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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基础:
第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二、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我们通常说,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说明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还要重要。只有保持程序的正当性,使案件的实体审判始终处于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下,成为程序的必然,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法官办案的随意性,就需要用程序加以控制,使程序成为约束法官行使审判权行为的准则,而不是法官用来为自己服务的工具。比如说,关于延长审限的规定,应当属于案件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审结的补救措施,而不是法官在正常情况下怠于行使审判权时所寻求的藉口。因此,将法官原本享有的部分程序性权利从审判权中剥离出来,使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进程(比如开庭日期的确定等)失去决定权,只能在他人为其设定的程序轨道上被动地前进,而没有停止或后退的权利。这样一来,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便有了紧迫性,案件的审理情况将随时受到跟踪和监督,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如果进一步削减办案法官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将判决的时间也予以相对地确定,要求一定的当庭宣判率,那么纵使当庭宣判可能造成极个别案件的错判,案件裁判总体上的公正性仍将进一步增强,因为它大大减少了从开庭到宣判期间对于判决结果的人为干扰和影响因素。
第三、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出于公正、公平、中立的需要,当事人与法官不得单方接触的原则是一条最基本的诉讼准则。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与承办法官因案件的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工作所形成的频繁接触曾经成为一种正常现象,这种接触使法官在心理上、感情上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产生了倾向和接近,以至于最后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即或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另一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公正的感觉。为了消除这种状况,确保司法的公正,有必要运用程序设立某种限制对二者加以隔离,以尽量避免或减少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单方接触,使案件承办法官除了在开庭时与双方当事人同时接触外,没有单方接触某一方当事人的机会。为达到这一目的,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立案审查、送达、保全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要从承办法官的审判权中分离出来,而将这些权力交给另外一些不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使承办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从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
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
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还应当看到,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的设计在施行过程中已明显地违背了初衷。另外,审判流程管理各环节之间在衔接和配合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从案件的审查立案、排期开庭、到案件的送达、财产保全以至开庭审理和判决等,就象一条流水线,需要由不同的人员来完成,而每一个人对自己面前工作完成的好坏,都直接影响下一道工序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只在自己控制的那部分时间内对案件享有部分程序或实体上的决定权,而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还要受到相邻程序享有者的制约。因此,一个案件在程序流转过程中,需要众多人员的参与,他们之间怎样配合,如何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某一环节在程序上出了问题,不仅将导致程序上的混乱,增加诉讼成本,更容易造成效率的低下。
一、现行审判流程管理的一般形式及效能
审判流程管理是运用科学的、系统的、流程化的操作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加以管理和监督,通过其功能的充分发挥,以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和透明,密切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使人民法院工作表现出其法律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高度统一。规范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信息中心、调度中心和监控管理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把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作为近期法院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人民法院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也都分别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一般形式为:建立起立案大厅,加强立案庭的人员和装备配备,扩大立案庭的职责范围。实施以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立案和审判相分离、审判和执行相分离、审判和监督相分离、审判和司法鉴定相分开,由立案庭对诉讼程序实行全程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决定立案;决定排期开庭;负责案件的上呈、归档;办理案件的记录,裁判文书的校对、法律文书的送达、卷宗的装订、归档、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庭前准备等司法辅工作,并完全管理案件的审限监督和程序监督。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审判管理模式来说无疑是一巨大进步,有利于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科学分配审判资源,强化职能管理和监督,有效促进司法改革顺利进行,促进法官尽职尽责完成审判使命。
二、审判流程管理相关问题思考
现行审判流程管理体制虽然针对了“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但毕竟应用较晚,随着社会法制进步的要求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其缺陷也日渐显现出来,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大家都认可的管理模式,还有很多和我们审判活动的客观规律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地方,直接影响了法院“公正效率”主题的实现。
一是审判流程管理的范围问题。审判流程管理是一种系统管理,其系统性应该包括审判活动的极大部分过程,并将职能反映在司法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突出体现上。但到底管理多大范围,目前在法院系统做法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进行单一的审限跟综管理的审判流程管理;另一种是不仅进行审限跟踪管理,而且还进行排期开庭,集中送达,有的还办理诉讼保全,庭前调解,办理督促程序案件,使主使审判流程管理权的立案庭工作繁杂,没有科学性。对于这一类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说明确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不是人民法院内部权利的重新分工,也不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而是人民法院一种管理制度的改革, 是不折不扣地执行诉讼法,完成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二是审判流程管理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对于审判流程管理权限属于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审判流程管理应由立案庭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审判流程管理应由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来共同来承担。笔者认为,立案庭的工作,具有统一性和全面性,由于统一立案,就使得立案庭相对其他审判庭能够更多地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等情况,由其承担审判流程管理职责有利于实施对审判工作的客观的调控管理。因此,应经明确审判流程管理的承担者是立案庭。立案庭 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限跟踪、诉讼费收取、结案等不同的审理阶段,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行为,完成人民法院立案分离的职责,充分实现了人民法院各庭室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相互制订,形成高效有序的审判工作格局。
三是审判流程管理的职责有不确定性。一些法院将部分审判工作前移至立案阶段进行,重新出现立案不分的局面。如:诉讼保全、庭前调解、支付令和督促程序案件的办理,不应该由立案庭去做,立案庭应该着重处理程序问题,而不应该介入具体的审理,应该充分完成自己的职责,而不应随意扩大化,否则会削弱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科学化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理性构建
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核心,管理则是法院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根本途径。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就必须实现司法权与内部行政管理权的分类行使。实行审判流程管理,要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理想化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应当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为民执法”,体现审判流程管理内在的特征,一是全面性。审判流程管理涉及到法院工作了方方面面,既有审判工作,也有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调配。二是系统性。审判流程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也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涉及到法院所有审判业务。三是信息性。能提供综合的审判信息。四是动态性。流程管理是一种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要把审判流程管理 特性都有显示出来,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体会,去探索。科学地实行审判与非审判机构人员的分类管理,科学地划分内设机构职责。把内部设置四大类型: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和教育考评,对四大类型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等应当依其行使司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的不同分别界定其职责。强化组织机构体系的 化,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并及时审判信息,有效提高监督效果和全院工作的整体协调水平,建立有效地工作规范体系,突出对审判业务流程的识别,建立系统完整具体的审判工作规范,使审判流程管理具有明确的对象依据,严格执行审判管理规范与审判业务规范的统一对应原则,强化工作规范的可行性与有效性,保流程管理工作与全院工作统一协调,确保规范体系与机构职能,岗位职责任的对应统一。
四、当前实行审判流程管理急需加强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目的
加强公司对流程的控制及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规范、高效、顺畅运行,提升组织绩效。
二、流程管理原则
目标清晰:流程管理是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及部门每年都必须制定清晰的流程管理目标和计划;年度流程管理目标的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
职责明确:任何流程,都必须有主负责人,主负责人是整个流程管理的终极责任人
严格执行:对于任何确定好的流程,所有人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执行;
不断更新:对于任何流程,都要不断精进,流程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立刻反馈,充分讨论;
三、流程主体
流程归口部门:行政人事部
职责:制定公司流程管理制度;推动公司流程优化;协调流程间的边界;所有流程归档管理;年度流程目标及计划收集及执行情况监督。
流程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
职责:负责流程的新建、变更编制;组织流程评审并培训;并严格执行流程;监督所负责流程的运行效果,提出或根据流程执行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流程。
流程协作者:流程小组
职责:为流程编制提供协助和专业意见,参与流程评审。
四、流程管理内容
1.计划
每年年初,公司及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年度流程管理目标和计划,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流程新建、流程优化、流程废弃、流程培训几方面,每一部分的内容必须有可量化的指标;各部门流程管理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公司层面年度流程管理目标和计划,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讨论、定稿、审核、。公司所有流程管理目标和计划,由行政人事部保存,并共享给各部门知晓。
在年度计划之外,在实际业务运行过程中,有流程不清晰之处,向流程负责部门负责人反馈,由负责部门评估是否要新建流程,并制定具体的计划,交行政人事处备案;对于无法界定具体归属的流程,可向行政人事部反馈,由行政人事部组织讨论,流程小组协助,并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新建;
2. 编制
各部门根据年度流程计划,实施流程新建或变更的编制;流程必须内容清晰、结构科学、根据实际业务特点,兼顾合规与效率,依据闭环原则,按公司流程统一格式编制。公司流程统一格式由流程小组制定并依据流程管理的精细度不断更新。
3.评审及
各部门内部的流程(不涉及到跨部门沟通的),编制完成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之后,由总经理审核,审核完成后交行政人事部统一。
涉及到跨部门沟通的流程,流程负责部门编制完成之后,需经过评审,完成之后交行政人事部。评审由流程主负责人组织,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流程相关所有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决定)、流程小组成员、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公司体系负责人、总经理。
流程废弃的评审流程同上。
4.流程培训
流程之后,各部门将流程更新到本部门手册中,并组织培训,保证流程各相关人员都能理解流程执行应达到的效果、流程运行的规范步骤和流程考核的指标,以确保流程运行后能达到流程要求的效果,流程培训必须按照公司培训管理要求,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培训签到表及考核记录表。
5.流程执行监督
所有在运行的流程,都必须由具体部门、具体人负责,流程的主负责人对于流程运行的规范性及有效性进行监督,并负有终极责任,对于不按流程操作的行为遵循善意提醒、真诚帮助、如何反馈、问题导向的原则处理,在充分沟通情况下,仍然不按照流程操作者,视为严重违纪处理。
流程运行的过程中,有不清晰、不合理之处,所有人均有义务向流程所有者反馈,流程所有者在一周之内对反馈问题提出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