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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管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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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管理方案

第1篇

1 折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为促销拟采用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800元,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40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采取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方式,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值200元的商品,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1 000元,返还200元的现金。另外,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 000元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同样是用800元人民币与原价1 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对甲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方案二: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0-140)÷(1+17%)×17%=8.7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8.72=43.59(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额外商品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赠送额外商品的企业应该在赠送环节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赠送额外商品的时候,应该代顾客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36.28=129.87(元);

  税后利润额为=[800-800×(1-30%)] ÷(1+17%)-140÷(1+17%)-60-50-36.28=-60.81(元)。

方案三:即顾客现在只花8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 000元的商品。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

[200-140×(1-10%)] ÷(1+17%)×17%=10.7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10.75=45.62(元);

其赠送购物券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5.62+50+36.28=131.9(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50-36.28=-48.84(元)。

方案五: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

=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时视同销售,由于只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200×(1-10%)-140×(1-10%)] ÷(1+17%)×17%=7.8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7.85=42.72(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200×(1-10%)÷(1-20%)×20%=45(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 ÷(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纳税合计=42.72+45+36.28=124(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 ÷(1+17%)-140×(1-10%)÷(1+17%)-60-45-36.28=-43.84(元)。

方案六:销售1 0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 000÷(1+17%)×17%-101.71=43.59(元);

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50元(同上);

应纳税所得额=(1 000-700)÷(1+17%)-60=196.41(元);

应交所得税=196.41×25%=49.10(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49.10=142.69(元);

税后利润额为=(1 000-700)÷(1+17%)-60-200-50-49.10=-102.69(元)。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见表1。

方案一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即直接下调销售价格,这既未违反税法,又扩大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方案二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且还应对个人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 方案三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但由于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且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所以降低了赠送成本。但由于赠送未及时兑现,会降低促销效果。

方案五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四相比,没有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而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可降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方案六实质上属于返还现金方式。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综上所述,假设购货方一般会按企业要求及时付款,着重考虑企业税后净利润,同时兼顾考虑各项税负及其他因素,则方案一最优,其次为方案三、方案五、方案四、方案二和方案六。

2 折扣方式选择时须注意的问题

第2篇

2010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市教育系统发出了“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通知强调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聘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或自行招用有资质的保安员,从事校园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并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按门岗数配备保安员。白天学生在校期间,每个门岗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在岗值勤;夜间无寄宿制学生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值勤;寄宿制学校至少按普通学校保安员的双倍配置保安员。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充保安员人数。

2014年7月18日,针对学校安全保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制订并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护校工作规范》(沪教委青〔2014〕18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学校保安服务必须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并对学校保安员应具备的素质、配备人数、岗位职责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浦东新区教育局于2014年8月18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浦教办2014第12号文件),要求浦东新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沪教委青〔2014〕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保安员配备、装备的配置、保安服务费的组成、依法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两个《通知》,对规范全市和浦东新区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至此,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服务工作,基本扭转了过去严重存在的学校保安服务跨行业经营、从业单位多而杂、个人挂靠保安服务公司违法经营、无序竞争和低价恶意竞争、从业单位侵害保安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严重等现象,逐步走上了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关于对学校保安员的技能要求

对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课题。这需要对保安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法制理论的培训等,以培养保安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观,掌握作为保安员应当具备的各种职业技能。除此之外,《通知》对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的技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学校保安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和TC卡,并应当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校园保安岗位专业轮训考评,考评合格且在IC卡中予以认证后方能上岗”。《通知》中所称的专业轮训,就是指学校保安员的专项技能培训。

为此,2014年八九月份,按照《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要求各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组织在岗的学校保安员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学校保安员专项技能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学校保安员“防处突发事件”的技能得到了增强和提高。

各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应当以这次培训和考试为新的契机,除强化对学校保安员的岗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外,应当进一步加强“防处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以进一步提升学校保安员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反恐防暴等的能力。

当前,经过对一些从业单位在学校提供的保安服务进行检查的情况分析,一些从业单位没有在内部建立对学校保安员的专项培训机制,缺乏长效培训和管理机制,甚至个别从业单位以缺人不缺岗的形式,恶意减少保安员的人数以增加盈利,在不同程度上对学校的安全防范埋下了隐患。对此,学校应当履行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责任,通过责令整改等的方式,督促保安服务公司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二、叠加保安员数量,通过增加校门口保安力量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

从通报的国内外学生遭遇暴力侵害案件来看,大部分发生在校门口,案件发生的时间大部分是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同时,校门口又是各类人员、车辆、物资等出入的必经之路,如果校门口安全管理混乱,就极有可能发生各类无法预测的案件,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校门口是学校安全保卫的重点部位,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是安全保卫的重点时段。为此,《通知》规定各学校必须加大对学校门口的安全保卫力度,通过叠加保安员人数的方式,强化对校门口的安全守卫,确保学校师生出入学校时的人身安全。

《通知》要求每一个学校门岗,必须满足学生在校期间有2名保安员提供安全守护服务,履行对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等的控制,禁止未经询问、请示确认、查验身份证件和随身或随车辆携带(装载)的物品等作业流程的人员或车辆随意出入校门。同时,为了加大在重点安全保卫时段的保安力量,《通知》要求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叠加2名保安员,会同2名日常保安员一起,在门口执行安全守护任务,强化护校职责。日常保安员由1人持长橡胶保安棍、1人持短橡胶保安棍分别站于校门内两侧。叠加的保安员由1人持长橡胶保安棍,另1人持圆盾牌和短橡胶保安棍分别站于校门外两侧。

自从2014年《通知》以来,经过检查,各学校均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的落实,校门口安全防范的力度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提高。但经过检查发现,个别学校的门岗依然存在不按规定配置人数的现象,对此,应当予以整改。

三、落实制度建设,加快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和管理的步伐

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浦东公安分局于2011年联合制订了《浦东新区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浦教办2011第24号文件),填补了学校保安服务进入社会化服务后无相关制度的空白,开始走上了制度化建设的轨道。对规范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责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使学校保安服务真正走向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和管理、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学校安全保卫的日常指导、检查和考核的力度,要制订并完善相关的考核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学校保安服务围绕着“沪教委青〔2014〕18号”和“浦教办(2014)第12号”二个通知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作为保安服务需求单位的学校,要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对保安服务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做好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选择,确保选择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第3篇

但是我们很多时候会看到这么一种现象是,一个企业当中老板重销售而非市场部门。为什么呢?因为市场部和销售部相比起来,市场部是个“花钱”的部门——只出不进,而销售部虽然也花钱,但是带来的是白花花的银子——回款!更有甚者,甚至感觉市场部可有可无,只有管好销售部,有一支不错的销售队伍就万事大吉!笔者认为,其实不然!

笔者认为,销售部门和市场部门好比人的两只手,各有各的职能,相互配合、和谐相处才能把饭吃好,把工作干好,把手该干的工作干好!市场部门和销售部门的具体职能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市场部主要通过做“势场”来做“市场”,帮助销售部门的渠道来进行销货,而销售部则侧重于按照企业营销规范、策略来进行执行,是一个执行型的部门。

以笔者从事的太阳能行业来讲,企业的市场部具体职能可以简单细分成策划部门(新产品包装、上市,阶段性活动、宣传方案,广告制作等),终端管理部门(招商、建店、终端形象管理、销售部门活动、终端等相关工作推进等),品牌推广部门(品牌策划、品牌建设、品牌管理、品牌维护等),广告部门(广告预算、策划、设计、投放、维护、相关广告费用审批等),信息部(行业信息、竞品信息等搜集供相关领导审阅决策),公关管理(企业公关危机管理、公共关系维护等工作)。而我们的销售部门呢,其具体职责可以细化为以下模块招商执行(按照公司章程和政策对直销(经销商)、分销商、工程等渠道商建设)、建店(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像什么VI标示来进行推进)、活动(公司阶段性的活动方案执行等)、网络优化(对直销、分销网点管理、培训等)等一系列执行型工作。

在以上的市场部和销售部的职能细化中,我们看到市场部侧重于影响我们的终端消费者,侧重于“拉”的作用,而我们的销售部门侧重于渠道,通过渠道建设、优化等工作来进行“推”的作用。事实上,这样会在一些企业中出现一个问题,本来市场部门是做“势”,营造大的环境氛围,为销售部门和渠道提供“势”的支持,以实现真正的销售达成(消费者购买了产品而非仅仅是销售部门将产品“推”进到了渠道),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发现有的企业中销售部门竟然掌控了市场部,市场部完全听命于销售部门的指使和“摆布”,甚至成了“鸡肋一块”!

长此以往,笔者认为会出现以下症状:

1.懂策划的不懂市场,懂市场的不懂策划

由于市场部门人员整天在企业内部呆着,几乎不清楚一线市场是个什么样子,听领导的一个安排或者逢节迎市的搞一些方案出来,或者疲于应付行业的竞争行情,心不在焉的制定一些方案出来,结果搞的方案严重的脱离市场与行业,是个“绣花枕头”,让人一看是方案不错,其实是海市蜃楼,对实地市场意义不大。弄不好是销售人员推进经销商起来难或者根本推不动,或者就是销售人员历尽千辛万苦把经销商的钱花了,也执行了公司的方案,但是银子“白花”了,透出产出比是个负数!

2.策划与销售结合型型人才奇缺

在企业中往往是销售人员只会“推”,不会“拉”,市场人员则是相反只会“拉”,不会“推”,这就造成了策划与销售结合型型人才奇缺。在企业的市场部门中制定的方案往往是针对大类经销商或者说是渠道商的,而不是“因地制宜”的差异化创新方案,不能一个药方治疗百病,还是需要一地一案的来做。事实上,这个工作应该由我们的销售人员结合自己和经销商的经验和资源来联合执行方案,以有针对性的方案向当地市场竞争者发起进攻!

3.市场部和销售部不能形成“合力”——顶牛

由于企业中市场部的不懂市场,销售部的不懂策划,两个部门之间就会闹矛盾。销售人员说市场部的人员是“猪脑子”,弄的方案没什么用,只是交差,根本不适合市场,实施不了。市场人员说销售人员真难指挥,真难推进自己的工作,销售人员不懂策划,我们做出来了,又不执行,不认可,真是个难,牢骚满腹。时间长了,两个部门要么是责任互相推脱,你争我推,加大了内耗,而不是合作——而是顶牛,不能形成合力,让其他们看笑话!

笔者建议方案:

1.对市场部门人员进行轮岗

市场部门的人员不是懂策划但是不了解市场吗,那就对他们进行轮岗,把他们定期放到市场上历练,给予他们接触市场的机会。通过市场的体验,我们的市场人员就会知道真正的市场是个什么样子,真正的行业竞争是个什么样子,终端消费者的心理是个什么样子,消费性特点是什么。然后,再回市场部门进行相关的市场策划,笔者认为会更好,市场策划来自于市场并服务于市场。笔者始终认为最好的营销策略来自与市场,而非办公室!

2.对销售部门人员进行市场部门相关技能培训

针对销售部门的人员策划能力确实,笔者认为应定期对其开展市场策划、传播、广告等方面的课程,销售人员本身在市场上,了解市场,在经历过市场的市场人员的模板型方案的引导下,自己制定出一个适合当地的市场的方案出来,自然难度小了很多!另外,企业销售人员应该多学习,不能仅仅指望企业的那点培训,自己应该自动自发的“补充营养”——缺什么补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