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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普馆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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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普馆工作计划

第1篇

关键词:百年老校; 科学育人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10-092-001

一、领导重视,健全管理机制

我校充分认识科技育人的重要性,重视学校科技工作,对科技工作领导有力、部署有序、措施有效,建立了完整的管理机制。

首先,学校成立了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主要负责人,副校长担任组长,组员由校科技辅导员、班级科技辅导员、科学老师、信息老师以及美术老师组成。科普工作组成员是学校科普工作的主力军,主要工作包括:开学初,共议学期的科普工作,商讨学期的科普教育工作计划;平时,反馈科普工作中的困难,并对学校的科普工作提出建议;学期、学年末,总结学校的科普教育工作的得失,并提出整改措施。

学校每年把科普工作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之中,制定专门的科普教育工作计划。根据学校、学生、教师的实际情况,每学期的科普工作重点各不相同、各自联系且有所侧重,另外,每个年级段的科普教育重点也不相同。每个项目都有专门的负责人,各种项目的辅导人员,根据自身项目的特点,制定活动计划,安排活动内容。

此外,学校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考核细则,学校不仅把科普工作组成员的工作列为评选先进的绩效考核之一,在各级各类重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辅导老师按照学校《教育科研奖励细则》的具体规定给予奖励,还注重把科普教育工作与学期末的考核相结合。每年表彰校先进科技教育工作者。2012年度,我校科学教师常加俊被评为“新坝镇优秀教师”、首届扬中市科技园丁。

二、加强学习,提高师生水平

对于广大科技辅导员和科学老师而言,科学教育工作从理念和实践都是新的、陌生的,如何提高教师科学教育水平,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探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发挥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等,都有待于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学校领导注重教师的科学教育水平的发展,将“请进来”与“派出去”相结合,大力培训科学教师。凡有相关培训即派出科普工作组成员参加。近年来学校多次组织科技辅导员去镇江、盐城、上海外出参观、学习,进行校与校的交流,广泛吸取他校先进的科教经验;多次组织师生参观市科技园、植物园、校外实践基地等。学校还定期邀请专家来我校做讲座,先后邀请了镇江市教科所所长赵联、扬中市科协的封光部长等来校指导工作。

此外,学校投入专项资金,订阅有关研究性学习书籍,教师在分享一些成功案例经验同时,从中得到实施研究性学习的启示,提高了科技辅导员的辅导能力。

三、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设施

近年来,学校完善多项硬件设施,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授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提供了前提条件。我校专门设立了11个科学专用室:仪器室、标本室、标准科学实验室2个、科学探究室、动植物探究室、风筝室、科技室、七巧板工作室、科普阅览室、国际数棋室。这些工作室是学校开展科普工作的主阵地,每周定期开展探究活动。

“小小气象站”已成为我校科学教育的一个亮点。该站吸引了大批同学加入气象员队伍,在原来讲座、参观的基础上,建立了气象预报栏。气象小组学生每天坚持对天气、风向、风力、气温、降水量等进行认真的测量和记录,并向全校师生公布每天的天气情况。我校还配置天文望远镜,定期组织学生观察宇宙太空,了解天文知识。热爱科普、关心气象、探索宇宙奥秘已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我们还组织师生积极征订科普类书籍,我校的科普书籍,在校图书馆总书籍数中占有一定的比列,在每年的新增图书中,科普类书籍都占有一定比例。《世界博览》《科学大众》《科技之窗》等书籍深受学生喜爱。学校主干道旁的文化走廊,设有科技宣传专栏。每学期,定期举办科技小报竞赛。

四、课题先行,搭建理论平台

科学知识的学习来不得半点马虎,科学研究同样需要理论的支撑。为使科学教育工作开展得越来越好,学校挑选了一批责任心工作能力较强的教师成立了科学课题组,就“科普课与学科课程的整合”进行课题研究。课题组学习与研究交流相结合,单周个人学习,撰写课题研究笔记,双周交流学习体会,推荐课题研究方面的资料,做到资源共享。学校还经常邀请镇江市教科所的一些专家来校指导,以提高理论层次,解决研究中的理论与操作的矛盾。此课题的研究还促动了科普校本课程的开发,经过课题组成员的努力,我校科普工作者自主编写一套校本课程。

课题研究的成果最终要落实到学生身上,学生科普能力的提高是课题研究的最终目标。教师在加强研究总结的同时,积极指导学生撰写科普小论文,让学生谈学习科普的体会与收获,学生的文章虽然稚嫩,但字里行间,闪烁着智慧的火花,创造的灵感,体现了学生科普素质的极大提高。

五、积极参赛,提高科技水平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普工作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五)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创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内容。

第十二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科普辅导教师,提供科普读物,保证必要的讲座时间,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课外读物,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部门应当将青少年科普读物纳入出版计划,保证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数量的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

社会各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并支持农村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为农民科技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开展农民科技竞赛、举办农业科技讲座等活动。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镇)科普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活动。

乡(镇)、村文化站(室)、广播站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他涉农单位,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乡(镇)农业技术干部培训,扶持并发挥重点科技示范户、种养殖大户等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开展以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为主要内容的下乡活动,并落实经费,制定奖励、考评等相关制度。

文化、科技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农民需要,组织捐赠科普图书,放映科技电影,演出文艺节目,举办农村实用技术讲座、咨询、培训等活动,并协助建设农村文化、科普图书室。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向农民开展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助政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普之冬活动,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镇建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和产业工会组织应当组织职工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利用现有的文化宫(馆)、职工干部培训学院(校)、技术交流馆等场所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技能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创办行业博物馆、科技馆,建立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参与和支持,提倡公民参加科普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参加一次以上的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科普学习讲座。

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制作科普节目,在科技活动周和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应当免费播放科普公益性广告。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宣传科普知识。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影视作品。

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学生开展科普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生产车间、实验基地、实验室和其他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相关科普宣传。

鼓励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提交相关的科普成果。

具备开放条件的省重大建设和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供向公众开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条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第三十五条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婚育知识、公共安全、节约等贴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板,开展创建科普文明社区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第三十八条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

提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和场所,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享受政策优惠的博物馆、科技馆、青年宫、少年宫(中心)、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对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宣传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馆、科技馆到我省布展、巡展;向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获得县级以上科普奖项或者具有科普创作成果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组织,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条件,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为他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一、认真实施《科普法》,结合区情积极推进科普宣传工作。

科普宣传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为载体,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向公众宣传生态环保、海洋经济、智慧城市等科普知识。重点面向青少年、社区居民普及化工知识,开展“青少年、社区居民进大型化工企业”等活动,让他们感知化工;组织公众参观污染源监控系统、公安视频监控平台、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智慧城管平台等信息系统或平台,普网工程把智慧城市知识列入重要内容;邀请专家开展海洋经济、智慧城市等专题讲座。

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科协、区级各学会(协会)、企业科协都要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实效明显的科普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

二、适应新阶段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增强科普宣传能力。

一是全区所有镇、街道、村、社区完成“站、栏、员”(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宣传员)建设任务;50%以上企业科协要在各自企业内建立“一所、一廊、一刊”(科技人员活动场所、科普画廊、科普刊物)。

二是全区所有村、社区科普画廊有专人负责设施维护和内容更新,展示内容至少每两个月更新一次。

三是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科协、区级各学会(协会)、企业科协都要建立培训队伍,开展对“五大人群”的素质培训。

四是科普短信平台向全区机关公务员、农业种养殖大户、企业科技人员、科普志愿者等3000余人每周一条发送科普短信,并不断充实内容,改进形式。

五是开展“科普宣传进社区LED”,将在招宝山街道40个社区LED每周一次科普信息,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活动期间增加频次和内容。

六是编印《生态环境科普知识》、《2011—2012年区青少年优秀科普征文集》、《2011—2012年度区自然科学优秀论文集》等科普宣传资料,为全区所有村、社区免费订阅《科普报》。

三、充分发挥各类传媒的重要作用,营造科普宣传的浓厚氛围。

《今日》“科普视窗”专栏要加大科技科普宣传力度,在全国“防震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活动期间开辟专版,传播最新科技动态和科技知识。

电台要在重要时段安排播出一定比例的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

电视台“科技探秘”专栏以及深度10分等栏目加强科普宣传。区科协将联合电视台制作科普宣传片,全面反映我区近年来省级科普示范区的创建情况。

新闻网安排专栏报道科普动态,宣传科普知识。

四、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和作用发挥,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

一是开展“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评选,设置参评条件、评选办法和奖励措施,一改以往“人人有奖”,变“普惠制”为“推优制”。

二是区科协将面向社区居民、中小学生推出科普游一号线(参观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游二号线(参观农村科普教育基地),起到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科普教育基地“走出去”,区科协将组织海防馆、邦博物馆、图书馆联合开展“流动博物馆、图书分馆进企业”活动,全年组织4次以上,提高科普教育的受众率。

三是发挥院士风采馆作用,2013年将把院士风采馆搬迁到邦博物馆。

五、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扩大科普宣传的社会影响。

1、主题科普活动。区科协牵头组织“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活动,在活动期间,通过科普资料发放、科普图板展示、科普知识竞赛、科普示范基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科普知识。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科协、区级各学会(协会)、企业科协各学会、协会要利用地球日、能源日、环境日、气象日、人口日、戒烟日、诺贝尔科学奖公布日等时机,开展主题科普宣传。

2、科普知识讲座。邀请专家学者开展各类科普知识巡回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