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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保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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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保论文

第1篇

1.社会保险覆盖面窄

目前,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参保的居民也是城市居民比较多。乡镇的社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不少乡镇的社会保险种类少,规模也比较小,很难起到保障居民利益的作用。同时,不少农民的参保意识薄弱,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参保的热情很低。

2.社保资金来源单一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有限。整体上而言,国家承担起了大部分资金的来源,充当了主要保障者的角色。庞大的资金压力也让国家的负担较重,不少地方的保险经费面临着短缺和匮乏的困境。而在另外一些地方,保险经费过剩。一方面造成了社会保险经费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导致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险经费不均衡,致使各个地区的发展很不均衡。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进城,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

完善、科学的信息基金管理对于社会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制度规范行为,是指导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的准则和办法。只有具有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才能规范信息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使得操作有依据,社会保险相关人员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不少地区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使得很多行为没有操作依据,不少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出现了许多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地区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4.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少法律法规太过于笼统,不能适应所有地区的情况。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已经久远,其中很多条例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无法切实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会阻碍问题的解决。同时,每个地区的社会保险现状不同,城市和乡村的社会保险现状也大不相同,同一部法律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地域。有的法律也许适用于城市地区,但这部法律不一定适用于乡村地区。除此之外,现有的法律过于宽泛,只是界定了几个大方面的问题,但是对于具体的细节适用性不强。对于很多细节性的问题,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就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不小的麻烦和阻碍,大大影响了社会保险的进展和全面开展。

5.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才,组织就不能取得长远发展,更谈不上不断进步和自我完善。目前,社会保险专业方面的专业人才还不够,可以说,社会还没有形成重视社会保险的氛围。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不少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人才十分匮乏。有的单位虽然有一些社会保险人员,但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培训,经验也不够丰富,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好作为一名社会保险人员的基本职责。

二、完善社会保险的对策

1.加大社保宣传

一些非政府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保险的思想深入人心,使传统的观念得以改变,努力营造一种全社会关心、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一步一个脚印加快推进参保工作。进一步增加补贴力度,努力增加农村居民收入。防止农产品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使生产资料价格保持稳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护制度。对农业收费严加管理,力求减少乱收费现象。不断增加政府对广大农民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稳定地发展农业集体经济。市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风险基金,并遵循专户专存的原则,真正使农民从中受益,从而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2.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良好的监督是社会保险正常活动的前提,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很难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各个地区的社保单位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为此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控制,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除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外部监督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企事业单位管理者要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管理的不足之处,认真改正有缺陷的地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同时,也要不断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一项巨大的完整的工程,具有完善的体系和结构,必须保证每个环节都落实到位,才能确保整个体系的良性运行,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受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也呈现二元分化的特点。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通过单位制获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各类社会保险,在农村的农民依靠家庭保障和生产社集体经济制度为基础的集体保障,以及集体经济资助的合作医疗,然而与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在各方面均存在差距。我国上世纪末开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至今日,各项改革依然受制于户籍制度对城乡的分隔,入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仅覆盖面小,而且往往享受不到与城市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各项制度,使得社会保险的开展有充分的依据,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做到社会保险惠及人民,全社会的人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好处,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4.加强人员的素质培训

第2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

第3篇

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居民消费不仅取决于居民前期和当期的收入,也受对未来收入和支出预期的影响。

社会保障的一般属性是国民收入社会化消费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它通过立法,以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保证社会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给付两个方面对居民消费产生影响。

通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居民消费产生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延期消费。它是指将目前取得的消费基金推迟到一定时期以后再使用;二是均衡消费。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的收入在更长的时间内平均使用。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调剂,使收入与消费在时间上衔接起来,使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个终生比较稳定的收入。其二是均衡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的贫富差别,使低收入者获得基本的生活消费。总之,通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即期消费,但它却营造了一个让劳动者消除后顾之忧的社会消费环境,减少了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预期,不用担心年老、生病、失业等问题,可以在现有的可支配的货币收入基础上放心地去消费。

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则更为直接。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具有选择性,主要获得者是老年人、失业者、伤病者、低收入者和其他救济、优抚对象。它会立即用于消费,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扶、灾有所救、贫有所帮,从而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尚在改革探索之中,致使社会保障在促进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受到限制。

1、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加大了人们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预期。最近一些社会调查机构对居民储蓄动机的调查表明,在过去劳动积累如何补偿未明和未来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预期的医疗、养老等项支出大增。为此不得不进行防范性储蓄。这种储蓄动机在一些地区已经超过“住”、“行”而成为居民储蓄的头号动机,阻碍了居民消费结构的顺畅升级。

2、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特别是三资、私企和个体参保人数少,这又加大了前述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3、在企业改制中,出现了社会保障管理空白。由于改制的形式不同,下岗分流的措施各异,一些地区对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障如何衔接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对策,还有的把问题推给了新改制的非国有企业。致使部分劳动者陷入退休无养老金、治病无法报销的困难境地。

4、失业保险作用小,失业保险基金筹集面窄、来源单一;失业救济金直接发放到失业者手中的比例虽逐年有所增加,但比例仍偏小。

5、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离退休人员更需要医疗保障。当前,因病致贫或因贫致病已严重威胁一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6、社会救济尚不能尽如人意。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1997年全国城镇贫困人口1160万,构成了各级政府实行社会救济的基本对象。到1998年4月,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达400个,占全国城市总数的60%;有225万城镇贫困人口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全国城镇贫困人口的20%。这里,一方面社会救济的面还不大,另一方面一些城市虽落实了帮困资金,但困难职工却未能领到基本生活费。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居民消费增长

一、尽量营造一个让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的社会消费环境。

要减少人们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预期,首先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快构建适应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都纳入这个“安全网”中。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把手中的钱拿出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正常、合理的消费,而不必因对未来的种种担心和忧虑而被迫进行储蓄,减少即期消费。

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有企业改革走到哪里,社会保障就跟到哪里,解除职工转制或下岗后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部门要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以利于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切实保证他们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重点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不足问题。

一要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征缴力度和提高统筹层次,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征缴手段。二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良性循环。解决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负债的补偿问题,是建立新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良性循环的基础。应尽快从国家财政收入、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发行特种国债等渠道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国家还应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缴力度,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特种消费税等形式,扩大资金来源,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三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将基金收缴、存储、拨付、管理、监督这一基金动态过程作为一条纽带,使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相互监督。四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立法滞后使社会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因此,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并制定相应的专项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以规范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行为。

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促进消费增长的作用。

一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今后不仅要做到不发生新的拖欠,还要尽快补发以往拖欠的养老金。同时,基金收支方式要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以堵塞企业把养老金挪作他用的漏洞。

二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做到职工随下岗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随能保证基金生活费的发放。

三要做好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标准,以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应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

第4篇

论文摘要:目前,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仍存在着法律制度缺失、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政府扶持力度小、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增加投入、扩大宣传等建议,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

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92一1998年为试点起步阶段,1999一2002年为整顿规范阶段,2003年至今为探索发展阶段。截止2006年6月,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1个县(市、区),1310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59.95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基金积累总额74. 45亿元,领取养老金人数127. 57万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居全国首位。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江苏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南京、姜堰、建湖参保人数较少,覆盖率较低,其余地区情况大体相同。因此,总体来讲,江苏省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一、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等因素制约,许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江苏省尚未形成较为理想的制度模型,可以说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处于一种缺失状态。

2.覆盖面窄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集中在城市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因此,总体来讲,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3、资金缺口大

目前全省农民社保资金来源渠道少,且数量较低,与建立、健全农民社保体系所需资金相差甚远,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强,资金投入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4、生活保障水平低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农村贫困地区的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带来了城乡两级分化的状况日益严重,农村居民收入相对于城市居民收入的比例下降了,农村贫困问题仍然严重。因此,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高,用于养老保障能力有限,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所剩无几。

5、参保意识淡薄

全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总体的设计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保障措施难以落实到实处。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限制,农民没有参保的意识,缺乏长远打算,因而对参加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等积极陛不高。

二、针对江苏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情况。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全省农村社会保障没有落实到实处,可以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咨询和质问制度,给农民提供有关社保咨询的平台,同时赋予农民社保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应缴纳农民社保费用而未予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2、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县统筹,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筹集标准原则上农民个人负担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财政负担,市和区、县各负担50%,确保区县低保户、五保户能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

3、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资金由区、县负担,对经济较薄弱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依托的农村救助体系。全市分散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

4、坚持“个人墩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街接、保障基本”的原则

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增加投入,建立多元融资渠道

为解决全省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不足的现状,首先要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融资渠道;其次应积极拓展社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市、区、县要加大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如果财政资金有限,可以开展慈善投资、社会捐赠活动减轻财政的压力,也可以通过冷行农民社保资金债券方式来缓解目前社保资金的不足。

6、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首先,应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对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存的最低保障制度规范,以解决其温饱问题。其次,要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进行统筹规划,以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最后,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低保制度,以确保低保制度符合各地区的发展水平,从而更好的保障当地人民最低的生活水平。

7、扩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全省农民参保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参保率自然就低,因此加强社保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扩大宣传,营造社会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宣传到位;对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要及时宣传报道。

8、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加大工作力度

第5篇

论文摘要: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走在全国的前列,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保障问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浙江省以养老、医疗保障为核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一些具体措施及建议。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一方面失去了土地这一具有就业和养老保障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保体系,逐渐成为城市中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同时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简单的货币安置、实物安置则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如何使失地农民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

1.我省失地农民杜保制度建设的现状

我省在2003年建立起了与当前经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比较可行的、比较先进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该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尚属首创。然而受制于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财政实力,我省社保制度基本上包括全面保障型、养老保险主导型两个层次。我省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保制度建设普遍以养老保障为核心,辅以医疗保障、失业保障。

作为制度的核心—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始于1998年年底,嘉兴市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为失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构建的层次也有较大差异参差不齐,我省目前大部分城市(如宁波、湖州、绍兴、舟山、金华等)均实行给付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保障型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上能够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型,只有在杭州、台州和嘉兴实行的双低保型(低缴费低享受)、养老保险型;而街州则实行针对不同年龄、失地程度、就业状况等为失地农民建立具有一定激励能力的混合型。我省以基本生活保障型为主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直接导致了我省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给付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城市(如金华、湖州、丽水等)月给付额在210元上下,给付最高的台州也只有520元/月。

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定位、参保对象资金享受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我省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2003年我省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实行基金制运营管理。该制度的出台,为我省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到2003年底全省己经有10个市5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30多万失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筹资金30亿元。 在我省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目前仅有金华市、嘉兴市建立给付水平较低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在建立制度的10个市中绝大部分地区都直接将他们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大病统筹内,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没有出台明确相关规定和操作办法,即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和不参加,可以说其他地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基本依靠失地农民自身经济实力参加医疗保障,政府和集体处于缺位状态,例如杭州市明确规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自行解决。

在养老、医疗保障之外,结合我省各地的现实,宁波市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湖州市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养老保险费的做法非常典型;“士地换社保”、“培训促农民再就业”、“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一些措施也非常有特色。这些政策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功能。

2.进一步完善我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与不足,应该从法律体制、经济体制等多方面加强建设,逐步走出失地农民社保制度构建的困境。

第一,建立健全法制,改革和完善土地补偿机制,保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承担部分来源于安置补助费。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用本身由于土管法的规定而限制了补偿的最高标准,直接在立法上产生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不对称,土管法的这一致命性规定,直接导致了土地补偿价格的非市场化。这一规定直接构成了农地出让市场的垄断性,而且往往导致权利寻租、腐败等行为,严重危及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另外,由于法律的时滞效应,该补偿标准在通货膨胀的侵蚀下,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二,多途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实现失地农民增收,从根本上走出失地农民社保制度构建的困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困境在于农村经济水平相对薄弱、农民收入水平不高,而一旦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实现稳步增加,那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就将迎刃而解。

第6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飞速的城镇化进程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社会、观念乃至生活方式,特别是农村城镇化之后,在原来土地上耕种、生活的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自身生存和发展问题如何保障,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民生问题。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做一探讨。

1.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思想。

以人为本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制度设计的基础,社会保障机制应充分体现出对失地农民人的价值的尊重,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依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在作为对失地补偿的同时,更好的发挥保障的作用,就必须要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2.现有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方式和内容

失地农民问题已经从局部地区的个别问题发展成为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针对如何对失地农民是生活和发展进行保障,各地也通过实践摸索出了以下几种模式。一是是将失地农民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如城镇社保或农村社保体系;二是针对失地农民这个特殊群体建立不同于城镇或农村社保的专项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商业保险。

3.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对如何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国家并没有具体的政策来指导,各地都是以有限的经验来探索,这就导致现有的保障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3.1各种保障体系并存,没有统一规范。

各个地区自行制定失地农民保障体系,这样保障体系的水平高低基本取决于当地政府官员的水平高低以及主观意愿,潜在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风险很大。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各地不同的社保体系都会被失地农民用来进行比较,而且往往以自身之不足来衡量他人之优势。当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时,将会引发很大的社会风险,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建设和谐稳定的发展。

3.2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不全面、不系统,没有解决农村和农民的长远发展问题。

目前现有的失地农民社保体系一般只涉及了农民的养老问题,与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相比,医疗、工伤、生育、就业等基本没有涉及,对于失地农民中的青年农民来说不够公平,对于老龄农民来说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导致了事实上失地农民基本权利的丧失,农民看不到发展的前景和希望,最终沦为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生存的技能的社会”二等公民”。

3.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法律规范,在操作运行层面没有制度保障。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我国在应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在法律层面有些滞后。失地农民从失地之始,就缺乏一个可执行的农民权益维护、补偿制度。一部《土地管理法》只能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具体问题,而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可执行性也值得怀疑。继而到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国家更是没有有关的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不仅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也让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受阻。

4.建立系统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4.1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确保政策的可执行性。

首先,要认识到失地农民已经是我国社会现阶段一个数量不在少数的群体,失地农民问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在有关法律中明确提出这个概念,并在涉及到的各部法律中提供法治保证,确保农民在失地过程以及失地之后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在各地制定具体执行的政策标准时,也需要从立法角度给与规范和指导。最后,在牵涉到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进行立法的问题时,政府需要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4.2做好基础保障,保证农民生存权。

农民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在失去土地之后,基本上就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所。所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给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首先要解决好基础保障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4.2.1居住问题。农民土地被征收,同时伴随的是原有自建住房也被拆除。所以,在进行补偿时,最基础的就是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即按照一定的标准给农民还建住宅,满足其居住需求。

4.2.2养老问题。失去土地的农民基本丧失了经济来源,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多数农民并没有农业生产之外的谋生技能,特别是对于老龄人口来说养老问题更是迫切。因此,必须将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体系,同时根据失地这个特殊原因对养老金由财政进行补贴。

4.3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发展权。

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本都考虑到了养老的问题,但这只是满足了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必须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做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来说,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城镇居民,必须要统一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城镇社保标准建立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同时,作为弱势群体,也需要建立除社会保险之外的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给与失地农民真正的保障。

4.4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弥补常规社保不足。

针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弥补常规社保的不足,更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把着眼点放在农民的长远发展上来。笔者设想以下几种制度创新来弥补常规社保的不足。

4.4.1完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住宅还建之外考虑土地置换补偿。而在补偿标准上要提格按照第三方土地估值来公平公正的给与补偿,并且还要考虑不同位置土地的价值、增值潜力的不同而给与补偿,让失地农民在土地增值中获益。

4.4.2继续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土地被征收之后,除了居住补偿之外,可考虑为集体经济保留部分商业建筑,失地农民按人分配一定面积,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按年分配租金;或农民以可分配商业建筑面积入股来分红。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一个长久稳定的收入,相当于失地农民仍然在土地上得到收益。

4.4.3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以土地征用后的部分补偿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为主要来源,辅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基金收益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鼓励失地农民将土地补偿款投入到基金中,由专业机构或财政部门设置管理机构进行例如国债购买等的投资,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投资渠道和长期收益,避免补偿金的滥用,解决失地农民因自身所限没有投资渠道的问题。

4.4.4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参考城镇下岗职工,给与就业政策优惠。由财政出资委托专业机构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同时,对于接收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在税收、工商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促进企业吸收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积极性。对于再创业的失地农民,除减免各项费用和税收外,还可以为其低息提供小额贷款以加大扶持力度。

5.结语

建立公正公平、以人为本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权利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做好基础保障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建立符合和谐社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第7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出现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是诸多利益群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健全的社会。所以失地农民的利益应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更是急需探讨研究解决的。本文分析了国外失地农民安置间题以及我国目前失地农民养老安置模式对我们的启示,提出了区域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初步构想。

    众所周知,土地一直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而如今,在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双重背景下,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失地农民的养老,己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个毋庸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失地农民泛指没有土地耕种的农民,本文讨论的是特指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被迫放弃土地耕种的农村中的这部分农民。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它是指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包括收入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生活服务和保健服务等。

    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1.失地农民成为不可忽视的利益群体

    城市化改变着中国土地千百年来不变的生产方式,据国土资源部最新调查显示,1996-2006年间,中国平均每年净减少的耕地是1230万亩。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至少5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 17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700多万失地农民,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 3亿左右。

    2.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紧迫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茶地进行,中西部地区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由于没能解决好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导致该问题由发达地区的局部社会问题逐渐演变成全国性的社会问题。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寻租”,失地农民补偿款混乱,土地浪费惊人,政府与民争利,赚取“低征高卖”中的巨额差价等行为,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肯定会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原有土地保障功能退位

    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是农业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来源,在政府主导的农村社会保障几乎空白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王克强的研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效用达到农村土地总效用的51. 23 %。因此,要让农民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起码要保证农民达到的经济补偿不低于耕种土地的收益,这里的收益不仅包括土地自身的产出,还应包括土地为农民提供的养老、失业保障的利益。一位村民说:“以前我一亩地一季空心菜就有1万多元的收入,现在一分地都没有了,就换来1万多元的补偿金,省吃俭用又能维持多久,孩子上学、碰到生病,几下花光了,一点办法都没有。”

    2.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

    当前,在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部分转让给社会的趋势下,传统的家庭养老开始面临许多的挑战。在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过程中,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已不是多数,老年夫妇独居,丧偶或离异的老人单住或居住在养老机构,己是多数老年人的生活归宿。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承担只是生活的补充,而感情的承担也因分居生活而变得非常间接和有限。

    3.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与城市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相差甚远。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阻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化水平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第二,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第三,农村养老保险缺乏健全的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第四,思想观念不适应(农民对政策的不放心)。

    4.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有利于他们把全部精力放在安身立命上,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2)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城乡和谐的社会,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系的改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将成为矛盾的焦点,所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建立能够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这也是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氛围。

    三、国内外养老安置方式简介及其启示

    (一)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特点及启示

    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有三大特点:第一,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征用农民土地一般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给他们较为满意的补偿。第二,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第三,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由于国外大部分国家经济发展基础好,法制比较健全,所以它们的征地补偿货币补偿充足,而且补偿形式多样,旨在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即对失地农民建立“造血”而非仅是“输血”的长效机制。而我国现在大部分地区政府采取简单易行的货币安置,很少考虑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安置方式。

    (二)国内不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理论模式分析

    1.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我国的城镇养老保障相似,体现在筹资方面和机构管理方面。筹资方面,采取政府补贴、集体缴纳、个人账户的方式形成保险基金,但是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的费用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在机构管理方面,保险基金的运作、管理、理赔服务都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相当稳定的经济来源才能常年负担固定的投保费用,投保水平档次较低,在银行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将来领取养老金的连续性和保值性。

    2.商业保险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该模式由保险公司与失地农民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也必须考虑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未必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全部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结合国情,我们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

    4.小城镇社会保险

    这种模式强调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所以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这样,被征地人员年老后,生活和患大病医疗就有了保障。“小城镇保险模式”的本质就是“土地换保障”。同时,上海市将《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中原有的“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为“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新原则。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构思

    (一)建立失地养老保障的原则

    1.立法规范原则

    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一项制度性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立法手段去实现,同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目前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缺乏统一性,随意性较大,往往是“拍脑瓜”的改革,发生纠纷时缺乏公正合理的处理,这都源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作为行政的指引。通过立法形式来明文规定失地农民和政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了人治的主观随意性。

    2.因地制宜原则

    在全国范围内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法律规范,并不意味着全国应实行完全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而是指各地方在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时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行事,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最能解决当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措施。

    3.保障形式多样性原则

    加强对失地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就业能力。除了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与职业教育,以及社会保障安置外,还应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其他安置方式,如投资入股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等。

    (二)区域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1.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障。

    发达地区主要是指中东部沿海城市,该地区城市化进程快,失地农民多,金融保险体系完善,财政较为充足但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不应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系统。在老龄化社会的强大压力下,把失地农民盲目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系统,不仅无法为失地农民民提供有效保障,而且还会对发达地区城镇养老保险系统带来沉重压力,使制度的完善更加举步维艰。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 %,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备调剂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负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与个人所缴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要摆正自己作为“责任人”的位置,暂时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的人才、技术、网点、服务、资金管理与运用等优势,完全可以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模式。

    2一般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可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

    虽然该模式目前只在部分试点推行,但对于一般发达地区还是适用的,一般发达地区是指中西部一些中等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在城市化进程、金融保险、就业容纳、政府财政实力方面较发达地区都显弱势,不能直接过渡到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通过上文对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分析,我们看到其一个显著优点,即市场化就业。对于一般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难度很大。通过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模式便可以增强失地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就业。从而保障了大多数劳动力的补充养老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其实我认为对劳动力的就业的保证才是一种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3.在欠发达地区实行“政府承担型”养老补充保障

第8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出现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是诸多利益群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健全的社会。所以失地农民的利益应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更是急需探讨研究解决的。本文分析了国外失地农民安置间题以及我国目前失地农民养老安置模式对我们的启示,提出了区域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初步构想。

众所周知,土地一直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而如今,在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双重背景下,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失地农民的养老,己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个毋庸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失地农民泛指没有土地耕种的农民,本文讨论的是特指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被迫放弃土地耕种的农村中的这部分农民。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它是指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包括收入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生活服务和保健服务等。

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1.失地农民成为不可忽视的利益群体

城市化改变着中国土地千百年来不变的生产方式,据国土资源部最新调查显示,1996-2006年间,中国平均每年净减少的耕地是1230万亩。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至少5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 17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700多万失地农民,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 3亿左右。

2.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紧迫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茶地进行,中西部地区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由于没能解决好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导致该问题由发达地区的局部社会问题逐渐演变成全国性的社会问题。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寻租”,失地农民补偿款混乱,土地浪费惊人,政府与民争利,赚取“低征高卖”中的巨额差价等行为,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肯定会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原有土地保障功能退位

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是农业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来源,在政府主导的农村社会保障几乎空白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王克强的研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效用达到农村土地总效用的51. 23 %。因此,要让农民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起码要保证农民达到的经济补偿不低于耕种土地的收益,这里的收益不仅包括土地自身的产出,还应包括土地为农民提供的养老、失业保障的利益。一位村民说:“以前我一亩地一季空心菜就有1万多元的收入,现在一分地都没有了,就换来1万多元的补偿金,省吃俭用又能维持多久,孩子上学、碰到生病,几下花光了,一点办法都没有。”

2.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

当前,在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部分转让给社会的趋势下,传统的家庭养老开始面临许多的挑战。在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过程中,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已不是多数,老年夫妇独居,丧偶或离异的老人单住或居住在养老机构,己是多数老年人的生活归宿。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承担只是生活的补充,而感情的承担也因分居生活而变得非常间接和有限。

3.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与城市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相差甚远。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阻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化水平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第二,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第三,农村养老保险缺乏健全的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第四,思想观念不适应(农民对政策的不放心)。

4.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有利于他们把全部精力放在安身立命上,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2)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城乡和谐的社会,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系的改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将成为矛盾的焦点,所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建立能够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这也是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氛围。

三、国内外养老安置方式简介及其启示

(一)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特点及启示

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有三大特点:第一,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征用农民土地一般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给他们较为满意的补偿。第二,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第三,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由于国外大部分国家经济发展基础好,法制比较健全,所以它们的征地补偿货币补偿充足,而且补偿形式多样,旨在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即对失地农民建立“造血”而非仅是“输血”的长效机制。而我国现在大部分地区政府采取简单易行的货币安置,很少考虑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安置方式。

(二)国内不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理论模式分析

1.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我国的城镇养老保障相似,体现在筹资方面和机构管理方面。筹资方面,采取政府补贴、集体缴纳、个人账户的方式形成保险基金,但是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的费用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在机构管理方面,保险基金的运作、管理、理赔服务都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相当稳定的经济来源才能常年负担固定的投保费用,投保水平档次较低,在银行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将来领取养老金的连续性和保值性。

2.商业保险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该模式由保险公司与失地农民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也必须考虑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未必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全部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结合国情,我们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

4.小城镇社会保险

这种模式强调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所以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这样,被征地人员年老后,生活和患大病医疗就有了保障。“小城镇保险模式”的本质就是“土地换保障”。同时,上海市将《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中原有的“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为“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新原则。 转贴于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构思

(一)建立失地养老保障的原则

1.立法规范原则

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一项制度性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立法手段去实现,同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目前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缺乏统一性,随意性较大,往往是“拍脑瓜”的改革,发生纠纷时缺乏公正合理的处理,这都源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作为行政的指引。通过立法形式来明文规定失地农民和政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了人治的主观随意性。

2.因地制宜原则

在全国范围内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法律规范,并不意味着全国应实行完全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而是指各地方在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时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行事,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最能解决当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措施。

3.保障形式多样性原则

加强对失地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就业能力。除了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与职业教育,以及社会保障安置外,还应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其他安置方式,如投资入股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等。

(二)区域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1.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障。

发达地区主要是指中东部沿海城市,该地区城市化进程快,失地农民多,金融保险体系完善,财政较为充足但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不应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系统。在老龄化社会的强大压力下,把失地农民盲目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系统,不仅无法为失地农民民提供有效保障,而且还会对发达地区城镇养老保险系统带来沉重压力,使制度的完善更加举步维艰。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 %,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备调剂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负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与个人所缴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要摆正自己作为“责任人”的位置,暂时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的人才、技术、网点、服务、资金管理与运用等优势,完全可以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模式。

2一般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可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

虽然该模式目前只在部分试点推行,但对于一般发达地区还是适用的,一般发达地区是指中西部一些中等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在城市化进程、金融保险、就业容纳、政府财政实力方面较发达地区都显弱势,不能直接过渡到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通过上文对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分析,我们看到其一个显著优点,即市场化就业。对于一般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难度很大。通过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模式便可以增强失地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就业。从而保障了大多数劳动力的补充养老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其实我认为对劳动力的就业的保证才是一种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3.在欠发达地区实行“政府承担型”养老补充保障

第9篇

论文摘要:台州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业用地的扩张以及大规模的城市化进展,使得大量的农用地非农化,伴随这一过程产生了失地农民群体。由于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通过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机制的发展模式研究,探寻运作过程中各职能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的差异和效果,探索成功案例的体制性因素,总结和探索推广的途径。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工业区、开发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及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大(虽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作为1种生产资料,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食品,同时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也能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失去生活来源,而且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其收人主要来源的职业。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决定了就业安置途径艰难,同时大多数农民对现金消费的短期化行为导致货币补偿根本无法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1、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也各有特色,总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1嘉兴模式:土地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是指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户,将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流转给政府委托的土地置换机构,由土地置换机构为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现有家庭成员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土地置换机构将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失地农民的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水利设施费、撤组转户费等费用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 2南海模式:土地换股权 

    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分摊给农民,实现农民土地权利由自然形态向资本形态的过渡。 

1. 3芜湖模式:农村建设用地入市 

    该种模式中乡镇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作为中介人具体参与到流转之中,农民按年分红,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1. 4咸嘉模式:留地安置,综合开发 

    湖南省长沙市咸嘉湖模式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就是“三集中、三统一”。①集中管理全村土地,统一进行拆迁补偿;②集中安置农民住宅,统一进行综合开发;③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小区管委会对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进行集体统筹管理和使用。 

2、台州市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2002一2007年的6a间,浙江省台州市市区共征用土地6 425 hm2,其中征用的耕地面积为6 428. 4 hm2,占征地总面积的71. 14%,年均征用土地1070.8 hm2,失地农民人数达9. 78万人次。国家实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但台州市人民政府从经发展角度考虑,对市区用地指标进行政策倾斜,加之市区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台州市区用地指标稳中有升,被征用土地、失地农民人数呈逐年增加之势,而人均耕地逐年减少,2007年耕地面积仅0. 026 7 hm2/人(表1),失地农民养老社会保障压力日益增大。 

2. 1失地农民基本状况 

    为了准确分析台州市区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其影响,作者在3个不同乡镇的10个村社随机抽取30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为确保调查质量和真实了解农户在土地征用方面的情况,对样本户全部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通过观察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准确全面反映失地农户的实际情况。 

    在调查的样本户中,共计1 088人,其中,女性548人,占总数的50.8 %;男性540人,占总数的49.2 %。按被调查农民的学历划分,被调查农民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544人,占50%;初中学历324人,占30. 15 %;高中学历133人,占12. 22%;职高学历4人,占0. 37%;中专学历32人,占2. 94 %;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47人,占4.犯%。家庭人口以3 }5人为主,占80. 73 % , 2人及以下家庭占13. 95%;家庭人口5人以上仅占5. 32%。调查对象中有职业技能的人数不多,而且多是驾驶、泥(木)工活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专业工种。 

    统计调查资料显示,接受调查的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占到被访问者的50%。该结果明显受访问过程中被调查对象选择的影响。因为台州市农民在外从商较多,农村青壮年劳力大多已外出,采访对象多为老人和妇女,这部分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较低。也就是说,样本中所示的受教育程度低并不表明此地区的整体教育程度低。因此,尽管当前总体上农户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但该次调查受样本户选择方面的影响,农户整体受教育程度低的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大。由于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所需的技能,因此很多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表2)。 

2. 2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在所调查的300户农户中,共有劳动力664人,其中无业或失业人员125人,占劳动力总数的19%,他们都是在征地后找不到工作或是没有找工作的人。其余自己就业的539个劳动力中,自己联系找到工作的为210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1%;通过亲友或其他关系找到工作的为173人,占劳动力总数的26 %;安置就业只有86人,占被调查劳动力人数的13%;而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的招聘广告找到工作所占比例非常小,分别为3%和2%。 

   调查农户劳动力就业表现出以下特点:①失地农民无业和失业情况较为严重。②自谋职业依然是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③农民获得就业信息的主要来源主要是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职业中介机构和宣传传媒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④受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制约,招工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作用和意义日趋降低。⑤台州市区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就业面临着供需脱节的突出矛盾,其未来前景不容乐观。⑥从就业流向看,第一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大量减少。在征地后仍然有工作或者找到新工作的农民绝大多数完全脱离土地,离开第一产业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许多农户有偿把未征用的土地交由集体组织统一出租给政府经营,只有不足20%的失地农民仍然在第一产业就业。⑦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人数增加比较明显,总量超过80 %,而且仍然表现为不断增加的趋势。这部分农民就业适应能力相对较强,他们或者做点小生意,或者从事进人门槛较低的建筑和服务等行业。在二、三产业中,房屋租赁是台州市区失地农民收人的1个重要来源。台州市区位于台州中心城区,作为沿海地区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再加上台州市区本身经济发达,吸引了大批外来打工者,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需要有落脚之地,所以房屋租赁有长期有效的市场。所以,对于台州市区的失地农民而言,适应上述市场需要,出租房屋已经成为他们稳定收人的主要来源。 

3、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 

    根据浙江省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创新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长效机制。 

3. 1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模式,实行“即征即保” 

    对被征地村的农民一律实行“即征即保”。目前失地农民社保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造成大部分失地农民,尤其是经济较落后乡镇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不自愿办理社保。但从长远角度而言,不建立长效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三农”问题难以解决,今后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同时,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保障工作的具体流转程序。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促进“即征即保”工作顺利展开。“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部门可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得办理被征地村的土地征用手续。 

3. 2创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稳固资金渠道 

3. 2. 1政府支出部分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建立财政社保专户在“即征即保”过程中,政府出资部分要及时进人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确保到位。对目前尚未到位的政府承担资金,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应到期限,督促各级政府抓紧在短时间内实现到位。但从台州市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原有操作模式中,政府出资部分往往规定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而各地政府基本没有提取这笔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创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机制,将政府支出部分计人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拍卖成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代收代缴,直接划人财政社保专户,专款滚存使用,这样就能保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纳人征地成本的社保资金标准按一次性补缴金额进行测算。 

3.2.2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落实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责任针对当前工业用地招拍挂后地价大幅上升的新情况,按照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提高征地区片综合价,并扩大征地区片综合价覆盖范围。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出让收人的使用必须首先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保障水平。土地补偿费视各村集体经济实力情况,原则上留在村集体,用于支付村集体缴纳部分;土地安置补偿费除用于支付社保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有结余的,再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里。 

3. 3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机制,实现公平公正 

    改变交费方式,采用一次性缴足保障资金做法,坚持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筹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当地政府承担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列人土地出让价格内;村组集体和农民个人承担70 %,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安排,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参保人员,尚未缴足村选定年限资金的,村集体和个人应补交缴足,一次性有困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乌鲁木齐;养老保障

一、乌鲁木齐市养老保障的现状

自1986年养老保险制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试行以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相关文件,基本建立了包括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撤村建居失地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截止2007年6月底,全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2.52万人,净增1.9万人,基金收缴率94.72%,清欠3160万元,清欠率18.59%;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3.44万人。“两个确保”继续得到巩固,全市13.15万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1.09万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100%;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积极开展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准备及测算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13.9万人(含部分中央、自治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达97%。

为解决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问题,乌鲁木齐市于2004年10月在水磨沟区设立了全疆第一个为城镇灵活就业者服务的养老、医疗保险试点。由于靠领取低保、救济金生活的城镇居民收人较低,造成交纳保费非常困难,在客观上限制了这些居民参加保险,所以水磨沟区社保局将最初采取医疗、养老保险捆绑交付的方法改为两保可任择其一,为具有不同缴费能力的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城镇居民专门制定合理的缴费方案,在短期内切实有效地提高了城镇居民参保率。

在农民养老保险方面,乌鲁木齐县于1995年由民政局负责在七道湾乡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因为当时没有完整的农村养老保险配套政策和足额的资金作保证,导致运行中出现种种困难,以致工作无法继续,所以此项工作没有在全县乡推行下去。2007年4月,乌鲁木齐县在县南郊和北郊分别开展了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为内容的调研,开始尝试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二、乌鲁木齐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覆盖面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在覆盖面上,根据统计局的统计,乌鲁木齐劳动力人口有90万100万人,按现在42.52万人的参保数看,即使加上行政事业单位未参保但采取退休制度的人员,参保面也只在50%左右,覆盖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宽。在参保人员中,灵活就业人口达到了l1万人,占了25%左右,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劳动关系不固定、收入不够稳定持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等特点,决定了他们定期缴费、持续参保的难度较大,再加上部分用工单位不履行义务,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不签劳动合同,短期工无法保证纳人保障范围,因此还有大量从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之外。此外,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滞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还未纳人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这为企业已参保人员向未参保的行政事业单位流动造成了障碍,为将来解决这些人的续保问题埋下了隐患,这些人员也是未来扩大覆盖面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尽快纳入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中。

(二)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尚未形成多元化筹资渠道

2006年,由于退休人员增资的压力,乌鲁木齐养老资金出现了一个亿的缺口,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乌鲁木齐也存在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如果要还清历史旧账,把个人账户做实,大致需要三四十亿资金。目前由于乌鲁木齐养老保险达到了省级统筹,所以每年的资金缺口可以由自治区财政拨款解决,尚未出现大的困难。但乌鲁木齐市养老保险基金欠费严重,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有31家,10万元以上的有71家。经调查,这些欠费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欠费的主要因素是企业负担过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逐年滑坡,已面临破产境地;同时,一些企业负债金额大,无法走上正常的经济发展轨道;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确保发放政策,部分困难、特困企业在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选择只缴纳医疗保险,而对养老保险则长期拖欠。近年来,自治区采取将返还或补贴资金先拨付企业,再由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由此出现少数企业将补贴资金暂挪他用的情况。以上这些情况的出现反映了现行基金征缴制度上的弊端:基金缴费大部分来自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占小部分,但享受待遇的权利主体却是职工个人,企业在享受待遇上却是无偿的,这就无形中削弱了基金征缴机构对作为缴费权利主体的企业的制约手段,而享受待遇的职工个人又很难约束企业法人代表缴费,从而产生了基金征缴“一手软”和养老金支付“一手硬”的问题,导致了社保缺乏收缴力度,在目前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单纯依靠用行政手段强化征缴,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在社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增值机制尚未形成。资金筹集方式单一,缺乏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社会捐赠作为社会救助的筹资渠道尚未形成规模,民间慈善组织、企业基金会组织几乎为零,缺乏政府重视和政策引导,缺少民间团体积极参与和社会互动。

(三)城乡养老保障呈现二元化特点,农村养老保险基本上是空白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缺乏具体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目前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牧企业、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等。还没有制定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参保范围。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不足。乌鲁木齐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是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局具体管理,按城区划分,有7个社保所,工作人员近千名。而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有职工13人,承担着人事、工资福利、退管、劳动、再就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大量工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养老保险这项工作,目前乌鲁木齐县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一直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社保所负责。

3、难以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关键所在。现阶段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办法是符合农村实际的,虽然农民非常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乡镇村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如果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自己全额承担,则会挫伤大多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没有政府作强大的后盾和财政的支持,这项工作难以开展。

4、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了解不多。根据调研的信息反馈,农民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模糊不清。由于商业保险是纯商业性的(以盈利为目的),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且与社会保险争夺市场,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化管理中对异地退休人员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在异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上还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尤其是新疆建设兵团大量老人退休后跟随子女居住在乌市,而他们的养老金和相应的管理仍然由原先当地社保部门管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出现了异地退休老人去世后家人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当地社保部门为了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冒领,要求异地居住人员定期要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又造成了更多的工作上的麻烦。

三、推动乌鲁木齐养老保障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几点建议

当前,要遵循以人为本和公平有效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乌鲁木齐养老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明确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主要责任

养老保障是一种政策性保障,政策性保障具有政府兜底的福利性质,是一种政府行为,目的是要保障参保人员拥有基本的生活水平,避免与同期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相比差距过于悬殊,政策与商业性保险不同。此外还必须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保证参保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各种因素而下降,这也有利于增强未参保人员的吸引力。

(二)扩大多元化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机制

首先,坚持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建立单位与个人参保缴费的强制机制和激励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第一,建立起参保缴费的强制机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经营状况,对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交付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目的是帮助亏损企业度过难关。对破产企业,则要优先清偿职工社会保险欠费,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建筑企业拖欠养老金严重的现象,应该要求自治区建委将提取的劳保统筹费用直接拨付到乌鲁木齐社保经办机构,用于建筑企业申报时,冲抵其社会保险应缴费用。第二,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每年通过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的评选,或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推荐,将参保缴费的先进企业在报刊上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其次,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为社会捐赠者提供捐资渠道、捐资程序、捐资使用反馈信息和社会监督电话,一些较大的救助项目可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要使社会捐赠规范化、程序化,逐步形成规模,形成居民的自觉行动。

(三)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过渡

随着“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区成为能包容一切社会人的社会载体,加强社区建设是实现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关键。因此,笔者建议:第一,加强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的社区建设,不论从基础设施还是管理水平,都难以承担社会化管理的重任。作为社会保障的基层管理单位,政府必须给予权力和财力的支持。一是协调解决办公地点、办公经费和服务设施;二是明确社区在社会保障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三是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社区服务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第二,以街道为单位,整合社区保障资源,发挥社区的管理、救助、保障和服务功能。由街道、街道所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家委会等各类组织共同选出代表,组成社区委员会,行使具体管理、救助、保障和服务功能。

第11篇

关键词:社会工作;失地农民;现状;应对方法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 理论背景

社会工作是一个发展着的新兴专业,失地农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从社会工作的视角给予城镇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们以安生立命之地,是理论探讨的核心意义与价值所在。从以往的缺乏视角到以能力和资产建设为核心的优势视角;从“扶贫救助”到“助人自助”、“案主自决”的理念转换;从一盘散沙到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理论结合,我们在不断探求着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办法与对策。

在我国特定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中,要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同,这就要求专业社会工作在理念、理论、方法技巧等方面与一般的扶贫救济工作、政治动员工作、社会发展工作等具有不同之处,能够产生新的社会效果,才能被认同和接受。社会工作通过个案、小组、家庭、社区等专业方法介入失地农民社区,通过量化统计分析界定社会问题,认识社区,然后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介入策略,从而解决问题。

1.2 现实背景

失地农民的安居乐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城市繁荣稳定的基础。据估计,我国至少有3400万农民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失去土地,他们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身份的边缘化将给社会留下诸多的安全隐患。因此,我们的调查,就是为了深切了解每一位失地农民个体的生活困难及希冀,从社工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或对策,去尽我们的绵薄之力。同时,也能让我们更好地去践行社会工作的实际内涵。

2 社区基本概况

三溪口社区位于重庆北碚区蔡家岗镇,2009年12月由原三溪口村和群力村合并而成,辖区面积3.8平方公里,北接施家梁镇,南到童家溪镇。辖区内有企业80多个,居民区分为郭家沟、庆铃家属区、兴怡小区、兴盛小区四个居民区。社区居民主要为征地农转非人员、流动人口、廉租住户,还有少部分的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失业人员,是典型的失地农民社区。社区有11个居民小组,常住人口2453户,5666人,其中党员125人,流动人口2100多人。

3 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3.1 多数失地农民对政府的征地行为虽无太大意见,但仍认为政府提供补偿的方式、内容及金额等各方面都不尽如人意

在三溪口社区,大部分受访农民与我们交谈时心态比较平和,表示能够理解征地是由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合理看待。但当谈及具体的补贴措施时,一些农民情绪便出现起伏。

据被调查者反映:征地赔偿金额为8000元/亩,每人给予价值30m2(2600元/m2)安置房(多出面积自费),搬家费则由1000元/次降为500元/次。多为农民还表示自己种的庄稼在征地时被强行推掉,但是未能获得赔偿,因而对此表示不满。

众所周知,土地对农民有多方面的社会保障功能。很多农民因在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权利后,尽管获得了一定的征地安置补偿费,但是补偿标准过低(由于补贴一次性给付,很容易造成农民“坐吃山空”的现象,而且虽然国家规定补偿费和安置费可以超过法定标准30倍,但是政府总是很难从自己得到的高额土地出让金中分一部分给农民),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问题未予充分考虑,就业问题严峻。

3.2 普遍质疑被征地用途,对政府机构缺乏信任

受访民众中,对于被征地的去向与用处,很多人表示怀疑。失地农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谋取暴利的行为,存在政府对所征土地利用不当的情况。社区居民都希望政府能有计划的进行征地,实实在在的为老百姓办实事。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三溪口社区,的确很多被征后却又被围乃至荒废了的耕地。

现行征地制度一直以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的弊病难以消除,政府漠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现象始终存在。征地审批权不当、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公开性不够,有时候许多市县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并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和挂牌交易原本是件好事,但政府转身就变成了投机商,一手操控了“低征高卖”,制度上的缺陷,的确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3.3 失地农民家庭收支及就业困难

由于失地农民所获的补偿均为一次性补偿,所以绝大部分农民得到补偿款后,随即用于建房,供儿女上学,加之受文化年龄的制约,很多农民处于“手中无地,袋中无钱,一直无业”的状态,而这些农民之前都是以土地生产作为家中主要来源的。

尽管政府曾出台多项政策推进失地农民就业工作,但从其实际就业情况来看,形势依然严峻。毕竟在客观角度上,现代企业总是需要有一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工人,而失地农民大多思想观念保守落后,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匮乏,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收入微薄的工作。

令我们欣慰地是,在调查过程中,所有失地农民均表示愿意参加政府举办的就业培训。

3.4 政策意识薄弱

调查中的农民普遍表示对征地政策的具体状况不了解,表示不懂政策,或认为党的政策好,但是政策与执行脱轨,下面的人不干事,并借机谋取利益。

3.5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缺口较大

虽然调查中的很多失地农民享有社保基金,但其中只有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与此同时,他们已经丧失了土地所带来的保障,其所得补偿不但要解决当前生活购置房屋所需,还要解决子女就业及父母养老、医疗等问题,实在是入不敷出。

4 解决方案与途径

1. 政府方面

(1)完善征地制度。政府在征地之前,要切实规划好这块地将来的建设用途,防止浪费。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推进依法行政,建全监督机制,防止、公款挪用等现象。

(2)发挥社会工作资源建设力量,建好第三方就业支持网络。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工作者们应共同评估当地失地农民需求,对失地农民实行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服务指导,为劳动者提供各类及时有效地就业信息,让失地农民进入职业介绍机构,寻求就业方向。

(3)社会保障代替土地保障成为必然规律。国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打破二元制格局。进一步明确补偿安置费用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即“以土地换取保障。同时,尝试建立市场化的土地征用机制,统筹失地农民“失地、补偿、培训、安置”等一条龙服务,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扶持力度,变被动为主动,引导农民实现身份转变。

(4)完善社会保障基金体系(养老、医疗保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行体制的建设,可尝试建立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存储和管理机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以多元化的投资理念,由地方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托管,保证基金有一定的收益率等,同时加强监管制度,防止舞弊行为,保证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2.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层面介入

(1)建立失地农民的主体意识。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运用增权理论和社会支持理论,强调助人自助、案主自决。我们的角色只是外来的鼓动者、使能者和推动者,我们能做的就是使他们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其生活方式和方向。针对其听天由命、无所作为的惰性心理,我们要让其明白命运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使之养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由缺乏视角向优势视角转变。由于长时间受到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只有促使其养成积极的人生观,促使他们主体意识的形成,促成其摆脱贫困和实现发展的能力的启蒙和内在动因的形成,才能真正改变他们贫困的生活状态。

(2)社会工作者要尊重实地农民的客观差异性和独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主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运用专业的社工技能为其服务。比如引导就业也要因人而已,年轻者可以多鼓励其创业,无须弄成一个体制化的死模子,培养和造就一批小企业创办者和自谋职业者,从而带动更多的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形成培训、创业与就业三者良性互动。

(3)建立失业保障与就业培训相关联的制度。要将全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实行与城市居民相同的下岗再就业培训。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比如可以建立一些技能课程培训,让农民学习自己感兴趣的一门,从而培养成职业方向。

(4)成立多个就业专项小组,比如,在农民中建立妇女、老人、青年人各种互助小组,培育和发展建设能力。开办小组,通过小组工作的方法,推动其去讨论家人对自己做这些事情的看法,公共基金如何使用,遇到困难大家如何相互扶持等,只有这样,组织成员才能相互团结,共同发展。

(5)因地制宜,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结合本地区特色创造就业机会。以三溪口社区为例,可以统一组织青年失地农民培训,然后由政府牵头,在社区附近的工厂新城就近择业,比如力帆工业区。社会工作者在这一过程中与社区管理者积极协作,寻求第三方资源帮助。

(6)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普法力度宣传,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7)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层面努力构建与政府和农民的合作伙伴关系,在社会工作中,社会政策是联系政府与农民的纽带,社会工作非常强调政策倡导和改变不合理的社会政策,因此社会工作者应重视底层的声音,使弱势群体增权。针对三溪口社区现状,社会工作者应立足社区的微观权力关系,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为民众争取更多的切身利益,致力于培养主体的参与意识与归属感。

最后,社会工作者要保持价值观上的中立,不歧视,不偏见,不把自己的主观意识强加于案主,坚持平等、潜能、公平正义、关爱与互助合作的地区发展、能力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失地农民现状的改善。同时,失地农民自身应当积极配合改变认知,努力学习,调整自身心态,培养一技之长,积极寻找就业单位。提高自身素质,克服惰性。同时不断加强维权意识,并在改善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重视下一代的教育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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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失地农民 生存保障

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长期以来赖以生存的来源。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土地的征用量逐年攀升,由此产生的农民失地问题也日益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在工业化、城镇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说,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大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政策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很多失地农民成为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形成的新的困难群体,他们担负着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生存、就业、养老等多方面的困难,已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严重隐患。

――失地农民面临的“两大难题”

2004年,我们对鞍山市开发区、营城子分区、沙河镇等重点集中征地地区的失地农民的现状作了实地调查,调查中我们发现,失地农民很多面临“进无出路、退无保障”的尴尬状况,虽然目前依靠一次性安置费用,生活水平还没有明显地下降,但从长远看,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极大隐患。

1、出路问题。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但从调查情况看,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鞍山营城子分区抽查的40家被征地农户中,就业率不到50%,村里更是出现了一些游手好闲的年轻人。

2、退路问题。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随着土地的丧失,这些农民就失去了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习惯生存保障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安置资金随着后续生活及通货膨胀的销蚀,又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生计。一些大龄失地农民尤其是老年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也没有什么社保和低保,势必成为社会中又一类困难群体。

――“两大难题”形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就业难。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劳动技能等因素,再加上农村就业信息服务渠道不畅通,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无法向二、三产业转移。即便有一些由政府安置就业转移,而一旦企业合同期满或精简人员,这部分人往往首当其冲被裁减。

2、保障体系不健全。从总体上看,目前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普遍偏低,而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还没有全面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也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主要考虑的是今天能分到多少钱,很少考虑今后的出路问题。村里由于资金等原因也无法将土地征用款用于解决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3、补助方式不完善。当前政府和农民普遍乐于接受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办法,但从长远角度上看,该办法没能充分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的事实。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便永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基,如果缺少谋生手段,就会坐吃山空,成为"三无"(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农民。

――“两大难题”解决的办法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出路和退路问题,维护好农民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关键是要构筑四条保障线,逐步建立起“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经济补偿”三位一体的长效保障机制。

1、构筑就业保障线。失地农民的根本出路在于就业,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应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实施体系。一是安置就业。对失地农民实行“开发性安置”,即以土地换就业。推荐失地农民到用地单位和园区企业就业,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多招收失地农民的企业还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二是自谋职业。免费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建立失地农民的劳动力档案,统一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三是自主创业。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援助制度,让他们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解决生活出路。

2、构筑养老保障线。养老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土地被征用后,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一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对所征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确保失地农民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安全运行和实现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统发机制。基金主要用于充实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基本保险部分和补贴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对农村被征地人员在按一定标准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被征地人员在年老时有稳定的基本生活费。

3、构筑生存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一是对60岁以上或没有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全部进入城市低保,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让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进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二是在保证失地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的同时,为失地农民统一规划建设了安置房,实行集中安置,为失地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4、构筑政策保障线。征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政府作为征地所有权的绝对拥有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逐步建立既兴国又富民的配套政策。一是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改变用压低地价来降低城市建设成本的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二是改变货币补偿方式。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并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的,可帮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能满15年的,可帮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

总之,我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切实解决土地征用以及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才能保持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作者简介:

杨凯,女,出生于1975年10月15日,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现工作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管理处、职务科员,职称工程师,从事地籍、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谈谈土地统计》《浅析城市用地规模扩展因素》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 曲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一、云南省曲靖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成效

    云南省曲靖市于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试点的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和乡镇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曲靖市新农保实施细则,明确职能部门分工,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把新农保工作纳入县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同时注重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通过电视台、报社和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二是组织政策宣讲队深入基层,走村入户,宣传相关政策,三是各乡镇发挥各自特点,采用标语、图表、村社广播、黑板报和发放新农保宣传单、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宣传,在经办窗口针对农民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全市共发放宣传手册20余万份,告知书70余万份。

    在新农保试点过程中,以发放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及有60岁以上人员家庭为重点动员参保对象,以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农村困难户等群体优惠为突破口,及时让群众看到一参保就有实实在在的实惠,吸引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愿参保。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动员、工作,截至2012年5月,全市富源、师宗、沾益、马龙、罗平和麒麟6个县(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3.1万,参保率90.64%。办理60周岁以上申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农村居民26.9万人,已发放基础养老金2.3亿元,发放率为100%。

    二、新农保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在试点工作推进中,通过对部分县、乡镇的调研,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试点工作推进进度不统一

    在试点县区,进度快的乡镇参保率已达99%,但部分乡镇参保率才达80%,离全覆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

    参保率高低和基层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相关。少数基层领导对新农保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农民群众对新农保积极性不高

    经过调查了解,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大家担心政策的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年轻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认为养老问题对自己而言为时过早,特别是16-20岁的年轻人,相当一部分还是在校学生,未来的发展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影响到他们对新农保的认识和参保积极性。

    (三)弱势群体参保困难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但是对于部分在低保边缘的农民,经济条件差,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就更加困难。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就是,沾益县花山镇三道坎苗族村,由于村民收入低,缴纳保费困难,导致参保率仅为42%。

    (四)工作管理手段落后

    新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农村居民缴费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多,居住分散,情况复杂,核实比较困难;在保费的收缴上,一些地方还在使用自制票据,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是直接交到银行而是由协办员代收,再统一转存到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这样做当然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但是其中存在的保金的安全隐患应引起重视。

    (五)经费缺口大

    工作经费缺口大。2012年,曲靖市新农保工作计划经费为389万,但实际到位经费截至8月份仅为254万元。新农保补助资金缺口大。2012年曲靖市政府拟需补助资金为3054万元,截至8月,实际到位补助资金仅为45万元。

    三、对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明确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社会保险保障国民生活安定;用低保措施扶持弱势群体。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我国已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国家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过程中,有学者就指出我们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严重;社会保障管理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社保基金筹措和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位;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这其中,尤以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缺失为突出。

    建立新农保制度,就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在国务院关于

    新农保试点的意见中,特别提到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经验。本文针过对云南省曲靖市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

    国务院在2009年的新农保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对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都已提出指导性意见,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应认真理会精神,高度重视,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宣传工作力度,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宣传上的盲区;在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上,贴近群众生活,用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状况的群体,确定重点,把新农保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使广大农民群众清楚新农保和老农保在筹资方式和账户设立上的区别,认识到新农保政策的重大好处,不断扩大新农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二)保证各项所需资金

    新农保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三部分组成。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曲靖市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尤其如此。参保人员缴费率不高,新农保基金更多依靠政府补贴。但如前文所述,新农保补助资金缺口很大。

第14篇

关键词:陕西;居民消费;经济增长;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123-02

一、研究数据与方法

本文研究所需的1997—2007年间的原始数据选自于1998—2008年的《陕西省统计年鉴》,而2008—2009年的原始数据,由于陕西统计口径和方法的变化,考虑到数据的连续性,则选自于2009—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通过对陕西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消费及居民消费构成等原始数据的分析,整理出GDP增长率、居民消费贡献率以及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百分比,以反映自1997年以来陕西省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程度及发展变化趋势。

为测度陕西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本文采用居民消费贡献率指标,并通过陕西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百分比指标来反映经济增长率中有多少是由于消费需求增加而带动的,其计算公式为:

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百分比=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经济增长率

各贡献率计算公式为:

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消费增长额/GDP增长额

城镇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城镇居民消费增长额/GDP增长额

农村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农村居民消费增长额/GDP增长额

二、陕西居民消费对陕西经济增长贡献的测度结果及特征分析

1.陕西居民消费对陕西经济增长贡献的测度结果。根据以上指标和计算公式,陕西城乡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测度结果(如下表所示)。

2.陕西居民消费对陕西经济增长贡献的特征。根据上表可得到1997—2009年居民消费贡献率、城镇居民消费贡献率和农村居民消费贡献率的变动趋势(如下页图所示)。

从下页图可以看出,这十三年间陕西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变动趋势有如下特点:(1)居民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28.81%。其中,城镇居民消费的贡献率平均为24.19%,占居民消费对GDP贡献率的83.96%;农村居民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4.62%,占居民总消费对GDP贡献率的16.04%。这十三年间的城镇居民消费贡献率几乎都高于农村居民消费贡献率,即城镇居民消费的拉动作用要高于农村居民;而从2008—2009年两年间显示出城镇居民消费的拉动作用却低于农村居民,这说明近几年促进农村消费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村居民消费的快速增长。(2)城镇居民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和居民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变动轨迹基本一致,而农村居民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一直都偏低,最高的一年2001年的贡献率也仅为16.08%,1998年、2000年和2007年贡献率都为负值,即消费水平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只是从2008年开始略有上升。因此,可以看出,在这十三年间农村居民消费没有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3)1997—2009年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百分比,即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基本呈上升趋势,但是上升趋势不是很明显,只是在2007年突然上升然后又迅速下降,说明居民总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虽然一直不断增强,可是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三、提升陕西居民消费对陕西经济增长贡献的对策

1.以特色产业发展,奠定增加消费的物质基础。2009年,陕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关中率先发展,陕北跨越式发展,陕南突破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而这一战略的落实在于相应地区的特色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关中地区要以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等优势产业为依托,以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为契机,形成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集群和城市群;陕北按照“珍惜资源,深度转化”的原则,以煤炭、电力、油气、化工等产业为主线,深入推进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陕南有效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以绿色支柱产业为主攻方向,在绿色食品、现代中药、生态旅游等方面及早突破发展。

2.调整政府支出结构,强化社会公共服务。一要优化和调整政府的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共产品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教育、社保、医疗和就业等的“民生”支出增长高于政府的“三公”支出增长,提高公共产品支出在政府中的比重,强化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力度。二要尽快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实现城乡教育资源均等化和城镇、农村区域内部的教育资源均等化,着力解决中小学教育的“择校”问题。三要加快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全覆盖,并伴随经济增长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疗卫生投入机制,不断健全农业生产保险体系和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的财政支持力度。

3.扩大农村居民消费,提高农村消费贡献度。扩大农村居民消费,是促进陕西经济增长的重中之重。一要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拓展农村就业增收空间。以解决农业资金投入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继续广辟和拓宽外出务工经商的转移渠道,加快小城镇建设,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增收机会。二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大举措中第二大举措就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三要积极支持和扩大农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等大类消费,探索商业银行向农民建房提供按揭贷款的做法,并适当延长贷款年限。清理和规范农民生活用电、装修生活用房材料、交通通讯、教育、医疗等消费资费及相关价格、收费项目。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的支持范围并简化补贴手续,在“农机具下乡”的同时,加快推进科技下乡。

4.拓宽消费领域,增加消费渠道。一是积极利用国家的政策和西安地区在中国高等教育方面的资源优势,大力推动陕西的义务和非义务教育,提高教育消费水平。二是应加强政府引导和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景点多的旅游消费独特优势,使旅游消费成为一种基础性消费。三是建立统一的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管理法规,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服务产业,促进服务业规范化、市场化,最终增加居民的服务消费。四是培育社会诚信意识,改善信用环境,完善消费信贷体系,创新信贷产品,这对拉动以住房、轿车、现代通讯设施为主体的消费升级是现实而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马红光,李银秀.居民消费对陕西经济增长贡献的测度:1997—2009[J].理论导刊,2011,(10).

[2] 马红光,李银秀,涂颍清.陕西省居民自主消费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消费导刊,2009,(5):50.

[3] 金三林.变动趋势、结构差异与消费需求不足扭转[J].改革,2009,(6):67-72.

第15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文章对曲靖市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 曲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一、云南省曲靖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成效

云南省曲靖市于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试点的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和乡镇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曲靖市新农保实施细则,明确职能部门分工,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把新农保工作纳入县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同时注重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通过电视台、报社和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二是组织政策宣讲队深入基层,走村入户,宣传相关政策,三是各乡镇发挥各自特点,采用标语、图表、村社广播、黑板报和发放新农保宣传单、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宣传,在经办窗口针对农民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全市共发放宣传手册20余万份,告知书70余万份。

在新农保试点过程中,以发放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及有60岁以上人员家庭为重点动员参保对象,以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农村困难户等群体优惠为突破口,及时让群众看到一参保就有实实在在的实惠,吸引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愿参保。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动员、工作,截至2012年5月,全市富源、师宗、沾益、马龙、罗平和麒麟6个县(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3.1万,参保率90.64%。办理60周岁以上申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农村居民26.9万人,已发放基础养老金2.3亿元,发放率为100%。

二、新农保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在试点工作推进中,通过对部分县、乡镇的调研,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试点工作推进进度不统一

在试点县区,进度快的乡镇参保率已达99%,但部分乡镇参保率才达80%,离全覆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

参保率高低和基层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相关。少数基层领导对新农保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农民群众对新农保积极性不高

经过调查了解,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大家担心政策的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年轻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认为养老问题对自己而言为时过早,特别是16-20岁的年轻人,相当一部分还是在校学生,未来的发展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影响到他们对新农保的认识和参保积极性。

(三)弱势群体参保困难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但是对于部分在低保边缘的农民,经济条件差,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就更加困难。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就是,沾益县花山镇三道坎苗族村,由于村民收入低,缴纳保费困难,导致参保率仅为42%。

(四)工作管理手段落后

新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农村居民缴费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多,居住分散,情况复杂,核实比较困难;在保费的收缴上,一些地方还在使用自制票据,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是直接交到银行而是由协办员代收,再统一转存到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这样做当然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但是其中存在的保金的安全隐患应引起重视。

(五)经费缺口大

工作经费缺口大。2012年,曲靖市新农保工作计划经费为389万,但实际到位经费截至8月份仅为254万元。新农保补助资金缺口大。2012年曲靖市政府拟需补助资金为3054万元,截至8月,实际到位补助资金仅为45万元。

三、对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明确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社会保险保障国民生活安定;用低保措施扶持弱势群体。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我国已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国家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过程中,有学者就指出我们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严重;社会保障管理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社保基金筹措和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位;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这其中,尤以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缺失为突出。

建立新农保制度,就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在国务院关于

新农保试点的意见中,特别提到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经验。本文针过对云南省曲靖市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

国务院在2009年的新农保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对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都已提出指导性意见,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应认真理会精神,高度重视,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宣传工作力度,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宣传上的盲区;在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上,贴近群众生活,用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状况的群体,确定重点,把新农保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使广大农民群众清楚新农保和老农保在筹资方式和账户设立上的区别,认识到新农保政策的重大好处,不断扩大新农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二)保证各项所需资金

新农保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三部分组成。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曲靖市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尤其如此。参保人员缴费率不高,新农保基金更多依靠政府补贴。但如前文所述,新农保补助资金缺口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