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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一、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方式
(一)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就是对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权利所及和应尽职责的地方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必要时进行延伸监督和跟踪监督。比如同监室在押人员的矛盾纠纷,属于监管民警正常的日常管理事务,驻所检察人员不应直接插手处理。但是如果管教民警长期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或者是处理不公,容易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在检察巡视或日常谈话中发现此类问题,应当立即查看管教民警谈话、处理记录,对于监管不力、处理不当的情况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全面监督,最基本的是对《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所列举的事项进行检察监督,不可顾此失彼,更不能图形势、走过场,否则问题会日积月累,监管执法和管理违法、违纪就在所难免。全面监督,最关键的是规范操作,依法处理,事事件件条理清晰,资料齐全。全面监督,最忌讳的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当然,全面监督也要讲究轻重缓急,区分重点和非重点。
(二)同步监督
同步监督,就是在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同时进行检察监督。以前对看守所这方面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往往在监管违法发生后才发现纠正。现在各项检察环节强调关口前移,实事证明,看守所检察在很多方面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全程监督,大部分的监管违法、违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被消除。在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变更检察监督中我们实行了全程同步监督,从看守所的教育改造、生产劳动、遵守监规、计分考核等活动开始就介入;列席其研究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并进行质询;审查案卷材料并提出检察意见;监督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名单公开公示;组织进行被监管人员的申诉调查;审查审批机关作出的裁定,实现了过程监督和防范性监督,促进了看守所刑法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程序合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监督
规范监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检察监督。不论是全面监督还是全程监督,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检察执法规范》蓝本已经出台,监所检察操作规范有了实施细则,而且司法实践活动的深入仍将不断充实,驻所检察人员执法对象、执法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效果都有相应的规定,有了具体的检察监督模式。
(四)强化监督
强化监督,也叫监督有力,就是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盯住问题不放松,纠正违法不手软,查办案件不留情,处理问题要到位。不但要敢监督,还要会监督,讲究方式方法,讲究事半功倍,力争既解决了问题,又不伤和气,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自觉纠正整改,警示其他民警自觉防范纠偏,营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形成爱岗敬业、公正廉洁、科学管理、文明执法之风。
(五)刚性监督
刚性监督,就是监督检察立法要完善,监管违法的纠防、处理法条应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但明确什么行为是违法,还要明确什么样的违法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戒。通过立法来健全检察监督机制,树立监所检察部门的权威,让驻所检察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产生令行禁止的效果!
(六)公开监督
公开监督,就是实行“阳光检务”,把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序、成效,除事项在规定范围报送、传达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布,以公开促公正。将监管执法、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化,在某种程度是可能会影响政法机关的形象,但是通过“自晾家丑”可以达到“杀一儆百”、怕羞止步、自警自省的作用,不仅仅靠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管民警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用道德、舆论监督来促进干警文明、高效执法。
二、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范围
(一)对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
1.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2.留所服刑检察监督;
3.刑罚变更检察监督;
4.收押、出所检察监督;
5.羁押期限检察监督。
(二)对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
1.安全设施、措施、检查方面的检察监督;
2.生活标准、质量、分配情况的检察监督
3.生活环境、卫生、医疗情况的检察监督;
4.生产劳动时间、强度、任务量的检察监督;
5.禁闭、械具、严管、保甲等措施使用情况的检察监督;
6.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刑法变更情况的检察监督;
7.民警日常管理、巡视、谈话情况的检察监督;
8.制度、工作、解决问题落实情况的检察监督;
9.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的检察监督;
10.信息化管理,建档资料情况的检察监督。
三、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增强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的软硬件建设
1、加派驻看守所检察力量配置。
(1)检察室主任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或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检察员职称,从事检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监所检察业务。
(2)驻所检察人员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本科学历到达三分之二以上,必须熟悉监所检察法律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够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严格监督,自觉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2、改善驻所检察的办公、监督条件。
(1)基本办公设备必须配备有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计算机;
(2)必须配备专用车辆;
(3)建立看守所检察独立监督系统。
3、规范监督程序,严格检察制度。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制度。
(1)检察长每半年、分管检察长每二月至少要深入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一次。
(2)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
(3)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监管场所重大事件报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4)建立和落实检察室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日、周、月检察和即时检察。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1名被监管人进行谈话。
(5)建立与看守所的工作联系制度。检察室每半年至少与看守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应当列席看守所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变更执行评审、研究会议、所情分析会等会议,了解和掌握各种监督信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6)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应当在监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对所有新收押的被监管人,应当在二周内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检察室的职责等内容。
(7)应当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罪犯等“九种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建立监督档案,进行重点监督。
(8)应当在看守所内的适当位置设立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能够使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监管民警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应当在看守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等。
(9)认真执行检察业务登记制度。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及时登记检察日志、有关台账和表格,并做到填写规范、全面,记载准确、真实。
(10)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填报监所检察有关统计报表,做到填报全面、真实、规范,无虚报、漏报和错报问题。
(二)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进行监督
1、对监管执法、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提出纠正意见以及整改情况编发内部专刊通报四大班子有关部门和领导,如政法委、纪检委、法工委、法制办、监察局、监管部门上级机关等,以引起领导重视、上级关注、相关部门介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网,加大监管违法违规整改力度。
2、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邀请上述机关部门参与,定期汇报、通报,争取四大班子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及时解决检察监督中的难题。
(三)推行“阳光检务”,实行社会监督
1、深化“检务公开”,非事项一律公开,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考核、提请、检察、裁定情况公开、公示。事项在规定范围内传达。
2、规范、依法推进“看守所开放日”,“检察开放日”,揭开大墙内的神秘面纱,用适当方式依法邀请社会各界的监督,比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视察,看守所有关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管教、检察方面的工作情况,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透光”搞宣传。
(四)及时协调、反映检察监督难题,积极寻求破解方法
1.加强与执法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积极消除由于认识方面产生的差异造成的检察监督不畅问题,力争在实际执行检察监督操作中达成共识。
嘉定看守所驻所检察室:
“通过聊天就会发现线索”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唐秀德,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驻监所检察官。从2007年调任监所科科长以来,他一直在自己的岗位上干得有滋有味。
每天一上班,老唐的第一件事就是巡视监区,并亲手记下注意事项。如果隔几天没去监区,就会有监管人员询问当班民警:“这几天怎么没看到唐科长,是工作忙还是身体不舒服?”
说到这里,老唐呵呵地笑了,他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说道:“别小看这巡监,很多深挖线索就是这样发现的。”
“具体是怎么发现的?”
“谈话呀。通过聊天就会发现线索。”而这又涉及监所检察官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有技巧地谈话。
每个月,每位驻所检察官都会至少两次找劳教待送人员谈话。所选的谈话对象往往是有针对性的。对于有经验的检察官而言,那些想谈事情却又欲言又止的在押人员,往往肚里有“料”。被羁押人员刘某就是这样的典型。驻所检察官在巡监时发现刘某似乎有所隐瞒,就找他谈话。最初,聊天时就是以关心的口气询问其案件量刑及监房生活情况,刘某都一一回答。驻所检察官发现,他总是想谈些事情却又欲言又止,似乎顾虑重重。于是,检察官又找他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谈话,渐渐了解到,刘某是因为“江湖义气”,一直没有将一名平时感情颇深但背负重大罪案隐情的“兄弟”检举出来。直到自己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也没有将此事说出来。于是,检察官慢慢开导他,帮其减轻思想负担,又反复和他讲立功兑现政策。终于,在检察官的耐心开导下,刘某打消顾虑,将隐瞒的“兄弟”的犯罪情况说了出来。
后经嘉定区驻所检察室及时建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刘某余刑一个月零七天。
【营地二】
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
专项教育,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次
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东检察院)把深挖工作作为专项工作来开展,至今已有12年了,并将其作为常态与检察工作糅合在一起。除了有针对性地个别谈话以外,驻所检察室开展“深挖”工作还有很多途径,法制教育就是其中之一。青东检察院有一支由检察长带队,7名挑选出来的干警组成的宣讲队。平日里,宣讲队向监管场所的分监区、监区和监狱三个层面展开法制宣讲,宣讲的方式有集中宣讲和个别谈话教育等。专项工作开展以来,青东检察院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制宣传17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
青东检察院的专项宣讲不只是口头的,还配有丰富的宣传资料。这些材料是由院里编发的一本关于服刑人员坦白检举的小册子,除了对深挖办的介绍外,还可以在里面查到劳教、劳改的权利、义务。另外,青东检察院还增设了深挖整治动态刊物,以加强交流、汇报。宣传资料配合定期召开的宣讲会,不仅有利于在押人员的教育,还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心灵震动,鼓舞了在押人员的改造决心。
不仅依靠自己的力量,青东检察院还整合了青东八个监所(四个劳教、四个监狱)、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及去年新增加的一个看守所――上海第三看守所的力量,十个单位形成了查犯罪线索的联系制度,保证了线索的收集、转办、催办和查证兑现。
【营地三】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兑现政策,一律通过驻所检察室来实现
为了及时发现、制止和防止监管场所在深挖线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苗头,避免出现“假立功”情况,并进一步联合监所及法院做好兑现政策,奉贤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商讨之后,确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如有检举揭发需兑现政策,一律通过驻所检察室来实现。
在兑现政策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关押人员在被判刑后,由看守所移交监狱的情况。羁押地点改变后,兑现政策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疑惑往往会影响到在押人员对掌握线索的检举。奉贤驻所检察室通过实际案例,打消了在押人员心中的疑虑。被告人王某因骑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执行交付前),在政策感召下,向监管民警检举揭发一条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抢劫出租车杀人案。
为此,在王某被交付到另一个区的监狱执行刑罚后,奉贤驻所检察室向分管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又向王某所在的监狱发出了检察公函,建议对王某兑现减刑政策。该监狱驻所检察室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条件,遂会同监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减刑建议。经过法院审理,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余刑一年六个月。这一案例在监区宣传后,在在押人员中引起了很大震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营地四】
闸北看守所:
深挖工作中的高科技手段
在深挖工作中,闸北看守所一直以来都注重运用高科技手段,以科技助深挖。比如,将情报信息引领监管警务战略与公安中心工作相结合,明确网上对比工作的重要性;将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进行有效整合,将网络信息转化为战斗力,在有限警力的情况下,节约了成本,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不仅如此,闸北看守所还将采集到的违法犯罪信息通过传输,实现共享,进一步确保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仅方便了自己办案,也方便了其他单位开展比对。
“每年,所里都会‘挖’出精品案例。之所以能取得这些意外收获,是因为我们的管教民警注重在日常工作中,与列为重点攻坚的对象各个谈话,而且这项工作在各个时段都不放松。”闸北看守所所长黄俊杰介绍说。
搞深挖,单打独斗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要发挥协作机制。闸北看守所不断探索总结新的方式、方法,建立了队所协作、政法协作长效机制。“每月,我们会定期联系召开所队案情通报会,互通案件信息,相互配合查证,当场予以判别,保证案件线索有着落,有回音。”
深挖工作中,树立榜样同样不容忽视。闸北看守所对深挖犯罪工作成绩显著的民警加大奖励力度,通过树立榜样,弘扬先进的制度,有效提高了民警深挖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营地五】
上海市新收犯监狱:
深挖中独创的“新收提示”
新收犯监狱是上海市一所收押成年男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经过集中教育,再分流到其他监狱的监狱。
新收犯监狱将对新收犯的教育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以认罪服法为核心,以服刑指导和行为养成为重点,以危险度评估、心理测试和深挖犯罪三大工作为特色。
“新收犯集训时间是一个月,在这一个月中,大部分罪犯都认罪,但思想上没转变过来,不服判(决),总觉得自己轻罪重判。通过集训,不但要解决犯人的行为养成问题,还要看背后是不是有余案。这里的深挖工作比其他监狱的有利条件在于,这里是进入监狱的第一道关口。”上海市新收犯监狱党委书记王通亮介绍说。
“近几年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使得监狱深挖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深挖工作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余案挖出后,有利于监管稳定;监狱工作做得好不好,衡量标准就是回归社会后会不会重新犯罪。通过深挖犯罪,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改造。”王通亮书记深有感触地说道。“从建监开始到现在(注:今年3月份),我们共获取各类犯罪线索8000多条。可以说,整个监狱系统一半以上的深挖案件都出自新收犯监狱。”
“取得这么好的成绩,是不是有什么诀窍?”记者带着这个疑问采访了新收犯监狱狱政科的“深挖能手”陈逸。
“诀窍倒是谈不上,但确实是要讲究些方法。”陈逸接着说道,“我们在工作中会综合运用新收提示、心理测试、阅卷研判和针对性谈话等几种方式。其中,‘新收提示’是由我们监狱独创的,由专人根据法院判决书整理而成,内容包括新收犯的所犯罪名、犯罪过程以及对该犯人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心理测试则是以问卷形式展开的,与阅卷研判、针对性谈话等紧密联系。这些措施再加上大课教育,正是我们监狱开展深挖工作的核心所在。”
“谈话方面的技巧能不能举几个例子?”
“比如,我们会跟在押人员讲,服刑期间开心的事是什么:没有被家庭、社会抛弃,人格被尊重,服刑获得减刑;那更高兴的是什么:坦白余罪、真正认罪,以后坦荡做人;痛苦的是什么:刚要减刑时余罪被查出来,不但没减刑还要加刑;更痛苦的是什么:刚放出去,因为余罪又被关押进去。”还可以形象地打些比方,进一步突破:“一个人作案是‘铁门’,两个人作案是‘木门’,三个人作案是‘纸门’,四个作案是‘没门’。什么意思呢,就是越是团伙作案,人越多,你不说,总有人会说。别人在外面喝酒,你在里面喝水,不划算。”“一般这样讲过以后,很多罪犯的侥幸心理就大大降低了。”陈逸最后总结道:“其实最重要的就是了解犯人在想什么,然后对症下药。”
【营地六】
上海市女子监狱:
女犯人想得多、顾虑多,更需要保护
“从新收犯中挖出的线索占总数的2/3。给新收犯进行政策教育时,开始用的是男子监狱的案例,但说服性就差一些。”负责深挖工作的科长黄志华说,为了提高教育效果,她们找到了更生动的方法,比如运用光盘,在光盘里收录了一些女犯人的坦白案例,有的案例,因为犯人坦白余罪,最后在法律范围内免于刑事,当事人的现身说法,加上判决时检察官、法官的宣传政策,宣传教育效果非常好。
新收犯看完光盘后,要写体会,上面附有表格和选项,要选择是否有坦白检举的案件。干警会告诉犯人,这个以后要归入档案,如果现在不坦白,以后查到还有余罪,那就一点都不会宽大处理。用这个方法让在押人员有个明确的表态,增加一些心理压力。
女子监狱关押的罪犯,有自己的特点。她们一般想得多、顾虑多、恐惧多,比较小心翼翼。目前从深挖出的线索看,女犯在团伙犯罪中一般是从犯,参与程度低,对其他人的犯罪只知道大概,说不准确,因此破案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