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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年度审计报告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年度审计报告

第1篇

作者简介:江苏华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助理兼质量控制部主任、苏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

随着国家对税务机关职能的强化及对税务征管要求的提高,税务部门税务征管的压力正不断地增加。为了节约人力物力,提高税务征管的工作效率,税务部门已逐渐加强利用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来协助税务征管,提供有效涉税数据。因此,很多地区的税务部门纷纷要求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兼具税务通用性,要求通过对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涉税事项的阅读,能够全面、详细地获取到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需要的各种真实涉税信息。

年度审计报告对涉税信息的披露与税务部门要求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要求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年度审计报告中包含了企业的相关涉税信息。然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涉税信息的披露与税务部门对涉税事项的披露要求仍然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

1.对涉税信息的披露深度不同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是报表的潜在使用者。税务部门虽然也是报告的潜在使用者,但是,年度审计报告是为所有的潜在使用者服务的,它不可能仅侧重于涉税信息的披露,而只需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即可。而税务部门为了利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为税务征管提供便利,其对审计报告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深度的要求是较高的,其所强调的是要求披露完整的涉税信息。

2.对重要性标准的掌握程度不同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报告需要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并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企业在报告截止日的财务状况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审计准则对审计及审计报告的要求是关注重大方面,而非面面俱到。同时,审计过程需要达到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的平衡,这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基于一定的重要性标准执行审计业务。对于低于重要性水平的审计差错,注册会计师可以基于专业判断而不作进一步的审计调整。同时,重要性标准是一个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判断过程,不同的审计对象由于其企业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千差万别,故基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而得出的重要性标准也是不同的。重要性标准在确定时虽然会被控制在企业某个经济指标的一个较小的相对值范围以内,但是,对于规模大且内控好的企业,其金额绝对值仍然可能会较大。

而从税务的角度看,由于税务部门所要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因此税务部门在执行税务征管和税务检查时不存在重要性原则,只要发现差异,无论其金额绝对值的大小,均需进行调整。

年度审计报告对涉税信息的披露与税务部门要求的协调

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与税务部门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途径:

1.保持常规年度审计报告的披露格式,同时,根据当地税务部门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提出的涉税事项披露要求,另行出具专项税务审计报告。

这种方案,比较容易协调好中介机构、纳税人以及税务部门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相对而言,是解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与税务披露要求之间差异的较好途径。采用这种方法,不仅能满足税务部门利用中介机构协助税务监管的目的,也便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针对不同的报告作出双向选择。其惟一的缺点是,由于需要出具常规审计报告和专项税务审计报告两份报告,故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纳税人的费用负担。目前,包括广州在内的一些南方大中型城市已较为普遍地采用了这种方法。

2.在审计报告的附件构成中增加专项涉税信息的披露内容。

此种方法由于不需要在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以外另行出具专项税务审计报告,不会额外增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故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然而,专项涉税数据既然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构成,注册会计师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基于前文所述的原因,注册会计师按重要性原则执行审计业务,其在审计报告附件中所披露的专项涉税数据也是基于重要性原则而产生的。由此与税务部门的披露要求在深度上势必存在差异。从而,会在无形中增加中介机构来自税务方面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附件中增加专项涉税数据的披露内容时,最好单独设页,并对其披露的前提条件进行书面设定。例如:“上述涉税数据系基于审计重要性原则而产生,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否则,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所有涉税内容进行详细审计并披露所有细节性数据,从而,审计的成本就会大幅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方法的具体选用与施行,必须建立在中介机构与当地税务部门取得良好沟通的基础上,否则,如果在未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与认可的基础上而贸然实施,则有可能会因为税务部门的干预而导致操作的失败。在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过程中,须注意以下环节:

(1)事前沟通

中介机构应积极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年度汇算清缴布置会议,掌握其核心精神。同时,结合其要求,就审计报告中涉税信息的披露方式及披露的深度与税务部门进行初步沟通,以获得税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2)事中控制

建立涉税反馈的应急处理程序。中介机构对于从客户或税务部门所得到的任何涉税反馈,要及时组织研究。对于其中的合理反馈,应立即对相关审计程序及报告披露作出相应调整,防止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如为非合理反馈,也应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以商榷解决的办法。

第2篇

一、领导重视,周密安排自查工作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质量检查活动,要求充分认识审计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要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认真梳理不足,研究整改措施,使审计业务质量跃上新台阶。为深入开展此次自查活动,局内召开会议,明确了自查工作的负责人、提出了自查的主要内容、研究了自查工作的开展形式、规定了自查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为自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有序开展,二次复核审计卷宗

全局人员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对质量控制工作的人员配备、审理项目数量、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了统计;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质量控制的做法进行了梳理;对审计卷宗的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文书等对照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二次复核,并将存在问题归纳梳理。

三、梳理结果,总结主要经验做法

(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完备、机制健全。局设有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配备法制助理员,每年严格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及时开展审理工作。__年以来,针对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研究制定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跟踪督查办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等5项办法,并将局内所有制度规章进行了梳理,汇编成册。

(二)审计执法程序合法。所有审计项目均有立项依据,实施审计前,在审计进点见面会上,向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张贴告示,实行公示制度。审计流程严格按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及审计署有关流程规定实施,审计组在执法期间均能严格遵守相关廉政规定,做到依法审计,确保审计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效保证了成果的利用。

(三)审计文书严谨规范。送达审计文书都有送达回执,审计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至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均通过审计业务会议研究通过,有力保证了审计处理处罚的客观公正。所有审计文书依照《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撰写。

(四)审计卷宗归档完整。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要求,对审计项目一案一卷进行归档立卷,从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移交都有文字记录成册,所有审计档案按照保存年限和种类移存档案室。

(五)以控制手段保证审计质量。主要抓好人员控制、过程控制、审理控制。坚持对审计实施方案实行集体审定;对审计结论资料进行层层复核和审核;所有项目都坚持专职审理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认真履行审计跟踪督查办法;每年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有完善的项目评优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存在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3篇

市分行内部审计部紧密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抓好督导整改的过程中。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通过解决思想、工作和作风上存在问题,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为构建和谐督导、加快农发行发展而尽职尽力。

认真开展督导整改。对整改需要解决的问题,抓好督导整改是确保全行业务“又好又快”发展和争创“两个领先”目标的关键。市分行内部审计部本着对农发行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抓紧抓实、一抓到底。

二、切实把握重点环节,扎实搞好督导整改的各项工作。

着力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把学习贯穿始终,2切实把握督导整改的三个重点。一是抓好思想整改。进一步增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针对查找出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工作作风、遵纪守章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问题,搞好思想整改。二是抓好工作整改,着力提高推动工作的水平。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和谐第一要义”来进行整改,进一步在全行形成合规经营的强大合力,进一步促进农发行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在创建“两个领先”上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推进构建平安银行的进程。三是抓好作风整改,着力增强合规经营的本领。切实发挥督导的督、帮、促”作用,注重改进督导方式,提高督导艺术,主动为业务部室服务,谋求业务部室的支持与配合。对督导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类排队,然后向各个部室进行反馈,帮助业务部室在易出错环节、易出错部位制定防范整改的措施。对于新业务,主动向业务部室进行前期警示,预警可能发生实体或程序违规的环节部位,增强员工合规经营的本领。

确保督导整改工作的高质量。1切实把握督导整改的三个环节。做好督导整改工作关键是要抓好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向全行员工公布整改结果这三个环节的工作。市分行内部审计部对每个环节都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第4篇

迄今为止,国际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政府审计制度。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制度可分为四种模式,按照审计机关独立性的程度排序,从弱到强,依次为:行政模式、立法模式、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

1、 行政模式

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它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并对政府负责。这是一种半独立或独立的政府审计模式,审计机关主要是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审计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往往还带有其他监督职能(如行政监督和计划监督),甚至审计职能变异为单一财政监督。一般而言,这类审计制度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比较差。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主要有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前苏联东欧国家等,以亚洲和非洲国家为多,其中很多是被联合国宣布为最不发达的国家。

2、 立法模式

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关,即议会或国会。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审计权,一般直接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理权。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宏观服务职能较强。它虽然不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但通过公开审计建议结论对资金使用人产生约束,并对议会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英国是这一类型审计制度的先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家也采用这一模式,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这一模式,可以说这是一种被最广泛采用的国家审计制度模式。

3、 司法模式

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并拥有司法权,有些国家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审计机关更加注意被审计当事人的财务责任,根据官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来对官员实施奖励或惩罚,审计机关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个案式的微观服务。此种审计制度赋予审计机关独特的司法权,从而造就了这类审计制度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一类型的审计制度起源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南美和非洲一些国家的审计制度均属于这一模式。

4、 独立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按照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独立地开展工作,只对法律负责,但向议会提交报告。其组织形式是会计检查院或审计院,此类审计制度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强。这一类型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荷兰也采用此模式。

二、 政府审计的内容

最初,政府审计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进行合规、合法性审计监督。合规、合法性审计主要是审查政府的财务收支有无舞弊和欺骗行为,手续是否完备,财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这是人类自有政府审计以来的审计内容,属于各国政府审计的常规内容。今天,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部门还要审计政府各项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绩效方面的审计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不是合规、合法性审计,而是绩效审计了。

20世纪60年代,美国会计总署率先把审计范围从财务审计扩展到绩效审计。绩效审计被称为“3E”审计,是指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项目效果性(Effectiveness)审计。

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的例子可以包括:判断机构是否遵循了正确的签约惯例;是否在需要时以最低成本采购了适当种类、质量和数量的资源;是否适当地保护和保存了它的资源;是否避免了雇员的重复劳动和作用有限甚至无用的工作;是否避免了人员闲置和人员过多;是否动用了有效率的作业程序;是否使用最少量的资源及时地制造或提供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是否遵循可能对资源的取得、保护和作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和规章;是否建立衡量、报告和监督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率性适当的管理控制投入制度;是否报告有效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措施。

项目效果性审计的例子可以包括评价或判断:新的或正在进行的项目的目标是否充分、适当和相关;项目是否达到要求的预期结果的程度;项目或项目的独立组成部分的成果如何;造成成绩不够理想的因素是什么;管理部门是否考虑了项目的替代推行方案,从而产生更为有效的结果或降低成本;项目是否与其他项目相互补充、重复、交迭或抵触;项目运行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是否遵循和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衡量、报告和监督项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如何;管理部门是否报告有效的、可靠的项目效果措施。

70年代,美国会计总署的“3E”审计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会计总暑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包括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计划项目效果审计。从此,“3E”审计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整个70年代,政府审计人员的85%的工作量是从事“3E”审计,也就是说,“3E”审计已变成美国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1981年和1988年,美国先后两次对《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进行修订。1994年,又对其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改称“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它对世界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英国开展绩效审计的历史比较长,但以法律形式确认其为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内容则是1983年以后的事。国家审计署十分重视绩效审计,每年投向绩效审计的审计力量约占35%该比例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仅1994-1995年度,国家审计署就公布了50份绩效审计报告,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防、教育、农业、环境和交通、卫生与社会保障、法律和内政服务、海外和中央事务研究、私有化、税收等。

三、 审计结果

1、 行政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瑞典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还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虽然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瑞典的审计报告仍然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2、 立法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美国会计总署不像司法模式的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审计机关那样具有判决权或制裁权,因此其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审计机关不能对被审计单位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提交给国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审计报告的作用不大,只不过其作用是通过国会间接实现的。国会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一是对不接受审计建议的拨款单位停止拨款,这一做法使得审计报告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二是召开听证会,对于存在严重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的单位,国会参、众两院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虽然听证会不作任何处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将会给被审计单位带来巨大的压力。有时,听证会召开不久,就出现该单位负责人被免职或辞职的情况。听证会对推动审计建议的落实和强化美国政府审计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美国会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特殊报告,说明所有仍未执行的审计建议。这对审计建议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英国的做法与美国的相似。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追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的情况,并继续向国会报告以前报告过但未得到妥善处理的重要问题。后续检查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直到审计长公署有理由认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实为止。与英、美相比,加拿大的做法更有利于审计建议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此外,加拿大特别注意新闻媒介在落实审计建议方面的作用。澳大利亚采取了与加拿大相似的做法。

3、 司法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法国审计法院无论进行司法性审计,还是实施非司法性审计,都须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其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在进行司法性审计时,除了要出具审计报告外,还要就公共会计人员的责任作出最终判决,该判决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是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性审计和非司法性审计之后的审计结论或判决并不逐项公布于众,而是通过法院院长的信、检察长的函、庭长的信以及对公共企业审计的特别报告等形式,直接送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但法国审计法院每年要公开发表两份报告:上报给共和国总统的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和每年出版发行的对上一年度预算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通过新闻宣传媒介来制止违法活动,完善管理体制。

西班牙审计法院负责执行其判决,但在必要时,审计法院各机构可在其他各级政府的协助下执行判决。

4、 独立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德国联邦审计院的审计报告是通过议会和新闻媒介来发挥作用的。联邦审计院除了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向议会和政府提交专项报告外,每年还要向议会和政府提交综合的审计报告。递交报告的同时,立即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审计报告的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从而把议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促进审计结果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日本会计检察院的年度报告经内阁转呈国会,同时,审计报告还要向国民公开发表,可见日本也重视公众舆论和宣传媒介在强化审计报告的约束力方面的作用。德、日两国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的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还是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四、 国外审计公示制的通行做法

所谓审计公示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我国《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我国也要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所以,国外审计公示制的通行做法值得特别关注一下。

美国审计有权公布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问题进行处理时,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就会作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上发表,在电台上播放,同时赋予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迄今为止,审计总署已经出席听证会200多次,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这种听证会也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电视公开录像,新闻记者可以报道。不仅如此,国会根据审计结果还可能作出削减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到他们改正为止。

第5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统计结果;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1-0105-02

一、审计意见类型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1号》的规定,审计意见分为两大类:标准无保留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非标准审计意见又分为带强调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四类。为研究需要,本文再将其细分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不带强调段的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六类。

二、1993~2006年度审计意见统计结果

(一)1997年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明显增加明显提高,到1999年达到最高峰,此后又逐渐下降

通过对1993~2006年度审计意见的纵向统计(见表1),我们可以看出:1993~1996年4年间,没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997年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次出现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渝太白A) 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宝石A) 各一份。此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占的比例明显提高,到1999年达到最高峰17.23%,此后又逐渐下降。这种趋势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在逐渐增强,同时也说明单位的会计责任也在逐渐加强。

(二)强调段的运用呈现出先升后降,然后趋于稳定的趋势

在分析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我们发现:自1993年以来,强调段的运用呈现出先升后降然后趋于稳定的趋势(见图1)。这说明: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比较注意利用强调段对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以此来提醒报表使用者谨慎利用该报表;另一方面也说明注册会计师可能在利用强调段既起到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又不至于得罪委托人,可谓“两全其美”。

(三)历年标准审计报告与非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变动的幅度不大

从每年标准审计报告与非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见图2)来看,二者所占比例呈现出此增彼减的关系,但每种比例的变动幅度都在20%之内,变动的幅度不是较大。

(四)历年来标准审计报告为主导

从标准审计报告与非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的平均数来看,14年来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平均为90%,非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平均为10%(见图3),整体来说,非标准审计意见所占比例还是较小。

三、审计意见在不同年度表现特征的形成原因剖析

从上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形成上述各种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几项主要的原因加以阐述: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重大错报风险意识的增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加剧,企业因管理层舞弊或者经营失败,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的事件不断增多。造成这种现象既有投资者方面的原因,也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方面的原因。但现实中很多投资者往往把这种现象归结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向其索赔。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审计委托之前,一般都主动进行审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此外,各国在立法方面也纷纷强化了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又在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增强其审计重大错报风险意识。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队伍素质的提高

审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提高。近10年来,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入门门槛的提高,注册会计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不断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这些变化就可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避免从轻而不恰如其分地签署审计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的日益复杂化

首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主体日益多元化,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 而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处理尚未做出完善的规定;其次,会计为了体现其世界通用“商业语言”的功能,已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但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样许多地方的会计核算还处在进一步具体化和讨论之中。这两方面的原因就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找到参照物来判断各项会计事项是否公允,从而很难发表意见,只能利用说明段加以披露。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建议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执业质量,发表恰当的审计报告,增加境内外已审会计报告的可比性,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应利用会计市场对外开放的机会,积极学习国际会计、审计的相关经验,修订相关的会计审计准则,一方面更快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有章可循,减少其专业判断可能性。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期继续教育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包括法律、社会、经济等因素) 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掌握和应用新知识、新技能和新工具,才能满足执业的需要,保证执业质量。

(三)加强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的监管

尽管一些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更多的是上市公司有购买会计政策之嫌,即上市公司选择能为其提供满意的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特别是在目前“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证监会的诸多措施很难真正实施,所以建议证监会加强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频繁更换事务所的公司,要查明其原因,予以监控,并对那些坚持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保护和支持。

参考文献

第6篇

PDCA循环法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有效方法,在企业生产经营全面质量管理中,它将质量管理控制过程分为四个阶段:Plan(计划)阶段,即根据要求分析现状,制定审计计划,提出审计目标;Do(实施)阶段,即把制定的计划认真执行的过程;Check(检查)阶段,即对计划实施的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Action(处理)阶段,即实施的效果总结,把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整理成标准,同时把本工作循环没有解决的问题或出现的新问题,提交下一个工作循环去解决。这四个阶段始终不间断地进行,循环往复,故简称PDCA循环。PDCA循环法具有对质量全面管理、全部过程管理、由全员参加和全社会推动等特点。PDCA循环法同样也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全过程审计质量PDCA循环管理由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执行、审计检查和审计后评价处理四个阶段组成,每个阶段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共同组成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完整的PDCA循环系统。

二、我国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现状

虽然在审计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三是审计过程的检查、监督不到位;四是审计项目的质量评价体系缺失。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质量。

三、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

企业产品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市场调查、产品设计、采购、制造、检查、销售、服务等主要环节。与此类似,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包括:立项调查,审计计划;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招标、施工、财务管理等实施过程审计;审计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审计成果跟踪,审计后评价等环节。与企业质量管理的各环节具有对应性。比如: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市场调查主要是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了解项目情况,制定审计质量控制计划,工程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全面质量管理按照PDCA循环,审计立项调查、审计计划属于P阶段,审前准备、现场实施、审计报告属于D阶段,审计质量检查属于C阶段,审计成果跟踪处理属于A阶段。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质量PDCA管理的四个阶段如下:

(一)P阶段即审计计划阶段,包括审计立项调查、审计计划和影响审计质量因素分析,是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的中心环节。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计划阶段是对全过程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总体设计,是全过程审计质量工作的行动指南。因此,在制定全过程审计计划时,应遵循统一性与灵活性、预见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重要性相结合原则,拟定措施计划,使审计计划工作对全过程审计工作真正地起到指导作用。1、审计立项调查审计立项调查的内容包括被审项目所处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被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建设条件等。通过审计立项调查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打下基础。2、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目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审计调查结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审计目标是指完成审计项目所应达到的预期效果。制定好年度审计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对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可以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有利于年度审计任务的完成和审计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合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年度审计计划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2)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3)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4)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3、影响审计质量因素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自愿审计需求不足。(2)审计需求者的错位。(3)审计监管体制的缺陷。(4)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5)审计人员的政治与职业道德意识。(6)审计方法和手段的应用。(7)审计收费。

(二)D阶段即审计实施阶段,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编写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管理,是审计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1、审前准备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需要开展全过程审计的工程项目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2、审计实施审计组人员根据审计方案按分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包括: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审计、勘察与设计审计、招投标审计、项目合同签订与执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造价审计、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其中项目实施过程造价审计包括:对施工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和记录,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主材价格进行询价定价,对合同及文件进行审签,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进行确认,并收集各类审计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变更通知、隐蔽工程签证、材料签价、索赔资料等),编制审计工作日志、审计周报和阶段性总结,召开工程审计例会等,该阶段审计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3、编写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管理审计组人员在实施现场审计的同时,汇总审计资料、撰写审计工作底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全过程审计报告等)、并签发审计文书、整理审计资料并档案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由于工程审计所涵盖的专业有工程、经济、管理、审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在确定审计组人员时,要根据项目情况挑选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胜任工程审计工作的人员。2、要根据全过程审计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结、决算等不同阶段,针对各阶段进行审计任务分工和人员调配,并在每个阶段审计实施前确定具体的审计事项、责任人、审计方法、需要收集各种资料和数据,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等。3、在签发审计文书环节,审计组在出具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结果报告、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竣工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报告等成果文件时,应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主管部门报送。为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审计部门可与建设单位或其相关单位建立协调机制,扩展审计成果利用渠道,将报告以抄送等形式分发至各单位。审计项目执行阶段是影响审计质量好坏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遵循既定目标。必须全面按审计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审计任务。二是严格审计程序。要按照《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各项程序性规定实施必须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并对所有已完成的工作都以审计日记、周报、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和工作底稿记录备案。三是谨慎原则。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依靠审计经验作出专业的判断并进行认真核实,因此,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不能重程序轻实际,不能让存在的问题在眼皮底下“溜”走,防止“执行”走过场。

(三)C阶段即审计检查阶段,包括制定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定时检查、及时修正,是审计质量管理的保障环节。1、制定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在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要熟悉并严格把握国家、行业协会等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完整、规范、操作性强的审计质量管理工作程序、流程,明确审计质量检点,特别要加强对委托审计合同签订、审计过程监督、审计报告审核、审计质量检查评价等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质量。如建立项目审计小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确定项目重点审计环节的工作流程、建立项目审计小组向委托部门(审计处)工作报告制度(周报、阶段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交叉复核制度、审计质量考评制度等。使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审计质量的有效追溯,提高全过程审计质量。2、定时检查。审计组长应随时检查审计小组成员的审计日志、审计周报、各种签证、会议纪要和工作底稿等;审计机构质量监督员要定时检查各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审计人员是否能胜任项目审计工作,能否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运用的审计技术方法与手段能否揭示审计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的处理定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审计项目是否按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通过定时检查,及时发现审计中存在的质量问题。3、及时修正。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是一种事前质量控制程序,但它也是一种动态的质量控制程序,它应随审计进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在审计过程中不断完善。要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在不合格项控制和预防措施控制上,要改变过去沿袭的老思想、老方法、老传统,采用符合国际质量标准要求的管理程序,使审计工作程序规范、合理、可操作,真正起到控制审计质量的作用。

(四)A阶段即审计处理,包括审计质量分析总结、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是审计质量管理提高环节。1、审计质量分析总结。审计处理是通过实施P、D、C三个阶段后,对审计的主要过程和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方法、程序、效果进行统计、分析、整理,找出计划目标与审计实际的差距,审核审计质量是否满足了要求,追踪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并得到政府及被审计单位的采纳,检查是否建立后续审计、检查和评价机制。2、找出问题。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审计工作的兴衰存亡,体现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服务大局的效果。在审计处理阶段找出影响全过程审计质量的主要问题,并加以整改,为新一轮的审计项目提供帮助。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中一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审计程序不合规;(2)审计调查了解不深入;(3)审计实施方案缺乏指导性;(4)审计质量管理和控制不严;(5)审计成果反映不突出;(6)对审计整改的督促与检查不到位等。3、提出整改措施。针对审计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反复的论证和修改,征求多方面建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使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目标尽可能量化、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改善、优化下一个PDCA循环。保证审计质量的措施有:扎实做好审前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各项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完整、规范的审计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和流程并严格执行;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做好各项审计记录;定时检查,发现审计中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审计质量PDCA循环管理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实行审计组长招投标制度

要打破原有审计组组长用人模式,规定审计组长(或主审)任职资格,以确保其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要明确审计组组长的职责和权限。探索实行组长招投标制,可选择一定数量的重大工程项目试行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招投标,中标者聘为审计项目组长,审计组成员则采用审计组长与组员的双向选择确定。通过招投标,优选审计组长,使审计组长更具有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二)建立审计方案论证制度

首先要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审计方案评估论证制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估论证,讨论审计方案的可行性,解决好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内容、审计手段和方法等问题。通过审计方案论证,可以达到以下目的:一是论证审计风险是否属于可接受的范围,要根据审计目标、重点,选择最小风险方案予以实施;二是论证选择的审计技术方法是否恰当。三是论证审计的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是否突出;四是论证审计组人员与工作内容是否匹配。

(三)建立审计项目质量审查制度

目前审计方案制定、执行、处理等环节集中于同一个审计业务部门,甚至同一个审计组。为降低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应建立审计项目审查制度,成立审计质量审查组,将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执行与检查分开。审计质量审查组主要负责对各审计业务部门的审计计划、执行及提交的资料和结论性文件进行检查,并督促审计结论的整改和落实。同时,审查组有权对认为有必要的有关事项交由业务部门进行补充审计或者直接进行补充审计。

(四)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

第7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5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5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3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2005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2004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4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04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2004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2003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第8篇

    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重点业务、重点环节或重点流程是内部审计的重点。建设投资方面:首先要对工程立项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可行性、投资规模、具体设计和投资计划、投资价值,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可靠,经济上是否有利等进行审计。其次,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投资少、技术好、效率高、成本低、利润大的方案作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然后对项目招投标程序、项目变更、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项目投资效益和投入产出效果等审计,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降低成本等。资金的合理筹措和运用方面:首先是如何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其次如何科学的以合理、合适的成本筹措资金;对外投资也是资金运用的审计范围。经营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评价企业的管理工作找出不足,特别是从经营上寻找薄弱环节,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评价方面:根据经济活动发生的频繁程度和职能部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物资采购供应、资金审批、成本费用控制、工资奖金分配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防止经济效益流失。决策审计方面:通过事前的决策审计,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预测,防止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降低经营和投资风险,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另外,确定审计项目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审前调查。要特别关注以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关注其他专业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专业信息交流、业务情况通报,固定资产投资、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贷款、借款、联营、投资等经济合同,承包经营指标、计划目标的确定依据,其他专业资料或会议中反映的信息等,从这些资料中发现线索和问题,确定专项审计重点。

    二、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要切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遵循风险原则:全面评估被审主体风险状况,找出风险关键点,以此为基础确定审计重点。重点关注:企业管理薄弱环节和对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的环节,关注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及企业年度重点工作中需要审计工作配合的内容。其次要善于捕捉外部市场和政策变化、内部重大人事、管理体制、制度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增加内部审计的风险预警性。具体步骤:确定审计对象、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按风险和重要性水平排序、列出年度项目审计计划。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内部可用的审计资源。特别是经济效益审计,如基建决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利润异常状况审计等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有时还需要相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力量参与,因此,必须有能够胜任内部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和技术力量。另外在内部审计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内部审计外包的方式,也可以以达到事倍功半的审计效果。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三、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注重审前调查:通过对被审单位的基本状况的了解,分析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以此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安排和调配适当的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的操作思路、方法以及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工作方案要具体详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具体内容包括:审计对象与范围、审计目的、审计的方法与程序、审计时间安排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工作记录和取得的各种文件资料,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进行审计处理的直接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要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记录审计工作过程各环节和审计方式、查出的问题及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底稿的记录做到一事一稿,要素齐全,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要把相关的审计证据按照与审计事项的关联程度排序并附在审计工作底稿后,建立底稿与证据间的索引号,便于审计复核和事后查询。撰写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实施内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审计报告要以审计底稿为基础,按重要性原则安排报告层次,做到结构完整,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文笔流畅;内容上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评价到位,定性准确;结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有建设性。避免主次不分,重点不明,定性不准,冗长繁琐。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对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进行分级复核。复核时应做好复核记录,复核人应当签署姓名、日期,便于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

    四、创新审计方法和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一是改变传统的账簿查询为主的审计方法,广泛应用内部控制测试和风险测试技术实施内部审计。内部控制测试具体程序:调查了解内部控制,对评价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符合性测试,确定审计范围、重点和方法,实质性测试,审计报告。二是加快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利用企业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开发审计查证系统,改变审计人员传统的手工作业模式,实现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如在网络内部嵌入审计程序,建立审计在线监测制度,实现网络在线实时审计、非现场审计;收集企业各项经营管理资料,建立内部审计数据库,增强审计数据的采集能力、挖掘能力、转换能力和分析能力等;利用网页通报审计报告,开通上网查询等。

    五、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化建设

    一是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内部审计条例,经管理层同意和董事会确认后实施。审计条例内容应包括:内部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的地位、权力和责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等。审计条例规定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范围内检查企业的任何一项活动、一个实体及任何记录、资料或数据,包括管理信息和所有协商和决策机构的会议记录等。二是建立严格的审计报告审议和公开制度,加快审计报告批复。三是建立审计台账,提高审计成果利用率。四是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和奖惩考核机制,统一筹划审计人员的业绩评价、薪酬管理、职位晋升、知识结构更新等,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审计质量。

第9篇

Abstract: The significance of regulating internal audit procedures is described. The necessary standardization and standardized conditions to achieve and regulate the internal audit program's content are analyzed.

关键词:内部审计程序;意义;必要条件;内容

Key words: internal audit procedures;significance;necessary condition;content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008-01

1规范内部审计程序的重要意义

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是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客观要求。审计程序是确定审计方法的前提,只有设计出科学、合理、规范、符合客观实际的审计程序,才能高效地实施审计,才能将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和降低审计风险的要求落实到审计工作各阶段、各环节和各步骤的内容。第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减少内部审计资源消耗的有效途径。只有严格而又灵活的内部审计程序,才能将内部审计理论与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职业判断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三,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是树立内部审计职业形象的要求。通过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达到维护内部审计职业信誉、树立内部审计职业形象的目的。

2实现内部审计程序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必要条件

2.1 潜心研究和借鉴《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2月10日,国家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了审计署6号令,要求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从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证据的取得、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撰写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全过程的审计质量控制。

2.2 制定出适合中国石油行业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中国石油集团内部审计不同于国家审计,也不同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国石油集团必须制定出适合中国石油行业特点的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和审计质量管理体系,系统地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内部审计的全过程,实现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以达到审计质量水平的提高和飞跃。

2.3 持续改进,逐步形成一套操作性强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社会在不断发展,企业在不断变化,规范的内部审计程序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只有这样,内部审计机构才能够与时俱进,才能够不断改进,才能够不断提升审计水平,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服务与监督并重的职能,才能够促进中国石油企业实现更高的价值。

3规范内部审计程序的内容

3.1 审计计划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和年度审计目标,结合企业内部审计资源,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内将要开展审计项目的类型、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覆盖面等,并测算出年度审计任务预计发生的审计费用。经审批后严格进行实施。实施过程中定期分析计划执行情况,找出计划变化的原因,并及时调整计划。

3.2 审前准备阶段①制定审计方案。②规定审前调查程序。③制定作业计划。④规定审计组进驻前准备事项。

3.3 审计实施阶段①规范审计组进点会议和退出会议工作程序。审计程序中应规定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召开进点会议和退出会议工作程序,规定递交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审计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承诺书》;规定审计组成员的统一服装要求;规定审计组退出会议要简要总结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宣读交换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等程序。②规范审计方法。为了提审计效率,应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目标规定具体的审计方法和步骤。如:规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由审计组长和主审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进行谈话的内容和谈话提纲;规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每一个会计科目的审计程序,以便使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对照会计科目的审计程序即可知审计方法;规定审计抽审所属单位数量的比例和抽审资金量的比例等。③规范审计工作日记的撰写要求。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在每天结束之前记录审计日记,并规定审计日记应该记录的内容和记录时间要求。④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要求,除了要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字体、排版外,还应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各要素的具体要求,目标是可以直接粘贴到审计报告中加以应用。⑤规定审计组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内部审计机构管理部门为了及时掌握审计组的工作动态和审计人员的身体状况情况,规定审计组定期进行汇报和总结审计组工作开展情况,规定汇报撰写提纲和汇报内容撰写要求等。

3.4 审计报告阶段①规范审计报告的格式及撰写。内部审计机构应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审计报告统一的格式,包括对字体、字号、排版、标点符号等进行规范;规定每种类型的审计报告撰写提纲和撰写要求,规范使用报告语言等。②规范审理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应制定出对审计项目的审理程序,规定审计组离开审计现场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审计资料移交给审理人员,由审理人员检查审计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查证事实是否透彻、审计判断是否准确、判断依据是否合理,检查交换意见稿的审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报告语言是否精炼、条理是否清晰、审计意见是否正确和审计意见是否具有操作性等。

第10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第2页

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第1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

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

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三、审计决定书中告之被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第12篇

第二,严肃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围绕全国全省及本年度工作中心经审计厅授权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严肃性必须维护。计划外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项目,都必须提交局务会议研究,追加计划,统一安排。防止各行其是,减少审计风险。

第三,严格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审计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复核中,要重视审计程序的完整性。包括确定审计项目、审计方案要素完整、审计公示、审计承诺书、审计证据收集签证、审计工作底稿要素完整、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记录,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复核意见、听证及复议的告知。程序检查要覆盖审计的全过程。

第四,审计质量实质性复核。包括证据完整性、必要性、充分性,事实表述的清晰性,定性的准确性,处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处理处罚的适度性这些都是审计质量的重点环节。复核中,根据审计报告查看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还要看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有不同意见的部分,更要关注证据的完整必要充分,事实的清晰,处理处罚依据的正确,处理处罚的适度。要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回复意见进行比对,分析采纳回复意见合理性,并要求制作采纳回复意见的说明。

第五,审计报告文字的审查。在这方面主要是多字、少字、别字及错字,这些关系到审计质量和审计机关的形象,也不能小视。统一计量单位,删除冗余的句和段,使审计报告语言更加简练流畅。

第13篇

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于在审计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同时又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在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需要作出处理处罚时,由于审计管辖权不同,是否列入审计计划,处理的程序、处理的结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的,对上述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由于没有审计管辖权,因此不管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还是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以及上述单位财务收支中违纪违规、少缴税费等,只能是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也只能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审计机关不能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处理处罚。

二、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的,由于是否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上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虽然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但是由于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不能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在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时,其处理方式与没有审计管辖权相同,只能是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2.列入本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上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既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也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于审计组不同、审计时间不同,也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项目审计在前,对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理论上在审计机关内部可以协调,将需要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事项交由执行审计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组,由相应的审计组按程序、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上述分析只是在理论上成立,事实上由于审计组分属审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内部协调是否能够完全到位,能否在两个审计组之间无缝对接,审计实践中很难做到,特别是审计机关的层级越高越难做到。

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在后,当年审计计划安排的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审计机关已经按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但是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并调查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单位存在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外的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于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则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也即不能在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处罚,只能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是否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够直接按照法定职权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关键。事实上,在审计实践中,不管是否列入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都不能直接处理处罚,不管是否是本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均只能移送,审计管辖权让位于审计计划,审计管辖权、审计处理权均未落实。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投资项目参与单位众多、经济成分、隶属关系层次复杂,模糊了人们的视觉。归根到底,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无非是合同关系或者是行政审批管理关系,但主要以合同作为纽带相互联系,并以合同作为分配工作、划分权力和责任关系的依据。项目参与方之间在此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主要通过合同、法律和规范实现。但无论合同关系或者是行政审批管理关系,都不能游离于被监督之外。事实上,审计法定处理处罚权让渡于审计计划管理不是审计立法的本意。《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也规定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审计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编写的《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在谈到如何理解与把握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时也明确提出,应当主要以已明确审计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必要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成为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当然,上述审计处理的种类仅限于《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理种类,处罚的种类仅限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种类。

第14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2]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

㈢政府担保、融资和利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㈣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建设的项目;

㈤转让、出售、出租、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建设的项目;

㈥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的项目;

㈦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㈧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捐赠)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国有单位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㈨以其他形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并依法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市审计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设置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市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要科学设定审减率,保证审计质量,节约审计费用。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依法对接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接受。

第六条市审计局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七条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对象,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

㈠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㈡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

㈢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㈣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㈤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㈥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㈦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㈧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㈩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一)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三)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十五)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九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被审计对象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㈡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

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㈣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对象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㈤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

㈥发现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对象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㈦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计划与执行

第十条市审计局应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

市审计局应当将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列为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当年必须审计完毕。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90日内(含节假日,下同)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并不得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供下列资料(含电子数据):

㈠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㈡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㈣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㈤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㈥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真实、完整、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市审计局一般应在45日内审计完毕,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年度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超过合同总价款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竣工后解除职务,或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调任、转任、解职等变化的,由市审计局依据权限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并进行。未办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各项交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㈡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㈢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㈣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㈤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㈥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㈦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

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㈡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㈢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㈣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㈤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15篇

[关键词] 审计程序;审计质量;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 B

一、审计程序的涵义

程序是指事物发展所要经历的过程和顺序。内部审计程序从审计实践层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审计过程的阶段与步骤或称审计项目所要经过的环节,如准备、实施、报告及后续审计的过程。广义的内部审计程序,除狭义的内涵外,还应包括审计活动必须具有的手续和要点,如对资产审查所有权、真实性、合规性;对负债审查全面性、合规性、真实性;而在审查负债全面性时,需要查明主要环境风险事项、评估损失数量,披露其现有的潜在的负债数额等。本文所指审计程序是狭义的概念,即从时间角度把某一项目审计所要经历的过程予以分解,分成若干阶段。

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一般的审计项目程序主要包括:审前调查、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及后续审计。考虑到审计计划的重要性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本文也将审计计划也纳入审计程序讨论。

二、内部审计质量

对内部审计质量内涵的探讨并不多见,普遍的观点认为内审质量是指内审工作及其结果的优劣程度。这种解释并没有错,问题是它仅仅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上,并没有从本质上把握内部审计质量。内部审计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实际上内部审计提供的仍然是一种服务,只是这种服务存在于企业内部,是受董事会委托而对其提供的内部服务。作为一种服务,我们讨论其质量,应该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客户满意度,其二是符合服务规范标准。美国《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有这样的定义:内部审计质量是指内审工作的规范程度和审计作用的发挥水平,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这一定义已接近这两个质量标准,对审计作用发挥水平完全可以理解成客户满意度。在这里探讨审计质量的内涵,其意义并不纯粹为理论而理论,我们在审计实务中,因为存在类型不同的审计项目,而这些项目的目标是不尽相同的,计划这些项目时完全出于公司管理层加强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管理需要动机,这些项目的目标是否能实现则直接涉及到审计质量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引入管理层需要对审计质量内涵进行充实也是必要的。综上我们可以将内部审计质量概括为:按照内部审计准则或规范要求实施的内部审计行为及其结果满足管理层需要的程度。

从客户满意度这个角度看,我们将以上程序扩展到审计计划也是必要的,因为计划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年度审计工作能否为决策层提供有用信息,满足决策层管理需要。

三、审计程序与关键控制点

(一)审计程序流程图

如前所述,我们将含审计计划在内的审计项目所要经过的环节称为审计程序,为直观理解,我们在这里将所有环节用流程图列示(见下图),也便于确定关键控制点:

(二)关键控制点的确定

根据流程图并结合审计实践经验,我们分析得出以下重点控制环节:一是年度经营风险分析;二是组建审计组;三是审前调查;四是非现场审计分析;五是审前培训;六是审计讨论会;七是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八是审计报告。

四、质量控制措施

(一)主要控制措施

审计质量控制措施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规范审计行为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方法等,它是对审计实施过程的一种行为控制。采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是事中控制,即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在事中控制的同时也结合采用一些事后检查和事前计划等方法。由于审计质量控制的系统性,也需要考虑控制主体的作用,因此也结合了对审计人员素质的控制等。结合以上流程图所划分的阶段来分别阐述控制方法:

1.年度经营风险评估分析

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最大的区别在于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相对固定,因此内部审计可以在年初对全年的审计进行计划,社会审计作为委托审计显然不可能进行年度项目计划,必须有委托才能有项目。只因为内部审计的特殊性,以及内部审计对管理层决策的重要性,而这些需要通过审计项目才能体现,因此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开始。制定年度项目审计计划不是凭空想象,按照“客户满意度”理论,计划制定必须要有科学根据,依据《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公告》第2010-1:“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考虑……风险和控制过程效果的评价”,显然风险评估是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重要环节。

具体到方法,在风险评估和风险暴露优先次序的基础上安排审计工作。年度审计计划制定时首先从风险评估模型出发,通过评估风险因素来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模型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是年度审计计划制定时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细化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因素,根据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高低,结合审计资源情况,进一步确定年度审计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和重大方面。

2.组建审计组

审计项目质量与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密切相关,项目组长和主审在抽选人员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人员专业方向。专业是审计分工的首要因素,必须专业对口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是过去参加项目评价,根据其在以前项目中的表现出的水平和特长,在分工时给予充分考虑。在审计资料库和审计专家库建立完善后,这些资料就很容易取得。

3.审前调查

审前调查是制定审计方案的主要参考因素,审计组在审前调查中应将需调查了解的内容编制成电子表格,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制。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主要经济业务实施分析性复核,重点关注各项指标的异常波动和指标之间的关联水平的变化,并形成审计记录,在现场审计实施时进一步调查落实。审前调查通常重点关注:一是被审计单位相关年度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概况,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是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判断内部控制制度可信赖程度,确定审计重点;三是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被审计期间发生的主要投资、担保、对外借款、委托理财和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四是检要会议纪录等文件,进一步核实重大决策事项的民主决策情况;五是相关年度各种内、外部审计、检查的报告及决定落实情况。

4.非现场分析

由于内部审计对象的相对固定性特征,因此现场审计调查的时间和范围通常较小,有很多工作可以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可以说就内部审计来讲,非现场分析是审前调查的重要补充,甚至必不可少。非现场分析通常分析以下资料:一是被审计单位以前内部审计报告或意见书,着重了解曾经存在的问题和内控薄弱环节;二是审前调查时采集的电子财务等数据(或由被审计单位自行采集并发回的数据);三是通过相关管理部室取得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如财务、营销、工程等指标数据、计划数据,并可通过相关部室了解被审计单位在对口业务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5.审前培训

审计项目进点前,为使审计组全体成员熟悉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主要情况、掌握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组织审计组全体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是重要的途径。审前培训应由项目主审主持,主审负责将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作全面深入讲解,让审计人员在进点前对被审计单位有一个全面、总体的印象;同时主审应围绕审计方案内容进行逐一讲解分析,方案应尽可能让每一位审计组成员明白自己应该做那些工作、工作的程序如何、审计线索如何确定、审计方向怎样等等。我们认为通过审前培训能达到使所有成员在进点后能迅速进入角色,并可以准确确定审计方向。

6.审计讨论会

审计讨论会通常是由主审召集、由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旨在讨论各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研究下一阶段审计程序安排的专业会议。现场审计工作中,讨论会是不可缺少的,由于审计人员专业的差异性和审计水平的局限性,不能要求每一位审计人员对所有方面问题都能作出准确判断,但就整个审计组来说,应基本具备审查所审对象的全部内容并进行准确判断和定性的能力。由于审计分工不同,不同的专业的审计人员律属于不同审计小组,但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所有审计人员虽然主要工作在于本小组,但对于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都有义务参与。审计讨论会正是在这一前提下产生,作为一种集体研究问题的方式,讨论会主要目的在于集合全组力量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难题。讨论会应安排专人记录,以作为主审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时的参考依据。

7.审计底稿复核

审计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底稿是形成审计报告的基本支撑,因此,底稿是否记录详细、判断准确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的高低。审计人员编制底稿以后应由其他人员(如:小组长、主审或组长)进行复核,按照通行做法,一般实施三级复核以确保审计质量。对审计底稿进行复核有三个作用:减少或消除人为的审计误差,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审计计划顺利执行,并能够不断的协调审计进度、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便于主审对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质量控制和工作业绩评价。

复核人员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复核:一是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二是审计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三是事实是否清楚;四是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五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是审计结论是否恰当;七是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8.审计分报告

项目审计根据分工不同,往往将审计人员分成若干小组,由主审根据审计方案内容将任务分解给各个审计小组。为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要求各审计小组在审计项目结束前,由各小组根据本组审计情况撰写审计分报告,审计分报告的内容基本包括审计基本范围、基本情况、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审计发现及问题、审计意见及建议。小组撰写审计分报告的作用主要有:一是重新审视本组审计方案任务是否全部完成;二是梳理本组审计工作底稿,检查是否有可合并的内容或事项;三是培养将底稿内容提炼成报告的能力;四是便于主审汇总形成总报告,提高工作效率。

(二)控制方法

审计质量的控制归根到底是对审计人员的“控制”,也就是将审计人员安排到合适的位置分配其适当的任务并在审计过程中予以适时督促指导。这时里我们不妨借用审计的基本理论——委托理论来指导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项目本来是受公司管理层委托对所属单位或平级部门进行的审计,从这个角度讲,审计部门显然是受托者。受托的责任要全面解除就必须按照要求圆满完成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则由审计组实施,审计组则依靠所有审计人员共同努力。如此看来,受托的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在审计组内进行层层分解,这种分解我们仍然可以理解为“受托”。根据受托责任理论,责任分解是按照正金字塔状由上向下进行,那么责任的解除显然是由下向上进行。由于审计组内层次分成:组长——主审——小组长——审计人员,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成组长将审计项目任务交给主审,主审进行分工后交给小组,小组长再按照分工将任务交给审计人员。按照层层负责制,审计人员应对其小组长负责,各小组长对主审负责,主审对组长负责。

根据以上原理,我们将审计项目任务按照“受托责任”原理在组内进行层层分解,并记录于“审计业务受托责任书”上,主审负责填小组长的“审计业务受托责任书”,小组长负责填列小组成员的“审计业务受托责任书”。在“审计业务受托责任书”中按照审计方案和其他要求设定重点控制项,将所有审计重点及重点环节列入责任务内,小组长和审计人员均有责任卡,对照卡片,实时掌握审计进度,控制重要程序实施状况。受托责任卡及基本原理如上图:

[参 考 文 献]

[1]邓春梅.论内审质量控制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内部审计,2005(7)

[2]王侨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初探[J].中国内部审计,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