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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思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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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思路

第1篇

关键词:人民调解 现状 工作对策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

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一年多来,基层司法所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这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大法,把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履行维稳的首要职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1]。

(一)调整策略,把握主动,筑牢矛盾调处“第一防线”。

一是调整静态守候为下沉走访指导,变“半年”、“年终”考核为每周、每月定时走访指导,及时改变“小机关大官僚”作风。二是抓好信息排查,把握主动,调处结合,打好有准备之战。三是抓好一般纠纷调解,力求就地化解。

(二)关注特殊,把握重点,创新思维,突破陈规,依法依规和解,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人们各种观念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个别人思想陈旧,道德观念淡薄,世俗与法制的较量此起彼伏。

由于一些旧的传统和不良习俗在较长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消除,与在新的政治经济下催生的科学文明进步观念形成新的力量对比,构成矛盾纠纷:一是法律规范与社会行为的不规则之间的矛盾,个别人因为不懂法或故意利用法律的边缘特点,以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他人权益进行侵害和影响,如赌博行为、地痞行为、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等行为导致纠纷;二是道德约束与个别人公德意识缺乏之间的矛盾。道德观念淡薄的行为往往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与部分人思想僵化保守导致的矛盾,大量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居纠纷层出不穷。

(二)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已在较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有些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益与社会实践需要保护的公民权益存在不对称性,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来调解矛盾纠纷,是对人民调解的一个重大考验。

(三)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大调解系统担当的实力单薄。

近年来,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虽然已逐步被各级领导所重视,开展了很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形势和其它维稳力量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弱化的势头。一是认识有偏差。个别调解员对社会矛盾纠纷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本社区的矛盾掌握不及时,不到位。二是调解机制不健全。有的地方没有摆正人民调解工作位置,调解人员心中无目标,工作无压力,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小纠纷不想调,大纠纷调不了,可能使小纠纷酿成大矛盾,大矛盾引发大事端。

(四)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能力与人民群众诉求的现实期盼存在差距。

人民调解员虽有较强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并不较高。事实上,随着城市化推进的深入、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成因复杂化、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范围广泛化、总量扩大化、规模群体化、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激烈化等新特点。即便调解人员具有大专文化程度也是难以应付的[2]。个别调解员对法律掌握甚少,仍会在工作中出现超出人民调解的范围、随意调解的行为;调解人员对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界限不清;个别调解员撰写的调解协议质量低甚至违法,以致被法院所撤销,这些都大大削弱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效用发挥。

(五)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不够有力。

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居委调委会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不到位,调解员“进”“出”随意,新手入行较为普遍,具有三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极少。人民调解员队伍业务培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形成制度,调处业务能力提高较慢。由于工作特性处于应对突发,工作不定时,责任重大,非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多,调处对象极端行为频发,时常遭遇极端行为威胁,影响调解员身心健康,调解员爱岗敬业精神受到影响。

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思路

(一)创新工作理念。

第2篇

以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工作部署,结合我区“金牌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展示人民调解队伍风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进一步深化民事纠纷“首选调解”理念,实现调处化解纠纷,共创幸福__的目标。

2015年5月初启动,5月中旬重点宣传,6月以后常规宣传贯穿全年。

(一)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解读法规,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区司法局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配合市司法局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向各大专栏投稿,反映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成绩、人民调解员风采等。制作一批调解主题宣传产品,为人民调解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司法所要积极向区司法局相关信息平台报送稿件,传递工作动态,宣传先进事迹,上报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案例,撰写调研文章等。各“大调解”成员单位,尤其是已经建立调解组织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辟宣传窗口,派发宣传资料,及时进行信息通报。

(二)广泛采用多种宣传渠道,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各“大调解”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单位宣传栏、各街道要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法制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挂图、海报及宣传>!

(三)积极组织人民调解行业活动,展现人民调解工作成绩

为充分展示全区人民调解员的精神风貌,发现树立一批长期扎根一线、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典型,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区司法局将在5月下旬举办__区 “金牌人民调解员”评选暨人民调解宣传月专场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及其典型事迹在辖区进行广泛宣传,各“大调解”成员单位、各街道要安排人员出席并参与现场宣传活动。

(四)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引导群众参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各“大调解”成员单位、各街道要大力开展现场宣传和咨询活动,营造宣传声势,重点讲解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知识和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公开联系方式,接受居民的现场咨询。各街道统一于5月11日-5月22日之间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人民调解现场宣传咨询活动(不再另行通知,各街道于5月11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区局将派人到各街道检查并邀请记者采访报道。活动开展前,区司法局将提供部分宣传资料,各街道应根据活动主题派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订制带有人民调解标志的小型纪念品;各街道要印制“人民调解便民服务卡”发放到辖区工厂、小区、居民家庭,将调解组织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以最直接的方式告知居民,积极邀请挂点律师、义工人民调解员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和社区居民提供上门服务。各街道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自行组织1-2次现场宣传咨询或其他形式灵活多样、主题鲜明突出的专项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加强业务指导,回归居委会调委会工作职能,提高社区化解纠纷能力;推进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特别是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功能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充分借助并发挥各种行业组织的力量,拓展人民调解在新的行业领域发挥作用。

(二)建立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激励机制

继续推进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调解员队伍建设,拓宽工作思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人才机制等多种模式,加强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出善《__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办法》,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以及调解员办案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提升人民调解员工作效能。

第3篇

2、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着眼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把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好三排查:即落实街道和社区每半月的定期排查分析制度;落实特殊时期以及重大节假日其间的重点排查;落实对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查。在做好正常排查调处工作的同时,特别要组织好重大事件的集中专项排查活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报告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上报每月调解报表和双周排查情况,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向市局上报调解报表和分析情况。重、特大矛盾和紧急事件要做到特事特办,不得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法换回的影响和损失。

4、坚持半月一次的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通过会议及时传达新的调解工作精神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流新的工作经验。

5、指导社区和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履行指导社区和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义务,在档案、资料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的规范管理模式。

6、完善公调对接管理机制。特别是在2010年建立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7、建立一整套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机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小组,拟定出台考核目标。街道调处中心要对各社区、公安人民调解工作室实行考核机制,做到平时与半年、全年考核相结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行为,为适应《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做好准备。

8、提倡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思路,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想方设法地化解矛盾纠纷,并形成新的调解模式。

9、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下半年完成调解信息各2条。要求信息质量高,有较强的交流性和研读性,禁止从网络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