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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督察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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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督察报告

第1篇

市卫健行政综合监管科:

关于印发《XX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对照通知要求的十二项自查内容,根据我实际,执业范围情况进行了逐一日常自查自纠的工作,现将自查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接到通知后我院召开了专门会议,对通知要求工作进行了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并按照通知自查工作方案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十二项自查内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了工作的落实,并取得了明显工作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1.机构自查情况:我院性质为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位于XXXXXXXXX号。法人:XXX,主要负责人:XXX。医疗机构等级为二级未定等综合医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XX年X月X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的管理从未进行过买卖、转让、租借。严格按照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违规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活动。并按规定成立了相关的管理部门和领导小组,保障了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医院环境设施条件有限,未设输血科、未设精神卫生科室、无职业病诊断资质。

2. 人员自查情况:我院在岗医护药技人员均取得了相应资质证书,执业地点变更落实率达到98%,试用期间的相关人员待转正后也正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我院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护士执业及医技资格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和出具《医学证明》。医院所有医护药技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3. 药械自查情况:本月经自查我院建立了完整的药械进销存等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及违禁药品,医院严格按照精麻药品、抗菌药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精麻药品无违规情况发生,抗菌药品使用率符合基本要求,无违规用血情况发生。

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经自查我院各临床科室医护药技人员严格按照诊断疾病、治疗指南、规范检查、规范治疗,按照操作规范处置病人。无未经备案开展限制或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5. 医疗质量管理情况:按照卫生医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医院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成立了医务科、护理部各科室等相关质量管理组织,定期检查、考核各项核心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6. 传染病防治自查情况:我院建有传染病管理小组并设有专人管理此项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做的定期检查、考核,及时网上上报疫情。并批准建有艾滋病监测点,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时按管理流程要求转上级定点医院诊治,同时按季节做好各类传染病防治和监测工作。本月无违规收治传染病情况发生。

7.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我院未设产科、儿科只设有妇科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自查我院母婴技术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均有资质执业医师诊治处置患者严格按照执业规范要求执业无超范围执业行为发生。

8. 放射诊疗自查情况:我院经自查放射诊疗人员资质、防护监测、环评符合规定要求,职责制度健全,各项记录完整。执业健康检查规范。

9. 中医药自查情况:我院设有中医科、中医骨伤科、中医妇科人员资质均符合执业行为。我院建立了完整的中药进销存等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10. 医疗文献管理:我院建有病案室,医务科、护理部建有完整的医疗文献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病案医疗文献的考评和统计。

三、存在的不足

一是民营医院医护、药技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不稳定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结构不均衡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

二是医院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施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和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造成医院规范化发展后劲不足。

三是医院管理人员缺乏流动性大造成结构不健全,专职人员少在管理制度执行上有不足。

四、自纠措施

一是以此次自查工作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医院各项执业行为。

二是按照自查工作方案,定期核查执业许可范围和医护、药技人员依法执业行为。

三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对新进医护、药技人员坚强岗前依法执业培训及时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在考取执业资格并注册后才准独立上岗。

四是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和结构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水平。

第2篇

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强化对刑事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强化刑事立案、批捕、侦查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并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了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等现象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经调查了解,2008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共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13件,监督撤销不应当立案的案件3件;依法审查提请逮捕案件426件656人,移送案件1241件1773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50人、不2人,监督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6人、撤回移送12人;对应该批捕、而未提请批捕和的,依法追捕23人、追诉13人。

(二)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和监督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渎职侵权犯罪情况,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完善群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严肃查处、等案件,通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2008年以来,共计查办渎职侵权案件7件10人,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加强对审判活动、行政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纠正判决、裁定不当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2008年以来,共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1138件1580人,对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提起刑事抗诉2件9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6人,全部被法院再审改判;审查群众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11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28件,其中改判11件,调解结案4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113件申诉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使上访人息诉服判,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充分保障人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和市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2008年以来,共进行各项检察监督123次,发现不当情形提出口头建议23次、书面建议8份,依法纠正脱管漏管罪犯6人,其中重新收监2人;加大对在押人犯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监督立案2件,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督职能作用,保持了看守所连续25年无超期羁押记录;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侦监、监所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试点工作,提高了对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五)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先后同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对刑事拘留案件的监督意见》,与市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及其检察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民行检察法律援助机制的实施意见》,与盐务部门会签了《关于盐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与全市12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加强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工作中严把受案关、阅卷审查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关、证据复核完善关,在各业务部门建立了符合工作特点的办案流程和制度,灵活运用“三个结合”(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相结合,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进行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效能。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市人民检察院将法律监督纳入综合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中,定期开展法律监督案件总结分析活动,对法律监督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干警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办案实践,促进了干警法律监督意识的逐步强化和提高。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业务研讨、办案交流和多种形式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提高了检察人员善于监督、准确监督的能力,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同时,对照新形势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检察人员执法观念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年轻干警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单位对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不够重视,回复不及时。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了进一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检察院肩负着打击惩处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维护党的领导,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认识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国家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要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重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尤其是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好法律监督在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要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既要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又要加快办案进度,增强办案效果。

第3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政策;满意度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它为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办学体制改革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作为后起之秀,独立学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没有直接的经验可学,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发展之路。

1、四川省独立学院发展的政策满意度调查

四川省现有独立学院9所,笔者选取银杏学院、川大锦城学院和川外成都学院三所独立学院的400人进行关于《政府政策对四川省独立学院运行及管理的影响》的问卷调查,其中20人从事高层管理工作,149人从事行政工作,186人从事教师工作,45人从事辅导员工作。调查问题共25个。分为五大部分:基本信息、政策认知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满意度、政策建议。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400份,其中发放纸质问卷340份,收回301份,有效问卷285份;发放电子邮件40份,收回33份,有效问卷28份;电话20个,有效17个,总的问卷有效率为82.5%。问卷如下:

政府政策对四川省独立学院运行及管理的影响调查评价基准

评价基准:1、公众认知:指公众对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为促进独立学院发展而制定的各种政策的认知。它既包括各种意见、办法、纲要、细则等以静态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又包括各种实施和执行情况等以动态的实践形式体现出来;调查涉及的问题:涉及5个问题:国家举办独立学院的原因,公众是否了解独立学院的相关政策,了解政策的渠道,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情况;2、政策执行情况:指分析评价政策执行中各环节的效果;调查涉及的问题:涉及3个问题:学院执行政策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学院执行政策遇到的困境;3、公众认可:指对独立学院相关政策文件的认可程度;调查涉及的问题:涉及5个问题:政策数量的认可度,政策中个别条款的认可度,政策质量的认可度,政策可行性;4、政策建议:指通过对独立学院发展和政策支持相关性的分析,找出政策支持与政策需要,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调查涉及的问题:涉及7个问题: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对独立学院的建议,对现有政策的改进建议,对独立学院发展前景的建议。

2、政府政策存在的问题

2.1政府扶持力度和引导政策不明显

在调查中,对于独立学院的资队伍建设,接近七成的被调查者希望政府“平等公办大学与独立学院的教师地位”、“适当提供培训、科研及实践的机会”、“健全教师资格和职称评审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给予独立学院教师以平等的福利待遇”、“给予教师管理机制以政策保障,如建立独立的人事户头”。在征地、基建、税费减免、办学资金方面,也希望独立学院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便利政策。

2.2政策宣传效果和有效性不强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社会对独立学院还缺少全面的认同,对独立学院政策还知之甚少。在调查中,有近五成的被调查者对独立学院的政策不太了解,很难从相应渠道获知独立学院的相关政策。在政策的有效性方面,根据调查结果也不难看出,公众对于信息公开、加强调研、长短政策相结合、强化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及建立民主参与的决策制度方面都有所期许,其中,对于政策公平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要求更加迫切。

3、四川省独立学院发展政策改进建议

3.1制定独立学院的相关扶持政策

首先,在财政和税收优惠方面,通过低息或无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方式间接的扶持和资助独立学院。比如可以为独立学院的基建贷款给予其适当幅度的财政贴息补助,对独立学院高校建设用地减免土地征用费。在补贴对象的选择方面,政府可以将扶持方向转变为对独立学院的受教育者进行资助。

其次,在现有的人事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政府要加强改革,使独立学院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得以稳定。政府需对以往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使所有性质高校的教师都能享受同等待遇,尤其是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使制度的平等化和社会化得以真正实现。

再次,在社会认可度方面,政府应当力图改变社会上存在的对独立学院的一些歪曲观念,适时的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用人形势来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给予独立学院学生平等就业的竞争机会和平台。

3.2提高现有政策的有效性

在政策制定方面,独立学院政策的制定者要密切关注当前国内国外形势,通过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吸收优秀的成果,站在全局统筹的立场上制定政策。积极加入关于独立学院的调研中,这样才能使政策更科学、更民主、更有效,实现教育政策的有效性。其次,要保障公众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形成一种长效机制,通过各种不同的利益需求之间的整合和平衡,使独立学院政策能全面的反映各个利益主体的需求,增强政策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

在政策的实施方面,政策制定者要积极采用各种办法、通过多种渠道来加大对独立学院的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有关独立学院的舆论引导。各级政策部门之间有效沟通,使独立学院的信息市场畅开。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独立学院与社会相关方面紧紧的连接在一起,将政策执行效果自觉的交给社会和市场去评判,从而促使独立学院回归定位,更加面向社会需要、市场需求办学。此外,广泛开展独立学院政策执行的后续研究。只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才能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学院发展之路。所以,在现阶段,应当由高等教育研究的权威机构组织并发起,成立独立学院研究会、联合独立学院成立联谊会、举办独立学院论坛与经验交流会等活动,这样使独立学院的研究得以广泛推行,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宝玉.我国独立学院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9:36-42.

[2]詹虎,罗秀.关于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的思考[N].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11):24-28.

[3]左小利.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独立学院教育过程管理的案例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2:47-60

作者简介

第4篇

一、指导原则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构建服务文化特色,打造一流商业银行,着力提升县支行核心竞争力。

1、打造一流商业银行,关键是要树立精品服务的观念

商业银行作为“窗口”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既是商业银行赢得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也是商业银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打造现代精品银行的重要举措。

2、打造一流商业银行,关键是努力营造和谐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在营造和谐的外部发展环境方面,要密切银政关系,牢记地方银行宗旨,全力服务于地方经济。合理增加信贷资金投入,通过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大力促进县域经济繁荣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用实际行动赢得政府的重视和信任。

3、打造一流商业银行,关键是科学规划发展目标加快做大做强商业银行步伐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发展,是好中求快、又好又快的发展,是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是长期、稳定、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以客户为本,提高全员对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与服务质量的差异对客户忠诚度的影响。

1.以客户为本,提高全员对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近年来,我行为客户的服务已逐步从单一片面走向整体、全局,并进一步向多元、一体化发展,为我行的各项业务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面临金融业面临的挑战和加强银行同业竞争力的需要,我行的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欠缺,服务流程大多停留在内部管理和柜台服务上,服务还不够规范,并缺乏活力,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如何向客户提供真正的个性化服务和规范化服务,如何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留住老客户、争取新客户,已成为我们服务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客户资源将是未来市场竞争至关重要的资源,目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市场激烈竞争使得许多金融产品的品质区别越来越小,产品的同质化倾向越来越强,已很难找出差异,更难分出高低,因而要转向争取客户,进入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将服务作为发展和稳定客户、增强客户忠诚度和依存度的重要手段。

2.服务质量的差异对客户忠诚度的影响

顾客忠诚度是银行获利能力的决定性因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证明,顾客忠诚度对利润的影响较市场份额更为举足轻重。忠诚顾客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份额的“质量”顾客满意度的提高能促进顾客忠诚度的提高。顾客的忠诚源于他们对银行的满意。银行只有令顾客满意,才能获得顾客忠诚,减少顾客流失。顾客满意度是顾客对其质量和预期质量进行主观比较的结果。

三、构建企业服务文化的方法、手段与如何做到以心换得心,以情换得情。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进一步放开,银行业改革逐步深化,在对服务业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如何赢得客户的青睐和口碑,各家商业银行法宝使尽,可归根到底都离不开“服务”二字。在长期的经营管理中,商业银行深刻认识到,现代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强弱,取决于银行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大小,即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要真正做好服务工作,首先要把浅层的服务礼仪,升华为深层的服务文化,惟有文化才能使企业生生不息。坚持完善服务措施、健全制度建设。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文明优质服务规章制度,明确了服务标准、操作规程和评价体系,初步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规定了开展服务的工作方法和具体措施,规范了处理客户投诉的工作程序。上述规章制度的建立,统一了服务程序,规范了员工操作行为,明确了服务评价标准,促进了文明优质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在构建企业文化中如何提升员工服务素质与支撑员工真情服务客户的源动力。

全面提升营业厅服务形象,由内而外的提升营业厅服务品质,课程从四个方面出发:

1.端正一线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与服务意识,了解服务的价值与意义

2.掌握标准的服务礼仪与标准的服务礼貌用语

3.学习与客户沟通的技巧、很多一线的投诉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的

4.投诉处理的基本方法及面对不同客户需求时的应对方式。

五、对提升银行服务工作的建议,服务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作为县支行,如何丰富服务内涵,让客户有宾至如归的感受。

我们要将服务作为全行的基础性工作和战略性任务来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以满足为客户、企业提供个性化、简便的金融服务为准则,以客户的“满意度”为标尺来进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艺术,追求超值服务,提升服务档次,形成系统服务的品牌,逐步实现由“银行的服务”向“服务的银行”转变,以客户满意度最大化为目标,塑造我行良好的现代商业银行形象。

1.是要把规章制度的执行做真做实。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提高优质文明服务的基础,要把规章制度的执行做真做实,就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把规章制度传达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要确保办理的每一笔业务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操作。

2.是要把业务技能的学习做深做久。业务技能是办好每一笔业务的基础,是决定客户等待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每一位员工必须在业务技能的学习上要做到不断更新,坚持长久,持之以恒。

3.是要把营销的工作做优做广。营销是银行工作中主要手段之一,要把营销的工作做优做广,就必须着手提高每一位员工的综合业务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实施好“首问负责制”,才能为客户提供一步到位的服务。

第5篇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院委会及全院干部职工,向各位领导和专家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天,来院检查的各位均是各专业的专家,这次检查是我们难得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诚恳各位通过检查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指导意见建议。

根据市、县卫生工作部署及医院工作安排,我院“两好一满意”活动已进行到整改提高阶段,在此阶段,我院重点在加强依法执业、各项规范制度的建立落实、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等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整改,尤其是对今年7月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逐一整改落实,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科,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进行了整改。

下面,根据本次检查标准所涉及的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医院概况

我院始建于1949年,现占地面积4.5 万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设置临床、医技、职能等34个科室,开放床位336张,现有在职职工466名,其中高级职称73人,中级职称202人。年门诊量近26万人次,年出院近1.9万人次,资产7500万元。

二、依法执业和病历处方管理

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定期校验,医院所开展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独立执业人员均具备执业资格,按注册专业依法诚信服务。无违法出租科室、承包科室、违规医疗广告现象,无超范围执业问题,未安排无执业资格人员或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独立执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医疗规章制度,我院除编印了《医院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员工手册》人手一册外,今年5月份,又完善了医院各科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制订服务流程标准,重新修订了《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病历复印、借阅制度》、《医患沟通制度》、《抗生素的使用》、《各类疾病的用药指南》、《手术分级管理》、《输血管理规定》等核心制度,对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处置与防范,医院感染,科研与教学管理,药事管理等诸方面进行了规范。医院成立了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各科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根据医院评审要求,医院对各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调整充实到15个,明确了各自的责、权、利,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纳入年终的综合考核内容。按照卫生厅综合医院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新近制定了院内《科室“千分制”评价标准考核细则》。新的《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下发后,我们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大家熟练掌握了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规范了各种申请单,明确了必须履行知情同意的有创检查及治疗项目,增强了大家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

07年4月份,我们对门诊和住院处方按照标准格式重新印制,并对处方书写要求多次予以强调,处方开具符合要求。处方调剂按照“四查十对”规定,严格把关。医院门诊发药采取双复核制度,每个处方两人核对,确保所发出药品准确无误。

三、特殊药品管理

医院制定完善了《关于毒麻药品的管理规定》,加强了对麻醉、的管理。毒麻药品采购入库验收实行双人签字,专簿登记,毒麻药品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存放,库房配置符合要求。严格杜冷丁等规定特殊药品的处方限量,实行麻醉处方管理,各种处方按规定保管期限保存。严格毒麻和发药登记签字和空瓶回收等制度,做到了帐物相符。在每个库房均安装了空调,有效保障了药品储存的质量。

另外,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我院制定了临床用药管理办法,认真实施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及管理,严格抗菌治疗前标本送检及细菌药敏培养工作,避免了乱用、滥用、盲目使用抗菌药物现象。建立健全了临床合理用药三项公示通报制度,医院每月对单品种用药总量进行监控公示,对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为明显不合理的品种及时予以淘汰。

母婴保健人员均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所开展项目完全符合《许可证》规定要求。医院一贯加强对接生和b超机的管理,严格执行责任书规定,杜绝使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未发生违规事件。

四、性病诊疗和医疗美容管理

医院性病诊疗工作隶属皮肤科,该科从业人员3名,均为中级职称,且从业在10年以上。所有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山东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有专门的门诊诊疗室,疫情报告及时,且有登记。医院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病理科现为独立的科室,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1名。科室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各类人员职责健全并落实到位。诊断室、技术室、标本检查室、资料室等分室合理,整洁卫生。科室配有石蜡切片机、脱水机、磨刀机、摊片机、图像分析系统等仪器设备,科室配置通过了山东省质控达标要求。

五、临床用血管理

医院有输血委员会管理组织,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设有专用血库,配有储血用专用冰箱和血浆解冻设备,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工作人员2名,相对固定。血液使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血液出库有病人签字,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医院血库负责全县临床用血的申请、保管与存储,无自采血现象。

六、传染病和医院感染管理

医院设有感染科,分病房和门诊,病房设置床位20 张,医护人员14人,其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6人,配有呼吸机、心电监护、心电除颤器、腹水回输机等抢救设备。

门诊执行预检分诊制度,配有分诊台,安排有专职分诊导医人员,设有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专家门诊,胃镜、肠镜分室操作管理。传染病病例登记规范、及时,疫情报告由医保科专人负责,疫情报告采取日报制度,无漏报、瞒报、缓报现象。

工作人员定期接受传染病防治法律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

院内感染监控,有医院感染委员会,专职人员2名,负责医院感染预防、监测、控制管理和业务工作,各种制度健全,记录完善,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等工作扎实开展。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用后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总务科具体负责,感染办严格监督,护理部全面指导。一次性医用垃圾每天有专人收集后放入临时中转站,分类收集,每两天由市医用垃圾处理站统一处置,避免了一次性医疗用品流向社会。医技科室执行了首查负责制,加强了检查报告质量管理。

第6篇

【关键词】 弗劳地枸橼酸杆菌; 食物中毒; 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学调查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13.091

弗劳地枸橼酸杆菌(citrobacter freundii)广泛存在于自然界,既是人肠道内的正常菌群,又是条件致病菌;当机体抵抗力降低、肠道菌群失调或细菌总数剧增时,可引起胃肠道感染而导致腹泻、败血症及多组织炎症等,病菌随患者粪便排出体外可污染环境及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1-2]。2008年7月19日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因食用被弗劳地枸橼酸杆菌污染的食物而发生食物中毒,本文将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流行病学资料

1.1 概况 2008年7月19日5时许,大连开发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开发区医院电话报告,称自7月18日4时左右开始,有数人因恶心、腹痛、腹泻等症状前往开发区医院急救中心就诊,怀疑为食物中毒。大连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随后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某港口内,该公司近期在东北各地新招员工240人;自6月1日起,该公司租用大连某专修学院场地进行岗前培训,每天由该专修学院食堂为240名新员工和3名管理人员提供三餐。

1.2 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经过调查:包括首例发病时间、发病高峰时间、末例发病时间,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就餐人数、发病人数,进食情况等。(2)病例调查:首先确定发病者、可疑发病者和非发病者定义,然后排除消化道疾病复诊患者和上呼吸道感染患者及其他疾病患者。凡7月18日在该学院食堂就餐,且有腹泻(指首次腹泻后24 h内腹泻次数≥3次、大便性状发生改变)或有腹泻并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一种或几种表现者定义为发病者;有腹泻(首次腹泻后24 h内腹泻次数

1.3 现场卫生学调查 (1)现场卫生勘验:大连某专修学院食堂采取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委托他人负责食堂的全面管理。食堂冷荤配餐间无上下水设施及制冷空调,主食库无防鼠设施(挡鼠板),且库房内米、面均就地存放;副食加工间内的各种食品容器无分类标识及生、熟标识,盛放食品的容器为回收再生塑料制品。因学生已经放假,仅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培训的员工供餐,但7月18日早、午、晚三餐食品均未留样。(2)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学院食堂共有从业人员6人,均持有效健康证明,近期均无化脓性皮肤病和腹泻等病症。(3)现场采样及控制:现场采集发病者大便标本4份、肛拭标本9份、血标本2份,采集员工剩余晚餐主食2份,送实验室检查;对所有剩余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具、容器等进行了封存控制。

2 调查结果

2.1 发病时间 首例发病时间为7月19日0时,患者发病高峰时间为7月19日3时,末例发病时间为7月19日6时;潜伏期为7~13 h、平均10 h。

2.2 临床情况 本次共有发病者17例、可疑发病者2例;表现有发热3例(15.8%)、头晕8例(42.1%)、头痛1例(5.3%)、恶心13例(68.4%)、呕吐6例(31.6%)、腹痛17例(89.5%)、腹泻17(89.5%),多为上腹部阵发性疼痛、水样便,发病24 h内腹泻次数多在4~6次。经医院对症治疗后19例患者很快康复,预后均良好,无死亡病例发生。

2.3 发病与饮食的关系 7月18日共有207人在大连某专修学院食堂就餐,早餐时间为7:10,主食为煎鸡蛋、大米粥,副食为拌黄瓜花生米、拌大头菜;午餐时间为12:00,主食为米饭、馒头,副食为红烧肉土豆、芹菜炒肉、西红柿炒鸡蛋;晚餐时间为17:00,主食为海蛎子包子、大米粥,副食为黄瓜拌猪耳朵。根据平均潜伏期推算,引起中毒的可疑餐次为7月18日晚餐。19例患者均食用了晚餐的主、副食品,而未在该学院食堂就餐的员工无一人发病。

2.4 实验室检验结果 2份剩余晚餐主食标本和13份患者粪便标本均检出弗劳地枸橼酸杆菌,2份患者血液标本未检出弗劳地枸橼酸杆菌。

3 讨论

3.1 调查结论 本次中毒事件发病急骤,患者局限在该公司的员工中,发病者有共同饮食史、临床症状相似,发病高峰呈一过性,相互之间物传染,符合食物中毒的特点。根据患者的主要临床表现、实验室检验结果及临床治疗效果,确定本次事件是一起由弗劳地枸橼酸杆菌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再依据平均潜伏期推算,引起中毒的可疑餐次为7月18日晚餐,可疑食品为“海蛎子包子”及“黄瓜拌猪耳朵”。

3.2 中毒事件特点分析

3.2.1 临床特点 (1)潜伏期较短,患者在进餐后6~15 h内发病,平均潜伏期10 h,基本符合弗劳地枸橼酸杆菌所致食物中毒的潜伏期特点[3]。(2)临床症状相似:患者均有腹痛、腹泻表现,腹痛多为上腹部阵发性疼痛,大便为水样便;败血症及多组织炎症表现少见,仅较重患者外周血白细胞轻度增高并有发热症状,基本符合弗劳地枸橼酸杆菌致病的临床特点[4]。(3)实验室检测阳性率高,采集患者9份大便标本和1份食品标本均检出弗劳地枸橼酸杆菌。

3.2.2 流行病学特点 (1)集中发病,中毒者占就餐人数的21.09%,均在进餐后7~13 h内集中发病,可排除个案散发。(2)污染食物易确定,中毒者均无外出就餐史,均在食堂内食用同一类食物发病,而未在该学院食堂就餐的员工无一人发病;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均饮用同批出厂的桶装矿泉水而仅少数人员发病,可排除饮水污染所致。(3)现场存在卫生学隐患,食堂在卫生管理方面有欠缺,冷荤配餐间无上下水设施及制冷空调;主食库房内无防鼠设施,米、面就地存放;副食加工间的各种食品容器无分类标识及生、熟标识等。

3.3 防控措施与建议 (1)责令该学院加强对食堂的日常卫生管理,搞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对所有剩余食品进行销毁处理,餐具、食品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擦拭、清洗消毒。(2)责令该学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出入食品生产加工间,预防食品意外污染。(3)要求该学院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4)卫生监督机构对该学院食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后,应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参考文献

[1] 吴坤,孙秀发.营养与食品卫生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367.

[2] 焦凤兰,石淑霞,李永强.一起弗劳地枸橼酸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调查[J].预防医学论坛,2009,4(4):224-226.

[3] 左翠瑛.一起由弗劳地枸橼酸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5,15(3):403.

第7篇

但就是这样一位跟我们大多数人没有太多不同的平凡青年,于2008年7月1日在上海制造了一起惊天动地的大悲剧,一起袭警大案,导致六死四伤。起因,则是因为他在上海街头骑一辆租来的无牌自行车时,被带到警局讯问,此后的投诉要求无果。

从2007年10月5日夜至凌晨杨佳接受警方六个小时的讯问,到2008年7月1日杨佳制造惊天血案,将近九个月的时间里,杨佳多次通过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和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门投诉,认为自己不该受到盘查,且遭到警方殴打,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当时电话费一万元的要求。为了平息此事,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先后两次赴京调解。10月16日警方督察第一次赴京调解,距离杨佳被讯问只有短短十天,说明上海警方还是很重视杨佳的投诉。有媒体报道,据杨的家人表示,第二次上海警方曾表示愿给杨佳一千五百元,但不承认有错,被杨佳拒绝,之后双方有过几次电话沟通,都没有效果。

因为缺乏有关六小时讯问以及两次调解过程和电话沟通的相关详细报道,我们无法找到杨佳心理蜕变的蛛丝马迹,只能从事后血案发生的结果来判断。应当说,杨佳直到袭警杀人之前,还是一直试图通过正常渠道和平解决问题的。但这个正常渠道最终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是怨越结越深,结越打越死。最终,杨佳从对具体人的不信任发展到对警察群体的不信任,从对具体人的不满发展到对警察群体的仇恨。

杨佳的个案貌似极端,实则普遍。极端的是他最终采用了这样一种把自己和别人、和无辜者都推入深渊的做法;普遍的是类似这样由于小事情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导致积怨越来越深、积怨对象越来越宽泛的例子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5年向人大报告工作的第二部分提到加强涉诉工作,切实解决“申诉难”的问题。他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四百二十二万件人次,全国法院全年依法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七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这四百二十二万件人次的来信来访共涉及多少个案件?如果以每个案子按五次申诉计:那么四百二十二万件人次涉及八十四万个案子,而全年依法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七件,数字悬差八十多万,这八十多万的数字差是证明当事人在无理申诉呢?还是证明公民有理无处诉?”

事实证明,有很多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于当事人在寻求制度解决之道中长期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小冤屈就变成大怨气,原本针对个体的小案件就变成针对政府公权机构的大不信任。这,不正是类似贵州瓮安、陕西府谷“非直接利益冲突”和的生成土壤吗?

除了公权力的谦抑和公正,再没有比防范这类案件更好的方法了。因为,人是有尊严的高贵的动物。态度决定一切,千万不要有权力迷信甚至暴力迷信,严格约束公权力,对公民的自由、人格保持最大限度的尊重,才是避免这类现象发生的必由之路。诚如香港评论人梁文道先生所说:“罪犯之所以恐惧警方,黑社会之所以害怕巡警,不是害怕眼前的一两个人,而是怕那套制服所代表的庞大机制,怕它后面的公权力。而警察是否能让罪犯恐惧,是否能让人民尊重,除了靠他们自己积累的威望,更要依赖所有人对整套政府机制的信任。”

第8篇

就在游同普开工建房的10天前,在澧县县纪委的会议室,含县国土资源局在内的7个部门和乡镇的负责人因为土地违法问题被纪委诫勉谈话。

游同普违法占用耕地从发现到被制止不到10天时间,诫勉谈话使得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任人对土地违法异常警觉。2012年,澧县县委县政府先后多次出台文件,强化土地执法,重拾土地快速执法机制,建立巡查每日一报制度,通过诫勉谈话,完善共同责任机制,探索建立破除土地执法的“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三难机制,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澧县土地监管保障机制。

土地执法“三难”困局

所谓“三难”,是土地执法遭遇的全国性困境。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将违法遏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此谓“发现难”;由于执法监察缺少手段,力量单薄,对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制止,此谓“制止难”;对人对事很难处理到位,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尚未真正落到实处,此谓“查处难”。

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7万件,涉及土地面积41.1万亩。有1124名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825名责任人受到政纪处分,200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邹谢华表示,执法监察发现难、查处难、制止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土地督察内部体系有待进一步协调,有必要全面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制、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土地督察制度法制化,继续提高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效率与效能。

澧县也不例外。伴随澧县县域经济不断发展的是土地违法的愈演愈烈。游同普案只是以单个农民为主体的土地违法,而更多的则是本应保护耕地的乡镇一级地方政府,却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而且违法的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正因为此,据常德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通报显示,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给澧县疑似违法用地图斑139个,占地801.39亩,耕地528亩。经核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261.5亩,为常德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最多的县级行政单位。

总结上述澧县土地违法的原因,常德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小组认为:一是土地执法监管不到位,违法用地问题突出。墨池公园占地达192亩,项目开工两年多,到现在还没有组卷报批,也尚未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二是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混乱,乡镇违法用地量多面广,主要涉及安置点、工业用地、幼儿园,液化气站、水厂等项目用地。据统计,6宗安置点监测面积75.2亩,耕地74.88亩,据了解今年新开工建设用地面积又有数百亩违法用地。三是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44宗违法用地绝大部分案件查处不到位,其中6个安置点用地、墨池公园用地、澧阳变电站等对当事人均为处理到位。特别是墨池公园在卫片下发时占地只有62.6亩,现已达到120亩以上,不但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制止,而且违法用地愈演愈烈。

动态巡查机制:破解“发现难”

土地违法的居高不下由于无法驱走的阴霾一直围绕澧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四周。而国土资源部的卫片执法则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落到澧县土地管理者们的头上。

8月份, 常德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利用土地执法监测系统对澧县规划区进行一次巡查,发现澧县在卫片执法检查期间,又有百亩违法用地,形势非常严峻。

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副队长周乃柏的手机会在每天下午5点准时响起。这是队员们上报当日县城内土地动态巡查的结果。

9月25日,澧县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实施城市管理“三年行动工程”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成立了两个巡查组对县城城区进行动态巡查。每天5点电话报告巡查情况,及时发现违法。

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也取消了节假日,进行全天候巡查。巡查结果同时要上报给县政府的“三年行动工程”指挥部。“发现问题当场制止不了的,立即报告给县政府的创建指挥部,县政府城镇组、督查室、监察局及分管副县长直至县长。”周乃柏对记者表示。

而对于城区以外的地区,国土资源所联合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内必须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

一旦土地违法行为被发现,则引入澧县独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土地违规案件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游同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就是甘溪镇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的,上报情况后,迅速启动快速执法机制,及时查处到位。

快速反应机制:破解“查处难”

在县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的地产商下沉至乡镇一级市场,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异常严峻。使得澧县县委县政府重拾澧县2008年首创的“土地执法快速反应机制”。这一机制也被国家土地督察局重点推荐给各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早在2008年,澧县人民法院和澧县国土资源局就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快速法院机制的实施意见》。这一意见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的时间节点做了明确的限定。然而,这一意见却因各种原因被搁置。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只能限期拆除,没有其他处罚措施;而且处罚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全部走完法律程序需要的时间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而违法建房户可能已经搬进新居居住多时了,再去强行拆除,造成执法成本增加,建房农户也因损失巨大而产生抵触情绪和报复倾向,往往导致矛盾更加尖锐和激化,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而快速反应机制则利用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的这一不足。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

这就意味着法院可利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游同普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被巡查发现后,正是快速执法机制,引入法院财产保全的条款,对搅拌机等施工设备进行封存,才得以及时制止违法,迅速查处到位。

“在查处违法占地中引入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违法占地行为的进一步扩大,有效制止继续施工、突击抢建行为,减少违法用地既成事实。这样,既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果,也减少了违法当事人的损失,有利于缓和执法与被执法之间的矛盾,消除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澧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复凡对记者表示。

共同执法机制:破解“执行难”

澧县方石坪镇副镇长虞钊对9月27日县纪委的诫勉谈话记忆犹新。2013年4月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方石坪镇宜居新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50亩。该项目虽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虞钊作为分管国土的副镇长因此被约谈。

在全国层面,政绩驱动下的“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加剧了对土地的非法占用,造成诸多政府部门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

对此,11月1日,澧县县委出台了严禁违法规划、严禁未批先用、严禁乱占耕地、严禁违法程序、严禁处置迟缓的“五个严禁”通知,对政府各部门的土地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责任界定和处罚措施。

根据该通知,乡镇辖区内因管控不严,出现违法用地的,按照每宗地1万元标准扣减乡镇财政拨款。出现3处以上、5处以下违法用地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出现5处以上、7处以下违法用地的,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乡镇长给予警告处分;7处以上违法用地的,乡镇长责令辞职,乡镇党委书记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全县范围内因管控不严格,出现违法用地的,按照每宗1万元标准分别减扣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拨款。出现违法用地,被省市约谈问责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分管负责人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一、整改对象和标准

(一)整改对象。一是“卫片检查”中确定的违法用地行为。主要是指“卫片检查”中尚未通过复耕复绿或完善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18宗违法用地。二是省厅2012年3月预警督察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主要是指省厅督办市局立案查处,市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各地尚未予以完全落实的违法用地。三是2012年各地新增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各地2012年向省厅申报但尚未取得批复便已动工的批次用地和各地工业园(集中)区新增的违法用地。

(二)整改标准。对上述三类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行政处罚落实到位。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确保主罚、次罚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假没收、假拆除、假罚款等弄虚作假现象。二是消除违法状态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积极筹措报批资金,落实用地指标,确保8月底取得用地批复;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难以在8月底取得用地批复的,要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同时责成违法用地单位予以复耕复绿。三责任追究跟踪到位。要按照“分清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提出处分建议,并跟踪落实到位。凡是违法用地涉及耕地或是占用其他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必须处分行政级别为副科级以上的违法用地责任人;凡是违法用地主体为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凡是违法用地主体为企业或个人的,必须对提供土地的村组或乡镇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同时对够上刑事处罚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改目标和任务

(一)整改目标。采取切实有力的整改措施,积极消除2011年度“卫片检查”、预警督察及2012年新发生的违法用地状态,从而实现“三不目标”。一是2011年度“卫片检查”不走过场。通过积极主动的查处整改,力争将2011年度“卫片检查”问责比例控制在1%以下,从而实现市、县两级“零问责、零约谈”,确保2011年度“卫片检查”顺利通过南京督察局、省厅检查验收。二是2012年度“卫片检查”不留隐患。通过积极主动的查处整改,切实消除2012年度新发生的违法用地状态,从而有效降低2012年度“卫片检查”问责比例,夯实2012年度“卫片检查”工作基础。三是省厅2012年10月份预警督察不出大案。以积极主动的查处整改态度,迎接省国土资源2012年10月预警督察,从而确保罚款不出市,追责不上交。

(二)整改任务。此次整改工作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核查清理。主要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重点核查2011年度“卫片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处罚是否恰当、追责是否到位、违法状态是否消除;尚未取得批复的批次用地是否存在动工建设行为;工业园(集中)区是否存在少批多建、批东建西行为;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二是查处整改。主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权限负责查处整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违法案件管辖主体,直接立案查处违法占用耕地20至50亩,其他土地50至200亩的违法用地案件。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违法案件,跟踪落实违法用地责任人追责、补报用地手续、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三是督查验收。主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督查各地核查清理工作是否全面,消除违法用地状态是否到位,行政问责是否落实,行政处罚是否执行。

三、工作安排

整改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为期一个月。

(一)自行清理阶段(在8月17日前完成)。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各地对照南京督察局《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逐宗落实整改措施。对省厅2012年3月份预警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梳理,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进一步梳理2011年、201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具体阶段为:

8月12日前,各地完成南京督察局《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省厅2012年3月份预警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到位。

8月16日前,各地主动清理2011年、2012年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摸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底数。

8月17日前,各地将专项督察、预警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工作报告形式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将排查出的新的违法用地行为,以表格形式上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二)审核督查阶段(在8月27日前完成)。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各地上报的违法用地案件管辖主体,各级按管辖权限开展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同时派出督察组对各地整改落实和排查出来的新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督查。

8月20日开始,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自行清查、查处整改、补报手续、复耕复绿工作进行督查,对整改符合标准、清查全面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反之,则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对整改查处不到位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将暂停受理该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对重点地区进行动态巡查。

(三)迎接验收阶段(在8月30日前完成)。该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各地按要求归档整理各类案卷资料,汇编各类文件和表格,迎接南京督察局、省厅督导和验收,具体阶段为:

8月29日前,各地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核意见进一步加大查处整改力度。

8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案卷整理归档工作,要进一步充实佐证资料,将补办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复和供地手续文件等充实在卷宗中,确保佐证资料不出现逻辑上的错误;实事求是地形成专项督察整改报告,侧重于核查有数据,整改有措施,到位有材料,工作有亮点。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主动应对。国土资源部2013年开展的2012年度“卫片检查”将取消6.30政策,意味着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一经发现将直接计入问责比例。南京督察局已在《反馈意见》中明确:对于这次专项督察反馈的问题,若整改不到位的,将不予通过验收,并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省国土资源厅也将于2012年10月左右开展预警督察,主要目的是直接立案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同时,结合预警督察结果确定年度执法监察目标考核名次。为此,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南京督察局专项督察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决不能有懈怠、畏难、观望等心理,主动查纠,积极整改,才是唯一的应对之策,要坚决保证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绝不允许打半点折扣,更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

第10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104号)的精神,完善本市环境执法后督察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本市环保行政执法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自我检查,完善内部监管制度

1、规范违法案件处理的结案制度

结案是违法案件处理终结的必要环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执行终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案。结案报告表应当由环保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审签。

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财产罚)的案件,以银行解缴凭单作为结案依据。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查询缴纳情况。违法单位未履行的,应当在发现后一周内督促其缴纳;拒不缴纳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以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作为结案依据。作出财产罚决定的同时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还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作为结案的必备材料;违法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重新立案。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罚)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已履行的,应按规定予以结案;未履行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以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作为结案依据。同时作出财产罚的,其结案程序应同时执行财产罚的相关规定。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规定予以结案;未完成的,应当依法处理。

行政决定规定的整改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在整改期内环保部门还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检查或核查中发现违法单位已注销、搬迁,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决定无法履行的,环保部门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并办理结案手续。

行政决定依法被撤销或者撤回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附有关材料;对已立案,在审查中因故终止的,应按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并详细说明理由。

2、完善结案后的日常监管制度

有关违法案件结案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以确保整改不反复、污染不返潮。一是要对案件及时跟踪检查,结案后三个月内应组织检查一次;二是要将违法单位纳入当年度和下年度的重点执法名单,加大执法检查的频率和力度。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整改有反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从严处理。

结案后的日常检查工作,按现行的市、区县环保部门分工执行。市环境监察总队查处的区县环保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以及区县环保局查处的有关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向日常监管的责任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3、健全执法信息报送制度

环保执法信息报送工作是环境执法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区县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总队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执法信息报送的及时、全面和准确。有关执法信息报送的要求调整如下:

①每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上月环保执法工作进展情况月度报告表(附件一)和本单位查处的环保违法单位月度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二。目前环保执法信息系统正在调整,系统调整完毕前,仍报送原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待系统调整完毕后,由新系统自动生成)报送市环保局法规处。

②违法单位公布的信息确认,*年5月20日前报送*年9月至*年2月的违法单位信息以及截止*年4月底上述行政决定的履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3月至9月的违法单位信息以及截止*年11月底上述行政决定的履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具体样式和要求见附件三。

二、深化层级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1、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层级督查

*年,市环保局将对*年以来有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重点是国家环保总局、市委、市政府、市环保局督办名单中的有关违法单位,国家、市、区县挂牌督办单位,以及上级交办的重大环境、投诉项目。对于一般违法案件的督查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以5%-10%的比例开展抽查。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纳入执法效能评估体系。*年,市环保局将把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情况纳入环境执法效能评估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评。环境执法效能评估将按照定量化的要求深入开展。

完善执法建议书和整改报告制度。针对各有关单位上报的情况和在现场检查、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对执法不规范问题要出具执法建议书,对共性问题要及时调研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强指导。相关单位要对照执法建议书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在2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反馈整改情况。

落实通报制度。对执法管理问题突出,处罚、执行和后续督察严重不到位或者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专报有关区县政府,或者在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协调推进会议上通报批评。

三、完善保障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和落实案件协同查处和移送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协同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对案件查处中发现涉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的,要主动通报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中有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本市贯彻意见,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通过进一步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以多种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2、强化技术支撑,提供信息保障

目前,市环保局将研究建立环境执法信息系统,以实现案件审理、文书管理、上级监控和部门移送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年将在市环保局系统试用的基础上,逐步向区县环保部门拓展。这将为规范环境执法活动,强化对执法管理的实时监督,加强市、区县之间的执法协同提供切实的技术保障。

四、集中精力,对两年来环保行政处罚和限期治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清查

*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和环保专项行动,对*年以来的本单位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含行政处罚和限期治理案件)的执行和结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年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清查工作,应当在*年4月底前完成;*年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清查工作,应当在*年11月底前完成。各有关单位应当在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填写这三个年度的“环保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案件清查表”(附件四),报送市环保局法规处。

第11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状;机制构建

近年来,检察机关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在赋予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紧密结合新刑诉法实施,探讨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内部制约,对于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面临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一)监督主体关系未理顺

当前,检察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有纪检组、监察、检务督查和案件管理等几个部门。纪检组作为同级纪委派驻机构,纪检组长一般担任党组成员,工作性质侧重于党内监督;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监察机构,监督内容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人事财务等;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监督执法办案部门案件流程、时限、质量和效率等。目前,纪检组、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职责多有交叉,体制关系不明确,监督合力有待整合。

(二)机构人员配备不科学

历次机构改革后,多数县级基层检察院监察部门被撤销,基层检察院只能采取纪检组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有的基层院甚至未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内部监督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完成,导致监察职责难以履行。根据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但受“案多人少”、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设置检务督察机构的很少,大多临时抽调人员开展检务督查,未能形成常态化督察机制。

(三)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监督质量的高低、好坏取决于履行监督职责人员的监督水平,但部分检察人员甚至领导干部有“重业务,轻监督”的观念,把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干警安排到业务部门,办案质量评查外行监督内行,检务督查讲形式,走过场,制度执行监督不深、不透、不细,自然难以发现执法办案、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及时处理,使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四)执法办案监督缺乏实效性

执法办案工作从案件受理到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每个诉讼环节,由于分工的明确性和案件的保密性,整个案件都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只有办案人员及听取汇报的领导知晓具体案情,检委会的监督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必须提请检委会的个案,监督的范围非常窄,纪检监察监督、同级监督等监督形式无法把执法办案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无法实现适时、有效监督。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内部执法监督带来的难题

(一)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评价标准缺乏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依托各办案部门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同时也是内部监督所必须参照的唯一标准。新刑诉法在如何具体执行操作方面规定得较为宏观,具体的配套规定或细则尚未出台,有的甚至处在探索阶段。如简易程序的办案模式、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基层院阶段性探索实践取得一定成效后方能自上而下形成规范性操作细则,由此也带来监察部门开展内部监督缺乏统一衡量和评价标准,使得监察部门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初始阶段开展相关内部监督工作可能会显得有点底气不足。

(二)监督领域拓展与监督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凸显

过去,我们主要从纠正执法过错的角度,对撤案、捕后不诉撤诉、刑事赔偿等案件进行监督,偏重于对 “事”的监督。新刑诉法更多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如严格羁押条件和批准、以及审查救济,刑事和解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更加从轻等,这些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地位、作用明显,既有可能发生案件处理不公正,也有可能出现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行为,内部监督由重“事”发展到“人、事”并重,势必对内部监督的专业化和人员力量配备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检律接触机会增多可能引发廉政风险

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驱动,案件走向或者处理结果与律师业绩和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关系,而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与这些利益存在着密切联系。随着律师执业活动广泛和全面开展,自侦、批捕、公诉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的交往机会将大幅增加,利益的存在使检察队伍也面临更多的廉政风险。检察人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不遵守与律师的回避制度,以及收受律师财物、接受律师宴请等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将影响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公正性、廉洁性,这成为内部执法监督需要预防和查处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一)整合内部监督主体资源

形成纪检组长组织协调,纪检组、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督查部门各负其责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增强内部监督工作合力。在县级检察院增设监察科的同时,将案件管理机构定位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加快推进,加大人员、装备、软件等建设力度。同时,建议省级检察院及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增设有机构编制的检务督查办公室;条件不成熟的设立无编制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人员兼任,增强检务督察工作的效力,并明确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二)建立纵向监督体系

一是将案件内部监督纳入检委会监督职能。建议将目前分散的案件督查资源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隶属于检委会,对检委会负责,建立检委会领导下的评审案件机制,及时针对犯罪嫌疑人权益影响较大的立案、提请批准逮捕和羁押等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实行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和检委会议案程序,防止因承办人权力过大而发生、权钱交易等不廉不公行为。

二是建立专职督查员制度。专职督查员受专职检委会委员领导,具体对“非法取证”、决定刑事和解、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可能存在办案质量风险的案件,进行程序监控、实体监督、以及专项检查、检务督察和效能监察等方式全程跟踪,并针对情况和问题,制发质量通报、督察建议书和效能监察报告,确保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强化控申、案管、侦监、公诉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自侦办案的横向监督制约,以流程管理为重点,运用“检察(自侦)办案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作风效能考核”等制度机制安排,落实横向监督。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如在公诉部门内部考核中设置专门板块,就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要围绕“案结事了”作为和解特别程序案件的基本标准,对于完成一定量的和解案件后,每上升一定案件数,可增加相应分数;对于因工作不落实不规范发生负面影响及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作减分处理,从而形成对适用当事人和解特别程序工作的结果导向制衡机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察官执法办案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联系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活动新增规定的特点,结合自侦、批捕、公诉等不同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从交往记录、情况报告、办案回避、违纪追究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职业交往行为。强化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广泛收集检察人员与律师职业交往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律师的关切,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和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措施。加大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科技投入,在运用案件管理网上系统进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基础上,设计运行执法办案检务督察管理和内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软件,真正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推向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建立检察行为规范投诉机制

以推进新刑诉法为契机,试点设立检察行为规范投诉机制强化事中及事后监督,主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人员执法过程中适用程序不规范、态度生硬、行为、用语不文明等还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情况,以便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对涉及干警执法作风、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等举报,采取了解情况、干警谈话、调阅案卷等形式进行详细调查,视情予以诫免谈话或作出党纪、检纪等处理。建议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投诉机构,作为对下级检察院督察和考评的依据。基层检察院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控申部门、检委会办公室联合组成投诉受理中心,自行办理投诉件。具体包括:事前告知、限时处理、即时纠正和及时分流。

(六)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一是自觉接受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与监督。加强重要案件的请示报告,对人大代表就检察工作提出的议案和咨询予以认真研究、答复。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让他们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第1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xindai0755”为你整理了这篇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按照《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整改任务销号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吕梁市委、市政府组织人员对《整改方案》第51号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

一、整改任务

山西黑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0项: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土西沟采石场矿界范围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叠;南窑沟采石场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玉家墕采石场矿界范围与山保护区核心区重叠;固贤花舍沟采石场矿界范围与保护区核心区重叠;兴县固贤乡采石场矿界范围与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重叠;土西沟土地整理在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碾沟土地整理在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石林沟吉成庄土地整理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建设;石林沟吉成庄土地整理在保护区实验区建设。

山西蔚汾河省级自然保护区3项:兴县锠盛镁业有限公司(明通沟采矿点)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兴县锠盛镁业有限公司(白崖沟采矿点)矿界范围与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重叠;兴县采石场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

山西薛公岭省级自然保护区8项:嘉兴石料厂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无主采石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公顷;无主采石矿界范围与保护区缓冲区重叠;无主采石矿界范围与保护区缓冲区重叠;无主采石矿界范围与保护区缓冲区重叠;离石区元鑫石料厂矿界范围与保护区缓冲区重叠;离石区众一鑫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厂矿界范围与保护区缓冲区重叠;鑫磊石料厂矿界范围与保护区缓冲区重叠。

山西云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5项:方山县赫赫岩铁矿有限公司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方山县平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吕梁市隆鑫矿业有限公司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文水县海威钢铁有限公司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瑞鑫昌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厂矿界范围与保护区实验区重叠。

二、整改目标

核查26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恢复生态。

三、整改措施

1.采煤和非煤采矿,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责令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和最高法2017年7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有关内容,依法依规整改,限期生态修复。

2.经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并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予以行政许可的项目,核查是否按照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批准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3.未经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予以行政许可的项目和建设活动,依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予以关停并拆除设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进行生态恢复。

四、完成情况

1.山西黑茶山自然保护区内南窑沟采石点和固贤采石点为同一项目,实际涉及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9个项目。分别是: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土西沟采石场、玉家墕采石场、固贤花舍沟采石场、南窑沟采石场(兴县固贤乡采石场)、土西沟垫地项目、碾沟垫地项目、吉成庄垫地项目和石林沟垫地项目。

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其矿权范围与黑茶山自然保护区重叠0.71平方公里。2018年7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收回了该企业的采矿许可证;2018年8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以晋国土资行审字﹝2018﹞519号文对该公司的采矿权进行了变更,剔除了与自然保护区的重叠部分,井田面积由5.6408平方公里变更为4.6316平方公里。该公司在实际采掘过程中,严格按照《关于对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矿区范围与黑茶山自然保护区相重叠部分保留矿权请示的批复》(﹝2011﹞1号)和《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把黑茶山自然保护区设置为禁采区,并对黑茶山保护区留设了足够的保护煤柱,重叠区域内未进行采掘活动。

土西沟采石场、玉家墕采石场、固贤花舍沟采石场、南窑沟采石场(兴县固贤乡采石场)已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进行了取缔,现植被已恢复。土西沟垫地项目、碾沟垫地项目、吉成庄垫地项目和石林沟垫地项目植被已恢复。

2.山西蔚汾河省级自然保护区涉及3个项目分别是:兴县昌盛镁业有限公司(明通沟采矿点)、兴县昌盛镁业有限公司(白崖沟采矿点)和兴县采石场(阳会崖泰源采矿点)。三户企业的采矿权已经注销,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进行了取缔,现植被已恢复。

3.山西薛公岭省级自然保护区涉及8个项目,其中中阳县涉及2个项目,分别是中阳县鑫磊石料厂和中阳县嘉兴石料厂;离石区涉及6个项目,分别是众一鑫石料厂、园鑫石料厂和许家圪台4个废弃多年的无主采石场。

中阳县鑫磊石料厂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进行了取缔,现植被已恢复;中阳县嘉兴石料厂因资源整合和承包费等经济纠纷,离石区法院冻结该石料厂所有资产,于2020年解封,目前主要设备已拆除,该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众一鑫石料厂已采取“两断三清”措施,矿区平缓区域和山顶均进行了覆土栽植苗木,但场区入口处有一建筑物未进行拆除;圆鑫石料厂已经进行了部分覆土和栽植,需要进一步植被恢复;许家圪台4个废无主采石点已经废弃多年,其中3个已经自然恢复,1个仍需采取人工手段加快恢复。

4.山西云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5项不属于吕梁市。

第13篇

「关键词英国 行政复议 行政正义 社会保障

「AbstractIn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justice system of UK, main emphasis was put on judicial review and appeal, and reconsideration or the inter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was almost altogether neglected. But in recent years, this situation, influenc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reform and the discussion on alternative repute resolution machanism in civil jusitce, has been changed, and many people began to study the reform of the internal review system. They try to improv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review officials without breaking their connection with the decision officials. The purpose of the reform is to make full use of the system, satisfy the needs of public services‘ users and realize the system’s normative effect.

一、行政正义体系中的行政复议

(一)英国的行政正义体系

在英国行政法学文献中“行政正义”(administrative jusitce)是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对其内涵与外延一直缺乏统一的界定。有人认为行政正义仅指由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严格的抗辩式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他们遵循1957年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有关行政裁判所和调查的报告)的用法,将行政正义概念限定于法院、裁判所和行政调查中的程序。有人则认为,行政正义概念只应适用于那些决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的程序,而不包括处理不良行政或低效服务问题的程序。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英国行政法学者主张,不应过多地限制行政正义概念的适用范围,它应含盖从行政决定的最初作出到最后层级的审查这一全过程,它不仅包括法院和裁判所的司法复审和上诉程序,还包括行政决定的作出程序以及行政内部对行政决定的复审程序,另外还包括议会监察专员等进行的监督程序。从涉及的事项来说,行政正义不仅涉及那些有关公民权利的问题,而且涉及裁量性决定以及政府服务质量等问题。从而,行政正义关涉政府以及某些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和准私人机构整体运作的规范基础。这种行政正义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有助于人们跳出过多关注法院和裁判所程序的狭隘视角,某一种特定程序并非绝对的优于另一种程序,它所强调的是决定的作出应当是理性和适当的,其建立在恰当收集的证据以及对证据的合理评价基础上。过份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裁判所,可能导致对英国行政法和行政正义的性质、范围与实践的构想的歪曲。[3]

行政正义概念的扩展与英国法学界对“民事正义”改革的争论有关。近年来在英国法学界,关于民事正义改革的讨论也是如火如荼,其中许多争论涉及到新形式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以及新类型程序的创制,这些程序不那么强调抗辩式而是更多强调法院职权调查,这对行政正义问题的争论具有启发意义。

行政正义概念的扩展也受到英国行政改革的影响。从1980年代开始的英国行政改革以内容的广泛性和全面性著称,在撒切尔政府使其改革的目标是节约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质量和顾客满意成为首要目标,梅杰政府于1991年提出的公民(Civil Citizen)即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之一。公民中设定了公共服务的主要原则,其中包括:服务标准应当并不断提高,公开,信息化,选择,非歧视,易进入等。在名为“当事情搞错”的一节中,规定当政府出错后,应作出解释和道歉,并且应当设有为公众所周知并且易于利用的申诉体制。公民机构的申诉工作小组进一步规定了申诉体制的标准。这些都推进了行政正义体制的发展。

(二)英国行政法上的复议概念

与中国“行政复议”相对应的制度,在英国称为“reconsideration”,它是对行政决定的内部复审(internal review),是由对行政决定的作出负有责任的主体(既可以由原决定者本身,也可以是一个不同的、但资历更深的官员)对原决定的重新评判。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原决定程序的继续,而非启动一个全新的程序。复议是针对是非曲直问题的复审,复议官员要判断原决定是否正确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更好的决定,其判断可以不受原决定者所收集的信息的限制。

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联邦成员国的学者一般认为,复议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效果。从积极意义而言,复议为受害人提供了一个可以相对快速和容易进入的救济途径。如果没有复议程序,部分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可能就不会寻求救济,因为其他的上诉与司法审查等救济方式经常要耗费大量的金钱与时间;对于要求不合理的受害人,复议程序也发挥着过滤器的作用,使其可以免于在外部程序中不必要地消耗资源与时间。复议也是行政组织内一种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反馈机制,可以使其行政机关有机会尽早明了自身决定过程的缺陷,从而设法加以补救。而且,行政机关通过复议后满足了申请人的合理要求,这也可以使其免于耗时耗力的外部程序的纠缠。对于裁判所和法院来说,复议程序则可以减轻其负担。从消极方面来说,由于复议是由与作出原决定的官员同属一个机关的人进行,其可能的结果是,它只是成为申请人寻求有效救济途径的一个障碍,造成了拖延和附加的成本,而却得不到一个真正中立与客观的复议。复议程序也可能受到一种不良行政文化的俘获,在其中行政机关极少愿意改变原来的决定。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机构,也可能造成情形相同或相似申请人的不一致对待。因此,在复议程序的设计上应最大限度地获得其益处,而尽量减少伴随的风险。[4]

具有实务经验的加拿大学者艾森对于复议程序持比较激励的批评态度。[5]他说,许多行政领域中都存在针对行政决定的复议程序,甚至在受害人坚持要求上诉时,部分领域中仍然要求该事项应首先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的通常是原决定部门,或者是与其具有密切联系的部门。对于复议程序经常提出的一个理据是,它可以避免上诉的成本和拖延。人们在获得一个不利的决定之后,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复议可以改变原决定作为对新证据的反应。但他根据自己在加拿大的实务经验认为,这种论证几乎完全不符合实际。事实上他发现,将近一半的案件中,并未有进一步的证据提出,而在另一半案件中,虽然有进一步的证据提出,但这些证据并非新证据,它们在最初决定作出之前就已经可以获得但未被发现。在几乎每一个案件中,最初决定需要变更的唯一理由是当初作出时未经过充分的调查。正是因为复议程序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提升最初决定质量的要求不那么迫切。复议对于行政官员的真正吸引力在于,其可以使得最初决定中的缺失免于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中。高级官员和初步裁决者都知道,如果最初决定的作出是不正当的,则其缺陷难以逃脱上诉机构的审查。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正义体系中的其他制度

1.复议与上诉

对行政决定的上诉(appeal),包含了对最初决定在法律和实质上的效能和可接受性的重新评价,其主体则并非作出最初决定所属行政体制的一部分相对于复议是一种内部复审,上诉则是一种外部复审。对行政决定承担上诉职能的典型机构是裁判所,[6]裁判所对于上诉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是来自于制定法。上诉程序的启动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而复议程序则可以由行政官员主动进行。复审和上诉的另一区别是,作为复审根据的理由通常是有限制的,大多在立法中作出列举,而上诉则与此不同,作为上诉根据的理由一般非常宽泛,允许裁判所对于所涉问题作出全新的决定,而非仅仅继续最初的决定程序。

在英国,承担上诉职能的行政裁判所是根据议会制定法设立、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依照特定程序解决行政纠纷或公民之间某些特定纠纷的特别裁判机构。一战以后裁判所得到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相对于法院来说具有经济、便捷的优点,行政裁判所虽然也实行一般两造对抗式,但不象法院那样必须遵守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还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制定不同的规则。有的裁判所可以秘密开庭,可以不经庭审而处理,可以书面审理,可以采纳传闻证据。而且行政裁判所也不受普通法院必须遵守先例的原则限制,在运用法律方面较之普通法院有更大的灵活性。但行政裁判所作为按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设计,与一般的行政决定程序和复议程序相比,仍然是非常严格的。行政裁判所运用的程序,一般都是经裁判所委员会审订的程序。它运用两造对抗的程序规则,对某些问题进行公开审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允许当事人人出庭辩护,可以对证人进行传唤,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询问和反询问。行政裁判所的裁决,应说明理由,就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行政裁判所裁决争议所运用的程序,虽不象法院那样严格、繁琐,但也是一种较为严格的程序。而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的复审,则一般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复议官员与原决定官员,要么是同一的,要么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而行政裁判所则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之外。[7]首先,行政裁判所是经议会立法而设立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作为其附属机构设立的。其次,行政裁判所的主席和成员通常是由枢密院或有关大臣任命,须是政府部门之外的人员。大臣任命裁判所主席必须从大法官同意的事先预定的名单中挑选,任命裁判所其他人员也必须从事先预定的名单中挑选。第三,行政裁判所在做出裁决时,必须遵守“公正、公开、无偏私”三原则,以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任何因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而做的裁决都是无效的。

2.复议与申诉处理机制

申诉处理是一个比复议更为宽泛的概念,它主要针对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问题,而复议仅涉及对一个行政决定的是非曲直的审查。复议与普通的申诉处理都可能涉及到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不满,并且二者都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的绩效并且使得后者更具有责任性。申诉处理机制与复议的基础原则也是相似的,例如公平与效率。二者最为重要的一个区别在于,普通的申诉处理机制不能给予申请人以具体的可以执行的权利(enforceable rights),而后者是行政复议的核心。但在公民运动以后,在许多内部申诉机制中,二者的界限实际上越来越难以划清。

二、行政复议的权力来源

上诉必须要求制定法的明确授权,而复议则与此不同。从英国的实践来看,一些复议程序具有制定法的基础,而其他一些则没有。在缺少制定法规定时,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合法地对自己的决定加以复议,这一问题的答案在多数情形下是肯定的,其理由在于,“考量一个有异议的决定,并且关注异议者的根据和决定者的理由,这总是有价值的”,[8]这符合良好行政的目标。里德勋爵在Ridge v Baldwin一案中指出:“如果一个官员或机构在利害关系人有机会出席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以后,认识到其原先的决定过于匆忙并且重新考虑整个相关事项,从而作出一个新的决定,对于后一个决定的效力我认为应予确认”。[9]在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v Bhardwaj[10]一案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马奇威克法官先是引用了另外一个案件中的观点:

在我看来,在一个行政命令的错误已经为决定者自身所认识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维持其效力直至法官作出撤销该行政命令的判决,这是奇谈怪论。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承认这样的政策规则:尽力避免诉讼、在当事人达成协议时终止诉讼,符合公共利益。那种认为产生争议的行政命令,即使利害关系人已达成协议也不能将其撤销的观点,与上述规则是冲突的。当事人将被迫投身于没有意义和无用的诉讼。[11]

然后得出结论说:

无论我们如何分析,在我看来,尽管制定法中并没有明白的文字规定,裁判所至少在以下情形中确实有权复审一个决定:在作出决定时由于自身的错误而未能给予申请人以极端重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对该该错误并无争议;并且该错误对于手头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这种权力并未违反“履行职责”(functus officio)原则,后者在移民法中仍然是一个一般性的规则。这些情形只是对履行职责原则的例外,它对于裁判所实现法律中确立的下列目标是完全必要的:保证对申请人的公平并在与他们有关的案件中尽可能得出最为合理的决定。

虽然这里说的是裁判所,其推理也可以适用于复议。但也有人认为,原先的决定是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对外作出具有终局性的决定,它已经有效地处理了有关实质性争端,则行政机关无权在没有制定法授权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自己的观点,获得作出新决定的权力。“将‘决定’解释为包含了偏离终局性的允许,这将导致行政决定过程的支离破碎,并且使行政过程的效率出于危险之中”。[12]同样在Bhardwaj一案中,利汉法官的不同意见认为,

在我看来,在本法的背景中,法律意图恰恰相反。它显然赋予确定性以很高的价值。它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对于复审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裁判所记录其决定和理由的方式以及通知和公布其决定的方式都有精确的要求。对于司法审查有形式的限制,申请只能在28天的期限内提出,并且这一期限还不能延长。在我看来,允许裁判所对于个别的复议申请有权不定时的作出(并且撤销)决定,这与制定法的方针是不吻合的。[13]

因此,很多人认为,为了明确复议权力的存在,杜绝争议,最好还是在制定法中对于复议程序作出规定。澳大利亚行政复审委员会认为,在制定法中对复议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一些优点:(1)使申请者获得明确、固定的申请复审的权利,与此相伴随的是有被告知复议权的存在以及其复议进行程序的权利。重要的是,制定法中也应当对于重要的程序事项,例如如何提出新的证据;复议程序是强制性的还是选择性的,即申请人是否有权不经复议直接申请复议,申请人是否可以聘请法律上或其他方面的人参加复议,申请复议的时限,所有这些在对复议程序的批评意见中经常可以听见的事项,都可以通过制定法的规定而得到明确。(2)明确复议程序的目的。制定法可以为复议官员的地位设定具体的规定,授予其独立于原决定者之外对原决定的是非曲直加以审查的权力。它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与其他的一些内部管理措施,诸如对于行政机关的监控和审计,或者个人通过对公共服务质量不满的申诉,等等的混淆。[14]转贴于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程序的标准

对于行政复议程序应符合何种标准在英国一直存在争论,这些争论所涉及的主要是行政复议是否应当适用法院以自然正义为名所发展出来的一套规则。英国传统上将抗辩式程序看作是自然正义的内在要求。在法律教育体制,案例法,法律史等等当中都强调这一程序原则的地位。法院采取的抗辩式程序被看作是一个黄金标准,法律人往往不自觉的将所有其他程序与其相比较。这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申诉程序“司法化”(judicialisation)的现象,裁判所和调查程序的严格性不断增强为其例证。哈洛和罗林斯认为,当法院要求决策者无偏私时,它们实际上是要求将“裁决”的标准引入行政过程,这实际上体现了法院企图在有关公平程序的问题上占据垄断地位。按照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的观点,在现实社会中存在九种决策模式:调解,财产权,投票,习俗,官方宣告的法律,裁决,契约,管理指令和诉诸于运气。[15]牛津大学行政法教授克雷格认为,以裁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程序保护模式在许多领域确实是最为合适的一种,但是它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法领域按照普通法院的模式塑造其他程序的一个严重后果是,限制了其他类型的程序经受实践考验的机会。[16]

实际上,自然正义的许多标准对于行政复议程序并无多大意义。在根本不进行听证的条件下,询问证人的权利并无益处;如果负责申诉的正是申诉人认为应当承担的人,则中立毫无价值;而建立在对双方给予平等权利基础上的程序保障,对于现代福利国家中根本无法与公务提供者进行平等商谈的弱势群体来说,实际意义也很优先。在社会福利案件中,抗辩程序所包含的“对抗”和“赢者通吃”理念也是不适合的。

那么是否能够发展出适用于内部申诉程序的标准呢?在克雷格看来,美国学者马修所提出的结合协商和内部管理控制的程序是一个很好的起点。[17]而在英国的行政改革中,英国实务界也开始提出并落实了一些新的标准。

(二)公民与行政复议程序

与传统行政正义体制不同,公民的目标更倾向于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而非个人权益的保护。尽管如此,公民及其相关组织的工作,对于行政正义体制,包括体制的改善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为对申诉体制设定了一套最低限度的标准。

公民强调申诉是保证公共部门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途径,它要求公共机构必须“拥有为公众所周知的、易于利用的申诉程序,在任何可能之处能够提供独立的复审”。公民机构的申诉工作小组在其所拟的一份文件中提出申诉程序应体现七项核心原则,其中包括:(1)易进入,规则为公众所周知。(2)简便,易于理解和利用。(3)快捷,为各项活动设定时间限制,并且使参与者能够一直知晓程序的进展状况。(4)公平,进行全面的、无偏私的调查。(5)可信赖,能够获得申诉机构成员和申诉人的信赖。(6)有效,澄清所有的争点,并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法。(7)质量管理,为管理者提供信息以改善服务。这些原则并非僵化的教条,必须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灵活性,适应各个行政领域的特殊情形,因为公共组织数量众多、种类负责,并非所有这些标准或相关的问题都与它们有关。这一列举也并不意味着已穷尽了良好申诉体制的所有标准。

申诉工作小组未对“申诉”(complaints)加以明确的界定,而是主张各个公共机构自身作出符合本部门客观条件的界定,但在作出界定后就应在自己的实践中加以一贯地实施。一般意义上的申诉是指对表达某种需要回应的不满意见,但有人提出,应当将申诉与其他补救方法相区分,但也有人认为,对申诉作出宽泛的界定,使其包含那些允许上诉或司法审查的事项,正体现了申诉制度的一个吸引力,即通过它可以减少提起救济途径的压力。

申诉工作小组特别强调公平对于申诉程序的重要性,因为在公共部门中缺乏有效的选择。在一般意义上,公平被理解为是不偏不倚,对于事实不带偏见,对事物持一种开放和前瞻性的心态,而保证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关“独立”的规定。各公共部门大多对于某种形式的“独立的”内部复审都设有规定,而申诉工作小组对“独立的”内部复审的界定是,“在同一组织范围内,但与被申诉的个人或者部门(section)不属于同一直接管理线的复审”。公民小组的指南中对于保证复审的独立与有效也提供了一些建议。其中包括,复审者独立于作出决定的公务机构;有充足的资源保证恰当的工作;对于调查的执行和事务的处理可以免于公务机构的压力;有权接触公务机构的职员和文件;有权作出拘束公务机构的决定或者存在一个明确的协定,其中规定除非在例外情形中其决定必须被接受。[18]

然而申诉工作小组发现,尽管许多部门的申诉体制提供了完全彻底的复议,对于复议是否真正具有独立性仍然在公众中仍然存在很多的怀疑。[19]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个超越于相关行政机构内部人员所进行调查之上的复审层级:“裁决专员办公室”得以设立,其主要的任务是调查相关机构的内部申诉机构是否能够回应公众的需要。实际上,在政府有关公民的白皮书中就曾承诺要考虑局部性地建立独立裁决专员体制,这些人有“时间、常识以及恰当的权威”,从而增加内部申诉程序中的独立因素。[20]1993年国内税务委员会设立了税务裁决专员,这一没有制定法权力来源的裁决专但却具有相当独立性,而且,尽管其建议并不具有法定的拘束性,但国内税务委员会除非在例外情形下都加以接受。1995年以后裁决专员的职权范围又扩展到关税机构以及社会保障部的捐助管理机构,并改称裁决专员办公室。裁决专员办公室受理那些不服相关机构申诉部门的决定而进一步提出的申诉,向相关机构的首长和部门主管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帮助申诉人妥善利用相关机构所提供的内部申诉机制。裁决专员办公室取得了非常好的工作业绩,[21]申诉工作小组建议所有直接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现存的复审处理机制状况,建立这样一种独立的复审机制。

申诉工作小组负责鼓励公务组织改革其申诉体制以符合这些标准。虽然它并无法定的权力强制推行这些原则,但依赖其建议与鼓励的权力,对于英国行政申诉体制改革已发生了积极的影响。

除了为申诉体制设定了最低标准外,公民特别强调行政正义的体系及体系的改善。公民小组对于行政救济确立了一个普遍性的原则,就是公共服务的申诉体系必须使得行政组织能够从申诉中汲取教训,进行体系性变革,或者改善服务提供方式。有效申诉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能够:

使得公务机构从申诉中汲取教训,无论是其未达到公民所设定的标准,还是实施了不良行政。最为有效的一种救济方式是保证使用者以后不再会遭受同样的错误对待。在可以获得的资源约束之内,政府部和独立机关应当记录与分析申诉的发展态势;尽可能减少错误再次发生的机会;发现未达目标或不良行政的模式;在必要之处采取措施以改变体系或程序。[22]

(三)行政复议独立性的保障及其界限-澳大利亚行政复审委员会的建议[23]

行政复审委员会认为,行政机关应寻求有效方法保证行政复议官员在组织上与作出原决定的人相分离。这种组织上的分离这有助于照强复议官员的这样一种观念:它们的角色就是对原决定进行真正全新的考量。如果复议官员与原决定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则复议官员很可能会丧失有效执行复议职能所必须的客观性。显然,组织分离的程度会影响人们对行政复议体制的看法,并影响其是否可以确实发挥作为成本高昂的外部复审程序的过滤器的功能。“如果外表显得的是公正的,并且程序看来是公平,则很可能得到公正公平的结论。同样,外表影响共同体对于那些代表共同体行使权力的人所作决定的信心。”[24]也在只有在这种独立性的基础上,行政复议的“规范化效应” (normative effects),即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从而能够对症下药地加以改善,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才能得到保障。

澳大利亚行政复审委员会所建议增强行政复议独立性的方法有,行政复议官员不与原决定者在同一个处所办公,不让行政复议官员作与最初决定者属于同一个工作小组或者受同一个主管的监督,让复议官员的薪水由该组织中的一个独立分支来支付。行政机关应尽可能避免监督者与复议官员这两个角色的混淆,行政复议职能最好不要由对最初决定者直接进行日常监督的人承担,复议官员也不应被期望承担日常的监督职能。

然而澳大利亚行政复审委员会同时认为,行政复议官员不应与原决定者以及其他的机关职员完全分离,混淆行政复议与裁判所上诉的界限。例如,复议官员经常需要与原决定者进行交流,以澄清后者所作的决定。实际上,有效的交流对于发挥行政复议的“规范化效应”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复议官员的经验有助于行政机关绩效的提高。因此,在组织上的分离与联结之间需要加以平衡。

部门主管对于复议职能的态度对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尽管复议涉及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级官员对于可能不那么专业的官员所作决定的审查,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管理(management)职能。澳大利亚行政复审委员会在一个有关行政复议的报告中指出:

当复议官员的角色被授予对最初决定者直接进行日常监督的人时,两种角色之间的紧张就可能出现。职员管理涉及到一种紧密不间断的联系,包括监督者需要支持和激励职员,而行政复议所关注的焦点则与在于对一个案件的事实、法律或政策方面的重新考量。……复议官员给原决定者提供建议,将问题反馈给原决定者,因此而带来的规范化效应,不应等同于复议官员在与原决定者的关系问题上处于一种监督者的地位。[25]

尽管行政复议并非内部管理,但复议官员作为高级官员,在政策,法律和操作问题上所具有的经验,是非常有用的资源。他们对相对低级的职员提出建议,事实上发挥着培训的作用,其行为对低级职员具有示范效应。这里复议官员同样需要一种平衡,即一方面要独立处理申诉,另一方面也要对行政决定质量的改善负责。

四、正式复议和非正式复议

正式复议和非正式复议的区别在于,正式复议构成了外部复议(尤其是上诉)的前提;而在非正式复议,一旦最初决定作出利害关系人就有权提起上诉,这并非是排除内部复议,相反,甚至可能存在有关内部复议的具体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它并非申请上诉之前必须启动的程序,并且即使这一程序启动也不影响上诉的进行。

(一)非正式复议

在非正式的复议中,复议程序的启动,可能是因着原决定者自身的单方面决定,其背后的原因或许是受害人提出了上诉;也可能是因着受害人要求原决定者或者其上级官员重新审查该决定。一般认为,内部复议是一个自然出现的行政程序,这是“理想”类型的或者“主流”类型的复议。典型的情形是,内部的和外部的(裁决的)因素共同协调但独立地共同运作,从而例行的内部复议和独立的外部上诉共同构成了所谓的“复议的裁决模式”(adjudicative model of review)。这一模式的特征是:其一,“修正”是一个例行的机制,并不必然是因为申请人申请,也有可能是因为决策者自身希望诉诸其来检查自己的工作,在有错误时加以改正。这符合这样一种的理念,就是“允许官员采取简单快捷的方法改变决定,而不需要申请者提出新的申请或者提出正式上诉的请求”。[26]其次,要求(通过向裁判所上诉)外部复议的权利,与决定者单方面决定复议最初的决定或者受害人内部复议均无关联。其三,应由原决定者之外的另一个官员进行复议。

(二)正式复议

正式复议构成了对“理想模式”下的复议的一个明显偏离。它不再是一个与上诉同时运作的例行行政程序,而是成为后者作用的一个前提,用中国行政法的术语来说,就是“复议前置”。

约克大学的塞恩斯伯里认为,这种强制性的复议实质上构成了上诉体制的第一个正式层次。这种内部复议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提供行政上的理据,而可以说已被纳入上诉的范围。它不再作为一种“纠错的方式”来运作,而是作为一个“修补的方式”。简而言之,它已经从行政机制转变为裁决机制,并且既然它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上诉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则必须根据那些从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以来已被普遍接受的裁决程序衡量标准加以评价。1957年的弗兰克斯报告认为,行政裁判所是司法体系的一种补充,它的存在是必要的,并认为裁判所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公开、公正、无偏私。“在裁判所领域,在我们看来,公开要求程序公开并让公众能够获悉其据以做出裁决的基本推理;公平,是要求采取一种明确的程序,以便当事人各方能够知晓其享有的权利,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并了解将要面临的该案的情况;无偏私,则要求裁判所可以免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还是潜在的”。[27]

然而,多数学者认为,正式复议具有强制性,并不意味着就此改变了它的基本性质,即从行政程序变成了裁决程序。[28]正式复议仍然是一种行政内部的复议程序。根据英国裁判所委员会的观点,对于正式复议的程序加以规定,不过是一种行活动政规范化的方式:“当前存在的一个趋势是,在法律中对于这种(正式)复议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过是对复议程序的规范化,这种规范化在任何情形中都被恰当地看作良好、标准的行政实践…”。[29]这也意味着,虽然对正式复议不必如塞恩斯伯里所主张的那样,按照裁决程序的标准加以衡量,但予以一定程序的规范化还是必要的,否则无法说明其作为裁判所前提程序的正当性。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一项就是必须保障由原行政人员之外的人进行正式复议,以保证在其中能够真正对原决定进行全新的重新评价。在复议程序已经规范化的条件下,仍然要求具有直接向裁判所上诉的权利,则既是对资源的浪费,而且也可能影响复议程序的效能。

正式复议相对于裁判所而言简单快捷,这在社会保障等行政争议较多的领域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它对于那些可能进入裁判所或法院的案件而且发挥着过滤器的功能,[30]使得重新评价的任务能够由行政组织和裁判所与法院来分担,减轻了裁判所和法院的工作量,并且使得受害人有可能免于对抗式的繁琐裁判所程序的折磨。[31]

对正式复议程序的另一个指责是,它可能阻碍了受害人通过公正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塞恩斯伯里认为,使得复议成为强制性的程序,将减损由独立裁判所和法院进行的上诉或司法审查程序的价值。其一个理由在于,当受害人经过了复议程序其受到损害的权利仍然未能得到救济时,“让我们想一想,他们已经失败了两次,一次是在最初决定作出之前的请求,第二次是在内部复议中。并没有很多人能够有毅力更进一步。”[32]他甚至提出,相关立法者作出这一程序设计的目的就在于阻碍申请人并且因此节约国库金钱。但多数学者认为,一方面,从现在的立法来看,立法者并未在设置正式复议程序的同时停止裁判所与法院程序的适用,而且也没有设置诸如受理许可这样的要求,则从形式层面而言就难以说正式复议程序消除或减损了上诉权;另一方面,认为一个有理由的申诉者在经历了两次失败以后将不再会提起上诉的论断,并没有翔实的统计数字支持,相反,在部分行政领域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正式复议失败后提起上诉的比例仍然是很高的。[33]

哈利斯教授认为,正式复议和非正式复议对于形成一种良好行政风气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允许行政组织在没有法院或裁判所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承担起自我纠正错误的责任。就正式复议而言,它还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即行政程序本身构成了整体行政正义体系的重要一环,它也可能从内部推进体制性的变革,这当然是非常值得欢迎的。[34]

(三)复议程序不作为一个单独的程序阶段-一种改革的建议

艾森基于其对复议程序的批判性意见(参见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应取消复议作为一个独立程序的地位。[35]他认为,行政正义体系中,最初决定者必然要对上诉机构的行为作出反应,则当其得到有人申请上诉的通知后,就可以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其在复议后,仍然拒绝撤销或变更确实有瑕疵的决定,则上诉机构可以提供救济。这种复议可以在保存复议程序优势的同时消除其负面效应。它在以下诸多方面优于独立的复议程序。(1)它不会造成上诉的延迟。(2)如果决定被撤销是因为最初决定机构承认上诉申请的合理性,则这一撤销成为上诉统计数字的一部分。这种妥协的数字如果过于庞大,则可能引起公众的重视,使最初决定机构限于尴尬境地,并从而促使其改善其决定质量。(3)即使原机构所进行的这种复议不能导致决定的变更,则申请人并不会受到第二次消极决定的伤害,而这第二个决定可能与第一个决定一样缺乏公平程序的保障。(4)既然这种复议并不要求申请人和原决定机构之间的接触,它也不会导致申请人不再申请上诉,而第二个消极决定原来是有可能有这种影响的。(5)既然申请人并不需要提出两次申请(一次要求复议,另一次要求上诉),则申请人不太可能因为担心被视作刁民而不敢再提出上诉。[36]

五、社会保障领域的复议与上诉

英国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复议与上诉制度,比较典型地反应了复议制度的内容以及复议的关系。尽管英国1998年社会保障法在这一方面作了重大变革,但1998年之前的制度仍然具有重要的说明价值,因此下面对二者一并加以说明。

(一)1998年之前的体制

1998年之前,英国社会保障方面的决定与复审体制主要由1983年健康与社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裁决法(HASSASSA)所建立,后来的一些法律,如1986年社会保障法和1991年的儿童抚养法对这一体制作了变更。总体而言,在社会保障领域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裁决和复审体制。[37]

1.以裁判所为基础、两层级、一次申诉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裁决有相对独立于社会保障部(DSS)及相关独立行政机关的官员作出,社会保障申请人如果对裁决官员所作的最初决定不服,有权直接向有关的裁判所提起上诉。对于申请人而言,这一裁决与复审体制具有两个层级:裁决官员和裁判所。在实践中,对于提起上诉的案件独立慈善机关(Benefits Agency)会进行复审,如果原决定存在法律规定的三种原因,即:(1)存在对重大事实的误解或忽视。(2)存在法律上的错误,(3)相关情势发生了变化,则应对原决定加以变革或撤销。这种复审的性质是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适应情势变更的一种机制,它并不需要申请人提交一个复议申请。这种体制适用于大多数社保障案件,包括收入补助和退休津贴。

2.以裁判所为基础、三层级、两次申诉体制。存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保障申请人如果对裁决官员所作的最初决定不服,应首先向独立慈善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有权向裁判所申请上诉。对于申请人而言,这一体制具有三个层级:裁决官员的决定、另一个官员进行的复议和裁判所的听证。这一体制规定在HASSASSA中,适用领域包括残疾人生活津贴和伤残人救济,对于儿童抚养机构的决定不服也适用这一体制。转贴于

3.以行政复议为基础的体制。这种体制仅仅存在于社会救济基金领域。在这一体制下,只有两次行政复议,而没有对裁判所的上诉。第一次复议由地方独立慈善机关办公室里的社会救济基金官员进行,第二次复议则由中央的社会救济基金督察员在独立社会基金委员的管理和控制下进行。社会基金委员会并非公务员但由社会保障部部长任命,他有责任任命和培训社会救济监察专员。

这种体制建立于1988年,当时为了减少支出,社会救济基金给付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此之前,只要有人符合法定的资格就可以获得基金给付,给付决定在性质上是一种单纯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独立社会慈善机关的官员并不拥有很大裁量权,但在新的体制下,独立社会慈善机关既要判断具有法定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为社区整体照料计划的实现作出贡献,还要衡量可得的预算资金与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因此,他们在作出决定时需要综合考量许多因素,这使得他们的决定带有明显的主观价值判断色彩。

这种体制的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社会救济基金督察员具有重要地位,他们是服从行政官员,但事实上很大数量的是法律专业人士。(2)实行书面审理。(3)督察员对于独立社会慈善机关的决定就法律与是非曲直两方面进行审查。(4)除了诉诸法院以外,没有进一步的申诉体制。(5)督察员对于对于信息的发现有进行职权调查的义务。(6)督察员对于决定的质量和期限向监察专员负责。[38]

(二)1998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政府绿皮书认为,当时的社会保障申诉体制在结构、组织、管理和绩效上存在问题与缺陷,需要加以改革。这些问题主要有:(1)裁判所对于根本没有希望成功的申诉也进行空耗时日的听证。(2)裁判所必须处理一些新的事实,这些事实在独立慈善机关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实际上已经被处理过。(3)在听证中,裁判所可能要处理一些从申诉提出到听证之间所发生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可能已经过独立慈善机关的处理。(4)申请人提起申诉常常只是因为他们希望得到对原决定的解释。(5)对于裁判所成员的要求(例如,它们有三个成员,主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在一些案件中其他成员还必须拥有具体专业资格),太过于正式和僵化,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6)独立裁判机构(ITS)有很多缺陷,不仅体现为上诉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较低(突出体现在用于澄清案件的时间太少),也体现在其主席对于绩效和效率的负责性没有保证。

改革的目标是:(1)改善决策和上诉程序;(2)对于决定的作出和变更提供一个更为简单、准确和低耗的体制;(3)保护顾客在适当的案件中请求对决定加以独立复审的权利。社会保障法的修正目的是通过以下改革完善决策与申诉体制:(1)作出最初决定的官员,不再具有独立性,而是作为部长的代表工作。(2)在申诉之前辨识出所争论的领域和事实。(3)尽可能早地处理案件,以使得只有那些无法解决的案件才进入申诉程序。(4)对于简单的、不可能成功的案件提供一个快通道。(5)不在立法中规定裁判所的人数和组成。(6)在必要的案件中保留对法律专业的要求,并且允许一些决定由非法律专业但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过训练的决策者作出决定。(7)允许独任听证,只在必要时才要求有两个和三个决策者参加听证。(8)引入对案件进行筛选的程序,以对不同类型案件加以不同处理。(9)以一个新的“上诉机构”取代ITS,它具有明确的责任和负责性,其内部组织和程序设有一定的法律规定,配备有具有适当资格、受过训练并有经验的决策者和顾问。

(三)1998年改革后的复议与上诉体制[39]

1998年的社会保障法,对于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以裁判所为基础、一层级、一次申诉体制进行了改革,其中最为主要的变化是增加了一个“再看一次(second look)程序”:它授权部长或其人复议其所作的任何决定,或者是基于申请或者是基于自身的调查,据以作出修正的理由由规章规定。但是这一程序不是强制性的,受原决定影响的人,无论是最初的决定还是修正后的决定,都有权向一个上诉裁判所直接提起上诉。可见修正后的体制实际上是采纳了复议的裁决模式,但是未能贯彻该模式所要求的由作出最初决定的人之外的人实施复议。改革后的这一体制适用于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独立机关的所有社会保障给付。

在政府绿皮书中,曾建议扩展裁判所为基础、三层级、两次申诉体制的适用范围,更多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复议(复议前置),但未被最后的立法所采纳。根据新法,这一体制仍然适用于由地方当局负责的住房津贴和委员会税收津贴领域。

社会救济金领域的以行政复议为基础的体制仍然保存。对于以行政复议为基础的体制能否提供令人满意的行政救济,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在社会救济基金领域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为:首先,它缺乏独立性;其次,这种复审没有口头陈述和辩论,实行书面审理;第三,没有进一步的外部上诉的体制保障。然而据担任社会救济基金专员职务的斯卡姆平先生观察,这种批评并无根据,在他看来,只要负责性有保证,并且乐于不断总结经验,行政复议完全可以提供有效、适当的救济。那种对行政复议功能的怀疑,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于公平行政决定的构成要素的误解上。他这种以行政复议为基础的体制,是一种“新的独特的行政正义形式…”。这种行政复议体制具有以下优点:(1)这种体制可以很好地保证负责性。由于督察员是行政人员,对于其工作可以进行广泛有效的监督控制,使其符合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标准。监察专员要对督察员的复议工作的标准和成本收益状况向部长提交报告,从而间接地对议会负责。(2)督察员是娴熟的行政人员,有能力了解法院的相关判决内容,并将其意旨落实在实际工作中。(3)督察员是专业人士,他们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非常熟悉,对于社会救济基金给付中的细节都了如指掌,其所作的决定的专业性和适当性值得信赖。(4)这种体制成本低廉,这已经得到实践的证明。

六、结语

英国传统行政正义体系中一般都强调法院的司法审查与裁判所的上诉,行政复议制度一直是较为薄弱的一环。近年来,随着行政改革的推进和民事正义体制改革中对诉讼外争端解决机制的强调,这种现象开始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变革之道,在维持行政复议官员与组织内其他官员的联系渠道的同时,加强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以及其他内部申诉解决机制的作用,以保障公务服务的使用人的冤屈得到更为有效的化解,并发挥行政复议的规范化效应,推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改善。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全是行政化的运作,层层审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性、独立性都没有体现,不仅如此,行政救济体系中的其他途径也不如人意:司法审查的效能不彰,司法独立没有保障,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带来的不是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地位的平衡,而是法官与行政官员一起审原告;也没有独立性强、具备专业性、遵循准司法程序的行政裁判。中国未来行政救济体系的发展,必须在进行司法改革、增强司法审查效能的同时,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变革,强化公众对行政复议组织的信赖,更好地发挥对行政决定的内部复审这一制度的功用。在许多部门,例如土地管理、税务征收、社会保障等领域也可以尝试建立行政裁判所体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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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英联邦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相似性,本文对英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介绍,特别是有关理论争议或者改革建议,部分参考了英联邦其他国家,尤其是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资料。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3] Michael Harris and Martin Partington,Introduction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edited by Michael Harris and Martin Partington,Hart publishing,1999,p.p.2-3.

[4]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Better Decisions:Review of Commonwealth Merits Review Tribunals-Report No.39,September 1995,paras 6.49&6.50.

[5] Terence G.Ison,“Administrative Juustice”:Is It Such a Good Idea?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p.39.

[6] 除了对原行政决定的上诉外,还有对裁判所决定的上诉,除了向裁判所提出的上诉外,还有对法院的提出的上诉,在各别情形中还包括对部长的上诉。Administrative Law,8th Edition,by Wade&Forsyth,Oxford 2000p.p.894-897.

[7]Ibid,p.p.888-889.

[8] S.Skehill,“The Hidden Dimen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Internal and First Tier Review-I” in Administrative Law:Retrospect and Prospect(1987) 58 Camberra Bulletin of Public Admnistration 137,138.

[9] [1964]AC40,p. 79.

[10] (2000)61 ALD 577.

[11] Comptroller-General of Customs v Kawasaki Motors,(1991)32 FCR 219.

[12]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Tribunal v Bond,[1990]170 CLR 321 AT 336-337.

[13] (2000)61 ALD 577,at588-589.

[14] Matt Minogue(Executive Office,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Inter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Canberra,5 July 2001.

[15] Fuller,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92 Harv.L.Rev.353,364(1978)。

[16] Craig,Administrative Law,4th 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1999,p.422.

[17] Mashaw,Bureaucractic Justice(1983)。 Craig,Administrative Law,4th 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1999,p.425.

[18] Citizen‘s Charter Unit,Complaints Task Force,Good Practice Guide(1995)。

[19] Citizen‘s Charter Unit,Complaints Task Force,Putting Things Right:Main Report(1995),para 2.27.

[20] Administrative Law,8th Edition,by Wade&Forsythp.p.111-112.

[21] Michael Harris(ED.),New Procedure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p.p.160-163.

[22] Cabinet Office,Office of Public Service,Redress under the Citizen‘s Charter:Guidance for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1996)。

[23] Matt Minogue(Executive Office,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Inter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Canberra,5 July 2001.

[24]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v Jia;Re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2001]HCA17(29 March 2001)。

[25]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Internal Review of Agency Decision Making-Report to the Attorney-General-Report No.44,November2000,Paragraphphs 3.23-24.

[26] Sainsbury,“Internal Reviews and the Weakening of Social Security Claimants‘ Rights of Appeal” in G.Richardson and H.Genn,Administeative Law and Government Action (1994,Clarendon,Oxford),p.289.

[27]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and Enquiries,Cmnd.218(1957)。

[28] Michael Harris,The Place of Formal and Informal Review in the Administrative Justice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edited by Michael Harris and Martin Partington,Hart publishing,1999,p.46.

[29] Council on Tribunals,Annual Report 1990-91(HC1991/92,97),para 3.27.

[30] Review of Commonwealth Merits Review Tribunals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ARC) Discussion Paper,1994),para.3.18.

[31] N.Wikleley and R.Young,“The Administration of Benefits in Britian.Adjudication and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Security Appeals Tribunals”[1992]Public Law 238,241.

[32] Sainsbury,“Administrative Review or Tribunal/”,Conference of Tribunal President and Chairman,22nd April 1994(Council on Tribunals,1994),14.

[33] Michael Harris,The Place of Formal and Informal Review in the Administrative Justice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edited by Michael Harris and Martin Partington,Hart publishing,1999,p.54.

[34] Ibid,p.51.

[35] Terence G.Ison,“Administrative Juustice”:Is It Such a Good Idea?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p.39.

[36] Ibid,, p.34.

[37] Roy Sainsbury,The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 Adjud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p.446-449.

[38] Michael Harris(ED.),New Procedure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p.p.157-160.

第14篇

一、建立法官业务素质考评及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长期以来,法院对法官的管理一直参照国家公务员沿用行政化模式,一般只是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例行考核,按照“德、能、勤、绩”的标准评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三个等次。但是,由于我们的考核内容往往偏重于定性分析,考核标准趋向概念化、抽象化,对法官的评价往往较为笼统,给人的感觉较为模糊,不能体现法官的真正水平和相互间的素质差异。

由于缺乏一整套系统化、科学化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法官素质考评体系,在具体操作上,往往是你好我好大家称职,在评先评优时或投票选举,或领导拍板,有的部门甚至搞平衡照顾、轮流“坐庄”,导致考核部门对每个法官的真实水平了解不多、不准,评选出来的优秀因而也缺乏很强的说服力。在现行的法官考核机制下,法官个体的工作好坏难以体现,能力高低无从区分,一方面使勤于钻研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法官难于脱颖而出,成为真正的业务带头人,久而久之可能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上进心;另一方面,个别业务能力不强、责任心较差的人由于缺乏应有的鞭策机制,继续抱着混一天算一天的思想,不思进取,应付工作,拖了法官队伍建设的后腿。因此,突破公务员考核的传统模式,建立健全具有法官职业特点的考核体系,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大势所趋,也是法院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核是管理体制中的监督和验证系统,没有完善有效的考核,就不可能有科学的管理。特别是在法院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合议庭功能的强化、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法官助理制度的施行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求对法官的管理必须建立起一套能够反映其业绩和综合能力的考核体系,实现“优胜劣汰”,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法官考核重在经常,只有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建立起完善的考核机制,干部部门才能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准确地掌握法官的基本情况,为法官的管理和任用提供依据。

法官工作的专业性较强,虽然各项具体的审判业务有所不同,但仍具有相对的可比性,通过对办案质量、效率及办案效果的比较,能够反映出法官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以及业绩水平。同时,办公自动化进程的加快,计算机技术在法院管理工作中的大量应用,也为法官以及其所办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法官考核体系,正确评价法官,并以此作为法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晋升等级和工资的依据,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二、突出职业特点,设置考核内容。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对法官的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细分起来,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办案数量。首先应当区别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几类不同的案件。还应当区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减刑假释案件等。具体内容应包括审结案件数、审限内结案率、当庭宣判率以及上述指标在本庭的排列名次。二是案件质量。法院应当建立必要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对法官所审案件进行必要的抽查和重点检查。抽查可采取法官自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的范围是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案件和法定审限内未能结案的案件包括经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三是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虽然是案件质量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件裁判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其裁判文书不一定是优秀的。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往往反映出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逻辑推理能力、认知水平和社会责任心。裁判文书不仅要记录裁判过程,而且要进行分析、论证,增强说理性,这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四是创造性思维能力。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官能否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立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合法合理的评判。这反映出法官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由于对此类案件的有无、多少不好事先预知,因而可采取个人申报、有关部门评定案件影响性和复杂程度并进行记载、加分的办法。五是调研能力。法官不仅要善于办案,而且要善于总结审判规律及经验,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又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对法官调研能力的测评,可从完成集体调研课题、参加学术研讨会是否获奖、在学术刊物上的数量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定,可采取适当的加分制。六是审判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主要考查其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审判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工作作风是否扎实,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如何,仪表举止如何等。

三、建立一套完整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由于法官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法官的考核尤其要注重对其审判业务素质及审判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而这种考核应当是基于一定的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定性分析,应当具有可比性,包括纵向、横向的比较,具有说服力。应当避免靠印象打分或以偏概全的做法,代之以数字和事实说明问题。因此,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制度化、数字化、定期化。就法院内部而言,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建立一套完整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这无论对于完善法院的内部监督、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还是对于全面、客观评价法官,为法官的考核任用、晋职晋级、评选评优提供依据都是十分必要的,可谓一举两得。

(一)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配齐配强质检人员,赋予其对全院案件进行定期检查的职责。我院已经成立了审判督察办公室,应该赋予其对全院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的职责,实现质检办和审判督察办公室合并办公,对我院案件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质检办可以对我院各类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辖区基层法院的案件组织自查、交叉检查和专项检查。质量评查原则上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总结、回顾和反馈。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和再审改判案件则是结案后随时登记,随时评查,随时反馈。同时要建立每季度质量讲评会制度,由质检办对每季度抽查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案件和专项检查案件在全院法官大会上进行讲评,以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统一同一类案件的执法尺度。为便于开展工作,应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充实到质检办,质检办的人员可采取两年一轮换制,以保证从事质检工作的法官不至于长期脱离审判第一线。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估体系。要对法官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就必须有一套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案件质量的评估应建立在合议庭及承办法官的基础之上,内容涵盖收案数、结案数率、判决数率、调解数率、撤诉数率、上诉数率、上诉改判重审数率、申诉数率、进入再审数率、再审改判重审数率、案件差错数率、裁判文书差错数率等。该质量评估体系应该能全面反映合议庭及承办法官在办案数量、质量、社会效果、审判作风以及工作责任心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每个季度,质检办应对各合议庭及承办法官的上述质量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评查,并予以汇总公布。在分析相关数据后,从案件调解撤诉率、上诉申诉率、进入再审率、再审改判重审率、案件及裁判文书差错率等五个方面,按由高至低的百分比顺序,排出每季度全院每个法官所办案件质量位居何位的名单。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将实现对办案质量不同层面的立体监督,全面客观地评价一个法官的综合执法水平,发挥科学的目标导向作用。

第15篇

环保部督察18城空气污染

多地企业监控数据造假

3月15日至18日,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环境保护部门组成的18个督察组对18个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察。累计检查部门、单位或企业869个,发现环境问题202个,多地存在“散乱污”企业或企业群违法违规复产情况,部分企业违法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一些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或管理混乱。

国产伟哥

赚钱能力比肩茅台酒

头顶“首个国产伟哥”光环、被寄予打破外企垄断厚望的白云山金戈贡献了可观的利润。年报显示,白云山2016年实现营收200.36亿元,同比增长4.76%,实现净利润15.08亿元,同比增长15.97%。其中,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商品名为金戈)共卖出986.5万盒,销售收入为4亿元,比上年增长71.31%。虽然年报中未直接披露金戈的毛利率,但通过其营收和成本数据计算可以得出,金戈的毛利率高达91.95%,几乎与茅台酒的毛利率(93.78%)不相上下。梳理万科、保利、恒大等地产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毛利率基本集中在20%-30%之间,也就是说,金戈的毛利率相当于房地产行业的3-4倍。

公务员肥胖比例

为何是普通人的两倍

公务员虽说坐在办公室里风吹不着雨淋不着,却并没有因此拥有比普通人更健康的身体。近日,爱康国宾对30万份公务员常规体检结果的分析调查发现,在16类健康指标中,92%的公务员样本人群至少一项指标异常。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公务员胆固醇等血脂过高的比例达57%,超重肥胖比例过半。而一般人群的血脂异常与超重肥胖两项比例分别是41%和25%。50.4%的男性公务员患有脂肪肝疾病,该疾病大多与肥胖和过度饮酒有关,而一般人群中男性的患病比例在20%左右。

高级技工缺口近1000万

别再说工作不好找了

中华全国总工会李守镇指出,在日本,整个产业工人队伍的高级技工占比40%,德国达到50%,而我国这一比例仅为5%左右,全国高级技工缺口近1000万人。而10多年前,有关部门针对60家企业所作的调查显示,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比重仅占0.1%,技师和高级技工也仅各占1.1%和6.1%。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545所,其中,技师学院434所,在校生322万人,就业率达到97.4%,骨干院校就业率达到100%。

移民美国

大多从事什么工作

据皮尤研究中心最新一份研究报告,移民在美国从事最多的十个工作为:1.化妆师,修甲、修脚、化妆、清洁、皮肤护理等工作占63%,在美国美容行业,移民占较多一半以上。2.农场工人,约60%。3.泥水匠或粉刷匠。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美甲师每小时工资中位数9.43美元,农场工人每小时9.57美元,裱糊工人每小时工资12.46美元,泥水匠和石匠每小时工资18.05美元。4.缝纫机操作人员,约55%,每小时工资10.4美元左右。5.农业劳动者,约52%。6.家政、园丁、保姆,约50%。7.务,约49%。8.安装工人,约49%。9.出租车司机,约47%。10.记者,约46%。移民在美国工作最多的10个行业为:

1.私人家政服务,约45%。2.纺织制造,约36%。3.农业,约33%。4.旅馆,约29%。5.食品加工制造,约29%。6。电子产品,约27%。7.美容服务,约26%。8.农业,约24%。9.建筑,约24%。10.制造,约23%。虽然美国水果和蔬菜生产商缺少劳动力,平均工资大约每小时12美元,但是大多数移民工人不愿意做这项工作。

救了美国龙虾行业

中国人一年吃掉6350吨

据美联社3月19日报道称,中国大多数人在2010年前几乎没听说过美国龙虾。2010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龙虾价值激增至740万美元(约合5109.9万元人民币)左右,增幅高达250%。2016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龙虾价值已超过1.08亿美元(约合7.5亿元人民币),超过2014年9020万美元(约合6.23亿元人民币)。2016年中国从美国进口了1400万磅(约合6350吨)以上的龙虾,前高是2015年的1310万磅(约合5942吨)。

特朗普个人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