意愿,但在海外投资实施方面又存在种种顾虑,包括不熟悉海外的经济法律制度、缺乏国际投资经验、担心海外投资中遭遇政治障碍等等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制度、金融资本支持、外交外事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和支持。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应以企业为独立主体,以市场化运营为基本手段,以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为背景,统筹考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带动我国的商品、资本、劳动力等同步走向世界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这其中,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全球化尤其要关注考虑,为国内出现的农民工返乡问题提供一条新的解决方式。
(三)提供培训、外交协调、护照办理等系列服务,切实帮助农民工“走出去”
由于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局限,国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国际经济政治知识缺乏了解,在出国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许多现实困难。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做好信息支持、技术、语言培训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为中国劳动力进入世界就业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要在海外使馆设立专门的部门,协助解决我国农民工在海外遇到的种种困难,帮助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能“出得去”,出去后能“站得稳”,并尽快在海外取得较高的预期经济收入。
由于中国现在具有比较充沛的外汇储备、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中国人走向世界的梦想正在逐步变为现实,但这一趋势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不愿意看到的。现在西方国家在宣传“人权高于主权”等意识形态的同时,又同时利用签证护照等国家行为限制中国人走向世界,这些都客观上限制了我国农民工顺利走向国际劳务市场。为此,国内外交部门应尽量协调解决农民工去非洲、拉美等国家的签证问题,争取更多的非洲、拉美国家给予中国“免签证”政策或“落地签”政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应尽量配合简化农民工的护照办理手续和其他出国手续。
(四)提供贷款资金支持与保险保障服务,切实支持农民工“走出去”
目前一个农民工要出国就业,办理包括体检、培训、签证、机票等各项手续的费用,至少要花费1-2万元,高的甚至可达3-5万,这笔钱对许多农村劳务工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建议,为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走出去”,自筹资金不足的出国打工农民工,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政府财政予以全额贴息,将小额信贷作为出国务工的启动资金,鼓励返乡农民工借助贷款方式“走出去”。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这项鼓励政策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同时在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走出去”的同时,还必须向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结合海外劳务输出现状,开发在海外推广适用的保险产品,为外出农民工提供包括意外险、医疗险等在内的综合保险服务。保险服务的提供人力资源管理论文,建议采取“政府资助引导、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由政府对出国务工农民购买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让农民工以更少的保费支出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引导农民工积极购买保险,为农民工“走出去”提供有效的“保驾护航”;同时还应鼓励出国务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出国务工期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返乡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外出务工者的后顾之忧。
既然西方国家把金融危机的影响带到了中国,那我们也应该在全球视野下考察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为减缓我国国内因为农民工返乡问题带来的压力,确保我国国内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不被中断,解决我国人口多资源少的矛盾,我们必须统筹安排,从战略角度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考察国内剩余劳动力走向国际就业市场的问题,扎扎实实做好“走出去”战略的引导工作,将国际投资战略与“走出去”战略结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向国际市场服务,确保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也要“走出去”,在“全球化”视野下解决国内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黄婧、纪志耿.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民工荒”问题探析——基于小农“生存伦理”的视角[J].经济问题探索,2010,(2).
[2]简新华,黄锟等.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蒯鹏州.后金融危机下的“民工荒”问题研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论文摘要]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文化资源。作为人类历史的沉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儒家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其固有的逻辑进程和自身延续性的道德价值观和秩序准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体现出来的有关法的普遍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儒家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其固有逻辑进程的道德价值观和秩序准则。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夏、商、西周的“礼治”时期,此时法作为“礼治”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2.春秋至秦的“法治”时期,此为“礼治”衰败而“法治”兴起的时期;3.汉以后的礼法结合时期,此为以法为制,以“礼”为魂的时期。在“礼治”时期,法仅为“礼治”体系的一个部分。在“法治”时期,法作为新型的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法从“礼治”的体系中独立出来,与“礼治”分庭抗礼,形成了“法治”与“礼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人治之争。汉中期以后的“礼治”复兴,并非对三代“礼治”的复辟,而是在总结了三代“礼治”和秦朝“法治”的基础上找到了“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即以“礼”作为法的精神或灵魂,以法体现“礼”所提倡的人伦道德,就是所谓的“礼”法融合。[1](P110)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看,传统中国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以君权为核心;从法律情感层面上看,惧法、“无讼”是其鲜明特点。
现代法治以法律至上、保障人权、赢得民心、制约权力和司法职能独立为核心内涵。其要求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代表公众意志的法律制度来处理社会关系,以及法律应注意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可见,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如:(1)“人治”传统与“法治”要求的冲突;(2)特权观念与“平等”原则的冲突;(3)“德主刑辅”与“法律至上”的冲突;(4)重“信”轻法与契约意识的冲突;(5)重“刑”轻“民”与“刑民”并重的冲突;(6)消极避罪观念与积极守法精神的冲突;(7)“义务为本”与“权利本位”法律观的冲突;(8)“非讼”观念与公断意识的冲突。[2](P59-62)
二、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
现代法治与法律文化的联结点来自于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的社会,它塑造着一种普遍的社会精神,从而对附着在社会特征上的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发挥主导性、支配性的影响。现代法治要求“法”必须既能满足人的主体需要、权利、尊严、自由,又能契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是文化的因素,法律除了由经济决定,受政治影响外,还来自文化的遗传。源于文化本身的延续性,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具有不容置疑的相容性。“作为制度的现代法治并非是从变法或移植中得来的,而是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中演化来的。”[3](P17)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是从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解读开始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其作为人类历史的沉淀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其“不仅是历史地存在的过去,而且是历史存在的现在,它在一定历史时代可以达到高峰,也影响着后世的制度模式、风格和习俗。具有不可被排除或消灭的顽强生命力。”[4](P310)西方的精神也绝非近代之物,只是到了近代才有了实践意义罢了。早在公元前12世纪,古希腊人由于多利亚人的南侵而被迫跨海迁徙。“跨海迁徙的第一个显著特点是不同种族体系的大混合,因为必须抛弃的第一个社会组织是原始社会的血族关系。”[5](P130)因而在跨海迁徙的航行中,古希腊人幸运地把人身依附关系抛进了大海,而散布在爱琴海上的若干城邦则为海上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机。一方面是获得了独立人格的生产者地位,一方面则开辟了广阔的商品市场,古希腊社会开始步入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社会政治结构。平民依靠其不断增长的经济实力向贵族要求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城邦民主制就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与妥协中逐步建立起来。平民政治把字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变成了实际上的民主制,把少数公民的民主制变成全体公民的民主制。这就是精神的最初体现。[6](P383)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7](P355)
“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8](P603),“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就没有现代的欧洲”[9](P220)。现代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但通向现代化的途径却会因历史文化、地理环境、国民性等种种条件的不同而相异,“西方法制的现代化,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世界化的趋向,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法现代化并非西方文明独占品,它在每个国家总会有自己民族的特点。法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变革过程,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这一进程的动因、表征及后果是各不相同的。法现代化进程的多样性是一个客观性的定在,在这种多样性的背后,凝结着各个国度法律文化发展的固有逻辑。”[10](P301-302)近代日本的成功,说到底乃是文化的成功,是文化融合的成功,即引进的西方法律文化与日本的法律传统找到了契合点。单纯的法律移植若不能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扎根于本国社会的文化土壤,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中国法治之路必须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本土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1](P6)“法律条文与制度的渗透类似于贸易商品的进口。进口可能损害民族经济,但是,在评价这种不平衡时还要与闭关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况且这种不平衡可能是临时性的。”[12](P14)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能够降低法现代化进程的成本。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
1.“礼治”主义的法律原则
“礼治”始于殷商,盛行于西周。“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13]。“礼”的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14]国家的典章制度也以“礼”为核心。“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15]的“法”的作用,而涉及的范围却比“法”广泛得多。“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16]“礼”与法的统一,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本要素。法律在治国方略中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7]用政治来教化人民,用刑罚来管理人民,这样做,人民只想到如何免于刑罚,不会想到是不是可耻;用德行来教化人民,用礼来管理人民,人民不但守法知耻而且能改过向善。现代法治建设应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治”主义精神中吸取营养,借助法、德功能上的互补,法、德结合,规范社会,维护秩序。
2.“法贵遵守”、“刑无等级”的法律思想
春秋以后,中国出现了“法治”思想。以李悝、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强调法的重要作用;主张有法必依、赏罚分明;倡导富国强兵。在“法治”精神指导下,统治者极端重视法制建设,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法,出现了律、程、课、式等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和“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相对灵活的法律规范。尽管理论界普遍认为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去甚远,充其量不过是“法治”的萌芽,但其“法贵遵守”、“刑无等级”的法律思想却是难能可贵的。“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新晨
有功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18]虽然,这里的“刑无等级”有一定局限性,未包括君主,这是由于当时君主专制政体决定的,但法家能在封建不平等的制度下提出这一进步思想也是不容易的。法家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9]。法律不偏袒有权势的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0]。除体现为“刑”的法律,还有大量制度化的“礼”,从“周公制礼”到唐律的“一准乎礼”,这种“法贵遵守”、“刑无等级”的思想是极具现代价值的。
3.以“和”为贵的法律价值选择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解决纠纷以“和”为最高价值选择。礼的运用,贵在能和。先王传下来的道,以礼为最美好,不论小事大事都是由此而行。“和”的价值追求即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反映在纠纷的解决上,就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作让步求得纠纷妥善解决的一种机制。这种解决纠纷的“和”的思想是当今法治实践中不可多得的历史智慧。今天的调解制度正是传统法律文化解决纠纷“和”的思想的积淀,其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成本,符合司法效益的原则。从我国司法体制的架构来看,调解在基层法院承担着绝大多数民间纠纷解决的职能。
因而,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我们必须对人类历史经验进行总结,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精神,辩证地诠释其思想精髓,合理地吸取其精神内核,并对其进行充实与超越,最终确立我国现代法治的伦理精神。
【参考文献】
[1]于敏,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4).
[2]汪俊英.浅析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冲突[J].中州学刊,1998,(1).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汤唯.法律西方化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也论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A].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现代化[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英】AJ·汤因比.历史的研究(上)[M].曹未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
[6]里赞,赵娓妮.西方文化浅议[J].比较法研究,1994,(Z1):383.
[7]公丕祥.法律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庄金锋,崔惠平.跨世纪法理学回顾与展望[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1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2]【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
[13]礼记·中庸[M].
[14]后汉书·陈宠传[M].
[15]孝经·广要道章[M].
[16]礼记·曲礼上[M].
[17]论语·为政[M].
[18]商君书·赏刑[M].
[19]韩非子·五蠹[M].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