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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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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论文

第1篇

语用学就是“研究在一定的上下文里语言的使用,包括所产生的字面意义和蕴涵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效果的学科。”“研究语言在各个领域中实际应用的学科。”“应用语言学本来多指把语言原理应用于教学方面,但是随着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发展,应用语言学的领域越来越广,已经包括文字创制、语言政策制订、语言疾病治疗、通信技术研究乃至人工智能研究等等。”“句法学研究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语义学研究符号与所指事物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研究符号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句法学回答的问题是:句子是按什么规则组成的?语义学回答的问题是:意义是按什么方法确定的?语用学回答的问题是:语言的使用在一定的上下文里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果?”“句法学追求的是规则,语用学要弄明白的是功能。语文学问:X是什么意思?语用学问:你对某人说X是什么意思?”语用学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语用学研究语言文字符号的意义及其在不同的语言环境里的不同用法,乃至不同的表达效果,侧重于语言的实用。

2.语用学注重语言本身的使用,以语言为基本的要素,讲究语言的组织与驾驭,特别在乎语言在特殊环境里的特殊表意效果,讲究语言规律的内在探索。

3.语用学始终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社会发展的速度越快,语用学的内容也就越充实。它在最初的发展阶段,仅仅以语言教学为目的,随着社会的前进,它的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4.语用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广泛的内在联系。只是它更侧重语言的基础性特点。在我们的教学中,可以说专门对语用学进行过介绍,然而高考却并没有缺少对语言运用的具体而实在的考查,只是我们的注意力不是那么强罢了。而这一点也造成了目前语文教育效率不高的真正原因。如此重要的一条规则,语文教材与教学在有意无意之中忽视了。

二、教材体系应考虑的问题

根据教学大纲规定,我们应当以语言训练为其要点,这样,我们在语文教学中从语言学习的角度出发,大讲特讲语用学,以语用学的科学体系作为最终出发点,应该是语文教学的出路所在。实际上,教材中大量具有相当文学水准的作品离学生的认知水平本来就远,实用倾向也不明显,训练体系严重不足。教材内容和形式单一的这种倾向,恐怕是语文教学效益不高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以语用学为目标的学科教材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1.语汇运用体系。如果说,在小学时期还比较注重字汇的学习,上了初中以后,字汇的积累没有能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到了高中,更是忽略了词汇的进一步提高。语言是建立在大量的词汇基础上的,但是语文教材并不注重母语词汇体系的教学。

2.口语体系。“几百年来,书面语一直是文学的工具,也是判断语言优劣的标准的根据。人们认为书面语使语言具有永久性和权威性。因而,语法规则无一例外地都是用书面语作为例子。相反,日常用语却被忽视或被谴责为只表现出粗心和没有组织,是不值得研究的课题。”“一个人倘不把已有的文化积累——包括语言——尽可能地占为己有,并且从这个基础上跨开步去,那他实际上是不懂得利用条件,让自己处在优势的地位。”“不过作为语言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毕竟还是来自活人——尤其是人民群众的口头。”在我们的教材里,口语体系与书面语体系各自的作用并没有被引起重视。在教材里相当多的口语语汇系统,口语的语法系统更是付诸阙如。

3.书面语体系。现代汉语沿袭了古代汉语的深远影响。“在五四时期白话文运动以前,书面语和口语的区别实际上是古今语的区别。文言……往下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叶。”可惜,教材在这方面也没有太大的突破。

4.口语与书面语的语法运用体系。“书面语能精心组织,表达更紧凑、更复杂的结构话语的单位。”而相反的事实是,“口语的自发性和快速性使复杂的事先计划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且助长了说话人当机立断的特征——比较松散的结构、重复、重新措辞、插入语、以及用语调或停顿把话语分割成易懂的意群。”“书面语展示出数种独有的特点,如标点符号、大写、空格、色彩和其他图文效果。口语中几乎没有与此相对应的特征。例如:口语中问号可以用升调表达;感叹号和划线部分可能用放大音量表示;插入语可能用减速、降低音量或音调来表示。”“有些结构只能在书面语里找到。词汇里的某些词条很少或从来不用在口语中,如许许多多音节的化学术语,或较神秘的法律术语。反之亦然,口语里使用的某些词一般不用于书面语,以及某些俚语和猥亵的词。”比较我们的教材,其语法系统,虽然多年以来有所创建,但是至今还是没有一点是关于口语方面的。

5.篇章运用体系。文章通常以篇章驭段落,以段落驭句群,以句群驭句子,以句子为基本构成单位,实现其表意功能。现存教材侧重了完整的文章,忽视了用选段的方式来实现其篇章的灵活性和巧妙性。与此带来的结果是,增大了学习的难度,大大减少了学生大量占有信息,进行对比学习的机会。

6.综合文体运用体系。教材中的文体通常以记叙、说明、议论的三分法为标准。对各种新兴的文体往往视而不见,远远落后于实际和时代的需要。也就难怪教师在教学中无法用新颖的知识为内容吸引学生,学生学习起来也觉得枯燥难耐了。

7.语文与文学体系。语文当然离不开文学。但是在教材中怎样处理语言与文学的关系却是一件值得研讨的事情。我们的教材中,文学作品所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缺乏一个明确的准则。并且在教学中是以无形中拔高了学生的文学修养为前提的。我们以为只要在教学中对范文进行一番分析就能达到目的了,因而多年来的语文教学往往有一种文学化的教学倾向。文学的创造是要讲很多因素的,我们却忽视了这些因素。西瓜没有拣到,芝麻也丢了。

8.语文与文化体系。语文绝不是单纯的一门学科,文化语言学告诉我们,语言与文化联系密切,它是以广阔的历史文化为深厚的背景的。反之,我们也能从语言中窥测出历史的长久渊源。可惜,语文教材以表面化的思想教育体系取代了语言丰富的文化意义。

“文化语言学从一问世就呈现出它令人目不暇接的丰富性:方言与历史人文地理,言语交际中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语法与汉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层通约性,汉语言史与汉民族文化交融史,古汉字与先民的意识特征,……几乎中国现代语言学的每一个分支都可以打开一个引人入胜的文化视界。”(《语文的阐释》申小龙p612)教材中,有关文化方面的范例只有一二篇知识短文和少数几个练习,没有较为适当的选文。这或许就是当代学生缺乏文化的根源。

9.语文与多学科体系。语文的工具性特点最能及时反馈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发展成果。在语文教材中我们却发现并没有一点有关这方面的材料,而高考却无中生有地出很多这一类型的考题。这几年,高考题中这一类考题分值都在10%以上,范围十分广泛。

10.语文与信息语言体系(机器语言、计算机语言)。“电视、传真、复印、录像、激光照排、卫星通信、模式识别、各种语言分析合成仪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出现,更把语言的运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随着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发展,应用语言学的领域越来越广,已经包括文字创制、语言政策制订、语言疾病治疗、通信技术研究乃至人工智能研究等等。”可是我们的语文教材却对此置若罔闻,视而不见。这无疑是对语文自身科学性的怀疑和否定。

11.语言与风格学体系。《文心雕龙·体性》把文章风格分为八种类型“一曰典雅,二曰远奥,三曰精约,四曰显附,五曰繁缛,六曰壮丽,七曰新奇,八曰轻靡。”并且进一步指出:“雅与奇反,奥与显殊,繁与约舛,壮与轻乖”,将风格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种类型。“由于交际的场合、媒介、对手、目的、内容等的不同,语言的运用也不同,因此,存在着不同的文体。”“语言里最常用的语音、词汇、句法项目是全民共用的,然而,每人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里对这些项目常须作出不同的选择。”“对于语言中一个项目的运用,有约定俗成的常规,然而,在人们运用的时候,常对常规作或大或小的变异。”直到现在,我们的语文教学对此都还没有任何反应。比如高中教材全文选文140余篇,讲解课文68篇,48位作者,作品风格的单调可见一般。

三、出路与思考

1.文章内容信息量太少、运用语言的几率不多

现行的教材是按文章本体的方式编排的,这样的好处是可以全面了解作者的意图;知道作者为设计篇章而付出的辛劳;缺点是夸大了篇章的实用功能;减少了语言本身的规律化的运用机会;增强了学习难度;忽视了语言的操作水平。为此,我们不妨学一学西方一些教材编辑法,把教材编辑为教程的方式,通过大量选文的方式实现信息的集约化处理。比如现今世界上有名的几部英文教材《循序渐进美国英语》、《新概念英语》、《主导英语》等等。首先侧重语言本身的科学规律,表意的功能,其次才考虑它的其他方面,而不是首先把个性化学习的文学色彩放在第一位。

2.文体对比性信息欠缺

我国的文体学具有悠久的传统。“文辞以体制为先。”古人就是通过研究分析文体来教人写作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为文体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当人们已经把文体当作一种“美的创造”时,我们的教材还停留在极为古旧的自以为是的贫乏的说法之中。这实在是一种不相称的事情。为此,在新的语文教材中,我们必须考虑适当增加各种新型实用的文体,以适应学生认知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上海H版等多种版本已从阅读能力方面要求,并不怎么看重三分法,对社会需要的文体样式如报纸、期刊、书信、工具书、书目、读物介绍等设置单元进行专门训练。这无疑为文章读写提供了新的思路。

3.辩证理解缺乏层次

美国沃尔夫认为,语言是思维的塑造者,它决定人们的思维,甚至决定人们对世界的看法。日本的语言学家时枝诚记也说:“语言是思想的表达或理解,思想的表达过程和理解过程本身就是语言。”语言与思维之间的关系是得到公认的。高考对思维能力的测试也无一例外放过,但检诸教材,却不能发现有系统的训练模式。学生能否理解得深刻,还得看老师的教学修养如何,学生的天资有无差错。否则就只能听天由命了。所以我们在设计教材时必须考虑的是怎样把语言的思辨功能加以强调。

4.练习设计无梯度

统观我们的练习,很容易发现它的随意性和杂乱性,即使教了多年的老教师也很难找到这其中的内在联系。由于以文章为本体,所以练习就成了附属产品。它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明显的不足:

①练习无梯度。高三的文章可以初一读,初一的文章放在高三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与之对应的是,高一的学生做高三的考试题不会在话下,而高三的学生做高一的写作也就同样一回事。初中的语文知识体系是由拼音、字词、标点符号、字典词典到写作,高中的语文知识体系也无一例外。聪明的学生只需要在初中努一把力,上了高中往往就会应付裕如。这样一来即使老师使劲教,也等于做了无用功。

②练习频度低。比较西方一些有名的教材,都十分重视练习的设计,往往为学生配有大量的操作练习题;练习与教材之间差不多50%的比率;并且还十分重视练习的简易性和难度大小,不需要学生另起炉灶,在教材上就可以通过操作来完成,从而得到提高。相反,我们的教材,由于选文侧重文章本体,所以很容易忽视练习在课本中的独特作用。有很多练习就是思考思考,如果要做,就得大动干戈,不是准备笔,就是准备纸,教师还得费心费力使劲改,总之问题一大堆。这样一来,操作不便,工作量增加,学生厌烦,老师也不愿意。

5.其他

语文教学包含着互相包容、互相作用的许多因素。但是,我国当前的语文教学形成了识字—读书—作文章这样一个程序,语文教学被完全孤立起来,“语文教学的研究和发展既是中国文化、教育、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关系发展和国际文化发展的需要。使语文教学与教育科学和语言科学的发展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纳入应用语言学的发展轨道,提高教学效率,是当前语文教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语用学的角度把握语文教学的本体性质,研究语文教材,看来确实是改革语文教学的一条捷径。

[1]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M]。

[2]剑桥语言百科全书[M]。

[3]孙犁.作家要铸炼语言[M]。

[4]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M].152。

[5]剑桥语言百科全书[M].283。

[6]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M]。

[7]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M]。

[8]明吴讷.文章辨体序说[M]。

第2篇

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约束;金融体系

FINANCEEVOLUTIONTHEORETICSANDOURFINANCIALSYSTEMSREFORMATION

CHENLiu_qin

(TianjinEconomic&DevelopmentResearchInstitute,Tianjin300202,China)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financecontrolanditslocalization,financedeepenanditsdisfigurementinherently,financerestrainanditstropismonthepolicy,putforwardthatourfinancialsystemsreformationshouldconfirmthefinancedeepenasanultimategoalofthereformation,takethefinancerestrainasanessentialmeasure,andharmonizetheconnectionbetweencurrencyfinanceandeconomicdevelopment.

Keywords:Financecontrol;Financedeepen;Financerestrain;Financialsystem;

一、金融抑制及其局限性

金融抑制,是指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各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流程和市场退出按照法律和货币政策实施严格管理,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各金融机构设置和其资金运营的方式、方向、结构及空间布局。金融抑制可以促使银行等金融企业谨慎运作,控制经营风险,确保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清偿力,能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竞争机制良好运作,在银行业的稳定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当出现金融风波,甚至金融危机时,可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保持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稳定。

但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和国际金融电子化技术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金融抑制难度不断增大,抑制成本激增,在金融领域造成“非市场性风险”,其具体表现为:1、扭曲了金融资源的价格,造成虚假供求关系。金融抑制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实际利率(存、贷款利率)被压得过低,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其表现为政府对公营部门强制性低息信贷以及外汇市场的外汇管制等。对银行体系规定过高的准备金率和流动性比率也是价格扭曲的一种形式2、导致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损伤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抑制是以人为的力量替代市场力量,其直接成本是各项管理费用,间接成本是阻断市场力量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产生的对银行等金融企业效率的破坏,同时,金融业务易被少数国有金融机构所垄断,缺乏竞争,金融效率低下。3、导致市场分割。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金融抑制经济中金融体系的“二元”状态:一方是遍布全国的国有银行和拥有现代化管理与技术的外国银行的分支网络,组成了一个有限的,但却是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另一方则是传统的、落后的、小规模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如钱庄、地下金融市场等。其次表现为与“二元”体系相关或不相关的资金流向的“二元”状态:有组织的金融机构遵循政府制定的低贷利率,将资金贷给公营部门及少数大企业,而大量小企业及住户则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只能以较高的利率从非正式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贷款。另外,金融抑制还导致政府不适当的资金投向干预而累积大量的金融风险。

可见,金融抑制是“通过扭曲包括利率和汇率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再加上其他手段,这种战略会缩小或压低相对于非金融部门的金融体系的实际规模或实际增长率。”金融抑制政策主张以金融管制代替金融市场机制,其结果自然难免导致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滞后甚至丧失。

二、金融深化及其内在缺陷性

197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罗纳德·麦金农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贸易与资本》一书,其同事爱德华·肖也于同年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一书。两人都以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他们首次指出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症结在于金融抑制,深刻地分析了如何在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个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金融体制,即实现金融深化,开创了金融深化理论的先河。金融深化理论主要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如对利率和信贷实行管制等提出批评,力主推行金融深化战略,以金融自由化为目标放松或解除不必要的管制,开放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货币价格(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变化,由市场机制决定生产资金的供求变化和流向,刺激社会储蓄总供给水平的提高,从而便利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本的合理配置问题,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可见,金融深化理论为发展中国家促进资本形成,带动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思路。它既弥补一般货币理论忽略发展中国家货币特征的缺陷,又克服了传统发展理论忽略货币金融因素的不足,突出强调了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进而为发展中国家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推行货币金融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一理论及政策建议得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积极支持和推广,同时也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赞赏,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制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透过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我们可以发现金融深化暗含这样一个假设:金融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的信息是完善和公开的,并存在一个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且市场中的主体是理性的。但现实经济使得金融深化理论假设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为:1、现实的金融市场存在不完全性和昂贵的信息搜寻成本。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信息不完全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面临两大约束,一是利率限制导致的利率约束,一是信息不完全导致的信息约束。金融深化理论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由于信息约束,放任金融市场自由化会造成多方面的市场失灵,导致金融体系动荡。2、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对金融自由化存在制约。金融市场的落后是政府过度管制的原因,而过度管制又导致金融市场的更加落后。忽视市场落后,取消政府管制,就会带来市场混乱。金融深化理论主要研究和强调的是后者,忽视前者对放松政府管制,即金融深化过程的制约。超越或滞后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自由化都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混乱和不稳定。3、金融深化使得国际流动资本对开放资本项目国家货币的投机更加容易,使小国经济或落后经济容易出现经常性的波动,它不仅没有起到稳定器的作用,相反任何促使经济增长的努力都被非正常的波动所侵蚀,这些国家为了经济的稳定,不得不采取适当的官职措施或非完全的金融深化措施。4、金融深化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很不适应。金融深化理论表面上研究的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问题,提出的政策主张应该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但他们的研究对象是以私有制基础的完善的市场经济,实际上适用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深化理论的政策主张和目标对于小国或经济落后国家而言并非是美好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明证。

三、金融约束及其政策取向

进入9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成就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尤其是应用到政府行为的分析中。但很多经济学家分析了在信息不完全的前提下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托马斯·赫尔曼、凯文·穆尔多克、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等人于1996年在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提出了金融约束论,认为政府对金融部门选择性地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深化,提出经济落后、金融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金融约束政策,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低并且可以预测的,正的实际利率),通过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市场准入及竞争加以限制以及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等措施,来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并提高金融体系运行的效率。本人认为它对我国制定金融政策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金融约束是一种选择性政策干预政策,政府金融政策制定的目的是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刺激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发展,并促进金融深化。金融约束是与金融抑制截然不同的政策。金融约束的前提条件是稳定的宏观环境、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正的实际利率。最关键的是金融抑制是政府从金融部门攫取租金,而“金融约束的本质是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而不是直接向民间部门提供补贴。”

租金创造并不一定要靠利率限制来达到,政府也可以采用金融准入政策、定向信贷和政府直接干预等创造租金,只要政府使银行和企业获得了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得到的收益而政府并不瓜分利益,这就可以说政府为它们创造了租金。通过创造经济租金,使银行和企业股本增加,从而产生激励作用,增加社会利益。

金融约束的政策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应控制存贷款利率。即将存款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要保证实际存款利率为正值),减低银行成本,创造增加其“特许权价值”的租金机会,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激励其长期经营。只要存款利率控制适度,则金融约束是有好处的;如果控制力度过大,资源配置将受到扭曲,金融约束将会蜕变为金融抑制。只要干预程度较轻,金融约束就会与经济增长正相关。

2、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政策。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并不等于禁止一切的进入,而是指新的进入者不能侵占市场先入者的租金机会,如果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政策,银行数目的增加将使资金市场竞争加剧,租金下降,激烈的无序金融竞争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甚至还可以导致银行倒闭,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为保护这种租金不至于消散,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就是限制进入者的进入,以维持一个暂时的垄断性存款市场,对现有存款市场的少数进入者进行专属保护。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可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重要的外部效应。

3、限制资产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化为其他资产,如证券、国外资产、非银行部门存款和实物资产等。金融约束论认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尚不规范,非正式银行部门的制度结构薄弱,存款若从正式银行竞争流向非正式银行部门会减低资金使用效率,也不利于正式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资金若由居民部门移向国外,则会减少国内资金的供应,扩大国内资金的缺口,对国内经济尤为不利。

金融约束是发展中国家从金融压抑状态走向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它针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金融监管不力的状态,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与金融深化完全对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四、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考

目前,金融体系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是金融体系的混合性,即政府限制行为与市场行为并存,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政府管制逐渐放松,相对独立的货币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成为影响中国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从上面对有关金融理论的初步分析,我们至少可以考虑:

1、确定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终极目标。

前面分析到,金融深化理论与实际金融有着明显的差异,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亦存在其内在缺陷性,但这并不构成金融深化的客观需要,尽管自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各国及欧美的一部分学者对金融深化产生了怀疑,认为全球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和各国金融发展的明显差异使得金融深化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全球性的金融混乱和不和谐。但我们应该认识到:(1)从自由化的进程来看,在政府对贸易和金融的管制放松后,世界经济和各国的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体上保持了经济的增长,金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加大,表明自由化的收益是大于其所付出的代价。(2)东南亚金融危机重要原因是危机各国不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不适当的金融深化措施导致的。实施金融深化的国家常常把放松金融管制等同于放松金融监管或放开不管,过分地追求金融深化是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可持续增长所必须的协调的金融因素,忽视完全金融深化所必须具备的内在制度刚性要求。比如,要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就必须先有或者同步进行金融体系市场化或完善化,这是金融深化论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因而,我们应客观的对待金融深化理论与实践,绝不能因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行金融深化进程中发生了金融危机,就认为金融深化与金融危机二者之间有某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实践证明,有效、合理的金融深化实践会提高经济发展的绩效,还可以提高一个国家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在金融深化的进程中发生了金融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选择了过于激进、超前的金融深化战略。我国在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时,不能把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简单的理解为完全取消政府干预的金融自由化,应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关注市场的落后对放松管制的制约作用,注重金融深化的渐进性、层次性和持续性,“金融深化是伴随着整体经济改革发展的一个渐进过程,金融深化的政策措施应根据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和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做出合理的时序选择和安排,分阶段和有计划地进行。”在推进金融深化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国金融改革的现实条件和制度风险,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建立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金融体系。

2、金融约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必要手段。

考虑到我国目前金融体系中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因此在改革进程中,我们应客观的评价和估计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所可能带来的长期性风险,本着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在经济转轨时期采取必要的金融管制与金融深化相结合的改革方略是显示可行的。

除了解决政府需不需干预经济和金融活动的问题,我国还需要解决如何把握干预力度,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1997年就曾指出,政府的不当干预才是造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在危机中资产价值的猛跌使很多金融中介机构破产,从而暴露出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的破坏作用;而金融中介机构的借贷活动与资产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政治经济动力关系,政府对金融中介机构或明或暗提供的债务担保,是造成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本原因。金融约束论从信息和激励的角度,抓住了解决经济金融问题的两个基本点,一方面政府应创造条件使决策者掌握信息,或让有信息能力的行为人成为决策者;另一方面政府可利用自身掌握和拥有的信息能力,为金融中介机构创造持久有效经营的激励机制。当然政府的职责不是直接提供担保和保护,而是促进金融体系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积极促进信息的传播,增加市场上可供信息的公开化,并充分发挥掌握内部信息的金融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优势,而非越俎代庖,过多干预,避免金融约束政策蜕变为纯粹的金融干预政策,严格的金融约束政策与金融抑制可能只相差须臾。“金融约束应该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制度,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向更具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这一大方向的迈进而进行调整。它不是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之间静态的政策权衡,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合理顺序。”

在金融约束政策框架下,政府的作用既不是“亲善市场论”强调的政府只能促进市场建设,不应干预金融经济;也不是“国家推动发展论”所要求的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必须始终强力干预金融经济;而应是“市场增进论”的观点,即政府的职能是促进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发挥政府进行选择性控制的补充,避免产生不利于社会大众的道德危害,使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稳步实现真正的金融深化。

另外,我国进行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也必须要协调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经济货币化”趋势有所增强,货币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强度与日增强,广义货币(M2)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上升到130%左右,都充分说明货币金融在经济中的广度和深度都有质的变化。货币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逐步加大。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深化,外部的冲击已经开始影响本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影响本国经济的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这说明开放经济中,货币金融政策一经济发展有相当强的关联。因此,在充分考虑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的基础上,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的货币金融政策,避免金融业脱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独自繁衍。

参考文献:

[1]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谈儒勇:《金融发展理论与中国金融发展》[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4]郑泽华等:《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与中国的金融改革》[J],《西南金融》,2000年第4期。

[5]王松奇:《金融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第3篇

(一)知识管理对区域创新体系的作用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系统呈现出区域创新主体要素集聚的特征。通过自主创新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成为支撑地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要素。首先,知识管理有利于提高区域内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过程是隐性知识再现的过程,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管理体现在知识的有序化、反馈的监控和保持竞争优势等3个主要方面。加强企业知识管理,并通过创新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优势。其次,知识管理强化区域创新体系中知识链接。通过对知识在流动过程中有效引导、反馈,可以提高知识吸收和应用能力来优化创新过程,有利于创新主体增强知识创造能力,提高“知识溢出”效应。政府通过及时获得最新科技资源,强化区域创新体系知识链接。第三,知识管理有利于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提高。大量研究表明,创新过程中知识的存量与分布、知识流动的规模和效率、知识收集与处理能力都直接影响着区域创新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效率。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效率还取决于知识配置力(KnowledgeDistributionPower),即一个系统向创新者及时提供渠道,使其获得相关知识配置的能力。系统的知识配置力比知识生产更为重要,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配置力影响创新者获得知识的速度以及社会资源浪费的程度,进而影响到系统的创新绩效和创新能力,影响到知识在各创新组织之间的配置,从而最终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优势。

(二)基于知识管理的区域创新体系运行机制分析

大学、企业、科研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3个基本要素,它们以知识流动和配置作为纽带而组成一个整体。一般来说,知识管理包括知识创造、知识共享和知识应用3个基本阶段。科研机构和大学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知识源,企业同样是科研机构和大学知识创新的信息源。政府是区域创新的宏观管理者,为创新主体的知识创新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基础设施。区域创新体系中知识管理是以知识的创造为起点,以知识共享为传播方式,同时以知识应用为目的。知识创造是知识管理的起点,通过技术知识市场向创新组织提供原材料;知识共享是促进区域创新的重要过程,也是知识应用的必经阶段;技术知识市场是知识应用的交易平台,是运用区域创新体系创新要素进行创新的必要手段。

二、基于知识管理三阶段的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机制

(一)知识创造阶段的运行机制

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其中隐性知识是知识创新的前提。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创新主体在知识创新以及使知识的载体————科研成果进行转让或产品进行销售过程中,会发生知识外溢现象,从而创造出新知识。组织知识创造过程涉及组织内部员工与企业团队层次的互动,最终形成区域层次的知识互动与反馈。对于区域创新体系而言,知识在个体层次组织层次和区域层次被创造出来,在各个层次都存在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相互转化,存在知识创造的螺旋。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包括个体、组织与区域3个层次。个体层次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个人知识的增加、个人新思想的出现以及个人发明或技术改造,创新个体是知识创造的来源。组织层次的知识包括已经形成文字的显性知识,也包括存在个体之中的隐性知识。随着组织个体知识不断积累,知识增加到组织知识库当中。创新组织的知识创造行为一旦导致知识溢出效应,组织的知识就会扩充到其他创新主体之中。知识创造以区域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以多个创新组织知识库为基础的区域知识库。区域知识库是一种整合性、结构优化的知识库,使得区域内任何创新组织都可以共享区域层次的知识库资源。因此,区域创新体系知识创造机制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它不仅增加了社会知识量,同时也是区域持续创新的根本。

(二)知识共享阶段的运行机制

区域创新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互动是知识共享的基本途径,创新主体能够通过这种共享机制来获得创新所需知识。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共享机制包括开放的信息交流机制、互动的学习机制以及基于效益的激励机制3个方面。其中,组织之间通过区域知识库、网络等技术来交流,使区域创新体系中创新组织之间的知识交流机制化,它是实现知识共享的前提和基础;组织间的互动学习是区域层面的学习,可以通过组织之间的知识合作,或者是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向企业的转移等等;区域知识共享的效益来自于各创新组织最大程度利用知识所获得的价值,企业通过知识共享获得重要创新资源,科研院所通过知识与信息共享了解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政府通过知识共享有针对性地协调区域创新的发展。组织之间的知识共享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知识交流和分享,也包括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知识传播与应用。区域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推动区域内知识传播与知识共享,在此,本课题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的知识共享机制。

(三)知识应用阶段的运行机制

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意味着以一种价值的载体进行交易和扩散,也就意味着创新知识可以作为一种商品来参与市场交易,从而发挥知识在创新中的最大价值。区域知识应用机制保证创新知识在区域创新主体之间自由转移。其中,政府制定有利于区域知识应用、技术转让的相关政策;企业是区域创新体系知识的使用者,也是知识的主要“购买者”,从相关知识的“供应者”处购买知识。下面分析知识市场的构成要素。

1.“知识购买者”、“知识出售者”与“中介组织”“知识购买者”通常是对知识存在需求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它们从其他创新主体那里购买知识寻求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知识出售者”是区域创新体系中所有创新主体,它们需要通过知识资本的共享与交易来获得收益,这主要包括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等等“;中介组织”是连接“知识购买者”和“知识出售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例如专利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等,可以扩大知识的流通范围,促进创新知识的流动速度。

2.知识库知识库作为区域创新体系中创新知识汇集和积累的场所,以充实知识市场的知识交易量。同时,它也是一种有效的市场微弱信号收集机制,作为创新组织来说是一种创新刺激因素,促使创新组织能做出有效的、及时的决策行为。

第4篇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

第5篇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我国保险机构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业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和环境保证,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由政府监管为主导、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依托和社会监督为补充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层次组成。只有让每一个层次都发挥出自己的作用,我们的保险监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保险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建设应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完善保险监管中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要强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风险监管为本的监管理念。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业保险监管机构,肩负着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任,强化保监会监管地位是新时期强化保险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1.存在无监督的真空地带。如对保险公司利润有很大影响的准备金项目缺乏审计。目前,多家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准备上市,投资者会极为关注其经营成果即利润情况。而对利润数字存在极大影响的因素——准备金项目数额是否真实、准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状况是准备金数字由各家保险公司精算部门自己提供,鉴于准备金需要精算师根据一定方法评估算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人为调节,从而调节利润,影响损益的真实性,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并且各保险公司准备金是否充足,影响未来的偿付能力,对利益相关者,即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保户也有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专业,国际上是由获得资格认证的专业精算师提供的,而目前国内的相关人才紧缺,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很少涉及对其进行审计。

2.监管方式、手段尚需改进。目前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关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保险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保险业相当程度的电子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开发保险监管报表的电子报送系统成为必需。

(二)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的三大监管任务

1.制订资本金监管机制

充分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达到对资本金进行动态管理的目的。在这个机制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资产的风险权重,其次确定每项资产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最后得出总的所需资本量。

2.监督检查

强化监管当局的职责,制订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增强监管效能。重视保险公司作为利益主体,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做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可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有公司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其次是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保险公司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如要求各保险公司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应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方法。

3.市场约束

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保险公司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而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保险公司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只有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保险公司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保险公司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市场约束方法是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效果。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是指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二、强化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机制。

(一)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问题。要使保险公司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使保险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保险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

(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保险公司自己要管好的事情;明确在经营中的风险情况怎样,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

(三)法律和政策上的有效支持。国家应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要求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予以配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三、社会监督是保险监管的潜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管等等。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职能,社会监督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专业力量进行监管

随着保险经营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新型的保险品种如分红型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不断推出,有效的监管必须随之加强,而加强管理的要求又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力市场上有经验、有能力的从业人员的稀缺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一些特定的适合的技术领域向注册会计师寻求帮助已经成为必然。

在过去的监管工作中,监管者的管理内容主要是通过对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种财务信息进行规范性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合理、谨慎地确认收入,是否遵循各项比率规定等。然而,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监管的范围也在不断延展,监管机构越来越感到只完成基础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仅仅坐在办公室里进行比率分析,难以探知各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潜力发展业务、跟上变革速度;难以了解各公司是否具备可以信赖的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聘请外部审计针对监管的具体需要采取必要行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此外,由于可以将审计费用直接与被审计的保险公司挂钩,聘请外部审计的做法也是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6篇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而且,一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公司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面,美国的双重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再保险人或者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证。

5.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能力条款等都值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构架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再保险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包括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自留额标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保险行为,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再保险公司。

1.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做法,与WTO对于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是相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强化行业监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实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实施的同时,应鼓励商业分保的开展。因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条件的时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变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从法定分保为主过渡到以商业分保为主。例如对于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考虑采用溢额方式,每笔业务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据业绩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分析

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强调保护,即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法定分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第二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时,也接受商业分保,同时成立商业再保险公司。允许境内各公司之间分保和互换业务,允许各类分保集团的存在,允许少数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做到有限制地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阶段:市场管理和公司运作走向成熟化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过渡到完全市场化竞争,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各直接业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分保市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护下的成长阶段,已进入第二阶段,应该进行适度的开放了。

(2)市场准入的原则

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上应与直接保险公司相同,但对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应高于直接保险公司。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则不能以其在当地的资产衡量其所具有的资金实力,而应以其总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资产为衡量标准,否则会极大地降低跨国再保险集团的承保能力,因为它放到每一个国家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终偿付时,也不会以当地资产为限,而是调动总公司的资产。对其信用状况的考察,可参考国际上对再保险公司的信誉评级。当然它的设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条件。

(3)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没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因为它没有授权也可以做业务,如果过于严格,它就会在获得国民待遇与获得授权经营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了。而且,将其引入国内,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分出业务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如无犯罪记录、具有居民身份或长期居住中国等;营业范围的要求,如不做直接业务;组织形式的要求,即必须是分公司,因为如果是子公司,其偿付能力会受到限制;保证金要求,即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国内因再保险业务引起的负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证金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现金、合格的信用证等。

3.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分出业务

对于分出业务的监管首先应加强自留额标准的核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划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其次应加强对再保险计划的审查。主要检查其自留额是否过高,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或者过低而丧失业务;对分保人的选择是否恰当等。国家应很好地发挥总监督人的角色,通过对国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作出指导。对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评价,要将信誉评级与在国内具有的资金数额结合起来,信誉等级高的,相应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应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对各项财务报告的审核,如提出资产、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会计及文件要求、审计师的年报、注册精算师关于损失准备金的意见等。最后,可以对再保险的准备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提存保险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分入业务

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相对要少。首先,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的审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围的应当办理转分保。这可以遵循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偿付保证,将来准入后还要监管其资本流动。其次,对于分入人的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并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再次,对国内再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应类似于原保险公司。

4.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巨灾损失频繁、竞争日益加剧、赔款准备金不足和缺乏承保监管等因素,决定了将来再保险业的发展态势。合并浪潮和新型避险工具,如证券化、不可抗力债券、期权等会取得成功。再保险的方式会越来越多样化,共同保险、前卫业务、财务再保险等都有日益流行的趋势。另外,再保险组织也会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专属自保人将会获得成功。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现上述现象,但国门打开之后,这些问题难免会随之而来。我们应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及早采取对策。

第7篇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构想

(一)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二)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三)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参照英国做法,由行业协会进行。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数据的管理制度,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记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四)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区域创新系统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全国近百家中小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尽管各级政府把提供创新服务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大事来抓,创新服务的实际收效却并不令人满意,对于此,文章在界定创新服务体系效率的前提下,深入分析了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对象和内容失效的原因,并从淡化创新服务的政府色彩、建立以经济中介作为创新服务体系的主体以及加强创新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议。

近几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拉动地区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方面显示出的巨大活力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成为当前政府关注的焦点。国家开展了“产学研工程”和“技术创新工程”,各省市纷纷设立了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市场、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资金人员以及场地等支持,财政预算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仅2006年一年,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就达到74288亿元。

然而,尽管各级政府把提供创新服务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大事来抓,创新服务的实际收效却并不令人满意。通过对全国近百家中小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81%的企业认为在从事技术创新过程中缺乏外部创新服务的支持,42%的企业对当前的创新服务表示非常不满意,67%的企业认为当前的创新服务体系需要进行重大改变。针对该问题。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创新服务体系效率的界定

一般来说,一个完善的创新服务体系由核心层、松散层、衍生层和政府四部分构成。核心层包括孵化器、大学、科研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经纪人等,提供的服务集中在技术层面。松散层包括律师事物所、会计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才培训机构、金融机构等专业化服务提供机构,为企业提供创新过程中必需的信息、资金、人员、管理、市场拓展等辅助服务。这两个层次主要由独立的中介企业构成。衍生层是由上两个层次中的企业衍生出的机构,即为这些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政府作为创新服务体系中的特殊主体,以直接配给资源和间接的政策干预两种方式发挥作用。

在本次调研设计的问卷调查中,是从创新服务的提供过程着手,即从创新服务是否为创新主体所认可的角度来界定该体系的效率。创新主体对创新服务的认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创新服务需求的企业获得了服务,二是企业获得的服务能够有效促进其创新。满足了这两点的创新服务就可以说是有效的。否则即为失效。

在本次调研过程中发现,区域创新系统中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体系存在两种失效:一是接受服务的企业不是最需要扶持的企业,称为对象实效:二是企业得到的服务不是对其创新活动贡献最显著的服务,称为内容实效。

二、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对象失效的原因

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来看,创新服务对象的选择应当满足两个标准:一是服务对象应当是经济当中创新活动的主要承担企业:二是创新服务对企业创新活动的贡献率较大。

1、创新基金多投向大型企业。如果我们不考虑行业、经营战略等方面的具体特征,只是按照规模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两类的话,就会发现,当前我国的创新服务主要流向了大型企业。以融资服务为例,目前国内对企业的新增贷款90%集中在大约10%的优质大型企业,资金向“大企业、大项目、大城市”集中的趋势十分明显。在企业的类型选择上,银行总是以“大”为先。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大企业抗风险能力、技术含量高已成为商业银行的共识。在这种经营理念的驱使下,在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都把上市公司作为贷款营销的首选,因为上市公司大多是中国企业的大哥大、企业集团的最好代表。在经营体制上,实行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而且受到股民的监督;在经营效益上,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政府高度扶植;在风险防范上,由于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面向中小企业的创新基金虽然投入很大,但对申请资格的要求却非常不利于小企业,如要求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等等,这些标准对于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难达到的。正因为如此,在创新基金的受益者中,真正意义上的中小企业并不多。

2、中小企业有创新的内在动力。那么,将创新服务主要提供给大企业是否合理呢?这要取决于大企业和小企业谁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更大,以及谁更需要创新服务,三螺旋理论、企业群理论和强调网络这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的区域创新网络理论都同时强调了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区域竞争力提升中的作用。实际上,三螺旋理论中的大学和区域创新网络理论中的网络都不是区域创新的主体,真正的区域创新主体应是一种知识、技术和人才密集型,并以追究创新为核心的企业实体,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大企业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虽然起着重要作用,占较大投资,但其在数量上不占优势。随着科技成果日益增多,中小企业对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作用日益增大。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首先在数量上能容纳大量的科技成果,其次他们对市场的反应比较敏感,对失败也有较强的承受能力。也正是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规模经济和资金雄厚的优势,其较弱的自身实力和激励竞争市场才决定了他们必须不断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技术创新。并将这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以维持生存和发展。

3、小企业不仅是经济当中的创新主体,也比大企业更需要外部的创新服务。大企业在市场当中已经拥有了一定基础,资金、人员、外部关系以及研发系统都已走上良性循环,外部创新服务对其所起的作用只是锦上添花。小企业的能力缺项则往往非常严重,外部的创新服务对其而言是一种雪中送炭,能否获得创新服务的支持会在很大程度影响着这些企业创新的成败和今后的发展。因此,从创新服务的投向来看,中小型中小企业应当是创新服务的主要对象,我国当前创新服务向大企业倾斜实质是发生了服务对象上的错位。大企业的数量少,创新服务对其的边际贡献低:中小企业的数量多。创新服务的边际贡献大。创新服务向少数优质的大企业倾斜虽然会减少创新服务机构自身的风险,但却降低了创新服务的配置效率,致使大量急需创新服务的中小型中小企业得不到所需的创新服务。

三、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的内容失效的原因

在调研中还发现,即使选对了服务对象。创新服务体系也不并一定是有效的。创新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的可能不是企业当前在创新过程中最需要的创新要素,此时,创新企业虽然获得了创新服务,但这种服务并不会对其创新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也就是供给和需求产生了矛盾,由此产生内容失效。

1、中小企业的需求状况——所需创新服务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通常意义上,人们往往容易将创新服务理解为向创新企业提供资金、人才等直接服务,资金、人才等投入要素确实能对创新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是在企业发展的所有阶段都能发挥最大的功效。通过调查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的不同阶段。企业对创新服务的具体需求是不相同的。种子期是技术创新成果中试、放大和产品化试验阶段。创建期是指在实现技术创新成果产品化以后,商品化的产品进入市场的阶段。在这两阶段,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呈急剧增长趋势。成长期是新产品获得消费者认可后,销售快速增长的时期。在这一阶段,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较小,更需要信息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当经历了一段以递增速度发展的快速扩张期后,企业将进入成熟期。这一时期企业工作的中心是对原有产品或原有的生产过程加以改进,开发下一代的新产品或新工序,巩固市场地位以及寻找新的增长机会。由于此时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较好,且也比较容易筹得资金,所以资金对于创新的贡献不大,而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相对来说更能有效地促进创新的进行。

2、创新服务体系的供给状况——机构服务不到位、质量差。在我国当前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各类机构中,发展最快的是创新基金、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孵化器。创新基金的主要功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基本挂靠在各级政府的科技部门,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为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提供咨询、项目可行性编写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咨询,企业诊断咨询,管理、经营等高层次人才培训,建立综合信息平台等方面。但在实际运行中,多数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其对外宣称的管理咨询、信息以及培训等服务往往都是形同虚设,实质只是政府科技职能的延伸机构。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型企业成长的一类重要机构,我国的孵化器数量虽然已居世界第二,但层次较低,主要由高新技术园区的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和海外学子创业园等构成。孵化器的功能定位中虽然包括咨询、人员培训、信息等高端服务,很多孵化器的主要服务却仍然停留在为在孵企业提供廉价的办公场地、解决水电等硬上,行政色彩很浓,高端的软不仅数量少,质量也较低,基本没有能力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创新服务。

3、创新服务体系内容严重失效。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创新服务体系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的。服务内容集中在科技型企业发展初期所需的一些硬性创新要素上,如资金、场地等。由于创新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趋向于大企业,相当一部分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对这些服务确实存在需求的小企业没有能力获得服务,而大企业通常又都已渡过了种子期和成长期,其从创新服务体系获得的资金、场地等硬性创新服务对其来说可有可无,真正需要的信息、咨询以及管理等能够帮助其扩张和进一步发展的个性化的软性创新服务却无从获得,使得我国区域创新系统中的创新服务发生了严重的内容失效。

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服务体系

1、淡化创新服务的政府色彩。政府官员对政绩的关注通常大于对经济绩效的关注,政府机构或挂靠在政府下面的松散型政府部门在充当创新服务的提供者时,必然会倾向风险小的“锦上添花型”战略,而不是风险大的“雪中送炭型”战略,这是导致当前创新服务多流向大企业而不是小企业的主要原因。创新服务的内容失效同样与创新服务体系的政府色彩过浓密切相关,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无法消除的政府失灵,政府机构中的员工通常即没有能力也没有激励去了解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创新服务的具体需求,专业知识的缺乏决定了他们很难提供企业需要的信息、咨询等高度个性化的创新服务,自然会转向选择简单易行的资金、场地等硬。

第9篇

在人才培养和人才教育的导向理论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供给导向、需求导向、经济导向、就业导向、能力导向等观点。一些教育经验丰富的西方国家提出了“以需求为导向”构建应用型人才教育的课程体系。我国学者分别从市场需求、就业需求、岗位需求和学生需求等方面来研究人才培养和课程体系的构建,但是笔者认为仅以行业或岗位需求为导向会导致教育有 “功利性”,这种功利性倾向于人才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人才的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可能会有利于人才的短期就业,但是对人才的长期职业发展不利。因此笔者认为 “需求导向”应该是一个全面的、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应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满足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二、基于需求导向的课程体系改革

基于需求导向,本文对酒店管理专业本科课程体系的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1. 区别于高职高专的教育层次

本科酒店管理专业的教育层次既要有别于深厚专业基础理论的研究型教育,又要有别于重视实践能力的职业技能型教育。在理论教学方面,本科酒店管理专业要有别于高职高专的“够用、重服务”的教学原则,要坚持“扎实、全面”的教学原则;在实践教学方面,要有别于高职高专以技能操作和训练为主的教学方式,要注重在培养技能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

2. 明确服务应用型的课程目标

本科酒店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到底是职业经理人还是国际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目前应用性本科人才可分为四类:技术应用型、复合应用型、服务应用型和职业应用型。其中服务应用型人才,主要指在第三产业中工作 , 即从事服务业一线工作的人才或技术人才等。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不管是专、本、硕哪种学历,通常都要先从事酒店的一线岗位,这是酒店行业的用人规律。因此本科酒店管理专业人才是倾向于国际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并兼备基础管理知识。基于此,课程目标应以培养学生的“两个意识”和“三个能力”为核心,“两个意识”即服务意识和职业认同意识,“三个能力”即职业能力、外语沟通能力和综合能力。

3. 构建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

高校的课程体系一般由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组成,基本上是由通识课和专业课两部分组成。根据课程目标可将专业课分为专业素养课、专业岗位课(大二开设)、专业综合课(大三开设)和专业实习(大四开设)四个层次。具体课程的开设如下表所示。

4. 采用经营性的实训基地

实践教学是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重要方式。多数高校的实践教学集中在实践教学和专业实习,实践教学是在仿真客房、模拟餐厅之类的场地,虽说仿真但是并没有真实的顾客和运营环境,所以学生只能掌握死板的服务程序,并不能了解对客服务的精髓。专业实习是提高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但是往往时间有限,并都集中在大四,那么怎样让学生更早接触真实的岗位呢?笔者认为学校自建咖啡吧、茶艺室、小酒吧、休闲餐厅等经营型实训基地,创造一个完全真实的实训环境,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应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专业创收。

5. 调整与时俱进的教学内容

第10篇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5]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

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

[6]参见前引[2],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

[7]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lawpart.htm。

[8]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

[9]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

[10]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

[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

[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

[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

[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

[19]参见前引[7],《法律部门的划分》。

[20]参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

[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网址:law-)·法律论文资料库。

[2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

[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27]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第11篇

创业课程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工商管理管理专业、创业课程体系应该是将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的融合,为专业创业教育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实体基础,但在现实的课程体系建设过程,却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1工商管理专业知识宽泛,创业知识体系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普通本科院校认为工商管理专业应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课程也是围绕这个培养目标设置的。但是工商管理专业课程设置过于宽泛,俗称“万金油”专业,但是一些课程可以专业课程学习可以获取,另一部分可能通过意会或实践来完成。

1.2实验实践课程体系不健全

工商管理专业、创业教育理论课时充裕,而实践课时短缺,这说明在实践课时的安排上还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助虚拟软件或综合性试验提升实践水平,虽然学生参与度较高,但这些课程开课学期较晚,学生接触时间较短,对学生实际专业、专业帮助较少,二是实验实践园区不完善,一些学校也有所谓创业孵化园鼓励学生创业项目进驻,但缺乏相应的引导和支持,一部分沦为盈利的工具,不能够为专业和创业服务。三是大多数校外实践课程基本流于形式,由于缺乏资金及外部沟通渠道,最终靠学生自主实践,学校又缺乏监管,最后效果并不理想。最后一些学校开设第二课堂,但学生参与度较低,总体来看,专业、创业实践课程不完善,实践教育不足。

1.3工商管理专业、创业课程融合度不够

工商管理专业人才不仅要具备专业基本素养和专业能力素养,其专业基本能力素养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人文素质、政治素质和协作能力,其专业能力素养还有具有组织领导能力、企业运营能力、协调执行能力、创新创业能力。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实践创业教育,应审慎选择发展路径,关注专业教育基础上的创业教育理念融入与资源整合,推进创业教育,但在课程体系设置中,创业课程与专业课程不能交叉融合,课程内容重复,增加了学生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师资的短板,使得课程体系由一些经验欠缺的教师设置,本身参考资料的缺乏使得专业、创业的课程体系往往与现实创业能力与创业实践难以有效结合起来。

2.完善工商管理专业

创业课程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2.1专业课程优化,创业课程体系完善

为摆脱工商管理专业课程多而不实的情况,对专业课程进行优化,显性知识模块通过课堂传授的方式来实现,对于隐形知识转化为实验实践,或通过讲座课程来实现,通过成功人士的经验及自我的实践,使隐形知识内化为学生的能力。创业类课程的设置应该形成体系,从创业思维的形成,创业知识的掌握,创业模拟到创业实践逐步推进,课程体系创业通识课、创业专业课,创业模拟实验课,创业孵化等组成,让学生在人文情怀、社会责任、创业知识、创业技能方面都有所提升。课程内容涉及创业管理学、创业教育概论、大学生创业指导等组成,模拟创业实验、创业教育专题活动、创业教育项目活动课程等方面。

2.2完善工商管理专业、创业的实验实践体系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创业人才不可缺少的措施,实践课程体系可以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专业知识的实验实践层面,实现的路径可以多元化,首先课程的实践部分设置引入校外企业团队的参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建立长久的联盟机制。其次加强校内实验室的建设,在软硬件的设置上进一步提升,如财务、人力资源管理模拟软件引入等。最后是加强第二课堂的开发,鼓励学生参与各种比赛,设计等。第二层面,创业计划实践,通过综合性的实验和拓展训练让学生理解创业的流程,创业团队建立,创业精神的培养。第三层面创业项目孵化实践,一方面在校内创立创业孵化园,学校为创业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引入校外评估团队,对创业类项目进行评估和投资,将创业计划转化为创业项目。

2.3加强工商管理专业、创业的资源融合

第12篇

1.1客户关系管理的概念

客户管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意义,较早的概念把客户关系管理定义为一种营销工具,最近的概念把其提高到企业的战略层次上。CRM从物理结构上说是一套智能化的信息处理系统,从功能上说它是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一套管理和决策方法。本文以CRM为理论支撑,构建基于CRM的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因此更侧重将其作为管理理念和服务策略,即政府以客户为导向,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持续积累、整理、分析和利用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改善客户的互动交流,优化资源分配和重组业务流程,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进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忠诚度和黏着度,实现政府与客户关系优化的一种管理策略。

1.2客户关系管理的基本构成

客户关系管理(CRM)是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达到竞争制胜、快速成长的目的,树立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判断、选择、争取、发展和保持客户所需的全部商业过程;是企业以客户关系为重点,通过开展系统化的客户研究,通过优化企业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企业效率和利润水平的工作实践;也是企业在不断改进与客户关系的全部业务流程,最终实现电子化、自动化运营目标的过程中,所创造并使用的先进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和优化管理方法、解决方案的总和。客户关系管理包括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数据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和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实现全方位地为客户交互服务和收集客户信息;实现多种客户交流渠道,如CallCenter、面对面交流、Internet/Web、E-mail/Fax等集成起来,使各种渠道融会贯通,以保证企业和客户都能得到完整、准确和一致的信息。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运营型CRM)要求所有的业务流程自动化,包括多渠道的客户“接触点”的整合、前台和后台运营的整合。最新的基于Web技术的、交互式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使企业在网络环境中完成从市场、销售到服务的全部商务过程。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分析型CRM)主要是分析“运营型CRM”和其他业务系统中所获得的各种数据,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量化依据。分析型CRM一般需要用到一些高级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工具,如数据仓库、OLAP和数据挖掘等。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把大容量的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将完整的、可靠的数据转化为信息,再结合具体业务将信息转化为知识,为企业提供战略、战术上的商业决策。

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概述

2.1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内涵

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与交通运输政府网站一样,呈现“体系化”、“社会化”和“智能化”的发展态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是指交通运输领域构建的政府网站在线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将交通运输行业业务系统与公共服务体系相互融合、无缝对接,对外交通运输信息,对内整合协同交通运输各部门业务资源,为公众出行决策、在线办事提供高效便捷、互动性强、全天候、个性化的在线服务,具有综合性、集成性、基础性和总体化的特征的综合体。

2.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构成

从内容构成上来看,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一般包括交通出行信息、政策法规、在线办事、政务信息公开等板块。

2.2.1交通出行信息

提供安全出行信息、客运站点查询、天气状况查询、道路交通状况查询、电子地图导航、旅游信息查询、航班信息查询、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

2.2.2政策法规

包含交通法规、相关政策、普法宣传、交通行业标准等政策法规体系。

2.2.3在线办事

提供客运从业资格证、车牌补办、驾照挂失、驾驶培训、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交通行政许可办理、电子不停 车收费在线支付、交通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在线办事服务。

2.2.4政务信息公开

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机构简介、统计公报、年度工作总结、依申请政务公开、会议新闻等。

2.3交通在线用户、客户服务流程

用户通过各类服务渠道提出服务需求,服务诉求由交通运输政府网站平台的现有服务系统和业务接口传送至相关服务平台,相关业务系统对需求办理完毕后,再经由平台服务渠道将结果反馈给用户。平台在为交通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积累服务数据资源,不断完善客户管理数据库。交通运输政府网站平台针对客户服务与用户服务区别,主要体现在主动服务和精准服务两个方面。基于客户关系管理,平台对来自公路、道路、港航、海事、铁路、民航、邮政、物流等机构和企业的信息及服务资源进行分类,实现信息和服务资源与政府管理人员、非政府管理类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客户群体一一对应。通过提示、推送、定制等主动服务功能和网站、APP、广播等服务渠道,为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精准化的服务;同时,也通过这些功能和渠道主动采集客户对服务的反馈信息,及时优化和调整服务资源和客户群体类别。

3客户关系管理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设计中的创新应用

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发展动力来自客户群体,其发展目标也是围绕着客户群体。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提出应在以客为本的基础上,强调客户群体的细分,进而针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将客户关系管理理论运用到交通在线体系的构建,为“服务精准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即要以客户为中心,拓展政府与企业、公众的沟通渠道和沟通方式,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多的差异化个,履行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本文中提及的“客户”指交通运输政府部门的服务对象和交通在线体系的使用用户。从实施过程和服务的质量方面来考虑,许多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和理念都可以创新应用于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设计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3.1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促使交通在线服务精准化

交通在线服务的宗旨是为人们提供准确、快捷的交通信息、交通政务公开信息以及交通政务网上办理服务,能否满足客户对交通信息、交通政务信息的需求,成为衡量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水平的重要标准。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中“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凸显“客户”作为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地位,所有服务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在服务对象精准化的前提上。因此,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可以运用到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首先,对使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人群加以精确分类,是构建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只有明确客户关系管理的范围和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目标群体,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记录具有针对性的反馈意见。另外,公众的需求和参与是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建立的意义和方向,伴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以及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交通电子政务民主化趋势将不断强化,公众对更高质量的政府服务以及更加多元化的服务渠道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并主动促进政府服务的完善和创新。

3.2人性化设计理念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人性化设计

人性化设计是一种以人为本、设计为人的设计理念,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人的因素,充分重视人的视觉和审美体验,是客户关系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与人性化设计理念的结合是对政府转型、公众素质提高等客观环境变化的积极响应,应用人性化设计理念,做到以公众为中心,优化流程、集成服务,提供更多富有个性化色彩的服务,对于改善政府与客户的关系,弥补现有服务的不足,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在首页展现上,采用场景导航跟传统导航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形象生动的虚拟场景,逼真地呈现真实世界,生动、形象地展示服务和信息主题,能让用户耳目一新,快速找到所需信息和服务,使用便捷。为适应现代网站终端屏幕多样性发展要求,部分优秀的国外交通运输政府网站采用自适应网页设计技术,实现同一张网页可自动适应不同大小的屏幕,根据屏幕宽度自动调整布局。

3.3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人性化服务

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注重在企业业务管理运营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并积极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开拓与客户的交流沟通渠道和方式。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的创新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手机智能终端、微博、微信、QQ等各种社交终端,积极开拓与客户的沟通交流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的实时沟通,确保客户对交通出行信息、驾驶培训、旅游信息、在线支付、交通政务公开信息和交通政务在线办事等各项服务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积极开拓各种与客户在线沟通渠道,实时了解客户对交通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的交通出行信息、交通政务公开信息以及交通政务在线办事等各种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分析不同公众群体对出行方式和信息、政务公开、在线办事的态度、偏好和行为轨迹,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客户提供适宜的消息和服务,并在与客户反复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交通在线服务质量,大大提高了交通在线体系对公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4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各种资源整合

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重点强调企业的一切业务服务都要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在涉及到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业务办理时,要积极推行不同部门之间纵向和横向的业务协同,方便快捷地满足客户需求。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的创新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积极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业务信息资源,利用先进的信息展现与服务手段,充分整合交通安全、交通旅游以及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多种出行方式的出行信息与地图查询,实现不同主题、不同类别服务事项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进而为公众提供多方位、动态、实时的交通出行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交通系统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的便捷性。另外,通过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部门业务资源,构建统一的交通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简化交通政务网上办事服务流程,提高公众网上办事的效率。

4结论

第13篇

关键词:管理会计;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组织结构

一、银行管理会计的内涵及特点

管理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上半叶,与财务会计不同,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股东、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外部决策者,而管理会计是为进行决策的内部管理者提供信息。商业银行管理会计涵盖了财务预算、成本核算、盈利分析、业绩评价、资产负债管理等内部管理的核心内容。国外先进银行的经验表明,管理会计是建立业绩一流银行的基本前提,实施管理会计有利于银行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银行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管理会计的工作重点是立足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面向未来算“活账”,通过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技术,按照管理人员的需要编制各种管理报告,为银行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经营和最优管理决策信息,控制和评价银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属于“经营性”会计。二是管理会计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内部各个责任单位,对它们日常工作的实绩和成果进行控制、评价与考核,同时也从银行全局出发,认真考虑各项决策与计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综合平衡。三是管理会计不受认原则或统一会计制度的约束和限制,但要服从管理人员或上级行的需要,以及经济决策理论的指导和成本效益关系的约束

二、我国商业银行大力推行管理会计的原因

1.宏观经济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完善,随着利率市场化和混业经营的全面推行,未来商业银行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会计系统。可以通过探索构建基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内部资金转移体系,配合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将利率风险从日常经营业务中分离出去,交由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化的监控和管理,从而使日常经营管理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关注于客户营销和信用风险。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和发展方面的因素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有6年多的时间,对本国商业银行的保护期已经结束,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抵挡外资金融机构强烈的冲击浪潮,仅仅外抓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重点产品和重点地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加强对财务资源的管理。对财务资源的管理可以简化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商品价格,另一个是商品成本。只有进行合理定价,控制成本,才能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产品定价的目的是为业银行创造价值,而价值创造首先要弥补过程中的成本耗费,这必然要求以成熟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为前提,对某一产品是否提供、提供数量等进行判断。因此,要做到合理定价,就需要正确确定商业银行产品的成本,需要应用成本性态分析、作业成本制、本量利分析、责任会计制度等管理会计手段和方法,建立一种以价值创造为目的的管理会计体系。

三、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管理会计的对策建议

国外银行的组织体系、业务发展与国内银行存在很大的差别,我们不能照搬国外银行的具体实施标准,而应注重吸收引进其管理理念和管理原则的精髓,因地制宜地推行管理会计新项目。

1.从理念和企业文化上为实施管理会计打好基础

我们应认识到,管理会计是对传统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的超越,管理会计能预测企业前景、参与企业决策、规划企业目标、控制经济过程、科学考核和评价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经营业绩。在商业银行推行管理会计,能提高其预测、决策水平,改善其经营管理。只有领导员工从思想观念上充分认识到管理会计在商业银行的重要作用,才会促使大家自觉学习和运用管理会计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评等方法,才能使单独设置管理会计部门、加快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培养等问题得以实现。管理会计可以通过其技术和方法影响人们的理性分析从而发挥导向作用,进一步通过这种技术文化的作用,逐步引导非正式文化,最终形成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正式文化。

2.结合我国实际,在组织结构上为实施管理会计提供保障

西方商业银行大都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事业部制,将全行分为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能够为银行分析评价各责任中心的利润贡献提供详细的数据报告。而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是总、分、支三级管理机构,只能够提供机构核算的数据信息,很难按照各业务、各产品实施精细考核和业绩评价。各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正在进行有益的尝试:比如按业务和产品设立职能部门,对银行业务和产品分条线垂直进行管理,弱化各分支行的业绩评价等,使银行的经营管理向更专业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这些都为更好地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按照国内的实际情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体制依然是管理体系的主流,我们不能这种分级管理体制,只能顺应潮流,完善管理会计所需信息的搜集、报告和检查制度,将管理会计信息与分级管理体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结合起来,建立以管理会计信息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更好地发挥管理会计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职能。

参考文献:

[1]温坤:《管理会计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

[2]张福荣:《商业银行会计实务》.第一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8月.

第14篇

我国各高校以这个培养目标为出发点形成了一套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在学科归属上,不同的学校做法不同。主要有两种做法:①部分学校将财务管理划分为经济类,分属于会计学科,主要学习基础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成本会计、财务会计、审计学、财务管理等学科。主要的财经类大学,如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均是采用这种做法;②另外一种做法是将财务管理划为管理类,认为财务管理是对资金的管理,将其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学习公司理财、财务分析、企业管理学、企业战略管理、项目管理、项目融资等课程。这两种观点各有侧重,财务管理专业与经济和管理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打好必修基础课程的基础上,经济和管理两种类型的专业知识都需要有所涉猎,才能让自身知识体系更加全面,以适应社会需求。目前高校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几部分。针对财务管理专业,公共基础课和公共必修课包括高等数学、线性代数、基础大学英语、计算机、政治、体育等;专业基础课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会计学、金融学、管理学、商务英语等;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则主要是更加系统化地向学生传授专业深层次的知识,与财务管理有更加直接的联系,其课程包括财务管理、财务分析、财务会计等。现存有三种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①资金运动形式多样,据此,划分财务管理课程为融资、投资、利润和管理等模块;②财务管理主体多元,根据主体的不同将财务管理的课程划分为:企业财务管理、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宏观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等;③根据财务管理的层次性将课程划分为:财务管理基础、中级财务管理和高级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我国高校教学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课程教学。课堂教学侧重于理论部分,这部分内容占据了总学时2308个,而实践课程的总学时为224个,包括军训等非专业实践活动,共占9.7%,专业实践课的学时为56个。课程评价上主要以测试成绩为考评标准,课程一般根据传统教材的编排顺序进行开展。

2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存的财务管理体系大体上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财务管理专业学科归属不明确。1998年教育部将财务管理专业设置为管理学的二级专业,但在实际操作中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科归属并不明确。除了部分学校将财务管理设置为管理学下属专业、主要传授企业管理知识外,许多高校将财务管理专业设为会计学专业的下属专业或设置在金融学院中,模糊的学科定位导致财务管理专业失去自身的特色。在课程设置上,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与会计学专业的课程多有重复,区别不大,缺少财务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以至现阶段许多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的学生都在从事会计核算等会计类工作,会计类软件也都用于简单的会计核算,因而导致缺少从事财务分析、财务决策、财务计划的财务类人才。其次,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上存在重复。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除了在设计上与会计学专业课程区别不大外,在课程体系内部也存在着重复的现象。一些高校按照初级财务管理、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这三个层次进行课程编排,虽然具有系统性的优点,但由于层级划分不明确,导致各层级之间有课程重复的现象。许多在上一层级教授过的内容在下一层级再次出现;另外一些课程本身内容存在重复,如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这三个各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常设的课程内部就存在着交叉的现象。管理会计实际上萌芽于成本会计,故管理会计的理论和分析方法都源自于成本会计,而这两门课程往往同时存在于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当中,缺乏必要的删减和融合;而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之间又存在着关于预算管理、投资管理、存货管理等内容的重复教学。再者,现有体系缺乏应用性课程的设置。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专业主要的课程均为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主要教授金融学、管理学、会计学等方向的专业理论知识,而缺少了应用性强的实践课程。实践课方面之开设如会计实验课、会计软件应用等课程,而专属于财务管理专业的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专业实践课则是少之又少。专业基础课传授知识多为理论性知识,本应用于启发学生创造性、培养学生专业兴趣的专业选修课则更是形同虚设,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财务管理专业的许多知识需要大量的数学公式,理论层面已经给学生造成了理解的困难,故教师多在授课过程中也是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而缺少了案例的介绍和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没有亲身体验和操作财务软件的机会,校外企业也不愿将自己的公司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训练营”,不愿提供实习机会给大部分缺乏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的财务管理专业学生,而是倾向于金融学、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导致财务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实践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欠佳。第四,现有体系不利于学生综合和创新能力培养。财务管理专业是一个融合了会计学、管理学、金融学等多个专业知识的学科,学生需要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对本专业知识有更深的了解和创新。现存的教学体系中高校教师主要是传授专业知识,评测标准也是依靠学年测试的成绩。在现有体系下高校的学生并没有对自己中学时期的学校方法、研究方法进行改进,学习过程中缺乏探索专业深层次的知识,学习浮于表面的应付考试。

3财务管理课程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存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①财务管理专业缺乏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许多高校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缺乏本专业的特色,没有着力于培养财务类型、从事财务专业的人才,而是与会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相似。许多高校的财务管理专业设置在本校的会计学院中,作为会计学院的分属专业存在;授课内容也与会计学、金融学专业的课程相似,课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会计类的基础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内容,二是金融类的金融市场、投资学等内容,课程设置没有突出财务管理专业自身的特色课程。在实际的课程设置中,只做到培养具备基础的会计、金融、财务知识和能力的学生,而没有培养学生的财务分析、金融管理等高级学科能力。

②教师的知识结构存在着重复。教师是高校教学体系的核心,教师的知识结构直接导致了学科的专业定位。金融学、会计学、管理学专业方向的教师共同构成了我国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师知识结构,这个结构中缺少专门研究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教师。导致许多高校的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体系也与金融学、会计学、管理学专业的教学体系相似,各高校争相模仿出名的财经类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体系设置,缺乏自身特色,没有根据本校学生特点和专业水平安排课程。另外,由于教学内容与自身研究方向不一致,许多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并没有达到标准。

③教学基础设施不完善,设备落后。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大量的教学资源。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首先需要财务电算化软件在教学课程中的穿插和应用,而我国许多高校的教学设备并没有达标,许多财务类软件无法在课室中顺利地安装,导致课程体系中实践应用性课程的缺失,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无法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软件运用结合在一起。

4改善现存财务管理教学体系的措施

随着社会对财务型人才要求的改变,我国各高校也需对本校的财务管理教学体系进行一定的改良,以培养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更具实践创新能力的财务型人才。基于这样的发展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良。

①增设特色课程,凸显学科特色。财务管理专业与会计学、管理学等专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为了学生更好地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本科类院校需要将财务管理专业从其他专业中区分开来,展现本专业的特色。《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讲到,高校财务管理的核心课程有: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或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本市场(或金融市场)、财务分析、投资学等;所以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除了进行经济数学、商务英语、金融学、会计学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之外,还应掌握财务分析、风险投资、资产评估等方向的基础知识,以适应当下的市场环境和社会需求。故高校可着力于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增设财务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重点开设投资管理、财务分析等理财模块的课程,使得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完善,也更具有财务管理的专业素养。

②减少专业课程的分类,融合相似的课程。目前的财务管理课程体系中有一些课程内容有重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减少财务管理学科下的专业课程分类,将同属性的课程归结为一类,如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之间由于层级区分的模糊性导致大量的课程重复,可以将中级财务管理与高级财务管理进行融合,减免内容的重复;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和财务管理也是课程重复的典型代表,高校可以将三者内容进行统筹,将成本会计内容放入管理会计的课程中进行讲述,成本核算部分以企业成本核算内容和方法为讲解重点;删减如预算管理、投资管理、存货管理等重复的课程内容,在教授过程中侧重于企业实际操作需要的内容的讲述。

③增设实验性课程,提高实验课比重。财务管理专业的许多纯理论知识,如资产定价模型、资本结构理论等都是基于一定的假设前提下进行推导而得的,但现实中没有完全与假设条件相同的经济环境,故财务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现代社会对财务类人才的应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除了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有财务分析、风险管理等应用性的能力。所以高校在设置财务管理的课程时要合理分配理论课和实验课的比重,增设实验性的课程。首先要提高学生的财务软件应用能力,让学生对财务管理电算化软件等熟练地掌握;另外教师在财务管理、财务分析、金融分析等课程的授课过程中需做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安排一些进行实验活动的课时,授课过程中注重案例与理论的结合讲述,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加深学校对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对专业的理解和知识运用的综合能力;第三,增设实践课程,教师引导让学生走出教室,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研和创业项目的同时让学生在课外实践和课外活动课程中感受财务管理理论知识的运用。

第15篇

目前,债券投资已代替银行存款成为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投资渠道,然而,债券市场的走势也因此会影响到保险资产的配置,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结构、发展规模及战略布局,加之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波动加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全面开放,导致我国保险资产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若保险业要在与各大金融行业的竞争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就要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直面各种挑战,在接连不断的挑战中谋求发展。现阶段,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1.1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国际经济走势,同时世界经济的波动反过来也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分析我国保险资产管理问题时,不仅要分析国内的经济环境,还要将当前国际政治的变化和经济格局的调整考虑在内。

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面临巨大压力

受托管理我国保险业约90%的可运用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2006年以前只能管理保险公司的资产,缺乏直接接触个人以及其他机构的渠道,而国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能够管理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更重要的是它们能够管理第三方资产,并且第三方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同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推动资产管理公司由单一管理保险资产向综合管理社会公众资产转变。然而,逐步扩大的资产管理范围对于起步较晚的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虽然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不可预知的风险。

1.3投资收益低下

随着我国保险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可利用资金也在不断增长,但由于我国保险业目前的投资渠道过于单一,仍然将资金投资的重点放在存款和债券资产上,而在基金、股票上的投资比例较小,加之近几年来我国外汇储备的超常增加,造成市场流动性泛滥,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日趋下降,从而导致我国保险投资的收益率也随之明显下滑。所以,如何提高资产管理的投资收益率,是我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1.4资产负债管理难度加大

近几年来,保险行业续期效应降低,从而造成保险业的流通资金减少,成本压力增加,保险负债成本呈现出日渐上升的趋势,资产负债收益率匹配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如果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定利率水平,将导致新的“利差损”产生。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资产久期远远低于负债久期,“长钱短用”现象屡见不鲜,而且随着负债定价利率的上升,业务增加反而会造成附加费用的增大,此时负债成本较高,资金回报压力增大。由此可见,保险行业目前的这种资产负债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2构建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体系的原则

科学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考虑现有的统计制度和相关的统计数据,还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之间对比的需要,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除了要满足指标体系设置的一些基本原则外,还要满足以下几项原则。

2.1主次性原则

由于能够反映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的指标较多,如果都用来当成评价标准,容易造成指标设置主次不分,给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选取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时,应该遵循主次性原则选取对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产生主要影响的指标,而忽略那些影响较小的指标。

2.2可行性原则

影响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的因素是各种各样的,有定性的不可量化的指标,也有能够定量描述的指标。无论是定性描述的指标还是定量描述的指标,都应该是可行的,有据可循的。因此,本文为了更好地将保险资产管理水平作横向与纵向的对比,所选取的都是评价资产管理水平的可行性指标。

2.3比较性原则

在运用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分析问题时,往往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因此在选取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时,不仅要便于保险资产管理自身前后进行比较,而且还要便于与其他金融业资产管理水平之间进行比较。另外,为了能与国际保险资产管理接轨,还要在指标选择上尽量靠拢国际通用标准。

3构建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体系的理论框架

在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进程中,保险资产管理作为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其盈利水平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决定了保险业的自主竞争能力,也成为保险业增强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促进金融市场稳步协调发展的主要途径。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结合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体系的理论框架。

3.1保险资产管理的现实竞争力

所谓的现实竞争力就是指主体在现实中获取竞争优势所拥有的资源。保险资产管理的现实竞争力主要由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资产管理效率、资产管理的业务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要素构成。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行业投资主体的资产管理能力,是各行业在资产管理上相互竞争的核心方面;不同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能力的强弱也是现实竞争力的基础;而风险的管控能力是企业管理人自身管理能力、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体现,构成了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资产管理的效率与未来发展的高度。为了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效率,有必要将国外先进的资产管理理论和方法应用到我国的保险行业中,从而达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目前,我国保险业投资覆盖了证券、货币、衍生品等各投资领域,并在此范围内打造不同风险收益率的产品链,在更广阔的空间内为客户们捕获投资机会,分散投资风险。

3.2保险资产管理的潜在竞争力

潜在竞争力是相对于现实而言的,它对于未来整体竞争力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资产管理的潜在竞争力是使现实竞争力得到有效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所在,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策支持以及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等要素。在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范围的逐步扩大,使得保险资金的风险进一步加剧,并且对现实金融市场环境变化的反应也更加敏锐,国家政策支持可以为保险资产管理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而业务、产品、组织上的创新对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以资产管理现实竞争力和潜在竞争力为分体系的保险资产管理整体竞争力的理论框架。在此框架内,资产管理的现实竞争力和潜在竞争力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影响着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竞争力水平的高低。

4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机构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估算方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可比性。因此,本文在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体系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对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指标只作定性描述,并将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体系分为现实竞争力和潜在竞争力两个子评价体系,总共设置14个指标。

4.1保险资产管理现实竞争力评价指标

市场规模反映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宽度和广度;资产管理效率是国内外资产管理竞争的一个核心方面,因此本文选取投资收益率来体现保险资产管理效率。资产管理的业务能力指标又可以细分为资本负债比、资本安全性、资本流动性、资本充足性、业务产业链和业务价值链。资本负债比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流动性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不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管理所面临风险的大小,也能反映企业资产管理的能力。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就在于平衡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运用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能只考虑资产或负债,而必须要保证资产和负债的动态协调与平衡,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长期稳定的预期收益;资本安全性、资本流动性客观上反映了资产管理的服务属性;资本充足性、业务产业链和业务价值链3个指标分别反映了保险资产管理的实物资源、业务宽度和业务价值。风险控制能力是现实竞争力的又一重要体现,本文选取资本缩水幅度这一负面指标来度量对保险资产的风险控制能力。

4.2保险资产管理潜在竞争力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