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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李国燕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彭映春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彭玲艳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昌华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李国燕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王章良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文良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一、检查目的
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我县201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5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2014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财政资金获得和使用情况),必要时可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至2014年。
三、检查工作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局长为组长,兰祖暖副主任科员为副组长,监督科成员及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检查组。具体名单如下:
四、检点和内容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应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财政重点扶持领域的要求,2014年我县以学校、医疗机构与医药行业(包括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公共交通行业等为重点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是否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含“小金库治理,“三公”经费开支)等问题依法实施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育行业。重点关注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及使用、财政资金获得和使用的情况,并在检查时加强调研,剖析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招生和就学情况。
(二)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医药行业(包括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重点检查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反映医药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三)公共交通行业。重点检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并在关注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
(四)其他被检查单位。重点检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参检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切实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书写检查工作底稿要清楚明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尽度统一。切实加大对蓄意造假、使用假发票、编制多套财务报表等行为的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公示公告制度。完善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检查开展前须向社会公示被检查单位名单及检查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对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会计监督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应有正式文书格式,并在政务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开。
(三)明确被检单位责任。被检查单位要正确对待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要积极配合,根据检查需要向检查人员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推托或隐瞒、谎报,更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检查工作。如有阻碍财政部门进行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为基本要求,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粮水平,确保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领导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倪若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流工作
三、运作方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粮食局负责召集,一般于每年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旺季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推后或临时召集。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二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涉粮监管职责;三是指导和部署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四是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信息;五是探讨研究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六是根据形势研究并提出涉粮突发事件的解决办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案;七是研究确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事项。
(二)行政建议、案件移送和告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涉及多个行政主体或者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需要口头或书面建议、移送的案件,要主动负责的联系、沟通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
(三)联合执法制度
联合执法由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每次联合执法活动,牵头部门要向领导小组提交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牵头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联合执法活动结束后,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其他部门检查情况,并形成联合执法报告,向联席会议报告。
(四)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各自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需要告知或发现涉及其他执法主体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法事实时,应及时予以告知和提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在结案归档后,相关部门可以相互查阅、学习和借鉴,形成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四、职责分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计量器具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