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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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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

第1篇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暴露出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审批条件跟不上具体的申请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不公开,随意性大,暗箱操作;效率低下许可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而且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寻租”制约;审批缺少监督,滋生腐败等等。自深圳市将42个政府部门的1091个审批项目减少了463个项目以来,全国掀起了一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潮。论文百事通具体说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改革主要围绕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表现为政府内部的放权或收权;第二阶段,1983年到1988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重是下放权力,减少层次;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侧重于经济领域。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要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第四阶段,从1998年至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泛而深入开展阶段。在中央及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有清理和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了政务公开增加了透明度。通过联合审批项目窗口,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许多单位都建立了审批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二、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分析

虽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误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迎合改革盲目的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或者单减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而有利可图的却保留,这样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远没有达到改革的公正、效率跟反腐;审批项目取消后就了事,造成了管理的脱节;各个部门都只是针对本部门进行改革,部门之间没有协调。

第一,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是自发性的,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社会科学中相关的学术理论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尚没有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存的有限的理论研究还大多停留在操作层次,过于侧重对精简幅度的研究,而忽视对具体项目或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目前对审批项目设定的范围还不统一,没有一个关于审批项目的科学、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各地对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各异,影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目前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标准不统一,哪些项目必须削减,哪些项目应该保留,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指导。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

第二,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进行。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在涉及经济要素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大大的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广泛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例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产权规范转让等方面,运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带有计划经济的余痕,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在很多可以由行业管理的事项,国家还紧紧抓着不放;在金融保险领域市场准入的要求很高等等。其主要表现为:(1)行政审批制度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由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的调节,直接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反市场的特征。由于市场主体的活动没有受到市场的调节,因而在供需关系上往往与市场产生矛盾,容易导致市场需要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生产,而市场过剩的还继续按照原来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对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阻碍作用;(2)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过多,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良好发挥。目前,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重复交叉现象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行各业的兴盛,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日益庞杂,审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设置多、滥、重复设置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由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有2094项,省一级政府审批的事项也有2000多项,涉及到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农业、交通、城建、文化等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几乎所有的行业。虽经改革,还是有的地方变相地进行保留;(3)行政审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弥补市场不足方面作用体现得不充分。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要素的成长如资金的筹措、人力资源的开发、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的培育等方面行政审批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方面,现行行政审批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如在限制垄断方面,行政审批不仅没有阻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垄断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垄断如"诸侯"型垄断、行政权力型垄断都是与行政审批有着莫大的关系。

第三,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达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的。虽然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各地的都在不断的展开,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是这种为改而减,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作用。行政审批在当前是需要的,并不是不要,因而一味地减少,很可能会导致泼水连孩子也一同泼掉的情况。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改革的目标单

一、模糊,一味地追求削减审批项目的数量指标,而忽视了科学性和合理性、长远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没有质量上的保证,数量上也很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一定要将数量与质量合理结合,避免改革留下后遗症。对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的学者也提出了担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没有跳出统治型政府的模式,“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很有可能演变为“二级政府”,反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其次,“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对传统机构的公务运作产生了一些影响。虽然大多数审批项目名义上已经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但是有很多部门并没有将真正的审批权力下放给窗口的工作人员,仍然有许多事项无法就地解决。这引起窗口只是起着“中转”的作用,反而延误了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等等。导致以上诸方面的原因:原有行政体制不利于改革;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成熟没有积极参与管理;传统体制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审批工作人员习惯用审批权进行资源的配置,将政府作为一个“全能政府”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不了解;改革必定要触动原有的利益分配,各个部门的利益问题是改革的一个阻碍。

三、针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几点建议

要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真正的功效,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需要尽快着手:第一,完善人大的立法监督功能。如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产生一个专门的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由它对现存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的梳理和提出清除的建议,并对现存政府机构职能配置的不合理状态进行研究,同时提出下一轮行政机构改革的建议。这个专门机构同时承当行政相对人对各种行政审批提出的审查要求,并有权采取听证的形式,对行政机构设定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听取行政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的答辩。第二,建议人大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到抽象性行政行为。第三,修改立法法,把听证程序制度化,规定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的程序,充分采纳所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第四,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许可程序以及对许可和被许可人的监督及其法律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法则。

第2篇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某些自身所预期的目的,根据自设的标准,通过审查公民或法人的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由行政许可(持续性的授权)、行政审批(一次性的授权)、行政登记(确认权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认证(认证自然人的从业资格或法人的从业资质)四大部分组成,核心是解决“谁可以干什么”这一问题。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为政府主观中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和法人从业的权利与自由,使公民和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符合于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它集中体现了管制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①公民和法人并非天然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获得毋宁说是法律授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授权)的结果。②公民和法人并不确知自己的利益所在,只要能够做到依权威之令而行,就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增进他人及整个社会的福利。③政府是全知全能的,它具有完全理性、目光敏锐、理解力强,能够根据对所掌握信息的解读和研判作出前后一贯的选择,其选择总是能使社会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④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必须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政府的任何旨在维护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努力都被认为是天然的或自然的“利国利民”。那么只有当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时,公民和法人的此种逐利行为才是正义的,从而被社会所相容。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与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具有十分紧密的内生联系。它的建立并非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是出于政府扩权、寻租的原始自利性冲动,而是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如果说,全能统制是我国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则是此种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形式,后者的建构实出于前者的逻辑必然。行政审批制度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二、行政审批的价值预期

1.避免资源浪费,保持总量平衡,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括约整个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经济生活状况,需要理想化的条件,然而在现实中理想化的条件并不存在。

我们并非一定要一个理想的市场秩序,其实只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市场秩序——确受保护的分立的财产所有权、自由的意志表示以及灵敏真实的价格机制——就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运用,保证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保证产业结构的动态性合理化趋向。

2.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

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的主张者看来,政府掌握着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所无法想像也无法掌握的无比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也拥有在众多复杂利益关系中进行精确的权衡比较和公正合理取舍的理性行为能力,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确定性因素,有效拒斥那些被认为不具条件或无责任能力的人进入市场,这样就从根本上控制了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经营风险,并通过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来防止商业欺诈现象的发生。而政府的审批从源头上保证了经济结构的合理性,从而使恶性竞争成为多余,纵然发生恶性竞争也能及时制止。

然而,经营风险、商业欺诈、恶性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市场现象,是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本身造成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有逻辑地产生上述市场现象的可能性,行政审批制度非但无助于消除之,反而有可能使之更趋激烈。

第一,行政审批与经营风险,众所周知,经营风险来自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及其不可预测性变化。行政审批却剥夺了直接栖身于市场环境的利益主体的自主决策权,使其无法动用所掌握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地方性知识实现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且审批者远离市场环境,对市场环境没有类似市场主体的切身感受。藉此之故,它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虽然可能更广泛、更大量,但也必然是更抽象更滞后,失去了信息价值之所在的具体鲜活性,这反而给审批同意的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行政审批与商业欺诈。

消除商业欺诈的治本之策不是降低交易对象的流动频率,而是建立使人有恒心的产权制度和有助于交易信息传播的市场制度,如消费者投拆、信用登记、信誉调查和资质认证。有了这些自生自以的市场制度安排,交易信息的传递将十分迅捷普遍,任何交易人的第一次欺诈都将是他经营生涯的最后一次交易,利益主体惧此后果而抑制自己的欺诈冲动并转向注重诚信建设,以求交易的可持续性。行政审批制度则不然。它是一项非市场制度,它不当介入会破坏上述市场制度的作用。在审批制度下,市场主体交易权利的实现并不取决于其前期交易行为道德属性,而取决于政府意志。利益主体就没有兴趣和耐心去关心交易行为的合道德性,而是把自己的主要时间或精力(约占60%)以及相当一部分资源用于处理与政府各式审批机关的关系上。总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越不确定,坑蒙拐骗就越盛行。

第三,行政审批与避免恶性竞争。

在一个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恶性竞争并不普遍,因为私有产权的利益损失和自由的市场出入机制是恶性竞争的硬约束。但是在公有产权下,就很容易形成所谓的恶性竞争。对于抑制这种恶性竞争,政府行使审批也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在公有产权下,企业数量、经济产值都成了政府政绩的主要表现物,于是企业越办越多,远远超出市场需要。据说全国共有药厂63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6000多家(超出医院数量)。如此众多的企业为求生存,怎能保证不出此恶性竞争之下策?此其一。其二,企业的成本、价格核算相当复杂,且我们据以生产某项产品的那个最低成本是我们要通过竞争去发现的东西,由此决定,从一般情形来讲,一个局外人是不可能对何谓“适当的”投资回报、何谓低价倾销作出客观判断。因此通过审批给出的价格很难说就是一个与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相近的公道价格,它虽然表面上抑制了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但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离开了消费者利益,也就没什么民族利益。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恶性竞争。

3.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

政府审批的实践效果表明:行政审批并不是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的理想制度安排。

首先,行政审批是一项高成本的管制性活动。为了实施审批,政府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提供经费。而行政相对人要自行或委托他人递交材料、开展寻租,这些构成了行政审批的经济成本。除此之外,行政审批还可能导致道德成本和社会成本。

其次,行政审批使符合审批标准的外部性合法化。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政府在社会要求下针对某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外部性制定一整套标准,据此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批,能够获得政府批准的交易行为具有了交易的合法性。然而交易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消失,也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合理化。但市场主体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进一步控制外部性的兴趣和积极性。许多污染企业一旦交了排污费或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为不至于进一步增大生产成本,确实没有激励再进一步治理污染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是严格的管制与严重的污染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行政审批有可能驱使政府以审代管,以罚代治。在审批制度下,政府往往可能把复杂的管理工作简单化为审批和收费,以为只要按标准审批和收费,并对违规或超标的交易行为处以经济处罚就解决了交易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尤其当此种经济处罚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挂钩时,更易导致平时疏于管理,一俟违规行为出现则重施处罚,以求谋利。转贴于

三、行政审批的逻辑后果

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方面的立法基础与司法控制,我国的行政审批无论是项目设置、程序建构,还是审批监督,都尚处于非法治状态,并产生诸多严重负面问题。

第一,限制创业自由,抑制行为自主性,弱化社会的内源个体性活力。

一个有权威而没有自由的社会,可以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但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制系统里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资源的配置——一种“本属个人的权利”转移给了政府。就此而言,任何一种行政审批都是对选择自由的限制,而选择自由恰恰是自由的最本质规定。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如果是不自由的,那就不可能有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心态,就不可能调动起他的所有潜能,就不可能对其所拥有资源作最佳分析判断和运用,也就不可能有被人视为“民族之灵魂”的创新。

第二,导致权力腐败。

政府不外是一批以某种名义合法地垄断着强制权的理性经济人的集合。由此决定了任何名义下的政府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性,体制的优劣就在于限制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的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授权政府的制度,巨大的审批权在计划经济年代即已存在:仅仅因为缺乏交易对象和严格的控制机制而免于腐败。自从实行市场化改革,交易意识及行为模式迅速泛化并浸及政府行政管理。人们发现了权力的经济价值,于是在行政审批当事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的心理驱动下,权钱交易的寻租性腐败具有基于经济理性的逻辑必然性。因为这种交易对审批者和贿赂者来讲是个“帕累托改进”,而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则会成为消费者的额外负担,这实际上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对消费者福利的共同剥夺。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内在缺陷成了有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只要存在着政府管制,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管制越多,腐败越严重,腐败问题越难解决。

第三,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历史地看,市场机制的萌发和定型是一个缓慢发育的过程,其中政府的正当作用不是创制规则,而是确保市场本身所孕发的规则得到良好的遵循,或者说“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然而行政审批制显然超越了政府的这一职能定位。①行政审批就内容而言是资源的权力配置,它深深地受制于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而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又往往与社会、市场有别。一旦面临此种情况,政府就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旗号,利用强力压制社会、市场,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趋于萎缩。②在市场环境中,行政审批几乎与腐败相伴而形影不离,而以寻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是公平竞争环境的最大破坏力量。它造就了一种以政府为圆心的差序性企业地位结构。③市场机制是依靠灵敏的信息传递发挥作用的,但审批制却阻断了市场信号与市场主体的直接联系,使之丧失原有的价值意义。当市场信号失灵,市场机制也就失效。因此,审批制度覆压下的市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审批制度不革命,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就断难建立。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构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科学概念的浮现,人们从市场经济角度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重新考察,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

然而,审视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不难发现,由于改革理论上的不透彻、行政审批的制度惯性以及既得利益和控制权收益的阻梗,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是目前的改革大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和减量型的,改革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有的地方甚至玩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数字游戏。

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来自政府方面的观念制约、利益驱动和体制惯性。

在此过程中,首先确实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改革就可能异变为没有明确趋赴的盲动。

第一,审批范围最小化。

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尽管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有时会损及公共利益,为此,政府必须通过审批规约市场主体的此种努力,为公共利益提供屏障。但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必须最小化。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政、事、企分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开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坚决裁撤。另外,审批范围也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主观确定,而必须立基于市场社会的内生要求。市场通过一个试错过程终将逐渐型构出一种妥适的制度安排。

第二,审批程序最简化。

行政审批往往直接关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必须注重建立环节简省、侧重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关和责任人员,告知提交审批所必须具备的有关要件以及各个环节的法定逻辑次序和审批时限,建构有关审批的听证制度和申诉复议机制。

第三,审批过程公开化。

暗箱操作是现行审批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滋生腐败的适宜条件。因此,铲除腐败的一剂猛药是审批权力运行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力压缩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计经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县计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县计经委为主办部门,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县计经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的要求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县计经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同志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其中,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县计经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媒体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县计经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县计经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项目的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按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二)“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单位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县计经委预审。县计经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单位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单位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县计经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单位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四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县计经委回复。回复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三类。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

因情况特殊,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难以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之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计经委。县计经委主办审批事项的时限亦可相应延长。

在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县计经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七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县计经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决定。需报县政府审批的项目则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县计经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凭县计经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县计经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县计经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征得县计经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计经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一)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

(二)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

(三)环保部门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决定中止审批或核准的,应立即催告相关的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书面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审批事项,县计经委可据此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三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一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县计经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县计经委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计经委与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

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县计经委应保持与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属国家和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县及县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县计经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上级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县计经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发〔2005〕68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除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除大型、中型水库和跨区县的小一型水库。

其它水事工程:除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项目。

(二)原材料

化肥:1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以下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三)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以下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四)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县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县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4篇

一、进一步减少、规范审批事项

(一)根据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上级部门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结合我区实际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

(三)承接好市里下放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将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和科学地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办理。

(四)规范和统一实施的审批事项。在承接市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实施的审批事项。要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各审批部门要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以上。对需要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范围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一)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区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各审批部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总体上再提速20%。(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拓展网上审批办理。对行政审批服务网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功能,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理比例。在许可中心门户网站建立在线互动平台,开辟网上办事窗口,实现门户网站由“信息窗口”向“在线办事窗口”转变,打造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审管办牵头,科信委、财政局配合)

四、承接落实好市里下放的审批权限

市发改委将进一步扩大区县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万元扩大到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万平方米。以市发改部门下放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所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证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各审批部门要承接好并规范用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发改委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五、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一)归并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各审批部门要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一个审批科室并将该科室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强化集中审批服务。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许可中心的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强化落实在许可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做到进许可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许可中心实行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政府办、编制办、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等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以实现整体提速。(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提高全程服务质量。以企业设立联审平台为依托,继续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属地服务、部门衔接、重点帮扶等审批后期全程服务(照后服务)工作。对拟外迁企业提前介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外迁因素,做好外迁企业挽留工作。(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四)试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试建行政服务中心并接通行政审批服务网络,构建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变“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追着项目审批,围着企业服务。对企业在审批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决不能“推、拖、绕、等”。要坚持迎难而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批审批难题,真正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六、创新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

(一)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审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审程序,在许可中心规范办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4月8日起逐步进审程序办理。(审管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二)明确项目办结时限。实行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项目3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限定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项目控制在4天内);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各阶段牵头部门都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对接。(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工业技改类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区经委会同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由规划分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由建管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试行一窗受理、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委、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四)建立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进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发改委、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制互为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落实)

(五)扩展联合审批服务范固。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审管办、工商分局牵头组织,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落实)

七、建立落实便民服务制度

(一)建立健全24小时开门服务制度。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在许可中心设立“24小时开门服务接待处”,指派专人现场值守接待来访人员,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建立解难题登记记录和月报制。各审批部门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以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情况,要全面及时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报道、宣传和推广。(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八、创新审批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一)确保审批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法依规,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第5篇

一是清理规范审批事项。对全市52个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进行审查清理,取消了122项,调整了8项,目前,各项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材料、收费等全部信息,均可在蓬莱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上查阅。二是健全政务服务体系。为扩大镇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权限,设置了部分派驻镇机构,实现依法放权和依法履职。截至目前,住建、环保、发改等9个部门38项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镇级政府。三是完善并联审批机制。联合政管办,将投资项目的整个审批流程划分为5个阶段,分阶段逐步开展并联审批工作。使工商注册登记阶段办理时限由原来承诺的20天缩短为3-5天,图纸审查和施工报建阶段由原来7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蓬莱市编办 赵健杨 E:ZLH

沂南县扎实开展重点镇第二批扩权事项下放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重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促进重点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临沂市沂南县在第一批下放46项扩权事项的基础上,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扎实开展了重点镇第二批扩权事项下放工作。此次共下放权限83项,其中委托放权49项、内部调整放权12项、服务前移事项22项,涉及发改、住建、城管执法等18个县直部门。下放的权限一律进入重点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沂南县编办 张其亮 E:YWJ

第6篇

误区一:取消了某个审批项目等于“减少了某项具体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这一合法原则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就应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通常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很多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日常管理事项。有些虽然是审批事项,但权限在上级,不在本级,本级只是审批之前的一种前期运作过程,这些都应取消。可是有些部门的同志认为,取消了某一审批事项,就等于减少了这项具体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有些项目减少了,这项事情有可能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必要的日常管理,不但要运行,而且还应运行得更好。绝对不能因原来是审批的,现在取消了,就对该运行的工作不运作,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你的日常管理职能仍存在,你不运作,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误区二:合并了审批内容等于“减少了审批事项”

合并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属同一类项目分成若干子项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合并。这种必要的合并,不仅便于统一规范,而且便于分类运作。可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既然把原有的项目合并了,那这一项目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该审批事项减少了,这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减少审批事项取得的成绩。正因为有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把不该合并的项目也合并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合并审批事项是为了便于统一规范,便于分类运作;但被合并的审批事项只是从数字上减少了,并不是此项目的内容不存在了。在具体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此审批内容仍是存在的。我们不仅不能把被合并的审批项目作为取消项目,也不能把不该合并的审批项目合并起来。

第7篇

例1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政府的必由之路。党的xx大明确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作为一名来自区县政府的人大代表,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和体会,通过与部分省人大代表、相关专家进行交流,广泛借鉴省外成功经验,形成该调研报告。

一、加快推进四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一)新形势迫切需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四川同全国各地一样,改革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就政府自身建设而言,改革必须破除部门既得权力和利益格局形成的阻力,必须改变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政府部门的权力集中在行政审批领域。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必须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而不断提高广大公民和法人的满意度。

(二)新目标迫切需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川省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三个翻番、五个提升的奋斗目标。目标催人奋进,关键在于加快发展。四川要加快发展,重点是抓招商、增投资、上项目。只有栽下梧桐树,才能引来金凤凰只有优化服务,打造一流的政务环境,才能实现四川的快速发展。在制度上,就需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

(三)新成果迫切需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四川虽偏居西部,但通过各级各部门的齐心协力,取得较为可喜的成果。2016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报告2016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报告。2016年以来,全省先后10次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和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由2906项减少到478项。同时,规范了审批行为,优化了审批程序,行政效率有所提高。但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当前我们既要巩固来之不易的成果,更要乘胜追击,扩大战果,因此不能须臾懈怠,不能半点停顿,否则可能前功尽弃。

二、四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审批的项目有待进一步减少。调查发现,不少企业认为:相关政府部门虽然大幅削减了审批项目的数量,但多数是监管风险高或不收费的项目;对于涉及经济事务的可收费项目,却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加以保留。因此,减少行政审批的数量与政务服务水平的提升程度不成正比,审批项目仍有进一步缩减的空间。

(二)行政审批的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一些政府部门对审批流程的改进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缺乏与相关平级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只是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作一些局部的改良。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一些部门仍然存在审批的前置条件过多过细;审批流程重复、阻塞。以市政项目为例,在各项工作顺利的情况下,从立项、用地预审、选址、环评、节能、可研、规划许可、土地、消防、设计审批、概预算审批等需16个环节219个工作日,还未计入项目本身需要的勘察、规划、设计、其它资料准备、方案图纸修改和专题论证研究的时间。由于项目审批一环扣一环,若某一阶段不批,则下一阶段就无法实施,项目单位开展工作相当被动。更严重的是,部分审批甚至相互前置。例如:新上企业在生产经营前,应在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根据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证时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环评批复意见,办理环评批复又需要提供备案登记证,发改、工商、环保三个部门的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又都有相关政策依据,因此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更无法投产运行。据了解,某地来川的客商投资一个项目,相关部门的公章盖了80多个。最后,该客商感慨四川是一个休闲的天府,却不是一个干事创业的好地方。此例子虽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审批流程的繁杂以及效能的低下。

(三)行政审批的授权有待进一步到位。一些地方的政务服务中心存在定位不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到位,对审批窗口授权不充分,不能实现窗口接件与部门审批的前后动,当场办结率低,甚至变成单纯的接件窗口。

(四)行政审批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只审批不监管,或重审批轻监管;有的监管手段单一,监管不到位;甚至有个别人受利益驱动滥用监管权。同时,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出台了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但缺乏落实审批责任制度的可操作的程序和具体行动。公众反映最强烈、最难解决的3个难题拖、 卡、推现象便屡禁不绝。

三、省外成功经验

(一)浙江省行政审批向下放权。20xx年6月27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改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XX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压缩办事时限,做到能放就放、能减则减、能快则快。20xx年9月24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依法交办、委托等方式,向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放406项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

(二)海南省行政审批实行三集中。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审批事项、审批权力、审批人员三集中,其核心是审批权的集中。通过集中审批权,并配合监督制衡机制,海南实现了对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权的有序管理,提高了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以海南省住建厅为例,该厅有48项审批事项,以前分散在7个内设处室,由3位领导分管,涉及53位审批工作人员,使用7枚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审批。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后,改为11人一个窗口对外,首席代表全权审批,只需1枚审批专用章。

(三)广东省行政审批先行先试。国务院批准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其主要思路是以取消为主、转移下放为辅,宽准入、严监管,其独特处在于部分中央设定的审批事项经向上汇报争取后也被改革掉。20xx年7月17日,广东省公布了省政府20xx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全部调整事项达到354 项,占省级政府现有实际审批项目的1/3以上。其中,明确取消的有179项、转移的有55项、下放的有115项、委托管理的有5项。20xx年11月23 日,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提出到20xx年,省内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网上审批办理率90%。

四、加快推进四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科学确定目标。力争通过4-5年努力,实现西部地区透明度最高、效率最高和收费最少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省级相关部门有必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在制定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线图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二)设定基本原则。一是效率优先原则。要按照规矩服从效率、权限服从效果的要求,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下大力气削减审批事项,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全省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实现跨越提升。二是注意中立原则。建议由省编办这个相对超脱的部门牵头审批改革,其他同属相对超脱的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社科院协助,从而破除核心权力部门自我改革难题。三是社会协同原则。建议广泛召开企业、社会组织、行业专家座谈会,广泛发放调查问卷表,详细听取审批行为相对人的意见,打好一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人民战争。

(三)选择合适路径。

1. 做好省级层面的顶层设计。对于依据省人大制定的有关法规而设立的相关审批,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经论证不合理的,建议省人大修订有关法规,从而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为加快发展清除障碍。同时,建议省政府在加强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原则,尽快出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文件体系,如:《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关于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业项目、旅游项目、房地产项目等四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审批程序的实施方案》、《关于下放或委托市(州)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意见》、《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

2. 突出重点深化改革。根据中央部署,结合四川实际,着力在三大领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投资领域。与投资审批相关的企业登记注册,目前前置审批项目多、环节多。因此,建议改革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二是社会事业领域。现在以审批代替服务的现象、政府大包大揽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对此,一方面要下决心减少或下放审批权限;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逐步把部分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转移给成熟的社会组织。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有效期只有1年,超过1年仍需实施的,必须上升到法规,如果1年之内没有上升到法规,就自动取消。

3. 再造审批办理流程。一是突出高效化,全面优化审批流程,做到减事项、减流程,特别是着力消除部分审批事项相互前置的羁绊。二是突出便民化,分领域编制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内容涉及办理依据、办理机构、审批条件、审批数量、申请材料等,切实方便企业办事。三是突出集中化,建议借鉴海南模式优化省级部门机构设置,实行三集中。四是突出标准化,全面实行阳光审批,凡工作流程中不涉及的事项和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或相关组织提供。

4. 强化审批监管。加快创新和强化政府监管机制,建议省级各部门针对每一项取消、下放、转移的事项,紧密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逐一制定相应的具体监管办法,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着力构建行政管理、社会自治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强化保障措施。

1. 强化组织领导。建议省政府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审批权的省级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切实摆脱固有利益的束缚,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换来四川加快发展的无限生机。

2.强化工作监督。省人大每年组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视察活动,听取省政府的工作报告,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把改革推向深入。

3.强化技术保障。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着力建设全川统一使用的通用审批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审批服务平台,拓展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大厅的功能,抓好人员培训,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促进审批提速提效。

4.强化社会评价。坚持开门搞改革,建议由省统计局、省监察局牵头,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建立四川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众评价体系,完善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强化效能问责,做到审批提速不越轨、加快不违规,确保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例2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大河西先导区行政审批管理及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大河西先导区行政审批试点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行政审批流程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力争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行为得到规范、审批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构建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二、审批原则

(一)集中原则。一是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报,先导区管委会设置一个专门的政务窗口,统一受理4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报批卷宗,统一对外发卷。二是集中统征土地,先导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由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三是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税费集中在三个环节收取,即所有土地税费统一在土地呈报批准后、用地审批发证之前收取,商品房项目报建费统一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收取(非商品房则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收取),房产契税统一在产权证发放前收取。

(二)公开原则。先导区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流程、项目申报条件、行政许可时限、办理责任人等内容将全部向社会公布,为办事人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办事环境。

(三)精减原则。先导区管委会将履行11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44项行政许可或审批工作职能。先导区建设项目审批以规划审批为主线,国土、建设、环保、房产等审批为辅线,其报建总时限利用大部委办公的平台,通过各审批环节的整合、并联,原体外环节的纳入、简化,统筹利用各部门资源来予以压缩,而并非简单的压缩某个办事环节时限,并力争单个审批项目报建总时限在原各部门承诺的总审批时限基础上再缩短50%。

(四)便民原则。为减少当事人往返行政审批机关的次数,降低项目报批成本,对当事人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窗口工作人员须一次性告知。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对所有行政报批事项均可由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五)廉洁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明确界定各级行政审批人员的职能职责,保持政策的刚性与连续性,实行电子化办公,建立部门之间、处室之间相互监督办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效能考核机制,真正做到精减廉洁,公开便民。

三、土地征用、转用、供应基本流程

(一)土地征用、转用、供地分三个阶段进行,即用地预审,土地征用、转用报批,土地供应。先导区所有用地均由先导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征、转,统一储备,统一安置补偿,统一供地。

1、用地预审。由储备(交易)中心准备下列资料:

(1) 用地、规划申请表

(2) 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提供)、立项文件(由项目建设部提供)或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省级审批部门有要求的即需要该项资料】

(3) 1:500至1:2016地形图

(4) 土地规划调整批文(若需调整规划的)

(5) 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查,由国土处组织本部规划处、环境资源处进行用地预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是否属禁止、限制供地范围(项目用地)等,审查通过出具预审报告,规划条件,划定规划定点蓝线。

2、土地征用、转用报批。由储备(交易)中心准备下列资料:

(1) 用地预审阶段的所有资料及预审报告

(2) 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汇总表及拟占土地权属证明(国土分局承担)

(3)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4) 预征土地公告(国土分局承担)

(5) 听证笔录(有听证要求的、国土分局承担)

(6)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占用耕地的)

(7) 相关部门意见

(8) 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审查,规划处审查合格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处审查合格划调查红线,编制一书四方案,环境资源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及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等情况,各处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上报先导区管委会、省、国务院审批。

3、土地供应。上述地块经省、国务院审查批准后,交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储备。根据土地开发进度,由储备(交易)中心协调区级政府搞好土地安置补偿工作。

4、土地划拨。地块符合划拨条件的,由项目申请人准备下列资料:

(1) 用地申请表

(2) 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提供)、立项文件(由项目建设部提供)

(3) 1:500至1:2016(下基层调研报告)地形图、红线图

(4) 测量测绘成果表

(5) 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6) 法人委托书原件

(7) 法定代表人及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土地划拨批文

(9) 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查并上报先导区管委会审批后发划拨决定书及划拨土地红线图。

5、土地出让。地块进行招、拍、挂出让,由项目建设部就项目准入、投资强度等问题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尽可能做好该地块的规划要点及控制性详规。规划一旦确定即不再变更,土地招、拍、挂出让后,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修改容积率,不得减少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用地人将土地交回管委会重新招、拍、挂。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测算土地出让金,测算土地供应后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税费,一并列入土地成本,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批后,上报先导区管委会批准,由储备(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单位取得出让土地后在建设过程中不再向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任何税费。

项目用地单位通过划拨、出让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清所有税费后,准备相关资料报国土处审查,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建设报批、预售、竣工验收

(一)项目建设报批分五个阶段,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 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 土地权属资料(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3) 总平面图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国土规划部规划处审查总平面图,环境资源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规划处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 上一步骤中所有资料

(2) 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

由建筑房产处牵头,规划处、环境资源处参与,审查合格后签发批复文件。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两证分别由规划处、建筑房产处牵头,环境资源处参与,同步进行。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项目建设人准备各类设计图件报规划处审查,规划处审查上述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家投资项目及国有(控股)企业先由项目建设部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社会化运作模式组织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投标。再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 施工项目报批表

(2) 中标通知书(非公有制企业不须提供)

(3)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及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5) 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

由国土规划部建筑房产处审查上述资料,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以下资料:

(1) 房地产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 土地使用权证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 审查批准的报建图

(7) 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8) 商业房预售及物业管理方案

第8篇

伴随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困境逐渐显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红顶中介”现象普遍存在,不论是对市场秩序、政府形象,还是对中介本身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基于资源依赖理论分析“红顶中介”现象背后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政府对行业协会的依赖以及组织的权力来源等组织间关系,指出审批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经济效率、削弱了政府公信力、约束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为了打破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困境,提出要实现社会组织与主管部门脱钩、规范中介市场、压缩寻租空间等治理对策。

[关键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红顶中介;资源依赖;行业协会

一、政策困境的提出

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开始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21世纪后,国务院分六批取消和调整了行政审批事项,让权于社会,大大提高了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设水平。然而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攻坚期,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困境也逐渐显现出来:一些地区,中介机构截留了“改革红利”,企业主反而背上了更加沉重的负担,政策预期效果不增反减。“红顶中介”们利用各式各样的关卡、资质、认证等手段不断侵蚀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利益①。国家行政学院许正中教授将“红顶中介”分为三类:一类是指过去是政府部门,后来由政府转型为具有审批权的协会;一类是主管部门将部分职能隐藏或直接进行委派的、捆绑在政府主管部门下的协会;还有一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领导退休后将会在其内部任职的机构。这些“红顶中介”利用与政府、企业打交道的机会,逐渐演变为个别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的工具。从应然层面看,这些受到政府和企业共同影响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既是联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发挥着服务、协调与监督的作用”②。根据定义,可以归纳出这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共益性等一系列的特征。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不断完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与服务中的责任与义务,为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社会事务的力度提供了政策依据③。然而,在实然层面,很多社会组织却逐渐沦落为“红顶中介”,不仅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更是加深了社会矛盾、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那么,这种现象何以出现,又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本文将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角度,就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

二、资源依赖下的组织间关系

“红顶中介”现象反映了政府和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据资源依赖理论,中介组织需要通过获取外部环境中的资源来维持生存与发展,几乎没有组织是可以通过生产而实现自给的,都要与外部环境进行交换所需的全部资源。为了获得这些资源,组织通常采用的一种策略是“共同抉择”,也叫“增选”。由此,组织对其外部环境形成了资源依赖需求。资源的稀缺程度与必需程度作为衡量组织对环境依赖的重要因素,进而使权力成为衡量组织与环境关系的直观表象。资源依赖理论根源于社会交换理论,假设控制资源的能力将会使一个组织获得权力,而当一个组织获得了操控另一个组织的权力时,必然会积极运用权力为本组织谋取利益。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红顶中介”现象,体现了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对于上述现象产生的缘由,本文认为一方面是行业协会依靠政府对其提供资源与法律上的帮助,另一方面也说明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承接公共事务管理的治理工具,抑或是变相租借政府权力的渠道。

(一)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无论何种形式的行业协会,都有可能受关键资源和政策支持的利诱,寻求主动吸纳政府官员任职或者挂靠在政府主管部门之下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①。目前在我国,公民社会还不够成熟,第三部门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政府正在加大举措改革与市场关系,一再强调放权于社会,但是现阶段行业协会一类的社会组织仍然存在着经费不足的现象,难以通过经营性活动获取收入以完成收支平衡,进而从中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活动支出以及工作场所方面获得政府特别是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这些行业协会就会利用增选的方式,吸纳政府官员在组织内任职,通过官员的职务与身份之便从政府资源中为行业协会获取一定的物质支持。部分行业协会聘请离退休的政府人员任职,一方面是考虑到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以及可以助推企业快速发展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另一方面是想要获取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行政支持。在当前的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是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和获得项目的前提;其次,借助政府的行政资源和行政权力也可以提升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与抑制行业协会发展的行政力量进行博弈②。这些行业协会一方面想得到政府的行政支持,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政府过于干涉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内部运营,所以会邀请一些政府官员出任诸如名誉会长或顾问等不具实权的职位。

(二)政府对行业协会的依赖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在实现安置政府官员这一功能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对行业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目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伊始,政府逐渐退出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将部分职能权限让渡给行业协会。特别是2001年后,我国已经走过了6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政府顺利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工具,由政府行政手段推动的行业协会诞生。这些协会一方面要承接政府机构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一方面要吸纳旧体制分流出来的冗员,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蓄水池”。对于某些行业而言,政府在将资质认证、质量检查以及行业统计等职能委任给行业协会后,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委派官员兼职或者兼全职担任相关职务。这些在行业协会任职的官员可以直接掌握行业动态,对行业协会日常事务和重大决策的进行产生重要影响。政府之所以没有将这些协会纳入行政管理范畴,而是通过挂靠到主管部门下并通过委任官员的方式加以控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合法性”机制起了作用,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政府必须遵循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治理的要求。第二,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治理上比政府更是有着得天独厚的效率优势,作为由众多企业自主搭建的沟通平台,协会对企业和市场也有更深的理解与共鸣。

(三)组织的权力来源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间关系中的权力与两组织间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程度呈现负相关。尽管塞尔兹尼克将增选看作一种本质上自愿的策略,但是认真考虑资源依赖理论,我们就能发现利益集团对重要资源的控制使得它们有权力控制并操纵组织。如果一个组织控制着重要甚至是关键的资源,那么这个组织就潜在地形成了操纵其它组织的权力,我们很难保证这些组织不会利用这种权力去要求有依赖性的组织做出满足其期望的行为。历史经验证明,权力强大的组织会对那些依赖它的组织慢慢渗透,而不是在危难时刻选择与这些依赖它的组织共同进退①。考虑一下“红顶中介”,行业协会依赖政府资本并且增选一个官员进入协会。这正是说明,政府官员已经意识到行业协会对他们的依赖,于是以在行业协会中安置政府官员为代价来交换资源,主动正式地进入行业协会的决策结构中,并且使组织受到这些政府官员的影响。在获得权力后,这些渗入行业协会的政府部门怎样运用权力呢?政府官员是经济理性人,必然会有自利行为,在掌控组织权力的同时借助公权力,指挥中介机构垄断市场、有偿服务,把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当作单位“捞外快”的自留地,由此产生了“红顶中介”。

三、“红顶中介”困境的危害

“红顶中介”现象的大量存在,不管是对市场秩序,对政府形象,还是对中介本身,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蚕食改革红利,削减市场经济效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来是以提高审批效率、还权于市场、形成竞争态势、发展市场经济为目标而开始的。而“红顶中介”截取审批特权,强制服务并收取高价的行为,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包袱,不仅违背了政府为企业减负添力的初衷,更是扰乱市场秩序,削减甚至毁灭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寻租腐败,削弱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通过“红顶中介”来实现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一方面会使企业对公平竞争失去信心,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利用中介组织合法承接过来的公共管理职能,变相设置审批门槛,在年检或者其他审批事项中搭车收费,极易导致领导干部权力滥用。本该服务于企业的中介组织却沦为了强行收费的权力部门,既损害企业的利益,又极大地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越位捆绑,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如前文所述,“红顶中介”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行业协会类的社会组织依赖政府所拥有的资源,一方面是政府利用社会组织对其的依赖而利用权力控制组织。政府官员兼任社会组织的领导,导致政会不分,社会组织行政化,削弱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另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其管理的社会组织过度控制,也将进一步阻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由于政府部门对这些社会组织的渗透过强,一定程度还将导致社会对这些组织的认同度降低,严重影响组织的民间性、自治性和社会合法性。

四、打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困境的治理对策

如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伴随改革而衍生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总理指出,要避免以“红顶中介”替代行政收费的现象发生。普遍性降费是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的关键,尤其是让小微企业获得应有的帮助。①按照资源依赖理论,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的依赖程度取决于资源对于组织生产的重要性、组织内部或外部特定群体获得或自主决定资源使用的程度、替代性资源来源的存在程度三个决定性因素。②围绕“红顶中介”,其实存在3类组织:行业协会、政府和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的互动,行业协会与企业的互动,理想的模式应该如资源依赖理论前期假设的那样,是平等的相互依赖关系,这样才能各自发挥功能优势。目前“红顶中介”的出现,说明这些组织间是非平衡的依赖关系,要改变这种现状,组织需要采用各种措施来使自己进行转型,并择优选出适于自身发展的环境。社会组织与主管部门脱钩。政府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政府掌握行业协会所需的资金、登记注册、活动许可、政策法规等资源。协会、中介等社会组织应该进行行业自律,不应该偷换对象,使本该属于注册会员的利益被主管部门瓜分。近来政府为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对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了清理整顿,以斩断灰色的利益输送链条。其次要将税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式综合运用,使其可以引导中介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只有各种举措同时进行,减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资源依赖,才能真正使社会组织与过去所在的部门或者部委脱钩。

第9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利益主体;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52-02

一、基本概念

(一)行政审批

近年来,各个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审批进行了阐释。行政审批作为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受到公共行政学者更为重视的研究。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一项权力,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审核、批准、同意、认可和登记等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权。本文中对行政审批的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定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它一般包含批准(许可)、否定和备案三种行为和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四种形式”。

(二)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定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活动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总称。行政审批制度是由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组成、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的制度体系,具体包括规制审批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费用、审批方式等方面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分析

(一)相关利益主体

1.中央政府:(1)利益取向。中央政府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直接规划者,掌握着大量的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其利益取向是在推动改革进程、减少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必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受益群体,就有受损群体。而中央政府的责任就在于兼顾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既要考虑下级政府的既得利益以寻求其政治支持,又要顾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以减少改革阻力。(2)地位及行动。中央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处于决策者的地位,不仅拥有对行政机关的任命权和考核权,而且拥有对社会的政策制定权。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规划和部署,采用渐进式改革,制定相关改革政策,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宏观控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2.地方政府:(1)利益取向。地方政府的利益由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整体利益三个层次组成,而影响其利益取向的因素有收入、政绩、晋升等,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利益取向的狭隘性。一方面,地方政府既要通过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得到上级政府的认可,又要通过改革实现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自利性会促使其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他们会尽可能地保留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而这实际上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相背离的。因此,地方政府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政绩最大化和部门的既得利益最大化,而缺乏对整体利益的权衡。(2)地位及行动。地方政府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执行者,拥有着决策者,即中央政府不可比拟的信息优势。地方政府回应和执行中央政府下达的改革政策,通过创立新的行政审批运行模式,简化了审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审批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然而他们也为维护部门利益,政企勾结、抓大放小,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受到了巨大的阻力。3.社会团体:(1)利益取向。社会团体作为“中间人”,具有审批的中介服务的职能,其利益取向是保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努力寻求其自身的发展。如: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承担着政府转移的一部分职能;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着社会公众的诉求。(2)地位及行动。社会团体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参与者,是地方政府的人。为保证社会的活力,实现“大政府、小社会”的目标,地方政府将自己管不好不该管的下放给社会组织,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社会组织则通过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承担从行政审批部门剥离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实现了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4.企业:(1)利益取向。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其利益取向自然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一方面,为了改变以往繁琐的经济审批的问题,企业会支持政府的一些政策,另一方面,考虑经济利益,企业会抵制政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不愿增加企业成本,加大改革阻力。(2)地位及行动。企业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受规制者,一方面,他们掌握着企业自身最全面最完整的成本、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内部信息。另一方面,他们是政府政策的直接受众,接受执行者的审核、批准和检查等,再加上企业内部成员异质性大,难以形成统一的集体力量,故而力量相对弱小。基于此不利地位,企业有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甚至通过寻租与政府官员勾结,来获得行政审批。5.社会公众:(1)利益取向。社会公众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享受者,其利益取向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作为产品的直接消费者,为满足自身高质量低价格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对更好的自然和生存环境的需求,支持政府加大对受规制者的审核和检查;二是社会公众为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更大成效,并从中获得更合理更公平的公共政策及更便利的公共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2)地位及行动。社会公众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参与者和最终受益者。相对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而言,社会公众掌握的信息最少,且异质性较高,利益关联度低,难以采取集体行动;另外,社会公众作为直接消费者,其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我国仍缺乏相应的组织体制和法律保障。

(二)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1.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统筹,而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积极采取具体措施,创新改革措施,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改革推力。中央政府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规范审批行为,逐步实现放权;地方政府则按照中央政府的指示,因地制宜地采取改革措施,清理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和程序,进行“减量化”改革。然而,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存在差异,两者难免会存在利益冲突,从而形成了改革的阻力。中央政府的改革思路是从宏观大局出发的,在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地方政府通过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措施,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虚报数据、合并调整审批事项的数量,使改革措施见效甚微,甚至偏离中央政府预期的目标。2.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为弥补自身不足,提供更全面的公共服务,将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下放给社会团体,进行简政放权,进一步促进了社会自治的发展;而社会团体通过不断完善组织和机构,承接起政府转移的审批服务,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实现了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的一致推力。但是,地方政府在下放权力的过程中,仅下放责任,仍将权力握在手中,使社会团体有责无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使简政放权的措施名不副实。同时,地方政府对社会团体审批的职能缺乏监管,出现了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存在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勾结寻租的隐患,大大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程。3.地方政府与企业:地方政府为确保自身的政绩及晋升机会,会积极回应中央政府的改革措施,减少市场准入限制,构建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保证市场的活力,这与企业的期望是一致的。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推力。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企业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极易出现“”的现象。地方政府不愿缩小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愿放弃既得利益,而企业希望创造更大的收益,就导致了形式主义的出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边减边增”,走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困境。4.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是互相促进的。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以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为基础的,而社会公众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终受益者,同时也是改革效果的评估者。因此,地方政府通过听证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改革过程中来,并通过政府微博、政府门户网站等电子平台实现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互动,促使地方政府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创造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受到历史惯性的影响,“强政府-弱社会”的政府管理模式仍存在,地方政府强势地将社会管理职能掌握在自己手中,社会公众始终弱势。又因为地方政府的传统“官本位”的思想观念,降低了公共服务的水平,使社会公众无法享受到改革成果。导致社会公众难以对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进行有效评估,更难以对政府改革进行积极回应,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三、启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利益重新分配与调整的过程。每个主体都想将自己的利益发展到最大化,各自采取相应的行动,以致于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发展。因此,这方面的制度改革重心在于减少利益冲突,加大改革推力,减少改革阻力。一方面,明确角色定位。中央政府作为决策,应统一部署,进行宏观层面的规划和控制;地方政府应落实执行者的角色,因地制宜地创新行政审批改革思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形成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间的良性合作关系;社会团体应充分发挥审批的职能,公平公正地参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企业作为受规制者,在保证良性竞争的前提下,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地方政府的审核与检查;社会工作要积极发挥参与者的作用,做好监督与评估,促进双方合作。另一方面,推进协同治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在明确自身权责的基础上,实现协同治理,从而寻求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中央政府需要完善行政审批的法制工作;地方政府应主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社会团体应积极承接地方政府下放的审批职能;企业与社会公众则应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监督与评估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晓林.试论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行政管理.2002(2).

[2]潘秀珍.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利益——制度分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潘秀珍、褚添有.利益冲突性制度变迁——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论模型.中国行政管理.2010(5).

[4]高阳.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博弈分析——基于利益集团视角.当代经济.2015(8).

第10篇

一、整合职能“瘦身”审批事项打造集约型服务平台

肥城市于2002年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积极整合部门审核职能,努力实现事项、人员、授权“应进全进”。2007年,肥城市投资3000多万元统筹共建了公共行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电子监察“三大平台”。依托组建的肥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强力推进了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两减少”改革:将部门的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全市审批事项向服务大厅集中;人员事项进厅到位,部门授权充分到位;切实减少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时间,减少群众办事的成本。

目前,肥城市46个职能部门单位派驻139名工作人员进驻服务大厅办公,还有农业局等8个部门单位将他们的审批服务事项委托给中心办理,年办理事项10多万件,当场办结率达到71.6%,平均办理时限只有2.8个工作日。

截至目前,肥城市行政审批事项经过六轮“瘦身”,由过去的395项减少为目前的208项。同时,通过推行并联审批、企业设立联合办证、重点项目联合预审,审批流程化繁为简,审批效率直线上升。企业设立3个工作日、最快当天就可“三证”齐全,基本建设项目34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开工审批。两年来,累计预审推进重点项目155个,确保了每年两批重点项目的集中开工,创造了重点项目落地的“肥城速度”。

二、统一平台“阳光交易”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高效运行

公共资源交易是一些腐败问题的多发领域,成为权力寻租的“高发区”。2008年,肥城市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资源共享、设施共用,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等事项集中到一起,统一监管运行,打造科技防腐、制度防腐、机制防腐的新平台。

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公开透明,肥城市将投标企业、供应商的资质、人员、履约情况等信息登记备案,严把投标资格审查关,在其报名时将报名资料与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对,开标评标时在电子屏幕上进行公开。同时,建立政府采购机构备选库,随机选取招标;制定招标文件标准范本,实行投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分开评审,技术标书统一制式并密封投标人信息。

交易中心采取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政府采购招标,用电脑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一旁的保密橱柜则用于封存专家评标期间通讯工具。中心还实行电子化评标,电脑自行清标,系统按照设定的评标办法,自行计算和汇总,并对专家打分进行偏离度考核,有效约束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评标公平公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以来,共成交各类项目1373个,成交额110多亿元。其中,政府采购15多亿元,比预算节约16.4%;商住用地成交价累计超起始价1.17亿元。

三、运用智能化技术塑造为民服务新形象

肥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时编制行政审批“云”系统,变居民身份证为市民信息卡,让广大群众真正享受到一卡在手、自助服务的便利。

设立自助服务区,群众来办事,凭身份证自助选择办理事项,服务窗口依据群众的选择办理相关业务。办理过程形成的告知单、通知书、审批文件或证照等高拍入库,全程留痕。这样,用智能化手段把事项办理的“进口”和“出口”全面管控起来。群众何时来,窗口如何办,办理结果如何,鼠标一点,一览无余。

同时,强化服务监督,在每个服务窗口安装了即时评价器,服务办件做到一件一评,评价成绩按30%计入所在部门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规范了审批服务行为,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塑造了为民服务新形象。

第11篇

第二条行政审批主体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审批,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行、监管。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监督职能。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的实施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八条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加强进厅窗口建设。要调整领导分工,下放审批权力,集中科室职能,使窗口真正成为有权、有责、能办业务的实体。

第九条行政审批职能较多且分散在多个股室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审批股”,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股”,并成建制进入中心办公。“行政审批股”的设立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窗口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部门对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核把关签发。需要行政副职签审的办理件,分管领导必须根据业务工作和承诺时限的需要,随时到中心审签办件,其中项目多、办件量大的部门分管领导要把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需上报县政府或县直部门审批,并且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事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主要负责同志到窗口签发。确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窗口受理后,首席代表直接向班子会汇报情况,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第十条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内设机构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各窗口在行政管理上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审批中心对进驻窗口有人事管理权、工作协调权和年终考核权。各部门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政策调整等,要及时与中心沟通,有关文件要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审批事项配套的服务项目也要相应划转。

第十三条统一由设置在中心的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由中心窗口下达行政审批决定。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办理机构必须以现场办理为原则,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进厅单位全部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单位行政印章对审批件无效(上报件由窗口首席代表持件到单位加盖行政章),坚决杜绝双轨运行和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办件、补办件、上报件六种类型。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对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对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在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并需要踏勘现场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联合踏勘。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工作。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操作。申请事项需专家论证、审查和评审的,可由中心会同主办部门的窗口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性收费以及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县政府核定的准确数额(比例)征收,个别减免的由常务副县长一支笔签批。各项收费一律在中心财政局收费窗口代收,一并纳入财政对单位的收支两条线体制管理,工商、质检部门的收费及时缴存其相关账户。

第十八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行政部门要与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使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需进厅服务的由中心协调决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格局,促使其不断改善服务,规范运作,高效便民。

第十九条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违法准许中介机构蒙昧无知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活动,或者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十)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一)在中心设置窗口而在原单位继续受理审批件并私自审批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十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县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和进行定期综合考评。“中心”对窗口的考核采取减分不加分的办法,考评结果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窗口考核计入部门年终考核总成绩。

第12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问题 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绩,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要求我们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机制,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县级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审批改革目标的不明确。主要表现为改革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的目标定位,审批的范围、项目的增减等方面的标准不确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政府的职责、权限不清,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变动性较大,影响了改革的成效。

(2)行政审批范围上的局限性。行政审批改革仅限于项目的增减、方式或方法的调整,对于审批工作中的政府职能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明确、合理的定位,往往导致改革流于形式,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质、量失衡。甚至由于政府内部机构改革的缺陷,使一些有关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窗口授权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3)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差。行政审批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对政策的理解上缺乏灵活性,办事教条、僵化,审批过程中缺乏调查研究,甚至态度蛮横、无理,往往是习惯于强制和管制,习惯于自上而下式的“命令式”的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服务意识差。

(4)行政审批工作缺乏规范性。目前,一些地方在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方面,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外,许多是由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规章一下还有不少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也不少,从审批机关来看,各级人大、政府、各部门等,都在设定审批事项。造成了行政审批权限和行政审批行为的缺乏统一的规范性,随意性大,缺乏公开、公正的监督和监管,部门权利、个人权利过大,存在情况。

总之,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找工作的漏洞和失误,总结经验、教训,才能使改革顺利进行。

二、县级行政审批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在县级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对县级行政审批改革进行多方面、深层次的分析,才能认识到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受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庞杂的工程。因此,为了深化并顺利推进县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我们有必要对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

(1)部门利益的影响。“官本位”意识,“权力本位”思想和部门利益的驱动是造成改革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审批制度的改革,一些审批事项的取消会直接影响到某些部门的利益,这些部门只是取消了一些无足轻重的行政审批项目,想方设法保留哪些能给本部门带来好处的收费审批项目。表面看来削减了不少审批项目,而实际上是维护了这些审批部门的利益。

(2)权利过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管。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部门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管,谁有关系、谁给好处,就为谁审批,谁没有关系、没给好处,该批的事项不审批。审批标准不明确,操作不规范,操作性不强,审批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习惯、感觉或是关系决定是否审批,导致审批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审批人员暗箱操作,、、违法乱纪,给审批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是“审”乱了市场,“批”出了腐败。

(3)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的管理方式也正转向宏观调控。但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制约了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影响了民生建设,滋生了腐败。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决条件,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是政府最重要的功能。确立政府“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而传统政府职能中过多的干预、统治与管制,导致了一些行政审批人员把行政审批当做自己手中的特权,服务意识差,不讲职规,“吃、拿、卡、要”,,每一项目的审批都意味着权力的扩张,同时也隐藏着腐败滋生的可能。所有这些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审评制度的改革。

三、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行政审批制度,而是要充分认清县级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逐步深化和完善县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需要,有力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

(1)依法严格设定行政审批的范围。各县区应认真制定或完善本辖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规定高效、顺畅的审批程序,合理的办结时限,严格的收费标准,保证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职权,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好公众的合法权益。首先通过简政放权,退出一些领域,取消或转让一些生产性或盈利性的项目,将生产经营权交还给企业。第二,就是要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少数重要商品的服务和价格收费标准,以及需要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项目可以适当保留。第三,一般的管理项目可以适当弱化或彻底放开。第四,一些重要领域、涉及社会安定、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业或项目要从严、从紧审批。

(2)完善和强化审批监督监管机制。为保证行政审批部门廉洁、高效、规范、公正的行使审批权,建立和不断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和措施,对各部门的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有序的监督监察。一是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监察,成立县级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监管部门,对全县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协调与监督,同时逐步建立与健全行政审批职能上的操作机制、审批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防范审批中,避免盲目审批。二是对审批部门的司法监督,就是要扩大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允许人民法院对审批行为进行审查与监督,增强法院的独立性,加强法院对行政判决执行力度,使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和审批依据都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树立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的审批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使行政审批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公众利益出发,满足顾客需要,使顾客满意,做到审批过程中制定严密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审批透明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4)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限定政府权力,明确行政职责,设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范围,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政府行为的法律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理性化,建设完善法治的政府,积极推进我国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5)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素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树立正确的理念,完善规范的审批程序等固然重要,但这一切离不开高素质的审批队伍。由于行政审批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专业性较强,行政审批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行政审批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精通的专业知识,还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审批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全面提升审批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强化其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其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队伍,提升群众的满意度,为社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总之,我国的县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减少了审批事项,规范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县域投资环境,预防和遏制腐败,实现县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张海玲.法治的有限政府理论下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8).

[3]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4]李向艳.服务性政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第13篇

省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省直各部门在省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审批管理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根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在完成有关审批事项清理阶段性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批管理。

二、*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一)省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1.做好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家依据事项”和省政府原下放给广州、*市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核工作。

2.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3.加强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

4.大力推动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将制度建设作为我省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为目标,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审批运行机制和审批监督机制。研究制订《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根据省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坚决废除无合法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

2.对本地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4.积极创新审批方式,推行电子政务和“一站式”审批服务。

三、*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规、规章要求,继续对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三)认真制订后续管理办法。对取消而又确实需要制订后续管理措施的事项,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形成管理真空。

(四)依法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事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加强审批管理,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五)加强检查和监督。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及违规审批承担的后果等事项。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积极培育、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第14篇

所谓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法律准入门槛,符合要求的予以进入,而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准进入,是我国政府在公共管理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具有确保市场准入的公平以及公正性、监督资格合理性等方面的作用。然而,在建设项目的开展中,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为此,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完善,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缓解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第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开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因此也就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范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完善。第二,强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在最大程度上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并且加强监督作用,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1]。第三,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再加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与国际之间交流增强的同时,不仅给我国政府管理带来机遇,而且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各个方面,不仅有利于推动建设项目得到良好的开展,而且也有利于规范审批行为,减少暗箱操作、不合规审批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推动社会得到更好的进步与发展。

2.2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的发展时期下带来新的因素,由于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面临多个方面的问题,这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人员是参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部分行政审批人员特权思想浓重,存在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在实际的发展中,由于在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不到良好开展。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副主任就提出要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行政人员方面的问题是必要的途径之一。第二,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使得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一些有损群众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行为经常发生,从而影响整体的进步与发展,例如,在江苏省南通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导致滥诉行为的普遍。第三,在建设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诸如建设用地、勘察内容、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是与建设项目的良好开展必不可分的,因而也就导致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得到有效开展。比如说,广州的建筑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强调将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不同的审批管理,从而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完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策略探讨

针对以上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来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可以推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以完善发展。

3.1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要想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到完善,首先要从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入手,一方面,要对行政审批人员服务意识予以加强,在强化服务理念的过程中,要引导行政审批人员树立正确的观念,明确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真正意义上的发挥行政审批人员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取得真正的成效,必须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比如说审批人员的行政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办公能力等,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可以通过培训活动的开展、优秀经验的交流与借鉴等多种途径来进行,从而推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到良好的发展。其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之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所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采取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电子化运行和全过程监督以及建立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和案卷抽查制度,以此来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力度,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2正确对待利益问题,创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模式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第一,创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模式,首先内部管理完善信息化发展,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管理模式,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审批系统化的管理创新,推动内部信息化的建设[2];其次外部管理需要实现社会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以社会需求为主导,从而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第二,合理设置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而这里所指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在人员的配备、制度的建立、资源的配置等方面都要予以完善,使得在管理机构的作用之下克服审批项目出现繁多、杂乱无章等现象,并且合理规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和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审批的事项和范围,要从建设项目实际发展情况出发来进行有效的制定,以此来防止越权行为的出现。规范行政人员的审批行为,从而推动行政审批改革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湖北省对全省各级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了新一轮清理,制定基本信息表和运行流程图,明确权利实施的条件、程序以及责任,规范一定的标准,从而解决行政审批项目中杂乱、无章的现象。

4结语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从而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开展中,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制度的作用。因此,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解决存在改革中的问题,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而促进建设项目得到良好开展,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作者:赵智慧 单位: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阳宗海污水处理厂

【参考文献】

第15篇

一是摸清了审批项目的底数,废止了大量的审批项目,为今后进一步改革打好了基础。地方政府取消的项目一般都占总数的30—45%,国务院部门共清理出审批项目3948项,取消1239项,占项目总数的31%强。

二是改革了审批方式,规范了审批程序。对继续保留的审批项目,各地根据实际,都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审批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申请人,减少了腐败滋生的条件。

三是理论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各地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深入进行理论研讨,形成了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改革思路。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15个大中城市以“重在制度机制创新”、“重在政府职能转变”为主题,开展课题研究,完成研究报告40份,从理论上、实践上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建议。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的改革还只是行政机关的一次自我变革,改革还是初步的,改革的深度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各领域对政府管理的要求。行政审批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还没有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没有使设立审批事项的权力法定化、审批程序法定化、监督措施法定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解决好八个主要问题

一是要强化动态管理观念,完善日常监管措施。行政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监管制度。可目前,一些机关把审批作为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管理手段,把日常监管工作变为事前审批,人为制造出很高的准入门槛,从而弱化或放弃了日常监督。例如,在法人资格尚未成立,即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前,先要求其取得这样那样的合格证书,这样就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变为检查经营者是否持有证书、是否按时申领了新证书,而把监管的本质内容放在了一边。再如,适应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向,是中小企业的优势所在。而我们的工商注册制度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规定过细,某一企业若要改变经营内容就必须重新注册,这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的。

二是要注重研究社会化监督管理手段的运用。在所有监督手段中,利害相关者的相互监督是最为有效的。作为制度设计者的行政机关,应当为社会选择高效率、低成本的监督手段,其中包括为利益受到侵害者建立起简便易行的事后责任追究和损害补偿制度,使违规者为其违规行为付出代价。但目前一些部门还被习惯做法、传统思维方式所局限,囿于改革开放初期特定背景下的管理观念,把监督的责任全放在政府肩上。对可以通过利害相关者或社会第三方对服务过程监督来实现管理的事务,采用行政审批的办法给企业确定等级来实行管理,忽视对利益相关者和第三方监督权利、监督手段、损害追偿制度的研究。对许多可以通过制定产品标准,并按标准进行管理的普通产品,仍然采用生产许可证管理,从而给企业造成额外负担,这样做,不仅发挥不了管理作用,而且成为少数部门谋取部门利益的手段。

三是要正确认识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角色的多重性。政府不仅仅是社会的管理者,它也占有很重要的一部分社会资源和财富,也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因而,它也是市场主体之一。其有些行为就应当以市场主体的资格出现,按市场规则行事。对一些应当、并且可以运用市场手段运作的事项,如公共资源配置、公有土地出售、国有资产转让等,不能谋求运用行政审批手段来处置。政府还要加强依法行政观念,强化对自身的监督,不能以社会主人的心态施政。一些依据部门、地方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事实上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有些审批之所以形成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就是因为有的部门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范围。

四是正确认识认真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些法律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这是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不能取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有人把这归结为我国的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从法律的特点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仅仅是立法问题,更重要的是相关机关要围绕法律的贯彻落实制定好配套措施。制定法律,既要考虑当前的管理需求,又要使法律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样,法律条文就不能制定得十分具体细致,如果对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规定得过分具体,往往可能列举不全,甚至会挂一漏万:如果对各种违法行为、情节的处罚幅度规定得过分具体,执行中有些没有预想到的违法行为、情节就可能找不到对应的处罚幅度。法律要得到很好贯彻实施,还需要有关执法机关及监督该法在本部门落实的行政机关要制定一整套以立法理念为核心、相互协调配套、相互补充渗透、严密完善的执法制度和灵便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原则、立法思想得到落实,这与立法工作同样重要,否则,法律就难以发挥作用。现在,有关部门没有积极完善落实法律的配套措施,还拿行政审批当作管理的惟一手段,这既有管理观念没有及时更新的因素,也有部门利益作祟的因素。因此,解决上述问题,实现依法行政,决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五是解决好行业组织发展问题。目前,我国行业组织还很不健全,全社会行业组织的覆盖率还很低,对部分应当转移给行业组织管理的审批事项,由于行业组织的不健全,还暂时转移不出去。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现行规定对行业组织的发展形成了一定阻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规定,行业组织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合法地位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即行业组织必须挂靠某一个有批准行业组织成立权力的机关或机构,批准行业组织成立的机关或机构对其负有管理责任。这一规定对行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企业要成立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行业组织,大多数不会被主管部门所批准,因为各部门都已经批准成立了以本机关的离退休人员为骨干的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组织与主管部门有一种天然的联系,但会员往往缺乏普遍代表性,领导机构产生的程序和治理结构也违背行业组织的一般组织原则,不被企业所认同,难以发展壮大形成规模,难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更难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再有,许多行业组织找不到自己的主管部门或机关。经过几次改革,大部分行业经济主管部门已被撤销,一些行业组织很可能找不到对口的主管部门。一些可以由行业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还在以行政审批手段包办代替。

六是尽快解决信息收集和渠道不畅问题。现在,我们的信息收集机制尚不健全,社会缺乏比较完整可信的投资、生产能力等统计信息,投资者、生产企业难以了解行业投资、生产能力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渠道不畅,如产业政策是指导社会投资方向的重要信息,而行政机关该类信息的渠道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公文,没有向社会公布的途径,有些部门或地区甚至把产业政策有关内容作为自己独享的秘密保护起来。导致低水平重复投资,造成非理性的不正常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