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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码标价现状令人担忧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历程,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当前在明码标价管理上仍存在许多问题,令人担忧。表现在:(1)名目繁多。时下,大大小小,令人眼花缭乱的价格招牌遍布大街小巷,商场内外,什么“大降价”、“大甩卖”、“跳楼价”、“清仓价”、“优惠价”、“会员价”、“促销价”、“厂价直销”、“价格最低”等等,使消费者对价格的真实性产生怀疑。(2)内容不全。一些经营者标价时,只标品名和价格,不标产地、等级、规格等,也没有相应责任人签章,使消费者对价格信息缺乏全面了解,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完全实现。(3)自制价签。有的经营者图方便,随意用些硬纸片充当标价签,标价的字体大小不一,有的文字书写歪歪扭扭,字体颜色“五颜六色”,有的只用打码机在商品包装上直接标价,给人一种极不严肃的感觉。(4)虚假标价。有的经营者虚构原价假降价、抬高价格假打折、含糊标价假让利、承诺价格不兑现等等,以此欺骗消费者。(5)随意变价。有的经营者干脆不标价,随口要价,看人要价,使价格成了糊涂价,离谱价和游戏价,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这些价格失信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规范明码标价,提升价格诚信的基本对策
规范明码标价管理,是提升经营者价格诚信的重要切入点,是现代经营者诚实守信,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消费者对价格公平、公正的殷切期盼。
1、规范标价,内容完整,方便消费者选购。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可采用价签、价目表等形式标价,标价的具体内容依行业和商品的不同有所区别。但不管采用何种形式标价,都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标价签由指定的专人签章。完整真实的标价,有利于消费者选购,降低交易成本,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2、合理定价,明码实价,取信消费者。价格公平合理,是取信消费者,提升价格诚信度的核心。这就要求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价值规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根据经营成本、供求趋势和竞争态势,实事求是而非虚假地确定价格,实实在在地标明价格,以“一口价”向消费者承诺价格的含金量。只有公平合理,物有所值,质价相称,价格才能成为消费者的放心价、明白价,才能取信消费者,消费者购物才有安全感,才能激发购买欲望,经营者才能获得稳定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消费欺诈;消费者欺诈;经营者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权利特别保护之法,我国几乎所有经济法学著作中谈到消法时也只强调和解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然而,随着科技与商业的发展,雇“托”消费、店内盗窃、退货、促销欺骗等消费者欺诈和消费者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等严重损害经营者权益的消费行为时有发生。谁来保护和怎么保护经营者的权益?著名民法专家江平教授明确指出,消费者法律体系仍有不协调和空白之处,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理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中国
一、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平等权的尊重
生产与消费的分离产生信息不对称,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支配关系代替了平等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在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都应得到尊重。
(一)民事主体平等权。在交易过程中,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可能因为某种利益驱动产生欺诈心理,从而出现针对交易相对方的消费欺诈或消费者欺诈。但是,消法对消费欺诈与消费者欺诈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而使之承担了不同的责任,如对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使用惩罚性赔偿和严格责任,而消费者欺诈则适用过错责任。事实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欺诈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
(二)公平交易权。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一种习俗和伦理准则为交易双方平等地遵守,而且作为一种“帝王条款”式的法律规则,保护交易者和竞争者的公平。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也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强制消费行为,二者均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信用权。信用“是指一个人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括或要求的有关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或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能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可见,信用兼有道德性和经济性特征,前者主要指个体在人格与美德上的信誉;后者主要指一种特殊的财产利益,即交易中的特殊经济能力。但是人们在谈论信用时往往会偏重于信用的某一方面。如顾客信用,侧重信用的道德性,指的就是顾客在交易中的信誉;而消费信用,侧重信用的经济性,是指对消费者进行信用供给。事实上,信用既表现为一种人格利益,也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拥有信用权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四)自由选择权。经营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其拥有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方式、经营条件、经营理念和特色、市场定位的选择权;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能够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尽管二者“自由”的界限(义务)仍有着根本的差异:作为享受主体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主体,但不可将这一“选择权”扩张为一种不平等权,如欺凌其所选择的服务主体;而作为服务主体的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内容或服务方式,但不可选择服务的对象或对之加以分类,予以歧视性的区别对待。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社会地位上看,他们有着平等的自由选择权。
(五)公平竞争权。消费者欺诈还体现在其他经营者做“托”上。如一些商场或私立医院等经营者经常雇佣“消费者”(通常谓之“托”)进行虚假消费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这种虚假消费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表现为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从而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消费者的“消费者欺诈”,从而降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任度,损害经营者的利益。而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国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的底层人民撒手不管。因此,在竞争与垄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中,必须保护公平竞争权,对欺诈进行规制,以达成社会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平衡。
因此,尊重平等权,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建立在一种平和而非对抗的基础之上,本身有利于确立不同“人格体”参与社会生活时的基本规范与价值观念,奠定相互交往中的基本模式和基调,也为经营者权益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二、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消费者不当行为
(一)消费者不当行为的原因分析
1、立法滞后。随着社会转型期内“知假买假”、教育消费、医疗服务消费和雇“托”消费等各种新的消费现象的出现,消法有必要进行修正,对消费者、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欺诈的界定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立法的滞后,特别是消费者义务、经营者权利和救济条款的缺位,使得“盗版”消费规制和经营者维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2、科技进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等科技高速发展,促进销售与经营方式的革新,不仅使传统的店铺交易走向规模化、标准化,而且出现了电子商务,实现有形经济向无纸化交易发展。如上门直销、电视购物、网上订购等商业经营模式和交易形式上的变化,既方便了消费者,也增加了经营者的销售或服务成本,极易引发交易安全,经常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各种消费者欺诈行为发生。
3、消费心理。消费信息不对称,使商家往往能够掌握顾客受益的信息而顾客却毫不知晓商家的信息。于是,一部分消费者出于不当得利的趋利性或对经营者不满的报复心理而不得不采用欺诈来损害经营者利益。
(二)消费者不当行为的具体表现。立法滞后、科技进步、消费心理不仅产生消费者不当现象,而且也使经营者开始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具体来说,消费不当行为表现为:
1、滥用实体权利。主要表现为滥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知情权和产品“三包”规定等。如弄脏弄坏超市试穿、试用商品,故意制造产品缺陷或服务不满事件,漫天要价,强制退货,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或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这些行为不仅引起经营者的不安,而且对经营者有失公平。于是,消费者的权利扩张与滥用必然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挤压,它不仅使经营者的利益受损,而且有违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最终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和谐关系。
2、滥用诉讼权利。近年来通过网络成名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现象如同商业领域一个新产品之所以能迅速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是因为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以某种事件为载体,将特定的人或物聚焦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这就是“炒作”。同样,个别消费者也借助“极端性维权”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方式,甚至不惜损坏或诋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炒作”自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很显然不符合诉讼法律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精神。
3、实施消费者欺诈。一是实物消费欺诈。主要指店内盗窃、退货欺骗、服务购买、促销欺骗等等店铺交易中各种有损经营者利益的欺诈行为。二是信息消费欺诈。如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无纸化交易极易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消费者欺诈发生。三是竞争消费欺诈。如在医疗、培训和商业促销等方面,具有竞争性的同业经营者,通过雇佣“托”,进行不正当竞争性的虚假消费。
由此可知,消费者行使权利必须有个边界,以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过度地保护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会造成消费萎缩;过度地偏向消费者,使经营者无利可图,必然损害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衰退,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权利的确立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立法缺陷。相对经营者来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消费者受到消法的特别保护,这也使我国消法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消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法律的价值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德国历史学家德里希·迈内克曾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而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自利性及权力的本质特性都极易导致二者的行为超越界限。而权利(力)与义务是相关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我国现行消法却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牺牲了经营者权益,赋予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被放大。如消费者权利的种类及范围不断扩充,消费者权利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独具特色的权利束。经营者的义务也不断延伸,如具有建议和咨询义务、发货义务、保证义务、安全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整部法正如它的标题一样就是一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权利的条款缺位,具体表现为:
一是消费者义务没有具体化。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的主体,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担负两方面的义务:(1)消费者负有对于消费行为相对方,即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义务。(2)消费者从事民事活动时负有对于整个社会的义务。前者属于合同义务的范畴,主要包括给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和拒收时的保管义务等,后者属于消费者的社会义务,如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但是,我国消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消费者义务,只是部分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消费者义务的规定,如《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1)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2)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3)遵守营业服务秩序;(4)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也规定消费者承担下列义务:(1)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售货、服务人员的劳动;(2)遵守营业场所的秩序;(3)选购商品时爱护商品;(4)投诉必须符合事实,并提供购物凭证及有关证据。这样,消费者义务不是通过消法而只能通过合同法上的消费者合同或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
二是经营者权利没有特定化。在民事领域,作为经营者权利之“经营权”只是作为财产权或经营自较之人身权更受关注。而经济法的国家适预性特征使得经营者的权利不局限于民事领域,如在商业领域,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规定了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公平竞争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多项经营者权利。但是,经济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理念使得经营者的权利须从公共领域着手方能周全。而作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消法不仅没有对经营者公平交易权特别化,也没有设专章或专门的法条规定经营者权利。可见,经营者的权利既未成体系,其权利也没像其义务那样受到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重视。
2、消费者行为和欺诈界定不合理。整个消法没有对“消费行为”和“欺诈”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不仅引起了学术纷争,也使经营者权利受到消费者的欺诈时无法进行救济。
一是消费行为界定。消法第2条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以“为生活需要”作为消费动机明显过窄。它无法解释现存的“知假买假”、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服务,甚至教育培训、商品房投资等各种消费行为。就国外消费者立法来看,消费者行为并没有严格“生活需要”,而是指“当消费者为了满足其需求和欲望而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因而所发生的内心里、情绪上以及实体上的活动”。事实上,消费动机有多种,既包括生活需要,也包括生产需要,还包括投资需要等等,一个人无论在不同还是相同的环境下均可能会因需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消费行动。因为,若不能正确界定消费行为,不仅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而且也会伤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是欺诈的界定。法国、德国民法典围绕意思表示规定欺诈,而英国《错误陈述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将欺诈与错误性陈述相联系。尽管各国对欺诈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均规定因欺诈而订立契约“可撤销”。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关于欺诈的规定,但均没有给欺诈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学者们对我国消法上的“欺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主观标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上的“欺诈”概念应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具体应当参考学说解释和最高法院的解释,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过失”即使“重大过失”也不构成“欺诈行为”。另一种是客观标准,认为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性,法律对消费者实施倾斜保护,即无需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也无需考虑消费者是否基于欺诈陷入错误判断并且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可以认定《消费权益保护》中规定的“欺诈”已经成立。我们认为,在法律解释上,要求对三部法律上的欺诈概念作统一解释。
3、经营者的救济手段缺失。消费者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或向行政部门申诉等方式获得权利救济,而经营者的权利受到消费者的侵害则没有任何的规范。作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来说,特别是小商人、商合伙等经营者,面对“王海”等专业消费者,若完全以私法上意思自治为基础或因民事诉讼而索赔,不仅经营者在扣留、搜查和消费者侵权的风险很高,而且影响生产者的声誉和信誉,浪费经营者的经营机会,甚至会放松和纵容对经营者利益的侵害。在这方面,美国部分州的立法可以借鉴,如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商业保护法,如果商家为其扣留、搜查和个人提供合适的理由,该法为商家提供“条件性特权”或民事责任豁免权。除了刑事,有50个州已经实施了商业民事补偿法,允许商家向那些在店里偷窃被抓获的人收取服务。该法的实施不仅可以遏制消费者欺诈行为,而且很好地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二)确立经营者权利与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对策。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认为,现代民法对权利的抽象把握,已转变为坦率地承认人在各个方面的不平等、根据社会经济地位把握具体的人、对弱者保护的年代。从消费欺诈角度看,消费者是弱者,但是从消费者欺诈的角度看,经营者是弱者。实际上从平等权上分析,无所谓强者与弱者,权利的保护与义务的履行是相对应的。我们认为;消法应当突出权利本位,但不可忽视消费者义务,在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彰显经营者权利。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1、立法理念上应该承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作为交易中的平等主体,应该平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将消费者欺诈和消费欺诈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即使是对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平等问题,合同法自身没有作任何的涉及,这也不是合同法的功能,只能借助经济法的力量,对信息优势者直接限权和对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服务来完成。
2、严格界定消费者行为和欺诈。在消费者行为界定上不采主观标准,而采客观标准,即将消费者行为定位为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的行为,而对欺诈的界定则应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并将民法、合同法和消法中的“欺诈”作统一解释。
高成长期与低成长期的经营相比,成本意识有很大的差异。高成长期市场不断扩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销售的增长,成本意识较弱。但是,在市场有限,竞争对手拥挤的情况下,争夺就会通过价格来进行。即便经销独特产品,一旦类似产品登场后,仍要靠价格决胜负。
对成本敏锐起来
企业竞争以成本决胜负,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本感觉是经营者最为重要的经营感觉。
那么,经营者对有关成本的数字,应当怎样看呢?
第一,相对于销售额花费了多少直接成本。经营者不应该单纯地看直接成本,而应该看相对于销售额的比率。把附加值比率作为指标最合适。附加值即企业活动所产生的新价值。一般来说,包括零售和批发业的商业是指销售额总利润(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制造业等工业是指加工额(生产额或销售额减去材料费、外协费),建设业是指完成加工额(完成工程额减去材料费、劳务费、外协费),这些数字相当于附加值,附加值与销售额之比为附加值比率。这几年的大致平均值,制造业为41~42,建设业为27~28,批发业为18左右,零售业为30。如果本公司的数字比这些平均值低,说明直接成本花费过多。在这种情况下,努力降低进价,降低对外协作成本等等,将成为经营的重要课题。
第二,直接成本以外的成本花费了多少。指标为销售管理费。销售管理费是指销售员工资、包装运输、广告宣传、接待交际等销售费加上有关人员工资、福利保健、办公用品、差旅、通讯、房租等管理费。销售管理费与销售额之比即销售管理费比率。平均值:制造业19,建设业约14,批发业16~17,零售业约28。超过了这个数值,则说明比其他公司销售管理费高。
第三,人事费的大小。人事费,是指关系到人的经费,合计为工资、奖金、福利保健费等。人事费与销售额之比,即人事费比率。平均值为制造业17~18,建设业12~13,批发业超过6,零售业超过13。人事费过大时,由于不能降低工资,只有削减人员或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销售额。也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关注每一个提高了多少成果。
以上三个数字是经营者应该看的最为重要的数字。另外,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视点--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即公司每小时花费多少成本,获得多少成果。
比起表面上出现的数字,严格地关注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更为重要。
一个立志成功的经营者为培养这种技能,不妨首先计算一下单位小时的人事费是多少,可能的话以十分钟或以一分钟为单位来计算,算算单位小时产生了多少成果。经常检查一下,到下班时是否还在全力冲刺;是否在拖拖拉拉地加班。
有的放矢的成本考虑
降低成本计划包括短期和长期两种方式。短期方式可称为临时的应急措施,一个月内可以完毕,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分析的目的是确定公司各个部门怎样合理配置和改编,把握三个重要规则:
(1)控制范围:一个经理主管下属人员不超过10人,但不少于7人;
(2)合适的汇报层次:最影响利润的部门经理应该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3)简化管理层次:公司负责人与基层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层次数应保持最少程度。
第二步:分析经营管理比率。
首先你需要一组最近5年(最好是10年)公司营运的详细数字。这些数字都是最基本的,如:销售量,毛利,销售开支,一般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债务成本和税前利润等。了解这些数字相对于销售量的百分比,再对这些数字作宏观分析,先找出毛利占销售量百分比最高的年份,找出销售成本,一般和行
政管理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和债务成本占销售量最低的年份,如果有可能,你还应将你的数据与其他公司相比较,这样做,会让你大有启发。接下来是微观分析,确定哪种成本是在正常值以内,哪种成本占销售量的百分比不必要增加了。在这一步中你应该细分,比如原材料、固定资产损耗、人员工资、一些其它的制造费用等,其它如监督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及佣金、仓库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固定开支、差旅费和招待费等,分门别类。应该想方设法将这些费用降低。
第三步:工作抽样。
工作抽样是对工厂内或公司内不同工位的活动频率和效率进行抽样,能明显地反映出工人和机器两者的生产率及低效率的程度。
它是从一个工作抽样观察员进入车间或办公室的一个特定部位观察特定职能开始的。该观察员记录每个人在做什么,他们做事的速度,每台机器或每个职能发生了什么。凭借这些任意观察结果,企业主能探知操作者或机器在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所花的时间以及操作者的工作节奏。
工作抽样必须安排企业内部有经验的雇员,或者是外部的、在这方面有能力的咨询专家。事实上,组织机构分析以后的那个星期一,经营者必须和工作抽样专家坐下来讨论工作抽样过程和时间表。对负责工作抽样的专业人员来说起码要花费一周时间取得所需的雇员和机器数据以及向有关雇员解释抽样过程。这样大约留下三周时间进行工作抽样实际操作。
进行工作抽样能提供企业管理者三个方面的宝贵信息:
(1)雇员工作时间百分比;
(2)雇员工作速率;
(3)机器利用率。
通过工作抽样你能对机器和人员的利用率做出评估,可以确定你的公司哪些工作点的人太多。以上三个步骤即组织机构分析、比率分析和工作抽样,可以帮助你降低人员费用10~20。当然这只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下一步更加深入的程序需大半年才能完成。
管好你的采购部门
在企业里,采购部门常常控制着40~50的销售金额,减少材料成本也许是整个降低成本计划中最有效的一步。所有经营者应明三个关键性的采购原则:
(1)不要害怕采购部门。要学习各种成本降低方法,学习采购。最重要的是,不要使自己和采购部门及采购负责人隔离开来,要参与进去。
(2)把力量集中在“一号”部件上。要保证你的采购部门在代价较高的“一号”部件的选择、交货和周转上花费最多的时间。在这方面,有效的采购、替代或重新设计会产生大的影响。
(3)不要超速完成采购。要允许企业的采购部门运用其创造力,想象力和专业经验,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部件和材料。不要像你定一份咖啡那样对待采购部门。不要根据蹩脚的预测或因为缺少正确的销售和生产制造计划而让采购部门迅速办理。
(4)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对采购部门来说,往往习惯于和一个特定的供应商维持关系,因为他们在一起做生意已有多年了。事实上,经营者完全可以挑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样可以刺激他们降低某些材料的价格。
(5)能作出准确的预测。企业必须能对原材料未来的走向及产品的趋势作出预测,特别是那些较为短缺的原材料,许多往往需要进口,短缺常会发生。如果经营者不能准确地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也许最需要一种材料的时候,正是它价格最高的时候。
重视产品重新设计
利润提高的一个重大机会在于对现有产品进行重新设计。一般来说,认真地重新设计可以使你的成本降低10~15。在劳务、材料和制造费方面都能得到大量的节省。
不仅是市场中不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受人喜欢的产品也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对一种受人喜欢的产品,往往只需要对其内部的工作部件进行重新设计以便降低成本,而购买者看到的和在广告中出现的都没有什么变化。对于其它产品外观也需要改变,因为公众欣赏新款和现代化。
一方面,知识更新加快,造成普通产品寿命周期的缩短;另一方面,由于出现外部形势变化,如竞争对手的进步或产品原材料成本突然增涨,这些都使重新设计成为必要。为取得和保持主要产品的竞争优势,在成本降低计划中应包括为提高利润而重新设计产品阶段。
精确的销售预测
销售预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公司应该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测:其产品究竞有多少能卖出去。科学的销售预测可防止产品生产得太多或太少。
特别是在经济或商业周期发生重大变化时,从一个时期到下一个时期,原材料和零售需求起伏波动相当大。这种突然的急剧的变化会给最好的库存管理系统带来混乱。没有透彻的、全面的销售预测,一个公司很难肯定它应该生产的产品数量,因而,保持有效库存管理将会十分困难。
错误的销售预测是多数经营管理中的一个共同弱点。实际上可靠的销售预测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做到的,花钱也不多。
在销售预测分析中,有四个基本要素:
(1)趋势;
(2)周期;
(3)季节性变化;
(4)不规则变化。
趋势是一系列经济数据长期的长距的动向,与逐月发生的变化没有什么关系,极其缓慢地显露出它们的走向。
周期是指较短的持续时期,尽管一般不能规定其长短。它们通常以发展和紧缩的交替期为特征。
季节性变化发生在一年中某个时期内,在每年的同一时期并以大致相同的程度再发生。
不规则变化是具有经济影响的不可预见或非再次发生的事件的结果。例如,在关键性工业中的罢工会引起不规则变化。
在销售预测中可以共同使用或分开使用这四种要素。一个有名望的分析事务所在帮助其重要零售业客户进行销售预测时往往采用时间系列分析法。这是把周期的和长期的(或趋势)因素及其他形式的因素,特别是由于季节性产生的因素区分开来的一种统计方法。
虽然这些分析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制造运行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分析被用于所有最敏感的销售预测,零售。它们对一年中每个月度的季节性影响作出分析,帮助零售商作出有关短期经营的正确决定。决定中包括确定价格、库存量、采购以及使用多少销售人员等。
时间系列分析还包括这样一些指示量,如可支配的收入(即纳税后收入)、国民生产总值、顾客服务开支、商品消费价格指数、服务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耐用品和非耐用品开支等。
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适用于所有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为一个以上的客户服务。企业销售经理向经营者提供的销售预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几项内容:
(1)公司销售量的历史趋势轮廓线,其中能清楚地识别出季节性变化;
(2)行业预测;
(3)国家经济预测;
(4)可获得的有关竞争者计划的全部信息;
(5)表示相关经济指标状态的研究结果。
另外,销售经理自己的研究结果也应加入其中,包括:
(1)预测期间内销售受到最大重视(广告,特殊推销,折扣等)的产品;
(2)受到竞争者最激烈竞争的产品;
(3)竞争最少的产品;
(4)逐步淘汰的、降级的或替代的产品;
(5)构成销售量大部分的A类产品。
过低的价格等于增加成本
在作出如此多的辛勤工作和努力之后,经营者应努力避免因定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特别是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定价错误代价更为惨重。在通货膨胀时期,没有任何成本降低方法能替代定价。即使没有通货膨胀,一个错误的定价制度也会断送企业通过成本降低带来的效益。所以如果要保护成本降低和提高利润,则定价和标准成本彼此必须完全分开。
应认真实施和控制定价方针和方法,参与定价的关键人员必须接受正确程序和不正确程序所导致的两种结果的教育。定价应成为建立在其他规范基础上的一个独立的职能,不这样做,会招致灾难。
审视劳务成本
[论文关键词]法律风险 成因 防范措施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经济结构的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加之竞争规则逐渐变得规范化和透明化,广大企业在享受日渐变化的市场给他们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隐藏了许多潜在的企业风险。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除了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还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可以加以控制防范的。
近年来,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存在着因法律风险而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惨痛代价的法律后果现象,究其原因,是来自于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因此,做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与成败,其意义重大。
二、当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定义与特征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行为人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做出了不规范的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或者与企业预期达到的目标相违背而引起可能发生的法律不利后果,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人员违法风险、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法律风险并不是违法风险,但是所有引起法律风险的行为是不具有规范性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特征如下:
1.企业的法律风险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导致经营管理成本的增加或者错失良好的商业机会;
2.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例如企业的经营管理、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企业应对变化的措施等,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
3.企业的法律风险带来的不一定是不良影响,根据不同法律风险的特征,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有效管理控制法律风险,降低不利的法律风险,这也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积极的利益;
4.企业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使得企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
1.权益纠纷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内部纠纷问题,如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着股权确认、转让、权益诉讼以及企业对经营者或股东的诉讼、诉讼撤销要求等。在公司法等法律的背景下,企业内部纠纷成为现在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问题之一,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现在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是重要的生产元素,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已经成为其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标志,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本土维护。然而,在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产权被侵犯、保护机制有缺陷等事件,从而引起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3.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种法律文本,常常会因合同纠纷而引起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多个方面,与企业的各个环节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其他类型的法律风险交叉。具体而言,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含了由于合同主体存在的问题而导致的纠纷,或者由于合同列举条款的不完善而导致的纠纷以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4.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法律风险
近年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象越来越严重,企业管理人员违法的法律风险日渐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多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中,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它可能会导致企业衰败,经济效益降低,严重的将可能导致企业亏损、倒闭等。
(三)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多种法律风险,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企业关于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在不少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法律风险及其带来的后果了解不够,重视程度不强,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没有采取预先防范或及时控制的措施,一旦发生了法律风险,尽管进行了事后补救,但是由于防范意识的淡薄和事后措施的不完善,成效不大;
第二,企业经营不善,权力失衡。在当前企业中,存在着多种违规不当操作问题,例如违反安全规定生产、诋毁他人商誉、虚报账目等。企业高层管理滥用职权,股东之间和各层管理者之间的管理权力严重失衡,对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不能够及时控制处理,一系列的违规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了企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
第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制不完善。在一些企业,尽管建立了法律风险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但还是面临着法律风险,这主要是因为该体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中去,有的甚至只是一个形式,法律风险防范体制没有充分发挥它原有的作用。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法律风险防范的关键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能够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控制,即经营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因此,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应当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学会通过专业法律部门来有效控制管理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的同时融入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减少法律成本,确保企业的良性运转。除此之外,还应该将法律风险意识普及到每位员工身上,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法律事务的支持,摒弃法律事务可有可无、不会产生经济效益的错误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风险意识。
(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不善将会直接导致企业的衰落甚至灭亡,因此各个企业经营管理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对自身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以完善,确保企业的管理制度合法合理,能够适应市场的竞争,并通过各种渠道督促和监视所有管理者和员工在这些制度下依法管理与经营,及时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为企业创造财富。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更需要谨慎处理各类问题,例如合同管理、诉讼管理、产权侵犯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制
法律风险来自于企业自身,所以企业应从自身出发进行有效地防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大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企业业务经营管理体制、风险管理的预警体制、监督体制,及时了解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通过合法手段充分运用法律这种管理资源,帮助管理者经营管理企业,组织和督促各部门和机构健全内部控制体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与管理,防止管理者滥用职权和权力的失衡,从企业内部来实现自我约束与监督,确保法律风险的防范体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四)提高员工素质,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员工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的文化建设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应该从基层抓起,注重企业员工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通过各类活动建设企业文化,为员工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和工作环境,让员工以企业为家,热爱企业,从而使得每一位员工能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依照法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办事,特别是企业的法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能够及时提出参考意见和调查报告,接受法律咨询,各类纠纷的和解与调解,尽可能地帮助企业降低法律风险。
[论文摘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们要以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劳动价值论,用的基本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待的基本理论。本文阐述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看待劳动价值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分配制度原理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经济运行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与之相适应收入分配采取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决定的: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制经济的相互结合,决定了在公有制经济中只能采取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参与创造财富,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种要素都应根据其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报酬。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只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才是现阶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国家和集体是除了劳动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唯一的所有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只能是劳动者而不能是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即按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应该获得的收入的数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由于人的天赋、能力、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担任的工作的难易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对社会、生产做出的贡献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同一种分配方式同等的对待必然产生新的不平等。
(2)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决定的。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多次指出劳动并非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现实的常识告诉我们仅仅有劳动者而没有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是不可能创造价值和财富的,在生产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对此马克思曾经论述到:“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原材料。”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技术、信息和管理才能等过去不被重视的要素在现代的生产和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也要求参与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由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所以应该允许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分配,这样有利于生产要素向更有效的领域流动,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加快,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价值的认识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多,现代生产中体力劳动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少学者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不重视脑力劳动,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指的就是体力劳动。因而在知识经济到来的时候他们提出:商品中所含的体力劳动的成分越来越少了,因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再适用了,商品价值应该从由劳动和劳动时间决定变为由“知识含量”决定、由知识来计量。事实上,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忽略过脑力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论述到:“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也就是说,无论是生产何种商品,都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生产的,只不过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占的比例不同罢了。由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体力劳动居于主体地位的时代.
三、当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这不仅仅是生产工人的劳动支出的增加,更多的是包括了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付出的大量的复杂的脑力劳动。由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能否大大加强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劳动做出全面的评价,提出相应的激励措施。科技工作者作为生产性劳动者,他们自身的劳动创造价值。
关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的价值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科技力的承担者也被列在生产工人的概念下。“由此可见,马克思把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也看作是生产劳动者,从而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而且由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因此在同样的时间内,他们可以创造出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创造社会财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科技工作者将先进的科技应用到生产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增加产品的数量,还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因而,在评价科技工作者劳动的价值的时候,不应该仅仅根据他们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多少来衡量,还要看到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们要以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劳动价值论,用的基本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待的基本理论。本文阐述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看待劳动价值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分配制度原理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经济运行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与之相适应收入分配采取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决定的: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制经济的相互结合,决定了在公有制经济中只能采取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参与创造财富,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种要素都应根据其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报酬。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只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才是现阶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国家和集体是除了劳动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唯一的所有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只能是劳动者而不能是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即按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应该获得的收入的数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由于人的天赋、能力、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担任的工作的难易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对社会、生产做出的贡献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同一种分配方式同等的对待必然产生新的不平等。
(2)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决定的。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多次指出劳动并非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现实的常识告诉我们仅仅有劳动者而没有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是不可能创造价值和财富的,在生产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对此马克思曾经论述到:“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原材料。”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技术、信息和管理才能等过去不被重视的要素在现代的生产和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也要求参与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由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所以应该允许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分配,这样有利于生产要素向更有效的领域流动,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加快,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价值的认识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多,现代生产中体力劳动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少学者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不重视脑力劳动,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指的就是体力劳动。因而在知识经济到来的时候他们提出:商品中所含的体力劳动的成分越来越少了,因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再适用了,商品价值应该从由劳动和劳动时间决定变为由“知识含量”决定、由知识来计量。事实上,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忽略过脑力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论述到:“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也就是说,无论是生产何种商品,都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生产的,只不过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占的比例不同罢了。由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体力劳动居于主体地位的时代.
三、当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这不仅仅是生产工人的劳动支出的增加,更多的是包括了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付出的大量的复杂的脑力劳动。由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能否大大加强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劳动做出全面的评价,提出相应的激励措施。科技工作者作为生产性劳动者,他们自身的劳动创造价值。新晨
关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的价值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科技力的承担者也被列在生产工人的概念下。“由此可见,马克思把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也看作是生产劳动者,从而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而且由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因此在同样的时间内,他们可以创造出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创造社会财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科技工作者将先进的科技应用到生产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增加产品的数量,还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因而,在评价科技工作者劳动的价值的时候,不应该仅仅根据他们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多少来衡量,还要看到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结尾,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反映出论文作者的态度和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高校知识产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供大家阅读查看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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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经营管理
1研究目的和意义
体育场馆是指为了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的需要而专门修建的各类运动场所的总称,一般包括各类体育场、馆、和游泳池【1】。体育场馆是开放各种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但是占我国的体育场地大多数的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情况十分不理想。这种状况造成了一方面学校寒暑假场地闲置,另一方面社会体育活动场地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大众从事体育活动的需要。高校体育场馆资源作为体育产业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但是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和经营管理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从而造成了目前体育场馆资源出现短缺和浪费并存的现状。论文参考网。本研究通过对合芜蚌三市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和经营管理现状的调查,找出影响的因素。研究在维护高校体育活动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努力加大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的程度,充分挖掘高校体育资源,在高校体育资源共享方面进行探索性实践,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进一步推动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的建设与利用以及全面健身计划的实施。
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及其简介
以安徽省合肥、芜湖、蚌埠三市的10所高校作为研究对象。合肥是省会,是全国重要的科教基地,芜湖是皖江城市带的中心城市,蚌埠是沿淮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在安徽,合芜蚌三点串一线,是三个最大的“增长核”,是安徽省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发挥合芜蚌中心带动加典型示范的作用,对安徽全省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根据研究目的和内容,通过对中国学术期刊网与本研究有关的教育类、体育类、经济类和管理类期刊进行检索,进行必要的筛选,查阅相关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为本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2.2.2调查法
对合芜蚌部分高校体育场馆开发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专家访谈和实地调查,了解各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形式、经营项目、运营方式,服务和收费的内容和标准、组织与管理等方面情况。通过这些访谈和调查活动,获得了许多关于我省高校体育场馆开放及管理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3 结果与分析。。
3.1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与经营管理的现状
3.1.1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的现状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有3种形式:全天开放,即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全天向社会开放;部分开放,即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分时段或部分向社会开放;不开放,即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不向社会开放[2]。通过调查得知,安徽省高校绝大部分体育场馆不对外开放,学校场馆部分对外开放的比例较少,体育场馆实现全面开放的几乎没有。开放时间主要在清晨、傍晚、双休日和节假日。全天开放的多为室外体育场地,如篮球场、小型运动场、排球场和田径场等,其在开放时通常是不收费或收费很低。另外,游泳、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项目由于场地稀缺,投入费用高、管理复杂等因素多以有偿的形式对外部分开放。近年来,国家及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率,但从我省高校体育场馆整体对外开放情况看,各学校对相关法规贯彻落实不够,不少场地器材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大部分运动项目场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利用率低下的问题。从社会体育需要角度来讲高校场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社会功能和经济价值发挥不够的问题。高校体育场馆使用率低的另一个原因是体育场馆资源的开发程度低,形式单一, 只局限于简单的场地出租和训练。在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和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开发上远远不够。目前已开发的场馆无形资产类型主要有场馆冠名权、场馆广告权、场馆品牌开发以及场馆特许经营权(如各子场馆设施的经营权、体育用品经营权、体育健身相关配套服务经营权)等[3]。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程度和利用率以及体育场馆在开发和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远远不能满足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与我省建立合芜蚌经济区的战略目标还不相适应。
3.1.2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现状
目前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学校体育部门全权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使用、及经营。2.成立体育场馆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3.个人和私企联合经营。4.租赁经营等。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主要由学校体育部门(院系)主管。在管理上尚未走出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性和福利性管理模式。管理方法都是各校自主制定, 除了一些简单的场馆使用规定外,基本上没有系统的管理原则和规章制度,缺少科学统一、规范、合理完整地管理模式,这种原始的粗放式管理明显落后于形势。 经营管理人才是制约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然而调查表明,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工作人员的来源主要是体育系统内部员工,有些场馆的个别职工甚至连小学学历都没有,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明显不足,而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员过剩。因此,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实践上看管理方法和管理方式还存在着不规范的缺点,专门性的场馆经营管理人才匮乏,导致体育场馆资源开发和产业化经营管理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论文参考网。
3.2影响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和经营管理的因素
3.2.1观念落后,体制不健全
目前,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主要归体育教学部管理并使用,其主要功能就是为了满足体育教学和训练,管理体制没有从传统的体育计划体制中独立起来,其管理模式并不是企业化管理模式,没有真正走产业化道路,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这就导致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观念落后、某些学校经营管理者仍然摆脱不了行政管理思想和方法的束缚,在经营中存在 “等、靠、要’的思想和行为,默守陈规,不愿冒险开拓新的项目、尝试新的方法。经营者没有树立营销意识,在经营中单纯地坐等顾客上门,不愿主动开拓市场、转变经营思路,营销手段和策略缺乏创新,营销创新能力差,这直接影响到学校体育场馆的经营效果[4]。
3.2.2经营管理机制不科学
我省体育场馆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经营观念落后,有些场馆甚至没有专门的场馆管理机构。由于高校体育馆既要对外开放,又要兼顾学校的一些教学任务,造成其经营的不稳定性和非延续性。大多管理者的市场运作经验不足,不注重市场调查、广告宣传,对体育市场经济政策和理论研究不够。使得经营管理工作缺乏力度, 经营管理办法滞后 ,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先进。管理者的思路和模式不尽相同,使得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经营管理与经营开发不能协调发展,致使场馆经营无法趋向更合理的市场化运作,严重影响了场馆的经营。
3.2.3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的信息不畅通
随着教育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高等学校也开始步入市场经济的领域,高校体育场馆的功能和服务范畴也在发生变化,除为体育教学、学生、教职工服务外,也开始向社会开放。安徽省高校系统比较封闭,体育场馆经营缺乏宣传,信息化的重视和投入不足。社会体育消费者获取信息渠道不畅,信息获取困难。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的信息不畅通。这导致一方面学校体育场馆闲置或使用不足,另一方面社会体育活动场地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人们体育活动的要求。
3.2.4竞争能力欠缺
对外开放经营的高校体育场馆作为市场主体,同样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高校的体育人力资源优势,为消费者提供高附加值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如果高校的体育场馆不能为顾客提供环境优雅的健身锻炼场所,具有差异且富有个性化的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就没有优势可言。安徽省高校虽拥有体育界众多的专家、教授等人才优势却不能充分利用,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大部分高校体育馆还没有配备专职的体育指导员。体育场馆没有品牌意识,销售手段陈旧,服务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高校体育场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5]。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率低,场馆资源开发程度不足,形式单一。场馆经营主要是出租场地,在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上才刚刚起步。
4.1.2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主要由体育部门负责,基本没有专门的场馆管理机构。管理方式方法落后,管理人才匮乏。
4.1.3影响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和经营管理的因素:观念落后,体制不健全;
经营管理机制不科学;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竞争能力欠缺等。
4.2建议
4.2.1解放经营思想.全方位树立市场观念。根据我省高校体育场馆的不同特点和经营管理现状,加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实现多种管理模式并存。使场馆从传统的体育计划体制中独立出来.减少行政干预,尽快完成由行政型向企业型的转变,实现所有与经营的两权分离,让经营者成为独立法人,按市场规律参与竞争。
4.2.2发挥高校体育场馆优势,建立专业化的场馆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好教学训练和对外经营的关系,同时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4.2.3高校体育场馆经营者可以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新的业务模式(电话、网络等)扩大经营活动范围,及时把握新的市场机会,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6];高校可与各种媒体联手合作,共同开发、共同受益,因时因地而宜地搞好宣传工作,把社会体育有效地与高校体育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发挥高校体育场馆设施资源的功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论文参考网。
4.2.4安徽省高校应该以学校体育场馆为基础,组建体育俱乐部,为会员提供一个健身交友娱乐的平台,提供会员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和健康咨询等配套的服务;不仅要重视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体育场馆等硬件设施,而且要给其提供更多所需的相关服务;不仅让顾客满意,而且更希望使顾客达到愉悦,觉得物有所值[7]。在有限对外开放的经营时间内提高利用率,取得最大化的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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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与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相比,现代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马克思不可能完全预见到现代社会出现的
各种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以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劳动价值论,用的基本理论解决新问题,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待的基本理论。本文拟就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看待劳动价值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如何参与收入分配等问题略陈笔者管见。
一、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源
由于我国现在尚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经济运行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收入分配采取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决定的: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制经济的相互结合,决定了在公有制经济中只能采取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参与创造财富,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种要素都应根据其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报酬。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只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才是现阶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国家和集体是除了劳动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唯一的所有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只能是劳动者而不能是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即按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应该获得的收入的数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由于人的天赋、能力、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担任的工作的难易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对社会、生产做出的贡献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同一种分配方式同等的对待必然产生新的不平等。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到“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而“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2]
2、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决定的。威廉配第曾经指出:“劳动是财富之母,土地是财富之父”,马克思也曾经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多次指出劳动并非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现实的常识告诉我们仅仅有劳动者而没有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是不可能创造价值和财富的,在生产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应该注意这并不意味着资本、土地也创造价值)。对此马克思曾经论述到:“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原材料。”[3]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技术、信息和管理才能等过去不被重视的要素在现代的生产和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也要求参与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由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4]所以应该允许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分配,这样有利于生产要素向更有效的领域流动,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加快,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有人认为,既然生产要素包括劳动,那么按劳分配应该包含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中 ,因而认为我国应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他们把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混为一谈,混同了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事实上按劳分配中的“劳动”是指生产物质产品的活劳动,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买卖的劳动力。按劳分配包含了必要劳动价值和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中应该享有的那一部分,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仅仅是必要劳动价值(如果真的是劳资双方“等价交换”的话)。
其次,应该正确认识按生产要素分配不等于要素价值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资本家对资本、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基于这种法律上的财产权,他们享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与此相反,要素价值论的最基本的观点是土地、资本、劳动三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现在还有人提出企业家作为第四大生产要素,把前三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共同创造价值。
他们提倡按贡献分配,他们认为,资本、土地也要参与分配正是因为它们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要素价值论把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价值的形成过程和价值的增殖过程混为一谈。
二、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主要是指企业家和技术创新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多,现代生产中体力劳动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少学者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不重视脑力劳动,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指的就是体力劳动。因而在知识经济到来的时候他们提出:商品中所含的体力劳动的成分越来越少了,因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再适用了,商品价值应该从由劳动和劳动时间决定变为由“知识含量”决定、由知识来计量。事实上,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忽略过脑力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论述到:“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总和”,[5]也就是说,无论是生产何种商品,都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生产的,只不过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占的比例不同罢了。由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体力劳动居于主体地位的时代,因而《资本论》中更多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例来分析。而现在脑力劳动取代了体力劳动的主导地位,出现了“无人工厂”、“生产自动化”,体力劳动的作用逐渐被人们所忽略了。对于这种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有提及:“劳动表现为不再像以前那样被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反地,表现为人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份同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这里已经不再是工人把改变了形态的自然物作为中间环节放在自己和对象之间;而是工人把由他改变为工业过程的自然过程作为媒介放在自己和被他支配的无机自然界之间。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 [6]在这里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了生产率的发展将使得体力劳动的主体地位会逐渐被脑力劳动所替代(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马克思不可能详细地阐述这一现象),但是这并不代表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论断不再适用,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从始到终都包括了脑力劳动。归根到底机器也是由劳动者劳动创造的;科技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这也是科技工作者大量脑力劳动的结晶。此外,如果不通过劳动将科技成果运用到生产中,科技的发展也不会对生产做出太大的贡献。再者,前文引述的自动化生产方式所创造出的大量产品,是物质财富、是使用价值,而且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已经对劳动生产力与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论证。因此,产品的剧增并无法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在知识经济的新形势下,劳动价值论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商品的价值仍然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原理是不变的,只不过这种劳动具有高效性、高能性和高质性等新的特点。
其次,应该搞清到底是什么创造了价值,正确认识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 [7]和“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8]马克思强调 “只有劳动才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用来估计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的和现实的唯一尺度”,[9]也就是说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准确地说应该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里的劳动是指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而非具体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地说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10]虽然资本和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形成过程,但是在价值的形成过程中,他们都不创造新的价值,仅仅转移了原有的旧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劳动不再仅仅是指体力劳动还应该包括脑力劳动,而且脑力劳动正逐渐取代体力劳动的主体地位。因此上述的抽象劳动应该包括更高层次的脑力劳动,即技术创新、知识应用、理论研究和企业管理等类型的脑力劳动。“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是指仅仅靠劳动是不能创造财富的,财富的形成要求劳动、资本和土地三者相结合。这里的劳动是指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因此说资本和土地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参与了价值的形成过程是正确的,而说它们创造了价值是完全错误的。
此外,还应该强调的是创造价值的只是劳动中的活劳动,物化劳动是已经凝结、物化的活劳动,是商品的价值。现代化生产中有这样一种现象:活劳动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物化劳动(机器、设备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物化劳动并不创造商品的价值。这是因为:首先,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也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由活劳动创造;其次,这些生产资料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缩短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以此来增加劳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因而创造价值的只是劳动中的活劳动。
基于以上认识,在脑力劳动占据主体地位、信息技术和知识在生产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背景下,我们该如何认识企业经营者在生产中的作用以及他们该以何种形式参与分配?
三、正确认识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
当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得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增加。这不仅仅是生产工人的劳动支出的增加,更多的是包括了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付出的大量的复杂的脑力劳动。
关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的价值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科技工作者作为生产性劳动者,他们自身的劳动创造价值。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做过论述:“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这种劳动能力的承担者也被列在生产工人的概念下。”[11]由此可见,马克思把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也看作是生产劳动者,从而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而且由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因此在同样的时间内,他们可以创造出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创造社会财富中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科技工作者将先进的科技应用到生产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增加产品的数量,还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因而,在评价科技工作者劳动的价值的时候,不应该仅仅根据他们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多少来衡量,还要看到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
关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劳动的价值,马克思把经营管理者看作是生产劳动者。不过,经营管理者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同于一般工人创造价值的劳动,他们对于企业的作用也不同于一般工人。一般劳动者只是生产商品,不用承担其他的压力,但是经营管理者不仅要管理生产过程,还要决定该生产何种产品、该如何定价等问题。一个好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挽救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与此相反,一个没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可以使一个原本盈利的企业变为亏损。企业经营者的价值不仅仅是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有重要作用,还包括了对社会的影响(外部效应)。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价值不仅仅是创造价值,还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他们从事的是更为复杂脑力劳动,是更多的自乘的简单劳动,他们理所当然应该获得比一般劳动者更高的报酬,这使他们自身人力资本价值得以实现。此外,为了防止“58”、“59”现象,为了调动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也应该使他们得到他们应该获得的报酬,对经营管理者采取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以此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对科技工作者实行科技入股制和年薪制相结合。
有不少学者提出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全部是他们的劳动收入,没有剥削的性质,从而得出“资本家养活工人”、资本主义社会是最优越的社会等等荒谬的结论。这不禁引起了对私营企业主收入问题的再思考。首先应该肯定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里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劳动所得。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描述到:“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 [12]上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企业主管理企业的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因而私营企业主的劳动也创造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没有剥削的成分,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要大于一般的国企企业经营者,他们的收入中除了自己劳动应得那一部分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与资本投入相应的利润收入。如前所述,资本(代表机器等其他生产资料)这种物化了的劳动本身是不会创造价值的,因此这种利润收入是资本增值的结果,是通过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得来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和文化;企业管理;探究;作用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和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优秀民族文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得发展,各类文化涌向中国,对中国的传统文化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更好地面对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各国文化的冲击,我国的企业必须在适应市场环境走向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化”的思想文化精髓,古为今用,构建适合中国企业发展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中国“和文化”概述
1.“和”字的分析
我们从观察“和”这个字体结构来进行分析,它是由“禾”和“口”组成,根据中国文字的象征意义来讲“禾”字所象征的是禾苗,也就是粮食的意思,而粮食恰恰是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口”则表示人体器官的一部分,人需要用“口”来吃饭,这象征着人的需求。物质与需求二者统一就形成了“和”字。
2.“和文化”的发展历程
(1)中国古代历史中关于“和文化”的阐述
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化”源远流长,最早“和”这个字最早是出现于甲骨文之中,和的概念还较为单一。随后在《易经》和《尚书》两部著作中,分别对“和”字进行了阐述,《易经》中所谓的“和”是指和谐、和善之意。而《尚书》中的“和”则是指对社会以及人际关系所发生的矛盾冲突的处理和解决。到了春秋时期,在《国语・郑语》中关于“和”是这样表达的:“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商契能把五教加以和合,使百姓安身立命。同时国语・郑语》还记述了史伯关于和同的论述:“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它的含义是指阴阳相互调和而万物才能够生长,完全相同的东西则无所生。由此可见“和”中还包含了不同事物的差异,矛盾多样性的统一等哲学理论。而纵观中国古代史,对于“和文化”最为推崇的要属我国的大教育家,大思想家,儒学的创始人“孔子”。他将“和”作为人文精神的核心。在论语中曾有这样的表述“礼之用,和为贵”,这句话充分表明了孔子关于“和文化”的理解,他认为治国治家,处理事情,甚至在礼仪制度方面,都要以和为价值标准。并且孔子还尤其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句话既承认了事物的差异性,也表明通过和而不同的事物,可以通过互补,来达到统一与和谐。在中国古代史中,关于“和文化”的阐述不仅仅这些,在此,我就不一一进行阐述了。
(2)当今时代对“和文化”的理解
我国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立文多年来一直都对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化”进行研究和探索,在国内外多次进行关于中国“和文化”:的演讲,并针对中国的“和文化”发表相关论文数十篇,通过他对“和文化”的理解和阐述,让人们对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化”有了更深的了解和感悟。而被誉为“国宝级”的文学大师季羡林新生对于中华传统文化“天人合一”这个命题更是做出了深入的研究和创新的解释,他认为“天人合一”的命题是东方综合思维模式最高,最完整的体现。尤其是他在《21世纪文化瞻望---“天人合一”新解》中,对于“和文化”更是做出了创新的解释,获得国内外众多人士的关注和推崇。同时,自党的十以来,就多次在会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和平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总书记向全中国、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人民传播着“和谐和平”的价值理念。总而言之,对于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而言,它一直都是一个崇尚和平,追求和谐的国家,这种“和文化”已经深深扎根于每个中华人民的思想之中,融入到每个中华子民的血脉之中。这本身就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化”最好的诠释。
二、在企业管理中运用中国传统“和文化”的必要性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由领导者倡导,全体员工认同并遵守的,逐渐而形成的完整的价值体系,如价值观念、经营理念等。而企业文化的实施对象与体现者是人,人是作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许多的企业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并没有掌握到最先进的现代化企业管理理念,但是他们却获得成功,使企业的发展蒸蒸日上,这是因为他们在用人上有独到之处,并且还充分利用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形成了员工认可并愿意去遵守的和谐同意的企业文化。由此可见“和文化”是中国企业管理发展中必须要借鉴和考虑的文化因素。因此在企业中充分利用好中国传统“和文化”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将企业人员人员凝聚到一起,促进企业的健康良好成长。
三、中国传统“和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企业发展氛围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明白企业的每个员工不单单是为了“赚钱谋生”而工作,他们更是有自我价值实现需求的企业开拓者。因此在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之中,必须发挥其主体作用。这就要求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的时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的管理氛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领导者要充分了解并掌握员工的心理诉求,协调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让企业的人际关系和谐,员工能够在企业工作的舒心、顺心,从而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企业贡献自己的力量。除此之外,企业领导者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人才管理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尽量减少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企业管理过程当中,有效的运用中国传统“和文化”,能够让每个员工感觉到自己被尊重和认可,同时在这种企业文化的影响下,员工会觉得自己不是被强迫性的管制性的去工作,而是自己在企业氛围的影响下主动努力的去进行工作。两者的工作状态不同,所产生的工作结果也一定是不同的,后者基于自己主观愿望去进行工作的状态一定会对工作更加认真负责,工作效率更高,工作热情更加高涨。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如果想要发展和壮大公司,就要走入到员工队伍中去,了解员工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对于员工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定期对员工进行思想培训,激发员工积极工作的精神。同时,还要将中国传统“和文化”有效的应用到企业管理当中,为员工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让员工无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因为根据对很多员工工作现状的调查发现,大部分员工在企业不愿意再继续进行工作的原因不是企业的薪酬福利不具有竞争性,而是企业的人际关系复杂,经常有矛盾和冲突出现,员工的内心诉求得不到有效的排解,长此以往,就不愿意再继续这份工作,“跳槽”的行为随之就发生了。员工不断离职对于企业而言,不仅容易造成企业“人心浮动”,影响工作效率,还为企业增加了人力资本,企业需要重新招聘员工,并进行岗位培训。由此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员工构建和谐的企业发展氛围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情。
2.团结协力,打造高效的企业发展团队
中国俗语说的好“众人拾柴火焰高”,“一个好汉三个帮”,“人心齐,泰山移”,这些俗语都是中国传统“和文化”的重要体现。而将中国传统“和文化”运用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有利于企业员工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从而构建出高效的企业发展团队。在一个企业中,团队精神的重要性作用绝对不可以忽略,它是一种力量,更是一种信念,是推动一个企业发展的精神灵魂。如果企业员工具有团队精神,他们就能够将个人的目标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联合,从而促进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还能够使员工具有集体观念,当一件事情发生时,首先考虑到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其次才是自己的利益。同时,当员工的团队精神比较强烈,他们自觉地就会爱岗敬业,为企业尽心尽职,贡献自己的力量。而员工之间相互协作,互帮互助,以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有力于企业打造高效的企业发展团队。近几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丰富和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可以说对于当今的每个人来说“淘宝网”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获取的东西,而随着“淘宝网”的迅速发展,马云的名字我们已经不再陌生。正是这个初中英语老师创立了“阿里巴巴”集团,而这个集团的建立绝对离不开团队协作。马云曾说:“我们当初几个人创业,都是抱着“不成功便成仁”的想法的,全部的资金加在一起,勉强的成立了阿里巴巴。为了能够做好“淘宝网”,我们几个人费劲心血,拼劲所有。由此可见,团队协作的重要性,而这种团队协作精神正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化“的有力体现。”
3.和而不同,尊重人才的差异性
孔子曾说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句话既承认了事物的差异性,也表明通过和而不同的事物,可以通过互补,来达到统一与和谐。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我们可以这样对这句话进行理解,企业中人才众多,每个人的性格和特点又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管理起来相对就比较困难,这个时候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能够珍视不同类型的人才,并能够善于应用各类人才,让他们发挥自己的长处,例如有的员工热情、表达能力强,开拓性强,就可以让其做业务销售人员。而有的员工细心、沉稳,就可以让其做内勤岗位。总而言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管理者既要将他们“和”的一面培养和挖掘出来,如企业员工要具有共同的企业价值理念,互相配合的团队精神等,还要将其“和而不同”的一面运用好。如根据员工不同的性格特点将员工任命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有充分的运用好中国传统“和文化”,才能够使企业更具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企业的发展也会愈来愈好。
四、结论
总而言之,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国传统“和文化”对与中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现今社会,更是在党的十上着重阐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因此,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领导者必须将中国传统“和文化”运用其中,以此来推动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t晨.中国传统“和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6:154.
英文名称:Acta Tabacaria Sinica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烟草学会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4-5708
国内刊号:11-2985/TS
邮发代号: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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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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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化学文摘(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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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中国烟草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2年,中国科协主管,中国烟草学会主办的覆盖烟草工业、农业、经济管理及相关领域的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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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管理会计理论普及程度不高
众所周知,我国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才开始系统地学习、引进西方的管理会计,至今已有20多年。通过这一阶段对理论知识的引进、介绍、普及,大部分会计人员已掌握一定的管理会计知识。因此在企业中传统的管理会计得到了较好的应用。但战略管理会计是伴随战略管理的出现而产生的。尽管英国管理学家西蒙斯(simmonds)于1981年就发表了题为《战略管理会计》的论文,但战略管理会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对其内涵的理解也还有分歧。我国对战略管理会计的理论是从1997年开始才陆续在专业期刊上介绍引进的, 距现在不过8年左右,所以一直处于理论研究和探索之中,至今仍未形成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未得到有效的普及。
2.战略管理会计应用对企业环境要求较高
企业环境影响着战略管理会计的应用状况、方法体系、运行机制、工作内容及范围等有关方面。在企业所有权形式基础上建立的企业生产经营机制是决定战略管理会计应用状况的根本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正全面走向市场。但目前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由于所有者虚位,不能形成足够的产权归属明晰条件下的委托-监督-激励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的委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利益关系。一方面有可能产生对所有者利益的侵蚀-委托人和人共谋的败德行为,委托人有意降低考核标准,或者当企业经营效率不理想时,想尽办法为人开脱责任;人则出于“报恩”的心态,利用控制资源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为双方谋取非金钱利益,其结果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很显然,这种所有者虚位的关系造成的后果是,委托人和经营者根本不具备足够的动力来采用战略管理会计的方法规划企业的经济资源,使有限的资源产生最大的使用效率。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在行政利益驱使下非理性投资就源于此。另一方面又有可能造成委托方对人监督的弱化。委托方在不拥有实际的产权时,剩余收益和企业经营风险都与它的关联不大,因此,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履行监督责任,造成经营者责任感的下降,使经营者宜懒则懒 -战略管理会计有用,但是费劲。这些状况降低了我国企业对战略管理会计的需求。
3.部分经营管理者缺乏正确的价值取向
战略管理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方法、观念,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能否起作用,能起什么样的作用,归根结底取决于使用这种方法或手段的人,即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这不仅取决于管理者的学识、才干,更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管理者在决策时的价值取向。纵观我国部分企业曾经发生过的重大投资或经营决策失误,究其原因,除了决策者管理知识低下和违反科学的决策程序外,最大的原因恐怕还在于决策者的价值取向与企业或社会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不相一致。某些经营管理者比较注重短期利益,不注重长期利益。而战略管理会计遵循长期性的原则,立足长远,从长远利益来分析、评价企业的各种管理策略,注重长久、持续的竞争优势。于是,一些经营管理者明知战略管理会计能帮助企业建立长期的竞争优势,但为了短期利益,却根本不重视。
4.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会计师
战略管理会计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产物, 为适应外界环境及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化,其应用方法较传统管理会计有很大变化。多样的信息来源和信息种类需要多种信息分析方法,因此,不仅是财务指标的计算,而是结合了环境分析法、对手分析法、价值链分析法、生命周期分析法、矩阵定位分析法、预警分析法、动因分析法、综合记分法等多种技术方法的灵活运用, 它无疑是对传统管理会计方法的丰富。所以,新型管理会计人员就总体素质而言,不仅应熟悉本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征,而且更要通晓经济领域其他各个方面,乃至了解心理学、行为学等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具有战略的头脑、开阔的思路、高瞻远瞩的谋略和敏锐的洞察力以及准确的判断力,善于抓住机遇,从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处理问题,是一种具有高智能、高创造力的人才。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中高级会计人才相对缺乏,而具备战略管理会计素质的管理会计人才更为紧缺。没有掌握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知识,并具备一定实际经验的管理会计人才,开展战略管理会计就成了“无米之炊”。
二、促进战略管理会计应用的建议
1.加强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系统研究
对于理论界和实业界而言,战略管理会计带来了众多新的研究课题,也带来了对制度创新的挑战。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使得我们所吸收的西方管理会计很难在中国企业普遍应用。所以要推广战略管理会计,首先要加强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系统研究。
我国的战略管理会计应定位在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密切结合中国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现有的理论体系重新评价,其中不合理的假设,抛弃过时的技术方法,不要仅仅追求高深莫测的理论与数字模型,不要生搬硬套那些无法操作的名词、概念与方法, 而要强调行为的研究与应用,便于广大会计人员、管理人员操作运用。应该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研究和指导管理会计工作,展开管理会计的系统研究;创办专门的管理会计刊物,促进各种学术或职业组织将管理会计列为其重要的研究课题;拓展管理会计的研究领域,兼顾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和企业外部市场信息,其中包括货币性质的、非货币性质的,数量的、质量的,物质层面的、非物质层面的,以至有关天时、地利、人和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有针对性的系统研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
2.大力普及战略管理会计的理论知识
现阶段我国的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知识普及程度还不够,经营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素质都有待提高。目前,高等院校会计专业一般开设了管理会计课程,但其他经济管理专业大部分没有开设。我认为高等院校非会计专业的经济管理专业也应该开设管理会计课程,并且要求在开设管理会计课程时,一定要注重对战略管理会计等新知识的讲解介绍。另外,加强企业管理层与财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树立其战略管理会计意识,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因为只有建立和培养一支高质量的战略管理会计队伍,才能促使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的建立、创新以及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3.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战略管理会计运用的良好环境
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健全,从制度上引导企业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与企业根本利益趋向一致,只有当企业经营者能切实地承担起对企业的受托经营责任,才能对包括战略管理会计在内的经营管理科学产生发自内心的需要。为此,应优化市场环境,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塑造清晰的国有产权主体,促使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为战略管理会计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遵循我国会计人员愿意应用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的惯例,政府可制订指导性的管理会计制度,为企业应用战略管理会计提供示范性的法律制度环境。同时, 应继续强化企业的市场观念、风险观念、人本观念、时间价值观念、竞争观念等在市场经济机制作用下企业应具备的观念,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企业文化,为战略管理会计的良性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论文摘要]文章从内部审计的概念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完善措施。
近几年来,政府审计以及独立审计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与其相反,内部审计却处于发展缓慢的态势。形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是重要原因。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概念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通过对组织内部各种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标准、是否有效地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组织的目标,并据此对所审查的组织活动内成员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和咨询,帮助他们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性则是内部审计机构的灵魂,其表现为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是受资本所有者委托而不受企业内部其他组织机构的束缚;实质上的独立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除受资本所有者的委托事项及相关法律规章外,不受其他事项的干扰。
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规范许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关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问题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我国尽管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但对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问题同样触及不多。目前的内部审计机构地位独立性缺乏一套完整、科学和具备相当权威的准则用于指导实务。
(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地位不高,客观性得不到保证
我国目前有不少企业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不足,致使一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是由最高管理层领导,而由监事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管理层领导。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提供了依据和法律保障,但内审人员往往因单位领导干预、利益关系制约、人际关系影响而不能客观、公正、全面地开展工作。因此,企业内部审计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难以对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审计,难以实现其主要任务和目标。
(三)保持独立性的主观能动性不够,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偏低
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需要内部审计人员来执行。这必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内审人员多由原来的财务会计人员转岗而来,有些企业甚至由财务会计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因而,内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基本技能不足。我国许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多数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了解不多,识别和判断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差,风险管理观念淡薄。
三、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对策
(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更加具体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指南,以增强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准确定位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恰当认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作为一种内部控制体系,与企业内部的其它内部控制体系,如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是有本质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其独立性上。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的独立控制体系,而其它内部控制体系则不具有独立性。只有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独立性,才能有的放矢地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其次,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最终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国外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内审机构直接隶属董事会或总经理。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拥有最高的权威。总经理作为企业决策执行系统的最高领导,也拥有非常高的权威。实践证明,在董事会或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内审机构,有利于保持内审机构较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从而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提高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企业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机构模式。
最后,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必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专职化的人员配备。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扰,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内部审计的定期轮换,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了解内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和潜在矛盾等。
【关键词】碳信息 信息披露 企业财务风险
一、碳信息披露质量受利益相关者影响
根据现代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是公司基本委托契约关系的两方,他们分别是这份契约中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理论认为,当企业资源所有者本身就是经营管理者时,经营管理者会竭尽全力为自己工作,这种环境下,问题就不会存在。因此委托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激励和监督受托人的日常工作,使其各项决策和行为能最大化委托人的利润。由于人性都是自私的,委托人和人经营目标不一致,委托人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委托人更加关注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受托人受个人目标和“经济人”理性选择的驱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委托方的监督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目标利益函数的不一致,受托方就很有可能做出不利于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由于委托方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生产活动,他们仅通过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来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且通过这些信息的来评价和考核受托方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披露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企业所披露的信息一般是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下形成的,受托方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通过各种手段对企业所披露的信息进行粉饰甚至伪造。因此,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更倾向于披露对自身有利的好消息,而避免披露坏消息,从而影响到企业整体信息披露的质量。碳信息作为企业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同样会受到经营管理者的操纵以满足其自身利益需求。
此外,企业为了在资本市场争夺资本时取得胜利,自愿性信息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信号理论可知,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双方如果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那么就无法避免会产生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买方因无法获得产品的完整信息,就无法正确甄别商品品质的优劣,只会以平均价格进行支付。就碳信息披露而言,业绩好(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会更多地进行碳信息披露,显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减少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及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相反,业绩较差(或被高估)的公司则不愿意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因为这类公司披露的碳信息要么是无关紧要,要么就会降低投资者的信心。此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据信号理论判断企业价值进行正确决策。因此,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展示、区分企业的优劣,从而让外部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业绩好(或者被低估)的企业更加倾向于进行碳信息披露,以减少企业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二、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
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将会被投资者、债权人、董事会等一系列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使用。碳信息披露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最终影响到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投资者
投资者主要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证券分析师对公司进行预测的不确定性程度,判断该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信号理论可知,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将会提供较好的信息披露,企业会尽可能减少投资者对公司价值认识的不确定性,降低外部投资对风险回报率的要求,增强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获得资本市场上的成功。这样企业不仅能有合理的现金流,而且能提高偿债能力,从而减小企业的财务风险;反之,若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较差,投资者将会判断该上市公司价值在未来的不确定性较高,风险较大,从而影响股票的流动性,缩小了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金额,同时增加了融资成本以及股权融资方面的风险,使企业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
Bloomfield, RJ.& Wilks, TJ.(2000)分析了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两者的相关性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愿意给出的价格成正比,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股票的流动性,降低股权融资成本。汪炜、蒋高峰(2004)研究了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发现,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越高,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公司股权融资成本越低。
由此,我们认识到,企业进行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而碳信息披露也是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对股东而言能得到更全面、更完整的信息,从而更好地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促进企业股权融资环境的改善,投资者更有信心对企业进行投资,从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财务风险。
(二)债权人
由于企业股权融资能力有限,为防止股权被稀释失去企业控制权,也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常会选择债权融资。因此,债权人也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一,这直接关系到企业债权融资财务风险。
当今社会,借贷市场发展完善,金融机构对企业,乃至一个国家信用评级对债务人有着重大影响。对企业而言,自愿披露碳信息,对债权人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有效提高或稳定信用等级。这样,企业就可以以较低的利息费用并且快速的筹集到需要的长期或短期资金,有利于企业资金的使用和周转。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偿还债权人利息或本金,不仅借款利息费用会直线升高,而且筹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还会失去一些投资或资金周转机会,付出较高的基本成本,严重者很可能破产清算。对债权人而言,与投资者类似,债权人也会根据信号理论,来判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债权人会通过收缩贷款额度、严格限制资金用途、要求更高利率、催收到期贷款和停止继续放贷等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债权人的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也会威胁到该上市公司在债券和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和金额,进而也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对债权人社会责任的积极履行同样可以减少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
(三)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层,他们主要依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来做决策判断。而作为受托人的企业经营管理层,他们是典型的“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包括个人的报酬、闲暇时间、在职消费等,他们有动机粉饰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得信息失真。而失真的信息不仅不能有效地帮助董事会甄别投资项目,反而会误导股东特别是董事会在决策时做出错误的判断,这就是所谓的决策风险。特别是依据不真实的信息在重大决策上做出误判时,这会显著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从以上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所以没有任何一方的利益相关者完全理解企业的信息,那么各相关者仍然必须依靠公司所披露的碳信息做出相应的反应,进而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即碳信息披露质量会通过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作用于企业,进而影响企业财务风险。
三、总结
本文从多方面分析了碳信息的披露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中国经济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如何更好获得投融资机会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近几年,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应措施,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碳信息的披露。相信我国碳信息披露体制会越来越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力度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RJ Bloomfield,TJ Wilks.Disclosure effects in the laboratory:Liquidity,depth,and the cost of capital[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0(1).
[2]汪炜,蒋高峰.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资本成本[J].经济研究.2004.
[3]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财务业绩关系研究[D].2005.厦门大学博士论文.
[论文摘要]文章从内部审计的概念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完善措施。
近几年来,政府审计以及独立审计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与其相反,内部审计却处于发展缓慢的态势。形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是重要原因。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概念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通过对组织内部各种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标准、是否有效地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组织的目标,并据此对所审查的组织活动内成员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和咨询,帮助他们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性则是内部审计机构的灵魂,其表现为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是受资本所有者委托而不受企业内部其他组织机构的束缚;实质上的独立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除受资本所有者的委托事项及相关法律规章外,不受其他事项的干扰。
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规范许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关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问题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我国尽管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但对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问题同样触及不多。目前的内部审计机构地位独立性缺乏一套完整、科学和具备相当权威的准则用于指导实务。
(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地位不高,客观性得不到保证
我国目前有不少企业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不足,致使一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是由最高管理层领导,而由监事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管理层领导。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提供了依据和法律保障,但内审人员往往因单位领导干预、利益关系制约、人际关系影响而不能客观、公正、全面地开展工作。因此,企业内部审计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难以对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审计,难以实现其主要任务和目标。
(三)保持独立性的主观能动性不够,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偏低
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需要内部审计人员来执行。这必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内审人员多由原来的财务会计人员转岗而来,有些企业甚至由财务会计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因而,内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基本技能不足。我国许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多数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了解不多,识别和判断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差,风险管理观念淡薄。
三、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对策
(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更加具体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指南,以增强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准确定位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恰当认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作为一种内部控制体系,与企业内部的其它内部控制体系,如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是有本质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其独立性上。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的独立控制体系,而其它内部控制体系则不具有独立性。只有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独立性,才能有的放矢地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其次,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最终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国外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内审机构直接隶属董事会或总经理。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拥有最高的权威。总经理作为企业决策执行系统的最高领导,也拥有非常高的权威。实践证明,在董事会或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内审机构,有利于保持内审机构较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从而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提高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企业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机构模式。
最后,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必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专职化的人员配备。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扰,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内部审计的定期轮换,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了解内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和潜在矛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