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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社会关注的规范执法问题,坚持边排查、边解决、边建机制,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白城市检察院制定了审查决定逮捕自侦案件“限时补充证据”制度,要求办案人员要有效地利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7天时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自侦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保障了检察机关在自侦工作中的公正廉洁执法,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白城市检察院在审查洮南市检察院反贪局提请决定逮捕的嫌疑人蒙某贪污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提出涉案款项中有4000元是经单位领导同意核销的,核销后付给了为单位运粮的人员。但自侦部门对此未做调查,并在其它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请决定逮捕。侦监部门办案人经审查认为,这4000元的事实证据在本案中意义重大,必须查清,遂提出“限时补充证据”意见。洮南市检察院反贪部门按照补充证据意见的要求,在3日内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使案件达到了决定逮捕的要求。
舒兰市检察院着眼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公诉工作透明度。采取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建立案件查询制度、建立阅卷制度、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建立专门接待制度等5项措施,全力打造“阳光公诉”工程。通化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四不”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构建“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违纪查处力度,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坚持从优待警,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等。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基本上实现了100%应用办案软件、100%实现网上办理、100%实现规范化录入,进一步推进执法活动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松原市检察院全面推行了网上办公办案实践,各项办案工作均在局域网内进行,2007年以来,共在网上办理批捕、案件11909余件,批捕案由原来平均7天缩短为2至3天,案件由原来的平均20余天缩短为10至12天,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强化自身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提升检察公信力、提升监督能力意义重大。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完善制度建设则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保障。
从2010年开始,省检察院每年确定2至3位市、州院检察长到省检察院述职,接受省检察院党组的廉政质询。适时进行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行阳光执法,主动请人大审议和政协评议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的监督。
辽源市检察院在纪律建设上突出了经常化督察,在全省率先执行检务督察通报制度,为4个县区院统一配发了检务督察车,配备必要的照相、录像设备,并整合了全市两级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力量,形成了流动检查、联动监察的工作格局。他们把督察从8小时以内延伸到8小时以外,从工作纪律延伸到工作程序,还向社会公布了24小时专门的纪检监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制度的执行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制度的效力就在于落实执行。全省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环节,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绝不姑息迁就。仅2008年,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4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人。同时,他们还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将近年来全省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例编辑成册,组织全省检察人员学习,以此来警示广大检察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触电,触电必被击”,让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使其不想、不能、不敢违法违纪。2010年8月,举办了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览,列举和剖析了全国和全省近年来发生的40起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展览在全省检察机关巡回举办,全省7000名检察人员全部参观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时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申学、长春市委书记高广滨参观了展览,并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加强外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认真接受人大监督。省检察院变联系代表为服务代表,成立服务代表工作办公室,创办了《人大代表专刊》,多渠道、多形式、多举措地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全省三级院检察长经常面对面地向代表通报工作、征求意见,邀请各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70次,召开座谈会208次,采纳代表合理化建议500余条,促进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仅2009年,全省各级院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298次,接受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219次,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48次,办理转办案件27件,面复率100%。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状;机制构建
近年来,检察机关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在赋予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紧密结合新刑诉法实施,探讨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内部制约,对于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面临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一)监督主体关系未理顺
当前,检察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有纪检组、监察、检务督查和案件管理等几个部门。纪检组作为同级纪委派驻机构,纪检组长一般担任党组成员,工作性质侧重于党内监督;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监察机构,监督内容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人事财务等;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监督执法办案部门案件流程、时限、质量和效率等。目前,纪检组、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职责多有交叉,体制关系不明确,监督合力有待整合。
(二)机构人员配备不科学
历次机构改革后,多数县级基层检察院监察部门被撤销,基层检察院只能采取纪检组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有的基层院甚至未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内部监督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完成,导致监察职责难以履行。根据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但受“案多人少”、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设置检务督察机构的很少,大多临时抽调人员开展检务督查,未能形成常态化督察机制。
(三)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监督质量的高低、好坏取决于履行监督职责人员的监督水平,但部分检察人员甚至领导干部有“重业务,轻监督”的观念,把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干警安排到业务部门,办案质量评查外行监督内行,检务督查讲形式,走过场,制度执行监督不深、不透、不细,自然难以发现执法办案、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及时处理,使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四)执法办案监督缺乏实效性
执法办案工作从案件受理到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每个诉讼环节,由于分工的明确性和案件的保密性,整个案件都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只有办案人员及听取汇报的领导知晓具体案情,检委会的监督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必须提请检委会的个案,监督的范围非常窄,纪检监察监督、同级监督等监督形式无法把执法办案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无法实现适时、有效监督。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内部执法监督带来的难题
(一)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评价标准缺乏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依托各办案部门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同时也是内部监督所必须参照的唯一标准。新刑诉法在如何具体执行操作方面规定得较为宏观,具体的配套规定或细则尚未出台,有的甚至处在探索阶段。如简易程序的办案模式、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基层院阶段性探索实践取得一定成效后方能自上而下形成规范性操作细则,由此也带来监察部门开展内部监督缺乏统一衡量和评价标准,使得监察部门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初始阶段开展相关内部监督工作可能会显得有点底气不足。
(二)监督领域拓展与监督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凸显
过去,我们主要从纠正执法过错的角度,对撤案、捕后不诉撤诉、刑事赔偿等案件进行监督,偏重于对 “事”的监督。新刑诉法更多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如严格羁押条件和批准、以及审查救济,刑事和解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更加从轻等,这些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地位、作用明显,既有可能发生案件处理不公正,也有可能出现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行为,内部监督由重“事”发展到“人、事”并重,势必对内部监督的专业化和人员力量配备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检律接触机会增多可能引发廉政风险
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驱动,案件走向或者处理结果与律师业绩和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关系,而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与这些利益存在着密切联系。随着律师执业活动广泛和全面开展,自侦、批捕、公诉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的交往机会将大幅增加,利益的存在使检察队伍也面临更多的廉政风险。检察人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不遵守与律师的回避制度,以及收受律师财物、接受律师宴请等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将影响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公正性、廉洁性,这成为内部执法监督需要预防和查处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一)整合内部监督主体资源
形成纪检组长组织协调,纪检组、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督查部门各负其责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增强内部监督工作合力。在县级检察院增设监察科的同时,将案件管理机构定位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加快推进,加大人员、装备、软件等建设力度。同时,建议省级检察院及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增设有机构编制的检务督查办公室;条件不成熟的设立无编制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人员兼任,增强检务督察工作的效力,并明确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二)建立纵向监督体系
一是将案件内部监督纳入检委会监督职能。建议将目前分散的案件督查资源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隶属于检委会,对检委会负责,建立检委会领导下的评审案件机制,及时针对犯罪嫌疑人权益影响较大的立案、提请批准逮捕和羁押等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实行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和检委会议案程序,防止因承办人权力过大而发生、权钱交易等不廉不公行为。
二是建立专职督查员制度。专职督查员受专职检委会委员领导,具体对“非法取证”、决定刑事和解、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可能存在办案质量风险的案件,进行程序监控、实体监督、以及专项检查、检务督察和效能监察等方式全程跟踪,并针对情况和问题,制发质量通报、督察建议书和效能监察报告,确保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强化控申、案管、侦监、公诉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自侦办案的横向监督制约,以流程管理为重点,运用“检察(自侦)办案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作风效能考核”等制度机制安排,落实横向监督。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如在公诉部门内部考核中设置专门板块,就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要围绕“案结事了”作为和解特别程序案件的基本标准,对于完成一定量的和解案件后,每上升一定案件数,可增加相应分数;对于因工作不落实不规范发生负面影响及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作减分处理,从而形成对适用当事人和解特别程序工作的结果导向制衡机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察官执法办案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联系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活动新增规定的特点,结合自侦、批捕、公诉等不同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从交往记录、情况报告、办案回避、违纪追究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职业交往行为。强化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广泛收集检察人员与律师职业交往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律师的关切,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和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措施。加大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科技投入,在运用案件管理网上系统进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基础上,设计运行执法办案检务督察管理和内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软件,真正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推向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建立检察行为规范投诉机制
以推进新刑诉法为契机,试点设立检察行为规范投诉机制强化事中及事后监督,主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人员执法过程中适用程序不规范、态度生硬、行为、用语不文明等还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情况,以便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对涉及干警执法作风、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等举报,采取了解情况、干警谈话、调阅案卷等形式进行详细调查,视情予以诫免谈话或作出党纪、检纪等处理。建议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投诉机构,作为对下级检察院督察和考评的依据。基层检察院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控申部门、检委会办公室联合组成投诉受理中心,自行办理投诉件。具体包括:事前告知、限时处理、即时纠正和及时分流。
(六)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一是自觉接受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与监督。加强重要案件的请示报告,对人大代表就检察工作提出的议案和咨询予以认真研究、答复。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让他们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论文关键词 内部监督 自侦案件 案件监管
实践中,对自侦案件办案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内部监督来完成的,因此,建立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无疑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在加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上积极探索,试找到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督办法。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上做了一些探索,笔者旨在通过介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些做法,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
一、上级院的纵向监督机制
作为下级检察机关,应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市检察院对本院自侦工作的监督。首先建立备案制度,在自侦部门立案和侦查终结案件的时候,在三天之内向上级检察院进行报备,上级检察院根据报送的材料对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其次建立了定期汇报制度,由主管领导和自侦部门负责人定期到上级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或邀请上级检察机关到本院检查指导,对执法办案工作进行监督。第三不断完善执法业绩档案。制定了《执法业绩档案考核办法》,要求自侦部门办案人要在每季度初十日内完成对已办理案件的录入工作,便于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工作。
二、自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自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可以通过同步指导,出谋划策,即时提高侦查活动的质量;二是可以通过同步审查,防止侦查行为失误,并尽量缩短发现和纠正失误侦查行为的时间。这两项功能是外部监督无法承载的。笔者认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基本职能应该包括:一是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管理和分配;二是指导和监控案件初查;三是监督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四是监控侦查活动;五是邀请侦监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六是对案件开展网上考核;七是研究总结办案不足,推动案件质量整体提高。
案件线索移送到自侦部门之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有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一名干警为首办责任人,对线索初查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收集、保管、审结线索。并实行三级监督制,即由主管领导、局长、科长定期开展督办,监督线索侦查进度、保密情况、审结报告质量等情况,并对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执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成立考核小组,制定了《岗位考评制度》全面建立“量化考核”管理制度,通过案件线索初查、立案、终结、、判决等多个项目对自侦案件每位办案人进行全面考核。
自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采取以下做法:一是书面审查卷宗材料;二是参与案件汇报和讨论,在讨论上发表意见看法,提供智力支持;三是与侦查处和侦查人员口头沟通,对于办案中随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提供智力支持;四是参与办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制组成员可以直接介入,参与到案件的某个关键办理环节,推动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三、其他部门的横向监督机制
(一)控申举报部门的监督制约
在控申举报部门受理自侦案件线索后,由专职管理员根据线索的种类分类逐件统一编号、加密,并录入微机进行统一管理、评估,经主管领导审批之后及时转给自侦部门。由控申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时限进行监督,对自侦案件当事人提起申诉、控告的,控申举报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和复查,调查自侦部门办案过程有无违法行为并加以纠正,监督自侦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办案。
(二)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制约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各院侦查部门对于是否在办案中继续加强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联系出现了不同意见。但是笔者认为应当肯定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从整体看来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自侦案件进行内部监督,一是通过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审查逮捕的案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对自侦部门执行逮捕或不逮捕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自侦部门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二是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并进行监督,有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为案件的有罪证据问题和逮捕必要性问题提前把关,对侦查办案来说有益无害。当然,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审查决定逮捕期限的紧迫性,侦查部门要使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为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留出必要的审查时间。
(三)公诉部门的监督制约
与侦查监督部门大致相同,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也是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是公诉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或不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应要求自侦部门指派其他侦查人员重新侦查案件并采取合法方式重新搜集调取证据。二是自侦部门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公诉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介入侦查:一是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方向提出建议,对有关事实、证据和定性发表意见;二是对案件的取证、证据的固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对扣押的物证、书证、赃款赃物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是了解、指导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沟通办案进度、阅看案卷材料等;四是对侦查活动中不合法、不规范以及违纪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五是对主办检察官侦查案件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实行备案审查。通过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在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了该院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四)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
自侦部门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通知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监督自侦部门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有超过法定期限或有其它违法现象。
(五)计财部门的监督制约
对于自侦部门移送的扣押款物,检察机关计财部门,应有专人进行严格管理。对于侦查人员作出的处理款物的决定,进行层层审批和跟踪监督,以防办案人员借机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
四、检察机关的立体监督机制
(一)院党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各科室工作月报制度》,每月末由各科室汇报本月工作情况,并谋划下月工作重点,使党组能够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特别是自侦部门的工作动态和侦查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督察督办,大力整治检容风纪、执法行为、服务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工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工作,成立了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事前、事中监督,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将自侦案件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是否存在特权思想;法律文书制作、执法案卷管理是否规范;同步录音录像落实情况;扣押、冻结发还款物是否手续齐全和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予以办理等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检务督察办公室跟踪进行督导并限期进行整改。
(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
作为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其基本职能就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批示以及违反纪律的情况和行为进行监督监察。自侦部门在立案、侦查终结时将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可主动根据报送材料或者通过检举、控告等途径,对侦查人员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察,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