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管理制度建议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是任何行业、组织有效运行的核心和关键,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旅游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旅游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新、改革以及完善现有的、与时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旅游管理制度迫在眉睫,一套科学管理制度对于旅游产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意义重大。在旅游业高速发展的当下,更应加强对于旅游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视,只有不断完善旅游管理制度,才能充分发挥旅游业在带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契约理论概述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契约是核心研究问题。标准契约理论的理想契约类型,应当是内容清晰、可在任何状态下被证实且法律执行有效;但现阶段,受到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限制,现实契约与理想契约还存在一定差距,契约执行困难、实现难度大等问题仍广泛存在,因此,目前我国诸多契约的执行还依赖于抵押、声誉保障机制。
二、现阶段我国旅游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投入机制缺乏
由于投入机制的缺乏,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为了解决旅游设施不足等问题,政府习惯采用将民营企业引入旅游业的方式,该方式下,虽然在一定程度解决了旅游设施缺乏发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破坏严重、发展方式不可持续等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管理制度、监督条例的不完善,导致民营企业将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发展目标;其次,民营企业自身管理知识、管理技术的落后,也导致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不符合,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严重受阻。
(二)运行机制不合理
运行机制不合理,企业与政府职能不明确,企业化经营为主要特征,资源保护与创收是发展的主要目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企业与政府职能的不明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意识,市场观念意识十分薄弱;此外,对于一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也进一步模糊了旅游部门管理权和经营权的接线,权利混乱现象广泛存在。因此,企业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吗,往往需要同时扮演经营者和管理者双重角色,当面对利益时,旅游管理机构就很难公正的旅游管理任务。
(三)机构与职能不匹配
我国地大物博、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按照种类的不同,具体可将其分为风景、文物、文化资源等,根据不同的资源种类,旅游资源的管理又具体分属园林、建设、宗教、文物等部门。由于资源属性的差异,每一个不同的管理部门理应拥有自己独特的管理职能,但现阶段我国采用的仍是总体统筹规划的方式,这样的划分方式直接导致了部门职能的实现与总体的统筹规划不相符,严重阻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具有统筹规划只能的政府部门并不实际执行具体工作,因此其所指定的规范和计划往往与实际严重脱节。
三、以契约理论为依托的旅游管理制度创新建议
(一)转变发展理念
有关政府部分积极转变发展理念,将契约理论这一种新的公共部门治理研究途径引入到旅游管理制度之中,明白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无本质差别,增加竞争机制决定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的能力。其次,实现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到同时兼顾社会、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国家形象等综合效益。最后,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市场干预相结合。
(二)转变政府职能
首先,重新开发定位职能。对旅游资源进行必要分类,对于老景区,实行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由政府保留管理权,经营权责分割给市场;对于新景区,政府应当同时保留经营权和管理权,以确保在政策优势下,新景区能够得到足够的资金投入,获得市场主体的长期有效投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新景区开展过程中,应当着眼未来,把握整体的生态利益,对于不适宜市场化运作的景点,应当放弃开发或开发辅助旅游项目;对于旅游业发达的地区,政府把握好市场的准入门槛;对于新兴旅游城市,政府加强景区规划工作以及协调、监督工作,避免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的情况的发生。其次,重新定位经营职能,兼顾市场的维护以及利益主体的协调。处理好监管与宣传的关系、开发商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为旅游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重新定位监管职能。从规划审批、监管问责入手,监管坚持在旅游资源不遭到破坏、欣赏价值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独立、权威的协调机构,明确政府和开发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市场调整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是万能的,政府调控有时也会失灵。为此,在创新旅游管理制度时,应当做到市场调整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第一,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的设计要符合市场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机制的反作用,保障旅游物品、服务的持续供给;第二,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确保各阶层均能够享受公共产品与服务,以更好的维护旅游业的市场秩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主导并发挥绝对作用的旅游管理模式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该管理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契约理论为依托的旅游管理制度创新,要求政府应当积极转变自身管理理念和管理职能,适当“放权”于市场,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喻玲.谈契约理论为依托的旅游管理制度创新[J].商业时代,2013.
关键词:无因管理制度;缺陷;建议
一、无因管理概述
受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罗马法的影响,无因管理制度归属于准契约的一种。我国罗马法学的专家认为,参照罗马法的规定可将无因管理翻译成事务管理。随着时代的演变,各国的专家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概念都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约定或规定的义务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避免他人遭受利益的损失,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一重大法规的执行不仅是考虑到民法体系的完善,更重要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共处关系,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
二、我国无因管理的制度与缺陷
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其法律体系和社会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相应的重视。此情况通过我国的立法制度中可以反映出来,而且能够依法参照的规定屈指可数。所以与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据当前存在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的法律只有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试行)》第132条两款规定,此外还有四款规定对见义勇为做出相关规定,与其他各国相比,较为笼统。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仅涉及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和赔偿诉求,其他细化的义务法律条文中均未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
无因管理制度最先可追溯到罗马法准契约中的规定,之后演变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各国立法都进行了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已日益成熟。但针对与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在大体大框架上虽不存在问题,但其构成的要件相对笼统,具体规定制定模糊。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制定应当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现状博采众长,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议
基于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目前的立法现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参照的规定少之又少,法官在审判裁定时经常会出现断案难、争议多的种种困境。为满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借鉴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而效仿其他国家设立法规的成功经验,提出的建议如下:
(一)构成要件
我国目前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分为三个方面:没有法定或约定;为他人管理事务;利于他人的管理。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些反面还需要细化,还应扩大被管理主体的范围。“他人”指管理人以外的人,“为”是所指向的人。目前我国的立法对指向不明显或多元的边缘行为一律不认可,从而导致无因管理认定困难,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可以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将边缘行为补充到未来的法律规定中,进行理论补充。
(二)明确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管理认责任范围的认定。各学派,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债务人不享受利益的情况,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为了鼓励社会上相互帮助的精神的传承,对于那些毫无任何利益可图的管理人,应缩小责任范围即重具体轻过失,即在管理事务的同时中达到与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所以,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将向本人负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三)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无因管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不仅包括了本人对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还包括了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而对本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上两种情形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均给予支持。综上所述,管理人应合理管理他人的事务。若违反此义务致使本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本人进行对应的赔偿。
四、结语
通过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占重要的历史地位,可以说明不管时代如何发展,法律如何进步,都是法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无因管理制度应充分考虑本人的主观意愿,社会公义等,结合法律调整和平衡管理人和本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前无因管理制度的创制,目的在于本人、社会及管理人的利益,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当侧重保护管理认的利益,使对本人得到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在漫长的法律发展中,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应保留人类道德中闪光的部分。目前,当日益增多的情与法的冲突呈现之时,我们应该怎样去做,致使更多流血英雄不再流泪,让人间正义的道德得以弘扬。
[参考文献]
[1]赵廉慧.债法总论要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是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通过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落实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措施,从而达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目的。文章介绍了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现状,分析了考核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借考核之力全面推进全省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
【关键词】
水资源管理;考核;三条红线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湖南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基本水情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加之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没有理顺等原因,水资源问题开始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按照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湖南省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连续两年以良好成绩通过国务院对省政府的考核,并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于2015年首次开展了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从考核情况来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还比较薄弱,全省水资源管理水平依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1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现状
湖南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2013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全省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阶段性控制目标,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标志着湖南省正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3年1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分解到14个市州,明确了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实施方案与考核办法相配套,构成了湖南省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2015年1月,湖南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0个部门印发了《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考核的内容、程序和评分方法,标志着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建设的全面完成。2015年3月,湖南省水利厅全面启动了省政府对各市州2014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省考核工作组综合自查、核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对各市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评定并将考核报告上报了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各市州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在省级指标分解的基础上,均完成了辖区内“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工作,全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湘潭、永州、怀化、株洲、常德等市已开展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正逐步在全省得到落实。同时,各市州建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委局参与的考核工作机制,实现了责任到人。通过考核制度的建立和考核工作的全面开展,全省三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已初步建立。
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存在的问题
通过参与2013年和2014年国务院对各省政府的考核,以及开展2014年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的考核,发现考核制度体系和水资源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进:
(1)指标体系问题。
可靠可信的数据来源是确保考核公平的重要保障,由于水资源管理基础能力较薄弱,监控能力不强,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滞后,造成考核数据设置和统计欠妥。目前,大部分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只能通过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现状供用水量等进行简单的推算,缺乏足够的依据。由于一个地区的工业水平受社会发展水平、工业行业结构和节水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而万元工业增加值和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造成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指标数据不合理。由于农业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的薄弱,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的测算成为了最大的难题。相对来说,水功能区的数据较为科学合理,但在考核时应考虑上游来水量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影响。合理的红线指标可以有效指导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不合理的红线指标则会与考核的目的背道而驰,对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考核模式问题。
参照国家考核模式,省考核工作组于每年的1月份下发考核通知,对上一年度各市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由于“三条红线”的数据要在每年1月份完成统计,选在年初进行考核有利于红线指标的评定。但是由于制度措施部分的考核内容未在上一年年初进行布置,导致基层不能对照考核内容开展工作,造成临时突击完成任务的情况。同时,考核内容没有考虑地域性差异,各地的水资源情况不同、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不同、管理条件不同使得在同样的考核体系下造成考核的不公平。而在现场检查时,各个考核工作组评分标准不同,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影响考核的权威性。
(3)考核责任问题。
落实主体责任是水资源现状的客观要求,更是贯彻水法、强化政府监督的需求[1]。各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都明确规定将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指标突破红线的地区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考核责任偏弱,规范和约束性不强的现象,易将考核流于形式。而在公布考核结果后,发现考核责任最后仍然落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身上,造成了“水利”考“水利”的现象。
(4)沟通协作问题。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涉及10个部门,反映出水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分割、职能交叉等问题。水资源管理的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导致水资源管理责任不明、主体不清。而且部门间关于水资源管理工作欠缺稳定的沟通渠道,没有形成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缺少共同研究探讨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平台,造成在制定考核方案时不能有的放矢。
(5)能力建设问题。
水资源监控能力能够有效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提供技术支撑,但目前湖南省监控能力基础薄弱,仅完成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要求相距甚远,而建成的监控能力项目如何得到有效的运行维护则是未来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水资源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性、时效性、系统性要求高。目前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机构配置和人员配备基础极其薄弱,本科生不愿进入基层、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较艰苦等因素造成基层水资源管理人才不济的局面,县市区大多无专职水资源管理人员。基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一直在缺装备、缺专业人才、缺综合素质等情况下负重前行,严重制约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对策及建议
(1)合理确定指标,完善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需要全面建立并完善用水量统计报表制度,健全取用水台账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的考虑上游来水影响的水质评价考核方案,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的公平性。动态合理地调整考核目标值,确保真正发挥考核促发展的作用。建议国家提早考核方案或及早布置年度工作,制度考核内容应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以及水资源管理水平,考核方案内容应不超出年度开展工作的范围。通过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社会参与机制,搭建水资源管理网上互动平台,逐步将公众评价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来[2]。
(2)明确考核责任,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考核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约束作用,要真正做到奖惩分明,奖罚到位。完善问责制度建设,尽快出台相关问责制度机制的法律法规、使得问责行为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同时,要妥善处理地方政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真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
(3)强化考核支撑,提高能力建设。
要提高全省监控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水资源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建设,达到现状能监、报表能传、统计能算、红线能现、考核有据、决策有助的目的[3]。各地要落实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和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市级监控能力建设规划,推动水资源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对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相关运行维护工作。要提高基层管理能力建设,通过考核促进政府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尽快解决水资源管理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提高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4)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协作机制。
为避免工作领域交叉,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应整合水利、环保、国土、气象、水文、地质系统监测资源,按照部门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分别在天上、地面、地下立体空间里实施监测,统一水资源信息,建立起完善的监控体系,实现全省水资源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流域统一管理和水务一体化管理,建立横向和纵向联动机制,建立“一龙治水、合力治水”的管理体制,统筹取水、供水、用水、节水、耗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工作,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强化政府在考核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高位推动考核工作的开展,真正通过考核促进水资源的管理、节约和保护。
4结语
“十三五”期间是深入贯彻治水兴水新思路,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时期。考核作为推进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完善考核制度体系,强化结果运用,提高能力建设,加强协作沟通,才能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真正促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作者:闫冬 孙昱 单位:湖南省水利厅 湖北省天门市水利局
参考文献
[1]李昊,孙婷.监督问责机制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中的应用[J].水资源管理,2014,(13).
一、“拨改贷,制度和我国林业的特点是不相适应的
林业企业同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一样生产着有形的、可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工业产品,同时还创造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创造有形产品的投入,可通过商品交换收回,而林业企业所创造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却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从而不能得以实现。林业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与工、农业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这是林业的突出特点。但是,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漫长的生长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随时参加商品交换,取得补偿,而又必须不断地投入。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资源再生产周期长、投入多、效益低的特点。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林业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企业自身建设,而是伴随林业企业的建设还要相应地建设一个完整的林区社会。据测算,建设一个大中型林业森工企业,其社会性建设项目就占林业企业总体投资的10%左右。建成投产后企业每年还要拿出实现利润的30%来支付这些社会性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是林业企业社会负担重的特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径是靠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来实现的。而林业企业却不能通过此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因为《森林法》明确规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实行限量采伐,以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再生产实行良性循环。这就规定了林业企业只能在一定木材生产量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也就相对地固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形成了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
二、“拨改贷”制度同我国林业现状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生产目的。从我国整个林业企业现状来看,70%是老林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早已超过了国家给企业的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过伐严重,生产、生活项目大量欠帐,部分企业已到了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的局面。这些企业正是急需补还建设欠帐,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的时候,而实行了“拨改贷”制度后,一方面按国家现行的贷款政策对无经济效益企业不给予贷款,企业生产力得不到恢复;另一方面,国家即使给予贷款,企业也是无法偿还的。新开发的林业企业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但是,这是由于在木材销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费用,也就是说林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很大部分是靠无偿使用国家的森林资源而获得的。而且,就是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业的社会负担、上级管理、补贴该林区其它老企业亏损等项目吃掉,所剩无几。按现行国家对林业的经济政策和还款办法,对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建设资金独立测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还清本息。而国家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5年,企业势必会将自有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还款。这样15年后,企业将重新走到经济危机的老路上。
三、实行“拨改款”制度将加剧林业生产的短期行为
林业企业作为木材生产经营者,由于受林业特点的影响和经济体制上的缺陷,缺期行为一直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拨改贷”制度将进一步刺激企业轻视营林生产,把精力和资金转向木材或经济效益较高的生产中去,大大地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林业企业的建设工期由于受客观条件以及国家财力的限制是比较长的;还由于我国目前的林业生产经营比较粗放,生产能力的形成弹性是比较大的,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将造成企业建设上的短期行为,如盲目贷款,注重生活项目的建设,轻视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布局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等。’实行“拨改贷”也将加剧林业企业木材生产上的短期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打乱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设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资源消长比例失调。综上所述,“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既不适应林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林业的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这项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在经济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发展林业应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我国林业现状来看,靠林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国家对林业的扶植,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都是在财政上对林业给予支持的,我国为扶植林业的发展,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林业落后的国家,需要国家继续扶植。因此,建议国家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仍然实行拨款制,采取指令性计划管理。
2.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征收林业税制度,以保证林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增收节支
一、前言
当前,国内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以五险一金的形式存在,比较国外任何一个国家,这样的征收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当前国内外市场行情不好,如何给企业减负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应解决的关键问题。那么“减负”与“增加保险金负担”势必相悖,这就给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创新的影响因素
1.人口老龄化严重加大基金缴纳负担
自2000年中国即迈入老龄型社会,而在随后的几十年,老龄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截止到2019年,老龄化更是达到18.1%。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直接增加社会养老金的支付金额,间接给企业养老保险金造成巨大的“缺口”负担。
2.不规范缴纳养老金增加企业支付风险
作为一项民生政策,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按照现行制度的设计,一般至少需缴纳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享有养老金的待遇。2010年前后,各地为集中解决部分群体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出台了各类补缴政策,超领补费、即补即退等现象带来一时基金收入猛增,同时带来更长时间的基金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
3.企业养老金支付标准提标速度较快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居民的收入增长很快。为了维护退休职工的利益,使退休职工的收入增长和在职职工能够保持一致,我国从2006年起开始大幅度调整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标准。当年增长23.7%,以后每年都保持较快的增长,到2015年连续10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从2016年以后尽管增长幅度降为个位数增长,2016、2017年仍然保持6.6%、5.5%的连续增长。“以收定支”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持续的提标必然会出现“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现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转。
4.企业养老保险金配置存在区域差异
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级统一调剂的省级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程度直接决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各地不一,风险各地不同。一些老工业基地,原来的经济基础好,企业退休职工规模大、比例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困难就多,风险大,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北和西北地区;而一些新兴的城市,经济发展快而人口又年轻,退休职工的比例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好,基金的结余也多,抗风险的能力就强,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就强。
三、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创新的建议
1.开源增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1)严格地方养老保险征收比例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企业需按一定工资比例缴纳,但是各地做法又有出入,有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有意调低征缴比例;有企业为规避缴纳金额,则调整标准。这些有意为之,直接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来源,造成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亏空。为此,为保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严肃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其一,各地统一养老保险金征收比例、统一养老保险金征收标准,统一规范要求,加大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公平性。其二,政府做好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企业一方,要意识到: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关系到增强企业凝聚力,关系到己方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严肃认真对待。
(2)多渠道增加企业养老保险金来源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保持企业缴纳保险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应着力于开辟多个路径增加征收源头。其一,按适当比例提取国有资本收益,以对冲企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随国企、私企改革的几十年,私企养老金缺失与国企制度改革不无关系。当前,到了国企还现的敏感期,有必要做出姿态,拿出适当比例的利润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金。其二,酌情增加土地出让金比例,以增加企业养老金缴纳金额。国家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适当提取土地出让金,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金。现阶段,考虑到大量农民失地进入企业务工,在提取土地出让金比例方面必须要较之前做出大幅度调整,以补充企业不堪重负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其三,提取适当比例的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承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成立彩票公益基金的目的,原本就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那么,在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补充企业养老金的缴纳即有现实的必要性。为此,政府要做出表态,以政策引导将适当比例的彩票公益金收益引流到企业养老金缴纳中去。
2.节流降低企业养老金支付增长率
(1)小步不停步提高养老金标准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关系到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与企业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而缴纳养老金的标准,同样会跟进生活成本而逐年做出调整。而中国的养老金,也连续十几年做出提标,如果持续做出高幅度增长,势必会远远超过现有支付能力,诱发更大的政府财政风险。前不久发生的欧债危机,同样给我们以前车之鉴。对此,合理的提标,应做到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一致,坚持“不停步”、“迈小步”的逐步提标,以保障养老金支付,规避支付风险,维护企业员工的权益。
(2)延迟退休增加缴纳年限缓解养老金支付困难方面,延迟退休是不错的选择,一方面增加了个人缴纳的数额,另一方面推迟支付的年限,有利于增收节支。实际上,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前国民预期寿命普遍延长,切实为延迟退休创造条件,民众也开始慢慢接受。但是,延迟退休不能搞一刀切,所有行业一律延迟5年,社会层面恐难以全部接受,尤其那些特殊行业,比如: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建议暂缓推行、区别对待。除了行业外,性别也应该有所差别,区别对待。
3.增效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1)正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根源上,要重塑“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简而言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是企业员工应尽的义务,而退休后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则是应有的权利。这样,不履行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也终将不享有养老保障制度的权利,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前,城镇一体化发展,由此而造成的农民失地问题突出。对此,要意识到这部分农民对城镇化建设做出的贡献,在征地补贴方面有针对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其余部分必须要足额交齐。绝对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作为推进征地推进城镇化的政策工具。其他因国家政策调整要进入养老保险序列的,同样要以缴纳足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为前提,绝对不能以权利、义务对接为跳板,将缴纳金的风险转嫁给企业。同时,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发展态势,今后还应逐渐延长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以填补养老金要承担的交付缺口。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管理;互联网
票据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支付凭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繁荣和发展,电子票据开始广泛出现,并成为一种全新的票据形式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下的重要支付凭证。现行的《票据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在规范传统市场行为、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等方面发挥出了十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出现,现行《票据法》已经暴露出了对于电子票据相关规定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急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电子票据的主要特点
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电子票据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特点:
(一)电子票据可以有效提高交易效率。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电子票据的主要作用是将实物票据电子化,并可以实现与实物票据相同的转账、质押、托收等功能。与传统的票据业务流程相比,电子票据的各项主要业务都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在各个环节相应加入了电子化手段,票据管理、流通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二)电子票据流通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与传统的纸质票据流通监管相比,虽然电子票据的流通效率相对较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较强的风险,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电子票据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之上的,互联网具有高度开放性的特点,信息传递渠道较多,面临的管控风险也就相对较高。二是电子票据在流通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多个网络信息平台,这些信息平台在彼此交换信息和进行信息认证的过程中受到外部非法入侵的几率就会相对增大,加之存在人为操作失误等因素,这就造成了电子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会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三)电子票据在保持唯一性和身份识别等方面存在困难。票据的唯一性和身份识别是辨别真实性及合法性的主要手段。传统的纸质票据具有完善的身份识别系统,可以通过签章、签字等手段确保唯一性和合法性。但是电子票据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很容易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多次产生和存储,因此就为其身份识别带来一系列困难。
二、现行《票据法》在电子票据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票据法》在电子票据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下几方面:(一)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不清晰。通过对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定义进行分析可知,电子票据并未纳入其中。虽然现阶段电子票据已经产生并大量流通,但是在法律效力方面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获得法律的认可。(二)电子签章制度不完善。正如前文所述,签章是票据合法性的主要标志,无论是电子票据还是纸质票据都没有本质的区别。《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此外,第七条还规定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由此可见,现行《票据法》只认可传统纸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将签名这个形式要件直接规定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范围内,对于经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则不予认可,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就可能出现经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签名要件而导致票据无效的现象。(三)电子票据规章不完善。虽然现阶段电子票据开始大量出现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但是受到电子票据规章不完善的影响,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共存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电子票据的流通效率相应受到影响,同时现行《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归档、查阅等规定也不够完善,也给电子票据的监管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对完善《票据法》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为了解决现行《票据法》中针对电子票据监管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的问题,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一)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监管范围之内。建议将现行《票据法》中关于票据的相关定义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为电子票据赋予合法地位,将其正式作为票据的一种形式,与传统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只有明确电子票据的合法地位,才能够将其真正置于《票据法》的监管和约束之下。(二)进一步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针对现行《票据法》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相关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对电子签名进行明确规定,将其视为与传统签字、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票据身份识别标志。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电子签名的技术保障进行相关规定,通过设置信息秘钥、电子签名识别码等方式实现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审核及管理。(三)完善电子票据管理规章。要在现行《票据法》中增加电子票据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其与纸质票据之间的关系,同时对电子票据归档、查询渠道等进行明确规定,实现其与财务账户管理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刘璐.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4.
关键词: 独立学院 兼职教师 管理制度 健全
对一个企业而言,资产不仅包括它所拥有的,还包括它所控制的资源。同样兼职教师虽不为学校所有,但为学校所用,所以他们和专职教师一样都是学校的最重要的资本。特别是在独立学院中,兼职教师还占用相当大的比重,所以应当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从而有力地推动独立学院快速、健康发展。鉴于此,本文拟就以下几个方面对独立学院兼职教师作比较系统的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健全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的现状和作用
1.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的现状。
独立学院这一公立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的办学模式虽然从产生到现在仅有不到十年的时间,但却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中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截止到2007年3月底,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8所。据教育部2006年度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国独立学院共招生54.3万,目前在校生规模已达146.7万人。大规模的学生数量使得对教师的需求也激增,而建立一支数量、质量都符合学校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因此几乎所有的独立学院都不约而同地聘用大量的兼职教师来满足正常的教学需要。目前独立学院教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母体学校教师、独立学院专职教师、独立学院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主要来自于离退休教师、企事业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工程师等,严格意义上说,母体学校教师也应算作兼职教师,因为他们通常是在保证完成母体学校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担任独立学院的一门或几门课程教学,而且很不稳定。
2.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的作用。
兼职教师在保证独立学院高起点、快速、健康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聘用兼职教师有效地解决了独立学院师资短缺问题,同时优化了师资队伍的结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要求[1],独立学院的生师比不得高于18∶1,聘请兼职教师满足了学校生源不断扩张对教师的需求,保证了基本的教学质量,使学校生师比达到教育部关于评估的规定。兼职教师多为实践经验丰富的某一类专门人才,可以弥补专职教师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不足的弊端,从而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
其次,聘用兼职教师可以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节约大量教育成本。兼职教师一般都是按课时计算报酬,基本上没有其他任何的福利,同样一门课程,兼职教师所得的报酬相当于专职教师同一门教程所得薪水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对他们的管理成本也很低。
最后,聘用兼职教师增强了独立学院的灵活性,体现了独立学院的办学特色。独立学院以培养本科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社会、市场和就业需要为导向设置新专业,而专业设置发生改变时,对教师的需求也跟着变化。兼职教师可以满足一些新型专业对教师的需求,突出独立学院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特点。同时由于兼职教师不受长期聘用合同的限制,当入学人数减少时,很容易解聘,大大提高了独立学院的办学灵活性。
二、兼职教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独立学院对兼职教师的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兼职教师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对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无计划性,非常被动,缺乏对兼职教师队伍的长远规划。
学校通常是根据当年学生报到人数和已有专任教师的数量相权衡,决定需要补充的兼职教师的数量和专业,而这往往要在入学人数最后定下来之后才能决定。因此学校往往在入学人数停止变化的最后一刻才确定兼职教师的雇佣数量与门类,这时离课程开始已经没有几天了,兼职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熟悉课程提纲和备课,往往仓促上阵,教学质量势必受到影响[2]。
2.教学过程中管理松散。
兼职教师的管理一直是学校的薄弱环节。一些学校对兼职教师的聘用比较随意,主要是通过其他教师介绍或通过与企业的联系来聘用兼职教师,没有一套严格的筛选标准对他们进行选拔,也很少对聘用的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平时对他们的教学过程管理也往往流于形式,兼职教师由于本职工作作繁忙擅自停课、调课现象时有发生。
3.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兼职教师归属感低。
兼职教师的薪水和工作绩效关联度不高。兼职教师的课时费基本上在开学初就已经根据职称、资历等因素确定下来了,跟实际教学过程中的质量几乎没什么关联,无法调动他们的教学积极性。他们基本上是有课就来,上完课就走,由于没有办公场所,也缺少和专职教师的交流和沟通,不参加学校的任何活动,对学校的感情很淡,归属感不强[3]。
三、健全独立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的对策
兼职教师队伍已是独立学院师资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以后还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1.把好入口关。
学院应该根据兼职教师的专业特点和任职资格要求科学制定兼职教师的聘用标准。根据聘用标准公平、公正、公开地科学组织招聘,通过审查简历、试讲、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选拔,择优录用,确保招聘到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德才兼备的兼职教师。对聘用的兼职教师要进行短期岗前培训,使他们对学校的基本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特点,教育理论与方法等都有所了解,使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胜任工作岗位[4]。
2.严抓教学过程管理。
学院应根据各个专业的不同特点,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计划,备课教案,授课、作业布置都作出相关规定,要求他们按照规定实施教学;对兼职教师的因故缺课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补课,确保教学计划的圆满完成;不定期地组织教学督导小组随堂听课,听取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存入兼职教师的档案,同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兼职教师,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学期结束时通过学生考试成绩、学生民主考评、教学督导小组考评记录等几个方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测评。
3.建立与工作绩效相关联的薪酬制度。
薪酬应该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基本薪酬在招聘时就已根据职称、资历确定下来了。绩效薪酬则分为三至四个等级,根据学期结束时对兼职教师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每个教师的绩效薪酬,使薪酬和绩效挂钩,促使兼职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兼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4.转变观念,给予兼职教师更多的人文关怀,提升兼职教师的归属感。
学校领导应该充分认识到,聘用兼职教师不仅仅是学校为了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应急措施,还是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突出办学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独立学院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兼职教师和专职教师一样都是学校最为重要的资本。还要认识到教师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他们在乎的不仅仅是物质报酬,更重视和谐的人际关系、受人尊重,能够体现自身价值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转变观念之后,学校就应采取多种措施给予兼职教师更多的人文关怀[5]。
首先,要给他们良好的教学办公环境。给他们必要的办公场所,便于他们批改作业、答疑或休息,允许他们使用学校的各种图书资源。校领导要经常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状况,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问题。
其次,拓宽沟通渠道,加强兼职教师和学校的交流。经常举行兼职教师与学生或专任教师的联谊座谈会,加强彼此的沟通和相互的学习,建立让兼职教师给学校献言献策的渠道,对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最后,在教师节等节日学校举行各种庆祝活动时也诚邀兼职教师参加,给他们发放一些教师纪念品,或举行一些教学比赛,给优秀教师一定的精神荣誉,满足他们受尊重的需要。
兼职教师对学校的归属感更强了,满意度更高了,对学校的感情也就更深了,从而就可以充分调动兼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他们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教书育人事业中,主动关心学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实施方案.2006.
[2]翁舟峰,张兴林.美国高校兼职教师的现状[J].比较教育研究,2005,(7).
[3]吴昌圣,刘莉莉.美国社区学院兼职教师特点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06,(6).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起源、内涵和本质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在公司制的发展上提出的,其是在16世纪产生的,已经发展了近400年,现代公司制是在19世纪90年代提出的,企业在最初是以家族式企业为主的,在这种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下,合作伙伴和家人起到了企业的管理作用,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明确,而且逐步实现了社会化的大生产,家族式的管理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规律,市场需要企业可以进行大规模的生产,提髙自身的生产效率,并且产品与服务应该更加的专业化,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具有扎实的管理经验,家族式的企业管理不能符合市场的发展。因此,在企业的内部就雇佣了大量的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形式是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基础。这种经营的形式是在19世纪50年代兴起的,是由美国的铁路企业率先应用,由于铁路企业具有自身特定的经营模式,在进行铁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规模的资本,所以企业要运用股份的形式建立,而且铁路建设需要一定的技术作为支撑,这个特点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其产生的背景是在经济髙速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下形成的。其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主体是企业的法人,在传统的经济活动中,是以自然人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拥有企业所有权的是个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企业的法人是主体,一般企业是股份制的形式,实现大众的筹资方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釆用有限责任制的。
按照上述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起源和内涵的分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企业的产权是分明的,产权的分明实现了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企业可以进行自主化的经营,其二,企业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科学的,相关的制度非常完整,贯穿在企业的各个环节中。完善的企业制度实现了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互相监督,实现了企业的髙效运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更加的明确。
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国有企业的融资水平和管理水平得到很大的提升,企业在经营中更加有效率,而且企业会获得更多的成果。
(一)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
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融资渠道比较单一的情况,而且企业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度比较髙,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待完善的,导致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不髙,企业内部的产权不清晰,导致企业内部的管理混乱,经营效率不髙,经营的成果不佳,对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不良影响。通过对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和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最终目标是提髙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形成股份制的形式,通过筹集资金的方式,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独立,而且对公司各个部门的管理更加有效,形成良好的管理结构,这些都可以促进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国有企业产权的分明
在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中,常常会出现政企难分的问题,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比较多,对企业的决策权产生影响。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使企业内部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权利更加的独立,而且明确的产权制度可以完善企业内部资金的流动情况,实现社会资金的良性流动,使市场环境更加的公平和透明。
(三)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可以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效率提髙,其可以使公司的内部控制更加的完善,使企业的组织更加清晰。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可以起到相互制约的方式,使公司在经营中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而且在公司的内部控制中,可以使企业的经营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的财务支出都是制定财务报表进行管理的,使企业资金的流动方向更加的明确,公司战略的制定是按照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制定的,更加具有执行性,可以防止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有企业在传统的管理制度下不能顺利发展,而且其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产权结构问题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的职能不健全,在国有企业中,财产是国家的,而且全体社会成员也同样具有。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由五个部门共同担任的,在财政部门,企业的收益和所有权是变更的,在工委实现经营权的选择,在经贸委是对重大的决策进行投资,国家计委主要是对投资进行管理,劳动部对工资的总额进行审批。但是,在不同的出资人的管理中,导致职能的重合问题,导致出资人的工作效率不髙的问题,在产权制度中,国有企业的组织不清晰,不能对经理等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导致国有企业在治理中出现结构混乱的问题。
(二)管理体制的弊端
国有企业的组织制度还是存在不足的,在进行分配上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因素,由于在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干扰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尽管已经建立了自负盈亏的制度,但是在改革方面还是有不完善的地方。而且激励机制不完善,对管理层不能进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髙。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内部控制不力,甚至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中,应该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控制国有资产。
四、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归属的主体,确定产权主体权益和职责
在国有企业中,产权的归属权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应该通过改革的方式确定产权制度,国有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建设中应该确定资产的归属问题,确定好资产归属的主体,而且应该确定产权归属的主体和责任问题,国有企业资产的自由转让和流动问题也应该强化分析,完善法人的产权制度,这类制度应该较为有效的改善国有企业中人的问题,使企业在管理中可以通过激励的方式实现委托人的,实现对管理层的监督。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资产的有序管理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且是企业的法人可以独立的进行自主经营,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这样可以防止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防止政府的无限责任。
企业应该通过股份制的方式实现产权的分离,股份制的方式防止了政企难分的问题,国有企业中存在着政府对企业大力干预的问题,股份制可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实现自主发展。在现代企业制度制定中,国有企业应该确定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的法人应该是独立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干预。有限责任制度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在企业中产权分明,可以确保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应该强化对所有权的约束,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内部问题比较明显,运用所有权约束的方法,可以通过建立内部管理的方式实现,在企业内部以股东大会作为最髙的执行机构,在企业的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结构。
(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企业中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委托的问题,会产生信息不能对称的问题,人在受到委托后,他们可以釆取的行动并不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可以运用相关的激励方法,防止在委托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内部应该完善相关的治理结构,要对内部加以激励,对外部强化监督。
内部激励的方式可以釆用薪酬激励的方法,通过对不同部门的人才的考评,通过对员工绩效的分析,相应的进行奖励。不仅仅是在薪资上,在平时应该了解员工的需求,通过与员工的沟通,尽可能的满足员工,使员工在工作中可以获得尊重。外部监督的方式应该实现政企分离的方式,使产权更加的分明,政企分离可以防止国有企业内部经济社会监督的问题,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组织进行分析,使企业的财务的流动方向更加的明确,使企业的组织形式更加的清晰。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通过制作财务报表的形式,形成各部门相互监督的形式。
五、结语
关键词:事业单位 科级 人事管理 运行机制
事业单位要想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好的成效,就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这对于自收自支的科级事业单位同样适用,需要制定出独立性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从而完善其运行机制。
一、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打破身份管理屏障
根据单位人事部门下发的岗位管理制度的一些实施意见,单位应当建立起跟科级单位性质及工作特点相符的岗位管理制度,真正落实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规范设置单位的工作岗位及管理办法,以单位本身的职能和编制要求为依据制定出精简的、效能高的岗位管理原则,实施岗位的设置工作。针对不同等级的专业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以及工勤岗位等,单位人事部门要制定出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将各个岗位不同的职责、权利等做出明文规定,进一步明晰岗位的任职条件。
与此同时,科级事业单位在设置并管理岗位的过程中要认真对待专业技术人员跟行政人员之间的区别。当前,小型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化、行政人员技术化的现象较普遍,这样不仅仅会阻碍职工发展,也不利于单位提升自己的工作绩效。因此,科级单位应当站在长远的发展角度,遵循职业划分细化的原则,让行政人才发挥自己的行政管理特长,在岗位工资的基础上设定绩效工资,提升福利待遇;让专业的技术人才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在增加工资福利待遇的同时提升岗位待遇,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岗位晋升平台,实事求是地为职工的发展考虑,尽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从而充分发挥单位人力资源的优势。
另外,当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事业单位奖惩条例之前,小型的科级单位可以依据自身实际制定出地方性的事业单位奖惩条例,完善单位的奖励惩罚制度,规范单位以及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畅通人员进口,完善考核制度
如果科级事业单位缺编,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出进人的详细计划及标准,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向社会开展公开招考活动,针对人才实施择优聘用制度,从而确保人员的进口保持畅通。同时,科级事业单位也需要加强研究工作绩效的评估,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出相应的评估工作绩效的具体标准,然后再以此为基础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的结果作为单位实施培训、薪酬、奖惩、续聘及解聘等方案的依据。
三、积极提高人员的自律意识
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运行人员通过提升自律能力,自觉规范自己执行人事管理制度的具体行为,就能够促使其运行成本得到有效的降低,从而提高人事管理制度的运行效率。媒体以及公众也可以采取利用社会舆论的途径激发人们的信誉和羞耻心欲望,从而积极有效地监督并约束他们严格运行人事管理制度,拒绝私利行为,严禁发生用人唯亲的现象。这样的双管齐下方式能够促使单位在运行人事管理制度时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四、建立科级单位人事监督制度
由于该科级单位是自收自支的经营模式,造成上级单位对其用人机制的监管力度不足,应当严格监管的地方并没有被充分监管、约束。单位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公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开职工会议,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完善人事监督制度。其一,单位的人事管理人员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其二,单位上级领导在人事监管方面应当给予一定的监督;其三,相关联业务单位及公众舆论也可以监督单位的人事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等。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人事管理经验,完善针对自负盈亏型企业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宏观调控,及时有效地、公平公正地处理好科级单位的各种人事争议,维护好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集中了各种各样的人才,而人事管理是加强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最重要的保证。因此,搞好科级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能够帮助单位建设出社会化的高素质的人员队伍,从而推动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土地管理制度 改革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十胜利召开,国家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新型城镇化的提出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土地管理工作重心转移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天津市耕地占补平衡较难、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土地资产化尚低、生态管护机制落后,亟需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促进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节约集约利用与生态管护融合、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新型城镇化对土地管理的诉求
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政府应从行政性主导转变为着力打造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向心力的加速器,地方政府不再是过去的“管理型政府”,而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不仅应对中央政府负责,更重要的是切实保护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政府的行政部门应从本职出发及时有效地解决传统城镇化中的遗留问题,并为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1]。
土地要素作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承担着保障城镇发展空间、提供城镇化实施路径和改善城乡发展环境的重要任务。因此,需要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化和土地生态环境改善。在落实国家战略和基本国策的要求下,今后的土地管理工作重心将以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以促进农业现代化、贯彻节约优先战略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用地管护以促进土地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
二天津市土地管理工作难点
1耕地占补平衡难
为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天津市建立起市-区-镇-村四级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将耕地保护指标层层分解,定期考核。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综合整治,天津市连续完成占补平衡任务。但是,天津市未利用地主要为难以开发利用的河流水面、滩涂和沼泽等,宜农耕地后备资源极度匮乏,预计2015年依靠本区域后备资源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将无法实现。
2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尚有待进一步提高
天津市历来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强化监测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先进地区比,天津市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还不高,闲置土地、粗放用地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天津市单位GDP耗地量为491.35亩/亿元,与北京相比差距明显;天津市9个国家级开发区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为0.6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85);工业用地投入(5370万元/公顷)、产出强度(14321万元/公顷)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5407万元/公顷、12984万元/公顷)。因此,探索一条耗地少、效率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已迫在眉睫。
3创新市场配置、深化监测监管有待加强
天津市实行全市统一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集中交易制度。2011年,全市土地招拍挂率约90%,全部实现有偿使用。2011年全市土地土地出让金641.4亿元,全国排名第7,稍高于成都、沈阳,远低于上海、武汉等城市,与天津市国际大都市地位尚有差距,土地资产化、价值化还有待提高。
天津市着力完善土地监管制度,积极开展批而未建土地核查工作,对历年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土地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摸清全市批而未用土地的数量、分布和类型等情况。据了解,2006-2012年天津市审批建设用地中约有30%的批而未建土地,土地批后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4生态用地管护任务重
生态用地虽然出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诸多规划里,但生态用地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内涵界定,尤其是未纳入到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导致生态用地在空间上无法落实、无法量化,从而导致管理责任缺失。目前,天津市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恶化、防洪排涝设施薄弱;土地盐渍化情况严重,含盐量大于0.1%的盐渍化土壤约占70%;地下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
三天津市围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拟推进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建议
1深化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① 建立多方参与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合作化经营转型,单纯以农户为单位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受到挑战。为提高耕地保护积极性,要改变以政府为推手的被动工作模式,扩大参与主体,将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纳入到耕地保护队伍中,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建立系统性的耕地保护基金,提高参与主体落实耕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
② 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多种途径和有效方式
在天津市宜农耕地后备资源极度匮乏的背景下,需进一步探索耕地占补平衡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一是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土部统筹协调实现占补平衡;二是按市场原则推动建立耕地指标计价交易的统一市场,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
③ 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助推农业现代化
学习借鉴重庆地票交易制度,深入开展政策创新,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提质增量为核心逐步转变为以促进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为核心。将整治工作优先交给农村集体、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来科学实施,由政策普惠向定投定补转变,将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逐步显化为一条农村集体可操作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路径[3]。
2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模式,有效指导区域发展建设
① 创新“多规融合”的空间规划统筹管理体制
结合天津市市情,构建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主基调,以“十二五”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综合发展规划为统领,以产业、交通、生态等专项规划为承接的规划系统,力争形成覆盖城乡未来发展空间、高水平、可实施的规划体系,打造城市功能完善、产业结构合理、生态环境宜居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空间。
② 建立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机制
围绕建立健全计划指标体系、加强计划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控、改进计划编制下达方法、推进计划分类精细化管理、严格监管考核等方面进一步提出差别化管理的措施。在天津市已实施的土地利用计划额度管理的创新基础上,通过前置性节约集约用地考评等综合手段,实现差别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解决计划的规模时序与经济发展阶段要求不相适应、城镇盲目扩张和用地粗放问题,推动城镇化向市场驱动转变。
③ 编制统一的镇村级实施规划,有效指导小城镇发展建设
以区县村镇规划试点为基础,以扶持小城镇建设为目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衔接上位规划,全面铺开统一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打破城乡二元规划结构,实现村镇建设的科学规划引导。
3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市场驱动力
① 推进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
以确权登记为基础,积极推动土地使用权通过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土地开发利用。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激发土地要素潜能。
② 实现土地开发利用路径多元化
拓展土地开发利用的社会参与路径,探索原土地使用权利人在规划引领下参与到存量建设用地开发中,从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开发,缓解土地整备资金压力,支持农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主动实现规划,开展合作经营,最大程度释放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巨大能量[4]。
③ 构建以可动态更新的用地标准为考评核心的土地利用监管体系
建立符合天津区域发展实际、全行业全区域覆盖、可动态更新的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考评体系,既为土地规划编制、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提供量化标准,又为节约集约考核提供规范依据。
4建立生态用地管护机制,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① 显化生态用地的法律地位
进一步明确生态用地的概念与内涵,确定生态用地空间范围划定依据,明确生态用地管护权责。同时,科学开展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编制,统筹城乡生态用地管护责任,建立生态用地管护工作机制。
② 创新生态用地管护奖惩激励机制
结合天津市土壤盐碱化程度高、部分土地土壤污染较严重的现实情况,建立多方参与、责任明确的生态用地管护机制,本着谁管护、谁受益的激励原则,配套出善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政策,不断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① 夏悦瑶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研究[D]湖南大学 2012.04
② 张丽霞 浅析当前我国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J] 科技资讯 2012.18
③ 朱信永,高伟 新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 宏观经济管理 2013.3
④ 李军晶 新型城镇化中的土地策略[J] 中国土地 2013.4
张震(1976.11)
男
汉族
籍贯天津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制度重构;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状分析
(一)初步确立基本制度框架,相关政策法规需进一步整合
2003年以来,根据《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又先后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重要文件。应该说,这些规章反映了近年来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变化较大、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规划。
(二)依附于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内容过多,有悖账户监管的本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账户管理制度肩负了太多非银行结算账户监管的内容,如公款私存、现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钱等职能,从近年来实际执行效果看,这种专业化管理的内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强加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执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现象。
1、商业银行执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要求难以落实。现行《办法》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有允许“公款私存“的行为,但当单位以票据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银行机构碍于票据无因性原理,不知是否应拒绝受理该类业务;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对于单位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据,银行在执行“公款私存”规定时有无所适从之感。
2、现金管理职能难以有效实施。《办法》中渗透了现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核心职能不相匹配。《办法》在规范账户的使用上,较多地考虑了现金管理的要求,而现金管理规定表现于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人员普遍感觉难于完全把握。
(三)账户管理分类方法有待进一步探讨,缺乏对备案类账户的控制,风险隐患较大
账户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措施,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但分类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账户分类过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银行放开了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款的审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现外,备案类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强大营销攻式下,选择开立手续办理相对简便的备案类账户,并使用备案类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账户监管被实质性流于形式。
(四)账户管理缺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银行“孤掌难鸣”
账户管理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而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在金融企业迈向国际化发展的今天,银行日趋商业化,不应再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但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客观因素,银行在商业化运作的同时,还在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由于缺乏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因而赋予银行的部分职责无法有效开展。
(五)商业银行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执行中存在“四难”
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本身不具备行政执行职能,但新《办法》将诸多应由客户履行的职能,简单地交由商业银行来执行,由于商业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约存款人行为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存在账户年检难、银企对账难、账户变更难、取现审核难。
二、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议
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从构建和谐的银行结算环境入手,以强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识别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与现金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监管主体的职能,突出结算账户管理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其他法规制度共同形成职能清晰、优势互补、监管有效银行结算支付体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升账户制度的法律级次,整合、完善现有账户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实施的《办法》作为一部规章,明确开立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实行核准制度。2004年7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存在一定冲突;而且《办法》作为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的的根本大法,原本应该是行政法规。所以要尽快将目前《办法》的法律级次上升为行政法规,同时整合现有零散的账户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账户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级次,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监管力度。
(二)以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真实性监管为核心,重新定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重点
将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重点从面面俱到转向账户所有人身份真实性确认和识别,借鉴公安部门身份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客户主动到人民银行进行定期“身份年检”,对于未年检的客户,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联网,直接控制其结算,同时要简化现有账户年检内容。取消结算账户制度中对现金管理、反洗钱职能等方面内容的规定,交由专门的现金管理、反洗法规制度执行,避免重复和冲突。目前单位账户开户、变更、撤销,以及更换印鉴等,《办法》均规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他人办理的,须携带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但个人结算账户的行为目前缺乏授权规定,不利于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安全的维护。
(三)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强化账户监管
根据管理实践,对目前“四类账户”的分类方法进行整合,考虑采用“基本结算账户”和“非基本结算账户”两类进行管理,明确两类账户的不同用途,临时验资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前奏”账户,与现行管理一样,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对部分账户进行数量控制。对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别给予数量限制,对超过数量的由客户提出充分理由,人民银行进行严格审批,从而达到遏制存款人泛滥开户的行为。
(四)加强部门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稳定
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行政部门合作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做好行政管理与业务服务,促进账户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对开户单位资金的管理与监控,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借鉴联网核查等先进经验,放开银行、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客户信息的共享,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提供客户年检信息,银行直接作为年检信息,避免由客户提供而增加流程和信息不真实的现象;银监部门掌握的银行机构在账户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人民银行掌握的存款人账户管理系统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提高监督管理针对性,双方在实施账户现场检查时先期相互通报,以避免重复检查;简化账户年检手续,提高账户管理效率。
(五)明确商业银行和客户各自职能,责权一致,强化执行
在要求商业银行履行职责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权利,提供制约存款人的有效手段。同时,积极推进银行的商业化运作,将取现、年检等行政管理职能从银行剥离,银行的职责应定位为提供日常服务,履行监管报备,避免银行卷入各类经济纠纷当中。
作者简介:朱桐新,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现任河南省中行国内结算部副总经理;张爱辉,男,研究生学历,注册部审计师、会计师,现任河南省中行国内结算部风险团队主管。
参考资料:
[关键词] 孤儿药; 管理制度; 政策建议。
自美国于 1983 年颁布世界上首个《孤儿药法案》( the Orphan Drug Act,ODA) ,极大刺激了美国孤儿药的研发和生产,对提高全美乃至全球药品可及性意义重大。至 2013 年 1 月 FDA 已批准上市422 种孤儿药,2 752 种指定孤儿药[1]。自 ODA 以来,日本、欧盟等全球 30 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罕见病药物法规。本文试通过对美、欧、日、台等国家和地区孤儿药管理制度的研究,学习各国在孤儿药管理政策制定上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现有国情提出孤儿药管理政策建设建议。
1 各国孤儿药管理制度对比。
罕见病和孤儿药的监管日益受到国际各方重视,目前世界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 30 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罕见病药物法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欧盟、日本和台湾地区已建立一整套孤儿药激励制度: 包括机构设置、注册审批、资金支持、专利保护等各个方面。对保障罕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和可获得性,支持鼓励医药企业孤儿药研发生产具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1. 1 各国孤儿药监管法规和机构介绍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孤儿药管理制度的国家。1982 年FDA 设立了孤儿药开发办公室 ( Office of OrphanProducts Development,OOPD ) 负 责 孤 儿 药 审 批。1983 年美国国会批准 ODA,正式实施孤儿药管理制度。
欧洲药物管理局( EMA) 于 2000 年 4 月正式实施孤儿药法规,旨在鼓励制药商对孤儿药的研究、开发和上市,同时也为欧洲各国孤儿药法规的制定提供关键性的法律框架。并设立孤儿药委员会( Com-mittee for 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COMP) ,负责评估申报药品用作罕见病治疗、预防、诊断,欧盟委员会基于 COMP 的评估意见最终进行孤儿药认定。截止 2013 年 1 月,EMA 已批准上市孤儿药 80 种,指定为孤儿药的 1 096 种[2]。
日本厚生省自1985 年对孤儿药开发给予扶持,1993 年对药事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孤儿药管理的内容,是继美国和新加坡之后第 3 个进行孤儿药立法的国家。日本劳动卫生福利部门全面负责孤儿药的登记与上市审批,安全性评价与研究部门( KIKO) 负责确认孤儿药研究的资助基金和税收减免,提供与孤儿药研发相关的咨询服务[3]。
台湾地区于2000 年颁布《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在行政卫生署下设立罕见疾病及药物审议委员会,负责罕见病和孤儿药的认定、检验登记和辅助研发; 并设罕见疾病药物物流中心,负责孤儿药储备及配送。
1. 2 各国罕见病范围 美国 ODA 规定,罕见病是指每年患病人数少于 20 万( 约占总人口的 0. 75‰)或高于 20 万人但进行药物的研制和生产无商业回报的疾病。
欧盟施行的《孤儿药品管理法》( Regulation on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 141 /2000 ) 规定,罕见病指在欧盟 27 国的发病率低于 0. 5‰的疾病( 患病人数相当于 24. 6 万) ,且强调这类疾病是严重的、危及生命的或慢性的退化性疾病或属目前没有可替代治疗的疾病。
日本的《孤儿药管理条例》规定罕见病为人数少于 5 万人( 约占总人口的 0. 4‰) 的疾病,且孤儿药必须是医疗上急需的药品。
台湾地区对罕见病的定义的范围最为严格,按《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规定罕见病为患病率低于 0. 1‰的疾病。
1. 3 市场保护期 孤儿药独占( Orphan Drug Ex-clusivity) 制度是针对被认定为“孤儿药”的药品的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在各国享有的独占期限和权利范围都是有区别的。
美国 ODA 规定,经认定的孤儿药一旦获准上市销售,就享有 7 年的美国市场专营保护期。专营与专利不同,孤儿药的市场专营属于药品行政保护,不受专利保护约束,且孤儿药的 7 年市场专营权是市场专营保护期中最长的,更具有保护性,成为激励美国企业研发孤儿药的主要动力。
欧盟规定孤儿药享有 10 年欧盟市场专营保护期。然而如果该孤儿药使企业获得了丰厚利润,不再符合孤儿药认定标准,则此药的市场垄断权将由10 年减至 6 年。
日本的《孤儿药管理制度》规定第一个获批的孤儿药品再审查时间为 10 年,在此期间不批准针对同一药物的第二家申请上市。再审查制度规定一般药品批准上市 4 ~ 6 年后需进行再审查,10 年的再审期无疑对保护孤儿药生产商利益十分有利。
中国台湾《罕见疾病法》第十七条规定,罕见疾病药物经查验登记核发上市许可证之有效期限为10 年,有效期内监管机构不受理同类药物上市申请。
美国和欧盟的孤儿药市场保护权利最大,不仅拒绝该罕见病适应症的仿制药上市,还拒绝与该药相同适应症的相似孤儿药上市。而日本的市场垄断类似于数据保护,仅针对保护该指定孤儿药的罕见病适应症的相关数据,而非所有适应症数据[4]。美国甚至没有孤儿药再审查规定,一旦该药上市,享有在法律规定条件内的 7 年的市场独占期,欧盟每 6年对孤儿药进行资格再审查,台湾法律规定再审周期为 12 个月。
1. 4 税费减免和研究资助 美国 ODA 规定,孤儿药在临床开发期可以享有 50% 的课税扣除优惠,并可向前延伸 3 年,向后延伸 15 年,总税收减免可达临床研究总费用的 70%。并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 NIH) 对制药企业和科研机构发放孤儿药临床研究资助基金,自 2008 - 2012 年,每年拨款达3 000 万美元。美国还规定可减免孤儿药注册申请费用,允许孤儿药企业单独定价,以及提供咨询帮助等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欧盟每年向 EMA 提供专款,用于免除满足R2309 /93 规定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应付费用。欧盟还规定了针对中小型企业( SME) 的费用减免政策,对 SME 给予更多优惠[5]。同时,欧盟还鼓励其成员国对本国的孤儿药开发提供经费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日本政府对孤儿药研发的基金资助包括孤儿药研究的全过程,要求资助基金用于研究的直接成本,且总额不超过研究总费用的 1/2,时间为 3 年。基金由厚生省提供。还规定了一套利润返还机制,针对销售业绩佳的孤儿药强制收取 1% 的销售税用于偿还资助金[6]。
台湾地区实行孤儿药注册审批各个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台湾地区普通药品的临床试验计划书审核费用是15 000 台币,而孤儿药的相应费用仅为3 000台币。台湾《药事法》规定一类新药注册费用为50 000 台币,而《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规定的孤儿药新药注册仅需 10 000 台币。
税费减免和研究资助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企业进行孤儿药研究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促进了学术及科研机构的科学研发,保证罕见病有药可用。
1. 5 快速审评程序 美国虽未建立专门的孤儿药的加快评审政策,但它们建立的严重疾病新药加快评审政策经常被用于孤儿药,这些措施包括快速通道、优先审评和加速审批。它们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罕见病,但却经常被用于罕见病的临床研究。① 快速通道用来促进和加速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且有潜力解决未满足医疗需求的药物的相关评审。② 优先审评适用于那些“与已上市药物相比,在治疗、诊断及预防疾病方面有重大改进,或市场尚无有效治疗方案”的药物。FDA 为优先审评制定的目标时限为6 个月,而不是标准的 10 个月。③ 对于那些用于治疗严重的、威胁生命的疾病,并且与现有治疗相比,能提供显著的治疗优势的新药,加速审批是一条潜在的途径。加速审批程序允许提前审批那些重大或威胁生命疾病的治疗药物,且要求这种药物比现有药物更有效。2011 年度 FDA 批准了30 种新分子实体( NMEs) 中有11 种为孤儿药,其中10 种孤儿药通过“快速通道”获批,这 10 种中有 8 种通过“快速通道”加“优先审评”程序、3 种“加速审批”[7]。
欧盟与美国的情况类似,没有专门的孤儿药快速审批程序,但其“集中审批”程序适用于孤儿药审批。集中审批程序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的互认程序,即在欧盟上市的药品直接向 EMA 提交上市许可申请,经 EMA 集中审理一旦通过,则可用于整个欧盟成员国。
日本直接建立了孤儿药的优先审批政策以加快孤儿药的审评速度,审批时间节约 1 年。
台湾地区的销售商、办事处或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可提交申请,审查时间为 6 ~10 个月。
1. 6 其他协议援助 ODA 允许企业就孤儿药研发的技术问题,向 FDA 寻求科学帮助如拟定临床试验方案。并规定,经 FDA 认定的孤儿药,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孤儿药的临床研究协议书允许有需要罕见疾病患者加入临床研究。
协议援助是科学技术支持的特殊形式,EMA 为开发上市已认定孤儿药品的申办者提供协定帮助和科学意见。给予企业在药品开发中恰当的检验和研究的建议,目的是保证患者获得高质量、有效且安全的药品。
2 各国孤儿药管理政策评价。
通过上述多个方面的对比发现,美国对孤儿药研发的激励强度是最大的,除了 7 年的市场独占期,还规定税费减免等其他一系列优惠政策,给制药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发展曙光。美国不仅是世界经济第一强国,一直以来更是世界新药研发基地,其对新药研发的激励政策也更加强而有效。但这超强的激励措施在学术界也存在一定争议,7 年的市场保护期和无再审查规定可能给今后的药品退市问题和安全性问题埋下隐患。在 ODA 的保驾护航下,美国几个生物技术公司如基因泰克( Genen-tech,现为罗氏公司成员) 、安进 ( Amgen) 和健赞( Genzyme,现被赛诺菲收购) 等专门研发孤儿药,迅速成长起来。欧盟各国由于存在紧密的共同经济体,EMA 统一进行孤儿药管理极大地整合资源、节约管理成本。而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激励政策就保守很多,台湾地区更是不提供研究资助。这一方面与其制药行业综合研发能力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其对罕见病和孤儿药的支持力度有关。辩证地看,保守的孤儿药激励措施虽不利于刺激孤儿药发展,但降低了政府对企业行为的干预,稳定国内药品市场秩序。
3 我国孤儿药监管概况与待完善方面。
我国尚未专门出台罕见病定义,我国专家学者对罕见病的共识为: 成人患病率低于 50 万分之一,新生儿中发病率低于万分之一的遗传病可定为罕见遗传病[8]。由于人们对罕见疾病缺乏了解,对其关注度不够高,展开的研究也相对缺乏,缺少相应的孤儿药管理制度,中国孤儿药品可及性现状不容乐观。
表现在 3 个方面: 一是企业生产研发缺乏积极性; 二是医疗保险制度对罕见病重视不够,许多一线孤儿药未纳入医保范围,加重了罕见病患者经济负担; 三是针对孤儿药的监管不严,缺乏鼓励措施。
3. 1 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孤儿药的相关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特殊审批”[9]。
在《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中,第二条第3 款规定对适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注册申请实行特殊审批。特殊审批包括 3 种机制: 多途径动态补充资料、多渠道沟通交流、以及审批时间缩短。
截止 2013 年 1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受理 587件特殊审批品种,其中 377 件已完成审评,210 件在审品种。
2012 年 1 月国家颁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到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的研发。另在同年5 月颁布的《关于做好2012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中,优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 12 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10]。其中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多种重度癌症被认为是罕见病。
3. 2 孤儿药监管不足之处 总结我国罕见病管理较欧美国家的不足: 由于没有政策支持,国外已成功上市的孤儿药难以引进; 缺乏激励和补偿措施,企业不愿研发生产孤儿药; 没有纳入医保范围,大部分孤儿药昂贵的价格也使许多患者无力承担。虽然从单种疾病来看,每种罕见病的发病率很低,但由于疾病种类众多,罕见病患者人群却很大。因此,在社会发展、医学进步和政策公平性等多重需求下,建立健全罕见病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罕见病管理机构势在必行。
4 对我国孤儿药相关政策的建议。
通过对比上述美、欧、日、台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孤儿药的监管措施,对我国孤儿药管理制度建设起到参考作用。
4. 1 规范罕见病定义 出台符合我国实际的罕见病定义,这对于建立健全罕见病和孤儿药管理,保障少数患者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完善孤儿药和罕见病监管政策的前提基础。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罕见病患者群体不容忽视。且由于人口学差异,我国流行的罕见病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例如欧美国家少有肺结核病例,因此纳入罕见病管理,而在我国肺结核是常见疾病,不纳入罕见病范围。我国的罕见病定义不能照搬欧美模式,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罕见病定义及罕见病范围,并由急到缓,逐步推进罕见病管理改革。
4. 2 成立专门的孤儿药管理部门,建立孤儿药注册审批数据库 关注罕见病和孤儿药管理,首先要明确孤儿药管理机构,可参照 FDA 和 EMA 孤儿药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能,建立健全我国的罕见病和孤儿药管理部门,保障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建议卫生部建立罕见病和孤儿药品管理专门部门,其他相关部委配合制定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对患者的医疗保险和救助机制、物流供应机制、以及对企业的研发补偿机制、注册申请程序。建议在孤儿药注册环节采取认定与注册相结合的形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委托其下属单位药品审评中心成立专门的孤儿药认定部门,先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药给予资格认证,再进入注册程序,配合适当的注册审批绿色通道加以管理。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公开的罕见病和指定孤儿药品数据库,便于罕见病学术研究。
4. 3 加强国家对公共卫生领域的研究资助 我国目前对公共卫生领域的研究资助基本上集中在大病、慢病领域,对罕见病鲜有投入,从人权伦理、卫生服务公平性角度来说都对罕见病患者缺乏关注。目前形势是一些社会救援团体成立罕见病基金会资助罕见病患者,而鲜见国家或社会团体对罕见病和孤儿药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基金资助。建议增加对罕见病乃至整个公共卫生领域的研究资助,包括成立专项课题、建立研究基金、设立专科学会等。
4. 4 建立健全孤儿药注册审批绿色通道 我国于2009 年开始实行《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规定孤儿药企业可申请优先进行技术审评,免去技术审评排队等待时间。而罕见病患者数量少,临床研究往往难以达到要求的样本量,孤儿药企业可向注册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减少临床研究样本量,由注册申请部门针对个案分析研究,酌情减免。但由于缺乏配套办法和操作细则,造成罕见病药品注册仍十分困难。建立健全孤儿药注册审批绿色通道,要求出台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孤儿药审评绿色通道的操作细则。但现实情况是我国药品技术审评任务繁重、严重超时,现实情况无法达到公众满意的审评效率,更不利于兼顾孤儿药注册审批。如何解决审评时效和人力资源配置、协调特殊审批和一般审批时间安排,急需有关部门关注和解决。
4. 5 鼓励孤儿药研发 孤儿药研发激励机制需要财政、税收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努力来推进。促进科研机构与制药企业合作,从政策、税收、资金、技术支持等各方面为研发机构提供激励政策。同时,对于自主研发、首仿药和首次引进的孤儿药品,还应该从市场角度保证孤儿药上市后的市场占有率,保护孤儿药数据,降低孤儿药企业竞争风险。鼓励研发关键是提高孤儿药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解决企业利润问题才能真正刺激企业走上孤儿药研发生产之路。
4. 6 完善孤儿药采购、流通机制 2007 治疗血友病的凝血因子 VIII 断货; 2011 年心脏手术药鱼精蛋白断货; 2011 年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白血病骨髓移植术用白舒非断货。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孤儿药品供应和流通环节存在漏洞,需完善采购机制和流通渠道。2011 年底,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全国药监工作会议上表示,对于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孤儿药实施国家统一定点生产、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储备,从根本上保证供应。
4. 7 完善孤儿药医保体系 第一,国家财政需要持续地向罕见病医疗保障基金注入必要的资金,针对流行性较高的病种和地区制定资助计划; 第二,将重点孤儿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建立专门的罕见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一定比例由医保报销部分费用,减轻罕见病患者经济负担。第三,鼓励涉及罕见病的商业医疗保险。
[ 参 考 文 献 ][1] FDA. Application. Search orphan drug designations and approv-als[EB / OL]。[2013 - 02 - 04]。 http: / / accessdata. fda.
gov / scripts / opdlisting / oopd / .
[2] Committee for 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 ( COMP) meeting re-port on the review of applications for orphan designation February2013[EB / OL]。 ( 2013 - 02 - 13 ) . http: / / ema. europa.
eu / docs / en_ GB / document _ library / Committee _ meeting _ report /2013 /02 / WC500138705. pdf.
[3] 龚时薇。 促进我国罕见病患者药品可及性的管理策略研究[D]。 武汉: 华中科技大学,2008.
[4] 杨莉,陈玉文,黄哲,等。 罕用药独占制度研究[J]。 中国药事,2010,24( 1) : 49 -52.
[5] EMA. Fee reductions for designated 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EB/OL]。 ( 2011 - 02 - 25) [2011 - 05 - 09]。 http: / /ema. europa. eu / docs / en _ GB / document _ library / Other /2011 /02 / WC500102327. pdf.
[6] 陶勇,部元福,张纯,等。 日本的罕用药管理制度[J]。 中国药学杂志,2002,37( 6) : 468 -471.
[7] 2011 Novel New Drugs[EB/OL]。 ( 2012 - 03 - 05) . http: / / fda. gov / downloads / Drugs / DevelopmentApprovalProcess /DrugInnovation / UCM293663. pdf.
[8] 马端,李定国,张学,等。 中国罕见病防治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循证儿科杂志,2011,6( 2) : 83 -85.
【关键词】医院;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中国新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医疗体系改革也随之发展,不断深入。2017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作出部署,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立柱架梁”的关键制度安排,意见中要求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1-2]。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公立医院,因其尚未完全扭转逐利机制,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群众利益性,完善持续性等则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为之付出更大的努力。
1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1.1医院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能够改变医院发展思路
在壮大自己综合实力的同时加强特色学科的建设根据本区域内的资源配置和卫生需要,不断调整业务中心和结构,适应当前的医疗趋势,重视人才培养,是特色学科建设的重点。要创新医院管理机制,优化人才结构,激发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和自主创新力,才能创建强有力的医疗队伍,形成独具特色的医院文化建设,这也利于医院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学科建设上能趋于良性发展,适应新的医疗格局变化。
1.2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医院信息化的建设
医院的信息化建设要结合时展的特点,给医院经济管理提供良好的平台,为医院经济建设的完善与健全打下坚实的基础;信息化建设对医院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不仅可以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供更优良的服务,而且还能减少人力、物力等成本,为医院创造更多的效益;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是推动医院经济管理高效运转和高质服务的有力保证,有利于医院未来的发展和进步[3-4],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医院管理的需要。
2医院卫生体制改革目标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后,多项新医改政策强调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要求医院要优化内部运营管理、完善绩效考核[5],优化就医流程,减少资源消耗以及科学化临床治疗路径,解决医院内部的结构问题,规范医疗管理,提高诊疗结果的有效性,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3医院卫生管理改革措施
3.1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和考核办法
医院工作有其风险性和技术难度,应以工作量、医疗服务质量、技术难易程度、医德医风等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要准确定位绩效工资,制定合理的奖罚制度,明确规定人力资源费用支出要在医院总财务支出中占据合理比例,确保人员工资不能低于现有水平[6]。
3.2强化内部管理和政府部门职能
建立健全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坚持医院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政府部门要确保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对卫生服务机构做到合理规范的监督,制定完善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医院管理体制趋于良性发展。
3.3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
政府部门加大对医院公益性事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医院对内部管理、服务以及运行机制的改革,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可以使公立医院在改革中获益,提高主动参与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性[7]。
4结语
我国公立医院的管理采用企业化的管理模式较多,效果却不理想,企业经营着重点在于经济收益,而衡量医院管理水平最重要的指标却在于能否具备社会效益。长久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因不具备法人自主权,缺乏医院营运权和自主权,经营管理者不能调动积极性有效发挥其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医院管理中完全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这样的管理模式不再能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要求,故在医疗卫生体制变革过程中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制度建设要制定适合的要求和任务。在新医改背景下,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解决管办分开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由行政隶属转换为行政监管,但是目前一切仅存在于形式上,尚且不能真正做到管办分开,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也仅在议事上可以体现,却不是最终的决策性机构,因此需要政府多部门间统筹合作,不断优化、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持续推进[8]。建立新的现代化管理制度,管理理念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公立医院要主动学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提升科学的决策水平以及运行效率,只有掌握了科学的管理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实现医院管理的现代化和精细化,才能发挥医院管理的作用,最终实现社会医疗福利达到最大化,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林晓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J].中国职业医学,2017,44(4):5.
[2]佚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67号[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29(23):17-21.
[3]叶萍.信息化的建设,推动医院经济管理的高效与高质[J].财经界:学术版,2015,9(6):119.
[4]马恩祥.中央为何提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15,9(22):26-27.
[5]黄其美.浅析公立医院内部运营现状及优化对策[J].管理观察,2013,15(25):161-162.
[6]周卫兵.公立医院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5,26(1):23-24.
本文主要论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现代医院管理的作用以及提出几点工作建议。应当将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和重点监督相互结合,以及将全过程监督和全体员工监督相互结合,促使纪检监督职能在现代医院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监督职能;现代医院;管理
医院的纪检监督职能对于现代医院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督工作是党委以及医院的重要工作。通过监督有助于找到医院管理当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其中的问题,从而通过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对医药机械的监督可以促使医药器械成本下降以及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纪检监督对医院加强监督,可以促使医院向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监督的作用,同时提出了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一、监督主要方法以及手段分析
(一)全过程监督
全过程的监督就是对事前、事后以及事中等多个环节采取有效的监督,全过程的监督,保障公正以及公平,体现纪检工作的严格性以及严肃性。通常来讲,事前监督主要是对开标的环节实施监督。事中监督主要是对评标以及定标等环节加以监督。事后监督主要对合同履行阶段实施必要的监督。其中,监督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程序等符合单位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督促招标以及投标工作的人员遵纪守法以及查出其中的违法乱纪问题。此外,对于医院的员工招聘、中层干部聘任、药品机械采购员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二)全员工监督
为了促使医院形成优秀的医院文化,监督的工作不但是相关监察部门的任务,而且是医院全体员工的共同的责任。在监督的过程当中应当强化党委的责任以及要求,促使干部更加良好履行上下级相互监督的任务,医院的领导对相关科室以及负责人员的监督,而科室主任对本科室的医生以及护士加强监督,从而上级监督下级促使工作顺利开展。在职能科室应当高度重视分管的工作。比如,审计部门应当对医院的经济状况实施监督,工会需要对党务公开以及院务公开等环节实施监督,相关医务室需要对医院的廉洁状况实施监督、党务需要对干部以及党员作风状况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应当发挥检查以及监督的作用,并且做到参与不干预以及不擅自介入,做好自身对医院事务的系统监督工作,发挥出全医院员工的自我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作用,扩大全体员工对医院监督工作的参与权以及知情权。
二、医院监督工作建议以及意见
(一)建立必要的监察办公室对医院实施监督
建立以及健全医院检查委员会。需要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医院监察对象以及重点方向,建立必要的监察办公室对医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察,在办公室当中可以配置相关专职干部以及主任对重点监督以及专项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纪检委员以及党务干部应当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以及听取群众对医院的建议,主要听取关于医院领导、医院班子在廉洁方面的意见、建议等,群众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办公室报告。其次,可以建立医院科室以及员工的三级监督系统,自我监督和他人监督相互结合以及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互融合,对医院的专职业或者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从而提升其技术水平以及专业素质。
(二)完善医院监察制度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以及稳定性等特征,在医院开展廉政建设应当高度重视对制度建设并且将制度建设加以落实。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医院的规章制度重新修定,并且提出科学有效的医院管理制度,促使制度建设根据时代变化进一步创新以及发展。在医院可以建立医院的廉政监督制度,由纪检带头,人事处、基建处、药物处、科教处以及医务处等多个办公室共同参与其中,探讨在医院的廉政建设当中的重点难题以及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强化医院的廉政管控以及重点监管,建立廉政谈话机制对员工实施廉政教育,促使员工形成廉洁的意识。对医院当中有或者投诉的干部人员加以提醒或者警告,发现其中不良问题应当告诫,使问题消失于萌芽的状态。对干部约谈记录、整改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等应当纳入廉政档案系统,并且严格管理以及妥善保管。在监察的过程当中应当加强健康服务以及发挥医院职能优势。
(三)加强工作以及建立医院沟通渠道
应当在医院当中建立制度,建立监察部门为主体以及医务处、门诊部以及党务处相互合作,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以及做到工作合理有序,设立必要的公开投诉电话以及电子邮箱等。对工作以及举报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对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预测以及监察的工作,并且建立必要的应急处理制度。采取提醒以及谈话的措施,完善医院监督的工作。在监督的过程中应当发挥社会成员的重要作用,加强医院的政风建设以及开展监督评议工作,监察医院相关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办事公开度等。对于医院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以及医疗环境等定期召开座谈会议,征求对医院服务体系的相关意见、建议,从而促使医院健康、稳定的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监督采购环节可以促使药品器械价格下降以及提升医院经济效益,监督医院内部管理可以及时找到医院运营当中的问题以及缺陷,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和改进。监督主要包括全员监督以及全过程监督,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完善监察制度、建立监察办公室等。
作者:袁方 任天彤 丁明 袁红政 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参考文献:
[1]朱江华,刘彦秀,游巍.监督职能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的作用与实现[J].中国医药导报,2016,13:162-165.
[2]方鹏骞,张霄艳,谢俏丽,张凤帆.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与发展路径[J].中国医院管理,2014,10:4-7.
关键词: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建议措施方法
一、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是国有三级医院对其财务各项指标制定、执行、完成、考核情况的全面管理监督。它是对国有三级医院运行中系统连续的监督管理过程。概括说,内部监督管理是利用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及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规范、约束、评价,以期达到财务活动预定目标的目的。具体到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是指医院内设审计科在完成内审目标的过程中,对财务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主动监督和抽查监督,纠正偏离财务目标的行为,最终保证国有三级医院财务目标的准确合规,实现优质的财务管理。总之,加强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水平,对于提升国有三级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国有三级医院的经济效益,增强国有三级医院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提高医院社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的特征
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主要特征有:一是明确的财务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管理工作岗位禁止交叉;制约和监督并重;重要经济事项多人多部门牵制;二是必须建立健全国有三级医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围绕国有三级医院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强调从健全制度建设入手,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责任落实到科室、岗位、人员;三是要把国有三级医院院长作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和有效实施的第一责任人,积极组织具体科室人员监督、落实;四是国有三级医院要结合自身业务的实际情况及业务需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必须把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作为原则性的硬规定。
三、强化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的两点建议
提高认识,特别是提高国有三级医院领导对内部监督的重视程度。现实中,很多国有三级医院对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没有足够重视,院领导平时只强调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而忽视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因此完善国有三级医院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是同等重要的,个别情况下,内部监督管理甚至重要于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国有三级医院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国有三级医院在这方面欠缺较多,自上而下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医院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这就要求我们的财务人员、内审人员,积极主动的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敢于探索,敢于创新,建立完善医院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只有动起来,边摸索、边制定、边改进完善。笔直通过多年实践总结认为,医院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以下必不可少:《采购内部控制监督制度》;《验收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工程建设内部监督制度》;《资产处置内部控制监督制度》;《“三公经费”内部审核制度》。国有三级医院应根据经济状况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可操作的,适应自身管理要求且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同时,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必要培训,划分职限等也很重要,要确保有相互配合协作,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强化国有三级医院内部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案示例
笔者所在医院是我们地区为数不多的国有三级医院,施行内部监督管理时间也不长,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科也不过是最近两三年的事。但是运行效果一直比较好,结合几次修改完善,目前已经基本成型,走在了本地区同行医院的前列。结合我医院的内部监督制度,以及本人对内部监督的粗浅认识,与同行共同分享探讨我医院的具体做法。
(一)成立专门机构
可以设立内审科,也可以由相关人员组成财务监督检查组,为国有三级医院负责人直接领导的机构。该机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对医院财务计划、运行、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上报院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整改,或提出有效改正建议,改进和完善医院各项财务管理水平。
(二)具体措施
1、年初预算审查主要审查年初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增加减少项目资金是否与医院自身经营预期相符。各部门收入支出是否均衡合理。固定资产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等2、经营收入的监督财务是否统一经营核算;是否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是否应收尽收,收入指标计划是否合理,收费项目是否合规等。收款人员是否将当日所收的款项按财务规定时间上缴,是否及时对账。门诊收款员是否按规定的收款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有无不按规定办理的现象。出纳员是否及时将现金存入医院银行账户,是否及时对账。备用金管理是否合规。预收资金是否及时存入医院银行账户,是否及时对账。经营收入月报表是否与计划核对,收入奇高奇低情况是否进行分析说明。3、支出监督检查医院各类货币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财经制度,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支出核算。银行预留的大小印章否按照内部监督管理要求由专人分开保管,用印是否有实用记录,作废支票是否登记留存。资金支付审批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无审批或越权审批行为。不定期核对库存现金情况,是否帐实相符。必要的可以银行函证。货币资金支出是否及时入账,支出原始凭证是否及时有效。4、药品、医疗设备及耗材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药品、医疗设备及耗材的采购是否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是否遵循《采购内部控制监督制度》。药品、医疗设备及耗材的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遵循《验收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出库手续是否齐全,出库单是否填写详实。部门会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是否及时记账、及时按财务科要求上报月未报表;出库单据金额、数量、批号与入口是否一致,与台账是否一致。5、医院固定资产内部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进行招标采购,是否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进行集体讨论。医院固定资产是否建档立卡,档案与实物是否相符。医院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由设备科管理人员进行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养护。医院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6、医院债权和债务的内部监督检查债权是否及时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进行债权帐龄分析。医疗欠款是否有领导签批。债务的执行情况是否进行分析,是否及时处理坏账。7、经济责任追究的监督对违反财经制度给医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看追究责任是否落实。对违反财经制度未给与医院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跟踪落实情况。对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掌握不准确,业务能力不强,责任心不高的财务人员,建议医院领导将其调离相关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