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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接到《关于各单位提报2018年二季度“双公示”台账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批示,由分管领导到责任科室再到具体责任人层层抓落实。现将自查报告总结如下:
一、梳理检查、列出问题
按照文件要求,我局对单位“双公示”工作的机制建设、网站专栏建设、目录编制、案件数据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检查,明确了需整改的问题清单。具体是:信息归集、规范把关环节存在瑕疵,公示信息偶尔不够及时、准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网站专栏内容单一,信用动态信息等其他相关内容较少;“双公示”台帐内容不系统不完整。
二、对照问题,逐一整改
针对梳理检查出的问题,我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逐一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双公示”工作长效推进机制,落实了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进一步充实了执法工作人员力量,同时,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明确了具体责任人,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报送。
(二)在局门户网站上增设 “双公示”专栏,通过链接至公开栏目,及时公布我局行政处罚内容,确保“双公示”信息全覆盖、无遗漏、无瑕疵。
(三)建立完善“双公示”台账,对我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进行系统性的汇总,确保已上报的“双公示”数据公开情况与台账一一对应。
三、加强管理,常态化维护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双公示”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双公示”工作公开目录和内容,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实现常态化的执法维护,为加快依法执法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廉政,以公开树形象,推动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联动
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发现和解决事业单位运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基本运行情况、印章规范、财务收支状况等;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和解决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如是否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等,建立起了互为补充的事业单位监管体制,有效提高了监管质量。
年度报告公示采取主动出击方针,督促各举办单位及时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信息,监督管理机关对公示信息全面查阅,不留死角,对存在未及时变更、印章名称与证书不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退回年度报告公示材料,要求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2016年,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先后对莒南县艺术创作室、公证处等10多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印章不规范(县级事业单位印章不得冠名山东省等字样)等问题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整改,收缴了5家事业单位的印章及法人证书。通过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逐步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抽出一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进行专项检查。2016年,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涉及全县事业单位197家。并按照10%的比例,抽取了20 个事业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对县畜牧局、检验检测中心、商务局等单位存在的乱挂牌子、法人证书正本未按要求悬挂等问题,当场责令整改,未予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列入《莒南县事业单位异常信息名录库》直至撤销法人登记和收缴单位印章等处罚,维护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坚持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联动
根据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使用问题的通知》和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莒南县编办牵头召开了全县事业单位联席会议,介绍了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监管工作新动态,对下一步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形成事业单位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
工作中,我们将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联席会议部门的作用,对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化的监督;又注意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对事业单位进行最大范围的监督,有效保证了监督效果。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将参加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最广泛的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集中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重点专项检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年度报告失实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确保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取得实效。2016年,除2家年检不合格单位外,其余195家事业单位都通过网站进行了信息公_,通过网站查询或者扫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维码均可获得事业单位的登记及年度报告信息,落实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坚持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联动
为进一步创新事业单位监管方式,积极开展实施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化管理工作。在工作中,部分事业单位存在职能交错、业务范围模糊不清等问题,导致其单位公益服务属性不足,服务质量、效率不高,群众满意度较低。针对以上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职能科室对“三定”文件缺失的事业单位,发文重新予以界定职责范围。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到编办调整变更职责范围,及时公示清单,确保业务范围清单科学有效,与时俱进。2016年,将9家职责不清、“三定”缺失的事业单位重新发文公布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机关及时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变更登记。
在机构编制部门机构事项审批中,一方面,在新设事业机构前,先由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对拟新设的单位应当具备的设立登记(备案)条件进行预先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批复,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的成立。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拟对已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如名称、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等进行调整时,先由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预先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准变更登记。有效的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维护了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
坚持监管服务与推进改革联动
在推进改革工作中,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改革进程,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好涉及到的登记问题。及时为调整隶属关系、机构名称、职责任务、经费形式以及合并、转制、整建制撤销的事业单位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配套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推行四项制度,有利于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利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要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行四项制度与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起来,抓好自身建设,组织全体干部对四项制度的学习,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完善相关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环保机关。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
为确保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对实施四项制度的部署,我局成立推进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四项制度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和局法规处,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和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综合协调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郝玉昆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由虎龙同志、张永军同志兼任,成员由邹丽君、周洁、徐卫华、杨伟、王静、马艳、高通良、何静平、原广平等同志组成。
三、明确要求和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四项制度
第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一)听证事项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重大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需要提交听证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事项;
3.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管理决策事项;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专项规划的环评审查;
5.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保决策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市环境保护局或授权(委托)具体承办的机关处室是听证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涉及2个以上处室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听证,由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听证事项公告,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3.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重大环保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熟悉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民间环保组织代表参加;
(4)自愿报名参与的社会旁听人员,报名后经听证组织机关确认。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环保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益相关者代表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拟向社会公布的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等材料,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报告。听证组织单位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局领导审定,需要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要按规定办理,经审定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情况公布。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听证结果公告,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3.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听证组织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监督
1.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局宣教中心配合听证组织单位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责任分解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由法规处牵头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办公室、人事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高志刚副局长
第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实施下列事项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1.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事项;
2.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管理决策事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4.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组织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是公示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公示。2个以上处室或单位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组织公示。
(三)公示方式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局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电子信息触摸屏等进行公示,必要时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
(四)公示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制公示材料,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部门对外公示。
审批流程: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起草需公示材料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局长审批)信息部门(网站公示由信息中心负责,媒体及其它公示由宣教中心负责)。
(五)公示结果
组织公示的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在公示期内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网上反馈的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转给组织公示的部门)。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情况经OA系统报批后,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向市政府办目督办、市监察局报告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抄送局办公室备案。
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六)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分解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人事处、法规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郝玉昆副局长
第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的内容
下列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2.*主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3.*海水环境状况;
4.全市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5.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处置情况;
6.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7.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及我局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通报的实施
1.通报主体。市环境保护局及其授权的处室和单位是通报工作的实施主体。
2.通报载体。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为主要载体,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会、公告、在局机关政务服务宣传窗口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3.通报时间。
(1)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主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海水环境状况。
(2)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适时进行通报。
(3)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4.实施在线访谈。局领导班子成员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电台或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全局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应少于3次。
(三)通报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部门对外公示。
审批流程: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稿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局长审批)信息部门(网上公示由信息中心负责,媒体及其它公示由宣教中心负责)。
(四)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重点工作通报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重点工作通报任务的责任部门,应按月填报通报事项,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采纳吸收。
局办公室每季度将通报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
(五)责任分解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和宣教中心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人事处、法规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郝玉昆副局长
第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一)查询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3.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4.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5.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环境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查询方式
市环保局机关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1.开设查询服务电话;
2.“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市环保局政务服务办理窗口、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3.信函、来访。
(三)组织实施
1.在市环保局机关设立4145782(局政策法规处)、4174316(局办公室)两部查询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环保政务查询电话。对于当场不能解答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分送相关处室提供答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反馈。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提供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3.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网”和“*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查询信息的及时更新、日常维护,及时收集网上提出的询问,整理群从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转送相关部门。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过的查询事项答案交信息中心在网上反馈。
(四)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分解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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