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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制度
二、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三、工厂管理制度集
四、工厂管理规章制度
五、工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六、工厂规章制度-印刷厂胶印车间
七、工厂规章制度-印刷厂车间规章制度
八、工厂规章制度-新员工进厂须知
九、工厂规章制度
十、工厂规章制度参考
其中《工厂安全管理制度》简介如下:
总则 ?
(一)工厂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工厂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工厂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工厂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人员必须熟悉被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火灾防护 ?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其中《工厂规章制度》简介如下:
一、 厂规厂纪
为了使企业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特制定以下规定:
1、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
2、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服从工作分配。
3、 进入厂区必须佩带厂牌,要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争做文明员工。
4、 爱惜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保持公共卫生环境。
5、 上班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节约用水用电,下班随手关灯,关水,关门。
6、 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严禁酒后上班。
7、 保守生产与业务秘密,不带与厂内业务无关人员进入厂区,不将公司的产品,样品,材料等私自带出公司。
8、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9、 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为确保安全生产,严禁在车间和非吸烟区吸烟,载货电梯只准载货,严禁载人。各组在下班时要把针车开关关好,垫好压脚,做到人走灯熄机停。
10、 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11、 同事之间要友好团结,严禁斗殴打架。
12、 积极工作,认真负责,确保本厂业务蒸蒸日上。
13、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刷卡,不得委托他人刷卡或代替他人刷卡;
3)因公外出、漏刷等特殊原因未能刷卡的,必须经部门主管证明,交人事部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8)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二、 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政策
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政策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涉及到员工身体健康,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1、 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实行上下班刷卡制度。
2、 公司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17:45—11:45,13:45—17:45;28:00--12:00,14:00—18:00),8小时外(超出正常时间15分钟计0.5小时)为加班,工资按正常工资的1.5倍计。
3、 每个星期的周六和周日为休息日,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节,但必须保证每7天至少休息1天,周六和周日工作,工资按正常工资的2倍计算。
4、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节1天,清明节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3天,为有薪假期,法定节假日,如果加班工资按正常工资的3倍计算。
5、 加班工作必须以员工自愿为基础,并按照国家劳动法要求,如因生产需要每天可加班1小时,特殊情况不可超过3小时,但每月加班不可超过36小时(有政府延长工作时间批文除外)。
6、 员工请假应先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并交人事部作记录凭证,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口信等方式请假,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
7、 连续旷工15天,或1年累计旷工30天,作自离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从而督导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保障公众生活及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章程。
第二条 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下, 本厂最高领导权力属于总经办 , 并由以总经理为首的办公室领导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聘用职工解雇职工和开除职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政部共同批核。
第三条 凡属本公司职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章程的各有关条款,同时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 凡违犯本章程的职员,由有关部门依有关制度为准绳,按程序公正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章程有关指导原则,根据本部门实际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细则,报公司审核批准生效。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管理章程。
第七条 对违犯本管理章程的行为者,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投诉的权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颁发之日起生效,凡与之相抵触的旧条款,一律作废。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扩大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公司总经理签署生效,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于2019年九月一日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一条 员工守则是职员在公司从业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努力学习科学知识,认真钻研生产技能、工艺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一名现代化企业有用之才。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优秀社会公民和企业员工。
第四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和分工,树立团结协作、积极奉献、顾全大局的集体主义精神。
第五条 严禁参与煽动他人怠工、罢工、打架斗殴及违犯厂规和任何危害社会安定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树立关心、互助、团结、文明、礼貌、尊重同事工友的处世作风,严禁拉帮结派、损人利己、破坏公司集体凝聚力的各种不良言行。
第七条 热爱公司、忠于公司、忠于事业,以厂为家,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贫”的正确创业观念,反对“淘金”庸俗思想,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声誉,积极为厂的各项改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按时、保质、高效、低耗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做公司出色员工。
第九条 加强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修养,严禁偷窃公司和同事的财物,以及聚众赌博的一切道德品质败坏的行为。
第十条 遵章守纪、服从大局。严禁任何人以个人理由抗拒、威胁、恐吓、殴打执行公务人员。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出入车间大门和仓库等公共区域都必须自觉规范佩戴工作证(厂牌),要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吐乱扔,并服从执勤保安人员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公共区域整洁环境。
第十二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自觉遵守签到制度。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自外出或接待亲友和外宾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内,员工严禁看报纸杂志、闲谈、窜岗、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有事应长话短说,以免扰乱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公司提倡勤俭节约,能源、用品及各种材料,不损坏公共财物、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每天生产操作之前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操作之后或下班后收好各种文件、资料、工具、零件、产品、关好门窗、水、电、气源。按规定位置摆放工具及物品。每个星期三、五、日为清洁日,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经主管检查后合格方可下班。
第十六条 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严格按照安全规格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厂员工必须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动,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领导商议,无理由不服从主管调动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主管,必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与公司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热情,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九条 本厂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保守本厂经营秘密,维护本厂利益,未经领导书面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本厂所有秘密,否则作盗用和侵权行为论处,本厂将追究违反者的经济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带外来人员到处参观。
第二十条 任何员工在其上班时间及厂内出现突发性的个人疾病、非本职业引起的职业病、打架伤亡等非因工受伤均与本厂无关的疾病一律不负任何责任与费用. 本厂工人与外人打架, 在厂外偷窃等犯罪行为, 均属刑事犯罪, 本厂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章第五、九、十、二十条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并做开除出厂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厂不有任何的歧视行为存在,即;
本厂在雇用、薪酬、升迁、训练机会、解雇或退休事务上,不可存在或支持任何基于种簇、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本厂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残疾、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
本厂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羞辱性或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第三章 员工薪酬制度
第一条 公司采用28天/月上班制,全年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需晚上加班的均为18:30-21:00。
第二条 本厂员工分计时和计件两种, 如发现计时员工在主管未做登记的情况下帮计件员做事, 将计时与计件双方皆须1天扣3天工资.
第三条 公司薪酬发放采用隔月结算制,即当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一般情况下厂方及时发工资, 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最多不能超过15天。
第四条 每月加班时间平均不能会出36小时。工厂加班薪酬按照薪酬制度给予:
月工资
—————————— = 加班薪酬 (元/小时)
30(天)×8(小时)
(计件工人加班薪酬除外)
如果,公司因出货紧急必须加班时,部门主管会提前通知员工加班,希望员工配合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
第三条 学徒应在师傅、新工应在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电设备和危险工种。
第四条 作业员应严格学习、遵守本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五条 非机电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机电设备;非专业机电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机电设备。
第六条 危险机电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机电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 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机电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第八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 严禁安排带有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它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订安全检查制度,指定安全维护人员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人事部申报执罚和当即中止违章者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员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安全监护责任人失职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违犯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人事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部作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及金属检测并对场地进行清理。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一节 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 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 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 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 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 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 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 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 需交免冠2寸/1寸照片1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 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第三条 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 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第五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六条 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 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 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 员工厂牌、考勤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 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考勤卡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节 员工培训
第一条 凡经录用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 试用培训期内的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第四条 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五条 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工程培训的(电焊工、油漆工、车床工)等,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 人员调动
第一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 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 跨部门调动,必须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批准,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 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 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 上班时间一天内(不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的,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离开时间和事由,并有部门主管的签名同意,主管人员外出由考勤员签名确认。
第三条 上班时间超过一天(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天数和事由,部门主管签名同意;部门主管需经厂级领导签名同意。若厂级领导外出无法报告,应向办公室考勤员请假备案。
第四条 每月底考勤员提交考勤表若与办公室收取的《个人电脑打卡钟专用表》出现不相符情况时,则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第五条 考勤员每月底要认真核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与打卡牌的情况,发现违反厂有关考勤机使用规定以及厂的考勤制度应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并经主管或领导签名,才能交至办公室。如有意或无意将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门《考勤表》上记录的违纪情况,由办公室或其它部门发现的每次则以双倍扣罚当事人。
第六条 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总经理、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本部门自报每次扣50元,抽查发现每次扣100元),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第八条 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其余未打卡者不准补卡(签卡)。
第九条 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或部门主管送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第十条 工卡应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涂改、弄脏、盖贴任何标识或折叠。
第十一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者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凡无故旷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岗,作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七节 请假规则
第一条 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批准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一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第一条 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第一条 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第一条 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可请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协商,婚假期满回厂需到人事部消假。
第一条 在厂工作满两年的所有女性员工享有90天的产假。
第八节 员工投诉规则
第一条 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人事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第二条 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第三条 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第四条 对滥用权力、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儛弊、盗窃他人财务事件的举报者,一经调查证明举报属实,由人事部向公司申报给予举报人重罚。
第五条 接诉部门必须为投诉人进行保密,泄密的有关人员将由人事部或公司从严处理。
第九节 奖励种类
1、书面通报表扬 2、颁发奖品、奖金 3、提级提薪
第十节 惩罚种类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批评或罚款 4、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节 辞工制度
第一条 任何员工辞工需提前半月(15天)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无特殊情况),详写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交人事部备案,由人事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适当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离厂时应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5日内结算个人全部工资,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 在厂工作未满整年且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的,请参照本章第十七节保险制度扣除相关费用。
第三条 员工在厂方接受辞工期间,仍需遵守厂纪和各项制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如发现盗窃工厂财物或宿舍同事财物,立即无条件开除, 不计工资, 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五条 员工如受到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被开除或辞退的,由部门组长上报部门主管审批呈交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结清所有工资)。
第六条 如有违反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主动要求辞职的,则按照第十一节第1条的规定,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5内日结算个人全部工资
第十二节 解除劳动关系条款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按以上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节 奖惩处理程序
第一条 由部门把事实的经过报人事部,人事部再对该部门呈报人事项进行调查审核。
第二条 属第八、九节1、2项由人事部直接处理。
第三条 属第八九节3、4、5项由人事部核实后呈报公司,按照公司指示执行。
第四条 违纪人接口头批评后,顶撞主管的、态度不好的,人事部可在宣传栏公开通知批评,态度较为恶劣者由人事部可向公司申报执罚违纪人。
第十四节 厂服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厂服的管理,使其制定、发放、领用纳入程序化管理轨道,确保提高此项工作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更好地树立公司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厂服的面料、颜色、等级、样式、数量、品种、发放的时间、范围、条件所有标准由总经办负责制订,由人事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本厂建议所有员工着厂服上班,厂服由工厂统一发放:冬装:两件,夏装:两件提供给员工。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厂服款式,颜色等
第四条 发放标准:公司员工每人发放冬装两套,夏装两套;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才可领取厂服(临时工均不发),发放夏装2件、冬装2件.
第五条 厂服领用程序
1、厂服发放由人事部人员负责,员工领取厂服须出示厂牌,并登记领取数量、类型、日期、领取人签名;人事部人员需将记录备案存档。
2、工作服的使用期限: 夏装厂服使用期限为一年,冬装厂服使用期限为二年;按员工领用之日起算。如公司统一换款式将另行通知。
3、厂服使用期到期后,若员工需要再领取厂服,须填写《厂服领用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审批后,方可到人事部重新领取新的厂服
4、如在厂服使用期限内,如属人为破损或丢失需填写《厂服补领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核准后,并照人事公告价自行补买(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如因公破损可填写《厂服补领申请单》,由部门主管核准,总经理审批后,至人事部补领厂服
第六条 每年换发厂服发放时间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超额领取的厂服的成本费用均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从领用日期算起,夏装领用满一年后可以领换一件新厂服,冬装满二年后可以换一件新厂服,换装后不再扣除厂服成本费。但必须提前三天向人事申请,并填写厂服领用申请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不扣厂服费用:
工作服发放之日满3个月后,员工离职,可带走工衣,离职时不扣厂服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离职扣回厂服费用:
1、入厂不满一年的新员工,领取厂服之日起不满3个月,如员工离职,厂服由员工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2、人为损坏或丢失,烂工作服由员工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3、试用期内的,把厂服带走的,扣回厂服费用
第十一条 穿厂服即代表本公司形象,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遗失或损坏,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厂服,假日可以不穿。为方便工作,厂服可以穿出厂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首次发放厂服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节 员工福利待遇
第一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补助用餐和住宿。餐补8元/天,住宿费、水、电费全免。
第二条 公司负责为员工购买企业员工综合福利保障保险
第三条 法定假日公司放假,并发放节日礼品。
第四条 因工受伤的,公司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第五条 工龄单方满一年的员工结婚,双方入厂满三月合格转正员工,结婚可享有十天新婚假期。
第六条 员工工作1-5年的可享有5天有薪假期,工作6-2019年的可享有7天有薪假期,工作11-20年的可享有10天有薪假期,按国家规定有薪假最低工资为580元/月。
第七条 厂方免费为员工提供体育娱乐器材和影视服务等。
一、本厂职工必须准时上下班。门卫人员必须对迟到或早退人员在进出厂门时进行登记,任何人员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行政后勤人员考勤制度》主动配合门卫进行查验或登记;对拒绝登记者,不得放行进出厂门。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对不听劝阻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若故意肇事,与门卫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得罚款,属本厂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本厂职工必须佩戴出入证进出厂上岗工作。门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厂的任何人员进行询问,查验证件。若发现不佩戴出入证者可给予每次10元的罚款。任何人员在进厂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不得刁难滋事,若不听劝阻、故意肇事,按第一条规定处罚;
三、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并佩戴出入证(10元/个)进出厂,由保卫组对该类人员建档管理;外来人员,应自觉到保卫组办理临时出入证(交押金10元);总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允许其佩戴公司出入证,若不能出示总公司出入证者,必须在入厂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因公来厂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证)在入厂时填写会客单,且在门卫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进厂接洽工作人员出厂时交回会客单经门卫核对注销后方可出厂。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凭其公司出入证即可放行进厂,不能出示公司出入证者,仍按前规定执行。
五、本厂拒绝小孩进厂。无论本厂职工子女或外来小孩,均不允许放行进厂。若发现有小孩在厂区游逛,对当班值勤门卫和小孩监护人分别罚款30元/次。若不能追究到小孩监护人的,对当班值勤门卫加倍处罚。
六、无论因公因私的进出厂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携带与本公司类似物资进厂,若随身携带有与本公司类似物资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带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方可出厂,若发现带物出厂,而手续不全者,将对携带者给予50-100元罚款;若查实属携带本厂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理。
七、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驾驶室,或后备箱),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进厂,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到门卫交验物品,方可放行出厂,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者,将对出门条项目签批负责人和车主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若驾驶员不听从执勤门卫人员的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产品与出门条上标识品种、状态或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组,保卫组有权对业务员或驾驶员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本厂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八、值班门卫有权对任何人带出厂门的任何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若发现夹带本厂生产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九、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刁难。若徇私枉法从中作弊,发现一次,给予20-200元罚款,同时对举报者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
1、按其职权所属,严密监管其下辖各员工的日常工作。
2、编制员工轮值表,作出精细安排,需要时调派适量员工当班,避免出现人手不足或冗员过多的情况。
3、每日呈交工作报告给公司物业管理部。
4、主持每周工作会议,检讨工作表现,并借此沟通各级工作人员。
5、巡查其职责范围内的运作,以确保完成下列各项工作:
6、第一时间处理投诉,直到事件圆满解决为止。
7、协助安排物业管理部负责人员探访小区承租户。
8、遇有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员工并控制场面。
9、熟悉所有紧急情况处理步骤,如台风预防措施、防火设施、紧急出口位置等。
(二)保安员
1、按工作指示驻守岗位或巡视指定的保安路线。
2、随时保持最佳工作状态,处理意外时必须保持镇定。
3、绝对服从合理的工作指示。
4、驻守岗位、巡视或监视指定的物业范围,如发现任何可疑之处,立即按工作指示处理,并通知管理处主管。
5、尽量避免使用武力,有需要时唤其他值勤人员支援。
6、下班时如接班同事因任何理由未能准时到达,不可离开岗位,应通知管理处主管代安排接班。
(三)工程维修员
1、按照主管指示执行修缮程序或担任其他应急职务。
2、负责小区内一切维修工程,经由上级认定要由指定承包商保养的例外。
3、维修工程进行时,应尽量避免给用户造成不便。
4、工程进行时若涉及停电、停水,需报告管理处并发出书面通告预先通知用户。
5、每日做好并提交设施设备修缮养护工作记录以及各修缮记录。
6、领取工具时应填写申请表,工具应妥为使用,完工后应立即交回并及时记录。
7、进行任何工作时,应以保证安全为原则。
8、按时检查应急系统,如发电机、后备电力系统等。
(四)保洁员
1、打扫清洁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楼梯、大堂、管理处、洗手间、游泳池、会所、天台等公共区域。
2、清洗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及装置,包括电梯、各类管口、木器、金属制品、窗户、玻璃门、灭火器、照明设备、垃圾桶及烟灰缸等。
3、所有公共地板打蜡。
4、将废弃物收集及妥当处置。
5、清理和疏通排水系统,以防堵塞。
6、按照管理处主管的指示执行其他清洁任务或特别服务。
7、所有清洁工具、用品均为小区公共财物,不得私自处置。
(五)绿化员
1、配合清洁员搞好绿地的环境卫生工作。
2、发现病虫害及时进行捕捉或喷药消灭。
3、台风前对花木做好立支柱、疏剪枝叶的防风工作,风后清除花木断折的干、枝、扶正培植倒斜的花木。
1.职工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
2.工作时间不允许随意串岗,无工作任务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
3.上班时间应该穿工作服,上班不允许穿拖鞋、短裤、赤背或衣帽不整。
4.不得在车间工作时与直接负责人、车间主任争吵,或与其它职工相互打骂、嬉闹,违者作书面检讨,态度不好或一月内累计三次者予以解雇,严重者以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移交相关机构。
5.酒后上班影响工作者,记大过一次。态度不好或一个月累计两次予以解雇,严重者以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移交相关机构。
6.车间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
7.工作中禁止做私活。
8.偷盗公物或他人财物者,按实物价值10倍罚款,扣发工资予以陪偿,并予以解雇。
9.完不成当日生产任务的班组或工序不能下班,直到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0.未经允许,任何员工严禁带小孩和外人进入车间,违者对当事人罚款。
11.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看书看报,不准会客、打电话、吃零食、睡觉,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不得在产品上坐、躺、踩、踏。
12.上班必须佩带工号牌,不得违法乱纪,涂改工号牌罚款。
13.严禁跨越或坐在任何机械部位,严禁随意拆除、挪动设备,严禁擅自拆装一切电器设施和控制柜、开关箱,新安装的各种设备未经测试、试转,不得擅自开动。
14.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或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其它物品。
15.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使用临时电线,如果急需使用,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并由电工接电,用后应及时按期限拆除。
16.各车间卫生由各车间负责打扫,设备、桌凳及半成品要摆放整齐。
17.操作机器要切实做到人离关机,设备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一)严格遵照*******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现象,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上岗必须讲普通话、保持仪表仪容端庄、整洁,口腔无异味;上岗前三小时内不得酗酒;鞋应根据工装颜色统一搭配并保持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出入*******不得光脚、着拖鞋。
(三)日常工作时按照*******统一要求着工作服;遇重要会议、演出接待任务时,工作人员应按*******着装规定整装上岗。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得浓妆艳抹、染发、涂有色指甲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胡须、长发,保持衬衫的领、袖清洁,有活动必须将领带佩戴整齐并保持洁净。
(四)工作中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接受各级负责人的管理,并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层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请示、汇报工作,不得越级请示。
(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办公时间要坚守岗位,外出办事要向本部室负责人报告去向、时间,并保持工作联系。
(六)接听电话首先要说“您好,人民*******”,然后详细询问来电情况,能说明的予以说明,不能解释的要告知具体联系人(部门)的电话,不得回答“不知道”或无礼挂断电话。通话简明扼要,严禁电话聊天。
(七)对待*******职工或外来办事人员,要始终保持微笑,使用敬语服务;在问知来人需办理事宜后应立即停下手中工作着手处理来宾业务,不得生硬对客,更不得拖延、推诿。对宾客问询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知道”或不理不睬。
(八)工作时间不得串岗或擅自离岗,严禁扎堆聊天和打电脑游戏。
(九)不得在办公室、公共区域或楼道大声喧哗,经过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保持轻声细语,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确保办公和经营场所安静有序,避免影响*******内的正常接待活动。
(十)日常工作中经常保持办公室内卫生清洁无异味,台面、桌面物品摆放有序,花卉养护有方,不乱扔垃圾、不堆放杂物。
(十一)正确使用*******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不能肆意损坏*******的物品,或占为已有。
(十二)每日下班前注意关闭办公室内照明灯、电脑及其他用电器并切断电源,临走时检查门窗锁闭情况。
(十三)按照重要接待活动期间设置的管理人员岗位上岗,随身携带、开启对讲机,确保通讯畅通,监督岗位范围内人员上岗工作情况并负责处置岗位内其他突发事件。
(十四)配合其他部门、其他岗位的工作,随时准备接受管理中心的统一工作安排,并时刻注意维护*******的良好形象。
二、各部门人员上岗细则
(一)办公室
1、模范遵守*******内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工作纪律。
2、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程序处理日常工作,用车、打印、复印、发文等不经审批不得私自接受工作任务。
3、注意学习提高本岗位业务能力,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配合,高效、合理、稳妥地处理岗位事务,按照任务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工作,提高效率,工作中做到不推诿、不越权。
4、日常工作中注重节能降耗,注意对办公用耗材的合理使用并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经常维护。
5、收集*******内综合资料,熟悉掌握*******基本情况,做到对宾客的介绍详细可靠。
6、在办理人事、工资等事宜时,经办人需与当事人保持必要联系,在业务启动时告知当事人办理程序及所需准备资料,无特殊情况应在资料完备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采购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采购审批程序的执行,在接到经审批的采购单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3日内完成采购任务。
(二)经营部和今朝塞上公司
1、接待洽谈来宾要做到周到细致,尽量详细地介绍*******内场地功能及设备情况。
2、注意收集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保持与客户的经常性联系。
3、对*******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建立详细、完备的活动情况记录,每半年进行一次活动分类统计,并予以公布。
4、不但对签订合同客户保持自始至终的周到服务,对待取消合同签订意向的宾客也要做到始终热情,礼貌地询问取消原因并真诚地表达欢迎其下次光临的意愿。
5、在与活动主办单位签订协议时要注意细节要求,特别是对装、走台时间要明确,对活动超时加价问题要予以说明。
6、下达的工作任务通知单位内容全面,对各部门的要求要明确,对提供使用的技术设备情况要开列详细清单。
7、于每次接待活动完成后征求宾客意见(填写宾客意见书),并按规定于每周一9:00前随经营活动情况周报表向有关领导报送。
(三)技术部
1、于活动开始前半天内完成会议、演出及装、走台等活动接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擦拭并检查设备,保证设备无尘和安全可靠运行。
2、严格按照经营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通知单所列时间控制演出、彩排及装、走台时间,不得随意延误和超时接待。
3、严格按照经营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通知单所列清单提供灯光、音响、舞台机械等设备供活动主办单位使用。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设备及服务项目。
4、各岗位对使用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维修,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工作时间不得在岗位上坐卧、倚靠、打盹、闲谈、吸烟、吃东西,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6、遇*******内有演出、会议等活动时,应于活动期间定时巡查设备运行情况,诸如空调、电力、电梯等等,并据巡查结果对设备进行相应的调整。
7、工作期间,巴节能降耗工作放在首位,不该开启的设备一定不开,再保证会议、演出效果的前提下,确保增收节支。
8、积极配合主办方的工作,尽量满足主办方提出的技术要求,技术或设备无法实现时要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保安部
1、保安员上岗时必须使用敬语、站立服务,不得讲粗话、粗暴执勤,对待宾客要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
2、文明执勤、礼貌对客,认真履行来宾登记手续,注意不与宾客发生争吵,更不能随便动手打人。
3、上岗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岗位上坐卧、倚靠、打盹、闲谈、吸烟、吃东西,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4、保持执勤岗位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台面及室内无杂物,垃圾及时倾倒。在巡视过程中如发现烟头、纸屑等应予以清理。
5、要严密注视电视监控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派查。要严格按照由经营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通知单完成会议、演出及其他活动前的巡视、安检工作,并保证活动正式开始前半小时开放入口。
6、在接待会议、演出过程中保持对观众区、各休息厅、化妆间及三楼、四楼等场所每半小时巡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需及时予以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7、会议、演出等接待活动散场后保持迎宾姿态目送宾客退场,不得散漫行事。
8、活动结束后,彻底检查会场内各通道及开放场所,保证所有观众安全退场,无其他安全隐患后锁闭出口,按照部门工作安排履行正常的交班手续。
(五)服务部
1、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实行站立服务。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脚尖离开约45度,腰背、胸膛及颈脖自然挺直,面部保持正直,两臂自然下垂,双手自然互握置于身前,不耸肩,身体重心在两脚中间,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服务人员上岗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做到微笑服务,不得出现顶撞宾客的现象。
3、严格按照由经营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通知单做好会议、演出前的摆台及卫生清理准备工作
4、保证杯、盘、毛巾等清洁,并经消毒后按严格的服务规程摆放到位;确保室内空气清新,地面、台面、桌面无灰尘,室内窗帘整洁无破损;要爱护各种财产设备;对会议桌椅要轻拿轻放,防止桌面划痕。
5、服务人员在换班或轮岗时,要求在指定休息室换休。
6、在接待会议、演出过程中保持卫生间及公共区域清洁无异味,每隔半小时检查一次,发现卫生不达标的地方要及时清理,不得堆攒垃圾,对于宾客出入频繁的门厅、走廊等地方要做到随走随清洁。
7、注意对场内卫生的巡视,发现观众有抽烟、吐痰等不文明现象要有礼貌地予以制止。
第二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规、规章,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本机关成立保密领导小组,由常委会一名领导担任保密领导小组组长,设立专门保密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干部。
第四条保密领导小组在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和开展本机关的保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执行保密法规、规章,对要害部门(部位)及重点人员开展保密检查。
(三)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专、兼职保密员的培训工作。
(四)查处本机关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研究分析本机关保密工作,及时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严格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报区委保密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文书保密
(一)文书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文书,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
(二)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由保密室专人负责,对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须由保密员负责,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取送文件不准乘公共汽车和自行车。执行机要任务遇到危急情况时,必须保护秘密文件的安全。
(四)印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除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外,还应在末页标明发送范围、印制份数。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并严格按审批的份数印制,严禁多印;腊纸、废纸应当及时按要求销毁。
(五)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当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发送和传阅,不得随意扩大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
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律在阅览室进行,不得带回家阅读;传阅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上班送阅、下班收回,阅文人员不得留文件过夜。
(六)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文件外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装在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七)凡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所带回的会议文件一律交保密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私留。
(八)本单位所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报区委保密局审定。
(九)无保存价值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般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清理并退回区委保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和其他收购人员。
(十)保密员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刊物、文稿等收集齐全,移交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七条复印保密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控制复印份数,严禁多印、私留;复印件必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严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和案件材料拿到社会上复印。
第八条会议保密
(一)凡有涉及国家以及机关内部秘密的内容,办公室必须采取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讨论秘密事项的会议,应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会后整理的会议纪要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泄密。
第九条通讯保密
(一)严禁使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二)不准使用明传电报和普通邮政传递或邮寄国家秘密件。
(三)严禁使用未经加密的传真机、计算机传递秘密信息。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的保密
(一)计算机在没有配备加密设施时,不能进行任何密级文件或数据的传送和接收。
(二)对的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加强对秘密信息载体的管理,在使用、借阅、传递、携带、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应当与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相同。
(三)计算机的数据库系统,应指定专人操作,选配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的人员管理和使用网络服务器,重要的数据库系统和各网络工作站应设置帐户名及密码口令,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新闻报道保密向传媒发送涉及本机关工作的新闻稿件,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改写,向报刊投稿或者编发刊物。
第十二条档案保密
(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密级档案材料,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携带档案到宿舍或公共场所。
(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一律凭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请示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第十三条本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泄露程度或者避免泄露事件发生。
(一)发生失、泄密事件,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委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泄密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凡拾获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及时送交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妥善处理。
(三)当发现有出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根据本机关内部机构的工作职能,确定秘书科为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室、档案室、文印室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由本机关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秘书科负责。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保密责任人负责制。被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科室的行政负责人为保密责任人,担任内勤工作的为保密员。
保密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组织学习保密知识。
(二)认真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经常检查保密工作情况和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失、泄密漏洞,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发包和承包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
第四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范围:
(一)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贿赂行为;
(二)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
(四)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五)未按规定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备案;
(六)不履行廉政责任书或者严重不诚信行为;
(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九)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十)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十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以及其他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
(十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正式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
(十四)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十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十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功能和总平;
(十七)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开发及中介活动的;
(十八)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九)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二十)未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二十一)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因欠薪等原因而引发工人集体上访;
(二十二)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的第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和监察或其他部门意见(建议、通报)予以认定后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的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审查后在*市招投标中心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月至两年。
第七条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准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两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在评审时,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应当酌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第九条评审专家、招标、工程造价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审和相关中介活动。
第十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承发包双方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刘某为某化工厂工人。赵某与其妻刘某二人共同在某化工厂工作。1996年10月,赵某向厂方提出辞职,与化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三个月后,化工厂单方做出了与赵某之妻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经当地仲裁委员会调查;1995年,化工厂分别与赵某、刘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赵某是厂里的技术科长,妻子刘某是厂里的一名普通工人。1996年10月,赵某为了调离化工厂,向厂方提出了辞职,要求与化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厂方根据厂规章制度第57条“凡本厂双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的规定,要求赵某将妻子刘某一同调离化工厂。由于赵某不能立即为刘某找到接收单位,使其一同调走,于是向厂方提出了暂缓将妻子调走的请求。厂领导经研究后,同意了赵某的请求,并与赵某签订了书面协议:“赵某调走(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赵某之妻刘某必须调离化工厂,否则,厂方有权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此协议签订后,赵某当即办理了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三个月过后,刘某未调离化工厂,化工厂根据厂规章制度第57条和赵某在调走时与厂方签订的协议,做出了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处理结果]
1.撤销化工厂做出的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化工厂与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格式合同;公示
[作者简介]许凌志,广西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104-0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称为工作规则、工厂规则或就业规则等。根据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特别委员会报告书对工作规则所下定义为:“企业界对Work rules,Company rules,work shop rules,rules of employment,standing order之称号,供企业之全体从业员或大部分从业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从业员之行动有关的各种规则。”《劳动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其法律规范是经过抽象总结的,其内容制定得比较原则、比较宏观,要使其落实到具体的劳动关系中,还必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将其细化、具体化;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有所增减,本质上并无变化。因此,企业在组织、管理生产活动中,常常会依据国家的法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比较系统、规范的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通常包括技术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日常劳动纪律和其他各项制度等。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被一些企业等同于“厂规厂纪”。这种规章制度完全是从保障企业利益的角度制定的,所强调的也是企业对于劳动者管理的权利。而且,由于企业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在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往往有许多不利于工人的条款,有些条款甚至是明显违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例如,地处某省山区的一家私营麻织厂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上班时间内不得随便上厕所(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下班后,不得随便离开工厂(职工都住在工厂宿舍,房间窗户被钉死,门外有锁);对外通信须由领班同意;每月休息一天(可以到附近镇上购买日用品)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劳动法规授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权限;另一方面立法又过于原则,缺少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制。用人单位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而且我国的劳动法规缺乏对制定规章制度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具体规范,从而成为许多用人单位借以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滥用即时解除权的“尚方宝剑”,而劳动者却难以得到救济。造成此种局面当然是有众多原因所致,但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错误定性。
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两种学说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国外存在多种学说。以日本为例,号称有“四派十三家”之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等。其中,合同说中细分为数种学说,有代表性的有纯粹合同说、事实规范说和事实习惯说(格式合同说);法规范说中又分为经营权说、习惯法说和授权法说等。我国学界则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法规范说和格式合同说。
法规范说认为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并赋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从而具备了法规范的性质。其依据为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有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从而确立用人单位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体,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其义务。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效力最为直接的规定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直接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承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规范性质。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根据这些法规,持法规范说的学者从中得出了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法律为劳动者所确定的义务的结论。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对工作规则的法律性质也是采法规范说。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在其专著《劳动法新论》中指出台湾地区现行法对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持法规说的态度,依据为:(1)根据“劳基法”第七十条规定,雇主可片面订立工作规则,不必经劳方同意,亦不必咨询劳方之意见(非合同说)。(2)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所列之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基法”第七十条工作规则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但劳动合同系由劳雇双方立于平等地位之合意,而工作规则系由雇主片面作成(取代劳动合同之内容、授权立法说)。(3)“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更规定:雇主认为有必要时,得分别就本法第七十条各款另订单项工作规则。更扩大了雇主订立工作规则的权力。(4)依“劳基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雇主可不经预告终止合同。但我们迄今劳动合同法尚未施行,故本条事实上即为对劳动者违反工作规则时之解雇规定。可见,在我国包括台湾地区的立法上对规章制度均采法规范说。
格式合同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一种合同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简化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更为迅速,凭其经济、社会上的优势单方预先决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加以体系化和定型化。对于规章制度中的条款,大多没有个别商榷的余地,劳动者只能附从于相对人所决定的内容。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明列,劳动者也并不清楚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规章制度便成为规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行为的基本依据。
二、对法规范说的批判
我国学界以法规范说为通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并非全无缺点。笔者认为,法规范说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察看我国《立法法》并未有可以授权企业法人制定法规的规定。若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因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的权力,则与我国《立法法》的基本精神相悖。而且,用人单位若具有此种权力,那么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劳资对等的基本理念。
第二,引用的现行法规论据缺乏说服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只有符合上述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一个内容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上经过合法的要约和承诺的合同,一样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即为其效力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法条同样支持合同说,从而以该法规为论据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是法规范缺乏说服力。
第三,法规范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广义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劳动纪律和劳动条件等内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工会组织往往被虚置,集体合同未受重视,通过集体协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较少。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条件已经作了基本的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现实中容易被用人单位寻找到规避的空间。用人单位可以控制职工代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以“民主”的方式通过其单方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而且我国劳动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少有效的审查机制,从而造成了在实质内容上打球,在程序上又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出台。若采法规范说,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其内容,均对劳动者发生拘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随意的、片面的将规章制度作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而劳动者却全无拒绝的权利,进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采格式合同说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性质应采格式合同说,这样更有利于对规章制度的规范和劳动者的保护。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格式合同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事项而拟定。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第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变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就成为一个整体,都已定型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第三,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拟定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多为经济上的强者,掌握着各种资源和话语权,相对人为了与之订立合同,不得不受制于该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所以,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相对人对于格式合同只有整体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只能附合于格式合同拟定人的意思。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缔约双方都是平等的,都被赋予了平等的法律人格,但在实际交涉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事先制定合同的一方都是在经济上处于优越地位的企业,而对方则是经济上的弱者,前者有权单独决定合同的内容,而后者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即在格式合同拟定时,相对人居于附从地位,不能对合同条款自由地表达其意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首先,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预先制定的。其次,劳动者就规章制度的内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概括的接受或拒绝。最后,由于用人单位掌握工作资源,在经济上处于强势,而且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所以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只能附从于规章制度。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形式上符合格式合同的表现。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往往是由经济上的强者制定,弱者一方只有拒绝与接受两种选择,无法要求修改格式合同条款,从而权益常常遭受损害。为了纠正格式合同偏离公平理念的弊病,有从立法手段着手,也有借助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而归纳其所遵循之原则,不外乎事前公示原则和条款合理原则。借助公示原则和合理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监督格式合同,保护弱势群体。从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立法,也可以导出采用了格式合同之观点。理由主要有两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劳动者公示,这与上文所说的公示原则相吻合,为格式合同的特征。
其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寻求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而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该法规还规定“奖惩”可以成为集体协商双方进行协商的内容,“奖惩”具体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和奖惩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得抵触集体合同,不仅为尊重职工群体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结果的表现,也是以劳资双方合意之较公平的集体合同来匡正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其目的也是在追求规章制度之合理性。因此,这些立法也与合理原则相吻合。
另外,当用人单位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时,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及兼顾用人单位经营之必要性的考虑下,其变更不能约束表示反对的劳动者,但如果此种不利益变更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时,例外的可以约束表示反对的劳动者。例如,用人单位虽然长期亏损,但没有依法采取裁员的方式减轻负担,而是采用降低企业规章制度所定的福利标准,以克服困难。此项不利益变更符合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满足用人单位经营之必要,堪称有合理性,故不宜因少数劳动者反对,而不对其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社会实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采格式合同说较为合理。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
[3]王俊英,宋新潮,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J],河北法学,2003,(5)。
[4]常凯,论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J],中国劳动,2004,(4)。
[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格式合同;公示
[作者简介]许凌志,广西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104-0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称为工作规则、工厂规则或就业规则等。根据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特别委员会报告书对工作规则所下定义为:“企业界对work rules,company rules,work shop rules,rules of employment,standing order之称号,供企业之全体从业员或大部分从业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从业员之行动有关的各种规则。”《劳动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其法律规范是经过抽象总结的,其内容制定得比较原则、比较宏观,要使其落实到具体的劳动关系中,还必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将其细化、具体化;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有所增减,本质上并无变化。因此,企业在组织、管理生产活动中,常常会依据国家的法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比较系统、规范的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通常包括技术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日常劳动纪律和其他各项制度等。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被一些企业等同于“厂规厂纪”。这种规章制度完全是从保障企业利益的角度制定的,所强调的也是企业对于劳动者管理的权利。而且,由于企业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在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往往有许多不利于工人的条款,有些条款甚至是明显违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例如,地处某省山区的一家私营麻织厂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上班时间内不得随便上厕所(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下班后,不得随便离开工厂(职工都住在工厂宿舍,房间窗户被钉死,门外有锁);对外通信须由领班同意;每月休息一天(可以到附近镇上购买日用品)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劳动法规授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权限;另一方面立法又过于原则,缺少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制。用人单位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而且我国的劳动法规缺乏对制定规章制度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具体规范,从而成为许多用人单位借以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滥用即时解除权的“尚方宝剑”,而劳动者却难以得到救济。造成此种局面当然是有众多原因所致,但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错误定性。
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两种学说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国外存在多种学说。以日本为例,号称有“四派十三家”之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等。其中,合同说中细分为数种学说,有代表性的有纯粹合同说、事实规范说和事实习惯说(格式合同说);法规范说中又分为经营权说、习惯法说和授权法说等。我国学界则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法规范说和格式合同说。
法规范说认为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并赋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从而具备了法规范的性质。其依据为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有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从而确立用人单位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体,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其义务。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效力最为直接的规定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直接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承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规范性质。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根据这些法规,持法规范说的学者从中得出了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法律为劳动者所确定的义务的结论。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对工作规则的法律性质也是采法规范说。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在其专著《劳动法新论》中指出台湾地区现行法对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持法规说的态度,依据为:(1)根据“劳基法”第七十条规定,雇主可片面订立工作规则,不必经劳方同意,亦不必咨询劳方之意见(非合同说)。(2)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所列之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基法”第七十条工作规则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但劳动合同系由劳雇双方立于平等地位之合意,而工作规则系由雇主片面作成(取代劳动合同之内容、授权立法说)。(3)“劳基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更规定:雇主认为有必要时,得分别就本法第七十条各款另订单项工作规则。更扩大了雇主订立工作规则的权力。(4)依“劳基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雇主可不经预告终止合同。但我们迄今劳动合同法尚未施行,故本条事实上即为对劳动者违反工作规则时之解雇规定。可见,在我国包括台湾地区的立法上对规章制度均采法规范说。
格式合同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一种合同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简化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更为迅速,凭其经济、社会上的优势单方预先决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加以体系化和定型化。对于规章制度中的条款,大多没有个别商榷的余地,劳动者只能附从于相对人所决定的内容。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明列,劳动者也并不清楚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规章制度便成为规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行为的基本依据。
二、对法规范说的批判
我国学界以法规范说为通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并非全无缺点。笔者认为,法规范说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察看我国《立法法》并未有可以授权企业法人制定法规的规定。若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因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的权力,则与我国《立法法》的基本精神相悖。而且,用人单位若具有此种权力,那么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劳资对等的基本理念。
第二,引用的现行法规论据缺乏说服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中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只有符合上述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一个内容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上经过合法的要约和承诺的合同,一样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即为其效力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法条同样支持合同说,从而以该法规为论据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是法规范缺乏说服力。
第三,法规范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广义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劳动纪律和劳动条件等内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工会组织往往被虚置,集体合同未受重视,通过集体协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较少。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条件已经作了基本的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现实中容易被用人单位寻找到规避的空间。用人单位可以控制职工代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以“民主”的方式通过其单方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而且我国劳动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少有效的审查机制,从而造成了在实质内容上打擦边球,在程序上又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出台。若采法规范说,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其内容,均对劳动者发生拘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随意的、片面的将规章制度作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而劳动者却全无拒绝的权利,进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采格式合同说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性质应采格式合同说,这样更有利于对规章制度的规范和劳动者的保护。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格式合同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的。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事项而拟定。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第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变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就成为一个整体,都已定型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第三,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拟定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多为经济上的强者,掌握着各种资源和话语权,相对人为了与之订立合同,不得不受制于该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所以,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相对人对于格式合同只有整体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只能附合于格式合同拟定人的意思。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缔约双方都是平等的,都被赋予了平等的法律人格,但在实际交涉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事先制定合同的一方都是在经济上处于优越地位的企业,而对方则是经济上的弱者,前者有权单独决定合同的内容,而后者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即在格式合同拟定时,相对人居于附从地位,不能对合同条款自由地表达其意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首先,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预先制定的。其次,劳动者就规章制度的内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概括的接受或拒绝。最后,由于用人单位掌握工作资源,在经济上处于强势,而且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所以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只能附从于规章制度。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形式上符合格式合同的表现。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往往是由经济上的强者制定,弱者一方只有拒绝与接受两种选择,无法要求修改格式合同条款,从而权益常常遭受损害。为了纠正格式合同偏离公平理念的弊病,有从立法手段着手,也有借助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而归纳其所遵循之原则,不外乎事前公示原则和条款合理原则。借助公示原则和合理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监督格式合同,保护弱势群体。从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立法,也可以导出采用了格式合同之观点。理由主要有两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劳动者公示,这与上文所说的公示原则相吻合,为格式合同的特征。
其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寻求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而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该法规还规定“奖惩”可以成为集体协商双方进行协商的内容,“奖惩”具体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和奖惩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得抵触集体合同,不仅为尊重职工群体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结果的表现,也是以劳资双方合意之较公平的集体合同来匡正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其目的也是在追求规章制度之合理性。因此,这些立法也与合理原则相吻合。
另外,当用人单位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时,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及兼顾用人单位经营之必要性的考虑下,其变更不能约束表示反对的劳动者,但如果此种不利益变更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时,例外的可以约束表示反对的劳动者。例如,用人单位虽然长期亏损,但没有依法采取裁员的方式减轻负担,而是采用降低企业规章制度所定的福利标准,以克服困难。此项不利益变更符合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满足用人单位经营之必要,堪称有合理性,故不宜因少数劳动者反对,而不对其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社会实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采格式合同说较为合理。
编辑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依据劳动法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合作,愿意接受乙方所派遣的社会务工人员进入工厂安排就业事宜,为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经双方自愿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1.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月。
2.可根据甲方的生产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协议。
二、用工条件
1.人数:经双方协定,预计_____月_____日_____人,____月____日_____人。共计总人数为_____人。
2.年龄:____________岁以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各种相关有效证件。
3.乙方所派遣给甲方的员工须满足甲方的用工条件,如甲方对员工有特殊要求的,乙方也应给予配合,男生不可留长发、纹身、染发等,如乙方所派遣的员工不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甲方有权不接收。
三、工资待遇
1、乙方临时工按每小时_____元结算,每人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_____小时,少于_____小时按_____小时结算工资,超过则按实际工时计算。
2、工资定于每月_____日现金发放上月全部薪金,因甲方托欠工人工资问题而产生的劳务纠纷与乙方无关,并赔偿乙方在此期间的所有损失。
3、乙方工人工资由乙方代表代领,在甲方人员的监督下发放给乙方员工。
4、甲方须在协议期满_____日内结清所有员工和驻厂管理人员的全部工资,在没有结清工资之内,甲方要负责乙方工人的吃住问题。
5、乙方需派管理人员驻厂协助管理,_____名工人安排管理人员1人,工资由甲方支付,每人每月_____元,免费提供食宿。
6、乙方工人从进厂之日起至协议期满止(包括:休息日、放假日和所有不正常上班日期)甲方必须免费提供食宿。如晚上:加班超过11点(含11点) 甲方必须免费提供宵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乙方的押金、水电费、工衣等劳保费、保险等一切费用。
7、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因事或因病(病假:需有医院证明)请假,甲方将按实际缺勤时间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工作管理
1.甲方根据工厂生产需要,负责对员工进行相关的企业文化教育、技能训练、现场操作等。
2.协议期间,乙方工人需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管理教育,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处理。
3. 乙方应教育乙方之临时工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纪律,不得无故旷工,有急事可以请假,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均属于工伤,甲方需要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4.在甲方工厂内,甲方应要求管理人员和工人不得对乙方管理人员和工人有故意排斥、辱骂、呕打或恶意态度等行为,应友好合作。
5.乙方工人如操作大型机台则由甲方负责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五、其他条件
1.凡乙方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做满____天自离或被甲方辞退,其工资全额在下月发放工资时一并结算给乙方。
2.甲方不得无故辞退乙方员工,如有重大违反厂纪厂规者,须辞退人员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3.如甲方不给乙方临时工按时发工资或不发工资,乙方有权交由当地劳动局处理,与乙方无关,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4.甲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内安排乙方人员进厂,甲方要负责解决乙方工人吃住和报销往返车费。
六、协议的更正、终止、解除和生效
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须更改时,双方应通过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
2.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自行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持一份。
4.本协议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印刷厂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 籍贯: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2.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甲方 岗位工作。甲方因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变动乙方工作部门及岗位,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甲方根据需要组织乙方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甲方有关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4.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1. 甲方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根据本公司薪酬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作标准。
4.2. 乙方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 元/月,上述月工资均为税前额度。
4.3. 工作时间为每周做六休一。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如需赶货由生产部自行调整),如遇加班按国家规定根据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
4.4. 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加班补贴-个人社保扣缴。甲方可按公司薪酬制度和考核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4.4. 甲方按月发放货币工资。每月15号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可顺延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励/惩罚。
5.1.2. 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
5.1.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乙方不遵守甲方客户方规章制度而遭受客户方严重投诉的;
C. 乙方违反合同中相关承诺的;
D. 乙方行为鲁莽的;
E. 乙方违反操作规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F.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定规定被拘役,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G. 乙方连续2天或月累计2次无故旷工的;
H.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2 甲方的义务
5.2.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5.2.2. 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5.2.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又无违纪行为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 乙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6.1.2. 有权享有国家和甲方规定的调整工资、晋级奖励、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6.1.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B.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C. 试用期内的。
6.2. 乙方的义务
6.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6.2.2.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6.2.3. 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6.2.4. 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达到甲方规定的各项指标。
6.2.5. 按甲方要求完成技术培训任务,并达到考核标准。
6.2.6. 如有违章违纪行为,应接受甲方相关处罚规定。
7. 劳动纪律
7.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7.2. 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错误性质、情节、影响和本人态度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
8. 终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8.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双方需要续订和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8.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8.3. 合同期内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8.4.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8.5. 按照《工厂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应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乙方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
8.6. 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9. 违约赔偿责任
9.1.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培训协议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的过错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A.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B.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C.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D.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9.2.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泄漏本公司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乙方的赔偿额应当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机密而取得的利润以及甲方为调查侵权事项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10. 其他
10.1.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10.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公章) 乙方(签字确认)
以科学的安全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人机并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行为,着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1、企业安全物质文化建设。企业安全物质文化主要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与安全的工具、设施、材料、工艺、仪器仪表、护品护具等安全器物。
2、企业安全制度文化建设。企业安全制度文化主要指企业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物和环境的安全而形成的较为稳定和完善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涉及安全的厂规、厂纪等。
3、企业安全精神文化建设。企业安全精神文化主要指安全意识、思维和心理素质,安全技术、管理理念及管理机制,安全文学、艺术、安全文明氛围等。
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法
1、重点辅导、普及推广。6月上旬,镇安监所组织召开各村、重点企事业单位安全负责人会议,布置落实安全文化工作。
2、培训交流,共同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很少,各单位要组织企业培训交流,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共同提高。
3、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全镇将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好的单位予以授牌表彰,对贡献较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伍的单位给予批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处理。
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计划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底子比较薄弱,欠帐较多,并非朝夕之事,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项期工作任务。全镇今年计划创建5家企业安全文化典型企业,分别是:市有机化工厂、工艺品有限公司、市印染有限公司、市化学品有限公司、市化学品有限公司。明年,全镇企业安全文化先进企业要达到50%,争取用三年时间,全面提升全镇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水平。每年10月份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行评比、考核,年终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考核办法及时间另行通知。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男| 26岁(1989年8月2日)
居住地:北京
电 话:190********(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1年6个月]
公 司:XXX贸易有限公司
行 业:贸易/进出口
职 位:高级企业社会责任专员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社会学
学 校:中国社会科学院
自我评价
我友善正直乐观向上,勤奋执着责任心强,学习能力强,易于接收新事物,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严谨稳重的作风。社会实践经历丰富,并有社会调查的组织参与经验。兴趣广泛,尤其爱好阅读,更以中外名著中的思想精髓、伦理道德标准自察自省,以求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一周之内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贸易/进出口
目标地点: 北京
期望月薪: 面议/月
目标职能:高级企业社会责任专员
工作经验
2013/3—至今:XXX贸易有限公司[1年6个月]
所属行业:贸易/进出口
产品保障部高级企业社会责任专员
1. 建立及完善公司整体环保计划及实施细则;
2. 通过培训及现场评审的方式确保供应商了解审核标准;
3.协助供应商获得相关认证以符合公司及相关客户要求。
2011/7—2013/3:XXX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年6个月]
所属行业:贸易/进出口
社会责任审核 审核员
1. 预约工厂,为下一步工厂审核进行行程安排;
2. 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状况进行突击/正常审核;
3. 对持有WRAP/SA8000 认证证书的供应商随机抽查,判断其是否持续有效性;
4. 根据审核情况,现场给予审核结论;
5. 审核供应商厂纪厂规,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过程中是否按照要求执行;
6. 关注供应商提交的工资和工作时间的“透明性”;
7.及时更新FFC系统。
教育经历
2007/9 --2011 /7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 本科
证书
2010/6 大学英语六级
2009/12 大学英语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