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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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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

第1篇

关键词 主任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 权限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

作者简介:连小可,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薇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田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警。

一、问题的提出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实现检察办案扁平化管理为目标 ,触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单位,理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性”关系的重大变革。纵观各地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探索实践,对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这一特殊办案组织体的关系均未涉及,或一笔代过、语焉不详。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视野下检察委员会制度现状分析

(一)当前检察委员会制度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从理论实务研究现状来看,对主任检察官改革的研究集中在对主任检察官岗位管理和执法办案模式的探索和论证上,更多关注检察办案一线责任主体的确立和完善以及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三者关系的重塑。对检委会的研究针对检委会组织体系完善、办事机构建设、议事程序设置及职能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微观、细节、局部的反思和改革,而对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检委会宏观职能定位、检委会制度与主任检察官责任制的契合、两者之间决策权合理分配和无缝衔接、检察委员会改革的价值向度和路径选择等方面全面系统的研究仍较缺乏,当前理论研究视角多以检委会的具体工作机制为切入点,停留于技术操作层面,对于检委会的宏观改革问题,普遍关注有限。

从法律规定来看,现行与检委会工作最密切、最具指导意义文件《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08年)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2009年),其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已经与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相去甚远,内容也与正在进行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存在矛盾脱节之处。因此,配合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检委会的相关规定必然需要修正。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委员会定位与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检委会定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声音:一是将其定位为咨询建议机构,认为检委会制度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对矛盾,但现阶段废除检委会的客观条件尚不具备,将检委会由议事和决策机构转变为咨询与建议部门不失为一种折中之法 。另一观点认为检委会制度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的补充,检委会属于第二办案组织,以此来避免司法的民主害到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

(三)当前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不适应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方面

一方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必然要求检委会工作与之配套适应,另一方面,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推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惑,不适应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趋势。以笔者所在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基层检委会工作尚存以下问题:

1.委员行政色彩较浓。检委会并非行政领导机构,但实践中,委员均系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现象并不鲜见,即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检察实务经验,但烦琐的行政管理事务必然分散其一部分精力。此外,与行政职务紧密相关的委员很难摆脱“部门负责人”角色,如自侦、侦监及公诉等部门既相对独立又前后环节相互制约,当议案提请部门与前承办部门有分歧之时,检委会委员或因某些原因,可能影响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2.议事程序行政化。首先,当前检委会仍遵循“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这一科层式审批模式,这种“三级审批制”与检察事务行政管理模式高度重合。承办人员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才能将议题纳入检委会审查范畴,部门负责人在其中具有较强的管理作用,主任检察官无提请议题的实际建议权,这种行政化的“上命下从”处置方式并不符合公正高效的司法规律,更与主任检察官责任制的设置相背离。

其次,检委会议题内容无论事项、制度或案件,均按照“汇报――讨论――决定”这一审议模式进行,并未针对事项或案件设计不同的程序。一方面体现出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导致了议事程序与议事内容不协调,易导致决策质量不高,决策效率低下。

最后,议案程序缺乏司法亲历性。“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 。但实际中检委会委员主要通过审查议案报告、听取承办人口头汇报、会议讨论审议案件,缺乏对办案过程的直接参与,既可能影响检委会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又使得议事程序呈现出工作汇报式的“行政色彩”,缺少亲历案件的“司法化”。

其次,专职委员作用未能最大限度发挥。根据相关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检委会委员。但实际上专职委员往往承担多部门管理工作,如金牛检察院专职委员也分管办公室、研究室、预防局等部门工作。这种兼任安排虽有利于发挥专职委员本身业务骨干作用,但也容易产生角色和精力上的冲突,如何保持其超脱性和中立性成为难题。

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视野下检委会制度的创新探索

(一)适当修改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制度规定

制度规定是开辟工作办理的约束机制,适当地对检察委员会的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有利于工作开展和制度体系创新,以便适应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对检察委员会的影响。

(二)善于剖析检察委员会与主任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1.厘清检察委员会与主任检察官的权属性质。从主任检察官改革目的和实践探索来看,更多地凸显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而检委会既有审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重大问题的行政职能,也有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职能,既有行政性也具有司法性。在体现司法权运行的案件决定过程中,检委会所拥有的决定权属于上位权,而主任检察官行使的决定权属于下位权,两者并非行政性的上命下从关系,是并行的权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拥有独立决定的职权。在属于检委会行使行政性权限的范围内,检委会对主任检察官有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力。

其次,科学、合理“放权”于主任检察官,将案件审批决定权交由主任检察官,但这种“放权”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前文所述纳入检委会审议的事项不宜“放权”于主任检察官。对于其他事项的审批决定权,则需要在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之间划分。

3.赋予主任检察官参与检委会的权利。充分赋予主任检察官对其所负责的案件业务行使相关权力,使之成为真正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司法化的集中体现。一是赋予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委会审议议案的建议权,即主任检察官对自己或本组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可以提请启动检委会程序,经检察长同意后将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实现检察官自行决定一般普通案件与检委会议决重大复杂案件的有效对接。二是赋予主任检察官列席检委会相关议案的权利,即对检委会审议的本办案组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应当列席,一方面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补充,对执法活动提出建议,另一方面接受检委会的监督和制约。

(三)淡化检委会参与人员行政色彩

1.建立外聘委员机制。根据规定,基层检委会委员人数为7至15人,实践中大部分基层院未达人数上限,因此,可尝试邀请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责任心强、时间精力充分保障的人民监督员担当外聘委员,参与检委会重大事项和案件议题的讨论决策。外聘委员享有与其他检委会委员同等的议事权利,在不违背检委会组织条例等相关规定前提下,赋予其一定限度表决权,其发言顺序在其他委员之后,检察长之前,意见可作为检委会决定的参考。通过外聘委员超然地位和中立性,增强检委会工作的平等氛围和民意基础,也是对检委会进行外部监督一种创新机制。

2.健全委员选任机制,适当扩充委员人数。突破以往在部门正职中任命委员的常规做法,将非部门负责人、业务水平较高的检察官到纳入委员选任的备选范围。依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评议等程序进行公开竞选,鼓励优秀的业务骨干进入检委会,不论资排辈,不局限范围,真正强化检委会的司法属性。

(四)对检委会议事程序进行二元化改造

所谓“二元化改造”,即根据检委会议题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议事程序:对于侧重司法属性的案件适用准司法化模式的议事程序,对于侧重行政属性的事项适用行政化模式的议事程序,以消除目前议事模式单一化的不足,具体程序设想如下:

3.“司法性”案件审议程序。“司法性”案件又可细分为简易和普通审议程序,前者与“行政性”审议程序类似,一般进行书面审议,在委员分歧意见较大情形下,由检委办建议检察长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后者则类似于现行检委会议事程序,但又与传统审议程序不同的是,该程序将进行以下方面改革:

第一,增加议案的亲历性。检委办作为检委会承办人,对检委会负责应在会前查阅案卷材料、参与科室讨论、就议案中的问题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汇报,必要时启动专家咨询程序,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保证检委会作出独立决定。委员也可查阅案卷材料,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第二,适时引入辩论机制。“委员间可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的处理展开直接交锋和辩驳,使不同观点得以充分交流碰撞,使所讨论的案件进入类似司法‘准裁判’的过程” ,使案件越议越清、真理越辩越明,使检委会能够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第三,规范发言和表决程序。承办人汇报完毕后,由检委办进行补充并宣读检委办审查意见;委员就相关问题提问、讨论;由专职委员发表意见后,由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再由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确保每位委员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机会,以保证检委会科学民主决策。

第2篇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难度最大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必将对中国19万余名法官重新“洗牌”。

在这场牵涉面广泛的改革中,如何超越利益羁绊、现实所困,按司法规律科学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是改革的难题。

怎么测算法官员额、每个法院多少法官才能够用、院庭长是否一律进入员额、入不了额的法官怎么安置等问题,困扰着每个改革者和被改革者。虽然法官员额制的改革道阻且艰,但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又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

此前不久的4月17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孟建柱称,必须下决心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敢于动真碰硬,有效改变法官、检察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真正让素质高的人进入员额,让高素质的人在一线办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员额制关系到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 员额比例怎么算

“广东将在5年内将法官员额逐步减少到编制人数的39%以下,39%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实现,每个法院的员额比例因当地经济发展程度、案件数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广东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周玲称。

因广东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周玲说,“可以这么比喻,广东法院是全国法院的缩影。”在广东一些欠发达地区,经济不活跃、案件量少,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比例在25%左右就基本够用;而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

广东省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首批试点之一。周玲称,这次改革要解决困扰法院发展体制机制上积压了多年的老问题,还要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实事求是地说,困难的确很大。既有广东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带来的问题,也有全国试点法院面临的共性问题。”

广东是以中央政法编制数作为基数计算员额。2002年至2014年,广东省编制数增长率为8.53%,但受理案件数增长率为77.88%。2014年广东省法官人均结案比全国法官人均结案数高出45.5%。“长期以地域面积、户籍人口数为主要依据确定编制的历史原因,导致广东省法院现有编制和案件量不匹配。有的法院编制数与案件数量的矛盾更突出,员额制的落实难度较大。对这种极不平衡的编制、人员构成,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周玲说。

经中央批准确定的试点地区员额比例是不能动摇的“红线”。员额比例的核算是一道复杂的“海量”数学题,与辖区案件数量、不同审级、法官工作量和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状况等关键因素紧密相关。

试点地区法院的员额比例目前有不同的版本。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四中院的员额比例是编制数的33%,其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等,以法官年均审理150件案件的饱和工作量进行测算所得。上海市的员额比例则是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33%。

计算法官员额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对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曾对法官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审理一宗案件中法官需完成的开庭、合议、撰写裁判文书等核心工作量所需的时间。经统计,剔除改革后可由法官助理承担的事项,平均而言一件刑事案件法官亲历的事项平均至少需耗时13.6小时,一宗民事案件平均至少耗时11小时,这还未计算法官对于案件的思考、分析、斟酌的时间。据此推算,该院刑事和民事法官的饱和工作量分别是每年结案120件-150件、150件-180件。如果根据该院的收案数量推演法官员额,将大大超出39%的标准。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称,有的法院还将民事案件区分为70多个办案环节,测算每个环节用时多少,“精细到这种程度”。

除此之外,在非审判一线的立案庭、执行庭等部门的法官配备也困扰着试点法院。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对《财经》记者称,四中院的法官员额主要是依据审判一线法官的饱和工作量测算,而其他一些部门也有行使裁判权的必要,“比如,执行部门执行裁决岗位的人员,及立案庭的部分人员等,这些部门配备多少法官,现在还没有细致的方案。目前,四中院从审判一线部门拿出少量法官员额配置到这些岗位,法官超负荷运转,这不是长久之计。下一步应建立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北京市四中院员额还没有“用足”。吴在存称,考虑到今年五月一日后立案登记制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及今后跨区法院管辖范围可能调整,案件数量上升的因素,员额使用上留有一定余量。 院庭长是否当然入额

“员额”是一道坎,谁能入谁不能入?对不能进入员额但已经享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怎么分流?不少年轻法官担心在“论资排辈”面前,只能转成法官助理。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多次强调,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不同地方的实际需要,让年轻的优秀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在选择法官时,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而是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来选拔,不能搞‘一刀切’。”

在试点法院的先行探索中,各地法院多采用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遴选法官的标准并不相同。上海试点对参与遴选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不同的标准。比如,要求高院、中院较年轻的助理审判员报名入额需满足从事司法工作满6年的条件,基层法院则需从事司法工作满5年。而在有些试点法院则要求从事司法工作满10年以上。

4月17日,在听取中央政法单位和5个试点省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汇报后,孟建柱称,对领导干部进入员额要有严格规定。领导干部要进入员额,必须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并亲自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庆丰称,在遴选法官时,包括院庭长在内的参与遴选人员须经同等的遴选程序,在程序上要求第三方主导或参与,确保公开公正。对于院庭长办案能力的质疑,他认为,“中国的法官参照公务员管理,在科层制的行政体制下,优秀法官上升的空间就是当领导,近些年成长起来的院庭长多是专业出身的法官,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这是普遍现象。”

广东正在考虑对院领导入额应承办的案件比例作出规定,比例不会太高,还会因法院的层级、案件数量有异,“不能强求院长和普通法官办同样数量的案子,院长还承担法律规定的履职事项,如主持召开审委会、监督本院的审判活动等,身兼审判实务和行政事务。院庭长应主要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自然也不能简单要求数量。”

对未入额的法官分流也是现实的难题。在汕头法院,因历史改革的遗留因素,人多案少,需分流出较多的法官,不能入额的法官存量超出一半有余,分流压力较大,必须有相关部门配套解决。

吴在存称,北京市四中院对不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根据组织推荐和个人意愿结合的方式确定新的岗位,对到龄退休和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只有改革到位,才能保持队伍稳定”。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很关心改革后转为法官助理的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他说,按照现有方案,在5年过渡期内,如果本院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并进行遴选,他们可以优先报名参与。但过渡期后,如果还没有入额,又将面临未来初任法官一律到基层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以及完善从优秀律师、学者中遴选法官的尴尬。“这对高院、中院未入额的法官来说,将是很大的考验。可能还会出现副厅级的法官助理辅助处级的员额法官。我们正在研究未入额法官转为法官助理的意见,这必须与其他制度相衔接,也必须稳妥,不能让他们职业尊荣感降低,工作积极性受影响。”金军称。 遴选的方式

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后,遴选法官的任务将落到法官遴选委员会上。这是伴随司法改革出现的又一新生“事物”。

目前,在试点地区已经成立了遴选委员会,如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等。遴选委员会的人员由政法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律师等组成。中央政法委要求,社会各界代表不低于50%。

广东省律协副会长王波参与了广州市知产法院法官的遴选。遴选委员会共有25名委员,除1名常任委员外,每次遴选均从24名非常任委员中随机抽选8人。王波有幸成为首个遴选法官的律师,审核报名法官的资质、参与面试等,“每个委员可以平等发表对参选者的意见”。

广东并未采取上海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合一的模式,而是分别设立。在广东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庆丰看来,遴选委员会如何设置、是否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开、是否是常设机构、委员是相对固定还是因事而设、如何遴选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怎么让遴选委员会更有公信力,也需要探索。

他说,“为什么要设置法官遴选委员会?我们已经有了组织部的提名考察、人大的任命,有一套程序,那遴选委员会的遴选就要侧重于专业性和职业化建设,并考虑公众的认可度,以此来定位和设置遴选委员会才更符合设立本意。”

他还建议,对不同类型的法官应采用不同的遴选方式。“改革前已经具有法官资格的应侧重看其法律基础、办案经验等。而初任法官的选拔、上级法院的逐级遴选,方式又不一样,这都需要实践。”目前,广东省已制订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和遴选工作办法。

此次司法改革还提出,将完善优秀律师、法律学者,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但目前法官职业的吸引力还不足以吸引这些社会人才。深圳司法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已经实现了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但法官薪酬标准提升有限。比照同样实行薪级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每一薪级的法官只高出10%的标准。据悉,最初方案是提升25%,但最终定下的是10%。而在多数试点法院因各方面的因素,法官待遇还未有改善。又怎能吸引优秀的律师、学者? 诉讼制度的配套改革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人案矛盾是必须谨慎渡过的一处“险滩”。目前在广东珠三角核心地区的广州、深圳、佛山等地,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已超过250件,有的法官多达400多件。需要聘用大量辅助人员才能完成任务,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还可能带来法院受案量的“井喷”。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部推行后,怎么用更少、更精英的法官办理更多的案件?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称,经常也有人表示质疑,“一个法官年均结案两三百件就说法官很累,白加黑、5+2工作,但国外的法官年均结案率七八百件,两三千也有。我也很好奇,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经过考察后,他发现,不能简单对比,必须联系案件类型、诉讼制度、审判方式等多方因素。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为例,基本上每名法官一年办案两千余件。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首先是案件类型不同,他们审理的有些案件在中国属于行政事项,比如欠税案件,税务官都是批量案件,案件也比较简单,法官能在短时间内审结一批。其次是,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约94%以的案件没有走完庭审程序,就已被化解。而不少学者将其按照都走完庭审程序核算入法官的审结数量。第三,在美国层级越高的法院,员额比例越少,二审和三审案件,一般不进行事实审,只进行法律审,“但我们的上诉、再审案件,不分事实审、法律审,法官围绕事实问题都折腾不清,工作量因此相对多出很多。”

第3篇

接到省、州法院__号和__号明传后,执行局结合__工作实际,及时作出了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进行了专题汇报,由分管副院长向院党组报告讨论决定,经院党组同意,从人财物各方面给予了全力保障。宣传周活动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开展执行款兑现会,二是组织各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座谈会。

执行款兑现会是将今年01至06月份以来在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活动和2014年集中强制执行专项活动中实际执行到位的56件144.23万元案件款安全发放到债权人手中。兑现会前后分四次进行了发放,其中20__年__月11日下午15:00-16:00时在本院五楼会议室开展的“执行款集中兑现发放大会”是规模较大的一次。

在组织开展与各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座谈会工作中,取得了__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分管联系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他们亲自安排各乡镇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和部门积极组织配合法院开好座谈会。座谈会从06月13日至07月04日为期21天,主要是以执行局全体干警为主,副院长__、__、纪检组长__三位院领导亲自参加了座谈,法警大队、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也积极协助参与,法院干警参与座谈共43人次。在当地人大主席团、政协联络委及党委、政府全力支持下,共召开9次座谈会,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人数达到300人次以上,发放执行工作汇报材料300份以上,执行宣传材料250份以上。

1、执行宣传效果比预期要好。整个执行款兑现过程秩序良好,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非常好,大大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特别是在座谈会中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到执行款兑现会实际发放达到144多万元时纷纷给予法院高度肯定,确实感受到__法院执行工作的认真负责、措施有力。

2、加强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联络。座谈会上,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执行机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典型案例以及“六难三案”、执行联动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消极执行、司法腐败等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深入了解了执行工作情况,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为他们今后更好的、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的了解、支持、宣传、监督人民法院及执行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经梳理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有:第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广泛法律宣传。在宣传方式方法上多下功夫,建议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制作展板、小手册、宣传教育片等资料,法院可以积极参与当地法制夜校的普法工作,各庭室分工联系到每个乡镇,在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配合下等定期或不定期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扩大人民群众法制受教育面。第二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措施。在与取得的经验基础上,建议执行工作创新可以邀请检察院介入执行监督,法院内部在立审执各个阶段加强配合,用好诉讼保全措施,加强与了解村情、社情、民情的基层组织执行联络沟通,及时把握执行时机,提高案结事了率,并避免一些暴力抗法、的发生。第三法院加强巡回办案、专项执行力度,起到以案说法作用,充分发挥审判庭审功能,真正实现法庭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第四法院多加强工作调研和矛盾排查力度,积极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特别是山林、土地、违法用地强拆、行政执行等比较复杂的案件。第五加强法院队伍管理,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强化干警群众服务意识,多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热情的司法服务,多为党委、政府提供可靠的法律参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六在办理特殊案件中关注涉民生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注意未成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第七规范法院工作作风,廉洁司法,强化诉讼费用的管理,杜绝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和吃拿卡要行为。

3、密切了与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的联络。接地气是这次活动中一大重要成果,在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络中,法院工作积极主动,不辞辛苦深入各乡镇进行座谈、开展法律宣

传,活动实效性强,内容通俗易懂,当地参与的人员具有代表性,起到了以点带面作用,为下一步加强联络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4、领导重视,组织周密。整个活动之所以取得非常好的实效,主要取决于院党组的重视,加强了院领导与局领导对执行工作的管理,活动有条不紊、可操作性强。

5、创新执行工作管理。活动中多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主要领导都反映,法院主动开展这样有效的座谈会是尚属首次或是第一次参加,希望__法院经常性、多层面组织这样的法律宣传工作。可以说这是在院党组领导下,今年执行工作的一个创新举措,一方面加强了执行工作宣传,自觉接受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另一方面提升了执行干警的综合素质,强化了群众服务意识,转变了执行作风。

1、个别干警责任心不强,事不关己,在组织活动中不注意小细节,出现一些小失误、小混乱,如在兑现会上会场次序安排、款物清点等配合不到位,材料没有事先打印准备好,今后需强化工作职责和分工,方案再细化明确,干警间多加强沟通配合补台。

2、个别干警在座谈会上由于法律业务知识不全面,回答、解释问题综合能力、表述能力不强,需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

3、活动参加人员单一,很多代表、委员提的意见和建议并不仅仅是执行方面的工作,参加过的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回来后及时向院党组汇报请示,如能在工作允许下各庭室都参与效果会更好,另各个乡镇主要领导基本都亲自参加,本院院领导多因工作忙未能亲自组织全程参与,有失法院不够重视。

这次活动为下一步强化执行工作搭建了很好的平台,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将认真进行剖析整改,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在院党组领导下,协调好各种关系,排除执行阻力和干扰,为执行工作营造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重点完善和健全执行工作联动长效机制,落实好执行工作监督联络制度,提高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自觉性,及时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按照上级法院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新执行工作管理,从__实际出发强化执行队伍管理,并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查问题,立行立改,努力提升执行干警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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