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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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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1篇

据了解,《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为我国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行政规章),对促进我国快递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并于2005年颁布第2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求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并明确提出快递属于邮政业务的范围,而且属于竞争性业务,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据达瓦司长介绍,近十年来,我国快递服务迅猛发展,国家邮政局、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年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已经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约有24万人,年产值在400亿以上,目前每年还在以25%以上的速度增长。快递服务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支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用户权益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所以依法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的任务十分迫切。

2007年1月邮政实行政企分开,新的国家邮政局重组完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邮政业的管理职能,国家邮政局是管理全国邮政行业的主管部门,快递作为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的重点之一,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重视快递市场的制度化建设,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快递企业和有关协会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比如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纳了其中建设性的意见。

达瓦司长表示,《办法》主要从三方面为快递服务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快递服务规范

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主要:

1.明确要求提供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国家邮政局建立后,去年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起草了快递服务标准,并于去年9月份颁布执行,这是一个推荐性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台受到了广大企业和广大用户的拥护,使得监管部门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享受服务的公众都有了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这在我们历史上也是首次。这次《办法》当中首先要求按照标准去提供服务。

2.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快递企业一定要向公众公布自身的服务承诺,不能只说快,到底有多快;不能只说方便,到底有多方便都要向公众公布,价格也要公布,要明码标价,不能欺骗群众。格式也要更加合理,不能在格式合同上搞一些名堂,别人都看不见的,用户该知道的都没有写清楚,有许多条款是蒙骗用户的,或者只是保障了自己的权益而没有保障用户权益的都不行,所以对这些问题《办法》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主要的投诉热点问题,明确了快递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种类。有些快递服务人员因为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由于过去的准入制度不够明确,管理不够到位、有所缺失,结果这些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岗前培训,他们的行为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引起了用户多方面的投诉,比如快递服务人员自己随便把快件打开等现象,用户的通信权益没得到保障。

《办法》要求快递员要进行岗前的培训,按照职业种类的规范,国家邮政局和劳动部一起还要出台一个《国家职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从业人员的标准。

快递安全规范

快递管理方面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制定了基本规范,这里面也有三条:

1.收寄安全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种类,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收寄时的验视制度,除信件外的包裹都要当场验视。事实上,邮政局很早就有了这样的制度,但是由于快递发展迅速,过去规范上不够他们有所不知,所以现在要求他们必须要验视。

2.应急保障制度。规定在发生服务阻断或者停止快递服务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比如有的企业把别人的快件毁弃、丢失或者出现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时候如何处理、应对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有的个别企业老板拿钱跑了,工人没人管了,那么多的信件包裹也没有人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邮政局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同时,《办法》还规定接受网络购物等经营商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和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邮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制度,这次《办法》当中明确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安全的行为制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

快递市场管理规范

《办法》也规定了快递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企业日常到底该如何去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是要求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以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谁都在办快递这样的一个经营活动,那政府就需要有所了解,所以就要备案。

2.是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的统计上报义务。

3.是服务质量要进行公告,也就是服务质量的公告制度,快递服务质量到底如何,要通过第三方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公告,让群众、用户和消费者了解实际情况。这个制度具体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按照快递协会的规定进行自律,同时社会进行监督,这就使三位一体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快递服务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所谓新兴是指快递是很早就存在的,大家所知道的早在唐朝就递送荔枝,靠异地递送荔枝。秦始皇有车传、马传几种传递速度,为什么说快递是新兴行业呢?就是依靠计算机能够跟踪查询的快递服务是新兴的,而且是为民众提供快递服务是80年代才在我国逐渐兴起的。更早的时候计算机也是没有的,所以也没办法跟踪查询,可见这个市场还是新兴市场。

快递市场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它的发展前景无限,现在我们的发展程度还是很低的,现在初步统计快递收入还不到GDP的0.3%,而按照发达国家的测算办法,一般邮政快递的总量应该是能够达到GDP的1%左右的,所以差距很大,这也就是说发展潜力很大,所以建立这样一个规范的制度,对有序地发展快递业,确实有着重大的意义。 《办法》的核心目的就是要加快发展快递业务,使它能够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最后,达瓦司长还表示,国家邮政局将分门别类适时细化《办法》的各项规定,今年特别要强化对快递服务的收寄安全、快递服务达标、快递服务评价、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快递企业分级分类、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正在着力推进辅助方案的设计,以快递服务评价为例,我们今年准备总结去年十个试点省对十大快递企业评估的经验,以时限准时率、用户申诉率、公众满意度等为核心指标,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快递服务的质量测评。定期向社会快递服务评估报告,国家邮政局要求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快递企业都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坚持以细化“办法”规定,建章立制为重点,促进快递业的全面发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部份摘要

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

快递安全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的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法律责任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快递 消费者权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自2008年出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以来,交通部对该办法的一次重大修订。与旧《办法》比较,在条文数量方面,新《办法》由原来的四十一条扩展到五十二条,新增了经营主体章节,并对快递服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能够更为安心,维权更为便捷。

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目前全国快递产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申通、韵达、中通等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应时而生。但由于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2009年4月1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已经有所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快件丢失毁损赔偿低

笔者对吉林大学师生进行抽样调查发现,30%的人遭遇过快件损毁丢失的情况,而近一半的人不知道快递有保价制度。各家快递公司在接受寄送快件业务时通常不会询问寄件人是否保价,关于保价的条款一般只在快递运单背面有相关提示,不易被消费者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丢失或者损毁后是否应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以外的损失存在较大争议。

(二)先签字还是先验货作法不一

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等服务,由于服务模式复杂,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对于快件包裹应当“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就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在对吉林大学周边快递收发点调查中发现,各快递点均未提醒取件人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要求先验货遭拒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明确规定先验货后签字的顺序势在必行。

(三)快递用户信息泄露严重

快递公司员工贩卖快递单号、用户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尽管快递公司大都明令禁止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但目前在我国的快递市场,大型民营快递多靠加盟壮大,总部对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也变得有心无力,如何加大对贩卖用户信息违法行为的惩治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

(四)快递变慢递状况频发

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应在24小时之内送达,国内异地快递应在72小时之内送达。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一半的消费者遇到过包裹延迟到达的情况。在2012年淘宝“双十一”促销活动时,一些网购商品甚至在邮递后两周的时间才送达。针对快递延迟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如何赔偿,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现存有关快递行业的法规已经不足以规制相关问题,亟待出台新的法规更加明确的规范快递行业。

二、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

随着快递行业的日益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交通部在2008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仅四年后,就对该《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新《办法》的修改对快递服务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遏制野蛮分拣

新《办法》第十六条对快递企业的操作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严禁工作人员野蛮作业,造成快件毁损。快递人员在处理快件时,必须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即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否则,将被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确先验后签制度

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快递的先验后签制度。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易碎品、包装明显破损的快件及网购、代收款和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的先验后签制度。消费者在接受上述快件时,有权利要求先验货,快递公司不得拒绝。

(三)赔偿额度不再限于三倍运费

在旧《办法》中,快递公司显然被安置在了一个单纯的运输者位置上,因而对消费者赔偿方面仅仅规定了以运费为标准的赔偿限额。而在新《办法》中,快递企业则被视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快件的丢失毁损则理所应当地被看作是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故新《办法》的赔偿依据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而另一方面,新《办法》也增加了快递企业对贵重物品寄件人的保价提醒义务。

(四)提高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罚款金额

在旧《办法》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新《办法》对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泄露、贩卖用户信息本身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从经济上对其进行打击,使其无利可图才有可能遏制违法事件的频繁发生。

而另一方面,新《办法》对快递行业规制及对消费者的保护仍存在欠缺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举证责任不明确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新《办法》虽然规定快件丢失、毁损等的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还可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但是并未明确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若要求主张违约赔偿或者损害赔偿,需要举证丢失、毁损的快件的价值。但是由于消费者与快递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其对于服务的信息量受到了较大限制,导致消费者在中举证困难。就目前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单,一般仅要求寄件人填写快递物件的种类,并没有填写价格的要求,造成消费者索赔困难。例如,在快递寄送过程中一个名牌皮包丢失了,由于快递运单上并没有明示,快递公司可能以邮寄皮包价值不高为由此拒绝足额赔偿。快递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体现公平争议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向快递公司倾斜。

2.监督机制不完善

新《办法》虽然规定了快递企业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何落实相关规则标准,防止行业规范成为一纸空文,仍是快递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快递行业的相关法规,虽然对快递行业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制,但并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对于维权难问题的原因,有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三、完善建议

(一)明确双方举证责任,解决消费者举证困境

如上所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其取得快递企业侵权或违约的证据相对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区别待之。一方面,若消费者因为快递公司对快递条款、快件保价等未予以提示而造成损失,快递公司若主张其已尽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应由快递公司举证证明。对于快递企业特别说明的要求可以类比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规制。在归责原则上,有学者建议,从权衡我国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以吸服务消费者弱势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采用严厉程度居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过错推定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因快递丢失毁损等原因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快件价值的证明应依赖于快递寄送前的价格确认。笔者建议,可以在快递运单上增加有关快件价格区间的记录,采取快件重量与快件价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快递运费,即可减轻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也可防止索赔方漫天要价。

(二)完善快递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第3篇

一、跨区域卖场的界定

卖场(系统、门店)在区域辖区内,但卖场的供货商在其它区域或其它大区管辖地内,卖场的终端资料已在公司备案,且已有常规品种稳定供货和销售的卖场或连锁商场。

二、各岗位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

1、卖场总部对接办事处职责:负责与卖场总部的客情公关、合作谈判、协调;上架品种规划;进场;促销谈判;价格管理;产品配送;促销员(兼职导购)统筹管理;客户当月发货品种和数量按时提供、价格、事务性工作沟通和安排等信息提供和管理工作。有条件对全部门店当月实际销售销量数据收集及时上报公司。

2、卖场分店所在地办事处职责:负责卖场所在地客情公关;卖场产品订单下达、上架、陈列、理货;卖场单店促销和推广谈判、安排及跟踪;总部促销活动执行跟踪;门店促销员(兼职导购)管理;门店当月实际销量数据及时提供;门店动态信息的反馈和管理等工作。

3、综合内勤部负责各种卖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负责每月各区域客户的发货数量和回款数据,负责阶段性对各办事处对应卖场费用分解整理,并形成报表按时报送公司。

三、各岗位销量定位方法

1、卖场分店所在地办事处销量数据以当月从对应卖场总部提供的各办事处所在地各店销售数据的70%做为登记衡量标准。

2、卖场总部对接办事处销量计算除根据该办事处所在地卖场销售数据100%计算外,还额外增加全区其他店销售数据的30%销量做为等级衡量标准。

3、每月综合内勤部分解统计汇总公示,公示期各相关办事处有查询、对账的权力。年度(半年度)统一核算全年销售业绩并按标准分配到各相关办事处及直营处。

四、各岗位费用统计方法

1、新进场的费用如进店费、节庆费、条码费等按单店分解记账,根据属地办事处的店数累积确定该办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