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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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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

一、石油工程项目的管理措施

1成本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做具体的了解,并分析可能出现的状况,做到防微杜渐,能及时准确的调节整个过程。只有在不超预算、不超员、不超期的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的控制和节约成本。对较大工程项目都应该设有专门的人员对整个项目进度和消耗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并进行详尽的记录,这个专门的人员应该具备独立核算的能力。同时,对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区,每一个分区都要单独记账,以保证对各分区财务情况的实时掌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还要加强目标管理,工程项目制定的整体目标要逐级分配给各个分区和工作人员,,明细到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只有个人的小目标完成了,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大目标如期完成。对于石油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要建立培训机制,对其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激励机制,使其积极的投入到工作当中。要节约成本,最重要的是保证不能够超期。要实现不超期、高质高效、低成本的目标,就要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施工标准,应该运用新工艺、开发新技术、使用新材料,最终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2质量管理质量是企业立足的根本,石油工程项目管理中质量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1)要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项目管理质量标准进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2)设置监督部门,健全监督体系。制定详细的监督制度,把质量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设置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3)项目部门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学习和认识,实行标准化作业。坚持以质量为企业的出发点,全员参与,实行标准化作业。争取实现在最经济的前提下,完成高质量高标准的优质工程。(4)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加强员工技术培训。企业文化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好的进行工作;员工技术培训,能提高员工技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综合以上四点,才能切实做好石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为企业谋求长足的发展。3进度管理项目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其主要的目的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成本控制。在建立工程合同时,应特别注明工程的总体进度和阶段性的进度,相关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制订详尽的项目计划,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这一计划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和进度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为了能够实时掌控工程项目的进度,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项目计划书中设置一些时间长短适宜的小目标。在工程施工中,应该实施动态化的进度管理,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改进,采取合适的施工技术,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工程进度表进行适当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工程例会的形式,通过控制会议的话题,及时提出各种对项目进度有影响的问题。此外,对于工程进展情况应该及时向甲方汇报,使其及时交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项、以便更好地进行物资采购等工程管理。4安全管理石油为易燃易爆物,石油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某些工程是在边施工边投产的情况下进行,某些工程是在现有设备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改造维修,施工常处于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酿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施工地点一般在野外进行,流动性大,环境艰苦,并且是多工种协同作业。这种作业环境大大增加了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的危险性。除此之外,石油工程施工工艺的复杂性、设备的多样性,都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由于石油行业的特殊性,其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要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提高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对其进行工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施工。只有有了安全意识并掌握专业技能,按规章制度办事,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不仅能避免人员的伤亡,还能减少企业财产的损失。

二、结语

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和安全管理是石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这四个方面的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一个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整体。工程项目管理不是一时的,它是贯穿于整个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囊括了与工程有关的方方面面。只有做好这四方面的工作,才能使工程项目紧张有序的进行,最终达到为石油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总目标。

作者:董俊乐单位: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综合计划科

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阶段。

第三条  省分公司下达的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使用信息局经营成本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成立省信息技术局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

组  长:省信息局总经理

副组长:省信息局副总经理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规模、难易、实效、应用价值等方面确定项目归口部门、设定项目组人数上限、完成时限等。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主要负责项目组织、进度管控、项目采购、验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所需各项资源安排和申请,组织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评审,开展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落实人员考核等工作。在项目归口部门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具体实施任务。第七条  由工程建设部牵头,项目归口部门配合确定项目组长、项目成员(可跨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设立。对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归口部门的双管理。

第三章 业务需求确定

第八条  业务需求原则上由省(市)分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息化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第九条  业务需求应包括建设背景(其中,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包含信息系统现状、应用效果等)、建设目标、业务流程优化或业务功能描述、业务的处理能力需求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  业务需求审核由需求提出部门组织开展,原则上应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业务、技术、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审核应依据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等原则,审查业务目标是否明确可实现、范围界定是否清晰无歧义,审查需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查业务流程是否优化高效、业务功能是否切合实际可实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是否准确合理等。

第四章  工程立项及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  工程立项由工程建设部组织申请,经省分公司同意批复后,由项目组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在认真分析各项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详细论述技术实现方案、系统功能结构、软硬件体系架构、系统网络架构、关键技术路线、与关联系统的关系等,明确系统的性能指标、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软硬件配置方案,可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对比分析,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建议,以指导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进行评审。审查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充分征求相关业务板块的意见。评审专家可由业务、技术、工程、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基层专家。  

第十三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信息化规划、总体技术路线、信息安全以及标准化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目标、主要功能、能力需求和软硬件投资、预期收益等内容。强化对资源共享、需求整合及相应技术实现方式的审核,以及对方案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核实系统硬件配置,对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评估。                 

第五章  工程采购第十四条  项目组负责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招标参数、技术规范书及评分办法等采购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部负责根据项目组提交的招标参数等材料组织实施工程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编制合同标的物及相关的服务要求,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工程实施第十七条  原则上在合同签订之后正式启动工程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组负责编制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项目文档,负责协调相关业务单位及服务厂商,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对于建设单位包括市州分公司的项目,还应负责对市州分公司工程实施协调、指导、督促工作。需求分析作为需求变更评估和审查流程的依据性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在完成实施并部署在正式运行环境后,项目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测试和技术测试,并形成书面测试报告。测试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性文件。

第七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在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等完成建设过程后,应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试运行

(一)初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试运行阶段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以该项目所有合同中出现的最长试运行时间为准。

试运行期间,如发现质量问题,项目组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尽快解决。所有问题全部解决后,试运行才可以结束。

(二)在试运行阶段项目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档案整理,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能够反映工程建设全貌,有关工程的一切资料必须入册,不得遗漏。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已按批复内容全部建成,初步验收合格,初验遗留问题全部解决,试运行期间未发现新的问题或问题已得到解决,试运行期满且运行情况良好,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盖章的同意竣工验收的用户报告。

(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建设部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启动竣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配合省分公司开展竣工验收。

第八章  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具体管理细则见《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信息技术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单位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管理要求执行。

第3篇

关键词:岁修工程;项目管理

一、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及难点

1.编制及管理上的不完善。长期以来,基层水管单位因体制原因,人员构成复杂,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偏少,往往重要的技术岗位缺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相关的编制和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导致管理分工落实不到位,这样一种状况就直接导致基层水利管理工作的不精细。同时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形成的“平均主义”,导致部分人员工作中缺少积极主动性,甚至相互推诿,这些都不利于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管理人员缺乏经验,细节工作不到位。由于近几年来,单位人员流动性大,目前正值技术人员断层,“青黄不接”的时候,单位新进大学毕业生,虽拥有科班出身的专业背景,但因缺少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刚刚接手管理工作难免理不清头绪,细节工作处理不到位。在不能完全领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的前提下,在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难保不出现纰漏。轻则引起矛盾纠纷,重则影响工程质量,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造价控制中出现的问题。造价控制主要与预算单价及方案的完整性紧密相关。近3年来,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由于岁修工程是上一年上报方案,项目审批下发基本都在半年以后。在没有充分的市场调研,适时地调整材料、人工单价,难以做出合理、合情的预算的单价。

方案的完整性同样重要,如果出现设计漏项,较大的设计变更,工程实际造价往往超出预算。由于岁修工程下拨金额固定,无法追加投资,而且不能由此降低施工标准,这种情况下比必然导致经费超支,从而变成单位的负担。

4.项目的特殊性。岁修工程投资规模在二十万到五十万之间,一般由政府采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因为投资规模小,达不到引进监理的门槛,同时还必须按照建设程序来进行实施。水管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扮演者传统意义上的建设方业主,同时还要兼具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作用。如何在建设过程中扮演好双重角色,如何把项目管好,工程质量有保障,对基层水管单位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二、岁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与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的管理必然没有质量。完善水管单位维修工程管理首先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水管单位应建立维修项目工程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小型基建项目以及维修工程的合同管理、现场管理,明确工程特殊材料及点工的核定、工程质保、竣工验收、财务结算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明确因管理失职、监督不到位造成水管单位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并针对工程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各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措施,不断优化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制度环境。惩奖并施,才能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2.建立技术人员培养机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岁修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造价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招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量审核、工程验收及资料整理。在没有引入中介机构的情况下,技术人员需要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这就要求专业人员要有过硬的技术水平,基层的情况更是需要一人身兼数职。提高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是提高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形成梯级的人员结构,做到“以老带青”,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人员培养机制。水管单位应重视技术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建设,有计划的安排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进修。

3.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工程造价是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水管单位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维修工程预算方面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经济效益有目共睹。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应用软件的迅速发展,目前已开发出不少用于项目管理的专门软件,比如造价软件,大大提高了预算人员的工作效率,又吓跑规避造价风险。管理软件的合理运用,在辅助管理人员设计、决策等方面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4.加强过程监督。由于岁修工程的特殊性,项目管理缺少中介的监督管理机构,这就要求水管单位要加强过程监督的投入,委派相关技术人员作为驻工代表,参与材料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关键程序,纠正施工变更随意性大、隐蔽工程减低标准施工等问题。通过现场旁站、巡视、测量、实验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纠正,但这一过程必须是在对现行规范充分领会的基础上来进行。

三、结束语

仅从实际工作中总结的几点个人意见与想法,同时结合自己亲身体会,希望能对基层水管单位能有所裨益吧。

参考文献:

[1]王玉艳.临沭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9(01).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问题;管理办法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就是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以客观经济规律为指引,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的、系统的管理,将项目施工做到组织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近年来,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也得以快速的发展。而建筑业的发展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带来了新的标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更新传统的项目管理观念和方法,改变以往陈旧的管理手段以增强建筑工程的质量势在必行,而实施科学严格的施工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本文主要对此进行论述。

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低劣的工程质量不仅会造成工程加固、补强、返修等不必要的工序,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多余消耗,还将增加使用者的维修、改造费用;此外,低质量的工程在使用寿命上相对较短,给国家经济和用户造成浪费的损失。因此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中,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如建筑结构倾斜、错位、开裂、倒塌、渗水、强度不足、刚度差、断面尺寸不够精确等,总而言之,分为以下几类:

1.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对建筑程序没有很清楚的认知,不能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施工单位未经许可认证,对工程实际情况未做深入分析就仓促投标,对工程水文地质没有调查清楚就仓促开工,无施工图纸就进行施工,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无证设计,对工程设计任意修改,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运转就交付使用等。以上情况的存在为建筑工程留下了严重的质量隐患,导致我国建筑坍塌的事故时有发生。

2.工程地质勘察不到位。在工程建设中,地质情况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使用年限及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工程基础施工方案的确定。因此,在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对工程地质进行认真勘察。但目前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做的不到位。如施工单位对地质不认真地勘察;对地质资料数据不予重视;虚报数据;地质勘察时钻孔间隙太大,或钻孔深度不够,不能准确的反映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对于底下的软土层、墓穴、孔洞、滑坡等结构不重视勘察;勘察报告不准确、不详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基础方案的正确,可能会导致工程整体地基失稳、不均匀沉降,从而造成上部结构倒塌、开裂等现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3.对地基的加固处理不到位。目前,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对地基的处理上存在问题。如在处理冲填土、湿陷性黄土、软弱土、杂填土、膨胀土、溶岩、岩层出露、土洞等地质不均匀的地基时加固不到位或处理不当,这都会给工程造成极大的质量隐患。因此,在对地基进行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循与上部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结合工程的实际地基特点进行,综合考虑设计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防水措施、施工方法等各方面问题,以确保工程基础工作的质量问题。

4.设计考虑、计算的不周全。在工程建设中,对工程方案的设计、对工程建设数据的计算是其中基础的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目前许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存在着问题。如设计考虑不周全、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结构构造不合理、内力分析不够准确、对与沉降缝和伸缩缝的设计不恰当、对于悬挑结构不进行抗倾覆验等。这些问题不重视,都会造成质量方面的隐患。比如在某挡土墙施工时,如果没有对地质情况了解清楚,而施工单位对现场情况不能认真核实的话,尽管此段工程的上部结构设计以及施工都能顺利进行,但由于基础设计中存在质量隐患,可能导致挡土墙的倒塌或滑移。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二、施工质量预控措施

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如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安全措施、现场准备等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以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对工程的水文地质等情况做到全面了解,以确保施工设计的准确性。

2.结合业主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并组织做好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组织及技术工艺的确定等工作。

3.设计完成后,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培训的重点放在施工技术规范管理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的交底上,确保其在施工前对工程施工做到心里有数,并全面了解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4.对工程施工设备的选择、搭配要合理,并组织相关机械、设备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工种搭配以及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以保证机械的正常使用。

5.全面结合企业自身制度文化及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奖罚系统,抽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施工质量优秀部门的奖励。

6.制定质量会议及质量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各部门施工质量的沟通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及各分包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其建立质量观念,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责任体系。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目标,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系统化、规范化。此外,还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各人,明确其责任,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可行化。

2.对于工种与施工机械的协调要合理。首先,人是工程的建设者,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对于人的管理,重点在于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并对其进行质量意识培训,增强其关于工程质量的观念;其次,材料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只有严把材料质量关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基础质量,要将材料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此外,施工设备(施工机械、试验检测仪器、测量工具等)是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施工设备的选择要把好关,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设备的搭配协调也是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3.优化工程施工环境。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环境对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工程环境包括工程管理环境、工程技术环境及施工劳动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系统等;工程技术环境包括工程地质、气象、水文等外在因素;劳动环境就是施工人员工作场所及劳动组合等。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工程实际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对其中造成质量印象的因素,要采取合理、规范的措施进行协调、优化。如保持施工场地的道路畅通,保证材料设备的堆放有序、使用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倡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等,以上措施的实施都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四、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措施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是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进行检查,才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业主要求及相关规定,从而避免留下质量隐患。因此,质量管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高度重视,将工作重点放到以下几方面:

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对于施工设计的每个方案都应该按照提出方案、组织讨论、修改、定稿、编制、上报审核、技术交底、实施的程序来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有着科学的施工设计、可行性强的施工方案,以及全面的技术交底,就能够使得整个工程施工过程有序起来。定期检查施工人员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将能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变的更加有力。

2.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坚持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交接检。为了充分发挥三检制度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循检查上道工序的完成情况、保障本道工序顺利进行、为下道工序做好基础这一步骤。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一环接一环,紧密相连,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3.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施工工种的交叉较为频繁,因此,对于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要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保护,以避免因出现二次污染、丢失和损坏而造成的额外费用,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不断扩大开放,国际资金源源不断的涌入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起来。面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也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合理的措施实施施工质量预控、施工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检查。此外,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进度、安全管理、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还应该建立全面的安全保证体系、造价控制体系以及进度管理体系,大力提倡安全第一、绿色施工、开源节流等原则,将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管理与进度、安全、造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从而实现卓越管理,进而铸造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汪恭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问题探讨.建材与装饰:上旬.市场营销.2011(3)

[2]陈金良.浅谈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意识.中华民居:学术刊.2011(1)

[3]董春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目标管理.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1(1)

第5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 面临问题 对策

1.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设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设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下文中将会讲到问题及其对策。

2.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2.1 监理市场不规范

2.1.1 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经济不独立,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员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2.1.2 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有些地区通过收取高额注册管理费来排斥外来监理企业进入市场;有些行业不允许其他行业的监理单位参与本行业的项目监理。这种行业管理和地方管理导致人为分割市场,不利于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2.2 监理工作不到位

2.2.1 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2.3 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和安全管理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2.3 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 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建设单位订立阴阳合同或一个台面上合同和一个台面下补充协议,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2.4 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3.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3.1 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相关法律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建筑业相关法律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对《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理法规。

3.2 监理企业抓好自身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企业改制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管理素质。在提高道德素质方面,要使监理人员做到既不利用职权,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串通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在提高技术、管理素质方面,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日常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成立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开业后,也要对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进行审查。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完善对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首先,在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其次,对现有监理人员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培训质量。真正使监理人员通过培训能够学以致用,把监理工作做得更好。

4.结束语

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而工程监理机构是依法执业的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应贯彻执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业操守,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从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项目、现场监理等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各阶段都有监理人员参加,这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都发挥重要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制状态,为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做新贡献,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接轨逐步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第6篇

一、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1、督促落实本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各参建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本项目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各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负责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生产安全目标责任书或者安全生产协议。

5、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出整改。

6、建立安全经费投入台帐,安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7、对本项目的危险源要进行辩识风险评价,对辩识评价出的重大危险因素,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8、据国家安全标准、规程、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10、对本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11、参与重特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12、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实行责任追究制,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明确重点,落实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1、安全生产检查要有明确的重点、目的和要求,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按轻重缓急制定计划,指定专人限期解决,对危及职工安全的险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直至停工整改,并报告领导处理结果。

2、安全检查实行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检查、综合性检查等多种形式。

1)、开工前的安全检查。

工程开工前对将开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是否有应急预案等。

2)、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单位每周组织一次由有关参建单位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积极配合上一级进行专项和重点检查;分部每日组织各施工队进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

3)、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对施工单位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检点: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焊接作业等。

4)、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针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安全、现场的施工技术安全进行检查,对现场大中型设备的使用、运转、维修进行检查。

5)、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夏季检查防洪、防暑、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冬季检查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火、防滑措施落实情况;春秋季检查防风、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二、安全检查内容。

1、对各参建单位的检查以“五查”(既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整改落实)为主,重点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是否符合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检查每个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提出整改意见,以便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落实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参建单位及时解决工地上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的设施。

3、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全的隐患。

三、安全隐患的整改。

1、检查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分轻、重、缓、急予以整改解决。要克服检查走过场不整改的形式主义,对安全生产的隐患要抓住不放,各参建一定要对工地上较大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予以复查认可。

2、安全隐患要做到边查边改,件件要落实,桩桩有交代,整改责任到人,要做到“三定”,三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

3、各参建单位要建立整改台帐,便于各级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也有利于分清各自的责任。

4、程序

整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按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复查: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反馈单》报回检查组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销单:有关部门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意见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即行销单。

三、安全文明管理

1、要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部负责人、分部技术负责人等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管理人员在现场应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上岗证。

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5、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6、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坑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7、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施工现场应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9、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10、工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突击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1、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2、采用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2.1、妥善处理施工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12.2、除采用符合规定的设备或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2.3、使用封闭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12.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12.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12.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13、与当地村委员会联合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到不扰民,尽量不影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发现问题主动妥善解决。

14、主动与当地派出所配合做好当地治安保卫工作。

15、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化。

15.1、各类材料按不同类别堆方整齐,保证道路畅通,排水畅通。

15.2、建立现场场容管理小组,专人督促,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15.3、施工现场做到硬地坪施工,每天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整洁。

15.4、各工种要做到活完脚下清,保证现场清洁卫生。

15.5、建筑垃圾每天清理,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15.6、生活垃圾清理至垃圾箱,不得污染。

15.7、办公区域、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

15.8、施工中对噪声大的施工项目,不得深夜施工,不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

第7篇

1.1成本管理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建筑企业如何通过良好的成本管理以增收节支,并获取最佳利润,将成为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当前建筑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预算执行不力。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和建设周期中,预算的执行环节是其中的重点,然而在预算环节却普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例如企业没有从投资回报率、资金运作和征地成本等各方面进行细致的财务分析;预算工作仅做到表面部分,没有将预算管理与工程项目实际相结合统一,与市场脱节,使预算管理流于形式等等。以上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了预算管理的效果,也降低了成本管理的水平。(2)成本控制不当。成本控制需要对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措施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发生的所有工程费用进行管理。在实际的成本控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成本控制不当的现象发生,既影响到了以成本为基础的建筑价格,也对企业自身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1.2进度管理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是为了有效实现工程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工期,通过对项目实施季度、月份、周、日的计划安排来实现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制定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控制、组织、指挥和协调等活动。进度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当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进度管理执行不力。一方面,某些建筑企业忽视了项目管理的前期策划,简化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技术经济论证,甚至没有编制完整、系统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源配置上的不足或浪费,严重影响了施工正常进度。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中,没有把握好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项目关键因素之间的关系,只是单纯追求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缺乏对自身施工技术能力和施工工期的合理分析,造成进度管理上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及合理性,也容易使得进度管理和控制处于被动,甚至会导致进度管理的失控。(2)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进度管理不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工作,因没有及时对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以及各专业,工序之间进行系统的组织,指挥,监督,控制,沟通,协调等工作,缺乏全局观念,导致了施工建设的缓慢,总体进度计划目标没有按计划实现。

1.3合同管理问题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与重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等因素都在以承包合同为纽带,来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随着我国建筑行业逐步向市场经济方向转变的过程中,合同管理已然成为了建筑工程项目中约束和协调经济行为与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同内容存在缺陷。例如合同责任不清、缺乏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方式等方面的明确描述和全面定义。(2)管理不当。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全过程中,然而在实际合同管理中,因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管理不到位等等,都容易导致工程项目管理失去控制,加大工程成本和资金的投入压力。

2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2.1质量管理对策

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成为一个全员、全过程以及全方位的管理过程。建筑企业需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理念,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提出有效的质量预防控制措施,做到对项目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能全面落实,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①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特点,建立质量保证系统;②还应有针对性的制定质量方针以及编写质量控制手册,使质量保证体系能更具有协调性、系统性以及可操作性。(2)加强技术的控制力度①应坚持以技术措施先行和预先控制为主的质量管理方法,将工程中所遇到的重难点技术问题进行集中攻关,并对常见质量问题制定有效的预先控制方案。②加强对当前建筑工程中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实现在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上的进一步提高。(3)加强工程人员素质的培养①可通过业务培训与理论学习的方式,使所有工程人员能在学习与实践的过程中得到不断锻炼,以提高工程人员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判断能力,推动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②应建立完善的企业人才机制,不断将综合素质优秀和富有责任心的的高素质人才引入到建筑企业的管理队伍当中,以保持建筑企业人才队伍的良性循环,带动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2.2成本管理对策

(1)强化预算管理,实施全面性预算良好的预算管理不仅能够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对资金进行合理化分配,而且能使成本管理目标得以良好实现。全面预算管理是将现金流预算作为基础,以项目预算、财务预算和筹资预算作为重点所建立的现代化预算管理体系,能有助于建筑企业经营计划的细分,并可切实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与水平。建筑企业在实施全面预算的过程中,应设置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可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进而推动全面预算管理更好的实行。(2)加强成本控制建筑企业应注重自身成本的控制,通过合理的对项目各阶段成本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实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其中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是整个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作的重点。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该阶段成本控制的关键是签证、变更以及支付方面的管理。成本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合理使用外部造价咨询单位;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使用信息化系统和台账月报对工程项目动态进行成本监控;做好材料以及设备的核价;做好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做好工程预结算方面的管理;良好处理工程纠纷、索赔和反索赔;阶段性总结近期的成本管理工作;成本管理人员应定期进入现场检查监督,及时做好记录等等。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该阶段的成本控制的关键是对索赔和结算处理的管理。具体的成本控制内容包括: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索赔处理;对项目成本控制进行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所定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偏差并分析找出原因)等等。

2.3进度管理对策

(1)加强进度管理的执行情况应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大奖罚力度,层层落实责任,促使所有员工群策群力,克服困难,确保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在进度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可行性研究与技术经济的论证,并实施良好施工组织设计,通过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对安全、质量、成本等各项指标进行预控,同时与设计部门、监管部门共同配合,协调一致,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2)加强工程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总体目标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并严格检查实际进度实施情况,如出现偏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和调整,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加强进度管理的过程中,应尤其提高对施工和竣工这两个阶段的重视。①加快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一旦中标,项目部人员应立即进场,加快布置用水用电线路、材料设备准备进程、定位测量等工作的完成,将开工前的准备时间压缩到最短;②竣工收尾阶段应加大控制与协调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各个分项工程同时施工有可能出现的混乱,使工程各个工序都能井然有序的进行。

2.4合同管理对策

(1)完善合同管理内容要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应:①确保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其法律效力,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②因合同内容的价款调整条件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确定适宜的价款调整条件。③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对签订双方权责、违约处理方式、验收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严谨的文字表达,能够准确的表达合同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愿,避免出现合同内容上的缺陷或隐患。(2)加强工程全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对工程全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都应派设专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和相应要规范要求的操作均应坚决制止,同时还应注重对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以及严格执行结算支付程序等等,以确保工程全过程中合同管理的良好、有效。

3结束语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发挥投资作用,明确投资控制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归口管理与专业分工相结合,目标管理与过程控制相结合,项目评价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产能、系统工程、老区改造、环境保护)、工业配套、生产维修和房屋维修工程。

第二章 计划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厂投资管理委员会(见附件1)是厂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计划立项、投资安排及相关激励约束方案的审定。

第五条 厂规划计划部是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参与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审核、工程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安排、设计及概算审查、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评价。

第六条 厂投资管理专业小组(见附件2)是厂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协管部门,隶属规划计划部,按照要求进行工程立项、设计及概算审查、设备选型及价格审查、施工图与竣工图对比审查、竣工资料变更单和联络单审查,参与总图管理、厂优秀规划设计及优秀工程项目评定、超投资项目原因调查和分析。

第七条 基层单位投资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组成,负责本单位规划立项、计划编制、设计任务书填报、设计配合、设计联合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现场指导及竣工验收,参与施工现场管理,避免因施工造成其它破坏,并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第八条 厂中长期(年度)规划和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均需厂计划投资管理专业小组审核以及厂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投资立项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业配套工程规划立项批准后,厂研究所[文秘站:]负责编制项目方案和概算,经厂专业办公会审核后,由厂规划计划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工业配套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油田公司审批立项。

第十条 生产维修、房屋维修工程项目由厂规划计划部组织编制建议计划,经厂专业办公会审查、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油田公司审批立项。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厂规划计划部根据油田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厂基本建设、工业配套及生产维修、房屋维修年(季)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以厂文件形式下发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计划,计划调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油田公司投资项目,按照油田公司概算批复文件,由厂规划计划部负责到油田公司办理计划调整。厂投资项目,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标明变更部分概算金额,经规划计划部审批后,下达投资调整计划,调整额以计划为准。当年没有实施的计划,年底自然取消。

第五章 投资项目设计与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业配套工程项目由厂研究所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和选址意见书(工业配套项目),按油田公司要求报油田公司审批。生产维修、房屋维修项目由各基层单位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厂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所根据批复的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如无力承担或不具备设计资质,提出委托申请计划,经厂规划计划部批准、油田公司批复,履行设计合同手续后外委设计。

第十五条 厂规划计划部编制下达设计计划,规定方案(估算)、初设(概算)完成时间和审查时间。设计单位提前5天完成设计文件发放,使用单位及专业审查部门于审查前2天完成书面审查意见,交规划计划部及设计单位各1份。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项目实行二段半设计和审查,即方案设计(估算)和审查 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对比审查)。维修工程项目实行一段半设计和审查,即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对比审查)。重点生产维修项目实行二段半设计和审查。

第十七条 审查方式采取使用单位(专业审查部门)预审查和厂总审查两步。对于油田公司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油田公司要求进行,设计标准和概算编制严格执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专业审查部门必须提出工程内容、工程量、主要设备实用性和价格审查意见,物资部负责审查主要设备物资价格,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定额标准。规划计划部负责根据厂总审查意见编制下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做为合同签定及有关付费依据。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允许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对于因批复时间原因而先开展施工图设计的单位,要按设计批复文件和概算审查批准的内容对设计文件进行重新调整。

第二十条 厂实行总图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制,竣工资料完成后,对施工图和竣工图进行对比审查。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厂物资管理办法,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采购价格不得突破概算价格。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先算后干”的原则。施工单位接到图纸后要及时进行施工预算对比分析,厂规划计划部负责提交专业办公会对投资不足项目进行分析,制定措施。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施工预算对比分析的单位,视为不超投资,计划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金额(含甲方供料款)不得突破设计概算批复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和设计联络要严格执行油田公司计划规划部(庆油计规发[20__]3号)文件精神,先审批后实施。基本建设、工业配套项目,由研究所负责到油田公司办

理设计变更单、联络单及概算调整审批,规划计划部负责到油田公司办理投资调整。厂生产维修和房屋维修项目,由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批。计划投资调整结束后,不准办理设计变更和联络。第二十五条 现场经济签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要根据项目投资情况严格控制,经济签证及设计联络累计金额不得超过预备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厂规划计划部定期组织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协调会,集中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不定期《厂工程动态》,跟踪监督工程项目进展完成情况。

第七章投资项目款项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业配套项目设计费按照油田公司批复执行。厂生产维修项目设计费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__]*号),厂房屋维修项目设计费执行《关于加强房屋维修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的通知》(油计规发[20__]*号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严格按照厂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油财资联发[20__]4号)及(油财资发[20__]*号)文件精神,以工程施工进度为依据,不得超进度和额度付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付款要按照合同预留工程款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尾项,尾项工程款按尾项工程造价的两倍预留。

第八章投资监督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安排计划外项目,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厂对重点工程项目、新技术推广和节能技术项目实行项目评价制度,以确定是否继续推广。对超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分析,以明确责任,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设计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出现重大错、落、碰、缺而且设计单位不及时给予办理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而造成超投资的,从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部分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设计文件备案制度。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允许私自调改项目内容、工程量及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否则,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越权审批或超签证标准造成超投资行为的,按照超投资额的10扣罚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对基层单位、项目经理明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提出优化方案,取得明显节约投资效果的主要贡献者以及有关人员,厂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七条 设计估算符合率、概算符合率、设计符合率、设计完成及时率、设计任务书符合率、投资总额控制、单项工程投资控制率、计划安排符合率、计划执行符合率、设计文件发放及时率和设计会审组织及时率的控制,严格执行厂《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月度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厂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9篇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以及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应在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前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时,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向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申领并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报建表》经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报建审核印鉴。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持经审核的《报建表》办理其他建设手续。对于不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批准立项部门办理下年度结转计划,并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结转报建手续。凡没办理结转手续的项目,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八条  《报建表》填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结转、变更登记手续的,由项目报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单位应将其收费依据、内容、费率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从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向国家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市重点办参与市重点建设前期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在建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第三章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必须一次认缴,按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到位。使用外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做好外资的分年度进资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负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三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11篇

第二条凡承担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项目

(3)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基本建设项目

(4)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路桥、园林绿化、农业开发、土地整理、供电工程等。

第四条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算办)负责项目预算审核日常工作。

第五条预算办的工作职责:

(1)建立社会中介审核单位数据库,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预算审核工作

(2)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预算审核报告。自建设单位工程预算资料送达之日起: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7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200—500万元的,12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500一1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一3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并上报工程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3)参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签证、隐蔽工程计量的相关工作

(4)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5)参与工程预算审核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价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定额的套用与换算是否准确、合理

(4)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5)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第七条工程预算审核的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完备的预算资料并提出申请,预算办正式受理工程预算审核;

(2)指定方案:根据受理预算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采取竞争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预算审核;

(3)由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预算初步审核;

(4)建设单位对预算审核初稿进行核对并书面反馈意见;

(5)根据预算审核初稿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核对并确定审核结论书;

(6)预算办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提交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由预算办、社会中介审核单位、预算编制单位三方在审核后的预算审核结论书上签字确认,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相关意见后,提交县工程预算小组会议审定;

(7)预算办根据县工程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确定工程预算审核定稿结论书;

(8)下达预算审核定稿结论书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

(2)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及费用定额

(3)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文件

(4)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接受预算办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要求完整的向预算办提供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相关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对预算审核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应积极配合预算办开展工作,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干涉预算审核工作的,预算办暂停办理预算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资料应包括:

(1)建设项目工程已设计审查的施工设计图及电子文档

(2)工程预算书及电子文档

(3)工程量计算书

(4)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工程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后,方可在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发包工程。

第十二条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也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上级各业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和由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参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政府性融资的各项建设资金;

(六)其它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以政府行为取得的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捐赠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规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实际需要,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签署意见,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和下达;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建立、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在**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立项、初步设计、评估、论证、审批、施工图纸设计、项目预算、招投标、合同签定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报建、招标核准等程序办理审批核准事项。

第九条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上报立项;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立项。

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计划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发改局立项或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区属各单位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于每年四季度将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由项目承办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审核;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发改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编制完毕商区财政部门后,报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政府审批的方案,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做出预算安排,下一年开始实施。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凡未经政府审批同意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前,应筹措拟实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并缴存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含区财政在各乡镇设立的基建专户,以下简称基建专户)。区财政局依据建设单位交存基建专户的基本建设资金或核查落实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或签署意见。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审核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部门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区发改局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完成后,由有资格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并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没有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区发改局不得核准招投标。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计划执行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或对已批项目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调整方案,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招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拆除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

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需由区政府批准。

凡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含3家)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否则,其招标无效。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核准——委托招标机构或自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一般采取工程总报价包干或工程量清单单价发包的办法,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按中标价20%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投标企业中标后,在五日内必须缴清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实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事前备案制度。招标人或委托的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报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区招监办。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二)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上自行确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人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违规设置标底,不得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招标人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或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干预评标活动。

(四)区发改局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不得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不得违规核准招标范围;不得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五)各投标人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区招监办、区发改局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方式获取招标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招标活动。

第四章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行“三书”备案制(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新增工程计价办法及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四)若存在项外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签订项外工程合同,并建立详细的资料档案,一并纳入工程审计;

(五)对拆迁工程、改变原始面貌及形态和新增工程3万元以上的工程在订立合同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算并保存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廉政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跟踪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工程进度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建设项目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完成的时间和阶段进度,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目标督查办每月要对全区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进行督查并挂牌。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监理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区建设局办理开工手续时,必须缴纳中标金额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抵押物作担保;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更改、增减。确需更改、增减的项目,须报区发改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概算及变更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区财政局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工程量变更、工程造价变更,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施工中除发现因设计和预算等主观原因以及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事先未考虑或者被漏掉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预期功能的部分外,一律不得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量的确定按招标文件(比选文件)确定的方法进行。新增及项外工程概(预)算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法定代表人决定实施,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3万元以上,由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申请,经建设方现场代表、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字后,由项目业主报请财政、发改、监察(招监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查勘签字认可后,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如增加变更的工程属独立工程,变更工程造价超过20%的,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一)工程完工之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勘、设计、质检、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的规定,向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实行验工计价,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付款不得超过验工计价的7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5%,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得退还质保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建专户。上级主管部门直拨的资金和融资的建设资金,在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10日内,也应全额缴入财政基建专。区财政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建立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预拨项目资金的10%作为启动资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再拨款申请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表和验工计价等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经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履行法定手续后,项目业主应于90日内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结算报财政局和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未经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财务决算审查批复的建设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财政性投资额30%的工程尾款,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区审计局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新增工程、项外工程必须具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原始资料。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区发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与区发改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工程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稽察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承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稽查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局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发改局要定期组织对区重点建设项目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经常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某个环节某个内容或者某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工作人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提出专题报告,向区政府提交稽察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中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督部门查处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2.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贿被查处的。

3.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审批人、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纪律、经济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招标工作纪律之规定的;

2.违规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委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的;

3.违法向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的;

4.不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弄虚作假,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

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6.对群众的举报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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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安工程规划内的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学校的(新)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建设由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区为主。

成立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校安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为校安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区)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编制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负责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四)严格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和管理校安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以月报形式及时向市校安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六)住建、规划、环保、监察、审计、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基建程序,开展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预算,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校安工程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各区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造价包干。

第七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府办〔20xx〕11号)精神,对涉及到校安工程的各项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或并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校安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实行集中统一审批。

第八条 校安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造价不足200万元及设计费、监理费不足50万元的项目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

第九条 承担校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校安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xx〕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设计、招标、监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按规定并按保本微利实行招标或竞价谈判。

第十一条 校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校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实行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校安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应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分年度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安工程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校安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十五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十六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各项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工程进度,由建设业主向市校安办提出申请,经市校安办审核后,市发改委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据资金拨付通知给建设业主拨付工程款。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拨款取款资料。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按月将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校安办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校安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按月呈报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和贷款银行,抄送市校安办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区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校安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校安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范和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安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校安工程质量负责,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校安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消防、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后,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批,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校安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市校安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定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安工程评估机制。市校安办在校安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每个校安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校安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对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校安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程的特点20xx年,我国开办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并在教育部备案的高校有68所,其中大多数高校的安全工程专业是新开办的,近4年申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有40所,比20xx年以前的总和都多,其增长速度极快。其特点是:

(1)目前我国已有11所高校有安全技术及工程博士学位授予权,有32所高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科研院所),大多数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为普通院校;

(2)从地区分布来看,较发达的地区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较多,说明这些地区更需要和更重视安全工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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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因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系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绿地以及广场。

铁路、公路、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拆迁纠纷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等,其中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应当事先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60%的资金证明(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三个月内,存入不少于剩余资金的50%,余额在六个月内补足);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款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第二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条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

(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者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二)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购买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房面积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房改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选择以房屋补偿,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或者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赁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好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且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以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与被拆迁人应享有的购房规定的补贴标准面积有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足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对不足部分按届时房改标准予以补贴;

(二)超出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因原住房面积过小(不含空挂户),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过渡住房,拆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住房。被拆迁人缴纳过渡住房人住费后,承租过渡住房。

承租过渡住房的租期未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离时支付拆迁补偿款。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确有另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以现金提取其产权置换补偿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第三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

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或生产场地,根据拆迁用地的面积确定补偿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补偿系数=

    市政项目拆迁占用土地的面积

  ────────────────×100%

    该地块所属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补偿系数低于30%的,以30%计算,其中拆除生产经营如配电房、锅炉房等重要建筑或其生产核心部位的,补偿系数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分别乘以补偿系数后组成,其计算方法为: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非住宅价格-(砖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商业区位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上缴税费情况确定,再乘以补偿系数,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十条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商业区位、层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节:

(一)以商业区位一级为基价,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补偿款依次递减;

(二)营业用房以一层房屋补偿额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4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5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拆迁人有条件提供房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拆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结算拆迁补偿与补偿房屋价格的差价。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定办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内的,商业区位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业区位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成商业区位补偿款的4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给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过2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对于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系数予以补偿,计算方法为:

拆迁范围内生产场地补偿款=生产场地补偿价格×面积×补偿系数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四十三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委托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论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一月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因保护文物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1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办法

1. 引言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业也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各种民生工程和国家规划项目不断上马,这给整个建筑行业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建筑项目存在工程质量不过关、成本居高不下、工期超预期和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这给我国建筑行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也极大的影响了现代化发展速度。所以在建筑市场逐步全面开放和建筑行业正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背景下,切实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着我国建筑业未来发展的命运,也影响着我国现代化发展和人民小康水平的进程。

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状

进入21以来,通过我国建筑业通过不断地自身学习提高和借鉴外国先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得到了不断深化,工程建设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已经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形成了基本的现代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承包制、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等,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但是我国建筑项目管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频繁的建筑事故,居高不下的建筑费用,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大量存在。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大、类型不断复杂化,建筑项目管理也变得更加复杂,这对我们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建筑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 法规不全,管理意识淡薄

由于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面,我国起步较晚,1984年我国才开始逐步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受到很多程度上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所以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足。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具体的法规规定,但是对项目管理却没有具体的行业规范或者明确的标准,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国际运作要求。此外,很多建筑行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薄弱,缺乏专业的项目管理能力。法规的不健全和管理意识的淡薄,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3.2 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责任不明

建筑管理人才的水平参差不齐且普遍偏低是我国建筑行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的一个主要因素。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普遍缺少高素质、具有组织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经验的管理人才。而且建筑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水平检测体系还不健全,这也大大的限制了我国建筑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使企业专业人才的输送遇到了障碍。目前我国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主体呈现多样化,有些是项目筹资、项目管理、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有些是筹资、项目管理、运营各自为伍,有的甚至还有交叉,这使得责任人分配不够明确,时常混淆。

3.3 信息管理落后,体制陈旧

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我国建筑项目管理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色。虽然我国建筑项目管理体制一直在改革,但是以往行政手段和硬性指标代替科学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在这方面表现的相当突出。这违背了当今开放式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使得我国建筑项目管理得不到及时的优化,成本居高不下,口碑也树立不起来。此外,信息管理的落后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目前大部分建筑管理的信息化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电子邮件收发阶段,缺乏系统的总体规划;对信息化建设认识不足,对信息价值没有做到深入的分析和挖掘;信息化的优势在建筑行业没有得到体现,在企业中的战略地位还没有确立起来,这使得我国建筑行业的水平远没有跟上信息化的步伐。

3.4 当前建筑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较多,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经验等不足,管理工作不到位,

3.5 后期装饰安装阶段,专业分包较多,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后期坠落、触电等突发事故较多。

4. 完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

4.1 健全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应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趋势广泛开展安全立法工作,尤其是一些具有时代特色,能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的法案,尽量做到门类齐全,相互配合,避免交叉重叠和相互抵触,让建筑工程管理有法可依,这是建筑工程管理的依据和保障,具有很深远的意义。另外,政府部门也应该充分发挥调控的职能,培养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工程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全部阶段都等到有效地管理,加快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4.2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从业人员,要加强管理的培训,从思想上认识到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积极敦促从业人员提高自身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管理培训纳入建筑业管理人员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 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加强对管理人员教育和管理,做到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以这种略带强制性的措施,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有了一定业务水平的人才队伍,才能推动建筑项目管理的不断创新。而且人才也是建筑工程项目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人才济济的企业才能焕发出持续的战斗力。

4.3 创新管理体制

管理制度是规范企业内部各部门有序运行的制度和方法,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和人员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管理制度创新的核心就是要把开放式的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加强合作和竞争,让企业充满活力,保持和时代同步。建筑企业要适应市场的要求,就必须要打破以往类似计划经济的模式,建立全新的现代化企业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企业应该认真总结目前的建筑项目管理工作,找准项目创新的关键,积极地应对现代建筑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4.4 班前安全教育不能流于形式,要严格按实际工程需要进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4.5 要加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审核,确保专款专用。

5. 结束语

建筑项目管理能力作为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一直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也有很多人为此做出过积极探索。建筑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理论和实践水平都还不成熟。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定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学习和创新,切实提高我国建筑项目管理水平,增强我国整个建筑行业的竞争力,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方亚芳. 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分析应用[J].四川建材,2009-04-09.

[2]任玉杰. 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09(23):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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