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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边院艺苑商场马学兰
我是马学兰,现任职于肥城市边院镇艺苑商场。作为政协委员,我深感荣誉背后的那份神圣职责是多么地庄严和伟大,每次听到国歌声总是让我心情激扬。我知道有多少双带着希望、充满信任与支持的眼光在注视着我,我一直告诫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开扩视野和思路、丰富自身知识、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参政议政、责无旁贷为民代言,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应尽职责,无愧于政协委员这一光荣称号。下面我就担任政协委员所做的工作和体会作如下报告: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自成为政协委员以来,针对自己理论水平不够、业务水平需要精益求精的原则,我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经常拓展阅读相关的报刊杂志,充分理解和解读有关的知识内容,提高明辩思非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解决敏感问题的能力。同时,加强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和最新科技的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学习方式上,向书本学,又向实践学,向专家学,又向社会学。我把每次参加政协会议的重大活动,当作极好的学习机会,从不迟到早退,总是把会议的内容详细记录在代表手册上,认真思考,积极撰写提案,献计献策。无论是出差还是在家,我都能做到随时学习,丰富提高自己。我知道,没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和政治素质,就不能合法、合情、合理地去分析各类问题,无法认识和明辨是非真假,无法很好的地去履行政协委员这一职责。
二、联系实际,广泛接触基层各界
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利用闭会期间约见、走访、持证视察等方式,积极参加各项调研活动,针对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农村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教育问题作了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如农村小城镇建设存在的阻力和初中进城工程的利弊等等。致力于调研企业经营情况并做了比较分析,积极寻求解决经济滑坡的对策,多次在企业举办的座谈会上呼吁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抓住机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有效解决新时期出现的矛盾献计献策,履行“人们委员为人民”的宗旨。
三、参政议政,当好人民代言人
当选为政协委员以来,积极参加大会和小组讨论会,结合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调研结果和实践经验踊跃发言,积极提出建议和议案。
四、立足本职,奉献社会,树立代表好形象
作为一名企业界代表,我始终把依法办好企业、尽力担当社会责任作为第一要务。特别是近几年,在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总是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工作,为企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无论家庭遇到怎样的困难,不到万不得已,我都能坚持本职工作,做最好的自己。同时,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奉献社会。在地震灾难和各类灾难面前,只要自己能做到的,就积极去做。商场员工和周围群众有什麽困难,自己总是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尽绵薄之力。几年来,情系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扶贫助残、养老敬老、捐资助教、救助失学儿童、修路打井、抗震救灾捐款捐物达100余万元,多次受到镇党委的表彰。无论在企业还是在社会上,都为政协委员树立了良好的群众形象。
五、履职过程中的主要体会
通过一年的履职,我深深体会到:
1、强化委员意识和履职意识是当好代表的前提条件。只要牢固树立“人民选我当委员,我当委员为人民”的观念,切实强化委员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自觉参加各项活动,依法履行应尽职责,有效发挥代表的作用。
上市公司独董的薪酬差异究竟该怎么看待?独董这个“特殊”群体,该如何正确考核、激励与约束?为此,《董事会》记者日前分别采访了中国服装、华能国际独董戚聿东,歌尔声学独董杨晓明,以及华神集团、乔治白独董陈岱松。
《董事会》:如何看待当前A股上市公司独董津贴水平以及差异?
戚聿东:近些年来,来自证监会、银监会的监管趋于严格,上市公司对独董的考核要求也越来越规范严格,对不能勤勉尽职的独董有所惩戒,独董的“声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这种背景下,“独董是花瓶”基本上已是昨日黄花的落伍说法。即便独董能够很好地代表公司整体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立场利益,即便独董对公司决策起着很好的作用,在这些假设下,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的独董津贴是不是太“物超所值”了?
有3-5倍的差异算是正常,但是差异太大乃至百倍差异就太异常了。独董毕竟不是全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拿太高的津贴和其对公司的贡献难以匹配,而且与中国设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有所违背。独董津贴太高,就难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难以做到继续代表中小股东利益,有与公司高管一样成为了公司内部人的嫌疑,甚至有变相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或“利益输送”的嫌疑。
我觉得在现阶段下,证监会应该出台有关独董津贴的指导意见,对异常超高的独董津贴规定上限,进行“封顶”,如以5万元为中间值,一般不得超过中间值的3-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杨晓明:现实来看,独董津贴的多少,主要还是看任职公司有钱没钱,跟公司效益没什么关系。金融业出手大方,有钱;央企,反正钱不是他的,穷大方。当然,一些独董高津贴有滥发嫌疑,一年津贴大几十万在A股市场有点离谱了。津贴多,独董也不一定真正做了什么事情。
陈岱松:关于独董津贴标准,证监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独董由公司各自聘请,因而津贴由公司自行确定。另外,上市公司存在规模、行业、区域等差异,津贴存在差异也在所难免。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独董津贴,主要来自银行业、大型企业。就实践看,独董津贴有差异,但几百倍的差异不具有普遍参照意义。
数十万津贴的独董占比并不高,不具有普遍性。非金融行业、一般规模的上市公司,津贴大多在十万以内。况且,虽然独董不常驻公司,其所面临的责任与其他董事相比,不仅没有减少,还会增加。就责任与报酬相比,几万元的津贴在很多独董看来是不对称的,个人认为,这也是担任独董的境外人士津贴普遍较高的原因之一。独董的较高津贴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对应的。
《董事会》:有人说,独董是有津贴无考核。你认同这个看法吗?A股公司独董考核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戚聿东:我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现有考核简单粗放,实操性差,凭主观印象打分的评价现象较多,甚至存在“先入为主”的评价考核做法。二是没有严格的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出来后,基本上没什么差异,即使有差异,也缺乏劝勉谈话和奖惩机制,在津贴上、是否辞退或影响连任一届等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差别性体现。三是大多流于形式,很多独董之间非常默契,甚至“董董相护”,即便是没有努力勤勉尽职,最后考核下来还是呈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结局。
杨晓明:上市公司董事长,更多把独董当作专业顾问。对大部分独董来说,只要上市公司没太大的问题,一般就哥俩好了,很难对独董进行实质性的考核。
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谁来考核?独董的角色对上市公司是一个制约。你经常提上市公司的意见,按说是尽到了独董的责任,但上市公司肯定不高兴,那么上市公司考核你,是好还是不好?如果证监会考核,而独董津贴又不是证监会出,是个矛盾。现在也没有哪个上市公司真正考核独董。
陈岱松:独董获取报酬,对之进行考核是应该的。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独董资格、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做出规定,证监会及协会还要求独董要进行持续培训等。因此,考核的办法本身存在,只是如何执行,由谁执行。考核是针对独董的任职及其工作,个人理解与独立性无关。
《董事会》:从完善考核角度,你对独董制度有何建议和期待?
戚聿东:我觉得有四个方面需要完善。首先,证监会应该针对独董出台加强考核的指导意见,各上市公司在这个基础上出台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考核办法。其次,严格照章办事,明确考核主体,严格考核程序和过程,严格实行考核结果运用。再次,严格实施独董述职制度,独董除在董事会上述职外,还应该在股东大会上述职。通过述职,可以使独董接受监督,自觉勤勉尽职,起到“不用扬鞭自奋蹄”的自我激励作用。第四,在津贴上尽量避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做法。
《总会计师条例》中虽然对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但是具体的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实际需求,与总会计师需要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利并不匹配。“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相关部门应该抓紧修订《总会计师条例》,并要求企业总会计师持证上岗。目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总会计师(CFO)资质认证项目建设已日趋成熟,参加其水平测试合格者,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同时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总会计师(CFO)岗位培训证书》,获得资格证书者被注册到协会统一组织管理的中国总会计师人才库,将作为在岗人员履职评估的依据。但该项目还在推行中,并未与用人单位有很好的对接。3.总会计师监管问题。《总会计师条例》中虽然提到了关于总会计师奖惩的相关办法,但还没有就监督、考核、培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科学合理的资质评定机制、培养机制和考核机制,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求。
二、国外CFO的管理制度
建立与国际CFO制度趋同的总会计师制度,是新制度环境下的总会计师制度变迁的方向。为了顺应新形势的需要和企业经营理念的变化,我国会计制度已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总会计师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更应学习国外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并符合国情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
(一)任职资格
国外实行CFO资格考试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参考。日本是由首席财务官协会负责CFO资格考试(CFO协会的资格考试认证分为三种:国际CFO、标准CFO和一般CFO),对通过CFO资格考试的成员公布结果,并进行资格任命。政府并没有硬性规定,完全凭借CFO协会的“品牌”效应吸引考生。优秀的CFO不仅需要由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能统筹全局,为公司的关键决策和长期发展战略提供建议,适应当代CFO的职能要求。在公司治理中美国《财富》500强企业中,35%的CFO是MAB毕业,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CFO只占20%。大多数CFO都是华尔街的基金经理人,财务运作相当出色并且在制定公司战略方面能够发挥带头作用。
(二)激励方式
国外CFO的薪酬通常会与企业业绩相挂钩,将其利益与投资人的利益统一起来,以降低成本,调动CFO的积极性。如美国和英国采用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激励方式,企业CFO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短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和长期激励。其中,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以现金发放;短期激励与当年的销售额、息税前利润、现金流量、每股收益这四个指标挂钩,也是以现金发放;中长期激励与3-5年的每股收益挂钩,占薪酬的80%;长期激励主要是经理人股票期权。
(三)完善的人才市场
西方国家发达的市场经济,促使其各类型的市场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企业CFO的外部市场不断完善,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和职业利益风险机制。西方国家市场上有很多猎头公司,专门为大公司寻找最合适的领头人。猎头公司同时掌握经理人和市场需求的相关信息,充当供求双方的媒介,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理队伍市场的流动。他们一方面通过网络了解经理们的材料,然后对其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了解市场的需求,为企业匹配最符合的人才。与此同时,西方国家还建立了经理职业利益风险机制,将经理的经济收入、社会声望、发展前途、职业生涯等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经理的表现与业绩通常会通过公司股票价格的升降表现出来,这些措施都对经理才能的开发和利用形成了有力的激励与约束。
(四)监管体系
美国政府给予CFO很多严格的限制,还有专门针对CFO经营责任的监管体系。《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针对上市公司的CFO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明确了CFO对财务报告的责任,规定CFO要对公司向SEC提交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提供保证,一旦出现问题,CFO将为此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将会同时受到外部和内部监管。外部的监管机构包括监管部门和市场的监督机构。内部的监管则包括管理委员会、公司会计主管、法律部门、内部审计师以及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CFO在如此严厉的监管体系下,很难蒙混过关。
(五)行业协会
发达国家一般都成立了全国性的CFO协会,国际上比较权威的CFO世界性组织是财务官协会国际联合会(IAFEI)。美国企业会计师的行业协会有管理会计师协会和首席财务官协会。管理会计师协会主要对会计资格进行管理,而首席财务官协会属于管理CFO的行业协会,设立了会员标准、道德规范、交流机制等,向其成员提供很多有价值的服务。国外发达国家的CFO制度在任职资格、激励方式、人才市场、监管体系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给我国总会计师管理提供了启示。从国外对CFO使用管理的经验可以看出,要高效配置CFO人才,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的选聘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经理人市场可以为企业选择合适的CFO提供很大的空间,并对其进行约束。
三、完善我国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总会计师人才市场
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大多是行政任命的方式,并没有总会计师人才市场,无法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公司董事会不过走下形式,没有参与实际任用过程。构建完善的准入制度和流动规则的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可以引入外部约束竞争机制,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为我国建立完全市场化的总会计师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创造条件。构建总会计师人才市场,首先需要废除企业总会计师的行政任命制度,消除政府的干预,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人才市场环境下,职业总会计师通过人才市场流动,总会计师与企业之间形成双向选择关系,双方订立明确的契约,这样就能在发现人才的同时,使其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效能的最大化。
(二)建立职业总会计师人才库
构建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逐步建立“总会计师人才库”,让通过考核的会计师进入“总会计师人才库”,作为人才储备,随时待岗。企业选择总会计师时择优推荐使用人才库的人员,合理配置人才,为企业提供后备力量。同时,应重视总会计师的声誉,对进入人才库的每一位总会计师都要建立全面、真实的诚信档案,并实时更新、公布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建立人才培养与政府部门的联动机制
实行总会计师职业化,需要建立总会计师行业人才库与相关人事部门的联动机制,使人才使用与总会计师人才市场有效对接。一方面,人才培养应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提高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培养效果和人才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为用人单位选择总会计师提供后备人才。需要任用总会计师时,用人单位应优先从总会计师行业人才库中选择,由人事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四)健全总会计师评价机制
考评机制是人才管理中最核心的环节之一,其导向作用很大,对总会计师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考评机制比较看中短期表现,缺少长期评价,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总会计师的表现。建立职业总会计师考评机制时应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对总会计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注重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建立符合我国总会计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营造总会计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完善总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
内部审计是一个系统,其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和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由于银行经营的高风险特性,决定了银行业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银行监管政策的任何一点变化都会对银行经营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也深刻地影响着内部审计的发展轨迹。银监会借鉴国际银行业内部审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实际,于2006年6月27日颁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下称《内审指引》),这是指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活动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独立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银行监管政策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影响之一:内部审计职能需重新定位
《内审指引》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对内部审计的定义看,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受过训练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由此可见,《内审指引》上述规定是银行监管部门在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科学界定,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定义和目标在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化。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已经与国际标准趋于一致,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已经从监督评价转为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并重,关注重点已经从查错纠弊转为更加关注组织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服务目标已经从单纯为管理层履职服务转为致力于为组织增加价值。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做法和《内审指引》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履行仍有较大的差距,需重新进行定位和审视。
影响之二:内审组织体制需改革完善
《内审指引》从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审计权限、报告路线等方面对内审组织体制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关于内审管理体系,《内审指引》第九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关于内审组织架构,《内审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关于内审权限,《内审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关于内审报告路线,《内审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影响之三:内部审计领域需拓展延伸
《内审指引》规定了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由此可以看出,内部审计已经开始向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新领域拓展和延伸,为内部审计人员创造了“英雄用武之地”。
(一)内部控制领域:内部审计是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是COSO内控框架的组成要素之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二)风险管理领域:商业银行的核心活动是经营和管理风险,风险管理是管理层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工作,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内审指引》开宗明义就指出,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导向”,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工作要以风险为中心,关注、识别、评估、衡量和监督控制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各类风险,通过检查、测试、评价等各种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缓释风险的控制措施和稽核建议。对操作风险,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内审部门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 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对市场风险,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既要对业务经营部门,也要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
(三)公司治理领域: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银行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建立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明确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设立审计(稽核)委员会,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包括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实施的监督。影响之四:内部审计技术需积极创新根据《内审指引》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活动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稽核确认,还包括就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业务咨询、反舞弊调查、内控评价等各类增值服务,与此相适应,内部审计方法、技术、工具、手段也面临着升级换代。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审计方法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静态的合规性审计和单个项目、常规性片面审计,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若干个产品线、控制环节是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此来判断被稽核单位的内控管理是否有效,无法真正将稽核关口前移,在事前、事中揭示被稽核单位经营管理中的各项风险,即使开始尝试运用COSO五要素框架对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但由于测试检查的重点在具体业务产品和控制环节上,作出的评价难免会以偏概全,无法全面、系统地反映被稽核单位的整体内控管理状况和水平。从审计技术角度看,稽核手段一般都为询问、复算、观察、浏览、实地盘存等等,而很少开展穿行测试、抽样统计、函证、业务流程图、内控问卷调查、控制自我评估(CSA)等检查技术和程序,即便在审计过程中使用调查问卷和抽样技术,也缺少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对内控五要素进行评价的调查问卷,抽样一般也都是人为判断,随意性较大,而且虽然也开始借助于电脑技术开展非现场的辅助审计,但应用覆盖面不足,非现场稽核数据分析缺乏深度挖掘和再利用价值。因此,为适应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和内部业务发展的要求,内部审计技术需积极进行创新。
影响之五:内审人员素质需着力提升
《内审指引》对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和道德准则作了详细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随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作用的不断加强,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挑战。
二、内部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对策之一:目前,在我国大型银行中,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陆续成功实现了上市,上市后,随着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的提高,对商业银行内控合规体系建设空前重视,管理层也更希望内部审计在提升银行价值、实现其战略发展目标方面发挥独特的建设作用,这为内部审计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可以说,目前内控合规的重要性和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对此各家商业银行要有充分的认识,并按照《内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审计的职能重新进行定位,对稽核章程重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树立新的工作目标,体现内部审计的价值所在。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内审指引》,加大对审计职能定位的内部宣传力度,使本机构全体员工人人知晓内部审计的职责、作用;要以审计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构建职能管理、合规控制、内部稽核三道防线内控体系,将内部审计作为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和推动力,积极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提升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水平。
对策之二:要循序渐进地推进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制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之路。为此中行做了许多探索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初步形成了总行垂直管理的现代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首先是确立了内部审计的重要地位。其次是构建了新型的内审组织架构,极大地提高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后是确立了全新的报告路线,稽核部门向董事会及其稽核委员会/上级稽核部门报告稽核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各级稽核工作人员还有权越级直接向董事会及其稽核委员会报告稽核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这一报告路线的设计既保证了内部审计的充分独立性,又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改进垂直化审计管理的有力措施。
2008年6月28日,参照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我国首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规范》的配套性文件,五部委还同时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规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企业培训等准备工作没有做完等原因,这一规范的实施范围当时被缩小至境外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的实行时间则推迟到了2010年1月1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近日表示,监管部门今年将加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脱胎于国有企业或者家族控制的民营企业,而且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着手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的价值导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主要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这使得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本来十分重要的审计委员会沦为了花瓶委员会,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萨班斯法案》将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层的职能转移给了审计委员会,提高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动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迈向成熟。与《萨班斯法案》类似,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个配套文件(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内控规范体系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与国际标准协调,为中国企业首次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框架,有效地解决了政出多门、要求不一、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类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监督和评价者,赋予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独立审计师和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与之相呼应,《规范》的三个配套指引性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流程进行了更加翔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套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次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须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权利。《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这是我国的法规性文件首次将审查、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职责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
其次,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之前的系列法规文件中虽然都涉及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涵盖范围也较广,包含了财务报告审查和披露、合规与内控监督、外部审计师聘用、内外审计师沟通等多项职责,但都语焉不详,这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模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来就缺乏内在推动力,这样模糊的规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评价和审计中的职责与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查和监督内部控制。除了传统上比较关注的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监督等外,还增加了对业务外部事项的审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情形的审查、对衍生工具业务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对接受财务舞弊举报投诉机制等的具体规定。
2.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控规范体系规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行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职责,并且审计委员会应聘用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3.聘用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内控规范体系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独立审计师,有权确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聘用条件。并且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预先批准聘请独立审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再次,对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计做了特别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最具有实质性作用、业务最繁忙的委员会,因此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至关重要。在之前法规的基础上,内控规范体系特别规定了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主任委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最后,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进。内控规范体系中,不仅详细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鉴证工作的监督职责,还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是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大的改进。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文件还特别指出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确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诚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突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毕竟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文件,因此,如何构建完备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需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学习借鉴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除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能:
第一,要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源和权利,以使其责权利对等。譬如,要保证委员会拥有对公司人员、记录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询调查权;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费,以支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顾问的报酬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应该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是董事会认定的财务专家,且所有议案必须经过该专家审阅,其他成员要有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三,要在组织设计上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譬如,审计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由一到两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可以无限期连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各方单独或秘密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把企业合规和伦理监控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审查公司对各个方面规则的遵守情况,譬如税收问题、欺诈和营运损失问题、反洗钱监控问题、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商业伦理规范问题。
第五,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工作关系。监事会是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而出现的,其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能。而审计委员会则可以通过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公允性,通过直接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以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把监督机制引入到公司的决策层面上来。这是两者在功能设计上的主要区别。当然,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其运行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一般来说,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文件都要抄送监事会,监事也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 内在缺陷 公正性
一、引言
独立董事是独立外部董事的简称,是指除去董事职务之外,不在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与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的美国,目前已被世界上众多国家所采用。我国自2001年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引入该制度以来,迄今已有七年多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理论界围绕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众多的研究,大多数都认为这一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未能达到引入该制度时的预期效果。至于该制度低效的成因,则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经过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是一种有内在缺陷的制度,这是造成该制度在我国低效的重要成因之一,本文即是对有关制度缺陷的理论分析。
二、研究前提
笔者认为,随着现代企业理论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的兴起,当今社会出现了对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时要确保公正性的新要求,即董事会不能只考虑股东的利益,还应考虑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本文是以此观点为前提展开分析、论述的。
三、独立性理论含义
在“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谁”的问题上,各国、各地区、各机构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其中,有的要求独立董事要独立于公司、执行董事、重要股东和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定;有的则还要求其不得从属于接受公司重大捐助的非盈利性机构,如美国加州公共雇员退休制度;还有的则还要求其未参与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在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时间不是太长以及这种服务没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如英国的凯德伯瑞报告;在我国则要求其要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重要股东,且不得是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由于独立董事制度背后存在的是对董事会公正性的要求,因此,可以为这些相互有所差异的关于独立性的规定寻找出一个共同的基础,即独立董事理论上的独立性应当是指独立于公司所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这一观点可以从澳大利亚投资经理协会的有关规定中得到支持性论据。该协会在列举了独立董事不得具有的其他六种情形后做出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具有可能被合理视为会影响其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能力的任何利益、业务或其他关系”(左金凤,2003)。
四、独立董事制度缺陷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可以从公正性目的实现、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1.公正性目的实现
如前所述,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当今时代对董事会公正性的新要求。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制度是为实现董事会行权公正性而产生的。但问题是,增强董事会独立性,或者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有利于实现董事会公正性的一个形式上的要求,公正性最终需要依靠行权的结果来进行判别。因此,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未必真得能实现董事会行权的公正性,它只是体现了人们对实现董事会公正性的一个较为合理的预期,这是其一。其二,理论上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所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这一理论含义使得其要转化为现实中具操作性的严格定义十分困难,即在现实中符合操作性定义有关要求的“独立”董事未必在理论上也是严格独立的。这两点原因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在现实中未必真得能实现董事会公正性这一制度目的。
2.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不积极。由于独立董事制度主要作用之一是监督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因此,当现实中上市公司内部人有违规、违法需求时,他们就会很当然地不希望在公司中设立这样一种制度。如果因外部某种原因而不得不建立、执行该项制度,那么就可能会采取“阳奉阴违”、“形式主义”的方式,即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或不予配合,阻碍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
3.独立董事
(1)激励不足。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论述。其一,从独立董事能否占有公司剩余索取权角度而言,由于按照团队生产理论,团队的监督者必须能够占有剩余索取权,否则他也可能会偷懒;同时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监督者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尽可能地匹配,否则,这一控制权就会变成一种“廉价投票权”,不会被负责地使用,因此,社会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与其所拥有的监督和决策权力相匹配的公司剩余索取权。然而,按照前文对独立性的理想要求,一方面,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股东,即他不应当拥有公司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即使放宽要求,让独立董事可以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那么,在社会对独立董事监督和决策作用寄予较大期望的情况下,他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还是不可能与赋予他的监督和决策权力相匹配。其二,从独立董事履职的报酬收入而言,因为独立董事要独立于公司,他就不应当从公司获得太多的报酬,否则,这一较大收入由于对独立董事的重要程度增加,就可能成为他在发挥监督作用时公司进行要挟的“人质”。即使独立董事履职收入改由上市公司之外的某个机构统一发放,也仍然存在问题。由于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决策工作的质量是难以得到及时衡量的,这一发放方式将意味着独立董事一般是能够如期拿到约定的那份收入的,而这就意味着收入的获得与工作质量的好坏之间将难以建立起及时的对应关系,因此,仍然存在独立董事“偷懒”和“投机取巧”的可能。上述两点分析意味着,如果独立董事符合通常的“经济人”假设,那么,他很可能会出现履行职责动力不足的问题。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一些人掌握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多一些。所谓“买的没有卖的精”就是这一现象的一个形象化的描述。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之间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独立董事既然独立于公司,则必然不得在公司内部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由此他所掌握的公司内部信息必然主要是由公司内部人提供的。因此,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人而言,一般情况下都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那么,独立董事在决策时将可能会遭遇逆向选择问题和在对内部人监督时遭遇道德风险问题,进而损害其决策的正确性和监督的公正性。
(3)时间、精力投入不足。按照定义,独立董事既然独立于公司,他的生活来源就主要不应当依赖于从公司获得;否则的话,这一职业的稳定性因为会影响到他的生活来源就将成为他在发挥监督作用时的障碍。由此,独立董事只是他的一个兼职,而这将必然会分散其时间和精力,进而可能会造成他在了解公司内部信息以及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能时时间和精力投入不足的问题。
(4)人才不足。一方面,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肩负着对上市公司监督和决策的重任,这一角色要求其知识、经验丰富,且监督和决策能力强,但上述激励上存在的缺陷,可能会导致符合独立董事有关任职条件的人不愿担当这一职务的问题。另一方面,前文分析表明,从理论上讲,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并有追求公正的坚定不移的信念。这点将使得独立董事在理论上的任职资格过于苛刻,现实中真正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人选很少。这两方面的原因将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在现实中面临人才供应不足的问题。
(5)可能会被内部人利用。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未必真的能实现董事会的公正性,符合独立性的有关规定未必就意味着他是真的独立的,以及独立性还是变动的――即使独立董事在受聘时真的独立,也难以保证在日后他和公司内部控制人之间不“日久生情”,仍能保持最初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就有可能被公司内部人所利用:即内部人可能会以某项决策已经得到独立董事的批准而寻找推卸责任的借口,或借用独立董事制度的名义,拉拢独立董事与之合谋,依靠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方式来谋取其私利,进而导致更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喻猛国,2001)。
五、结论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存在种种缺陷、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的理想化了的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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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08~21
[5]左金凤: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探讨[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增刊),2003(6)
[关键词]独立董事;选聘;辞职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5-0043-06
在中国,以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分散且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为三大特征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中国于2001年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建立在确保公司良性运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的作用究竟如何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还需进一步完善。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河北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于2006年7月15日-9月5日进行。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的结果和实地调查与访谈,最终确定问卷调查内容涉及独立董事人选的来源、独立董事由谁提名任命、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总经理与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过程中的作用等15个问题。在设计调查问卷后,笔者随机抽取了河北省2005年36家上市公司的104名独立董事进行问卷发放,共回收78份,其中有效问卷59份。
一、需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注的有关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来源渠道
独立董事的来源决定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想做到真正的独立,首先要使独立董事来源独立。为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进行了调查(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来源与独立董事的期望来源有较大差异。在独立董事的现实选聘中,78%的独立董事通常是公司股东或者管理者的熟人,与公司的管理者有着一定的联系。由熟人推荐的独立董事能否保证独立性,能否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并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是理论研究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谢朝斌(2006)所作的访谈也表明,部分独立董事是经别人介绍,与董事长、其他董事之间有着私人交往。就独立董事应该从哪些渠道产生,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31%认为应该从独立董事人才库中搜索;20%赞成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机构推荐;认为采用由熟人引荐、向市场公开招聘和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三种方式产生独立董事人选的比例大致接近。这说明独立董事普遍认为由熟人引荐会影响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大多是站在提名人的角度作出思考,并代表着推荐人的利益。
以上分析只是公司首次聘用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当独立董事换届时,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又如何呢?表2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换届时来源渠道与首次选聘时有所不同,且独立董事换届人选实际情况与“理想认知”有着一定的差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换届选举时,57%是由原独立董事继任,这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即独立董事最多在同一公司连任两届。独立董事通过几年在上市公司的履职,对公司有了较清晰认识,基本熟悉了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公司运作程序等;14%是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可能的缘由是有独立董事工作经验的人可更快地进入角色;18%则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对独立董事进行备案,考察独立董事资格,由其推荐独立董事的换届人选,在某种程度上利于上市公司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找到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理想认知”与实际情况不同(见表2),只有21%认为应由原独立董事继任,可能是出于独立性的考虑。虽然《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只可连任两届,但“日久生情”,独立董事可能出于长久生成的人情关系,丧失应有的独立性立场;与在不同行业互换独立董事相反的是,21%建议由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这时的独立董事除了可满足一般的要求外,由于积累了行业经验,可更好地在上市公司发挥作用;18%表示应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这确保了招聘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手中的投票权选择符合其利益要求的独立董事,也可使独立董事在出任前对上市公司有所了解,作出最佳选择;16%受访者表示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组织推荐人选,对此可能是出于独立董事中介组织不仅可解决上市公司搜索独立董事的成本,也可在某种程度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
《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于中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多数控制在少数人手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鉴于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被调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62%是董事会提名产生,27%是控股股东提名产生,这一结果基本符合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情况,与以往研究结果基本相符。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现状调查:独立董事怎么样了?》中指出,近9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的独立董事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一股独大现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规范的运作程序,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橡皮图章”,因此。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由监事会、其他非控制性大股东及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只占少数,约为11%。中国的监事会职责主要是财务检查监督权、对董事与经理履职的监督纠正权、提议财务报告审查权和提议召开l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在“二元制”的公司结构下,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部分职能重叠的情况,又由于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公司员工组成,监事会几乎完全受上市公司控制,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更难具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了。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控股股东掌权的情况下,考虑履职成本,其他非控制性股东和中小股东很难有发言权,同时中小股东一般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获得差价是其目的,由其提名独立董事实际上难以实现。
独立董事建议的提名方式与上市公司实际采取的提名方式有所不同。34%的被调查者建议由董事会提名,12%建议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名,分别占到实际情况的一半,说明这是独立董事提名的两种方式,但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不应成为主导方式。提名委员会成为独立董事提名的另一种主要方式,这可能是源于提名委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能够站在客观、独立的立场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而且符合国际惯例。虽然中小股东在实际的独立董事提名中很少发挥作用,但仍有16%持此建议。笔者认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完善,中小股东会越来越关注自己的长期利益,实实在在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被调查的独立董事均不赞成把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赋予监事会,这与笔者在前边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举任命情况分析
《指导意见》中指出独立董事的选举由股东大会决定通过。调查分析的结果基本与《指导意见》规定相符(见表4)。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任命过程中,73%由股东任命,27%由董事会任命。这可能是由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的。在中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一股独大,董事会基本就等于股东的派出机构,即使独立董事的任命权由董事会行使,代表的也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利益。在独立董事建议的任命方式中,董事会的任命降为9%,这可能是由于股东大会为非控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提供了表达建议的机会,能选择符合其利益代表的独立董事,同时,股东大会作为最终法定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决定更具有法律约束力。董事会只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若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直接任命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由提名委员会和高级经理层任命独立董事的建议分别占到5%,为此作出的解释可能是提名委员会成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提名委员会选出的任命的独立董事则更少地受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影响,更独立地履行职责。由高级管理层任命独立董事则可能多出现于高级管理层控制的上市公司,进而影响独立董事的任命。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退出机制分析
退出机制的安排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依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退出可以分为三种:任期已满、主动辞职和被动离职。所谓任期已满,指的是《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所谓主动辞职,是指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被动离职指的是出于任职资格的限制,不再适应担任独立董事而离职。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得出的结论指出非正常退出的独立董事占整个退出人次的50%左右。我们在此次问卷中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见图1)。7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任期已满的时候退出上市公司,这一结果说明了中国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基本能够正常履职,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及管理层能有效沟通,发挥了制度设计的作用。只有20%选择.主动辞职,7%则被动离职。就这两种退出现象,笔者进行了深一步的调查分析。
从图2可以看出,独立董事选择主动辞职的原因可归为三类:一是基于降低自身风险考虑。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但由于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限于时间和精力,容易疏忽其职责。有24%的独立董事表示当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困难或出现严重冲突时,选择主动辞职;18%的独立董事表示当意识到公司出现潜在的高风险时,选择主动辞职;有ll%的独立董事表示当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诉讼、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次数多、金额大时,选择主动辞职。二是基于所承担风险与所得薪酬不对等的考虑。其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角度考虑问题占到被调查独立董事的14%。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的薪酬通常只有固定津贴和为了履行职责发生的相关差旅费,每年1.5万元-20万元不等,绝大多数处于每年37Y元-57Y元的水平。但是,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独立性很低,相互制衡的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和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其收益。三是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状况的考虑。很多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本身是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在担任独立董事的同时兼有科研和教学任务,会因为精力不足而辞职。
本次调查显示,15%的独立董事因没有时间或建康状况不佳选择主动辞职。此外,有8%的独立董事表示由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动而辞职,表明中国独立董事绝大部分由控股股东推荐或任命,与控股股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时,有些独立董事就会选择辞职。
从调查看,在退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约有7%是被动离职的。独立董事被动离职通常是由于自身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销,调查中有23%的独立董事因此原因被迫离职。《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细地列出了以下几种被动离职情况:(1)工作变动后依法不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2)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原先合格的独立董事不再符合要求;(3)担任不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超过法律规定;(4)独立董事违反诚信义务而辞职;(5)依照法律进行过渡期调整。在本次调查中独立董事不再具备以上任职条件时惟有辞职占到被动离职的70%(见图3)。
(五)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的其他影响因素分析
除前述进行的调查外,笔者还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命过程中的影响进行了调查,以检验前述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1.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提名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而且是国有股一股独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就造成以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的问题,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拔亦在其中。从图4可以看出,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的提名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呈正态分布。说明独立董事对高级管理层在提名过程中的作用的认识是合理的,既不会出现高级管理层完全控制独立董事的选择,使独立董事成为其代言人,损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也不会出现高级管理层对独立董事提名视而不见的情况,毕竟独立董事制度是被作为一项改善上市公司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上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影响着高级管理层的选择和任命。
2.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提名和任命独立董事过程中的作用。《指导意见》指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依照“经济人”理论的假设,股东的最优选择就
是利益相关者或者自己的熟人,次优选择是不给他们带来“麻烦”的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在“一股独霸”的股东会上,独立董事选举任命难免被大股东操纵,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下,符合大股东意愿的将顺利当选,余者将落选。调查数据证实了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操纵,其中41%独立董事认为大股东在提名和任命过程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32%认为发挥了很大作用(见图5)。
二、总结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是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设计作用,就需要对现阶段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保持清醒的认识。通过本次调查,笔者得出了以下三点启示。
(一)进一步推进股权结构的改善,逐步解决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多是控股股东说了算,控制着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要依赖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必须逐步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监督企业的运作,参与公司的结构治理。
(二)逐步扩展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
目前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熟人引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从“源头”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要扩展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来源渠道,渠道越宽广、越规范,找到合适人选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成立独立董事管理组织,负责独立董事备案录入、培训等,上市公司在此组织建立的独立董事人才库中进行遴选,利用人才市场通行的“双向选择”机制,选拔合适的独立董事;亦可在不影响竞业禁止的情况下,从同行业、其他商业、公共服务领域寻找独立董事的人选,特别是那些既熟悉行业发展又懂管理且有长远眼光的专家。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 054000)
(Jizhong Energy Resources Co.,Ltd.,Xingtai 054000,China)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公司要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就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的公司治理,而内部控制又是公司治理的中心环节。目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容乐观。本文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含义出发,深刻理解内部控制的内涵,重点对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保证公司健康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 order to survive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companies in China to integrate with the world market,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internal control is a central part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t present,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many factors, the company’s internal control is not optimistic in China.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implications for the company’s internal control, deep understanding the connotation of internal control, focusea on the current main problems of internal control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control, and ensur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关键词 : 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Key words: company;internal control;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024-02
作者简介:宁丽鹏(1984-),男,河北邢台人,会计师,副主任职员。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公司的内部控制愈发重要。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早有认识,1992年美国COSO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的概念,是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并且经过漫长的发展已到达到相当发达的程度,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然而,对我国来讲,全面认识内部控制还刚刚开始,内部控制的建设才刚刚起步。2008年5月和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先后了《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18项公司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由此确立了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体系,并推动我国公司内部控制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许多公司以此为契机,把内部控制作为贯穿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系统工程来建设并已初显成效。
1 公司内部控制的内涵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
对公司而言,拥有一套完善的内控体系是帮助去也防控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根基。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公司的投入资本回报率与内部控制之间呈正相关,即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能够相应的提升投入资本回报率。也就是说,公司的内部控制越严谨,所获得的投入资本回报越高。
2 我国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内部控制的作用和意义已被众多公司所接受,但是只有一小部分公司能够充分理解其实质含义,并有效实施。大多数公司的内控机制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2.1 内部控制环境基础比较薄弱
一个好的环境是建设内控机制的基本前提。
首先,从控制氛围来讲,很多公司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深刻,仅以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作为实施的成果比较片面,内部控制目标不明晰,缺少从战略的角度认识内控,不重视公司的长远发展,经营观念比较粗放。管理者的轻视也使得下属员工面对不熟悉的内部控制活动无所适从,影响了制度的执行以实施。其次,大多数煤炭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煤炭企业都是国有体制,总经理兼任董事职务的现象非常普遍,职权交叉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公司内部长期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内部控制机制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2.2 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目前,拥有董事会、监事会等一整套总经理管理体系的公司不在少数。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人员分工明确,是确保公司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实际运行效果却不尽人意。有的公司董事会空有虚名,并未真正发挥监控的作用。监事会也形如虚设,独立董事不履责。
另外,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不设监督机构。这说明目前仍有一部分空有虚名,其内部治理机构并不完善。这种现象在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公司中尤为明显。
譬如,有的国企总经理在董事会中兼任要职,权利过于集中,无法对其工作内容和履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有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少有效的监督激励制度。制度性的缺失直接导致公司从第一层内部控制开始就逐渐显现出许多漏洞。
2.3 内部控制信息平台不统一,无法对内部控制形成有效支撑
在中国,由于公司内部系统整合程度低,软件系统与信息系统不匹配,导致信息无法有效兼容,加之缺少一套完整规范的信息标准,致使对监控对象的线上控制与线下控制无法同步实施,继而出现控制信息混乱无序、控制不到位、效率低下的情况,内部控制效果往往不尽人意。信息无法高速流通,将直接导致管理层相互脱节,公司监管体制失效甚至起反作用。
2.4 缺乏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有很多公司对风险防控的认识略有偏颇,集中表现在缺乏风险意识,尤其认识不到对风险因素将引起哪些后果。其次,具有风险防控意识的公司未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风险预测和风险防控工作;再次,有的公司缺乏一套严谨的风险预警及防控体系,风险警示指标不明晰,相关措施不健全。
3 加强和深化我国公司内控控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现代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3.1 自我完善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环境
良好的内部环境是顺利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前提。作为公司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机制的实施过程及阶段性成果。冀中能源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在设计内容上,必须突破会计控制的局限,结合治理层面和管理层面去构建内部控制,以确保信息使用者能获得相关、可靠的信息。在设计对象上,内部控制应包括对人的约束和激励、各项业务活动的控制。在设计流程上,既应考虑各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又应考虑各控制要素、控制过程之间的相互关联,以确保内部控制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运行。
3.2 构建内控控制体系
从建立岗位制约机制入手,根据内控制度要求重新设立相互制约的岗位布局,将关键岗位业务操作过程融入到内控体系中,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奖惩兑现。
同时,要层层落实各部分责任人,打造以公司领导为首的风险防控体系,分管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相关风险排查工作负自查和管理责任,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相关工作负直接责任的风险排查岗位责任制。
另外,应该建立配套的考评体系,积极推进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工作,并实施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模块化、结构化、系统化、自动化,实现风险数据的实时监测,以及风险信息的及时报送,确保所有环节规范有序,工作质量和业务风险始终可控。
3.3 建立广泛的信息与沟通系统
信息与沟通,要求公司内部所有部门、成员必须时时关注内部的风险因素,并且要相互通报有关风险控制的信息。全公司根据信息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的相关报告有针对性的实施内部控制。高效的信息沟通系统应该由上下级之间的纵向沟通网络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网络共同织构。公司内部必须建立“双向沟通通道”,以确保全公司上下级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能够随时获得有价值的内控信息,并且使他们客观认识自己在内控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以及个人活动将会对他人工作产生哪些影响。此外,信息沟通也包括与公司外部的信息沟通。只有不断强化公司内外部的信息沟通,才能确保信息被有效传达,并且才可以保证管理层做出科学的管理决策。
3.4 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风险是在公司经营的各种活动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风险评估是从经营过程中分析与实现内控目标相关的各类风险因素,建立风险防控及评估体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尽量避免出现决策漏洞,确保风险可控。风险评估系统主要涉及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处置等内容。风险评估旨在提前识别风险因素,制定风险应对方案,构建风险应急防控机制,以及时而充分的处理风险因素,减少公司因风险而导致较大的损失。
4 效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主营煤炭开采,洗选,发电,建材和化工等业务。通过践行上述内控措施,2013年公司顺利完成厦门航空15%股权的收购工作;完成了金牛旭阳的50%股权转让金牛化工事宜;完成了内蒙古公司收购嘉信德公司和乾新煤业的21%股权事宜。严格的内控机制使公司始终保持着严谨、高效的发展态势,在2013年,股份公司荣获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优秀会员单位”;章村矿、邢台矿荣获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并且,2013年财务评估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逐年上升的经济效益以及所获得荣誉都得益于严谨、高效的内控机制。
5 结论
内部控制是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尤其是公司领导者是领导者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中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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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塔汽车成立于1945年,是塔塔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是印度最大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三大乘用车生产企业。2011财年(2011.4.1-2012.3.31),塔塔汽车销售汽车126.95万辆:乘用车65.96万辆,商用车59.99万辆,在印度市场的占有率高达13.1%、59.4%。2011财年,塔塔汽车荣获“卓越公司治理金孔雀奖”,展现了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实践。
单层治理架构
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单层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董事并将日常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公众公司的股东至少7名,私人公司的股东为2-50名。
董事会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公众公司至少3名董事,其他公司至少2名董事,股东大会可调整董事人数,董事无国籍和住所的限制。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9年。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6年。
严格来说,印度公司法并未设置“董事长”这一层级,但因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必须选举会议主席进行主持,故可在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某董事为董事长,因此可认为实践中设置了“董事长”这个治理角色。管理董事是印度公司法以及治理实践的核心概念,是根据章程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和任命的公司实际管理者,承担公司的经营责任,实践中管理董事通常和CEO为同一人。公众公司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其数量取决于董事长的身份,如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如董事长不是执行董事,则独立董事应占1/3以上。
专门委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薪酬委是必设机构,成员不少于3名,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且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审计委非必设机构,实收股本不低于5亿卢比的上市公司应设置,成员不少于3名、须具备财务管理、审计、会计等领域的知识且至少1名成员具备财务或相关的管理经验,此外,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且应担任主席;提名委非必设机构,设置的话,绝大多数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均应为独立董事。
经理层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印度经理层包括CEO、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经理、公司秘书等,通常由董事会任免,可以担任董事、无国籍限制。但由于公司秘书必须是印度公司秘书协会的注册会员,而成为该协会会员需经过四年的课程学习并参加资格考试,因此,非印度籍人员很难获得公司秘书资格。
塔塔汽车的治理架构是印度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基本遵循单层治理模式: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董事会下设的7个专门委协助董事会制定、实施相关决策,在治理中扮演核心角色;经理层是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负责人,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
股东大会的构成方面。截至2012年3月31日,塔塔汽车共有2,691,613,455股普通股。塔塔集团是控股股东(塔塔有限公司、塔塔钢铁有限公司、塔塔实业有限公司、Ratan N Tata),持股比例超过34%,其他持股在1%以上的股东主要为机构股东,如花旗银行、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欧洲太平洋成长基金等,持股比例分别为16.17%、6.75%、3.69%。
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塔塔汽车董事会共13名成员,其中,内部董事6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2名),独立董事7名。根据塔塔汽车规定,董事不能在1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能担任塔塔集团10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成员、5家以上公司的委员会主席(审计委、投资者申诉委员会)。2010-2011财年,Carl P Forster担任塔塔管理董事&集团CEO,2011年9月9日之后不再担任,2011-2012财年的年报中,未提及管理董事的人选。
值得一提的是塔塔汽车的专门委。对于审计委,塔塔汽车《审计委员会规则》第2条规定“审计委至少3名董事,均应为独立董事、精通财务,且至少有一名为董事会认为的财务专家——有相关的会计或财务管理经验。”由此,塔塔汽车的审计委由4名精通财务、有相关财务/审计经验的独立董事构成,且S M Palia是财务专家。对于执行委,塔塔汽车的执行委共6名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3名独立董事及1名执行董事。2003年和2006年,执行委先后设立了捐赠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对于薪酬委、提名委,均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2名独立董事构成,主席均为独董。至于投资者申诉委、道德与合规委,则是塔塔汽车的特色设置,均由副董事长及2名独董构成,主席均为独董。
经理层的构成方面。经营层团队由21名成员构成,除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外,其他人员来自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如法律、人力资源、战略采购、财务&税收、政府事务&合作、乘用车运营、CVBU销售等。
富有特色的专门委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是怎样的呢?
股东大会职权。印度公司法未集中规定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权力散见于相关条款中,与中国规定类似,如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股利及剩余财产的分配,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或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在董事会未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召开股东大会,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
董事会职权。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职时应遵循法律、公司备忘录或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如:要求股东补足认缴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但在从事下列活动时,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销售、租赁、处置公司所有或实质性财产;免除董事的债务支付责任;公司在强制收购中投资的金额;借款额超过公司总实收资本及自由储备;捐款事由与公司业务或员工福利不直接相关,且每年捐款额超过限额。
专门委职权。其中,提名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为寻找、评价、推荐合适的董事提供建议;决定评估董事及董事会整体技能、知识、经验、有效性等程序;确保董事结构的平衡、以使董事会作出恰当的决议;评估、建议执行董事的任命。薪酬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制定薪酬政策的原则、标准、基础并予以披露,并在决策偏离该政策时进行充分的说明;决定所有执行董事、执行主席的薪酬,并确保任何董事都不决定自己的薪酬;评价、监督高管层的薪酬水平及结构。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程序、披露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前审查财务报告,并关注财务政策及实践的变化;对外部审计师的任免提出建议,批准其薪酬、任期,并对其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功能、风险管理政策等。
经理层职权。经理层的职责由董事会决议或聘用协议规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公司秘书为例,其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工作内容大致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公司秘书、公司治理、法律咨询、服务、仲裁和调解、公开发行、上市及证券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备忘录、章程、股权证书、股东协议、认购协议、公章等)。其中,协助董事会工作,协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政府和相关机构之间有关公司事务方面的工作是主要职责。
在塔塔汽车,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塔塔汽车未详细规定股东大会权力,基本上与中国的内容类似,如制定、修改章程,选举董事和审计师等。
董事会是塔塔汽车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关。塔塔汽车未单独明确董事会的职能职责,通过印度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判断出,除专属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董事会享有广泛权力,如选举经理层成员并对其管理监督、发行公司债券、以发行债券以外的方式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和贷款等。
塔塔汽车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发挥了切实作用。塔塔汽车的审计委、提名委、薪酬委的职能职责与中国基本一致,而投资者申诉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道德与合规委员会比较有特色。
投资者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监督投资者对股份/债券转移、年度报告、分红等事项的投诉并提出建议,公司可据此向投资者发放批评反馈表、投诉及建议等不同措施,了解投资者的疑问并进行处理。可以说,投资者申诉委员会在了解投资者诉求并解决投资者投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011财年,该委员会处理的咨询、答复、投诉总数为19377条,在1-4天内处理的为12327件,占比63.62%,在5-7天内处理的为2951件,占比15.23%,在8-15天内处理的为3917件,占比20.21%,15天后处理的为85件,占比0.44%,2012年3月最后一周收到投诉并于4月回复的为97件,占比0.5%。
执行委员会负责事项较宽泛,如审查资本、收入预算、长期业务战略及计划、公司组织架构、房地产、投资交易、股份/债券的配发、借款及其他日常事务,以及与法律案件、收购、撤资、新业务开拓及捐赠相关事项。
道德与合规委员会制定、实施与《塔塔行为准则》相关的政策,以防止内部交易,对“专门人”的交易进行月度监控,并在其违反相关规章/准则时,进行处罚。
塔塔汽车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权限领域涉及到财务、人力、法律、公关等各个业务领域。
薪酬机制
印度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薪酬机制,也很有特色。
董事薪酬方面。董事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确定,可获得参会费(董事会或专门委会议),并会因为董事长(特别是非执行董事时)、下设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身份而获得额外薪酬。独立董事薪酬以公司净资产、营业额两个标准来确定,但为了确保其“独立性”,不能提供股权激励或佣金利润。
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按月、按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所有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10%。
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由中央政府批准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支付,如公司有1名全职/管理董事或经理,则支付给所有非全职/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其他情形则不能超过3%。只有经中央政府批准且通过进一步决议时,才可超过上述比例。
经理层薪酬方面。经理层的薪酬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按月度、或公司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准,每名经理的薪酬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5%。
那么,塔塔汽车的薪酬机制是怎样的呢?
塔塔汽车管理董事、执行董事及重要子公司CEO的薪酬,由薪酬委根据行业基准、公司业绩与行业的关系、履行职责、业绩记录、宏观经济等因素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定。管理董事薪酬由底薪、额外补贴津贴(固定部分)、激励薪酬和(或)佣金构成。年度递增的薪酬由薪酬委在其成员批准的底薪范围内决定,每年4月1日起生效。2011财年,管理董事每月底薪最高67.5万卢比(约8.75万元人民币),执行董事每月底薪最高70万卢比(约9.1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根据业绩由董事会决定。
非执行董事薪酬方面,具体佣金金额以其对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的参与和贡献为基础。根据2008年7月24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支付给非执行董事的佣金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
塔塔汽车的员工薪酬由基本薪水、额外津贴、补贴、业绩激励构成,但会基于等级不同、行业模式、员工资格及经验、履职及个人业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变动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紧密相关。
在塔塔汽车,董事的退休政策由薪酬委建议、董事会裁量决定,退休福利包括养老金、特惠、医疗及其他福利,此外还可获得房补。
【关键词】 财会队伍; 会计基础; 降本增效; 财务战略
开滦集团始建于1878年,已有130多年的开采历史,被称为中国煤炭工业的源头和中国北方工业的摇篮。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百年开滦得到了长足发展。2008年以来,开滦集团致力于加快企业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确定了“开放融入,调整转型,科学发展,做大做强”的战略方针,积极探索实现产业格局多元化、发展高端化、发展集约化、资源整合全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基本扭转了单一采煤的格局,初步走出了一条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的新路子。2012年开滦集团进入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位列500强第490位。开滦集团营业收入从2005年的108.94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1 455.88亿元,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这其中凝聚了集团千余名财会工作者的聪明才智,饱含着集团千余名财会工作者的辛勤和汗水。
一、创建学习型队伍,形成会计人才辈出的局面
为培养造就一支业务过硬、素质优良的财会队伍,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开滦集团持续加强学习型队伍建设。
(一)制定建设规划
开滦集团创建学习型财会队伍,是从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开始的。一是2005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创建学习型财会队伍的实施意见》,阐述了重要意义、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任务要求、提出了奋斗目标、规定了学习内容、建立了学习制度、制定了激励措施,为今后5年学习型财会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二是2010年制定下发了《开滦集团公司2010―2012年财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规划目标、制定了政策措施、规定了考核评价;三是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按年度制定实施《关于“2010―2012年财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年度落实意见》,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采取务实措施
为落实《关于创建学习型财会队伍的实施意见》及《开滦集团公司2010―2012年财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我们持之以恒地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学习培训求效果。每年除参加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及煤炭工业协会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外,开滦集团还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学习培训,安排自学、集中培训、全员考试、电视大赛、表彰优胜。如2005年举办的《开滦集团公司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知识竞赛、2006年举办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知识竞赛、2008年举办的《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战略》知识竞赛、2010年举办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知识竞赛,都使大家受益匪浅。二是学历教育结硕果。集团与院校联合办学,2006年以来,已从在职会计人员中培养毕业研究生38人、本科生202人、专科生86人。三是调查研究出成果。2005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财务系统开展“搞好调查研究,推动管理升级”活动的通知》,此后每年下达政策研究课题并组建课题组进行研究,已经连续7年编辑出版《开滦集团财会系统政策研究成果报告》。四是财税信息搭平台。2005年6月创办了《开滦财税信息》,给广大财会人员搭建了一个学习财税知识、掌握财经政策、交流思想和工作的平台,创办至今已刊发了419期。五是岗位轮换提素质。2005年5月制定下发了《开滦集团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办法》,当年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轮岗人数达33人,占人员总数的61%。六是职称考试助提升。制定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与工资挂钩政策;报销职称考试的相关费用;调整不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而担任财务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到其他岗位;举办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的组卷培训、考前辅导等,组织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踊跃参加职称考评:2011年有2人考试合格并获评正高级会计师、41人考试合格并获评高级会计师、17人考取会计师任职资格,开滦集团应邀在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会议上介绍“让会计资格考试培养人才”的经验。七是征文比赛促工作。为发挥广大财会人员的聪明才智、促进集团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2012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假如我负责盘活闲置资产工作”征文比赛的通知》,共收到征文110篇;2012年6月,在财会系统组织了“我为会计人骄傲”主题征文比赛活动,共收到征文148篇,讲述了会计工作的酸甜苦辣,展现了会计人的风采。八是廉洁从业警钟长鸣。2006年9月制定下发了《开滦集团公司财务系统廉洁从业规范》,举办“开滦集团公司财务系统廉政教育报告会”,组织收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片》;2011年8月编印《财会人员廉政教育警示录》,组织二三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到唐山监狱进行警示教育活动。
(三)强化工作执行
继承开滦工人阶级“特别能战斗”的光荣传统,狠抓责任落实,强化工作执行力。一是从2005年3月开始,以后是每年1月1日,制定下发《开滦集团公司年度财会工作指导意见》:确立指导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二是在每年1月中旬,召开“开滦集团公司年度财务会计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工作、部署当年任务、表彰奖励先进、听取集团主要领导指示;三是每年1月下旬,根据《开滦集团公司年度财会工作指导意见》、“开滦集团公司年度财务会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下发《〈开滦集团公司年度财会工作指导意见〉的落实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规定完成时间、责任落实到人;四是2005年5月制定实施《关于印发开滦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例会制度的通知》,每月初召开“月度财会工作例会”,听取二级公司总会计师工作汇报:总结上月工作、解决存在问题、部署当月任务并形成会议纪要;五是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开滦集团公司年度财会工作指导意见〉的落实计划》,按月编制“月份财会工作计划调度表”,确保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
(四)开展创优争先
为激励广大财会人员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中建功立业,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创先争优活动在全集团广泛展开。一是2005年5月印发了《关于在财务会计系统开展创优争先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关于印发开滦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面预算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创优争先的导向,制定了激励先进的措施,并年年评比表彰先进;二是制定《开滦集团公司财会系统创优争先考核办法》,明确了工作目标、确定了评比原则、规定了内容比例、制定了条件标准、出台了评比程序、提出了表彰奖励,使财会系统创优争先更加规范有序。在2011年集团财会工作考核评比中,有4名同志荣获“优秀总会计师”、18个单位荣获“财会工作先进集体”、18名同志荣获“优秀财务机构负责人”、52名同志荣获“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另外,还有1人获“河北省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10人获“省国资委系统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三是制定实施《开滦集团公司会计人员业绩档案管理办法》,滚动记录每一名在岗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以求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上述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推动了学习型财会队伍建设工作,截至2011年底,集团公司在岗财会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在岗会计人员总数的76%,比2004年底的19.98%提高了56.02个百分点;会计师以上职称人数占在岗会计人员总数的39%,比2004年底的23.18%提高了15.82个百分点,其中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179人,比2004年底的31人增加了148人。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开滦集团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虽然财务管理模式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与更新,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却始终如一。
(一)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
适应集团公司多元化经营、多区域生产、多股东控制的实际需要,建立全集团统一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对于巩固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整体水平非常必要。一是修订《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为落实集团财务集中管控的要求,适应财务管理体制的调整、会计核算体制的变动、资金结算中心的成立、财务集中管控制度的制定、业务流程和工作职责的明晰,2006年6月,修订完成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33章、50万字的《开滦集团公司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使之成为指导全集团会计核算工作可遵循的标准。二是制定《会计准则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6月,完成了包含38章内容、58.5万字的《开滦集团公司会计准则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集团统一实施,为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证。三是制定《财会岗位作业手册》,2008年6月,组织制定了以财会科为单位、覆盖全集团所有财会人员的《财会岗位作业手册》:明确了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并装订成册,作为财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考核验收的标准,实现了所有财会岗位工作由经验型向制度规范型的转变。四是制定《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管理办法》。2010年9月,制定下发了《开滦集团公司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管理办法》,明确了指导思想、列示了失真情形、提出了防范要求、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定了处罚办法。
(二)组织专项检查并整改存在问题
在制定规范化标准、开展全员化培训、推进普遍性实施的基础上,通过组织专项检查并整改存在问题,促进了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开展年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检查。集团公司每年都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检查,不断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如2005年9月下发《关于开展财务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将独立稽核、执行《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信息披露、岗位轮换、内控制度落实等11项列为检查内容;2005年12月下发《开滦集团公司财务工作大检查情况的通报》:肯定了5方面经验、指出了6方面问题、制定了6方面整改意见、下达了针对每个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意见书”;2011年7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检查的通知》,撰写专项检查报告,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二是组织审计整改月活动。2009年7月,针对2008年度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事会专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提交的“管理建议书”等所发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面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三是开展会计信息真实性检查整顿。2010年10月,为推动《开滦集团公司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集团财务部组织开展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性检查工作。
(三)加强薄弱环节的会计基础工作
开滦集团为适应跨越式发展的新要求,面对外埠单位日益增多、新兴产业陆续进入等新形势,切实加强了薄弱环节的会计基础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外埠公司的会计工作。截至2010年4月,开滦集团总部区域外的所属外埠公司达到40个。为切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防范财务风险,2010年5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埠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召开了“开滦集团加强外埠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开展外埠公司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下发了《开滦集团外埠公司财务大检查情况通报》。二是开展新建单位、小单位、各级公司本部的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从2011年4月开始,针对新建单位有可能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小单位有可能会计基础工作被忽视、各级公司本部有可能会计基础工作“灯下黑”的问题,组织开展新建单位、小单位、各级公司本部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使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触角延伸到集团所属的各个角落。三是2011年在多种经营系统组织开展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高年活动”,专项部署、开展培训、建立模板、自查联查、整改提高、逐户验收、健全制度、强化执行,提升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构建内控制度,保障集团又好又快发展
立足于促进集团跨越式发展、适应多元化经营需要、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提升内部会计控制效果,开滦集团从2008年3月至2011年12月开展了内部控制体制建设的实践。
(一)搭建内控体制基本框架
开滦集团内部控制体制的基本框架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一是建立内控体制的组织体系。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在审计监督委员会下设内控管理办公室和内控审计监督办公室负责内控制度的执行及监督。二是建立内控体制的制度体系。坚持遵循法规、融入流程、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制定完成了包括《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制》、《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四部分内容,共计37.5万字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是建立内控体制的责任体系。包括董事会的主导责任、经理层的实施责任、内控管理办公室和内控审计监督办公室的执行与监督检查责任、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执行评价责任。
(二)确保内控体制实施到位
《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2010年1月起在全集团全面实施。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主体、部门责任分工、实施步骤及要求等作出了规划安排。二是开展宣传培训。编发“内控制度学习辅导”、举办“集团高管内控制度讲座”;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及集团总部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内部控制制度培训班”;进行了全体在岗财会人员参加内控制度全员考试并在此基础上举办了知识大赛。三是落实实施分工。制定印发了《关于〈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及〈内部控制手册〉实施责任分工的通知》,将18项具体规范及内控手册的实施责任落实到10个牵头部门、21个配合部门,并要求各部门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科室及岗位。四是按月调度督导。针对内控制度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并及时印发会议纪要,推动所属二三级单位的内控实施工作。五是组织专项检查。集团组成两个检查组,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专门组织整改工作。六是开展实施评价。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通知》,94个会计单位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北京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关于开滦集团2010年度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评价报告》,认为:“被评价单位具备比较合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对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提供了合理的保障,满足和适应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七是进行问题整改。2011年7月,审计监督办公室下达“关于《开滦集团2010年度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评价报告》的整改意见”;集团内控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内控评价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并于8月底向审计监督办公室提交了整改报告。八是报告整改结果。2011年12月,集团内控审计监督办公室组成审计组,对整改落实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内控管理办公室及各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建议比较重视,整改工作及时,整改效果较好”,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对开滦集团公司2010年度内控评价揭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报告》。
开滦集团内部控制体制建设收到了预期效果:一是领导安心。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内部控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空前提高,全集团内控环境进一步优化;针对外埠公司大量增加并远离集团总部的情况,召开“加强外埠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会议”,防范财务风险。二是企业安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全集团科学管理、规范运营水平;针对《开滦集团公司2010年四季度财务风险评估报告》,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开展了防范化解情况的审计调查并出具了专题报告。三是资产安全。如随着《对外投资》具体规范的实施,集团成立了技术论证组、经济论证组和法律论证组,对新上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出具报告,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必要依据。
开滦集团内部控制体制建设,荣获“2011年度集团公司管理创新一等奖”;荣获财政部“2011年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有奖征文三等奖”。
四、降本增效,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作用
百年开采导致开滦矿区井深巷远,社会责任致使开滦集团负担沉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做好降本增效工作。
(一)构建全面成本管理模式
2008年四季度以来,深入开展了全面成本管理工作,构建了具有开滦特色的全面成本管理工作模式:一是理念深入人心。组织开展了两次“全面成本管理宣传月”活动、《开滦日报》开辟全面成本管理专栏、集团局域网突出成本管理报道、召开“开滦集团全面成本管理工作会议”,使全面成本管理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健全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围绕开展全面成本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5个制度性文件、集团总部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10个本系统的落实方案,各二级公司及三级单位制定了实施办法,形成了相对完善、纵横交错的成本管理制度体系。三是条块合力推动。建立了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三级单位的“块块负责”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本系统的“条条齐抓”相结合的全面成本管理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四是对标整改差距。建立“全面成本管理对标指标体系”,通过对标找差距,分析原因谋改进,借鉴“标杆”好经验,提高成本管理水平。五是联责考核计酬。制定实施《开滦集团公司全面成本管理专项考核办法》,建立全面成本管理考核体系,加大成本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直接挂钩员工收入。六是总结推广经验。层层选树典型,逐级表彰推广,集团每年评比,通过典型引路来推进全面成本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得益于全面成本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开滦集团2009年原煤制造成本同比降低11.16元/吨,节支35 913万元;坑木单耗同比下降8.94立方米/万吨,钢材单耗同比下降0.79吨/万吨,电力单耗同比下降1.34度/吨;2010年原煤制造成本比预算降低7.05元/吨;坑木单耗比预算降低3.59立方米/万吨,钢材单耗比预算降低0.39吨/万吨,电力单耗比预算下降1.44度/吨。
开滦集团全面成本管理模式的构建,荣获“开滦2010年度十大管理创新奖”、“河北省煤炭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应用成果一等奖”、2011年度“煤炭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行业级)二等奖”。
(二)深入开展扭亏增盈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创成本管理工作新局面,开滦集团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深入开展了扭亏增盈工作。一是全面安排部署。2010年7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扭亏增盈活动的意见》,决定“在2010―2011年利用两年时间,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扭亏增盈活动”;组织各二级公司和三级单位全部制定了“扭亏增盈工作方案”:明确了奋斗目标、建立了工作体系、细化了工作措施、落实了工作责任、规定了工作考核;2012年4月,又制定了《关于下发2012年至2015年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召开“开滦集团扭亏增盈工作会议”。二是开展调度督导。集团公司董事长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先后召开九场重点扭亏增盈单位现场办公会;集团主管领导带领工作组对重点亏损单位逐个进行调度督导;集团公司按季度调度扭亏增盈任务完成情况,督导二级公司对下属亏损单位扭亏工作的调度督导。三是推广工作经验。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公司及部分三级单位先后召开了扭亏增盈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营造扭亏增盈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编辑推广《降本增效金点子》。截止到2012年8月底,全集团《降本增效金点子》推广实施已累计创效益1.74亿元。五是开展成本对标。按季通报原煤制造成本完成情况,提交“季度成本专项分析报告”,积极开展内外部对标。六是严格考核奖惩。制定《关于下发开滦集团公司扭亏增盈工作专项考核办法的通知》并进行扭亏增盈工作专项考核、下发《关于2011年扭亏增盈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2012年5月,制定《关于下发开滦集团公司2012年扭亏增盈工作专项考核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考核范围、确定了考核目标、规定了奖罚标准、细化了考核程序,为扭亏增盈工作考核奠定了基础。七是工作效果显著。2011年,集团所属二级公司全部完成了扭亏增盈任务,全集团减亏增盈额实际完成59 402万元,比扭亏增盈奋斗目标增盈38 946万元。八是盘活闲置资产。作为应对煤炭价格持续下降的措施之一,开滦集团从2012年4月开始组织开展了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通过下发工作通知、专题会议部署、举办征文比赛、全面清查上报、制定利用方案五个阶段性工作,现已对总额29 743万元的闲置设备、土地房屋、材料物资、矿井水的4个“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方案”,以集团公司正式文件批复下达到各二级公司及集团总部相关部门,预期年底前的全面实施将会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
五、实行财务战略管理,提升财务工作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撑和保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从战略角度审视和谋划财务管理活动,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2006年11月,开滦集团启动了财务战略的研究制定工作,至2007年12月正式完成并经董事会审核批准缉印成书。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战略》确定了一个总体目标即“健全体系、积极转型、提升价值、支撑战略”;四大总体思路即“搭建开放融资平台、积极获取和管理现金资源,探索多元管控模式、加强集团对子分公司的财务治理,强化财务控制力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功能,构建战略保障体系、支撑财务管理战略实施”;十二大具体战略即“融资战略、投资管理战略、收益分配战略、税收筹划战略、财务治理战略、预算管理战略、成本管理战略、财务风险管理战略、会计组织战略、财务人才战略、财务信息化战略和财务文化战略”。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战略》从2008年1月开始全面贯彻实施。一是领导高度重视。集团公司董事长亲自对财务战略的实施进行专题部署,总经理亲自做动员报告,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的财务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全面实施工作。二是开展宣传培训。集团公司党委理论中心组进行专题学习、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邀请专家进行专题培训;全体财会人员集中培训、全员考试并举办电视大赛;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财务战略知识。三是搞好规划分解。每年制定实施规划、确定实施重点、逐级制定落实方案,保证战略实施工作的有序开展。四是实现部门联动。谋实施集思广益、抓重点密切配合、促落实融入工作。五是定期督导落实。实施办公室按月调度、领导小组半年督导、重点实施措施纳入总经理办公会调度日程、及时编发财务战略实施简报。
财务战略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财务战略必要性的认识空前提高,实施财务战略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二是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强化,财务会计工作的内部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三是重点问题解决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集团公司财务战略实施规划确定的37项战略举措、2008年重点实施措施28项和2009年重点实施措施19项的积极推动落实,使集团公司生产经营中重点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筹融资方式获得突破,短期融资券20亿元和企业债券20亿元以及14亿元中期票据均成功发行;税收筹划效果显著,政策性破产坏账获批税前抵扣,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获得批准;确立了现金预算在全面预算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有力地推动了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管理创新。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实施,荣获“开滦2008年十大创新奖”、中国国际财务战略管理研究会颁发的“2007年度财务战略管理成果”、“省级一等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2009年度“煤炭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行业级)二等奖”。
六、积极进行总会计师队伍建设,落实财务集中管控
为满足集团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构筑防范财务风险的体制基础,汲取因财务管控失败而毁于一旦的反面典型的教训,推动开滦集团财务管理创新,2005年3月28日,集团公司党政会议决定:“用二到三年时间,建成以管资金为核心、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程序合理、运转科学的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管控模式”。到2007年底,包括八个有机组成部分的集团财务集中管控体系构建完成:资金集中是核心、人员统管是手段、全面预算是平台、防范风险是关键、政策统一是根本、财务监督是保障、会计信息是基础、考核评价是支撑。
开滦集团财务集中管控得以成功实施,关键是把总会计师队伍建成了财务集中管控的抓手,只有有效行使对总会计师队伍的管理,才能保障其强化控制和监督职能、落实反馈报告责任、维护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而将财务集中管控落实到位。
(一)人员集中统管
2005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滦集团公司治理与管控模式财务集中管控模式的落实意见》,2005年7月制定下发了《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月制定下发了《开滦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实施细则》,确立了总会计师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规定了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公司配备符合任职资格的总会计师,相对控股以上的多元投资企业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三级公司中资产规模较大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配备总会计师;完成了二三级单位财务机构单设工作,形成了集团公司及所属二三级单位财务机构的完整体系;对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下管一级办法。
2011年5月,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工作的决定》,要求“集团公司投资的第二大股东企业,一般应由集团公司推荐并配备总会计师”。截至目前,开滦集团专职总会计师已达41人,其中12个二级公司中已经配备11名专职总会计师。
(二)确保权责到位
总会计师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明确职责、落实权力。一是《开滦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集团公司及各二三级单位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规定了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各二三级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二是2007年6月制定下发了《开滦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规定了总会计师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明确了10项事前报告(审批)的重大财务事项、5项事后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5项事后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并提出了报告要求。三是开展总会计师权责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宣传集团规定、促进权责落实、解决存在问题、支持总会工作。四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总会计师的七项履职重点:确保全面预算实施、确保资金链安全、强化财务风险防范、抓好全面成本管理、确保内控科学有效、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撑、切实抓好队伍建设。五是进行年度总会计师履职评估。下发《开滦集团总会计师履职评估暂行办法》、制定履职评估方案、组建集团评估小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定履职评估结果、组织评估问题整改。
(三)实行考核评价
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有利于促进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是2005年8月制定下发的《开滦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考核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业绩考核评价制度。二是2007年4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二级子分公司总会计师述职工作的通知》,开始实施半年一次的二级子分公司总会计师述职工作。三是2008年1月制定下发的《开滦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了总会计师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确定了总会计师年度业绩考核办法及百分制分值,明确了五项“一票否决”事项,规定了各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评价办法。四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总会计师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实施年度考核机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规定一票否决事项、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及使用紧密挂钩。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转型
一、内部审计在新常态农村商业银行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农村金融信贷环境尚未成熟,使农村商业银行必须承担和面对越来越多的金融风险。借助有效的内部审计,可以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实现风险信息的有效识别和风险问题的有效监控和预警。最后,随着我国四大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渗透,必然导致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与其他银行相比,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业务范围、人员素质和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了维持竞争日益激烈的农村市场,借助有效的内部审计实现转型升级,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已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迫切需求。
二、当前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强
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审计时,审计主体一般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时间较短,操作过程、内容和方法均处于探索阶段,从事内部审计的人员缺乏该领域的工作经验。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内部审计的对象是经济负责人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审计的对象是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在农村商业银行中,由于内部审计的主体和对象属于同一单位,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复杂,因此审计主体往往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就审计工作而言,相对良好的独立性是保证审计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目前,农村商业银行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普遍缺乏完善的审计制度。甚至部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但仍存在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甚至不履职的情况。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的内审机构只是管理部门之一,还要执行总务。未能与董事会形成紧密联系,未能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内部审计机构边缘化,审计监督评价作用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缺乏科学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指标评价体系,社会各方对内部审计内容的认识存在差异。因此,各地采用的指标评价体系不统一,评价方法也不一致。选定的评价指标难以对审计对象产生全面的量化评价。审计结论是片面的,多为绩效结果,很少有指标能够解释经济负责人能力的差异。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选择指标时,注重对经济负责人的考核和奖励,而不是评价本部门和本单位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本部门的国有资产是否和单位已经失去,以及经济负责人的纪律守法、廉洁自律。这些经济责任评价指标重心的偏离将直接影响经济责任人的绩效评价,增加审计风险。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系的完善程度与其治理结构、内部审计队伍素质、资源配置、技术水平和制度支持直接相关。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并没有构建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组织无法发挥作用,这也阻碍了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创新。此外,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缺乏必要的流程操作,导致审计判断失误严重。
(三)内部审计的目的有失偏颇
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责任,作为对有关部门的考核依据。一些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内部审计只是走个形式,不重视这项工作,使内部审计无法发挥其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一些领导也对内审寄予厚望,希望通过内审调查农村商业银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问题,挖掘人才。这两种对内部审计不切实际的期望将直接影响审计评价结论的准确性。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仍然采用传统的以事后检查为核心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内部审计工作的定位仍然是检查合规性。受部门职能定位、人员结构等诸多因素影响,内审部门需要监督检查,同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或者配合其他业务工作。内部审计成果转化存在较大问题,无法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内部审计主要是通过检查被审计方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被审计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实际应用中,影响一个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因素是复杂的。有些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有些是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的变化,这可能是人为的主观原因、单位的集体决策或历史遗留的问题。因此,很难通过在一个单独的时期内评估负责人的工作绩效来确定审计责任,而且定性结论在审计报告中占的比例太大。
(四)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仍在建设和改进的过程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此外,在实施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在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操作困难,如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的定义,公司法规定他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被分开,农村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营者实施。因此,在确定内部审计负责人时,存在责任定义的问题。另一个例子是,目前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离职审计往往是负责人先离职,然后再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对如何追踪负责人没有明确的条款,很难界定内部审计的责任。
(五)缺乏高度信息化的内部审计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项目通常包括组织治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员工绩效、问题整改等方面。就目前情况来看,与其他国有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农村商业银行的科技含量相对较低,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或者内部审计制度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难以在内部审计中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信息化审计水平较低,甚至很多工作还处于手工处理状态,导致审计时间过长,审计效率低下。
三、新常态下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转型升级对策
(一)强化内部审计目标职能的准确定位
首先,农村商业银行需要积极改变传统的事后监督的内部审计目标定位,将其转型升级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评价协调联动的内部审计目标定位,以保证审计的充分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风险防控的有效推进,进而将风险隐患控制在初始阶段。其次,农村商业银行需要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和组织架构的合理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职能的履行,促进农村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实现。
(二)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各个部门密切相关,也需要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因此,有必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以保证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内部审计层级管理,将内部审计部门置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之下,充分保障其高级审计权威。其次,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审计,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阻力。此外,审计部门必须配备高水平的专业审计人员,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改变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内部环境,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由对内部审计的被动应对转变为积极配合。被审核方对内部审计形成了正确的认识,即通过内部审计,不仅可以展示本部门和个人的业绩和廉洁自律,还可以发现日常经济管理中存在的差距。有待完善,有利于整个农村商业银行平稳有序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要形成自上而下的网络管理体系,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同工作,部门负责员工积极参与。在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农村商业银行决策层要为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解决问题保驾护航。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内部审计具有更特殊的审计环境,审计手段相对有限,风险因素更多。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会影响到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评价,甚至可能影响到相关负责人今后的岗位晋升。因此,被审计方一般对审计报告持谨慎态度,以尽量减少对审计结论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审计人员没有披露发现的问题,就会影响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增加审计风险。为了预防和避免这些风险,我们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可靠的依据、明确的责任和适当的评估”,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对可量化的经济指标尽可能补充详细的数据,定性结论应明确调查方法,形成对各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
(三)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职能
监督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但基于前瞻性审计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农村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职能。首先,要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使审计工作规范化;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流程并严格执行,提高内部审计的透明度、客观性和权威性;再者,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和业务知识和技能,引导和促进新的审计理念和方法的形成,充分发掘潜在风险,避免损失。
(四)提高内部审计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
要从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员工信息技能等方面入手。比如,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的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系统,特别是借助审计问题模型,建立规范的审计工作流程,提高审计工作的整体处理能力。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审计信息化程度较低,关键在于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员工信息,以达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信息审计技能培训,要求农村商业银行配备合适的审计信息技术人才,促进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计算机业务能力的提高。同时,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有效提高审计人员的信息运作能力,使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更加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要求。
(五)完善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外几乎没有有关内部审计的文献可以直接参考。国外对类似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上。我国政府的“内部审计”始于1985年的“厂长、经理离职后的内部审计”和2008年的《经济审计与审计条例》(曝光草案)。经过多年的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然而,农村商业银行正处于一个复杂的国际转型之中,制度建设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实践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脱节。只有不断完善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审计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审计员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六)提高审计人员创新能力
通过推动审计创新,切实加强审计人才建设,努力培养审计人员的开拓创新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加强理论研讨,发挥内审协会在审计理论研究方面的带动作用,不断强化科研保障、创新研究形式、拓展交流平台,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组织审计理论学术研究研讨会和交流会,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逐步培养一批能够进行前瞻性、针对性、应用性和学理性研究的审计人才,激发了审计人员的内在动力和研究兴趣,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应当为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供时间安排、经费保障等支持和保障。培训方式可采用讲授式、互动式、参观式等,提高审计人员在培训中的参与度,增强获得感。除了参加主管机构举办的培训外,内部也积极组织交流分享,鼓励审计人员分享外出培训、工作经验总结、自学等多途径获取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主题、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等,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多元化、多形式、全方位、全过程地培训,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提高职业胜任能力。除了专业知识外,加大培训力度,针对新兴大数据软件与平台进行学习,掌握大数据内部审计的流程,提高审计人员的电子数据分析取证业务能力。扎实抓好“传、帮、带”工作,采取以老带新、以审代训等方式,由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带领新进人员共同参与审计项目,让新同志边学边干,达到理论与实践相互交融,短期内业务技能快速提升的效果。
四、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对银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不断完善,面对这样的发展新常态,银行机构必须进行针对性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实现乡村振兴经济金融服务的主要力量之一,其经过经营结构的不断完善,实现了经营效益的大幅提升。即便如此,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效能仍然较为低下,不利于自我监督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对其职能发挥与经济效益的提升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面对发展新常态,农商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实现有效的转型升级,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与决策支持作用,推动农商银行实现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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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董事特征 公司绩效 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被认为是改善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手段而在许多国家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被引入我国就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公司引入独立董事是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更是为了独立董事能够从更专业的角度为公司提出建议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因此,研究独立董事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有效的咨询与监督作用,具有哪些特征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绩效产生有效影响等就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以我国装备制造业201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独立董事的特征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一、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独立董事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相对较早。Rosenstein、Wyatt(1990)通过实际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发现大公司的股票价格和市值会随着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的增加而增加。Baysinger、Butler(1990)通过研究发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越多,公司的经营绩效就会越高。Geoffrey通过对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正相关。
但是,也有学者得出不一样的结论。Fosberg(1989)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对公司经营绩效没有影响。Hermalin、Weisbach(1991)的研究也发现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显著影响。Laura Lin(1996)通过研究得出公司的整体绩效不会随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变动。Bhafat、Black(1999)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不显著。
Yasemin Y.Kor、Chamu Sundaramurthy(2009)通过对高科技公司的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兼职公司家数会正向影响公司的经营绩效。Carlos(2011)通过研究认为独立董事兼职越多,公司绩效越好。Lee(2012)通过对韩国125家大型贸易公司的研究发现当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兼职较多时,会负向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绩效也会受到不好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制度环境和文化背景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异,在公司治理方面,与西方国家也有很大不同。吴淑琨等人(2001)通过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会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产生正向影响。高雷、罗洋和张杰(2007)的研究发现随着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增加,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增加,另外独立董事的薪酬、年龄和其亲自出席会议比率的变动也会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产生正向影响。魏刚等通过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在其他公司的兼职情况越多,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负面影响就越显著。
当然,也有学者通过研究得出不同结论。于东智、王化成(2003)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独立董事人数比例会对公司经营绩效有负向影响。魏刚(200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公司经营绩效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张爱平(2010)通过研究得出独立董事的受教育程度对公司绩效没有影响,同时发现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龄会对公司经营绩效有明显的积极影响。邱兆祥、史明坤(2012)通过研究得出独立董事的学历和职业背景对公司经营绩效没有明显作用。胡晓明、曹一丹(201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越多、独立董事薪酬越高,公司经营绩效会越好。
从以上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就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所采用的指标还较为单一,得出的结论有较大的差异性,如今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有较大影响,独立董事各个方面的特征,如独立董事的年龄、所学专业、薪酬、兼职情况、参加会议情况等都有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基于此,本文以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我国独立董事特征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将独立董事引入公司治理,首先可以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并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其次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提供建议,最后由于独立董事其本身的声誉和社会关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并提供一些重要的资源。因此,独立董事可以影响公司治理,并通过公司治理来影响公司经营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至少要有1/3的席位,独立董事比例越大,其独立性就越强,越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并且更多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能够带来更好的公司绩效。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1:独立董事人数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年龄较大的独立董事往往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阅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对公司经营绩效产生积极影响。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2:独立董事年龄与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学历较高的独立董事一般知识丰富、能力较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提出更合理有效的建议。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3:独立董事的学历层次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独立董事的薪酬是最直接的激励,更高的工资往往可以使独立董事更积极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4:独立董事薪酬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在上市公司中,有很多同时任职于若干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证监会对此作出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兼职的公司不能超过5家。若独立董事兼职过多,会降低其对某一家公司所投入的精力。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5:独立董事兼职家数与公司经营绩效负相关。
按照规定,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或者工作时间应达到一定要求,会议出勤率是衡量独立董事是否尽职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出勤率较低就说明独立董事不太关心公司,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6:独立董事亲自参加会议的比率与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财会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更有助于公司财务方面的改进,而有行业相关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可能更了解公司进而提出有用的意见,这些都会正向促进公司的绩效。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7:具有财会专业或与公司行业相关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占独董总人数的比例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
三、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本文选取我国2013年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为保证结论的有效性、真实性,剔除被ST、*ST以及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经过筛选,以201家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独立董事特征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网易财经、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资料。本文的回归分析采用SPSS 19.0统计软件。
(二)变量定义。本文以净利润代表公司当年的经营绩效作为被解释变量,用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独立董事的年龄、教育背景、薪酬、在其他单位兼职家数、会议出勤率和具有财会专业或与公司行业相关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占独董总人数的比例这7个指标来表示独立董事特征,并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公司的经营绩效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司规模的影响,所以本文用总资产的对数表示公司规模并设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及解释如表1所示。
(三)建立模型。根据以上的假设和说明,建立回归模型:
NP=b0+b1BL+b2AGE+b3EDU+b4PAY+b5JZ+b6CQL+b7PROF+b8SIZE+ε
其中,b0代表常数项,bi(i=1,2,3……8)代表回归系数,ε代表回归方程的随机误差项。
(四)回归分析。首先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1)样本公司2013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变量极小值为0.33,极大值为0.57,均值为0.3822,都达到了我国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到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要求,可以看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不断完善。(2)独立董事参会比率变量极小值为0.7,极大值为1,均值为0.9835,说明除个别独立董事未能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之外,大部分的独立董事都能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3)独立董事的薪酬在0―20万元不等,均值在5.7万元左右,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支付独立董事薪酬的差异较大。(4)样本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平均兼职家数在2家左右,小于5,符合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兼职的相关规定,说明独立董事对于其任职的某一家上市公司来说还是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5)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龄存在较大差异,平均年龄最大的为71.33岁,最小的为40.25岁,均值为52.97岁,说明担任独立董事的大多是经验丰富的中年人。(6)独立董事中,所学专业为财务会计或与行业类型相关的人数占独立董事比例变量的均值为0.53,说明公司还是比较注重独立董事所能发挥的实际作用的。(7)独立董事平均受教育程度变量均值为3.93,接近于4,根据前文的赋值情况,大多数独立董事的学历都在本科及以上,说明我国大多数独立董事的学历都较高。
各变量之间进行相关性分析如下页表3所示。可以看出,净利润与独立董事平均薪酬的相关系数为0.339,且在0.01水平(双侧)显性相关,净利润与独立董事平均年龄的相关系数为0.144,且在0.05水平(双侧)显性相关,说明净利润与独立董事平均薪酬和平均年龄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净利润与资产规模的相关系数为0.583,且在0.01水平(双侧)显性相关,说明公司净利润与资产规模之间通过了显著性相关检验。
从相关系数表中可以看出各自变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为了消除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影响,本文采取逐步回归法求解回归模型,逐步回归的结果如下页表4所示。表4显示了各模型的拟合情况,模型2的复相关系数R=0.607,R2=0.368,调整R2=0.362,说明模型2的拟合度较高。
下页表5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在模型1和模型2中,F值分别为102.547和57.661,并且每个模型的Sig.=0.000<0.001,说明模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回归效果是显著的。虽然AGE(平均年龄)通过了相关性检验,但是在模型2中,其对应系数的t检验的Sig.=0.590>0.10,说明AGE(平均年龄)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平均年龄对净利润的影响不显著。
从下页表6中可以看出,模型2中PAY(平均薪酬)对应系数的t检验的Sig.=0.003<0.01,SIZE(总资产的对数)和b0(常数项)对应系数的t检验的Sig.=0.000<0.01,说明变量通过了置信水平为1%的显著性检验,对净利润的影响显著,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根据上述的回归分析可得出回归方程:
NP=-47.394+0.299PAY+2.203SIZE
根据回归方程可以得出结论:公司的净利润与独立董事平均薪酬呈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299,即在资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平均薪酬每变动一个单位,净利润会随之增加2 990个单位,即增加独立董事的平均薪酬将会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实证分析得到我国独立董事的作用有限,仅有独立董事的平均薪酬特征与公司的经营绩效显著正相关,这说明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可以起到激励效应,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绩效的提高。高薪酬能够激励独立董事,使他们积极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在相关决策中提出有效的建议。所以薪酬对于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独立董事由于担心失去高薪酬会愿意付出较多的精力来有效地影响公司的经营绩效。同时,独立董事的薪酬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出来以后,如果薪酬较高,投资者会认为公司的经营绩效是良好的,就会愿意进行投资。
除独立董事平均薪酬之外,其他解释变量与公司的经营绩效均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具有特殊性造成的。(1)我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仍然较少。实际上,我国很多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只是为了达到证监会的要求,独立董事还不足以有效地行使权力。(2)从以上描述性统计分析中可以发现,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有兼职情况,其精力和时间必然受到影响,这无疑会影响独立董事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履职情况。(3)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还没有经历很长时间,外部治理环境还不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没有专门的组织对独立董事进行资格认证,以及进行之后的培训及监管;同时也没有一个特定的机构或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独立董事行使自己的职权。
因此,本文提出应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机制,保证其独立性。独立董事的薪酬要由独立董事协会制定标准并发放,通过这种方式防止大股东通过薪酬来控制独立董事。这种方式既能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保证了薪酬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作用,使独立董事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发挥其对公司的作用。同时,可以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进行审核评定,表扬和奖励那些积极参与公司管理、提供有效建议及意见的独立董事。而对于那些消极怠工、不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的独立董事给予批评或惩罚,以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使其真正发挥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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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爱平,凌定胜.独立董事个体特质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0,(3).
一、完善多元化的社会协调机制,健全具有特色的创稳维稳体系
1.积极转变稳定观念。实施“百家阳光屋”计划,依托村(社区)人民调解室,统筹资源,打造100个集矛盾化解、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特殊人群管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百姓民生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法治“阳光屋”。围绕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轨迹,强化信息获取能力,适时调整工作的重点内容、重点方向和服务形式,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全面推进网格化排查,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分级预警报告、分级处置制度和重大矛盾纠纷快报、直报、零报告制度。
2.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积极推动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司法专项编制实名制管理,解决好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体制不顺、人员老化、队伍不稳的问题。向司法所派出基层人民调解协调员,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深化省级优秀司法所创建活动,创建1家省级优秀司法所。推行基层司法所公共服务规范,健全基层司法所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监督评估的具体标准。拓展调解组织覆盖面,制定调解组织进“两新组织”实施意见。开展调解业务菜单式培训,放大“娄城老娘舅”、“闵阿姨”调解品牌。探索建立疑难案件流动调委会和巡回调解室,完善第三方介入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提升调解结果的公平性和认可度。
3.推进矫正社会化。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建立健全融社区矫正、心理矫治、阳光就业、公共法律服务于一体的特殊人群服务平台。加强对矫正社团与社会帮教的指导扶持力度,提升司法行政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能力。完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制度,定向定量定时定期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全面落实《关于对就业困难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等安置政策,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社会安置积极性。
二、树立享受法律新理念,培育全民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体系
4.培育法律消费理念。激活“法律消费”意识,培养正确的宪法和法律观,变公民被动消极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积极的用法意识,使全体公民习惯于法律生活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年内引进优秀律师事务所2-3家,成长型优秀律师8-10人。实施“强所”战略,做大法律服务总量、做优法律服务质量,为提高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提供基础保障。推动优质法律资源下沉,着力加强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农民工特色化法律援助,坚持平等的法律消费观,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助推依法行政。努力发挥市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优秀青年律师团三支队伍的作用,充实名律师库,着力推进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论证等作用,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6.实现“法律体检”常态化。积极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突出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合理调整法律服务资源在规模企业和小微企业间的分配,帮助企业规避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发挥“六五”普法讲师团作用,开展企业高管法律风险培训,增强事先防范、规避风险能力。创新“法律体检”形式,组织全市法律服务人员采取电话问诊、现场把脉等多种形式,筑牢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
7.增加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强化法律消费指引,以法律消费手册、法律生活手册等引导群众。加大政府购买扶持力度,大胆实践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市场化运作,将《太阳》杂志、公益律师服务岗位、法治文艺团队公开推向市场。建立“光明万家”法律服务联系卡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人群的实际,了解法律服务需求,开展菜单式服务,建立评价体系。完善“一村一顾问”和城市社区“律师工作站(室)”建设。
三、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形成富有特色的娄东法治文化体系
8.创新考核评价机制。争创“六五”普法中期全国先进。大力实施“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年”活动。争创全省第二批法治文化示范点。力争年内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标率达到25%以上,争创省级1个、市级2个以上诚信守法企业。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切实将考评转化为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力杠杆,全面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重点考核各镇区、各部门围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所取得的成效。重点建设浏河梅花草堂、城厢伟阳社区和双凤三个法治文化公园,沙溪法治文化广场和璜泾法治文化广场二期工程,实现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
9.创新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法用法述法评价体系。全面实施人大、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开展服务转型升级、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公务员在推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事务、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10.创新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和内容体系。切实抓好中小学生及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优秀法治教案评比,在学校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推动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尊法。组织“太阳宝贝”系列活动,推出法治文化套餐,努力促进青少年早期规则意识的养成。
11.创新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机制。培育和扶持专业法治文艺团队,提升市场化运作机制。强化“六五”普法宣传资料的数字化包装,提升“太阳”品牌,形成包括法治动漫DVD、法治游戏、法治微电影在内的数字产品库。
12.创新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法治文化活动社会参与度,完善普法社会协同机制。融合各镇区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和各部门的普法宣传日,丰富“政社互动”内涵,协调开展“与太阳同行”千人法治征文、诚信守法百佳企业创建和农民工万人学法比赛等活动,举办第二届市法治文化艺术节。
四、强化发展软实力,打造底蕴丰厚的文化司法体系
13.重点打造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文化。推动公证律师文化建设,推广《金太律师》做法,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做大做强;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改革诚信质量制度,建立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化队伍;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建设市公共法律服务网,以优秀的法律服务行业文化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繁荣发展。
14.强化公益文化建设。继续倡导“法为上、和为贵、调为先、让为贤”为主要内涵的调解文化,坚持以温馨和谐氛围感染群众、朴实无华的方式贴近群众、典型调解案例引导群众,有效提升调解质效。探索公益服务岗位建设,公开招募全社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士,组建法律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文化建设,打响“光彩人生”品牌,驱动蒙尘的人生重新焕发光彩。
15.积极培育窗口文化。推广璜泾镇、浏河镇经验,建设市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围绕基础建设出精品、文化活动出成果、制度建设有特色的目标,创建优质服务窗口。开展“岗位形象设计”活动,个性打造《服务岗位形象标准》,强化监督考核,将形象设计执行情况与绩效考核相结合,规范服务行为,展示窗口靓丽风采。开通司法行政服务热线,打造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普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于一体的服务百姓“一线通”。
16.建设“智慧司法”。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和五大平台,探索法律服务咨询平台与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的主动接驳,按照管理高效、服务便捷的要求建设“智慧司法”信息指挥系统;积极开展网络视频调解、专家远程会诊等服务,全面提高数字化背景下的司法行政履职尽责能力。设计制作“光辉”品牌视觉识别系统,提升影响力。强化文化建设智力支持,聘请文化司法顾问,利用社会文化设施、文化资源,提升司法行政综合实力。
五、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
17.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的人民性。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五大延伸”,即:向服务“三农”工作延伸、向服务城市低收入人群延伸、向服务社会弱势群体延伸、向服务关系群众利益的重点领域延伸、向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延伸。突出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突出对特定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光辉、情满娄江。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常住人口法律援助案件和辩护率达到万分之八以上。积极研究落实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全面规范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开展省级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设,创建基层示范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评估体系。
18.持续推进惠民实事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光辉工程”品牌锻造、法制宣传教育中心、青少年帮教爱心基地、服务现代化“光辉”行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专业调解服务队等市级实事项目和城厢镇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中心、浏河镇闵阿姨调解沙龙、浮桥镇小微企业联合调委会、双凤镇阳光帮教帮扶工作站、新区新人法治俱乐部二期、沙溪镇法治文化广场、璜泾镇法治文化广场二期等镇级实事项目。确定每月10日为司法“光辉日”,组织全市司法行政人员、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娄城老娘舅、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区)开展惠民服务,替民代言、为民维权。
19.进一步加大资金和服务投入。统筹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以司法行政为主导、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志愿者为补充的多主体联动的法律保障网络,建立覆盖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多层次法律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拓展服务功能,完善内容丰富的社会协同体系
20.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将2013年确定为行业协会管理能力提升年,支持律师协会、法律工作者协会和娄城老娘舅联合会等组织履行自律职能,支持律师协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深化法律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创建2家“五好党支部”,1家“标兵党支部”。积极创建省级规范化法律服务所。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政治指导员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中党员比例,支持各党支部在局党总支领导下参与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发挥党员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作用。
21.加大协同力量扶持力度。建立派遣律师制度,为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引进投资企业推荐优秀律师,拓展律师执业的领域和平台;实行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台青年律师培养扶助计划,将扶持重点向从业2年以下,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收入低、案源少的青年律师倾斜,加大培育力度,加快优秀青年律师成长步伐。
22.努力提升社会协同水平。继续积极培育新型社会组织,汇聚“阳光生活使者”群体,拓展一切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完善律师参与领导接访、值班制度,加强与义工联等知名社会组织的合作,以“光辉岗”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七、形成融合发展机制,造就一支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23.讲大局,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转变作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重点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全面准确领会和贯彻党的十精神。深入推进“党建创新工程”,全面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争创勤廉示范单位,健全完善具有系统特点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打造“清廉从警、和谐兴业”的廉政文化品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定并组织实施法律服务“繁荣港实事项目”。突出为重要地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展法律服务,主动为构建城乡一体新格局、建设美丽宜居新家园、增进社会建设和谐度提供法律支持。
24.重诚信,在加快发展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开展三星级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评选活动,大力推动律师依靠个人资源接案,向律所形成品牌、专业优势接案转变;大力推动律师事务所个体运行向团队运行转变。加强监管,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法律职业掮客和“司法黄牛”。强化公证队伍建设和案件质量监管,力争每件公证都办成“铁证”。建立法律服务行业纪律检查监督体系,打造“阳光法务”。加强公证处建设,解决公证员结构性缺员问题和办公条件等影响公证处的现象。深入推进公证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和培养力度。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融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2-0051-04
当前社会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不规范的融资行为有所增多,诸多融资风险对金融机构影响较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也引发了对监管制度与监管方式的重新思考。本文以为样本,通过对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见解。
一、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现状
(一)机构与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46家(包括2家外资机构),注册资本共计409,6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加84家和40.5亿元,机构数量仍居全国第一,覆盖内蒙古101个旗县区的97个,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了14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8亿元,相当于同期全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余额的34.7%,前三季度累计发放贷款251.2亿元。从2006年10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总计发放贷款1500多亿元,为11万多户当地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信贷支持。
同期。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212家,注册资本共计189.2亿元,担保规模余额322,8亿元,比年初减少11.7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担保规模206.8亿元。共有典当行201家,注册资本共计28.9亿元,当金余额13.2亿元,前三季度累计发放当金35.7亿元;其中,房地产抵押、机动车等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当金分别约占71.7%、17.7%和10.6%,并且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呈上升趋势,而传统民品质押典当业务范围有所缩小。
从注册资本金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全部为民间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民间资本约占60%。这些行业利润空间相对较高,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经营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二)现行监管制度安排
从监管目标设定来看,简言之就是要通过监管实现行业规范经营、运行安全稳健、竞争公平有序,提高整体融资效率,发挥其政策制度设计的服务功能;维护市场稳定,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约节监管成本,尽可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即实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预期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行业政策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彻底管住、管死。
在监管依据方面,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2011]30号)以及《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对监管主体安排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和地市、旗县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机构准人、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协调沟通和服务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八部委参加的全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省级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地市金融办实行属地监管,负责日常监管和处置风险,并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典当行于2000年以后由人民银行划归国家经贸委管理,2003年起由国家商务部管理,负责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业务监管;2012年12月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对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即均实行“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
目前,我国基本上是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在全国实行垂直、统一监管;对不吸收公众存款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则,交由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监管。
二、监管实施情况
(一)采取的监管方式与监管措施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围绕监管目标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陆续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规范各类机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发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机构,均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
就小额贷款公司来看,一是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来政府及金融办先后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年度审查与考核评价制度等10多项管理制度,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其经营行为。金融办并于2011年9月下发《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控其参与民间借贷或涉足非法集资。二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到2012年9月末,自治区、各盟市和70%的旗县政府均设立了金融办,对属地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层监管,旗县金融办每季、盟市金融办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自治区金融办在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全面检查的基础上。2012年8月份对20%的机构进行了抽查。同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在6个盟市将先行上线,对业务运行等实行实时动态监测。三是加强机构准入管理。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金融办暂停受理新机构筹办申请,从重设立机构、扩大覆盖面转到重业务监管和规范发展,并先后对15家运行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严格规制业务经营行为。
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各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对经营风险进行自律性控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弥补地方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并借助协会平台开展同业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协会从2009年7月正式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推介,3年来轮训从业人员接近100%。促进行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规范发展。
开展部门间的监管合作。各级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到2012年9月末已将444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统计监测范围,统计监测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投向等,积极引导其合规经营;并强化动态信息反馈和风险研判,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参考建议。银监部门出台有关措施,限制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机构进行授信和融资,强化风险管理。
(二)制度设计、经营运作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方面分析,一是将此类机构类同民间金融进行管理,实行高利率也面临高风险。如,对小额贷款公司设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偏高,贷款对象大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授信、潜在风险较大的客户,且机构地域分布和服务对象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二是缺乏政策支持,直接导致面临的风险较大。如,政策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而享受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支农再贷款等优惠: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主体,主要是为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而担保风险基金缺失,实际中往往是由担保公司完全承担担保贷款的风险,债权人与担保人利益共享,风险却不能共担,造成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限定的融资渠道窄、融资比例低,不利于其持续稳定发展。三是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鞭长莫及。如,2012年12月《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出台以前,多年来由国家商务部负责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日常业务监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只是按季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由于典当行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均在国家商务部,长期以来造成典当行的现场、非现场监管缺失,难以有效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
从经营行为来看,一是行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经营运作不够规范。如,个别机构放贷利率明显高于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收取不合理的手续费,突破政策规定经营委托贷款,资金投向政策限制的行业等。二是利益驱动及需求拉动,违规甚至非法经营。如,个别机构演变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涉足高利贷。三是变身“影子银行”,加剧金融风险。如,个别机构超范围经营及存在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和高息放贷的现象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从监管方面审视。一是相关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加之受监管手段有限、监管力量配置不足及人员素质的制约,存在监管不力、监督缺失的现象;且目前具有专属性的监管依据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低。二是由地方政府机构承担监管职责,个别地方政府监管意识不强,重服务轻监管,监管不足或在主观上放松监管,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三是经营的透明度差,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违规经营的空间。如,个别机构逃避监管,利用借贷资金“过桥”登记注册,抽逃资本金,进行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担保、账外经营等。
三、改进现行监管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继续推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行监管
目前我国对各类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中央与地方实行分层次分类监管,具有合理性和一定优势,不宜频繁进行制度调整变革,建议保持现行监管制度基本稳定,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进行适度微调。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制度,改善监管制度环境,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规制行业经营行为。建议针对各行业在法律层面专门制定管理规范包括行业经营和监管规则,出台监管指引,充分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目前法律法规滞后、残缺的现状。并充分赋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的职能及对违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及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责任,促进其强化监管和有效监管。
二是合理区分公众金融机构和非公众金融机构及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不同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标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及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实行审慎监管:针对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对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地方性融资类机构交由地方政府监管。建立分层监管体制。避免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监管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三是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约束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实施主动监管,从重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转向事前、事后监管和过程监管并重,实行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发展并重;并对同类型业务推行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统一监管要求:充实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建立履职评价和监管问责制度,促进提升监管能力及风险防控水平。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挥警示效应,整顿市场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四是推进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和指导协调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现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维护行业权益与防范风险并行,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秩序。
(二)加强监管合作,建立完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监管资源的作用
一是强化合作意识,地方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地方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间经常联系、会商和联席会议制度等。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弥补监管协作不足的弊端,完善风险早期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从现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向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相互兼容并行转变,通过制度约束、自律管理及部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及稳健发展,共同防范行业风险。
二是完善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地方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市场秩序。多渠道实现行业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健全风险防控合作机制,及时识别高风险客户及共同规避和控制风险,防范行业风险扩散和蔓延。同时,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共同维护融资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与监管并重,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沟通和协调统一,扶持其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管理;会计控制;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0-0103-02
内部控制是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会计控制是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有关的控制;管理控制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以用于管理控制。
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建设不完整、不科学
一些企业受利益的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使内部控制缺乏完整性:许多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时偏重于事后控制,通常是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之后才采取补救措施。更严重的是,企业往往注重钱财等有形资产的控制,对人员素质和信息等无形资源控制不够,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损失,内部控制的执行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已建立的内部控制要保证其有效执行还需要有完善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相配合,目前作为企业内部监督的内部审计部门很多都是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的监督检查权力,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二)对内部控制没有形成评价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在内控制度设计上明显存在着各自为政、就事论事的倾向:财政部门着重抓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报告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的内部控制作了要求,国家审计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当作“作业准则”予以规定。在这种形势下由外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往往是流于形式。内部审计重要作用之一是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由于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厂长、经理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再加上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使内部审计很难完成评价内控的任务,外部和内部评价也没有很好的协调。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执行体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经理层与一般员工之间都存在着关系。通俗地说,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形成的权责分配、激励与约束、权力制衡关系,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终控制主体,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决定公司的政策方针,对经理层进行监督,董事会则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他们各负其责,协调运转。而内部控制是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为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措施和程序。但是,我国公司制企业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董事会缺乏独立性,难以对经理层形成有效控制;二是监事会功能有限,难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
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果的有益保障。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及时沟通,可以使输出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和透明度得到提高。同时,使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及时掌握企业的营运状况和资金变动情况,还可以使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政府部门、潜在的投资者等与企业有关的利益关系人获得全面、正确、及时、有用的会计信息。提倡企业内部控制实现计算机化,既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内部控制效果的影响,因此高质量的企业信息沟通系统的建立也就更加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
(二)构建实现自我控制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企业可以借助价值观念这个软环境将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融合和统一,在共同的价值观下,使员工个人的价值、目标、行为与企业的内控目标和经营目标达到最大的一致性,将企业目标转化为个人目标,在工作中遵守企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从而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的最高境界是使员工得到信任和尊重,实现自我管理,那么有效控制的最高目标就是使所有员工能够有效地进行自我控制。所以,企业的内部控制应借助于企业文化,将有形控制转化为组织中员工的自觉行动,在员工中形成自觉执行内部控制规程的氛围。
(三)实物资产控制
实物资产控制主要包括限制接近控制和定期清查控制两种,这是对实物资产安全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有两条:第一,限制接近,以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与实物资产有关的文件的接触,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存货等,除出纳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外,其他人员则限制接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第二,定期进行实物资产清查,保证实物资产实有数量与账面记载相符,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除上述外,实物资产控制从广义上说,还包括对实物资产的采购、保管、发货及销售全过程进行控制。
(四)加强企业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是指具体业务进行分工时,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而必须由其他部门或人员参与,并且与之衔接的部门能自动地对前面已完成工作进行正确性检查。它由适当授权、不相容工作的责任分工、凭证和记录、接近控制、独立检查等环节组成。这种制约包括上下级之间的互相制约、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在内部牵制中,必须采取工作轮换制,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牵制的效果。工作轮换制是指根据不同岗位在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程度,明确规定并严格控制每一员工在某一岗位的履职时间。对关键岗位应频繁轮换,次要的岗位可少一些。从轮换中暴露出存在的问题,揭示出制度的缺陷、管理的缺陷。
(五)优化企业的治理机制
一要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构。而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又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保证企业治理机构有效运转的关键。笔者认为必须适当分散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引进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流通股等多种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样有利于企业治理。二要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避免职务重叠、杜绝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明确董事会职责,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董事会中设置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的规范动作,保护企业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强公司监事会建设,正确认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强化监事会组织机构,规范和强化监事会的监管职能。
一个单位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分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具体要求是: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并保证在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不受外界干预;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以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参考文献
[1]朱翠兰.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及成因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