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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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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经济安全国民福利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政府通过实施合适的干预手段改变或维持不完全竞争企业的某种战略行为,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获取最大限度利益的方向改进。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在当代国际贸易形势从自由贸易走向战略博弈的背景下,伴随市场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是新贸易理论演进的自然结果。一般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包括三个主要内容:战略进口政策、战略出口政策以及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是指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一国政府通过对特定产业采取选择性的保护政策,达到从外国企业那里抽取垄断租金,保护本国企业市场或将外国企业逐出本国市场等目的,使本国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战略出口政策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一国政府通过研究、使用研究开发补贴和出口补贴等手段对本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进行干预,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模型的前提假设与传统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不同,更为贴近全球经济运行现实。其前提条件为寡头垄断、市场分割以及规模经济。

一、我国石油产业迫切需要

政府的战略性干预

石油产业具有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客观条件,其市场结构属不完全竞争的寡头垄断市场,垄断形式以自然资源垄断和规模优势垄断为主,其核心业务领域进入门槛高,只有大型垄断性企业才能生存发展。石油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战略性产业,从其市场影响力、产业规模及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看,很少有其他产业能够与其相提并论,石油产业有众多纵向和旁侧关联产业群,其发展关乎国家整体安全。

我国石油产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中国石油供应缺口严重,未来需求增长迅速,对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逐年增加,在全球获取增量石油资源的难度正不断加大,其供应的稳定性关系到经济增长。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短缺将是突出矛盾,也将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在全球范围内,油气进口、石油服务和产品出口国际竞争激烈,中国企业的对手多是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的跨国企业。在石油上游领域,围绕油气资源的获取和石油版图的影响力,我国企业无论走到何处,跨国企业接踵而至,就地开展面对面的竞争,而这些外国企业的背后无一例外地有本国政府的力量在支持,这些支持或是补贴政策方面的,或是外交、政府间交流形式的,或是跨产业的利益交换,这些支持手段的背后都指向一个目标,各国政府通过战略性质的扶植和引导,增强本国企业对油气资源控制和获取能力,扩展本国油气来源,提高本国总体福利。

当前全球已进入高油价阶段,石油产业竞争将更加激烈。与国际石油产业巨头相比,中国石油产业在布局、规模、成本、技术、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差距仍然存在。在石油产业的某些链条中,需改变结构相对单一、产品档次较低的局面,增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功能化、精细化和系列化产品。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和装备制造等领域,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凭借技术、装备、人才、资金、品牌等优势,牢固地控制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先发优势明显,中国企业想进入国际市场,必将与之发生竞争。

不可否认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壮大和进步,但鉴于中国石油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许多领域大多处于“跟跑者”或“斯塔克尔伯格追随者”角色的现状,需要政府战略性地引导本国石油企业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化运作中积累经验,实现“干中学”效应。

二、在国家经济安全视角下

审视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

从一般均衡角度考察,中国石油产业的发展与国内许多产业是正、负相关的,直接影响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扩展模型和通常研究方式看,学者们常把目标产业作为唯一研究对象,产业内企业利润水平的提高,被认为国民整体福利的提高。而现实经济中,与石油产业密切相关的产业很多,石油产业的需求或产品,对其他产业来说,往往意味着影响其发展的要素资源和战略变量。一项应用于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可能对其他产业的发展产生不易察觉的影响。石油产业巨无霸性质的产业规模及其无孔不入的影响力,决定了在现实中必须从一般均衡角度研究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石油供给波动对经济发展有非对称的影响。由于石油是许多产业生产和运行的要素资源,从供给角度看,石油产业对其他产业的运行安全的影响是非常不对称的,石油供给的短期过剩不会对这些产业的发展造成过多的扰动,而石油供给的短缺则会对这些产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产生多方面的冲击,往往通过引起价格扭曲和经济大幅波动而产生破坏性影响。

中国石油产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需要实现如下主要目标:获得来源稳定、价格合理、渠道多样、运输安全的石油资源,维护整个经济安全;提高国家对世界石油版图的影响力,增强在全球石油产业中的话语权;提高本国石油产业内服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在世界石油市场中的份额,通过产业的外延式发展提高国民福利;发挥产业带动和“外溢”作用,在走出去的同时带动其他产业共同走向国际市场。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定应服从于国家“走出去”整体战略。要树立“泛石油产业贸易发展”的整体观念。尽量采取“泛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干预石油产业。

第一,在现实中放宽政策工具的定义和范围。补贴来源不一定抽取自公共基金,赋予补贴的形式也不一定局限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税收返还等。补贴可以通过国家的政策调节,直接从本国其他产业输送,如:为在国外获取石油资源,政府可以把本国其他产业的局部福利视为补贴和筹码进行输送。补贴的形式可以更隐蔽,只要其抽取形式等同于公共基金,作用于石油产业,实施的效果等同于(进出口、研发、生产)补贴即可。如:政府主导的针对性文化交流、跨产业援建、策略性投标等补贴形式,并没有直接作用于石油目标产业,但其提升国民福利效果的路径却是指向石油产业的“利润转移”,并且容易避免对手国的非合作博弈。补贴可以是风险基金、低息贷款、特别捐助等各种形式。关税工具手段并不一定直接来自进出口关税环节,只要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目的在于促进本国石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实现利润转移,提升国民整体福利,而实施效果又等同于关税的贸易政策手段,都可作为关税政策工具。如:对企业征收环境特别费,颁布技术标准、政策性条例法规、行业门槛等。

第二,选择政策工具并评判实用性时,充分考虑“外部经济”下的整体正向效果。一项作用于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其产业内的福利效果可能产生外溢,会通过其他产业利润的提升而提高国民总体福利。如:政府可通过适当政策引导本国企业参与国外风险区块开发、油气管道建设、石油工程技术项目中部分低收益项目的策略性投标。通过这些项目,石油产业本身可能所获收益不高,但如果政府确信或有把握通过项目的实施为其他产业带来稀缺资源,带动其他相关产业走出去,增加国内港口、运输等各种相关行业的利润,并使国民福利提高,则可以将之作为有效的政策工具使用。与此相反,如果实施一项有利于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会对其他产业或其他方面国民福利造成损害,则需要慎重实施。当前,为从一些主要产油国获取稳定的石油和中间化工原料,政府事实中在鼓励国内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与产油国的垄断企业合资建设大型石油化工基地,如果仅从石油产业内考察,这是一项成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出让股权之后让度给合作伙伴的这部分利润,可以看作政府为进口石油资源所施加的补贴,换来的是成本适中、来源稳定的石油和原料资源,提升了本国福利水平。而从总体国民福利看,合资建厂隐含这样一个事实,大型石油化工基地向中国转移可能的负面潜在影响是,加剧土地、水等要素资源的短缺,造成经济扭曲,产生对植被、空气等环境的破坏,而这些影响可能是长期、持久、超乎原先评估和可控范围的。这种出于战略进口目的而引入外资进入其他目标产业,从而造成对整体福利负面影响的案例很多。因此,从石油产业战略进口角度看,出台战略贸易政策性质的举措要慎重,对不同情况要充分论证、慎重对待。第三,加强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归类、甄别和整体福利效果评判。在制定中国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时,政府不仅要考虑石油产业,而且需要跨行业跨部门地研究、选择、归类、甄别各种政策工具和手段,尤其应当认真考虑整体福利效果评判。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研究前沿来看,国外研究比较超前全面,国内研究方兴未艾;从研究侧重看,理论、实证、行业内研究多、一般均衡条件下的研究少;从政府主导研究的力度和实践看,美国等发达国家领先、中国系统性研究少。围绕石油产业,中国政府需要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研究机构,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共同参加的联合机构和统计体系,尤其应加强改善整体福利、避免短视行为,纠正经济要素扭曲等方面的战略贸易政策的研究。

三、确保经济安全和整体福利的石油

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引导

石油产业贸易政策的最终目标服务于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下的整体福利提高。中国近年在其他战略性产业的经验教训很多,如在铁矿石等基础原材料领域失去定价话语权后,为经济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应该看到,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同于其他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关系到国家关键利益,要通盘考虑。政府在制定实施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其他关键产业的联动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要与政治、外交、文化、其他相关产业的政策配套使用;要增强话语权和定价权。针对在中东市场亚洲国家获取原油成本比西方国家高出1~2美元/桶的歧视性价格——“亚洲溢价”,应在油气资源、石油中间品、产业技术、石油储运等方面与亚洲国家广泛开展合作,通过政府主导能源合作提高议价能力。

目前,决定世界石油定价的有两大集团,一个是通过金融市场形成定价机制的美欧集团,一个是通过调节石油供给来影响国际石油价格的欧佩克石油组织。中国的目标不仅是要增强话语权,还要成为定价中心。应逐步建立和上市自己的石油等品种的期货市场,形成我国自己的能源价格定价中心来影响国际价格,增强在国际市场中的话语权。要加强渠道控制,降低渠道可靠性变动造成的成本提升。通过战略进口政策对国内企业的引导,实现供应更加多元化。调整目前主要依赖中亚、中东等地的石油进口格局,缓解地缘政治危机引发的能源进口风险。要调整石油天然气消费结构。加强天然气供应和利用,缓解石油供应压力,强化需求管理,减少向外界的利润转移。面对居高不下的石油价格,应制定针对性的战略进口政策,降低石油进口依存度。如:加快国内石油勘探开采力度,选择性地增加国内开采量,开发具备开采价值的边际小油田,通过进口替代减少向外部的利润转移。

与石油产业正相关的产业主要为汽车、钢铁、航空、港口、陆上运输物流、信息、环保等产业。石油产业发展对上述产业的正向的促进作用表现为:本国石油产业贸易的改善、竞争力的提高和发展,直接增加了对这些产业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其规模和收益水平的提升;直接增加了这些产业发展瓶颈资源的供给,降低了要素价格,避免了市场扭曲的冲击。

与石油产业负相关的产业主要为其他能源、以水资源、土地、草场等各种自然资源为要素的产业以及生产石化产品替代品的产业。石油产业发展对上述产业的负面作用表现在:与其中部分产业生产竞争性的替代品,争夺市场份额;与其中部分产业争夺水资源、土地等各种稀缺资源,扭曲这些产业的要素配比;破坏这些产业的发展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等,另外,环保管理不善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实质是隐性损失了国民福利。

基于以上分析,为提高国民整体福利、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发展,避免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产业局限性,应在如下方面加强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选择:

一是尽量避免与其他产业争夺稀缺要素。发展规模经济,避免在能源、原材料、自然资源等方面与其他产业发生不必要的争夺;关闭不规模、不经济、结构不合理产业;发展核心业务,避免在其他非核心业务层面与其他产业开展低水平竞争。

二是在“走出去”过程中发挥本产业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鼓励石油产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发挥产业间的龙头带动做用,如“工程带产品、产品带服务”等;以大型石油装备制造基地、石化基地为依托,瞄准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建立产业带、精细化工业园,延伸产业链。建立对石油产业企业的奖励机制,鼓励其在“走出去”过程中,在外部市场加强与其他产业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共享,共同拓展市场。

三是建立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某些国际竞争对国内石油产业和国民福利的潜在危害,研究各种战略对策,并动态跟踪解决;加强石油产业进口保护,精选受保护的子产业,精心设置贸易政策工具,积极研究反倾销、报复性补贴等各种有效的贸易博弈工具;预防过度出口,及时发现国内石油企业间在国内外市场上无序价格竞争对福利的损害,及时制止与石油产业自身发展和其他产业发展有关的要素资源的流出,如成品油和急需石化原料的出口;避免过度补贴和补贴不足,避免石油企业依赖过度补贴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竞争对手开展低水平价格竞争;避免由于补贴不足,而放大本国石油企业在外部市场上的风险;避免服务和产品出口的巨额资金沉淀风险;避免并限制幼稚弱小石油企业在国际市场与强劲寡头竞争后的退出成本沉没,避免非核心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低效拓展;发挥政府、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评价、分析体系,及时研究、分析、发现国内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其他产业的负面影响。

四、其他约束条件下

我国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在对石油产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各种政策工具进行比较分析时,政府要考虑解决石油产业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政策工具效果的策略。当前环境下政府需要消除的不利行为主要有石油产业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行政引起的价格和市场失灵等。包括:对价格管制水平的重新研究、确定;鼓励核心业务整合;设立国内石油企业进入的行业门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按国际标准加强企业管理,避免规模不经济的发生;加强产业结构研究,避免产业能力过剩和不足,降低GDP单位能耗的扭曲。

第2篇

关键词:新疆;中亚五国;金融措施

动态地看,新疆金融业的发展步伐正逐渐加快,这进一步扩大了新疆和中亚五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差距。同时,新疆金融机构对中亚五国提供资金的增量较为缓慢。而且,新疆和中亚五国都存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因此,引进资金就成为新疆和中亚五国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引进资金,促进对五国的贸易,发展新疆的经济,有必要对五国的情况作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中亚五国为引进资金的优惠政策

概括地说,中亚五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特惠政策

减免税(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税务投资特惠期的规定、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免除关税的期限、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2.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

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3.银行开展的业务

以亚洲综合银行为例,该行在独联体国家之间的业务市场实行银行之间清算,货币兑换,进出口贸易业务,国际汇款,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业务。亚洲综合银行在执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上发展同业银行网并同许多独联体各国银行建立同业关系,在其同业银行中有著名的俄罗斯、乌克兰、莫尔多瓦和哈萨克斯坦银行:CommerzbankAG(德国);UnionBankofCalifornia(美国);CentroInternationaleHandelsbank,AG(澳大利亚)。该银行还使用高技术为顾客提供广泛的国际水平的银行服务,按照“银行—因特网”体制,顾客可以昼夜24小时地从世界各地进行货币资金汇款、接受账目、检查账户等,同时还使用保护信息的现代技术(包括smart卡),保证顾客转交信息和执行业务的保密性。

二、多方努力,积极促进新疆对五国的贸易

(一)金融机构应大力开展与五国贸易有关的国际业务

1.建立为我区与中亚五国贸易服务的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多边清算系统。稳定、安全、高效与顺畅的国际多边清算系统对降低流通成本、避免市场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往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以银行为中心的多边清算系统为国际贸易提供结算服务,国际贸易往来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应该加强与中亚五国的沟通,尽快建立彼此间的多边清算网络体系。在这个清算系统中,结算货币可以是可兑换的自由货币,也可以是在一定基础上产生的记账货币;结算的金融机构可以是新成立的,也可以从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机构,当然也可以利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系统(SWIFT)来完成清算。

如从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机构,则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和吉尔吉斯斯坦的亚洲综合银行以及环球银行金融电讯系统(SWIFT)都可以作为多边清算系统的中心。

2.在对五国贸易中的结售汇给予特殊待遇:目前我国对出口收汇的管理主要以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2003年9月8日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这个办法的主要管制对象为出口收汇,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鼓励外资的进入,因此也就没有对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做出相应的规定,更没有对外资的进入给予特殊的待遇。

3.提供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ForeignExchangeSwap)、外汇期货(ForeignExchangeFutures)和外汇期权(ForeignExchangeOptions)等业务,为贸易双方汇率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同时还可进行“福费廷”(Forfeiting)和政府贷款的等业务。从事国际贸易往来的企业除信用风险外,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汇率变动风险。由于我国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美元又实行由市场供求所决定的浮动汇率制,这就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使用非美元的外汇计价结算时随时面临计价结算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随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外汇交易工具与服务,使企业能够利用这些交易与工具,通过相应的风险管理降低与转嫁汇率变动风险,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4.参与和提供银团贷款(SyndicatedLoan),为我区企业和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创造更多机会和条件:我国第一个成功的银团贷款的案例是“大亚湾核电站”项目(最初采取中行担保向海外借入银团贷款贷再转贷的形式),中国工商银行第一笔本外币银团贷款是1991年上海分行牵头组织的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项目银团贷款。对于决定我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也适宜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引进资金。

(二)在五国设立分支机构(ForeignSubsidiaryBank),努力实现本地金融向五国的渗透。五国金融系统普遍具有“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银行业务中短期贷款比重大,长期贷款比重极小,投机性投资大大高于生产性投资”的特点,虽然都“严格规范和限制在国内设立外资、合资银行”,但并非禁止外资和合资银行的进入。结合其金融系统存在的问题,考虑到我区经济发展的情况,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努力实现本地金融机构向五国的渗透,从而为我区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进行外部融资创造条件,同时也能为我区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还可以在信用征信方面做一些尝试。

(三)积极推进企业的外源融资。通常而言,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内部融资(主要通过折旧和留存收益进行)和外部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两类。因五国大都在“培育金融市场,发展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我们可以抓住这个契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筹资,同时也可以利用长期借款、租赁等方式融资,包括混合筹资(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这些都可能成为五国市场上比较看好的金融工具。

(四)政府对外商投资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商在我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关政策不相矛盾的情况下,结合我区实际,对外商投资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并采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情况的措施。比如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政府补贴等措施,并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做出一定的承诺。

1.在税收方面,可以使用经济、行政、法规等手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结合我区的情况,可以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若干年;对重点鼓励的产业项目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免缴、缓缴、减缴或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限价出让或收取(土地使用费);对磁道资源开采暂缓征收资源税若干年;对外商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或减关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或最低限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

2.在投资保障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先保证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暖、汽;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禁止向外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优先办理外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等。

3.对于能够促进我区土地开发的给予特殊的优惠。对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若干年不变的政策,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延续土地使用权;对于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可以免、减、缓等方式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参考文献: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2002-8-19).

[3]《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简介(2003年1月8日).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

第3篇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第4篇

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下文简称《十五纲要》)。加工贸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的目标应服从于并有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已制定《十五纲要》,这是今后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纲领,因此,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也应以此为指南。本文将以《十五纲要》所提出的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为指导,对现行加工贸易政策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作出建议。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变,也有不利的改变。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在制订一切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入世”的影响。我们将主要就“入世”对加工贸易的中间品替代,对加工贸易的出口以及贸易磨擦公平解决等方面来讨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

3.加工贸易的“进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现实中,加工贸易就是对“两头在外,中间在内”这样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理解和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贸易方式”。“加工”属于“中间在内”环节。它是东道国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它表现为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利用“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往往实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原材料等中间品的进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管理,所实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励性的,特别是确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加工贸易的研究与对其相关的政策探讨总是无法剥离的。因此,加工贸易是由“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其为加工贸易。本文将按照这一框架,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这三个部分的政策划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一项政策会影响三个环节。但就我们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这种不精确并不十分紧要,因而我们在文中并未严格拘泥于这种划分。而分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论述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我们基于加工贸易的内在运行机理和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来讨论相关政策,从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二、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加工贸易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应紧紧围绕《十五纲要》制定的总体战略目标来进行。根据加工贸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纲要》中所涉及的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出口等问题值得我们在考虑加工贸易政策时重点注意:

1.关于就业。大力发展和鼓励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仍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大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加工,应该说这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实现《十五纲要》提出的有关就业的目标,有必要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因为,首先,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出口贸易的扩大;其次,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备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换言之,要扩大出口,我们所能依赖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永远停留在为跨国公司当加工装配车间的阶段,相反,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建立营销渠道,积累资本,努力将出口产业升级至更高的技术层次。但是,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作为一种过渡,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来缓解就业压力,积累资金、技术包括经验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2.关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表现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链条短,原材料国产化率低,波及效应不强等等。这是否意味着发展加工贸易与我们优化工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互不相容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本身固有的两头在外造成的产业关联程度低,波及效应弱的弱点也不容讳避。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制订中努力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消极的一面要加以纠正克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与小国不同的特点。那些适合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国来,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吸收。在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个问题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大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往往毋需像小国那样完全依赖外部的力量,因为一是国内的市场足够大,可以让新兴产业达到足以获得规模经济的规模;二是因大国进行产业升级所需的技术、资本等如果全部依赖外部引进,即使供给能力不成问题,代价恐怕亦难以承受。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主要还是要依赖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或资金来完成,是不现实的。

这并不等于说个别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发展基础的地区无法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前往设厂,显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现有产业技术升级。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加工贸易无疑是发展中国家了解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3.关于扩大出口。出口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贸易方式仍是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当然,在促进加工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加工贸易中存在着的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加工贸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贸易增值率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都必须加以重视、解决。我们进行加工贸易政策设计和调整的目标,正如《十五纲要》第十七章第二节指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新的时期,加工贸易政策制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其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利用“入世”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大发展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努力扩大出口;同时,对加工贸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以利于我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对现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政策的评价

1.加工贸易中的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资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时期,对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和我国产品早日进入国际市场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我国利用外资多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而外资并未带来多少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从国内看,由于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过分膨胀,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更加严重,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违我们利用外资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检讨之处。有些地区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外贸数量的增长,而不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对于外资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导。致使外资大量进入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行业,而未能发挥其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给予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相当多的特殊优惠,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对外出口规模的扩大,缓解当时我国外汇短缺带来的压力,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鼓励了外商将资金投入到“大进大出”型的加工贸易行业,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工业品的生产。这在当前,已经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但是两个文件下达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

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于外资投向增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和产业的鼓励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资从事附加值较低的最终装配环节的简单加工贸易,长此以往,对我国上游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产业的成长不利。

总的看来,现行的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现有政策对于外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鼓励措施不足,将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给予优惠,并不能很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2.加工贸易进口环节有关提高中间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现有加工贸易中间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中间投入品行业产品竞争力的劣势所决定了的,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从而促进国内原材料行业的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会得以逐步提高,从而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我们不能硬性地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品使用的国产材料比重,因为目前我国的确还无法生产某些投入品或其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加工企业的要求。况且,那样做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政策所能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就是为国产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已具竞争能力的国产投入品不致因为政策的歧视而失去竞争优势。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征17%,退19%)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国加工贸易波及效应差,与此不无关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允许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申请国内购料。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它地区尚无类似规定。我们认为,此类鼓励政策,与相应的产业指导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我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成长,促进加工贸易波及效应的发挥,最终将优化我国的工业结构,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有学者认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不必要采取给国产料件足额退税的手段,而可以通过对进口料件征以相当于国产料件的税赋来实现。这种论点无异于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使之与一般贸易处于同等的地位。我们认为这样做可能造成加工贸易的衰退,从而影响我国扩大出口和增加就业目标的实现。由于对加工贸易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国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必将使大量加工贸易转移到与我国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结果可能是进一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对外开放形象,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中间投入品国产化的鼓励不足;加工贸易虽然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却很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我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因而,要予以适当的调整。

3.现行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国情的开放式监管模式造成严重的走私。这已被证明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中的一个失误。由于我国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此时再试图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现实。

尽管如此,我国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还是试图在增量部分作出补救。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批准在大连、天津、北京、烟台、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同年5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作为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法律依据。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实际上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引入了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复函》中指出:“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以我国现有加工贸易的庞大规模,不可能一夜之间都由开放式监管转变为封闭式监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区容纳新增加工贸易企业和一部分具备条件的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的同时,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在这方面,我国海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我们相信,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将会较好地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四、对现行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政策的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率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1.技术水平问题。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极少采用先进技术的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以及加工贸易本身的特点是符合的。发展中国家(如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有大量廉价的非熟练劳动力,这一点吸引跨国公司将生产环节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练劳动力的加工装配环节转移到我国来,进行加工贸易。可见,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我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贸易来使我国生产技术得到实质性的进步,而是利用外国资本,增加就业,以及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取得外汇收入等。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期望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可解决我国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结果必然会让我们大失所望。但这是否意味着加工贸易的加工技术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发展中国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就无能为力了呢?都不是。技术进步固然不是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这种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无疑是不利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出口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外资大量流向加工贸易对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很明显,政策应在引导外资流向上有所作为,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于流入的国外资本投入进行政策引导。如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实行的引资政策,重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体现于《外汇及外资法》和《外资法》的规定及其运用中。凡根据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资法》规定所鉴定的外资项目,其外国技术的输入,合同期限超过1年以上,费用以外汇支付的叫做甲种技术输入,这种输入方式需要经过外资审议会、大藏省等部门批准;另一种叫做乙种技术输入,即根据《外汇及外资法》鉴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费用以外汇支付,如果期限超过1年,费用以日元支付而无权兑换外汇,这种输入方式只需经过日本银行的批准。

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应该说,现有利用投资政策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外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这是正确的。问题是,在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资投向没什么技术可言的低级加工工业中去,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我国出口创汇,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成为一种不良倾向。我国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行甄别,因而即使是对提高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无益的简单加工,也能获得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一切优惠。这种政策可能扩大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但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而言,则是需要改进的。

2.“转厂”问题。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对“转厂”施加了种种限制,这对于延长加工贸易品在我国的增值链,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国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对于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情况,转出和转入企业必须向所属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在办理结转时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时间长,有时难以如期结转。转出、转入地海关对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存有异议时,手续更难以办理。转关查询实需耗时1至2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周转速度和贸易效率。一些外资企业对转关产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复进口的做法,徒增经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制订有关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的政策时,尚须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精简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长,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贸易出口环节的政策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口贫困化增长及由于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出口环节是加工贸易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加工贸易所带来的收入能否实现以及效益的好坏。因此,认真对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存在着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可能,但是,这种贫困化增长并不一定发生。如果能够不断改善其出口商品结构,逐渐由初级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转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噩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就是这样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地改变着。虽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产品中,我国并未掌握核心技术,所进行的也只是简单加工,但是从贸易条件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是可喜的。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贸易条件并未如普雷维什等发展经济学家所预言的那样趋于恶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所发生的显著变化。然而,要积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汇,我国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必须依赖传统初级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轻纺工业品的出口。有时,这与我们努力改善贸易条件的目标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们能够及时地利用积累的外汇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则我们就有可能实现外贸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至于加工贸易出口的环节中的另一个问题即原产地规则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原产地规则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仅凭我国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赖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进行多边磋商,最终达成合理公正的原产地认定协议。

六、关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笔者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建议。

1.应继续奉行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的政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好处显而易见。“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经历重要的转型阶段,此时,保持出口快速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是顺利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通过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将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工贸易本身,也为中国产品打入外国市场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培训我国的非熟练劳动力为熟悉现代工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融入国际分工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学习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发展本国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工贸易正是生产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并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入世”以后,我国将更加开放,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政策与我国“入世”后的外资政策调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无必要加以否定。当然,对加工贸易进行鼓励并不是说任其自由发展,不加限制。由于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2.增强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若要使加工贸易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贡献,就必须增强其产业关联效应,即波及效应。

目前,这种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如何引导加工贸易向着更深层次,与国内产业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方向发展,的确是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大致地将这种引导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贸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联锁效应;第二,如何延长加工贸易在东道国的加工链条,以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且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相关深加工环节的联锁效应。

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这应该是一条解决发展中国家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根本途径。具体的措施则可以采取引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方式;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工人;对国产料件企业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对于投资中间品生产且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方给以政策优惠等等。(2)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被鼓励从国外进口中间投入品,即使是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投入品往往也由国际市场进口,有时甚至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经海外市场后再复进口。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料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当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待进口料件的“超国民待遇”状况不加以改变,将会继续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发生不利影响。政府需在加强国内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贸易需求料件信息库,给予本国料件生产企业以信贷支持,为本国料件生产企业在海外设立宣传展览等。

至于加强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以提高增值率,增强其波及效应则主要体现于转关深加工政策之中。现有的加工贸易转关深加工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冗,耗时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对“转厂”望而却步。鉴此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3.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加工贸易产品的结构升级,逐步由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产品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贸易加工环节采用生产技术逐步升级,惟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收入,并促进我国整体工业结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大部分投向简单加工贸易,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我们建议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从事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上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这也许会引发人们对加工贸易能否继续如从前那样快速增长的担心。确实,实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资因无力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而退出我国,甚至会因此导致加工贸易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减弱。但也必须看到,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两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关键是政策上要把握适当的“度”,即使牺牲一部分加工贸易创造的就业机会,若能换来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强调就业目标而忽视加工贸易的升级,这样的加工贸易势必会失去后劲,其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不能长期保持。

4.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

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七、基本结论

1.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我国中间品产业的现有生产方式,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给予投资中间品生产的外资企业以政策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并且,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3.政府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4.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经营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5.对加工贸易实行出口加工区管理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不可能对现有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这种监管,只能将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移至设定的加工出口区内进行封闭式监管。对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改革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N].人民日报,2001-03-18.

[2]郝原明.外商投资加工贸易法规实务概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1.

[3]戚自科.论外商直接投资的加工贸易倾向[J].现代财经,1999.

[4]郝原明.外商投资加工贸易法规实务概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0.

第5篇

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下文简称《十五纲要》)。加工贸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的目标应服从于并有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已制定《十五纲要》,这是今后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纲领,因此,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也应以此为指南。本文将以《十五纲要》所提出的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为指导,对现行加工贸易政策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作出建议。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变,也有不利的改变。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在制订一切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入世”的影响。我们将主要就“入世”对加工贸易的中间品替代,对加工贸易的出口以及贸易磨擦公平解决等方面来讨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

3.加工贸易的“进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现实中,加工贸易就是对“两头在外,中间在内”这样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理解和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贸易方式”。“加工”属于“中间在内”环节。它是东道国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它表现为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利用“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往往实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原材料等中间品的进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管理,所实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励性的,特别是确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加工贸易的研究与对其相关的政策探讨总是无法剥离的。因此,加工贸易是由“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其为加工贸易。本文将按照这一框架,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这三个部分的政策划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一项政策会影响三个环节。但就我们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这种不精确并不十分紧要,因而我们在文中并未严格拘泥于这种划分。而分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论述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我们基于加工贸易的内在运行机理和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来讨论相关政策,从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二、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加工贸易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应紧紧围绕《十五纲要》制定的总体战略目标来进行。根据加工贸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纲要》中所涉及的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出口等问题值得我们在考虑加工贸易政策时重点注意:

1.关于就业。大力发展和鼓励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仍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大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加工,应该说这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实现《十五纲要》提出的有关就业的目标,有必要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因为,首先,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出口贸易的扩大;其次,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备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换言之,要扩大出口,我们所能依赖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永远停留在为跨国公司当加工装配车间的阶段,相反,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建立营销渠道,积累资本,努力将出口产业升级至更高的技术层次。但是,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作为一种过渡,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来缓解就业压力,积累资金、技术包括经验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2.关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表现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链条短,原材料国产化率低,波及效应不强等等。这是否意味着发展加工贸易与我们优化工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互不相容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本身固有的两头在外造成的产业关联程度低,波及效应弱的弱点也不容讳避。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制订中努力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消极的一面要加以纠正克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与小国不同的特点。那些适合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国来,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吸收。在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个问题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大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往往毋需像小国那样完全依赖外部的力量,因为一是国内的市场足够大,可以让新兴产业达到足以获得规模经济的规模;二是因大国进行产业升级所需的技术、资本等如果全部依赖外部引进,即使供给能力不成问题,代价恐怕亦难以承受。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主要还是要依赖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或资金来完成,是不现实的。

这并不等于说个别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发展基础的地区无法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前往设厂,显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现有产业技术升级。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加工贸易无疑是发展中国家了解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3.关于扩大出口。出口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贸易方式仍是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当然,在促进加工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加工贸易中存在着的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加工贸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贸易增值率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都必须加以重视、解决。我们进行加工贸易政策设计和调整的目标,正如《十五纲要》第十七章第二节指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新的时期,加工贸易政策制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其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利用“入世”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大发展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努力扩大出口;同时,对加工贸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以利于我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对现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政策的评价

1.加工贸易中的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资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时期,对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和我国产品早日进入国际市场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我国利用外资多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而外资并未带来多少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从国内看,由于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过分膨胀,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更加严重,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违我们利用外资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检讨之处。有些地区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外贸数量的增长,而不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对于外资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导。致使外资大量进入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行业,而未能发挥其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给予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相当多的特殊优惠,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对外出口规模的扩大,缓解当时我国外汇短缺带来的压力,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鼓励了外商将资金投入到“大进大出”型的加工贸易行业,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工业品的生产。这在当前,已经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但是两个文件下达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

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于外资投向增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和产业的鼓励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资从事附加值较低的最终装配环节的简单加工贸易,长此以往,对我国上游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产业的成长不利。

总的看来,现行的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现有政策对于外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鼓励措施不足,将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给予优惠,并不能很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2.加工贸易进口环节有关提高中间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现有加工贸易中间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中间投入品行业产品竞争力的劣势所决定了的,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从而促进国内原材料行业的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会得以逐步提高,从而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我们不能硬性地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品使用的国产材料比重,因为目前我国的确还无法生产某些投入品或其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加工企业的要求。况且,那样做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政策所能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就是为国产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已具竞争能力的国产投入品不致因为政策的歧视而失去竞争优势。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征17%,退19%)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国加工贸易波及效应差,与此不无关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允许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申请国内购料。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它地区尚无类似规定。我们认为,此类鼓励政策,与相应的产业指导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我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成长,促进加工贸易波及效应的发挥,最终将优化我国的工业结构,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有学者认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不必要采取给国产料件足额退税的手段,而可以通过对进口料件征以相当于国产料件的税赋来实现。这种论点无异于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使之与一般贸易处于同等的地位。我们认为这样做可能造成加工贸易的衰退,从而影响我国扩大出口和增加就业目标的实现。由于对加工贸易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国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必将使大量加工贸易转移到与我国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结果可能是进一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对外开放形象,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中间投入品国产化的鼓励不足;加工贸易虽然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却很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我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因而,要予以适当的调整。

3.现行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国情的开放式监管模式造成严重的走私。这已被证明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中的一个失误。由于我国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此时再试图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现实。

尽管如此,我国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还是试图在增量部分作出补救。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批准在大连、天津、北京、烟台、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同年5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作为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法律依据。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实际上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引入了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复函》中指出:“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以我国现有加工贸易的庞大规模,不可能一夜之间都由开放式监管转变为封闭式监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区容纳新增加工贸易企业和一部分具备条件的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的同时,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在这方面,我国海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我们相信,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将会较好地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四、对现行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政策的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率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1.技术水平问题。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极少采用先进技术的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以及加工贸易本身的特点是符合的。发展中国家(如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有大量廉价的非熟练劳动力,这一点吸引跨国公司将生产环节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练劳动力的加工装配环节转移到我国来,进行加工贸易。可见,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我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贸易来使我国生产技术得到实质性的进步,而是利用外国资本,增加就业,以及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取得外汇收入等。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期望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可解决我国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结果必然会让我们大失所望。但这是否意味着加工贸易的加工技术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发展中国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就无能为力了呢?都不是。技术进步固然不是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这种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无疑是不利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出口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外资大量流向加工贸易对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很明显,政策应在引导外资流向上有所作为,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于流入的国外资本投入进行政策引导。如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实行的引资政策,重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体现于《外汇及外资法》和《外资法》的规定及其运用中。凡根据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资法》规定所鉴定的外资项目,其外国技术的输入,合同期限超过1年以上,费用以外汇支付的叫做甲种技术输入,这种输入方式需要经过外资审议会、大藏省等部门批准;另一种叫做乙种技术输入,即根据《外汇及外资法》鉴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费用以外汇支付,如果期限超过1年,费用以日元支付而无权兑换外汇,这种输入方式只需经过日本银行的批准。

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应该说,现有利用投资政策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外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这是正确的。问题是,在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资投向没什么技术可言的低级加工工业中去,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我国出口创汇,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成为一种不良倾向。我国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行甄别,因而即使是对提高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无益的简单加工,也能获得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一切优惠。这种政策可能扩大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但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而言,则是需要改进的。

2.“转厂”问题。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对“转厂”施加了种种限制,这对于延长加工贸易品在我国的增值链,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国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对于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情况,转出和转入企业必须向所属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在办理结转时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时间长,有时难以如期结转。转出、转入地海关对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存有异议时,手续更难以办理。转关查询实需耗时1至2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周转速度和贸易效率。一些外资企业对转关产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复进口的做法,徒增经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制订有关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的政策时,尚须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精简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长,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贸易出口环节的政策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口贫困化增长及由于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出口环节是加工贸易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加工贸易所带来的收入能否实现以及效益的好坏。因此,认真对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存在着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可能,但是,这种贫困化增长并不一定发生。如果能够不断改善其出口商品结构,逐渐由初级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转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噩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就是这样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地改变着。虽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产品中,我国并未掌握核心技术,所进行的也只是简单加工,但是从贸易条件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是可喜的。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贸易条件并未如普雷维什等发展经济学家所预言的那样趋于恶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所发生的显著变化。然而,要积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汇,我国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必须依赖传统初级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轻纺工业品的出口。有时,这与我们努力改善贸易条件的目标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们能够及时地利用积累的外汇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则我们就有可能实现外贸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至于加工贸易出口的环节中的另一个问题即原产地规则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原产地规则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仅凭我国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赖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进行多边磋商,最终达成合理公正的原产地认定协议。

六、关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笔者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建议。

1.应继续奉行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的政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好处显而易见。“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经历重要的转型阶段,此时,保持出口快速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是顺利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通过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将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工贸易本身,也为中国产品打入外国市场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培训我国的非熟练劳动力为熟悉现代工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融入国际分工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学习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发展本国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工贸易正是生产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并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入世”以后,我国将更加开放,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政策与我国“入世”后的外资政策调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无必要加以否定。当然,对加工贸易进行鼓励并不是说任其自由发展,不加限制。由于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2.增强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若要使加工贸易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贡献,就必须增强其产业关联效应,即波及效应。

目前,这种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如何引导加工贸易向着更深层次,与国内产业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方向发展,的确是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大致地将这种引导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贸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联锁效应;第二,如何延长加工贸易在东道国的加工链条,以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且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相关深加工环节的联锁效应。

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这应该是一条解决发展中国家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根本途径。具体的措施则可以采取引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方式;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工人;对国产料件企业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对于投资中间品生产且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方给以政策优惠等等。(2)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被鼓励从国外进口中间投入品,即使是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投入品往往也由国际市场进口,有时甚至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经海外市场后再复进口。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料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当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待进口料件的“超国民待遇”状况不加以改变,将会继续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发生不利影响。政府需在加强国内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贸易需求料件信息库,给予本国料件生产企业以信贷支持,为本国料件生产企业在海外设立宣传展览等。

至于加强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以提高增值率,增强其波及效应则主要体现于转关深加工政策之中。现有的加工贸易转关深加工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冗,耗时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对“转厂”望而却步。鉴此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3.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加工贸易产品的结构升级,逐步由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产品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贸易加工环节采用生产技术逐步升级,惟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收入,并促进我国整体工业结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大部分投向简单加工贸易,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我们建议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从事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上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这也许会引发人们对加工贸易能否继续如从前那样快速增长的担心。确实,实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资因无力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而退出我国,甚至会因此导致加工贸易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减弱。但也必须看到,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两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关键是政策上要把握适当的“度”,即使牺牲一部分加工贸易创造的就业机会,若能换来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强调就业目标而忽视加工贸易的升级,这样的加工贸易势必会失去后劲,其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不能长期保持。

4.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

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七、基本结论

1.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我国中间品产业的现有生产方式,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给予投资中间品生产的外资企业以政策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并且,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3.政府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4.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经营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5.对加工贸易实行出口加工区管理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不可能对现有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这种监管,只能将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移至设定的加工出口区内进行封闭式监管。对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改革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N].人民日报,20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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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原明.外商投资加工贸易法规实务概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0.

第6篇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产生的背景

传统的贸易理论告诉我们,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以及劳动生产率、生产技术的差异(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或是要素禀赋的差异(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并由此决定贸易格局。这对于解释南—北贸易较为有效。然而,当今世界贸易的将近一半是在要素禀赋比较相似的工业化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且发达国家之间的制成品贸易占整个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超过2/3,传统贸易理论对此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1979~1980年前后,克鲁格曼、兰开斯特、迪克西特和诺曼几乎同时独立地发表了关于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国际贸易的论文,成为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这些模型里,不完全竞争不再被看作例外,而被视为世界经济中大量存在的普遍现象。建立在规模收益和不完全竞争基础上的新理论,一方面赋予“贸易获益”定理的证明以新的内容,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自守的传统结论。因为除了传统理论所揭示的比较利益以外,进行国际贸易还能促进规模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获得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同一商品不同种类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处于一种“次优”的境地。这种次优的境地并不能保证潜在的收益一定能实现,所以适当的政策干预或许有可能改进市场的运行,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其最优的地位,也为一些情况下的适度干预和保护提供了某种理论上的支持,出现了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TradePolicy)”理论。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博弈理论基础

战略性的贸易和产业政策中的“战略”两字,是从博弈论中引用过来的,所以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认识,也离不开对其博弈理论基础的考察。进行战略性的政策干预,就是要把市场竞争处理成一场竞赛或博弈(Game)。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市场份额对各国厂商变得更为重要,市场竞争变成了一场少数几家企业之间的博弈:谁能占领市场,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在这场博弈中,政府能够通过补贴、关税、配额等各种政策工具来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胜。这样,贸易政策通过影响本国厂商及其外国竞争对手的决策行为而产生了转移“经济租(Rent)”和扩大本国企业市场份额,从而提高本国福利水平的效果。政府政策起到了寡头竞争模型中的战略的作用,从而被称之为“战略性贸易政策”。这一思想在以下的一个简单例子中表现得很清楚。

假定美国和欧盟各有一个企业,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它们有相同的生产150架喷气式客机的技术能力。如果两个公司都生产并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喷气式客机,这种喷气式客机的市场就是一个双寡头垄断的市场。假定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分别只有两种战略选择:生产或者不生产。考虑到该行业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市场容量,国际市场只能容纳一个生产者,此时该生产者享受垄断利润,即经济租。如果两个生产者都进入,则它们都会遭受损失。因为飞机制造业中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巨大,所以这一假定应该是合理的。下表是这一简单博弈模型的利润矩阵。

表1无欧盟补贴时的利润矩阵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不生产

波音生产-5,-5100,0

公司不生产0,1000,0

矩阵有4个单元,分别表示波音和空中客车采取不同的战略组合,每个单元内的第一个数字代表波音公司的利润,第二个数字代表空中客车公司的利润。假定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波音公司由于历史原因而先于空中客车公司生产并占领了150架的客机市场。此时的均衡结果是右上方的单元(100,0),即波音公司生产并获得100的利润,空中客车公司不生产,利润为零。若空中客车公司硬要挤入市场,结果则是两败俱伤,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都亏损5,即左上方单元所示。由于-5<0,空中客车公司在投入生产前已认识到会亏损5,所以不会进入竞争。

现在假定欧盟希望通过积极的干预来改变美国垄断的局面,即欧盟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从而影响市场均衡点。不论波音公司采取什么战略,欧盟都补贴空中客车公司10。政府的介入完全改变了这场博弈的起始条件,此时的利润矩阵如下表。

表2欧盟进行补贴时的利润矩阵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不生产

波音生产-5,5100,0

公司不生产0,1100,0

在新的情况下,空中客车公司只要生产就有利润,而不管波音公司是否生产,因为5>0,所以在欧盟补贴的情况下,空中客车公司显然愿意生产。形势变得对波音公司不利:如果坚持生产,则亏损5;如果停止生产,则损失为0,因为-5<0,博弈的结果是波音公司被迫停产以避免损失。此时市场均衡是左下方的单元(0,110):波音公司不生产,空中客车公司生产并独占世界市场。这一简单例子的令人吃惊的结果是:10的补贴给空中客车公司带来110的利润,其中100纯粹是从波音公司转移过来的超额利润,或称经济租。从欧盟角度看,其福利水平净增了100。由该例子得出,在某种市场结构下,积极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提高一国的福利水平,当然不可避免地损伤他国的利益。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实践

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实践中比较成功的范例当属日本和韩国。政府的干预政策在帮助这两个国家的私人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发展壮大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实际上,也是日、韩等国实践的成功,使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本身受到了更大的关注。

从世界范围来看,近年来取得成功、发展较快的行业,如钢铁、汽车、电子等,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与资助。积极的贸易政策加快了经济增长与对外贸易的相互作用过程。特别是日本政府,这种战略性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成效更为显著。50~60年代,日本政府利用外汇供应和低息贷款,加之进口限制和关税保护,支持发展了重化工业,特别是钢铁、汽车工业,从而将工业重心从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转变为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就汽车工业而言,50年代日本的汽车质量差、成本高。为了帮助汽车工业,日本政府不仅限制外国汽车的进口,而且通过日本发展银行为其提供优惠贷款。其他促进出口的措施还包括设备加速折旧、出口补贴、出口贷款、特殊优惠税收条款等。由于受到进口限制的保护而免于外国竞争,汽车工业得到了加强并在60年代中期变得具有国际竞争力。7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又对半导体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研究开发加以资助,并鼓励政府和工业部门联合研究开发新技术,从而使日本企业在80年代控制了世界芯片市场。

事实上,包括极力主张自由贸易的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都越来越重视那些具有战略意义、充满希望的高科技部门,如半导体、飞机和生物技术部门等,实行有利的贸易政策保证它们在现在和未来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例如,美国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三个重要的政府干预:美国政府通过那些接受大量补贴具有生产技术能力的大学研究部门而对许多产业提供巨大的R&D补贴,例如斯坦福大学附近的“硅谷”。再者,政府公开资助的防御和空间研究为美国企业提供了受保护的市场,例如通过国防预算对波音公司资助了大量的R&D费用。另外,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非常成功的高技术产业,比如飞机产业,提供直接的出口补贴。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发展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所占比重最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诞生最先也是为了解释发达国家之间的日益增长的贸易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贸易政策的研究成果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以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就没有借鉴意义。在世界制成品出口总额中,发展中国家的份额在过去30多年中一直在上升,尤其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表现更为突出。这表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和产业政策无疑对其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从理论上讲,许多制成品的世界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性质,所以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发展贸易和制定贸易政策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经济迅速发展并迅速走向国际竞争市场的中国来说也不例外。

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趋势是对外直接投资,即跨国公司的发展。1970~1989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400%,总出口增长速度为总产出增长速度的20倍,国外直接投资增长了1400%以上。而东亚地区包括中国,又是各大跨国公司关注的焦点。如果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进行生产,那么由于跨国公司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有优势,生产成本会比国内同行业厂家低,当两家企业在中国市场以同一价格出售同质产品时,跨国公司会获得较高的利润。这种情况目前并不罕见,甚至在某些行业中使中国企业举步维艰。根据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经济租的存在为适当的政策干预提供了机会。不仅如此,从国内市场直至世界市场工业品的竞争而言,的确有许多行业只有走向规模经济与垄断,才能取得优势。因此我国在某些战略性产业方面应发展较大经济规模的企业集团或大跨国公司和大型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以在中国市场和世界市场上进行竞争。

回头看我国目前的情况:431家最大企业中,核心企业国有资产原值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27家,1~10亿元之间的有144家,5000万~1亿元之间的有83家,5000万元以下的有177家。翻开世界级企业的名录,还没有中国企业的名字。尽管许多产业中存在着明显的规模经济,但我国的机械、电子、汽车、化工、医药、钢铁等行业都远未达到最优生产规模。以汽车行业为例,汽车行业对资金和生产规模的要求较高,国际汽车行业都是大企业制,以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各国前三大汽车生产厂家国内市场集中度美国为90%,韩国为93%,巴西为78%,印度为72%,马来西亚为74%,而中国在40%以下。1990年,中国汽车年产能力超过10万辆的企业只有“一汽”、“二汽”两家,其他数百家企业的年生产能力不足1000辆。而根据哥伦比亚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汽车生产最小有效规模的临界值50年代为60万辆,60年代为100万辆,70年代末期已达到2000万辆。所以在这种状况下我国汽车行业竞争力的提高无从谈起。不仅汽车的生产是这样,其他重要制成品的生产也是这样。

第7篇

长期以来,在国际经济法界和经济学界,反倾销的合理性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反倾销是合理的,因为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不但损害了进口国的经济利益,而且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自由贸易政策的目标。反倾销充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符合自由贸易政策的目标,是维护正常、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必要手段,是保证国际公平自由贸易的安全阀,是自由贸易得以真正实现的保障[1]。有人认为,倾销是国际贸易中正常的商业行为,不但不是不公平竞争,反而能够促进竞争,而反倾销事实上已经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国际社会实现贸易自由化、维护公平贸易宗旨的巨大障碍,不具有合理性[2]。有观点认为,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阻止外来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对于不具备掠夺性动机而进行低价销售的企业,反倾销可能显得不够公平,但这仍然是为了体现更大的公平,因而具有合理性[3]。还有人认为,倾销和反倾销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反倾销并不具备充足的经济合理性,但从社会的角度实证考察反倾销法的实质与形式合理性,却可能是合理的[4]。

尽管人们关于反倾销的合理性问题的争论激烈,观点各异,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是认为反倾销是不合理的,这种观点主要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倾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倾销却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出口商和进口国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同时,从经济效益来讲,反倾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得不偿失,从总体上减损实施国的福利,反倾销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这种观点主张反倾销制度应当被废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倾销在总体上具有合理性,仅同意在保留反倾销制度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修改。这种观点主要从反倾销的合法性、需要性、有效性对反倾销的合理性进行证明。他们认为反倾销经历GATT八轮谈判之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被保留下来,是被WTO所承认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具有合法性,同时,国际社会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并不排斥对贸易的适度保护,在关税大幅度下调,非关税壁垒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各国需要运用反倾销等手段对相关的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安全,具有需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反倾销法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一事实也说明反倾销是合理的,另外,相对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还有简便易行,贸易保护效果明显的特点,对于实现贸易保护的目标具有有效性的特点,因此是合理的。

人们关于反倾销问题的争论,使笔者产生了许多疑问。对上述第一种观点,我们不禁要问:反倾销对出口商或者进口国的消费者不公平就是不合理的吗?反倾销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是不合理的吗?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不禁要问:一项为人们所需要,并且合法存在并且有效的贸易政策必然是合理的贸易政策吗?如果人们的这种需要本身就不合理呢?

上述疑问又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的思考:即什么是合理性?当我们说一项贸易政策具有合理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时,我们的依据是什么?贸易政策合理与否是否应当有一个相对客观明确的标准?一项贸易政策合理性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我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我们探讨反倾销及其他贸易政策合理性的基础和前提,这些问题不解决,人们对反倾销等贸易政策合理性问题的探讨和争论就失去了基础和前提,虽然我们不能说失去基础和前提的争论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但这种争论至少不可能产生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二、哲学合理性概念的引入

一个问题被哲学所关注,大致有四种可能,其中一种可能就是“它是一个引起了许许多多的思想家关注,同时又争论不休众说纷纭的问题。”[5]

反倾销从诞生之日起,人们对它存在的合理性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直到今天,人们对反倾销这一贸易政策的存废仍然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对贸易政策合理性问题的探讨不能仅限于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范围内,必须在哲学的指导下,借助哲学理论工具,才能取得比较科学合理的认识,这是因为,首先,包括反倾销在内的一国的贸易政策,不但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对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分析不能局限于某一具体学科,而应当运用多学科进行分析和研究,尤其要注意接受哲学的指导;其次,贸易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涉外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公共政策的范畴,按照公共政策学家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对价值进行分配首先就涉及到对价值的判断和价值的选择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借助于哲学理论工具,哲学对公共政策中涉及价值倾向的问题以及政策分析中的逻辑方法能起到独特作用[6]。最后,从合理性问题来看,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对一种事物的评价问题,评价是从一定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角度评价对象怎么样,是对于对象的价值和意义及其根据的一种深层理解与探究,这本身就是一个哲学问题。

哲学上“合理性”的概念,是20世纪西方哲学为了克服传统哲学把理性极端化所导致的哲学危机而提出来的,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哲学家对合理性含义的理解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合理性的本质在于说明“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信仰我们所要信仰的,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做我们所要做的”[5]246,合理性最直接的含义是合乎人的理性。有人认为,人们对“合理性”的内涵从来就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其中较为普遍的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是科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它含有“合事实、合理性、合规律与合逻辑”的意思;另一种则本身就是价值判断,含有“合目的、合理想、合原则”及“是应该的”意思。另有人认为,合理性有三种含义:一是指符合理性和逻辑,即理性原则和逻辑原则的正确性。二是指符合社会共同遵守的思想准则或行为标准。三是指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即“合规律性”,这种合理性是最高层次的合理性。还有人认为,合理性要求人们在认识、行为和评价等一切方面运用自己的理性智慧估算、谋划出适当的或最佳的选择、目标,并深思熟虑地尽最大可能地调动自己可能利用的手段,达到可以期望的最佳效果[7]。

尽管人们对“合理性”实质内涵的理解存在着分歧,对“合理性”的概念界定也是五花八门,但是,在一些基本的方面,人们的理解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哲学合理性的基本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乎人的理性。也就是说,人的某种想法或做法要成为合理的,需要经过人的理性的疑问、思考、计算、探索、辨识、分析、推理、论证、谋划,等等,而不能仅凭直觉、感性来行事,这是合理性最直接的含义。

2.合规律性。“合理”意味着“合乎事实及其规律”,也就是说,“合理”以“真理”为基础,建立在谬误基础上的想法和做法必然是不合理的,或者说,“合理”首先以“科学为基础”,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规律性也被称为合真理性。

3.合价值性。合理性一方面要求一项行为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合理性还要求一项行为对主体来讲必须是有利的,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这是合理性的合价值性要求。合理性是合真理性与合价值性的统一。一项行为只有既符合客观规律,又能使主体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合理性含义的上述三个方面不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关的,而是紧密联系,互为条件,互为保证的。同时,这三个方面是评价人类行为合理性的一般标准,具体某一行为、某一事物,还应当有更为具体的特定的标准。

三、贸易政策合理性的评价标准

贸易政策的合理性问题实质上是对一项贸易政策的评价问题。要对事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是确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或者说评价的尺度,因为评价标准或者评价的尺度是评价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就失去了参照系统,就会导致评价无法进行,即使进行评价,也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局面。目前,学界关于反倾销合理性的争论不休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评价标准,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反倾销的合理性进行的分析和评价,这就如同“瞎子摸象”一样,对同一对象得出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就不足为奇了。

贸易政策是一国为了实现

一定的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国的进出口实行的政策,它是一国涉外政策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公共政策的范畴。以哲学合理性概念为指导,笔者认为,评价一国贸易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有以下四个标准: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以理性为基础;贸易政策是否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政策是否合乎客观经济规律;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即合乎理性、合价值性、合规律性以及合发展性。

(一)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否以理性为基础——合乎理性

“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这一点根据我们在别处的阐述可以看得很清楚。正是理性在指导着行动以达到它的适当的目的。”[8]用理性化的观点和方法看待、分析和解决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公共政策分析的主要特征之一。

所谓理性方式,指的是特定的政策主体为着一定的目的,利用一切可能搜集的资讯,经过客观和准确的计算或度量,以寻得最佳的政策手段和最大值的政策结果。合理性的贸易政策要求在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过程中尽量增加自觉的科学分析的理性成分的作用,而尽量减少人类情感、欲望、直觉、本能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因为科学的理性分析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和选择并支持公共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自觉抵制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的行为与政策。

一般而论,一项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的选择要求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知道所有的社会价值偏好及其在社会人群中的比重;(2)详尽了解相关资料,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各种可能的政策方案;(3)充分把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各种可能的结果;(4)准确估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损益期望值和社会价值比;(5)合理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方案[9]。

用这一标准对贸易政策进行审视,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些贸易政策并未真正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之上。比如反倾销,我们就很难说这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合乎人类理性的。本世纪初,最早对倾销做出立法反应的加拿大和美国,几乎完全根据一种直观感觉和自我保护意识。“有证据表明,那是出自一种恐惧心态。按雅各布•温纳(JacobViner,美国著名早期经济学家)的说法,加拿大第一个反倾销立法是对美国钢铁公司大大低于本国价格销售其出口产品做法作出的反应。美国的反倾销立法也常被称作是对国际差价销售(尤其从德国进口的产品)作出反应的一种措施”。可见,初次面对外国货的“倾销”,并未有经济理论的思考,匆匆作出了反应[10]。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之所以发动反倾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出于报复或威慑的动机。例如,在1980—1998年期间,传统的反倾销反对者的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所遭遇的反倾销90%来自曾经被它们实施过反倾销的国家。墨西哥1987年第一次发动反倾销对象就是针对美国和欧盟的钢铁和化工产品,而在此之前,墨西哥的钢铁和化工产品就经常遭遇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指控。很明显,出于威慑和报复的动机的行为也很难说是符合人类理性的行为。

(二)是否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合价值性

合理性要求一个事物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来讲必须是有利的,并且能够使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合理性的合价值性要求。

众所周知,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贸易利益,因此,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当有利于该国获取贸易利益并且能够使该国获取的贸易利益最大化。考察一项贸易政策合理与否,要考察该项政策是否注重对主体的价值、利益等方面的反映,这项政策是否对国家、对大多数人有用,是否能够实现主体贸易利益最大化。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贸易利益以及如何理解贸易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首先,贸易利益最大化要求不仅仅考虑一项贸易政策的收益或产出,还应当计算该项贸易政策的成本与支出。一般来讲,一定贸易利益的产生或获得总是以一定的成本的支出为代价,贸易利益最大化意味着一项贸易政策能够使主体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如果一项贸易政策投入很小,却能给主体带来巨大的利益,那么这项贸易政策就应当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的执行不能为政策主体带来利益或者带来的利益小于为制定和执行这项政策的成本,则这项贸易政策就不可能是合理的。

其次,在这里,贸易利益具有综合性特征。虽然发展对外贸易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但贸易利益不应当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应当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等。如果我们仅仅用获取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来衡量经济政策或者贸易政策,那么很多政策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

最后,我们还应当明确贸易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谁。贸易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具有价值分配的功能,这种价值的分配不可能使所有的主体平均受益。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使一部分主体受益大一些,另一部分主体受益小一些,有些主体利益还可能受到损害。贸易利益的获得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贸易政策对国家利益、政府利益、集团利益和公共利益等都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这就存在一个贸易利益最大化是使谁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虽然在现实当中,政府利益、集团利益等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作为评价贸易政策合理性,还应当以贸易政策是否能够使国家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实践中,有些贸易政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比较大,有时政府利益也掺杂其中,不能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这样的贸易政策虽然是合法存在的,但由于其偏离了正确的方向,我们也不能说它是合理的。

(三)是否合乎客观经济规律——合规律性

合理性一方面要求一个事物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合价值性;另一方面,还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这是合理性的合真理性要求。合理性是合真理性与合价值性的统一。一项行为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使主体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根据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贸易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以经济为基础,反映客观的经济规律,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评价一项贸易政策是否合理,不但要看它能否给国家带来最大的贸易利益,也要考察该贸易政策是否符合客观的经济规律,也就是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理性。如果一项贸易政策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这项贸易政策就会促进该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那么,这项贸易政策就会阻碍该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它就不会具有合理性。赵维田先生在分析WTO的《反倾销规则》时曾指出:“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规则,其实质内容是否合理,要靠科学的经济理论来鉴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10]。

贸易政策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关键是要符合一国国情,符合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该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尽管一国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可能会受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但起最终决定作用的还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各国贸易政策演变的历史也说明了贸易政策要符合国情的重要性。19世纪20年代,英国完成了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过渡,工业生产迅猛发展,成为世界的工业制造中心和商品贸易中心,原先实行的保护贸易政策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适时对本国的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废除了重商主义时期的保护贸易措施,转而开始大力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推行又进一步促进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使其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在同一时期,美国和德国的工业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和工业竞争能力都无法与英国相抗衡,美国和德国采取了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措施对本国的幼稚工业进行保护,美国和德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大大促进了这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样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无论是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还是美国、德国的贸易保护政策,都是与其当时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他们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这是这些国家贸易政策成功的根本原因。

(四)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合发展性

以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作为一国贸易政策合理性的一项评价标准,是由一国贸易政策的涉外属性和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特征所共同决定的。

虽然衡量一国的贸易政策是否合理应当主要以其是否符合客

观经济规律,是否有利于该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现该国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但是,在当今的经济全球化时代,我们却不能忽视一国贸易政策对全球和全人类的影响。因为在全球化时代,不但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会对整个世界贸易和全人类的福利发生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状况反过来也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单个的国家愈来愈成为世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即使纯粹的国内经济政策都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何况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呢?因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的增强,要求我们在对贸易政策进行合理性评价时不能局限在该贸易政策对本国发生的影响,我们必须跳出国家的围墙,站在全球及全人类的高度来对一国的贸易政策进行评价。一国的贸易政策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利益,还应当考虑国际的利益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其实,在这方面,WTO正在进行着成功的实践(指以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对各国的贸易政策的监督与评价,作者注)。

在世界范围内,尽管贸易自由化发展还时常受到各种阻碍,还有人反对贸易自由化,尽管WTO允许其成员在很多情况下对本国贸易进行各种各样的保护,但是,贸易自由化能够使世界的资源实现最佳配置,为人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增加全世界人民的福利,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这几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贸易自由化不仅具有坚实的经济贸易理论的支撑,而且也已经并且正在得到实践的证实,WTO的建立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我们在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政策进行合理性评价时,除了考虑其制定和执行的理性基础、符合经济规律、对该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当以该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全人类的福利作为一项标准。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有利于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有利于全人类福利的提高,则我们可以认为这项贸易政策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不合理地阻碍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不利于全人类福利的提高甚至损害全人类的福利,则即使这项贸易政策符合经济规律,能够是本国的利益最大化,其合理性也应当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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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1.发展中国家在其工业化初步发展阶段选择保护贸易政策的原因

在工业经济时代,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发展中国家经济主要依靠农业,民族工业基础薄弱,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业体系,经济结构呈现出单一化、畸形化的特征。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则获得了较充分地发展,国内市场日趋饱和,急需向海外扩张其原料和销售市场。于是,发达国家大力提倡自由贸易。自由贸易在原则上要求国际贸易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之上,因此,发达国家可以将其工业制成品销往广大的落后国家,以实现其经济扩张;而落后国家只能生产出口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经济结构无法得到改善和提升,经济发展将始终停留在落后的水平上。在这种不对称的经济发展要求下,发达国家往往会倚仗强势,大力推行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剥削和掠夺落后国家的经济资源,摧残和扼杀其新兴工业。在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和发展利益将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面对特殊的历史背景,发展经济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保护民族工业的思路和口号。保护贸易政策的提出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可,成为其在工业化初步发展阶段中的必然选择。

通过对本国民族工业进行保护,民族工业的建立和发展获得了一定的空间。生产力水平获得实质性的提高。保护贸易政策使落后国家固有的、静态的、结构水平低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创新的、动态的、结构水平较高的比较优势,这体现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保护贸易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实施贸易保护政策须具备的社会历史条件

贸易保护有利也有弊,因而实施贸易保护就有一个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问题。贸易保护所须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包括:一是减少眼前的贸易机会和贸易中的比较利益;二是容易形成行业中的低效率。要使贸易保护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就应该使其保护成本降至最低,使其利大于弊。因此,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应该具备以下两个社会历史条件:一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尚没有形成。在此历史条件下,由于国际贸易会受到地域和时空的局限,比较利益无法得到充分地体现,因而可以从客观上降低贸易保护的成本。在工业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技术较落后,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尚没有形成,落后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所损失的比较利益也是较为有限的。而通过贸易保护能够使落后国家获得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种长远利益会弥补并超过近期保护所付出的代价。这体现了落后国家在其工业化初步发展阶段选择贸易保护的合理性。二是工业落后,国内生产力水平低下。贸易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生产力水平极其落后的国家建立和发展民族工业,在这点上贸易保护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然而随着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贸易保护的边际收益会不断下降而边际成本则会不断上升。这是因为贸易保护难免会导致国内行业的低效率、市场信号的扭曲等负面效应。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贸易保护所造成的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将会极大地阻碍经济发展和结构升级。此时,该国采取贸易保护的边际成本将大于边际收益。

3.贸易保护使许多国家民族经济得到振兴

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正是通过贸易保护而使传统的经济结构获得了明显的改善,主要表现为:(1)国内生产总值中工业的比重在上升;(2)工业生产总值中制造业的比重在上升;(3)制造业中重化工业和机电工业的比重在上升。这几个“上升”表明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合理化和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多样化的经济结构使发展中国家摆脱了历史上对发达国家过分依赖的状态,增强了独立自主发展民族经济的自信心。如韩国、墨西哥、巴西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早期曾经只有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上的比较优势,后来却通过推行适度的贸易保护政策扶植起了一批竞争力较强的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新兴产业,成为当今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一股新兴力量。

二、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是知识经济时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捷径

1.知识经济时展中国家继续实施贸易保护的理由和社会条件已渐渐失去

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过去由于发达国家单方面海外扩张的要求而导致其对发展中国家的疯狂掠夺和剥削,形成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如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形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新的世界经济发展格局。这种转变使得发展中国家继续采取贸易保护的理由不复存在。同时,发展中国家工业的迅速发展及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信息高科技的出现及经济全球化物质基础的形成,都令贸易保护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日渐消失。

在知识经济时代,贸易保护的边际成本已开始超过其边际收益,这表现在贸易保护的负面效应日益突出。其一,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抑制了企业的积极进取精神,使经济发展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率。国内企业感受不到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这使其失去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动力,形成企业的低素质和生产的低效率。其二,贸易保护造成市场信号扭曲,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推行贸易保护政策的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较强,这会使市场信号出现扭曲,使产品价格不能正确反映一国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导致资源使用上的浪费和产业结构上的倾斜。其三,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采取贸易保护将会损失更多的比较利益。经济全球化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使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获得了最为充分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国仍然采取贸易保护将意味着损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得多的贸易机会和比较利益。

2.知识经济时代,自由贸易政策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1)采取自由贸易有利于降低生产经营的成本。由于当代信息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信息传递已经变得十分便捷,一国的企业可以即时地获得世界市场的信息,可以将生产和贸易的各个环节分布到世界市场任何一个有利可图的地方,实现全球化的经营管理,从而大大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和生产经营成本。发展中国家只有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才能融入经济全球化当中,获得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好处。

2)采取自由贸易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形成后发优势,实现经济赶超。在自由贸易中,拥有先进技术的出口方为了贸易的需要而不得不把与贸易内容有关的技术、性能、特点和某些参数向进口方介绍,这样,就发生了“技术外溢”。这使得进口方的技术在低成本下得以较快的提高,这个过程是通过“干中学”来完成的。显然,“技术外溢”和“干中学”对于落后国家形成后发优势,实现经济赶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吸引国际投资,从而为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提供充足的资本来源,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对于一个采取贸易保护的相对封闭的经济来说,产业结构调整效应通常会导致较长时期的经济低迷。由于物质资本资源在产业间转移困难,需求扩张的产业不能形成足够的资本存量,无法吸纳从传统产业中游离出来的失业人口。同时,传统产业由于市场萎缩的约束,物质资本过剩却难以转移,不断地形成新的失业人口。相反,在一个采取自由贸易的开放经济中情况完全不是这样。物质资本资源在产业间转移困难的问题在开放的经济中将不会成为产业结构调整或升级过程的重大障碍,因为国际间资本资源的平行转移会取代孤立经济的资本资源的跨产业转移,成为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物质资本资源及其物化的知识资源运动转移的主

要方式。所以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吸引国际资本的直接投资,有利于其产业结构的升级。

3.知识经济时代自由贸易能够加速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赶超

同以前相比,在知识经济时代,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日益趋近:经济结构多元化,工业化程度较高,信息科技发展迅速。在这种条件下,与发达国家进行自由贸易能够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加速实现经济赶超。以下的理论模型可以说明自由贸易是怎样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增长,实现经济赶超的。

假设两国都是多元化经济结构,工业体系较完善,都步入了现代经济增长,且两国间不存在要素流动。假定,只有两种产品,一种是消费品,一种是资本品,并且前者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后者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只有两种生产要素即资本和劳动;不考虑技术及其变动的影响。由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可知,发展中国家在最初阶段专门生产劳动密集型消费品,而发达国家则同时生产消费品和资本品。这样,两国间的贸易格局将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消费品,同时从发达国家进口资本品。将发展中国家的(消费品)产出、资本和劳动投入分别记为Y、K和L,可将总量生产函数表述如下:

Y=F(K,L)(1)

假定生产函数是新古典类型的,并且是一次齐次的。人均生产函数形式可表达如下:

y=f(k)(2)

(2)式满足Inada条件

附图

产品市场是竞争性的。企业将在产品及要素价格给定的条件下最大化利润:

dY/d≤r/p(3)

dY/dL≤w/p(4)

r是实际租率,w是实际工资,p是以投资品价格作为尺度的消费品。P是外生给定的和始终保持不变的。

用人均生产函数的形式,上述条件可以写为:

dY/dK=dy/dk≤r/p(5)

dY/dL=y(k)-(dy/dk)k≤w/p(6)

将工资对租率的比率记为Ω,可将静态效率条件记为:

Ω=(dY/dL)/(dy/dk)=y/(dy/dk)-k(7)

产品市场均衡条件可以表达为投资与储蓄间的均等:

I=p(F(K,L)-C)(8)

上式中,I是总投资,C是总消费。

假定贸易处于平衡,汇率是固定的。因此有:

M=pX(9)

上式中,M是总进口,X是总出口。为方便起见,我们将汇率规范化为1。

发展中国家完全专业化于消费品的生产意味着:

I=M=pX(10)

将上式代入储蓄—均衡条件,我们得到:

X=Y(K,L)-C(11)

到此为止,我们完成了对模型静态部分的描述。让我们转向模型的动态部分。我们有基本的资本积累恒等式:

I=dK/dt+δK(12)

上式中,δ是折旧率。

将上式代入基本的储蓄—投资均衡条件,得到下列的基本增长方程:

dK/dt=p(F(K,L)-C)-δK(13)

此外,由方程(11),我们有:

dK/dt=pX-δK(14)

假定劳动力的增长率为外生给定的:

dL/dt=nL(15)

上式中,L是劳动投入,n是劳动力增长率。运用人均形式,基本增长方程可以写为:

dk/dt=p(y(k)-c)-(n+δ)k(16)

上式中,c是人均消费。

由于投资品完全来自进口,有:

dk/dt=px-(n+δ)k(17)

上式中,x是人均出口。

比较这一方程与无贸易条件下的新古典基本增长方程,我们可以看出仅有的差别在于后一方程中的(y-c)为前一方程中的p(y-c)所代替[3]。在该模型中,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快于它处于封闭状态时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增长。这意味着贸易加速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赶超。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当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都已步入了现代经济增长的情况下,自由贸易可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其实现经济赶超。

4.知识经济时代采取贸易保护容易导致产业升级缓慢和危机的发生

韩国政府从上世纪60年代起就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竭力扶持汽车工业的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韩国已经建立起了颇具规模的汽车工业。但此时政府依然不放松对汽车产业的保护和扶持,最终导致汽车产业的市场根基薄弱。一场危机过后,现代集团已在戴姆勒—克莱斯勒帐下听令,大宇集团成了福特公司的囊中之物。日本的制造业企业很早已走入国际市场,置身于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并造就了大批世界一流的制造业企业;但日本的其他产业,尤其是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则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长期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创新乏力,不能为制造业提供新的投资项目和金融工具,使制造业中的大量剩余资本只能涌入有限的房地产和证券投机领域,这成为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生严重泡沫经济的根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泡沫破灭后日本进入持续萧条期。与此相反,20世纪90年代以后,台湾鼓励中小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发展,因此台湾经济的整体状况比较健康,产业升级较为顺利,虽遭受东南亚危机冲击,经济仍能正常运转,这在电脑硬件设备制造领域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今,在世界电脑硬件制造业中,台湾企业的生产能力已占居重要地位。

三、推动自由贸易是当今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正确选择

1.保护贸易政策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工业经济增长迅速,年均实际增长率达11.72%,第二产业在国内总产值中的比重从1990年的41.6%上升到1999年的49.3%。我国工业发展不仅规模相当可观,而且门类齐全,体系完整。“九五”期间,我国工业发展也已上升到较高阶段,一般加工工业在制造业中的比重相对稳定或有所下降,而技术相对密集产业的比重有所上升,尤其是技术密集度高和具有高新技术产业特征的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的比重明显上升,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行业的比重升幅很大,1999年的比重已高达8%[7]。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增长带动了工业结构的升级。

自1978年以来,我国外贸也有了长足的发展。1999年的进出口总额相当于1978年的17.5倍。1979年~1999年的出口与进口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15.3%和13.8%。从1980年到1998年,我国外贸出口占世界贸易出口的份额由0.9%上升到

3.4%,世界排名由1980年的第26位上升到2000年的第7位。伴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迅速增长,外贸出口的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工业制成品比重显著提高。我国制成品出口的份额由1980年的54%上升到1999年的89.8%,对出口总额增长贡献率达到97.0%。在工业制成品中又以机电产品出口为主。1998年机电产品出口达665.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36.2%,连续4年成为中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7]。

由于我国工业与外贸的迅速发展,出口商品结构的不断优化,同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相比,我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保护贸易政策已基本完成了其保护落后民族工业的历史使命,保护贸易政策逐渐失去了其当初存在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继续发展的要求

2.保护贸易政策的边际成本日益递增,消极作用日益增强

1)保护贸易政策造成长期以来我国价格信号扭曲。一方面,价格信号扭曲造成我国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脱节。由于限制了进口,这就为一些落后的企业提供了宽松的生存空间,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不能有效发挥。长期如此,市场就出现有效供给不足和无效供给过剩。产业结构与需求结构的严重脱节,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通货紧缩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价格信号扭曲使我国资源和产业的比较优势无法得到准确地反映。保护贸易政策造成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产品都存在人为的价格扭曲,而且两个市场是脱节的,造成我国资源和产业的比较优势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准确地反映。我国的经济难以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确定自己的市场分工和产业结构定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无法有效地实现,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2)贸易保护政策造成我国企业技术落后和生产的低效率。表1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工业劳动生产率低于发达工业国的历史状况。这是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采取贸易保护政策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尽管情况已大为改观,但是由于贸易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依然存在着,我国企业科技水平的进步就仍然大大滞后于较发达国家。这可以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长期处于较低层次反映出来。长期以来,我国出口商品技术含量低,大多数出口制成品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列前几位的主要集中在服装、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玩具、钢材等劳动密集型产品。1998年我国出口总额1837.57亿美元,其中纺织品出口额404.9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1/4,而光学、计量、检验、医疗、精密仪器和设备的出口额仅为65.6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30。1999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出口比重的13%,是发达国家的1/3。我国的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贡献仅为30%,是发达国家的一半[7]。

表1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和主要发达国家工业劳动生产率比较

国家工业

劳动力(百万)产值(百万美元)人均产值(美元)

美国50.31048224.320839

加拿大4.993960.019175

前西德19.5300416.815405

日本31.6446405.414126

荷兰4.445015.010238

英国15.4145632.09457

意大利16.9141136.08351

中国83.5123583.51480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1985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中国只有融入其中才能提高效益,促进发展

20世纪90年代是人类从工业化向信息化、从一国经济向经济全球化加速转化的10年。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信息革命基础之上的,信息革命使得世界各地的生产、贸易及其他各种经济联系可以突破地域和时空的限制。经济的信息化和网络化还使全球资本市场连为一体。大量不受各国管理当局和国际组织控制的“无国籍”资本,遵循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在国际上自由转移,推动着生产要素在世界各地的迅速流动。经济全球化可以突破单个国家市场规模和资源禀赋等方面的限制,在全球范围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带来更高的效益。因此,我国必须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以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

4.知识经济时代我国产业结构面临进一步升级,对外国资本和技术的需求量将不断上升,这就要求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推动自由贸易

当人类社会步入知识经济时代,我国产业结构将面临着进一步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由于物质资本在产业间的转移需要高昂的成本,从而导致新经济的建立缺乏足够的资本存量,传统产业的物质资本存量却大量过剩。因此,我国就应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自由贸易,充分吸收外国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只有这样才会加速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我国经济步入新的增长平台。

【参考文献】

[1]文贯中,郑志海.WTO与中国:走经济全球化发展之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陈漓高.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外开放[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KINADA.FreeTrade,CapitalAccumulationandFactorPriceEqualization[J].EconomicRecord,September.1968.

[4]范爱军.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适度保护问题探讨[J].改革,2000,(6):32.

[5]陆家骝.论中国“入世”的经济结构效应[J].中山大学学报,2000,(3):03.

第9篇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商业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入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入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入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如果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入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因为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入,或这些成员方认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归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因为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如果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在利益可能消失,因为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入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归类问题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发展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目前,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去具有法律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网络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最终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许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音乐的成本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成本。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成本相当于放弃关税收入,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预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入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入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如果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问题,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允许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入,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许多服务部门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门,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因为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入(排除数量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现在距离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商业,娱乐和金融服务。当分析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门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入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入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入,即无承诺,对市场准入不做保证。

面临的重要任务

WTO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可预测的环境,并使这一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发展不仅给所有国家的消费者带来利益,并且有利于各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WTO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WTO的制度结构(GATT及GATS)以及各成员形成了挑战。WTO传统的原则,如非歧视、透明、中性及市场开放仍然有效,应该被应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在GATT、GATS、TRIPS和其它WTO协议中的自由化承诺得到遵守,就不需要新的规则。总体上看,WTO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WTO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WTO需要将电子商务融入现行的有关协议中,要求有关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目前,除延续电子商务暂时免税以外,近来WTO在电子商务方面没有什么起色,第四次部长会议宣言只是提到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具体工作要到第五次部长会议去解决。

第10篇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第11篇

在西方理论界,近二、三十年来,随着新贸易理论兴起,作为该理论在政策领域的拓展,布兰德和斯潘塞等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tradepolicy)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基础上的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而言,即为“利润转移理论”,其基本思想是由于寡占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干预来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行动,以改变竞争格局,从而达到从国外寡头企业向本国转移利润,提高本国福利的目的。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三个观点:战略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广义的战略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除了上述“利润转移”的论点,还包括“外部经济”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对现实做了极大的简化,从而突出了问题的核心,但正因为如此,其结论的得出依赖于一些严格的假定前提,一旦这些假定发生变化,其实施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政府应该采用的最佳政策工具就会发生变化。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后,一些学者提出了种种批评意见,主要可分为经济与政治经济两方面。

在经济批评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对一些特定的前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敏感性(如,对假设竞争行为、厂商数目、时间选择的敏感性),因而缺乏一般性结论的政策含义。在实际政策制定中,对企业成本、竞争行为、市场结构等信息缺乏准确的了解就不能制定适当的政策。2、战略性贸易政策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提高并不是很大,对某些支持甚至可能对本国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3、至今在战略性贸易政策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该扶持哪一类部门或产业,大多是凭经验来确定的。此外,还有人从扭曲理论的框架出发,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未必是纠正某一扭曲的最佳“对症”政策。

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局限主要可以概括为:1、国家之间同时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干预会导致“囚徙困境”局面的出现。2、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在出口补贴的筹集、选择特定行业等方面都可能给本国国内带来不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3、政府通过贸易政策支持本国企业竞争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国内企业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甚至引发“直接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4、政府的政策干预可能不适当,其行为可能缺乏应有的效率,其政策决策会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都可能导致本国福利恶化。尽管对战略性贸易理论存在诸多批评或质疑,但不可否认,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积极的意义和贡献。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是: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理论创立者们已明确提出这些前提条件。我们还应认识到,该理论由西方学者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提出,对他们来说经济体制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就不同了。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并处于良好的运行之中,这是判别该政策能否应用的一个极为关键的条件。由于这一条件对西方国家是不言自明的,西方学者并没有明确提出,因此可以把它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隐含条件。

1、转型经济体制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条件

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基础。一般说来,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活动(组织、制度创新;产品、技术创新)是规模经济产业和垄断利润产业的源泉。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等因素发育不全,创新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最为缺乏的资源就是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其次,人为分割封锁的国内市场有碍规模经济的实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护进口促进出口,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国内市场有效规模大,足以实现所需要的规模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有序的国内大市场,这严重阻碍着许多行业及企业实现其必要的经济规模。再次,国内市场运行传导机制及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政企职责不分,有碍政府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我国也有一些不完全竞争性行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然而这些行业和企业中的垄断特征并非主要源于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他们多是计划体制和转型体制中的行政因素所致。因此,这些企业通常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与能力,不能胜任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主体角色。

2、行业市场结构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另一前提条件

行业的市场结构不仅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之一,而且直接影响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按照产业组织经济学SCP理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其中市场结构是逻辑起点。如果我们从战略性产业的市场绩效来考察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那么根据SCP理论,我们有如下启示:第一,战略性贸易政策有赖于一定的市场结构;第二,政府政策不能割断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相互关系;第三,提高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是提高市场结构的效率,包括企业创新效率、企业规模效率和专业分工效率。

比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行业市场结构的要求,我们很容易发现目前我国与规模经济相联系的行业的市场结构多数是低效率、不合理的。这可以从决定市场结构的三个主要因素上加以分析。第一,行业集中度与企业规模方面。目前,我国的战略性保护候选行业(如汽车、造船、钢铁、计算机、家用电器等行业)的集中度大多偏低,表现为企业分散、规模小,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第二,产品差别化方面。产品差别化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因素。而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产品单一化,工业设计落后。80年代初又大量盲目重复引进,生产大多停留在模仿阶段上,而自身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不足,以致产品雷同化。第三,行业进入、退出壁垒方面。我国许多行业,一方面进入壁垒往往因为企业规模小、产品差别程度小和投资软约束而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沉没成本较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大量低效率企业无法退出而且产权重组困难,导致行业内过度竞争。

3、其他一般性约束

除了经济体制与市场结构这两大主要前提条件之外,我国还面临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隐含的其它实施条件的约束,如关于政府的条件约束;关于国际产业分工冲突与贸易报复的约束;关于行业间资源争夺的约束;关于不存在政策性寻租假定的约束等等。而且,这些一般性的限制还因我国过渡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和行业市场结构上的不合理性而有着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的表现。

4、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工具与国际规则相抵触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空前发展,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世界共识,关税减让取得良好成果,发达国家许多产品进口税率近乎于零,任何国家希望通过提高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必然面临巨大压力;非关税壁垒的“灰色区域”也受到种种限制: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每年都对成员国国内政策及贸易政策进行评审,监督各国修正政策对多边贸易机制的背离,使任何具有保护色彩的蛛丝马迹无所遁形。因此,对各国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的政策工具没有应用的制度保障。

5、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有利条件

虽然目前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面临如上诸多限制,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与条件。第一,我国虽然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但发展存在不平衡性,既有技术水平十分低下的行业,也有技术水平先进甚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部门,因而在局部领域有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可能;第二,我国国内市场广阔,潜力巨大,这对于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中的进口政策,实现国内企业的经济规模和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应用前景;第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这在长期上将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第四,方兴未艾的全球经济结构大调整,为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提供了空间与机会。

三、在中国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1、正确处理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与贸易自由化趋势及WTO的关系

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的贸易保护是适度的,它并不主张高筑保护壁垒。中国在实际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应当注意技巧,灵活运用规则,以避免其他国家进行报复。同时,还要注意政策工具的多样化。事实上,关税、配额、补贴以外的其他一些政策,例如价格控制、相机的反倾销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可以收到同样的政策效果,甚至进口监管、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狭义贸易政策以外的竞争政策、环境政策、产业标准的制定等也能改变企业的战略行为从而发挥同样作用,并且这些政策的隐蔽性较强,不易引发贸易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的一些模糊区域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来为本国的贸易干预提供辩护,例如保护幼稚工业的原则,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的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补贴、政府采购、技术壁垒等方面的一些有利规定。

2、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

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包括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性的市场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改变各类市场发育不平衡的状况,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实行国内外市场的全面接轨。

3、选择适当行业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

根据特定行业的市场结构特点、竞争状况和发展前景等来决定在该行业能否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以及具体应用哪种政策。在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的行业,对国外进口可以施加适度的关税,实施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转移利润;在国内为完全竞争、国外有垄断力量的行业,也可以采用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抽取利润。对于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本国出口较多,出口竞争激烈的行业,可以实施战略出口政策。对具有寡占特征、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国内外企业在本国以及其他市场上争夺激烈的行业,特别是一些国内尚不成熟的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产业,可以应用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

第12篇

国家战略贸易政策实质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主体和利益主体由企业扩展到国家,将企业竞争力提升到国家竞争力,将企业竞争策略上升到国家经济政策,借助政府的力量和国家公共财力来应对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效应。根据Brander&Spencer的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这种“增进本国福利”的主要来源是它把寡头行业利润从外国企业转移到本国企业,即贸易政策的利润转移效应(Profit-ShiftingEffects)。

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借鉴和运用战略贸易政策。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对战略贸易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存在误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原发性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战略贸易政策形成的基础和定位的基点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发达国家,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距,合作创新和模仿创新是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的主要方式。因此,发达国家的战略贸易政策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以下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战略贸易政策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

一、国家战略贸易政策的导向

发达国家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是:通过国家支持和政府介入,综合运用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帮助企业率先进入和开发新产业,构筑先发优势和规模经济,通过成本领先优势抢占市场份额,扼杀潜在的和成长中的竞争对手,形成国家资助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优势,借助国家竞争力确立本国大企业在新兴产业开发方面的国际领先和主导地位,抢占世界高科技领域的制高点。例如,美国自90年代初就开始制定和推出“国家出口发展战略”,其内容包括财政和金融措施、产业部门支持、特定市场准入、技术性支持等各个方面,而确定为优先支持的领域均为美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其目的正如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所说:“是保持美国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领导地位”。

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是: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空心化”战略(研发机构在本国,生产向海外劳动力价廉的地区转移)带来的有利发展机遇,通过政府介入和国家财政支持,形成最有利于国际加工业集聚和发展的战略“凹地”,吸引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流入“凹地”,融入高新技术产业链中劳动密集度相对较高的环节,通过国际化生产的外溢效应,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分享当代科技创新的成果和扩散效应。

这种政策目标的确定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新产业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不对称竞争”的地位:由于缺乏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很少,产业发展主要沿袭产业技术梯度转移的模式,技术发展也是以跟踪、引进、模仿为主,无论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还是在新产业开发研究领域都滞后于发达国家十几年到几十年,本国独立完整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体系尚未形成。在这种非对称竞争的情况下,即使发展中国家仿效发达国家资助本国企业进行R&D投资,也很难从创新能力和新产业开发能力上击败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因此,只能将战略贸易政策的目标定位由“竞争”转向“合作”,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进入全球配套市场,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在高新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往的国际经验证明:大量引进国际资本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技术升级最迅速、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为例实证分析:据外经贸部统计,2000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98.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8.9%,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76%攀升到80.51%.这说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开发能力相当薄弱,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力量,而且从其增长轨迹看,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高于全国外贸出口平均增幅的发展态势。2001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4.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4%,高于全国平均出口增幅18.6个百分点,在全国新增出口总量中,高新技术产品占55.5%.如果离开“外资”,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不足现有规模的1/5而技术贸易逆差将高达500亿美元。从企业的创新能力来看,据外经贸部调查统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专利数占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申请数的2/3以上。再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构成分析,2001年,计算机和电子、通信技术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约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90%,而这类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由此可见,我国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尤其在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领域)只能是“合作”。经济的“融合度”决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度”,只有不断提升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才能逐步缩小与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二、战略贸易政策的实施

从发达国家情况分析,在生产力诸要素构成中,资本要素相对充裕,因此发达国家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低于发展中国家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在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存在输出资本,使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趋向均等化的倾向。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估计,2000年发展中国家接受外国直接投资金额高达2400亿美元,2001年,受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和“9.11”事件对投资者信心打击的影响,降至2250亿美元,但仍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25%.例如,美国的国家贸易政策中非常注重“全球资源的置换效应”,即用美国的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装备与世界其他地区的生产要素进行置换和组合,以实现美国经济从“后工业化经济”向“智能和创造型”经济演进。这种以全球资源置换为内核的对外投资方式绩效十分显著,1998年,美国海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高达2.4万亿美元,是美国同期外贸出口的25倍。

发展中国家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关键是通过国家财力和政府的经贸政策,改善本国的投资软硬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生产要素流人的战略“凹地”,吸引发达国家处于成熟期的加工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链中劳动密集度相对较高的“环节”,形成国际化生产加工基地。并通过不断改善加工贸易条件,拓展加工贸易业务,最终成为跨国公司国际化生产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加工链”。据《商业周刊》最近统计,全球5.3万家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因此,融入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大力发展产业内加工贸易应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今后发展的基本取向。从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方式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着年均8%的增长速度,已连续9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每年都有400亿美元以上的国际资金流入。作为“世界工厂”,加工贸易逐步成长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2001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1474.5亿美元,占外贸出口总额的55.4%,加工贸易进口939.8亿美元,占外贸进口总额的38.6%,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约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90%.这表明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方式仍以加工装配为主,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的程度和自身的加工水平,加工贸易是现阶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发达、人才集中、劳动力素质较高、技资环境较好,如何构建和形成这样一个战略“凹地”,主动吸纳国际生产要素的流入,应成为我国制定和实施战略贸易政策的切入点。

发展中国家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首要前提是如何构建对国际加工业最具吸引力的战略“凹地”,而战略“凹地”的构成要素取决于外国公司选择海外投资的标准和主要促成因素,以及各国在吸引国际投资方面的相对优势。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近年来经济政策的导向看,各国日益意识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对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性,在吸引外资的政策取向上更加趋向促进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以及放松外汇管制,各国都在致力于为投资者创造更加有利、更具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因此,作为国际化的加工贸易战略“凹地”一定要具备国际大环境中的政策优势和环境优势,要为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创造优越的政策条件和投资环境。各国的实践表明,只有当一个国家致力于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教育体系,提供透明的、可预见性的政策、法律环境,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当局之间能够政令畅通、协调一致、高效运作,才能对国际投资形成强大的集聚效应。

三、对策措施

外商选择来华投资的最主要决定因素首先是成本,其次是市场,第三是环境。以下就这三个核心因素以及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1.成本因素

在产品成本构成要素中,我国最具竞争力(也是外商最看中)的是劳动力成本。劳动力竞争优势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在可用性基础上的劳动力资源充裕和价格低廉,即较容易雇佣到大批熟练的产业工人;

二是,具备一大批比较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薪水与国际同类人员相比又非常低;

三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力的可塑性很强,表现在文化基础知识较好,渴望学习、刻苦钻研,而且吃苦耐劳、便于管理。

但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人力资源要素将逐步取代自然资源要素的主导地位,成为构成贸易条件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绝不能仅仅建立在价廉的基础上,因为劳动力的绝对成本优势终将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丧失,而劳动力的相对成本优势(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与其成本的比较)是我国可以长期依托的支点。我国应加快普及高等教育的步伐,加大教育投资的力度,为现代加工贸易的运作提供厚实的智力支撑,主动迎合国际跨国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人才本土化战略。同时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国际合作,通过国外高技术劳务的引进,与国内低成本的劳动力相结合,形成人力资源方面的组合效应和互补优势。

2.市场因素

市场是构成外商来华投资的第二大要素。目前,外商最大的不满在于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不完善:

一是,在某些市场的准入方面存在明显的经济成分歧视,限制和排斥外资企业,即使对外商部分开放的领域,还存在地域、企业数量和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二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外商普遍感到中国法律的聚焦点是大公司、大企业,而对小企业缺乏约束力。如对小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盗用国际名牌商标、偷税漏税等行为很少有人问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三是,市场供给体系不完善,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受高关税的约束,影响了产品成本和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四是,资本市场的发育很不成熟。风险投资的发展依赖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高科技与风险投资是一对“孪生子”,缺少风险投资的孵化,高科技产业就很难成长和扩张。从我国情况看,由于受各项政策法规的限制,一方面我国风险投资尚未完全对外资开放,尤其是国内二板市场尚末启动,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国内上市很困难,运用证券市场资本运作实现高科技企业战略扩张的策略难以实施,再加上风险投资成功后的退出机制很不流畅等因素的影响,严重制约了国际风险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国内私人资本市场一直处于“地下运作”。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报告显示,仅北京、上海、深圳三市就有3600多家公司从事私人资金运作,这类公司控制的资金高达7000多亿元,其主要功能是从事股票市场的投机。如何清除金融限制方面的政策法规障碍,使庞大的私人资本合法地“浮出水面”,同时,加快出台和完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风险投资管理体系,加快二板市场的出台,吸引国外风险资本,清除影响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的体制障碍,引导国际资本投向我国高科技产业,对培育资本市场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3.环境因素

在投资硬环境方面,外商认为我国东部地区在硬件设施(运输、通讯、电力等)方面已有重大改善,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工业整体配套能力很差,上下游产业和相关产业的配套能力均很弱,缺乏支撑现代加工业发展的完善的工业整体环境,即使沿海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平均采购水平仅20%左右。从目前吸引外资的新动态分析,外商在投资地区的选择上越来越注重产品价值链的衔接和增值,即投资区的整体工业配套水平,包括加工配套、人力资源配套,以及同行企业和相关企业的集聚效应,在我国沿海部分工业整体配套水平较高的地区已出现大规模的区域性外资集聚现象。例如,紧邻上海的苏州市吸引外资约占江苏全省利用外资总量的一半。

因此,在改善投资硬环境方面不仅要具有能承载现代化加工业的一流的基础设施,还要具备高速便捷、立体化的大交通网络,覆盖面广的数字化、宽带化、智能化的信息高速传输平台。在国家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更应加大基础设施领域与国际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合作,扩大BOT、项目融资、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等方式的利用外资,加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同时,要注重不断提高加工水平,增强配套能力,支持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配套产业,在较小的协作半径内形成很强的产品乃至产业配套功能。此外,要创建高品位的文化生活环境,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在吸引外资过程中许多地方重视生产环境建设,忽视生活环境建设,这是东西方文化差异的一个表现:东方人强调“艰苦创业”,而西方人非常注重生活环境和质量。例如,在长江三角洲利用外资较多的地方,经常会出现外企白领阶层“江浙上班,回沪住宿”这种东方人很难理解的现象。因此,在构建国际化加工贸易战略“凹地”过程中要注重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如休闲娱乐设施的建设,国际学校和国际医院的建设,注重防治污染,加强水资源、山体资源的保护,扩大绿化覆盖面,提高生活环境的质量和品位。

国际投资对软环境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国有稳定的政治、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快速、持续的经济增长条件)、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没有地理文化上的进入障碍。外商对中国的投资软环境总体评价较好,认为我国在投资软环境方面的国际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经济高增长、低通货膨胀、人民币币值稳定;优惠的税收政策(所得税减免、进口技术设备减免税、境内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等);投资成本低,特别是土地使用费低和建设费用低;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政治经济环境的相对稳定。在投资软环境方面外商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制不健全,经济纠纷的执法难度很大;二是,经济贸易政策方面存在随意性、复杂性,尤其是不可预见性,使外商很难了解和把握;三是,我国税收政策与国际不接轨,仍存在较大差异和一些不合理因素。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相比都很高,出口退税不到位,依然采用国际上仅少数落后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税,制约投资),以及在税收政策上重税率、轻税基等等;四是,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复杂,环节多、效率低。

在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要注意创造以下条件:

1.具备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框架和经济贸易管理体制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贸管理体制变化的最主要特征是从政策性管理转向法律框架下的规范化和可预见性管理。加入世贸组织就要求政府在管理经济贸易的法律制度方面符合WTO的各项规则,从自主制定各项规则向逐步采取世贸规则转变,使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法规简洁、统一、连贯和透明。只有在稳定的、与国际一致的法律框架下才有可能吸引国际跨国公司的中长期战略性投资。

在经济和贸易管理体制上与国际接轨,一是,要更新行政管理的观念和方式,逐步转向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二是,调整行政管理的职能,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上下之间的职能重叠,压缩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管理面和干预面;三是,调整和压缩行政管理权限,减化繁琐的管理程序和制约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各类审批手续,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2.建立国际化的高速物流通道

国际加工贸易区的三个基本要广素是加工水平、通关速度和货物集散能力。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跨国公司越来越注重选择全球最有利的地区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和产品销售。随着加工贸易供应链的拉长,对货物在国际间穿梭的时间限制将更趋严格,以适应制造业向零库存生产演进。只有具备高速、便捷、流畅的物流通道和覆盖面广的供应链体系,才能为构筑国际化的生产加工基地创造基本条件。因此,要大力发展与大交通、大流通、电子商务有效结合的现代物流业和开放型的物流网络体系,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物流企业,建设以港口为依托的现代化、智能化的物流基地,开发BtoB(企业到企业)和BtoC(企业到消费者)的第三方物流,以集装箱等“组合包装”、“门到门”的多式联运,以及以EDI为先导的现代交易方式。海关、商检、外管、税务、银行等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协调和配合,构筑现代化的物流交易平台。

第13篇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FTA美国337条款社会责任壁垒贸易救济

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经选择,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作为一对并存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面对自身经济发展和对外竞争时必须要考虑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如何选择经济发展的原则往往取决于多个因素,如一个国家或地区自身的发展水平、自身与外界的相互关系等,另一方面,政策的选择往往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正,在竞争中不断升级、完善。

相对于经济自由主义而言,贸易保护主义更关注外界因素对自身的消极影响,其主要是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作为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上世纪末期,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兴未艾,保护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商品经济的范畴,通过绿色壁垒、社会责任壁垒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进而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发展既有竞争加剧、经济理论发展的推动,也有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原因,但根本原因依然是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自由和保护的相互交织必然贯穿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而后危机时代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作为自上世纪9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一方面保留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全部特征,另一方面又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

一、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所谓的后危机时代,一方面是区别于暂时已经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世界经济并没有明显脱离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经济的反复随时可能出现,因此,此阶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的是对之前新贸易保护方式的延续和精细化。具体而言,有如下特征:

1.实施主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

一方面,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有所变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由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影响着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常一国对他国采取保护贸易措施,会引起他国“报复”,这样一来会引发贸易保护“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新贸易保护向双边化、集团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为了缓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利用双边协调和FTA,区城性经济集团,集团成员国内要素自由流动,实行自由贸易,对外构筑贸易壁垒,以此保护成员国的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共同应对外部国家的报复行为。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区城化的趋势。对于中国而言,目前,中国迄今共加入了9个自贸协定,同时,官方和民间机构也在不断推动更多FTA的构建。

2.保护措施更加复杂和隐蔽

一方面,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层出不穷,日趋复杂,其超出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协定与协议的约束范围。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为:要求对方国限制国内商业行为,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的行为和干预对方国家经济政策等。此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从传统工业品和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制成品和劳务,并且开始进人高技术产品领域,以上这些方面也使得我国应对和解决其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新旧贸易保护主义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旧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关税壁垒,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手段以非关税为主。其中新贸易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是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而世贸组织规则对以上这些非关税措施的约束越来越严。在这种情况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更多的采用更为实用的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等。

3.保护措施表面日趋合法化

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WTO规则的约束下,经济发展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这样贸易保护主义总是设法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腾出了余地。另外,当前,WTO规则保留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此外,各国同样通过自身立法来绕开WTO规则的规制,如美国337条款,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它主要规范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行为,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但实践中,337条款更多起到的是一种敲山震虎的作用,往往程序一经启动,未等裁决,出口国方面即会规范自身行为以达到相应标准。此外还有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壁垒,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目前,全球的一些大采购集团都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促使很多企业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目前也正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积极争取参与如ISO26000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保护本国权利。总之,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日趋表面合法化,可其实质并没有改变。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化主义的发展,全球竞争必然不断升级,对于中国而言,其工业自1949年后经过了几十年的保护发展,自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面对国内外竞争,在这些竞争下中国的多数行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力。从历史的角度看,今日中国面对的挑战跟19世纪初英国面对的类似,一方面要继续开发海外市场以扩大出口,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从国外进口各种资源。此外,由于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市场,中国必须保证极大的海外市场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必须通过外资继续引入外来竞争,避免由于发展初期对国内经济的过度保护而导致的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垄断对经济带来的伤害。当今,中国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1.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2009年我国整体出口市场受到阻碍,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22072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3.9%,其中货物出口12017亿美元,下降16.0%。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其中,2009年美国政府对我国轮胎增收35%进口附加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极大的影响了我国轮胎行业产品的出口,还使得我国其他行业出口产品也遭遇到同样的待遇,总的来说,出口企业订单直线下降,利润严重下滑,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部分企业倒闭,失业率提高,还带来一些社会问题。继轮胎案之后的中国玻璃、无缝钢管等都遭遇无辜调查,影响恶劣,甚至于其他国家也都纷纷效仿,对我国产品不断的采取变相抵制措施,这些行为对外贸依存度高达70%的中国影响是极为负面的。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中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2.我国的外部经济风险开始向宏观层面渗透

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加了中国经济运行的外部风险。在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往来中,中美贸易的巨额顺差影响着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美国对我国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正是为了调整两国间的贸易顺差,维护其在世界市场的支配地位。美国不仅对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制裁,而且在人民币汇率、对华投资、技术出口等领域对我国进行全面的施压,影响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欧盟也对中国产品频繁设限,激化了当地企业与中国相关企业的矛盾,发生了砸店、烧货等事件,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影响着中国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在欧盟各国家开始形成针对中国产品的“民间壁垒”。再者,中日“政冷”的常态化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两国在东亚区域合作主导权方面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难度。

3.“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由于中国在宏观管理和调控上存在一些问题,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另外,发达国家提出的“中国”也是中国遭受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的发展,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引来许多发达国家提出“中国”,认为中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他国的发展及世界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希望借以中国广阔的市场发展其经济,使其成为其成熟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另外,又担心中国不断的发展壮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会使得发达国家自身遭受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今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在全球经济危机、国际贸易环境恶化情况下,仅2010年第一季度,就共有10个国家对中国发起19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直接涉及中国出口金额12亿美元。而回顾2009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116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额126亿美元。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成员。此外,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高筑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出现了主要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限制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投资,甚至把经贸问题政治化。针对以上新情况,我国应在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寻求经济发展之策,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1.宏观层面--政府

(1)我国应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必须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首先,中国应利用各种国际组织和对话机制,如联合国、WTO协商机制、G20峰会,与其他经济大国进行充分沟通,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邻为壑的短视政策,遏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形成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其次,在制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及采取相关的行为中,应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保护我国企业,带动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这样也会在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中变得更有力量。最后,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争取改变现有不合理的国际贸易与金融制度安排,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制定和修改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发挥主导作用,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我国政府应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功能,利用其在人才、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加强理论研究,再者考虑到中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在当前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下,力使自己的思想脉络与国际思潮保持一致。

(3)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中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虽历史不长,但其比旧贸易保护主义有很大的发展,无论在其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有效性还是在技术法规的合理性方面,其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负面影响更为巨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完善和提高体制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加强政策的艺术性,进一步地提高技术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应争取通过规则的不断创新,力促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4)加强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与FTA建设。当前,区域性贸易集团使贸易保护措施添上了集团的色彩,其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和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区域内国家经济发展,而对区域外国家则实行贸易歧视,不利于区域外国家发展。针对以上情况,我国自身也应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去,争取在贸易自由化的世界浪潮中扩展国家利益的实现范围和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和发展双边及多边FTA,在区域一体化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获利。

(5)完善贸易保护主义立法。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等诉讼中,应认识到我国贸易保护主义立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而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及技巧,贸易保护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国家向我国提出贸易保护主义诉讼时应对自如,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6)引导我国企业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我国企业应认识到新贸易保护主义又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是随着世界经济竞争加剧,最初由发达国家为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而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一系列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保护贸易的措施。我国企业应一方面检讨自身的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应主动参与到贸易保护主义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自身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受到公正的待遇。

2.中观层面—行业

中国应该转变观念,要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对行业协会的定性决不应仅仅将其定义为政府的“二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便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充分代表本行业,为规则的制定,行业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等贡献力量。

3.微观层面——企业

(1)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以使在应对和应诉他国企业时,可以避免遭受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贸易壁垒打击。如今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呈现出新的特征,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更趋复杂性和隐蔽性,我国企业只有通过认识和掌握这些新贸易保护手段和有关贸易调查的相关知识,才能在对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国的保护手段时,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应对和应诉,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权益。

(2)优化出口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第一,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改善自身存在的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附加值低、产业组织分散、企业规模经济性差等状况,改变中国商品低价的形象,并努力创建自主出口品牌,真正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飞跃,从而占领新兴市场国家的高端市场。第二,我国企业应该正确的看待新贸易保护主义,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从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的转变,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的转变,从数量为目标向效益为目标的转变。第三,我国企业应着眼未来,努力拓宽出口途径、灵活选择生产和销售等,在品牌培育、营销、保护等方面要舍得投入,带动企业出口及长远发展。

(3)团结应对和应诉,避免同行业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当前,在我国行业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能够积极应诉,结果也并不令人满意。事实上,企业若能够团结应对,做好充分准备,胜诉率也应该会有所提高,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另外,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加剧,存在一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竞销谋取利润,而这样做却使得进口国找到了借口,向我国整个出口行业提讼,使其遭受严重打击。我国出口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协调组织作用,避免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恶性竞争”,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而言,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行为究竟应视为贸易保护还是贸易救济,由于标准的选取不一往往不容易得到正确的答案,因此对于正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不必太纠缠于他方的贸易保护,而是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认真的学习并掌握世界游戏规则,积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以便在这个适者生存的竞争世界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齐洪华:论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西方经济,2008年07期

[2]王佃凯: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原因、特点与趋势[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3]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18

第14篇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政府对国内贸易的经营管理逐步放开,目前国家商务部和各地国内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的工作是促进国内贸易健康发展,所制定的促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推动内贸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

1978年以前,物资、商业、粮食行业的流通主体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集体性质的比例不大。供销社虽是集体经济性质的,但其经营管理也基本上与国营商业无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鼓励支持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等投资内贸领域,内贸投资、融资的渠道大大增多、拓宽,国内贸易投资体制已经基本完成由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转变,投资主体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政府这单一的投资主体发展为多元投资主体。

国内贸易投资体制的变化使我国物资、商业、粮食、供销等系统基本上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中,大多数国有内贸中小企业已经退出市场,而大中型国有流通企业正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重组兼并,形成若干实力较为强大的企业集团。股份制企业将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个体商业、民营企业大量涌现,很多已发展为资产颇具规模的大型企业,并逐渐成为投资内贸流通业的主要力量。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中国流通业带来了繁荣和活力。

(二)加大对内贸行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尽管我国国内贸易的投资机制越来越市场化,但政府仍对与国内贸易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投资。主要投资于关系国计民生、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能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公共物品,例如粮食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以及大型农副产品流通设施、社会化的物流配送中心、公用性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政府对流通设施的引导性投资,吸引了民间投资出现阶段性快速增长。

即使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注重市场化运作。例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储备糖、肉制度,在保持国家储备糖重点调控市场的同时,将国家储备肉的调控重点由保障大城市和节假日改为应急救灾,并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了新的办法;公布了一批国家活畜储备基地等;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具备资质条件的国储糖和国储肉的代储库点。

除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之外,其它主要财政资助方式和手段是(1)参股。主要应用于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借此推动国有内贸企业的体制创新和经营机制转变。(2)资金补助。对城市郊区的商业改造项目和需要扶持的服务行业等采取直接补助的形式。(3)奖励:对龙头企业的示范型、科技型项目,边远及民族地区商业设施的设立开办,给予奖励。

(三)吸引外资,不断扩大内贸领域的对外开放

我国商业领域从1992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自1999年开始,零售业的开放试点从沿海地区扩大到所有省会和中心城市,外商被允许进入直辖市的批发环节;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外资根据数量和地域限制分阶段进入我国;2004年12月起对外商投资零售领域的限制全部取消。国际著名商业集团进入我国,不仅为我国的商业发展提供了资金,而且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营销理念、管理经验和流通先进技术,带来了各种先进的经营业态,促进了我国流通现代化。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置采购中心,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制造业的发展。

(四)推动国有内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国家试点政策的指导下,内贸行业改制取得重大进展。在改制过程中,注重引导内贸企业学习和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结合我国内贸发展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内贸管理、发展模式。

目前国有独资商业企业转制基本完成,国有控股、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三分天下。在零售行业,国有企业退出得更快。但总体上看,目前在内贸领域,国有大中型企业仍占有一定比例。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这一改革包括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许多内贸企业大胆探索,在实践中建立了有特色、比较科学和合理的管理体系。湖南长沙的阿波罗公司在转制中实行三个置换:职工身份的置换、产权置换和机制置换。身份置换后,职工成为主人(股东);产权置换以后,由国家独资成为国有控股股份制;在股份制、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情况下,完成了机制的置换,为企业管理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

(五)推动内贸行业资产重组,培育大型内贸企业集团

自2000年起内贸企业开始资产重组,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出现了一批商业集团。由上海物资、上海一百、华联和上海友谊等四大商业集团公司合并组成了百联集团,注册资本10亿元,总资产规模280亿元,年销售收入近700亿元,旗下拥有6大上市公司,共拥有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的4000多家经营网点,基本涵盖了商贸领域的所有业态。2004年4月北京首旅集团、全聚德集团、新燕莎控股公司合并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的著名商标字号作为品牌予以保留,重组后首旅集团控制的总资产量将超过150亿元,年经营收入总额近100亿元,年实现利润超过6亿元。另外还有北京物美集团计划用3年时间投资改造天津市1000家国有商业网点。在重组中还有股权收购的形式,例如山东三联成功收购“郑百文”,2003年公司股票得以重新上市交易。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领域大公司、大集团,2004年,商务部颁布了《流通业改革发展纲要》,对大型流通企业并购重组方面可能涉及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二、各地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将促进国内流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战略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制定本地经济发展战略中都把促进国内流通发展作为重点内容,比较典型的是上海市和大连市。

上海市是我国综合竞争能力领先的大都市,90年代以来,上海确立了“一个龙头,四个中心”的发展战略和“三、二、一”产业方针。作为第三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贸流通产业随着城市经济增长进入不同发展阶段。以规模化连锁经营为标志,90年代初人均GDP超过1500美元时,开始发展连锁超市;90年代中后期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进一步推进连锁商业的规模化;21世纪初,上海人均GDP达到4500美元,连锁经营向更多业态延伸。根据上海城市发展的战略规划,到2015年,上海将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适应这一战略,内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和提升城市的商业功能;满足“长三角”都市圈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的要求:加强流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调整完善都市消费服务业功能布局;积极推进商业对外开放和互动发展;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小商业企业发展;大力推动商业技术应用和创新。

大连是东北的窗口。大连市政府在其经济发展规划中把促进国内贸易发展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个机遇,进行大跨度产业联合。在商业开放中实现“你进我的零售市场,我进你的销售网络”的目标,使大连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连锁集团的全球性采购和销售网络,参与国际化大流通,并以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积极支持商贸业与相关产业的相互延伸,相互渗透,促进商工结合、商农结合、商旅结合,以流通促生产、以生产促流通,不断开辟新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目前,国际知名连锁商业集团沃尔玛、家乐福、百盛等都已在大连开店,其地区性总部和采购中心也设在了大连。

(二)实行合理的城市商业布局

我国多数城市能够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经济发展程度规划三级商业中心,使零售业态分布均衡、合理。较大城市的商业布局一般由城市中央商业区、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等三级商圈组成。城市规模越大,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大城市,这种分层次的商业区的特点就越鲜明。中央商业区集聚效应和幅射效应明显,集中了一批以大型百货店为主体的大店、名店、专卖店、特色店,其设施现代化,商品丰富,客流量大。区域性商业中心是处于城市中心商业区之外的若干次一级商业圈。商圈不局限于地理和行政街区的限制,是一个经济地理概念,由服务的消费群体的区域范围构成。区域商业中心是以大中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建材、灯饰、服装、花卉等专业市场、仓储市场、日用品批发零售市场、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商业设施为服务主体的。它的服务对象是该经济区内常住居民、集团消费单位以及部分区外消费者。社区商业则主要服务本社区居民,辐射有限,由各种小店为主体,经营生活服务业,满足就近居民的日常之需。

近年来国内许多大城市的商业区发展又有了新趋势:在都市商业区的功能开发上,由纯商业区的单一功能向商业、商务区的复合功能发展;城市商业区建设更注重人文内涵和绿色环保,着力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

(三)大力推进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北京、上海连锁经营发展最快,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上海市对几万个商业零售小门店实行了连锁便利店式的改造,采取入股的办法,每个店配一台电脑、一部电话,需要什么商品就把信息发给配送中心,配送中心按他们要求和时间送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既完善了社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和环境,又方便社区居民生活,提高了居民的满意度。北京市商务局与北京市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该项联合文件解决了连锁企业长期呼吁的“统一纳税”问题,规定连锁企业总部可统一上网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手续,并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发展区(县)中小型连锁超市方面,北京市也在政策上予以支持,给予贷款。超市发、物美等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在城区及近郊迅速布点,迅速发展,在其发展中吸纳了社会资本金主要是个人投资,并且解决了部分城市人员的就业,安排了一定数量的外地进京打工人员。

(四)开拓农村市场,搞好农产品流通

各地政府在农村内贸促进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帮助农民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他们的购买力。二是着眼于广大农民的生活需求和生产需求,组织商业企业提供农民群众需要而又买得起的适销对路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同时按照国家政策做好农产品收购。三是深化农村市场流通体制改革,搞好县乡流通,形成多种形式的流通网络。一些地方推行产供销一体化、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等新型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模式,提高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市场化程度,增加科技含量和农产品的附加值。四是根据农产品“一地生产、全国消费”及属于鲜活商品,不便于储藏、保管和运输的特点,尽可能缩短运输时间,减少流转环节。五是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农副产品流通的重要设施,其网点和规模这些年有了相当大发展。

三、国内贸易促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长期实行外贸国家专营。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外贸所处的特殊地位,国家在进出口经营权、配额、许可证、贷款等方面都给予了许多优惠。只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外贸垄断的格局才逐渐改变。但从总体上看,传统的“重外贸、轻内贸”现象至今仍未打破。与外贸促进工作相比,我国内贸促进工作滞后,突出表现在:

(一)政府自身的管理促进体系仍不统一

目前国内市场中,粮、棉、油、烟、药、盐等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管理尚未统一,而是分散在各个部门,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都在参与市场流通的管理、促进。从职能上看,商务部负责管理和促进国内市场流通,而实际上职权有限,面临非常大的法律难题,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地方对中央行政体制改革的跟进程度不一样,内贸管理促进机构呈现比较混乱的局面。

(二)缺乏统一、权威、专业性的内贸促进机构

长期以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门负责我国对外贸易促进工作,在对外贸易促进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在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高的权威性、专业性。虽然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的原因,贸促会目前的职能定位和机构性质比较模糊,但它仍承担着大量的对外贸易事务性、促进性工作。相比之下,内贸领域缺乏这样的统一、权威、专业性的促进机构。

(三)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缺失

外经贸的立法已经有良好的基础,以《外贸法》为基本法,其他各种专业法为补充的法律框架基本健全。相比之下,内贸立法则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国内市场变化的需要,迄今为止仅有一部《拍卖法》、《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

(四)财政资助几近空白

我国外贸有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虽然资金有限,但聊胜于无。以2004年为例,仅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发生的各项支出就有大约50亿元人民币,其他支出包括中国贸促会的海外贸易展览等各类事业性支出等还有数亿元人民币。但内贸促进方面却没有这样的财政资助基金。

(五)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发达,发挥的作用有限

总体上看,我国内贸领域的大多数行业协会仍属政府主导型商协会,体制尚未理顺,运作资金也不能完全保障,仍然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缺乏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利益的意识;内贸领域仍缺乏水准较高的、从事市场策划、咨询评估、业务的中介组织;一些中介机构依赖于原有的管理渠道,墨守陈规,不能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供服务和开展业务;缺乏自律和规范,提供虚假信息、越权和违规事件时有发生。

第15篇

1.1当今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1994年4月,117个国家和地区在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字。GATS于1995年1月1日与《建立WTO的协定》同时生效。GATS是服务贸易领域中形成的第一个全球性多边法律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消除服务贸易壁垒,扩大国际服务贸易,促进贸易各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标志着WTO体制较以往的国际贸易体制更完善。

当今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活跃的领域,1980年到2006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从7674亿美元扩大到53304亿美元,期间增长了5.9倍。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份额从1980年15.7%上升到2006年的17.9%。同时,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1)新兴服务业不断涌现,服务贸易的结构进一步调整

长期以来,服务贸易领域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随着全球新科技浪潮的推动发展,高新技术广泛应用到服务业上,计算机信息服务、咨询、金融等服务行业不断涌现并迅速扩张,世界服务贸易正逐渐由传统的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

(2)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地位逐渐上升

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亚洲地区的服务贸易是世界上最具增长活力的地方,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世界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长率。而中国和印度的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快于其它亚洲地区。

(3)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服务贸易壁垒形式更为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下,各国在经济势力强的部门和经济状况良好的时期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而在幼稚产业或衰弱产业部门和经济窘迫的状况下实施保护主义政策。鉴于服务产品的非储存性,产销不可分离性,不容易监管等特殊性,各国都在保护着本国的安全,如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外商股权参与的比例,限制服务交易数量等。

1.2中国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国际服务贸易呈现以欧美为主的格局,发达国家在金融、电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贸易领域体现出更强的竞争优势。从单个国家来看,美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出口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盈余国。另外,在WTO公布的2006服务贸易出口排名数据当中,只有中国和印度是进入前十名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随着中国服务贸易的不断增长,其占世界服务贸易比重稳步上升。2006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达到914亿美元,排名第8位,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3%;在进口者排名中,中国位居第6,服务贸易进口额达到1003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3.8%。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市场高度集中,服务贸易进出口前十位伙伴国家(地区)占有3/4的份额。其中,中国香港、美国、日本为前三大服务贸易伙伴。

2波特“钻石模型”对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20世纪9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开尔.波特在《国家间的竞争优势》一文中对国家竞争优势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钻石模型”。波特指出,一国特定产业能否取得成功或者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取决于四个关键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和辅助产业的表现,以及企业组织战略和竞争程度。这四项因素正像一颗钻石的四个基本面,通过紧密结合形成核心优势,构出了竞争环境所需的框架前提。此外,政府行为和机遇作为另外两个辅助因素影响着上述四个要素,也对产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着影响。

2.1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级要素。基本要素主要有自然资源、地理条件、初级劳动力等。而高级要素有人力资本、知识和科学技术、服务业经营管理等。目前,我国自然资源和初级劳动力资源丰富,因此长期以来在国际旅游业、海洋运输业和劳务输出等资源和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产品的提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各服务业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高级资源要素。

服务消费在生产中完成,要求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这就对服务贸易的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今世界服务业的竞争受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初级要素的影响越来越小的,反而对知识、人才、通信手段等高级要素依赖性却越来越大。国际服务市场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力资本的竞争。中国的人力资本状况就不容乐观,尤其是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要的外向型高级人才紧缺,培养机制不够完善,这使得我国在当今世界服务贸易量大的金融、保险、咨询和专有技术等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处于劣势地位。

2.2需求条件

一国服务贸易的扩张,必须基于充足的国内需求。波特的理论进一步强调了国内需求对竞争优势的获取所起的推动作用。本国的需求会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改进,服务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市场国际化随之加快,国际竞争力才会不断提高。

在我国,以保险为例,由于保险种类有限,公民的保险意识较差,随着金融服务市场逐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不仅带来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带来了崭新的保险理念和众多的保险产品,这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刺激了他们对多功能保险产品和高层次保险服务的需求。作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足够大的市场容量,这是其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有利条件。

2.3相关和辅助产业

相关和辅助产业为主导产业提供投入的国内产业,其发达和完善程度关系着主导产业的产品成本、品质和信息交流,从而影响主导产业的竞争优势。一国的服务业就是一个大的关联行业群。如运输业的发展无疑会推动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而电信业的发展更是金融、保险和咨询业发展的基础。

我国服务贸易的支柱为运输和旅游项目,以劳动密集型的低附加值的服务行业国际竞争力较强,知识、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保险等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比较落后。服务市场结构过于单一,必然导致对某一市场的过度依赖,一旦该地区发生经济波动就会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形成巨大冲击。在国内地区结构观看,沿海地区由于优越的地理条件和较发达的经济体系,服务贸易规模较大,在运输、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领域有较明显的优势。中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其现有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服务贸易所占的份额极小。

2.4企业组织战略和竞争程度

国内竞争程度高的国家,企业所受压力大,技术改进与服务创新的要求迫切,有利于建立国际竞争优势。纵观我国国内各服务企业,意识较为封闭与落后,甚至一些大型企业眼光仍然停留在国内,尚未实施跨国经营企业。另外,我国服务业长期处于一种竞争不充分的状态下,垄断经营现象严重,缺乏合理的市场竞争。如邮电部长期以来对我国基础电信业的垄断;即使有外资银行的加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业的垄断等。这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服务业以及企业的创造能力和创新能力。

由于服务领域总体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影响了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的引进,阻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另外,政府拟定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而往往许多自然垄断的行业由政府垄断经营,其管制表现在对某行业的人为进入壁垒,过多的行业准入限制,遏制了服务业的充分发展。因此,大部分主要以国有成分为主的中国服务领域,缺少必要的市场竞争,降低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尽管一些服务部门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要真正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同样会受到较严重的冲击。

2.5政府行为和机遇

当今社会,政府的作用日益重要。政府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引入外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管理制度等优点,为我国服务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进步。加入WTO是发展中国服务业,提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机遇,中国应积极支持国内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而不断提高中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不完善,缺乏一些基本的行业性法规或法律,这样会影响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健康发展。再有,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仍存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外贸易管理上责任不明确,交叉管理,条块分割现象严重等问题。此外,服务业由于管理落后造成对服务业统计不规范,对服务业的定义、统计范畴,以及划分标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国际惯例不一致,使得统计数据在全面性和准确性上尚有一定的差距,这些都是阻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造成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非均衡现状。

3增强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建议

我国应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的有利于同国际服务贸易惯例接轨的软件和硬件环境。积极开拓国际服务市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优化升级。

3.1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应客观地根据我国国情、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服务贸易法律原则,构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中国作为GATS的成员国,应当以GATS为原则制度,国内有关服务方面的条文应该与国际法规相接轨,减少我国现行服务贸易法律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的冲突。以规范和约束国内市场的国际竞争。政府应及时对外公开立法法规、法律政策,并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确切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上。针对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仍存在的问题,应明确或建立国家统一的服务贸易综合的管理机构,确立其管理的范畴,平衡各服务业主管部门的利益;明确服务贸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职责,按照国际国内服务业行业的法规条文进行管理,统计和掌握本行业的情况。

3.2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优化服务业行业内部结构,为服务贸易奠定坚实基础

服务业的发展必然带动劳动就业的增加,为国内创造更多就业的机会。同时,综合国际服务贸易的趋势、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服务部门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改造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服务理念、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充分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和专业技术优势,对于能吸纳大量劳动力的出口服务业要扶持其发展。同时,对于我国目前比较劣势明显,而且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服务产业,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大力支持,促进中国服务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3.3内外并重,渐进有序地对外开放

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推进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国家垄断。通过竞争鼓励创新,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的效率和国家竞争力。重视国内需求,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及管理、资金,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领域。创造条件鼓励国内服务型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市场,建立营销网络,提高国际服务业的市场份额。“引进来”和“走出去”相互结合,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将会得到一个新的发展。但就服务业部门之间而言,不可能没有一点保护的开放,要采取适度的隐性保护措施,循序渐进。服务离不开国家的管理,实现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并不能完全脱离国家的管制,在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中国实行贸易自由化应保持适度的原则,保护本国企业和国民的利益,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我国服务市场。

3.4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提高人力资源的服务素质

目前,我国虽然人力资源充足,但熟练掌握国际规范的人才较缺乏,这无疑是影响经济长足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应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人才信息库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各种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品格素质,增加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5以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出口的突破点

中国巨大的制造业市场、优质低廉的劳动力尤其是日益普及的通信设施以及入世之后在服务领域不断加大的开放力度,使其成为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重要目标国之一。2006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299.93亿美元,比05年增长了37.8%。在新一轮产业转移和跨国公司全球生产要素重组中,我国可以通过承包软件开发等远程服务、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以及外派劳务等途径,获得外包服务,进一步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知识结构多元化的优势,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加就业机会,促进我国更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努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