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康复保健协会工作计划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2008年的一年来,也是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起步之年,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翠竹街道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全面完成08年度残协会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抓重点、攻难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今年工作上做了以下内容:
##社区残疾人协会成立2年了,我深入辖区残疾人家中进行详细摸底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情况,目前辖区共有残疾人63人,(其中:肢体残疾有29人,智力残疾11人,视力残疾4人,听力残疾8人。)精神残疾11人。我把辖区残疾人首先为他们建立了残疾人档案。制定了残疾人工作计划和制度,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
二、积极做好残疾人宣传工作
做好社区残疾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宣传健康知识讲座、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康复训练的保健知识等一系列义务咨询活动。并且不定期的到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疾苦,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进行广泛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宣传了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为建立平等,互助的社区氛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每月我依时在区残联网站里传送有关工作文章。
三、深入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四、了解残疾人需求、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
今年我为社区残疾人申请了居家助残的有3人,还为辖区多位残疾人康复需求申请了拐杖、冲凉椅、助听器、辅助器具等等,我把所有用品用具送到残疾人手中,这些用品用具帮助了残疾人实现生活自理,代偿用具可以帮助他们走出家门,参与社会活动,从而使残疾人达到更好的康复,让每位残疾人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温暖,也为残疾人功能康复有了保障。并帮助社区21位残疾人申请了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及低保定补的有13个。每月亲自上门一次为11个精神残疾人送去免费服药单,同时关心他们在家中的情况,用爱心去帮扶每一位残疾朋友,进行心理辅导残疾人和家属,协助政府有关政策落实到每一位残疾人身上。按照市政府规定,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我认真核对了社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办好免费乘车卡。全面落实残疾人应有的维权和保障。
五、组织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活动
在区残联和街道办的帮助下,组织辖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今年在翠竹街道残联专干魏姐的带领下,今年我组织社区残疾人和家属参加了罗湖区饺子宴、观兰民爱科技园参观、东湖公园举办的第十七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助残日、残奥会圣火在“锦绣中华民俗村”的传递活动、在参加深圳市第三届残疾人运动会上,残疾朋友分别为##社区取得到二银三铜的好成绩。10月为残疾人送法上门深圳市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暨为残疾人送法上门活动,通过举办这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促进社会和谐,我街道认真落实《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认真开展购买社会保险调查,依法帮助7名一级重度残疾人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
六、协助解决残疾人职业康复
我们翠竹街道成立了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属区残联无偿提供,面积达300平方米,康复服务设备和康复训练器材、辅助器具将会不断完善,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读物、残疾人亲友培训等。本年度我社区已经有7位残疾人在我协助下成功就业上岗了。我会尽我职能带动更多残疾人走出家门,回到职康中心里进行身心康复,让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
2009年工作计划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残联和街道办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目标。
二、密切联系残疾人,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意愿。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多组织残疾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四、特别要关注残疾儿童和较贫困的残疾人家庭,纳入进入更深层扶助。
2009年的一年来,也是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起步之年,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翠竹街道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全面完成09年度残协会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抓重点、攻难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今年工作上做了以下内容:
##社区残疾人协会成立2年了,我深入辖区残疾人家中进行详细摸底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情况,目前辖区共有残疾人63人,(其中:肢体残疾有29人,智力残疾11人,视力残疾4人,听力残疾8人。)精神残疾11人。我把辖区残疾人首先为他们建立了残疾人档案。制定了残疾人工作计划和制度,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
二、积极做好残疾人宣传工作
做好社区残疾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宣传健康知识讲座、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康复训练的保健知识等一系列义务咨询活动。并且不定期的到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疾苦,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进行广泛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宣传了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为建立平等,互助的社区氛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每月我依时在区残联网站里传送有关工作文章。
三、深入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四、了解残疾人需求、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
今年我为社区残疾人申请了居家助残的有3人,还为辖区多位残疾人康复需求申请了拐杖、冲凉椅、助听器、辅助器具等等,我把所有用品用具送到残疾人手中,这些用品用具帮助了残疾人实现生活自理,代偿用具可以帮助他们走出家门,参与社会活动,从而使残疾人达到更好的康复,让每位残疾人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温暖,也为残疾人功能康复有了保障。并帮助社区21位残疾人申请了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及低保定补的有13个。每月亲自上门一次为11个精神残疾人送去免费服药单,同时关心他们在家中的情况,用爱心去帮扶每一位残疾朋友,进行心理辅导残疾人和家属,协助政府有关政策落实到每一位残疾人身上。按照市政府规定,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我认真核对了社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办好免费乘车卡。全面落实残疾人应有的维权和保障。
五、组织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活动
在区残联和街道办的帮助下,组织辖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今年在翠竹街道残联专干魏姐的带领下,今年我组织社区残疾人和家属参加了罗湖区饺子宴、观兰民爱科技园参观、东湖公园举办的第十七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助残日、残奥会圣火在“锦绣中华民俗村”的传递活动、在参加深圳市第三届残疾人运动会上,残疾朋友分别为##社区取得到二银三铜的好成绩。10月为残疾人送法上门深圳市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暨为残疾人送法上门活动,通过举办这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促进社会和谐,我街道认真落实《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认真开展购买社会保险调查,依法帮助7名一级重度残疾人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
六、协助解决残疾人职业康复
我们翠竹街道成立了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属区残联无偿提供,面积达300平方米,康复服务设备和康复训练器材、辅助器具将会不断完善,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读物、残疾人亲友培训等。本年度我社区已经有7位残疾人在我协助下成功就业上岗了。我会尽我职能带动更多残疾人走出家门,回到职康中心里进行身心康复,让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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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工作计划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 区残联和街道办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目标。
二、密切联系残疾人,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意愿。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多组织残疾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四、特别要关注残疾儿童和较贫困的残疾人家庭,纳入进入更深层扶助。
五、为社区残疾人及家属进行宣传民,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
一、“爱耳日”活动主题
爱耳护耳,健康听力——预防从初级耳科保健做起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根据自治区残联下发的《转发中国残联等十五部委关于开展第16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积极与我市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初级耳科保健在听力残疾预防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我会工作职责,合理安排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本次“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增强我市全民爱耳护耳意识。
三、活动实施步骤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2、2月21日制定实施方案。
3、2月27日做好贫困聋儿和有需求助听器的残疾老人的筛查。
4、3月3日,深入乡镇社区,举办以“爱耳护耳,健康听力”为主题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大宣传,确保活动质量
1、2月21日制定市残联开展第十六次全国“爱耳日”实施方案,对开展此次活动作出具体工作计划和部署。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保证此次活动顺利完成,上到全新的社会服务平台,经领导同意,于2月25日召开市残联全体干部职工工作部署工作会议,成立关于开展第十五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开展和宣传。
组成人员
组 长:__ 市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__市残联办公室主任
成 员:__ __ ____x 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16同志兼任。
3、2月27日上午,做贫困聋儿和听力残疾老人的筛查工作。在“爱耳日”即将到来之际,于2月21日给各镇残联下达听力残疾儿童筛查通知,并要求在2月27日上报市残联进行归总,确定受助残疾人名单。
4、3月3日,深入我市乡镇社区,与各镇残联积极举办以“爱耳护耳,健康听力”为主题的“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在现场发放预防听力损伤与耳聋的科普知识宣传单,开设健康讲座,并要邀请市人民医院耳科医生讲授日常爱耳护耳的健康小知识;提供义诊、咨询、测听等相关服务,为患有听力障碍的群众免费检查并验配助听器。
5、在全国“爱耳日”即将来临之际,市残联广泛利用网络、报纸、信息等媒介,“爱耳日”活动消息,传播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相关知识。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残疾人协会,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医疗、康复、教育等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的氛围。
以“爱耳日”活动为契机,切实围绕“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听障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继续实施和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和无障碍建设等保障措施,改善残疾群众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市残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创新有为的举措,为推动凭祥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五、宣传口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3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为如期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积极推进基层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中进行了有效探索。实践证明,残疾人社区康复具有低投入、广覆盖、受益面大、简便易行的特点,符合广大残疾人就地就近获得康复服务的实际需要。是今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点和有效形式,也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基础性策略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省残联、卫生厅于今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城乡社区建设、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建立以社区为基础平台,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提高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残疾人康复社会化工作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二)坚持“低投入、广覆盖”,推广适宜康复技术,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原则。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项目,实施重点工程与康复服务相结合的康复工作模式,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建立和完善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的原则。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新技术新项目在康复领域的应用,以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依托基层卫生等机构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依托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农)疗站、社区残疾人协会等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建立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的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复站要根据当地实际做到“8个有”,即:有组织服务网络、有工作制度、有工作计划和服务内容、有一名经过全科医学培训的医务人员为骨干的专(兼)职康复业务人员和一批康复志愿者、有康复需求对象、有康复服务档案、有适用的康复训练设备和有康复知识普及读物。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区康复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对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市卫生局和残联将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发挥区域康复服务体系的整体作用
市康复中心和市级医疗机构在直接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同时,要承担对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任务。市级康复中心与乡镇(街道)社区之间要大力开展横向纵向业务合作,建立相互转诊、转介的业务关系和技术指导的工作关系,形成区域内一体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区域整体康复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康复服务职责得到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职责,市卫生局,将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将基层康复业务人员的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康复业务人员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及技术职称晋升的内容之一。
四、社区残疾人康复的工作职责、内容
(一)残联部门
1、负责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计划制定,协调实施和宣传发动及指导落实康复任务。
2、组织人员进行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康复需求,协助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康复档案,并提供和正确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表卡。
3、指导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康复训练场所建设,负责提供必要的康复训练器具及康复训练器具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并作相关项目的技术指导。
4、配合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家庭康复训练对象的指导服务及个训档案的填写工作,对上门进行训练指导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5、利用宣传媒体,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发放普及读物及社区黑板报、宣传窗等形式,开展残疾预防和普及性康复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6、根据社区残疾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的特殊需求,提供功能补偿性用品用具和家庭用无障碍设备的有关信息,并提供代购、租赁、出借和使用指导以及转介等服务。
7、根据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开展状况,完成任务指标以及残疾人满意程度等,对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医务工作人员,会同卫生部门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二)卫生部门
1、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计划及工作职责范围和年度考核指标。
2、参与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档案,并列入居民健康档案之中。
3、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提供与康复需要相适应的训练场所,原则上(中心)不低于40平方米,(站)不低于20平方米。也可与其他服务设施共同使用;并设有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4、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定一名经全科医学培训的全科医生为辖区内兼职康复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5、建立双向转介(诊)服务制度,开设绿色通道。对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无法满足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及时转介(诊)到上级医疗或康复机构。对需在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对象要求康复员每月定期直接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其家属,并填写康复个训档案。
6、将残疾预防和普及性康复知识纳入社区居民健康教育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义诊咨询、刊出墙报、发放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康复宣传服务活动;普及科学补碘、合理用药,儿童计划免疫和慢性病防治等健康知识,减少药物和疾病致残;开展婚孕期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宣传促进社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7、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以下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
(1)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麻风畸残、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社区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进行效果评估。
(2)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疑似患精神病者,并及时转送当地有精神疾病诊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别诊断;对康复期的精神病患者,采取定期门诊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督促病人预防服药,监护随访病人,对复发病人及时转诊。通过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帮助残疾人亲友理解和关心残疾人。
(3)在有条件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查,对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及时转介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复明手术;对低视力的患者,及时转介到医院眼科、或开展此项服务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定点眼镜店验配助视器,并接受助视器使用训练。
(4)结合社区儿童保健服务,对发现的疑似聋儿,应及时转介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鉴别诊断,对其中的确诊者及时给予治疗。对治疗后听力无法恢复的聋儿,应及时转介到相关机构进行助听器验配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5)开展社区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脑瘫儿童筛查。对发现的发育迟缓和脑瘫等残疾儿童,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进行早期干扰、早期预防、早期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
一、组织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活动
在市残联和镇残联的帮助下,组织辖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今年在主抓社区残联的带领下,今年组织社区残疾人和家属参加了、社区歌咏比赛、第十八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全国助残日、市残疾人运动会、在10月为联合法律人士残疾人送法上门活动,通过举办这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开展购买社会医疗保险调查,依法帮助名一级重度残疾人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
二、协助解决残疾人职业康复
我们社区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读物等。本年度我社区已经有4位残疾人在我协助下成功就业上岗了。这一年里我们社区干部尽职尽能带动更多残疾人走出家门,回到康复的道路上,让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
三、领导重视、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XX年的一年来,也是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起步之年,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翠竹街道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xx同志xxxx的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全面完成XX年度残协会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抓重点、攻难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今年工作上做了以下内容:
社区残疾人协会成立3年了,我们深入辖区残疾人家中进行详细摸底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情况,目前辖区共有残疾人41人,(其中:肢体残疾有27人,智力残疾6人,视力残疾2人,听力残疾2人。)精神残疾4人。我们首先为他们建立了残疾人档案。制定了残疾人工作计划和制度,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
四、积极做好残疾人宣传工作
做好社区残疾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宣传健康知识讲座、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康复训练的保健知识等一系列义务咨询活动。并且不定期的到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疾苦,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进行广泛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宣传了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为建立平等,互助的社区氛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我们及时向政府的网站传送有关工作文章。
五、深入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XX年我市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残疾人康复得到市、区残联重视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结合社区社康中心,建立社区社康中心的医生上门为残疾人巡诊康复服务,残疾人是社区内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生活在社区需要社区的关心和爱护。今年旗苑社区的康复工作更全面开展,社区首先对残疾人进行入户调查,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康复服务登记。为社区的残疾人上门提供每月一至二次免费接受社康医生的指导康复训练,提高残疾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残疾人巡诊康复工作进入社区,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摆脱困境的重要。10月26日上午,我们和中医院医生和医护人员一起来到残疾人解树山家中免费提供上门体检,体贴和爱护倍感安慰让他们享受到政府优惠政策。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做到时刻心里想着残疾人,急残疾人所急,帮残疾人所帮,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要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工作。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服务于每个残疾人,让他们都得到关心和支持。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工作是艰难的,也是充满希望的。
六、了解残疾人需求、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
一、组织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活动
在市残联和镇残联的帮助下,组织辖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今年在主抓社区残联的带领下,今年组织社区残疾人和家属参加了、社区歌咏比赛、第十八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全国助残日、市残疾人运动会、在10月为联合法律人士残疾人送法上门活动,通过举办这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开展购买社会医疗保险调查,依法帮助名一级重度残疾人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
二、协助解决残疾人职业康复
我们社区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读物等。本年度我社区已经有4位残疾人在我协助下成功就业上岗了。这一年里我们社区干部尽职尽能带动更多残疾人走出家门,回到康复的道路上,让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
三、领导重视、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2009年的一年来,也是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起步之年,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翠竹街道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全面完成09年度残协会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抓重点、攻难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今年工作上做了以下内容:
社区残疾人协会成立3年了,我们深入辖区残疾人家中进行详细摸底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情况,目前辖区共有残疾人41人,(其中:肢体残疾有27人,智力残疾6人,视力残疾2人,听力残疾2人。)精神残疾4人。我们首先为他们建立了残疾人档案。制定了残疾人工作计划和制度,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
四、积极做好残疾人宣传工作
做好社区残疾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宣传健康知识讲座、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康复训练的保健知识等一系列义务咨询活动。并且不定期的到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疾苦,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进行广泛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宣传了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为建立平等,互助的社区氛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我们及时向政府网站传送有关工作文章。
五、深入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2009年我市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残疾人康复得到市、区残联重视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结合社区社康中心,建立社区社康中心的医生上门为残疾人巡诊康复服务,残疾人是社区内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生活在社区需要社区的关心和爱护。今年旗苑社区的康复工作更全面开展,社区首先对残疾人进行入户调查,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康复服务登记。为社区的残疾人上门提供每月一至二次免费接受社康医生的指导康复训练,提高残疾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残疾人巡诊康复工作进入社区,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摆脱困境的重要。10月26日上午,我们和中医院医生和医护人员一起来到残疾人解树山家中免费提供上门体检,体贴和爱护倍感安慰让他们享受到政府优惠政策。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做到时刻心里想着残疾人,急残疾人所急,帮残疾人所帮,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要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工作。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服务于每个残疾人,让他们都得到关心和支持。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工作是艰难的,也是充满希望的。
六、了解残疾人需求、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医院管理;病人安全;安全文化
在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病人安全,各级医院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促进病人安全,Michael等指出,每个医院及卫生系统应加强建立和维护病人安全的任务[1]。于2006年4月,我国卫生部启动了病人安全管理与教育项目。各医疗机构均应对相关负责的医护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宣传和教育,再由负责的医护人员根据科室特点整理总结并组织医护人员和病人进行宣传和教育,更好地形成“重视病人安全、关注病人安全、确保病人安全”的管理氛围。确保病人安全现在已经成为医院管理的中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
1加强病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我国安全文化界将安全文化概念定义为“安全文化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而创造的各类物态产品既形成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总和;是人类在生产活动中所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精神、观念、行为与物态的总和;是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标准的总和;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文化”[2]。1999年,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eofMedicine,IOM)发表著名的报告:“错误人皆有之:构建一个更安全的保健系统”[3],从此,病人安全引起了全世界医疗卫生界的高度重视,而在众多医疗差错的影响因素当中,病人安全文化引起了重要的作用[4]。安全文化应该关注机构中所有人的安全,包括病人的安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因为病人的安全与工作人员的安全是息息相关的。为了提高护理工作质量,我们应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相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办法,严格规范护理工作的流程,成立以护理部主任为责任组长,科护士长、教学组长、高层级护理技术人员为实施者的质量控制小组,随时检查、督导。建立三级质控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反馈近期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改善措施,并将存在的问题和研究结果反馈到各病区。严格执行PDCA循环,力求做到各项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合理、严谨,实施到位,有效地检查与督导,并及时总结。切实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2提高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建立病人安全通报系统
(1)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让护士充分意识到护理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存在相关的法律问题,只有遵守规章制度及护理规范才是对自己的有力保护,组织开展护理核心制度学习使每位护士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我安全,保障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是病人安全工作的中坚力量,所以医院管理者要关注护理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和身心健康,做好相关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只有全体医护人员都高度重视病人的安全,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护理工作质量。(2)为防范同样错误再次发生,我们应建立一个良好的病人安全通报与反馈系统。国外的经验已经验证了建立完善病人安全通报系统可降低同样错误再次发生的频率。医疗服务是一个整体的系统而非个人的行为,导致不良事件并非因为个人的错误,而是由一系列的差错造成的,所以安全文化建设人人有责,系统成员内部沟通渠道要畅通。只有建立无障碍的差错通报系统和进行改进系统的讨论,才能真正从错误中学习,并找出防微杜渐之办法。中国医师协会提出的2007年患者安全目标中,第八个重点目标就是鼓励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5]。
3加强病人安全宣传教育
我国卫生部于2006年4月启动了病人安全管理与教育项目。对于在院的病人,要重视护患沟通,提倡“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同时要重视新病人,加强对重病人、疑难病人、病情反复迁延的慢性病病人情况的观察和沟通。对久病、重病、意识消沉病人给予精神上的支持与心理上的安慰,对有自杀倾向的病人要重点关注,严格执行交接班,当班者无论何时都要高度警惕,加强巡视,并嘱咐其家属时刻陪伴和检查病房内有无可自杀的物品和药品,及时发现并阻止自杀及自残行为的发生。对于出院病人,通过康复训练者尽可能恢复病前的工作状态,患者的工作回归是康复重要指标之一,康复训练要注意其安全性及科学性。对需长期服药的病人要按时按量,熟悉常用药物名称及不良反应,根据病情需要随身携带急救药品。
4推动行政指导给予病人安全建设的支持,加强重点科室安全管理
病人安全建设必须以行政为指导,不断完善其支持系统。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规范》的要求,努力将医院建设为一个环境干净整洁,空气质量良好,布局、设施合理,工作流程清晰及组织管理优秀的医院。医院的建设及后勤保障系统要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例如在病区走廊及卫生间的墙壁上安装扶手,病床加床栏,保持地面清洁与干燥,做好防滑措施,防止跌倒、坠床、烫伤及其他意外发生。重点加强ICU、妇产科、儿科等科室的安全文化建设,对于急危重症病人,医护人员要根据病情变化正确判断,救治及时。医护人员不仅基本理论和技能要非常熟练,还要有较高的素质和道德修养;科室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要有简化和标准化的程序,要视病人安全为医院管理的首要责任,切实改善病人安全工作,经常组织医务人员探讨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对病人不安全的因素,对已经发生的差错通过通报、分析、整改,使未来有可能发生的错误经过整改、督导后减少甚至杜绝。管理者要注重人员的储备,保证医护人员的配比,分层次使用护士,倡导弹性排班[6]。病人安全的议题从1999年开始已受到世界各发达国家的重视,加强医疗质量的改善与病人安全的促进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只有加强医院管理,才能有效保护病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应加强病人安全文化建设和研究,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全面保障病人安全。
作者:谭林琳 单位: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参考文献
[1]MichealL,AllanF.Makesafetyapriority:createandmaintainacultureofpatientsafety[J].HealthcareExecutive,Chicago:Mar/Apr2006,21(2):12-17.
[2]刘建国.安全文化建设初探[J].甘肃理论学刊,2006,26(4):50-50.
[3]孟娣娟,绳宇.病人安全文化及其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07,4(10):942-945.
[4]黄美萍,刘翠萍,王爱敏,等.护士对病人安全文化认知情况及安全文化构建[J].中国护理管理.2011,11(1):65-67.
医疗卫生体制及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政府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澳大利亚的卫生服务体系在组织结构上较为松散,管理体制多元化,卫生服务的管理责任分散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联邦政府设立了全国医疗卫生管理委员会,各州则分设主管医疗卫生的公共卫生协会。
公共卫生协会主要有四方面的职责。一是管理本州的医疗保健工作,二是进行全州中小城市及社区的医疗保健网建设,三是管理社区医疗保健中心,四是管理私人医疗工作。每项职责均由协会中相应的学会负责。学会的组成人员来自不同部门,代表各阶层的利益,在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政府的卫生工作计划由学会制定,经州议会审议批准后,各卫生机构执行。
澳大利亚卫生与福利研究院是由政府成立的国家机构,旨在定期提供与医疗及福利相关的、可靠的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该机构将全国的医疗机构分为三类。一是私人诊所,诊治一般病症;二是专科诊所,如牙科、眼科诊所,多由私人开办;三是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诊治需要住院的患者,是澳大利亚保健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筹资和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任务。
公立医院包括被认可的公立医院、退伍军人医院和公立精神病院。所谓被认可的公立医院是指该医院被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全民医疗保险计划认可和批准,其所有权归属联邦或州政府,由州政府管理。此外,由宗教机构或慈善机构举办的教会医院也属于公立医院。
除上述三类医疗机构外,澳大利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还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中心、护理院、老人疗养院、儿童保健中心等,以社会化的方式提供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内容非常广泛,既有社会性较强的社区活动,也有专业性很强的疾病防治活动。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全民的医疗卫生统筹计划,包括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药物福利计划、政府针对私人健康保险提供的联邦政府30%的退款、儿童免疫接种登记、器官捐赠登记和特别援助计划等。
为实现澳大利亚政府医疗卫生的政策目标,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机构与健康和老龄部开展了密切合作,并在健康和老龄部、退伍军人事务部以及家庭、住房、社区服务以及土著事务部所制定的政府政策以及相关立法的框架内开展各项活动。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药物福利计划涵盖所有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同时还资助私人医疗服务的支付与较高比例的处方药。澳大利亚医疗卫生体系的资金主要来自居民以收入为基础的税收缴纳,还有通过诸如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而获得的融资。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84年,目的是让所有的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均能以负担得起的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得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同时允许个人选择私营部门参与融资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所有澳大利亚人都应该依据自身偿付水平为公共医疗卫生的成本做出贡献,这是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共识。因此,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入累计税以及与收入相关的医疗保险税,即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不需要个人再单独缴费,所有费用直接从税收收入中预算开支。
该体系主要提供的服务,一是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全民医疗保险患者身份在公立医院接受免费医疗服务,即通常所说的公费医疗;二是由执业医师,例如包括专科医生在内的医生、纳入国民保健体制的验光师和牙科医生等提供的免费或部分支付的治疗,但仅限指定服务。
澳大利亚的公立医院体系由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和领地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并归属州和领地卫生部门管理。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策略的发展,由健康和老龄部负责。全民医疗保险机构主要负责确保医疗补助支付给符合资格的医疗卫生服务消费者,使其能够享受具备相应资格的执业医生提供的服务;并根据澳大利亚健康和老龄部与专业机构协商确定的收费表进行医疗补助的评估及支付。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机构还参与侦查、防止欺诈和滥用医疗保险费用,详细注册登记和记录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资质和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状况。
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项目内容
目前,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覆盖的项目包括医院外服务和医院内服务。
医院外服务主要提供的福利服务包括医生与专科医生的诊疗费用;医生治病所需的化验与检查,包括放射和病理检验等;由验光师进行的眼部检查;由医生实施的大部分手术及其他治疗;获得批准的牙科医生实施的部分手术操作;唇腭裂计划中的指定项目。
对于医院外提供的服务,患者可以自行选择医生。如需问诊专科医生,则应首先取得医生的转诊介绍信。如未能取得有效转诊介绍信,则可能无法获得全科执业医生服务以外的院外服务,全民医疗保险通常支付公定费用的85%。
医院内服务是主要针对住院患者提供的服务。如果患者选择以公费患者身份在公立医院就诊,则由医院指定医生或专科医生。患者无需为医院提供的护理、治疗或愈后护理付费。
自费患者可以自行选择医生。全民医疗保险将支付公定费用的75%,如果患者拥有私人健康保险,即可覆盖部分或全部余额。医院将向患者收取住院费、护理费、手术及药物等费用,也可能收取相关的综合保健服务费,私人健康保险可帮助其负担此类费用。
在澳大利亚,有各种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以及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供居民选择。政府为大多数私立医院和终身医疗保险计划提供高达30%的费用补偿,以奖励坚持参加健康保险者。当患者到医院就诊或接受日间手术时,亦可安排其他一些方式,由患者的医疗保险全额负担,因而患者无需支付任何差额。收入高于特定额度者,如无私人医疗保险,则需支付较高的全民医疗保险税。
有部分医疗项目和服务是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例如牙科检查和治疗、救护车服务费、家庭服务费、理疗和心理治疗费、针灸等项目。它们通常作为除外责任,但是居民可以选择各种私人医疗保险来覆盖该类项目。
医疗保险安全网
如果患者需要定期问诊或接受医疗检查,并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安全网可在人们最需要时提供帮助。一旦达到保障最低启用额度,医疗保险安全网便可发挥作用,降低患者的诊疗或医疗检查费用。医疗保险安全网主要用于负担患者的医院外费用(见表),医院内的服务或全额报销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安全网的涵盖范围。
医疗保险安全网的最低启用限额随着年度消费物价指数而浮动,2010年1月1日,医疗保险安全网针对优惠卡持有人,将安全网最低限额从318.00澳元调整为324.00澳元;对于所有其他的患者从1264.90澳元调为1281.30澳元。实际上,自2006年起,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安全网最低限额已连续调整4年,与2005年相比,2009年的安全网最低限额包括8个新增的共同付费部分。
一般的或优惠卡持有者的安全网最低限额主要适用于家庭,即合法结婚且未分居的夫妻,或存在事实伴侣关系且无论其是否为拥有受扶养子女的伴侣,还有拥有受扶养子女的单身人士。所有家庭与伴侣均须进行注册。即使个人医疗保险卡上已列有所有的家庭成员,但仍需注册医疗保险安全网。
全县有各类注册医疗卫生机构158个,其中有2家二级以上县级综合医院,8个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为二级医院)和2个分院,1家社区服务中心,10家社会办医院(医院为二级医院)。全县共有村卫生室96所。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卫健委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健康中国战略的总体部署,围绕保障民生,坚持改革与改善并重,强化大卫生观念,持续推进“健康”建设,着力提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着力推动医改综深发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增强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持续推进综合医改。综合医改成效明显。两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收入20357万元,较去年增长11.2%;药品耗材全部实行网上采购,药占比28.9%,控制在30%以内,耗占比下降到23.7%,较去年下降0.14个百分点;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34.8%,上升0.21百分点;县域内住院率67.4%,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Ⅲ级及以上手术占比49.8%。县域医共体建设持续推进。组建2个县域医共体,覆盖参合人口35.12万人。对口支援帮扶镇卫生院派驻专家计684人次,对口支援村卫生室“师带徒”540人次,门诊诊疗人次1305人次;双向转诊县内上转2554人次,县内下转112人次,县外转诊3335人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得到提升。全县组建106个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共签约11.9万人,签约率30.4%,其中有偿签约49563人,有偿签约率12.6%,重点人群签约72178人,重点人群签约率61.4%。5月19日,在铜闸镇太湖村成功举办了“世界家庭医生日”大型宣传义诊活动启动仪式。
(二)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医技能力提升、强化宣传培训等措施,大幅度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加大建设项目争取力度。争取县中医院中医康复大楼建设工程纳入到中央预算资金投入,项目总投资6700万元,其中预算内投资资金4000万元,近期即将开工建设。积极将县人民医院林头分院建设项目纳入到2020年预算内投资计划,总投资约2200万元。医疗服务综合能力得到提升。两所县级公立医院顺利通过省二级等级医院复审。县中医院实施医疗综合能力提升工程,采取“请进来、送出去”方式,长期聘请江苏省人民医院、安医大一附院等专家坐诊,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开展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示范县创建活动。出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适应全科医学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县已提前完成2020年每万人2名全科医生的服务指标,并超出0.23个百分点。完成各项培训任务。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2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2人、紧缺性人才培养1人、县级骨干1人。13名镇卫生院院长、26名计划生育转岗人员参加省卫健委举办的全省基层健康促进与教育能力提升培训班。启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试点。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分值制定及医疗卫生人员身份识别编码,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及健康一体机招标采购并投入使用。
(三)着力开展疾病防控。采取多种措施,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全县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推进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厕所革命”暨环境卫生整治百日行动,全县医疗机构146个厕所完善了卫生设施,86个厕所完成了升级改造,2个新建镇卫生院公厕建筑主体已完工。开展第31个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活动和第10个爱国卫生法制宣传周”集中宣传暨义诊活动。组织县卫健委和农业农村局开展全域村庄“五清一改”工作。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完成宫颈癌普查6079人,乳腺癌检查1783人,均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孕产妇保健覆盖率90.1%,系统管理率85%,孕产妇产后率89.8%,住院分娩率100%,全县剖宫产率31%,辖区内7岁以下保健覆盖24148人,保健覆盖率90%。免费婚前检查人数3029对,婚检率91.9%;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692对,完成任务的101.4%;完成叶酸发放2374名。加强慢病管理。共建立电子居民健康档案34万份,建档率为86.95%;分别完成65岁及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规范健康管理36335人、42357人、10719人和1533人,传染病报告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达100%。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组织开展矿山、冶金、化工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的前期调查摸底工作。职业病监测信息上报282条,完成任务的141%。启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启动工作动员会,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活动进学校进村社区活动,全面落实试点工作。
(四)着力开展健康脱贫问题整改。全力抓好中央、省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和省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围绕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健康脱贫“保、治、防、提”各项措施。完善健康脱贫政策。制定了全县健康脱贫整改和“讲强促”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和《县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全面实施“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保政策;落实“三个一批”工程。大病救治一批,完成大病专项救治839人次,大病救治率100%。慢病签约一批,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签约率85.5%。兜底保障一批,贫困人口的实际补偿比达92.2%,比普通人群提高近42个百分点,降低“因病返贫”风险。
(五)着力提升计生服务水平。通过不断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强和提升老龄健康服务,营造健康和谐的人口发展环境。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生指标达到预期,统计年度末,全县共出生4622人。全县政策符合率为97.14%,政策外多孩出生比例为2.19%,统计准确率100%,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98.54%,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6.8。推行“一次登记全程服务”,已为3680人发放服务手册,通过一卡通系统为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生育登记2891人,申请办理生育审批118人。提前打卡发放奖特资金616.6万元,发放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养老保险计生优待和长效节育手术奖励等资金136万元。加强老龄健康服务。深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投入资金20.4万元为5087名五保低保户办理意外保险,全县参保率60.2%。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新建医养结合单位两家,床位430张,一期工程220张床位年内投入运营。开展首届“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开通了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群优先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依据〔2019〕15号文件要求,对县内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摸底登记。推进县级医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建设。开展流动人口协会工作。“7.11”期间,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等地开展以“送健康、送政策、送温暖”为内容的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活动。我县驻苏州市计生协会被批准为省驻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并予以授牌。
三、2020年工作计划
2020年,县卫健委将结合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全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七个“聚焦”,全力抓细抓实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围绕一条主线
始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抓重点、补短板、建高地、促健康,为推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卫生健康保障。
高校体育教育体系构建的依据是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即,身体健康教育、运动参与教育、运动能力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适应教育。以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行动研究法对本题目进行的实践研究,针对高校体育教育中千人一面,万人一腔的发展现状,创建高校体育教育工作体系,研究并提炼出高校体育以课堂体育教学为核心,以课外体育活动为中心的多元化教学组织措施,形成符合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体育教育组织实施方案,体现当代大学生体育教育综合培养的工作要求,并为其进行的体育教育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共体育;教育体系构建;组织实施
高校公共体育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以学校体育教育的整体观为先导,目的是在实施体育课程、健康锻炼《标准》、阳光体育运动、以及体育社团活动等内容中得到合理有效进行,以达到全员参与的活动目标。终极目标是通过体育教育使大学生在体育实践中感悟体育的核心价值观(体育让人类的情感交流得以实现;体育使现代人的自我得以确认;体育让人通过不断的锻炼和竞争去发展自己,在自我认知、自我体验、自我控制的过程中建立起不屈不挠、合作进取的信念,去实现人生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并服务于自己学习、生活、和工作。高校公共体育教育体系构建的实施在组织管理方面:表现为学校体育的各项工作有序,职能和责任明确,工作流程清晰,人力物力资源得到有效分配,部门联动加强的工作科学有效;在实施方法方面,提供即体现全体要求又保障个体愿望的服务。具体表现为体育教育工作组织综合化、方法实施多样化、内容选择个性化、表现形式一体化的多元教育组织方式[1]。
1高校公共体育教育体系构建的基本思想
依据体制架构设计理论而形成的多元化教育思想体系,为体育多元化教育组织与实施赋予了更多操作性和发展性的策略。在其理论思想指导下,各级组织者及教师工作能力的要求更具专业性和全面性,以发挥体育的生理、心理、社会教育作用。力求体育教学组织打破体育教育活动在一个固定的模式下运行的格局,开创多渠道、多种类的组织系统,使参与者在体育运动方面有更多的自我选择和自由发展空间[1]。
2高校公共体育教育体系构建的内容
高校公共体育教育体系的构建,是在以课程体育内容为核心,以课外体育组织活动为中心的前提下,依托体育课程、健康锻炼《标准》、阳光体育运动、以及体育社团活动等内容实施多元化体育育人环境下而建构的。将高校体育与健康课程的目标,即身体健康教育———运动参与教育———运动能力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适应性教育,以其作为构建高校体育教育体系的依据,进而构建起的高校公共体育教育体系。即,体质监测与评价、课堂体育教学、健康与心理咨询、健身与康复指导、运动训练与培训、体育俱乐部、体育在社会适应性中的教育、校园体育文化等八个教育体系的构成。它提供了全方位的体育健身、体育评价、体育康复、体育发展等方面的指导与咨询服务,以此确立高校公共体育教育体系的实施内容和方法。
3实施公共体育教育体系的组织方法
公共体育教育体系的组织方法是多元化的组织方法。表现为体育教育工作组织综合化、方法实施多样化、内容选择个性化、表现形式一体化的多元教育组织方式。具体内容是:(1)创建多元,一体教教育组织模式,形成学校、学院、体育部组织系统,保障体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的各项工作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有序进行;(2)公共体育部参与全校体育工作计划制定,在落实学校公共体育工作计划中,负有对各项体育活动内容的指导、训练、咨询义务;(3)二级学院负责各年级、班、寝室的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4)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校医务室等职能部门形成一个各尽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有机整体,保证学校体育工作发展一体化的实施[1]。
4高校公共体育教育体系实施过程
公共体育教育体系坚持多样化的组织方法,实施两级的培育目标,体现“三特”的工作过程。(教学特色、学生特长、教师工作特点)
4.1课堂体育教育
面向全体学生的培养目标,即基本教学目标。二年时间里,通过课堂体育教学,实现公共体育教学特色确定的目标要求。(1)每个学生掌握运动前和运动后的身体活动的保健方法;(2)每位学生比较熟练地掌握二项运动技能;(3)每位学生掌握三项理论能力,即运动创伤的简单处理方法、运动疾病现象的识别与诊断能力;运动处方的制定能力[2](体育教学特色)。
4.2课外体育教育
面向部分和个别学生的教学发展目标。四年时间里(课下),通过体育协会组织和体育俱乐部,使部分学生在校园体育文化的活动中继续发展;通过组织运动队训练,使个别学生在体育运动竞赛中,展示学校竞技运动水平和精神风貌(发展学生特长)。
4.3面向全体学生教师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对每个学生有指导、咨询、服务的义务;思想要求上育人为本,做到服务与奉献相结合;专项发挥与教育专业相结合(教师工作特点)。
5实施公共体育教育体系的总体要求
5.1课堂体育教育的要求
5.1.1树立全面发展教育观:体育课堂教育要求实施由单纯生物体质教育向身体、心理、社会全面发展教育观转变。首先,在内容的组织方面满足教材编排竞技化、在教学方法的运用安排上做到兴趣化、在练习手段上选择多样化的教学组织形式,满足不同学习条件学生的体育需求,在潜移默化的运动教育过程中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和兴趣,使体育的教育价值为学生所领悟。其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内容科学设计、方法合理运用、指导措施有效的教学过程,使体育技能教育上升到培养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教育过程[3]。5.1.2提升自身理论素养:体育学是由多学科理论组成的综合性学科。一方面体育教师要运用多学科理论来研究体育教育规律,并将多学科理论有机地转化为可以操作的文化知识来指导体育教学实践。另一方面体育教师终身学习是其职业的基本要求,体育教师应掌握和利用本学科前沿的最新成果指导教育教学、解决教学中现实问题,不断提高创新性体育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体育运动教育专家。5.1.3和谐与健康的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和谐相处是实施体育课堂教育的重要保障。教师既要在体育教学中创造出一种以民主、平等、理解、尊重的积极合作的氛围,又要做到自正其身,尊重学生的人格,并运用因人制宜的方法来关心帮助每个学生,进而形成全体学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同时体育教师还要运用好体育运动中公平、公正的规则,创设出相对宽松、自由的教育教学环境,并保障教学组织活而不乱,学生乐于参与,让参与者获得快乐。5.1.4挖掘体育动作教学中的文化内涵:体育动作是学生学习体育知识的直接体验过程,涉及到体育文化的各个方面,其教学内容中蕴藏着丰富的体育文化内涵,是创新性体育教育的源泉,也是改变体育教育过程中枯燥,缺乏活力的手段之一。因此,体育动作教学过程中不能停留于技能?技术传授,还应该与体育文化知识相结合,以丰富体育教育内涵[4]
5.2课外体育教育的总体要求
课外体育教育具有夸班级、跨年级、跨专业的参与人数多活动范围广等特点,也是高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主要教育路径。其可为大学生实施增强体质、相互交流、愉悦身心、理解体育文化、发展个性和特长、培养合作,完善人格等教育创造条件。5.2.1凸显课外体育活动的选择性:现在的学校课外体育活动中大学生的参与度不高,其内容缺乏选择性是原因之一。而课外体育活动项目的存在和发展是满足学生的需求,由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运动项目,要求在参与组织上的自愿性、内容上的广泛性、活动上的自主性、形式上的多样性。学校和教师应当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参与体育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空间,以利于他们根据自己的不同需求自主选择[5]。5.2.2遵循自我发展原则:现代教育理念要求重视学生主体性教育,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学生是自我发展的主体,只有其自愿参与的前提下,方可达到学生主动、独立、创造性的运动教育效果,并获得运动对自我身体的认知和评价,提升大学生自我运动效能,养成自觉接受运动教育的习惯,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5.2.3体育项目差异性的教育作用:千校一面,万人一堂的现状是高校体育教育改革的迫切要求,季节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甚至是不同专业的学生所选择的体育运动项目各有不同。可以说课外体育活动质量的基本保障是做好对运动项目选择差异性的服务,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5.2.4体育运动过程中的社会性教育:体育不仅是为身心健康服务的,也为大学生在进入社会前了解、适应社会创造学习条件。课外体育活动中存有诸多的社会现象。把体育运动教育与增强学生体质、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竞争与合作、规则意识、培养道德情操、养成终身健身保健习惯以及发展心理素质融为一体,是创新体育教育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学生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的培养要求[6]。
6结语
6.1公共体育教育体系构建出发点
全面落实高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教育的精神实质,要求体育教师的自身发展必须是运动教育专家,以使体育回归教育本意。
6.2高校体育教育的终极目标是
通过体育教育使大学生在体育实践中感悟体育的核心价值观,并服务于自己学习、生活、和未来的工作。
6.3创建体育多元化教学组织系统
建立以学校为统领的从学院到学生寝室的各级组织体系,实施体育教育改革与实践的组织多元化,使教书、管理、服务全面育人的工作落到实处。
6.4高校公共体育教育的组织实施
课上围绕着体育教学特色,课下围绕着发展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教师履行对每个学生指导、咨询、服务的工作职责,以此作为高校体育培养人才的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1]谷长江.高校公共体育工作多元化教学组织与实施方案[J].台州学院学报,2012(3).
[2]李艳群.大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一体化服务体系的构建[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15).
[3]丁物.新世纪学校体育改革的特征福[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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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江涛.基于系统论的校园体育教育新体系构建[J].职业与教育,2013(23).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服务业;养老机构;服务体系建设
人口老龄化激发了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并促进了养老服务业的生成与发展。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其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扶持与培育。本文通过对商洛养老服务的调查分析,提出了促进商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对策,以此为该市养老事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8亿,占总人口的13.3%;预计2020年将达到2.4亿,占当时总人口的16%左右。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将对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照顾等造成巨大压力。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在整体上仍然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远远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需求与社会供给矛盾相当突出。
陕西省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2009年老龄化程度(按60岁以上老年人比例计算)达到12%。商洛的老龄化起步时间和达到老年型的时间均比全国、全省晚了4-5年,但发展速度却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全国进入老年型后60岁以上老年人总数年递增3%,而商洛则为4%,这就是说,商洛仅用了6年时间就走完了全国、全省10年的老龄化历程。根据2009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全市总人口243万,60岁以上老人30.59万,占总人口的12.59%,65岁以上老人20.45万,占总人口的8.42%。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推动了商洛养老服务行业的产生和发展,但同时也给商洛养老服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推动商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而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服务行业。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当前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保持家庭关系和睦稳定、促进老年群体和谐相处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养老机构、老年照料服务、老年旅游、老年保健康复、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等等。它既包括满足老年人的物资生活的需求,也包括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的要求。这项产业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为目的,以开发老年消费市场为途径,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为目标,是集老年经营、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二、理论基础
“代际伦理关系”理论,就是人类代与代之间伦理关系和伦理规范的总称,是社会伦理关系和伦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现代社会的家庭养老职能正在逐渐被社会养老职能所取代,但在中国现代社会,有两个基本因素制约着这一过程,一是文化的因素,即传统孝道文化仍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和道德观念;二是现实的因素,即社会经济条件使完全由社会来承担养老职能的能力十分有限。代际关系的发展趋势将会对我国的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起到决定性作用。
“社会福利社会化”理论,是以社会共同责任为理念基础,通过社会福利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社会化和服务队伍的社会化,实现福利对象的公众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使原本由政府单方面承担的社会养老服务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养老需求,针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渠道单一、服务对象狭窄、管理方式落后、服务水平不高、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民政部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概念和设想,依靠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在过去,老年人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基本都可以在家庭内部得以实现,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不强烈且可以在家庭内、家族内就得到部分满足,但这三种需要往往是作为生理和安全需要的补充。家庭户均人数的减少,一代户比重上升与二代户比重下降同时发生等家庭结构小型化现象越来越常见,表明更多的老年人可能不再与其子女生活在一起。当老年人面临生活自理能力欠缺、健康状况欠佳、高龄老化和空巢家庭等问题时,其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在小型化结构家庭中常常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更不必提其他更高层次的需要了。家庭照顾功能在弱化,老年人社会福利需求如果仍要维持原有水平或者提升至更高水平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向家庭之外寻求更多的支持就成为必然。
三、商洛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商洛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逐步从单一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向为全社会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社区服务、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等全方位服务的方向发展。
(1)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目前,全市已建成养老服务机构87家,床位5663张,其中光荣院1家,床位12张;县级中心敬老院1家,床位320张;乡镇敬老院79家,床位5050张;五保集中供养点6处,床位281张。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基本建成尚未正式投入运营以及已立项筹建的养老机构12家,总床位2810张。其中:县级中心敬老院5家,床位数1600张;乡镇敬老院3家,床位450张;老年公寓4家,床位760张。到工程全部竣工时,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将达到8473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将达到26.6张。
(2)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初步启动。依托部分村、社区老年人协会,组织志愿者为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如打扫室内卫生、拆洗被褥、洗衣、理发等简单服务。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的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站已在部分县(区)建立。商南、商州正在个别重点乡镇和城市社区筹备建设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试点。全市社区服务的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正在逐步探索。
(3)老年医疗保健逐步完善。全市已建成老年医院1家(市老干诊所),床位25张,商山老年公寓被陕西省确定为“爱心护理示范基地”,拥有护理床位50张。在市县中心医院、中医医院、农村区域医院设立有老年专科门诊、老年专科病房的4家,老年专用病床86张。全市有老年护理床位161张,占老年人总数的0.5‰。全市农村共有乡卫生院159家,卫生服务中心4家,标准化村卫生室1690家。依托基层卫生组织普遍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了健康档案,并为其进行每年一次健康检查。
(4)老年文化丰富多彩。目前,全市共有老年人协会1078个,会员11.9万人;老年学校3所,在校人数740人;乡镇老年活动站、健身广场72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城镇社区和农村老年活动室633个,农家书屋1452个,配送出版物价值2904万元,平均每个书屋有图书1600册;配送音响、锣鼓乐器、演出服装等价值1900万元;在城镇和重点村活动场所安装了健身器材,如商南县167个村(社区)中,已有100个建起了活动室,除省市投入外,县上累计投入150多万元为其配制了图书、音响、钟鼓乐器、服装和健身器材,并统一制作了标志牌和规章制度牌。
四、商洛养老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商洛养老服务业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由于商洛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养老服务仍然处在一个相对较落后的水平,根本满足不了日益扩大的养老服务需求。
1.养老机构需求。希望能多建立一些养老机构,同时降低养老院收费标准,增加养老床位,提高养老院的服务质量。
2.医疗卫生需求。希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各社区、各村都建立医疗点,方便老年人治病;适当减免老年人医疗费用;经常举办健康讲座。
3.养老金需求。希望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现在领取的养老金无法满足养老需求。
4.精神生活需求。希望开办老年大学,老年人艺术中心,定期举办文娱活动,满足老年人的文化娱乐需求。
为了更好地了解养老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陕西省商洛市的一些敬老院进行实地调研,从老年人需求和养老机构发展两个角度考虑,从中发现以下问题:
1.养老服务资源紧缺,供求失衡。从数量上看,目前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共有104家,床位5007张,收养4682人,集中收养床位数仅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1.5%。其中商南县有五保对象2504人,现有11所乡村敬老院,集中供养院民222人,集中供养率仅有8.9%。养老服务资源紧缺,供求关系不平衡,是制约商洛养老服务业做大做强的首要原因。
2.部分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尽管商洛市下发的重要文件都提到了要重视和发展养老服务业,但很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缺乏具体配套的政策。即使在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上,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部门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响,还存在落实难的问题。例如,在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水、电等优惠政策时,自来水和电力企业的效益谁来保证。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不配套。这种不配套会制约相关政策的落实,导致水电等相关部门的优惠打折扣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3.服务人员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培养一支业务精、素质好、热情高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服务队伍,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关键。目前,商洛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严重缺乏,现有服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难以满足开展养老服务的要求。
4.群众接受程度低,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落后。受传统的养老模式影响,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去专业养老机构,对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存在一些偏见。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落后主要体现在老年人看病难,养老机构没有匹配比较专业的医疗机构,给老年人看病带来很多不便。
五、商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对策
1.三个“结合”
(1)生活照料与心理慰藉相结合。发展养老产业不能仅局限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上,更要注重为老年人提供精神上的慰藉。
(2)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应制定合适的政策、法律和规划,充分发挥综合引导的职能与作用,为养老服务业的参与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养老产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产业,尤其是服务类别的行业,比如精神安慰服务、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健康服务、文化服务等等,必须始终坚持为老年入服务为宗旨,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但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方针,决不能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目的。
2.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一批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康复的老年公寓和养老院。市级和各县区要各建成一处代养能力达百人以上的示范型养老服务中心,并带动社会力量创办各种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代养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
3.政府的引导与扶持
养老产业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向老龄化转变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它是一项全社会范围内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和政府起主导作用。建立养老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养老产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洛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文件,让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有章可循。老龄部门要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4.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引导资金筹集多元化
政府应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发展养老服务业经费投入机制,市财政、县区财政制定老龄事业专项经费预算标准,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市、县区发行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金融部门应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下转第57页)(上接第54页)利率优惠。发展多元投资主体,改变政府投资模式为政府与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模式,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或集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形成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寻求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团体的社会捐助,使养老服务得到充分的财力支持。
六、结论
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更离不开民间的广泛参与,只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妥善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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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宝鸡市渭滨区老年学学会农村调查组,冯玉良.农村经济大发展 老年人越活越幸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农村养老情况调查[A].陕西老年学通讯,2010(84).
1.1美国对护士执照设置了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考试注册护士RegisteredNurse,简称RN。在美国是一种专业人员,无论在美国的哪一州,都必须通过该州的专业执照考试,取得该州颁发的注册护士执照,才能从事护理工作。各州护士局为了统一全美国的护士水平,避免各州分别举办不同的执照考试、州与州之间执照换发,组织了“全国护士局联合委员会”NationalCouncilofStateBoardofNursing,简称“NCSBN”。从1987年起,统一举办“全国联合委员会注册护士执照考试”NationalCoun-cilLicensureExaminationforRegisteredNurses,简称“NCLEX-RN”。通过考试后,才能拿到该州颁发的注册护士执照[1-3]。
1.2美国护理人员等级设为四级,工作内容明确,各级待遇不等美国护理人员等级分为四级[4,5],按照起薪由低到高分为:助理护士NurseAide;职业操作护士LicensedPracticalNurse(LPN),加州称为LicensedVocationalNurse(LVN);注册护士RegisteredNurse(RN);护理医生NursePractitioner(NP)。起薪由1.9-9万元/年不等。助理护士相当于中国的护工,在注册护士指导下从事病人起居和卫生的护理;职业操作护士相当于中国的护士,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作初级护理工作以及执行注册护士所订的护理工作计划,例如:打针,给药,收集病人大小便及血液样本等技术性工作;注册护士相当于中国的护师,是整个护理工作过程的计划者、控制者。护理医生可从事部分医生的工作,例如病人入院前或初期查体,搜集病史等。
1.3姑息护理理念的形成与壮大
姑息护理(Palliativecare)是随着临终关怀运动(Hospicemovement)而产生、发展起来的。1990年WHO提出:姑息护理是对患病后无法治愈者的一种积极的、功能整体性的护理。主要是控制疼痛和其它症状,处理心理、社会、精神等方面的问题,以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1993年牛津大学在教科书《姑息医疗》中定义姑息护理为:研究和处理处于活动期的迁延性的或晚期病患者,对其可采取的治疗措施有限,照顾的焦点是生命的质量。作为一种新型的护理方式,姑息护理为慢性迁延性疾病、癌症、爱滋病等无法治愈的患者提供了一种符合人性的、科学的护理。通过控制症状、解除疼痛和不适、支持患者及其家属,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质量,使患者尊严地、有意义地度过余生,并平静地接受死亡。经过30多年的发展,姑息护理在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当疾病无法治愈时,获得姑息护理在西方国家已逐渐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有减轻疼痛的权利。
1.4美国家庭护理的迅速发展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医疗费用的增长、住院日期的缩短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等的健全和发展。美国家庭护理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已形成一套针对患者的明确、科学、严密的程序和措施,成为目前社区护理中相对独立的护理医疗系统。在改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谓家庭护理通常是指一系列健康保健和社会服务,即在家庭环境下为残疾患者、慢性病患者或临终患者提供其所需的医疗护理服务、社会帮助、专业治疗和(或)必要的日常生活协助,以促进其康复和提高生活、生命质量。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自理能力较差,多样便捷的家庭护理正成为满足老年人健康需求的有效途径,而老年人也正是家庭护理的最大受益者。美国老人首选家庭护理,2000年美国有955200名老年人接受家庭护理,占所有顾客的70.5%。
2美国医学护理现状
2.1美国护理教育体系完善
美国的护理教育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1778年纽约医院开办第一所护士学校,20世纪初,美国医院院办护校发展到432所,学制从1年最后定为3年。1916年,纽约教育学院和辛辛那提大学开设了4年制本科教育,学生毕业后授予学士学位。到20世纪60年代,本科教育渐渐成为美国护理教育的主流。20世纪50年代护理硕士学位兴起,70年代快速发展。博士学位护理教育始于1924年。美国现有本科护理教育院校661所,硕士研究生教育院校367所,博士研究生教育院校323所。目前美国护士70%以上受过高等护理教育。美国护理教育体系有:注册职业护理教育(licensingvocationalnursingprogram);注册护理教育(diplomanursingprogram);专科护理教育(associatedegreeprogram);本科护理教育(baccalaureatenursingprogram);硕士学位护理教育(master’sdegreeprogram);博士学位护理教育(doctoralprogram);护理继续教育。
2.2美国护理人员短缺,平均年龄较高
美国护理大学协会统计资料显示了护士人力资源短缺这一问题日趋严重。1995-2000年,注册护士考试人数下降26.93%。1998-2002年,全美申请就读护理专业的本科生下降了10%。由此导致当前护理人力资源的不足。美国2000年有关全国注册护士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注册护士的平均年龄为43.3岁,30岁以下的护士仅占9.1%。护士短缺带来工作量增加,病人死亡率增加,工作自我满意度降低和情感耗竭加剧。
2.3在美国做护士享有多项优待
美国注册护士(RN)被归类为ScheduleA的行业,所以留美定居可以不必申请劳工卡,直接办理绿卡申请,而且护士的配偶和任何不足21岁的子女也将自动获得申请绿卡的资格,即全家均可以用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来美三至五年后可以成为美国公民。美国法律规定外国护士在美从事护理工作必须享有与美国本国护士同等的待遇和福利。目前美国注册护士平均起薪为每h25美元至30美元不等,每周工作40h,超时为一倍半薪金;节假日为双薪。为保证护理质量,美国很多州有法律规定禁止强迫护士超时工作。在美国护士是永远不会失业的职业,最容易找工作或换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可任意挑选美国各著名城市为工作地)。
外籍护士赴美以后还可继续深造获得美国硕士或博士学位,学费是外籍学生的十至二十分之一,并可申请优惠的联邦政府学生贷款,等毕业有工作五年后才逐步偿还。外籍学生就读的学费每学分约在300-750美元之间,若持有绿卡者,则只要每学分10-50美元之间。实际上,美国大多数医院为了增进护理服务的品质,并留住优秀人才,都会免费提供护士再去进修,学费完全由医院来支付,每周只需上一天班,照拿与平常一样的薪金和待遇。
3美国医学护理对中国医学护理前景的启示
3.1护理学科应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截止2006年底,国家研究生招生简章显示,中国5所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第二军医大学、武汉大学)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护理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制3-4年,毕业授予护理学博士学位。中国护理教育与美国差距较大,护理学定位低于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以河北省为例:1997年招收河北省第一届护理学本科生40名;2009年河北医科大学和华北煤炭医学院开展护理专业研究生教育,共招收13名。护理学科开设专业局限,本科护理教育开设护理学、涉外护理学(英语)两个专业。美国2000年版的护理学科专业有:实践护士与护理(注册护士培训)、成人健康护理、护理麻醉师、家庭护理、母婴护理、助产护理、护理科学、儿科护理、精神科护理、外科护理、护理管理、公共健康护理、护士助理、家庭保健助理、临床护理专家、危重症护理、职业和环境健康护理。
3.2道德人文与护理理论实践相结合,完善护理理念我国护理学科拥有一个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但处于临床医学下的一个专业,与护理学的发展理念、实践范畴、职业责任等不相符合,影响了护理学科知识体系的发展。同时,由于受到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高层次人才培养以科研型为主,在今后的护理工作、研究中应加强道德人文理念与护理理论实践的融合,以整体的人为中心。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