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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角度来分析跨境电商,主要指的是狭义的跨境电商,也就是跨境零售。跨境零售指的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计算机网络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小包等行邮的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跨境电商在国际上流行的说法叫Cross-borderE-commerce,其实指的都是跨境零售,通常跨境电商从海关来说等同于在网上进行小包的买卖,基本上针对消费者。对于国内大学生创业,主要是把中国生产制造商的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零售卖给外国网商或直接卖给外国的消费者,海外代购不在本文讨论范围。目前建议的主要平台有:速卖通、敦煌网、大龙网、ebay网、跨境通等。
2、新手选品
对于刚开始创业的电商新手来说,考虑到资金、时间的压力,选择合适的货源是很多在校大学生最为苦恼的事情。首先建议组建起一个创业兴趣团队,4至5个人,大家一起做,胆子大些,思路也开阔些。另外,这里介绍一些找货源的基本方法。
2.1熟悉外贸电商平台与市场
登录各大外贸电商平台,查看在不同国家地区热销商品以及成功店铺,持续关注,积累起初步的感觉,找到并调整适合自己的目标市场和切入点。
2.2直接找到生产制造企业进货
直接从生产厂商进货,减少了、批发等中间贸易环节,可以拿到比较低的进货价,是第一选择,但是一次进货的金额通常会比较高,增加经营风险。好处是,如果能与生产厂商直接合作,对于产品质量、换款、退换货等合作都能有很好的保证,尽可能选择找生产厂家直接进货。
2.3通过B2B网站寻找货源
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等B2B网站上聚集了各类厂家,很多厂商都提供批发团购业务,对应也有网络营销需要的产品说明和图片,很方便大学生开展跨境零售创业活动,只是很多有比较高的资质要求,或是要求保证金、大量进货等。如果前期资金和经验都不足的情况下,建议可以在阿里巴巴或其他B2B网站上找到小额批发区,在那里进货,1000元以下批发、混批的还是有很多。可能进货价格会高些,但是,创业起步,先熟悉门路,积累经验,提升初始销量,先不要考虑太高的利润。
2.4做生产厂家或网店的或代销
大家在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上寻找批发业务的时候,包括淘宝的大卖家,可以看到很多提供代销服务的。网代还是很适合跨境零售电商新手的,进入门槛较低,没有进货压货的风险,起步阶段可以通过做代销进行试水。但是,要注意选择,产品和服务比较靠谱的厂商或网店,因为产品出了问题,有问题要找到我们,可能会降低信誉。
2.5去当地的批发市场进货
去当地批发市场进货也是可以考虑的,这里汇聚了一些当地的土特产和热销产品,多去跑跑,与网上的商品进行品类、价格和质量比较,找到自己合适的商品。批发市场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看到货物,而且自己不同品类的商品只需很少量的进货,不需要大的库存,断货直接去批发市场就可以。当然,批发市场的进价一般要比生产厂商出厂价要高些了。当然,选品要根据自己的特点结合地区货源的优势,不要盲目跟风,尽可能做自己熟悉、感兴趣的商品,也可以有些新、奇、特的创意,用心去做,通过质量、服务和价值吸引和保持客户,而不仅仅是卖东西赚钱,这样才能更好的经营下去。
3、选择合适的物流快递
大学生跨境零售电子商务创业通常可以选择国际物流的方式,主要有:
1)选择中邮小包、香港小包或新加坡小包
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中,约有70%的是通过邮政系统投递,其中中国邮政占据约一半的份额,香港邮政、新加坡邮政等也是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常用的物流方式。大学生跨境零售创业选择中邮小包这是目前来看最实惠的发货方式了,速度不快也不算太慢,价格相对于DHL、UPS、Fedex、TNT、EMS来说是非常实惠了。
2)选择国际快递
国际快递主要是指UPS、Fedex、DHL、TNT这四大巨头,其中UPS和Fedex总部位于美国,DHL总部位于德国,TNT总部位于荷兰。国际快递对信息的提供、收集与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以全球自建网络以及国际化信息系统为支撑。速度快,价格昂贵,一般不用,除非客户特别要求,也需要另考虑是否加运费。
3)选择国际专线物流
跨境专线物流一般是通过航空包舱方式将货物运输到国外,再通过合作公司进行目的地国国内的派送,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物流方式。目前,业内使用最普遍的物流专线包括美国专线、欧洲专线、澳洲专线、俄罗斯专线等,也有不少物流公司推出了中东专线、南美专线。EMS的“国际E邮宝”、中环运的“俄邮宝”和“澳邮宝”、俄速通的Ruston中俄专线都属于跨境专线物流推出的特定产品。价格也相对中邮小包要高,比四大国际快递巨头要便宜,在小包无法到达的时候建议可以选择。另外,还有海外仓储、国内快递的国际业务、公司等方式。总的来说,我们要根据自己所在地区,在现有条件下做好自己该做的,充分了解市场,选择合适自己的物流方式。
4、吸引和保持客户
实体门面店,可能靠着优越的地势,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就可以做得很好,但是网店仅靠产品和服务是远远不够的。你开了网店,商品上架,坐等客户上门,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肯定是做不好的。所以网店和实体店营销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如何吸引客户、提升客户的体验度两个方面。一般来说,我们电商零售中,吸引一个新客户需要花费的成本大约是保持一个已有客户的五倍左右。但是,我们把更多的精力与成本都投入到了新客户的开放上,网络广告和推广等方面。跨境零售创业中,在做好客户开发的基础上,一定要重视客户保持的重要性,在电商用户体验、客户服务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很多做外贸零售电商的商家发现,其产品网络客户的流失率较高,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分析,找出客户流失的原因,并加以改进。吸引和保持客户的主要方法有:通过网络推广提高网页流量,提高客户点击率,另外,通过质量、服务、价值等三个维度建立起客户满意,提升客户体验度,增进用户的粘度。
1)跨境零售业务员应该参与全面质量管理
负责跨境零售的人员应该了解生产厂商的质量管理过程,从而在产品质量之外做好事先控制,提高跨境零售商品的质量。每项跨境零售的活动:策划跨境零售、选择和管理跨境零售渠道、网络推广、在线客服、客户关系管理等都必须高标准的执行。
2)通过跨境零售在线客服增进客户粘度
跨境零售主管人员应该制定相应的在线客服工作规范,对在线客服人员的业绩、客户开发和维护、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有组织、规范化地开展在线客服工作。对于在线客服过程中有一些具体的控制措施,譬如,聊天记录需要保留,语音客服要有录音,Email等形式的交流、客户资料等也都要有相应分类的记录存档。每次在线客服中都要在显著的位置标明:投诉电话、公司主管的联系方式、Email地址。每次一对一的在线客服完成后,要请客户给出满意度评价,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3)通过提升客户价值增进客户粘度
(一)跨境社会文化因素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有别于国内传统的电子商务活动,世界范围内趋于融合的社会文化会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意愿和营销效果等因素产生影响。首先,跨境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同。根据行内人士的分析,Web用户运用母语进行网上采购的金额是非母语的3倍;另外,语言文字不通易导致不能准确沟通企业意图和消费者需求。其次,在虚拟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需要有别于传统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还需要熟悉交易国家的相关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制定任何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大部分跨境电商对境外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也知之甚少,这也是国内很多电商不愿涉足跨境业务的原因之一。再次,交易国家中消费者的教育水平与消费观念影响着人们对跨境电商活动的接受度。目前,我国的80、90后年轻人因为追求时尚和个性,且对国外大品牌或设计新颖的商品充满兴趣而成为消费主力军,这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动交易意愿产生的有利因素;但是,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导致交易不便和交易纠纷处理不善,给境外的电商或消费者带来担忧,影响了跨境交易意愿的产生。
(二)跨境营销因素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在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买卖双方存在文化背景、地域、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差异,如何实现顺畅的信息获取与传播从而促成交易是跨境交易双方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使用搜索引擎营销(SEM)、网络广告联盟(AffiliateMarketing)、社交网络营销(SNS)及电子邮件营销(EDM)等网络营销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以SNS为例,它利用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社交网站与工具进行营销,有着降低营销成本、准确定位目标客户、互动性强等优势,在国外很流行且营销效果显著。但是,2013年12月亿邦动力网对我国部分跨境电商营销手段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跨境电商的营销成本占企业总成本不超过30%;只有平台和独立跨境B2C才主动采用SEM、SNS和EDM等方式,由此可见,我国跨境电商存在跨境营销投入少、方式单一的问题。另外,我国跨境电商平台普遍以英语为主,很少开发其他语种的网页,造成了跨境贸易信息传播渠道狭窄与传播不充分,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只有阿里巴巴速卖通、敦煌网、中国制造网三家完成了俄文网页的开发与建设。
(三)跨境电商平台因素
电子商务活动依赖于网络平台,包括展示产品信息与解决交易问题,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建设直接影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模式B2B、B2C的成交情况。商务部近年的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已经超过5000家。2011年5月,阿里巴巴速卖通、敦煌网、中国制造网及中国诚商网被商务部重点推荐为促进对外传统贸易的第三方平台;eBay中国、亚马逊、环球资源网、环球广贸、一达通、兰亭集势等致力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信息平台也蓬勃发展。但是,我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也存在问题,以品牌优势明显的阿里巴巴速卖通为例,首先,入会门槛高、且与Alibaba.com形成竞争关系,使阿里巴巴陷入无论推广哪一个平台,都势必影响另一个平台发展的两难境地;其次,全球速卖通平台很难获得国内外客户普遍认可的支付工具———PayPal的支持;再次,全球速卖通在处理“信用卡拒付”引起的相关问题时没有明晰的政策与标准,导致一部分跨境电子商务的卖方维权行动不断升级。由此看来,提高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总体水平任重而道远。
(四)跨境支付因素
近年来,我国积极宽松的经济政策促进了跨境支付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跨境电商意识到便捷、稳定及安全支付渠道的重要性。在实际支付过程中,由于网上银行和电子信用卡支付对买卖双方普遍存在风险,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受到更多青睐。2013年9月,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1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跨境外币支付试点牌照;其中,支付宝跨境支付服务自2008年启动,已覆盖全球超过34个国家或地区的600多家境外商户,支持美元、英镑、欧元、瑞士法郎等十多种外汇结算,但是,支付宝虽然拥有超过1.5亿的庞大国内用户,却很少被境外电商知晓,使用率也就更低;支付宝在全球范围内仍然难以撼动PAYPAL在跨境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另据艾瑞2012-2013年的调研数据显示,我国跨境支付用户集中在25-35岁的较高学历人群,且境内跨境电商网站支付用户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占比远高于信用卡在线支付。因此,境外市场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普及程度和完善性也是我国跨境支付环境中的弱项。
(五)跨境物流因素
当消费者有了跨境交易的意愿,且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经过顺利支付,就剩下唯一不能完全通过网络实现的商品跨境位移。目前,集装箱海运主要适用于跨境大额贸易,普通国际快递、跨境B2C企业集运、第三方物流仓储集运及海外仓储等方式更适合交易频率高、交易额度小的跨境电商活动。据2013年海关统计结果显示,我国进出口快件、邮件总量中约3.49-3.98亿件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实现;为此,中国邮政积极开展了跨境物流快递业务,比如为eBay中国大陆卖家量身定制了经济实惠、深受欢迎的“国际e邮宝”,截至2013年底,国际e邮宝服务已覆盖国内40多个城市,日均处理包裹达10万件;同时,顺丰速运也上线“海购丰运”涉足海淘转运市场。总体而言,尽管中国邮政、顺丰速运等国内企业都推出了跨境物流快递服务项目,但是,它们与国际化的物流快递公司相比,还在国际覆盖范围、物流配送效率、物流信息采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现有能力和水平难以有效满足跨境电商企业的需求。因此,物流快递仍是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瓶颈。
(六)跨境检验和关税因素
跨境电子商务需要经过海关检验、征收关税等环节,跨境B2C和C2C电商为了节约成本多采用快递、邮政小包等方式逃避关税和海关检验。自2012年2月起,海关总署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地开展试点,出口方面,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管理模式解决电商的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截至2014年4月底,累计验放出口清单超过25万份,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1393票,价值约2925万元;进口方面,建立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和直购进口模式,截至2014年4月底,累计验放进口包裹约6万票,货值2048万元。总体上,我国正在努力修改相关监管条例并尝试便利化模式以顺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试点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业,使得跨境B2B虽然有较好的外贸流程相匹配,却由于检验检疫和通关手续繁琐而保障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时效性。另外,各国在海关监管、税收、商检等方面的具体管理细节上不尽相同,管理上也多数沿用传统的贸易方式,这无疑增加了我国跨境检验和征税的难度。
二、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一)重视社会文化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作用
首先,政府方面要加强文化引导,向全社会培育全球化和开放性的理念,尽快制定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整合我国的优质社会文化资源,利用文化的魅力带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建设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改善国际上对“中国制造”的不良印象。其次,企业既要加强国际文化差异的调研,以提高电商平台的本地化水平,也要关注海外电子商务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制定最好的营销策略来激发消费者的需求。
(二)加强国际间的海关检验与税收合作
商务部等部门应密切联系其他国家共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与条约的研究和制定,尽快建立跨境的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学习他国关于检验、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利用WTO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和协商体系,积极帮助国内企业处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纠纷,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利的开展。
(三)加大对电商平台的扶持力度和跨境营销的投入力度
政府在继续促进大中型优秀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同时,需要扶持本国跨境支付平台的建设,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努力打破跨境支付行业的外资垄断。跨境电商企业应加大跨境营销的资金投入,不仅要勇于尝试更加流行且有效的网络营销方式,也要积极建设英语之外的多语种网页,增强跨境信息流通渠道的多样性和顺畅性,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海外市场的调研,以满足跨境消费者的多样需求。
(四)加大物流资源的整合力度政府需要
(一)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广
据联合国的数据显示,非洲的人口增长率居全球五大洲首位。近几年非洲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速显著,将成为下一个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这些为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人口与经济基础。非洲实体商店资源不足,居民购物不便,跨境电子商务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据南非线上时装零售商Zando董事总经理SaschaBreuss披露:“目前拉各斯的人口约为2000万-2500万,他们仅有两个购物中心”。非洲各国政府非常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从道路交通、互联网、移动网络、物流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方面,推动着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与服务建设。这将意味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广。
(二)起步虽然晚,但增长势头猛
非洲电子商务市场起步较晚,仅有几年的时间。但是,麦肯锡的报告显示,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在非洲市场增长快,发展势头迅猛,互联网普及率持续提升,移动用户及智能手机普及率极高。根据麦肯锡2013全球经济报道,非洲手机用户持有量在2012年飙升至7.2亿,其迅猛的增速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爆炸式发展。在接下来的10年,非洲网络零售额会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业界预测到2025年,电子商务产业将为非洲GDP至少贡献5-6个百分点,这一比率与发达经济体如瑞典、英国将不相上下。
(三)非洲本土电子商务企业表现抢眼
从全球范围看,ebay、亚马逊、阿里巴巴等是首屈一指的电商企业,但在非洲表现欠佳,很多非洲居民对其了解甚少。非洲很多国家拥有国内较大的电商企业,并表现强势。如,科特迪瓦居民对Kaymu电商非常了解,使用频率很高。Kaymu虽然成立仅有两年,但已经覆盖15个非洲国家。尼日利亚本土电商企业Jumia表现抢眼,成立于2012年,在2013年3月获得2600万美元投资,在2014年又获得1.5亿美元融资,其市值预估约为5.55亿美元。Jumia除在尼日利亚占据优势外,在非洲的埃及、科特迪瓦、喀麦隆、加纳、摩洛哥、坦桑尼亚、肯尼亚和乌干达也深受欢迎。此外,其他非洲本土电商也表现突出,包括Konga、Kalahari、Takealot、Hellofood、Lamudi、Carmudi、Zando、Jo-vago、Lendico、EasyTaxi等。
(四)移动化趋势显著
非洲地域广阔,人口分布不均,网络基础设施薄弱,宽带使用费用高,手机成本较台式电脑低,同时能够随时随地上网。非洲目前的手机普及率在80%以上,塞内加尔与阿尔及利亚高达98%,南非、肯尼亚与科特迪瓦也高达93%,远远高于固定网络普及率。非洲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数量远超越台式电脑网民,移动终端已经成为非洲最普遍的上网设备。非洲用户借助移动终端直接跨进移动互联网时代,这将意味着跨境电子商务移动化趋势较全球其他地区更为显著。
二、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安全问题突出
安全问题是困扰和制约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瓶颈之一,包括虚假网站、木马病毒、信用卡信息外漏、购买假货、在线购物与在线支付安全、海关与商检、物流安全等方面。与其他地区相比,非洲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失业率高、经济水平偏低,居民对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接受度与认可度较低,更倾向于现金交易和线下实体店交易。如在南非,消费者习惯通过实体银行进行财务管理,担心网络支付信息遭到盗窃,大部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在网购与实体店之间,他们更倾向于实体店,支付现金与现场刷卡的支付方式更让他们觉得安全。南非媒体“iol.co.za”曾报道,在卡巴斯基实验室一项调查中显示,64%的南非网络用户对南非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缺乏信心,77%的用户担心遇到网络金融诈骗,45%的用户希望金融公司能够提供更安全完善的保护措施,45%的用户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于担心安全性的考虑,中途停止了网络交易活动。假冒电商平台的冲击对非洲电子商务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不少网络犯罪分子模仿非洲知名电商Jumia、Kaymu以及外国电商的界面,通过制作类似的网站,实现网络诈骗的目的。此外,非洲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监管、海关与商检、交易支付、物流与逆向物流方面都存在管理水平偏低的现象,加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不安全因素,
阻碍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成长与发展。
(二)跨境物流问题层出不穷
跨境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物流,基本上属于跨境物流,整个物流链条更长,流程更复杂,涉及境外物流、出关、商检、跨境物流入关、境内物流、快递配送等环节。由于非洲物流及相关基础设施落后,直接导致其国内物流与配送的速度与安全问题。遥远的地理空间距离阻碍着对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入,加上距离比较遥远,跨境物流出现运输周期长、稳定性低、适运性差、运费高等问题。较其他地区,非洲跨境物流发展水平偏低,多数采用邮政小包方式,其他如海外仓、国际物流专线等跨境物流模式应用较少。一些非洲国家电商企业的行业表现也制约着跨境物流的发展,如南非网络零售坚持收取运费,让消费者觉得自己去商店购物更划算,住在南非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主要集中在运费方面。
(三)电子支付普及率偏低
电子支付方式可用作网上交易平台、电子基金转账、各类支付卡交易、ATM非现金交易等业务,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非洲,信用卡普及率、电子银行普及率偏低,出于对网络支付安全性的担忧,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更倾向于现金与现场刷卡。根据《先锋报》2014年9月24日报道,在尼日利亚,主要支付方式为现金,其次是支票,电子支付方式所占比重很低;从《非洲IT新闻》2015年1月12日报道中看出,作为新兴市场的肯尼亚虽然智能手机销量剧增,成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主力,但是限于信用卡和银行卡普及率偏低的制约,绝大部分肯尼亚人无法进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在4200万肯尼亚人中,仅有20万张信用卡在流通,信用卡普及率仅为0.3%,与其较高的网络普及率和移动网络普及率极不匹配。就目前非洲的发展状况来看,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普及电子支付仍有较长的道路要走。
(四)语言、文化、宗教等问题突出
非洲种族组成与语言体系复杂,如表1所示,有多种主要语言和3000多种小语言,大部分国家存在多种官方语言,兼用本土语言与非洲以外语言,南非官方语言就多达11种。除非洲本土语系外,被广泛使用的非本土语言主要有阿拉伯语、法语、英语、葡萄牙语等。非洲国家宗教信奉比率极高,几乎所有国家信教,大部分非洲国家信奉多个宗教,多为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原始宗教等。语言、文化与宗教等现象会阻碍跨境电商的发展,语言成为跨境电商的第一道门槛。由信息部执行的《全球公共组织和私营企业572名高级主管的调查和深度采访》显示,64%的受采访者认为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企业很难在海外市场立足。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会受到母语、当地官方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制约,在非洲更加突出,多种官方语言并存,全球通用语言比较低,再加上宗教因素的影响,制约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移动终端的自身弊端
与全球其他地域相比,非洲的移动终端普及率较高。如尼日利亚人普遍使用手机网购,90%拥有智能手机或功能手机的网络消费者会用其来网购,51%的人每月至少网购一次。虽然移动终端及移动网络推动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限于移动终端自身的弊端,也会阻碍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设备屏幕较小,键盘输入相对困难,不利于进行复杂性操作,屏幕限制着信息的承载量,不利于商品的视觉演示与视觉体验,这些都是移动中段无法规避的弊端。消费者使用移动终端上网多以闲逛式的休闲娱乐为主,消费带有一定的冲动性。服装、日用品、虚拟产品等低值商品在移动网络中占据优势,但是化妆品、3C、家具等高体验与高价值商品则不利于通过移动网络进行销售。非洲智能终端使用者低龄化趋势明显,由于移动终端输入法“拼写纠错”和“输想”等功能,将导致使用者拼写能力的下降,长久不利于文化知识的学习,将降低整体文化水平。这一趋势也不利于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启示
(一)重视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
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正逐渐被全球各国及电商企业所重视。如,ebay旗下的PayPal通过与合作,大力开发非洲跨境电商市场,非洲居民能在其网站购买各类商品。法国电商Cdiscount在开拓科特迪瓦、塞内加尔市场后,又在喀麦隆上线,加快了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开拓。丹麦政府与企业也将注意力投向了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中,扩大与尼日利亚、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加纳、肯尼亚等非洲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我国电商企业需要加大对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视程度,并加快开发进度与力度。
(二)针对移动特点,推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非洲的网络移动化趋势远超全球其他地区,这一趋势也将影响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为非洲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机会,也为非洲开展手机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目前非洲的银行卡与信用卡普及率极低,无法匹配其互联网及电商的发展。手机银行和手机支付将可能取代银行卡和信用卡,并推动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如,Kaymu近期推出购物APP,方便非洲广大的手机用户进行上网购物。英国电信沃达丰与肯尼亚移动公司Sa-faricom开发了M-Pesa移动支付系统,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平台上的结算金额高达77.2亿欧元,约占肯尼亚GDP的35%。我国在发展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时,需要与当地网络公司和移动支付公司加快手机购物APP和手机支付APP的合作与开发,推动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打通语言障碍,消除沟通阻力
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时,语言与文化障碍将是横在我国电商企业面前的一道坎,这道坎在语言体系繁杂的非洲表现更为突出。语言障碍普遍地存在于跨境电子商务链条中,处理得当的话,将会带来发展机会。我国电商企业可以运用大数据的优势,对非洲消费者进行判断,明确其需求,布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内容。此外,采用本地化运营模式,与当地翻译公司合作,打造适宜的沟通网络,根据各国的宗教习俗、特点与习惯,针对性开设网站模板与版块,进而规避语言文化所带来的差异与障碍。
(四)借力当地电子商务资源,联合开发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非洲本土电商发展势头猛,接受度高,我国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时,可以与他们合作与联合开发。如Jumia、Konga、Kaymu等非洲本土电商已经引起了亚马逊、Net-flix等国家知名公司的投资兴趣。通过入股、参股、收购、兼并、整合、业务合作等多种方式,可以弥补非洲本土电商的资金、技术、经验等不足,同时能够借助他们的认可度和现有市场,加大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开发,以便将更多的非洲以外的商品销售到非洲市场,同时扩大非洲商品的外销份额,进而实现双赢。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我国电商企业,需要加强对非洲本土电商的关注,选取适当时机进行沟通与谈判,实现合作开发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目的。
(五)强化与政府、通讯运营商、金融机构的合作
非洲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金融设施等相对落后,虽然跨境电子商务近两年发展较快,但是基础设施与政策推动等方面还需要由政府等职能机构来推动,且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尼日利亚联邦电信部长OmobolaJohn-son认为,“信息与通讯行业将会成为尼日利亚的第四大支柱产业,约占GDP的7.8%,每提高10%的互联网渗透率,能增加1.3%的GDP”。安哥拉Unitel等移动电信运营商推动用户使用智能手机与平板电脑,借以推出高速的移动宽带服务。微软在非洲实施4Afrika的计划,借以帮助广大农村地区用上宽带服务。南非、尼日利亚、埃及、肯尼亚、赞比亚等国则非常重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求。尼日利亚政府在首都拉各斯推动了“无现金交易”政策,实现了电子支付方式使用率的快速提升。我国政府与电商企业可以与非洲政府等职能部门加强合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对外贸易的主要区别。作为一项依托电子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理念、业务模式、交易流程、物流方式及结算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国际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无纸化特征。跨境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数字化,订购、交易、支付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的,交易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二是电子商务交易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以快递物流为主。传统贸易是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间的交易,而跨境电子商务更多是电商和消费者或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正是基于这样的改变,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单件包裹出境单价低、频率高和落地点分散等特点,一般海关通关规则和要求很难满足这种零散海量报关的需求。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电子商务结算中介。与传统贸易结算方式有很大不同,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内外交易双方互不见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其中,架起了交易双方互信共赢的桥梁。
(二)跨境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层面需要界定的问题。正是基于与传统贸易商差异,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政策层面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界定: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贸易性质的归属管理问题。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将其归入GATS规则,按服务贸易分类进行统计和管理。而对于仅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交易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达购买人的,则将被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规则的管理范畴。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导致有关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的把握存在模糊。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资格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业务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交易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交易资讯和资金链条汇集成大数据平台。交易主体一旦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或出现信用危机、违规经营、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问题,则会引发交易主体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机构进行外汇市场准入管理十分重要与迫切。三是跨境电子商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如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准确的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在法规中加以明确,从而使其在制度框架下规范运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的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已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在交易形态和支付方式方面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交易的虚拟性和无纸化带来单证审核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信息和契约要素均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和传递,而电子单证很容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方式难以跟不上新的形势变化。而虚拟特性更为突出的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可测性则更是难以把握。目前,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日益活跃。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电子通讯、信息服务、无形资产等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资质证明。如果按照传统服务贸易那样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贸易纸质单证,则难做到相应配套,同时也无法体现出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了外汇审查和监管难度。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难以取得海关报关单据等合法凭证,同时也难以获得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进而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
(三)银行直接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困难。跨境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虚拟性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增大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和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流程被割裂为难以看出关联的繁杂交易。由于缺乏对交易双方的资讯了解,外汇指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如在境外收单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掌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通过银行购汇入外汇备付金账户,再将资金由外汇备付金账户汇入目标账户。即便发生在同系统,银行也很难确定各项电子交易的因果关系。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困难。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机构的发展,机构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我国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还是资本项目范畴没有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如何报送没有明确;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改进
(一)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相结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外汇管理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与其支付机构不但为进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新兴市场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是,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跨境第三方支付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应积极应对,努力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双重需求,在充分肯定跨境第三方支付发展积极意义的同时,出台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前沿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防范跨境电子商务给国家经济安全管理带来的风险。
(二)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跨境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加快发展。一方面,允许具有一定规模、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由其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结售汇或收结汇服务。积极做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辅导工作,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监管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为跨境电子支付行业全面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坚持以业务监管为基本原则,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根据业务类型所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方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由小额货物贸易和部分交易价格明确的服务贸易,逐步扩大到大额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三)制定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规范,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纳入经常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电子化,改变的仅仅是实现手段而不是内容实质,其交易的主要内容仍为商品和服务。因此,应坚持传统国际贸易管理原则,按照真实性、便利性和均衡管理原则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应研究制定具体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跨境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资格和范围,以及与合作银行之间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二是明确对合作银行的监管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合作银行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付环节进行审核,代交易主体对跨境电子支付交易进行逐笔申报。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参照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模式,全面采集第三方支付机构订单、物流数据和国际收支申报逐笔数据,按照交易项目将其分别纳入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管理,进而在此基础上实施总量核查和非现场监管。
一方面,持续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正进入规模化发展快车道;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参与主体,带来了参与主体之间的信任问题,进而制约着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研究和制定解决跨境电商信任难题的有效策略和举措,有助于推进跨境电商又好又快的发展。
1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信用现状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商品或服务交易、完成支付结算和物流配送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卖家和买家遍布全球,拥有强大的市场潜力。根据不同的业务形态,当前中国跨境电商运营模式可分为五大类:海外代购模式(代表网站:淘宝全球购、京东海外购);直发/直运平台模式(代表网站:天猫国际、跨境通);自营B2C模式(代表网站:亚马逊、中粮我买网);导购/返利平台模式(代表网站:一淘网、极客海淘网);海外商品闪购模式(代表网站:天猫国际的环球闪购、聚美优品海外购)。
伴随着交易额的快速增长,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其中信用问题最为突出。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存在巨大障碍;而且,因为国内外信用体系的差异而产生的信用问题也会给跨境电商带来更大的风险。目前,各国、各地区的法律规范存在差异,信用标示缺乏统一的标准,更缺乏全球统一的信用管理机制,这对跨境电商交易活动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相比,我国的信用管理机制和信用体系明显不够健全,由此导致跨境电商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网上侵权、假冒伪劣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信用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碍。
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跨境电商平台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的特点,所以在跨境电商交易中易产生信用风险,不利于构建跨境电商交易有序发展的健康环境。具体来说,国内跨境电商交易信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立法工作推进缓慢
国内有关跨境电商信用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跨境电商的髙速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跨境电商信用法律体系,仅有的几部和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还远远不能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各政府部门近年出台的发展跨境电商的政策、法规仍不能较好地解决信用问题。如外汇管理局2015年1月出台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仅能解决跨境支付的问题;2015年5月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调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目的是加强通关便利;质检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仅是解决了质检问题。
正是由于跨境电商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度缺失,致使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因失信行为而承担的成本往住很低。根据“委托一一”博弈理论,方的失信行为会造成委托方较大的损失。国内有关消费者隐私保护、权益保护、纠纷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许多跨境电商交易纠纷的解决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下,国内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屡屡发生店铺刷单、虚假评价、夸大宣传、商品伪劣、期满诈骗等事件,引起众多消费者差评和投诉,降低了国内电商企业在国际上的声誉度。与此同时,国外部分跨境电商平台为了净化市场环境,专门针对中国卖家做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歧视性的条款,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举措。
2.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不力
跨境电商平台都会要求卖方在注册网店时进行实名认证,但仅凭实名认证还不足以了解其营业资质、信用情况及其在非诚信交易后所受到的惩罚,而平台对买家的审核更为宽松,仅凭手机号或者邮箱就可以注册成功,一旦进行失信交易,其违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同时,跨境电商平台的用户涵盖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卖家和买家,商品种类繁多且标准各异,造成跨境平台管工作困难童重。
2.3缺乏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也是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征信系统构架不完善,比如个人征信系统所包含的评价项目偏少,且社会各界难以通过便利渠道获取征信结果。再者,由于社会信用监管不到位,且公民未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和素养,导致失信成本较小,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阻碍了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一旦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发生信用纠纷,对我国的消费者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2.4信用信息披露问题'不仅我国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跨境电商信用系统,而且,各跨境电商平台自身建立的信用体系存在评价标准模糊、评价体系不严谨,缺乏对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的权威标准,导致其信用体系并不能完整地反映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另外,各跨境电商平台依据自身的情况建立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彼此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形成一致的评价标准,导致各自的评价体系成为信息孤岛,各平台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掌握交易主体在其他交易平台的真实信用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跨境电商交易市场交易主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因此,亟须解决各跨境电商平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3基于博弈论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参与的各决策主体行为选择及决策行为均衡问题的理论。在博弈论当中,企业或个人进行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还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选择;同时,自己的选择也影响着其他参与者的决策和均衡。在博弈过程中,决策双方的行为相互影响,但又不可预知,其中一方的最优策略是基于他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的预期。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如果所有的卖家都像消费者所期待的那样诚信经营,以诚为本,那么跨境电子商务就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反之,就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大大妨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向国际化以及复杂化发展,而且交易环节涉及各国政府机构、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另外,各国的出口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认证体系、法律解决途径等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多重因素造成交易主体在复杂的环境下难以做出科学决策,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博弈双方的决策。
下面为了更方便描述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博弈活动,我们作以下假设:(1)交易中只有卖家和买家两个参与者且都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理性经纪人。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博弈中,卖方会有“诚信”或是“不诚信”两种选择策略,而买方则会有面对“购买”或“不够买”的决策;(2)卖家和卖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卖家占有更多的信息。
设卖家诚信经营的收益为R1,卖家不诚信经营的收益为R2,卖家因不诚信而受到的惩罚造成的损失为L,买家因购买商品付出的成本为C,收益为R3由此得出买卖双方博弈的收益矩阵表。
由表1可知,卖方和买方的决策组合有四组:(诚信',购买),(诚信,不购买),(不诚信,购买),(不诚信,不购买)。下面就这四组决策组合进行分析。
(1)(诚信,购买)表示双方互信,交易成功,卖家得到的收益为R1,买家得到的收益为R3。在互信条件下成功交易能够让交易双方各得所需,消费者享受到商品或服务,商户获得收益。就社会而言,交易会增进交易各方对网络的信任度,促进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w。
(2)(诚信,不购买)表示卖家选择诚信经营,但买家选择了不购买策略。此时,卖家选择诚信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为0,选择失信经营的收益为-L。因此,不管买家选择购买还是不购买策略,诚信经营显然是卖家能做出的最优策略。而如果卖家选择诚信经营,对买家来说,选择购买就是其最优策略。.
(3)(不诚信,不购买)表示双方在交易中都存在失信行为。卖家因为不诚信而付出的代价为L,即其收益为-L,而买家因为没有购买到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得收益R3。从表面上看,由于交易双方都存在不诚信行为,因而没有达成交易;但实际上,他们这么做破坏了跨境电商交易的健康环境,严重影响了跨境电子商务快速有效的发展。
(4)(不诚信,购买)表示在卖家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下,买家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卖家得到的收益为R2-L,买家所获得的收益为R3<C,利益受损。
对于一个理性的卖家来说,诚信和失信所获得的收益的不同会对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R1与R2-L的大小关系。下面就这两种收益关系进行分析。
当R1>R2-L时,卖家因诚信行为获得的收益最大化,因此,精明的卖家毫无疑问会选择诚信经营。
当R1=R2-L时,说明在交易中卖家无论是诚信还是失信,所获得的收益是相同的,而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卖家要考虑到其长远利益;他的最优策略选择必定是诚信。
当RKR2-L时,即卖家选择诚信的收益要低于选择失信的收益。由收益矩阵表可知,假如买家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卖家因诚信而获得的收益是为R1,选择欺诈而获得的收益为R2-L,失信经营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显然会成为卖家的最优策略。在这个前提下,假如卖家失信经营,买家选择购买和不购买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3和0,为了降低损失,选择不购买就成为买家的最优策略。进一步说明,假如买家选择不购买商品或服务,卖家选择诚信经营和失信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0和-L,则诚信经营显然是卖家的最优策略。通过策略的反复决策,买卖双方始终无法达到相对均衡的博弈状态,因为不管双方选择哪种策略,都会因为各自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不断改变各自的策略。
4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的策略与建议
为促进跨境电商交易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相关举措促进跨境电商诚信体系建设,这些举措包括以下几点。
4.1构建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为约束跨境电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各国政府、各跨境电商平合有必要统一行动,构建透明的、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一方面,各国政府部门或跨境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制定统一的权威标准,建立客观的、公正的国际信用信息传递机制;另一方面,各跨境电商平台在不断优化自身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彼此之间积极沟通,运用技术手段打破信用评价的信息孤岛,尽快实现各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和髙效传递,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渠道,确保跨境电商交易参与者能随时随地获知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4.2发挥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作用
跨境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跨境电商平台的积极参与。平台方可参照国内在信用评价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天猫,采取企业认证、原产地认证、支付方式认证等多种认证措施,把好入驻卖家的准入关。还可对卖家的营业资质、信用情况进行详细审査并备案,并要求卖方所有信息包括货物的各种参数。此外,对不诚信经营的卖家,跨境电商平台可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在平台上公示曝光、对卖家予以警告甚至关闭店铺、将卖家列入黑名单,并将其不诚信记录报送卖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例如,2015年速卖通启用“严入准出”政策,采取严格的认证、限制新卖家的商品数,坚决将商品品质差、服务差的“劣质”卖家清除出去。通过规范该平台卖家行为,净化了该平台的市场交易环境。另外,对不诚信买家也要予以警告甚至限制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说,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的上述监管举措,有助于净化跨境电商交易的市场环境。
4.3加快跨境电商信用立法进程
加快有关跨境电商交易的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助于营造健康的交易环境,保障跨境电商持续快速发展。一方面,与跨境电商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财政部等)应从规划层面入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边试点、边完善的策略,建立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跨境电商交易各方的权、责、利,规范交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功能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广泛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信用云”平台,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共享机制,对跨境电商交易各方的信用进行监管m。此外,还要采取激励惩罚措施,对诚信经营的卖家大力表彰和鼓励,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买家和卖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提高欺诈交易的违规成本,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4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明显滞后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严重制约了我国跨境电商的整体发展。完善的企业或个人的诚信评价体系可以有效地约束交易双方的经济行为。可借鉴国外先进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起能为更多社会成员所用的公开的诚信档案,政府部门、跨境电商平台可联合建立相关制度,对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全程跟踪。比如,可对入驻平台的卖家进行详细的资质调査,确保卖家之前没有不诚信经营行为;在卖家入驻平台后,从卖家的商品宣传、商品数、商品质量等方面予以实时关注;在交易完成后,可从交易记录、买家评价、纠纷记录等方面对卖家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建立健全动态的、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才能督促卖家诚信经营,杜绝失信行为,使之成为跨境电商交易市场的守信者。
5结语
信用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一大顽疾,信用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交易的各个方面,因此社会各方需要较长时间加强跨境电商信用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只要参与跨境电商交易的各主体方齐心协力,就能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监管平台,提高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在买卖双方各自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跨境电商和谐发展。
一、 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務合同类型分歧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网上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1]。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兴盛发展,消费者经由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商品的行为也司空见惯,涌现出的相关商品纠纷也延伸至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的合同类型。经由目前中国既存的相应司法判例分析,就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契约论博弈的观点分为买卖契约论,非买卖契约论和委托契约论三种。
买卖契约论,代表消费者的观点,认为经由网上平台购买商品属于典型的买卖行为,签订的合同自然构成买卖合同。一般而言,消费者作为原告就产品质量问题起诉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时,均提及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或者追索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认为,经由跨境电商平台是购买被告的商品,与在实体店购买或者是否跨境无关,均是支付货款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行为,理所应当的是买卖合同,出现产品瑕疵或者其他质量问题,被告自然应当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得到极少数法院判决的认可,譬如在2016年张振张某某兴与广西一心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原告分两批次在被告处购买进口婴儿奶粉,但是所购买的上述产品皆无中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货和支付赔偿金,但是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交易方式系跨界电子商务,不构成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自己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收款凭证,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初步成立,被告主张其与原告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仅为原告提供了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但被告没有提供其为原告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的证据,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成立,法院最终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契约论虽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与支持,但并没有得到多数司法判决的认可,目前而言仍属于少数意见。
非买卖契约论,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是法院在审理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合同纠纷的一种实务观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性,认为契约非构成买卖合同,以此否定消费者的诉求,但是对合同类型的具体称谓不予置评。此种观点得到较多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譬如,在何梦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原告在被告办理会员卡之前,其工作人员就在店内向原告展示了原告欲购买产品的样品,样品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原告办理会员卡后自行通过被告的西港全球购的电商平台多次采购了该国外产品,收到的产品与样品均一致。因此原告应当知道该商品并非针对中国市场销售,其生产者一般不会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商品进行标注,被告提供国外采购平台的行为并非进口销售商品行为。此种观点以否定消费者诉求为直接目的,对难度系数相对较大的契约类型的认定则予以规避。非买卖契约论正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中体现,业已成为实务部门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纠纷的主流意见。
委托契约论,依旧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由非买卖契约论进一步衍生而出,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具备特殊性,消费者经由网络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直接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进口,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契约论目前已得到部分司法判决的确认,譬如,在赵子玉与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性质,以及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判断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个人信息,以便该公司以订单人本人的名义办理向海关报关、缴纳税款,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系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原被告之间的此种法律关系着重强调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的行为,而普通的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在于一方支付货款、另一方交付标的物,并未将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名义作为认定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在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被告的主要义务在于其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报关、交税等事宜,否则原告意欲取得的商品便无从离开保税区从而交付给原告,合同目的便无从实现,所以被告公司负担的以原告名义从事报关、交税义务构成了双方之间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之一,对于该合同性质的界定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事务的强调,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订单人作为委托人,对其委托事项支付价款,跨境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商品采购、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委托契约较买卖契约论更为明晰,但是仅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未能成为主流观点。
二、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博弈事由
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纠纷并非无缘无故产生,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无确切规定的背景下,基于各自经济利益的考量,分别做出的相互矛盾的解读。究其缘由,既包括两造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的博弈,也进而涵盖就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
(一)销售者身份博弈
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因法律关系的差异的不同,纵使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均认同两者间的商品交易构成契约法律关系,但是在具体的合同类型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差异,显而易见,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间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差异明显,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是各方博弈的焦点所在。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按照消费者的观点,若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的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则毋庸置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相应价金。相反,按照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观点,若其和消费者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或者至少不构成买卖合同,则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自然不具备销售者的身份,其只是消费者的受托人,遵循消费者的要求代为购买相应产品。两造就销售者身份博弈,目的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义务承担程度的差异。作为销售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履行的义务较之受托人更多,不仅要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交付无瑕疵货物,而且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销售者的义务。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义务,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换言之,经营者涵盖销售者。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备重要地位[3],若销售者未能合理审慎履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甚或产品质量责任。相反,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承担的义务明显较少,依据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主张,其仅具备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身份,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或者授权代为购买商品,仅需履行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的义务,并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身份,也自然无须履行其规定的义务。立基于不同的法律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差距较大,摆脱销售者身份是其辩论甚或挑战合同类型的重要阶段性目的。
(二)产品质量责任博弈
销售者身份论争的最终着力点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与否,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往往因未适格践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往往可以直接免于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无须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实际上,两造就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辩论肇始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即由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引发契约类型的辩驳,换言之,跨电子商务公司辩驳契约类型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寻求免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立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消费者多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担责任。譬如,熊学平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沙坪坝三峡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熊学平诉称,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荷兰牛栏奶粉9罐,总价1887元,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因被告作为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87元,并十倍赔偿18870元;被告则辩称,本次交易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本被告在海关的严格监管下,全部交易过程合法,通关物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货还款和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由此观之,消费者的目的在于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在起始阶段认为其购买产品理应构成买卖合同,故未对构成买卖合同详加论述,其诉求的核心,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真实挑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论辩的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目的在于否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是应用的法律诉讼策略却是寻求上位领域的合同类型差异和对应的销售者身份,原因在于直接立足于产品质量本体辩驳获取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而其非买卖契约论甚或委托契约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演变为其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所在。因此,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博弈商品交易合同类型的最终目的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三、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界定
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在司法实务领域已经产生,纵容其持续存在势必增加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法律风险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威胁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有必要予以分析界定,及时终结前述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务观点。
(一)立基于契约区分标准界定
自契约诞生之日起,立基于相异区分标准,契约类型随之差异。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由来已久,均构成典型的有名契约,对其认知和理解并不困难,故区分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乃至委托合同,应当立足于确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标准。辨析买卖合同和非买卖合同的标准在于以对价换取货物的所有权,换言之,买受人支付价款获取出卖人货物的所有权即构成买卖合同,反之则不是。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5],其辨析标准在于委托,即委托人以特定的委托行为要求受托方处理事务。跨境电子商务系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自由流动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相似之处,但亦有重大区别,立基于委托合同的标准,在交易环节,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消费者订购时必须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提交完整和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其三,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上述区别体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以消费者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这一核心要素,更加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成立的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此论点看似言之凿凿,实则忽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分的真谛所在,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为免责的诡辩之言。报关入关是跨境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必备手续,也是跨境电子商务区别于一般电子商务的明显特征[6],但报关入关者的身份则需要厘清。依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均可以进行进出境货物申报,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则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所言必须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履行报关入关手续是错误的,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多是已经在海外采购完毕相关产品,只是寄存于中国境内的保税区,待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以消费者名义报关,产品则直接从保税区入境,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只是为免于承担责任而如此要求消费者,但并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必须要求,以公司身份同样能够报关和入关,换言之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可以贸易商品而非消费者个人行邮商品入关,所謂的委托行为本可不存在。另外,辅的委托行为不能成为否定构成买卖合同的关键所在,立基于既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并未点明其是委托购买公司或者代购公司,其经营范围也不是代购等行为,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产品的所有权,至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以任何合法渠道获取产品,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与消费者无关,另外即便消费者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公司以消费者名义报关入关,则构成辅委托行为,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及时获取购买的产品,其性质等同于消费者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邮寄产品,并不能因辅行为否定买卖合同的本质。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是明确指出,本公司只经营代购业务,双方签订的契约是委托合同,并得到消费者许可,则才构成委托合同,否则只单纯地要求消费填报信息和以其名义报关入关,则不能否定买卖合同的存在。
(二)统筹国际法与国内法界定
纵使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新的经济成长点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但是至今尚无专门的统一的政府间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但是未对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类型予以分析[7]。因此,对此问题的辨析,应当结合各国电子商务法和司法判例予以分析。非常遺憾的是,经查找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和印度等国家相关的电子商务类法律,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予以规定,也未查找到任何相关的外国司法判例。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在国外不存在分歧,诚如笔者采访国外某入驻亚马逊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曾先生所言,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在国外理所应当地构成买卖合同,属于消费者经由跨境手段购买产品,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诉由也一般限于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买卖合同的构成连同法官在内各方并无争议,所以根本不会提及此问题。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分歧是在中国国际法情境下由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独创的产物,是其为免除销售者身份和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而诡辩的产物并已成功误导部分法官。另外,立基于境内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系,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除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外,尚在境内销售自营产品,无任何跨境行为,消费者购买其自营产品实际上是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此主张也得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认可和贯彻,若同样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为买卖合同,跨境则构成委托合同,明显不契合产品交易的本性。传统的跨境货物贸易行为,也是买卖合同的形式存在,若单纯因为电子商务行为而根本改变交易类型的种类,则并不契合实际。最后,若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为委托合同,则自此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再无买卖合同,根本不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初衷和实质。
四、明确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于传统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消费者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子手段进行跨境交易、订立跨境电子商务合同,这使得合同一般条款的公平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8]。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论争业已在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掀起波澜,非买卖契约论乃至委托契约论虽成为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但是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扩展,集中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地区,对于此种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诡辩契约原理而误导法官的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矫正。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阶段,业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仅限于货物贸易的现行阶段,销售商品的字眼明确体现国家立法的态度在于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其中自然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但是,鉴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只在中国存在,没有任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予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也类似于外国相关法律,只是间接地承认买卖契约论,依此间接规定和契约法基本原理,足以认定跨境电子商务合同构成买卖契约,因此,中国没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案文中明确予以界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模式率先初步解决。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明显误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判决,为了避免扩散此类司法判决的不良效应,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司法解释确立买卖契约论,并适时推出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认知,如此方能彻底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分歧,也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