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街道内审工作计划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年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指导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路子,不时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继续搞好机构建设,完善审计监督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部门、单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关心的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机构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区直各部门凡预算内、外收支数额较大的都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审计人员。继续推行内审人员持证上岗和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

(二)各内审机构要认真执行内部审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搞好信息报道工作。

(四)依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以加大执法力度。

(五)重大审计事项应向指导管理机关汇报。

(六)重点抓好内部审计证据、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演讲的归档工作。建档要标准。

(七)依照省市要求积极完成内审刊物征订的任务指标。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对年审计终结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二)召开全区内部审计经验交流会。

(三)组织内审人员参与省、市举办的学习班和学习外地先进工作经验。

(四)对各单位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开展审计监督四、抓住重点。

第2篇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1、认真做好拆迁工作。按照街道“一切围绕拆迁,一切为了拆迁,拆迁工作是重点中的重点”的工作要求,年初根据汉塘村的拆迁任务,城建中心和财政所的每位同志都有了自己的一份“责任田”,为了完成这份“责任田”,充分利用早上上班前和晚上的一段时间,多次和所里的同志、村干部一起来到拆迁户家里做工作,积极宣传拆迁政策,了解、掌握和跟踪拆迁户的想法和动态,事后及时向领导汇报每户拆迁的最新情况。经过不懈努力,目前,已签订拆迁协议2户。

2、完成街道本级及下属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为了建立健全街道下属事业单位及政府性公司资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和加强单位资产管理,特制定了《庄市街道下属事业单位及政府性公司资产管理员暂行办法》,要求各单位设置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各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推进下属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和部署,在全街道行政事业单位推广应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上半年,指导全街道共有20家单位完成了资产盘点工作、并做好盘盈盘亏的审批工作以及所有资产的信息输入工作,初步建立了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下属单位三级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对下属单位的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监管,实现了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与网络化管理。

3、做好票据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治理作用,我所调整思路,提高站位,找准工作的着眼点和切入点,从二个方面做好票据管理工作。一是事前控制到位。我所对票据的发放实行“源头控制、把握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业务,保证票据供应的数量和时间;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制止,杜绝单位随意领票现象。二是事后监督到位。我所对各单位已经使用过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促进非税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用票行为。

4、做好事业人员执行绩效工资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我所继续按照街道、区财政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努力完成拆迁任务,同时在做好日常性工作的基础上,把所里各方面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1、继续做好拆迁工作。在上半年的基础上,本着“硬着头皮、磨破嘴皮、气饱肚皮、走烂脚皮”的精神,继续努力耕耘自己的"责任田",力争年底签订协议,完成任务。

第3篇

(一)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云和县农村审计室与县农业局农经站合署办公,没有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无人员编制、无工作经费,审计人员全部为县农业局的农经干部和乡镇农经员兼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计人员职责不明确。实行“村级财务双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业务委托乡镇(街道),相当一部分乡镇农经员兼任会计或出纳,同时农经员又兼任审计员,从而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三)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村级财务审计错综复杂,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而且还应熟悉相关制度和法规,目前县乡两级都缺少业务精通及技术过硬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范围狭窄,审计事项单一,仅停留在对会计凭证真实性的检查上。审计技术手段落后,目前仍然以事后手工查账为主,依靠账务核对、盘点等方法来实施,其监督力度受到很大限制。

(四)审计程序不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县乡两级农经人员,都是兼职的。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使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往往达不到要求,审计欠深、欠细,审计调查、延伸审计等手段用得不够。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问,如工程项目建设、招待请客送礼费用等无法进行详尽审计。因此,对在会计资料中未能反映的账外行为,审计监督就显得乏力和无策,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

(五)审计执行不到位。农村审计机构由于执法主体较弱,在执行决定中阻力较大,困难重重。农村审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很难对被审村的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加上近年来省市下达给县级审计任务十分繁重,难免会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县级农业部门必须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应整合力量,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审计机构不得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合署设立,与纪律、监察等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加大对农村审计人员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严谨、客观公正的农村审计队伍。同时,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审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创新内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改进传统审计办法,充分运用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不断拓展网络功能,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农村审计监督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农村内部审计的效率。要从单一的静态审计向动静结合审计转变,从事后审计向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农村经济内部审计的全程监控。

第4篇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区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乡镇及街道直属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居委会的正职领导干部;区直属事业单位下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五)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资料;

(七)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八)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有关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任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管理绩效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投资、担保、资金筹集和使用、资产转让等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交通工具、办公物品移交情况;

(五)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分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独立开展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内审机构工作,如实向审计组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商请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关的重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评情况;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组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及本级组织人事、纪检部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任用、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涉及下列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在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移交单位纪检部门或区纪委、区监察局处理:

1、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2、侵占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财物的;

3、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4、违反规定将资金借贷他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5篇

为了拟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1

为深入推动“六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的水平,推进法治央行进程,根据南京分行的总体要求,结合我中心支行工作实际,现制定20__年度金融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如下:

一、突出“法治央行”主题教育,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法治理念

二、

一是开展“法治央行推进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法治央行”建设的要求和标准,调动全行员工参与“法治央行”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组织系统学习《南京分行“法治央行”标准化建设工作手册》和《南京分行“法治央行”考核验收标准》。

二是在中心支行系统内部开展“法治央行建设大家谈”活动,征询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对“法治央行”创建以来的意见与建议,通过讨论与献言献策,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对“法治央行”考核验收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三是围绕“法治央行”主题,编印其他单位部门的经验与做法,供各部门参考学习,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参加上级行的法律业务竞赛活动,以赛促学,进一步推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营造建设“法治央行”的浓烈氛围

二、突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相关理论、制度等内容,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框架中,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二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积极探索适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新形式,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坚持开展以案说法,剖析典型执法案例,研究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指导、规范具体执法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出台普法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法律小组的定位,限度发挥法律小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召开普法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受训人员的辐射、带动作用,由普法联络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突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知识教育普及程度

一是深化“送法下乡”活动。把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开展送金融知识法下乡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沿路流动宣传等形式,讲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向社会宣传金融法律知识支付结算、农民工银行卡、国债、以及人民币辩假识假常识等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识,享受更多的金融产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金融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根据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要求,深入辖区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对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需求,针对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解决方法,及时告知企业,积极引导其自觉守法。利用执法文书、政策建议书等形式,通过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金融法制观念,帮助其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守法经营。

三是深化群众法制宣传活动。以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通过各种活动来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进社区、进街道活动,走上街头、深入社区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运用板报、专栏、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金融消费行为,帮助群众提高金融权益保护意识。

四、突出宣传形式的创新,提高金融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一是定期召开金融机构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将金融法制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向金融机构着力宣传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营造更为有利的金融法制环境。

二是切实组织好“12.4”等法制宣传日活动,早计划、早安排,突出主题,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扩大金融法制影响,彰显法治央行形象。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在行政服务大厅和金融机构网点设立金融法制宣传点,注意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三是高度重视运用媒体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传媒、互联网等形式,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质量和水平。继续参加电台举办的“行风热线”节目,与百姓进行直接的对话交流,扩大交流的范围,扩大宣传影响。

四是发挥“金融服务网”网站的作用,及时更新网站的相关内容,创新条件开通依法行政宣传专版,通过法律解读、政策导向、普法咨询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切实发挥门户网站在对外宣传、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和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窗口桥梁作用。

五是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聘请法院、检察院及相关法律界人士来行开展讲座、培训、座谈等,提高执法人员秉公执法、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2

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16年度法务部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及部门工作需求进行归口管理的,2016年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法务部拟在2016年对公司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问题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1、日常合同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重要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目前情况,法务部将拟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2、合同履行风险防范:

了解公司内部及各分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做好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并通过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汇总,进一步完善后续签订的合同条款。三、法律咨询与培训

2016年法务部除了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对咨询情况予以登记;

另计划,与人力资源培训组配合,联系公司的顾问律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法务部拟重点就《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进行培训。四、敦促各分公司合同档案的建立

由于各分公司都已经成立,且并没有统一管理合同,2016年将拟定合同管理制度。优化管理。 五、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

2016年法务部在做好法务部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强学习新的知识,2015年本人已经通过法律事务成人本科的考试成功入学,年底已购买《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投资、并购、融资、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2016年扎实专业,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3

法务部根据目前公司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坚持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原则,以高效、高准确率和自律为法律服务准则,结合企业法律工作的特点和公司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法务部工作计划。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文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法律补救功能中的计划

1,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

- 1 -

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大多数保持自行。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三、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着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 2 -

2,拟对公司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第6篇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提任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区、镇(街道)机关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间,原有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到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为53周岁,女性为5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7篇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服务项目的,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承办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8篇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第9篇

一、严格审查因公出国(境)任务

因公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的。凡属外经贸活动的,需详细说明项目情况并列出具体的经贸活动安排;凡属对外交流活动的,要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严格控制党政领导干部出访

(一)党政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有实质性任务,不得为出国临时拼凑任务,不得将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改由领导干部执行。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或变相旅游等不正之风。

(二)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同级领导或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短期内(半年)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领导干部个人不直接接受区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考察及商贸活动的通知或邀请,确因工作需要,须由所在部门向区外经局申报,经区因公出国(境)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报名。

(四)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任务。

三、严格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和在外时间

(一)经贸团组要根据项目情况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对无关人员不得照顾和搭车,不得将团组化整为零报批。一般性的经贸团组,出访一国在外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两国不超过15天。

(二)对外交流团组一般不超过5人,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访问一个国家(地区)在外时间最长为8天,访问两个国家(地区)团组在外天数不超过12天。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流动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

四、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区四套班子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年初由区长召集协管外事的副区长(副主任)和区外经局、台办主要领导讨论并提出方案,报经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各镇(街道)、园区、局办等区属有关部门须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份将第二年出国(境)经贸组团计划报区外经局汇总。每年1月份,由外经局排出当年全区出国(境)经贸组团计划,报经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出访团组除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外,应按年度计划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任务一般应经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讨论通过,确有特殊情况的团组可以进行会签。会审小组由协管外事的副区长(副主任)担任组长,会审小组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外经局负责同志组成(赴台交流活动由区台办参加会审)。具体程序如下:

1、有关单位应于拟出国(境)前两月将出国报批材料报送区外经局初审。报批材料包括:出访任务说明;外方邀请信及译件(赴日本或台湾需提供邀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访人员情况(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出访时间、线路(行程安排)、费用证明(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法国、瑞士)、出差证明(赴日本、韩国);参加团组的人员如不属本区,须依据人事隶属关系提供其所属部门或地区的主管部门同意随团出访的书面意见函。

2、初审通过后,提交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讨论审核。其中区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由区委组织部提请区委书记审批同意。

3、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长一支笔签发。

4、区长签发后,按照常州市有关规定报市外办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5、出国(境)任务下达后,按有关规定报区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手续,政审批件由区委分管副书记签发。

(四)凡由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行组团,且团组成员都是企业人员,没有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加的团组,由区政府授权区外经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分管领导签发,不再会审。企业自行组团所需报批材料包括:出访请示(企业概况、出访目的、出访人员组成、翻译、出访国家或地区、时间、在外停留天数、费用承担情况等);外方邀请信及译件;出访人员情况,包括出访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中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获得年度市“外商投资企业十佳”、“自营出口企业十强”、“工业十强”等称号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向市外办申报出访任务。

(六)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由区外单位组团的出访任务,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预报审批制度,不预报的不予确认。预报审批程序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出访任务内容和领导批示(企业要求提供出访请示);出访人员情况(出访团组总名单、随访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出访时间、线路(日程安排),所需费用等;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通知书”。

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费用标准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出国(境)财务制度,因公临时出国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内。出国(境)所需外汇和人民币都要按照规定审批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外汇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行[2001]71号)的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人员出访支出的费用也要列入财务审计范围。

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团或参加企业组团以及区外单位团组的出国(境)任务。

(二)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正职领导及区级机关部门正职领导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时,须于正式出访前一周内填写出国(境)报告单(见附件)一式三份报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送区委组织部备案。领导干部出国(境)报告单可代替请假单。

(三)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需要使用其他对外身份和职务的,在报批前需征得区委组织部和外经局同意,并按实际职务和拟用的对外身份报批。

(四)出访人员不得同时持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出境,或以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同时向同一国家申请签证。凡办过因私护照的人员,在申办因公护照时,必须将因私护照交市外办代管。

(五)严格控制区委管理干部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需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并在区外经局备案后,方可成行。

(六)出访人员必须根据要求,自觉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和国家安全保密纪律教育,以及财务纪律教育。

(七)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恳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应遵守所赴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国内审批机关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在外期限。

(八)出国(境)团组返回后15天内必须将因公护照送交市外办保管,同时将出访报告一式四份送外经局,由外经局分别呈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出访报告应包括出访时间、团组成员、出访行程、任务完成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接触外商名单及相关信息、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九)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正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含直属企业法人代表),须于返回后10日内将因私护照交区外经局集中保管。

(十)凡有违反上述外事纪律的出国(境)人员,将暂缓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