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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学结合模式;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教学案例
工学结合模式下探索把校企合作思政课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整合,做为思政课教学案例的运用,促使思政课教学生动灵活,形成思政课新视角来解读思政课的理论,较容易被高职学生所接受,明确自我职业规划,又可以使得思政课理论导引内化大学生的职业修养。
一、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归类
工学结合模式下的思政课社会调查涉及到工学结合模式下的指导思想、就业实习、合作形式等相关内容,需要师生、企业员工三者密切合作才能把社会调查报告实施,保证调查报告的质量。
1、校内调查报告:(1)访谈相关领导与教师,与学校专业教师和校企合作领导进行访谈,了解工学结合内容与形式、实施计划、试点班与非试点班的区别、注意事项、合作规模;同时设计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于工学结合模式的看法;(2)访谈校内实训企业,高职院校实训场地有助于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了解校内实训状况、企业投资的设备、资金、合作情况,特别是校企合作冠名班级学生的校内实训与其他班级学生的差异,及其高职院校自身开办的企业公司对于学生实训的具体要求;
2、校外调查报告:校外调查报告主要是针对校企合作企业或其他非合作企业进行,利用业余时间或寒暑假时间进行实地访谈,重点了解校企合作的实质内容、企业文化、对学生的专业技能与人文素养的基本要求、顶岗实习的方式、毕业学生的表现、企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不同企业的发展比较、国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对国家时政的关注、企业的责任、企业的人才现状与需求、企业的生态环保理念、非合作企业与合作企业对学生实习、毕业的基本差异。
二、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整合分析
校企合作调查报告内容涉及面较广,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方面内容,通过调查报告内容的整合作为教学案例与思政课的教学内容融合汇通,形成思政课理论支撑的实践教学内容,深刻理解“怎样去利用现代技术和怎样同时能建立一个和现代技术相配的社会结构是两个不能分的问题”[1]。
1、经济方面。校企合作后与合作前效益状况各自对比,学生实习与就业优秀的人力资源储备的可持续发展,订单式或冠名班培养的学习技能带来的效益,校企合作与非合作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比,学校师资在企业的培训花费与企业对学校的投资费用,实习学生与毕业生的保险,合作企业的科研产出情况方面等。
2、政治方面。校企合作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关注,政府对校企合作和未合作的政策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区分,企业支持地方建设的贡献,特别是涉及民族人数众多地方的服务理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环境等。
3、文化方面。校企合作的文化经营理念,学校的育人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职业素养在校企合作中的养成差异、技能文化与人文素养的融合程度,校企合作的产学研理念的养成,校企合作双方的人员派驻,学生与师傅技能文化对实践行为的理论支撑,校企合作对于实习生、毕业生的综合素养测评,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完善等。
4、社会方面。校企合作展现的社会形象、学生就业质量、品牌示范效应、企业对学校的资助,如企业对高职生奖学金的设置、设备的更新、实训场地的扩容、学生技能的操练、合作双方负责人的敬业理念与责任意识、学校与企业的发展历程、人才的培养与创新动力的制度保障等。
5、生态文明方面。校企合作的绿色发展理念、企业的环保责任状况,如施工现场的植被保护与周围环境的生态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校企合作课题的攻关,资源节约的制度落实,工作环境的生活舒适程度等。
三、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与思考
调查报告内容需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思政课理论提升工学结合模式下的社会调研报告案例蕴含的思想与思政课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必将有助于推动师生之间教与学‘双主体’的双向互动”[2]。
1、加强思政课内容整合创新。调查报告案例依据思政课理论有所侧重,补充思政课的创新内容,显现思政课理论的深度与思政课内容基础的广度。
2、提升理论评判能力。把调查报告案例运用于课堂教学之中,通过讨论案例反映的社会现象,减少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误差,强化人文素养与职业道德素养。
3、增强聚合力。学生在讨论调查报告案例过程中,使用科学合理的调研方法了解工学结合的实质,增强师生、学徒与师傅的沟通交流,激发学生调研情感。
4、教学方法灵活。通过结合调查报告案例的讲解,学生可在真实情境生活中了解社会与自我,呈现互动式民主教学,教学理论通俗易懂,学生易于接受。
【参考文献】
[1].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25.
在全球各地扩张版图的华为再次从美国铩羽而归。
美国时间10月8日上午,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调查报告,认定华为的设备如应用于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中,将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这份调查报告在列举了华为的12项“罪名”后,提出了5项建议,包括:美国政府项目及项目承包商应将华为设备或部件排除在外;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应阻止与华为相关的任何收购或合并等。
事实上,华为对于扩展美国市场可谓相当重视,为了进军美国一向不惜重金。据分析,仅2010年第四季度,华为花在美国的游说费用就高达35万美元。过去几年中,华为已经聘请了7家游说公司进行游说。
作为全球排名第二的电信设备企业,华为一直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其在美国的多次并购和设备投标,均由于美国相关机构的阻止而受挫。2011年2月,华为副董事长胡厚嵬发出公开信,要求美国公开调查华为,以消除长期存在的针对自己的谣言和断言。9个月后,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启动对华为的调查。
对于这次调查,华为不敢怠慢:不仅安排高层在深圳、香港和华盛顿与情报委员会成员面谈,向他们展示了自己的研发、培训和生产中心,还主动披露了持股员工、董事会成员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然而,经过种种公关努力,这项历时11个月的调查并未带来华为所期望的澄清。
最终公布的报告针对华为列举了12项指控,其中多项涉及华为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报告称,华为没有提供关于公司架构、决策程序、可能依靠中国政府支持等方面的完整信息;未能解释清楚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未能解释清楚内部党委会的构成和运作;未能提供历史上与军方关联的细节;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在财务上独立于中国政府……
但是,在公开发表的报告文本中,情报委员会语焉不详,并未提出“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证据,列举“罪证”的句式多为:“(华为)未能提供足够信息解释清楚……”或“未能提供文件……让情报委员会信服”。
华为针对报告结果回应称,情报委员会在报告中没能对它的指控提供清晰、有力的法理证据。“这是一个预先判定的结果,”华为方面表示,“我们怀疑该报告的唯一目的就是阻止中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为何对华为“严防死守”?
从报告列举的“罪名”来看,华为与政府的关系是主要原因。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思科和阿尔卡特朗讯很可能是这份调查报告的幕后推手。这两家企业是华为在全球市场上最主要的竞争对手。
过去10年,思科和华为曾数度发生摩擦。2003年,思科控告华为偷窃源代码,并从中获益。美国电信设备市场传统上就比较封闭,在欧洲市场日益萎缩的背景下,美国市场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这种时候,显然有人不希望华为来打破市场格局。
IMO对人为因素调查的相关规定
1993年在IMO的海事安全委员会第62届会议上通过了针对疲劳作为事故原因之一的事故的调查导则:MSC/Circ.621。该导则指出对海事调查人员的正式培训应该包括针对疲劳识别的特殊培训,提出人为因素专家在特定事故调查中的重要性, 并列出了一系列能帮助调查人员收集与疲劳因素相关的事故信息的话题。
1999年的对A.849(20)的修正案IMO A.884(21)号决议是IMO目前关于海难中的人为因素调查的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该导则提出了用于海事人为因素调查的系统方法和技术。其中指出了与海难事故有关的人为因素(或可能对人为因素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共包括六个方面:个人因素,船上组织,工作和生活条件,船舶因素,岸上管理因素和对系统中人的外在影响因素及环境。
最新实施的于2010年生效的海安会强制性决议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将海事安全调查的唯一目的定义为:“防止同类事故和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规定海事安全调查报告应包括“对机械、人、组织等这些引起事故发生的因素的分析”。在作为指导性建议的第三部分16.5段中规则提到“海事安全调查不应仅仅辨识事故的直接原因还应包括整个责任链内存在的深层次原因”。
国外典型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人为因素的分析
美国NTSB(国家交通安全局)对“M/V COSCO BUSAN”碰撞金门大桥事故的调查报告:2007年11月7日,香港籍集装箱货轮“M/V COSCO BUSAN”从旧金山港离泊准备开往韩国时,在大雾中碰撞了金门大桥的桥塔基座,造成船上53500加仑的燃油泄漏。这起污染事故给旧金山湾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约26公里的海岸线受到污染,约50个种类的共2500只水鸟死亡,并使一个养殖场临时关闭。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万美元。
这是一起涉及人为因素较多的重大事故。从美国NTSB的调查报告来看,美国的海事调查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事故当事人和各相关方进行了调查:当事船员和引航员,船上组织管理的情况,船上生活设施,船上重要航行设备的工作状况,公司安全管理,外部影响。
调查人员发现以下主要的事故原因:引航员有长期的药物使用史,药物已经影响到了他的感知能力,并造成了他在事故发生前的一连串错误;在开航前引航员与船长之间没有完成完整的信息交流、航行途中双方也没有维持有效的沟通;安全管理体系中强调,在开航前如遇大雾,应推迟离泊时间或降低航速,但船长既没有考虑延迟开航,也没有采用降低航速。值班船员没有阅读过体系的第10部分―《能见度受限时的航行程序》。公司提供给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英语版本,而由于船上船员都是中国人,船上的工作语言为中文。这也是船员没有认真阅读体系文件的原因之一。
表1-NTSB对“M/V COSCO BUSAN”事故开展调查时所涉及的人为因素范围
表2-NTSB对“M/V COSCO BUSAN”事故中人为失误调查分析的深度
我国对人为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的现状
中国海事局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出版了《典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03-2004》和《典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04-2006》,这2本书中的30个调查报告除1个为丹麦海事调查部门制作外,其余均由我国海事调查人员完成。
以IMO A.884(21)号决议第2.3段有关人为因素的话题中所列的人为因素作为标准对这29个海事调查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我国目前海事调查中对“违反避碰规则”、“货物系固不良”等人为失误的调查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对深层人为失误的调查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对人为失误前提条件的调查还出现空白状态,如:船员个人情绪、精神状态,船员的身体状况(药物、酒精的影响,疲劳等),船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团队协作、娱乐放松的空间和机会等等。二是我国目前的海事调查报告中虽然对组织管理上的人为失误有所涉及,但仍有较多管理上的人为因素没有得到调查,如:船员工作的复杂程度,工作/休息时间安排是否合理,船员工作合同、船员工会和船东组织的影响等。三是调查报告中对发现的管理失误表述上过于笼统,多用一些诸如:“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语句,至于公司管理具体在那个环节上出现了问题,未能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很少有海事调查报告可以提供完整准确的类似“驾驶员了望疏忽―--疲劳的影响―--不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安排----船员配备不足(虽然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事件链来表明整个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建议
1、立法
建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进行修改,以达到下述目的:
改变对海事调查目的的定义。变“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为单一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也是已经并入SOLAS公约第XI-1章,于2010年生效的海安会强制性决议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对海事调查的明确定义。
提高对海事调查基础上的安全建议的重视程度。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海事调查报告应包括合理的安全管理建议,其次要建立海事管理机构对各相关方履行安全建议的监督机制,可以借鉴英国的闭环监督机制,即定期公布各责任方对安全建议的履行情况,让公众参与到监督活动中来。
扩大海事调查的范围,提高事故调查人员工作的独立性。法律、法规中应明确指出海事调查人员有对包括船长、船员和船舶检验、船舶修造、引航、通航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询问权利和提取证据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海事调查人员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现存不合理的法律条文提出改进建议;海事调查工作人员在调查现场,提取证据以及后期的事故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的过程中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引导。
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海事调查人员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调查报告,以便公众从中吸取事故教训,这也是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的要求之一。考虑到某些事故隐患的迫切性,事故调查人员应得到授权,将严重事故隐患以安全建议的形式提早公布出来。
2、工作机制改革
为有利于对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深入调查分析,并考虑到《海难调查规则》的强制性要求,建议在海事局内部区分对事故的安全调查和行政调查,由不同的工作部门开展上述两种调查,确定安全调查的唯一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另外,为提升海事调查的独立性和扩大海事调查的范围,建议安全调查部门在业务上直接由部海事局指导,或完全直属于部海事局。这样的机构设置便于事故调查人员对涉及地方政府部门乃至海事管理部门内部工作的事故开展公正、客观、全面的调查,深入分析事故背后的人为失误。
3、人员培训
建议在部海事局建立一个常设的海事调查培训部门,有计划地对一线海事调查人员轮流进行定期培训,或借鉴其他行业对人为因素的调查经验,如民航、核工业等。另外,按照IMO决议A.849(20)和MSC.255(84)我国要建立海事调查国际合作机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也可以促进我国海事调查中人为因素调查分析水平早日与国际接轨。
4、技术支持
改善调查人员装备:对于有些涉及当事人心里和生理能力的人为因素,如酒精、等,海事调查人员需要随身携带必要的初步检测设备,以便在第一时间提取相关证据。
与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等开展合作:事故中的人为因素涉及面非常广阔,而且相互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就需要有的实验分析能力的支持,如药物影响的医学鉴定,疲劳原因的综合分析等,开展合作能充分利用其专业的人员、设备及服务网络,节省海事部门的资金投入;人为因素的调查和研究属于新兴科研领域,与科研单位开展合作不但能够随时跟踪国际上的研究动态,而且还能够开发我国自己的人为因素调查分析方法和工具。
5、开展示范性调查并对调查人员进行引导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