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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中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等。企业并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对累计折旧额进行披露,只是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累计折旧的计量方法和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也没有按照行业性质进行分类提出规范化建议,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的估量也没有形成规范的披露格式,造成某些企业避重就轻,选择性披露估量的过程。
二、固定资产折旧额计提的改进意见
1.优化计量方法
在已有的折旧方法中进行优化,根据固定资产性质按照行业进行分类,给出选择折旧方法的规范性规定,提供给企业作为参考,完善计提折旧的方法,引用数学、计量经济学等学科相关知识对折旧方法进行进一步扩充,考虑多种折旧方法的交叉结合,互相补充。对预计净残值的估量方法进行规范化、优化,选择更加准确的估量方法进行确认、计量。
2.加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
会计这项工作技术性很强,波及面很广泛,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会计工作早已不局限于核算和监督上,而是逐渐转向财务预测、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新会计准则中出现的对于不确定事项的会计处理,除对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提外,还有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以及或有事项等事项的会计处理,都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会计人员除了要了解管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税法、经济法、战略管理等专业知识外,还要了解掌握与会计相关的专业知识如国际贸易、金融学、企业收购与兼并等知识。
3.完善固定资产折旧的信息披露
(一)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狭窄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弃置费用会计概念,然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仅仅是将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站等特殊企业的资产弃置义务纳入弃置费用的计算范围内。美国FASNO.143中对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范围的规定,为全部的会计主体。相比之下,我国准则关于弃置费用规定的范围较狭窄,大部分企业是可以不受该条款约束的,当然也不需要承担恢复环境的相应义务。这明显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冶金矿山与石油天然气等企业存在类似的经济环境特征,当企业对资源开采耗尽时,所废弃的材料设备,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应当承担恢复环境的义务,计算其弃置费用。石油天然气的弃置费用计算有明确的规定,计算依据是非常充分的,但冶金企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冶金企业来说,无论是从国家规定还是弃置费用确认条件来说,它都应当承担恢复环境的支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将在未来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会存在弃置费用的行业纳入到弃置费用的核算范围内,这样才能够真正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避免短期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确认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明确指出只有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站等化工企业。对于煤炭、矿山等企业是否需要确认,以及需要多大规模,是否无论大小均要确认计提弃置费用,并未明确规定。矿石的开采以及与其相关设施的报废,无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造成破坏。是否只要是矿区都应该确认其弃置费用呢?笔者认为,矿区弃置费用与它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关联。例如,矿区处于铁路、桥梁、公路或者其他的大型建筑附近,随着矿石的不断开采,必然会影响建筑物的稳定性,很可能造成道路凹陷等严重后果。又如,矿区位于大山脚下,矿产资源被采空后,极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恶劣灾害,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再如,矿区位于河床附近,一旦矿产资源被采空,很可能引发决堤、地面裂开等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我国近年来因此发生的事故数不胜数,迫切需要相关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我国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固定资产》准则中,将弃置费用作为或有事项来处理,利用预计负债科目来核算。同矿区一样,如何确认油气资产弃置费用的范围,也需要政策的明确规定。因为,天然气或石油的开采都需要用到油气井等相关设施,但当油气资源枯竭、油气井遭到破坏而不能修复时,它就是报废资产,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确定其弃置费用。根据行业特性,油气井的报废费用基本包括:拆除费、填埋费、清理费、环境治理费等。然而这些费用是否都应计入弃置费用中呢?这是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作出明确规定的。2.计量问题。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计入到生产成本中,如何准确计量弃置费用的金额,成为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因素,一旦被不法企业滥用,将成为操纵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然而新颁布的准则中,对于弃置费用的支出范围、折现率的选择、折旧方法规定不明确。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够真实地反映它当前资产价值,那我们是否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外披露呢?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核电站的核设施、石油天然气的油气井,它们的报废成本都是相当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超过固定资产本身的成本,并且弃置费用并不是发生在当期,而是若干年以后,通货膨胀、技术革新等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所以弃置费用也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如果不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计入到成本中,然后分月计提,那么在资源耗尽后,企业未必有能力承担所有的环境恢复费用。然而,企业又如何准确计量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呢?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特殊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将预计负债折算为当前现值,与取得成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折旧。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弃置费用与现值之间的差异,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并调整预计负债的金额。计算每年需提取的利息费用时,用各年年初预计负债的金额与原贴现率相乘计算,最后用利息费用的累加值加上固定资产的初始值即为弃置费用。然而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会有一些因素影响固定资产的价值,那就需要重新计算弃置费用。但如果按照现值重新计算的话,是非常困难的。这就不仅仅是会计问题,更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美国FASNO.143规定,只要资产弃置费用的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就应当在该费用发生当期按照公允价值作为一项预计负债予以确认。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它明确了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时间是在义务发生时,确认的金额按公允价值计算。而我国新颁布的准则中并未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只是强调使用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来计算。这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实际操作还是具体计算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固定资产属于一项长期资产,我们虽然在当期确认了弃置费用的金额,但这是企业未来对环境恢复义务的支出,在当期并未真实发生。弃置费用的发生是在以后的若干会计期间,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存在很多变化因素。那是否需要我们对它重新估算,又如何估算呢?然而企业将弃置费用列入到成本中,重新估算必然会影响其当期利润,那又怎么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呢?我们是否可以效仿美国,利用公允价值计算弃置费用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解决的。
二、完善我国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的建议
新的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进行了阐述,但不管是理论的严谨性还是操作上的实践性都是不够的,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
(一)扩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仅将油气和核电站等特殊资产列入弃置费用的核算范围内,而其他也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却未列入其中,这显然是不够的。例如,煤炭开采、金属冶炼、造纸、制药等活动,都会不可避免地污染空气和水。同时我国是煤炭消耗大国,用煤炭作为燃料进行生产活动的化工企业、烟草公司、供暖企业等,都会制造大量的工业废气和废物,破坏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因此,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涉及面是非常广的。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应充分考虑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对在未来固定资产弃置时可能属于需要承担环境恢复义务的企业资产加以规定和界定。只有不断完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扩大其适用范围,才能引导企业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追求短期效益,促使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保护和爱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弃置费用金额的计算是通过现值实现的;而美国则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算。笔者认为,利用现值计算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易事,因为弃置费用是一项未来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计算时我们需要考虑通货膨胀、新的法律政策的出台、技术进步等外界因素。这些因素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对原估计数产生影响。若不进行调整,将会使变化后的弃置费用与原估计的弃置费用产生差额,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公允价值不同于现值,它的计算考虑了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因素,对未来弃置费用的履行方式是建立在由第三方承担恢复义务上,而不是企业自行承担的假设上。这就更具有真实性,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因此,我国可以在未来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FASNO.143中关于弃置费用的规定,用公允价值作为唯一目标的期望现值来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进行计量。
与1998年颁布的原《医院会计制度》相比,新《医院会计制度》引入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较好地适应了现行经济环境下医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方面,原《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新《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以上规定,会计处理分别如下。从以上处理过程可以看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并没有变化,而在后续处理上新《医院会计制度》引入了企业会计的理念,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并要求计提折旧。
二、新制度下会计处理的改进
新制度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有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在体现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核算简便性以及配比原则方面都有所改善。但笔者认为,在医院目前管理体制及业绩考核方面都有企业化趋同的背景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仍有改进的空间。
首先,固定资产原值可以按照固定资产的当前市价来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原值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来确定,这是一种更为科学的确认方法,但核算较复杂,不易在医院会计中执行,所以建议按照固定资产的当前市价来确认,这样既可以方便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也可以避免高估固定资产价值。
其次,有的医院在进行部门效益考核时,将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作为一项费用指标,在原固定资产计价模式下,这项费用被高估,容易造成分配的不公平,所以应当将这部分融资费用归医院本部来管理。笔者认为可以将租赁费中超出固定资产原值的部分(即支付给出租方的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租赁期内均匀摊销,同样出于方便核算考虑,笔者仍不建议采用本息分计的方法处理融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