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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SN/CP—AHGL-010
1 目的
使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整改,提高安全本质程度,实现生产安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和签发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照《双重预防机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措施,保障整改资金到位,使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整改。
3.2 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修订、审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检查督导各部门车间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负责隐患排查体系平台的运行管理。
3.3生产安全科负责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台帐。
3.4各部门车间
3.4.1及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传达给各部门车间全体员工。
3.4.2认真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4.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整改与监控全面负责。
3.4.4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定期组织进行安全、设备检查,对所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协调、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4 管理要求
4.1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1.2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4.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判定为基础管理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其他方面等。
4.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现场其他方面等。
4.3 组织实施
4.3.1 排查类型
4.3.1.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4.3.1.2综合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4.3.1.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4.3.1.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季节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等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等为重点。
4.3.1.5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4.3.1.6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4.3.1.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4.3.2 排查周期
4.3.2.1根据风险点特性及危险源确定隐患排查周期包括:每班一次、每日一次、每周一次、每旬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
4.3.2.2公司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满足:
a)日常隐患排查包括岗位人员、班组长进行班前、班中不间断安全检查等内容;
b)综合患排查应由总经理组织,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c)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d)季节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安全科至少每季节组织开展一次;
e)节假日隐患排查安全科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f)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项隐患排查: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3.3 组织级别
公司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包括公司级、专业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
4.3.3.1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4.3.3.2综合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4.3.3.3专业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
4.3.3.4季节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班组级;
4.3.3.5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4.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重点处理、动态处理、综合处理的原则。分级治理主要包括岗位、班组纠正、车间治理、专业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4.1 治理流程
4.4.1.1 通报隐患信息。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
4.4.1.2 下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整改记录,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4.4.1.3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整改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时限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4.4.1.4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4.4.1.5 验收单位根据隐患整改单位反馈的整改信息,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4.4.2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全科进行确认,安全科要负责复查验收闭环。
4.4.3 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4.4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5 隐患排查奖励与处罚
5.1奖励
为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议的积极性,使公司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及时发现生产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缺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科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议按月进行评估,反映事实经查符合规定,根据隐患危害程度、范围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奖励:
5.1.1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15—200元或等价的奖励,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200—500元或等价的奖励。
5.1.2员工奖励申请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安全科认定,并出具奖励意见后,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5.1.3为抢救国家及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1000元或等价的奖励。
5.1.4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5.1.5安全科每季度进行奖励汇总,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奖励。
5.2 处罚
5.2.1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车间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先进评比项目。
5.2.2隐患排查系统管理系统中已经录入的隐患问题,应及时确认并落实整改,若超出整改期限一周,状态栏仍显示本单位下发责任或进行隐患的确认,不及时在网站填写隐患排查任务,不落实整改闭合,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负责人罚款50元/次,并将纳入季度安全考核。
5.2.3对违反本办法或执行本办法不力,安全检查组织不力、不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不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不落实整改闭合,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2.4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不积极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者、不认真检查者、徇私舞弊者,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2.5对拒绝接受、阻挠检查或无故不按整改意见按期整改的各责任单位人员,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2.6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及问题项未整改,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等未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细则》处罚。
5.2.7责任人因下列情形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2.7.1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的。
5.2.7.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5.2.7.3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2.7.4过失引起重大火灾或蓄意纵火的。
5.2.7.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串通)、迟报或阻扰事故救援,贻误事故抢救,造成危害的。
5.2.7.6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或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6 附则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2本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和解释由安全科负责。
7 记录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 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 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 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 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 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 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 评估报告。
b) 评审意见。
c) 技术结论。
d) 隐患治理方案。
e)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 资金概预算情况。
4.4 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 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 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 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 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 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 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 CCJ/jl/14-1
编写:刘 刚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一、领导重视,明确职责,精心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所把此次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为目前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专门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副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职工为成员的运管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隐患排点和具体实施步骤。
二、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所安全隐患排查组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在道路安全方面,××县客运站从1992年至今未出现过较大交通事故;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我所主要检查了县内两个客运站的制度建立、规范经营、承诺书落实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这四个方面;并从制度建立、运营管理、车辆管理、派车卡制度、投保情况、驾驶员管理、事故报告这七个方面对县内的两个客运企业进行考核。检查发现制度建立不完善、客运站未实施封闭式管理和未向社会公示《班线客运经营安全管理承诺书》这三个问题。对于出现的问题坚决下发整改通知;针对县内的维修企业,我县所重点排查了无证经营者和占道经营者,对无证的予以警告,一经发现经营活动将立刻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规定处罚;占道经营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对各维修的设备、安全制度建立、环境卫生条件进行了统一的检查;针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黑车,我稽查人员在全年的工作中都予以严厉打击,在此次隐患排查行动中重点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和报废车辆经营行为;并特别排查了通村公路以及施工地区的黑车情况。××县目前为止善无危货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所以在这方面没有进行相关排查。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 全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推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创新,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一是实行隐患整改落实制度,做到整改期限落实到位、整改内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责任人员落实到位。对查处的各类隐患,实行“一患一档,分类治理”对列入整改计划的隐患,实行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二是对各类隐患实行分管领导分线负责制度,分别由各股室的分管副所长挂帅,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三是县内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档案还不健全;
五、下一步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我们将以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未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由排查静态隐患向动态隐患深入,重点加强隐患的排查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是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工作中具体看隐患排查整治到位了没有。
三是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尽快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根据地**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电[20xx]1号)《**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我局按着行业主管的原则,组成检查组,对全县水电企业、犁地坪水库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认真清理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水电企业及在建电站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
1、 要求各水电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汛期落实防汛值班制度,雨季加大巡查力度,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工作;
2、 对倮马电站,由于压力管道线工程存在高差大,坡度陡的实际情况,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避免由于土建和管道安装施工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对厂房工程尾水出口配备应急沙袋;
3、 对各在建水电站的弃渣场地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及绿化恢复,确保施工区的水土保持;
4、 对各发电企业,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汛期防汛值班工作,特别是对压力前池、引水明渠坝体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电站安全渡汛;
5、 各在建水电站,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严防施工造成附近村民人员和财产损失。
二、 犁地坪水库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
犁地坪水库坝体填筑已达到渡汛高度,对安全生产作了进一步要求:
1、 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2、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汛期安全工作,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3、 对上坝公路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罐浆平洞的开挖做好安全防范,施工中要有预防安全事故的预案;
4、 水库一级支流纸厂河上方的施工公路开挖对汛期的纸厂河会造成堵塞,要求雨季要加强好巡查。对造成河道堵塞的土石、树木要及十清出。
5、 要求尽快做好上坝公路及开挖面的水保工程,确保汛期不发生因水土流失造成的地质灾害事故。
根据地**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电[20xx]1号)《**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我局按着行业主管的原则,组成检查组,对全县水电企业、犁地坪水库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认真清理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水电企业及在建电站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
1、 要求各水电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汛期落实防汛值班制度,雨季加大巡查力度,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工作;
2、 对倮马电站,由于压力管道线工程存在高差大,坡度陡的实际情况,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避免由于土建和管道安装施工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对厂房工程尾水出口配备应急沙袋;
3、 对各在建水电站的弃渣场地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及绿化恢复,确保施工区的水土保持;
4、 对各发电企业,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汛期防汛值班工作,特别是对压力前池、引水明渠坝体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电站安全渡汛;
5、 各在建水电站,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严防施工造成附近村民人员和财产损失。
二、 犁地坪水库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
犁地坪水库坝体填筑已达到渡汛高度,对安全生产作了进一步要求:
1、 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2、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汛期安全工作,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3、 对上坝公路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罐浆平洞的开挖做好安全防范,施工中要有预防安全事故的预案;
4、 水库一级支流纸厂河上方的施工公路开挖对汛期的纸厂河会造成堵塞,要求雨季要加强好巡查。对造成河道堵塞的土石、树木要及十清出。
5、 要求尽快做好上坝公路及开挖面的水保工程,确保汛期不发生因水土流失造成的地质灾害事故。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集中整治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法开挖取土、开山放炮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审批制度,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为我县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本次排查治理的电力设施范围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配电台区、变电站设施。重点排查治理严重威胁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造成的安全隐患。
违章土地开发、违章取土危及电力线路杆塔及其拉线基础稳固;违章开山、采矿爆破损害电力设施;违章工程施工作业(吊车、水泥泵车等大型机械的违章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重点排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构筑物与导线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
(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种植超高植物。
违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林,造成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造成导线与超高树木放电跳闸可能引发山林火灾的重大隐患。重点排查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林造成和可能造成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
(三)变电站周围违章搭盖和开挖取土。
变电站是重要的电力输送枢纽,在变电站周围违章搭盖极易发生带电设备放电跳闸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重点排查整治变电站周围违章或临时简易搭盖,以及影响变电站设施等隐患。
三、工作安排
排查治理活动时间从2012年6月25日至12月10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6月25日—7月31日)
制定《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成立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根据本方案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列出本地区重点隐患排查计划表。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2年8月1日—11月10日)
1、加大治理宣传。各乡镇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广辟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重大安全隐患案件,可采取专题报道方式,扩大宣传影响,营造和谐治理氛围。
2、重点隐患排查。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尤其是对危及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详细说明隐患内容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建立一案一档,于2012年7月30日前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落实隐患治理。
(1)各乡镇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按照隐患评级来安排治理时间。优先治理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的重大安全隐患。
(2)本次排查治理工作由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委)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联合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岳政办秘〔2009〕265号”文件精神,制定详细治理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治理完成时限。
(3)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要多部门配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整治区域,应及时提请协调领导小组协调组织,统一安排治理。
(4)加大重点安全隐患现场的检查和巡视力度,加强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电力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对不办理许可手续,仍违章施工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暂停施工。
5、重点挂牌督办。在安全隐患治理期间,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设立安全隐患专项治理督办组,对全县危及10千伏级以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联合督办,对一些长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将邀请市治理督办组前来指导和配合我县开展治理工作,确保重大安全隐患逐一得到有效治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2年11月10—11月15日)
各乡镇组织对本地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进行检查和验收,全面总结。并于11月5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县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6日—12月10日)
县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治理宣传、组织领导以及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二是对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挂牌督办项目的专项治理情况;三是排查治理所取得的主要成效。对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乡镇将予以表彰,对排查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将予以通报批评。四是依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及电力安全作业项目联审联批制度的通知》(岳政办秘〔2010〕28号)精神,检查部门和供电企业涉电作业项目联审联批制度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治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是保障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本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形成联合治理机制,建立责任考核制度,扎扎实实地把治理工作抓好、抓实,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明确职责范围。本次排查治理活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岳政办秘〔2009〕265号)文件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联合治理工作,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关键词】监测预警;排查;分类;成效
我矿积极吸取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努力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防”,横河煤矿开展了矿、区队、班组、岗位个人四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的研究与实践
1、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全矿自上而下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环环相扣,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目的是将安全管理的压力层层传递。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横河煤矿成立了以矿长为总负责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构,下设隐患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负责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矿的调度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管理中。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遵守的原则:横河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遵循“三全”和“三到位”的原则,“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三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三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3、安全隐患排查规范化操作流程
3.1 安全隐患排查及信息上报各工种岗位人员和班组每班坚持对本作业范围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汇总到当班班长,煤矿各生产区队每天把排查结果报告矿安监站;煤矿除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各专业隐患分析排查会外,每月2号、18号矿还定期组织井上、下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并根据上级要求和井下现场实际情况随时组织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3.1.1 现场工种岗位隐患排查工种岗位隐患排查是隐患排查的基础,各区队层层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网络,并责任到人,从上到下,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隐患排查机制,把超前防范渗透于安全生产的动态全过程。(1)班前风险评估是根据进入作业状态前当班的工作任务、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所使用的工器具、个人技能、个人防护、个人精神面貌等,评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2)现场各工种岗位人员在接班时及当班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按本岗位操作标准对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和排查,并及时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填写在现场隐患排查单上。
3.1.2 区队(厂、公司)日隐患排查煤矿各区队(厂、公司)将本区队班组及个人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在当日的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汇报,未治理完毕或本区队无法单独治理的隐患,汇报矿安全生产副矿长,由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协调治理,分管专业口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
3.1.3 各专业隐患排查每周六前进行,由矿专业分管人员负责召集相关的区队(厂、公司),针对本专业的现场认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建立好隐患排查台帐。对排查出的A、B、C级隐患确认后,每周的最后一天上报安监处。
3.2 煤矿安全隐患的分类及认定煤矿安全隐患分为顶板、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通风、其它等7类,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及处理的难度分为A、B、C3个级别。
3.3 煤矿“三违”行为、单岗人员及流动作业人员的管理
3.3.1 煤矿“三违”行为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应作为行为隐患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范围,并研究分析其分布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理力度,从而逐步消除直至杜绝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
3.3.2 煤矿单岗人员和流动作业人员向来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区队跟班副职必须加强对单岗人员和流动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了每班必须进行巡查,并对其安全作业程度进行评价顶级。通过此项措施,使煤矿零星安全事故的发生得到了有力遏制。
二、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1、凡是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存在A、B、C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停产治理;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或轻微安全隐患能够现场解决的,必须进行现场治理,当班解决,对于治理时间长、治理难度较大的安全隐患,按照“六落实”制度处理,即落实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设备材料、落实安全责任人、落实时间限期治理。
2、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复查(1)各工种岗位及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查处并填写在《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本》上的一般隐患、轻微隐患,由当班班长进行初步复查,由三八制安监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矿领导、各业务科室现场查处的C级及以上隐患以及各业务科室按专业上报的A、B级隐患,其整改情况由各业务科室进行复查,并做好隐患整改复查记录,复查结果及时报安监处,由安监处处长进行监督检查。
三、多级责任追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1、“前追后纠”体制。为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引入了“前追后纠”体制。“前追”是指:如果下一级管理人员在某作业区域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上一级管理人员在该作业区域、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这一隐患,要对其追究安全责任。“后纠”是指:某作业区域因为隐患没能被排查发现且及时治理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前两天到过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责任追究。这样,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追究一级,增强了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感,使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管理压力得到了层层传递。
2、隐患产生的根源追究制。隐患是在煤矿生产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将煤矿隐患划分为自然隐患和人为隐患两类,对自然隐患的产生根源不予追究,对人为产生的隐患,必须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排查出隐患是在哪一个工序、环节、班次发生的,哪一个人造成的,查出其直接责任者。
四、安全信息的公示和警示系统的预警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重要性
安全隐患信息的传递和反馈非常重要,必须对安全隐患的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并保证其正常流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制度中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我矿充分利用了《煤矿安全质量动态考核评价管理系统》,各生产区队每天把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上网公布,安监处对各单位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反馈给相关区队,并在井口等候室大屏幕上予以公布,《煤矿安全质量动态考核评价管理系统》的应用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更方便地了解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信息以及安全隐患的治理进度,实现了安全隐患信息的快速传递、汇报和反馈,为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各类安全隐患发生的基本规律,制定相应的对策和防治措施提供了便捷的操作平台。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排查局系统内安全隐患,以自查自纠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平安单位”创建为抓手,广泛深入开展对全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全局平安单位创建各项工作。
二、成立组织
加强对全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股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方案制定、日常安全工作督查、安全隐患纠正整改等。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本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等相关工作。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工作动态监控体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并详实记录安全工作台账。
(二)摸清底数,分步实施
第一步:全局各单位要在6月10日前对本部门消防设施、电源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做好安全情况台账登记。
第二步:全局各单位11月15日前要全面推行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局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报和统计分析工作
以市、县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我局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管理系统,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强化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全局安全工作动态,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4月中旬—5月31日)。全局集中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金安[2014]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并于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加大力度宣传该项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工作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隐患排查,区分一般隐患及重大隐患,并将结果于6月20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一般隐患于每月25日前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实行边治理边上报。
3、检查评比。为确保我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局属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度进行督查调度,并将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20日——11月底)
对局属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作为年度“平安单位”创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全局通报,对责任人问责,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充分调动本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汇报、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制度,促使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从源头上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各村、镇直各单位及全镇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的普遍增强,加强事故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内容、分工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工地、涉枪、涉爆、涉危等安全隐患、民爆器材、及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站点、场所及设施等;
3、商店、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卫生院、旅馆、饭店、网吧等;
4、危险行业、加油站点等。
(二)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在深入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责任主体及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对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消除落实情况;
3、涉爆、涉枪、涉毒等涉危排查情况。
4、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5、道路及交通安全隐患情况;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村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事故查处及责任,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由派出所、工商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由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危险点段、危险物品运输、超期车辆、带病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由城建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4、由派出所,文化服务中心、工商所、中心校、卫生院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饭店等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由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实施林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由农电所负责组织实施电力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由派出所、工商所,负责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由水利站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洪、河道、桥梁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由中心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幼儿园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由工商所、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由各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排查治理方式。
1、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并将本辖区、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登记造册,及时上报镇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与集中排查整治结合起来,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五、时间安排
为各村、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
为各村、各单位整改提高阶段。
为镇政府督查阶段,镇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分区域、分行业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镇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各村集会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村要采取措施确保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效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按照“十项要求”、“十条禁令”,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体系为目标,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针对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研究制定和实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加大安全投入,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和体系建设的需要;要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实现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无缝化管理。
(三)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定整改及验收人员、定整改和验收时间、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严格矿井通风管理,是否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技术管理。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作业规程、措施是否具有指导性,能够围绕现场定措施,围绕措施抓落实;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五)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规定》(皖经信煤炭〔2010〕174号)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七)制度完善。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否建立安全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是否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企业是否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业卫生管理是否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是否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八)应急救援。各矿是否成立应急救援机构、队伍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是否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
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各县(区)煤炭局负责挂牌督办。对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市煤炭局进行挂牌督办。督办要实现档案化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按“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是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月组织各部门对全矿井生产全面排查,并对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二是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须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是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四是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稳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是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对象和范围
区域范围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开发区实际重点针对建筑施工、冶金、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企业。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全年):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和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要根据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建档,建立事故隐患库。
(三)隐患整改阶段(2008年全年)。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排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要逐级上报,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11月底前,认真做好准备迎接市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和督导,主要内容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隐患排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导。结合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创新监管机制,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契机,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围绕降事故、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创新手段,强化措施,促进全县宗教系统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宗教系统的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各类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实现“零增长”,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对象是全县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范围是:非通常宗教活动安全、工程建设、危房隐患、防火防盗、用电安全、食品卫生、香烛生产、森林保护、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方面的情况。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宗教团体对所属宗教活动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加强业务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民宗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安排,全面部署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帐,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建档。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
(三)隐患整改阶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排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宗教团体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督查验收阶段。县民宗局将组织人员,于11月上旬对各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和整改结果、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隐患排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部署。县民宗局成立戴亚平副局长任组长、戴均帽、褚文卫、袁春辉等人组成的县宗教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也应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和《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湖安委〔2009〕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战略,落实“情系企业、安全发展”系列活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安全发展上见成效,在科学发展上上台阶,确保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养殖、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临水危险路段及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商场、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用设施(含城市燃气)、区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查处非法建设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供电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养殖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农林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概念:“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2日前向镇(开发区)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区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区政府已明确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各镇(开发区)政府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5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镇(开发区)要按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下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隐患和整改隐患的地方和部门,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并向当地政府和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开发区)应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请各镇(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将组织由区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对各地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效果明显。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四)大力宣教,强化监督。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和鼓励;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