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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接到《关于各单位提报2018年二季度“双公示”台账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批示,由分管领导到责任科室再到具体责任人层层抓落实。现将自查报告总结如下:
一、梳理检查、列出问题
按照文件要求,我局对单位“双公示”工作的机制建设、网站专栏建设、目录编制、案件数据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检查,明确了需整改的问题清单。具体是:信息归集、规范把关环节存在瑕疵,公示信息偶尔不够及时、准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网站专栏内容单一,信用动态信息等其他相关内容较少;“双公示”台帐内容不系统不完整。
二、对照问题,逐一整改
针对梳理检查出的问题,我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逐一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双公示”工作长效推进机制,落实了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进一步充实了执法工作人员力量,同时,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明确了具体责任人,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报送。
(二)在局门户网站上增设 “双公示”专栏,通过链接至公开栏目,及时公布我局行政处罚内容,确保“双公示”信息全覆盖、无遗漏、无瑕疵。
(三)建立完善“双公示”台账,对我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进行系统性的汇总,确保已上报的“双公示”数据公开情况与台账一一对应。
三、加强管理,常态化维护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双公示”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双公示”工作公开目录和内容,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实现常态化的执法维护,为加快依法执法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廉政,以公开树形象,推动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联动
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发现和解决事业单位运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基本运行情况、印章规范、财务收支状况等;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和解决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如是否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等,建立起了互为补充的事业单位监管体制,有效提高了监管质量。
年度报告公示采取主动出击方针,督促各举办单位及时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信息,监督管理机关对公示信息全面查阅,不留死角,对存在未及时变更、印章名称与证书不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退回年度报告公示材料,要求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2016年,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先后对莒南县艺术创作室、公证处等10多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印章不规范(县级事业单位印章不得冠名山东省等字样)等问题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整改,收缴了5家事业单位的印章及法人证书。通过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逐步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抽出一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进行专项检查。2016年,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涉及全县事业单位197家。并按照10%的比例,抽取了20 个事业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对县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商务局等单位存在的乱挂牌子、法人证书正本未按要求悬挂等问题,当场责令整改,未予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列入《莒南县事业单位异常信息名录库》直至撤销法人登记和收缴单位印章等处罚,维护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坚持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联动
根据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使用问题的通知》和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莒南县编办牵头召开了全县事业单位联席会议,介绍了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监管工作新动态,对下一步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形成事业单位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
工作中,我们将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联席会议部门的作用,对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化的监督;又注意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对事业单位进行最大范围的监督,有效保证了监督效果。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将参加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最广泛的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集中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重点专项检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年度报告失实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取得实效。2016年,除2家年检不合格单位外,其余195家事业单位都通过网站进行了信息公_,通过网站查询或者扫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维码均可获得事业单位的登记及年度报告信息,落实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坚持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联动
为进一步创新事业单位监管方式,积极开展实施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化管理工作。在工作中,部分事业单位存在职能交错、业务范围模糊不清等问题,导致其单位公益服务属性不足,服务质量、效率不高,群众满意度较低。针对以上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职能科室对“三定”文件缺失的事业单位,发文重新予以界定职责范围。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到编办调整变更职责范围,及时公示清单,确保业务范围清单科学有效,与时俱进。2016年,将9家职责不清、“三定”缺失的事业单位重新发文公布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机关及时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变更登记。
在机构编制部门机构事项审批中,一方面,在新设事业机构前,先由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对拟新设的单位应当具备的设立登记(备案)条件进行预先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批复,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的成立。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拟对已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如名称、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等进行调整时,先由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预先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准变更登记。有效的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维护了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
坚持监管服务与推进改革联动
在推进改革工作中,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改革进程,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好涉及到的登记问题。及时为调整隶属关系、机构名称、职责任务、经费形式以及合并、转制、整建制撤销的事业单位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配套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推行四项制度,有利于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利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要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行四项制度与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起来,抓好自身建设,组织全体干部对四项制度的学习,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完善相关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环保机关。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
为确保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对实施四项制度的部署,我局成立推进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四项制度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和局法规处,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和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综合协调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郝玉昆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由虎龙同志、张永军同志兼任,成员由邹丽君、周洁、徐卫华、杨伟、王静、马艳、高通良、何静平、原广平等同志组成。
三、明确要求和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四项制度
第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一)听证事项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重大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需要提交听证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事项;
3.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管理决策事项;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专项规划的环评审查;
5.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保决策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市环境保护局或授权(委托)具体承办的机关处室是听证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涉及2个以上处室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听证,由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听证事项公告,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3.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重大环保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熟悉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民间环保组织代表参加;
(4)自愿报名参与的社会旁听人员,报名后经听证组织机关确认。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环保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益相关者代表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拟向社会公布的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等材料,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报告。听证组织单位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局领导审定,需要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要按规定办理,经审定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情况公布。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听证结果公告,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3.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听证组织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监督
1.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局宣教中心配合听证组织单位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责任分解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由法规处牵头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办公室、人事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高志刚副局长
第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实施下列事项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1.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事项;
2.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管理决策事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4.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组织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是公示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公示。2个以上处室或单位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组织公示。
(三)公示方式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局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电子信息触摸屏等进行公示,必要时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
(四)公示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制公示材料,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部门对外公示。
审批流程: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起草需公示材料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局长审批)信息部门(网站公示由信息中心负责,媒体及其它公示由宣教中心负责)。
(五)公示结果
组织公示的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在公示期内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网上反馈的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转给组织公示的部门)。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情况经OA系统报批后,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向市政府办目督办、市监察局报告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抄送局办公室备案。
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六)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分解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人事处、法规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郝玉昆副局长
第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的内容
下列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2.*主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3.*海水环境状况;
4.全市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5.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处置情况;
6.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7.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及我局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通报的实施
1.通报主体。市环境保护局及其授权的处室和单位是通报工作的实施主体。
2.通报载体。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为主要载体,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会、公告、在局机关政务服务宣传窗口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3.通报时间。
(1)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主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海水环境状况。
(2)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适时进行通报。
(3)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4.实施在线访谈。局领导班子成员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电台或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全局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应少于3次。
(三)通报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部门对外公示。
审批流程: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稿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局长审批)信息部门(网上公示由信息中心负责,媒体及其它公示由宣教中心负责)。
(四)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重点工作通报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重点工作通报任务的责任部门,应按月填报通报事项,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采纳吸收。
局办公室每季度将通报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
(五)责任分解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和宣教中心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人事处、法规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郝玉昆副局长
第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一)查询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3.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4.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5.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环境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查询方式
市环保局机关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1.开设查询服务电话;
2.“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市环保局政务服务办理窗口、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3.信函、来访。
(三)组织实施
1.在市环保局机关设立4145782(局政策法规处)、4174316(局办公室)两部查询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环保政务查询电话。对于当场不能解答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分送相关处室提供答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反馈。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提供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3.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网”和“*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查询信息的及时更新、日常维护,及时收集网上提出的询问,整理群从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转送相关部门。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过的查询事项答案交信息中心在网上反馈。
(四)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分解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推进工作。
投资项目公示作为一项针对项目的新的制度安排或措施,其最大的特点是提高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透明度,但目前国家除要求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事项进行公示外,对项目其他信息或事项的公示则没有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公共资源再分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落实社会公众“天然”拥有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作为一项新制度的尝试和起步,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可以适当简化为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两个阶段。
事前公示是指在项目招标和承包合同签署后但尚未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决策和招投标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众公示。列入事前公示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范围:
①利用政府投资,包括利用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收费)、建设国债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总额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具体标准可根据各级政府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项目。
②党政机关的“楼堂馆所场”建设项目,主要是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新建或购置的办公楼(含综合楼)、业务楼、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市政府)广场等建设项目,总投资或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具体标准也可根据各级政府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应低于第一类项目的标准)。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或应重点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我们认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个部分:
①项目提出背景和意义,重点回答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②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目标、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建设期和实施进度计划,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和经济效益。
③项目决策程序和过程。
④项目建设单位及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简介,项目设计单位及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简介,项目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及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简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法人代表和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简介,特别是应包括这些单位业务能力情况和相关经验。
⑤有关证明项目可行性和合法性、合规性的文件资料,包括人大报告(决议)、项目评审(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业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环保评估、水资源利用、开工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⑥项目受理、举报电话,包括人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联系电话。
投资项目事前公示的受理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个月,不宜超过2个月。
事后公示是指在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或正式验收后将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公之于众。事后公示的投资项目范围,除上述事前公示的重大项目范围外,特别是还应包括严重超标准、超工期、超概算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场”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事后公示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目标、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
②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重点包括项目在建设目标、建设规模、标准、主要建设内容以及“质量、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及产生的原因分析。
③项目受理、举报电话,包括人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
1.第一法宝: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二是具有应当公示信息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三是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企业无法联系。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银行可查询到商事主体是否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载入事由。以往银行的贷前调查主要通过到客户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对客户身份、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违法记录进行资料核查,客户、员工直接面谈,银行同业、政府部门等外部调查再进行综合评估,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上网查询“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掌握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企业的经营动态,有利于银行在短时间内对广大客户进行初步甄别筛选,提高对客户准入判断的准确性以及风险评估,也不用银行工作人员奔跑于各行政部门之间搜集各类企业信息,大大地节约了银行做好贷前资料收集工作、进行信贷审查的时间和审查成本,有效提高信贷审查效率。
2.第二法宝: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明确规定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定期开展抽查。一旦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送、或弄虚作假,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备案事项、对外投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经营情况、许可文件及委托证明。社会公众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据数据显示,2013年度深圳市应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共有559814户,其中内资企业53122户,外资企业28589户。内资企业提交率为92.59%,外资企业提交率为96.44%。可见,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掌握深圳市九成企业的“出勤率”,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实缴的增减,经营场所、法人股东、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有利于银行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从而实现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核实、贷后跟踪管理,进一步监测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化解风险。
3.第三法宝: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除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包括了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备案信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将通过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总量不少于3%-5%。经统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现有3.8亿条企业信息,有关信息还在不断地充实完善中。银行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在掌握企业官方信息的同时,还可以查询企业的即时信息。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掌握行业动态,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有利于银行更充分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进行客观判断,杜绝违法企业蒙混过关的现象;有利于银行全面审核企业,通过对企业变更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把握企业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提高审核效率;有利于深化企业信用守法意识,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结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稳步推进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市场监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主体准入的便利化、快捷化,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围绕探索建立现代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全面改革与转变工商职能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全面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条件,全面创新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流程,打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最宽、门槛最低、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时效最快、环境最佳的准入环境。
二、主要内容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逐步减少、规范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推进“先照后证”登记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一)创新主体准入登记流程,实行“先照后证”。对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原则上实行“先照后证”。除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煤矿、客运等关系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工商部门在有关经营范围加注“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等字样。工商部门登记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与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实现互通共享。全市各许可、审批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关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无证经营或超出核定许可、批准项目经营的,由相关行业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推进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尽快制定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完善城区及乡村分类规划、建设、预留各类工业园区、中心商务服务区、便民服务点以及特殊行业经营网点,实现居住与经营适当功能分区,对“住改商”实行差别化管理,并加强安全、环保监管,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
(三)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五)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一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工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二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三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六)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实行网上注册登记。积极推进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管理系统,2014年内初步建成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登记服务模式,明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服务,并加强政务服务效能监管。强化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或有需要的其他企业提供市场准入无偿代办、服务。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完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在国家和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组织维护“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进行统计调查;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七条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报。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第八条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条每年4月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每年5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下级数据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和数据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每年6月10日前,报送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表样见附件3、XML格式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人数汇总表》(见附件4)。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试点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每年8月31日前,发放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5)。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表格以电子文件(XML格式,见附件9)方式传送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导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1月31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第十六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可根据几年间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占总人口比重的变化趋势等信息,制定具体预测方案,预测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并根据奖励扶助金标准,预测下一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省级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30日前,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4)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7)。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二十条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现就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征集2021-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提出拟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根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提出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围绕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等,提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的产品建议。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出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围绕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租补助等,提出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议。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附件3),于5月25日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厅农机行业发展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农机企业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联系人:黄延珺、茅迎春,联系电话:025-86263046、86263069,电子邮箱:83856561@qq.com。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3.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 5月 8日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各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实施管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省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部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附件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一、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探索对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推动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供支持。
(二)试点地区。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优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础好、有较强监管能力的地区,重点向丘陵山区倾斜。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2.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品目数量。新型农机产品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实行总量控制,调整按年度进行。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并优先考虑丘陵山区需求: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优先考虑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
2.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对照产品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初步将其作为选定产品。
3.品目归属。对照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产品所属品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4.分类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确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原则上,新型农机产品分档参数要包含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成套设施装备要包含设施种养加工规模、运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类型、配套功率、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材质等指标。
5.品目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对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品目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有关要求详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7.公开产品。经备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试点方案、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风险提示等。组织新型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审核公示后公布试点产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资金规模。新型农机产品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 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由各省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兑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先使用后补贴”方式兑付资金,新型农机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作业量、成套设施装备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条件审查。充分利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鉴定情况审查。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二)强化企业诚信。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组织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风险提醒。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四)开展监督检查。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做好进度调度。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各省要结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制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及补贴办法,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创造条件。农业农村部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附件3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二是产品的技术创新特征、对应的鉴定大纲等情况;三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格式见附表1)。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一)新型农机产品。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格式见附表2)。
(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快畜牧业、设施种植、水产养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建设标准规范;四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五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格式见附表3)。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建议品目是否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和贫困丘陵山区农机化水平等,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二是建议品目涉及的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照片、型号、已有产销量、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等;三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四是风险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公开等;五是遴选决策过程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4)。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说明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的品目是否属于高端、复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产品,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并围绕上述特征作出具体说明;二是按调整后补贴额测算比例测算补贴额情况及过程,包含相关档次平均销售价格获取情况等,其中,品目属于通用类机具的,应说明测算后的补贴额是否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是否在20%以内;三是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前后的补贴额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格式见附表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试点区域,全省范围还是省内部分地区等;二是试点机具,具体机具种类等;三是试点内容,具体资金支出创新方向、信息化系统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6)。
附表:1.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4.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6.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附表1
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建议提出单位
技术创新特征
是否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平台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产品所属机具大类、小类、品目
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
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
分类分档参数
市场销售均价(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填表说明: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
附表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创新类型
(二选一,打“√”)
先进性证明内容
安全性证明材料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无鉴定大纲
鉴定大纲不能涵盖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3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先进性证明内容
本省实地应用数量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4
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
建议提出单位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是否经过公示
年度绩效目标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
附表5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或档次
建议补贴额测算比例
是否征求基层意见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或档次,品目数量累计不超过10个。
附表6
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试点区域
试点机具
试点内容
(试点基础条件)
年度绩效目标
预计年度使用 补贴资金规模
(万元)
一、重要事项公示的基本原则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公示范围适当的原则。
二、重要事项公示和责任主体
××市文化体育局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工作。
三、重要事项公示的主要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实施下列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文化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文化体育事业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重点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四)局党委干部任免、职称申报(中职以上)、推优评先(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市级以上)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重要事项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单位及时间;
4.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四、重要事项公示的途径
(一)××市政府网站、××市文化体育局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局机关办公区政务信息公开公示栏。
五、重要事项公示的相关要求
(一)市文化体育局拟请市政府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报局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拟以局名义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报局批准后提交局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二)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四)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提交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同时,由局办公室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
(五)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科学编制公示方案,认真起草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及时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该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承担责任。
(七)局办公室要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室、局属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的合理性
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由特定时代下社会的需求决定的。基于这一逻辑,仔细观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权的前提下,旨在通过公法控制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1.1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1.2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长久以来,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以此彰显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
2.2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1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
3.2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无法被社会认同,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结语
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着多重的价值,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张异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9).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吴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建议[J].财会月刊,2017(1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上海学生公寓”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自评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裕安区2020年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通知》,我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评工作,现将我局自评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重点领域政务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进一步提升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我局紧扣民生和社会关注,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财政预决算”、“交通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的公开,明确每个领域信息公开目录的核心要素,并规范公开时限,公开时限包括实时公开、按日公开、按月公开、按季公开、按年公开,例如“重大项目建设”栏目,共有五项二级栏目,我们就实时公示“项目与责任分工”、“质量管理”、“合同履约”这三个二级栏目;按月公示“项目进度”;按季公示“验收结果”;对“交通监管”、“招标采购”两个栏目,只要是相关单位、股室有报送信息,我们就实时公示;“财政预决算”栏目是按年进行公示。
二、完善政务公开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向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股室下发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要求、政务信息任务分解表等,制定了《关于印发裕安区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裕安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分解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量化分解落实了各单位、股室的责任,并纳入了目标管理范围,列为年度考核内容,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对政务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的单位和股室予以表彰,并推广先进经验。对政务公开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股室,将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和信息报送人员进行问责和约谈,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年年有重点、年年有考核、人人有责任。
三、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延伸服务内涵
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的网络平台,解疑释惑、及时回应网民留言,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用真实的声音赢得舆论先机,提升交通职能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截至12月底,共回复网民留言240余条,网民留言的回复率100%,满意率100%。
四、工作不足。
1、网站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网上办事的力度还不够,网上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应用效果欠佳,网站的服务通过网络完结办理的实现率还没有实现。
2、政务公开依然还不够深入,信息更新仍然存在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
五、今后工作打算。
1、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政务信息的实用性,要“说真话”、“交实底”,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政务信息要让广大群众看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省工商行政管理重要事项公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是具体承办部门,其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应与贯彻落实“四个统一”相结合、与努力实现“三个到位”“六个好”相结合、与落实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建设“四化”工商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相结合。
第四条下列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一)机构职能、职责、辖区及其调整变化,人员姓名、职责,投诉举报电话;
(二)工商事务办理地点、咨询联系电话、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服务承诺情况;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五)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五a级以下诚信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广告经营企业资质及广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认定、评定;
(六)市场、广告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部署情况;
(七)市场整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八)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测、食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九)企业信用、市场信用建设情况;诚信广告经营单位情况;
(十)市场警示、消费警示、消费提示、广告监测及违法广告情况;
(十一)企业入资信息比对系统成员名单;
(十二)年检、拟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十三)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事项的公示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_.公示事项的名称;
_.公示事项的基本情况;
_.公示的起止日期;
_.公示的单位及公示日期;
_.意见反馈联系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_、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重要事项公示的程序:
(一)重要事项的确定:各承办部门根据职责,每季度第一个月__日前提出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目录及相关内容(紧急、突发的重要事项可随时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
(二)重要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经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公示时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反馈意见、建议的处理: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交承办部门处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充分采纳,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再听取意见。凡是采纳了意见建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按原公示渠道告知公众;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公示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基本情况,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督查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备。
第七条重要事项公示的方式:
(一)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工商红盾信息网;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介;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所(分局)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市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方式,各县(市)区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工作,对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义县2014年在留龙沟乡下山口村开始土地确权试点工作,下山口村11个组,户数317户,人口1225人,在册面积2742.77亩,国土二调面积4509亩,最后实测面积4768.8亩,地块3575块。2015年留龙沟乡全乡推进,确权任务是9个村,105个组,3363户,家庭承包(合同面积)33724亩,国土二调面积52765亩,截至目前,实测面积达到60354亩,实测地块39185块。义县地处山区,地理环境复杂,地块零散,给确权工作带来很大不便,针对在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的问题,简单说一下县乡两级安排土地确权前期工作及公示期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 确权前期工作
①县确权办、乡人民政府根据年度确权任务。方式有三,一是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对土地确权进行宣传,义县制作了土地确权的宣传片,对目的、意义、规程做了简单介绍和讲述,现在纪录片前期已完成,正在进行后期制作。二是印发宣传单《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到户,宣传到户,印发宣传册,宣传册包括从工作流程方面进行宣传,让老百姓知道具体程序,知道应该怎么干、怎么指界、怎么公示。从确权中怎么确权、怎么解决问题,对开荒地怎么办,对拓边展沿怎么确,对多边分地怎么确,从政策指导上加以宣传,从确权工作具体接触的实际问题进行登记,商议解决办法,最后处理意见,建立土地确权工作手册,进行宣传,整理规范。三是悬挂宣传条幅及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切实做好确权宣传工作,标语包括:开展土地确权颁证,维护农民承包权益;稳定完善承包关系,认真做好确权颁证;人人支持,村村配合,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依法依规确权,又好又快发展;土地确权,利国惠民;土地产权明晰,农村农民受益;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夯实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基础;依法登记,合理用地;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开展土地确权登记,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确权颁证是保障农民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基础;开展土地确权颁证,打牢土地流转基础;坚持民主协商,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确权颁证利农民,物权登记利百姓;积极开展确权颁证,推进城乡改革进程;坚持依法依规,做好确权颁证;坚持民主导向,开展确权颁证;统筹城乡发展,开展确权颁证;深化农村改革,做好确权颁证;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积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②县乡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县、乡要开好村两委会议,把确权工作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讲清楚,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义县在开年末农经站长会时,已把一封信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模板发给各农经站长,让他们做好2016年开展确权工作的思想上准备。③前期工作最主要的要乡镇政府(有确权任务)立即组织发包方收集土地承包相关资料,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包括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承包方案,以及承包期内有关土地收回,调整方案、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发放记录),并按规定填制《发包方调查表》,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承包方代表的身份信息,承包方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以及登记簿。同等重要的是做好对乡村确权工作人员的培训。据市确权办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工作思想,市培训动员到县、乡,县级培训到乡村两级,乡镇培训到组,培训内容主要是包括调查规程、技术方法、法律政策、工作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等,把相关人员培训成一支“明白、会干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队伍”。④前期工作中要抓紧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年度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目标,抓紧确立技术服务单位,将承包地块测量、土地承包数据建库等服务外包,关键在于选优秀的技术服务单位,一定要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以最低价格法选定技术单位。
2 公示期工作
①通过技术服务单位对农村土地进行全实测后,发包方应当督促测绘单位根据测绘结果,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交发包方进行公示,发包方要对调查勘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进行审核公示。一般来说,在村公示栏里进行3次公示,每次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农民群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一是农户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图;二是集体的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等耕地资源是否进行了公示;三是集体“四荒地”是否进行了测量;四是集体所有耕地是否进行了公示;五是承包农户提出的异议是否全部得到了处理和解决。如有遗漏,发包方应当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制作审核报告,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备案,对于确权过程中的承包经营纠纷,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针,严格执行辽农经〔2015〕280号文件《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文件中关于确权范围有明确规定。②关于公示,义县采用办法是先进行预公示,再进行公示。预公示是:第一步是测绘公司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发包方村干部和组长对地块公布图和公示表进行审核,由测绘单位配合核实完善。第二步是由村干部或村组长把公示表与户进行核对,有问题的由测绘单位配合完善。预公示无异议后,再在公示栏对全体成员进行公示。③承包农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梳理产生原因,采取不同处理办法,对存在异议的承包地块重新测量。对重新测量的结果,应当再次进行公示,一般公示3次。④公示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农户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与承包农户签章确认。
一、落实责任,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体系建设
局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局长多次在全体人员会议上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全局上下统一了思想认识。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我局及时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确保了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为确保政府信息工作长期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始终狠抓制度建设,做到职责清楚,责任明确,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整合办文流程,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融入发文程序以及政务信息报送程序,从源头上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切实将信息公开落实到日常办公各个环节。同时,继续严格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以及教育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等多项专项办事公开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
三、继续做好《市价格信息网》网站信息公布工作,利用电视及网络公示平台,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局积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各种有效载体,主动及时将各类信息进行。利用《市价格信息网》网站各项价格信息,价格新闻以及便民资料等,不断扩大便民信息范围,并利用数字电视、“村村通”农村电视网络为龙头,以报刊、公示栏为补充的全方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将价格政策及时在电视网络上进行,方便群众能够了解到自己需要的价格政策信息,真正将价格服务送入了千家万户。
四、去年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尤其是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重点公开的内容及公开渠道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市里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情况,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宗旨,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查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相关内容开展检查。
(二)抽查对象: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按一定的比例抽取。
(三)抽点为:建筑行业、餐饮行业、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执法人员:进行抽查的执法人员从县人社局执法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检查组。
(五)抽查时间和频次:从年初至年末、全年至少一次联合抽查。
(六)抽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为主进行。由参加抽查人员,按照本部门监管职责对所抽取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事项记录在案。
(七)“双随机”方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计划,制定自己部门内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事项清单,确保双随机抽查在系统顺利开展。
二、工作流程
(一)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全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全县用工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检查结果。抽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公布抽查情况。
(三)对在检查现场发现的不属于本职权监管范围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实施程序及要求
(一)公开透明。在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时要公开透明。
(二)认真准备
(1)实施抽查时要根据随机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的检查人员。
(2)检查人员要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严格程序。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被检主体经营不规范时,要当场进行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加强部门联动。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监管工作。在开展抽查过程中,可根据单位监管领域和重点监管内容,发起“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向市监局、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五)做好检查结果运用。
(1)检查人员要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有:“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办学行为涉嫌违反教育教学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