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公厕管理制度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挡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公众,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
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城市道路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出城口、大中型停车场等;
(三)大型商场、各类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
(四)居民居住区;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厕的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公厕建设的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临街公厕数量不足且无空间建设公厕的,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临街现有房屋改造成公厕;无空间建设公厕且无可利用房屋改造公厕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适当设置移动公厕。
拆除危险建筑物、构筑物还建绿地的,可以根据条件适当安排空间建设公厕。
提倡利用地下进行公厕建设。
第十三条公厕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的公厕由主管单位负责建设;
(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他经规划确定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市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厕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配套建设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公厕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执行公示制度。
在居民居住区内建设公厕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审批手续以及开工验线手续后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配建或者附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造型美观、新颖,并与周边环境以及附近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厕内部设施建设应当逐步提高档次,实现人性化。
第十九条新建公厕应当设置方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设施。
现有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厕,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公厕建设应当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公厕或者现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当建造或者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在公厕周围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鼓励和支持无害化公厕的技术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便于使用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厕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其中配套建设公厕的验收应当提交产权转移协议。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厕,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给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区市容环卫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接管。
第二十四条现有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现有的旱厕应当有计划地改造成水冲式公厕。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厕的,在拆除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签订公厕还建协议,并按照还建公厕的造价缴纳还建保证金后,方可拆除。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还建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还建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拆除公厕后暂时影响市民生活的,应当就近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新公厕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厕拆除。
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公厕还建协议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清洁和管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清洁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由设置单位负责;
(三)旧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原管护单位负责;
(四)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公厕,由产权人负责。
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清洁和管护责任,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根据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代为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公厕的清洁和管护,保持公厕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从事公厕粪便清掏、清运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公厕粪便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保证公厕清洁、卫生。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掏、私运和处置公厕粪便。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封闭、侵占,擅自迁移、拆除公厕;
(二)擅自改变公厕用途;
(三)盗窃、损坏公厕设施;
(四)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
(五)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
(六)其他损坏公厕的行为。
第三十条公厕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持公厕的正常使用功能;损坏严重无法维修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重建。
第三十一条有人值守的公厕,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或者关闭,不得擅自变更开放或者关闭时间;因维修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同意。
公厕的开放和关闭时间,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下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不得收费:
(一)旅游景区(点)、公园内的公厕;
(二)各类商场、宾馆、饭店内的公厕;
(三)医院以及公共客运场所内的公厕;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收费的公厕。
第三十三条实行收费的公厕,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将公厕的收费标准在公厕明显位置公示。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或者根据身高享受免费如厕待遇;具体执行细则由市市容环卫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清洁和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做好公厕的清洁和设施管护工作。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饭店、宾馆等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方便行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举办露天大型集会等活动,附近没有公厕的,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场地设置临时公厕。
第三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公厕供水、供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价格。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爱护公厕,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开工验线手续擅自建设公厕的;
(二)未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公厕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举办露天大型集会等活动,附近没有公厕,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未设置临时公厕,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公厕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封闭公厕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公厕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公厕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改变公厕开放、关闭时间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公厕内卫生不整洁,垃圾、粪便、污水等不及时清理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测绘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测绘统计调查、进行测绘统计分析,提供测绘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测绘统计内容包括:测绘生产统计、测绘资料库存及提供情况统计、馆藏测绘科技档案情况统计、公开版地图和图书出版情况统计、测绘科技研究统计、测绘技术标准统计、人员和劳动工资统计、专业人才管理统计、财务统计、基本建设及设备统计、房地产及住宅统计、固定资产统计、测量标志保护统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情况统计、测绘行业领证单位情况及任务登记和汇交情况统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统计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测绘统计工作实行国家测绘局统一领导,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管理全局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测绘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测绘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测绘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的报送工作;
(二)协调全局各项专业统计,负责全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建立测绘统计调查项目库;
(三)负责综合统计年报的汇编,集中管理和对外统计数据;
(四)实时进行统计分析,扩展统计数据应用效能,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信息服务;
(五)组织全局有关统计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指导测绘行政和业务管理的专业统计调查;
(六)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宣传,实行统计监督,开展测绘统计工作执法检查;
(七)组织开展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建设,以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国家测绘局各专业统计由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负责,并应有专人承担相应的专业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各自行政和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建立和完善专业统计管理规定;
(二)负责监督检查测绘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对口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根据业务管理需要,组织进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依法执行由其它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四)负责专业统计资料的管理以及专业年报、定期报的汇编,按期向部门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五)开展专业统计分析工作,为本部门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六)负责本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确立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机构,确定单位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完成国家测绘局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专项统计调查,管理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测绘统计资料的管理、汇总和上报;
(四)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基层生产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五)组织统计数据库建设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未经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不得修改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标准、调查方式等。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填报统计调查表,如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报送实行各级领导分级负责,确保各级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可根据本人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业绩,在测绘系统内评审相应的技术职称,也可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委托规定,参加地方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岗位确需更换统计人员时,要做好统计工作的交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保证统计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为统计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制定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应根据不同统计调查范围及调查方式,分别执行下列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统计范围在测绘系统内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专业年报、定期报表制度、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办理核准、编发表号、备案登记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并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统计范围在测绘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报国家测绘局审定,并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系统内专项统计调查(主要指一次性普查),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核准、编发表号、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单位)测绘统计管理机构备案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冲突。
第十九条各项统计调查项目报表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发往基层统计单位的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上述备案或审批程序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或项目报表右上角无法定标识的,为非法统计调查项目,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有权制止该项调查的实施,有关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测绘综合统计资料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各专业统计资料由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负责管理;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统计资料、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统计资料包括以纸质和磁介质为载体的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电讯、统计出版物等。
第二十三条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及向国家有关部门测绘统计资料;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确需对外提供和相关统计资料时,应提前在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抄送有关统计资料;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需对外提供和相关统计资料时,须在本部门(单位)测绘统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抄报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报送、公布、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根据统计资料的等级,严格执行国家及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将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范畴,单位统计负责人及各级统计人员也应根据统计职责要求,严格年度人事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坚持依法统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测绘局将适时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及部门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节较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其改正而不改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藏匿、销毁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进度管理; 工程施工
施工进度的控制效果如何,与施工质量及工程投用时间密切相关。施工单位应在遵循施工进度控制原则的基础上,从经济、组织、施工技术等方面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与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工程项目可以如期完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一、水利工程施工中的进度管理特点
1、风险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属于基础性建设项目,其身后有着庞大的产业链,工程量大、工期长,且施工复杂。在工程的建设中,有诸多因素会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包括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如洪涝、地震、泥石流等;人为因素如国家政策变动、管理失误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进度延误,使得工程不能如期交付,且增加了工程的风险性。
2、灵活性
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均会对工程的施工进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造成工程无法如期竣工。自然因素具有不可违性,但人为因素可尽量避免。对于影响施工进度的人为因素,施工企业或单位应建立一套有效的避免机制与奖惩机制。若出现由于人为因素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应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并督促其及时纠正,以免施工进度长期受影响。对于自然因素导致施工进度被耽误的情况,应想方设法延期整个工程的进度,注重以人为本,不可为了赶进度而忽视施工质量。总而言之,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应做到灵活、敏捷、以人为本,且要保证施工质量。
3、多层性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复杂、难度大、工期长,使施工进度的控制体现出多层性特征。正因为如此,水利水电工程的负责单位往往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分类与分解,并制定建设工期目标与施工工期目标,然后然后逐层逐次地去完成。当全部施工单位均顺利完成施工任务,才算是整个工程的竣工。
二、水利工程进度管理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制定合理的进度目标
工程的进度目标是进行进度控制的依据,而监理工程师对于确定进度目标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总工期保证不变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应该自上而下地对目标进行分解,仔细研究每一个分段目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与发包人共同进行讨论,达成统一意见。在这个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秉持自己的工作原则和理念,敢于提出不同意见,认真细致进行论证,力争取得发包人的认同,有效地减少施工工期的不确定性,使工程的进度目标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其可操作性。
2、加强对施工进度合同与安全的控制管理
施工进度合同是为了确保施工单位如期交工而订立的合约。对进度合同进行管理,也是实现对施工进度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所以,在制定交接工期时,施工单位应考虑到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保留一定余地,保证施工单位能如期交付。同时,还要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免发生纠纷。此外,还要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势必会对工程进度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延误工期。
3、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经济控制
在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过程中,施工人员、材料及管理等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了满足各种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经济管理措施,以保证施工进度就变得尤为重要。首先,施工单位应以施工内容与计划为依据,制定合理的施工资金需求规划,以确保各项施工内容的资金设备均能体现在规划中。其次,对于水电施工的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可对其进行预算管理,严格根据施工技术与流程对资金投入规划进行控制,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最后,施工单位还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施工中的延、施工加班等不良情况,应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对于超前完成工期的现象,可适当予以经济奖励与精神奖励;对于无故违纪者,应予以警告,严重时予以罚款或解雇等处罚。
4、加强对施工技术的控制管理
施工技术是影响施工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其进行控制与管理是保证施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关键。所以,施工进度控制人员应从施工开始至施工结束,对施工技术的应用情况进行全程控制与管理。第一,为了预防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出现设计变更或是施工技术变更的情况,应认真分析并审核设计阶段的进度规划与施工技术规划,以保证施工总计划、季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的顺利完成。第二,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建立一套施工进度记录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施工期间的各项内容均应进行详细记录,如施工者、施工环境、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设备等;还要建立一套信息系统平台,以便随时掌握承包方与监理方的最新动态。第三,对于施工中由于技术、环境及材料等因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及时针对引起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改善与调整,以施工进度的合理性。比如,通过施工设设备,实现对施工环境的改造;增加施工设施等。
5、网络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协调
网络进度计划优化,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性问题之一。网络计划优化就是根据工程计划的要求,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利用时间差不断改进工程计划方案,以寻求周期最短、费用最小、资源充分最有效利用以及切实可行的最优计划方案。即逐次优化,时差逐次减少以至大部分消失,然后管理人员根据优化的结果,做出决策。其具体步骤就是通过对水利工程项目分解,按照各分项工程的相互关系绘制网络计划图,并计算网络计划各时间参数和确定的关键线路,得到一个初始的进度计划。然而,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工程项目的网络计划难以一次做得很完美,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比如工程计划工期超出上级的规定、资源呈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成本超出预算等等这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还要综合考虑工期、资源和成本的相互关系,对网络图进行多次的调整和修改,直到得到最优的计划方案,这就是网络计划的优化问题。
6、完善调度工作
调度工作是施工阶段进度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方法。所谓调度工作,就是掌握施工计划、协调部门职责、排除管理矛盾、克服薄弱环节、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调度工作必须具备灵活而又不失严谨的特性,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同时,能够及时收集信息、预测突发问题、灵活对策措施,进而保证施工效率和进度。
7、完善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监督制度, 对控制工程施工进度起着关键性作用, 将监督效果与个人利益挂钩, 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 包括工程项目进展培训和职业操守培训。监理人员的任务意识直接关系着工程的进度与质量, 企业必须对此引起重视。监理人员需要具备基本素质, 掌握设计图纸和资金安置计划,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审查工作, 这直接联系着工程与投资两部分。在施工过程中, 监理人员要对进度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 协调施工对与承包企业的矛盾。另外, 企业应制定监理监管制度, 针对其工作成果制定奖惩制度, 这样才有助于监督顺利、严格进行, 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进度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大力配合,任何一项小的问题都可能导致工程的延期和延误,只要各参建单位职能部门能适时沟通、密切配合,执行中对已制定的进度计划不断地检查和调整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 吴斌.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进度控制[J]. 建设科技, 2011(03)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关键词】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分析与总结;
中图分类号:TU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建筑行业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的过程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施工进度是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建设时需要着重注意的部分,主要就是指在充分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将施工合同中所拟定的施工内容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在施工进度安排中,施工计划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计划中的每个部分与环节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土建工程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其建设时保证施工计划的有效实施与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是十分重要的。
必要性
在工程建设初期,施工进度就需要提前进行考虑与着手。其与工程的施工时限与效率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那么,在对安排施工进度时要将可能出现的情况或可能对工程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与计划,进而保证其合理与科学性。在土建工程的建设中,能够按照合同拟定的期限与施工量在计划内的时间完成不单单关系着施工单位的信誉,还对其在市场经济中能否健康的发展与能否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有着重大的意义。所以在土建工程中,需要着重制定施工进度,并且保证其按时按量的完成,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并且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1]。
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
在进行土建工程施工建设时,容易受到多种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施工正常开展。客观因素主要有气候环境、工程建设环境等。主观因素有施工人员、技术支持、设备装置等。但是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在工程建设中,大部分的时间还是靠施工人员开展施工工作的进度而决定的。其中不论工程中物资的供应出现问题亦或者是设备不能正常运作都会使得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2.1施工现场
在施工现场如果设备装置堆积过多会导致施工现场出现拥堵,不单单浪费了工程的资源还影响了往来的物资运输与施工人员工作的开展。如果施工现场里物资与设备过少就会降低施工效率,从而影响施工进度。
2.2施工条件
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地区的不同会导致气候与地质的差异性,而不同的工程建设对于气候环境等因素的要求都是不尽相同的。施工环境的气候、温度、地质条件、湿度等都会对施工进度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2.3施工技术
施工技术是保证施工建设如期完成的重要方面,如果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了不科学的施工技术不单单拖延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还会很大程度上危害工程的建设质量。
2.4资金投入
由于进行土建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资金的周转出现问题或资金供应不到位就会出现建设危机,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了施工进度,由此可见,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与充足对工程如期建设完成是十分重要的。
进行施工进度管理控制的措施与对策
3.1进度计划表
对土建工程施工进度开展有效科学的管理与控制是十分繁杂的。不论是处于工程的建设的前期、中期、后期都要对施工计划进行详细的研究与合理的执行[2]。并且分析影响施工进度各方面因素,对于未出现的问题也要进行科学的可预见性预测,并且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保证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顺利实施。在进行实际管理控制中,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不单单要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还要完善其他联系沟通过程。对分配下的任务进行具体详细的分析,明确相应的责任。编制计划表表示保证施工进度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可以针对施工计划进行验收与审核,对于施工实际与物资设备的提供都按照计划表有步骤合理的进行,同时兼顾资金、人力、设备等方面的到位。在实施进度计划表的同时还要建立计划表的检查与审核体系,其中包括进度协调的会议制度、施工地点内容时间等方面的确定,施工图纸变更的检查、施工过程内容变更等方面。进而保证技术交底、设计图纸、施工计划等各方面工作到位的开展,从而对施工进度进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3.2施工资源的管理
在进行施工进度控制中,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计算,从而保证施工进度的款项、施工时所需的设备与物资能够及时到位。使得施工计划能够有效的实施,资金的筹备有了充足的时间。在对资源的需求计划中,需要用长远的眼光进行科学的预测,以免造成物资过多浪费或者缺乏影响施工进度。同时,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款项也进行及时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
3.3强化合同管理
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果工程建设提前完成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果施工建设由于施工进度控制不合理或者是由于施工单位主观原因造成了工期的延长,必须追究其责任并且索取一定的赔偿[3]。有关惩罚与赔偿的规定需要在合同中进行事项的拟定,强化合同的力度与管理。在发生设计图纸变更的情况下,对施工进度的管理更加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如果是因为合理的原因出现延期情况,可以对工期进行一定时期的延长。
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的控制与管理是十分复杂的,需要施工单位各个部门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主动的配合。时刻监督施工进度,如出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实行补救措施。
对施工进度控制的重点
进行准确的工期计算,是进行施工进度控制的重点。简单的说就是有关编制计划人员需要对施工工程规模、施工内容、工程的施工步骤、繁杂程度等进行计算,同时兼顾当地气候的温度、湿度、地质条件等对工期进行科学的预测。控制好以下三个方面就能够有效的对施工进度实施管理:1)项目施工进度的目标与计划的制定与编制。2)定期不定期的将进度计划表与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比较,出现偏差或异常进行及时调整与弥补。3)对于所有参加施工的部门与人员要进行统一的沟通与交流,规定施工进度,从而保障各个施工部分都能够按照其职责完成施工内容。
5.结束语
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对施工进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合同拟定时间内进完成施工建设的内容是施工单位十分关注的一个部分,其不单单能够体现施工单位的业务水平还能够保证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影响施工进度的原因十分繁杂,包括外界的客观因素以及人为的主观因素等,施工人员需要同时兼顾到主观与客观环境的各种因素,采用合理的施工手段、科学的施工设备进行施工,从而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施工进度能够及时完成。对施工进度进行科学的管理与控制不单单能够提高施工单位的市场信誉,帮助其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还能够有效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从而使得建筑行业以更加良好的态势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樱楠.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研究[J].科技资讯.2010(14)10-12.
关键词:进度管理;质量监测;自检;试验检测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26902
1工程进度、质量监测体系的构建
根据工程规模、性质、难易程度等来编制合适的项目质量计划,按照IS09001-2000质量管理模式的要求,建立质量监测体系,进度与质量监测体系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进度与质量监测体系框架图1.1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自上而下按照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个检测等级分别实施检测工作,内部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度”,内容主要包括“质量”、“试验、检测”两部分。
1.2建立质量“自检”体系
1.2.1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人员的配备
设立由专业的质检工程师组建的质量检测小组,负责该标段所有的质检工作。每个工程队设专职质量工程师和专职质量检验员,各工班设兼职质量检验员,负责所担负工程的质检工作。质量监察小组和兼职质量检验员均接受监理和上级质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2.2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组成
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主要由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级组成,其中,项目部作为自检体系的核心。项目部安全质量部作为具体的实施单位,试验室作为配合机构,施工队设专职质检员,现场设试验员,按照“跟踪检查”、“复检”、“抽检”三个检测方法进行质量检测任务,且执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1.3工地试验检测控制体系
1.3.1试验检测、测量人员的配置
项目经理部的工地试验室及工程技术部下设的测量队,负责本标段所有的试验检测和测量工作。试验室和测量队的仪器应配备齐全且均处于检定合格周期内,试验工程师及测量工程师应持证上岗,且人数应满足试验检测和测量要求,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试验和控制测量工作顺利开展。工地试验室需经业主、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另外在各施工队设立试验班组和测量班组,配备2-3名试验员和测量员,负责各队的日常试验和测量工作。
1.3.2原材料试验管理
施工单位所采购的原材料,需由原材料供应人员、试验人员和监理三方共同取样,采样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工地试验室进行试验,另一份送监理试验室进行试验。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将试验结果书面通知送样单位和质检工程师,以此作为施工依据。
1.3.3施工测量
项目测量队应负责各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复核测量,及时向监理上报复核测量成果。对本标段路线中线的各控制点进行施工放样交底,对主要结构物进行控制测量。施工队测量班对其负责的工程进行详细放样测设,并由项目测量队对其主要控制测量部位进行复核。
1.4质量体系控制要素
1.4.1施工测量
施工测量实行测量、复核现场签名确认制,测量过程应遵循“5S”原则,测量记录应真实、整洁、标准,测量过程应按规范进行。测量控制要根据工程现场实际地形、地貌特点,以主要控制点定位可靠、方便为目的,建立测量控制网,测量仪器选用GPS仪、全站仪和精密水准仪等,导线控制网的各主要控制点要准确、稳固,并作清楚、明显的标识,由专人管理。
测量控制网、导线按四等精度要求:测量中误差≤2.5″长度中误差≤1/80000水准高程按四等精度要求:测量中误差≤±20√L(mm),L―水准点间距离(km),以下同。施工放样测量精度要求:桥梁、路基轴线相对中误差≤1/2000;测角中误差≤5.0″;水准高程中误差≤±20√L。
1.4.2物资采购
(1)施工前,应做好市场调查,选择几个生产管理好、质量可靠、信誉度高的厂家作为意向的供货方,并列入档案。(2)从意向的供货方提供的产品中进行取样试验。(3)综合比较分析试验合格产品的供货方,选择最优供货方,经项目经理确认后,作为合格的供货方,建立物资采购关系。(4)建立供货方档案,随时掌握生产状况及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产品,如现有供货方无法提供稳定合格的产品,应重新选定合格的供货方。
1.4.3业主提品的质量控制
(1)对于业主提供的产品,如有不合格产品者,应及时通知业主更换质量合格产品。(2)所有来自业主提供的产品均应作好标识,并作好记录,确保其可追溯性。(3)业主提供的产品需由质检和试验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
1.4.4产品的可追溯性
(1)采购的产品主要是用于工程上的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原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砂、石料及外加剂、外掺料等,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存放地要悬挂标牌进行标识,并作好相应记录。(2)对于检验、测量、试验及其它施工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上应有明确的标签标识,并作好记录。(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每个部位、分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标识用质量检查证和质量记录来载明。(4)工序技术人员、领工员、材料员、试验员及质检员做好产品标识记录和控制工作,以确保根据产品标识,实现工程质量全过程、状态的可追溯性。
2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测措施
2.1施工准备阶段
2.1.1人员准备
(1)参加本项目的管理干部,具有相应的施工经验,且经过强化专业培训。(2)各工种操作员已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3)新工人(含劳务工、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
2.1.2施工技术准备
在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做好下列施工技术准备:
(1)认真阅读、复核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解决。(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设计,制定施工计划,安排好施工顺序。工程总体网络图,找出关键线路,提供领导决策依据,制定施工工艺。(3)配备满足项目要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4)确保原材料的基础试验工作。
2.1.3物资、设备准备
(1)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编制落实原材料和设备需要量和使用计划,防止窝工,确保施工工期。(2)根据各种施工机具的使用频率和特点,定期安排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证施工机具正常运行。(3)进行市场调研,择优选择合格的钢材、水泥、预制混凝土构件、防水层等主要原材料。
2.1.4施工现场准备
(1)确定施工范围,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2)布置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及临时供水供电线路等。(3)制定施工场地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做好场地防洪、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2.2施工阶段
2.2.1检验控制
施工技术部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及时限要求,由材料机械部编制采购计划并做好:(1)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调查评定。(2)供应合同中应约定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供货时间及具体的检验方法。(3)对购进的主要原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指标和性能测试,并作好相应记录。(4)物资发放前要登记该批物资相关要素和流向。
2.2.2测量控制
(1)测量工作必须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坚持双检复核,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并通过自检和互检机制协同完成施工全过程的测量任务。(2)保留测量现场的原始测量记录,各种测量的原始记录,必须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详实规范地在现场同步作出。(3)重要定位和放样,如桥梁基础施工、墩柱、支承垫石等,必须采用不同的方法、仪器和人员进行复核测量后才能施工,防止因测量方法、测量仪器和人员过失等原因造成测量数据失准。(4)测量操作要符合测量设备操作有关规程,测量人员要对测量成果进行认真、规范地记录,测量成果需经现场记录、校核人员签字后生效。
2.2.3关键工序控制措施
关键工序实施要求:(1)关键工序需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2)编制关键工序的详细施工工艺实施细则或施工流程作业性指导书和验收标准。(3)对所使用的均是符合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件。(4)所有计量设备均能在相应标准条件下正常使用和操作。
2.3竣工阶段
(1)工程收尾工作:①制定收尾工程的施工计划。②由主管生产的项目经理牵头,项目总工程师、质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等参与,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范要求,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预检。③竣工文件资料准备。
(2)工程移交业主:①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满足自检组要求的标准。②所有施工过程、质量监测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符合规定要求。③按照业主验收程序申请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
参考文献
[1]田金信,周爱民.建筑企业全面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陆参.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3]任云峰.浅谈建筑施工质量控制[J].山西建筑,2006,(1):225226.
[4]刘志伟.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企业中的实施[J].建材技术与应用,2004,(1):6162.
一、工期与质量目标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工期和质量是一个建设项目比较重要的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它们既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管理好一个建设项目,实质就是如何让这两个因素达到最好的结合。但在这两个因素中,工程质量显然是最为重要,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建设方的声誉。所以,在工程建设中,只有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才能要求缩短工期。不能保证质量的工程,,建设的再快,也没有价值,只能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有时甚至不仅仅是各种资源的浪费,还有可能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但如果只是强调保证质量,而对工期没有要求,也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直接浪费.工程建设中讲究质量,势必要花费较多的资源和时间,对工期产生不良影响。[3]保证工期,是在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的前提下,而决不是偷工减料.因此,工期和质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也是统一的。作为工程建设方要精心组织,严格建筑程序并协调好工期和质量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工期与质量目标控制的实施和协调的措施及方法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三级质量保证和责任体系。
质量管理首先要开展质量先期控制,设试验检测组,负责日常试验、检测工作,形成一个工程质量检测网络。当前工程质量问题,贵在“严”字,重在“落实”,核心是抓“标准化”。抓工程质量,首要的是“严”字当头,专职人员要做到处处从严出发,实行“一票否决制”。该返工重做的一定要返工,直至合格为止。[4]做到层层工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真正使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
建立、健全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具体做法可以设置专门的安全质量检查室,安全质量室直接对建设工程负责,安全质量检查室设置质量监督员,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相互监督、制约、帮助的整体。[5]从而保证在每一道工序上对创优工作的贯彻。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各专业、各工序的各种规程和条例,加强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质量意识的培训教育,使每个职工责任分明。为了保证质量,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检查、试验设备。
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是企业施工质量保证的核心,其目的是使企业的施工质量管理做到“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理”,全员都参加质量管理,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都有人管理,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都有人管理,全面的质量管理。多部门齐抓共管,职责分工明确,增强质量管理的力度。以确保施工质量,促进施工顺利进行。
(二)建立一套奖罚制度,加强质量教育
制订一套完整的奖罚制度,坚持以工程施工质量优劣,作为考核各级人员最基本的主要指标,“优质优价”,奖罚分明加强质量意识的教育,搞好技术交底:每道工序开工和各专业人员进场上岗前,都必须经岗前培训和进行专业技术交底,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使上岗前人人做到心中有数。施工期间定期培训,达到人人懂技术、会管理,形成一个重视质量,会管会抓施工质量的施工集体。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和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签证,绝不留隐患。积极配合工程师做好质量监理工作。[6]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交接要及时通知工程师进行检查。要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提出的问题迅速研究解决。
通过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进行教育,学习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国际标准和我国近年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我国质量管理保证系列标准(GB/T19000),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并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健全较为完善的各项质量体系。使各项工程建设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排计划对职工进行分期分批的指在更新知识和提高现代化业务管理水平的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干部进行施工规范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新开工程开工前对全体参战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讲授本工程情况、特点、难点、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和措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有关部门进行工种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进行新的技术操作规程教育等。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为了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百年大计”的方针,坚持“管施工必须管质量”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手段,加强质量保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7]在施工实践中,必须建立和健全一套比较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机构、检查制度和责任等一系列的质量保证体系,而且要配备富有施工经验,熟悉规范和设计,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自检人员,确实做好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1)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如发现不合理的应及时主动地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前要做好施工图纸会审和必要的准备工作,使大批施工人员进场后能保持良好的施工秩序。
(2)建立技术责任制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工作,组织图纸自审和参加会审,主持编制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学习、贯彻各项技术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开展各项技术活动及质量评定工作。[8]质量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质理措施的落实,参照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案中的技术措施、施工项目按有关质量验收规范下发三级技术交底到施工班组,监督班组的工程施工质量情况,收集现场质量信息并如实向监理和技术负责人反应,组织并参予分项分程的验收和评定,负责建立并管理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技术档案。[9]施工负责人负责现场具体施工,按照图纸设计、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内容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施工,认真对待工程质量,注意班组内部人员配置,尽量避勉出现质量问题!发现质量隐患,出现质理问题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组织好班组内部质量自检和涉及到的工序交接工作。
(3)严格执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尽量避勉质量事故的发生,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10]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都叫质量事故,包括由于设计错误,材料设备不合格,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既组织力量,调查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或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凡质量返工所造成的费用,由事故直接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单位造成的质量返工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11]
(四)明确阶段目标,保证节点计划和总体计划的完成
为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塔吊、龙门架要提前安装,尽早投入正常使用,各专业配备专用中、小型施工机具[12]。根据网络计划总进度的总工期解剖,整个工程工期分阶段控制,实施中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全方位的抓落实。作业班以工序保证日计划,施工队以日计划保证总计划的完成。[13]建设项目负责人要确保任务层层落实。
(五)加强对该工程的领导和管理,健全施工协调制度
集中专业技术骨干,组织精干过硬的施工队上线施工。实施项目负责制,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在施工项目管理体制上,采取项目负责制。充分发挥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充分地向其授权,使其有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制订方针目标,层层分解下达执行。[15]健全施工协调制度,保证“条条施工渠道畅通”,如坚持施工班组的完工会制度、统一指挥权限、调度交班会、安全质量检查制度和领导现场办公会制度等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协调制度,继续完善执行。
(六)加强工地施工技术管理确保工期
运用网络技术,对整个工程进行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施工技术管理。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组织各项工程施工。
(1).施工准备阶段。
以组织现场调查为核心,做好各项开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认真核对设计。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设计图纸,核对设计图纸,对设计图纸和数量计算、说明等全面阅读。核对图纸之间有无矛盾,错漏。现场核对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同。组织测量人员现场中线、水平、边桩和桥址涵位测量。核对控制桩和BM点。核对地形地貌和各项建筑物与设计图纸是否相同。组织各管理层次人员,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工程施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16]其内容包括现场组织总平面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等。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做到参战人员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全民参与管理、全过程管理、全面管理。配合项目经理、质检部门和材料部门落实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的实施和材质检验。
【关键词】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 对策
前言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水利肩负着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保障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 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我国农村地区, 水利建设项目逐年增多, 且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业开发项目所占比重大, 其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乃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因此, 搞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效益,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是每一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的重任。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规制度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水利系统方面的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但是,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为了完善大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而制定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不可能遵循大型水利工程的模式,所以,需要监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与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符的规章制法规制度,但是,目前在水利系统中并没有中小型水利工程方面的统一规章制度,多数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制度缺乏明文规定,或者其工作制度与程序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由于这些不健全的法规制度存在,致使质量监督机构没有相关法规作为依据,降低了工作效率,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2、技术力量不足
一直以来,由于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编制与经费的限制,使得我们缺乏一批有力的技术力量,无论在人员结构方面,还是在专业结构方面都存在着不合理性。没有定期的开展相关人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水平提升速度较慢,质量监督严重缺乏技术支撑。
3、缺乏相关经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前所使用的工作经费大部分都依赖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基本上可以实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求。而从2009 年开始,我国将这一费用取消了,并且,还明确的要求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提供支持。然而,各个地方财政部门并没有将这一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要么是职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要么是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却没有工作经费,要么是有工作经费,但微少,很难实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求。
4.监督机构不完善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质量监督站设有机构、但无编制、经费紧张,所使用的质量检查手段与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并且,还体现在对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质量监督机构领导不到位方面。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占有重要比重,其涉及面较为广泛,工作量大,需要主管工程建设事项的领导者亲自负责。然而,实际情况是,多数质量监督站只有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技术干部担任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领导未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没有遵循水利部门的要求担任站长一职或者只做挂名的站长,大大降低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质量监督力度不足,制约了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时期下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施
1、更新观念, 树立现代化、全方位质量观
一是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参建各方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自身质量意识, 把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作为水利建设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二是要树立精品工程的理念和质量观。目前, 我们质监人员和参建人员,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理念上与资源水利、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 我们必须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创新工作思路, 拓宽工作方法, 把精品工程理念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
2、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不管调到哪里工作, 担任什么职务, 都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质量问题的严肃性, 引起高度重视, 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各参建单位必须把工程质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切不可麻痹大意, 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档案, 落实责任人, 一旦出现质量事故, 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要把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设计单位服务、政府监“五位一体” 质量监控体系落到实处。一是要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职责。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 明确分工, 落实专人, 负起)责任, 真正发挥作用。二是设计单位一经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就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体系, 派驻设计代表, 履行为施工现场服务的义务。在设计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不断更新设计理念, 采用新技术、吸纳新工艺, 努力提高设计质量。三是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要配备强有力的技术人员, 负责质量管理和保证工作。要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严格实行“三检制” ,对每个施工环节质量要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 做到施工前细致安排, 施工中认真检查, 施工后严格把关。四是要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要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进一步提高监理业务水平和协调能力, 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真正发挥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作用。五是充分发挥质量监督部门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和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随着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的实际, 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在质量监督管理的广度、深度上下工夫, 加大依法监督力度, 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充分发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应有作用。
4、加大措施, 不断提高科技监督手段
要有效利用现有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的检测, 提高质量监督的科技手段,保证质量监督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 质量监督部门和所有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把关, 监督到位。对所有在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质量监督部门和参建单位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检查、抽查和监督。
结束语
总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属于一项具体的宏观控制工作,所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者,除了专业素质与质量管理经验具较高和丰富,对监督工作方法充分的了解与掌握,培养一批专业的人才队伍,根据相关法规规范监督行为之外,还必须在工程各方参与者的支持和配合下,高度重视质量与安全两环节,不断强化监督管理,从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参考文献
[1] 方云贵.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法与存在问题[J]. 民营科技. 2009(07)
[2] 裴看元.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 2009(22)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对策
前言
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工程质量关系密切,因此,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不断强化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提高工程质量,首先必须制定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体系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全方位、多层次、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但是,我国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在日益复杂的建设市场中疲于应付,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根本没能很好的体现在工程实际中。
当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没有应有的执法地位、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和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没有执法地位
我国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监督做出了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把质量监督界定为行政执法,可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执法地位,加之质量监督人员大多不是公务员,也难以获得执法地位,这就导致执法主体处于一个尴尬地位:没有执法地位。
工程质量监督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
质量监督机构仅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机构,没有执法地位,不能独立执法,因此,到底监督机构是执法主体还是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说不明道不白,这就大大降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效益,导致其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从而降低了其开展执法的效力。
质量监督机构属于非行政机关,不能独立执法,导致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缺乏足够的权限,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都谈及了委托执法,但工程质量监督没有许可权,不能实行行政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督的手段和力度。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过程监督,监督时间长,需要解决的问题多,不是简单的在某个特定时段做出肯定或否定的问题,而是要根据施工进程实时监督,出现问题马上解决,以免后患,因此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拥有执法地位和更多的执法权限,这样才能采用有效的监督手段,保证其执法效力。
质量监督如果没有处罚权就没有实际效力,只能是形式上的监督。一般质量监督机构没有形成处罚权,因为它的一切执法权限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只能下发《局部停工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这样其质量监督的工作力度不能得到保证。既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权”,如果再能委托必要的“行政处罚权”,这样更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树立威信,有效的进行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执法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如果真的出现质量问题或执法不当,应该由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责任,还是由委托执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2.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何监督授权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常成为市政基础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单位,因为它在城市建设中承担了多数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者,却要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它又不拥有独立执法权,怎么履行监督职能呢?所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执法地位,这样才可更好的对与其平级甚至是上级主管等进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2.2 现有的监督模式过于单一
现在大多数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是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难以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行为进行全面监控。由于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工种多,专业多等特点,所以现有的单一的监督模式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全面有效的评定、核验和控制工程质量。
2.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有待加强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理论、监督经验及综合素质都有很大提高,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然存在设备相对滞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缺陷,这些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深度和力度,降低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要不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提高监督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3.1 工程质量监督机拥有执法地位、必要的行政处罚权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委托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国家就应该赋予其执法地位,这样才可以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有效行使其监督权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该拥有必要的行政处罚权,这样才可以对不符合规定的违规建设及时打击和纠正,避免不必要的工程问题发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可以提高监督人员的责任心,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因此,要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首先必须赋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必要的行政处罚权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2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对工程实际拥有知情权,因此,对监督机构的监督方法、手段、方式和内容都应该有所了解,这样才可以主动进行自我排查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及时告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使建设各方信服,有助于避免和减少质量事故发生。
3.3 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
为了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可以建立预见性质量监督模式,这样可以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当工程质量呈下降趋势、工程建设到易于出现问题或碰到难点时,可以及时避免重大质量问题发生。
3.4 建立多种监督模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建立多种监督模式,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这样可以提高监督效率和排除问题的有效性,加强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更有效的避免质量问题。
3.5 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和完善培训机制
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监督质量,因此一定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质检队伍,并不断健全和完善人员培训机制,这样才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4.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现阶段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希望可以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从而保障国家公有财产和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高盛立. 当前质量监督工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对策.工程质量:2006,(10):25-29.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Safety Engineer。
3.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每年9月)。欲参加福建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请登陆福建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fjptq.corn/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栏目)查阅考试报名条件要求等详情。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每年一般在4月初开始网上报名,并视报名情况确定考点。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
1.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1)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检查;(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4)安全检测检验;(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3.省安监局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类(煤矿安全除外)的注册申请的初步核查。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对注册申请材料统一收件和预审。
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程序提出申请。
四、福建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流程
1.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统一收件和预审,并按规定统一汇总后报送省安监局初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登录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fjsafe|y.gov.ciq)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chinasafety.省略/,注册安全工程师专栏)网站浏览,申请表可上网下载。
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复印;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需将1张照片贴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右下角处。
2.注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院。申请人和聘用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省安科院负责收件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注册申请办理时间和地点
(1)收件时间及方式
为方便有关人员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补办执业证,收件时间统一定为每年的3月、6月、9月的20日至30日(工作日)。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可采取直接递交或通过邮寄送达方式。
(2)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宣教中心(福州市北环中路45号,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黄国滨;联系电话:(0591)8781 5651,87852394(传真)。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1.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在每个注册周期(3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2.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将作为申请再次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再次注册。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培训考核合格。[安监总培训[2009]239号]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Abstra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 is the important position of the dominant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therefore, supervision units should strengthen pair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ealth development; at present, China'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work still exists some problems, supervision units should adopt correspon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ersonnel managemen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2+.3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不断的得到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在此基础之上,也跟随人们的要求不断地规范化、系统化。工程质量作为建筑企业的生命,是决定整个工程成败的关键因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随着建筑施工建设量的增多,已经引起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关注。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成为当前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必然要求之一,也是监管模式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建筑行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1.我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政府监督管理欠缺力度
当前,我国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发展观念缺乏,执法不严,管理意识淡薄。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些工程无视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盲目开工;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将工程层层转包;一些工程施工图纸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就投入施工过程,一面是公益面进行设计,盲目追求工程进度,片面追求工程成本的节约,为建筑工程埋下了许多质量上的安全隐患。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我国的建筑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
1.2缺乏健全的法律条例,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建筑市场的混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健全的建筑法律法规。具体集中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建筑工程没有按照规范条例进行设计和承建;施工企业医保代管将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故意压价,或者是将整体工程分解之后分给多个企业,缺少规范的管理,工程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不少施工企业利用不正当的的手段揽下工程等等。
1.3片面追求工程进度而忽视工程质量
一个工程的施工速度和施工进度,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应该力求平衡,不能片面的将追求速度作为工程业绩的表现形式。但是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建设中,主要的通病就在于,不顾工程质量而一味的求速度。为了所谓的工程倒计时,或者是某项检查经常打破既定的设计进程,不管人员技术水平高低、不论工种,甚至将工程施工顺序颠倒,一切只以工程进度为重,不顾质量问题。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2.1增强质量意识, 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 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 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 倒塌事故及工程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质量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目前, 由于设计市场、施工市场、建材市场的庞大且经营行为不规范, 导致了市场的混乱, 因此, 只求利润, 缺乏质量意识的现象日趋明显。如果我们的监督体系不重视质量,没有一个强的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要振兴建筑业,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
2.2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 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人市场交易。
2.3严格资质审查, 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 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 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 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 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2.4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国家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违法办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 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组织力量不定期的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严肃查处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
2.5 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 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 用户出于自身利益, 绝不会听任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发生, 吸收用户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 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用户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住户, 就可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 其他的住户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用户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用户投诉事实的真像,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
与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一样,社会责任管理也是本公司日常运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司提供良好产品满足客户需要的一个必要条件。
公司任命邝思群先生负责社会责任管理,建立、实施和维持良好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将这一要求延伸到供应商和分包商以及其它业务伙伴。
公司声明
××符合法令规定
²遵守劳动法规及其它政府相关法令规定,合法经营;保障员工权益。
××尊重人权与自由,禁止歧视、禁止强迫劳动
²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²提供平等和公平的工作环境,承诺招募及任用措施免受骚扰或不法歧视,有的工作都是自愿的。
²员工有均等的机会,不分种族、阶级、性别、年龄、婚姻、身心障碍、国籍、及政治倾向。
²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需要。
²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或生理惩罚,不接受任何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供应商或分包商。
²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人格的行为。
××建立和谐沟通机制
²推动劳资合作,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²鼓励员工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公开沟通与直接对话。
²建立员工意见反映管道。对于发表意见的员工,我们会提供保密保护及禁止任何形式之报复与虐待。
××健全薪资福利:
²提供合理的工资福利,至少满足工人的基本需要。
²员工薪资及福利应符合所有适用的相关法律,包含最低工资、加班费及法定应有福利。
²建立即时管道,将工资支付的迅息传达给员工。
²不允许有任何惩戒性的工资扣除。
××合理奖惩制度
²承诺对于表现绩优之员工,给予适当之奖励,以表彰绩效。
²承诺对于表现不良之员工,给予适当之协助,提升绩效,并适当给予惩处,以矫正缺失。
××培训优秀员工:
²提供合适之教育训练,努力提升员工的技术及能力,以提高员工的社会及经济地位。
××强调诚信经营、杜绝贪污贿赂
²在任何的商业行为中都秉持公正廉洁的处事态度。
²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行贿、受贿及挪用公款之行为。
××尊重智慧财产权
²尊重智慧财产权;技术及专门技术的转移,应当在智慧财产权受到保护下,以适当的方式进行。
××经营成果分享
²经营成果为全体员工共同努力达成,我们承诺与员工、股东共同分享。
××构建和谐工厂和、参与社会关怀、提升文化水平
²营造温馨的“员工之家”,积极参与政府及地方各项活动,藉由我们的加入提升地方的经济、文化水平。
²承诺会给予残障人士适当的工作机会和必要的关怀照顾,对弱势团体适时伸出援手和给予实质的慰劳。
²鼓励员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
1前言
建筑工程是在社会和经济的大环境中架构和发展起来的。建筑业属于民生性产业,它与建筑企业和老百姓都有相关性。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到水泥、钢筋、混凝土等,任一环节的疏漏,都会引发建筑工程弊病,使其整体性能和质量遭到质疑。当前,很多建筑企业为了在拥挤的市场竞争中寻求一席之地,往往牺牲建筑工程质量,获取更加广阔的利润空间。当前,网络信息化布局也已经深入到建筑工程中,使我国建筑行业呈现更加集约的发展态势。项目负责人要结合建筑工程的整体构思,将目光聚焦在信息化层面,借助科技的优越性,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使其实践中的不安定因素时刻处于可控性状态。
2建筑工程质量影响因素解析
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呈现立体性和框架性特征。施工企业和施工作业队伍属于最主体性的影响节点。实际工程操作中,如果高级工程师在理论架构、项目布局和决策层面都能够做到可圈可点,那么就会使整体建筑工程上升一个段位。反之,如果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性遭到诟病,将会使工程面临诸多负向的不可控性。同时,水文地质、天气等外部自然环境及制度、人员等内部管理环境也会以其多变性和不稳定性对项目工程造成或多或少的干扰。项目负责人作为建筑工程实践过程中的统筹者,很难立足于工程的整体架构,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兼顾,更枉论标准化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立足于全局对整体建筑工程进行重新定位和构思,了解其细部性问题,并予以遏制[1]。
3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问题
3.1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施工单位枉顾制度层面的约束,其往往不注重结合既定性法律,对工程脉络进行整体性把控,使得工程开工过于仓促。部分施工单位为了拓展利润空间,在非制度约束下,进行非法转包,或对设计图纸进行主观更改。该种背景下,对建筑工程产生的影响都是极为负面的。政府部门并没有将建筑工程作为既定巡视框架,不注重在法律范围内,安排专门人员深入到工程内部进行实地考察,且其与施工单位的关系过于微妙,各项检查工作都比较粗糙,很难发现细部性问题,并助长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使工程标准化质量监督管理难以实现。
3.2重进度轻质量
规范制度框架背景下的建筑工程,能够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满足既定的质量诉求。但是,进度层面下的经济效益更加明显和直观。使得很多施工单位往往过于考量进度问题,忽视了建筑工程质量也很重要。使得质量背景下,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可控难度。同时,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高强度的施工负荷,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时刻处于疲惫状态。极有可能出现人为层面的偷工减料或安全性问题。在该种工况下,建筑工程很有可能出现墙体裂缝、管道开裂及电气问题等[2]。
3.3缺乏安全资金投入
资金一直是建筑工程实践中的敏感性问题。很多项目负责人认为投入过多资金维护项目实践中的安全度,是不必要的。项目负责人正确的选择是将目光聚焦在建筑工程框架内,使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兼备。并结合具体工程内容,投入安全保障资金。但是,实际工程实践中,很多企业目光比较狭隘,缩减了安全资金投入,使施工人员在安全防护、安全设施和保险等层面存在诸多疏漏。安全资金投入并非一个短期性问题,经历了长期工程实践之后,才能够真正体会其价值。它是一线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无形性安全屏障。部分施工企业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错误的认为其属于不必要的资金浪费,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为施工企业带来诸多负面问题。
4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对策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能够将项目约束在常规化的施工范畴内,从而对质量节点内的不安定因素进行控制,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达标度,确保我国建筑行业的话语权。
4.1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的参与性比较强。政府要加大与建筑企业的沟通,保障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的严谨性。政府要结合地区建筑行业具体情况,构建专业化的监管团队,深入到项目工程核心中,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借助制度和法律层面的完备性,将工程实践中的不安定因素降到最低,使其整体质量更加可观。政府以其特有的权力和职能参与到具体的工程实践中,能够及时对工程实践中的违规进行处理和控制。政府要以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为参考,结合实际工程背景,对其进行针对性监督,对建筑工程实践中的动态不可控性因素进行有效遏制。
4.2合理把控工程进度
在合理度层面缩短工程进度,能够提升工程实践中的性价比,使其质量与进度兼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工程回报。施工单位要在质量和规范许可范围内,对工程进度进行合理控制,并将额外节省的工程资金作为奖励,提高一线施工人员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以有限的施工时间,获得无限的质量优势,从而使施工企业朝向健康合理的方向发展,使其在激烈的建筑市场博弈中获取无限的开拓空间。项目负责人要对施工人员、材料质量、设备机械和工艺流程等从严要求,提升实际工程操作中的质量可控度,既不会因为进度过慢而增加额外投资,也不会因为进度过快,导致整体施工过于粗糙。
4.3增加建筑工程安全投资
安全投资的价值是无形且无限的。在意识层面提高安全警惕,不仅要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也要保证施工主体的安全。项目负责人要将安全投资用在有价值的地方,从安全利益和资金激励两个层面,使管理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时刻处于良性的施工状态。将安全资金用在有意义的地方,为其创造优质的施工环境,使主观层面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使建筑工程施工更加高效、优质。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结合具体工程背景,对安全专项资金进行合理应用,将其转化为有形的工程价值,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不可控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5结语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立足于工程全局,对标准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立意,以全新的思路,对整体工程进行有序性规划,使建筑工程呈现安全动态的施工特性。同时,也要安排专业人员深入到建筑工程内部,对其实践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工程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对质量和安全层面的不安定因素进行遏制,时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主动性,以有限的项目资金,创造出无限的质量价值。
作者:赵晓东 单位: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