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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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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第1篇

xx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

我公司是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年9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主要销售纺织面料、辅料、服装扣件、各类纱线原料、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电器设备、日化用品、五金建材,办公地址在********。

本公司现有职工5人,配有专职会计人员2名,配备有防盗门、保险柜、防盗窗等安全防范设备;能正确设置会计账簿,能准确核算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准确计算应交纳的税金,能准确核算主营收入;所有发票存入公司保险柜,并有专人保管和开具发票,建立发票领用管理制度;预计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将超过200万元。

为了我公司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特向贵局申请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金。

特此申请,盼予批准为感!

单位名称

范文二

xxx市国家税务局:

我司成立于*年*月*日,经营地址*********,主要经营范围为:********。现有员工7人。

我司于*年*月批准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公司由专业的财务人员担任财务主管,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设置了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应交税金明细分类帐,未交税金明细分类帐,往来款项明细分类帐,存货明细分类帐等帐簿,以确保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达到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20年1月1日至 20年 12月 31 日止,销售额共计*元;销项税额共计*元;进项税额共计*元,留抵税额*元。缴纳增值税共计*元;税负为*%。

库存商品截至20年11月30日共计*元。

我司对购置的专门的防伪税控电脑设备,按分局的管理规定,将金税卡和增值税发票分两个保险柜保管;配备了专门的“税控室”,安装了防盗门,税务资料的安全得到可靠保证。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保管发票,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于一般普通发票的使用,也执行专人保管,专人开具,领取核销发票登记造册,保证发票使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恳请上级部门检查我司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指正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我们更好完成工作。

至20年12月31日,我司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到期,为了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现特向贵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转正。

第2篇

    纳税人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只要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的其他企业,不论销售规模大小,均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分公司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下面是所需资料:

    1.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 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 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近期免冠),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保证(由企业单位提供);

    8. 会计人员、发票管理员(办税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每人两张一寸照片(近期免冠);会计任职证明(任职单位与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9. 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租赁合同(办公用房、门面房、仓库、厂房)、协议书等资料,若租用房屋产权为个人的,还应提权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0.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年审表)、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公司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银行对帐单或资金证明;

第3篇

大家好!

我是来自信息中心的涂哲,我演讲的题目是“以人为本,信息化服务纳税人”。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需要我们牢牢把握这个根本。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纳税人是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的承担者;没有纳税人,就没有我们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以纳税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我们税务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在税收信息化日益普及、日益深入的今天,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的帮助和便利无处不在。而在将信息化带给我们的纳税人时,只要我们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想纳税人之所想,信息技术便可成为服务纳税人的有力臂膀。

大家都还记得,在网上办税平台全面推行以前,每到办税高峰期,服务大厅里便会人山人海,挤得水泄不通。许多纳税人要冒着严寒酷暑,跑上很远的路,带着厚厚的资料,每月数次地往返于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费时、费力、费心。网上办税平台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纳税人办税的辛苦,将他们最需要的随身办税大厅送到身边。这些年,随着平台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告别了过去的奔波之苦,足不出户便可轻松办税。在网上,不仅可以完成申报、认证等日常事务,还可以浏览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同时电脑还会帮助填写各项表格资料。这些纳税人所需要的,就是我们所应该提供的;而信息技术,为我们满足纳税人所需提供了切实的可能和强大的支持。

我们再到办税服务大厅去看看,还有哪些信息化的便捷呢?一位刚办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会计正高兴地说:“以前每次办税,总要我们重复报送很多证件资料,像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等。而现在,像我这次申请,只要报上申请认定表和申请报告就可以了,真是方便多了!”这正是某局“纳税人基础资料电子档案系统”所带来的变化。该系统清理精简了纳税人办税报送的24项资料和13种证件,将它们扫描到电脑中,建立起数据库,并根据资料变化随时更新。这样以来,纳税人以后再来办理各项业务,就再也不用重复报送纸质资料了。信息技术让我们不仅能体谅纳税人的负担,更能切实地减轻和消除这些负担。

除了这些,纳税人还能感受到信息化送去的贴心关怀。“嘀嘀”,某公司王会计的短信响了:“尊敬的纳税人,国庆佳节来临之即,国税局恭祝您节日快乐,生意兴隆!贵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申请已办理,请于下周之前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王会计笑着对同事说“平时啊,它提醒我及时申报、告诉我审批手续已办完,还感谢我们按时缴纳税款,真像是国税局为我配备的‘小秘书’一样!”这就是税务与电信合作搭建的、与综合征管软件挂接的短信平台。当征管软件中一项业务快要到期或办理结束时,短信平台就会自动产生一条提醒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我们的纳税人。这一条条的短信,将税务部门的一份份细心和贴心,送到了纳税人的心坎上。

第4篇

一、*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8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6年至*8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8年食糖进口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8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审验的“*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上1-4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7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8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8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5篇

合作社申报补贴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合作服务,成员原则上不应少于100户。

国家都有哪些优惠和补贴政策?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很多,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优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土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天津、河北等地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用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给予土地流转方一次性奖励每亩100元至200元。

税收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用电用水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该政策从2003年开始实施,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专项扶持类政策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申请补贴政策的三大要点

要点1:怎样组织项目申请材料?

对项目通知进行剖析,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制定申报排期,编制申报材料。

项目材料要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无污染,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甚至对环境有益。项目的实施符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或能引导地方农业发展。

要点2:怎么成功申请项目?

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九大部委及其省、市相关网站上多浏览,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部分之一。

筛选适宜项目项目很多也很好,但是不一定合适你,要筛选适宜的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要结合自己切实可行,是项目申报成功的重中之重。

按时呈报相关部门农业部门很多、项目部门也很多,必须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准时呈报给对口的部门。

及时沟通和规范运作现在项目资金都是待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并批准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因此,及时沟通、规范运作必不可少。

要点3:怎样通过最后项目验收,拿到资金?

项目验收很关键,为防止项目资金投入到其他地方乱用,现在项目多为先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专项扶持项目比较多,比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60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万元至160万元。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万元至80万元。“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左右。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万元至300万元,合作社50万元至150万元。建后补模式,因此项目验收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扶持资金能否到账的问题。

规范运作,项目资金要用到项目上,不能乱用。

提前准备,包括项目答辩材料,现场建设、财务报表等要准备妥当。

勤沟通,多跑腿。多和地方政府沟通,多和专家沟通,让他们帮助支招儿,把项目做好。

第6篇

一、及时做好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停歇业登记。纳税人如果忘记这一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不仅可以使纳税人免受处罚,而且有时候还可以为某些纳税人带来实际的税收利益。

(一)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遇到下列情况应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2、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歇业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停歇业,停歇业时间超过15天的,可相应调减纳税定额。纳税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若想提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由此可见,对于较长时间停歇业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其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则按时进行停歇业登记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二、发票管理要规范

发票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付款凭证,管理好发票不仅可以用于列支、抵扣税款,免受税务机关处罚,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有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发票日常管理做到位。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存根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二)商业零售企业开票对象有限制。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能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四)免税产品销售也要开具发票。有人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指出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就是说只能开具收据。其实不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无论经营产品是否属于免税产品,均应开具发票。销售免税产品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属于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应予以处罚。

三、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依法纳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

(一)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特殊时期如减免税期间,还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同样面对亏损,纳税人也应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批准了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只是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进行当期的纳税申报,但应比照上期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税款预缴税款。如办理延期申报后没有按规定预缴税款,纳税人就会被加收税收滞纳金。

(二)及时进行税款缴纳。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基本情况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机关审批,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多征税和少纳税都是错误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后,应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做好税务风险管理

(一)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支持是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根本条件,规范的做法是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二)做好事前与事中控制。将风险消除在潜在阶段才是最好的风险控制。随着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显得极其重要,可以做下面的工作:1、分析业务流程,明确面临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各种销售、采购、特殊业务等流程决定了其适用税种、税率和纳税方式等。2、定期稽核企业财务和税务。只有这样,才能提前发现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葫芽状态。包括:稽核销售、收款业务流程;稽核采购、付款业务流程;稽核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税收优惠的利用稽核和特殊税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稽核。3、在年度结束前稽核企业税务。可以在年度结账前针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账务调整,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

(三)正确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降低税务风险。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由于价值取向不同,当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税法主要保护的是国家利益;会计准则主要通过对核算主体的核算对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等方面的规定和约束,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证核算主体能最恰当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达到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主体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目的,其价值取向倾向于保护企业和与企业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微观经济利益,因此,两者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的差异,有时甚至会相冲突。但税法规定,当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来进行调整。

(四)聘请税务顾问,寻求专业支持。防范税务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寻求专业化的支持,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主动寻求专业支持,就是聘请税务顾问。中国注册税务师是纳税人聘请税务顾问的最佳选择。在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聘请税务顾问,帮助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务进行全面把关和有效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实现涉税零风险。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税务对企业有着重要影响。利用税法合理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节约税款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多咨询、多了解与自身有关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方面的,做到利用政策心中有数。利用税法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过程中,恰当地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只有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降低税务风险,特别是在一些税法规定较模糊的税务问题处理上,多请教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沟通与联系可以较好地解决问题。

五、正确应对税务行政处罚

(一)搞清楚处罚的原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对于税务行政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处罚程序如果不合法,则处罚结果无效。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各项证据是否成立。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处罚是否适当。首先,处罚有一定的数额限制;其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二)充分行使辨解权并要求听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自己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申辩,不用怕税务机关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作出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纳税人不要忘了听证权,听证也不会加重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与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之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税法规定,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负举证责任;期间,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四)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纳税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纳税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纳税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自期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当事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五)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必须如期缴纳,否则,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7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8篇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9篇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11篇

(二)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销地纳税,对营业税实行业务发生地纳税。因此,总机构无论在什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流转税基本上在经营地交纳,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运输业务就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纳营业税。但对企业所得税则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国家对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还是独立纳税给予了明确规定: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实行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对汇总纳税的企业称为“成员单位”。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并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企业汇总纳税的具体范围:

国税发[1998]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为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国税函[2002]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2)汇总纳税的具体实施规定: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3)企业汇总纳税就地预交规定: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纳税规定:

投资是企业成立的重要环节,由于投资方式不同,如现金投资、设备投资、产品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等,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作为企业应该在投资之前对将来的投资行为所产生的税收结果做出投资税负最轻的正确选择。不同方式的投资所产生的税收结果也不同。

(1)现金投资

对于用现金投资的企业或自然人来说,在我国税收政策上没有提到还要交税的问题。但是,用自己的现金投资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现金,用借钱等其他方法投资,就要慎重了。

【案例分析】借钱投资的税收分析

广州某公司要成立,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出于对将来公司形象的考虑,老板对公司的名称有严格要求:“我们公司名称必须以‘广东省’开头,不能用‘广州’。这样对公司的经营会带来好的影响。”但是,以省命名的营业执照,广东省工商局有具体的要求: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

老板手里只有500万元,资金不足怎样验资办理执照?老板从朋友处借了500万元,凑齐了1000万元,验资后办理了营业执照。三天后,老板又从公司借出500万元,归还了朋友。在公司账上出现“其他应收款――老板500万元”。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问题呢?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这属于“抽套资金”行为,但税法对此行为的规定这位老总并不知晓 “糊里糊涂”地偷了税。为什么呢?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例子很有典型性,有些企业经营者主观上并不想偷税,但他所做事情的结果已经产生了税,不交税就是偷税。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决策中不能不考虑税,否则将使企业背负巨大的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并有可能因此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产品投资

对于公司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交纳增值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

(3)设备投资

①进口设备投资的有关规定

国税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设备)

对于用自己使用过的旧设备,经过评估后对外投资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也应视同销售,应按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政策执行。符合三个条件(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的不交税,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

财税[1994]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意!此政策出台有误。北京、上海等地的国家税务局对此政策进行了更正。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勘误文件)],现对我局沪国税流[2002]33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二)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执行原来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三)财税[2002]29号文以本次附发文件为准。

(4)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投资

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由于属于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否应交纳营业税呢?

财税[2002]191号文件(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

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对取得的股息收入要还原为税前所得,补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不补交企业所得税。

凡是被投资企业年终做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投资企业无论是否得到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投资企业都要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其亏损部分应在被投资企业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不得在投资企业税前扣除。

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回时,如果收入额超过投资成本的,应合并到企业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低于投资成本的,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应将投资时的非货币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其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

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中规定:

①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②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中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案例分析】怎样到税收优惠地区投资?

张某与李某双方各自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在北京投资成立一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专业生产通讯设备。2003年根据业务的需要,公司决定开拓广东市场。经过公司的考察,公司决定在深圳由北京公司投资400万元人民币成立深圳子公司。子公司负责销售北京母公司的产品(北京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所得税税率为15%)。

深圳子公司当年实现利润600万元,由于子公司为独立纳税,所以,子公司应按深圳15%交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税后利润510万元。由于深圳子公司属北京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产生的税后利润应分回到北京母公司。

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对取得的股息收入要还原为税前所得,补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本案例,由于北京所在地所得税税率为33%,所以,深圳公司分回的部分应针对33%与15%之间的差额补交企业所得税。交了企业所得税后,再由个人分配,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路计算下来,所谓的“优惠”也就谈不上了。

第12篇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北京 100855)

摘 要:税收筹划的好坏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分针对施工企业常见的涉税业务,重点分析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种的税收策划,以利于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施工企业;税收策划;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156-02

面对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施工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而付出代价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自身税收筹划显得越来越重要,税收筹划的好坏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应认真分析自身常见的涉税业务,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和措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一、对营业税的筹划

1.对业主提供甲供材料的筹划

业主提供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业主)直接购买主要材料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工程款。由业主提供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生产厂或市场上购买,一般价格较高,并且在拨付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业主通过财务转账,大部分都没有发票,不能适应将来的“营改增”的要求。而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许多单位都采用招标或集中采购,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单价。另外工程公司一般与主要材料供货商有长期合作的关系,采购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价格,又可以延迟或按比例支付,即节省材料费又节省财务费用,提高了利润空间。

所以,在施工实际工作中甲供材料不利施工单位,应尽量不与业主签订甲方供料合同。

2.利用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一般都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购买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变成购设备成本,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并包含在合同中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样就会造成营业额增大,多交营业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业主提供机器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收入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纳税数基,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3.对分包工程的筹划

这里的分包是指专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工程总包方不再是施工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工程总包方和施工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工程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专业分包款后的余额为收入申报纳税。

具体操作上,要求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项目开票有二种方式:

一是先分后总:施工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专业分包发票为条件。因此施工总包开票时,先由施工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施工总包方,施工总包方到税务机关再据专业分包开具的开票差额纳税。

二是见票抵票:施工总包方在纳税人自开发票时,申请抵减施工分包方发票金额,首先要取得施工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在税务系统中进行系统检索,确认发票真伪。一是施工总包方纳税人取得的施工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二是已抵扣的施工分包发票不得作废,不能再抵扣。

因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施工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队伍时,应尽量运用以上方式,这样,总承包人可以减少专业分包部分重复交纳营业税。

4.对劳务费用的筹划

施工企业使用有两种劳务用工模式:一是直接聘用劳务,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二是招标劳务公司,与公司签定《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三种风险:一是根据《劳务动》规定,长期聘用劳务人员,劳务人员有可能就变成了企业的正式员工,给企业带来负担,施工企业不愿看到。二是目前劳务人员工资不断上涨,有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三是社会上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负担社会保险,这将造成增加企业负担。

采用第二种方式对工程项目部较为有利:一是工程发票在北京、上海等地方可以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现在许多地方政策规定,劳务公司在当地注册备案的可以享受营业税抵扣政策,如北京、天津、上海、无锡等地。二是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

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减少重复交纳营业税。

5.利用纳税地点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工程项目上制造的预制构件等,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桥梁、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项目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施工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而不交纳增值税。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如铁路项目专用架桥机、地铁项目使用盾构等,因此,工程项目部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施工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越大,应纳税企业所得额就越少。一是可以采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折旧、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工程项目部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进行折旧,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减少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施工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专用设备加速折旧,若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提前将折旧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减少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采用上述两种办法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可以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同时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利用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

铁路或地铁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施工设备,如果该设备企业不常使用,企业就不需要直接购置,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可以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咸少企业的资金投入,同时,融资租入的施工设备可以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当期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同时,支付的设备租金利息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适应“营改增”的需要。融资租赁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3.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调整内部子、分公司不同架构的方法来平衡税负,局集团公司在项目组织时适当地选择子公司、分公司和局指挥部的组织架构模式,以此实现局集团公司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税收最优化,利润最大化。因为不同的工程项目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的税率不同,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式:一是局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工程项目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利用企业所得税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降低税负;二是利用企业所得税高的公司少盈利,企业所得税低的公司多盈利,达到降低整个局集团公司的税负;三是利用局指挥调节税负。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承揽的工程,利用局指挥部收取分包差的方式平衡税负,税率低的或亏损的公司少收,税率高的或盈利多的公司多收,达到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4.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汇算征收,每个季度分期预缴,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施工企业应在一年中的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营业收入,少确认利润总额,这样,就可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施工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工程项目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即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

工程项目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入账,因此,工程项目部应该及时合理列支成本费用。一是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按发票及时入账;二是对预付工程款要及时对劳务队计价结算,冲减预付账款;三是对专业分包工程要按当期完成产值及时计价结算,不能因资金紧张不能支付而推迟计价;四是对于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材料,工程项目部要应及时办理估价入库和领用;五是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提费用的方法预列费用,如未及时发放的职工工资或奖金,应该按月入账,不能因资金问题不及时入账。

5.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进行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西部企业若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因此,施工企业可以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公司,一方面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同进也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

6.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比原来的25%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证工作,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文件的规定可以自行认证或通过专门的税务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认证的单位,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复审工作,要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和复审。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应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争取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7.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扣除研发费用的基础上,再加计扣50%的研发费用,所以企业少交了加计扣的50%的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额,从而增加企业净利润。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提高享受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数量、项目数量及研发费用总额。应筹划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科研、财务等责任部门加强合作,事先筹划研发项目,积极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科委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做好涉税备案、中介鉴证等工作,充分用足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8.利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应该在年度末,根据企业当年资产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按照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要求和内容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施工企业可先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后的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施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此,企业应积极争取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税负。企业应定期清理资产损失,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选择适用的申报方式,保证按时申报,最大程度地争取所得税税前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企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申报批准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境外资产损失也应及时清理申报,争取在境内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抵扣。

9.利用固定资产优惠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48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的规定,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5年内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应加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熟悉掌握设备目录,建立采购选择流程,在目录内优先选择,同时做好台账统计。

10.利用税率优惠地区企业注册进行筹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4号公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规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凡是在西藏设立的各类企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国家对特殊区域(如对在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设的企业,五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促进区域发展和有关地方政府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如经济开发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等也有许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在上述区域设立企业的,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为准。

11.对免征政策的利用

根据《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生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施工企业持有2011-210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摸清、了解国家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各种免征税费政策,最大限度利用好免征税收政策。

三、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

1.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程项目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合同减少个人税负,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工程项目部应尽量使职工收入每月趋于均衡;二是利用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全年只发一次奖金,全年一次奖金计算用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可以少交税金;三是给员工建立保险。即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谋福利。

2.对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利用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司2013年第12号)的规定,施工企业出品货物或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变化,梳理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情况,收集整理退税所需要的凭证资料,及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做好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变更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申报工作。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出口方式、原材料采购方式、适用税目税率、出口内销比例、转厂出口、境外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筹划。

3.对BT/BOT项目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尚缺乏对BT或者BOT业务税务处理的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对于BT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为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针对BT(BOT)业务的统一规范,各地税务系统对于该业务的认定不尽相同,为避免BT(BOT)项目在取得回购价款、建筑施工和运营阶段重复征税,在项目实施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统筹考虑,科学系统做好筹划。若在当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