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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马克思信用理论
一、重温马克思的信用理论
(一)马克思关于信用的界定
马克思信用理论是在研究了19世纪英国信用制度的历史基础上形成的一套相对完善的理论。他在分析生息资本在贷出者和借入人之间的运动时,给信用下了一个经典定义:“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按照马克思的意思,信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价值运动表现,是一种特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形式。马克思还强调,借贷双方的信任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的;贷出资本到期要按时偿还;在还贷款的时候要有报酬。一旦信任关系被某一方破坏,那么就不存在信用了,同时破坏信用关系的一方也需要付出代价,这就是条件。
(二)信用制度的起源
马克思说,“信用制度是作为高利贷资本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在一些生产资料分散的地方,货币财富往往能够被高利贷资本集中起来。同时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财富和劳动力能够通过转化货币职能的方式得到提供,而这也为资本的再生产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随着不断发展的商品交换关系,货币逐渐发展到拥有了作为一般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而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购销、赊销的经济行为也开始在交换过程中出现,这也是信用的发展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言:“信用制度按其本性是永远不能脱离货币这个基础的。”毋庸讳言,随着少数私人资本家越来越集中生产资料,信用制度就演变成一种“资本本身扬弃的运动形式” 。当然,伴随着生产发展和社会变革,再生产要求扩大,资本运动要求扩大运动范围,于是,原有信用制度的私人性质必然会发生转变,转换为适应社会再生产的性质。
(三)资本主义生产中信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1、信用制度推动利润率的平均化,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建立的基础就是利润率平均化的运动。资本自由转移因为信用制度的出现成为了可能,同时信用制度也能够促进部门之间的竞争。使利润平均化,使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有了平均利润规律和生产价格规律起作用,市场经济发展进入高级阶段。在马克思的观点中,起着转移资本的杠杆作用和利润率均衡作用的永远只有信用。
2、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节省各种流通费用,加快再生产过程。(1)货币本身就是一种主要流通费用,通过信用制度,以下三个方面能够帮助节约货币:“a、相当大一部分交易不用货币;b、加速流通手段的流通,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又可以加速商品形态变化的速度;c、纸币替代金币。”(2)信用加快了流通或商品形态以及资本形态各个阶段的变化,也加快了整个生产过程,连续性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同时也减少了准备金。(3)通货的流通量和速度可以通过信用来调节。可以用较高的信用代替现实的货币,从而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减少,产生“信用作为媒介提高通货的速度”。
3、信用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促进股份制的出现与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信用制度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它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已经被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财税、信贷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经营环境,所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明显,但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十分严重在融资难和担保难等困境,这也是因为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从而导致了企业融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导致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条块分割的现象比较严重,除人民银行组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以外,许多部门从自身需求出发,自己制定标准、对中小企业搞信用评价,例如各家商业银行评估企业的信贷信用、工商部门评估企业的合同信用、税务部门评估企业纳税信用、质检部门评价企业的产品质量等,这些部门的评估仅仅只是针对企业的某一个方面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且各自评估的侧重点都不一样导致无法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加上部门之间信用信息流动性差、整合难度大,很难完整、全面地反映某个企业信用的整体水平。正是由于没有形成统一共享的信息平台、评价标准和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利于金融机构对放贷的中小企业进行信息获取和整体评价,从而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导致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加大。
第二,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和不良记录披露机制。由于当前不够完善的企业信用市场,加之不够明确的相关法律机制,导致企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朝着恶性的方向发展。因为惩罚措施不及时、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其实纵容了许多企业的失信行为,如生产经营活动中屡禁不止的投机取巧、牟取暴利、逃债和恶意欠息、违约挪用他人资金等行为,这样的后果就是企业信用越来越低,失信的成本远远大于企业失信的收益。我国现有的失信惩罚机制,主要限于法律制裁,惩罚手段较为单一,并且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对失信行为的事前防范措施不够具体。结果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守约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应有的制裁,许多人和企业还能从失信中捞到好处,造成整个社会的信用氛围难以形成。
第三,信用服务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不足的现象。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没有形成良好的、公开透明的社会信用氛围,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不均衡的发展水平、信用意识和信用风险观念的缺乏,导致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产品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企业参与意识不强,甚至出现很多企业不愿提供真实信息或以种种原因虚构信息等现象。另一方面,就信用服务的供给来说,我国当前已有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虽然能够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和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但是这些机构普遍都存在规模小、经营分散且整体水平不高的特点,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并不科学完整,无法科学合理的评估导企业的信用状况。由于信用行业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全国性的市场,没有统一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使得信用评价的结果缺乏权威性。目前国内还缺少有实力能提供高质量、权威性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
三、马克思信用理论对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启示
(一)从马克思关于信用的界定来看
信用是以借贷双方的信任为前提的,其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信用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要形成充分信任的信用关系,必须尽可能的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因此,开发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存贷款的信用管理,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应设立国家统筹管理的信用管理机构,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统一规划,并联合主要信息资源占有部门,进行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增加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环保等多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全部集中起来,录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同时,要成立信用行业协会,制定全行业统一的信用规范、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引入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信用服务行业,特别是国际上著名的信用公司投资入股,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评估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推动全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中小企业形成高质量高标准的信用评估报告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创造良好的服务平台。
(二)从信用制度的起源来看
信用的发展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不断发展,在交换过程中出现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购销、赊销的经济行为。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其自身的信用水平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贸委提出要建立健全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政策扶持的形式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贷信用度。除通过媒体宣传和法规的强制性约束影响外,对中小企业而言,应逐步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针对影响其信用程度的应收应付账款等突出问题,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并采用科学手段加强内部管理;另外,还要加强信用科技的研究和教育,尽快提高我国信用管理的技术水平和人才培养,建立专业的信用管理队伍。
(三)从信用的作用来看
信用具有加速利润平均化、节约流通费用等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制度也是实现生产社会化和组织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因此,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必须有所作为,使得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建设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首先,要加强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对信用服务行业包括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备案和数据申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信用服务行业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其次,要加强服务,建立信用信息监管和失信奖惩制度。对不讲信用、造假售假、欺诈行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要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曝光和处罚,通过公示信用严重缺失者黑名单,提高失信者的经济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信用危机的继续发展和蔓延。另外,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例如长期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可以享有获取低息贷款的优先权等。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或部门规章,包括失信惩罚体系,并严格执行,加强执法力度。同时有关信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尽快颁布实施,从而对企业信息数据的使用进行规范,对信息采集使用的范围加以明确,区别对待可公开的和秘密的信息,还要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以及信息使用的权利与义务。(作者单位:1.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0、687、678、685、492、591、494页。
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额在5000万元以上,独立运行,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担保机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办法
年度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部分,年度考核总分为综合考核得分和单项考核得分之和。综合考核采取担保机构自评打分和考评部门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总分为100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相应扣分,扣完为止。综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担保机构,方可参加单项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包括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监管配合三个方面内容。具体指标包括:
1.业务拓展方面(40分)。
(1)中小企业(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下,下同)信用担保业务收入比上年有所增长(5分);
(2)担保对象70%以上为依法设立的中小型企业(10分);
(3)按规定计算的“已解除担保责任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3倍以上(10分);
(4)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户数增幅达到20%(10分);
(5)按照低于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保费(5分)。
2.风险控制方面(50分).
(1)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和担保跟踪及代偿追索制度(5分);
(2)与在银行签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协议。每与一家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得2分(10分);
(3)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本单位实收资本的10%(5分);
(4)资本金管理规范、透明。资本金用于担保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60%(含视同保准金的国债等)(10分);
(5)采用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方式的担保笔数不高于总担保笔数的30%(10分);
(6)按规定计提、使用风险准备金(10分)。
3.监管配合方面(10分).
按时向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报送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表及其他应报送的资料。每少报1次扣2分,每迟报1次扣1分(10分)。
(二)单项考核
单项考核主要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鼓励担保机构在注重风险防范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具体指标包括:
1.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中,凡采用信用反担保方式的,每户企业加1分;
2.为市推荐的扶持企业、科技孵化器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每户企业加0.5分;
3.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中,凡免收被担保企业保证金的,每户企业加0.2分;
4.凡采用联合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每户企业加1分。
四、考核程序
1.参加年度考核的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奖励申请表》(附件1)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2),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2.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在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表》和《评分表》后,按规定的考核内容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专项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评定担保机构的综合考核分和单项考核分。
3.综合考核分和单项考核分实行公示制,公示期七天。同时,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以文件形式征求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对考评结果的意见。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和征求意见情况,最终确定各担保机构的综合考核分和单项考核分,并计算总得分。
五、奖励办法
1.对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担保机构予以年度奖励。对综合考核在80分以上(含80分)、低于90分的担保机构,按规定年度考核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2.年度考核奖励金额=(达到上年的“已解除担保责任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0.5‰+超出上年的“已解除担保责任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3‰)×总得分额%。如上年的“已解除担保责任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低于注册资本2倍,则低于部分均按0.5‰计算奖励。已解除担保责任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担保机构年度内到期的为中小企业贷款所提供的担保额×相应担保天数÷360。非工业企业、非中小企业、关联企业、个人消费贷款、政府融资及非市企业的担保额不纳入“已解除担保责任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计算范围。
3.单个担保机构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在我国古已有之,“仁义礼智信”是先人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孔子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为历代后人所熟诵。二千多年后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就难以发展和完善。基于信用的重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目前,由于社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税务部门仅就企业信用进行了评定,旨在实现建立企业信用与完善税收管理的“双赢”。
一、企业纳税信用的涵义及现状
(一)基本涵义
企业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企业信用仅指企业对债务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广义的企业信用是指企业遵守诺言和实践成约的行为,它表现出企业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心理承诺和如期履行契约的能力,是企业基于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比较,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经济行为。其外延涉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定信用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关系、企业与银行间的资金信用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信用关系以及企业与内部员工的合约信用关系,是一个包括守法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产品信用和服务信用等在内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体系。
企业的纳税信用则是企业信用广义涵义中的一种情况。它指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税务检查情况等多方面对企业纳税进行综合社会诚信的评价。
(二)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总数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企业便利用法制不健全的漏洞,故意偷税、拖欠税款。从北京地税系统近三年掌握的数据来看,企业纳税信用的现状不容乐观。
从问题率看,2002-2004年北京地税局实施检查的平均问题率达到78.47%,最低问题率为2004年的75.28%。如上图所示,虽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有问题户数仍然占被检查户数很大比重。
如上图所示,2002-2004年北京市地税局通过各种形式税务检查共组织收入402443.8万元(其中查补税款361765.99万元,滞罚收入40677.81万元),入库金额350553.59万元,三年平均入库率为88.97%。虽然影响税款及时、准确缴纳的因素很多,如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而造成计算错误等,但为数更多的问题则表现在企业设置“帐外帐”、隐瞒截流收入、故意拖欠税款、无照经营等。可见,由于纳税信誉的缺乏而导致税款流失的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进程。因此,强化企业纳税信用观念,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尤为重要。
二、纳税信用管理的现状及其产生的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进行约束,也要以诚实信用这一道德标准作为行为准则。北京市地税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于2003年2月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3年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施了纳税信誉a级企业的评定,部分区县局试行b、c级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一)现行纳税信用评定方法及管理模式
1、“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a、b、c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过程。”
2、评定内容包括纳税人申请被受理之日向前推算,连续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价。
3、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大致流程为:
a级企业的评定:
4、分级管理
对认定的a、b、c级纳税信誉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针对纳税信誉良好的a级企业采取预约上门咨询、简化发票购领程序的措施,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个性化服务,规定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针对纳税信誉一般的b级企业,进行常规检查和管理,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企业提升纳税信誉等级;针对纳税信誉不良的c级企业,将其列为税务检点对象,限量供应其领购发票并严格各项审核程序等。
(二)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的积极作用
从实施效果上看,将企业信用管理引入税收管理对促进企业信用的建立和税务机关管理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信用的建立。实行对不同等级企业的分类管理,有效提高了企业对纳税信用的重视程度,其优惠措施及积极的正面宣传效应吸引了一部分企业积极参与评选,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社会信用的树立奠定了基础。相反,对信誉不好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对其加强管理和帮助,无疑会促进企业建账建制、财务管理等工作,从而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推进全社会的信用建设。
2、一定范围内起到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通过宣传、公布纳税信誉a级企业名单,无形中为企业添加了新的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增加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将纳税信誉不好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仅对税收有问题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并对其他企业也产生了一定的警示效果。为规范企业诚信纳税,构健全社会良好的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3、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分级管理使税务部门能够针对每类企业不同状况实施更为有效的管理,一方面降低了运行成本,将管理力度有根据地进行分配;另一方面有重点的管理使得工作更具成效,人力、物力等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一定程度的公众认知。
三、现行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现行管理方法的不足
据统计,2003年度评出a级企业1032户,约占总户数的0.25%;2004年度,评出a级企业956户,约占总户数的0.19%。就两年的评定结果看,纳税信誉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非常小。而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信用环境的社会基础差等因素外,也暴露出现行信用管理方法自身的不足。
企业方面所反映的问题:
1、评定所需成本高,评定期限相对较短。评定需要企业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两年有关纳税情况的审计报告。由于评定所需审计报告与企业日常审计报告要求有所不同,导致部分参选企业需要重新制作审计报告,而企业因注册资本等客观因素不同,一份审计报告多则需要几千元,造成成本的一定增加。此外,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周期为两年,即每两年将结合纳税人年检和纳税评估情况对其进行重新评定,评定相对频繁,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负担。
2、管理形式相对单一,优惠措施不明显。现行管理方式对企业的“优惠”仅仅体现在实施人性化的服务上,而随着纳税服务整体水平的日益提高,a级企业所享有的这项“优势”已不明显。
3、企业对自身信息的保密等存有顾虑。评级后的企业将向全社会予以公布,有些企业由于对纳税信誉评定工作缺乏了解,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既想参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又怕公布信息过多、泄露商业机密,致使其对参与评定活动产生许多顾虑。还有较少数的一些企业,干脆奉守中庸之策,担心评定后树大招风,始终保持一种观望的态度。
4、社会效应还有待提高。在全社会信用机制相对缺失的情况下,纳税信誉的评定未能与商业信用等紧密联系,使得纳税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相应的管理机制、体制尚不配套和健全,一些管理制度、办法也还没有完全跟上,使得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奖优罚劣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以上四点原因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企业参与评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纳税信誉评定工作的深入广泛开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从税务部门角度看存在的问题:
1、评价内容的权威性还有待提高。主要体现在不同职能部门都进行各自的评定,且标准不一,使得纳税信誉评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评定结果的“含金量”也因此打了折扣。此外,就纳税信誉本身而言,地税系统和国税系统各自评定,导致一个企业可能是国税系统的纳税信用a级企业,却不是地税系统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造成一个企业两种纳税信誉等级的尴尬局面。
2、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缺乏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库,且管理工作、具体流程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企业信用与税收征管的联系不够密切,在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尚没有规范性的制度。仅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对一些信誉较好的企业提供开辟“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因随意性较大,易导致各地区做法各异,不利于信用的建立。
3、申报材料不够详实致使税务部门为企业承担了信用风险。在目前的评定工作中,企业提供申报材料,自然希望顺利“当选”,其申报内容往往会“扬长避短”,虽然税务部门在评定过程中要经过两次审核,但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与企业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税务部门评定企业纳税信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此外,企业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变化因素很大,税务部门目前还很难做到对评定后的企业实施全方位的跟踪调查。由于税务部门的信誉度高过其他评定的中介组织,如果不能保证评定结果100%的“含金量”,企业一旦出现问题,税务部门将为其承担失信的风险,税务部门的信誉也会因此受到损失。
4、评定手段相对落后。从评定流程看,评定过程主要靠人工定性分析,工作量较大,一方面手工劳动牵制了部分税务工作者很大精力,造成工作量增加;另一方面评定结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长期实行,不利于保证评定质量。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信用体系的社会基础较差。目前,各地失信现象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文化、制度和管理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公民诚信道德教育较弱、市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守信意识不强,内部缺少信用管理,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执法不力;社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混乱等,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建立统一标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进程。
2、企业信用评定信息缺乏整合性。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评定方法,且标准不一,导致信用评定呈现多头并举、信息零散的局面,甚至是评定结果出现自相矛盾的状况。因此,表面上看,各部门都在管,似乎实现了“全面管理”,而实际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并出现了管理的“真空”。
3、企业经营短期行为明显。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者还没有意识到信用经济的重要性,从事经营活动时不惜以信用为代价来换取物质利益。具体表现为经营规划上没有长期目标,经营方式上投机取巧,渴望一夜暴富、短期获利的心理普遍存在,对信用商品需求不旺。
4、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不够和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措施不足是企业失信的重要原因。失信成本过低,其处罚力度在失信企业可承受范围内,致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一再“犯禁”。与之相对应,守信企业得不到有效的激励,处于与失信企业同样的竞争环境,势必会因守信成本的增加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设想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版权所有
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则,刑法中对诈骗等犯罪也做了处罚规定,但是在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全面、系统地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因此,要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统一的信用评定标准和方法;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明确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的管理。
(二)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中介机构独立评价
鉴于我国国情及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由政府首先推动纳税信誉的评定应当更具可操作性。但与信誉管理发达的国家相比,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定更加合理,这也是未来信用经济发展的趋势。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扶助其按照市场化机制、企业化运作方式发展,最终实现中介机构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而税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信用评价,只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管理,既可以避免承担企业失信的风险,又可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三)进一步整合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一是要加快系统内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方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征管工作。二是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数据库的建设,为公正、准确地评价企业纳税信用奠定基础。同时,在时机成熟时,税务部门可提供部分信息与中介机构共享,利用各自资源优势,互惠互利。三是建立与国税、工商、海关、质监、银行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同一企业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料交专门评价机构综合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减轻各部门评定工作量,真正实现人力、物力的有效利用,降低信用评定成本,避免企业在不同部门频繁评定,减轻企业负担。
(四)完善税收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税收信用效力
一是要启用守信激励机制。联合其他政府机关对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一系列便捷服务,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简化、合并一些工作手续,并可推出守信企业“vip”服务,预约服务以及免予日常检查等一些“优惠”措施。在实施完善阶段,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推行分配税收信用额度,对诚实守信的企业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既有效调节了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又可让企业真正实现“名利双收”。二是要建立失信警示及惩罚约束机制。引入现代化手段为各单位建立纳税信用纪录,企业一旦有不良纪录,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将企业降低等级,同时对其加大稽查力度;对被降级的企业,规定一定时限不得升级,对降级期间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从重处罚;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的失信企业公告制度,供公众随时查询,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部门都要对其加强监管力度;此外,应将税收信用惩罚机制与商业信用挂钩,对失信企业的资金动用、信用卡使用都应适当加以控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信用惩罚,使不讲信用或信用不佳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正所谓“让失信者生活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使失信者的环境逐渐恶化从另一角度看就是对守信者的奖励,也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优化。