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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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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第1篇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2篇

论文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学历、经济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及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为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道德水准、行为规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称之为“软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须“硬件”和“软件”同时达到相应的标准,尤以考核“软件”为重。同时。“软件”是以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品行为主要范畴的素质。重视“软件”就是解决一个为谁经营与管理、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和银行业机构内部处理的高管人员,因“软件”过不了关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为例,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共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3人,其中9人是“软件”出了问题,占整个被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69.2%。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第3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第4篇

一、银行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江西银监局成立以来,认真贯彻银监会“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紧紧抓住法人监管核心,围绕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法人银行业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目前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础架构,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以改革促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机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架构不够完善,基础保障作用未发挥。健全的组织架构是公司治理发挥效能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江西银监局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科学的分权制衡公司治理架构。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实行对省联社和股东大会的双线负责制,弱化了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经营理念。

(二)主体运作不够规范,影响制衡有效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带来的制衡作用仍不明显,部分银行业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各治理主体履职缺位、越位、不到位,职责边界模糊的现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银行业机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该开的会不开,董事履职意愿不足或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在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影响董事会决策有效性。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削弱决策科学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目标制定不科学,考核指标未落实合规优先、风险挂钩理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考核机制未充分体现激励相容原则等问题,使得机构经营发展战略有失审慎,重发展、轻管理,间接导致不规范经营。

(四)内部监督不够到位,制约公司治理质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机制、薪酬机制、人员素养等原因,辖内银行业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行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

二、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力促全面转型发展

当前辖内银行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构,夯实发展根基。银行业机构要立足战略高度,将公司治理建设作为改革发展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常抓不懈,对照银监会新颁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认真评估现有公司治理架构存在的不足,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在建立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架构上不断体现进步度,夯实发展基础。城商行要加快推进董事长、行长分设,构建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法人权利和层级委托关系,逐步推进省联社行政管理职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体制。

(二)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主体运作。要进一步清晰界定并通过制度安排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尤其是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边界,明确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重大战略并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管层负责具体执行战略和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做到公司治理边界清晰、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要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来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权力义务,从而推进各治理主体厘清职责边界。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沟通协调机制。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董事会到高管层的决策传导机制要在实践中逐步理顺,层层建立明确的报告路线,确保决策层及时、准确地获取执行情况的信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以增资扩股为契机,选择性引进当地涉农龙头企业和支持认同“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适度提高股权集中度,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弱化内部人控制。

(三)改进考核体系,强化激励约束。要结合市场定位和战略发展目标,建立各治理主体长、中、短期利益相融,多种类、多层次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在适当的条件下推行股权激励。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转变发展理念、树立合规意识、提升风险意识的“指挥棒”作用,重点解决高管人员薪酬短期化的问题。要根据风险暴露期因素严格设定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分期支付和重大风险损失扣回制度,将薪酬与风险紧密挂钩,约束高管人员承担其任职期间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弱化利润增长和业务发展速度等考核指标,提高风险、合规类指标占比,逐步建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和效益约束机制,从而切实转变风险管理和业务增长方式,真正体现绩效考评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导向作用。

第5篇

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一般来说,股东是农信社资产的所有者,由其组成的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基础环节。但现阶段农信社所有者缺位,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大缺陷。据调查,大部分股东入股是为了获得利润分红及融资上的便利,基本不关注年终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事项。从监管部门列席农信社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部分股东缺乏起码的金融常识,参与管理意识不强,关心农信社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能力不够,导致股东大会难以发挥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此外,理事会无独立理事,理事会与高管层之间关系过于紧密,履职边界不够明确,责任不清,理事会独立决策与监督作用不明显。

治理机制有待加强。一是股东权利行使不够充分。理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重大事项依然由行业管理部门决定,再由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选举表决,履行形式上的法律程序。二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体系,每届或年度未对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进行履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予以奖惩更无从谈起,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三是监事会监督机制未有效建立。农信社监事会监督职能与内部稽核相混淆,日常工作停留在组织专项检查和处理违规行为上,缺乏对理事会、理事长和高管层的监督和评价。四是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性和独立性,导致理事会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不高,监事会监督能力不强。

缺乏外部制约机制。一是外部竞争不够充分,经营者来自市场的约束较小。受农业弱质性影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般不愿意介入“三农”领域,农村金融竞争始终处于不够充分的状态。近几年随着村镇银行设立和邮储银行机构下沉,情况略有改观,但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低的乡镇,农信社“一行独大”的局面未根本改变。二是股权流动性差,无法利用外部股权的变动或控制对经营者进行有效制约。三是高级管理人员由行业管理部门任命,产生机制的开放性不够,外部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不能对现有高管人员构成压力。

完善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不足。农信社习惯于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任务要求、政策或风险偏好作为其经营管理目标,“三会一层”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能被弱化,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

无论从有利于农信社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还是从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监管有效性的立场考量,农信社完善公司治理均势在必行——“华丽外衣”固然美丽,内外兼修方是良策。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股东素质。引进真正懂金融,愿参与,认同服务“三农”战略,追求长期投资价值,关心农信社长远发展的企业或个人入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股东培训学习,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不断提高股东参与管理的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股东监督,着力培养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逐步将农信社发展及高管人员任命等重大事项真正交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保证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作用的发挥。

第6篇

建设高效的董事会核心机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承担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为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泰州农商银行重点突出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建设。

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独立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股东大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泰州农商银行进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权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高管层、高管层对条线部门和网点充分授权,同时进一步明晰了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权责,规范信息披露,使广大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现状。

第7篇

全面深化改革下的新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个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受股东委托,“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监督制衡机构。由监事会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职责,是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制度选择。监事会的治理功能,首先是要保护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独断专行,背离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其次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制衡机制的重点在于监督,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任何不实都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威胁债权权益安全,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就是要防止公司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地通过股权改革,增强活力和动力。混合所有产权结构的公司监事会,应贯彻“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有效履行股东赋予的监督权,平等保护公有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平等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治理制度基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改革,国企监事会面临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向混合多元股权结构的公司发展的新挑战:国有股代表出任的监事面临从对国资股东负责转为向全体股东负责,国家公务员身份向股东监督人的角色转换。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提出了国企科学分类和国资分类监管的改革新方向。按照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国有企业将划分为市场导向的竞争类企业,以及非市场竞争的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并实行分类治理、分类监管;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切实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这既是本轮国资国企改革的核心内容,也对分类强化监事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竞争类国企是发展混合所有制和公众公司的重点,市场化运作程度高,强化了董事会独立决策的治理功能,监事会也要同步增强监督董事决策行为、评估发展战略、定期审读财报、评价高管绩效、检查关联交易和监督内控运行等履职新要求,迎来了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的新挑战。非市场竞争的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治理构架要比竞争类企业简化,监事会作为出资人机构的监督代表就更需要加强监管:功能类企业监事会要突出完成特定目标任务的过程监督,重点是政府投资资金、各类营运成本或费用的控制,监督重点任务(或工作)的进度、质量、安全等;保障类企业监事会应能适应“公共产品/服务和成本控制+引入市场化机制”的企业运行模式并进行当期监督,要检查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许经营、政府授权经营,以及PPP(政府与企业长期合作协议)等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并通过独立发表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保障企业“保公益、惠民生”营运目标的顺利实施。

此外,“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国企重大信息公开”改革内容,也对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独立监督作用和有效监督公司决策行为、管理者经营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以“实、独、效”创新监事会

应对新挑战,做实监事会。为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新要求,遵循产权约束对治理环境建设的客观规律,国企监事会体制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创新。

一个方面是外派监事会体制和“一对多”工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明显难以适应发展混合经济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需适时进行变革和改造。另外,即使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如果缺乏独立性和监督有效性,也存在被“弱化”和“虚化”的可能性。例如,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均值为57.35,低于董事会治理指数均值10个百分点。因此,必须按照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创新国企监事会体制。

做实监事会的另一个创新要求是,要在国企分类中找准监事会的功能定位。以上海国资实践为例,首先,在竞争类国有企业中,对于已实现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不仅要确保国有股股东的权益,而且要平等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这类企业监事会定位于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在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同时,必须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而对于尚未实现整体上市的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参照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规范,增强对企业的市场化运作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在上海的非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中,对于功能类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有效监督,确保企业按质按量完成政府特定功能任务;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通过有效监督,确保企业高质量地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这两类国有企业中不设置董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侧重于对管理层的监督,对企业定期经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涉及政府财政资金在公共行业和民生领域的使用,公共服务类企业监事会每季度要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

应对新挑战,增强独立性。公司有独立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机构和制衡机制,才能够获得广大股东的信任。监事会发挥监督制衡功能,必须真正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才能既保证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公司分设的权力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运行。改革实践中要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摆脱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控制性影响,主要措施有五个:

首先,监事选任的独立性。《公司法》对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监事会从属于董事会的状况。

其次,监事会组成结构的开放性。通过引入相关利益者代表,从制度上改变监事会成员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独立,其薪酬、职位都由管理层决定的状况。把监事会改造成独立于大股东的各利益相关方的联合体。除大股东代表外,中小股东代表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可设立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制度,以市场化方式引入中介机构的财务、法务和审计等专业人员,也可吸纳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改善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再次,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履职评价。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人事聘免建议权,也可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督制约董事、经理违法违章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

第四,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后定期交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具有经营责任追溯力。

此外,还要保证监事会的经费。监事会活动所需之日常经费,应规定事先单独列入公司预算计划,按照预算制度独立开支。

应对新挑战,强化有效性。确立监事会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强化监督有效性的必要措施。这首先要求做到以监事会为主体,整合公司监督资源。通过加强监督信息沟通和组织力量整合,形成一套规范的监事会工作制度和流程,包括责任认定、报告、评价考核和信息沟通等。其次是形成共同监督的合力。建立监事会与国资监管部门、企业内部各监管部门(尤其是财务、审计、监察和法务等专业监督职能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协同监管平台,监事会是协同监管平台的责任中心,通过完善企业内外联动监督机制,发挥多方共同监督的协同效应。再者,在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中构建股东资本监督链,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的系统制衡,形成适应集团化运作的资本约束和系统化的股权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有效性的重点之一,是监督公司决策行为。国企分类改革以后,出资人监管机构依法向规范建设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是公司重大决策的责任主体。监事会要着力强化企业重大决策行为的过程监督,对企业投资、举债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标等决策过程进行监督。这包括:要监督公司是否建立了明确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程序和责任追溯机制;要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动态监督,其中包括决策的前期准备、决策的形成过程、决策的申报审批等;要对战略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监督,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为战略发展保驾护航。

例如,上海汽车是上海国资体系中资产整体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面对国内外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公司加强与世界著名汽车公司的合作,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的快速发展的战略,为了保障高强度战略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上汽集团监事会对公司发展战略实施“战略体检”,从战略看规划、从规划看投资、从投资看预算,检查并评估战略管控的标准、流程和有效性,并对重点战略项目上海通用五菱开展后评估,评估归纳通用五菱快速发展经验为:成功=战略+体系+文化;另外,公司监事会还对战略实施中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开展评估。上汽集团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上海汽车连年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2013年以整车年产首次破500万辆的显著业绩,蝉联国内汽车制造企业行列之首。

第8篇

一、挪威银行监管概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和证券交易进行一体化的监管。作为欧洲第一个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模式现已成为组织金融市场监管的标准模式。

挪威金融监管局可以说是欧洲国家一体化金融监管的先驱。早在1983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已归并到银行检查署。1986年,挪威银行检查署与挪威保监会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监管局一直负责监管挪威的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近期,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招投说明书以及保险中介的监管,也归并到挪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扩展,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任务在稳步增加,同时监管能力也逐步增强。目前这一机构已成为一家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广泛的监管任务。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根据挪威议会、政府和财政部的决定依法运作。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对象广泛,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按揭贷款公司、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中介、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经批准的市场、清算所及证券托管所、房地产机构、外部会计师、审计师,此外还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证券市场合规情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的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社会和金融消费者的福祉,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之中。通过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挪威金融监管局努力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的良好运行,增进市场信心,预防金融业危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广泛,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单独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监管方式,包括:

——监管和监测。这是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核心任务,它包括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施业务监管等,通过国际合作来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金融部门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监管规则设定。监管规则设定旨在为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提供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对象之间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监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等。此外,挪威金融监管局还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开办进行许可、审批。同时,对许可申请人提供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监管局十分重视与监管对象、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的良好沟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享受服务的人了解相关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个监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长负责,局长由财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三个监管部、一个行政部和各级辅助单位组成。各部根据功能和技术的不同下设处和科。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也日益普遍,以应对不同监管领域日益紧密的联系。

二、挪威银行监管中的几个特色

挪威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起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样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更为复杂,这也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欧洲最早出现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银行业监管作为混业监管的重中之重。经过20年的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局已经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本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又充分利用自身监管资源的监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领域,而成为了一个广泛涉及财政金融事务的监管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局将外部审计和外部会计也纳入了其监管的范畴,这就为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融监管局负责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登记、认证以及管理,以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管局还联合挪威执业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行为,及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其中,执业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对其会员进行检查。金融监管局除了审阅执业会计师协会每年递交的监管报告以外,还负责对其他审计机构和审计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其主要的监管对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银行业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师。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与之相似,机构或个人开展外部会计业务同样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局的认证,并接受其监督。金融监管局同样要通过其监管行为来确保会计行业在公认准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将待实施的信贷规则事先上报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将判断该信贷规则是否符合各种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决定该规则能否实施。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信贷风险监管关口的前移,使监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贷规则的准入,统一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同时,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的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近年来,由于金融监管局成功地实施了信贷规则准入制度,挪威的信贷市场取得了稳健的成长,信贷规模明显增长,而信贷损失则呈稳步下降趋势,银行利润也实现了平稳的增长。

作为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局一直保持着在现场检查后与被检查银行董事会见面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将监管信息向银行管理层进行“正反馈”的渠道,并为外部银行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机协调创造了条件。现代银行监管理论强调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中不难看出,在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中,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金融监管局强调在现场检查后与银行董事会及时见面,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这保证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时间解决银行内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冲突问题,保证类似问题在该银行范围内不再发生,从而有效规避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须先将信息呈送金融监管局,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针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种预警机制。金融监管局认为在商业银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应首先与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使金融监管局有充分的反应时间针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重大消极影响来制定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金融市场上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对一些银行个体性或暂时性的问题产生过度反应,引发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多年来,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时、准确的掌握了银行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状况,为进行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挪威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复杂环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实现了银行业的平稳发展。

金融监管局建立了一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高管层,主要目标是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对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规避。在执行中,该制度以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为主要执行手段。当银行管理人员在执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或决策失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当金融监管局发现高管人员没有尽到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要求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引咎辞职。金融监管局建立的针对银行高管层的问责机制,在问责中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通过引咎辞职等制度来强化问责机制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金融监管局可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银行信贷规则统一审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针对信贷规则准入所进行的监管,在维护信贷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了各商业银行所制定的信贷规则都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思想,从而统一信贷市场规则,避免各信贷机构各自为政,造成信贷市场无序竞争。二是避免了由于商业银行对潜在的信用风险认识不清而造成信贷规则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与之相比,我国信贷市场上各银行机构在制定信贷规则时拥有比较多的自,各银行各自为政,信贷规则五花八门,信贷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运行规则,难以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过程中难以克服盲目性,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时打政策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信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采取的信贷规则准入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则以前,先将草案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按照《信贷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信贷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保持信贷政策的统一。如当前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就可以统一要求银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贯彻国家实施的节能减排等经济发展战略。

(二)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将银行业监管和审计、会计活动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获得监管活动中的范围经济。这样的监管体制不但保证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银行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时更好地保持客观、独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监管局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银行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从而实现监管内部成本的“外部化”。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财政一体化监管平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尝试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来对一体化监管框架进行局部的模拟。即: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必须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果一家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银行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中介机构今后再次进入与银行业务审计有关的业务领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潜在的“委托——”问题,拓展银行监管边界,使银监会可以把中介机构监管与银行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建立银行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纪律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场纪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协议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因此,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高负债经营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确实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亏损、恶性突发事件或个体性危机的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挪威的部分银行已经从2006年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金融监管局却仍然坚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经验,我国应该引入银行信息披露的事前报告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控制。首先,要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应事先呈报银监会审阅。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呈报银监会。最后,应该给予银监会一定的权限,由其决定信息披露的适当时机和方式,力争在信息披露以前将问题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为解决善后留出处置余地。当然,这并不是摒弃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弹性监管来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种危机。

(四)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挪威金融监管局与被监管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着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证了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协调。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前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信息反馈还不充分。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链条较长,当基层银监部门发现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出现某些问题后,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造成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分支机构之间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监管很多时候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的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就对哪里进行局部的处理,而不能真正对银行整体的经营思路和内控机制产生影响,因而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成功经验,在银监会和商业银行董事会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使银监部门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及时传导到银行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银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经济资本管理等机制进行修补和完善。借助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合力,来促进银行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9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9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082-02

2006年6月和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从2006年度起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估报告所进行的核实评价。2008年5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五家政府监管机构联合正式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自我检查评估并出具自我评价报告,以及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审计意见。2010年4月26日,五家监管机构进一步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共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作为实施基本规范的具体指引。配套指引和2010年5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了对上市公司建立和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管要求,一套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符合中国企业发展实际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内控体系的健全和执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1.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是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高效有序运转,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内控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提高管理的效率,及时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保证控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向所有者报告内部控制的情况,可以免除一部分管理者的受托责任。

2.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按照委托理论,就形成了委托人和人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委托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是薪酬最大化。两者目标不一致,就形成了委托矛盾。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主体的委托人,就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了解人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作为公司人履职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能够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运作,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制衡机制,化解委托矛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3.市场信号传递的需要。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信息优势的一方会向信息劣势的一方提供信号传递,以期市场会对此做出积极有效的反应,信号传递一般采用短期效果明显且成本低廉的形式,信息披露是信息传递的最实用、经济、效果明显的一种方式。因此,在资本市场上,那些内部控制有效性较高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逆向选择,将自己与那些内部控制差的公司区分开,更趋向于主动披露其良好内部控制信息,这就向市场传递了一种良好的市场信号,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4.价格信息传导的需要。按照有效市场理论,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已经充分反映在资产的价格中了,市场中的投资者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而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导机制,其目的就是要让外部利益相关者更了解公司的管理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判断。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必将会影响股票价格。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实施,它保证了公司管理层的履职行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和

本问题,也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制衡的权力体系,信息披露也成为管理层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行为,是股东享有知情权利的一种途径。股东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层的行为,减少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促使管理层更愿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因此,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其履职程度,都会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会影响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2.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公司有效运营的一种措施,有实证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越完善的公司,其盈利能力越强,经营业绩越好。按照信号传递理论,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将其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更愿意对外披露一些公司的正面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制规范、透明、民主、公开,经营效率高,其盈利能力强。通过信号的传递,就会吸引优质资源流入自己的公司。

3.公司规模。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权利的有效运行,有着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更注重本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规模大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有着人才和技术的优势,不会受到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更加广泛。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着各种的管理问题,都有着侵占中小股民利益的各种现象,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需要改变公司原有的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形象,因此,更愿意披露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改变原有的形象,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4.审计意见。按照证监委的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后方能报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达意见。一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力就会减弱。因为,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说明其或多或少出现了问题,而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也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隐患,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欲望也必将受挫。

三、对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明确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披露方式,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所披露内容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明确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惩罚措施等。鼓励上市公司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自愿披露其他有关的内容,以实现内部控制信息的高度共享,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可以多样化,但其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必须得到保证,应主动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否则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可能会传递错误信号,误导广大投资者。

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需要。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合理设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等职责,明确各机构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对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增加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监事会的职能,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督董事会、总经理等公司高管的权力运行,预防他们通过徇私舞弊来损害中小股东及员工的利益。

3.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应包括内部和外部责任机制,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信息失真的处罚机制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产生失真的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应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但拒不披露,不按规定的时间、形式披露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漏报、虚报和错报信息应当进行严厉惩处,逐步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法律机制,并与市场准入机制挂钩。公司内部要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信息追溯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人员等对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内部控制信息报告上签章,对外披露时应经过公司内部的一定审批程序,获得授权后方能对外披露。

4.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的评价机制。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交易的第三方,为交易双方做好客观、真实的信息评价。但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经常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假,误导甚至欺骗广大投资者,有时造成投资者巨大的损失。只罚不赔的这种处罚方式,并不能挽回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因此,应加强对第三方信息审计的评价,规范信息审计业务的规范操作,严格信息审计的责任,对于信息审计提供虚假或不准确意见的事务所,要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信息审计业务主体资格,限制其市场准入。

四、总结

内部控制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其信息披露有利于公司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提供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服务,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分析公司的营运风险,为其预测公司的价值和发展前景提供依据,从而帮助其做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赵刘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5)

2.冯银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1(30)

3.张妙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2(15)

4.陈丽琴,封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7)

第10篇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引发了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而这其中各家银行不约而同选择了将人才作为核心竞争力,寄望于人才队伍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来提升内力,保持长盛不衰。一方面银行需要从千军中觅得良将,另一方面银行精英期盼从万马中脱颖而出。如何减少伯乐相马的搜寻成本,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用呢?制度使然,别无它法。西方有句谚语:好制度使鬼变成人,坏制度使人变成鬼。上个世纪九十年生的巴林银行破产案和日本大和银行的巨亏事件无时无刻都在警示我们要重视人才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用人制度可以发挥聚宝盆之功效,将人才洼地变成人才高地,提高银行竞争实力。基于此,本期《银行家》月度论坛邀请多位业内专家,共同畅谈中国银行业人才制度建设,本次论坛由高广春主持。(按嘉宾发言顺序编排,其观点仅代表本人,与所在单位无关。)

伍旭川: 对中国银行业人才的思考

目前中国银行业如何定位人才?

首先从专业的角度来考虑,一般国际部门引进的人才都有特别的专长,而业务部门对人才提出的标准是业务要精、外语要好、国情要晓。最近几年的金融系统引进了大量人才,但是人才的流动性也很大。尤其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出的高额年薪等优越条件吸引了来自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人才。人才的标准一定要定位清晰,包括从基层业务部门到中层管理部门再到高管人员,而且在工作中考核的标准要有所不同。

其次要健全人才挖掘的各种机制。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各金融机构纷纷招兵买马,人才竞争空前激烈。有时一家银行招聘十几个员工,吸引两三万人报考。如何将最适合岗位的千里马选,这就涉及到选聘机制的制订和完善。目前各家银行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采取自己培养的模式,这增加了人才的可塑型,可以更好适应自己的银行文化与业务流程。另外银行内部的培训要充分重视。尤其是很多大银行都有自己的培训中心,甚至好几个,除了休闲娱乐之外,更要发挥充电之功效。做好培训的前提是要有一整套的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师资力量,对口的课程。引进人才机制不可或缺。尤其最近几年华尔街风波,导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破产增多,许多人员包括硕士、博士等面临国外竞争压力回到国内就业,这就要求我们的人事部门能够尽量多出一些伯乐,发现这些千里马。

最后就是人才的考核、激励、约束。合适的岗位、合适的工资一定要与优秀的人才匹配,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考核目标,个人目标,公司目标,团队目标,包括企业文化理念的建立都很重要。关于美联储的人才引进机制及国外的金融机构用人标准,可以和我们政策研究室及战略发展部进行更多的交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王 飞:监管制度与外部环境

从监管部门和营造外部环境的角度看,商业银行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核心人才梯队建设将可能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通过推动商业银行健全现代企业体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奠定银行核心人才梯队建设的根本制度基础。当前,我国大型银行改制已经基本完成,各地中小银行蓬勃发展,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却还步履蹒跚,“形似神不似”,与现代企业的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此,监管部门持续通过窗口指导、董事高管谈话、列席会议等方式,发现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今后,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银行厘清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股东大会的职责边界,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指导银行做好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和核心人才梯队建设。

二是通过市场准入“管高管”来推动银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管准入执行“三考”和“三承诺”。“三考”,即考试、考核和考察。通过考试看高管人员是否具备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考核个人职业经历、履职表现看其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有无不良记录;通过考察面试看其综合素质和职业潜能。“三承诺”,即董事、高管人员在履职前要书面作出的三项承诺保证,承诺没有未清偿的个人债务,承诺诚信守规、履职尽责,承诺遵守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监管部门正着手编写高管、董事任职资格考试试题题库,其中很注意人才梯队的问题,按层次区分难度和覆盖面,讲究循序渐进,各有所专,这对全行业都会起到很好的“指挥棒”作用。

三是通过解决当前存在的薪酬问题,合理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银行人才队伍建设。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管理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国有商业银行无论是高管薪酬还是职工薪酬与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存在较大差距;银行内部收入差距拉大引发使得内部矛盾加剧;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导致薪酬的激励作用不足;薪酬激励与风险挂钩不足,偏重短期激励,缺乏长期激励。这些问题不仅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争议,也给银行长期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风险隐患。为此,监管部门加强了商业银行薪酬监管,在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我国薪酬管理的基本现状、现有的政策法规要求以及顺应国际先进理念与趋势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成为第一个规范我国银行业薪酬机制的重要文件,将对银行的人才队伍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通过推动银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转变业务模式,推动人才队伍建设。近年来,监管部门也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动银行实施业务模式转型工作,其中人才建设就是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要改革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人力资源效用,为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型奠定智力基础。逐步建立科学用人机制,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逐步打造优秀人才队伍。建立复合型的职业培训体系,持续提高员工的岗位技能,同时建立中高级后备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组建国际化后备人才团队,加快引进战略性紧缺人才。

五是通过加强外部监管,特别是对人的监管与处罚,加大责任约束,强化责任追究,从而影响银行的人才梯队建设。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银行人员,特别是高管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很多事项都开始与“帽子”、“位子”挂钩。例如,对于案件的防控,明确责任在总行和省分行,要做到人员该开除就开除,案件该移送就及时移送,且责任上追两级。这些势必会对银行的人事任免、考核、培训以及纪律、风险教育产生很强的外部约束。

总之,人才是银行生存发展的根本,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银行核心人才梯队建设意义深远,也符合我们的监管宗旨和导向,应继续花大气力抓实、做好!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张春子:核心人才梯队建设――商业银行战略转型支点

核心人才梯队建设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也非常及时,以下谈几点个人看法。

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巨变

今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过去几年,中国的商业银行顺风顺水、高歌猛进,两三年总资产就翻一番,净利润更是几倍的增长。到今年一季度末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00万亿元人民币。这一方面说明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地提升;另一方面也与良好的经营环境有很大关系。

但必须看到,银行业经营发展正面临一系列重大挑战:一是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减排压力增大、贸易保护主义和债务危机肆虐背景下,中国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日益严峻。从国内来看,“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经济结构失衡、收入分配差距增大、通货膨胀上升等问题都使经济增长面临巨大压力,这对银行是很大的挑战;二是监管标准大幅提升。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逆周期缓冲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时间和内容规定,这对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未来经营发展是一个巨大鞭策和压力。

强化核心人才队伍建设是商业银行应对新挑战的战略选择

突破经营发展的困境,走向科学发展的新时代,是国内商业银行共同思考的重大问题。银行是一个知识技术和资金密集型金融服务企业。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创新纬度越来越广,信息技术、法律、心理学等各方面知识运用越来越多,这不再是一项传统工作,更不是简单的“烟酒”交际操作就可以做到的,需要综合型人才来支撑。

过去我国经济发展好,利差比较高,只要能喝酒、懂交际就能完成很好的业绩,成本就是营销费和员工的身体健康。但现在资源越来越紧张,客户越来越挑剔,信贷闸门越收越紧,为明天银行的利润做准备,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一环。怎么打造一支核心人才队伍呢?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要更新人才管理的理念。传统人事管理主要管人,包括给你发工资、奖金,然后考核、评价,而从未来银行业竞争发展的视角来看,应该从人事管理向战略性人事管理转型,要综合考虑银行战略发展对人才的各方面需要,进行科学的超前性管理。

第二要差异化的管理。人才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人才对各方面能力需要是不一样的,比如高管层需要的主要是战略管理,对市场和监管政策的把控能力,形成理念和思想的能力,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中层管理人员来说,主要是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能够上传下达,按照上层的指令组织基层开展有效的工作,这是对中层干部或者中层管理人才的要求;第三个层次是操作性的专业人才,比如说开展理财业务,要有广博的金融、法律、心理学、行为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对不同人才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金融机构对人才管理要差异化。

第三要有长远的核心人才规划。作为一个银行来说,它要永续经营,甚至打造百年老店,这就需要围绕银行长远发展做出相应的人才规划。银行的人力管理部门要了解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愿景,市场定位,业务经营策略。搞清楚到底需要什么人才?需要多少这样的人才?然后评估现有的这种人才储备能否达到这个要求?达不到应该怎么办?是自己培养还是招聘?怎么招聘?这些都是需要做一个详细的规划。

第四是“不拘一格降人才”。要处理好内部人才和外部人才的关系,这非常重要。任何企业都可能存在这样的思维定势,外面的人是人才,而企业内部的人,由于天天见,对其长处熟视无睹。另外人才招聘以后一定要给他一个非常好的环境,包括待遇、有效沟通、各方面管理和关心,这需要全面的思考。

第五是强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一要加强人才的业绩管理。比如使用EVA、标杆考核等方式;二要优化组织架构。不管体制机制怎么变,运行体制和操作流程的还是人,特别是一些核心人才,因此在强调以客户为中心的同时,在体制机制的变革上也要考虑员工特别是核心人才的期望。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研究规划部)

方 容:核心人才管理突破的方向

从某种程度上说,引入不良的人力资源要比一笔不良资产严重得多,核心人才的定义不能简单局限于学历、资历、经验的要求,它必须围绕银行战略来定义。每个银行都会基于对自身现状的客观认识、对市场机会的判断、对客户需求的把握,来制订差异化的银行战略,这种差异化就会决定不同的银行对自己核心人才的标准各不相同。同时,银行的战略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不同层级的理解,比如我们民生银行提出民营企业、小微客户和高端客户,这三个并列层级的战略,他们在某个角度上又相互联系,这就对核心人才的把握提出更大的挑战。

我认为核心人才的管理要实现大的突破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公司治理。

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董事会这个层面上我们经常看到战略的规划、风险的规划、业务的规划,但真正突出人力资源管理规划的并不多,这需要有一个过程,从最高层面意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和战略之间的关系。此外,经营层一定要加大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必要时可以建立超越人力资源部门之上的委员会机制,它能够在全行层面上形成一个共识,很多时候不仅仅是人力资源部一个部门的认识就能够落实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共识是一个重要基础。

第二是更新理念。

这个理念不仅仅是针对公司战略的贯彻和执行,还包括对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解,覆盖的范围很广,包括我们分支机构班子、中层甚至基层员工的理念。他们既是人力资源的被管理者,也是人力资源的管理者,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管理者的责任,机构越庞大,人员越多,形成一致的认识和行动就显得更加重要。

第三是体制上的突破。

首先是培养机制。如何从外部招募转换成一个核心人才的内部培养机制,这需要有长远的核心人才梯队建设规划。我们曾经去香港分行调研,其人才的市场化机制非常明显,每年约有20%的人在商业银行中流动,一个稳定的内部培养机制能够让我们在市场化条件成熟时,主动应对核心人才流失的问题。

其次是激励机制。我们要重视全面激励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不能只着眼于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只是全面激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当一家银行只依赖物质激励来留住其核心人才时,到一定阶段,边际效应是要逐渐递减的。核心人才往往关注的还有职业发展、充分的信任和授权、专业培训的机会、荣誉激励、企业文化等过个层面,针对核心人才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全面激励体系建设,是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

最后是管理机制。“人是最具有能动性的无形资源的载体。”我们需要在核心人才的选、用、育、留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挖掘核心人才的潜能、激发他们的热情去为银行的战略服务,包括创新的意识、学习型组织构建等等,实现客户所看重的真正价值。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

石丽萍:我们构建人才队伍的经验

我行作为一家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银行,无论是业务经营、风险管控,还是企业文化建设,这几年发展都很快,品牌知名度也大幅提升,这与领导班子的带动、全体员工努力地工作、品牌的上升是分不开的。业绩在逐年上升的同时,员工的幸福指数也在不断提高。

市场竞争的核心就是人才竞争,什么是人才?我觉得只要是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就是人才,能促进银行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就是人才。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环境都需要不同层次的人才。对于我们来说,怎么构建人才队伍,这是一个关键。我们的做法有三点:首先是实施校园招聘,这几年来招聘的都是本科以上的高学历的毕业生;其次是实施社会招聘,从当地的国有银行引进;第三是自己培养人才。不论是招聘也好,还是引进来也好,都要进行培养教育。从培养的角度来说,我们分为许多层面,包括操作层面,业务层面、管理层面等。我们请北京理工大学等大专院校专家对全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管理能力、业务营销、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系统的讲授。针对操作层面的人员我们开办夜校,并且要求各个分支机构确定了每周的业务习练日。在柜员招聘中,我们以派遣制的方式从当地的职业技术学院招聘一些形象好、服务优、综合素质高的一些柜员。在人才选拔中,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竞聘的原则,无论是哪个岗位,会计主管也好,中层干部也好,我们根据岗位需要确定选拔条件以后进行报名,审核,公开竞聘,笔试面试。请市外的院校出题,请相关部门来监督,请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关于薪酬激励,我们也是在探索过程中。我们聘请了专家做了薪酬改革方面的工作,并已开始试行。

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我们确立了以“创造幸福,携手成功”及“忠诚/智慧/团队/阳光/审慎”等企业使命与核心价值观。以创建幸福银行为目标,对外让储户感到幸福、让中小企业客户感觉到幸福;对内让股东及员工感到幸福,员工的幸福指数不断的提升,公正公平的环境促使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做好一个企业,不是为了追求一个短期的利益,而应该是怎么样让这个企业能够基业常青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就是培养人才,给员工创造最大的平台,让他们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何义尊:核心人才是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最核心的竞争力

人才是铸就事业腾飞的支柱。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从开始的关系营销,靠客户经理维系客户关系,到现在的产品营销、服务营销,依旧是依靠人去研发产品、提供服务。北京银行在过去十五年的发展中一直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紧紧围绕全行战略发展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建设方针,实施国际化人才强行战略,建立起以“赛马”为核心、以“育马”为基础的开放竞争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着力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环境,构建人才成长长效机制,打造德才兼备、忠诚敬业、团结协作、专业精湛的员工队伍,初步形成了一支国际化、年轻化、专业化的高素质金融人才团队,成为业务持续发展、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支撑。同时,我行品牌化、国际化、综合化发展战略的推进,也为优秀人才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

现阶段银行发展速度迅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环境,构建一支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人才队伍是商业银行的立命之本。核心人才如何准确定义,如何有效筛选核心人才,有没有把最适合的人放到相应的岗位上,是每个商业银行都面临的人力资源管理挑战。

我个人认为,核心人才管理应从三个维度考虑,即战略化、体系化和全员化。

首先,核心人才管理要有一个战略性的高度。核心人才的管理要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发展相匹配,将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获得高层管理者的支持与推动,才能更加更好地为业务发展服务。企业文化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境界,战略性也表现在企业文化的宣导方面。作为一家区域化、国际化发展的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北京银行已在全国10大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在我国香港地区、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代表处。核心人才的管理要结合地方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现企业文化的完美落地,真正成为业务发展的有力支撑。

其次,核心人才管理要有一个体系化的概念。从选、用、育、留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以我行为例,根据业务运作模式与战略发展对各类人员专业化要求,为员工设置了多条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严格的任职资格管理体系,从员工入行开始,严格考核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人才培养机制,并与薪酬激励机制挂钩,形成“能力导向、业绩核心”的职业发展体系。

最后,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尤其是核心人才的管理,这一定是全员化的行为。人力资源管理绝对不简简单单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各个层级的领导都需要有深入的理解和统一的认识,才能真正把核心人才的管理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北京银行)

田效勋:完善银行人才制度

银行仅仅是选准了人还不行,还要建立一套用人制度。人才制度的竞争甚至比人才的竞争还要根本,因为制度和环境好,自然就能留住人、吸引人。人才梯队建设也一样,作为银行高层,要着力建设一套确保人才辈出的制度和机制。人才梯队建设的目标是保证人才层出不穷、源源不断,形成一个人才池,各个层级都有相应的梯队。这就像鱼塘里养鱼,人才梯队实际上就是让这个鱼池子里的鱼很多,而且符合要求。养鱼首先就是寻找鱼苗,实际上就是我们初级人才好苗子的选拔,有潜力后备的选拔;其次是鱼苗放在鱼池以后不能任其自己成长,要喂好鱼,这就是人才培养。鱼喂大以后就要吃鱼,对于企业来讲就是我们要选拔出合适的人才使用。另外,还要确保养鱼人有积极性养鱼,这就是如何调动各用人部门单位重视人才开发的问题。

为什么关心核心人才呢?银行的资源是有限的,要把资源集中在影响战略的事情上。按照美国康耐尔大学斯奈尔教授的定义,核心人才是价值高、又稀缺的人才。所谓价值高,就是指和战略的关联度高。因此,重视核心人才梯队建设,就是一种战略举措。

选拔核心人才苗子,不能光看业绩,更要侧重能力评估。自从2004年以来,我们就开始将评价中心技术用到银行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上,跟踪了这么多年,觉得效果不错,是传统组织考察方法的有益补充。评价中心技术的核心是情景模拟技术,就是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情境设计为考试题目,如文件筐、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等,对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测评,考察其系统思维、领导能力、管理能力等潜能。

在人才培养方面,有个“721”原理。70%靠岗位锻炼,如重要任务安排、轮岗等;20%靠上级和导师的指导;10%靠系统化的培训课程。银行核心人才的成长是有一定规律性的,有些岗位需要多类别、多层次的实践锻炼才能成材,不是靠培训就能解决问题的。因此,要培养核心人才,就需要进行职业发展规划,要在组织层面进行系统设计,引导人才主动谋划自己的发展,并和组织的发展结合起来。

如何鼓励用人部门培养人才梯队呢?除了从人才使用上进行要求之外,要把人才培养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中来,从制度上确保用人单位重视这项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 企业管理 地位 作用

[中图分类号]F239.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71-02

内部审计是企业管理系统中的分支机构。目前,国内外许多跨国企业突出了在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组织运营中的审计实践。因此,以当代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组织运营的关系,揭示企业内部审计与企业管理的内在联系,有利于进一步揭示企业内部审计的实质。

一、企业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产物,是组织实现企业目标的保证。企业进行内部审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最高管理层及其审计部门的内在需求。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章程和最高管理层的要求,有效地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审计结果。

(一)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子系统

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各个领域的所有内部控制子系统的整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子系统,又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其他子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有效运行。目前,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关于内部控制的其他研究成果,几乎都把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子系统,并且对其他子系统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企业内控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管理系统,包括企业高层、各级管理部门及普通职工,都对该体系的正常运转起到决定作用,其中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完善、评估,是企业高层的责任;建设分管区域的内控,逐步评估和保障运营全面性、充分性,是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而内审人员负责对项目的内控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评定,提出优化方案和建议,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内控审计。内控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的一个分支,所起的作用是附属性的,审计人员起到配合的角色。

(二)加强内控系统增强其有效性

为了不断改进企业的内部控制,使企业的目标实现得到必要的保证,以及在提供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写入内部控制系统的情况,最高管理层和审计部门,需要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有效性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他们除了直接了解情况、请公共会计师审计和借助其他途径收集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外,还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必要的审计并向其报告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有效性状况,即开展内部审计控制审计。通常状态下,内审人员对本企业内控体系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企业管理高层汇报审计情况,并上报审计报告,反映企业内控体系当中所存在的漏洞,建议采取何种措施和方法加以解决。不但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已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的许多企业也开始重视这项工作。通过应用内控审计,督促和强化各级管理层高效履行职责,提升管理实效性。内控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但大量的经常性评价,主要是内部审计人员在日常开展的审计评价、各级管理单位日常开展的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人员的评价。这些评价,一般都是单项评价。受审计资源和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内部审计人员不可能对企业内部控制各子系统都进行全面审计。要完成向管理高层全面反映企业内控体系的全面性,并阐述存在漏洞,完善建议等任务,内审人员必须借助其他评价主体的力量,在许多单项评估结果基础上,对企业内控体系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审计人员对内控体系进行评测、反映存在漏洞和提出改进意见时,一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营销运作的效率和功效;二是资本的安全可靠性;三是各种法律法规的遵循状态;四是营销运营与资产、财务管理的可靠性和连贯性。评价内部控制所依据的标准应当先进、适当。总之,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子系统,其作用是协助公司最高管理层,促进和帮助其全面、高质量的进行企业内控的各方面接受委托管理的相关职责,导致部分成本降低,提升内控体系的各分支以及整体的高效性,从而保障企业向着有利于企业目的实现的方向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的价值。

二、企业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企业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强化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在公司最高管理层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听取审计部门汇报内部审计情况和开展内部治理审计情况,从而促进和帮助最高管理层有效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一)内部治理审计是企业治理体系中的分支

它在企业治理中的位置和影响,通常状态下重点表现为内审只对公司高层负责,保证其独立、全面的开展业务,向公司高层汇报相关内容,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从而,保障公司高层全面系统掌握公司情况,并采取合理措施,提升公司业绩,以便更好的履职。同时,有利于降低成本,完善管控体系,是企业高层强化和改良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内审人员进行的公司治理审计,是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帮助公司最高管理层实施监控

我国现阶段有很多公司制企业的公司治理还处在比较薄弱的阶段。只有通过企业内部审计,不断地评价并提出增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提供财务与经营信息不充分的缺陷,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以促进和帮助最高管理层科学决策、更好的履行其职责。可见,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的内部治理审计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和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增强了公司治理其他子系统乃至公司治理系统整体运行的有效性。

三、企业内部审计在组织运营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组织运营审计是企业组织运营系统的子系统

企业内部审计在组织运营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点表现为协助企业管理高层强化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保障各管理环节高效运转,完成各自职责,顺利完成各项任务,从而达到组织运营的全面高效。所以,内审必定在组织运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运营审计也就成了必选项目。它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管理高层促进与各级管理部门的联系,规避管理风险,降低成本,提升资产价值。可见,组织运营审计是企业组织运营系统的分支。

(二)促进和帮助公司防范管理风险

管理的任务就是保证组织活动持续健康地进行,进而实现组织的目的。但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的风险处处存在并威胁着组织目的的实现。管理风险存在于管理职能实现的过程中,一个组织产生一切不必要损失的根源是管理上的漏洞或缺陷。内审人员由于其身份、工作性质和方法的独特性,可以将企业经营管理环节的相关职能实现过程中的某些情况和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好的方面给予肯定,对坏的方面实施披露,从而堵填管理漏洞,完善管理体系,揭示风险领域,确定风险行为,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建议,并定期形成报告上报企业管理高层和相关各部门,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综上所述,内审人员作为企业组织运营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通过开展有效的组织运营审计,可以帮助企业管理高层更好的履职尽责,促使各职能部门更好的高效运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内部审计都是经营管理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是企业实现其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将内部管理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系统方法和过程。中国企业正进入一个新的不同于传统“常态企业”的“风险企业”过程中,不仅受到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也受到来自内部管理的系统性决策风险,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一定要兼顾防范决策风险、规避经营风险、降低监管风险、减少投资风险等内容,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智.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年36期.

[2]刘冬梅.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年23期.

[3]乔瑞红.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研究[J].交通财会,2006年02期.

[4]朱漪文.内部审计参与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初探[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12期.

[5]官文平.浅议内部审计在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地位[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8年S5期.

[6]刘安兵.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审计功能拓展[J].审计月刊,2006年21期.

第12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自2008年成立以来,认真执行反洗钱“一法四令”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及其“法人监管”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全市各分支机构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强化对洗钱风险的监测、识别能力,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取得显著成绩。

一是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2016年,市分行牵头制定了规章制度18项,制度内容涵盖了反洗钱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宣传培训、保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方面,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反洗钱联络员工作制度,以全体员工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2016年,市分行组织开展了6次反洗钱培训,基本涵盖了各业务条线和基层一线人员,组织了包括高管、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员工以及新员工在内的反洗钱知识测试。要求市辖县支行每半年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培训,市辖113个网点每季度开展1次培训,并定期对培训结果进行测试和督导。

四是协助及配合人行反洗钱工作,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实时开展各项可疑交易甄别。2016年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5篇,配合人行反洗钱行政协查21次,协助人行开展基层调研工作1次,在人行六安中支7月份举办的《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征文活动中,市分行积极组织辖内员工广泛参与,我行2篇征文被人行六安中支评为优秀征文。

第13篇

周行长: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工作,主要有几点考虑。首先,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催生了一系列重大金融理论和实践变革,中央银行在逆周期调节、宏观审慎管理、系统性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救助中的核心作用得到了广泛公认。其次,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后危机时代的履职要求,提出推动“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要求各分支机构要在加强新设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上,逐步开展以重大事项报告为核心的营业管理工作,以及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全面系统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鉴于此,积极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中央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是保证货币政策传导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的切实保障。第三,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央行自身的履职能力、积极改善履职环境,有力地保障云南省经济金融稳健运行和发展。对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新设或在营机构,能够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的沟通与联系,加强与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获得人民银行提供的更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为云南省金融体系功能不断健全、金融市场不断壮大、金融安全不断提升贡献各自的力量。第四,从各级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反映的情况看,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国家和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和法规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仍有必要通过系统、全面、规模化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来加以引导、规范和改善。上述情况都表明,开展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执法大检查,既是人民银行自身正常履职的工作需要,又是进一步夯实云南金融发展基础,支持云南经济发展的内生要求。

记者:请问周行长,人民银行昆明中支是如何保证此次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的方案展开,在既确保检查质量的同时,又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为此都做了哪些工作?

周行长:综合执法检查是推进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抓手,是实现“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连续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对辖区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稳定发展,皆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同时此次检查是银监分设以来,人民银行昆明中支组织的业务最全、机构最广、人员最多的一次现场检查。依据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结合辖区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抓好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首先,为全面落实和完成此次综合执法检查任务,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党委高度重视,把综合执法检查纳入2011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举措来抓,专门召开党委会、行长办公会研究部署此项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州市积极参与和配合,并对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据此,人民银行昆明中支成立了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检查工作。各州市人行也积极响应,均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的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其次,此次综合执法检查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两级联动、同步进行、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为确保检查取得预期成效,提升检查技能,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在加强业务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为现场检查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在全省的综合执法检查中,实行了七个方面检查标准的统一,各检查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统一的操作流程,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和各州市人行在方案制定、现场检查、处理处罚等环节都严格依法行政。同时在准备工作中多次强调检查结果,要求综合执法人员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从被查单位反馈的情况表明,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的检查人员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没有一例不良反映,有效维护了央行形象。第三,在统筹协调,加强沟通方面,建立了以纵横两线为依托的检查信息传递、反馈和互动的畅通渠道,确保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务实高效的开展。第四,在州市层面的综合执法检查的方法上,探索了异地交叉检查的新模式,来实施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实践表明,州市人行异地交叉检查,实现了检查权与处罚权的分离,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和实践,有效发挥了综合执法检查的最佳成效。

记者:请周行长介绍一下,人民银行昆明中支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

周行长: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统一部署了全省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年初向全省印发了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从人民银行昆明中支机关、各州市人行、昆明各县(市)人行抽调341人组成19个检查组,于2011年5月6日开始,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338个网点进行检查,内容涉及货币信贷、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货币金银、国库、征信管理、反洗钱、外汇八项业务,昆明地区还开展了金融信息安全调查。据统计,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在综合执法大检查工作期间,全省19个检查组共开展进场会谈182场次,调阅资料46354份,询问证人1900人次,调取证据11942件,离场会谈173场次,归档文书182份,形成《事实认定书》、《检查意见书》等400份,查出问题2281个。出具法律意见书110份,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20份。共对110个银行金融机构罚款258.7万元,其中:支付结算业务96.2万元、征信管理63万元、反洗钱42万元、国库35.2万元、金融统计18.5万元、货币金银业务3.8万元。给予警告161家次,约见谈话128次,通报39次,风险提示41次。提出整改意见2281条。昆明地区金融信息安全调查发现风险点352个,风险提示22份。

记者:请周行长谈一下,此次人民银行昆明中支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对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的经营管理和今后的发展有何裨益?

周行长:综合执法检查只是众多促进云南金融业健康发展方式中的一种,检查不是最终的目的。人民银行昆明中支拟以此为契机,通过依法检查、合规处罚等方式,切实促进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云南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从全省反馈的情况来看,本次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对促进基层央行实现在地方党政有地位、在金融系统有威信、在人民群众中有口碑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正向的作用。

人民银行昆明中支组织的综合执法检查,强化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在政策执行上和业务发展方面的指导,促进央行政策的有效落实,督促金融机构增强执行央行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认清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和落实央行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更好地服从人民银行的协调管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经营奠定了思想基础;金融机构以此次检查为契机,针对发现问题“促整改、促规范”,进一步优化系统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加强了内控管理考核,全面提升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性、制度执行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人民银行昆明中支组织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纷纷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领导小组,从检查取证到后续整改等各个环节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检查工作,在现场检查期间就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表示要把本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所辖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和培训,夯实执行制度的基础,确保经得住人民银行检查。据统计,整改期间,共计有125个被查金融机构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内部处理,对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63.6万元,解聘高管1人,行政处分112人次,通报批评个人68人次,通报批评机构网点20个,内部绩效考核扣分72人次,扣减绩效3人次,诫勉谈话8人次,责令书面检查3人次。

人民银行昆明中支组织的综合执法检查,在有效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的同时,人民银行在地方党政和金融机构的权威和形象也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和提升。如普洱市、大理州分管经济的副市长、副州长多次亲临检查一线看望慰问检查组,对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于促进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意义重大,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对待人民银行的业务监管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妥善处理好经营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立足省情,放眼未来,抢抓机遇,发展共赢。

第14篇

问题:存款质量较差,管理制度薄弱

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由内蒙古银行于2011年发起设立,吸收贵州省1家企业法人及8个自然人为股东,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目前,该村镇银行发展势头良好。但由于仁怀市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村镇银行自身的缺陷,尚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吸收存款相对困难。存款是村镇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存款的多少制约着村镇银行的资产经营能力。目前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的问题。截至2013年2月末,仁怀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79.67亿元,其中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0.9亿元,仅占全市存款余额的0.32%。究其原因,一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型机构,成立时间短,社会认同不足,也缺少政府主导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社会公信力不足,难吸引当地城乡居民存款。同时,一部分客户对村镇银行的认知存在误区,担心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二是未开通网银及其他现代化银行业务,只能办理简单的存取款业务,只能满足部分客户的需求。

存款稳定性较差。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款的质量和增长速度跟不上业务扩张的需求,存在风险隐患。首先,从存款期限看,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的存款以活期为主,活期存款所占比重约为75%,说明存款的稳定性较差。其次,还存在年底冲刺、年初撤资的现象,也对资金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在存贷比指标上,2012年末存贷比高达133.21%,比去年增加了77.27个百分点,远超过监管标准。

人才建设需要加强。一是由于规模制约与开业初期的经营压力,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难以招聘到及留住高素质的人才。2011年成立初期,该村镇银行有员工34人,至2012年末有8人辞职,流失率达23.5%。

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一是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加强。该行虽已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董事会未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职责履行难以到位。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积极健全制度,但截至目前其专项审计制度、关联授信制度和高管评价制度等尚未建立,在科学合理评价高管履职、强化专项审计的执行力和关联交易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所欠缺。

建议:外拓资金来源,内抓制度建设

广泛拓展资金来源。一是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宽发起人门槛,调动民营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壮大资本实力。二是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社会宣传村镇银行的性质及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和信心。三是加强产品创新以拓展生存空间,以“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为主要目标,发挥小银行优势,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吸引客户资源。

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当地政府应加大对村镇银行的宣传,向社会强调对其的政策支持,提升其在群众中的信任度;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免一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将目前由政府组织实施、农信社或邮储银行承办的一些政策性贷款等交给村镇银行办理。政府及事业单位也要积极与村镇银行联手,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如农业局、残联、妇联、团委等单位应积极与村镇银行合作,推出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农村残疾人贷款、农村巾帼创业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等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实行有别于其他银行机构的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容忍度,监管和发展要做到“不矛盾、互促进”。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数额的低息或无息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

第15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独立董事;独立性

一、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角色

为保障现代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证监会于2001年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含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明确规定应至少有一名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被赋予了沟通协调和监督保障的职能,负责协调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的会计和经营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等。然而现实情况下,公司所聘请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在专业知识、实务经验和风险偏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而执业注册会计师相较于高校背景、政府背景的财务专家以及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而言,具有更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更为熟悉会计过程和审计业务,加之其自身的独立性,使执业注册会计师在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上都更胜一筹。因此,在财务专家市场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需求是否更大,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独董的公司治理效率是否更高等均值得验证。

二、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分析

创业板市场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以及投资风险等诸多方面与主板市场均有较大区别。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为高成长性的新兴创新公司,多处于成长初期,经营层面不确定因素多,风险识别风险定价的难度更大,因而其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远高于主板市场,值得学术界、实务界和广大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创业板市场2011年年报数据统计显示,35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共1085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221人,执业注册会计师114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不高

数据显示,当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每家独立董事仅为3名,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即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是选择按照制度规定的最低限制设置独立董事和会计独董。而执业注册会计师仅占全部独董人数的105%,约占全部会计独董人数的1/3。

造成执业注册会计师在创业板市场担任独董的比例不高的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执业注册会计师仅占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的516%,即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约占一半的比例,他们往往担任着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或在一些行政职能部门担任要职,说明拥有注会证书的人员本身执业比率不高;二是,公司更倾向于聘请具有高校背景的会计专业人士,如高校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教授、副教授等担任独立董事。因此,从总体上看,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并不高。

(二)执业注册会计师一般为会计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大多出自百强事务所

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作为审计委员会中唯一的财务专家,成为兼具独立性和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关键成员。基于这些因素,使得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都是资深的会计从业人员,他们具有相当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统计数据显示,在担任会计独董的114名执业注册会计师中,50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3人担任所长或者副所长,25人担任主任会计师或者副这人会计师,35人担任总经理或部门经理(人数总和超过114人是因为其中有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多项职务)。由此可见,担任上市公司会计独董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2011年中注协公布的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排名数据可知,114名担任会计独董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中,70人来自百强事务所,占比高达614%,其中25人来自排名前10的事务所,可见上市公司更愿意聘请“出身名门”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其独立董事。这些注册会计师一般具有更好的职业声誉、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其自我约束能力较强,能够自觉的维护自身的职业声誉和价值,进而对上市公司的形象和财务信息质量起到正向影响。

(三)有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独董的上市公司表现未必更好

从创业板证券市场的处罚情况来看,2011年度受到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处分的六家上市公司均未聘请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其会计独董。从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来看,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占总公司数的比重为997%,而由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其会计独董的上市公司中,这一比例为989%,仅有一家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而恰恰这家公司的会计独董为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从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来看,创业板市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被评为A的公司由46家,占比为164%,其中有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独董的公司中,这一比例为122%。可见,有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独董的上市公司相较于其他公司其表现未必更好。执业注册会计师是否能切实运用其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来有效地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和处理相关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二)专业胜任能力方面

除了独立性之外,专业胜任能力是会计独董能否有效履职的另一关键要素。相较于其他背景的独立董事,其工作内容对以审计、鉴证和咨询业务为主业的注册会计师而言,无疑是驾轻就熟的,他们有着相当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尤其是在内控建设与评价、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评价等方面,无疑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但会计独董首先是作为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因此会计独董还需要履行独立董事的一般职能,如企业管理决策职能就要求会计独董还需兼备相关的知识背景。这就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和从业经验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由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工作背景,使其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使发现该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在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但该会计独董也可能处于同处注册会计师行业等因素而选择缄默。这就使得即使执业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完全没有问题,但事实上却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勤勉尽职方面

只有兼具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独立董事足够勤勉尽职,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进而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治理效率。而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工作强度大、时效性强等特点,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独董是否能做到勤勉尽职受到外界的质疑。但从数据统计结果来看,创业板市场上114名担任会计独董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没有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只有个别几位独立董事有一次的委托他人出席。可见,从参股东大会会议的频率角度看,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独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但其实际上积极活跃的程度还有待验证。

四、关于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独董的思考

(一)关注实质上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政策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但实质上的独立性难以考量,再加上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特质,使执业注册会计师处于庞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各种“地缘”“学缘”“政缘”“商源”等关系严重影响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现有政策法规,对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独董的实质上的独立性给予高度关注。

(二)解决独立董事“有话不敢说”的顾虑

相较于其他背景的会计独董,执业注册会计师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无疑有着极大的优势。但在实务操作中,担任会计独董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一员,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行业因素的影响,即使发现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在专业判断或业务过程中有问题,也可能顾及同行关系,出现“有话不管说”的现象。笔者此处提出这一现象,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早日实现“有话就说”。

(三)督促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背景的会计独董更加勤勉尽职

根据本文的数据统计可知,绝大部分担任会计独董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务所的工作性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本职工作必然非常繁忙,虽然年报数据显示执业注册会计师无缺席股东大会的现象,但会计独董在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是否积极活跃很难考量。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提高会计独董履职的积极性和活跃性。(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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