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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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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

第1篇

从最近市场的表现来看,ST板块过早地进入了“办丧事”阶段。上交所的《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犹如秋风扫落叶,让ST股票掉的稀里哗啦。这与6月28日的主板退市方案形成巨大反差,当时ST板块几乎纹丝未动,人们对退市制度不以为然,大家不太相信证监会有这个魄力,毕竟保壳大戏经常都是由地方政府主导,而且一个垃圾公司背后往往都有一段不为人知的“黑幕”,会涉及到很多人和很多事。但当风险警示板要对涨跌幅采取不对称限制时(风险警示股票跌幅继续为5%而涨幅拟改为1%),人们才恍然大悟监管者的意图:“这次退市制度要玩真的”。本应该是好事,毕竟千呼万唤的退市制度终于来了,将有可能改变中国股市长期“只进不出”的貔貅文化。有数据统计,自2001年A股上市公司启动退市制度以来,沪深两市主板公司因触犯监管规则而退市的总共只有42家,占比不到整个市场的2%,尤其2008年以来就再也没有一家公司退市。这很不正常,一个成熟的市场是需要有进有退、优胜劣汰,而不是好坏不分和纵容垃圾股兴风作浪。

但为何这次将“喜事办成了丧事”?

很多人认为主要是交易规则的修改和涨跌幅的不对称限制,过于粗暴,只鼓励跌不鼓励涨有碍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当然,这个不对称规则确实让ST持有者信心崩溃,一旦进入风险警示板,咸鱼翻身的可能性就很小。交易所之所以设计这样的规则主要是为了抑制借壳重组和遏制投机炒差,希望将股市资金集中到有价值的股票上,用惩罚性的机制来鼓励价值发现,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的不对称限制其合理性确实有待商榷。不过可以变通,比如在不修改涨跌幅的情况下,但可以引入成熟市场的熔断机制,比如风险警示股票上涨至1%时采取熔断停牌,照样可以起到不对称限制的效果。熔断机制使用相对比较普遍,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美国市场也有熔断机制,而且我们在新股上市时也采用了不对称熔断机制,因此熔断停牌无论在法理上还是规则上都较不对称的涨跌幅限制稳妥和易于接受。

在风险警示板里的“不对称”设计初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中国股市,资产重组概念经常成为主力机构和知情交易者牟利的场所,散户往往都是最终的买单者,而且在参与概念重组的交易中,知情交易者可以选择提前买入和提早卖出,而非知情交易者往往在追随股价时存在时滞,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而言,“不对称”规则不利于投机者制造“乌鸡变凤凰”的神话,如果没有人给概念重组买单,不再被人追捧,壳资源和ST股价就会很便宜,投资者的行为才会逐渐趋于理性。

因此,我们认为造成整个A股市场对退市制度恐慌的主要原因是“不追溯既往”。这本来是一个法律名词,“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就是不能用今天制定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但我国股市的退市制度2001年就有了,如果按照“法不溯及既往”那就应该用2001年来划分,而不应该对所有退市公司“不追溯既往”。

如果没有责任追溯机制和赔偿机制,让退市很轻松,退市成本很低,那些一次圈够钱的上市公司巴不得早点退市,以尽早避开监管和公众视野。显然,这样的退市制度是有漏洞的,需要及时填补。

商品因质量不合格被下柜,上市公司因不合格被退市,本是理所当然。但是,不合格商品被召回消费者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上市公司退市的损失全部转嫁给投资者有失公允。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缺失责任追溯机制,这样的退市制度对投资者不利,而对问题的“制造者”而言,几乎没有承担损失的义务,反而将退市的威慑力全部转给了投资者,这样的制度意图显然将投资者当成了“坏孩子”来对待,而对问题的“制造者”没有相应的威慑和约束,从而他们上市、退市都是最大的受益者。

显然,退市制度应该平等对待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退市时得查明是什么原因导致退市,如果是因为系统性风险或公司盈利模式遇阻,或者是正常性的经营失败,投资者承担股东应有的责任天经地义。如果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包装上市或恶意退市,其导致的退市损失则不应该由投资者来全额承担,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小的范围。只有责权利明确,赏罚分明,才能公正执法,才不会有怨言。

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证券市场

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简介

1.退市制度的概念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因各种原因不再在特定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从而从特定证券交易市场退出的一种法律行为。

2.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1)退市方式单一

退市方式分为两种: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前者是指上市公司违反了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权力机关决定取消其在特定市场的交易地位。后者体现的是契约精神,上市公司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向特定机构提出申请,以自己的意愿退出特定交易市场的退市形式。我国退市机制仅为强制退市,当上市公司由于股价被低估存在被收购的风险,或者出于成本考虑试图退出市场时会遇到退市不能的阻碍。

(2)退市标准不完善

通行的退市标准一般可以分成两类:数量类标准和非数量标准。这两种标准分别从量和质的角度来考量公司退市的标准。我国《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中所体现的退市制度多体现质的标准,侧重于信息披露,而在量的标准方面则显得单薄无力,连续三年亏损是我国目前退市制度主要考量的数字,此种退市标准会导致制度难以贯彻执行。

(3)退市程序不完善

我国退市制度由特别处理阶段,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代办股份转让阶段组成。对这一程序的运行,《证券法》第62条制定了保障公正机制,即当上市公司对证券交易所做出的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以上规定对退市制度合理顺畅的运行起到很大效果,但是无限期的“退市风险预警——暂停上市——扭亏——恢复上市——再次亏损进而又重新特别处理”只会导致绩差公司一直在这个循环中留在股市中。程序能保障公正和实体利益,但是拖沓的程序也会损伤制度本身的权威性。

二、退市方式比较法研究

完整的退市制度应该包括做出退市决定的主体、做出退市决定所采取的标准、具体退市执行程序,股票退市后的后续处理。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第5101、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第6.01规定在出现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情况下,证交所可自行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则的第806.02条、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的第6.11条中规定了主动退市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证券交易所不是单行道,应该可进可退。公司上市后会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来发展自己,同时利用交易所的平台提高自己的商誉,这些都能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好的保证。但是从公司准备上市到公司正式上市的这一过程中一直要承担着多于普通公司的运营成本包括承销保荐费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等。公司上市以后,监管部门会要求上市公司做信息披露,而且对公司的规范运营要求的更加严格,这些也会让上市公司负担一定支出。

主动退市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即可,上市公司和证交所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上市规则或上市协议来确定的,在两者之间的平等性得到明确后,上市公司的上市或者退市都是其自主行为,上市公司有权力决定退出。而公司退市则会减免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节省其支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费用。但主动退市也应保证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退市标准比较法研究

2009年9月2日修订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包括分布标准,数值标准,价格标准和其他标准。具体体现为分布标准要求:股东人数少于400名、或者全部股东人数少于1200人且最近12月月均交易量少于100000股,或者公众持股数少于600000股(不包括董事,公司职员,或其直系亲属持股达10%以上的,不包括不到100股的交易单元)等。

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则的价格标准包括:连续3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低于1美元。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标准如:营业资产或营业范围缩减、破产或清算、交易所的票值减损通知、注册无效或注册豁免终无效、违反协议、侵害公众利益、未及时的信息披露、未能按规定执行财务和盈利报告,财务状况和运营状况差等。

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一二板证券市场退市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股东人数标准、可交易股份标准、可交易股票市值标准、可交易股票占上市股票比例标准、市值标准、债务标准、虚假陈述标准。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建议

1.引入主动退市制度

虽然在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做出了类似主动退市制度的规定。但此项规定的前提是证交所有权根据相关情况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这样就把决定权又收回了证券交易所。无论一个公司进行了多么充分的信息披露,证交所对公司情况有多么熟悉,它都不可能比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运营情况,如果此刻主动退市制度都要由证交所来做决定并不合理。公司上市是以其和证券交易所所签订的上市协议为基础的,契约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也赋予了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主动选择退市的权利。因此,只要上市公司的退市是由股东会依据合法程序做出的决定,同时未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时,相关部门就应允许上市公司退市。

2.退市标准的改革

将退市标准分为数量类标准和质量类标准的方式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整体的考量,能够更加全面的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因此更加全面科学。我国目前的退市标准也是有数量类标准和费数量类标准组成,但是我国的数量类标准明显不足,难以全面考量公司业绩。

我国目前退市标准不够精细,数量标准不够全面。合理退市标准中应包括上市公司市值标准,股东人数标准,公众持股数标准,做市商数量要求,最低股价标准,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公众利益,上市公司治理也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并通过这些标准来努力的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3.退市程序的改革

《证券法》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退市规则中对退市程序有所体现。退市制度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对公司实行特别处理。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经过特别处理后会存在两种结果:(1)该上市公司所经历的特别处理为退市风险警示;(2)上市公司的股票经历其他处理程序。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利用特别处理制度和暂停上市制度中一些不够严密的规定来改变自己退市的命运。在上市公司在被特别处理后,通过重组等方式来进行重整,恢复正常交易模式。上市公司重组常用的方法就是和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剥离债务给控股股东。这样,从账面上来看,公司获利命运得到改变。但如果其控股股东属于国有企业,则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即使该控股股东不是国有企业,这样的运作方式也会给其控股股东的经营带来困难,而且这样的方式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此外,从特别处理制度到暂停上市制度,再到后来的终止上市制度,这一漫长的等待过程,不但没有保障一个个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反倒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大受损失。因此,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必要对特别处理制度进行修订,建立经济有效,合理的退市程序。

参考文献

[1]胡继之主编.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制度[M].

第3篇

今年无疑是中国股市的改革之年,而退市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又是其中的重头戏之一。其实就在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后不久,深交所即于去年11月28日推出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于今年4月20日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形式正式推出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紧随其后,沪、深交易所又于4月29日分别披露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对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完善退市制度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建立与完善中国股市退市制度,郭树清的这一步棋正击中A股市场要害。一直以来,中国股市就有垃圾市的恶名,包括一大批ST股在内的垃圾股充斥着A股市场。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A股市场退市制度执行不力,甚至陷入瘫痪的缘故。也正因為垃圾股不会被退市,股市里也就充满了对垃圾股的炒作,中国股市因此又成為投机市。而由于垃圾股大量占据着上市资源,从而使得股市优胜劣汰功能与资源配置功能难以正常发挥。这也严重妨碍了上交所把沪市打造成中国蓝筹股市场目标的实现。因此郭树清出手中国股市退市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可以说是一箭五雕。

就中国股市的发展来说,建立与完善退市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对于管理层来说,退市制度是个两难选择。实行退市制度在中国股市也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与困难。

实行退市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少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退市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裸退”,公司一旦退市,所有损失都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而这种做法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為从历史来看,股市承担的是為国企改革脱贫解困服务的功能,早期的股票上市都是有指标限制的,一家好企业的上市往往要捆绑几家绩差的垃圾公司,股市里的很多垃圾股由此而来。如果不考虑这些历史原因,把这些垃圾股都退市了,并且将损失都推给投资者来承担,这显然是股市推卸历史责任的表现。

而且即便是从现在来看,监管部门对股票上市的把关并不严格,一些垃圾公司通过造假上市也都混进股市里来了。尤其是中小板、创业板公司,一旦造假上市成功,不仅企业会融入大量资金,而且公司老板、高管都会一夜暴富。如果公司老板、高管都套现了,留下一个空壳企业来退市,把损失让投资者来承担,这对投资者来说更加不公平。

当然退市制度难以执行有一个很大的阻力在于地方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企业职工的稳定很重要。如果企业退市了,企业很可能因此而破产。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就会困扰着地方政府。所以对于ST公司,地方政府更愿意通过补贴来维护公司的生存,或通过重组来使公司获得新生。如果企业退市了,地方政府就面临着职工再就业的压力。

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原因,所以在退市问题上监管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管早在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就出台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但11年来,A股市场仅仅只退市了42家公司,尤其是最近几年,上市公司退市工作基本处于终止状态,退市制度沦為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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