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镇街、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科级领导干部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拟提拔担任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均列为公示对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应列为公示对象。
二、公示范围
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镇街科级领导干部拟任或推荐提名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在区内进行公示;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或推荐提名人选,原则上由组织部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四、公示方式
采取公示通知或会议传达、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公示时间
公示从之日起,一般为7-15天。
六、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1.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2.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决定,公示通知或公告;3.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4.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将核查结果向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报告;5.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对拟任人选是否任用或推荐提名。如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没有不良反映,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在公示前的决定,向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汇报后办理任用或推荐提名手续。
在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时,也可将公示放至考察工作开展之前进行,实行差额公示。
七、公示受理和调查核实
干部群众可以直接到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党委(党组)当面反映情况,也可以通过电话或采取书信方式反映情况。以书信方式反映的,以在公示期限内收到的为有效。反映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事实要清楚,内容要具体,以便核实。通过电话或采取书信方式反映问题的要尽可能用真实姓名、身份、单位和联系地址,以便组织联系,通报情况。
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设立专门电话,指定专人值班,负责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详细做出记录。对群众反映但组织上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调查;对群众反映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
(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要力求深入细致,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保护反映问题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防止方法不当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核查结果要形成文字报告。报告应包括核查内容、核查方式、核查结果、任用建议等内容。报告要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简明准确。
八、公示结果的处理
1、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提请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任用或推荐提名,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复议后,不予任用或推荐提名;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或推荐提名。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也可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一)有利于预防国企领导干部腐败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我们知道,进行任职监督与离职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之一。领导者怎样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现有资金,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于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效果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极为突出的困难与问题。综合分析产生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都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身所肩负的职能职责有着很大的牵连。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全面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可以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那些无视国家财经法纪,、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驾驭经济管理水平,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以及自我制约能力。
(二)有利于国有资产安全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特别是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的领导者以合资、联营、对外招商引资、办企业等为幌子,把国有资产逐步转为集体资产,甚至是个人财产,并从中牟取暴利,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极为严重。而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则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良现象,确保国有资的产保值和增值。
二、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表现形式
(一)实施群众监督
进行群众监督,其具体操作程序就是,通过从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后,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或者离任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一般情况下,公示期限通常为7天。如果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没有问题的,则可以按照正常任职程序履行手续。但是,如果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存在问题的,则需要由同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查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以影响领导干部任职或离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履行和完善有关任职或者离任手续。而对于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并可能影响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则需要对任用人员和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并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此外,对于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则需要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二)实施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对此,我们可以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构发放审计委托,然后由审计机构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落实有关财经法律、政策、收支、投资、负债以及经济管理等情况,并进行全程审计、监督与管理。可见,推行执法监督,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实施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级监督或下级监督上级,对此,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同时又具有自觉接受来自各方不同级别监督的意识。各级组织部门必须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监督列入正常化、法规化管理,上级领导部门也把所属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监督列入考核指标,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效约束机制。(四)实施组织监督组织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们必须以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并切实做好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财务交接工作。此外,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接工作,并认真填写任职或者离任财务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必须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交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规定确定监督交接的有关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真正们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财务经济行为以及有关责任。
三、当前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当前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上,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任职和离任审计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少数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办事不按程序,个人说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级监督的大环境下,职责权力有限,审计监督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制约了国企领导干部任职和离任审计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二)审计监督职责不够清晰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展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既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资源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然而纪检审计监督部门是国有企业本单位的一个下属部门。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着:审计上级怕丢位子,审计同级怕丢面子,审计下级怕丢票子的“三怕”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上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专业业务水平有限,即使事后发现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不会追究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所执行的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法律法规等都是上个世纪研究制定的,不仅内容极为简单,而且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已不能适应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了。此外,也会经常出现移交过程中轻率了事、敷衍应付等现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续不够齐全和完备,新任同志常使因资料不齐、底数不清等问题和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现因离前任领导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导致了新任职的领导接任不久便暴露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
(四)审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当前,在我国一些单位的审计过程中,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下级审计上级,而且审计监察人员是国企本单位任用的,因而导致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都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敷衍应付。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了审计监察工作领导要你审你就审,不要你审你就没法审,失去了审计监察工作应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审计报告进口袋的结果,形成了审归审、审白审等不良现象。
四、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以及统一、科学、高效的基本原则,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依法办事、善于创新、勤政廉政的国企领导干部选拔上来。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体制,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则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环。实际上,坚持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进而使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的内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宽畅,信息更加真实,范围更加广泛,效果更加明显。所谓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指审计部门受组织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行为与活动。一般情况下,对国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经济责任审计三种。因此,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评价、分析和判断领导干部从事经济工作的素质、决算水平以及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依据。因而比起考察评议结果而言,就更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使得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都能实现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二)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
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以后,我们可以把审计结果作为国企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以及驾驭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国企领导干部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此外,通过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可以帮助审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任职监督或离任审计,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也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
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关键策略。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对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并切实做好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此外,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作为考核干部任职重要指标,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而且也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关键渠道。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夯实基础。
(四)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
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逐步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组织安排好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述职报告,要把审计对象以及内容重点放在任职期内负责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其次,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职能的情况。再次,要组织开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必须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任职或者离任审计报告。此外,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综合评价体系。即任职或离任审计要根据有关职能职责,对任职或者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法规、财务状况、资产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报送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需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结束语
关键词:任职监督 离任审计 国企领导 对策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与监督,不仅是在新的形势下对企业干部的监督与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而且也是客观反映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勤政廉政情况,更是建立完善国企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实际上,离任审计比较偏重定量分析方面,而任职监督则偏重定性方面的分析。如此看来,同离任审计相比,任职监督的法律地位更高,可以说是较高层次的监督与管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在国企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很难形成合力,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所以,推进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可以说是健全完善国企干部监督体系的重要方式。
一、推行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与管理。我们知道,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是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为基础和前提,并通过对领导者任期内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分析与评价,进而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实际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起来,也可以作为加强干部管理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并逐渐成为了我国加强干部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对于教育广大干部也意义深远,进而达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最终目的。
(二)有利于预防国企领导干部腐败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我们知道,进行任职监督与离职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之一。领导者怎样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现有资金,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于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效果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极为突出的困难与问题。综合分析产生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都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身所肩负的职能职责有着很大的牵连。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全面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可以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那些无视国家财经法纪,、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驾驭经济管理水平,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以及自我制约能力。
(三)有利于国有资产安全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特别是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的领导者以合资、联营、对外招商引资、办企业等为幌子,把国有资产逐步转为集体资产,甚至是个人财产,并从中牟取暴利,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极为严重。而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则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良现象,确保国有资的产保值和增值。
二、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表现形式
(一)实施群众监督
进行群众监督,其具体操作程序就是,通过从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后,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或者离任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一般情况下,公示期限通常为7天。如果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没有问题的,则可以按照正常任职程序履行手续。但是,如果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存在问题的,则需要由同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查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以影响领导干部任职或离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履行和完善有关任职或者离任手续。而对于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并可能影响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则需要对任用人员和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并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此外,对于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则需要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二)实施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对此,我们可以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构发放审计委托,然后由审计机构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落实有关财经法律、政策、收支、投资、负债以及经济管理等情况,并进行全程审计、监督与管理。可见,推行执法监督,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三)实施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级监督或下级监督上级,对此,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同时又具有自觉接受来自各方不同级别监督的意识。各级组织部门必须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监督列入正常化、法规化管理,上级领导部门也把所属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监督列入考核指标,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效约束机制。
(四)实施组织监督
组织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们必须以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并切实做好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财务交接工作。此外,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接工作,并认真填写任职或者离任财务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必须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交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规定确定监督交接的有关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真正们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财务经济行为以及有关责任。
三、当前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当前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上,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任职和离任审计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少数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办事不按程序,个人说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级监督的大环境下,职责权力有限,审计监督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制约了国企领导干部任职和离任审计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二)审计监督职责不够清晰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展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既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资源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然而纪检审计监督部门是国有企业本单位的一个下属部门。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着:审计上级怕丢位子,审计同级怕丢面子,审计下级怕丢票子的“三怕”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上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专业业务水平有限,即使事后发现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不会追究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所执行的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法律法规等都是上个世纪研究制定的,不仅内容极为简单,而且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已不能适应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了。此外,也会经常出现移交过程中轻率了事、敷衍应付等现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续不够齐全和完备,新任同志常使因资料不齐、底数不清等问题和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现因离前任领导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导致了新任职的领导接任不久便暴露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
(四)审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当前,在我国一些单位的审计过程中,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下级审计上级,而且审计监察人员是国企本单位任用的,因而导致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都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敷衍应付。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了审计监察工作领导要你审你就审,不要你审你就没法审,失去了审计监察工作应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审计报告进口袋的结果,形成了审归审、审白审等不良现象。
四、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以及统一、科学、高效的基本原则,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依法办事、善于创新、勤政廉政的国企领导干部选拔上来。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体制,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则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环。实际上,坚持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进而使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的内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宽畅,信息更加真实,范围更加广泛,效果更加明显。所谓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指审计部门受组织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行为与活动。一般情况下,对国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经济责任审计三种。因此,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评价、分析和判断领导干部从事经济工作的素质、决算水平以及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依据。因而比起考察评议结果而言,就更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使得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都能实现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二)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
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以后,我们可以把审计结果作为国企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以及驾驭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国企领导干部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此外,通过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可以帮助审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任职监督或离任审计,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也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
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关键策略。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对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并切实做好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此外,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作为考核干部任职重要指标,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而且也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关键渠道。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夯实基础。
(四)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
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逐步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组织安排好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述职报告,要把审计对象以及内容重点放在任职期内负责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其次,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职能的情况。再次,要组织开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必须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任职或者离任审计报告。此外,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综合评价体系。即任职或离任审计要根据有关职能职责,对任职或者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法规、财务状况、资产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报送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需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结束语
总之,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是一项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组织考核、监察审计、群众监督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沟通联系,扎实有效地开展号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并切实在计划、实施、考核、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到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合理、合法、高效、科学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变事后监督、事后审计为事前监督、任前审计,促使国企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逐步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真正发挥其发展国企、繁荣国企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①冯丕同,石立波.建立离任审计模式 强化审计监督[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04)
②贾梅.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耦合性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11(11)
③孟宪良,刘洪利.离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J]. 当代审计,2008(06)
④郭长慧. 浅议领导干部离任审计[J].世界教育信息,2009(01)
⑤严涛. 浅谈如何做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J]. 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根据省国资委、山东种业《关于对2017年度“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集中倒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对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经行了全面总结和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干部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的认识,使干部更加明确了“带病提拔”干部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对于开展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自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按照“提拔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且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倒查对象确定范围,重点围绕“三个是否符合”开展自查,即倒查对象提拔任用时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倒查对象的各个选拔任用环节是否存在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问题;倒查对象在提拔前有无举报反映、是否进行了认真查核并形成书面报告等问题进行自查。经清查,我公司未发现“带病提拔”干部情况。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推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和定期约谈等制度,通过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方式,与一般干部职工交谈,了解班子团结配合、总体作用发挥情况以及成员工作能力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不足等。
二是认真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工作。实行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双向追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积极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市纪委的统一安排,开展相关清理工作。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他人汽车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结合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一次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公款出国(境)和国内外出活动工作,加强我局干部公款出国的报批和管理工作,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和国内外出活动一律不报批。配合市纪委开展治理公款国内外旅游问题,加强经费来源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款接待用餐工作,坚持公务接待费支出限额控制和按季公示制度。配合市监察局进一步推进全市公款接待费改革,扩大试点范围,实行公款接待用餐费定额制度,强化预算约束。继续抓好“禁赌”工作,要将“禁赌”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的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处室、重点岗位遵守纪律和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决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武办发〔20*〕3号文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局党组《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规定,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加强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进一步完善廉政谈话制度。按照《*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实施办法》(武纪发[20*]3号)的要求,落实好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暂行)》,及时跟踪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对没有或不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及时打招呼,进行党风廉政责任谈话和诫勉谈话。
(三)进一步完善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和市委统一安排,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规定范围内的述职述廉工作。各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年度总结工作时,要按规定在本处室进行述职述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派人参加。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广泛征求和收集意见,会中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加强对各处室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四)推行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推行党务公开。组织开展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认真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
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落实。市委下达市财政局20*年反腐倡廉工作4项牵头任务,局里分解为9项工作,落实到7个责任处室(单位),涉及我局配合的有16项工作,落实到10个责任处室(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两个专项,落实到两个责任处室(单位),相关工作已全面展开。承担反腐倡廉牵头工作任务的处室(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工作措施,力求取得成效。
(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行“一岗双责”的自觉性,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工作纳入责任制,将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不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国库处等五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联系点,要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为贯彻全市党风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年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点》,结合财政部门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积极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市纪委的统一安排,开展相关清理工作。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他人汽车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结合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一次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公款出国(境)和国内外出活动工作,加强我局干部公款出国的报批和管理工作,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和国内外出活动一律不报批。配合市纪委开展治理公款国内外旅游问题,加强经费来源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款接待用餐工作,坚持公务接待费支出限额控制和按季公示制度。配合市监察局进一步推进全市公款接待费改革,扩大试点范围,实行公款接待用餐费定额制度,强化预算约束。继续抓好“禁赌”工作,要将“禁赌”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的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处室、重点岗位遵守纪律和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决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武办发〔20*〕3号文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局党组《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规定,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加强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进一步完善廉政谈话制度。按照《武汉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实施办法》(武纪发[20*]3号)的要求,落实好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暂行)》,及时跟踪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对没有或不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及时打招呼,进行党风廉政责任谈话和诫勉谈话。
(三)进一步完善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和市委统一安排,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规定范围内的述职述廉工作。各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年度总结工作时,要按规定在本处室进行述职述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派人参加。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广泛征求和收集意见,会中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加强对各处室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四)推行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推行党务公开。组织开展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认真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
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落实。市委下达市财政局20*年反腐倡廉工作4项牵头任务,局里分解为9项工作,落实到7个责任处室(单位),涉及我局配合的有16项工作,落实到10个责任处室(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两个专项,落实到两个责任处室(单位),相关工作已全面展开。承担反腐倡廉牵头工作任务的处室(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工作措施,力求取得成效。
(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行“一岗双责”的自觉性,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工作纳入责任制,将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不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国库处等五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联系点,要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全面掌握被考核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及纠风工作开展情况,促使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更加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市卫生局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
局属各单位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卫生局机关、爱卫办、医管局科室中层干部。
年9月30日以前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现任领导职务进行考核;年10月1日以后任职的,按原任职务参加原工作单位的考核。
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退二线手续的,不再参加考核;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二线手续的,参加考核并评定等次。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此次考核由市卫生局纪检组组织实施。参照上级考核方案,市卫生局考核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局属单位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纠风工作责任制和党务政务(院务)公开的情况。考核程序为: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行风;中层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考核前,被考核单位要将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行风报告及领导干部填写的《市卫生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表》,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卫生局机关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重点考核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民主测评。
四、考核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安排在今年底或明年初进行。
(一)局属副县级以上单位的具体考核时间,由市卫生局监察室、人事科商市委组织部与被考核单位确定。
(二)局属科级单位的具体考核时间,由市卫生局监察室、人事科与被考核单位确定。
五、结果运用
(一)测评表计分方法。优秀为100分,良好为80分,一般为60分,差不得分。最后得分为总分除去有效票。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95-80分为良好等次;79-60分为一般等次;59分以下为差等次。
(二)局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综合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在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并经本单位党委(总支)推荐的领导干部个人(1-2名),市卫生局予以通报表扬;领导干部在考核中得分低于59分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准备,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实事求是向考核组提供有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考核组及其成员要认真对待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严格认真做好群众测评工作,使考核结果准确反映真实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成果 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业单位的法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对其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反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客观地反映相关负责人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揭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为审计成果应用者提供决策依据。
一、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质量等方面的综合材料,除了具有审计报告的特点外,它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成果的综合体现
这是由经济责任审计目的决定的。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监督其廉洁自律,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评价和任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反映了被审计对象经营合规合法性及管理能力
这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与其他审计报告最重要的区别。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突破了以往审计报告只是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并且重点是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可靠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被审计对象在较长一段任期内的经营活动,能够发现年度或专项审计中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示其任期内一些不易被发现的问题,有利于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使管理者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合规意识。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能够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管理理念与管理风格,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发现被审计对象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注重合规经营,其经营理念和策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检验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可以揭示被审计对象所负责的业务领域,是否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借以判断所存在的经营风险的大小和程度,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尽最大可能及早挽回企业损失和声誉,为经营活动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内容必须完整客观并突出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对离任者负责,同时还要对接任者负责,帮助接任者弄清单位家底,核实盈亏。因此,对涉及经济责任的问题要查深查清,不留死角。对任何内容审计人员不可主观臆断,随意取舍,人为地缩小审计范围,擅自调节审计内容,同时要突出重点内容,经过认真筛选反映被审计对象负有经济责任的事实,反映性质严重的问题,一般性问题不作为重点予以反映。
(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具体进行分析评判,分清责任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报告中最关键的部分,是有关部门考核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审计评价是否公正、恰当,直接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所以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评价时应做到权力与责任结合,成绩与问题结合。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审计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审计成果应用者提供决策依据。因此,要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为经济责任审计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及结果利用需要良好的环境支持,要保证其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权威性,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组织人事部门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充分考虑时间,合理安排批次,并认真对待和充分利用审计结果;相关部门应通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1. 通过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凡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时,审计成果要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依据,没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的不考虑干部任免。对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所在单位任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以防止出现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督相脱节的现象。
2. 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一方面可以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了解拟任用的领导干部,尤其是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效果,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3.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各级审计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要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该移交的要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以便相互监督案件线索的办理, 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转化。
4.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制度。加强分析,改进方法,深化和延伸综合报告环节,提高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水平。一方面,应通过对审计结果的分析,发现内控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为扼制风险从源头上提供经验和依据。另一方面,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被审计对象在一个较长的任期内,其经营目标、理念、策略的转变和发展,有助于总结和检讨干部的培养、成长的经验教训,人力资源部门可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好好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将优秀的管理经验加以推广,促进产生良性的人力资源培养机制。
5. 完善落实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审计问责以审计为突破口,落实行政问责制,是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作为对审计对象实行“问责制”的依据。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律,关于问责规章的制度仅仅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稍有提及。问责法律的滞后远远不能满足问责实践的需要,致使问责制的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完善落实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关键。
6.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跟踪督察制度。要将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结果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员,责成被审计对象单位定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建立归档。此外,组织、纪检部门还应跟踪了解审计对象在新岗位的工作情况,单位和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在新岗位有无出现在原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这样一方面能使被审计单位,包括各个层次的领导干部受到财经法纪教育,强化领导干部的财经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也能使接任者从中汲取经验教训,防止和克服前任曾经出现的问题,有效促进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部门协调,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作为委托方的纪检、人事部门和作为受托方的审计部门, 其共同目标一致,这就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行资源共享,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要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一档两用”制度, 审计机关与纪检相关的对口部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要实行联网, 保障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四)提高审计成果报告质量,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1. 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正确界定经济责任。和一般审计评价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具有针对性;其评价内容是任期经济责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评价结果是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更具有严肃性。为了使审计人员的评价有理有据,应要探索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实用性较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包括考核、评价两个指标体系。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差异很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其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研究探索能准确反映市场经济活动效果、领导干部经济业绩的科学指标,要对每个指标的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把定性分析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要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对于定性评价标准,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来建立,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则,效益性目标应明确界定。同时还应对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于定量评价标准,应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科学地从数据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职责、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
2. 要注重审计报告质量的提高。要突出审计重点,力求把重要问题说清、说透,文字要简明易懂,专业术语尽量少用或不用。同时,审计事实必须有充足的审计证据作支撑,经济责任界定要准确,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审计建议要有针对性。
(五)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要充分重视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研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政策和准则、规范,切实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内容和标准和审计报告要求,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持续地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促进审计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质量,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运用作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陈婉毓《非现场审计方法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运用》《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年5期第12页
[2]李正刚、阎桂洲《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十性》《审计月刊》2005年第9期第21页
[3]张建坤《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开发与利用》《现代审计与会计》2006年5期第20页
[4]关晶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之我见》《现代审计与会计》2004年第6期第18页
摘 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它直接影响到干部、纪检、财务等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效果。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论的正确处理和利用。为避免“就审计而审计”,审计结论得不到有效利用的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
关键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结论 利用
一、重视利用审计结论
重视利用审计结论是提高审计效能的先决条件,是客观公正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正确选拔和合理调配干部的基础。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为评价干部的任内成绩、界定干部任内责任、衡量干部任内德能表现提供具体信息,并作为考核、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
重视利用审计结论就是要充分利用量化了的审计结论评价干部工作成绩,依据成绩任用干部,利用审结结论报告鉴别那些只做表面文章,不干实事,专搞虚假成绩的投机者和热衷于搞形象工程等虚假政绩的领导干部。对党委一级而言,重视利用审计结论就是要在实践中做到用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检验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财务监管机制,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依法履行权力,检查党委班子是否廉洁自律。依据审计结论进行干部的调配,有利于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良性竞争氛围,从而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
二、规范利用审计结论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干部、纪检和财务等部门通力合作,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解决协调配合的问题,需要相应的程序指引审计结论的规范利用。
审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主要是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将审计结论报告报送纪检、干部、财务等部门,为干部监督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对领导干部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违纪或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程序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根据《审计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组织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主要是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报告作为干部日常管理和考察内容备案,作为干部使用和调整的参考依据;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良好,成绩突出的,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作为调整干部的参考依据;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不称职或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应采取谈话教育等方式督促改进;依据审计结论,为遭受非议的干部澄清事实,保护干部;针对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早采取措施,帮助、挽救干部;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材料,教育、警示广大干部。
纪检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是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报告作为干部廉政材料备案;以审计结论报告为依据,结合考虑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对审计查处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立案查处的,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财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会计人员,建议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建议进行整顿和调整会计机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编审被审计单位部门预算的参考。
三、合理利用审计结论
合理利用审计结论首先要区分被审计者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这三种责任属于审计定性,在处理处罚方式上不相同。三种责任应分清前任领导犯下的错误波及到后任领导,哪些是后任领导有权、而且有能力制止却未制止,哪些是后任领导不能制止的责任。
其次,对审计结论的利用要讲究方法,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论,审计部门应行之有效地给予宣传,干部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论,按问题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部门出面找被审计者谈话教育,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部门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干部部门对被审计者谈话教育,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干部部门对被审计者宣布就地免职。
随着审前公示制度和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的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实现一定范围的公开,审计结论的透明度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对审计结论的客观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条件下,如何控制增大的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俨然成为审计人员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然而解决这类问题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地利用审计结论。随着上述制度的推行,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将得以结合,这将有利于形成领导干部的监督环境,最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利用程度。
参考文献:
[1]张小平,樊玲,罗坚.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军事经济研究.2009(4).
近年来,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采取中层干部聘任制,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将我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学习宣传,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中心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利用中心组学习的时机,组织领导干部和两办主任专题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以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使中心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同时,还在干部群众中广泛进行了宣传。
二、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性质,从中心实际情况出发,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1、坚持选人标准。中心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中层干部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业务骨干,走上了各科室的领导岗位。
2、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中心对除党委办公室主任外的所有中层科级干部采取每年一聘任的办法。年初聘任,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谈话戒免,考核不称职和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科级干部,下年给予降级或不予聘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选拔任用条例。
通过领导带头学,全体同志坚持学,我们认真学习了《条例》和中央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公务员法》等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学习效果,扩大宣传面,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二、坚持选拔任用程序。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我局坚持干部任用条件,严格干部任用程序,真正做到了“启用想干事的人,重用会干事的人,培养能干事的人,调换不干事的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认真把握好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任职试用期制,自觉防止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了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今年,我局推荐一名中层干部为局党组成员,推荐了两名副局级后备干部。
三、严格选拔任用监督。
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局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
四、加大干部培养力度。
我局领导班子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高度重视对干部的培养工作,注意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鼓励干部参加省、市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组织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并派出两名干部到局和石帆镇挂职锻炼,营造良好的学习锻炼氛围。
推进“制度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组织部门是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者,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必须担负起时代赋予的神圣职责,落实到工作中,就是要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以法治思维从严培养、选拔、管理干部,切实提高组织工作科学化、智慧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创新培训机制,提升干部法治素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迫切需要一支善于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组织部门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把法治思维能力作为重要内容,创新设计培训课程,通过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干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制度,使党员干部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作出决策。近年来,大连市中山区从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着手,积极探索党员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工作新模式。首先,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制度。制定了“中山区干部三年培训规划”,每年年初在全区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需求问卷调查,根据反馈结果量身定制干部培训方案,并明确要求区委主要领导带头学法、带头授课,干部坚持每周固定时间参加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学习。其次,专家法治讲座实现常态化。围绕加强党的建设、依法治国理念、相关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聘请专家学者前来进行情景教学和体验式培训。再次,建立处级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廉政基地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电视专题片、剖析个别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等授课形式,每年集中两次对全区处级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封闭式警示教育,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突出法治导向,依法依规选任干部。组织部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导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标准,重点考查干部的法治能力,重点考量干部的法治意识,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把好动议、民主推荐、考查、讨论决定、任职五个重要环节,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遵纪守法的好干部选,任用到领导岗位上,营造“人人起来负责”的工作局面。去年年初以来,中山区严格规范干部推荐程序和方式,在推荐干部环节,由单位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并征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卫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出台了《中山区副处级后备干部选拔暂行办法》。区委率先探索试行了“一推两考两公示”选拔区管副处级后备干部机制,即民主推荐、能力测试和综合考查、综合成绩公示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公示,集中公开选拔了93名副处级后备干部,为中山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
一、基本现状
近年来,仙居县就如何加强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但由于中层岗位本身的特殊性,监管起来难度较大,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当前中层干部队伍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一)队伍活力有所增强,但人员流动不畅,整体年龄偏大。2002年,我县曾推出县财政局预算科长、县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等10多个部门20多个一线热门中层岗位,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中层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有效地推动了各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规范开展。各乡镇、街道也纷纷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实行了中层干部聘任制、缺位竞岗、末位待岗等制度,干部队伍活力得到增强。但是,整体而言,中层干部队伍的流动性还是相对较差,尤其是一些业务部门和部分效益较好的单位,“中层板结”现象较为突出,有的中层股级干部如果没有被提拔,就一直待在原地,甚至10多年不挪位。据统计,截至到今年4月底,仙居县共有中层干部1214名(县级机关部门876名,乡镇街道338名),其中,30岁以下的153名,占12.6%,30-40岁的465名,占38.3%,40岁以上的596名,占49.1%。年轻人偏少,直接局限了中层干部的选拔余地,有的单位想实施内部竞争上岗,也因符合条件的人选太少而形不成有效的竞争。“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人员的不能正常流动,不仅造成了中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的老化,使队伍缺乏应有的活力和激情,而且容易产生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影响整体工作。
(二)学历结构得到改善,但经历相对单一,基层工作经验较缺乏。据统计,仙居县目前的中层干部队伍中,研究生学历的1名,占0.1%;大学学历的421名,占34.7%;大专学历的521名,占43%;中专或高中学历的247名,占20.4%;初中及以下学历的24名,占2%,干部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学历结构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我县先后选派了80多名年轻干部到基层、企业、农村、一线和招商引资一线培养锻炼,帮助他们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但是,由于各单位内部的交流轮岗一般不多,跨部门交流更少,不少中层干部一直都在一两个固定岗位上工作,接触的工作内容、范围、对象,处理工作的方式基本类似,就容易导致部分干部尽管工作多年,工作阅历、基层实际的工作经验还是比较缺乏。同时,部分单位对中层干部的任用仍停留在论资排辈上,老的中层下去了,下面挨着上,形成40岁干部接替50岁干部的现象,不少优秀年轻干部不能及时上台阶经受锻炼,阻碍了他们成长的步伐。
(三)编制管理难度较大,超职数配备和政事混岗使用现象较为普遍。按照“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规定,一个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都是一一对应的,而实际上,目前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行政职位工作的不在少数。据初步统计,目前县级机关配备的421个中层职位中,由非行政编制人员混岗使用的有113人,占26.8%,这其中若除去不存在混岗现象的181个公检法司中层职位,混岗的比例则高达47.1%;乡镇、街道中层干部混岗使用的比例为34.1%,而且,从目前情况看,这个比例还呈上升趋势。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科室配备中层干部原则上是,4人以下设1职,5-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设1正2副,人员特别多、任务特别重、工作性质特殊的科室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设职数。据统计,全县机关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可设科室367个,实际设置了412个,平均每个科室实际配备中层干部2名以上;各乡镇、街道规定的内设科室数为120个,实际设置的科室包括下属办事处超过了160个,平均每个科室也配备了近2名中层干部。这其中还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三定”方案没有明确编制、职数和规格的单位。作为干部晋升的第一个台阶,尽可能多地设置中层干部,短期内是有利于调动本单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但从长远看,由此导致的“官众兵寡”,不仅不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而且降低了中层职位本身的含金量,最终影响到整个干部队伍的优化。
(四)制度逐步建立,但个别单位执行不够到位,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的选任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工作,2004年,仙居县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中层干部的任用原则、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了中层干部任前审批和任用备案、交流轮岗、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等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关于中层干部选拔方面的反映明显减少,新提任中层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在调查中发现,各单位在上报竞争上岗的方案和正副股级干部任前请示、任用审批、备案方面做得还比较规范,除极个别外,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但在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注明拟任干部曾受党政纪处分情况等方面,个别单位却打起了“球”,一定程度上存在自行任命或隐瞒不报的现象。部分单位对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缺少系统和长远的选拔、培养、教育规划,重提拔、轻培养,重使用、轻管理的倾向较突出,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中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和监督管理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力,容易导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的存在,也助长了工作懒散、敷衍了事等不良风气的滋生,挫伤部分干部想事的主动性和干事的积极性。
二、原因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看,仙居县中层干部队伍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公务员进口环节存在瓶颈。按照规定,各单位的行政编制数都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才能拿到进人指标,并主要通过全省统一招考的渠道录用公务员。但实际上,由于各单位间的横向交流不多,内部人员除去被提拔到其他单位或到龄退休外,很难腾出空余的编制,同时实行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的制度后,有限的行政编制又往往被退二线的老同志所占用。这样就直接导致各单位年轻人缺乏,人员整体老化严重,在街道和一些“热门”单位尤为明显。
(二)干部交流制度不够完善。我县尚未统一出台关于科级以下干部交流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制订的《关于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若干意见》中虽然提及股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制度,但有关表述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固有属性,干部单向趋利流动的迹象比较明显,大家都希望从落后乡镇流向发达乡镇,从乡镇流向街道、部门,从“冷门”单位、岗位流向“热门”单位、岗位。而且现行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干部条块分割的状况,也给干部的正常交流增加了难度,没有全县统一的政策和有力的措施,跨部门、跨地域的双向交流轮岗显然很难开展得起来。这也是造成“领导干部临时工,一般干部长期工”、“中(层)梗阻”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干部出口不畅能上不能下。乐上恐下、上荣下耻的传统“官”念深入人心,而中层股级干部虽然是“将尾”但好歹还是“兵头”,或多或少的实惠和荣誉感,更促使干部“保官进位”,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下”的难度。在一个单位内部,除非有很明显的失误或年龄因素,否则要“下”一个中层干部,谈何容易。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后的职位限制,中层干部晋升的机会相对较少,“后备”中层干部十来年仍原地踏步的不是少数。原有的中层干部很难“下课”或晋升交流出去,下面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需要及时调动,自然而然,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也就在所难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乏力。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相对而言,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的关注度还是不够,干部任用的公开度和民主程度都还偏低。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县中层干部选任方式比较单一,单位党委直接任命的比重偏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力度还不够大,中层干部提拔任用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很大程度上仍掌握在少数领导者的手中。尤其是在超职数设置和混岗使用中层干部方面,赋予所在单位领导太大的自由裁定权,带来的弊端更大。
(五)干部年度考核失之于宽。省市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出台了具体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量化测评打分的详细标准和栏目。我们姑且不去谈论考核方法和指标体系本身的合理性如何,实际上,各单位在执行这些规定时,走过场决不是个别现象,“排排坐、分果果”,“轮流坐庄当优秀,你好我好大家好”一直大行其道,除非有逃不掉的“硬伤”,一个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出现“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作为干部中的一员中层干部自然也不例外。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求各单位把加强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利用周一学习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切实加大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程序的宣传力度,形成鲜明的工作导向和强大的舆论氛围,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和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旧观念,增强广大机关干部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各单位党委(党组)尤其是主要领导要解放思想,敢于放权,敢动真格,引导广大中层干部提高认识,正确对待改革,正确对待权力,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为推进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抓住源头,严格机构和职数管理
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管理权限与选拔培养途径,严格按照职位设置和标准,把好中层职位配置和职务升降任免关,从源头上堵住超编超职数配备和不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现象。已超职数配备的单位,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及时将职数调整到规定的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的内设机构和增配的中层干部,组织部门在后备干部选拔等工作中将不予以承认。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层岗位原则上由班子成员或科室中层干部兼任,个别出于工作需要另设的,作为培养年轻干部压担锻炼的岗位,不归为中层职数。下属事业单位干部提任机关中层职务,要从严控制,一般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层职务两年以上。对不按照要求任用的股级干部,组织部门坚决做到“四个不批”:即超职数配备的不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批、未按程序选任的不批、公示有反映未核实的不批。
(三)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
一是积极推进中层干部的交流轮岗。明确规定任现职满5年或在同一科室任正副职满8年的中层干部,必须在单位内部轮岗。特别是从事人、财、物管理,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中层干部,要首先考虑轮岗交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免去职务。同时本着调优、调顺、调强的原则,加大中层职位公开竞岗的力度,通过经常性的合理的轮岗交流,保持中层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二是严格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与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中层干部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也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三是探索开展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实行中层正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得票情况,竞争上岗还应公开竞争者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相关的任职手续。四是实行中层干部岗位胜任度评价制度。对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增加任职评价栏目,并规定在任职评价中基本胜任、不胜任票合计超过30%的,进行谈话诫免或交流;连续两年出现基本胜任、不胜任票合计超过30%的,予以免职;面向基层的窗口单位,还要在服务对象中开展测评,对不满意票数比较集中的中层干部,予以交流、免职。五是着力拓宽中层干部的锻炼培养渠道。不断创新干部实践锻炼的形式和方法,搭建平台,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在大力选派中层干部到急、难、险、重一线锻炼,挑担子、学本领的同时,积极联系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项目挂职锻炼,通过上挂下派,多岗位交流,帮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他们处理复杂问题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的能力。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实效性不强。
“先审计、后离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一般来讲,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评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考核档案。由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处环境的特殊性,目前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都是在领导干部换届换岗的时候进行的,往往都是“先离任后审计”,即组织部门在考核任用干部时,没有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用人与审计脱节。这种“马后炮”式的审计,给审计人员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带来诸多不便,审计报告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作用也无从发挥。特别是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给追究责任带来了困难。
2、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不足。
⑴、财务收支是桥梁,责任到人是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审计法人、评价自然人”的活动,它的着眼点是人,由事及人,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只是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桥梁和中介。因此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按照财务收支的有关内容及规定程序操作外,还必须将财务收支的结果进行提炼和升华,要把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头上,也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说的:经济责任审计是财务收支结果的人格化。
⑵经济责任和资金活动的关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围绕“经济责任”这条主线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是以“资金活动”为着眼点的,经济责任涵盖财务收支,因而二者不能等同。目前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各项经济指标还处于摸索阶段,只陷于对单位的收支审计,而对领导干部的宏观经济目标、决策、管理等内容涉及较少。有限的审计资源难以应付工作量日渐增大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政策难以落实,审计工作思路和具体的审计技术方法面临新挑战。
3、审计力量不充沛。
石化街道财务审计科是“2块牌子1套班子”,审计人员又是财务人员,在完成日常财务工作以后,再把精力投入到内部审计工作。由于时间和自身建设的限制,可能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
三、建议和意见
1、加大日常工作的协调力度。
⑴作为负责牵头的组织部门,平时多与纪检、审计等部门了解、沟通,并督办工作进展的情况;各事业单位、部门也要及时、准确地将掌握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向组织部门报告,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更突出、对问题的监督更及时,形成对审计对象进行动态监督的效果。
⑵加大推行任期内审计的力度。积极推行任中审计,有利于实现监督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变被动为主动,进一步将监督关口前移。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要遵循两点:一是通过任期内的审计积累相关资料,在干部调任时尽快拿出审计意见,缩短调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以解决“审”、“任”的衔接困难;二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根据部门和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年度审计档案,储存、利用常规审计成果,使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算账”变为年度考核。
⑶要狠抓落实,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的制度。对审计对象限期整改,对久拖不办或拒不办理的,要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水利局党委收到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的自查、检查工作的通知》(***[2005]34号)文件后,及时召开局党委会议,全面传达通知精神,认真研究制订自查工作计划,做好安排部署。同时,召开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干部和各基层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动员会议,全面宣传自查的目的意义,对自查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和布置。局办公室召集局机关各办公室和基层管理处主任及部分党员干部参加的座谈会,悉心听取他们对局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意义和建议。通过汇总座谈会的情况,认真总结分析我局2005年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和今年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找出不足和存在问题,研究制订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自二二年七月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来,我局持之以恒做好宣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工作。今年在全局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墙报、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广大党员群众中进行广泛宣传,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打下群众基础。同时,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管理处的干部进行全面系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掌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领,为更好地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奠定基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后,局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章办事。
二、2005年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自2005年,我局党委共提拔任用在编干部共计3人次,我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程序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在选拔任免干部工作中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行动指南按规定执行。
三、按照编制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按照规定办理干部退休的情况。
多年来,局党委严格按照编制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按照规定办理干部退休手续,做到按章办事不超编。我局目前有行政编制15名,实际配备17人,超编2人;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实际配备3人,空编0人;统发事业编制9名,实际配备9人,空编0人。非统发事业编制265名,实际配备175人,空编90人。我局今年办理退休人员2人,全部经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批准执行。
四、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
多年来,我局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调配工作管理规定》、《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及我区有关规定,切实抓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在干部的任职前我们都会张贴任前公示,接受和办理群众举报用人问题的情况,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偏差和问题,不断规范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目前,我局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