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检察院工作思路范文

检察院工作思路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检察院工作思路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检察院工作思路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工作特点 机制 沟通协调

一、当前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现状

(一)主要职能与综合职能交叉

当前,办公室工作除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当好党组决策的参谋助手外,还承担着统筹协调等事务的任务。在服务范围上,有站在党组的角度以文辅政、服务决策的职能,此谓主要职能;有作为综合办事机构处理各类具体、琐碎事务的责任,此谓综合职能。承担主要职能时,如撰写人大报告、领导讲话等,都必须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这就要求办公室人员学会换位思考,能够在深入了解业务处室工作情况的前提下,站在党组的高度思考和把握问题的大方向;承担综合职能时,如档案、保密管理、日常办会办事中的各种事务性工作,有要求办公室人员处理问题能够耐心细致,严把程序,合理高效。

(二)职能定位进一步提高

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办公室会议精神,当前办公室工作应做到“服务大局有高度、思考谋划有深度、服务业务有广度”,根据这一职能定位,办公室工作已从原来的办文、办事、办会,应付各类综合工作,并多以事务性为主,向参与中心工作,当好领导助手转变,逐渐形成集参谋助手、信息研判、科学管理于一体的全院统筹协调部门。因此,办公室工作要求提高,服务内涵不断加深。

(三)工作质量、效率并重

办公室工作繁杂多样,除承担常规工作时要严把质量;在完成一些时间紧迫、工作量大的临时任务时,更应确保高效、优质、规范。特别是全院性的重大活动、临时安排的重要接待以及相应的讲话材料准备方面,都必须根据上级要求,分清主次、有序安排,不忽略任何细节问题。

(四)队伍流动交流少,平均年龄偏大

当前检察院办公室中普遍存在平均年龄偏大,干警交流缓慢的情况。年龄大的干警比较循规蹈矩,也有经验;而新进办公室的年轻干警,接受传统和规矩相对较少,思维更加活跃。因此需要了解办公室队伍的结构特点,有的放矢地调整人员,开展工作。通过不断强化办公室干警的业务技能,尤其注重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办公室干警努力做到能办大事、会办难事、敢办新事。

二、做好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解决思路

(一)借助工作载体、创新工作机制营造积极的工作氛围

如上所述,办公室工作繁杂,事务性工作繁多,工作性质决定了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是借助有效的工作载体,如各类形式的活动来营造做事的积极氛围。通过丰富载体的内涵及形式,将工作中一些运行、管理要素及要求都纳入其中,把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

此外,应当通过建立持久可行的工作机制来营造氛围。相对于丰富多变的工作载体,工作机制是一种根本性的能够起到长远规范作用的措施,检察院办公室要实现顺畅运转,尤其需要完善的机制作保证。如,根据当前的工作质量考核要求,建立提前筹划机制,体现工作的预见性,确保工作成绩的稳定性;根据当前维稳形势,对突况和敏感案件建立健全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从容应对、处置得当;根据当前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范围日益扩张,工作要求日益提高的现状,建立健全精细运作机制,实现办公室干警处理事务的严密性。

最后,应当大力提倡以创新之风带动工作氛围。办公室工作要做出令人耳目一新的成绩,必须强化创新意识。考虑到办公室日常工作大都是常规性工作,而办公室也有很多年龄偏大的老干警,如果仅仅是按部就班,总用老办法解决问题,没有创新思路,就不可能有效应对当前检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难以实现高效运转。所以,办公室工作应不断创新思路,拓宽视野,使常规工作能够推陈出新,将各项工作在继承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二)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利用好统筹兼顾这一根本工作方法

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实行链条式管理。办事流程应当做到规范化,对信息调研、公务接待、档案管理、值班安排、机要保密、领导交办事项等日常工作都要做出具体规定,做到井井有条、忙而不乱;办文流程要制度化,从草拟、修改、核对到签发都要形成制度,确保内容准确无误、文字简明精练、格式规范标准;办会流程要清晰化,力争办会零失误。

此外,应当利用好统筹兼顾这一办公室工作的基本方法。办公室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如果不分轻重缓急,工作就难以取得突破。要善于抓重点带一般,强化精品意识、精细意识,全力以赴抓好重要文稿起草、重要信息报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筹办,努力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办公室综合处置工作还要强调“细节”二字。对办公室工作而言,即使一些很平凡的琐事、很微小的细节,稍有差错也可能影响全局。因此,办公室干警要有“尽小者大慎微者著”的观念,不但坚持从大处着眼,还要坚持从小处着力,力求把工作做细做好。在检察院办公室内强化部门干警“办公室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培养认真处事、精益求精的习惯,力求各项工作做到审慎周全。

(三)办公室队伍建设应当摆脱流动少、交流少,年龄大的困境

检察院办公室多面对人员流动缓慢,年龄结构偏大这一问题,但是办公室日益提高的工作难度要求其人员队伍必须实现流动有序,年龄结构优化。办公室人员首先应当提高自身要求,在工作中加强素能培养;各级领导也应重视对办公室干部的选拔培养,对做事稳妥、能力优秀、不事张扬的同志提拔起来;必须提及的是,院办是整个检察院的神经中枢,全面接触全院各类事务,办公室的工作能够使一名干警具有大局观念和统筹意识,因此办公室也应当成为干部培养、储备和交流的中心,政治人事部门应当根据检察人才的成长规律和干部使用特点,加强干警交流工作,把业务处室的优秀干警充实到办公室来,同时将办公室的优秀干警交流到业务岗位上进行培养,畅通检察院办公室干警的进出通道,拓宽检察干警的成长渠道,通过吐故纳新、新老交替,实现办公室队伍的严进高出。

三、提高办公室主任作为工作核心的综合处置作用

检察院办公室是全院各项综合工作的集中之处,同样,不免也是各部门错综复杂矛盾的交汇点,院办主任自然成为各类诉求的集中地和协调沟通的关键角色。为全院工作大局,办公室主任的综合处置工作应站在高位,按照全院工作一体的原则,突出协调沟通的前瞻性和实效性。因此,办公室主任不但要做好办公室内部运转协调的“剂”,消除内耗;还要做好全院协调的“黏合剂”,增进和谐;更要做好本院与上级院和外单位公关协调的“催化剂”,广建平台。

(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在协调沟通中首先应确定一个根本准则,考虑到所协调内容、对象和利益的不同,协调方式很难一成不变,做到与既定目标完全相符。此时应听取意见和合理要求,在不违反基本原则和检察工作大局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灵活处理、兼顾各方,最终解决问题。

(二)从办公室工作本身所需的沟通协调来看,办公室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沟通方式的多样性

工作内容大致涉及综合协调、信息写作、公文起草、数据统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会议承办、值班安排、公务接待、事务服务许多方面。办公室主任作为全院沟通协调的中心,要讲究协调艺术。全院协调应把握住一盘棋的思路;办公室外部环境协调要力在为本处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协调对象,应区别人物和事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协调方法,以收到良好的协调效果。

(三)办公室主任应以中层干部的角度来对待沟通协调

中层干部对下代表组织,对上代表本部门。中层领导连接上下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层领导必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这种沟通包括跨处室的沟通、处室内的沟通以及与上层领导的沟通。沟通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工作的更好开展来解决问题,而中层干部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应当是维护全院整体利益的同时,保证处室内成员的各项利益。因此,处室内的沟通也很重要,对下属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和生活困难,中层干部都应适当了解和掌握,并做到积极的指导、协助和关心。

办公室主任在上下级的沟通协调上,首先要理顺上情下达与下情上传的关系,保持与上级沟通的渠道畅通,确保上情能够下达,同时应经常与下属沟通,对办公室的总体工作情况和下属的基本生活情况了然于胸,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但能够让上级领导了解和理解办公室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以获得领导的支持和关注,也在上情下达时更加结合办公室的实际情况,灵活有创造性地工作。

其次,办公室主任应该是办公室干警意见的收集人和工作机制的完善者,普通干警作为各项具体工作的操作者和实践人,对现有的工作机制是否具有合理性有着直观和理性感受,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收集反馈,使得办公室的工作机制能够遵循“从下到上,再从上到下”这一完整客观的形成规律,在反复实践和修改中发现并解决问题。

此外,办公室主任还应当善于平衡上级领导和部门干警的期望,多角度考虑问题,做到对上级和部门干警的双向负责,通过带领部门干警为全院做好各项工作、提高考核成绩,同时合理地为部门干警谋求福利和进步空间,这样才能既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又得到部门干警的拥护。

(四)办公室主任应注重与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关系,并借助办公室公关协调工作这一载体,不断深入展开

第2篇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少数人私心杂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这几年各级法院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 3、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有的单位受到利益驱动、自收自支,巧立明目多收费,私设小金库、乱拉赞助。这些问题虽然近年来得到纠正,但还有少数单位隐蔽地存在着。

第3篇

摘 要 当前对医院的纪检监察引发了社会的大范围讨论,特别是在新医改的情况下,中国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对医院的纪检监察系统还没有整合规范。医院怎么进行纪检监察,纪检监察不但触及医院的方针任务、内部治理、进展策略,还影响着医院整体实力的提升。特别是怎么_立纪检监察标准还没有参考条例,使中国医院纪检监察的目前状况有着巨大的差别,文章在新医改情况下,围绕医院对纪检监察进行研究,给医院纪检监察考评提供了部分参考。

关键词 医院 纪检监察 管理

一、新形势下医院纪检监察出现的问题

(一)纪检监察模板并未有效建成

医院的纪检监察系统触及多方面的步骤和要素,是一个互相联结和限制的系统。在整体建设里,应该充分思考这些要素的影响。中国医院因为它本质的原因,对纪检监察系统的建成注重不足。从现有已经建立纪检监察系统的医院来看,系统的建成基石和参照物都比较单一,对于目标间的相互联系、不同病患情况对数值公正性和比较性的影响,都没有一起展开探究。纪检监察的结果有着不稳固性,也缺少应该有的牢靠性。

(二)纪检监察目标的选择不够科学

我国医院纪检监察的指标不够科学,相对限制,缺少可以展现效力的纪检监察标准,标准的选择也不够透彻。另外,各项标准的权重体系设立不够充裕和适宜。并且在挑选医院纪检监察系统标准的方式上还存有主观意识。

(三)管办分化不透彻

对中国的某些地区来讲,医院纪检监察的主导是医院自己和上级主管机构。这样的纪检监察和被纪检监察相联结的系统,影响了纪检监察的初始目的,致使监察不充足。在中国医疗卫生变革不停提升的今日,管办分化的方式得到了更多学术研究者的拥护,但是因为长期以来医院出现的纪检监察权和经营服务圈的掺杂,使管办分化的措施没有完全实施出来,还止步于论述措施方面,没有在现实中普及,在部分实践区域的施行里也显露出了很多问题。

(四)没把纪检监察结果使用在管理上

当下,中国虽然有的医院在内部管理里使用了纪检监察,但是还没有把它当成一种管理方式,而是为了监察而监察,过于重视该怎么设立纪检监察标准、怎样选择纪检监察标准等,但忘了纪检监察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将纪检监察结果运用在管理上为医院服务,即以监察促整改、促提升。现在的医院施行的纪检监察系统,监察结果大都没有回馈医院。

二、纪检监察对医院的必要性

首先,有效的纪检监察系统可以投射出医院运营的经营结果。医院和其他企业不一样,它拥有比较强的公益性,医院的运营本质是为了不断满足人们对卫生市场的需求。纪检监察可以辅助医院提升管理,使医院高效运营,使病人得到更高效的服务。另外,医院实行纪检监察,可以对医院的的运营实施有效测评,实时发现并且修正医院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再次,纪检监察是医院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纪检监察系统的高效建成有利于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给医院的全面建设提供全方位、高效的建议,给医院的高效运行提供保证。最后,纪检监察系统的建成还可以为医院的激励制度的建设提供根据,对发现的恪于职守的典型人物和案例进行嘉奖,营造清正廉洁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最终实现在提升纪检监察效力的同时,又提升医院自身运营能力的双赢目标。

三、新形势下医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思路

(一)确立准确的纪检监察机制

纪检监察重要的是对医院职工的工作施行审计和监察,但是医院和公司不一样,它虽然有一定的盈利因素,可是同时具有更多的社会服务性能。所以,医院在拟定自己的纪检监察考评方式时,应重视对医院服务质量的考评,对医德医风的考评。通常公司对团队的纪检监察方式不能够使用在医院里。医院应对服务好的职工进行鼓励,激励更多的员工不停地提升服务效果,进而全面提高医院的社会服务力量。

(二)建立交互式纪检监察考评系统

任何系统的建成和完善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都需要与各方不停地沟通、交流,将讨论结果归纳整理后,再对现有的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纪检监察考评系统也是这样。对于我们国家的医院来说,建成纪检监察系统就像在探寻一条从未被开发过的路途,有曲折、有险阻,但是又极具期望。医院要想在这段路途里稳固推进,就应该脚踏实地。目前要做的就是,将反馈和交流结果运用在纪检监察考评系统的建立上。医院在拟定纪检监察系统的时候,要重视与医护人员和管理机构的交流,多汲取各方建议,一同探究考评方式。纪检监察考评体系建成以后,还应和被考评人员实时交流,对考评方式展开反复琢磨和完善,不断加深它的可行性和指向性,使纪检监察系统更加完善。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新医改不停提升,必须确立科学完善的纪检监察系统,制衡公正和效力,透过纪检监察体系,促进医院提升公益性,以此来获得优良的革新成果。

参考文献:

[1] 陆新华.新形势下做好医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思路与探讨[J].中国卫生产业,2016.02.

[2] 谢艳.新形势下医院纪检监察工作新思路[J].新闻世界,2012.06.

[3] 黄政,冯玉波.探索医院纪检监察工作新途径[J].江苏卫生保健,2011.05.

第4篇

近日,在河北省检察院召开的表彰大会上,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凭借30年的埋头苦干、创新工作荣获了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凝心聚力 树立北检精神

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张炜常说:“要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必须保持一流的精神状态,要保持一流的精神状态,必须树立一个明确的指导精神。”为此,院党组在深入调研并凝结集体智慧的基础上提出了“团结敬业,务实争先”的北检精神,并将其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北市区检察院开展了“弘扬北检精神,争创全国先进院”的大讨论活动,在讨论中每名干警都做到了讲真话、亮真心、动真情,结合自身实际谈体会、找差距、明方向,使“团结敬业,务实争先”的北检精神深深地植根于每名干警的心中,真正形成了“脚踏实地,狠抓落实”的作风、“事争一流,事成一流”的士气和“只争朝夕,唯旗必夺”的勇气。同时,北市区检察院以弘扬北检精神为主题,加强了班子建设,形成了坚强的领导核心,不断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通过弘扬北检精神,北市区检察院涌现出以荣登“中国好人榜”、被评为“河北雷锋”的高明毅同志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

千锤百炼 锻造北检铁军

良好的干警素质,是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前提,全国先进检察院的背后,关键是有一支素质过硬的“铁军”。在经过几任检察长,几代检察官的辛勤耕耘后,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地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

特别是近两年来,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院上下,紧紧抓住争创全国先进院的契机,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思路,机构设置不断完善,装备保障不断更新,出现了环境新、装备新、业务新、形象新的“四新”面貌。同时,坚持走精兵强检之路,在院内开展了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培训、“周五开放大课堂”、示范庭、案例讲评等岗位练兵活动。此外,通过强化廉政教育机制,采用“敲警钟日”、诫勉谈话等方式,教育引导干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全院干警的共同目标。

挖掘特色 铸造北检品牌

创新,是一切事物进步发展的动力。在争创全国先进院的过程中,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从思路上谋创新、从机制上促改革、从品牌上求突破,走出了一条开拓进取的科学发展之路。

第5篇

一、都安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取得的成效

(一)服务保障工作取得成效。作为县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安检察院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确保都安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在县委的统筹安排下自觉融入大局。牢记检察工作是全局工作的一部分,是县委统筹领导社会管理中的一分子,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工作大局。县委的统筹为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检察工作又是县委统筹指挥的有效手段之一。二是围绕县委重点工作履行职责。都安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安排,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适时通过专项行动来履职。去年以来,县委重点部署了平安都安建设工作,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我们立即行动,明确分工,积极参与到平安建设中,有效地促进了全县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三是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每办理一起案件,对办案人员来说,可能只是一项工作,对当事人而言,却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不公正情况。

(二)内部管理方式取得成效。内部管理的创新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统筹形成合力,达到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一是推行精减机构改革。根据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将机构设置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体现内设机构的“小而精”,使权责分明,精简高效。二是设立大控申格局。为加强涉检案件管理,我们确立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方针。所谓“关口前移”,即将工作提前融入两项自侦、批捕公诉、民事行政及刑事申诉等案件办理工作中,体现“大控申”;所谓“重心下移”,即从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涉检案件,化解潜在不稳定因素。三是建立大预防体系。将预防工作与检察院已开展的“一案一建议”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全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体化”建设。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检察信息的互联互通及网络舆情应对。

(三)执法办案工作取得成效。一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在执法办案的每起案件上,始终坚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同时对重罪案件,尤其对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的案件,适用检察量刑建议,建议法庭重判,以示严惩。二是着力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功夫。去年以来,我们注重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中去,通过探索刑事和解、促进民事和解与调解、化解涉法涉诉案件、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等方式,促进社会矛盾的消除而不是积聚。三是积极探索提高司法工作效能。一改过去的轮流办案制,即在全科设立大案组、内勤组、轻案组,实行专类案件、专人办理,分工明确、责任突出,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四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进入司法领域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二、都安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问题

当前,都安社会矛盾的纠结点在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与缺乏制约、监督并拒绝“被驯服”的公权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伴生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一)社会管理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随着都安经济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这就迫切需要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水平,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

(二)交叉错位和断层缺位现象并存。由于目前政府自身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相关管理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社会管理各类主体的职责界定不清,各自分工不明,相互对接困难,甚至严重脱节,导致社会管理中交叉错位与断层缺位的现象。

(三)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影响社会管理效率的提高。都安县社会管理理念、内容、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四)现阶段,束缚都安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手脚,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思想守旧,工作中延续着以往套路,按部就班,缺乏工作创新意识;二是部分检察人员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好像与检察机关没有太大的紧密联系,有那么多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党群组织,是他们的事,缺乏主动参与意识;三是都安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因为身份的特殊,就要注意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要在不脱离检察职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如何恰到好处,缺乏具体的尺度。

三、完善都安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措施

(一)始终立足办案中心工作。都安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和发挥服务职能之间并没有冲突,倡导服务绝不是淡化检察职能,而是要解决好方法和策略的问题。只有更严格地坚持有案必办原则,更高质量地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更好地发挥服务职能。

(二)切实强化服务都安职能。管理与服务是密切联系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的工作对象和实施效果在某些方面虽差异不大,但角色定位和工作思路却完全不同。

(三)努力创新检察工作方法。近年来都安检察院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探索出许多创新性较强的工作方法,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难免出现程式化、模式化的倾向。

(四)加快内部管理方式创新。内部管理的创新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统筹形成合力,达到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6篇

 

以宪法精神为引领,强化政治责任感。进人石景山区检察院门厅,迎面而来的是红底金字的《宪法》背景墙,铭示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等等。所谓“润物细无声”,解说检察官告诉我们:“我们每天从这里来来往往,带来的是青春的激情和热血,带走是满满的对人民忠诚,对党忠诚的政治责任。”面对发展的新常态,社会价值取向更加多元,的确更需要我们检察官有一颗平和心来看待脚下的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各项工作。这面“宪法墙”无疑可以时常提醒检察们执法办案要保持政治定力,清醒头脑,不被表象迷惑,不被利益群体裹挟。

 

以检察史志为基石,提升历史责任感。“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参观石景山区检察院的院史室是我们这次现场教学的重要内容,在这里,我们聆听了检察事业峥嵘的发展历史,见到了曾经的“大盖帽”检察制服;在这里,我听到了青年检察官团体庄严的任职宣誓,也看到门美子等青年检察官在竞技台上当仁不让的飒爽英姿。通过声光,实物,石景山区检察院的史志变得异常鲜活,告诉我们面对历史和未来,“因而循之,与道神之,革而化之,与时宜之”的道理。展示过去,是为了开拓未来,让我们更深刻感受到了我们肩负的时代历史责任。

 

以民生正义为目标,夯实社会责任感。“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无疑是我们检察官义不容辞的担当,只是这种责任如何实现呢?石景山区检察的创新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范例,如他们建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根据未成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了布置,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未成年权益的工作流程和规则;法律的温情在于冰释前嫌,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生动诠释。检察机关服务社会民生,守护公平正义,还需要我们继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将检察事业推向新的发展高度。

 

以蹲苗助长为核心,促进职业认同感。不管是政治责任,历史责任,抑或是社会责任,这些内蕴于心,外化于行,最终落脚点还是需要促进青年检察官的职业认同感,尤其在司法改革的语境下,面对多元职业选择,这份职业认同感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培养和留任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人格魅力的青年检察官,是我们检察事业传承发展的关键。石景山区检察院向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这就是实务培训,竞赛选拔,任职锻炼综合培养机制,让青年检察官能够拔尖出挑,并同时得到蹲苗助长。在座谈会上,石景山区的青年检察官们言行举止展示出来的能力与素养,让人印象深刻,也给了我们很多启发。

第7篇

这听来未免夸张,但得知2005年度,滁州市检察院蝉联检察业务综合考评全省第一。10项业务皆进入全省前三名,其中8项拔得头筹,此前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经济发展以及人口、面积等在安徽省17个地市中都不占优势的滁州小城,它的检察工作在近两年来却取得如此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此,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以及近百名干警几乎众口一词――于涛检察长功不可没。2005年度,于涛检察长被安徽省检察院荣记一等功,被滁州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为优秀检察长。

于涛检察长的敬业有目共睹,而谈到自己的辛劳,对此,于涛却笑笑说:“我没有什么大的能力,但我喜欢把每一项工作都当作自己的雕塑作品,尽量求得完美。以追求美的心态去面对工作,就能把辛苦转化为一种动力和快乐。”

采访中,我们在于涛检察长的自信中看到了他面对成绩的恬然淡定以及他敏捷清晰的思路中透出的那丝丝不温不火的儒雅。

整军心,迅速扭转局面

2001年2月,于涛出任检察长,当时,不客气地讲,检察院在市里几乎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在全省检察机关无足轻重。而横亘在他面前头等重要的难题是队伍建设问题。

2001年之前,滁州市检察院的干部队伍已经近10年没有调整过,因为那时,无论调整到谁的头上,马上就会有“人民来信”,甚至有人会径直跑到检察长的办公室去讨说法,而且,不谈出“满意”的结果誓不罢休。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引申开来,要想做好业务工作,就先要把队伍整顿好。但是,如何整顿,则是一门学问。常言道:新官上任三把火,新任检察长于涛没有急着“点火”,他按兵不动。分别与干警们进行了百余次谈话,用人格的力量来影响和引导干警的思路和方向,然后,明确了首次调整的三个方向:一是把优秀的年轻干部提拔起来,二就是把年富力强的重点干部放在合适的岗位上,三是充分发挥女干警的作用。因为经于涛检察长了解,院里的女干警占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调动她们的积极性也至关重要。2002年10月院里开始进行大规模人动,此次调整涉及80多人次,覆盖率几近95%。因为此前已经做了很多铺垫,其间没有一个人来谈条件、讨说法,也没有人写人民来信。调整后,中层干部的平均年龄由54.8岁降至43.2岁,最小的仅有28岁。其后,又陆续进行了二次较大规模的人事调整,充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人员配置,提高了队伍的战斗力。

充分的调研是大规模的人事调整平稳进行的关键之一,在其后的工作开展中,于涛检察长同样把调研作为“法宝”,在院里建立了调研的长效机制,大致包括三个层次:其一是检察长巡视,市院的某一处室工作成绩一旦有大幅下降或者某基层院工作严重滑坡,检察长即对该处室、该院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其二是包片调研,即每个副检察长都分管3―4个处室,联系一个基层院,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其三是重点调研,即结合每半年工作情况,由于涛检察长带领分管检察长、主要部门负责人集体深入所有基层院逐个进行“面对面”调研指导,切实了解各地检察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寻找差距、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汇报采取“单刀直入式”,形势一片大好的空话套话全部免谈,做了什么,欠缺什么,市院业务部门对基层院领导、部门有那些要求等等都直截了当。

“即便我在场,‘火药味’有时候也很浓,基层工作开展不好,这些市院的处长着急啊,有时候就当面指出。不过我们都是对事不对人。”于涛检察长说。

“分门别类,对症下药”

到了2002年年底,队伍调整完毕,检察长于涛可算一块石头落地,他说:“这时候算是人尽其才,可以打仗了。但是,怎么打却又是一门不小的学问。”

对此,于涛检察长先是确定了“带好队伍、抓好业务、做好服务”的工作思路,其后又根据市院发展的形势,经过班子再三研究,将工作方向调整为“以法律监督为中心,以办案为龙头,以队伍为基础、以检务为保障,争创全省、全国先进检察院”的基点上。

在抓业务上,于涛检察长强调,一定要齐头并进,协调发展。但由于每个处室的业务特色不同,经过与处室领导和干警们磋商,按照各自业务特色,于涛检察长给每个处室定下了不同的“行动纲领”。

自1980年进入检察系统工作,于涛在出任检察长之前,在多个业务处室任过领导职务,其后任副检察长又分管部分业务处室具体工作,加之凡事都有钻研精神,所以对检察系统的各项业务,可以说非常了解。而且,据熟悉他的干警介绍,于涛检察长处理的案件有1000余起,其中166人被判死刑,没有一起错案;他还先后在《检察日报》《中国检察论坛》等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理论文章15篇,获省级以上奖励5次,而且注意学习积累,多年来,共收集各类刑事、民商事典型案例3000多份。

有了这些积累,制定“纲领”自然也是胸中有数。以反贪局为例,在于涛看来,这个部门虽然反映了检察官良好的综合素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又往往是最不容易出成绩的地方。为此,于涛为他们确立了“实事求是,有案必办”的办案原则,针对各单位在办案中遇到的困难,不断加大市院领办、交办、督办力度,减少办案的干扰和阻力。

为了保证这一思路能真正贯彻下去,于涛检察长亲自主管这个部门,不仅进行业务指导,而且直接参与办案。“这样可以起到三个作用――运筹帷幄,鼓舞士气,同时也可以考察干部。”于涛检察长说。

2004年至今,全市共查处贪污贿赂案件301件涉案人员36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2人),每年与基数比均上升近30%,撤案率不及3%,提起公诉后的有罪判决率为100%;同时由于注意摸索那些权利相对集中、行使频繁或公共资源流动量大、配置频率高的行业和领域重大要案高发的特点和规律,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大案始终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

对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于涛检察长言简意赅地提出两个字――创新,“因为这个部门在全国的检察系统中都属于‘新生事物’,大家都在探索中,经验先例相对少,创新的空间也就大。”在全省率先开展的“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滁州市检察院的创新举措之一,探索出了另一条公益诉讼的途径。

2005年8月9日和9月9日,滁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成功办理邢某某

失火案、陈某放火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两案中的被告人与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被告人分别依法赔偿3万余元和12万余元。

由于他们的工作做的公正、合理,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给检察部门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一种样本,对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在2005年年度的工作总结中指出“滁州市院民行部门积极和公诉部门协调配合,探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突破,填补了我省此项工作的空白。”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于涛检察长也善于“对症下药”。针对其特点,发挥其优势。如公诉部门是检察院的“形象部门”,于检毫不迟疑地提出“打造精品公诉”的观点;对于批捕部门,于涛检察长则要求他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从数量上看成绩,而在讲求实际上看效果。

兼职“心理医生”

采访中,我们在于涛检察长的办公桌上无意间看到几本心理学方面的书,“于检喜欢看这方面的书?”我们的提问引发了他对心理方面的见解。原来从任检察长以来,他就兼职做了干警们的“心理医生”。

由于我国正处在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分化的烈度、速度、强度和广度都超过一些人的承受能力。心理问题是一个队伍健康运转的重要驱动力。而根据专家保守估计,目前我国公务员有3成以上都需要心理保健,而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的公务员将有更高的比例。

因此,于涛检察长认为:队伍要进一步发展,除了常规的管理手法,重视检察干警的心理健康刻不容缓。他用生活中的一种现象举例说:一部车子有三种状态,要么往前开,要么往后开,或是静止不动,但是,一个人如果对这三种状态都不满意,那他心理上就有问题了。事实上,我们的周围确实存在着这种人,他与社会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对抗,但他对现状不满。所以,不注意调整这部分人的心态,队伍运转的摩擦力就大。为此,从出任检察长以来,于涛每年都要给干警上一次心理课。由于他是一路从基层摸爬滚打上来的,所以对干警们的心态他很熟悉。“比如每个工作日的下午4点半钟左右,一般是办公室比较‘焦躁’的时候,因为开始要安排晚上的活动了,办公室电话、手机这时候格外活跃。”针对这种情况,他给干警送了四句话――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自己。滁州市检察院的干警有四种场合不准去一一酗酒场合、赌博场合、异性按摩场合、营业性歌舞厅。“一方面那里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同时也是影响家庭和谐的地方。如果干警们的家庭不和谐,我们这个检察院怎么和谐?”于涛说。“最欣慰的事情是成绩被群众认可”

记者:这几年时间作检察长,最让您欣慰的事情是什么?

于检:我当年高票当选检察长,还有2005年被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为优秀检察长,并不是这个职务或者是这份荣誉本身对我有多么重要。让我欣慰的是,我当选检察长,是在院里基层选举产生的,这在检察系统至少在当时还比较少见。这一票一票积累起来的信任是我所珍惜的。

第8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也是检察权内部配置和管理的表现形式,因而对检察职能的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凸显,特别是民族地区受人员数量、职业素能以及民族地区诉讼翻译等特殊工作需求的影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和检察机关人、财、等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民族地区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对于整合检察资源、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深化检察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可分为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综合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大体上与此对应。民族地区检察院相对于其它地区,工作业务总量小,人员数量少,内设机构设置同样参照执行同一标准,已不能适应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亟待对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证检察权得到全面、公正、高效行使。

(一)机构庞杂,人员分散、业务人员流失、工作效率底下

现行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的规定设置,自治区检察院一般有内设机构20个左右,自治州及自治区辖区内市一级检察院有18个左右,自治县及自治州辖区内基层检察院有10个左右。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两级检察机关2013年底的内设机构和在编检察干警人数为例。甘南藏族自治州检察院经编制机构审批的一级内设机构16个,二级内设机构2个,未经编制机构审批的一级内设机构2个(计财装备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二级机构若干个(检委会办公室、侦查指挥中心、举报中心等)。现有在编检察干警77人,除去院领导9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委会专职委员2人,政治部主任1人、纪检组长1人),在一级内设机构的人数平均5.25人,实际上人数最多的反贪污贿赂局有7人,人数最少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处、翻译科只有2人,未经编制机构审批的内设机构全部是兼职。甘南藏族自治州辖区8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9至13个不等,内设机构最多的迭部县检察院有13个内设科、室,27名检察干警,除去3名院领导(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每个科、室平均1.85人。实践中,人员不足的问题都是通过兼职或者合署办公的方式来解决。内设机构数量多、层级多,导致基层检察院甚至自治州一级检察院出现大量的1人、2人部门,业务能力较强的检察人员1人跨几个部门兼职,跨部门之间人员抽调频繁,工作忙闲差距较大,干警情绪不满,相互推诿扯皮,工作效率底下,专业化水平越来越低。内设机构数量越来越多,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发展使检察机关法律职能不断扩展和检察业务不断增多而产生,另一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内部解决职级待遇的需要,机构设置多,职数必然多,相应地就能多解决几个人的待遇。自治州一级检察院的一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通常设一正二副或一正一副,二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通常设一正一副或一正职,自治县检察院一般不设二级机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通常设一正一副或一正职,人数较多的部门设一正二副。为此,部分业务骨干和办案能手为解决个人待遇不惜调离业务部门而担任综合部门的领导职务。内设机构过多也必然导致案件或信息需要在内部经过多环节的流转,由此带来的是较低的工作效率。

(二)内设机构之间职能重叠交叉,检察资源不能充分利用

一是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部门职能重叠交叉。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二者都是围绕查处职务犯罪开展工作,其办案程序、手段和主要内容都是相同的,且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绝大多数、案都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紧密联系,反贪污贿赂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开设立,不利于统一调配侦查资源。反渎职侵权部门多年来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反贪污贿赂部门。就甘南藏族自治州两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而言,2009年至2013年连续五年仅立案侦查3案,没有侦查终结案件,造成大量侦查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有着天然的依赖性,实践证明,职务犯罪预防权的分离严重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和预防效果的实现,也不利于实现“打防结合”。二是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分开设置,造成人力分散,重复劳动,工作效率不高。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对同一案件的重复阅卷、重复审查、重复制作笔录、重复提审、重复进行法律和证据的思考,导致本来就紧缺的基层检察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捕诉分离割裂了批捕与的内在联系,这源于批捕具有很强的侦查引导作用,但引导侦查的不,负责的又无法对侦查给予指导,形成捕诉脱节。

(三)综合机构分工过细,人员比例偏高,不能体现为检察业务服务的理念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中心所在,综合机构都应当围绕检察业务开展工作,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处、法警支队、技术处、装备处、翻译科都属于综合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办案安全等工作。综合部门分工过细造成人员所占比例偏高,如甘南藏族自治检察院,非业务部门人员29人,占全院人数的42.6%(9名院领导除外),这种设置势必造成业务部门人员紧张,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综合部门人员不断增加的原因除了综合机构本身分工过细之外,也与2008年开始甘肃省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机制有关。绩效考评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业务和综合工作都设置了具体的考核标准,综合工作既要服务于业务工作,又要完成考评规定的硬性任务,造成综合部门工作量大增,人员数量也随之增加。

(四)内设机构之间相互衔接空档,检察权出现真空地带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机构设置,落实为具体职能部门的职责,才能保证其行使。实践中,内设机构职责衔接空档,出现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的某些职权没有机构行使的情况。一是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监督出现了空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只有监所检察部门,所以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仅限于监狱、看守所,而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大量的财产刑,由派出所执行的缓刑以及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社会服刑人员,就没有机构承担监督的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活动监督出现了空档。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只有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个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而对人民警察在侦查以外的执法活动,就没有机构履行监督的职责。三是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划分不清晰,影响检察职权的有效行使。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为此各级检察机关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在检察机关内部,究竟由哪个内设机构来履行诉讼监督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似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都可以行使监督诉讼活动的职权,但是实际上,这些部门都有其专门的职责需要履行,诉讼活动监督的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并且,这些部门之间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如何分工,界限如何划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形成似乎哪个部门都可以管,哪个部门都不管的状况,影响了诉讼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由于职责不明,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就难以考核评价,不作为的现象就会变为常态,出了问题,互相推诿责任,也就难以避免。

二、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构想

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任务大小不尽相同,因而其内设机构多少也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在检察内设机构的设置上,应当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职能多少和业务量的大小,决定内设机构的具体设置,没必要实行严格的上下对应,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自治区检察院除了办案外,还要承担检察政策和工作思路的确定、对下指导和监督、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等职能;同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还承担着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项政策和指令的任务,因而在内设机构的设置上应做到齐全对应。自治州、自治区辖区市级检察院以及自治县和自治州辖区基层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案件,同时各地业务量大小有很大区别没有必要与自治区检察院实行严格对应,可以根据本地区案件种类和数量的多寡,将具有相似职能的机构进行整合或减少同一职能的机构设置等,以避免1人、2人科、处、室的现象或1人兼任多个部门的现象,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结合民族地区目前的检察实践,为了体现职能任务与内设业务机构设置相一致的原则,笔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一)自治州以及自治区辖区内市一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

1. 设置反贪污贿赂局,将反渎职侵权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合并,主要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预防。由于目前法律对职务犯罪预防权及其行使程序、手段等缺乏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依赖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虽然目前许多检察院设立了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希望通过机构的分离和专业化,深化和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有着天然的依赖性,职务犯罪预防权的分离必将严重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和预防效果的实现,也不利于实现“打防结合”,因此,应将职务犯罪预防融入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对于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设置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合并设立,理由是反贪污贿赂案件和反渎职侵权案件都是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查处这两类案件都是行使检察侦查权。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分别设立,理由,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分为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权和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权,两类侦查权应当分别设立职能部门;二是分别设立有利于深入研究和总结这两类案件的侦查技巧和规律,有效提高侦查效率;三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合并会造成机构过于庞大,与其它部门不协调。结合民族地区的检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民族地区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当合并设立。以甘南州藏族自治州两级检察院为例,两级检察院有反贪干警23人,反渎职侵权干警15人,共38人,占全州干警总数的12.7%。2009年至2013年共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25件,反渎职侵权部门没有侦查终结案件,两级检察院平均每年办理自侦案件是5件,办案数量与其它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从2011年开始,甘南藏族自治州两级检察院采用“大自侦”办案模式,打破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界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整合两个部门的侦查资源共同开展工作,遇到哪种案件就办理哪种案件,不分彼此,遇到问题共同研究、共同探讨,共同总结两类案件的侦查技巧和规律,2011年办理自侦案件3件,2012年办理自侦案件6件,2013年办理自侦案件11件,两级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实践证明,在民族地区和办理自侦案件数量较少的检察院,“大自侦”办案模式不仅有利于形成反腐合力,而且能够有效合理的整合检察资源,避免造成检察资源浪费。《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查办反贪污贿赂案件和反渎职侵权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并没有规定查办反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反渎职侵权案件必须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合并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只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重新组合,并不改变其性质,也不会改变现行检察体制,更不会改变目前我国公检法权力的既有分配,因此并不违背法律的具体规定。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合并后,在内部实行局长领导下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以主任检察官为主组成若干个办案小组,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

2. 分解刑事公诉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职能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根据各地检察院业务量的大小,设置1至2个公诉检察部门,分别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也有学者提出公诉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分离的观点,笔者不支持该观点,审判监督不能凭空产生,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介入审判活动才能发挥职能作用,一旦脱离审查和出庭公诉的诉讼过程,审判监督就会名存实亡。

3. 设置刑罚执行检察处,将监所检察处并入刑罚执行检察处。主要负责原监所检察处的职责以及其它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的监督,同时调整职能范围,赋予其对其它执法行为的监督权,比如对人民警察行使的侦查行为之外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填补检察权行使的真空地带。

4. 保留侦查监督处,原有职能不变。也有学者提出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合并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两个部门都是传统的检察业务部门,曾近也是“大刑检”的格局,因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将两个部门分开。多年实践证明,在基层检察院“大刑检”的模式更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但在自治州及以上各级检察院还是应当将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分开设立,自治州及以上各级检察院不仅仅要办理相应的刑事案件,更重要的是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本地区各类刑事案件的分析和研判,传达上级检察院的各项政策和指令,还要承担检察政策和工作思路的确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分开设立更有利于精细化开展工作。

5. 检察业务部门继续保留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办公室,行使原有职权。

6. 综合机构改革。一是设置政治部,将纪检监察部门和法警支队与政治部合并,主要负责政治党务工作和人事工作等,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政治学习、教育培训、宣传报道等党务工作,以及检察人员的监督、考核、任免和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统一调配等人事工作。二是设置办公室,将财务部门、技术部门、装备部门、后勤保障部门以及翻译部门与办公室合并。主要负责检察机关文电的起草与处理、会议组织、财务管理、行政装备建设、档案管理、翻译以及其它非办案性质的工作。

(二)自治县及自治州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

1. 自侦部门与上级检察院对应设置反贪污贿赂局,将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合并,主要负责是职务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预防。

2. 设置刑事案件检察科,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整合成立刑事案件检察科,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批捕、公诉职能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每年全国检察机关有80%的案件是由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而基层检察院干警待遇低、人员数量少,一人兼数职的现象大量存在,合并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可以减少大量的重复劳动,减轻工作量,释放资源。基层检察院分设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主要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2013年各级检察院分别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案件流程管理、程序监控、质量评查、业务考评等监督管理职责。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合并后,在内部组合成以主任检察官为主的办案小组,分别履行审查逮捕、公诉职能,整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3. 刑罚执行监督部门与上级检察院对应设置刑罚执行检察科,行使相对应的检察职能。

4. 检察业务部门继续保留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行使原有检察职权。

5. 原则上基层检察院也应当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与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因此,基层检察院应当设置法律政策研究,但人数较少、法律政策研究任务量较轻的基层检察院可以不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将相关的法律政策研究任务放到办公室。

6. 综合机构改革。原则上设置办公室,将政工、纪检监察、财务、技术、装备、后勤保障、法警队以及翻译统揽到办公室,负责与上级检察院相对应的工作。政工和纪检监察应当由专人负责,其它工作专、兼职均可,但必须要具体到人,每一项工作都有人负责,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以致工作落空的现象。人数较多且检察业务量较大的自治地方基层检察院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设置与自治州一级检察院相对应的综合机构。

参考文献

[1] 邓思清.检察权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2] 张翠松.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变迁的实践阐释[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2(1).

[3] 吴建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设置研究[J].法学评论, 2007(3).

[4] 张智慧.应当重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N].检察日报,2011-8-19.

第9篇

2011年3月1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举办了2011年第二届检察理论研究优秀人才评选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吴孟栓,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主任石京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常艳、郭欣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冯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毕惜茜应邀担任评委,该院党组成员都亲临现场,与全院干警一起参加了本次评选观摩。

本次评选共有24名选手踊跃参加,其中绝大多数为研究生,来自于该院的主要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每名参选人按抽签次序进行答辩,用5分钟简要介绍调研文章内容。评委会对论文提问。调研文章内容涵盖了刑事法律适用与修改、检察基础理论、实证分析等领域的前沿问题。专家就这些前沿问题与选手进行了充分的论辩。

2009年,该院进行了第一届检察理论优秀人才的评选,评选出10名优秀人才,成为该院调研工作的骨干力量。在调研成果的基础上,该院出台了《民事行政检察和解工作规定》、《审查批捕案件工作流程》等一系列文件,还试行了证人出庭补偿制度等。理论人才作用的发挥使得检察调研在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此项评选活动是该院完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本次评选经过前期的资格审查、工作业绩考核、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将选出10名优秀人才。(文/梁利华)

做法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1234”工作法

近年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检察院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途径,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创新出“1234”工作法,即坚持一个方针、达到“两个确保”、进行“三个告知”、做到“四个查清”。

在新模式的创新激励下,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质量得到提升,办案效率得到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实效。该院先后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称号,2010年,该院未检科被团市委、市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授予“哈尔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标兵”荣誉称号。(文/王福有 张婷婷)

基层

上班第一天学“规范”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永志主持召开该院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规范、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专项活动。

该活动以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和《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为切入点,作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化延伸,同时也是今年即将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良好开端。对于衡水市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将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文/张鹏 李哲)

活动

检察文明用语演讲比赛

2月18日上午,河南省新县检察院举行了“比团结、树形象、促争创”主题演讲比赛活动。

此次演讲比赛共有11名青年干警参加,整场演讲比赛沉浸在掌声和欢呼声之中。黄磊和袁婷婷两位选手,通过讲述自身的检察情结,再次向全院干警展示了青年人献身检察的勇气和信心;刘瑜的演讲,富有专业化,不仅演讲得好,而且内容实在,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引起全院干警的共鸣,把比赛推向。比赛经过激烈角逐,通过现场打分的形式产生了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

(文/付德利 郑建国)

创新

探索量刑答辩程序

2月18日,20余家媒体记者走进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实地观摩了北京市检察院和东城区检察院联合组织的东城区检察院量刑建议改革的开展情况,并与一线办案检察官及相关专家学者就该项改革的效果、意义等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与探讨。

据了解,该院的量刑建议改革工作,调研先行,大体经历了论证探索、小范围试点、全面试点三个阶段。1999年,该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于2000年将此举措列为公诉改革的重要课题。此后,该院不断深化在该领域的改革与探索,先后在量刑建议的规程、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前瞻性的探索和实践,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8年,根据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的部署,该院在对北京市全市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经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下发,在全市试行。

近年来,该院将量刑建议改革的重点放在量刑答辩程序的探索与完善上。所谓量刑答辩程序,是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情节、具体刑期和刑种等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共同参与量刑环节的专门性的程序设置。

据介绍,量刑答辩程序旨在重点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促进刑事审判公开透明,确保量刑程序公平公正;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三、加强公诉人的责任感,促进检察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四、加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降低量刑环节的腐败风险,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文/程胜清)

案件

未成年人以大欺小致死人命

经常以欺凌弱小取乐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王某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时某二人,纠合未满十四周岁的陈某,将在水坑边玩耍的九岁小男孩杨某殴打致死。日前经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时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和三年零八个月,陈某(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三人分别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10000元、36000元、14000元。

2010年5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时某来到梅河口市山城镇广场,见被害人杨某在广场边的水泡子旁玩耍,王便提议去撩撩杨,杨被欺负后跑离广场。在二被告人追赶的过程中,杨跌倒,二被告人遂用脚踢杨的头部及后背,杨的嘴部被踢出血。之后,王对杨说你跟着我们走就不打你,经过广场,时看见玩秋千的陈某,对陈说打仗去,陈便一同跟来。在山城镇车站货场站台货位上的苞米垛边,三人用脚对杨踢踹。后三人逃离现场。

当晚19时50分许,昏迷的被害人杨某在现场被人发现,并报警。送医院抢救至次日12时2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因头部受钝性器物多次作用致双侧硬脑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颅内高压及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

2010年5月10日20时许、23时许,陈某、时某分别被抓获;当月13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文/李英)

做法

新年工作思路的“六个深入”

近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检察长高杉在全市检察长会议上要求坚持“六个深入”的工作思路。

一是深入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实施“四个战略重点”、打造“六大产业基地”和“十大民生工程”等重要举措,切实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是深入关注民生迫切需求,着力保障改善百姓生活。严厉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各类犯罪,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

三是深入三项重点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完善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四是深入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着力强化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10篇

一、权为民所用,在保护群众切身权益上下功夫

洛宁是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全县人口的90%以上,上级每年拨付的民政优抚、扶贫开发、土地补偿、退耕还林等涉农资金高达数千万元。为了保证涉农资金顺利到达群众手中,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开辟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治理绿色通道,从快办理贪污涉农资金案件。2012年春,有群众举报茶沟村党支部书记张某贪污群众的危房改造款,尽管该村位于大山深处,交通不便,但接到举报后,该院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侦查小组。兵分两路开展工作。一路到县民政局调查危房改造款申报、拨付情况,一路翻山越岭赶到该村走访群众。当地群众因害怕张某报复而拒绝配合调查。检察官们不厌其烦地挨家挨户做工作,苦口婆心讲政策,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真情最终取得了群众的信任。事实查清后,该院为6户群众追回了36000元危房改造款,虽然每户6000元听起来微不足道,但对于人均年收入2000余元的国家级贫困县群众来说,却是一笔寄托了全家人无限希望的庞大数字。检察官们逐家逐户送还危房改造款时,有位周大娘硬要把家里仅有的8个鸡蛋塞给他们,此时的检察官们明白,这不仅仅是鸡蛋,更是广大群众的一颗信任的心。2010年至今,该院已查处侵害民生民利案件14件29人,其中窝案6件15人,为群众追回涉农资金300万余元。

二、情为民所系,在创新群众路线上下功夫

该院不断拓展密切联系群众的渠道和途径,在实地走访基础上还运用高科技手段为群众排忧解难,促进了检民的互动交流。该院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和网上视频接访,实现24小时渠道畅通。开通腾讯、新浪官方微博,2012年8月,网友“心烦心躁”向“洛宁检察”微博发去求助信息,微博管理员立即耐心地向她了解详细情况,在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迅速为她提供了专业性的合理化建议。案件转到该院后,该院工作人员积极协助她领取表格、开具证明,为她的姐姐顺利申报了救助基金,这一对父母过早离世的孤苦姐妹顿时喜笑颜开。同时,该院还在“检察开放日”把人民群众请到检察院,宣传检察工作职能、管辖范围和办案流程,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建立“检民恳谈会”制度,要求检察人员定期下基层,与人民群众面对面,听民声、解民忧。该院检察人员先后到兴华、赵村等乡镇座谈8次,收集工作改进建议10条,发送普法宣传材料3000余份,为群众解决法律问题12件。

第11篇

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党组把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机遇,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督促检查,加强行业指导,为确保活动过程主题不变、镜头不换发挥了有力作用。

加强指导

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推进

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后,省检察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袁本朴为组长的指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每一名党组成员分别联系指导一个市州院和一个县级院,确定21个基层院作为联系点院,为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在全省检察机关整体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活动中,根据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下基层调研成果,结合贵州检察实际,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制定了指导工作意见,及时编发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指导专刊,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教育实践活动奠定导向基础。

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部署阶段,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分别深系点,出席动员会并作指导性讲话。党组书记、检察长袁本朴到贵阳市检察院及乌当区、花溪区、观山湖区、白云区等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指导,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并针对各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省检察院教育实践活动指导办采取组织召开市州院及基层院活动办主任培训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市县两级院的活动进行指导。

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省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对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高检院关于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部署要求进行指导。重点对21个联系点院的班子和检察长对照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截至8月29日,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指导办成员全程参加了21个联系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并结合各院实际,有针对性地对下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广泛倾听群众呼声

找准“”突出问题

省检察院把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涉及市州院、基层院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并下发,为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查找问题和制定整改措施做好准备工作。

市、县两级院在查摆问题环节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征求党委、人大等多方的意见建议,为切实帮助抓好听取意见工作、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开展批评和整改落实打好基础。4月底,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民意调查走访周”活动的通知》,要求两级院在5月中旬以前,通过登门走访、个别访谈、上街设点等形式,与群众零距离接触收集好第一手意见建议,完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工作。

5月初至5月20日,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分别深系点院,广泛听取、收集联系点院党员干部、群众和服务对象意见,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联系点院的领导班子和党组书记,帮助找准 “”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立说立行

边查边改

活动中,省检察院采取协调联处工作机制,把下级院整改的问题和需要省检察院帮助解决的问题衔接起来,以上带下、以下促上,确保整改实效。

兴义市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的问题,制定了《“晒、比、述、评”工作的实施方案》,把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工作成绩、工作状态晒一晒、比一比、述一述、评一评,督促全院干警履职尽责、勤勉工作。该院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分别签订年度绩效考核责任状,明确督查评估措施,并组织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述职测评,围绕“4+1”创建工作大力开展“晒比述评”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雷山县检察院制定了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深入乡镇、村寨走访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40余次,走访群众600余户,征求到意见和建议20余条,并全部整改落实。

落实“三检三服”

积极服务群众服务发展

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检察院提出“从严治检、廉洁从检、实干兴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三检三服”总抓手,出实招求实效,积极提升检察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

贵阳市检察机关积极部署“打苍蝇”专项行动,着力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仅今年第一季度就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4件72人,案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2.81%和26.39%,真正“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遵义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深入基层调研,征求帮助查找“”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调研中,注重对党的理论和中央精神开展宣讲传达,切实把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工作思路和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内容讲明白、说透彻,赢得赞誉。

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组织检察人员分别到水城公路局、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盘南电厂、松河煤业、水钢原材等单位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以“关心、保护、帮助”干部职工为主题,向相关人员宣讲反腐败形势和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安顺市检察机关坚持领导带头、开门搞活动,认真整治“”问题,纪律作风明显好转。今年以来,安顺市院党组成员到县级院指导工作80余次,召开全院性会议 6次,会议比去年同期精简了3次;印发文件16件,比去年同期精简了6件;“三公”经费支出12万元,比去年同期压缩了37.5万元。

毕节市检察机关通过念好“深细实、快稳准、清明新”九字诀,着力解决“”问题,推动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截至目前,督促追收国有资产8.469亿元,为扶贫联系点赫章县安乐溪乡解决了供电、交通、农牧、水利等6个方面的困难,落实帮扶资金30万元,建立预防工作联系点(站)7个,查办在新农村建设、惠农资金管理、医疗卫生等领域职务犯罪52件,挽回经济损失320余万元。

铜仁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查摆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队伍思想、作风、素质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演讲比赛,举办“道德讲堂”活动,举行“服务基层、联系群众”教育宣讲,开展“如何做好新时期下群众工作”主题读书会等形式,推进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第12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

(一)拓展了监督范围:监督范围扩展至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第14条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上使民事监督的范围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主要包括:1、将调解书纳入了抗诉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监督范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了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入法成监督方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第208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检察建议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

(三)强化了监督手段:赋予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实践中,许多抗诉案件需要查证,没有调查权,就会遇到不配合的情况,这就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规定调查核实权给办案工作加大了助力。

(四)设置了当事人申请抗诉前置性程序

新增加的第209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该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设置了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之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挑战

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 。

(一)监督范围的扩大,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平台。

1、调解案件、一审终审案件扩大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根据修改后民事诉法,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前,调解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由基层检察院直接进行监督具有直接、方便、迅速、低成本等优势。修改后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案件等规定为一审终审案件,当事人针对该类案件可以向基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该两种情况使基层检察院对裁判结果的监督较之民诉法修改前有了更广阔的的空间。

2、 执行监督为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职能舞台。法院“执行乱”和“执行难”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法院和胜诉的当事人,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法院的执行活动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但长期以来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一直都持不配合的态度,理由是“执行活动”不属于“审判活动”,排斥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执行监督成为基层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二)新增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使基层检察机关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不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以及执行监督等,将由基层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基层检察院有了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实现法律监督的方式。

(三) 当事人申请抗诉前置性程序的设置使基层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大大减少。

审判监督程序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又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民诉法修改前,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诉,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更多的当事人基于对法院的不信任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20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所有当事人的申诉都要先向法院申请,检察机关只能受理法院再审程序处理之后的案件,且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再审审查,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使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减少,能提请抗诉的将少之又少。在过去的五年中,本院仅办理过一件上级院交办的省高级法院已裁定不予再审的抗诉案件。今年一季度,本院尚没有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

三、应对

民诉法的修改给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带来重大变化。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应转换工作思路,以切实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内在的要求。

(一)转移工作重心,由“以抗诉为中心”转变为“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

基层检察院的民行工作,原来主要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诉的一审案件或市院交办的不服二审判决的案件。工作重点主要是对生效判决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但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工作重点应发生转移。一方面,按照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应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原来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被分流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减少。另一方面,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了基层检察院新的监督职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一审终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等同级监督工作都需要基层院承担,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将面临新的转型,由原来重点办理抗诉案件转变为重点开展同级监督。由此,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重心将由“以抗诉为中心”转变为“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

(二) 转变单一抗诉监督方式,积极运用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可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普通检察建议两种。基层院应积极运用各种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监督。1、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按照原来的民诉法,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法院接受抗诉后,一般发还原审法院再审,这种监督模式,需要先经过两级检察院的审查,再经过两级法院的手续,才能开始案件审理,重复程序多、时间长、效率低,当事人不满意,难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本义。而再审检察建议不仅绕开了复杂的程序,极大地缩短了办案周期,而且又减少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实践中,应当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努力做到快速息诉,达到案结事了。2、区别运用普通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应用范围很广,应准确把握不同情况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如针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提出程序监督检察建议;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应当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对于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存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缺陷需要改进的,应当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等。

改进工作方式,执行办案期限

第13篇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开展预防工作,应当明确方向,突出重点。近年来,青海省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围绕重点工程项目、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玉树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经济活动领域中出现的职务犯罪现象和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预防工作思路,准确把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预防工作的开展,必须在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明确方向、突出重点,才能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新的突破。此次,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牵头,共邀几位市、自治州检察院检察长,对如何针对重点经济活动领域中,出现的职务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明确方向、突出重点的开展预防工作进行了连线探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余国龙

我们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从“抓根本、治源头”入手,确定了以个案预防工作为“点”,以行业预防工作为“线”,以社会预防工作为“面”的预防工作思路。一是抓“点”的辐射效应,增强预防工作针对性,通过剖析典型案件,召开座谈会,举一反三,努力实现“办好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二是抓“线”的联动效应,增强预防工作实效性。在抓好工作切入点的同时,注重理顺预防工作纵深开展的基准线,串接各预防点,形成“线”的联动效应。五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与辖区工商、税务、银行、交通、建筑、国企、药监、烟草等88家单位共建了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制度,形成了由检察机关牵头,各部门参与,覆盖全市的预防网络架构,确立了联席会议、法制宣传教育、重要岗位监督管理等相结合的预防工作机制。三是抓“面”的整体效应,扩大预防工作的覆盖面,针对宣传渠道的不同,我们采取了“上堂课、赠光碟、发卡片、展图片”的预防宣传措施,不断拓展预防宣传途径,逐步营造出“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青海省海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智

海南州检察机关按照“转方式、调结构、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查办侵害农(牧)民利益、危害群众权益的职务犯罪,开展预防工作。首先,针对危险点分析预防。我们及时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找出引发犯罪的危险点。针对危险点,就健全岗位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全面落实、检查。其次,实行个案跟踪预防。结合案件的查办工作,利用典型案件,开展预防教育,对70%以上的大要案开展了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悔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建议的“四个一”个案预防工作,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再次,开展重大工程专项预防。针对重大工程项目,我们实行重大工程立项信息报送制度、工程资金使用跟踪制度、工程建设廉政情况评价制度的“三步流程预防”。最后,通过在机关、社区、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设立预防工作联系点,了解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及时跟进预防措施,深入做好农村基层组织的预防工作。经过多年来对预防工作的探索总结,我们的预防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

青海省果洛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宏

近年来,我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努力提高预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首先,开展机制预防,保证预防工作深入开展。一方面,建立党委牵头的领导机制。目前,全州检察机关都成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辖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另一方面,建立社会化预防网络机制。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拓展了各类不同的预防形式,形成了覆盖各行各业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协调有效的内部工作机制。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促进了预防工作有效深入开展。其次,实行个案预防,通过 “检察建议”扩大办案成果。我院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采用“检察建议”形式,实现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机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后,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整改检察建议,为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夯实了制度基础。最后,注重专项预防,营造减少职务犯罪的良好环境。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特点,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全州各项重点工程建设,采取“双签制”和“廉洁准入制”,对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关键人员进行同步监督,并针对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建议,帮助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工程队伍建设,真正做到预防介入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尚洪斌

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我院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尤其是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不断加强专项预防,进一步提高了预防效果。一是在开展涉农涉牧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中,着眼于全州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充分利用“三官两员”进村入户、“四进”活动以及“三调联动”机制,构建农村预防工作网络,以适应农牧区工作特色,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预防工作的重点,加强风险预测预警和对策研究。例如在开展对全州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中,我们专门与州教育局进行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并签订了《关于在全州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施方案》。对在海北境内建设的西格二线海晏段、兰新客运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预防,不断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进一步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专题预防工作。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了专门的换届选举预防领导小组,协作配合开展预防工作。

第14篇

一是强化领导。建立完善组织机构。随着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逐步实施,该院司法警察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院党组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把法瞀工作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出法警队必须严格管理,提高定位,并在工作规划中明确要建设一支精干、高效、专业、规范的司法警察队伍的目标,并按照规范化建设的编制配齐、配强了司法警察,切实落实了编队管理的要求。

二是强化装备,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使法警队能够达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准军事化标准,院党组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多方争取建设资金,新建和装修警务工作区,为法警队设置了单独的办公室,配备了现代化的警用装备。在实际工作中为法警队配备了警车、专用电话、警械归柜,更新了办公桌椅,构置了电脑,安装了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配备了医疗设备。

三是强化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使法警队伍实现规范化管理,该院结合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规范化管理细则》,明确了法警队工作的指导思想,制定了紧紧围绕院党组中心工作、争创全市法警工作先进单位的奋斗目标。建立健全了各类表、薄、卡、册,同时制定队伍管理“八不准”,即:不准违规提押犯人:不准与犯人单独接触;不准给犯人传递纸条;不准给犯人及其家属泄漏审判机密:不准给犯人提供手机打电话、传口信;不准与犯人家属联系;不准接受犯人家属的吃请;不准卡拿犯人及其家属的钱物。

第15篇

一、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的难点

(一)现行的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导致民行检察执行监督有法难依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了直接性、衔接性法律依据的缺乏,这给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适用法律依据方面造成了很大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是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或规避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检察权。由此可见,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适用法律依据方面的难度很大。

(二)少数审判和执行人员不理解、不配合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导致人为阻碍

当前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只能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不能监督民事执行活动。还有一些人认为,法院已经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检察机关的监督将更加不利于民事执行工作的开展。在这些片面观点的误导下,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不配合甚至规避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这严重阻碍了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地正常开展。

(三)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缺乏导致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检察机关虽然享有法律监督权。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还处于在摸索阶段,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所占的编制较少,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执行案件往往有多个裁定,要进行民事执行监督所须耗费的人力、物力很大,检察机关目前的人员配备难以承受。另外,从检察机关人员的法律知识结构来看,大部分检察人员只熟悉刑事检察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知之不多。熟悉和精通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人才更是匮乏。这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克难之策

(一)在立法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应该具体化与法条化

一方面,应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与完善:一是在总则部分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将该条文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是在分则的执行部分增设一章,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形式、程序、方式、方法、范围,以及权限等基本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分则有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规定中,不仅应当尽可能将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广为适用,以及较为定型的一些检察监督方式与方法,诸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建议书等纳入立法规定之中,而且应当根据民事执行案件的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增设执行检察监督措施。这样不仅可以督促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行,而且可以及时发现执行中的错误,避免执行行为的偏差。

另一方面,应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内容进行完善:一是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应当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职责和权限。二是在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部分,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行使程序、方式、方法、范围,以及权限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种有关人民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责权限的法律规定形式,从我国人民检察机关基本任务的角度,明确规定其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具体的法律监督工作和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立法,从而,彻底解决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

(二)在工作中。加强宣讲、沟通,提高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对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宣讲、沟通。阐明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及其重要性。民事执行活动固然有其自身规律,较之民事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特殊性并不足以排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况且,对民事执行实行检察监督,这是我国社会的客观现实需要:一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落实到司法领域。即是要体现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目前,影响和制约实现这三个目标的要素还很多,但就民事执行领域而言。确立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其目的就是矫正这一领域中执法不公的行为,遏制各种腐败现象,从而树起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当前民事执行领域内的执行乱象显得较为突出,使得大量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使执行乱象得以克服,司法公正得以回归,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也有必要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三是保障民事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客观需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不仅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同时也兼具了“中立”的特质,由其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既有利于消除法官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现象。也有利于缓解法官与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最终保证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主动宣讲、沟通,提高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对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消除人为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