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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平安××”建设大局,抓住开展流动人口落脚点治安管控攻坚战的有利时机,全面清理排摸登记流动人口落脚点。坚持发展经济与善待百姓相结合、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版权所有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一、领导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各辖(市)区均已建立了党政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到××年底,全市已有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公室个,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小组个,有专职协管员名、兼职协管员名。同时,各级政府相继制订了保障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的具体政策,解决管理经费不足问题。武进区委、区政府专门下发文件,由区财政按照暂住人口登记数每人元安排专项经费;由各镇、开发区按不低于区财政拨款数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暂管工作,落实了全区暂住人口管理经费。天宁、钟楼、新北、戚墅堰区财政部门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保证了全市名暂住人口协管员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服务措施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各职能部门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繁荣”的指导思想,将流动人口保护服务工作放到首要位置来抓,对外来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与本市居民实行同等待遇。公安机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进一步简化了对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手续,对外来人员坚持平等化、亲情化和人性化管理,不搞大规模清查、不搞普遍式查房。社区民警以入户调查、安全检查、发放宣传手册等为手段,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不法侵害;市公安局还对部分暂住人口协管员上路检查办理暂住证,侵犯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查处。劳动保障部门取消了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的行政审批和职业工种限制,实行了城乡劳动者凭技能自主择业、竞争上岗制度;开展了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外来妇女实行了与本市妇女“同管理、同服务、同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措施。教育部门大力推进“蓝天计划”,在全市改建兴建了所公办蓝天学校,审批了所流动儿童简易学校。
三、管理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大。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哪里的原则,以整治促管理。至月份,开展了以打击黄赌毒为重点的“清风行动”。月份至年底,又集中开展了以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工地工棚、集贸市场等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治安管控攻坚战,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上取得了重点突破。全市共登记房屋出租户户,登记暂住人口人,安装旅馆信息系统家。依法落实了房屋出租户的治安责任,全市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到了。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机关结合社区警务战略,进一步落实了长效管理措施;全面推行公寓式、集中式管理,××年,天宁青龙新市民公寓投入使用,武进江村正在建设更大规模的公寓,目前全市已经建立各种类型的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点多个,入住外来人员万人。
随着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市流动人口总量继续攀升,××年全市外来人口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公安机关统计的外来人口已达到了万人,比××年增加了万人,增幅达。从形势发展情况来看,预计××年全市外来人口的总量将突破万,达到万左右。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使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遇到了更多的挑战,面临了更大的压力。××年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坚持善待弱势群体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着眼于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致力于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致力于推进管理工作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以弘扬“三创”精神为动力,以服务为基础,以引导合理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以严格执法管理为关键,进一步强化管理与服务措施,努力开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新局面。
一、强化服务措施,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上有新发展
外来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对扩大消费市场、活跃城乡经济、调整劳动力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加速城市基本建设,促进商业、服务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外来务工人员已经成为支持××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是建设××的“新市民”。各职能管理部门将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署,着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行市民化、亲情化管理与服务,增强进城就业农民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归属感,营造共居一地、共保安宁、共创繁荣的和谐氛围。
一是切实提高进城就业农民的生存、生活质量。完善户籍管理制度配套改革政策,为农民进城落户和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推广集中住宿、集中管理“双集中”模式,切实改善进城就业农民的居住条件。继续推行“蓝天计划”,认真落实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切实强化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生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最近,市公安局在深化《创优经济发展软环境四十条措施》中已作出了承诺,公安机关除向暂住人口收取暂住证工本费(每证元)外,取消其他一切收费。
二是切实提高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能力。紧密结合建立“大调解”机制,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推行法律进社区,完善法律援助和维权岗制度,建立沟通交流制度,积极预防、公正调处涉及进城农民的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是切实提高进城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深入实施“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提高进城农民的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中党团员的教育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将在这类人员聚居地和单位建立临时党团组织。积极吸收进城就业农民加入工青妇和社区管理组织,使他们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二、强化重点攻坚,在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上有新面貌
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暂住人口选择的暂住处所看,租赁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全市有的暂住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内。××年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租房屋已达万户,租住人员达万人。一些出租房屋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流窜犯、逃犯藏身的重点场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杀人、、抢劫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由于受经济条件制约,租赁房屋居住的外来人员大都是吃、住在一起,屋内煤炉、液化气随处乱放,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普遍,安全事故隐患较多,对版权所有平安建设构成了严重威胁。根据省综治办、省公安厅、民政厅、建设厅、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精神,月日,市公安局已部署在全市集中开展出租房屋管控会战,着力解决非法出租、非法从事中介经营、租住人员情况不明、藏污纳垢等问题,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会战,将达到以下目标:一是年内农村地区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城市和县城镇出租房屋登记率达%租住人员登记率达到以上。为了切实提高暂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的登记率,市公安局还实行了登记办证计件奖励办法,对办理暂住人口登记、采集录入信息并新发暂住证的,按每证元奖励;对新登记房屋出租户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每登记一户奖励元。二是一些违法违规、藏污纳垢的出租房屋得到依法整治和查处,房屋出租户和外来人口集中、治安状况复杂的重点地区得到有效整治,治安状况明显改观,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三是出租房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业主的治安责任明晰,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的意识明显增强,治安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纳入登记的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达%。四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整体联动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集中居住管理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外来人口协管员队伍稳定,综合治理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发现、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明显提高,绝不让涉及出租房屋的问题成风成片,绝不让出租房屋中发生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和事故。五是通过会战,发现抓获一批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流窜犯罪、职业犯罪分子,摧毁一批犯罪团伙及地域性帮派,破获一批案件。
三、强化执法工作,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上有新作为
过去,我们总把外来人口当成影响社会治安的消极因素,把他们作为防范管理的重点,实际上,外来人员中违法犯罪的多是些居无定所、没有固定职业的人员。因此,各职能管理部门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内涵,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实施有效服务,实现依法管理与热情服务相统一;正确处理查处违法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现打击与保护相统一。坚持不等不靠不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严肃管理秩序。年内,将扎实抓好五项工作: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研判,结合“十运会”安全保卫工作;以情报信息为主导,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职业犯罪、流窜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活动,深化治安乱点排查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保证治安大局稳定。
二是推进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治安信息员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严密重点场所、部位的治安检查。
三是大力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深入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力度,依法严惩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
四是深入探索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有效途径。认真总结救助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改进救助服务,巩固和完善“禁讨区”制度,特别是落实流浪儿童、精神病人等特殊对象的保护性救助,切实做到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与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五是积极实施“预防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项目”。维护流动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各只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劳动、工会等部门将加强对流入我市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将挖掘潜力,保障外来女童能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安部门将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和威逼利诱外来妇女从事陪侍的不法行为,为广大农村妇女外出打工创造宽松的环境;司法部门将加强对外来妇女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她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组织领导,在解决制约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障碍上有新突破
系统总结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教训,深入分析面临的严峻形势,从现实与长远结合上,从整体与局部结合上,深入研究,创新思路,努力破解制约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
一是按照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发展规划,在解决管理力量严重不足、部门协作配合不紧、经费缺乏基本保障等实际问题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适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机制和保障机制。
2006年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考核目标,狠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以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使我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具体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版权所有
我区自属地管理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流进人口呈逐年递增之势,对我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管理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流动人口采取公平对待、加强管理、深入服务为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派出所、工商、城管、村建办、医院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顺利开展。
二、健全网络,规范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首先加强网络建设,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隐蔽性,这就要求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计生网络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妇女主任队伍建设,对全区7个社区1个居委会的计生妇女主任及时进行了调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考核细则,对于不合格、没有责任心的计生干部坚决不用,调离岗位。同时通过培训有关的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提高计生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建立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计生指导员队伍,使得计生网络得以健全,社区上下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例如今年7月份××*社区一男青年与湖南省怀化县的女青年同居后v版权所有怀孕,因该户住房较偏僻,幸被社区指导员及时发现,上门做了工作后落实了补救措施,避免了一起早婚早育。
第二,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与企业单位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根据流动人口大部分工作在单位,居住在社区的特点,采用了企业单位与租住地共同管理的方法。对企业采用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并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责任。今年我区××××针织厂就发生流进人员计划外怀孕,社区妇女主任与工厂共同做了工作后,才得以落实补救措施。对社区私房出租户由社区统筹管理,同时对流进人员做到每月见面一次,每季度清理一次,每半年查验一次的方法及时掌握孕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今年9月份管理区集中清理流进人员1592名,其中夫妇双方流入472对,已婚女单方156人,末婚女青289人末婚男青年153名,清理时为49人做了尿检,共发现有计划怀孕1人。无计划怀孕3人,其中2人落实了补救措施,1人回老家流产。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流动人口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转变流进人员的婚育观念,对于新落实措施的群众通过发放计生宣传手册、计划生育知识100问等资料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对于有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通过上门宣传优生知识,提供福施福营养素以及健康婚育一卡通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同时我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持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孕检证明,今年共为256人办理了孕检证明,切实做到了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
在对流进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中还存在问题,主要是随着流进人员的增加,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比例明显增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他们采用“游击战”的方式躲避计划生育管理,因此很难及时清理到,即使清理到了,他们又会躲到其他地方,今年××*卫生院生育的6对外来人员中,无计划生育就有3对,都是租住在相邻的镇上,临产了才跑到偏僻的小医院生育,这类人员证件不全,无法找到确切的户籍地和住所,也为落实补救措施带来了困难。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我们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充分认识到领导重视和部门齐抓共管是关键,村民自治和企业共管是核心,健全的网络及高度负责的责任心是基础,优质的服务和广泛的宣传是动力。今后,我们将根据群众需求,继续深化服务,与暂管中心互相配合,严格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的意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每季开展一次以流进人口为主的清理登记工作,排查信息,摸清底数,力求做到五个清,即:流入总数清,人员结构清,孕情清,居住地清,工作单位清,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查验证明等落实到每个流动人员,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人口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