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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一、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方式
(一)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就是对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权利所及和应尽职责的地方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必要时进行延伸监督和跟踪监督。比如同监室在押人员的矛盾纠纷,属于监管民警正常的日常管理事务,驻所检察人员不应直接插手处理。但是如果管教民警长期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或者是处理不公,容易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在检察巡视或日常谈话中发现此类问题,应当立即查看管教民警谈话、处理记录,对于监管不力、处理不当的情况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全面监督,最基本的是对《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所列举的事项进行检察监督,不可顾此失彼,更不能图形势、走过场,否则问题会日积月累,监管执法和管理违法、违纪就在所难免。全面监督,最关键的是规范操作,依法处理,事事件件条理清晰,资料齐全。全面监督,最忌讳的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当然,全面监督也要讲究轻重缓急,区分重点和非重点。
(二)同步监督
同步监督,就是在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同时进行检察监督。以前对看守所这方面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往往在监管违法发生后才发现纠正。现在各项检察环节强调关口前移,实事证明,看守所检察在很多方面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全程监督,大部分的监管违法、违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被消除。在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变更检察监督中我们实行了全程同步监督,从看守所的教育改造、生产劳动、遵守监规、计分考核等活动开始就介入;列席其研究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并进行质询;审查案卷材料并提出检察意见;监督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名单公开公示;组织进行被监管人员的申诉调查;审查审批机关作出的裁定,实现了过程监督和防范性监督,促进了看守所刑法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程序合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监督
规范监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检察监督。不论是全面监督还是全程监督,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检察执法规范》蓝本已经出台,监所检察操作规范有了实施细则,而且司法实践活动的深入仍将不断充实,驻所检察人员执法对象、执法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效果都有相应的规定,有了具体的检察监督模式。
(四)强化监督
强化监督,也叫监督有力,就是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盯住问题不放松,纠正违法不手软,查办案件不留情,处理问题要到位。不但要敢监督,还要会监督,讲究方式方法,讲究事半功倍,力争既解决了问题,又不伤和气,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自觉纠正整改,警示其他民警自觉防范纠偏,营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形成爱岗敬业、公正廉洁、科学管理、文明执法之风。
(五)刚性监督
刚性监督,就是监督检察立法要完善,监管违法的纠防、处理法条应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但明确什么行为是违法,还要明确什么样的违法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戒。通过立法来健全检察监督机制,树立监所检察部门的权威,让驻所检察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产生令行禁止的效果!
(六)公开监督
公开监督,就是实行“阳光检务”,把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序、成效,除事项在规定范围报送、传达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布,以公开促公正。将监管执法、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化,在某种程度是可能会影响政法机关的形象,但是通过“自晾家丑”可以达到“杀一儆百”、怕羞止步、自警自省的作用,不仅仅靠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管民警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用道德、舆论监督来促进干警文明、高效执法。
二、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范围
(一)对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
1.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2.留所服刑检察监督;
3.刑罚变更检察监督;
4.收押、出所检察监督;
5.羁押期限检察监督。
(二)对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
1.安全设施、措施、检查方面的检察监督;
2.生活标准、质量、分配情况的检察监督
3.生活环境、卫生、医疗情况的检察监督;
4.生产劳动时间、强度、任务量的检察监督;
5.禁闭、械具、严管、保甲等措施使用情况的检察监督;
6.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刑法变更情况的检察监督;
7.民警日常管理、巡视、谈话情况的检察监督;
8.制度、工作、解决问题落实情况的检察监督;
9.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的检察监督;
10.信息化管理,建档资料情况的检察监督。
三、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增强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的软硬件建设
1、加派驻看守所检察力量配置。
(1)检察室主任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或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检察员职称,从事检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监所检察业务。
(2)驻所检察人员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本科学历到达三分之二以上,必须熟悉监所检察法律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够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严格监督,自觉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2、改善驻所检察的办公、监督条件。
(1)基本办公设备必须配备有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计算机;
(2)必须配备专用车辆;
(3)建立看守所检察独立监督系统。
3、规范监督程序,严格检察制度。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制度。
(1)检察长每半年、分管检察长每二月至少要深入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一次。
(2)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
(3)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监管场所重大事件报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4)建立和落实检察室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日、周、月检察和即时检察。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1名被监管人进行谈话。
(5)建立与看守所的工作联系制度。检察室每半年至少与看守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应当列席看守所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变更执行评审、研究会议、所情分析会等会议,了解和掌握各种监督信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6)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应当在监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对所有新收押的被监管人,应当在二周内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检察室的职责等内容。
(7)应当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罪犯等“九种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建立监督档案,进行重点监督。
(8)应当在看守所内的适当位置设立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能够使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监管民警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应当在看守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等。
(9)认真执行检察业务登记制度。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及时登记检察日志、有关台账和表格,并做到填写规范、全面,记载准确、真实。
(10)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填报监所检察有关统计报表,做到填报全面、真实、规范,无虚报、漏报和错报问题。
(二)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进行监督
1、对监管执法、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提出纠正意见以及整改情况编发内部专刊通报四大班子有关部门和领导,如政法委、纪检委、法工委、法制办、监察局、监管部门上级机关等,以引起领导重视、上级关注、相关部门介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网,加大监管违法违规整改力度。
2、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邀请上述机关部门参与,定期汇报、通报,争取四大班子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及时解决检察监督中的难题。
(三)推行“阳光检务”,实行社会监督
1、深化“检务公开”,非事项一律公开,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考核、提请、检察、裁定情况公开、公示。事项在规定范围内传达。
2、规范、依法推进“看守所开放日”,“检察开放日”,揭开大墙内的神秘面纱,用适当方式依法邀请社会各界的监督,比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视察,看守所有关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管教、检察方面的工作情况,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透光”搞宣传。
(四)及时协调、反映检察监督难题,积极寻求破解方法
1.加强与执法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积极消除由于认识方面产生的差异造成的检察监督不畅问题,力争在实际执行检察监督操作中达成共识。
嘉定看守所驻所检察室:
“通过聊天就会发现线索”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唐秀德,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驻监所检察官。从2007年调任监所科科长以来,他一直在自己的岗位上干得有滋有味。
每天一上班,老唐的第一件事就是巡视监区,并亲手记下注意事项。如果隔几天没去监区,就会有监管人员询问当班民警:“这几天怎么没看到唐科长,是工作忙还是身体不舒服?”
说到这里,老唐呵呵地笑了,他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说道:“别小看这巡监,很多深挖线索就是这样发现的。”
“具体是怎么发现的?”
“谈话呀。通过聊天就会发现线索。”而这又涉及监所检察官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有技巧地谈话。
每个月,每位驻所检察官都会至少两次找劳教待送人员谈话。所选的谈话对象往往是有针对性的。对于有经验的检察官而言,那些想谈事情却又欲言又止的在押人员,往往肚里有“料”。被羁押人员刘某就是这样的典型。驻所检察官在巡监时发现刘某似乎有所隐瞒,就找他谈话。最初,聊天时就是以关心的口气询问其案件量刑及监房生活情况,刘某都一一回答。驻所检察官发现,他总是想谈些事情却又欲言又止,似乎顾虑重重。于是,检察官又找他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谈话,渐渐了解到,刘某是因为“江湖义气”,一直没有将一名平时感情颇深但背负重大罪案隐情的“兄弟”检举出来。直到自己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也没有将此事说出来。于是,检察官慢慢开导他,帮其减轻思想负担,又反复和他讲立功兑现政策。终于,在检察官的耐心开导下,刘某打消顾虑,将隐瞒的“兄弟”的犯罪情况说了出来。
后经嘉定区驻所检察室及时建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刘某余刑一个月零七天。
【营地二】
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
专项教育,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次
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东检察院)把深挖工作作为专项工作来开展,至今已有12年了,并将其作为常态与检察工作糅合在一起。除了有针对性地个别谈话以外,驻所检察室开展“深挖”工作还有很多途径,法制教育就是其中之一。青东检察院有一支由检察长带队,7名挑选出来的干警组成的宣讲队。平日里,宣讲队向监管场所的分监区、监区和监狱三个层面展开法制宣讲,宣讲的方式有集中宣讲和个别谈话教育等。专项工作开展以来,青东检察院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制宣传17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
青东检察院的专项宣讲不只是口头的,还配有丰富的宣传资料。这些材料是由院里编发的一本关于服刑人员坦白检举的小册子,除了对深挖办的介绍外,还可以在里面查到劳教、劳改的权利、义务。另外,青东检察院还增设了深挖整治动态刊物,以加强交流、汇报。宣传资料配合定期召开的宣讲会,不仅有利于在押人员的教育,还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心灵震动,鼓舞了在押人员的改造决心。
不仅依靠自己的力量,青东检察院还整合了青东八个监所(四个劳教、四个监狱)、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及去年新增加的一个看守所――上海第三看守所的力量,十个单位形成了查犯罪线索的联系制度,保证了线索的收集、转办、催办和查证兑现。
【营地三】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兑现政策,一律通过驻所检察室来实现
为了及时发现、制止和防止监管场所在深挖线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苗头,避免出现“假立功”情况,并进一步联合监所及法院做好兑现政策,奉贤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商讨之后,确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如有检举揭发需兑现政策,一律通过驻所检察室来实现。
在兑现政策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关押人员在被判刑后,由看守所移交监狱的情况。羁押地点改变后,兑现政策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疑惑往往会影响到在押人员对掌握线索的检举。奉贤驻所检察室通过实际案例,打消了在押人员心中的疑虑。被告人王某因骑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执行交付前),在政策感召下,向监管民警检举揭发一条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抢劫出租车杀人案。
为此,在王某被交付到另一个区的监狱执行刑罚后,奉贤驻所检察室向分管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又向王某所在的监狱发出了检察公函,建议对王某兑现减刑政策。该监狱驻所检察室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条件,遂会同监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减刑建议。经过法院审理,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余刑一年六个月。这一案例在监区宣传后,在在押人员中引起了很大震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营地四】
闸北看守所:
深挖工作中的高科技手段
在深挖工作中,闸北看守所一直以来都注重运用高科技手段,以科技助深挖。比如,将情报信息引领监管警务战略与公安中心工作相结合,明确网上对比工作的重要性;将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进行有效整合,将网络信息转化为战斗力,在有限警力的情况下,节约了成本,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不仅如此,闸北看守所还将采集到的违法犯罪信息通过传输,实现共享,进一步确保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仅方便了自己办案,也方便了其他单位开展比对。
“每年,所里都会‘挖’出精品案例。之所以能取得这些意外收获,是因为我们的管教民警注重在日常工作中,与列为重点攻坚的对象各个谈话,而且这项工作在各个时段都不放松。”闸北看守所所长黄俊杰介绍说。
搞深挖,单打独斗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要发挥协作机制。闸北看守所不断探索总结新的方式、方法,建立了队所协作、政法协作长效机制。“每月,我们会定期联系召开所队案情通报会,互通案件信息,相互配合查证,当场予以判别,保证案件线索有着落,有回音。”
深挖工作中,树立榜样同样不容忽视。闸北看守所对深挖犯罪工作成绩显著的民警加大奖励力度,通过树立榜样,弘扬先进的制度,有效提高了民警深挖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营地五】
上海市新收犯监狱:
深挖中独创的“新收提示”
新收犯监狱是上海市一所收押成年男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经过集中教育,再分流到其他监狱的监狱。
新收犯监狱将对新收犯的教育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以认罪服法为核心,以服刑指导和行为养成为重点,以危险度评估、心理测试和深挖犯罪三大工作为特色。
“新收犯集训时间是一个月,在这一个月中,大部分罪犯都认罪,但思想上没转变过来,不服判(决),总觉得自己轻罪重判。通过集训,不但要解决犯人的行为养成问题,还要看背后是不是有余案。这里的深挖工作比其他监狱的有利条件在于,这里是进入监狱的第一道关口。”上海市新收犯监狱党委书记王通亮介绍说。
“近几年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使得监狱深挖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深挖工作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余案挖出后,有利于监管稳定;监狱工作做得好不好,衡量标准就是回归社会后会不会重新犯罪。通过深挖犯罪,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改造。”王通亮书记深有感触地说道。“从建监开始到现在(注:今年3月份),我们共获取各类犯罪线索8000多条。可以说,整个监狱系统一半以上的深挖案件都出自新收犯监狱。”
“取得这么好的成绩,是不是有什么诀窍?”记者带着这个疑问采访了新收犯监狱狱政科的“深挖能手”陈逸。
“诀窍倒是谈不上,但确实是要讲究些方法。”陈逸接着说道,“我们在工作中会综合运用新收提示、心理测试、阅卷研判和针对性谈话等几种方式。其中,‘新收提示’是由我们监狱独创的,由专人根据法院判决书整理而成,内容包括新收犯的所犯罪名、犯罪过程以及对该犯人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心理测试则是以问卷形式展开的,与阅卷研判、针对性谈话等紧密联系。这些措施再加上大课教育,正是我们监狱开展深挖工作的核心所在。”
“谈话方面的技巧能不能举几个例子?”
“比如,我们会跟在押人员讲,服刑期间开心的事是什么:没有被家庭、社会抛弃,人格被尊重,服刑获得减刑;那更高兴的是什么:坦白余罪、真正认罪,以后坦荡做人;痛苦的是什么:刚要减刑时余罪被查出来,不但没减刑还要加刑;更痛苦的是什么:刚放出去,因为余罪又被关押进去。”还可以形象地打些比方,进一步突破:“一个人作案是‘铁门’,两个人作案是‘木门’,三个人作案是‘纸门’,四个作案是‘没门’。什么意思呢,就是越是团伙作案,人越多,你不说,总有人会说。别人在外面喝酒,你在里面喝水,不划算。”“一般这样讲过以后,很多罪犯的侥幸心理就大大降低了。”陈逸最后总结道:“其实最重要的就是了解犯人在想什么,然后对症下药。”
【营地六】
上海市女子监狱:
女犯人想得多、顾虑多,更需要保护
“从新收犯中挖出的线索占总数的2/3。给新收犯进行政策教育时,开始用的是男子监狱的案例,但说服性就差一些。”负责深挖工作的科长黄志华说,为了提高教育效果,她们找到了更生动的方法,比如运用光盘,在光盘里收录了一些女犯人的坦白案例,有的案例,因为犯人坦白余罪,最后在法律范围内免于刑事,当事人的现身说法,加上判决时检察官、法官的宣传政策,宣传教育效果非常好。
新收犯看完光盘后,要写体会,上面附有表格和选项,要选择是否有坦白检举的案件。干警会告诉犯人,这个以后要归入档案,如果现在不坦白,以后查到还有余罪,那就一点都不会宽大处理。用这个方法让在押人员有个明确的表态,增加一些心理压力。
女子监狱关押的罪犯,有自己的特点。她们一般想得多、顾虑多、恐惧多,比较小心翼翼。目前从深挖出的线索看,女犯在团伙犯罪中一般是从犯,参与程度低,对其他人的犯罪只知道大概,说不准确,因此破案率不高。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排除程序 救济机制
新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并设置了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通过遏制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
一、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一)审查批捕阶段依当事人诉权启动的相应机制
审查批捕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侦查监督部门可设置下列相应机制: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告知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利告知制度,在受理审查批捕之初就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并告知其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和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查批捕阶段依检察机关职权启动的相应机制
1.审查甄别非法证据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负有侦查监督职能,有义务审查侦查取证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且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甄别证据的合法性是审查证据的重点之一。
2.讨论与报告请示相结合机制。审查批捕阶段经办人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有非法取证的嫌疑,可将该情况提请侦查监督全体人员进行内部讨论,科长决定后再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由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3.检察院内部信息对接机制。与案件管理中心、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对接机制,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和共享渠道。
4.与侦查机关、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建立资料保存和查询机制。通过与侦查部门和羁押场所管理部门协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身体检查、羁押场所的相关登记记载和视频资料、看守所干警和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等材料应予留存,并建立相应档案,规定相应存档期限,以备办案查询。
二、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一)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人员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一证据是非法证据的,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汇报,最终应经检察长批准才能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鉴于审查逮捕阶段一般办案期限只有七天,提请检察长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期限不应太长,宜在经办人发现非法证据的当天即提请审批,以便尽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方式
1.向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有关证据的形成过程。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在场证人、负责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同监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到案过程和供述的形成过程,调查有关证据的取证过程,以核实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2.向相关部门调取有关的记录材料。如向侦查机关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实施侦查措施的内卷资料等,向看守所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记录、羁押期间的就诊记录、提讯记录,看守所管教人员和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日志、监控视频等资料。
3.根据证据情况进行相关的检查、鉴定工作。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伤病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以确定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手段、强度和危害后果,针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取证行为所留下的伤痕和痕迹,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照相或摄影,对相关书证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等。
三、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一)经调查核实属合法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排除决定
经调查核实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对该证据不需予以排除,检察人员可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答复侦查机关和申请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二)经调查核实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法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刑事诉讼规则对相应概念进行了解释,具体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可见,我国法律将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制在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种类型,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所衍生出来的证据(即“毒树之果”)没有规定。
2.不同类型非法证据的排除。(1)对非法言词证据应绝对排除。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且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2)对非法实物证据可裁量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即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予以排除。因此,检察人员经调查核实确认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获取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时,必须先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审查标准可以依据2012年11月5日最高法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各类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和补正解释标准。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否则,应予以排除。(3)对“毒树之果”证据暂不排除。对于“毒树之果”之类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对这类证据该不该排除也存在争议,建议在审查逮捕阶段暂不予以排除,可以将该类证据的情况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将相关证据随案移送。
3.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意见必须报请检察长决定,且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等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三)经调查核实有争议的证据,应予存疑处理
经调查核实,既不能确定非法取证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审查逮捕环节应予存疑,不以该证据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而根据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逮捕。如果该证据是影响批捕的关键证据,经调查后仍然存疑,案件经办人可将情况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提请科室讨论,并提请主管检察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检察长甚至检委会讨论决定。
四、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
(一)侦查机关不服排除非法证据决定的救济
检察机关在作出非法证据排除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对不批捕决定不服的程序处理,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关键词 党性教育 系统化 党性分析 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为认真贯彻落实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州党校坚持党校姓党原则,突出抓好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这个主业主课,在今年所有主体班次严格推进党性教育系统化,积极促进理论教育、传统教育、典型教育、实岗锻炼和党性分析“五大模块”的有机融合,创新性地以党性分析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实施“三步走”培训新模式。
1重读入党志愿书,找寻初心,增强思想自觉
为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学员积极开展“重读入党志愿书”学习交流会,围绕“找寻初心,做到‘四个合格’” 主题进行学习讨论,加深对“入党为什么”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感受,真正“在思想上入党”,不断增强思想自觉。镇乡街道专职副书记进修班陈章木、万明、蔡丽、邱令、朱泯宇、胡军、周义琴等6位学员作为党员代表重读了入党志愿书。有着20多年党龄的陈章木同志重温入党志愿书,重新找到了自己青春年少时的美好情怀;万明、蔡丽、邱令同志结合个人的成长历程,恳谈了对党的认识的逐渐加深;朱泯宇、胡军、周义琴同志介绍了自己的入党动机、入党经历和入党以来的心路历程。部门区管副职领导干部进修班余爱东、陈晓静、徐迎春、肖墙林等4位学员通过重读入党志愿书,阐述和分享了自己多年来对党始终如一的情感,查摆和剖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志要向老党员看齐、向身边的好党员看齐,时刻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做到在思想上真正入党,做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
2创新现场教学模式,勿忘初心,增强政治自觉
为有效促进理论教育与传统教育、典型教育相结合,大幅提升培训实效,不断探索和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围绕“勿忘初心,增强‘四个意识’”主题开展现场教学,充分利用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同志纪念馆及故居)和廉政教育基地(开州区看守所)作用,加深对“在党干什么 ”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感受,真正“在政治上入党”,不断增强政治自觉。
(1)注重榜样引领示范作用。深入挖掘“刘帅精神”的丰富内涵,积极开展“刘帅铜像前重温入党誓词”、“参观刘帅生事迹展”、“聆听刘帅精神报告会”、“观看刘帅宣传片”等一系列活动,号召学员学习传承“刘帅精神”,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镇乡街道专职副书记进修班学员谭小朝表示,刘帅的一生和其独特的人格魅力值得我们后人永远敬仰,刘帅纪念馆和故居作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要继续发挥好作用,让更多的人来参观学习、缅怀先烈,让革命传统发扬光大,永放光芒。
(2)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带领学员到开州区看守所进行警示教育,实地参观看守所监控室、民警办公区、提审区、医疗室等场所,以反面典型的深刻教训,教育学员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少学员对此表示深受震撼,身临其境的教育、看守所的高墙与现实的反差,净化了心灵,升华了党性。目前,到同志纪念馆及故居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到开州区看守所进行警示教育已成为主体班次学员的必修课,学员满意率超过95%。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刘帅典型为标杆,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始终牢记组织交付的工作,做到在政治上真正入党,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做对党忠诚的模范党员。
3开展访贫问苦活动,砥砺前行,增强行动自觉
一
2005年4月25日,辽宁省抚顺城郊地区检察院驻辽宁省抚顺青台子地区监狱检察室收到一名曾在该监狱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说一名贵州女子将来抚顺请求检察人员帮助其要回被在押人员诈骗的钱。职业的敏感使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警觉起来,驻监狱检察人员告诉打电话的人让这名女子到抚顺后与他们联系。
4月28日下午,这名贵州女子到达抚顺后立即与驻监狱检察人员取得联系。这名女子说她叫黄某某,是贵州省凯里市人,2004年1月她通过手机“9090”网上认识了抚顺青台子监狱在押服刑犯人金雄杰。金雄杰说自己父亲开公司,别人向他父亲借150多万元钱,几年一直不还,他一气之下把那人打残废,自己被判刑入狱。他说他很后悔一时冲动犯下这样的错。通过一些了解,金雄杰提出要与她确定恋爱关系,他说自己下半年就可出狱回家,他可以给她幸福。刚离异的黄某同意了他的要求。2004年2月,金雄杰要她给他寄钱,说自己在狱里打人要赔钱,她分三次寄去17000元。以后金又说母亲摔成植物人需要手术费等,要她给寄钱,黄某遂又寄给他53000元以及价值2000多元钱的烟茶、衣物等。11月,她告诉他家里失火,他没有了从前的关心,她开始怀疑他。2005年3月15日,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与金雄杰同在青台子监狱服刑的犯人,了解到金雄杰的情况,知道受骗了,于是请求检察机关帮助。
检察室人员立即通过调取金雄杰的资料了解到:金雄杰,男,26岁,吉林省延吉市人,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1年1月18日交付抚顺青台子监狱执行。强烈的侦查意识使检察室人员意识到其中必有案情,立即向副检察长刘兴跃作了汇报。尔后,刘兴跃立即向检察长刘永达作了汇报,刘永达决定分两组立即奔赴青台子监狱,一组负责抓捕人犯,一组负责搜查金雄杰所在监室。在审讯人员强烈的攻势下,金雄杰开始陆续交待其先后通过手机“9090”网,以谈恋爱为名,先后诈骗贵州省离婚女子黄某、某监狱女狱警彭某8万余元的事实。当审讯人员追查赃款去向时,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闫明言、第七监区监区长秦永升等一系列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二
根据金雄杰的交待,侦查员对闫明言、秦永升进行了初步调查。闫明言,男,1959年生,辽宁省法库县人,大学文化,由省监狱管理局副处长调任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秦永升,男,1968年生,大专文化,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1986年由警官学校毕业到抚顺青台子监狱,先后任管教员、狱政科干事、保卫科内勤、副监区长、监区长。掌握了闫明言、秦永升涉嫌受贿犯罪的证据,侦查人员决定对二人立案侦查。
2001年5月24日,闫明言被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任命为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副监狱长,分管刑事执行、狱政、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内看守、罪犯医院、罪犯会见等10项业务工作。闫明言原本是想从省里下来镀镀金,顺便再淘点金。归案后,闫自恃从省里大机关来的,又同检察机关很多人打过交道,自料会轻而易举地闯过这一关,表现出一副不屑一顾的样子,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员们认真研究分析了他个人的情况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审讯方案,安排两名有审讯经验的侦查员对其展开强烈的心理攻势。经过十几个小时智慧和心理的较量,闫明言终于抵不住强烈的审讯攻势,开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闫明言借本监狱服刑犯人冯某某的朋友赵某某求其关照冯某某之机,于2002年4月、10月,在沈阳一饭店内、抚顺青台子监狱门前,先后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万元,共3万元。他借本监狱服刑犯人王某的朋友余某某其关照王某之机,于2005年5月,收受余某某委托辽宁省劳教局干部于晓炜所送人民币2万元。就这样,闫明言以关照犯人之名,先后收受他人贿赂8万多元。犯人金雄杰也是其中之一。
在闫明言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秦永升在强烈的审讯攻势压力下,也不得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他在任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一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因对犯人金雄杰给予关照,于2004年3月、6月、10月,先后三次收受犯人金雄杰所送人民币6000元,被其挥霍。就这样,秦永升利用职权,以调换犯人工种为名,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根据闫明言、秦永升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于7月9日决定逮捕二人。
三
闫明言、秦永升被捕后的供述,露出了另一条狐狸尾巴,这就是辽宁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管理处副处长于晓炜。
于晓炜,男,1960年生,大学文化,河北省人,先后任部队体工队员、教员、政治干事,1998年转业到辽宁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任管理处副处长。侦查员们决定顺藤摸瓜,乘胜追击,扩大战果。根据闫明言的供述,7月8日,检察机关以于晓炜涉嫌介绍贿赂犯罪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立即实施抓捕行动,当日将于晓炜抓捕归案。
于晓炜见闫明言已被捕,自知事情败露,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就在他任辽宁省司法厅劳教局管理处副处长期间,有人找到于晓玮,请求于晓炜为保外就医脱逃后被抓捕归案的王某某办理扣除刑期事宜。于晓炜通过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一名中层干部李某某认识了闫明言,并请求闫明言为王某办理此事。于晓炜于2005年1月至5月间,先后向余某某索要人民币180000元,2005年5月的一天,他将其中20000元转交闫明言,余款160000元被其个人占有。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下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王某于当日被释放。
检察机关根据于晓炜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于7月20日决定将其逮捕。8月4日以于晓炜涉嫌犯有、介绍贿赂罪移送审查。
四
检察机关在“大墙”里惩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声威波及到相关角落,群众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也被激发。8月,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查某某非正常死亡。经初查发现,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王昊有犯罪嫌疑。于是,检察机关于8月9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当天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王昊,男,1973年生,大学文化,警校毕业,先后任公安分局民警、看守所民警,2002年任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副所长。据王昊交待,2005年6月4日,抚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收押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查某某,被多次殴打致伤,导致情绪异常。6月6日,作为该监区负责人,未对此情况进行调查,而是对查某某先后采取戴戒具、约束带捆绑等措施,导致其没有得到及时治疗,于次日8时20分出现呼吸异常,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某某因身体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肺挫伤、脑挫伤等,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8月16日,检察机关以王昊涉嫌犯罪罪决定将其逮捕。次日,检察机关以王昊涉嫌罪移送审查。
检察机关在办理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六监区在外役施工中脱逃一名罪犯,监区长周恩涛、副监区长刘立新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嫌疑,于是决定对周恩涛、刘立新展开调查。
经侦查查明,2005年8月31日,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六监区监区长周恩涛擅自决定不将罪犯外役劳务现场审批表等材料向监狱狱政部门主管领导和监狱长报批,指派副监区长刘立新带队到私设的外役现场外役。刘立新安排干警使用其他外役现场的提票将该监区26名外役罪犯提出监狱,带至位于抚顺石化一厂西侧的外役现场进行管道搬运施工。8月31日和9月1日,周恩涛先后两次到外役现场进行监管安全检查,对劳务现场的管理干警和戒护人员未按规定进行配备,现场没有划定明显的隔离带、警戒线,未设干警流动哨和固定的值班看守员,以及刘立新安排无戒护资格人员对罪犯祝某某实施戒护等安全隐患未制止和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刘立新在同意该戒护人修车后未另行安排他人对祝某某戒护,致使祝某某脱逃。
后记
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在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引起强烈的反响和震慑,一些曾收过犯人钱物的干警纷纷主动来到检察院,上缴钱物,讲清问题,检察机关根据立案标准和管辖,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交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至此,辽宁省抚顺青台子监狱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告破,涉及监管场所政法干警19人,立案侦查6人,涉及罪名4个,开创了抚顺市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史的先河,监管场所秩序得到了有效治理,这一成功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
刑事羁押是成就刑罚惩治犯罪最严厉、最强有力的保障的最重要依据,因为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不当羁押的问题,多年来滥用羁押、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一直被媒体作为抨击我国人权保障规范落后的弊病之一。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纵深化发展,状况虽有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羁押状态从侦查阶段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由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羁押适用条件和期限,致使实践中延长羁押期限较为随意。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利益的共同体关系,法院实际上处于第三追诉者的地位,针对羁押的事后审查机制薄弱,力度不大,且范围有限,效果也不明显,审前羁押比率普遍较高。因此本次刑诉法修订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对宪法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思想的重大进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根据宪法精神和人权精神要求可知,自然人在没有必须的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下应当不被羁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就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旧思想旧方式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作为救济措施,能够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精神。
(二)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可能存在超期或者不当羁押的情况理应当进行法律监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对逮捕后的侦查环节、审查、和判决环节均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
(三)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近几年,违法犯罪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有效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逮捕措施的震慑力,试图通过坦白、自首、检举揭发、协助取证等手段让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重新审视其社会危险性,以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而上述行为客观上可以大大提升司法效率。
三、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捕后的侦查、、审判阶段,即从侦查环节到审理裁判期间任何时候均可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因为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多被羁押在看守所,在每个诉讼环节,均可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应涉及侦查、审查和审理裁判的每个诉讼环节。
第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检察机关既可以主动启动,也可以被动启动。主动启动即检察机关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回访的方法去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是否严重,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本人对所犯罪行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和悔罪情节,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在本地有无固定居所、工作单位等方面的信息,对其人身危险性作一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被动启动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变更羁押措施的申请或监管部门提出建议等,检察机关受理后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决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第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审查时应按照承办人审查、科(处)室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审查程序,根据检察机关是主动启动还是被动启动,分别进行具体细化:一是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发现对犯罪疑人、被告人有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的,应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审查后汇报研究决定,对于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案件所处诉讼环节的相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二是检察机关被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申请,包括监管机关提出建议的,均应附相关材料,连同申请书一并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审查完成,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论文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
一、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缺陷
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可谓变化巨大,在适用条件上、认定标准的明确性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等级上、审批严格程度上、复查时间的间隔上都有所体现。但尽管如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仍存在着较大不足,其具体表现为:
(一)忽略了地区差异
虽然新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已对原有的规定有所修改,在适用依据上起到了“拨乱反正”之效。但尚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医疗水平差异明显。我国贫富差异巨大,在医疗上也反映明显,现有的医疗资源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西北、西南地区医疗水平仍比较落后,一些在东南沿海容易治疗的疾病在这些地区仍很难控制;二是部分疾病具有地域性。我国经纬度跨越大,气温、降水、地形等自然原因使得高发的疾病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如南方肆虐的血吸虫病在北方并不常见,为了不让法律法规适用的统一性消解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赋予地方相应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但是这种裁量权不能被滥用成为司法腐败的工具,应该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地方性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医院证明文件“绑架”司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但是作出决定的不论是哪个机关,其依据一般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且一般指定的医院在一定区域内是唯一的。面对着一个权威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无论决定机关是否认识到其为虚假证明文件或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但基于有审批权人员数量与报批案件数量、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病情多样性、不批准的风险隐患与批准后责任承担等多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作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诊断证明后,无论真实与否,作出不同意决定的概率微乎其微,从而形成了决定权被诊断证明“绑架”的局面。
(三)执行监管不规范,导致条件被“创造”
人为“创造”出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之一,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同样适用,这就会让女性罪犯想方设法的让自己怀孕。根据《看守所条例》等监管规定的要求,女在押人员需要分押分管,这就需要管教民警、监区巡警等都是女警,因已决犯、未决犯、同案人员均不能羁押于同一监室,就需要准备数个女罪犯监室。但是很多地区考虑到上述条件需要投入的人力、财力过大而不予执行,于是那些监管不规范的地区就可能发生女罪犯与男罪犯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更有甚者一些狱警、医院医务人员让女罪犯怀孕的严重情形 。
(四)监外执行效果不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其执行方式是监外执行罪犯定期到社区矫正机构(一般为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汇报近期的活动情况,三个月内带至指定医院复查,如已不符合条件则予以收押。这种执行方式的弊端在于对于罪犯监外的真实活动并不掌握,其本人汇报的真实性也值得商榷,导致教育改造的效果不佳。监外执行的罪犯再犯罪问题,恃“病”不服从管理的问题日渐突出,因这些人员本身就是因不宜羁押而采取的变通,采用监外执行的方式继续改造的,再收监执行从监狱的阻力就比较大,对此设区矫正机构也没有好的措施办法,产生形式上列管,实际上脱管现象。
(五)监外执行机关的不作为或虚假作为,导致罪犯规避监禁刑
既然社区矫正机关带罪犯到指定医院的复查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那么这里面就存在着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的空间,具体表现为:一是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继续监外执行创造条件,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怠于履行职责。部分社区矫正机构会由于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身体复查工作不便利、个人工作不负责等主客观原因导致定期复查不进行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进行;主动帮助作假。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帮助暂予监外执行人作假,隐瞒身体情况,帮助其逃避监禁刑罚。二是腐败的延续。复查的医院与做出诊断证明的医院很多时候是同一医院,当做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诊断证明是虚假的,那么复查结果也同样会存在虚假的极大可能。
二、暂予监外执行中检察监督的不足
(一)监督方式存在缺陷
1.监督方式单一。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手段只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监所检察建议等为数不多的几种,但其中监所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形成的一种法律文书,因此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只有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监管场所内及社区矫正中发生的几乎所有刑罚执行行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负有监督职责。但是相对于职责范围的广度来说,刑罚执行的监督手段就显得狭窄单一,监督方式与监督职能已经极不相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作为刑罚执行检察的重要一项职责,监督方式单一的情况同样有所体现。为确保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势在必行。
2.监督威慑力不足。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是通过向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抄送违法单位上级机关,由执行机关改正其违法行为或弥补行为漏洞。但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通报权,其威慑力更多的源自执行机关对上一级机关的畏惧。如果刑罚执行机关不予改正或者上一级机关不责令改正,检察机关并没有后续有效的应对措施,违法行为依然会存在,监督就会流于形式。鉴于执行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违法行为的内部监督本身就存在天然不足,如果没有检察机关这一系统外监督,那么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会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增加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3.监督专业性不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主要是从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监督的方法主要是根据省级人员政府制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等进行审查,且主要是对诊断证明材料等是否齐全的形式审查,因审查诊断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需要具备专业医学知识,而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一般属于“门外汉”,监外执行条件真实性无法保证,即使诊断证明等作假也不会发现,这样检察监督就只剩下“躯壳”。因此与检察技术人员的密切协作,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质审查,即保证形式的真实性,也保证实质的真实性是当务之急。
(二)监督的时效性缺失
检察机关对赞誉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方式一般是根据看守所或监狱的呈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其弊端在于:
1.淡化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一环。如果仅仅是对业已成型的相关文书进行形式审查,无法做到同步监督,及时提出意见,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检察监督权就会成为“附庸”,不但起不到应有的防范效果,让宪法法律设置检察监督权的用意也消弭于无形,也会在发生问题追究问责时,为其他部门的执法漏洞、司法腐败“埋单”。此外,流于形式的监督会让监管部门和罪犯对检察监督权轻视,认为驻所或驻监检察室只是“摆设”,对检察机关的权威地位也有巨大的影响。
7月7日9时5分,押解文强的车队抵达重庆市歌乐山某刑场,该刑场位于接近山巅的某山头。不到10分钟,文强的死刑即执行完毕,在坊间颇具传奇色彩的文强就此走到终点。10时,他的儿子文伽吴领取了他的骨灰。
文强就此成为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正局级公安局长。这一天,距离他被“”,整整11个月。
从了日清晨5时35分开始,记者在文强监室里与他面对面,并随押解车队全程见证了文强生命最后4小时的整个过程。
在刑场外,可靠消息人士向记者介绍,文强被押解至事先准备的注射执行车内,执行死刑注射。执行完毕后,由法院送至殡仪馆火化。
记者于6日晚最终获准采访文强,此时已无北京飞往重庆的航班,只好转飞成都,披星戴月赶往重庆,于了日凌晨4时到达羁押文强的某看守所。最后三天“神侃”世界杯。
记者获悉,7月4日9时10分起,文强和民警就前一晚德国与阿根延的世界杯四强争夺赛进行了半小时的交流,文强对德国大比分战胜阿根廷这样的传统足球强队感到不可思议,认为有之嫌。随后,文强认真地看了近两小时的武侠小说。
世界杯期间,文强看过多场比赛。端午节期间,他电吃到了粽子。
7月4日14时40分,文强午休后起床,和民警“神侃”世界杯,包括他以前到美国、巴西出差的见闻经历等。
16时10分,文强理发。随后看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视,再看书、晚餐,并由民警带其在监室内散步。晚餐吃了蒸蛋,餐后时间,和民警交流了金庸、古龙、梁羽生三大武侠作家的武功写作技巧,很显然,他对这些武侠小说中的许多经典人物和经典片断极为熟稔。
当晚,文强与民警谈兴甚浓,交流的话题主要是体育和武侠。之后,收看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世界杯专题节目“豪门盛宴”,还不时发表对比赛的看法和见解。
近23时,洗漱后上床睡觉。
倒数第2天含泪被宣布“”
“091”专案组民警告诉记者,7月5日上午,重庆市纪委一行3人向文强宣布“”决定一、开除公职。文强情绪较激动,双眼有泪水。
此前的6月中旬,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消息称,经2010年5月13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给子文强、陈洪刚二人行政开除处分。
记者获悉,在收到《重庆市监察局决定书》后,文强表示,自己对受贿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他妻子收受的大部分财物,自己均不知情。
7月6日,文强显得心事较重,15时45分,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来到监室与文强会面,16时35分离去。之后文强情绪较好。
晚饭吃了3个蒸蛋,餐后吃梨。晚上,文强希望民警把频道调至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继续看世界杯。
7日凌晨,是荷兰与乌拉圭的半决赛。
最后4小时拒绝采访
7日早晨5时10分,文强被民警叫醒起床后,显得有些茫然。
文强的举止动作显得非常缓慢,在他完成洗漱、叠被、服药后,5时35分,记者获准进入羁押文强的单问监室,诚恳地表示希望采访,没料到,即使连“有人i平价你曾是‘全国排得上号的刑侦专家’,你自己同意这个说法吗”、“你现在想见到什么人”等“温和”问题,文强也强烈抵触。
文强穿着洗得很干净的乳白色短袖衬衣和灰色西裤,隔着桌子面无表情地看着记者:“我一点准备都没有,你们提的问题不是一两句就能问答的,我马上就要出庭了,现在需要准备一下。”
文强拿出已经明显被翻得很旧的判决书和自己手写的一些材料,看了起来,偶尔用左手理一下头发。
看上去,刚理过发的他比庭审时更显年轻,精神电略好于二审宣判时。记者4年前曾和文强近距离接触,和那时相比,文强几乎老了十岁。
令人吃惊的是,文强叠出的方块被子,达到了很多人都难以企及的水平。
逐渐散开的夜幕中,6时10分,法院的车队到达看守所。
6时24分,文强离开看守所。6辆车组成的车队到达嘉陵江上的黄花园大桥时,高楼林立的渝中半岛在清晨的薄雾中慢慢醒来。深色玻璃隔开了文强和囚车外的世界,即使距离很近,记者也无法看到文强的身影。
6时55分,车队到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地下车库进入法庭。
7时15分,法庭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立即执行。
记者从现场人士处获悉,当法庭宣布死刑核准及执行时,文强的表情相对平静,状态相对正常,没有现场晕倒瘫软。
7时40分,文强与自己的大姐、儿子会见。
8时30分,由12辆车组成的车队驶离法院,开往刑场。通过警哨密布的嘉陵江滨江路、高九路等,严格的交通管制让车队的行驶速度极快。面对这个庞大的公检法车辆组成的车队以及密布的岗哨,街上的行人都驻足观看,议论纷纷。
8时48分,车队开始进入以白公馆、渣滓洞监狱等闻名的歌乐山,当天阳光明媚,索称“半山烟云半山松”的歌乐山,少见地展现出清朗的另一面。
一、突出三大保障,确保帮教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一抓组织保障。各所要及时调整和加强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建设,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落实例会、考评、表彰等各项工作制度;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经贸、商贸、工商、税务、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要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一项系统性、社会性、综合性的工程来抓,并明确一名中层干部负责联络。各街道(管理处)也要相应地领设立领导机构及工作站,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设立帮教小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三级四层”工作网络,为全区帮教安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抓经费保障。帮教安置机构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帮教安置工作,争取得到他们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要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资金投入,并将帮教安置经费列入专项业务费科目,并加大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解决过渡性生活费,保障帮教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责任保障。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把刑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考核当地综治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全区各级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公安部门要搞好刑解人员的衔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司法、监所等部门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税务、工商等部门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刑释解人员要继续给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回籍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经贸和商贸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各相关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关心和支持刑解人员。各街道(管理处)和区直有关单位要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并将每次定期考核评比的结果与单位评先,个人奖励直接挂钩。要明确规定帮教安置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帮教一名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包思想教育、包生活着落、包脱贫致富。
二、突出制度建设,提高帮教安置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运作能力
一要建立档案制度。每季度要对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排查清理,对其人数、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并将本辖区5年内回归的刑解人员基本信息输入电脑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动态帮教档案,做到对刑解人员的住址、家庭状况及表现情况底数清、情况明。
二要建立排查制度。区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排查,街道(管理处)、社区(村)帮教安置组织必须每月对本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排查,了解情况,掌握去向,跟踪帮教。
三要建立衔接制度。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时的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与监狱、劳教单位和看守所联系。各帮教安置办公室就衔接工作要与监狱、劳教等单位,签订衔接工作协议书;区帮安办每委度要与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各街道(管理处)工作站每月要与当地派出所核对刑释解教人员名单。
四要建立台帐制度。2012年市综治委制定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台帐制度,对区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规定了12项工作台帐;对街道(管理处)帮教安置工作站规定了9项台帐;对社区(村)帮教安置小组规定了6项台帐。各级要按此台帐制度抓好落实。
三、突出措施落实,认真做好刑解人员的过度性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一是要实施超前帮教。各级帮安办要与监所签订《联合帮教协议》,把帮教工作做到高墙深院,每年区帮教安置办都要与驻昌1-2个监所帮教座谈会,开展用工招聘、法律、心理咨询等活动。
二是要落实帮教措施。各帮教组织在帮教工作中要继续实行“一帮一”、“多帮一”以及三级帮教措施,实行分类管理,提高帮教安置质量。“三级帮教”即:对表现差、随时可能重新犯罪的实行“一级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街道和社区居委会重点帮教;对表现一般、思想基本稳定,但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由街道干部会同社区居委会、单位领导、刑解人员家属定期进行“二级帮教”;对表现好、思想稳定、工作落实、家庭和睦、经过做思想工作不可能再重新违法犯罪的,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和帮教人员进行不定期谈话和家访。
三是拓宽安帮渠道。采取的主要就业途径是:一是劳教前有工作单位的说服原单位接收,回原生产岗位或重新安排工作;二是鼓励他们到街道、社区生活服务岗位就业;三是由劳动就业部门或劳务市场介绍就业;四是鼓励自谋职业,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摆摊设点;五是生活确有困难,达到低保条件的应办理低保;六是建立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区要建立1-2个安置基地或实体。
四、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技能培训,提升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帮助驻昌监狱、劳教场所和看守所加强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区刑解人员帮安办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创办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培训中心,今年拟举办1-2期刑释解教人员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预防其流落社会重新违法犯罪。
区帮教安置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大过渡性帮教安置基地和实体的建设力度,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工商、税务部门应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确保两年内达到中央综治委规定的县区安置基地不少于50人”的工作目标。
一、加强和谐创业规划制定与引导。一是抓紧制定创业规划。将和谐创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十一五”规划,重点围绕激活创业主体、构建创业平台、健全创业机制、培育创业文化、培养创业人才、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安排。二是制定和谐创业指导目录。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分类制定鼓励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型工业化、繁荣现代服务业的产业指导目录。
二、全力以赴跑项争资。我委面对国债规模大幅度缩减的不利形势,继续把争取国家投资作为加大投入、推动我县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国家和省投资方向,加大跑项争资力度,全力争取国家资金。1-9月计委口共争取项目10个,争取国家和省无偿资金888万元,具体项目是三湖联圩50万元、人畜饮水40万元、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40万元、至城上公路400万元、新乐战备公路270万元、传染病区建设设备购置40万元、农村巡回医疗车设备购置23万元、农业开发配套8万元、山里至三湖公路(以工代赈)项目7万元、计划部门的网络设施配套10万元。此外,加强对重点项目跟踪问效,对黄泥埠水库除险加固、瑞丰生化赤霉素扩建、县城供水管网改造、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看守所改建、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庭建设、县计生服务楼一批有望争资项目,紧盯不放,积极掌握国家和省有关投资动态,并多次跑部跑省汇报工作,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现已取得重大进展,并基本达成计划意向,有的即将下达投资计划。
三、狠抓项目谋划和包装。一是加强对项目策划工作的指导。利用县政府召开全县项目调度会的机会,我委及时印发了60多份《当前国家和省投资方向》材料给与会人员,让各单位紧紧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去谋划和包装项目。今后,我委还将通过县政务网及时最新的投资信息,同时,加强项目包装工作的指导;二是精心策划了一批重点项目。针对许多单位不知选什么项目去包装的现状,我委潜心摸索今后几年国家的投资动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产业发展构建全民创业平台的工作意见》文件确定的23项产业67项重点工作,适时提出了42个重点包装项目,并分配给32个责任单位,下发至各责任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后,再交县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修订后下发至各责任单位;三是集中开展项目包装。为减轻各单位项目包装经费负担,我委积极为各项目包装责任单位牵线搭桥,搞好联系工作,9月20日,我委负责人随同县卫生局等项目包装单位到市金浪咨询公司商洽10多个项目包装事宜;四是加大项目开发的奖惩力度。为使42个重点包装项目年底如期完成,我委及时调整了项目包装奖惩办法。规定凡完成项目开发任务的,均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完成项目建议书的,每开发1个投资1000~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0.5万元,5001~1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10001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5万元;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每开发1个投资1000~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5001~10000万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10001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3万元。同时,实行项目开发与县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经费挂钩。完成项目开发任务为零的单位,县财政核减其行政事业经费50%;凡完成部分项目开发任务的单位,每少完成1个项目,县财政核减其行政事业经费25%,直至核减到50%为止。
“萤火虫、萤火虫,慢慢飞。夏夜里,夏夜里,风轻吹。怕黑的孩子安心睡吧,让萤火虫给你一点光。燃烧小小的身影在夜晚,为夜路的旅人照亮方向。短暂的生命,努力的发光,让黑暗的世界,充满希望……”当这首甜美又略带淡淡忧伤的歌曲再次在我耳边响起时,上个月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点点滴滴都随之涌上心头。这首《萤火虫》是‘万家帮’学员--可爱又活泼的曹晓晓的拿手好歌之一,以前我也有听过这首歌,但并没十分注意。当自愿服务的最后一天,我和晓晓在聊天时,她说她歌唱的特别好,随着她那甜美的嗓音和那熟练的手语,这首《萤火虫》也深深的进入了我心里。《萤火虫》唱出了‘万家帮’学员的心声,他们就像那夏夜里的萤火虫,虽然身在黑暗,但他们在黑暗里努力发光,绽放属于他们自己的精彩;他们很坚强然而也很脆弱,需要他人更多的关心和呵护。在帮助他们的同时你可以学到很多很多,感受许多许多感动……
又是一个美好的盛夏,愉快的假期就在眼前,暑期社会实践的任务也随期而至。汶川地震后的爱心热潮仍在此起彼伏,虽然几千年前有人性善恶之争,但几千年来大部分人相信人性之善,婴儿的移情就是好证明。社会上的爱心在不断延续,为了献出自己的一份力,这次实践我参加了班里组织的活动之一-----‘爱在万家帮,自愿服务不放假’。南京素有火炉之称,这次我算是领教到了,在宿舍里哪里都是热的,在车站等车就更不必说了。我一共有三次服务,两次在下午,中午出发时热地发晕。不过大家都努力坚持下来了,这也算是不小的突破了。
第一个半天--尊重与了解
月号中午,我们顶着酷暑出发了。一路上我都有些担心,以前我都没有接触过智障儿童,不知道到时该咋办,虽然准备了一些小游戏,但心里还是没底,我想大部分第一次去的志愿者都有这种感受。去的路上发生了一点小问题,不过最终我们小组都开心地到达了安养庇护所。这里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人员那么多,但布置地很精致。老实说当我第一眼见到学员时,本能的有些害怕,或许就是因为他们的不同一般吧。或许社会上有些人会凭感觉看不起或者轻视他们。小时候,不懂事,我和伙伴们还欺负嘲笑过一个智障儿童,我们以为他不会明白。其实他也是有感觉的,他很难过地走开了,留下一群大笑的我们……后来,我知道了人们彼此间的尊重。理智告诉我他们应该被尊重,并且应该得到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然而一腔热血的我们不知该从何下手,来过的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志愿者告诉我们,我们最重要的职责是看好他们,陪他们玩。佳馨是一个十分可爱的小女孩,于是我就坐在她旁边,拿来泡沫拼图想教她玩,结果一位教员说她不能玩这个;我想女孩应该喜欢串珠子,结果小佳馨只管往嘴里放,根本不理我的话。两次受挫,我有些灰心了。教员过来,耐心地教佳馨把珠子给她。她也简单地说了自闭的可爱女孩的一些情况和照顾她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和相处,我和佳馨终于有了一点沟通。随后我向其他人了解了一些学员的情况。第一天有些疲惫,带者对他们的尊重和了解,我们回到了学校,准备下一次的服务。
第二个半天--学会赞美
月号下午,我们按计划出发了。认真写字的子玥给我们留下了极好的第一印象,她的刻苦让我很钦佩。今天我就来好好了解一下她。这里的学员进行最多的是智能训练,偶尔也要到室外进行体能锻炼。非常喜欢荡秋千,我带她出去,结果有两个社区的小女孩在玩。我很自然地脱口对她说:“男孩要让着女孩一点,我们等一会再玩,好吗?”随行的教员俯下身,轻声在我耳边说:“子玥是女孩子啊!”我当时一阵脸红,因为子玥从外形上看很像男孩,我竟然一直理所当然地把她当成了男孩。要想了解他们还真得加倍努力,了解明白才能照顾好他们。幸好子玥没太在意我的话。荡完秋千,回到庇护所,她一坐下来就开始画画,她的努力非同一般。只见她几笔就完成了画作,很兴奋的朝王老师招手。王老师是一位很不错的教员,他走过来看了一眼:“子玥,这是谁啊?是王老师吗?”子玥就拼命地点头,王老师双臂伸直,两个大拇指上翘,大声说:“子玥,真棒!”此时子玥笑地那么开心!那么天真!那么令人感动!王老师的赞美连同他的手势都给了我深刻的印象。原来赞美可以如此有力量!我们不该吝啬我们的赞美,尤其是对残障的人。
第三个半天--学会拒绝
月号上午,这是我们小组此次实践最后的半天。佳馨有时很好动,会一个人跑出去。我拉着她的手跟在她后面跑了半天,终于她跑累了,要坐下来。这次她显得异常兴奋,一直要坐到我腿上并不断亲我的脸。我高兴坏了,一直以来她对我都是爱理不理的。正当我陶醉时,教员让佳馨坐到自己的位置上,让我暂时去照顾别的学员。原来佳馨的这种过度依赖对她是很不好的,我们要学会拒绝。晓晓年龄稍大些,很活泼健谈,只是走路有些困难。我便和她聊了起来,她讲了很多很多,不过最多的是对王老师的赞美。如此深受学生赞美的老师是值得我们钦佩的。她还说了很多关于自己的事,她最大的特点是唱歌好。她说她最喜欢唱歌,《萤火虫》是她最喜欢和擅长的歌曲。接着她就唱了起来,打着手语,特别让人感动。
虽然实践结束了,但爱心和关爱并没有结束。萤火虫的旋律还在耳边萦绕,萤火虫的精神还在感动着我。他们就像是天上的星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星,坠落在凡间的黑夜里,变成了美丽的萤火虫……
这次实践让我走进了这个特殊的群体,但短短的几个半天是无法让我很深入地了解他们的。以上是我所学到的一点皮毛,希望可以给将要来接这爱心接力棒的人们一点建议,也希望熟悉此道的人给出更多的建议,让我们在这条路上走地更好、更远。
大学生法学实习汇报
第二次来到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
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
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的很多间看守所。
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
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报告
农业大学理学院开展2011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7月23日至29日,农业大学理学院一年一度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廊坊市大城县启动。在院党委书记及团委老师的带领下,大学生们将通过实践活动了解农村教育现状;促进农村教育发展;为农村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及孤儿送去温暖。
本次活动包括走访贫困生并确定资助对象;举行大城职教中心与农大教学合作研讨会;针对农民工留守儿童、农村学生家长关于教育现状、农村教师素质三方面展开全面调研;通过趣味教学、爱国教育影片放映、文艺演出等方式深入开展爱心支教等。
活动旨在以“向我校果树9301班优秀毕业生团体学习”为契机,充分发挥我院专业特色,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养;同时,也向当地中小学生传送先进的教学理念及科学的育人方法,推动全面提升农村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业大学理学院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赴廊坊市大城县开展实践活动
7月23日,农业大学理学院“学习果树9301班先进事迹,发挥专业特长,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暑假实践小分队一行8人赴廊坊市大城县开展实践活动。
23日下午,农业大学理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与大城县当地教育局领导以及职教中心、城内二小等学校领导等人一起看望农村孤儿任舒蕾等同学,并现场捐赠慰问金和书包、书籍等学习用品。任舒蕾的爷爷和奶奶对一行人的到来表示非常的感激,他握着大家的手,激动地说:“感谢你们的关心和帮助”。次日,任舒蕾还写了感谢信表达自己的深切谢意。理学院师生也承诺会以农业大学果树9301班优秀毕业生群体先进事迹为榜样,继续对她进行资助,从物质和精神两层面给予鼓励。
7月24至25日,小分队成员分组针对贫困生及当地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当地基层教师整体素质、农村学生家长关于教育现状看法等方面展开全面调研。在前往廊坊之前,各成员已经对我院师范类大学生对于将来从事基层教育工作的看法作了详细调研,并对当地调研情况作了深入探讨,准备十分充分。
7月26日,大城县职教中心与农业大学教学合作研讨会在该职教中心会议室成功召开。研讨会上,理学院党委书记武文生介绍了农业大学的概况及理学院师范类专业的现状;大城职教中心校长王建普代表职教中心对一行人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职教中心的基本情况作了概述;县教育局副局长叶宝红表示理学院社会实践实训基地的此次挂牌对当地教育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最后,双方就对口专业学生的培养等内容及具体工作作了详尽部署。
27至29日,农业大学理学院“学习果树9301班先进事迹,发挥专业特长,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暑假实践小分队一行人又来到了大城县第二小学展开义务支教活动。同学们通过精致幻灯片、趣味小故事、精彩小短片、感人教育性影片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向小朋友们讲解各种知识,使他们在快乐中学习,提高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在互动环节中,小朋友们积极配合,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获得了小分队准备的铅笔、笔记本等学习用品。
此外,本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也同时进行了有关农村饮食健康等内容的问卷调查。临行前,受到资助和帮助的所在村的村委会给小分队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至此,本次暑假实践活动圆满结束。
此次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们在实践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实精神生活、增长知识才干,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绝佳机会。同学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大学生活中,不仅要学好基础知识,还要注重实践能力的提升,学会在实际中进步。
会计生售票社会见习报告
级会计2班张雪静实践时间:年2月10日——12日实践活动:公交车上售票实践目的;第一,勤工俭学;第二,锻炼自己与人交往的能力,增加社会经验实践经历及收获: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的第一个寒假,理所当然要回家和父母亲人团聚。不过身为当代大学生,总不该“日出三竿而起,日落西山而息”地无所作为。回到家后,我与父母商量,准备找一份工作。可是工作还没找到我人却先病了。等我恢复如初时,假期已经过了一半了。本以为打工的事就这样泡汤了。没想到,隔壁的李叔到我家来了。他说原来的售票员李姐过两天有事,想找人代班,问我是否愿意去。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我就一口答应了。在我的印象里,售票员不就是收收钱嘛!这种活儿,只要认识钱不就会干嘛。可是李叔还是让我提前一天跟着李姐熟悉一下工作内容,了解情况,简单的帮忙找余钱我本不想提前去,可还是点头答应了。因为是春节,大家忙着走亲访友,所以车上乘客特别多。慌乱之中,我差点找错了钱,幸好我反应及时。中午休息时,我把这事告诉了李姐。她没责备我,只是很认真地说:“做我们这行的,最重要的就是细心,认真,记忆力好。虽说车上上上下下的,又多又乱,很容易出差错,但是这也正能考验你能否在慌乱的场面中保持镇定。不过,你是第一次,已经不错了。”
我开始觉得我当初的想法,认识是那么肤浅。李姐又问我:“沿路的站点,你今天上午记住了几个?这条路你平时坐车也经常过,应该全记好了吧?”我此时更觉得羞愧了,因为我根本就没注意这一点,这时候能想起来的也没几个。或许,李姐也意识到了我的尴尬,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于是就拿出路线图,耐心地将每一个站点一一指认给我。我认真地在心里记了一遍,然后又利用饭后的时间记了几遍。下午我开始反复检验自己是否记住了。提前说出下一个站点,并不断回忆以经过去的站点。功夫不负有心人,到晚上休息时,我已经能很快地说出任何一个站点的次序。此时的我也开始慢慢理解李姐的话了。
新的一天又开始了,此时已没有李姐的帮忙了,我要亲自招呼乘客了。我开始在脑海里回想昨天晚上李姐告诉我的几个注意事项:首先要合理安排座位尽量让老年人坐在中间的几排位置上,因为中间比较平稳;当然更要记住每一位新上车的乘客,因为这样收费时就会少出错;最后就是在每个站点到达之前提醒乘客下车,让乘客提前做出准备。还好,这一切进行的还算顺利。就算我有一些小疏忽,司机李叔也会及时的提醒我。将近中午,有一位头发雪白的老奶奶上车了,但车内已经没有座位了。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的案件范围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且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这说明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进行庭前会议。尤其在基层院,大多数案件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甚至没有辩护人,这类案件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审理,若要开庭前会议,只会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工作量,降低诉讼效率。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之所以要求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是因为被告人庭审前只有在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的情况下,才能充分理解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也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二、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是审判人员,由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启动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审判人员依职权决定。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通过对庭前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可能存在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因素,具有需要在开庭前解决的事项,即可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二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即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召开之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
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庭前会议应由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以及会议记录人员参加。
但由谁主持会议,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审判人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先入为主形成预断。笔者认为庭前会议由主审审判人员主持更为合理和经济。因为庭前会议的创设就是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解决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并非处理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等实体性问题,由主审审判人员主持只会有助于加强他的判断力和对案件审理的责任心以及审判的效率,而不会对其产生任何主观影响,所以没有必要交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负责。加之目前法院的规范管理和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大幅提升,一切案件重事实、讲证据的执法理念已普及于审判人员心中,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将足以对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的公平公正形成保障。因此,庭前会议一般应由审判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审判长指定其他审判人员主持召开。
四、庭前会议的形式、地点和程序
庭前会议应该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在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拟出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若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若被告人被羁押的,法院应与看守所协商,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应分别参加庭前会议,而不宜集中参加。
在会议程序方面,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依次听取各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由法院书记员做好记录,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当场做出决定,也可在会议后研究决定,但应及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参会的公诉人应详细记录意见等情况,及时汇报,提出对策意见等。
五、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先征询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判人员经审查后应驳回申请,公诉人认为提出的异议确有依据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再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或依法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二是回避问题。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被申请回避的,公诉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报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做出回避决定并更换公诉人,认为不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
三是开庭审理方式的问题。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向审判人员说明情况并建议不公开审理。审判人员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及时驳回申请,对确有依据的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不公开审理。
四是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问题。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还有权申请公诉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其他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听取各方意见,确定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为他们出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避免在正式开庭审理中再行解决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问题,带来审判中断和拖延,为法庭集中审理创造条件。
五是公诉人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为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平衡,公诉方对辩护方在庭前收集的证据也应予以了解。所以在庭前会议辩护人应将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公诉人,公诉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六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中心内容。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可以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物证据,向审判人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要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如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认为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应当在开庭前予以排除并通知人民法院、辩护人和有关当事人,认为不存在需要排除情况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庭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可以给控诉方和法庭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解决,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情况下避免出现一开庭即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情形。
关于控辩双方能否对证据进行质证,笔者认为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 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故对证据的不宜展开质证和辩论,否则庭前会议不仅变成了庭审预演,实际庭审成为重复劳动,而且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
一、从“倒审计”入手,促进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内部审计通常分为日常工作审计和问题审计两种,前者包括年度审计、离任审计、阶段性审计等;后者主要是针对反映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计。但不管哪种审计,通常方法是调帐、查账、对帐,从中发现或者找出问题。这种“由前及后”步步为营的方法,在进行问题性审计时往往很难奏效,且不说错误人在犯错误之前早有准备,加强了防范;即使不加防范,要从翰如浩海的账本凭证中找出问题也是事倍功半,很难达到正常工作所要求达到的察漏补缺、完善制度,当好参谋的目的。为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一种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叫做“倒审计”法。
受公安破案证据必须相互印证的启示,为了打破按照正常的财务手续进行审计,难以发现问题的框框,“倒审计”不从财务会计资料入手,而是从看守所在押人犯释放通知书、办案单位立案登记薄、案件卷宗、交通事故押金、122接警记录等旁证材料入手,把发现问题放在解决问题的前面,采取“倒审计”的办法,从中发现问题,[找材料到文秘站 -ˇ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注:]一审到底,能够有效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还能达到防止办案单位乱收乱支的现象发生,起到了警钟常鸣的作用。“倒审计”工作方法在全市公安系统推行后,受到了良好效果。在总结“倒审计”法审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淄博市公安局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推行了《公安审计承诺制》,站在全市公安的角度提出审计建议,使审计工作成为了领导决策的“参谋部”。
二、把专项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来抓,突出审计过程中的人本精神
审计犹如破案,重在找到突破口。专项审计是寻找突破口的有效途径。在专项审计方面,有几个实例可供借鉴。
1、内部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审计也是专项审计中最具代表性的审计。20__年,为了全面摸清全市公安系统的固定资产情况,我们仅用40天就在全市公安系统进行了一次成功的固定资产审计。淄博市公安局下辖6个分局,3个县局,8个直属单位,市局机关设有23个处室,全市152个派出所,固定资产数量大、来源复杂,一直以来是一个管理弱点。为了全面摸清全市公安机关固定资产的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浪费和流失,我们制定了一整套科学的审计方案,包括各种统计表、情况说明表、审批上报表、审计承诺书等,从各分县局抽调审计干警组成强有力的审计组。审计人员顶烈日、冒高温,走遍每一个分县局、派出所,一起查帐,一起盘库。在40多天的时间里,通过对全市公安机关193个科室、152个派出所、刑警、巡警、经侦中队等进行审计检查,填制了上千份登记表,翻阅了200多本帐薄,上万份凭证及有关资料,共查出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车辆120辆、微机122台、打印机111台、电视机49台、空调108台、照相机46部、传真机6台、手机19部、办公家俱230件(套)等。通过审计处理,督促这些单位对以上资产进行登记建账管理,防止了上千万元的资产流失。在这次审计中,我们还查出某刑警大队和经侦大队私设“小金库”、账外帐410多万元。这次审计结束后,针对固定资产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及时向市公安局党委提交了专项审计报告,并提出了“关于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三项建议,该建议被各级公安机关采纳后,在全市公安系统进行了一次固定资产清理,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发现了部分违规苗头和评价信息,为促进全市公安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基本工程建设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中之中,通过开展工程审计,全市公安系统压减基本建设造价四分之一。为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节约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我们采取内部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办法,从基建工程造价、经济合同、工程造价信息等内容入手,对全局的大小工程都进行了详细的跟踪审计和阶段性审
计。20__年以来,先后对新建的看守所、宿舍楼,外事大厅装修、锅炉安装、食堂装修等53个近9183万元的基建项目和零星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减额达1960多万元,占整个投资额的21%以上。如对市局宿舍楼的审计中,提报值为1379万元,审减额353万元,审减率高达26%。
3、搞好离任审计,还关系人来去两清白。按照上级要求,离任审计是近几年刚刚开始的内部控制制度之一,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同时,离任审计具有涉及领导干部的政绩和前途,工作难度大、评价结论难的特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审计。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财务隶属关系,从领导干部任期财产、财经法纪责任、工作业绩三个方面,对每一位离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评价。三年来,先后组织对区县公安分局、市局机关科所队长等81人(次)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受到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如在20__年3月对某单位一名任职十二年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我们积极争取局党委的支持,克服重重阻力和困难,排除各种干扰,历经两个月的努力,详细翻阅了大量的会计资料,对报销数额46.5万元的所有发票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审计组对除已去世或离开工作单位无从查找以外的经办人,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共涉及经办人26人,共审核单据696张。通过向经办人调查取证,20%的发票经手人不知用途、去向,所签经办人均为该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采取授意、指使等手段要求代签。另外还对该单位12年的汽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计,审计过程中,由于该单位提供不出购买汽油和发放的准确数据,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只能到档案室翻阅多年来大量的会计凭证,查找出所有购买汽油的发票,从财务帐上把历年来购买汽油的数据一笔一笔找出来,与领油单位进行细致的查对和统计,最后查出该单位用油控制不严,单位负责人以固定形式每月领取油票不少于200公升,用途不明确的问题。最后,查出有违纪违规金额40多万元,为离任人写出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主管部门采纳了审计建议,立即调整了该单位领导班子。
为了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我们着力把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专项审计上,20__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公安涉案财物、取保候审保证金、看守经费等8项专项审计,保障了这些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退回,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维护了人民公安在群众中的形象。
三、秉公审计,实事求是,无私无畏是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的最高要求
秉公审计是内部审计的立命之本,不畏艰难是内部审计的动力之源。我们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解决,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审计中,针对一些被审计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消极抵触,寻找借口拖延搪塞,使审计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情况,审计人员一丝不苟,严肃对待,发扬锲而不舍精神,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不怕得罪人,坚持原则,敢于监督,认真查证,另一方面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地做各方面工作,求得配合支持,指出存在的问题,维护了财经法纪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在对某项业务经费审计时,发现一张请款报告上,某财务负责人涂改领导的批款数额及批款时间,将巨额资金转移到某单位,又从某单位转移给一个体户,并全部提出资金个人使用。为把这起挪用公款的事实查清,我们根据银行账号一查到底,每一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从服装城到建材城的上百个体业户中调查,才把人找到,特别是在最后找个体户取证时,发现此人是某财务负责人的表弟,给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经过耐心的政策攻心,终于获取到了证据。在回来的路上,工作人员接到了该财务负责人的恐吓威胁电话。仍然坚持原则,写出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审计难,而审计处理便成了更难解的疙瘩,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不怕难,做到依法审计,严格执法,坚决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20__年5月份对市局某下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单位领导消极对待,不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致使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我们一方面找到主要负责同志严肃谈话,另一方面带领审计人员依照审计程序,翻阅了76本帐簿,134本凭证,41份会计财务报表,1万多张票据等会计资料。在对一张线索可疑的购车发票审计时,通过各种渠道,到路途遥远的山区开户行进行了认真的排查摸底,没有找到该发票上的单位,又到市、区、县三级工商机关查询,均无工商注册登记,后经多方查证,确定该单位是虚假公章、非法虚设的机构,目的是为了私设帐号,转移资金。最后确认这个单位自1992年到20__年长达10年间,设置“小金库”600多万元,并多次以个人名义转移资金60多万元。问题出来以后,那位负责人依仗自己与审计负责人是老朋友,求审计人员“高抬贵手”,而审计负责人则告诉他说:“咱们是老朋友,你也要理解我,私交归私交,公事还得公办,否则,审计工作如何进行?”面对老朋友的讲情,审计组没有放弃原则,而是按照有关法规,清理撤消了该单位银行帐号,作出了追回160多万元的审计决定,对该单位进行了通报。
20__年对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进行固定资产审计时,我们发现购置的一套沙发票据来路不明,在发现问题决定现金盘点时,该单位的领导拒绝配合,并找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情。从早上8点对峙到下午3点,审计人员始终守着该单位的保险柜,没有离开一步,最后通过盘点和延伸审计,查出了一套涉及金额达180多万元的帐外帐。在审计处理阶段,所有工作人员顶住压力,对说情的没有给面子,对恐吓的没有害怕、对送礼婉言谢绝,力排各方面的干扰,最后将该单位的违规违纪资金全部收缴,维护了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也树立了审计部门的权威。
四、服务到位是审计工作的最终责任
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说,“当前中国经济成就为世界瞩目的同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完善治理,包括公司治理与国家治理。落实责任则是治理的关键。”内部审计必须把建立完善制度,作为为基层服务的最终落脚点。公安审计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审计,几年来,我们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在实施审计时,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从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服务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考虑问题,对审计发现的各项经费在收、管、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建章立制,改善管理,堵塞漏洞。在对有经营项目单位的审计中,坚持把提高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作为审计的主要目的,在
不违反财经法规的前提下,积极为被审单位出主意想办法,提合理化建议,为提高经济效益尽心尽力。如市局机关有一下属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并出现连年亏损。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把该单位列为审计重点,全面对其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可靠的数据资料帮这个公司找出了亏损的四个原因,一是此公司长期放手外单位经营,对盈利情况不管不问,造成长期亏损。二是公司负责人缺乏经营经验,流动资金周转缓慢。三是成本费用管理不严,开支过大。四是财务管理混乱。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撤联办、严经营、压开支、清帐目等建议,致使该公司扭亏为盈。
三年来审计处先后为被审计单位培训会计人员80人次,提出建议80多条,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60多项,促成被审计单位增收节支1800多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审计处还起草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公安审计工作的意见》、《派出所经费管理规范化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看守所经费规范化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安系统的财务管理。
五、强化教育培训,抓好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供保证
社会回访群众满意度99.5%、车驾管业务群众满意率100%……数字见证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的不凡发展历程。
近年来,交警**大队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固本强基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执法及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等各项工作,努力培养和锻造一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交警队伍,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强化岗位廉政教育,打牢民警廉政思想根基
该大队组织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执行力建设等各类教育活动,坚持周一晚集体学习制度,建立队伍学习教育长效机制。自**年*月份以来,已组织集体学习活动**期;扎实开展“五个一”警示教育活动,即每年邀请检察官到大队举办一次廉政教育讲座,组织全体民警到市看守所接受一次警示教育活动,每半年旁听一次职务犯罪审判,每季度进行一次内部廉政谈话,每月观看一次廉政教育片,坚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激发崇廉尚廉正能量
该大队坚持文化育警、文化育廉,加大廉政文化建设投入,积极倡导“快乐工作、幸福生活”理念。先后建成大队文化展厅和廉政教育厅,创建廉政文化长廊,设置廉政文化宣传栏,悬挂廉政警言警句;为民警统一发放廉政提示卡,办公电脑统一设置了廉政屏保,利用手机短信平台每周编发“廉政温馨提示”,组织编排了4部廉政情景剧,推演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廉政在身边、法规在心中”的浓厚氛围。建设图书阅览室、乒乓球室、健身室、塑胶运动场等活动场所,成立篮球队、摄影俱乐部等5个兴趣小组,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警营文体活动,引导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
狠抓廉政风险防控,构筑全方位廉政风险防控网
该大队做好岗位廉政和风险防控。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排查整改,从大队领导、民警、协勤员三个层次逐一分析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研究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大队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列举了12个岗位63个风险点72项防范措施,并为每个民警建立《廉政档案》,使廉政风险防控更有针对性、操控性。制定出台“三重一大”公开、民主议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民警统一就餐、廉政约谈等10余项规定制度,做到用制度反腐、用制度管人,及时堵塞化解民警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和隐患。
深化阳光警务和社会监督。在各窗口单位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警务流程、具体内容、法律依据、收费标准,以公平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拓宽监督渠道,聘请21名执法执纪监督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评议会、警营开放日等形式,经常向监督员汇报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情况;在各中队、车管、事故处理等窗口单位和辖区重要路口安装了10面印有“人民交警爱人民工作好坏人民评欢迎举报交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大型监督宣传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24小时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全时空、全方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网。
规范执勤执法,促进警务工作公正廉明
**大队一是建立完善执法管理机制,全面梳理办案流程。针对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不断完善预警、研判、解决、总结流程,制定出台了《大队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基层中队执法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标准、具体操作流程和结果运用机制,指导民警精细化执法。二是强化执法科技保廉,加大执法科技投入。投资170余万元,对原有7处执法办案功能区全部进行升级改造,建成高标准执法办案中心;投资90余万元,为一线民警配备单警执法装备40部、执法记录仪20部,处警车辆全部安装车载取证、3G无线传输系统,实现执法全程实时监管,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了民警执勤执法行为,同时有效保障了民警和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