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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驻村以来,驻村工作队紧紧围绕驻村扶贫干部责任清单,落实脱贫攻坚“五个一点”,努力发挥好驻村帮扶作用,不断提高扶贫工作的水平,为全村脱贫摘帽助力奋斗。
要求严一点:驻村工作队始终严格遵守工作队管理办法,安心驻村,做到吃在村、住在村、学习在村、工作在村,未出现“突击驻村”、“走读驻村”的现象。驻村期间工作队严肃考勤管理,规范请销假流程,同步党员组织关系,既做到人到身到,也做到心到情到。
做事勤一点:驻村工作队在面对扶贫攻坚的繁重工作时,始终坚持明确工作思路,不断熟悉业务流程,坚持勤响应、不拖延,不推诿,提高工作效率,细化责任分工。
态度好一点:驻村工作队在接待群众时做到举止文明、说话谦虚。遇到来访人员时,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积极创建讲文明、讲素质、讲公德的良好工作和生活氛围。
工作实一点:驻村工作队在开展扶贫工作时始终坚持多做走访入户调研,与村民直接对话、沟通,及时了解民意、真实收集民情。始终把握“精准”这一核心要求,严把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反馈等关口,扎实落实工作。
一、科学抓总,周密安排部署
(一)领导重视,压实责任。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利局脱贫攻坚“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门力量“回头看”。
(二)制定方案,明确方向。按照县脱贫攻坚“回头看”整改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水利局脱贫攻坚“回头看”工作方案》,明确了科室、单位责任,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扶贫工作中难点问题的研究,积极运用部门职能和本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工作。
(三)召开会议,部署工作。11月22日水利局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对全局“回头看”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紧紧围绕“三
落实”“三精准”“三保障”,认真开展“回头看”,对照自身脱贫攻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整改清单,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措施。
二、明确责任,合理进行分工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质量,按照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行业部门涉及问题整改任务认领,实行归口管理,问题涉及哪个科室和单位,由哪个科室、单位负责进行牵头落实整改。对照排查问题清单,坚持举一反三、坚持问题回到原点,全面进行排查梳理,切实摸清水利部门影响脱贫质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管用的举措,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全面清除堵点痛点盲点,巩固脱贫成效,为我县2020年脱贫攻坚完美收官奠定坚实水利保障基础。
三、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立足实际补短板,对照县脱贫攻坚“回头看”排查问题清单,经过认真自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为的问题;
(二)存在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三)存在帮扶不精准的问题;
(四)存在个别村屯“饮水安全”不达标问题。
四、强化措施,全面落实整改
坚持把问题排查和整改贯穿到脱贫攻坚全过程,根据排查出来的问题清单,建立台账,认真落实整改。
(一)针对领导干部未完成遍访贫困户任务的问题。整改措施:为扎实推动此项工作,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局主要领导利用3天的时间对包保村1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遍访一次。
通过进村入户开展访谈,重点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全面摸清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情况,详细了解贫困户脱贫成效,准确掌握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制约因素求。并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向贫困群众进行讲解。用家常话、大白话,把国家、省、市、县惠农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向贫困群众讲全、讲细、讲透、讲明白,切实帮助解决包保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村发展稳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此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针对驻村工作队轮流驻村开展工作问题。整改措施: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单位克服困难,抽调3名同志固定驻村工作,改变了由原来6人轮流驻村开展工作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驻村工作队管理、健全完善驻村帮扶工作机制,落实驻村帮扶工作队工作台账、工作日志、驻村考勤和工作生活保障等制度,推进驻村帮扶工作常态长效开展。
此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
(三)针对帮扶责任人仅在节日走访慰问,平时疏于关心问题。整改措施:深入开展入户走访,制定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要求对所帮扶贫困户进行经常性走访,宣传党的扶贫政策,解决贫困户实际困难。各帮扶责任人要深入了解、掌握贫困户家庭困难和问题,对现场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解决;对现场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制定问题清单,落实解决途径和措施。入户走访工作要及时记录在扶贫工作手册上,过程要留存影像资料,确保帮扶精准、高效。
此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成并长期坚持。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管理权限,落实责任,规范系统操作,实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实施工作中负有信息采集、数据录入、管理职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第二条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审核、查询、运用等工作。
1.县级信息管理员不得少于3人,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掌握网络应用软件各模块流程及相应关系,负责对乡镇操作进行答疑、指导等工作。
2.对各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监测、维护。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贫困户信息不外泄。
4.县级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
5.负责协调系统用户权限的调整。
第三条
乡镇扶贫攻坚办负责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的具体录入管理工作。
1.各乡镇要确定2-3名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录入和管理,非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2.信息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如确需授权他人使用,须经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授权。
3.乡镇系统管理员要负责本乡镇录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信息质量,保证信息录入真实、准确。
4.熟练操作各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掌握各模块的操作流程及相应关系。及时对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对象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录入和上网运行,按时做好年度动态调整、数据更新、上网运行等工作,系统人员信息有变动须及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5.对系统数据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查找各模块的错误项,对错误项及时进行修正清洗,确保数据质量。原则上每月5日之前,向县扶贫办报送一次错误信息修改情况。
6.凡新增、删除、动态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信息,须经行政村摸排,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调整。做好信息变更和改动内容、时间及变更人的记录,内容要详细、真实,每次改动都要做记录,包括时间、原因、更改内容等。
7.为了确保数据的时效性,系统管理员须及时对系统内数据信息进行备份。按时采集、录入、调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信息,保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行政村负责辖区内贫困人口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1.各行政村要确定1名信息管理员,驻村工作队员要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按时采集、录入、调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信息,保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正常开展。
2.各驻村工作队要会同村“两委”定期和不定期的入户走访和调查,准确掌握本辖区所有贫困户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留存好纸质材料,以便系统开放时及时录入更新。
3.各驻村工作队要会同村“两委”做好贫困村、贫困人口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及时上报乡镇进行录入。要保证贫困村、贫困户各类信息采集和录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内容。
1.国网系统放开权限可修改的数据。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时,县级权限与乡镇权限一样的,由省扶贫办放开相关权限,按照省扶贫办要求,全县统一进行动态管理。一是贫困户基本信息(基本情况、家庭成员信息、致贫原因、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条件、帮扶责任人)。二是贫困村基本信息(①基本情况,②发展现状:包括收入情况、社会保障、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危房改造、特色产业增收、乡村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贫困户信息化等信息,③驻村工作队情况)。三是自然村(村民小组)信息(①基本情况,②生产生活条件)。四是每年脱贫户、出列村的标注和贫困户属性变更。
2.国网系统日常可修改的数据。县级可以修改贫困户属性、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信息。乡镇要修改以上信息,乡镇需先上报名单,由县扶贫办放开权限后方可进行录入。乡镇可以录入其他基本信息。
三、数据运用
第六条
数据共享。充分发挥行业部门涉贫数据统计职能,围绕建档立卡数据采集总体工作,统筹整合各部门统计力量,做好任务分工,着力解决数据重复统计与无人统计并存统计口径不统一、工作进度不一致等问题。县扶贫办定期(4月、10月各一次)向相关行业部门提供最新数据信息,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县扶贫办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不再对部门落实政策数据进行核实。各行业部门要定期向县扶贫攻坚办提供政策落实台账,原则上每年两次。
第七条
应急处理。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国网系统尚未录入之前,由县扶贫办向相关行业部门进行发函说明,新增对象可以同等享受我县精准扶贫相关政策。
四、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1.不能按时采集贫困村、贫困户相关信息影响系统录入进度的追究信息采集人员责任,信息录入人员未能及时录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的,影响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正常开展的,追究录入相关责任人责任。
2.贫困户信息采集不精准的,追究信息采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信息录入不精准的,追究系统录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各级检查、督查、巡察、审计中因贫困户信息采集、录入不精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3.乡镇系统管理员未经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擅自改动系统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追究系统管理员责任。
4.系统管理员、信息员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用户名、密码转借他人或泄露的,追究系统管理员、信息员责任。
5.随意泄露贫困户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泄露信息直接责任人责任。
6.其它违反扶贫开发工作政策和有关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由县扶贫办会同县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