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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为高等职业教育和高职院校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路,高职院校的发展需要长远规划,需要法律、制度保障。没有制度保障的发展,必然不可持续,没有制度保障的发展,必然不会协调,没有制度保障的发展,必然不会全面。实现高职院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高职院校完善规章制度。
2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校园,需要高职院校完善规章制度。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保障。
3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是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迫切需要。高职院校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管理者对全校各项事务运用法律或制度进行管理,并在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法治精神,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高职院校管理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必须实行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需要法律制度的具体化,需要管理者依据法律制定符合实情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成为依法治校的当务之急。
二、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1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目前,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审查环节,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调查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审查机制不健全,往往部分领导主导规章制度的制定,使得规章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就开始试行规章制度制定中专业法律人员参与不够,很大程度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没有规范颁布实施主体,一些关系学校全局的规章制度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使得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同时会导致规章制度缺乏整体统筹,相互矛盾,难以保证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2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规范。目前,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有些制度原则性表述过多、用语比较空泛、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些高职院校在管理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措施,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有些规章制度的章节、条款编排混乱,格式不规范;部分高职院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使用的名称不规范,一律统称为“条例”,不符合名称使用的要求。
由于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受到师生员工的抵制,使规章制度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3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其主要表现有:首先是监督主体不明确。一些高职院校在规章制度的监督上也有相应规定,甚至规定较为全面,但是没有规定监督主体。其次是监督职权不明确。一些高职院校在规章制度的监督上规定了监督主体,但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没有规定,没有赋予相应的职权。再次,监督程序不清晰。高职院校虽然也赋予了教代会等部门监督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程序,结果造成监督机构似乎无不监督,最终又无可监督的尴尬局面。
现行的监督机制往往不能建立一种平衡机制,失去监督的应有作用。
4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执行救济程序不健全。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制度赋予了高职院校师生员工较多的权利,在赋予师生权利时,必须有保障其权利的救济途径,无救济即无权利。目前,高职院校师生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途径还不畅通。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如果涉嫌违反规章制度,经校方调查,就直接作出对当事学生的处分,中间缺少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即使与事实有出入,当事学生也只能无奈接受。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高等教育立法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差,高职院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对滞后造成的。
三、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对策
1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明确高职院校相应部门、机构的规章制度制定的权限,赋予教代会相应的职权,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教代会通过或批准,建立起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定程序。
其次,建立听证制度。在制定关系高职院校发展的重要制度、决策时,引入听证制度,让专家、代表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质证、辩驳,确保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内容具有长期性、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建立法律顾问审查制度。规章制度的草案完成后,在正式表决通过前,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2 完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审查。高职院校要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对高职院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审查。一项好的规章的制定需要经过很多环节,审查规章制度主要是看其制定是否按照起草、审查、签发、实施等程序进行,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其次,规章制度内容的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审查应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看逻辑是否严密,条文是否明确、具体,用语是否准确、简洁等;实质审查主要是看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适应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是否与国家行政规章相协调、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相衔接。
再次,规章制度执行过程的审查。主要审查高职院校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给相对人申诉的机会等。
3 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的监督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的监督机制,应当建立起事先、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职权、监督程序,确定由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来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现对制度起草、批准和执行职责的分离。规章制度制定职责的分离有利于防止权利、利益部门化,保证制度本身的科学性。
其次,建立一个综合的监督部门,改变监督职责由纪检监察、督导等部门分别监督的现状。确立监督部门的职权、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实现对全员的监督,将对领导的监督和对师生员工执行规章制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全程的监督,对行政部门、教学部门执行规章制度的全部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证监督的实效。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并为年终考核和评优选先提供依据,对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作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考勤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市教育局机关作息时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公布。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2、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每月底办公室汇总,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搞回忆考勤。
3、实行外出通报制度。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告知办公室。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二、落实请假制度
1、请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由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科室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的事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其中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局领导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均由局长批准。
3、请病假的批准权限与事假相同,三天以上的病假应附有医疗单位的证明。病假一般应当日请假,特殊情况可以稍迟补办手续。
4、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到岗者,视作旷工;无故不参加机关集中学习和会议的视同旷工。
5、因公务不能签到者,须由科长提前告知考勤人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6、把考勤与奖惩相结合。请事、病假者,按每天10元扣除考核奖;每月事、病假期累计超过15天者,扣除年终考核奖的10%;累计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年终考核奖20%。同时,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较多的工作人员,年终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1、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严禁闲谈、串办公室聊天、玩电脑游戏、私自上街购物等。
2、自觉维护安静、和谐、有序、文明的办公环境,自觉保持办公楼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准在办公楼内乱挂张贴画及图表。
3、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关公文、函电,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下班时关闭有关办公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办公室要认真负责,经常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教育,落实责任.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心,办事不拖拉、推诿、扯皮。
2、按计划和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不贻误工作。
海南万宁查处15名“不干事不担事”干部。(新华网 10月26日)
今年以来,海南全省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在启动整治庸懒散奢贪“不干事、不担事”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以来,陆续查处系列案件,其中万宁市15名“不干事、不担事”公职人员日前被立案查处。
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形象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公职人员“不干事、不担事”,在其位不履其职,不仅损害国家政府的形象和信誉。而且严重影响党群干部关系,在中央大抓干部作风建设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些有干部漠视纪律红线,践踏规章尊严。所以治理国家公职人员“慵懒散”势必在行,但要达到标本兼治,还需制度跟上。
当前,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庸庸碌碌、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出工不出力,败坏了政府形象,老百姓已对此非常不满。所以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力度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项急需解决的任务。
要想治理“庸懒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关键要在制度建设上做文章,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常态化约束机制,要以责任严格落实和制度真正执行,破解治理“庸懒散”难题。同时,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巡查,督促他们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使官员的一举一行都置于群众的严密监督之下。只有给那些“在岗不敬业、履职不尽责”的人当头一棒,才能有效遏制“慵懒散”现象发生,才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守岗位职责,做好人民的勤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