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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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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论文

第1篇

一、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

民主政治模式包括三个基本要素:通过普选确定执政者;一个拥有重大权力的议会;独立的法官对权力系统的监督[1](第7页)。而在民的民主主义思想的确立,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实践的必要前提。

从斯宾诺莎开始,经过洛克到卢梭全面地确立了在民的理论,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根据卢梭的设想,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尽管卢梭关于国家起源的契约论有一定局限性,但他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人民思想,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在民思想的确立,彻底了君权神授、在君的专制传统,使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可能。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国家的拥有者——全体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地参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而是将这种管理和统治的权力交给一个特殊的机构——政府,这样就出现了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委托—关系。

与经济领域中的股份制公司类似,对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也可以从国家所有权和管理权两方面进行分析。民主政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代议)民主两种。在直接民主制中,全体人民直接决定与管理国家事务,故不存在委托—关系。在代议民主制中,人民直接通过政治选举和全民公决等形式决定国家大事,不存在国家所有权上的委托—关系;而在对国家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则是由人民委托经选举产生的议会和其他政府机关负责,形成国家管理权上的委托—关系,此时人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人。

对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需要作以下几点说明:

1.关于委托人和人。委托人是所有者,根据利益分析,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在国家这个政治组织中,人民拥有国家,即取得了国家的所有权,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人受人民的委托,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目的是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人民(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所以,在现代政治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作为委托人把国家管理的具体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代表人民对国家进行治理,成为人民的人,政府官员就是人民的公仆。

2.关于委托—关系中的权力。政府官员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公仆,并不享有特权,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只不过是在履行向人民承担的义务。根据卢梭的看法,人民不可转让,因为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因而人民委托给政府的只是一种管理权。正是在这个层次上,可以说民主政治中委托—关系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国家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这种分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增进公共利益,实现民主。

3.关于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反映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它不同于中世纪关于国王是人民的代表或者受委托者的虚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尽管它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被广为采用,也与民主的根本原则不相抵触,但由于其中委托—关系的存在,因而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从人类政治的历史发展来看,古代大民主是“直接”的民主,倾向于让所有的公民都参与政务的决定与管理,是不存在委托—关系的。但随着疆域与人口的增加,直接民主在技术上遇到了无法逾越的瓶颈限制。因此,代议制理论在17世纪开始发展起来。在代议制政体中,作为国家主人的全体人民具体化为一个个选民,他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投票,决定重大事项,产生政府官员,并由政府官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这样,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代议民主制是现实中最常用的政治制度,但从理想的状态而言,直接民主制无疑是实现民主的最佳形式。代议民主制尽管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却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这样,一方面,理想的民主形式是直接民主制,而代议民主不管是代表全体还是多数,都不是理想状态的民主形式;另一方面,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直接民主制却很难实行,实践中盛行的绝大多数都是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代议民主。而且,从人类政治实践来看,从直接民主制向代议民主制的过渡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一般来说,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亲自参与国家立法、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直接民主制之所以被推崇、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交由别人代劳;公民通过亲自参与来影响和决定国家活动,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行动上,他都是自由的。卢梭就坚决反对代议制,主张直接民主制,他认为:“正如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2](第125页)。公民通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护了个人利益,保证政府为公民服务,使每个人在政治上成为自己的主人。斯宾诺莎也认为:“天意赋于每个人以自由”,“任何人不应别人让他怎么样就怎么样,他是他自己的自由权的监护人”[3](第16页),每个人应当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3](第271页)。个人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有自己的利益,而个人永远是自身利益的惟一判断者,他人不可能代替其进行价值判断。

然而,受现实条件的制约,直接民主制往往不能实行,取而代之的是代议民主制。乔·萨托利也指出:“以个人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而相应的是,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那么代议制民主就是唯一可能的形式”[4](第318页)。直接民主制的现实障碍有如下几点:

1.外部条件的制约。有学者指出:“由于近、现代国家一般领土较大,人口较多,采用直接民主制困难重重”[5](第17页)。无疑,交通、通讯、社会关系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是极为关键的。在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克服这些条件的限制,创造出适合直接民主制的可能的环境条件。

2.公民素质的制约。公民素质是一种综合的东西,它与文化、意识、宗教以及社会生产力都息息相关。惟有公民素质达到了相当高度,从公民个人出发,有了表达意志的愿望与能力,有了相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实施直接民主制,而现实中缺乏的正是良好的公民素质。

3.泛政治化效应的制约。既然由人民自己行使权力,那么人民就必须经常性地参与政治活动。在直接民主观念中存在一种“你若不主动行使权力,别人便代你而行,因而变成骑在你头上指挥;或者别人有统治你的自由,你就没有不被统治的自由”的想法,于是政治生活笼罩一切,人民必须高度参与各种各样的政治活动。这个弱点导致直接民主制有其难以被人接受的一面,当人民知识水平较低时更是如此。

4.操作制度上的缺乏。尽管空想家、革命家做了种种努力,但是仍然不能说人们对直接民主制有了一致的、明确的设想。大多数对于“真正”的民主的假想都近似于乌托邦,即使是极力反对代议制的卢梭,也不得不承认:“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2](第88页)。缺乏实施蓝图的直接民主制,尚没有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

所以,在现实中,代议民主制就成了必然选择。正如罗伯特·达尔指出:“没有代议制度,民众有效参与大规模的政府是不可能的。即使代议思想的根源是不民主的,我们也没有必要感到奇怪,为什么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当民治政府的拥护者认识到代议可以同整个国家大规模民主过程相联结起来时,他们把这个惊人的新结合看成是历史上最大的政治创造之一”[6](第9页)。列宁也说:“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7](第210页)。代议民主制通过内在的委托—机制,相对集中民意,缩小公民直接参与的幅度,增加了操作上的可行性,从而被广泛地采用,成为现实中占主导地位的民主形式。

二、委托—关系与代议民主制的缺陷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在政治生活中采用代议民主制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是一种免不了的缺憾。因为,委托—关系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在代议民主的政治实践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弊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民主程度的要求日益提高,其不足之处便日趋明显。

1.权力的变异。民主政治中委托—关系的客体是权力,具体就是指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权。由于这种权力是由政府官员代表所有者(人民)行使,因而具有独占性和权威性。它不同于企业内的权力,没有与之相平行、共同存在、本质相同的另一种权力。政治权力的运用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必须加以严格限制。而委托—关系却常常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台湾学者顾不先将其概括为:一是“在民的变质”。在代议制度下,“人民只有一个选举权,人民选举出代议士之后,一切由代议士代表人民管理政府。这样就形成人民徒有国家主人之名,无国家主人之实”,而“代议士变成了国家的主人”[8](第398-399页)。二是“议会权力过大”。既然“国家的实际上已由人民移到议会手中,或者说政治的重心从人民移到议会”,“自然就形成议会第一,议会至上,议会权力过大,造成议会的专横”[8](第400页)。三是“政府力量的不足”。“议会权力的过大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政府力量的不足”[8](第404页)。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一旦丧失了权力——尽管卢梭认为人民享有革命权以防止政府篡权——便会造成恶性循环,即人民权力越少,失去的也就越多。

2.腐败的滋生与效率的低下。当人拥有了权力但其报酬却与付出不相符的时候,他便可能利用权力来损害公共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增加了成本。民主政治中之所以产生腐败,委托人与人之间激励不相容是主要的原因,而信息不对称则提供了可能。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庞大的整体,难以量化,人们难以将政府官员个人的努力与之相联系,因而难以满足官员个人的期望值,这就诱发了人利用权力谋私利的动机。而人相对于人民整体来讲,往往受过良好教育,有着丰富的政府管理知识和经验,掌握着大量的内部信息,而这种信息资源是其他人所缺乏的,于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腐败屡禁不绝。也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转而追求自身利益,造成公共管理的效率低下,现实中表现为办事拖拉、推诿责任、追求享受、等。

3.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人通过其信息优势和权力侵犯委托人的利益。民主政治中委托—关系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广泛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不仅仅容易招致腐败,还会带来一些另外的后果。首先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9](第98页)。密尔也认为,即使是民主制也不能避免“阶级立法”的危险,因为人一旦掌握了权力,人性中坏的部分,对于眼前私人利益的欲望就会在心中很快燃烧起来。“这就是建立在普遍经验之上的、人们被权力所败坏的普遍规律”[9](第96页)。从这里可以得到肯定的是,无论从人性的自利性出发,还是从阶级的自利性出发,都不可避免会出现少数人损害整体利益的可能。其次是体制臃肿,冗员庞大。远远多于实际需要的政府官员队伍是各人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的结果,在最大的个人报酬表现为政治升迁的前提下,这样做就显得很有用。然而造成的客观后果是,财政吃紧、效率落后、职责不清、办事紊乱,间接地扩大了公共利益的损失。所以,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要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4.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公民的政治参与率是衡量政治民主化的客观标准之一,高度的政治参与是高度民主的前提之一。从理论上讲,随着国家民主主体的普遍性、民利的广泛性和民主内容的真实性的发展,政治破天荒地“不是少数个人的行为”[10](第823页),而“成为人民的事”[11](第407页)。然而,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却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政治参与。作为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其参与积极性是与利益相关的。但是,由于对于人的监督只有通过“一人一票”和某种以代表制度为基础的个人行为的加总程序才能实现,是一种典型的“公共选择”,于是,当委托人的基数很大或者的层次较多时,对人的监督相对比较困难,监督成本较高,就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人们会产生一种心理,即个人利益只是集体中微小的一部分,从而产生无所谓的态度,出现政治冷漠。另外,信息不对称,政治透明度不高,也影响了政治参与。“政治参与要求接受一般的和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得这些信息的人,即在效应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些信息的人,则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12](第293页)。此外,也不排除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阻碍公民的政治参与,设置虚假信息,制造人为障碍,这种现象在公民文化程度不高的时期出现较多。

代议民主制虽然克服了简单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又发扬了民主制的一般原则,但其中委托—关系的存在,使之不可避免地产生上述缺陷,这就需要研究改革和完善的措施。

三、改革代议民主制的思路

改革代议民主制,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密尔认为,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应当是“社会利益的总和”[9](第17-18页)。因为政府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政府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利益。好的政府要促进人们的智慧和美德,有效地将人们组织起来,管好社会事务,促进社会利益。本着这一原则,基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代议民主制做一些补充和完善:

1.合理划分权力,进行良好的安排。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应当被、都可以被。作为权力行使后果承担者的委托人,应该合理地把某些权力委托给人行使,而相应地保留另一部分权力。必须明确委托人对人的控制权,包括选举和罢免权等。人民应保留对政府的最终决定权,当政府的行为偏离了公共目标、损害了公共利益时,人民有权通过合法的形式来选择新的人。从理论上讲,委托人保留的是对人的选择与决定权,因为政治生活不能像经济活动那样随时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引起人员的更迭,人民必须直接保留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譬如选举权、罢免权、全民公决等;而政府则主要是掌握对国家事务的具体决策和管理的权力。惟有进行合理的分工,才不至于使人民在制度上陷于被动局面,造成权力的变异。

2.建立完善的激励与监控机制。当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时,其行为就会萎缩,进而影响整体的利益和效率,因此必须对人进行有效的激励。给人以高薪是极富诱惑力的,这直接满足了其利益最大化的期望。然而高薪不应是固定的,要随人的业绩而变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给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主观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促进了股东总体利益,也可以相对地减少人为了自利而不惜损害公利的扭曲行为。政府部门的高薪养廉便是出于这一考虑,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这也是一条必然的道路。虽然在中国目前还无法实行高薪养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高,法制的逐步完善,高薪制将是提高政府效率、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对于政府官员仅仅给予激励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西方政治学者也认为,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惟一人,既可以办好事,也可以办坏事,必须对政府加以监控。马克斯·韦伯认为,科层制中存在着滥用权力、违法、低效等通病。官员们具有一种人类本能的倾向,试图增大自己的权力,并扩充自己的权利。对此,韦伯提出的救治措施有:其一,在行政职能部门内部实行合议制,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其二,改变行政首长的非专业现象,因为只要非专业的官员依赖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真正的决定总是由后者做出的;其三,实行直接民主制,保证政府官员直接受到议会的监督。在对人的外部监控方面,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一是要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人市场,随时对人进行评定和更换,使其保持潜在的动力。如果一名人政绩很差,在人市场的价值就会贬低,再一次被选中的机会就很少。这样一个市场的存在,自发地约束了人,提高了其工作积极性。二是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的法律是极好的强制力量,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可以防止人的违法行为。总之,完善的激励和监控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有效地消除委托—关系引起的不良后果,减少代议制的负面影响。

3.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沟通机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代议民主制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间接民主,良好的沟通是发扬民主的必要条件。代议是在互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代议”,如果在人民与其人(政府官员)之间有了阻隔,则难保“代议”的有效性。由于人拥有“私人信息”,容易采用欺骗手段,促进人民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就显得尤其重要。假如到了信息对称的地步,那么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人民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从而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也就变得极为容易。为此,促进信息的交流,减少委托者与人之间的信息差距,是一种可行的途径。正如阿尔蒙德指出:“若民主政治有什么意义,它意味着政府精英必须以某种方式对公民的愿望和要求作出应答”[13](第556页)。

4.探索将代议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相结合的可行方法。直接民主制在现实政治中的某些运用,并不能完全取代代议民主制,而是为了克服其弊端,共同促进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具备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这使直接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实行成为可能。“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计算机和新媒介的发展,使本来基于技术性理由而形成的代议制有可能因为这些新技术的发展而失去其代议的作用。毋庸置疑,技术的发展已经完全可以将其列入即将实现的大纲之中。过去只有通过中介才能表达的国民意志,现在可以在瞬间得以传递。”[14](第171页)虽然科技的发展难以一下就使代议制被取代,但在小范围内的确具备了实现直接民主制的可能性。在瑞士的某些州一直是实行直接民主制,事实上并没有迹象表明它与环境是相互排斥的。[15](第204页)政治生活中的一般规律是,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与科技的发达,直接民主制的比重会相应增加。当然,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代议民主制,都只是一种手段,不能人为地强行发展直接民主制,而要符合社会现实,真正地促进民主,真正地增进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1][法]杜维尔热.人民代议制理论[J].国外政治学,1998,(2).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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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5]潘华仿.当代世界政治思潮[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6][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

[7][俄]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顾不先.民权主义民主政治[M].台北:三民书局,1993.

[9][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0].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11][俄]列宁.列宁文稿: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2][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13][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第2篇

公民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有三要素:公民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且三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和制约。

1.权利意识。包括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同样权利的认同。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将部分天赋权利转让于国家,委托国家来行使以求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正因国家的权力不是天然具有的,是由民众授予的,所以国家及其政府就有义务忠实履行这一委托而不可滥用公权力,否则公民可随时收回委托,另择贤能。另外就是在坚守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承认他人有同等的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哪怕他们与自己意见相左,是公民中的少数或弱势群体。公民自觉而理性的权利意识既可通过参与政治有效建构和维系民主制度以选择和监督国家的管理者,又可履行与权利对应的政治义务,服从自己所选择的权力信托者的合法管理,同时宽容地对待政治上的少数派或异端,承认并保护其应有的基本权利。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意。而专制政治中的臣民是没有权利意识的,他们或接受君权神授思想,奴化自己,跪着仰视同类,或认同“成者为王败者贼”的“丛林原则”,否定政治对手的基本权利而走向另一极端,这就是专制政治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可以说,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地具有自觉而理性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界碑,因为这是构成两种政治形态重要的思想与社会基础。

2.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民主政治就是由一系列公认的运行规则维系的。民主和自由主要在规则的制定中体现,一旦规则制定并获得通过就必须执行。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参与的政治,各利益集团乃至每个人的权利和诉求都有表达的机会,这种情况下若没有一定规则是无法有序运作的。其中政治运行的程序就是重要的规则,包括议事程序、立法程序、选举程序、决策程序、职位任免程序、利益表达程序等。公民的规则意识就是指对这些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如对规则不认同可以通过政治途径在更高层界的程序框架内谋求改变规则,如对规则认同或不能依法改变规则那就得遵守,而不可以以自己利益之得失决定是否遵守既定规则。尊重和遵守规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否则政治秩序就会混乱,因为没有了规则也就没有了标准,人人都各行其是,民主政治就会崩溃。专制政治是不讲规则的,也没有稳定程序,一切都以专制者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与专制政治相应的臣民也就没有真正的规则意识,就像一群在牧羊者鞭子下哆嗦的羊,完全依据牧羊者的脾性决定行为,躲避惩罚和获得利益是唯一考虑的因素。可以断言,公民规则意识的有无或强弱是考量社会政治形态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标准。

3.责任意识。包括对自己政治行为的责任和对行为所体现的特定价值坚守的责任,前者是指具体的政治行为,后者是指坚守对社会和政治价值信仰的责任。民主政治是公众参与的政治,也是公开的政治,需要每个公民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每个公民的政治行为都可能因彼此互动而成为推进或阻碍民主政治的影响因素,因而民主政治也可视为责任政治。在伦理学意义上责任与义务有所不同,义务是外加的,而责任是内生的,是自觉意识到并成为内在需求的义务。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的责任意识支撑主要有两条理由,其一,政治是影响社会大局和公众利益的事务,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之,否则是危险的。印度国父甘地曾说过,有七样东西可以使人毁灭:没有道德观念的政治,没有责任感的享受,不劳而获的财富,没有是非观念的知识,不道德的生意,没有人性的科学和没有牺牲的崇拜。[1]无独有偶,法国学者路易斯.博洛尔在《政治的罪恶》一书中引用了拉贝莱名言:“学术无良知就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2]政治上的无道德显然包括了责任意识的缺失。其二,与专制政治不同,民主政治是通过人们参与政治时尊重并自觉遵守既定规则维系的,这就需要政治参与者的责任意识支撑。一旦规则被破坏,民主政治便会陷于混乱,因此公民的责任意识比在专制政治体制中显得更为重要。专制政治中的责任意识至多由少数政治精英承担,且多在威权之下被遏制或瓦解,而在民主政治中则囊括了所有的政治参与者。除了政治行为以外,责任意识还包括对特定的社会与政治价值坚守的责任,这是更高层次的责任。将民主政治作为价值信仰,并坚守这一信仰便意味着对阻碍或破坏其价值偏好的专制行为或规则的反对和排斥,无论这种反对和排斥是否需要付出代价。如果公民能达到这样的责任意识层次,那么民主政治便可固若磐石,什么力量也无法将其摧毁。因此公民是否具有自觉的责任意识,也是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标准。

以上三个要素是相互关联的。权利意识能促进规则意识的生长,没有规则或不遵守规则,个人的权利便无法实现。这是因为在一个相互关联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都需要他人的相应义务来保障,从而使每个享有权利者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他人的权利,因此一定的规则就显得十分重要。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自然会促进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使人们的规则意识得到生长和强化。这是很浅显的道理。同样,规则意识也促进了责任意识的生长,因为有尊重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必然会约束自己履行相应义务,这种约束经常化则必然有助于将义务内化为责任感。而责任意识的生长则又有助于规则意识的强化,因为责任意识是将对规则的遵守义务内化为了自身需要。从三个要素的相互关系看,人的权利意识无疑是首要推动力,处于互动的主导地位。

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表现和原因分析

1.公民精神的缺失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权利意识缺失。虽然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观念深入人心和相应体制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已开始生长和发展,对自身权利的关心度也在提升,但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理由有二,其一,这种权利意识还基本上仅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私人领域,比如商品交易、服务经营、人际关系等。在公共领域,在政治行为中的权利意识则要淡得多,至少还未在社会政治领域有普遍和深刻地体现,因而对民主政治而言是不成熟的,这从人们行使选举权的随意态度中便可感受到。而且这种不成熟还囊括了社会中的精英人群,可见问题的普遍性。其二,权利意识包括了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权利的认同,而现实生活中对他人权利的认同更为薄弱。很多人会关注自身权利但却往往忽视他人的同样权利,比如开车的司机关注自己的行路权,将车开得飞快,但忽视了路人的通行权,以致将车祸出在本应保护行人的斑马线上。又如,抽烟是你的权利,但很多人会在公共场所不顾他人侧目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笔者称之为片面的权利意识,对民主政治不仅无益甚至还有害。

其次是规则意识缺失。虽然我们从小被要求循规蹈矩,但奇怪的是很多人的规则意识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人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几乎完全依据是否有利于自己来决定,有就遵守,没就抛弃,规则成了这一些人可自由取舍的摆设。最常见的例子是在交通违规上,闯红灯、违规停车、酒后驾车、超载、超速……,不胜枚举,虽然这么做未必真有利。其他很多方面也都可发现违规现象,而且几乎可在任何社会阶层找到样本。这种规则意识的缺失使人十分担忧。因为规则意识的缺失会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

再次是责任意识的缺失。这里所言的责任意识缺失是指在公共生活领域,社会领域。很多人在某些方面将公域与私域,己域和他域分得很清,以致于对己责任有而对人责任无,家庭责任有而社会责任无。比如,一些办教育的将管理学生的条规向己方倾斜,避免承担风险,而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则不在首要考虑之列。又如,一些医疗机构在制定相关条规时也多从有利于医者的角度出发,以避免或减少责任风险,至于是否对患者最有利通常也不是首要考虑。这种对他人、社会和公共事务责任意识的缺失对民主政治建构与发展的影响显然是消极的。

2.导致公民精神缺失的原因有很多,笔者以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历史和文化传统因素,其二是现实社会体制因素。

从历史和文化传统看,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利思想是缺失的,无条件服从是主导观念。特别在专制皇权社会,臣民无权利可言,只有服从统治的义务。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权利思想的基因。至于规则意识的缺乏也与传统有关。按道理说,专制社会应当是培植循规蹈矩者的理想场所,经过专制威权的熏陶,人们的规则意识理应增强。但事实恰恰相反,究其原因恐怕在于,专制和威权削弱了对既定规则遵守的自觉性,只需服从就行,而且因为规则的制定是少数统治者,服从的动力便是外在的约束,是趋利避害而不是理性的需求。所以在这里规则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趋利避害的结果。因此若遵循规则有利则遵循之,若违背规则有利则违背之,由此自觉而理性的规则意识便荡然无存了。这种缺乏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也必然影响到责任意识的建构。因为规则意识缺失,对规则尊重和遵守的责任意识当然也就无从生长。

从现实的社会体制看,公民精神生长的土壤也不理想。首先是我们的教育体制并没有为权利思想的生长提供足够的空间,人们从小被教育要服从长者,要听话,要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就是不提人有什么绝对和相对的权利,似乎这种义务与权利是没有关联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其次是我们的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公众参与政治提供广泛、可行和有效的体制内的路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们权利意识的生长和成熟。因为当人们发现自己的参与只是一种形式,根本不能影响现实的时候,话语和选票所代表的权利就显得没有实质意义,权利意识自然受到极大挫伤。其三是国家行政体制的低效阻碍了人们对自身应有权利的追求,导致相应权利意识的消解。比如,公民在维权活动中的屡遭挫败很多时候就源自于行政体制的职责重叠、互相推诿而导致的权力无为。其四是规则制定程序的不民主或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阻碍了人们规则意识的生长和发展。只有公众参与并认同的规则才可能很好地得到遵守,当然规则本身也应当具有合理性。而我们制定的规则有时就缺乏广泛听取意见的民主程序,甚至规则本身还欠合理性,这当然很难培养起人们的规则意识来。其五是在我们的体制内还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惩治机制,以使恶意违规者无从躲避且得到惩罚。若违规者可以躲避惩罚且有利可图,对遵守规则者的引诱作用就十分巨大,最终将导致纷纷效仿而使规则形同虚设,如此人们的规则意识就永远无法建立。其六是一些社会体制的不健全影响着人们的责任意识在公共领域的消解。如前所言,人们的责任意识基本上存在于私域,而影响自己利益的主要因素是体制内的资源掌控者,这是我们社会体制的特征。因此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意识基本上是很淡的,甚至没有,而将有限的责任意识投向与自己命运相关的对象,也就是投向于自己。从以上分析可见,当前的社会体制,包括政治体制是阻碍公民精神生长和发展的社会性因素。这一现实体制因素和历史与文化传统因素共同构成了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主要原因。

培育公民精神的路径思考

虽然公民精神的培养非常重要,但也非常之难。这是因为首先有多种影响因素纠合在一起,互相发生牵制作用,无法单路独进解决问题;其次是主体涉及面非常之广,既包括社会精英层,也包括芸芸大众层,任何阶层都无法单独构建公民精神;再次是因为公民精神内涵丰富,其构成诸要素之间的互动和制约也增加了公民精神培育的难度。因此我们可从三个方面来思考培育路径。这就是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同步进行;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理顺公民精神诸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从基础入手建构整体。这样的路径才是合理和有效的,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1.思想启蒙和社会体制变革同步进行。

公民精神是价值观,是信仰,是灵魂,是人内在素养的体现,依据的存在决定意识的理论,必须有相应的土壤才能生长。除了文化渊源这一精神土壤之外,社会体制便是其现实土壤,这里所说的社会体制包括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因此变革传统的社会体制对培养公民精神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体制变革为思想启蒙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另外,变革社会体制需要一定条件,除了现实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推动以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十分重要,这将直接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而价值取向的确立与转变在形成它的社会土壤尚未充分满足要求时,思想启蒙就十分重要。这样就形成了如下的互动模型:思想启蒙使人们有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变革社会的精神动力,对不合理的传统社会体制带来了变革推力。这种精神层面的推力一旦发挥作用,就有可能对社会诸多层面产生连锁反应而使体制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能使思想启蒙所传导的价值取向得到强化巩固,并对社会变革产生更大的内在动力。因此这是个彼此关联的互动过程,我们要做的是使其形成相互促进的互动而不是相反。

2.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

任何社会中都有大众和精英阶层存在,无论在文化领域还是在现实层面他们都扮演着互补角色,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在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过程中也不例外。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的实施最终要有社会精英层承担,因为他们掌控着必需的资源,但最初的动力却未必来自于他们,特别是社会政治精英,因为他们通常是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变革的动力往往不足。但社会大众则因其所处的草根地位而对社会的缺陷有切肤之痛,期待变革,他们的民主政治要求和大群体优势构成了对精英层的促变压力,推动了精英层中的有远见者积极回应大众需求,借势推动社会体制的变革。而且大众的民主政治要求越是强烈,其群体优势越明显,压力越大,越有可能促使精英层的积极回应。而社会精英层实施的社会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释放、公民精神的生长提供了制度性空间。这样又构成了另一重互动关系:大众的民主政治需求为他们培育公民精神提供了内驱力,也为社会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创造了条件。而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满足和公民精神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价值引导和现实体制保障。大众和精英的互相影响和互动推进无疑是比较理想的变革路径。

3.公民精神诸要素间合乎逻辑顺序的建构。

公民精神内涵包括多种要素,其中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是三要素: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但这三者关系并非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与生长先后之分。必须了解其内在逻辑关系并按其逻辑顺序分清主次、先后、轻重才能构成和谐整体以推动公民精神的发展与成熟。在这三要素中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基本的,必须首先促其生长。理由是,权利意识是公民社会独有的精神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和动力资源,由权利的基点出发可形成义务观念。因为在一个相互关联且连续博弈的社会中,不付出义务就无法享有权利,义务是享有权利的代价,人的权利不能脱离义务而存在。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就是一种义务,因而也就自然有助于规则意识的生长。反过来从义务出发,或从规则的遵守出发就无法可靠导向权利结果,因为遵守义务满足了相对人的权利需求,但却失去了对同等回报的制约,因此这时候义务就可能脱离权利而存在,变成了有人可享有权利而无需履行相应义务,而有人在履行义务却不能享有相应权利。离开权利的义务和没有权利为基础的规则遵守是臣民社会和专制政治的特征,与民主政治相距甚远。当然规则意识的形成也有利于权利意识的稳固,因为规则意识本质上是对义务的自觉。对义务的理性认识可促进人们权利意识的理性化,使其趋于成熟。理性而成熟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极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精神资源。其次,规则意识可促进责任意识的生长,因此将其放入第二序列。理由是,规则的遵守是社会人的基本义务,而义务是社会的要求,是外在的,是对相应权利享有所支付的必要代价。责任则是内在的需求和自觉担当,处于更高的义务层面。因此规则意识是责任意识的基础,而责任意识是规则意识发展成熟的结果。同时由于责任意识出于人的内在需求,所以对规则的遵守更为自觉和坚定,由此可促进人们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巩固。要言之,责任意识在公民精神内涵的三要素中便处于最后序列。以上分析表明,以权利意识的生长入手促进规则意识的生长,再导向责任意识的觉醒既符合三者关系的内在逻辑,又符合现代公民精神的价值理念。若没有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相应的价值坚守,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全有可能导向民主政治的反面,公民精神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应始终将促进和保障权利意识的生长、发展和成熟放在公民精神培育和锻造的首位。

毫无疑问,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是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还是个系统过程,须从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大众推动和精英主导、权利意识切入到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生长不同层面各自互动而又相互整合协同的路径实现目标。另外这一过程还显示了社会心理学上的马太效应:当社会成员普遍处于公民精神贫乏时,巨大的传统惯性和互相的牵制使每一步的前行都异常艰难。而一旦摆脱了惯性束缚,有了较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群体基础之后便可快速生长、发展,获得广泛认同并内化为信仰,成为推进和支撑民主政治的坚实基础和巨大动力。但无论其过程有多长,系统有多复杂,传统的阻碍有多大,我们都应对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因为以其为内在支撑且相互匹配的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甘地其人.新民晚报.新民环球版,2006.1.26

[2]路易斯·博洛尔.政治的罪恶.北京:改革出版社,1994:320

第3篇

在全球化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各个民族国家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动,面临诸多挑战与考验,政治稳定问题自然倍受关注。政治民主是政治稳定的直接的、重要的相关因素,围绕二者关系学术界有诸多讨论。本文拟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及运行机制

── 即从政治体制的层面上,梳理政治民主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旨在探讨民主的政治体制是否具备政治稳定的功能、能否产生政治稳定的效应。

一、 制度民主与体制民主

在传统的政治思维之中,有关民主的认识主要是在政治制度的层面上展崐开的。对于民主的政治制度的论述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提出了古崐希腊城邦国家民主制度的标准

──“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治崐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①

即使在被称为“黑暗时代”的欧洲中世纪,在西方人的精神生活中仍有对于民主的追求,有着他们对于民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及政治制度的理解。中世纪人在精神领域中皈依于神权。但就世俗关系而论,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协调即意味着那个时代的民主。奥古斯丁认为,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是“一种被安排得很好的秩序。秩序就是崐有差异的各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在世俗对教会服从的前提下,世俗也受到教会的关怀与协调,便是中世纪的民崐主的制度安排。

卢梭是近代以来民主理论最重要的阐述者之一。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②

国家属于参加社会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即国家,公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卢梭的民主理论不仅把西方的民主思想推到了空前激烈的制高点,也为西方崐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卢梭是人类历史上三个不同时代中的三位重要的思想家,他们的民主思想分别代表各自所处时代中普遍的民主观念

──对于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解。由于时代的差异,他们所论述的民主的制度含义和阶级属性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关于人类民主制度的观念仍然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即他们不约而同地把民主概括为体现着平民主义价值取向的制度安排(只不过平民主义的标准因时代差异而有所区别)。回顾人类民主理论发展演进的历史,不难看出:民主,在政治制度的层面上,反映的是不同时代标准下的平民主义的价值观念体系,它在本质上是对国家政治关系作出的平民主义的原则规定。当然,这种价值观念与原则最终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换言之,当某种平民主义的价值观念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为国家意志的时候,一种民主制度便诞生了。传统的政治思维从总体上就是这样认识与思考民主问题的。从表象上看,这也就是为什么

── 人们一直习惯于把民主归崐入判断政治制度性质的标准范畴。

进入本世纪以来,有关民主问题认识的视角才逐渐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应首先归功于熊比特。熊比特对于传统的民主观念作出了方法论意义上的批判,熊比特指出:以平民主义的“人民的统治”定义的民主,只是一个意识形态中的政治理念,在现实中却难于界定。而如果观念规范在现实中得不到经验的实证,这一规范也无法成立。事实上,传统的政治思维中,甚至连观察与实证民主的经验性手段都没有提出。熊比特不满足于传统政治思维对民主的理解,而要在新的层面上,以新的视角观察与认识民主问题。

在熊比特看来,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一种社会政治权力运作的方式。具体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民主表现为:政治精英竞取社会权力,人民选择政治领导的两个政治过程的统一,而选举则是其集中的表现形式。如果说现代西方社会是民主的话,它就具体地、实在地表现在选举之中。在政治体制层面上,选举程序即是民主。除此之外,人们不能说出民主还有什么其他崐的实际意义。

熊比特与卢梭的在民主观念上的分歧,实际上反映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区别。卢梭揭示的是“制度的民主”──

对于崐国家及权力的价值规定;而熊比特更关注的是“体制的民主”── 对于某种价值规定的实现形式。

二、 两种政治体制的结构与功能比较

从现实性看,民主建设的真正含义与其说是人们如何对国家及权力做出价值规定,还不如说人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找到那些价值规定的实现形式。同一民主制度可以有不同的民主体制作为其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民主制度也可以表现为相同的民主体制。因此,选择和建立什么样的民主体制就成了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关键。

所谓政治体制是指国家的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方式。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主体间相对固定的关系形式,表现为对权力主体权限的法律规定;权力的运作方式即行使权力的程序。集权与民主是两种基本的政治体制。

集权政体的权力结构内部为等级型政治关系,权力运行以支配 —

服从的方式进行;民主政体的权力机构内部为平等型的政治关系,权力运行以博奕方式进行。集权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各具特点,有十分明显的差别。

集权政体要么具有绝对的稳定性,要么处于绝对的不稳定状态。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影响结构。集权政体的自稳功能与其内部结构密切相关。集权政体的等级结构产生了政治行为的高度同质性,上层政治角色的意图决定下层角色的行为,下层的行动满足上层的需要。从而形成了“压力—稳定”机制。集权政体下的稳定性的前提是政治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的上层角色具有权威性,否则权力结构就难以稳定。这一前提条件导致了政治权力(机构)必须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断排斥对于其权威可能构成的威胁,必须不断排斥来自体制内外的不同意见。换言之,“压力—稳定”机制具有使集权政体下的社会的、政治的矛盾积累起来的负面效应。从另一方面看,集权政体下社会重大矛盾的解决只能以否定政治权力的权威性为前提,集权政体下的社会矛盾、政治矛盾发展的总趋势必然是对政权的否定,终究会引发政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政治不稳定、甚至政权更迭。

民主政体常常处于相对稳定和相对的不稳定之间的平衡状态。民主政体的内部结构中的平等型政治关系决定了权力角色行为的异质性,这是该体制的相对不稳定性的原因所在。但由于民主政体下的权力精英间平等的政治关系,即政治角色之间具有形式上相等的影响力、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政治权力又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意味着稳定,民主政体内在的“平衡—稳定”机制导致了它的政治稳定功能。进一步讲,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具体表现为:

──缓释功能。在民主政体权力结构中平等的政治关系形成了权力精英间的制衡,同时也使政治权力具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代表性。在没有绝对的政治权威的条件下,各种社会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较为通畅,各种社会矛盾可以及时释放,不易积累、酿成危机。

──微调功能。民主政体下的权力运作采取博奕方式,各种政策的制订要经过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力精英的反复交涉、协商最终达成妥协。这样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