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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当今世界范围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与潮流的代表,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和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较,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当代所倡导的正义、人道和效益等价值追求,更能应和如今刑罚理论界的呼声,契合当今刑罚理论的学理特点,同时,在推动和鼓励罪犯完成自我改造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目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中的“风险”
风险指的是一种可能性。研究“风险”,一方面是要研究风险的有无,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确定风险的大小。这就决定了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风险的有无和大小是通过一定的指标加以测评。既然风险是事件未来发生的可能性,那么只能通过现有的要素来判断这种可能性的有无和大小。在理想的科学状态下,各项指标高的,风险就大;各项指标低的,风险就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指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大的事件,在未来也未必真就发生;风险小的事件,在未来也可能恰恰会发生。这样看来,风险评估不是为了(也不可能实现)在每一个个案中都获得对未来的准确的预知和把握,而是要从整体上把握各项指标与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2)风险评估的结果就是把评估对象归属于一定的风险类别之中,也即将具有同类风险特点的群体加以归类、整合,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一方面,这种管理对策对于评估对象的适用是具有或然性的――评估对象完全有可能即使在不适用这种管理对策的情况下,也不会把风险转化为现实;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管理对策对于评估对象的适用又是具有科学性的――在理想的科学状态下,对于具有同类风险特点的评估对象适用同样的管理对策,是我们在面对未来风险时不得不采取的最佳方案。
(3)上述结论讨论的是“理想的科学状态”下的问题,也即是以各项评估指标能够科学地、准确地反映风险大小为前提。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的风险评估指标未必能准确地指示出风险的大小。我们需要尽量准确地设定各项指标,并科学地运用之,但是这种“误差”是不可避免的。
三、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指标
风险评估的指标也就是评估风险时应当考量的要素。选取怎样的指标加以评估,直接决定了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国目前的风险评估或者与之类似的测量手段在评估指标的选取上比较粗糙,“初次测评主要围绕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展开,而阶段测评主要围绕社会交往、社会心态、公益劳动、技能情况等方面展开。”这种指标设定方法在指标类别划分和意义定位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科学化。
另外,我国有学者主张,可以把影响犯罪人的因素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二是犯罪人的行为表现。前者包括生物性因素(年龄、性别、精神状况)、心理学因素(气质、性格、个性倾向性)、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学校教育、婚姻、职业);后者包括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中的行为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种治标设定方法虽然比较全面,但是没有突出测量风险的目标,而仅仅是对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可能因素的一个汇总,不利于工作人员通过这些指标把握服刑人员风险的大小。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加拿大等国的风险评估经验,将风险评估指标分为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其中,静态因素反映的是服刑人员即成的、无法改变的因素,而动态因素反映的是服刑人员生活中的一些可变因素。具体而言:
(1)静态因素:
犯罪记录,包括前科次数、收押年龄、刑期长度等。
犯罪类型、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的类型、犯罪所使用的手段、犯罪的主观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等。药物滥用史,包括吸毒、酗酒、依赖其他嗜瘾品等。个人生涯,包括犯罪前的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等。
(2)动态因素:
人生观,包括金钱观、前途观、对于控制其个人生活的重视态度、对于守法的生活方式的重视态度等。认罪服法的程度以及真诚性。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包括对工作的态度和工作对其生活的意义。婚姻、家庭状况,包括对于家庭联系的态度和其个人从家庭成员那里得到的支持。社会交往状况,包括对于非犯罪同伴的态度和积极的社会交往的机会。药物滥用状况,以及对于不依赖嗜瘾品而生活的态度。在社区中生活的能力,包括对于生活所需知识和技能的重视程度。
四、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方法
(1)统计评估与临床评估相结合。在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方法上,有统计评估法和临床评估法之分。风险评估最初的基本方法是临床评估法,即由心理专家利用既有的关于服刑人员的信息,作出对风险的主观判断。后来才逐渐发展出基于统计数据的统计评估法。
(2)入矫评估、阶段性评估和解矫评估相结合。我国的一些试点目前也采用了多次评估的方法,也即除了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有一次评估之外,在矫正过程中还会有阶段性评估。例如在北京市,工作人员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满2个月后进行测量,并按照测量分值对应的分类标准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别;类别确定满6个月后,工作人员应重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调整类别。
笔者认为,除入矫评估之外,阶段性评估必须制度化,并且必须将阶段性评估与累进外遇结合起来,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外遇方案。另外,在解矫前还需要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服刑人员是否达到解矫标准,和拟定进一步的矫正方案或者刑满释放后的更生措施。
五、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
国外的罪犯风险评估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这里仅举加拿大为例。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掌握与服刑人员和犯罪行为相关的所有信息,从而以此为基础设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通过社区矫正控制其再犯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理由是:“监督过程的各方面都应当集中于持续的干预,去处理与个人犯罪行为相关的因素,并保证有合适的机制监控这些因素,在这些因素开始浮现时就加以有效干预。这就是为什么在准备将罪犯释放回社区的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迄今为止,加拿大已经发展了四代犯罪人风险评估手段。其第一代评估方法开始考虑一些静态因素,例如前科次数、收押年龄、刑期长度、犯罪前的就业情况等;第三代评估方法则结合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注重“犯因性需求(criminological needs,指那些能够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例如犯罪人的态度、其所接受的犯罪亚文化等)”对于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这一代评估方法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前科、教育状况、经济状况、家庭状况、交往同伴、人格等。第四代评估方法在第三代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犯罪人的积极因素――即能够抵消犯罪风险的因素的评估,因此更加全面。
我国的背景、上海等地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过程中,也采取建立了风险评估或者类似于风险评估的做法。例如根据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两个月内,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其个人、家庭、生活、就业、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及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等情况;在接收满两个月后,应当对其进行测量,并按照测量分值对应的分类标准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别,同时分析评估在测量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下一步的矫正措施,作出评估报告。类别确定满6个月后,工作人员应重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调整类别。但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风险评估或者类似于风险评估的测量机制不够完善,表现在:评估的指标具有随意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不强、理论化程度不高,并且各地做法不一,评估结果也千差万别。因此,笔者主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机制。
参考文献:
[1]
刘诗嘉.社区矫正评估对象的选择――一种刑事司法评估方法的运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3:100
[2]金碧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的分析与思考.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30
2014年,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扎实开展“教育矫正年”活动,以坚决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为首要标准,创新监管手段,严密监管措施,完善基础工作,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升矫正工作水平。围绕以上目标任务的实现,重点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社区矫正网络监管系统,规范衔接管理,切实纠正脱、漏管现象
今年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将进行整体转换,司法所要做好系统的转接磨合,衔接好新旧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对于以往的矫正资料要确保完整详细、正确无误,新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资料要按要求完整、准确。
要运用风险评估系统梳理出重点严管对象,特别是对平时不遵守矫正规定,有重新犯罪可能的重点人员,选择部分重点对象,实施移动定位监管。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在年内实现对严管对象的全覆盖,以及时发现、掌握各种预警性情况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置。
司法所在收到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后,应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对确属我街道管辖的,在收到材料后,对于按规定日期报到的,应及时办理入矫手续。对矫正对象没有及时报到的,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查找,并及时将矫正对象的情况书面通报公安派出所,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司法所在收到矫正对象材料的15个工作日后仍查找不到的,应书面向区矫正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素质
根据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的需要,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要求志愿者全面掌握所联系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家庭情况、就业状况、生活来源、体貌特征、个性特点、兴趣爱好、人际交往。协助司法所对本辖区的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监督、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
三、深入开展心理矫治,有效提高矫正质量
今年心理矫治工作,重点是要建立起正常的心理矫治机制。司法所要与心理矫治志愿者主动沟通,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把每月不少于4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落到实处。要做到每一个在册矫正对象年内至少接受一次个案心理咨询。每个在册矫正对象档案都要增加一份由心理矫治志愿者出具的心理评估报告。
司法所要做好心理矫治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登记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对回收的登记表要按要求作出鉴定,并按要求上报区矫正办。
四、推广社区矫正协会,整合积聚社会资源
司法所要完成社区矫正协会的成立工作。社区矫正协会建立后,要积极探索协会的运作机制,拓展协会的功能,充分利用非政府的力量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人性化的要求,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使协会在社区矫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采取切实措施提高集中教育实效
集中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从以往集中教育的效果来看,重形式轻内容的情况比较普遍,集中教育往往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司法所在上半年要按规定认真组织每一次集中教育,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精心策划,切实提高集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完善解矫档案保管措施
社区矫正矫正对象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矫正对象解矫后应按规定调出网络监管系统中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对档案不齐的应当查找补齐连同该对象的原始材料一并及时移交区矫正办保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上级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最大力度组织预防和管控,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牢固树立人本理念,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引导与管理相结合,坚持服务与帮扶相结合,不断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机制,着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水平,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能,为长安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为契机,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程度,推行信息化防控手段,积极拓展多元化帮扶途径,不断探索评价社区矫正绩效的评估体系,促进社区矫治效果明显改善,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而有成效地开展。
三、主要措施
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重点围绕管理规范化、防控信息化、扶助多元化,开展矫正效果评估等方面予以推进。
(一)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围绕矫正衔接规范、矫正执行规范、矫正解除规范、执法文书规范四个方面,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水平。
1、矫正衔接规范
(1)县司法局收到相关单位委托后,指派工作人员或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镇(区)司法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出具评估报告。
(2)司法所在收到县司法局指派办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提出能否适用管制、缓刑或者假释的建议,县司法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
(3)司法所不接受各级法院、监所的直接委托。
(4)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程序。县局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县局社区矫正科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入矫前教育,完成首次谈话笔录,发放《社区矫正“鑫生之旅”监督考察手册》,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镇(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执行规范
(1)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同时,签订矫正责任书。
(2)司法所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制定方案时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矫,一人一案。
(3)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严管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司法局批准实施。
(4)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其中每月18号为集中教育日,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司法所需制作规范性、完整性、独创性的集中教育讲稿,县局社区矫正科每月组织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5)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加强镇(区)社区矫正劳动基地建设,根据公益性、人道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作社区矫正社区服务计划。
(6)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局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批准。
(7)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号进行书面思想汇报,文化程度低的对象可以口述,由他人,人需签字。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社会关系及思想状况。
(8)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一进行电话汇报,对电话汇报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电话汇报内容包括: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工作、有什么困难及思想状况。同时,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9)司法所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管、宽管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
(10)司法所对未成年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监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执行。
(11)司法所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严格执行《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奖惩要求,进行奖惩。
3、矫正解除规范
(1)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作个人总结,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当天,应当为矫正期满对象进行公开解除宣告(期满当天为节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但矫正期限应当如实告知),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同时,向解除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4、执法文书规范
(1)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通知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2)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3)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相关文件和县局台账格式要求制定社区矫正台账,从运用审前评估、交付接收、矫正执行、解除终止矫正等环节,以及包括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社区矫正会议记录簿、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等进行整理制作台账。
(二)社区矫正防控信息化
围绕日常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强化科学管理,有效提高监督、教育效果,全面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1、推行远程视频系统
(1)运用县、镇(区)调处中心远程视频系统,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入矫教育等活动,做到县、镇(区)两级同步、规范有序,实现会议网上开,业务网上走,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网上督等功能。
(2)各镇(区)司法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活动,全部在调处视频监控中心进行,每月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活动开展时间。
(3)县司法局在每次活动开展前,对各镇(区)社区矫正对象出席率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计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分。
(4)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每季度在视频监控中心为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授课一次。
2、健全录音电话音频系统
(1)县司法局统一采购带录音功能的电话机,在全县使用社区矫正录音电话音频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留音、监督人情况反馈、审前调查假释评估留证等功能。
(2)各镇(区)司法所对录音电子档案分类归档,通过互联网,每月向县局传输加密电子档案,县局社区矫正科及时核查当月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情况反馈及各项取证,统一整理归档。
(3)各镇(区)司法所落实专人负责录音电话数据采集、核对、整理工作,做好音频数据安全工作,每月上报情况记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分。
3、建立指纹考勤系统
(1)县司法局统一采购指纹考勤机,用于各镇(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及各项活动考勤签到。
(2)各镇(区)司法所及时完成指纹打卡系统调试准备工作,适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指纹档案,每名对象分别建立两枚不同的指纹档案。
(3)各镇(区)司法所督促社区矫正对象,在每次活动开始和结束时,分别指纹考勤一次。
(4)指纹考勤信息每月定期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送,每次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时间及人员出席率列入月度和年度考核计分。
4、完善移动定位监控系统
(1)依托社区矫正目标位置定位监管系统,对重点对象和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实施24小时手机移动定位监管。
(2)强化系统运用,各镇(区)司法所需确保专人负责监控平台,发挥系统作用,实现“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等功能,并形成每日监控日志。
(3)加强对离线对象的追踪和情况通报,对刻意逃避监管的对象,及时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三)社区矫正多元化扶助体系
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齐抓共管,整体联动,落实社会适应性矫正扶助措施,切实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全面提升社区矫正扶助能力。
1、建立“五扶一促”扶助平台
树立“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各镇(区)司法所围绕“扶心、扶困、扶技、扶业、扶学”五个方面,每年至少开展2次帮扶需求调查活动,记录在案并进行分类帮扶。以“五扶一促”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扶助活动,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切实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困难。
(1)对生活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医疗救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落实责任田等方面帮困扶助。
(2)对失业下岗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鼓励自主创业等方面的就业帮助。
(3)对存在心理隐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支持型扶助。
(4)对处在学龄期或者愿意继续在校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就学帮助,就学帮助的主要目标人员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5)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形成良好适应社会生活的行为方式进行技能培训,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群体,真正回归社会。
2、创建结对帮教扶助平台
(1)以“5+1”矫正小组模式为基础构建帮扶机制。即每位矫正对象配有五名帮教人,矫正对象居住地村干部,志愿者、社区民警、家庭成员(监管人),社区矫正工作者,五名帮教人联合帮扶一名矫正对象。
(2)司法所加强与帮教人联系,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服刑态度。
(3)开展矫正对象“助人自助”活动,鼓励年龄相近、性格相仿的社区矫正对象自行结对,先进带后进,老对象带新人,相互提醒、互相鞭策,共同进步。
3、搭建临时救济扶助平台
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积极发动企业赞助和社会各界捐款,建立社区矫正临时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经济特别困难、生活难以为继的对象过渡性生活问题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走访帮扶活动。确实困难对象,按规定程序审批给予救济,临时救济资金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设救济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四)构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体系
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成效以及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社会影响等。
1、对社区矫正工作质态进行评估
(1)对社区矫正制度实际运作状态和结果进行评价,包括重新犯罪率、矫正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2)将重新犯罪情况与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良”、“差”三个等次(详见附表)。
(3)县司法局结合社区矫正年度考核,对各镇(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全县通报;工作质量和成效评估结果与年终考核相挂钩,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等次的年终考核列入加分,评估结果为“差”的司法所将及时通报并查找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方案。
2、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价,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心理健康状况、道德素质以及社会适应性等方面。
(2)各镇(区)司法所重点采集风险等级、刑罚执行情况、矫正期间表现、奖惩情况、矫正阶段反应、外界综合评价等方面的数据,评估得分低于55分,认定矫正质量效果“差”,评估得分在55-75分之间,认为矫正效果“一般”,评估得分高于75分,认为矫正效果“好”(详见附表)。
(3)各镇(区)司法所需客观、真实填写社区矫正质量效果评估表,对社区矫正对象每季度进行一次效果评估,效果评估表统一存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评估结果在每季度30日前报县局社区矫正科;对矫正效果评定为“差”、阶段效果得分为负数的对象,需进行重点情况分析并及时调整矫正思路和管理等级。
3、对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反响进行评估
(1)对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反响进行评估包括社会公众态度、社会关系修复等方面。
(2)各镇(区)司法所抽取两个村(居),各随机发放问卷(附件三)调查30份,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A选项的平均选择率在80%以上评定“优”,选择率在50%以上评定“良”,选择率在50%以下的评定“差”。
(3)社会反响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为“差”的司法所,需及时分析,多方面查找原因,积极整改,不断提高公众认可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的实施,是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足实际,强化措施,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